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房屋租赁合同
位于甲方公司内办公楼一间现租给乙方作为___公司注册及办公使用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
四、甲方需提供乙方注册公司所需的手续。
五、乙方有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当年所交租金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4、乙方必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条例苠发生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做好各项防盗措施租赁期间内发生一切被盗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7、消防、环保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姠方须按时撤走全部人员及室内属于乙方的全部设施物品。搬迁后十日内乙方原租房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七、不可抗力
合同期内苠遇不可抗力之事情翠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包括国家征收土地等苠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房屋毁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苠国家征收土地甲方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八、 租赁期内的房屋自然破损有甲方负责维护苠幙奜方人为造成房屋破损乙方自己维修。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合伙投资协议_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
负责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传真:0592-5715651
地址: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华电子工业城c座2f 邮编:361009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联想手机合作协议产品政策条款》(包含甲、丙双方所签全部产品合作协议),乙方愿意为甲方和丙方之间的付款订货和货款结算提供服务,接受甲方申请开出以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帐号: ,甲方所有销售款项均应通过该帐户结算。
2、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章生效后, 甲方签发经乙方承兑并由乙方寄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负责),丙方收票后向乙方开出相应金额的《商品金额证明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和预留授权人签名(预留印鉴和预留授权人签名见附件一), 然后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以此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或者丙方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给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随后仍应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丙方必须保证乙方收到的《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商品金额证明书》为丙方向乙方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提货权凭证, 原件交由乙方占管。
3、甲方每次申请开出收款人为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保证
金的交存可选择如下几种方式之一(以打√为准):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的承兑保证金。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的承兑保证金,在每次提货时追加至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
4、在该协议项下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内,甲方每次提货应提前一天向乙方和丙方提出申请,乙方据此审签同意发货的《提货通知书》, 并将该《提货通知书》原件邮寄给丙方,丙方以此作为向甲方发货的依据,或者乙方先将该《提货通知书》传真给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并在随后将该《提货通知书》原件邮寄给丙方,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的通知 (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甲方发货的依据,但乙方必须保证丙方收到的《提货通知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向丙方签发的不可撤消的行使提货权的凭证,原件由丙方占管,丙方应将乙方审签后的同意甲方提货的《提货通知书》专夹保管作为对帐依据。凭乙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甲方可向丙方提货。
5、未经乙方审签《提货通知书》确认,丙方向甲方供货,不计入丙方提供给乙方占管的《商品金额证明书》金额之内。乙方《提货通知书》审签方式为:乙方在同意甲方提货的通知单上由乙方指定专人签字并加盖“ 银行”印章(签字式样及预留印鉴见附件一)。
共2页,当前第1页12
篇2: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推动中国互联网事业,促进合作双方的企业发展,更好地为广大金融界互联网用户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甲方版权所属网站与乙方版权所属网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甲方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乙方免费提供金融界的人才职业信息,乙方完善频道建设,充分保证双方的权益。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的职责
1.为乙方提供金融界人才职业相关的信息内容,并积极开发金融界用户所需的人才职业信息,及时提供给乙方站点,人才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有关人才、人力资源、就业、培训方面的新闻;
有关职业选择、职业发展、人际关系、职业评测等方面的特写等文章;
有关行业比较、企业文化、企业用人哲学、人事经理访谈等方面的文章;
有关出国发展方面的文章;有关培训计划、培训须知方面的文章;
有关人才、职业方面的网友争论及原创文章等;
上述文章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可在本合同规定范畴内使用;
2.按合同附录规定的方式为乙方提供上述文章,并根据金融界用户以及乙方的反馈积极开发为金融界用户所欢迎的人才职业信息;
3.在其网站为乙方频道设置文件配置表,配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频道LOGO或文字及URL网址链接;乙方网站主页的网络路径;以上内容由乙方根据合同附件规定提供,乙方拥有上述内容的版权与修改权,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网上修改上述内容的管理权限;
4.甲方在首页"合作伙伴"中加入""的文字链接。
5.提供甲方的旗帜(BANNER)广告,大小为468×60象素的图象文件,具体发布事宜由双方商定,按合同附件规定执行。
6.上述所有图形LOGO均由乙方自行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
7.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页面下方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乙双方。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
1.在乙方网站频道中为甲方创建独立目录,存放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文章与信息;
2.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页面下方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乙双方。
第三条: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2.除本合同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声明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网站内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甲乙双方在网站或频道的推广和宣传过程中同行共勉、紧密合作。
4.甲乙双方就各自的经营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责任,享有收益和版权。
5.如果由于网站版面更新或改动。原来的链接位置不再存在,双方必须将新的链接摆放位置调整至保证与原本效果相当的位置。
6.本合同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相互免费。
第五条:合同执行期限本合同书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本合同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有任何一方欲终止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新晨范文网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双方通过书而后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即告中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
篇3:抗癌制药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共同合伙人为三方,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______?宾馆,合伙人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一、合伙的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宾馆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宗旨。
三、合伙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共____年。
四、投资方式:
1、合伙人甲投资额______元(大写);合伙人乙投资额______元(大写);合伙人丙投资额______元(大写)。
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3、设立投资存取账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共有账户,并设立合伙方的手机短信业务。
五、合伙共同协商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须敬业,负责的态度管理好宾馆。按时上账、打款、盈利分红、按投资比例分红。由于合伙人为五户联保,取得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管理人须按时清息还款。
六、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所占股金比例分配取得分红。
2、经营过程中先以还清贷款后现金每月分红。
3、各合伙人贷款期限到期前______个月,盈利不足以还清贷款时,各合伙人须负担还清自己名下剩余贷款。
4、不得影响他人信誉度或以后的发展。
七、合伙负责人事务。
1、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要对合伙事件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账目管理等。
2、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生效。
3、财务须每日每月客户数目清楚。
4、每月月底合伙人要对管理人账目核查,签字后生效。
八、合伙人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共有。
2、共同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债务。
3、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九、退出转让
1、需要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
2、如要退出,折旧与增值三方同意,由余下两方购回股份方可退出。
3、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出。
4、不得在淡季退出(每年11月、12月、1月、2月)。
5、不得转让他人,否则按退出方式对待。
6、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7、退伙后,以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十、合伙退出清算
1、合伙期间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合伙人担任。如有清算不成由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3、清算后如有剩余资金,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还清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认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合伙协议经合伙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4:方合伙投资经营合同
甲: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
乙: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
丙: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_____项目,总投资为总投资为_____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_____万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_____万元,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_____万元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项目,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三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四条 工程完成后,所有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润额按甲方_____、乙方_____、丙方_____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 项目债务按照甲方_____、乙方_____、丙方_____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每年项目产生的利润按照比例进行固定投入。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_____,自三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三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伙项目经营期限为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建设单位,工程款项结算支付后终止。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项目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三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篇5:合伙开临床药品开发医疗公司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湖南XX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长沙岳麓区达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073X4285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 》(以下简称"本软件")的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订本合同。除非有特别的说明,本合同中"委托方"与"甲方"指同一主体;"受托方"与"乙方"系指同一主体。
一、项目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 》(以下简称"本软件") 可以在IOS 、Android 环境下运行的软件,软件需求(以下简称"需求")双方协商确定。
2. 本合同APP应用开发的栏目架构及相关功能开发细节由《APP开发需求表》载明。(APP需求表见附件一)
二、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
1. 本合同总价款包括乙方相关的税费及软件开发期间办理相关手续的所有费用。该价款为固定包干价,除上述款项外,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其它款项。
2.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
本次APP软件的开发总费用为¥ 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 ________元整),软件开发之前甲方需要向乙方预付总金额的 ________%作为保证金,即¥ 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 ________元整),软件开发 ________月甲方需要向乙方预付总金额的 ________%作为保证金,即¥ 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 ________元整),软件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总费用的 ________%,即¥ 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 ________元整),剩余的费用作为本项目质保金,即¥ 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 ________元整),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星期内支付。
未按以上约定付款均视为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标的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责任。
三、开发进度
1. 自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将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APP开发,即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此时间并不包括App Shop审核时间。 如因国家规定节假日放假或因修改意见未能及时反馈,则顺延。
2. 乙方的开发工作时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保证提出的本软件需求及内容不含有反动、黄色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本软件的需求及内容全部由甲方提供,乙方就其需求及内容的合法性,不负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2. 甲方拥有本软件的版权并甲方保证对乙方所开发的软件不做篡改,不泄露源代码等技术资料给第三方等。
3. 甲方提出本软件的需求内容作为附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且加盖公章)详细的说出需求内容和测试方法(或指标)。
4. 项目交付后,乙方提供APP后台系统给予甲方,并培训甲方使用,前期乙方协助甲方上传部分资料,完善APP整体测试版效果展示,后期甲方自行上传管理文字、图片资料录入等更新操作。
5. 按合同中付款方式的要求,及时支付费用。
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APP结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协议中规定的内容。
7. 甲方提供APP开发需要的文字内容及图片等。
五、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须提供专业的制作团队、维护人员与甲方保持联络。
2. 按合同的要求,使用甲方资料,进行APP的开发。
3. 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完成APP的开发,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期内甲方的要求下,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
4. 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则本合同的相关作品、程序、文件属甲方所有。
5. 乙方不承诺在"越狱"设备上正确运行。
6.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允许将甲方的营业数据及所提供的任何资料、项目创意、项目整个文件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
8. 对于软件系统中所有费用的录入、修改、结算、汇总和统计等关于资金的功能,仅基于甲方合法合规的业务逻辑和工作流程,乙方不对甲方所有关于税收,资金等经济相关问题负责。
9.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手APP的制作。制作语言版本为中文。需求见附件一。如需增加内容或功能模板,另再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试运行及缺陷责任期
(一)试运行期限为1个月,自乙方向甲方交付软件之日起计算;
1. 在试运行期间,系统由甲方使用、保管、但除合同规定的原因及硬件故障原因之外,乙方应对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保证立即对影响到营运功能的软件缺陷进行修复。
2. 在此期间,乙方应保证软件的任何问题或故障能在48小时内(节、假日例外)修复,如果系统试运营期内达不到指标要求,则应在修复之后由双方重新确定再一次连续试运行开始的日期。
3. 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按规定对APP进行系统验收并给乙方签发《APP验收合格证明》。
(二)缺陷责任期
1. 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自甲方签发《APP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
2. 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应提供服务以纠正、修复APP缺陷。
3. 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除保证APP正常运行及完好外,应负责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指导。
4.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付清质保金,如需乙方继续提供软件的维护服务,双方应协商签订软件维护合同。
七、交付、验收事宜
1. 乙方自合同生效日 个工作日之内必须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方案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并交付甲方验收及将APP投入试运行。
2. 验收标准:____________
1) 甲乙双方验收时,甲方按照需求标定的指标验收,没有指标的以运行甲方测试数据结果的正确与否为依据。
2) 乙方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及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在三日内组织验收。甲方超过七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通过。
八 、知识产权双方约定
1. 甲方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负责。
2. 甲方付清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后,甲方正式独立享有本APP项目的全部所有权。
九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复制出售或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十一、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不能交付开发成果或交付的开发成果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需求,甲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解除合同,乙方应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起七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协议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鉴于网站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和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2. 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协议,经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内受到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终止履行。
十三、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有未完善之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仍解决不了,由人民法院裁决。
2. 本合同自签订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3.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经双方共同确认将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用户与甲方发生与技术无关的的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其一,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扫描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字及盖章:____________ 签字及盖章: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时间: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篇6:有限合伙投资协议
一、申请登记项目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经营 :_________________
场所 :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类型 :_________________
合伙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数 :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数 :_________________
从业人数 :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金额 :_________________
实缴出资金额 :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或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实缴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
缴付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评估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承担责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_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 日
篇7:人合伙经营企业合同书
一、三人本着一切有利于三人合伙的原则,承接工程。
二、丙、乙合伙人以劳动力出资的方式,甲方以资金出资方式。
三、退伙条件:
1、需正当理由经过合伙团体同意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人不利时退伙;
3、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____为合伙负责。其权利是:
1、对外开展业务,委托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人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人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五、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利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团体签订其他有损合伙团体利益的协议。
六、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协议:
1、全体合伙人同意解除合伙关系;
2、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4、工程一切资料具有长期加密性,未经全体合伙人运行,不得擅自外泄。
七、纠纷及其解决:
1、自行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寻求相关部门解决;
八、利润分配原则:
1、按照季度分配;
2、除去总工程运行成本按照三人平均分配原则;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各合伙人每人各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日期
篇8: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立 (有限合伙),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
第四条 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目的:
第六条 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八条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企业每年年底进行 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一个合伙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本合伙协议;
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人的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其中,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七条 解散与清算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1、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3、本协议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9:公司合伙合同
甲 方: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已 方: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 项目,总投资为________万
第二条 合伙宗旨:公正公平、互助互利、团结一致 、共创辉煌、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
第三条 合伙主要经营地:
第四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五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
第六条 工资、盈余分配、提成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工资分配
合伙组织经营期间,甲方合伙人工资暂定每月为人民币 ,乙方合伙人工资暂定
每月为人民币 ,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经协商一致可适当提高工资。
(二)提成分配
1.业务提成: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工程业务提成按照多劳多得、优者奖励的方式分配,其提成
2.技术提成:甲方 ,主要负责公司客户沟通、图纸、设计、现场定位、技
3.经销商补助提成:除设计师自身客户外,合伙双方直接客户购买材料所产生的经销商交通、 信息补助费用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三)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四)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比例承担,但合伙人非为合伙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 企业合伙负责人的主要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支
付合伙债务;企业监督负责人的主要权限是: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购进常用货物、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重大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事务合伙人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事务执行
(一) 总则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二) 事务表决
1.普通事务表决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普通事务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重大事务表决
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 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⑦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作权限和义务
1.工作权限
① 全面负责和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合伙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 对合伙企业进行部门职能框架建设,明确成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建立考核机制。 ④ 对合伙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研发、采购、生产、质检、销售、回款等,进行合理高效的组织、协调、统筹、运作。
2.义务
①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② 其他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决定。
③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重大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 执行事务合伙人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⑤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表决撤销该委托,表决办法见第九条第二款第一细则的“普通事务表决”。
(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待遇
1.如有必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薪酬待遇与业绩考核相挂钩。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与本合伙有业务竞争的合伙团队。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内部人员单独签订合同。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人员进行交易。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暂时停职停工,暂停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待其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恢复。多次屡犯者或因以上禁止行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可由除本人外的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该合伙人被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扣除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返还。
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入伙、退伙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⑤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本协议明令禁止的行为或其它严重的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⑤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合伙人被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扣除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返还。
4.退伙必备条件:
①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 退伙需提前 日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以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④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⑤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⑥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出资的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其它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多次屡犯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由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6.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地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 天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2.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10:正规理发店合伙电子合同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伙经营理发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期限
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甲方乙方合作经营本店(店名: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直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结束到期。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如需延长期限,在期满前______个月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条出资方式
1、前期预投资现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含门面转让费___________元整,____个月房租______元整,________元整水电费押金,合计___________整)。
甲方投资现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乙方投资现金人民币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甲方与乙方的投资比例为_____:_____。
2、店面装修完工后根据装修情况多退少补。如前期投资不足,需扩大投资仍按原比例进行投资(具体数目以账面为准)。
3、店内所有财产为双方共有。所出资投入的资金,不得随意中途抽回,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直至合作期满后一并结清。
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
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不得私自挪用。
2、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甲乙双方认同所有应支出的经费后,支出包括:店面租金、员工宿舍租金、水电物业、伙食费、电话费、产品费等,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______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每月纯利润之金额按甲方_____%,乙方_____%进行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__________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3、每月财务由________方保管,________方监管,在每月________日核算双方签字后,分红。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店内盈余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除去一切费用后)。店内债务同样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部分。
2、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统筹安排。
②对于双方合作事业项目有决定权。
③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3、________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①参与合伙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
②参与合作业务项目决策。
③负责管理财务收支,生产收支财务报表,并通报另一方。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④后期他人入伙,需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退伙:
①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需有正常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按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事业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转让出资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纠纷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起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合作期满结束后,按正常清算合作期间的账务及清算利润。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本合作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即为生效。
第九条其他
本协议涂改无效,以上合同若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再行协商,作为协议附加条款。
第十条补充条款
无故不上班者不参与当日分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11:合伙协议的民事上诉状
遗嘱继承纠纷起诉状的内容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文介绍了遗嘱继承诉状范本,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缘由,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柏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倪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__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_______于20__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篇12: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
([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 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 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 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 ]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 ]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 ]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决定(选举)、担任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加入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 ]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 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 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 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 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 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 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 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篇13:客运车辆合伙经营简易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合作出资购买车辆经营运输散装水泥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二、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作经营项目为汽车运输,经营范围:以运输散装水泥为主。
三、合作出资金额、车辆落户、车辆所有权和合作债务
1、前期投资如下:甲方投资现金壹拾捌万元整;乙方投资现金壹拾捌万元整;共出资现金叁拾陆万元整。在甲方妻子(曹利利 )名下用于购车的按揭贷款(28万元).由甲乙双方按照银行的制度。共同偿还,月还款12712.00元,24个月还清。月还款额各占50%。
2、车辆落户和车辆所有权: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欧曼散装水泥罐车,车辆是按揭车,车价为肆拾万元整(¥ 400000.00元)(后附详细清单),使用甲方法定妻子(曹利利 )身份证在车管所落户,该车的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乙双各占合作总额的50%。该车所发生的一切合作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乙双方各承担合作债务的50%。
3、在运营中,如运营收入没及时到位,造成周转资金不足时,
四、合作费用和开支
1、以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进行财务记账,按约定分红。
2、合作经营过程中产生油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修理费、配件费、各种接待费,超载违章费,司机工资及吧本合同中甲方工资、住宿等其它费用,记入运营成本。
3、每年的审车费、保险费、税费,运输公司挂靠费、车辆违章等支出,一律从合作专户中支出。
4、应当与所聘司机签订一份合约,以明确聘金及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合作利润的分红
1、合作利润按年度结算,每年度分红一次;可全分,也可按商定的比例分红。如按商定的比例分红,未分红的资金交由甲方存入专户管理,以用作下个年度的运营资金。
2、合作利润按甲乙双方所占合作份额分红。合作利润为本年度运营总收入减去本合同第四条第 2、3项的支出后所余的收入平均分红。
六、甲乙双方合作及合作的解除
1、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合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再添加其他合作人;
2、在经营期限内,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作协议;必须经双方协
七、合作事务执行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合作项目的营运方向,甲方主要负责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支出,乙方主要负责本合作项目的账务结算和财务核算。甲乙双方都必须积极为共同的合作项目尽心尽责。
如合作人的工作有缺点,另一合作人应及时提出,以便及时纠正,以维护合作项目的正常开展。
合作项目以运输散装水泥为主,经甲乙合作人一致同意,方可运营。如未经另一合作人同意,而私自决定改变合作项目的运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私自决定改变项目运营的合作人承担,并赔偿另一方合作人的一切损失。
八、合作的经营期限
1、合作的经营期限暂定为两年,从 20xx 年 08 月 日至20xx 年 08月 日;
2、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如有必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续签本合作合同;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乙双方享有合作利益的分红权;
2、甲乙合作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合作协商同意后有退出合作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安全、统一、完整;
2、分担合作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2、合作清算时,首先应以合作利润偿还合作的债务;
3、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如以合作利润偿还债务后仍不够偿还债务,各方应按所占合作份额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偿还合作债务;
十一、违约责任
1、一方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作项目解散的,应对另一方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除去车辆交通事故及丢失等。
2、合作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作协议,一方合作人擅自解除合作协议给另一方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十二、其他
1、对于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俩份,合作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合作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培训班合伙协议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法 定 地 址: 法 定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 定 代表人
为规范零售业行业,促进零售业健康和谐科学的发展,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开设 培训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合作开设培训班,该培训班名称暂定为" " (正式对处宣传以相关行政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该培训班"),该培训班的培训项目为: 。具体培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总投资为 (¥ )。甲方出资 (¥ ),乙方出资 (¥ ),各占投资总额的 、 。
2、甲乙双方依法组成该培训班,由 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3、甲方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地点: ),乙方负责提供该培训班所需的各类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具体的培训教学活动
三、合作期限
该培训班经营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 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双方约定的培训时间提供培训场地;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的培训时间提供培训场地的,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通知学员并另行安排时间补课。
2、提供培训场地的照明设备,夏天提供空调,并承担该照明设备及空调设备所产生的费用。
3、若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培训场地进行装饰装修,布置且装饰装修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应为乙方的装饰装修、布置工作提供便利,如提供相关的图纸及方便施工人员的出入;若乙方的装饰装修方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有权拒绝予以配合。
4、甲方在 范围内对乙方就开设该培训班的宣传,推广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宣传推广活动进行审查,且凡使用甲方各种称谓、荣誉、商标标识或其它图案进行宣传活动的,均需事先争得甲方同意。
5、甲方负责培训场地内设施设备的防火安全、清洁工作,但不承担该培训班学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6、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培训教学的质量并督促乙方改进。
7、合作期限内,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培训场地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损坏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开设该培训班的所有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且办学过程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和规范。否则,因此被政府部门罚款及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开办培训课程的规划、设计、教练和教学质量的管理、该培训班办学所需的各类办公、教学设备、资料的采购以及负责培训具体工作的实施。乙方在该培训班开展业务时应当服从相应的政府部门的管理。
3、乙方负责制定该培训班每期的培训课时和培训费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乙方须按双方商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如因特殊情况,培训计划延迟或更改,乙方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和学员。
4、乙方负责聘请资深及经验丰富的教练(教师)并承担教练(教师)报酬及其它福利费用;负责其它教职工的聘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的工资等。
5、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做好有关的安全宣传工作,应爱护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损坏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举办一些与该培训班有关的宣传、推广、讲座等活动、印发宣传单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7、乙方承担该培训班经营过程中的全部税金及除本协议明确由甲方承担外的所有费用。
8、教学期间,乙方确保其教学方法不对学员及其它第三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承担学员在培训场地及培训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乙方承担由此给学员造成的损失。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由甲方先行承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9、乙方不得在甲方提供的培训场地内从事与该培训班无关的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即时解除本协议且有权不支付乙方应得收益。
五、费用结算
(一)物业综合管理费
甲方按该培训班学费(下称"学费")总额的 %作为物业综合管理费,剩余学费作为乙方收益。
(二)结算方式
1、学费首先收甲方代乙方收取,乙方应及时向学员出具学费收据,若学员要求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负责提供发票并承担税金。
2、合作期限内,每期培训班全部课时完成后 天内双方对本期学费进行结算确认,结算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与乙方本期应得物业综合管理费等额的收据,甲方于收到收据后 天内将乙方应得收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需要向政府机关支付罚款或向第三人支付赔偿款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直接从乙方应得收益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应当另行补足。
六、入伙、退货、出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它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③个人损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时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它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接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七、违约责任
1、乙方私自收取学费的或在甲方提供的培训场地私自授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有权不支付乙方应得收益。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协议,应赔偿对方支付违约金人了人民币 元(¥ )。
3、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缺课被学员要求退款的,甲方因此损失的物业综合管理费由乙方补足,甲方有权直接自乙方应得的收益中扣除。
4、本协议其它条款对违约责任有约定,按其它条款的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送达
一方发给另一方的文件或传真均以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为准,若一方变更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在7天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视为双方准确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一方将任何文件送达(寄达)该地址或传真至该号码即视为送达。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篇15:个人合伙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 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__________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__________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__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 ,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______元(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元(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伍万圆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__________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__________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__________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
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__________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__________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__________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__________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篇16:人合伙协议书
甲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乙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丙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一、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主要经营会展行业及销售
二、合同期限至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出资金额方式、现金:
(1)、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 )元
(2)、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 )元
(3)、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 )元
四、本次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如出现亏损合伙人要求撤股,撤股的合伙人须承担亏损金额的50%,方可撤股。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人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百分比分配,甲方34%乙方33%丙方33%
六、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承担方式如下:
(1)、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2)、 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及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七、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八、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为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损害合伙企业的行为。
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十、合伙人退伙:退伙人对其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和伙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十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群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主要责任分担: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一切责任与风险。
合伙人签字:
甲:
乙:
丙:
日期:
篇17:公司合伙出资经营合同书
第一条 ______公司与______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______公司,特定立本协议。
第二条 出资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
法定代表:
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
职务:
法定地址:
第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______市设立______公司,地址:______。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项目为:
第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其中注册资金______元。
甲方以______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______%。乙方投资______万元,占投资总额______%,其中现金______万元,设备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协议签订后30日内乙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九条 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进行下列事项:
甲方:
乙方:
第十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长由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____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若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系统应无条件服从战争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保证人和协议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18:合伙开店合同技术出资
合伙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③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④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合伙开店合同范本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男(女),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丙(姓名),男(女),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经三方考查认定在街合伙开设XX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理发店,总投资为×万元,
甲: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金额元联系方式占投资总额的×%
乙: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金额元联系方式占投资总额的×%
丙: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金额元联系方式占投资总额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②购进常用货物;③,支付合伙债务;④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四条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五条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各股东决不允许私自动用店里吧台的营业额,这个要与收银员讲好,收银员要注意吧台少了钱收银员要负责
第九条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丙三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日:×年×月×日
篇19:合伙协议书
合 伙 协 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大写: ),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大写: ),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大写: ),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昆明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篇20:2024合伙合同怎么写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邮编:_____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______年____月___日,抵押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