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总监岗位职责说明_说明书_网
安全总监岗位职责有些什么范围呢,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您整理安全总监岗位职责,供您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安全总监岗位职责是什么
第一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协助公司领导,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予监督检查。
第二条、 编制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开展安全评价,策动公司安全文化的推行,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主持编制公司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 主持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四条、 熟悉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现状。了解公司生产工艺、设备状况及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尤其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及重大危险源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随时向公司领导提出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建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伤亡事故,须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并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同时总结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条、 如实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汇报本公司安全管理状况,主动协助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实施对本公司的安全监察活动。
第七条、 结合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条 积极主动地完成公司的各项生产施工任务,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成本及安全施工情况,实施全面的管理。
第九条 检查监督项目部进场施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监督公司各部门配合工程进场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达标以及成本降低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指导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消安全防、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化管理开展落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指导检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规范化管理开展落实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处理重大工程事故,协调工程重大问题纠纷,审核重大工程事故及工程技术问题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组织与甲方协调重大方案变更、工程总进度调整、重大资金调整、重大技术问题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竣工图绘制,工程决算编制、工程施工人工与材料成本使用分析、工程资料整理、归档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组织妥善处理项目部的解体,进行人员重新调配。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用户投诉处理、工程保修及客户回访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总监岗位职责说明
a、贯彻落实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
b、协助项目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c、督促项目制定各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d、负责审定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费用投入计划,监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费用投入的有效实施。
e、参与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措施方案的审查,并督促落实。
f、督促项目技术、设备物资、工程管理等部门履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设备物资、工程施工等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g、监督项目组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考核、检查、教育、培训和安全信息报送事故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h、督促项目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许可、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应急预案演练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i、参与、配合或主持项目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监督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j、完成上级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总监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各种规章制度及各项标准,代表企业对施工生产安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具体指导安全员工作。
2、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掌握安全防护标准,负责起草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项目贯彻实施,主持编制本项目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案,并审核安全员编制的安全防护方案。
3、组织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开展旬(周)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督促整改并实施安全惩奖。
4、督促安全员每天进行项目安全巡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的有权通知暂停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妥善处理,做好安全生产日记。
5、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安全教育制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及三类人员的安全资格取证、复审工作、监督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有效操作证上岗。
7、参加项目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监督实施整改措施的落实。
8、建立和健全职工伤亡事故登记档案和安全奖惩台帐,审核并按时上报项目各类安全统计报表及各类汇报资料,按上级有关要求收集,管理各项安全管理资料。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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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生活的重要场所,是精神文明的阵地。为了使学生有一个整洁、安宁、舒心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全体学生认真执行、共同遵守。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学生宿舍分配
1、学生宿舍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由徳育处与生活部共同负责。
2、住宿生宿舍由生活部根据各班实际人数合理安排。住宿生床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住宿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休息,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调动床位。
二、宿舍公共财产管理
1、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由总务处负责配备。
2、爱护公共财物和各项附属设施,不准私自移动、调换、搬出宿舍。不踢门、不撞门,不准私自调换、安装门锁,不准私拆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公物损坏及时到生活老师处报修。
3、宿舍内公用物品由宿舍长负责管理。如有人为损坏,由宿舍长协助查明并按规定赔偿,损坏情节严重的将视情况给予处罚。如无法查明损坏者,由该宿舍集体赔偿。
4、不得在宿舍内任意增添家具和其它生活附加设施。
5、住宿生在放假离校时,要关好门窗、电灯等。如因粗心大意而导致公共财产受损毁,由宿舍集体赔偿。
三、水电管理
1、学生宿舍水电设备由总务外负责安装、修理,学生不得私自对水电设备进行修理,改动。
2、生活老师要加强检查,及时报修,防止水电浪费。
3、严禁私自架接电线、改装电路、安装插座、灯头等,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等电器。
4、任何人不准乱动、无故损坏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违反者严加处理。
5、不准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毯、热得快等用电器。如不慎引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
四、安全保卫
1、提高警惕,严格管理。人走上锁,防止不轨者混入宿舍区从事盗窃、敲诈、勒索、流氓等不法活动。如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的人和事物,学生应及时报告给生活老师及学校有关部门。
2、严禁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如:酒精、白酒、汽油、煤油、烟花炮竹、硫酸、打火机、火柴、管制刀具等)带入宿舍区内。
3、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防火、救火、逃生的常识,进行安全疏散演练。必须保证学生宿舍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楼梯和通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
4、禁止学生站在窗台上或其它活动物体上去收、晒衣服,以免造成伤害。禁止爬窗户或翻越栏杆进入宿舍。
5、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性活动。不要携带手机、各种贵重物品及过多现金回校,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防遗失。
6、男、女住宿生不准串访宿舍,任何学生不准留宿外人。违者纪律处分。
7、上课时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到宿舍开放时间学生禁止进入宿舍区内。若因病(事)确需留在宿舍者,必须到班主任处履行请假手续。
8、如有外来人员(如家长、朋友)找住宿生,该同学应到学校门卫室会客。确需进入宿舍区的,必须经值日行政同意并登记,在学生作息前半小时离开。
9、学生放假应及时回家,未经许可不得在宿舍逗留。
五、日常行为规范管理
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统一作息时间,按时起床、熄灯、就寝,午休和熄灯后不准再讲话和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
2、室内布置要整洁大方,禁止乱贴、乱画、乱钉、乱挂。
3、讲究宿舍卫生,保持宿舍清洁,禁止回宿舍用餐。不准从宿舍内向外倒水和弃置杂物、脏物。
4、学生在宿舍区内不允许打牌、打球、踢球,不得大声喧哗、吵闹、起哄,干扰他人休息。
5、不能随意睡别人的床位,或几人共睡一个床位。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的生活用品。
6、宿舍内不准赌博和变相赌博。不得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偷盗、打架、斗殴、抽烟、酗酒。不准从围墙处与外界联系及传送物品。
7、不服从宿舍管理老师管教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如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按有关规定停宿、退宿并给予相应处分。
六、内务卫生管理
1、各宿舍要制订宿舍公约,值日生制度并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
2、宿舍由舍员轮流负责打扫。宿舍公共区如浴室的卫生由每个宿舍轮流清洁。
3、内务要求做到地面干净无杂物,门窗擦拭干净;衣服、鞋子、毛巾等摆放整齐、合理;日常用品和洗漱用具摆放工整;被褥叠放工整,棱角分明,床面平坦无杂物。
4、根据室内情况,可布置简单的装饰美化宿舍环境。
附:请假手续的办理
1、若班主任不在,住宿生可找级长或值日行政办理请假手续,科任老师的签名无效。
2、住宿生请假必须使用学校统一的请假条,不能随意拿其它的纸张代替,否则无效。请假条应在离校前交到生活老师处。
3、若有特殊情况(如:身体突然出现不适等)而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当日向班主任口头请假,并由班主任通知生活老师。回校后当日补好假条,过期补假无效并做旷课处理。
4、住宿生不得在住宿期间的任何时间段到校外购物或进行其他非学校安排的校外活动。住宿生不得随便外出。确有事需出校时,必须事先与家人联系并到班主任处履行请假手续。凭住宿生请假条和学生请假放行条办好相关手续才能外出,并在门卫室做好出入登记。不请假或未办好手续外出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
篇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使用燃气的场所,目前为食堂,用于食品加工烹饪。不作他用。为实现燃气使用的安全,现制定以下条例:
一.学校必须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使用的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场所;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篇3:安全主管岗位职责内容
1、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9、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10、参与事故已经救援和调查处理;
11、协助环保管理工作;
12、协助安全项目管理工作。
篇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3、学校要建立上下学导护制度,并将其落实到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去。
4、学校要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定期邀请交警到学校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讲。
5、学校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学、放学的学生,分别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6、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规范校内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车辆在校内的最大行驶速度15公里/小时,加强对学生校园内骑自行车的督导和管理,校外车辆不征得学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在校园内行驶,并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填写好安全台账。
篇5: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设备和动力的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胶塑料加工、化学矿山、机械制造生产及动力供应、机电修理、起重运输的设备、仪器仪表、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工作。动力管理包括:水、电、汽、风、冷的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提高、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动力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和动力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备素质,坚持设备完好和稳定的动力供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取得企业最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对化学工业企业主要设备实行由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分级监督检查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照职责对企业设备动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化工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化工企业集中程度和行业共性,进取推进检修专业化协作工作,支持开展压力容器、防腐蚀、润滑、密封和维修技术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装备水平,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的基础上,进取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各种维修先进技术。
第八条:企业厂长在任期内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生产与设备并重的原则,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并在职责目标中包括以下设备动力管理资料:
(一)到达并坚持无泄漏工厂标准。
(二)必须明确与设备动力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设备折旧基金,并保证用于设备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关设备动力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设备改造更新计划,设备新度系数等)由厂长与主管部门签定。
设备较复杂的大、中型企业,可委托设备副厂长具体负责设备动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化工部在设备动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化工行业设备动力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化工系统的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化工企业的设备动力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动力综合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参与化工设备动力的发展规划,引进设备审查和进口设备国产化等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化工部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化工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广检修、动力供应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供给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收集汇总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统计报表并负责分析处理和上报。
(六)参与基建项目的投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参与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八)组织检查验收无泄漏工厂和设备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决定,调查研究掌握设备技术状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组织、监督企业加强设备动力工作的基础工作,做好厂际设备检查评比和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及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总结,收集汇总上报机动季(月)报表。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审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增值、调拨和报废工作;并参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年度大修、系统(装置)大修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和审批工作,并检查计划完成情景。
(五)督促、检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参加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六)开展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
(七)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设备动力技术力量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时,应由厂长(设备副厂长、总工程师)召集计划、财务、生产工艺、设备动力、物资供应等部门人员,对新设备技术性能提出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企业自制设备,要严格遵照国家的设计、制造标准。设计方案应在收集现有设备使用、检修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并邀请设备动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设备制成后,应附上完整的技术资料交付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有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必要的检测仪器和维修备件。企业应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参加下组织开箱检查,认真对设备资料、随机备件和专用工具进行清点、验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供给必要的技术资料,做好设备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到达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备必须具备操作使用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各生产岗位必须具备设备管理专责制、巡回检查制、维护保养制和交接班。
(二)对操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操作人员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定期进行技术考核,作为技术晋升的依据。新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级过滤”,在保证设备润滑良好的条件下,力求节俭油料消耗。
(四)设备应经常坚持整洁,消除跑冒滴漏,到达设备完好和无泄漏标准,搞好礼貌生产。
(五)备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停用闲置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要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对于传动设备还要定期进行注油盘车(氮封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压情景)。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动力、在重、运输、仪器仪表、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测和现场试验,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坚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设备检修应以时间周期为依据的计划检修为主,逐步发展到以设备实际状态的监测为基础的检修制度。
改变修理方式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计划检修的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一)设备的检修规程。
(二)设备检修的工时定额标准。
(三)设备安全检修规程。
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设备检修周期、实际运转状况以及综合平衡结果,编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计划及系统(装置)停车大修计划,作为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检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调整计划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设备检修要按照科学礼貌检修的要求,编制好检修方案。不具备施工条件,不得草率停工检修。
第二十条: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设备报废残值和有偿调拨资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设备进行改造更新时,大修理基金可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以满足技术提高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备品配件是检修的重要物质基础,一般应集中在设备动力部门统一管理。为了保证设备正常维护和计划检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个环节,同时作好进行备件的国产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进的修复技术进行修复利用。节俭检修资金。
第六章:设备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应设专人负责设备改造和更新工作,参与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安全可靠性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五条: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不论费用来自何种渠道,都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景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设备动力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工程竣工时,基建部门必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贴合质量标准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重要项目厂(矿)领导必须参加。
新安装设备的技术资料、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等,应由基建部门在验收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主要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包括化工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的技术资料,安装、试车记录,地面标志,历年检修、试验、鉴定及结构改善记录,主要易损件图纸,累计运行时间、设备事故记录等。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抓好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的同时,并对装置开工率、负荷率、设备运转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维修费用、设备事故等进行统计分析和经济技术评价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统计表上报。
第三十二条:化工企业设备动力管理要坚持安全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设备制造、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检修制度、规程。作业过程应遵守“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办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化工部;对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的企业要追究职责。
第八章:动力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应认真做好动力供应平衡工作,加强对动力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确保正常供应和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做到生产有计划、使用有标准、消耗有定额、物料有计量、节能有措施,不断降低动力消耗定额和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了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企业应编制电气预防性试验、事故防范措施计划,以及提高设备效能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做好工业用水的管理工作,进取采用循环水(化学污水的处理排放除外),加强水质处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供热、风、冷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需求。
第九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大力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各级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员对正确使用设备的认识与了解。培训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的后备力量。
(一)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和重点化工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处(科)长以及部分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的培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负责对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及中小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科长(股)长的培训。
(三)企业要组织好基层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包括机械员,工段长等)和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企业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到达同等水平的),具有必须实践经验并到达化上系统管理岗位科、处长职务规范标准,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几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动力管理的评优活动,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根据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评比竞赛活动能够在单位间、个人间及机台间进行。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团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职责人员的行政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职责和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原则上亦适用于团体所有制化工企业。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与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篇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项目工程的安全措施必须齐全、到位。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无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未经验收的安全设施一律不准使用。
4、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体检、培训、考核,签发作业合格证;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5、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场后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场工人、调换工种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考试,不准进场作业。
6、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严肃处理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7、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网、安全带必须检验后方可使用。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
9、施工用电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0、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
11、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12、在安全教育基础上,每半年组织全体职工安全知识考试一次。
13、坚持各级领导、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值班制度,每班必须有安全值班员。
篇7:项目管理工程师岗位的主要职责表述
1、负责公司项目从需求分析、设计、研发、测试、用户培训和部署上线等各项目阶段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2、负责客户的需求管理与跟踪,协助解决技术问题;
3、制定项目开发计划、排期,把控项目进度,确定项目阶段性的时间节点,确保开发项目的按时、顺利完成,及时汇报项目进度;
4、进行项目质量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确保开发团队产品质量符合公司的要求,进行项目变更管理,分析项目变更的风险及进行风险控制;
5、流程管理:负责规范和实施项目管理相关流程,并根据需要进行监控和优化;
6、制定项目开发计划文档,量化任务,并合理分配给相关人员;向上级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需求变更等所有项目信息。
篇8:行政管理类岗位职责
1、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包括合同管理、行政文档、销售业绩管理等日常事务
2、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建立每个合同的《合同履行一览表》,编制每个月、季、年度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表。
2、编制年度及月度工作计划及资金回笼使用计划;汇总及总结各片区的年、月资金回笼及资金使用情况;督促业务员的资金回笼。监督其业务费用按规定使用
3、根据公司的营销政策建立核算总帐及明细帐目,按时登记明细帐目;
4、接、发、处理、保管一切商务来电来函及文件。对客户反馈的意见进行及时传递、处理。建立用户档案。
5、依据公司营销管理制度准确有效开展业务人员销售费用的会计核算、管理、服务,如出差费用的结算、报销、工资奖金的核算等工作。
6、每个月度对合同履行,资金回笼,业务费支出情况进行统计和上报;
7、 按合同要求给经销商做好衔接工作;
8、 根据合同编制应收帐款明细,并对应收帐款实施管理;
9、 协助业务人员回款;提供应收帐款及其相关信息;
10、 协助销售人员编写商务文档。
11、按要求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并每天提供信息简报,以邮件方式报销售部长
12、 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篇9:项目管理主管岗位的主要职责概述
总体负责公司项目的实施规范和监管
制定与贯彻执行项目实施规范性的流程和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制定与贯彻执行项目质量、进度监控的流程和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按制度监管涉及到用户数据、业务系统及割接等有重大风险的项目
深入项目现场进行质量、进度检查,及时发现项目潜在风险,给出合理规避建议,并跟踪执行状况
参与对项目实施人员实施规范性的裁定与奖惩
参与技术部项目总结与评审
协调资源,使项目中各部门配合顺畅
主持每周项目例会,发布项目信息汇总
篇10: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篇四: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篇11: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一、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使用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
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
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
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应符合GB 15566 的规定。
三、检查与维修
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篇12: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1 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实行项目部、作业队、施工队三级管理。施工队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将人员名单报作业队、项目部备案。
3 项目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监督;作业队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施工队负责施工过程安全的控制。
4 在施工合同和协议签定时,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责任,外协队伍必须服从项目部和作业队的安全管理。保证所施工的工地达到安标工地的要求。
5 劳务工进场48小时内,施工队必须向项目部申报办理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作业队申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供身份证和相关证件、资料。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安排上岗。
办理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培训的有关费用由施工队承担或者按合同约定。
6 外协队伍安全教育和培训:
6.1上岗前,所有教育及培训由各项目部安质部组织,并开展工作。不得委托外协队伍自行培训。教育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外协队伍自行教育的内容,可作为安全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岗前教育及用人单位的监督义务。
6.2 安质部必须针对工程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班组长、安全员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6.3 学习内容:安全生产必备的国家、行业、建指、局指、上级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6.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协助或施工队自行组织送外安全培训取证,经考试合格,并持有专门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同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
6.5 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使用前由作业队总工程师组织,施工技术、安质人员参加,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应用的培训。
7 劳务工日常管理纳入作业队日常管理内容,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等。按安全管理办法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见相关安全管理办法)。
8 积极改善劳务工的生活、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外协队伍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发放,由相关施工队负责免费提供,应按本单位员工同等对等。
9 不准使用不满16周岁的人员和使用女工从事有禁忌的劳动;不宜使用超过60岁的劳务工;特种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篇1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一、劳保用品的定义、范围;
本规定所指劳动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即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
二、劳保用品的管理原则
1、劳保用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确保安全、质量可靠、杜绝浪费、按需配备”的原则,使劳保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保用品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员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4、劳保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不得以发放劳保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三、劳保用品的管理部门
1、劳保用品的配备标准、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和技术标准由集团运营部、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
2、年度计划的编制:各事业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运营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配备、购买的计划。运营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向总裁办公会提报年度劳保用品配备、采购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准后计划进行预算编制。
3、采购:劳保用品的采购以集团公司集体采购为主,以各事业单位采购为辅的方式进行采购。大宗物品(三万元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采购,由运营部根据购买劳保用品的计划,编制标书,并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企业管理部根据招标情况对大宗物品进行采购。只是在事业部内部而非跨事业部、直属子公司员工均可以使用的劳保用品,经事业部报集团企业管理部备案后可以自行采购。
4、库存管理: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库存管理,使用部门根据计划以事业部为单位进行领取。原则上事业部每年4月份、9月份两次领取劳保用品,出库单要一式三份,领用事业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各存一份。领取后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对未发放的劳保用品进行管理。
四、劳保用品的费用列支
由财务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列支和税前扣除。
五、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管理
1、使用范围:集团一线生产人员及集团直接从事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2、各事业部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保用品的发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员工领取劳保用品时,事业部必须注明具体使用人和发放数量、工作岗位、劳保用品品种和使用时间。
3、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4、劳保用品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六、劳保用品使用的日常检查与监督
各部门要开好班前、班后会,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检查员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集团公司运营部、人力资源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七、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因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及随意拆改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要追究本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承担相应造成的损失。
八、本制度由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篇14: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 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并且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
(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十一)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确需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验收材料等资料,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保养并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治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检查、养护、修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房屋白蚁防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防治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已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防治,并建立白蚁防治档案。
第十九条 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白蚁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因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受影响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纠纷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调查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状况,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资料或者设计图纸标明的使用年限认定。无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或者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第二十五条 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经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或者进行租赁备案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具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 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经建设单位和周边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负有委托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现状影视、图片资料或者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和竣工资料;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当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时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继续观察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其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二)结构严重损坏;
(三)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
(四)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在台风、雷雨季节或者遇其他灾害,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时发现房屋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送达委托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同时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抄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因未及时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危险房屋需加固修缮或者拆除治理的,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险情的,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失的;
(二)未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提交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被委托鉴定的房屋发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场所用房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够延期使用的意见,并经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继续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公共场所用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第三人代为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负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辖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篇15:项目管理工程师岗位的主要职责表述
职责
1.制定项目总进度计划并进行跟踪;
2.负责项目各阶段工作的推进和问题的处理;
3.完成部门经理下达的项目运作、跟踪与落实工作;
4.完成各阶段工作的推进和问题的处理;
5.负责整个项目过程的协调与管理;
6.协助确保项目按时保量顺利完成。
任职资格
1.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机械或电气类专业;
2.能熟练运用办公室软件;
3.熟练掌握项目管理相关的知识和工具;
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善于表达、总结和归纳;
5.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及应变能力。
篇16: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网
1、加强学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安排专人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在室内有灭火器。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5、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6、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学校安排专人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8、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接任何家用电器。
9、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17:行政管理类岗位职责
2.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项行政管理、后勤管理、党办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不断的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发展修改完善各项制度;
3.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4.负责对下级员工进行工作指导、培训、监督,确保部门行政工作的顺利;
5.负责协助公司领导对公司对口政府部门、检查机构进行重大事项的关系维护。
6.负责统筹公司层面各项对外接待工作。
7.负责公司相关后勤机构的管理(食堂、会所等)
8.负责公司办公区日常管理,包括办公区需求规划/卫生与安全管理/费用交纳/设备运转等。
9.负责公司公章的启用及废止管理。
10.负责公司会议室管理。
11.负责公司档案管理。
12.负责公司营业执照办理及年审等相关工作。
13.负责本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盘点等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保障各级公司资产的管理制度化、程序化
14.负责统筹组织各部门协调推进解决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15.负责公司车辆调度/养护/修理/年审管理,保障用车需要。
16.负责公司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工作;
17.负责保障及规范公司后勤管理.
篇1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一)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站)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四周道路畅通。泵房(站)的管理应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二)在泵房(站)临近操作的明显位置应设有工艺操作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操作流程图醒目、直观,操作程序简洁、准确、实用。低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系统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分钟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三)消防泵房(站)机泵、备用泵、仪表、电器、罐等应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振动符合规定,压力、流量满足设计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站)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消防泵房(站)应设报警电话。
(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有专人负责,对于消防泵房(站)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态。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机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润滑、维护和保养,每周试运行1次,内燃机每周试机一次,认真填写运行和润滑记录。内燃机的优良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匀转6小时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池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应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七)使用后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立即清洗,吹扫干净,防止锈蚀,泡沫罐及时填加灭火剂。
(八)泡沫液贮存到期前,必须取样送到专业部门化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025-89620xx9鉴定书复印件送到质量安全环保处部门备案。化验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药剂,做好登记。
(九)更换泡沫液前,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模拟灭火试验,查看系统是否完好,有异常情况应检查修复。
(十)每年应利用消防演练等时机对消防水系统的功能进行全部测试,通过水泵控制柜现场启动、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等方式来启动消防水泵进行测试。
施工验收规范和产品手册均有,每月试一次水泵,由于消防泵日常基本不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荷裁试验,工作30分钟以上,也便于水泵电机除潮和检验供水能力,若环境太潮的话应加大频度.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
2、水泵和柴油发动机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025-89620xx9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1次。
3、建立24h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篇19: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
2、安全环保设备、设备管理制度
生产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减少疾病和工伤事故,有责任使本部门人员充分理解环境、职业健康方针并使之贯彻执行。
2、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3、负责相应业务范围内的外部信息和本部门的信息交流,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安全的信息的交流、传递和处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4、对所属职工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做好新上岗的工人安全技术把关,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
5、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场所严加管理,定岗定责,做好防范措施,以免发生重大事故。
6、对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上报,不得隐瞒,并做好处理工作。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并负责对新员工或换岗员工人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3、对本班组使用的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正确使用。
4、随时检查、督促本班组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危险的临时任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人进行监护。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他人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机械设备、安全附件等,不乱开乱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服从车间和班组领导的指挥
4、正确穿戴,爱护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5、及时清除废料,经常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在制品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6、班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性向领导汇报,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分析会。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验收移交工作:制作安装后的设备,经试机,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符合接地、排烟、除尘要求,
2、设备使用: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由技术部门编制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员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同时操作员工必须按设备要求管理好设备。
安全教育制度
1、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2、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养成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3、新员工或换岗员工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4、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入生产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学习。
篇20:资金管理岗位职责说明_说明书_网
资金管理是对国营企业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等项工作的总称。下面是由第一范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资金管理岗位职责”。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有哪些
1、负责与各金融机构、银行、政府及相关机构联络、接洽;
2、负责与外部机构建立广泛的信息来源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3、负责公司融资信息的收集、整理,融资渠道的建立;
4、负责各种融资方式的分析、探讨、操作、实施;
5、负责配合公司战略部署安排相关投融资事务;
6、负责参与融资商务谈判,撰写相关报告和文件;
7、负责协助资金主管办理其他临时性工作、协调工作;
8、负责处理公司与融资、贷款相关的各种外部事宜;
9、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内部融资安排。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是什么
1.负责编制公司的资金使用计划,对公司全年资金使用进行统筹规划,促进公司资金平衡。
2.分析和测算各项财务指标,撰写公司每月资金管理专项分析报告,提出并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改进建议;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3.对所负责融资项目进行跟进,收集相关资料,协助公司合规评审部完成对融资项目的评审。
4.负责融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和操作,负责完成融资目标,保障资金正常流转。
5.负责公司的融资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监督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资金管理岗位职责
1.制定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批制度。
2.编制集团公司年度,月度资金预算,并监督资金预算的具体执行。
3.编制集团公司月度流动资金计划,分析月度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建议。
4.负责资金的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并监督办理企业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业务活动。
6.对集团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按期提出改进建议。
7.协调与开户行的关系,确保合理、安全地调度和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