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_合同范本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五)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七)暴风
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八)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九)雪灾
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
(十)雹灾
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十一)冰凌
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蔓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冰凌责任。
(十二)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十三)崖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逶湿而崩塌。
(十四)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十五)地面突然塌陷
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先给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标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限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又如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属保险责任。
本条第二款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但对非保险财产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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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页2]_合同范本
第十二条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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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XX0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篇3: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页2]_合同范本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共2页,当前第2页12
篇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2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 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 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 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 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 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 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第五条 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1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1195元人民币。 第六条 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195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一对应的手续费); (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 X保险天数X .3%一对应的手续费); (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 X保险天数X ..6%一对应的手续费); (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 X保险天数X .73%一对应的手续费); (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o x保险天数X .83%一对应的手续费);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 退保份数X(1+1o x保险天数X .9%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 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 元 附加盗窃险:每千元 元
保险费:人民币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保险期限: 壹年
至 年 月 日 二十四时止
承 保 记 录
签章 登记 会计 复核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篇5: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保险单号:___
鉴于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承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 | |
| 约定 |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行 业: | |
|所 有 制: | |
|占用性质: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
|财产座落地址: __________ | |
| 共 个地址 | 年 月 日 |
----------------------------------------------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篇6: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基本条款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_______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_________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_____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_____元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_____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_____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_________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00______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________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_____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______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_________
(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_________每______元附加盗窃险:_________每______元
保险费:_________人民币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起
篇7: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页4]_合同范本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五)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台风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七)暴风
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八)龙卷风
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九)雪灾
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
(十)雹灾
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十一)冰凌
即气象部门称的凌汛,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冰凌、江水溢出江道,蔓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至于一般的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都不属冰凌责任。
(十二)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十三)崖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逶湿而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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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涉外财产保险合同
【合同导语】为大家提供涉外财产保险合同,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写作需求,相信本文内容能为你起到参考作用。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诉讼。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合同,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欢迎阅读!
第一条?_____财产
_____财产指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_____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_____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_____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_____。
第二条?责任范围
在本_____期限内,若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_____财产的损失;
6.冰雹;
7.地崩、山崩、雪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_____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_____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_____活动、谋反、政变、_____、_____、民众____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_____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8.本_____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____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_____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①接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②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③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_____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_____金额时,赔偿按_____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_____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偿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_____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_____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_____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_____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_____财产的_____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_____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_____金额减少部分的_____费。如被_____人要求恢复至原_____金额,应按约定的_____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_____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_____费。
7.被_____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被_____人义务
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投保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_____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_____费;
3.在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_____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_____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_____人及其代表应:
①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④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六条?总则
1.保单效力
被_____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_____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_____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_____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_____的实质性内容,则本_____单无效。
3.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_____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①被_____人丧失_____利益;
②承保风险扩大。
本_____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_____人本_____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_____费。
4.保单注销
被_____人可随时书面注销本_____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_____人注销本_____单。对本_____单已生效期间的_____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_____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_____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_____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_____人将丧失其在本_____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_____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7.重复_____
本_____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_____存在,不论是否由被_____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_____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_____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_____人,被_____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_____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_____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_____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_____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_____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七条?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_____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_____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_____单
_____单号码:____________
鉴于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_____人向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_____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费,本公司同意按本_____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_____单明细表中列明的_____期限内被_____人的_____财产遭受的损坏和灭失,特立本_____单为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明细表
_____单号码:____________
1.被_____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3.营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项目及_____金额:
项目:_____金额:
(1)_____财产(2)附加费用
①建筑物(包括装修):①清除残骸费用:
②机器设备:②灭火费用:
③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③专业费用:
④仓储物品:④其他费用:
⑤其他:总_____金额:
5.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期限,共__________个月。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7.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
总_____费:____________________
8.付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9.司法管辖
本_____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10.特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______________公司
篇9: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页7]_合同范本
出险时帐面余额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三)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
赔款=-------------------------×
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以上赔款计算公式所遵循的原则是一致的,保险标的损失均指某项独立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应适用比例分摊赔偿方式。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会计明细帐、卡分项计算。赔偿金额分别以各项财产的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为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本条规定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与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两者应分别计算,即施救、抢救、保护费用,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可以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部分按第十四条所定比例作相应扣除。
本条所谓残余部分是指财产受损后尚有经济价值的残留物资,即残值。残值经协议作价折归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在支付赔款时扣除残值。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本条规定了保险双方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在索赔和赔偿上各自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本条规定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时该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该有效保险金额继续负责至保险期满为止。已经赔偿的保险金额部分,因保险人已履行其义务,故不再退还保险费。这部分已赔偿的财产恢复后,继续保险时要另办加保手续。如果保险当事人不愿续保,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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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财产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_____公司,是本合同的_____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_____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_____单项下的_____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_____单上载明时,不在_____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_____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_____责任
在本_____有效期内,_____财产在本_____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_____、_____、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_____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_____财产若遭_____,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_____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_____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_____财产遭受本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_____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_____财产的_____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_____财产的_____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_____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_____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_____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_____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_____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_____费,并且不退还_____金额减少部分的_____费。如甲方要求恢复_____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_____费。
4.10 _____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 如本_____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_____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_____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_____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_____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_____金额。
6.4 _____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_____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_____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_____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_____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_____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_____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_____委员会按照该会_____规则进行_____;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财产保险合同格式涉外_职场礼仪_网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七、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 授权签字 签发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发地点: 明 细 表 保险单号码: 一、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二、保险财产地址: 三、营业性质: 四、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 目 保险金额 (一)保险财产 1.建筑物(包括装修): 2.机器设备: 3.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 4.仓储物品: 5.其他: (二)附加费用 1.清除残骸费用: 2.灭火费用: 3.专业费用: 4.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五、每次事故免赔额: 六、保险期限:共___个月。 自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七、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八、付费日期: 九、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十、特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_____保险公司
篇12: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_合同范本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本| | | | | |
| |--------|-------|-------|-----|------|
|险| | | | | | |
| |特约|-----|-------|-------|-----|------|
| | | | | | | |
| |保险|-----|-------|-------|-----|------|
| | | | | | | |
| |标的|-----|-------|-------|-----|------|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
|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止 |
|----------------------------------------|
|特别| |
|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
| 行 业: 地 址: |
| 所有制: 邮 码: |
| 占用性质: 电 话: |
|财产座落地址: 传 真: |
|共 个地址: 年 月 日 |
|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
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篇13: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篇1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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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no
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下列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名称│保险金额│特别约定│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元
保险费:人民币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
保险期限:个月
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保险公司签章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6: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17:家庭财产保险样式三[页2]_合同范本
第八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两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两年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共2页,当前第2页12
篇18: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
坐落于
下开财产的保险。
┌────────────────────────┬────┬────┐
│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特别约定│
├────────────────────────┼────┼────┤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
│
│
├────────────────────────┼────┼────┤
│其他保险财产
│
│
│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
│
│
├────────────────────────┼────┼────┤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
│
│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
│
│
├────────────────────────┼────┼────┤
│
│
│
│
├────────────────────────┼────┼────┤
│
│
│
│
├────────────────────────┴────┴────┤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
├──────────────────────────────────┤
│保险费率:每千元
元
附加盗窃险:每千元
元
│
├──────────────────────────────────┤
│保险费:人民币
$
│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保险期限:壹年
│
│
至 年 月 日 二十四时止
│
├──────────────────┬───────────────┤
│
承 保 记 录
│
│
│
│
保险公司签章
│
│
签章
登记
会计
复核
│
年 月 日 │
└──────────────────┴───────────────┘
篇19:财产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个人)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二、核子辐射和污染;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 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 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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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_合同范本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