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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汇编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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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处分制度参考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12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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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处分制度参考条例

一、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待遇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五、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六、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七、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 十、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十一、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十二、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十三、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十四、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十五、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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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1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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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执政党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作为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局,全面贯彻执行好《准则》和《条例》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全市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一,强化《准则》和《条例》的学习教育,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抢前抓早,迅速在全局掀起学习《准则》和《条例》的新高潮。通过党组中心组专题学,聘请专家学者讲座学,班子成员辅导学,党员干部集中学,专栏专题深入学等方式,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学习和领会《准则》和《条例》的精神要义,做到深学悟透、入脑入心,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从而形成常态化的一把手带头学,班子成员领先学,党员干部自觉学的新格局。

第二,强化责任落实,形成一起抓,一体执行的新常态。要把新《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和新《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划出的行为底线,全面贯彻执行到位,关健要突出落实责任。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全市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管理面大,廉政风险点多。作为全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全方位模范带头作为履职的第一要务,带头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坚定信念,对党忠诚,强化政治纪律首位意识;带头加强学习,提高治党管党的实际能力,做好治党管党与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的文章;带头依法用权,按章决策,营造健康的民主集中制环境,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头从严执纪,敢于担当。要在全局形成党组、总支、支部、党小组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局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

第三,强化执纪立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突出执纪理念的转变。即:从“以法律为底线”向“以纪律为标尺”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从“突出以治标为主”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转变。其次,要突出监督问责。要在发挥好组织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体系建设,公布重大事项和权力清单,实现监督内容全覆盖、监督对象有重点、廉政风险可防控,从而让环保审批、环保管理、环保执法等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强化立行立改,不断开创全市环保工作新局面。以《准则》与《条例》为标尺,全面加强对全局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四结合。一是把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与“三严三实”教育相结合。对照新《准则》和《条例》,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危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环保“四风”问题,切实把纪律严起来、立起来。二是与为经济发展服务相结合。通过开展深入企业进行环保技术现场咨询服务活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三是与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相结合。开展环保执法大排查,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重清查环境监管不到位不作为行为。四是与推进污染减排相结合。加大对水、气、声、渣污染治理,不断提高全市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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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病区环境的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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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环境管理条例

良好的病区环境是保证医疗、护理工作顺利运行,促进康复的重要条件,创造优美、舒适的休养环境是护士工作的责任,是医院管理的组成部分。

从管理角度看,病区既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人文环境,又是一个必须符合医疗、卫生原则,满足病人身、心需要的物理环境。它们构成了病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心。

一、病区物理环境的管理

物理环境对增进医疗效果,帮助患者适应病人角色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其管理的重点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整洁 病区整洁主要指病区的空间环境及各类陈设的规格统一,布局整齐;各种设备和用物设置合理,清洁卫生。达到避免污垢积存,防止细菌护散,给病人以清新、舒适、美感的目的。保持环境整洁的措施;①物有定位,用后归位,养成随时随地注意清理环境,保持整洁的习惯。②病室内墙定期除尘,地面及所有物品用湿式清扫法;③及时清除治疗护理后的废弃物及病人的排泄物;④非病人必需的生活用品及非医疗护理必需用物一律不得带入病区。

(二)安静 清静的环境能减轻病人的烦躁不安,使之身心闲适地充分休息和睡眠,同进也是患者(尤其是重症患者)康复、医护人员能够专注有序地投入工作的重要保证。(1)根据国际噪音标准规定,白天病区的噪音不超过38db。(2)控制噪音 医护人员应做到;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关门轻。(3)易发出响声的椅脚应钉橡胶垫,推车的轮轴、门窗交合链应定期滴注润滑油。(4)积极开展保持环境安静的教育和管理。

(三)舒适 舒适的环境主要指病人能置身于恬静、温湿适宜、空气清新、阳光充足、用物清洁、生活方便的环境中,才有安宁、惬意,心情舒畅感。

1.温度、湿度病室温度过高神经系统易受抑制,影响人体散热;室温过低,使机体肌肉紧张、冷气袭人导致病人在接受诊疗护理时受凉。病室适宜的温度一般冬季为18-22℃,夏季19-24℃,儿科病室22-24℃之间,相对湿度以50%-60%为宜。湿度过高,有利于细菌繁殖,且机体散热慢,病人感到湿闷不适;温度过低,则空气干燥,人体水分蒸发快,热能散发易致呼吸道粘膜干燥,口干咽痛影响气管切开或呼吸道感染者康复。因此,应根据季节和条件因地制宜地采用开窗通风、地面洒水、空气调节器等措施,调节室内温湿度,使病人感到心境愉悦,安泰处之。

2.通风 病室空气流通可以调节室内温湿度,增加空气中的含氧量,降低二氧化碳浓度和微生物的密度,使患者感到舒适宜人,避免产生烦闷、倦怠、头晕、食欲不振等症状,有利于病体康复。合理的做法是: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定时开窗通风,冬季一般每次通风30分钟左右;病室应为无烟区(不得在室内吸烟);及时清除污物及不良气味。

3.阳光 病室阳光充足,不仅能保护病人的视力,增加活力;且可利用阳光中的紫外线,发挥其杀菌作用,净化室内空气;适当的“阳光浴”还可以增进病人的体质,尤其是冬季的阳光,使病人感觉温暖舒适,激发情趣。但必须注意:阳光不宜直射眼睛,以免引起目眩;午睡时宜用窗帘遮挡阳光,不至于影响患者午休;室内的人工光源,既要保证晚夜间的工作、生活照明, 又不可影响患者睡眠。

(四)安全 病区管理工作中应全力消除一切妨碍病人安全的因素,安全保障好,病人心理松弛,可以避免意外事故,提高治愈率,增进护理的社会效应。①避免各种因素所致的意外损伤。如浴洗室地面潮湿,致使病人滑倒跌伤;昏迷病人未加床档、保护具而坠床或撞伤;神志不清或躁动病人触接电源而灼伤等等。②杜绝医源性损害。如粗心大意引发的护理事故、差错;服务态度欠佳,致使病人心理失衡等。③防止院内交叉感染(详见第五章)。所有上述不安全因素,都可通过科学管理加以避免,收到满意的效果。首先应改善服务态度,事事将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力争改善病区的安全设施,如厕所、走廊设有扶手,给功能障碍的病人带来安全感;电源插座远离神志不清的病人,夜间设有地灯照明,方便病人的生活;有严格的环境清扫、物品清洁、消毒制度;病房、治疗室设有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等。(五)美观 病区美化包括环境美和生活美两方面的内容;

1.环境美 主要指布局、设施、用品整洁美,色调美。一般多采用浅蓝、浅绿等冷色,能给人以沉静、富有生气的感受;在病室和病区内走廊亦可摆设绿色盆景植物、花卉、壁画等,借以点缀美化环境,调节病人的精神生活。

2.生活美 主要指病人休养生活涉及到的各个侧面如护理工具、餐具等生活用品美观适用;护士的心灵、语言、行为美;患者医护人员的服饰美;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艺术设计美等等。所有这些都按审美规律来做,就能激励病人热爱生活,调适护患心理距离,满足病人的精神心理需要。

二、病区人际环境的管理

医院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病区医护人员与伤病员以及他们的亲属之间,医生与护士之间,由于工作的需要,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人际环境,在这个特定的人际环境中,护士所施行的护理管理工作,无不与人际交往发生密切联系。因此,做好病区人际环境的管理工作,对于贯彻医院的管理制度,维持病区的正常秩序,改善医患关系,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行,具有积极的示范、协调和推动作用。

病区人际环境管理的重点是医护关系和护患关系。

(一)处理好医护关系 医疗、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中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服务对象虽都是病人,但工作侧重点不同。因此,协调的医护关系是取得优良医护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理想的医护关系模式应是:交流一协作-互补型。即:①有关病人的信息应及时互相交流;②医护双方对工作采取配合、支持、协作态势,尤其在病人病情突变或须急救时,能相互代替应急处理日常工作注意满足彼此的角色期待。③切实按医护双方道德关系即:尊重、信任、协作、谅解、制约、监督的原则处事。

(二)处理好护患关系 良好的护患关系取决于护理工作者的正确医学观和道德观。护士必须做到:①把病人视为社会的、不同心理与感情的人,而病人的心理状态又直接影响病人的治疗护理效果。因此首先应尊重、理解病人,视护患双方的地位平等;并重视病人的主诉,关心、满足病人对护理的需求。②充分发挥病人的主观能动性,一切治疗护理活动均应取得病人及其家属的理解。③以疏导、示范的方式帮助病人适应病区环境,积极配合治疗,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三)要尊重和维护病人的权利 病人享有的权利:

①平等治疗权;②知情同意权;③获得诊疗信息的权利;④要求保密的权利;⑤因病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同时,患者有积极配合医疗、护理及遵守住院规则的义务。护士应成为病人权利的忠实维护者,还要通过积极宣传和指导,使之承担患者应尽的义务。

(四)加强探视、陪伴制度的管理 患者亲友对病人的探视或陪伴,是对病人感情支持所必需的。但应遵守有关制度;控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探视;每次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和时间;探视者不得影响病人的休息和医疗护理。由医生或负责护士根据病情决定是否需要陪伴,病区签发或撤销陪伴证; 在班护理人员应经常与陪伴人取得联系,督促陪伴人遵守病区管理规定,维持病房秩序,在查房和治疗时间里,应嘱其离开病室;同时不得依赖陪伴做病人的护理工作。陪护率一般要求控制在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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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12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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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势力”是新疆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作风不实是我们更大的敌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关键在“转”,转作风,就是要去掉“四风”“四气”,牢固树立“三严三实”。

应当看到,新疆的党员干部,精神状态和整体作风是好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一些党员干部在作风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这“四风”和“官油子”之气、不作为之气、漂浮之气、“两面人”之气这“四气”。如果任由其蔓延发展,就会像一堵无形的墙把党和各族人民群众隔开,也会像一把无情的刀割断党同各族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四风”“四气”是制约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最大障碍,严重影响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我们只有坚决向不良作风亮剑,坚决整治“四风”“四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才能为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打下坚实基础。

转作风,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向“四风”“四气”亮剑,拿“四风”“四气”开刀。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作风问题,重点解决作风漂浮、工作不实,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追名逐利、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腐化堕落等“四风”问题,重点解决推过揽功、欺上瞒下,不思进取、失职渎职,思想麻痹、松懈厌战,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等“四气”问题。我们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和新疆工作总目标,以问题整改开局亮相,以问题整改整饬作风,以问题整改注入动力,以问题整改赢得民心,着力涵养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勇于担当、勇于负责,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善作善成、务求实效的新风正气。

整治“四风”“四气”、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是树立“三严三实”的基础,也是我们凝心聚魂、强身健体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在这一过程中,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我们要广泛听取意见,了解群众呼声;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自查自纠,特别是对“四风”“四气”来一次大排查,对症下药、认真抓好整改,立知立行、立知立改;各级党组织要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党员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四风”“四气”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坚决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高悬利剑、高举戒尺,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四风”“四气”,对于顶风违纪严惩不贷,形成震慑之势。与此同时,要大力弘扬正气、树好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从正面典型中学习经验、汲取力量。

自治区党委在治疆稳疆方面行之有效的“四梁八柱”性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推动这些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迫切需要锻造一支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只要我们以刮骨疗伤之勇气、壮士断腕之气魄,坚决整治“四风”“四气”,牢固树立“三严三实”,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就能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更加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把各族人民群众团结起来、凝聚起来,从而形成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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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1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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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教师,提高自己学习能力非常重要,古人云“玉不琢,不成器。”浅显的比喻却揭示了学习的重要性,我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周围的同志共同进步。我更应成为学生的榜样,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努力学习,培养创新精神,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完善自己。

正如古人所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是对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为政之要,贵在廉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贪污腐败现象。腐败的缺口,往往从小事、小节打开,从小节失守到大节丧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近年来,一些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大都是从吃别人一顿饭,收别人一些土特产开始的,总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继而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泥潭。他们在反省时发出了自己的堕落源于“温水煮青蛙”的悔恨,这些人最初也曾一身正气,只因为失去了廉洁从政的的自我约束,让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从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的坠入贪腐的“深渊”。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链条最容易在薄弱环节上断裂。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

《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有“52不准”,这无疑就是党员领导干部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

以《廉政准则》为镜,可以明确什么不可为。《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其实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也是他们待人处事的底线,更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底线。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也就是从一点一滴突破禁令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 这就更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政准则》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欲如火,不遏则自焚。20xx教师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精品)700字3篇20xx教师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精品)700字3篇。”贪婪是无止境的,唯有树立廉洁从政的坚定信念,以《廉政准则》为镜,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所做所为是否违反了准则,廉洁自律,忧民所忧,才是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当然,时代是发展的,腐败也具有“与时俱变”的特点。这就是说,《廉政准则》的若干内容,必定将随之不断补充、丰富。即便如此,其基础性党内法规的地位,已然奠定,依然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

按照学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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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19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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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作为一名高校党员教师,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xx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问题,使得法纪问题与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抓住重点,删繁就简。原来的旧准则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认识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高校党员老师,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且也更加感觉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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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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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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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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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规章制度 )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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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办法,条例,全文共 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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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条例

为加强计算机耗材领用管理,保障有效供给,切实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确保分局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耗材的内容

计算机耗材是指除计算机硬件设备以外,日常工作应用中经常消耗的所必需品,具体包括打印机色带、色带架、喷墨打印机墨盒、打印纸(单层、双层等)、软盘以及计算机专用清洗剂等。

二、计算机耗材的管理

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局计算机耗材的购置、组织和分配等工作。

(一)、根据各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型号、数量,做好资金预算,保证必要的资金供给。

(二)、信息中心建立耗材账簿进行核算,指定专人负责耗材管理,登记耗材的购进与发放数量,并定期进行盘存。

(三)、根据各单位硬件设备的需求,确定计算机耗材的型号与数量,保证及时供给。

三、计算机耗材的领用

(一)、各科、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耗材的领用、分发和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类型、数量进行登记,确定对应型号与所需的数量,报信息中心备案。

(三)、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计算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月核定计算机耗材领用量,实行定期定量发放。

(四)、特殊型号的计算机耗材,如喷墨打印机墨盒等,应提前在信息中心备案,以便及时组织,保证供给。

(五)、喷墨打印机墨盒、针式打印机色带架的领用,必须验旧换新。

(七)、如遇特殊情况需大量使用计算机耗材时,有关单位应在领用耗时书面说明原因,报信息中心核定后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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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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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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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3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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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在生产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可千万不能乱,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的机关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依法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所必需的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了解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停止现场作业,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

(三)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发生次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四)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五)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收集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四)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五)依法发布事故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救援指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救援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被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条件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受理备案的机关的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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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习党员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模板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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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水产站召开“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专题集中教育活动动员会议,在全站启动了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集中教育活动。把学习贯彻党章、准则、条例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真正把党章和党内法规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把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各项规定内化于心、落实在行动上,时刻用党章和党内法规规范自己、约束自己,做学习党章党纪、遵守党章党纪、维护党章党纪的模范。我通过认真参加单位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细致的学习,感受颇多。

一、通过学习党章,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党章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根本依据,是规范和约束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能不能真正有效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对此我们必须予以深刻的认识。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章,始终把制定和完善党章、学习和贯彻党章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 党章第三条明确规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每位党员的义务。党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每位党员 享有的权利。通过学习,我了解了作为一名党员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二、学准则、学条例,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进一步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决心对照《准则》严格要求,廉洁勤政,转变作风,提升素质,服务群众,推动各项工作。

一是以《准则》为标杆,严于律己。通过认真研读,我觉得《廉政准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是一个“安全网”,只要我们排除私心杂念,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政准则》应该心存敬畏,心怀虔诚,认真学习贯彻。要逐条学习,牢记在心;案头常放,警钟常鸣,真正使贯彻《廉政准则》成为一种从

二是以《条例》为底线,防腐据变。党员领导干部要防腐拒变,必须在日常行为中严于律己,守住底线。一要戒贪欲,二要重小节,三要慎用权。

三是以廉建为契机,醒己律人 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是我党对每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作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以身作则,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四是以思想为动力,勤政为民 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守住廉洁底线的同时,更应该在勤于政事、为人民谋福祉上有所作为,做出成绩。

三、通过学党章、学守则、学条例,努力使自己的工作和思想有进步和提高。

一是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二是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

三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进一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学风,以提高学习效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要善于把所学科学理论运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深入分析新的实际情况。要把学习知识的提高作为竞争意识,自立意识增强的基础,积极面对和参与社会竞争。 四是牢记宗旨,勤政为民,加强纪律,切实改变作风不实的面貌。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贯彻党章的模范,必须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才能把本单位的好风气树立起来。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人格的锻炼和修养,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用党章指导自己,规范自己,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同党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干事,不辜负党和人民的要求和期望,努力塑造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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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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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xx年12月25日起施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条例》的出台再次规范了党委议事程序,对党委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地方党委“一把手”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地方党委发挥更大作用。

地方党委强则领导集体强,领导集体强则地方事业旺。人们强调党的领导制度的优越性,党员干部也有相当的制度自信,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各级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自身建设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统揽全局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现了党对各项工作的有效领导。《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要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要虚心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认真接受党外人士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监督之下,暴露在阳光下,才能真正把《条例》贯彻好落实好,也才能真正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作用。

《条例》是治党治国的“重器”,我们要以“严、实”态度贯彻好落实好《条例》,要学习好宣传好《条例》,地方党委都要结合工作职责,宣传解读《条例》,时常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警钟长鸣,增强每个人的自觉性,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要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向低标准看齐,做到不盲目攀比、不奢侈浪费,要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永远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抵制腐朽生活作风的不良影响。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平凡的岗位上展现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和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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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内容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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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以下三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烟草公司应当及时向烟叶种植者提供烟叶优良品种,并向烟叶种植者传授科学种植、烘烤、分级等技术。”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县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经营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收购烟叶未超过1000千克的,处以其所收购的烟叶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1000千克的,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六)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无准运证、无有效供货发票或者超过准运证、供货发票规定的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邮寄或者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以违法运输、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捕捞许可证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发放:

“(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二)主机功率大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以及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三)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以及内陆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四)非机动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海关、交通、铁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第五条 自治区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的制度。对适宜烟叶种植的贫困地区在资金、技术上予以扶持,在种植面积和收购计划上优先安排。

烟草公司应当及时向烟叶种植者提供烟叶优良品种,并向烟叶种植者传授科学种植、烘烤、分级等技术。

烟草公司扶持烟叶种植者的款项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县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生产、加工或者销售烟丝。

第八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其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等级和“吸烟有害健康”中文字样。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上标明“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十条 开办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购销

第十一条 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必须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区域内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收购、储存、经营烟叶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烟叶收购秩序。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各等级样品,并公布各等级的收购价格。

烟叶种植者应当根据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收购。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叶收购标准的监督管理。

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成立烟叶等级复核组。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叶等级复核组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生产的烟草制品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

第十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当地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零售的烟草制品,必须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批发企业购进。

第十六条 经营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不得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霉坏变质、没有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能将其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将其生产用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转让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禁止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的,应当持有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省际间运输烟叶必须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与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购销合同通行。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输烟叶的,必须凭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准运证通行。

第二十三条 烟草制品的运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制品,必须持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跨省运输国内生产的烟草制品,必须持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二)跨省运输外国烟草制品必须持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外国烟草制品必须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三)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国内生产的复烤烟叶,必须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四)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市、县运输烟草制品,必须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烟草制品准运证或者有效供货发票;

(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运输烟草制品,必须持有当地烟草制品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供货发票。

第二十四条 运输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必须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通行。

第二十五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准运证或者供货发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一)复印、涂改、伪造或者重复使用的;

(二)其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超过核定有效期的;

(四)超过核定数量的;

(五)未随货同行的。

第五章 许可证、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本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及时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对本自治区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需变更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点的,必须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准运证的发放、供货发票的出具及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

第六章 烟草专卖监督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存放地;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五)采用录像、摄影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依法查获的没有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有关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移交自治区烟草拍卖行进行拍卖或者交由当地烟草公司收购,不得自行处理。

拍卖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烟草公司供应的种子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挪用烟叶种植扶持款项和物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非法生产、加工烟草制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法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购烟叶未超过1000千克的,处以其所收购的烟叶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1000千克的,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抬级抬价收购烟叶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压级压价收购烟叶的,依法赔偿烟叶种植者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规定生产的烟叶不予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烟叶种植者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烟叶种植者不按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出售自产烟叶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其生产的烟草制品出售给未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以外的单位购进烟草制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购进的烟草制品总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收缴专门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烟草专用机械,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等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法销售或者转让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或者转让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储存烟草制品,不能提供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的,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或者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准运证、无有效供货发票或者超过准运证、供货发票规定的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邮寄或者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以违法运输、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承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无有效供货发票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雪茄烟数量超过100件(1万支/件);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二次以上的;

(三)使用改装、伪装的运输工具逃避监督检查的;

(四)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五)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六)利用特殊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走私的烟草制品而为其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提供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执法机关未将其没收的违法烟草专卖品移交自治区烟草拍卖行拍卖或者交由当地烟草公司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没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被处罚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的;

(二)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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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新条例准则考试题及答案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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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请详细阐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相关规定?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53、从轻、从重处分的含义是什么?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54、减轻、加重处分的含义是什么?

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党籍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55、从轻、减轻处分的条件有哪些?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6、《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六条规定》规定,不准在什么时间饮酒?

答:工作日午间不准饮酒。

57、《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答:20xx年12月4日。

58、《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59、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60、党的xx大提出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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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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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立体绿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绿化。

第八条本市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记录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投诉举报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树种规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内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附属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核实。对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树木的保护范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按照《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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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教师党员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党工团,全文共 7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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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教师,维护人民利益主要体现在全心全意地为学生服务,为家庭与社会服务,以优质的教育造就更优秀的人才和合格的劳动者,满足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发展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为此党员教师应该:

1、强化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努力为学生发展服务,为家庭服务,为社会服务,实践教育要为人民服务的教育方针;强化以人为本的意识,教育教学改革及方法、模式的选择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注意团结普通群众,带动身边的人一起进步。

2、要有奉献精神,党员有自己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但是当个人利益与党、国家、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作为党员应该把以党、国家、集体利益为重,必要时能牺牲个人利益;在工作中有自己的追求和目标,维护自己的正当的权利,但不过分计较个人的得失。

3、事业心强,以事业为重,能为学校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有爱心,热爱学生,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总之,学校党员,党员教师,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体现在有较高的教育业务水平和为党的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事业心;体现在能用优秀的文化教育武装我们的下一代,自己能成为学生学习、模仿的榜样;体现在较强的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努力实践为学生、为每个家庭、为党的教育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思想。教师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儿童成为理想远大、热爱祖国的人,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视野开阔、胸怀宽广的人,知行统一、脚踏实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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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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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年月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的通知》(中发号)要求各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的xx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权力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xx届四中全会作出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到保障党员权利,全会后即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是党中央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和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大背景下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我感到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基本建设。xx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又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一个方面的能力;提出必须转变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贯彻落实全会的这些重要精神,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个现实的要求,就是切实保障党(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员权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为追根到底党的执政能力来源工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党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而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强弱。就转变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而言,党员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发展党内民主,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先进党我们的先进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子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也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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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委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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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xx年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20xx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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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巡视工作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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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0月至12月,市委巡视组对丰都开展了巡视,巡视反馈指出了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不够规范、班子成员分工交叉重叠、执行招投标规定不严格、干部选拔任用不够规范、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够严格等问题。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整改,领导班子团结、勤奋、务实、廉洁,全县上下“风清气正、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通过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和抓巡视整改,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才能永葆党的肌体健康和事业兴旺。

一是思想上要真自觉。条例明确规定,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作为被巡视党组织,应当把巡视监督作为一次“全面体检”,作为凝心聚力、正风肃纪、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坦诚接受巡视监督的环境,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对问题不遮掩、不回避、不夸大、不缩小,让巡视组掌握真实情况,保障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行动上要真整改。促进问题整改是巡视的主要目的。县委诚恳接受巡视反馈的意见,把巡视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扎实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反馈的问题和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持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分类梳理、建立台账,明确时限、严格标准,做到项目化、清单式推进。对能及时解决的立行立改;对完成时限较长的明确阶段目标、限期整改;对情况复杂的重大问题,一抓到底、跟踪督办。从整改结果看,只有真整改、实整改,才能真正改彻底、改见效。

三是机制上要真治本。吸收教训、深挖根源、建章立制,才能标本兼治。在点对点抓好整改的同时,注重从体制机制入手推动源头治理。建立干部实绩考核机制,出台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完善干部作风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行概算审查、预算审核、结算审计、超概复核的“三审一核”项目资金管理机制,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套方法推进、一个标准考核、一问到底督查的“五个一”重大项目推进办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许、一票收费的“三制一票”行政审批方法,实现了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实践表明,只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研究治本之策,扎紧制度笼子,才能推动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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