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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条款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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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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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协议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支行

乙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万元,其中由×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万元,由×有限公司位于××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条 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存款人为乙方;

第三条 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

第五条 特别约定

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市×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

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不能过户到×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七条 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支行 乙方:×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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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质押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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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______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元,贷款期限为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年___月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乙方认为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甲方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内,质押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1.2.3.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1.质押财产移转占有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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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质押合同自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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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乙方持有标的公司_________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2.标的公司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元,总股本_________股。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_%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_________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是标的公司_______%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2.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3.乙方保证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第七条 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签字。

第八条 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它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质押合同自制模板3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依对享有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的债权。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价值为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打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债权数额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项下主合同的规定,如期偿还债务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所欠乙方债务。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盖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

质权人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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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质押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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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之股权

1、本协议所称质押之股权是指乙方合法持有的_______焦化_______%的股权。

第三条 关于股权质押

1、乙方承诺,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_______焦化_______%的股权全部质押予甲方,以为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署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称主合同)条款约定之人民币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乙方承诺,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合法持有的_______焦化_______%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且办理完毕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3、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其所持有的_______焦化_______%的股权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4、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_______焦化召开任何董事会,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必须于会后及时提交甲方。

5、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基于其股东权利的行使,保证_______焦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6、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在股权质押期间,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基于乙方股东权利的行使,获得_______焦化的章程、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公司文件。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1、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之乙方届时应当履行之人民币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_______钢铁因违反主合同约定之人民币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的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偿还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因

第五条 质押权实现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

2、处理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六条 质押权终止

本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满足如下条件之一,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

2、若乙方另行向甲方提供了等值的、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并办理完毕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方应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3、若主合同约定之主合同生效条款业已全部满足,则本协议项下质押权终止,甲方应在办理主合同约定之_______焦化_______%的股权过户手续之前1个工作日,偕同乙方到相关机关办理质押撤销登记。

第七条 保证与承诺

1、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本协议签字人均已获得必要的全部授权,并且本协议签字时已经获得己方必要的全部的批准或者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批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批准或授权)。本协议签字盖章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本协议未获得批准或者授权而主张本协议无效。

2、甲乙双方各自向对方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合同、协议和法律文本;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协议的签署未获得必要的权力和违反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合同、协议和法律文本为由,而主张本协议无效或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2、尽管本协议将于本协议约定之生效日期生效,但本协议双方确认和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由于任何一方毁约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生效前应当履行的任何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则该方应赔偿其他守约方因本协议无法履行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法律的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中国上海市之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条款继续有效,签约各方必须继续履行。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并经签约各方履行必要的签字盖章程序。

第十一条 签署、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的生效,亦为本协议项下主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

2、本协议已有规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规定的,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执行。本协议各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另行签署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传真等)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签约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项下之日包含行为日当日,本协议项下约定期间应自行为日当日开始计算。

5、本协议各方于本协议首页端首及末页末端所书地点、日期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6、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八份。

甲方(盖章):______生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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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私企保单质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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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请填写身份证号)________

职务: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邮编: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请填写身份证号)________

职务: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邮编:________

因甲方与乙方签定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甲方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出质软件

1、详见《软件著作权质押清单》(附件一)。

2、《软件著作权质押清单》对质押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61条对出质软

件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3、出质软件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交与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担保范围

1、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自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期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人民币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当甲方不履行其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出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质权的存续期间质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出质软件凭证的移交

1、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年月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保管。乙方验收后向甲方出具收据。

2、甲方履行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甲方。

质押登记

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质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软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2、乙方依本合同之约定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愈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3、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补充担保

软件质押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软件价值减少的,甲方应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质押期间,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2、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3、法人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权人:

1、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3、及重大经济纠纷;

4、出质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自然人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权人:

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出质软件发生权属争议;

3、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再出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2、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付。

3、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著作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质权人: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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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股份质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1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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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出押人陈述与保证

1.1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出质股份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股份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2.1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

2.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质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各出质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质押股份

3.1本合同项下用于质押的股份详见《股份质押清单》。

3.2本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对出质权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四条 质押股份的记载

4.1出质人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本合同的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持股人)的股东名册。

第五条 股份质押的股东会决议

出质人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就本合同的股份出质事项作出被持股人的股东会决议。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质权人代被保证人代偿债务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将出质股份折价由质权人所有以抵偿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也有权对出质股份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质权人依6.1条处分出质股份时,各出质人应予配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 转让禁止

7.1在被保证人偿还主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各出质人不得馈赠、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

第八条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8.1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全部费用。

8.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各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股份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8.3在出质股份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各出质人有义务

8.4当被持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各出质人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权人:

8.4.1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8.4.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8.4.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8.4.4出质股份发生权属争议;

8.4.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8.4.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8.5被保证人偿清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分出质股份,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1.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质权人代偿或造成质权人经济损失。

9.1.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9.2有权要求各出质人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出质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10.3如因出质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该出质人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质权人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1.3《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全部出质人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3.1出质人承诺妥善经营管理被持股人的一切业务;

13.2出质人承诺在被保证人偿清《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被持股人不得进行股利或红利的分派;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质押,也不得与第三方从事任何对被持股人的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

13.3质押期间质押股份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3.4质押期间质押股份灭失或被有关机关宣告为无效的,出质人须另行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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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摩托车保险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2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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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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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动产质押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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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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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保单个人质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25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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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金数额(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物处置费等)。

第三条质物的设定

一、出质人(详见质押附件一)同意以下列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质押附件二)作为质物,上述质押附件一、质押附件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出质人承诺

一、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质物没有被查封或设定抵押等情况。

四、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的同意。

五、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六、同意质物的质押率在上述质物暂作价的_____%以内。

七、出质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无效。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

二、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非因质权人的原因,质物有损害、变质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须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或拒绝恢复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使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七条 质物的保险

一、出质人须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质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质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直接从出质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出质人的质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足以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

(二)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质权人向出质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出质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特别声明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押附件一:出质人信息

质押附件二:动产质押清单

债务人: 质权人: 出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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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3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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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条款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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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页3]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4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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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

10.1 为正常履行合同,在标书中,承包人应承诺按要求取得保险公司或银行的保单或保函,或其它业经认可由承包人向业主负连带责任的担保,其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的保单或保函额,上述保险公司、银行或担保以及上述保单或保函的条款必须经业主认可。此种保单或保函的取得或担保的提供,以及缔结保单或保函的费用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 业主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在进行工程考察时获得的水文及地质情况资料,标书必须视为是基于此种资料所制定的,但承包人必须对资料的理解自行负责。

承包人也必须被视为已视查了工地及周围环境,查阅了可获得的有关工地资料,且在提交标书前,对一切实际情况,从形式到性质,包括地质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工程范围和性质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到达工地的交通工具和所需的食宿等感到满意,总之,承包人必须被视为已得到所有必要的资料,除涉及上述情况外,还涉及风险、意外事件及其它一切可能其投标的情况。

12.1 承包人得被视为在投标前已对其工程标书,对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单价和价格表(如果有)上所列的单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完善性感到满意,此种投标价格必须贯穿其所有的合同义务,适用于所有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事物,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然而,在施工期间,如承包人遇到除工地气候之外的其它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依他所见,此种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必需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如工程师确认此种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工程师必需作证且业主支付承包人由于此种情况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因遇到此种情况或阻碍而:(1)为执行工程师可能向承包人发出的与此情况有关的任何指示而发生的正当合理的费用,以及(2)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时,承包人可能采取业经工程师认可的恰当和合理措施而发生的正当合理费用。

13.1 除因法律或自然因素而不能之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和维护工程,使工程师感到满意,且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工程师有关任何事项的的指令和指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规定,提及或涉及到工程。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处接受指令和指示,或根据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4.1 中标后,承包人得在第二部分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其计划施工的程序方案,以征得工程师的认可。承包人还得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方法的说明书,以供其参考。

14.2 不论何时,只要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业经认可的方案不符,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提供一份修改方案,对原有的方案作必要的修正,以保证工程能在本合同第48条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14.3 承包人不得因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或经其认可此种方案或因提供此种细节而被免除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

15.1 在施工期间,以及其后在工程师认为是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而必需时,承包人必须行使一切监督权。承包人,或其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此种认可可随时撤销)应当随时在工地,一直进行监督管理。如工程师撤销对代理人的认可,在接到书面撤销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尽快根据撤换规定,将其撤离工地,且今后不得再在工地上以任何身份雇佣他,且用另外一位经工程师认可的代理人予以替代。此种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得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令和指示,或按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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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私人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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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贷款人:身份证号:

出质人:身份证号: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

出质人愿以下列动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抵押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质物未设定过其它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胯款人、出质人将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后,贷款人经审核评估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胯款用途:贷款金额:人民币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贷款期限月,到期必须按时还清全部本息。按月计付寄售费,如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则贷款人按贷款总额每日加收5‰的管理费,贷款到期后五天内,借款

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质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在质押期间内质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费用。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出质人应将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及材料连同质物一并移交给贷款人保管。

胯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则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贷款方所有,贷款方有权拍卖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质押物,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并配合贷款方处理质物,则贷款方有权拍卖或转让质物来冲抵贷款,如果拍卖质物不够贷款额,或如果质物所有权发生争议,造成质物不够偿还贷款时,则贷款方将继续追究借款人无限责任,可继续拍卖借款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直至清偿贷款为止。

贷款人承诺:

向贷款人真实的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生产经营情况,质物的所有权是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或争议。

坑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用本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的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胯款人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拍卖质物。

质物的保险、公证鉴定、运输、保管和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发生纠纷,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出质人承担。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贷款人、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

贷款人:

出质人:

贷款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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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款与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10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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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区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_______________”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项目用地面积______平方米(约亩),规划用地性质为用地,土地使用年限______年。项目总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层(包括住宅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底层商网面积______平方米),地下一层(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合作开发的合作形式。

甲方出土地,乙方负责投资开发,乙方给予甲方固定回报,承担全部项目开发费用。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______月内预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方的项目前期补偿与收益。

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房屋销售,承担相关费用,并独立享有项目销售的全部收益。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________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月以内,取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深基坑手续)。并保证本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与本协议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协议

1、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前期相关的全部资料影印件,包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方案图纸等,供乙方进行项目的开发准备工作。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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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单位保单质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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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___登记机构(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公司投资的___共 股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甲方所投资的 公司的全部___必须到丙方办理登记托管手续,取得丙方出具的《___托管凭证》和《帐户卡》,并办理质押___冻结封存手续。

第二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投资的___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___金额为 元整。

(3)质押___派生权益,指质押___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被丙方冻结封存的股东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四条 甲方应就___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并将出质___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___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五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将___出质给第三者。如果发生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将___出质给第三者的情况,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___在丙方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三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本___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三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___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___,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到丙方办理___解封、转让过户手续,并将转让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通过丙方处分质押___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十一条 丙方按托管___总额的 %向甲方收取质押手续费: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丙方按托管___总额的 %向甲方收取___保管费(按年收取):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质押手续费和___保管费全额汇入丙方指定帐户。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两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见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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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质押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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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质押字第__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荣银桥_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荣银桥___年保证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_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佰拾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附后)载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乙方违约金、质押财产保管费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三)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质物及出质的权利凭证于年月日移交给甲方占有,甲方向其出具接收清单,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质押财产保管费`元。

六、其他特约事项:

(一)乙方承担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和质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养、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办理质物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期限要长于担保期限六个月。质物保险的相关单据由甲方保管。质押期间,若质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2、如乙方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3、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

若甲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质物移交甲方保管后,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应于接达书面通知后15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在本合同终止后15日内由甲方按市价赔偿乙方。

(五)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六)质物及权利质押财产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由甲方收取。

(七)当甲方代偿后而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将按乙方的授权对质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质押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

4、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6、单位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七、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在15日内将质物及其物权凭证交还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抄送贷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二o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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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采购协议补充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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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月 日签订的《___合同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 年月日共同签署了《___合同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___合同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其它事项说明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___合同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___合同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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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私人汽车质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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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典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典人):___________

合同约订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典当合同:

一、质押典当车辆品牌: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台。

机动车行驶证号码: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典当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

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

三、典当期限: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四、典当费用:月利率:___________‰月综合费率:___________‰合计:___________‰。

五、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

在典当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4.绝当物品估价不足__________万元的,由乙方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品估价超过__________万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在乙方扣除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5.本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即每月___________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

借期在五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日计算;借期在十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借期在十日以上(包括十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

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

7.超期赎当或续当,每日按典当金额的__________‰增收滞纳金。

8.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

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当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

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

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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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通用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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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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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款与格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房地产,全文共 7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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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包括联合竟买土地的合作开发)立本协议当事人:甲方: 乙方: 丙方: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15;215;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15;年215;月215;日公开拍卖215;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____市215;区215;路215;号地块(以下简称215;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XX215;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项目部的职责: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项目部的议事规则: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综合部的职责: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综合部的职责: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工程部的职责: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销售部的职责: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财务部的职责: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

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

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

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

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根据《____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15;215;号,15;年215;月215;日,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_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____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215;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3. 土地用途:4. 土地面积: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215;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215;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215;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215;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215;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___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

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____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

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1

1、委托质检工作;1

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1

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215;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1

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1

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

第三人承担。1

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1

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1

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1

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1

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1

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

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1

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1

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1

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1

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

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____日,按应交金额的215;‰支付违约金。1

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

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____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1

5.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15;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1

6.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1

6.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1

6.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1

6.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1

6.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1

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6.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1

6.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1

7.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1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1

7.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1

7.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

7.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1

7.6 本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 份,副本各方各执 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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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全文共 1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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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字第号

贴现申请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贴现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______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汇票内容(见附件三)。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小写)______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3.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4.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5.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6.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7.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七、本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实现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经审查同意并且实际办理了本协议下的汇票贴现业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贴现申请人(公章):贴现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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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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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基本信息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5)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 租赁车辆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具体用途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  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受国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响。

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

4.出租人应当在收取租车费用后及时向承租人开具符合规定的等额发票。

第五条 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

1.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证照种类提供证照原件供出租人查验,并经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交出租人存档。

2.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交接车地点及方式,办理取车及还车时的车辆交接。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履约担保

1.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履约担保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通违法罚款、交通事故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合同约定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2.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出租人应当在收取保证金时向承租人开具相应单据,并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不得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将保证金冲抵租金。在合同终止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及保留交通违法保证金外,出租人应当将剩余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除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剩余交通违法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或保证金退还后发现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3.选择银行卡预授权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额度的银行卡预授权担保。在合同终止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承租人应当同时提供合同约定额度的银行卡预授权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的担保;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后,除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预授权冻结额度不足以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或撤销预授权冻结额度后发现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4.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出租人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在担保范围内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条 出租人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3.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

4.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八条 出租人义务

1.在租赁期限起始时点前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交付承租人;

2.交付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

3.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4.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相应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

5.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需由承租人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收取维修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6.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7.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8.对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承租人权利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3.要求出租人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

4.获得出租人提供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获得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出租人负责租赁车辆的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第十条 承租人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证照原件及其他手续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租赁车辆的动力类型为电力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为租赁车辆充电;

4.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

(2)利用租赁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3)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

(4)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5)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6)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

(7)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赁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

5.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当送至出租人指定维修厂维修,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6.协助出租人按照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7.不得侵犯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

8.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变更驾驶员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9.对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救援,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并可以自行选择救援单位;

10.合同终止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十一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承租人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15日内处理完毕。

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或合同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该等信息列入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失信记录。

第十二条 保险与事故处理

1.出租人应当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租赁车辆已投保的险种及金额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比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已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外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车辆出险后,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3.属于承租人一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属于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向该第三方追偿,承租人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4.承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及时将保险理赔所需资料送交出租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人先行垫付,并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保险公司赔付后3日内结清。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该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5.如租赁车辆被盗抢,出租人承担不低于8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租人承担不高于2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第十三条 出租人违约责任

1.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交付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

2.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认定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该租赁车辆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补足。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当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按照停驶期间该租赁车辆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停驶时间超过3日的,承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或聘请其他第三方提供维修救援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退还承租人租金、保证金、保险垫款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费用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违约责任

1.承租人逾期交还租赁车辆或租赁车辆每日行驶里程超出合同约定公里数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超时费或超程费。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车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承租人。

4.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除应当承担相当于交通违法罚款金额的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照该租赁车辆日租金标准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5.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3)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承租人未按照租赁车辆性能、正常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车辆,致使租赁车辆受到非正常损坏、灭失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的;

(6)拒绝协助出租人维修、保养租赁车辆或按时参加机动车检验的。

因上述原因致使租赁车辆损坏、灭失或无法收回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公安机关或第三方扣押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

7.未尽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义务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所需费用及租赁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金。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方式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在《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中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或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出租人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2.《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及《车辆交接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之签订页)

出租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签订日期:

承租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签订日期:

保证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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