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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条例【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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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78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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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xx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20xx年贵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

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回复。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需要划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已实施物业管理且业主对管理范围没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现有管理范围直接确认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变更物业管理区域的,获得销售许可之前的建设单位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予以变更的,对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撤销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向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对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进行变更公告。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不得低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含商铺间数)之间的最低配置比例。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建设车位、车库,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形式以及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业主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九)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以备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六)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合法使用业主房屋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直系亲属、与业主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候补成员的资格条件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或者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被判处刑罚、死亡、失踪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出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资格终止等原因缺员,有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当选票数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集体辞职的,应当在辞职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选举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

投标人不足3人或者房屋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未能选聘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鼓励不包含住宅物业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拟订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屋买受人说明。

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公示之日起给业主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提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

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未约定期限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其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期间建立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以及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五章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

第六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依法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保洁、绿化、秩序维护、设备维护等物业服务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省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费、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保安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保安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参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约定。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计费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于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移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物业服务费,符合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具体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经督促仍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支付。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八条 业主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物业服务业务转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其他管理人不得将其专项物业服务事项转委托他人。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业主大会同意变更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应当自告知之日起给对方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双方当事人就准备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与同意接受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重新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不再接受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行选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与专业经营单位约定收取报酬。

第七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治安、消防、规划、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查处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第七十七条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前款规定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的,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第七十八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机构在执行管理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约定。

第七十九条 自行管理需要雇佣人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雇佣人员依法订立合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十条 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约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季度公布。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八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连续性中断,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就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必要事项组织临时管理,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前款规定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临时管理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临时管理期限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决定有效的管理形式。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八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或者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

因公共利益或者物业维护的需要,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施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八十五条 业主共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八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以外的管理业主共同事务支出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八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第八十八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位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八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通行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修建的会所、幼儿园、学校等,其相关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九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营所得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投资者根据规划许可利用人防工程设置车位、车库出租的,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九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未经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供暖管道和设施;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三)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五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排除隐患。未维修养护、排除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或者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本条规定的安全隐患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排除隐患。

第九十六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七条 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交付备案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已经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投保的物业可以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分部保修范围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退还与分部保修范围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

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以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自建设单位办结交付备案手续之日起2年仍未出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第九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维修项目审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备案以及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百零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致使业主大会筹备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追回被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审核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使用的下列用语,其含义为:

(一)委托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二)自行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雇佣人员实施物业管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物业服务资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四)其他管理人,是指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保洁、绿化、保安服务、设备维护等专项物业服务的企业。

(五)共有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防雷、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房屋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二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三)建筑物总面积与总人数,分别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一百零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未设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本条例规定的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县级人民政府未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本条例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履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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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

《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xx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联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可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

对赫哲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省、市级人民政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事务、旅游、卫生计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其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

第九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中,取得的音像资料、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应当交由本部门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

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从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遴选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提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国家候选项目的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

第十三条 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专家库由历史、文学、艺术、民族、民俗、体育、医药等相关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九人。

专家评审小组形成初评意见后,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具体评审办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代表性项目;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对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艺术创作、讲学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获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开展相关活动的报酬;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五)其他与代表性项目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传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保持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具有传统工艺流程的,保持其整体性;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场馆、在新建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或者根据需要新建专项公共文化设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馆(所),并将其纳入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用于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举办专题展示,或者结合节庆、会展、民间习俗等活动,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销和表演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农村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建设相结合,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和表演等活动。

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和展示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可以采取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授课等方式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展示、展播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代表性项目的基本现状、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目标、规划期限、保护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设名录,实行抢救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保护资金,记录、整理、保存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及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

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需要通过民族语言进行传承的,代表性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应当加强民族语言的传授。

第二十八条 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代表性项目,可以实行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建设,并在场所、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代表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场所。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单位。申报代表性项目时,应当同时推荐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项目保护工作;

(二)具有项目传承人和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具有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保护单位名单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根据保护规划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

(二)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提交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收集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予以登记、整理、建档;

(四)开展项目的展示、表演和宣传活动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工作,并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文化场所;

(六)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

保护单位与代表性项目不在一地的,保护单位可以在代表性项目所在地确定保护协作单位,并与保护协作单位协商确定相关保护责任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及创新利用的研究,对符合科研课题立项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和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支持种植、养殖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植物、动物等原材料。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可以开发、推广和使用与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四条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可以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等方式,利用营销、品牌等手段,将代表性项目转化为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者文化服务。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自行设立企业,或者采取与企业合作、入股等方式,对代表性项目实施转化。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对代表性项目进行技艺创新和产品研发,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提升审美价值,增强产品的文化品牌影响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在场所提供、产品设计、扩大生产、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其形成文化产业。

第三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保持代表性项目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基础上,可以依托代表性项目资源,发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旅游景区内为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创造条件,发挥代表性项目的特色优势,推动文化和旅游相互融合,发展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

第三十七条 支持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以代表性项目为主题的整理、翻译、出版和艺术创作。

利用代表性项目进行翻译、出版和艺术创作,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评定、认定为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返还项目保护经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在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制定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或者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未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音像资料、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造成损毁、流失的;

(四)对明知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不履行保护职责,致使其失传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责令退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或者侵占、破坏已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单位未履行保护责任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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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劳务合同市政施工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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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 性别: ______身份证号:______电话: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

乙方:______ 性别: ______身份证号:______电话: ______家庭住址______

鉴于乙方劳动岗位、劳动量及劳动时间与全日制工作制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 甲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

第二条、

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按实际工作量技工(每天九个小时)每人每天按九十元记报酬,每月月底截止。下月10号左右发工资。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如有病或病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九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

第十条 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 条乙方在工作期间,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工作。合理损伤甲方相应承担责任。

第十一 条乙方在协议期间无条件服从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违规后果自负。

第十二 条乙方除享受规定的酬劳外,不享受其它的福利待遇。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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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2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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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20xx年9月22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 [20xx]19号) 要求各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的xx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权力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xx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到保障党员权利,全会后即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是党中央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和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大背景下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我感到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基本建设。

xx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又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一个方面的能力;提出必须转变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贯彻落实全会的这些重要精神,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个现实的要求,就是切实保障党员权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为,追根到底,党的执政能力来源工党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而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强弱。就转变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而言,党员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发展党内民主,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 先进党.我们的先进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子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也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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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9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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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走过94年历史、拥有逾8700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在世情、国情、党情出现巨大变化,面临来自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多重考验下,表达出要高标准“从严治党”的决心——这证实此时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传递出的强烈讯息。

在党的报告中首提“纯洁性建设”,提出从严治党的高标准、高要求,表达出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其实质就是党的纪律性建设。这既反映出新形势下,党对自身机体的健康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也反映出中央对党的纪律性建设的高度关注、高度重视,更深刻认识到腐败的顽固性和危险性。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因此,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可以说,防腐拒变必须警钟长鸣绝非大题小做,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亡党亡国绝非危言耸听。从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我们能够深切感受到党的纪律性建设对于党、对于国、对于干部、对于人民群众的重大意义。

振聋发聩的反腐声音和反腐警告信号,应该引起党员干部的深刻警醒和反思。党的纪律性建设好坏、从严治党高标准的落实情况如何,直接取决于广大党员干部的所作所为,也直接决定党国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应当有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自身党性修养视为一种责任、视为一种义务。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在党的教育、管理、监督之下严守党纪党章。更要在监督不到、管理不到的地方和监督不到、管理不到的时候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当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一种习惯;当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成为一种自然的时候,党的纪律性建设才算取得了根本性胜利。当然,实现这一目标的路还有很长,只有不断完善从严治党的各项制度、只有不断劈荆斩棘,才可能走上这条阳光大道。

党的纪律性建设,事关党的形象,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党的兴衰成败。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绝对是从严治党的“保鲜秘诀”,才能保持党的生命和活力。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决惩处腐败行为,才能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基本要求得以实现。才可能最终实现广大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自我提高的自觉,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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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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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的要求,局党支部召开“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专题集中教育活动会议,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集中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我受到了很多教育和启发,下面就谈谈我的所学、所感、所悟。xx大对党章进行了适当修改,每段内容,每个观点都是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学好新党章,目的是贯彻好党章,充分践行党员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应不断改正缺点不足,不断调动自身的热情与激情,在教育教学中充当表率和带头作用。正如古人所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是对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为政之要,贵在廉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贪污腐败现象。腐败的缺口,往往从小事、小节打开,从小节失守到大节丧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近年来,一些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大都是从吃别人一顿饭,收别人一些土特产开始的,总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继而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泥潭。他们在反省时发出了自己的堕落源于“温水煮青蛙”的悔恨,这些人最初也曾一身正气,只因为失去了廉洁从政的的自我约束,让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从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的坠入贪腐的“深渊”。《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有“52不准”,这无疑就是党员领导干部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以《廉政准则》为镜,可以明确什么不可为。《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其实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也是他们待人处事的底线,更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底线。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也就是从一点一滴突破禁令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这就更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政准则》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通过深刻学习,深知作为一名普通党员也一样要坚持原则。在平常的生活、工作中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说实话,办实事。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要以党章的规程严格要求自己,永葆一名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党章要求,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立场坚定,做一名政治坚定、目光远大、乐于奉献的党员教师,为党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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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反舞弊工作条例范本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4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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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工作条例范本

1.总则

1.1为了防治舞弊,加强房产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1.2本条例主要明确了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舞弊的预防和控制;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适用范围。

1.3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2.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房产有限公司及所有附属公司。

3.职责、机构与职任

3.1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3.2各职能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并监督本部门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反舞弊条例。

3.3总公司的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反舞弊工作的检查和审核,建立和健全反舞弊工作。

3.4审计部的工作职责:

3.4.1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补充性工作,包括协助公司管理层牵头组织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

3.4.2接受审核委员会、董事会就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的工作指导;

3.4.3进行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协助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

3.4.4审核及评估公司为满足《萨奥法案》404条款进行的反舞弊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3.4.5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管理层

和审核委员会、监事会报告等事项;

3.4.6审计部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书面程序及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3.4.7审计部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有关上市证券交易场所和监管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4.8审计部应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联系和交流,开展协调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4.1本条例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2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不限于)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1)收贿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非法使用公司资产、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泄漏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8)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4.3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包括但不限于)属于此类舞弊:

(1)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物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偷逃税款;

(8)其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5.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5.1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建立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审核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

5.2宣传: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方式:

5.2.1最高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事例带头遵守房产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5.2.2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局域网公布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所有员工都必须清楚公司对防止舞弊行为的严肃态度和员工自己在反舞弊方面的责任并自觉努力提高反舞弊知识水平和技能。

5.2.3对新员工培训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5.2.4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并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产生联系的社会各方。

5.2.5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和匿名举报;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5.3控制手段: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5.3.1管理层在每年年初进行的企业风险评估(含针对为满足《萨奥法案》404条款而进行的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

5.3.2管理层要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帐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5.3.3管理层对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盗用和未授权或不恰当的收

入或支出,以及对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进行舞弊风险的评估。

5.3.4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5.3.5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纳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也包括为符合《萨奥法案》404条款而进行的测试活动。

6.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6.1审计部设立舞弊案件的举报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箱、举报箱等进行公布,接受各级员工和与公司有经济关系的各方实名或匿名投诉或举报;

6.2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视其轻重缓急,会同公司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

6.3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执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批准后,由公司反舞 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必要时可以聘用外部专家和审计师共同进行调查。

6.4审计部对接到的举报应分类记录,按投诉和举报性质,进行调查和作出返馈意见,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形成处理意见时,听取工会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处理意见的落实。

6.5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的建议和方案,可由执行董事会授权或聘用外部咨询公司和专家进行评估和审计。

6.6对举报的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部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工作报告要依据报告的性质按季度向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分别报告。

7.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1公司管理层既要把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支持审计部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准备上给与充分保障。

7.2公司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遇有涉及公司执委会成员、总公司中心总监、子公司总经理级别人员舞弊事件,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舞弊事件,影响公司财务报告正常出具或发生错报等舞弊事件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

7.3各部门负责人在通报会上向董事会汇报有关本部门反舞弊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听取

内控审计的有关意见及指示;并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情况等提出评估报告,及就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提出报告,并听取董事会的有关意见及指示。

7.4管理层应一年至少向审核委员会、监事会和董事会进行一次反舞弊工作汇报。审计部也可以依照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的要求进行直接的工作汇报。针对管理层及审计部开展的工作,董事会和审核委员会应进行指导、监督及必要的参与。具体为:

7.4.2审核管理层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认定和反舞弊措施的实施;

7.4.3审核管理层每年一次的舞弊风险评估及其工作计划和报告;

7.4.4审核管理层跨越控制的可能性,或者其他对财务报告过程能够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7.4.5了解员工举报的机制,并监督其运行和有效性;

7.4.6取得管理层、内部或外部审计师发现的舞弊时间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公司反舞弊工作情况;

7.4.7查问管理层就有关已证实的或疑似的舞弊或不法行为的按季度报告的接收和复核,内容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状态和最终处理情况;

7.4.8了解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提出的关于加强反舞弊控制建议的反馈;

7.4.9深入参与或指派相关人员参与对重大舞弊事件或有关财务人员舞弊事件的调查;

7.4.10审核针对舞弊风险的内部审计计划和听取内控审计部对公司管理层反舞弊工作的汇报

7.4.11复核管理层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管理层进行的重大非寻常交易、关联方交易;

7.5 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的独立的及一起进行的有关讨论及所作指示,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将管理层针对上述机构所作询问、意见、指示的反馈意见、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加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7.6审计部可以在公司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授权下进行独立的或与公司业务部门一道进行被举报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特别舞弊事项调查,及针对特别事项进行反舞弊制度及流程的专门评估。审计部所作调查报告、处理意见、评估报告应向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分别报告。

8.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8.1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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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教师党员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党工团,全文共 11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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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公司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和公司中层及以上非党员领导同志在活动室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值新春佳节到来之际,也是容易滋生廉洁风险的时间段,让大家充分意识到《准则》和《条例》的意义,以及国家从严治党的力度。党支部书记和大家逐条对内容进行了剖析,会后要求参会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内容,在下次的座谈交流会上要谈出自己的想法,以及怎样防范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类似事件。

2月19日党支部在活动室举行了有关《条例》和《准则》的座谈会,党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悉数到场,支部书记率先发言。“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通过学习和深刻领会《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及现状,党员同志坚定自觉践行《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八项规范”以及“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对《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各项规定牢记于心,确保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为“十三五”工作的开展从思想道德上予以洗礼”。会议进程中党员及领导干部都积极踊跃发言、交流。

经过谈论大家着重提到做好新《条例》和《准则》的贯彻落实是行动根本,我们必须要做好这六个方面。一是切实加强《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做到“学、思、践、悟”,把党规党纪刻在心上;二是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三是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保证《条例》执行到位;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以学习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五是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六是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参会的党员同志和部门领导结合部门工作及集团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廉洁风险点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找出廉政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和制定管控方案,切实有效的做到廉洁自律,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管理、思想道德等多方面进行梳理,让大家从工作中自我约束,并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守纪律、讲规矩,明底线、知敬畏,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做到道德高线举起来,纪律底线不失守。纪检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真抓真管、敢于碰硬、严以律己、秉公执纪,带头贯彻好《准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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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_细则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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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

为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记者从合肥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获悉,《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要求,合肥9成以上的区域500米内可见公园绿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也将有更多树荫。

绿化绿地:绿化不达标或拆墙透绿

“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即九成的地域在500米内都会有一处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而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骑车走路:或有更多树荫遮挡

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古树保护:古树名木原地保护

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设损绿毁绿举报热线

“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经市级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且不得低于原来标准。合肥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

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

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

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

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

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

第二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控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

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

(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

(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

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恢复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恢复成本由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委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

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城市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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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xx年安徽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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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

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档案和出证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

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 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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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车辆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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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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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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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男,职务执行董事,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男,职务董事长,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建集团__________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负责人: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_________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从欠款之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判决被告支付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时的违约金;

4、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__________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__________煤业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建集团__________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该工程中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供应。截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__________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_____________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乙方供货_____日前应先付总额__________%的备料款,批量供应后办理结算付款,并付款到总额的__________%,留_____%尾款在乙方将本批量_____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进付清。”原告施工结束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对帐并与原告签订《对帐单》明确欠款情况,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此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十七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由于所约定的每日1%的计息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示公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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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83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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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内容

风险提示: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目的在于避免发生纠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1、施工准备工作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场地平整、现场临时排水设施、生产临建搭设及拆除、临时用电用水的接通、拆除等工作内容。

2、土方清基及回填工作内容

(1)清基:配合土方施工单位的清基工作,开挖及转运基础承台的土方(包括机械开挖土方以外的其它土方开挖和回填工作)。

(2)垫层:垫层的平整、夯实。

(3)配合土方施工单位的土方回填,如采用人工回填时,另行协商费用。

(4)配合基础施工的其它部分工作。

3、工程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根据甲方施工员放出的主轴线和控制标高,负责各轴线的放线工作及标高点的转点工作。领退料具,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本工程采用商品(少量零星构件采用现场自拌),输送泵。

(2)搅拌:砂石等原材料的装卸、运输、过磅、过斗、人工加水,调加外加剂,出料口扒溜子,机具冲洗等。若采用商品,免除该项目工作内容。

(3)振捣:的装卸、运输、搭、拆、运浇捣范围内所需的临时循环交叉道路和马凳,安放移动溜子、木槽、补模板缝隙,清除模板内杂物和撒在模板外的,并浇水湿润,摆放楼地面的水泥垫块,检查其它构件垫块,的传递、捣实、抹平及7天的养护,负责做好试块及坍落度试验等(甲方提供试验员)。工程提前30分钟做好准备工作。

(4)运输:包括砂、石、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以及成品场内外全部水平、垂直运输。采用商品时,则包括输送搅拌车、泵车垫楞、放、收卸料滑槽,搭、拆输送管架,安装、拆卸、清洗输送管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包括一切配合用工。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

(5)清理:浇筑前清除模板内杂物、弥补缺失水泥垫块、检查标高及轴线控制;浇筑时,浇筑后及木工拆模后清扫、打凿撒在模板外包括模板、木枋、钢筋、架管以及楼地面上的;清理或清洗振动器、振动棒、输送管、料斗、滑槽、配料场;在甲方指导下自行清凿可能出现的胀模及修补,处理缺陷等,所有废渣、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4、模板工程(含木制工程)工作内容

(1)准备工作:熟悉施工图纸,配合本工程施工员操平放线,限数、限次、限量,领退料具,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2)模板及木制作:选、配料;划线、截料、砍边、平口对缝,钉木带;垫块制作及场内取料和制成品分类堆放等全部操作过程。

(3)安装:立模板、立支撑、锯钉木带、拉杆、斜撑、垫楞、垫板、钻眼、穿绑铁丝、木螺丝、安木箍、钉卡子、吊正找平、清理木屑及搭拆支模架。

(4)拆除:拆除支撑、模板、垫楞、卡子、铁丝、螺栓及搭拆简易架。

(5)再次安拆:包括第一次安装和最后一次拆除。

(6)运输:包括场内全部模板的水平及垂直运输。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

(7)清理:清理与修整模板,清理模板干结水泥及砂浆,模板刷隔离剂(每周转一次刷一次);支、拆模后清理区域范围内所有木屑、废渣等垃圾;拆除最后一层结构模板后,要把所有附着铁钉起干净并卸下钢管上所有的夹具、扣件,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甲方指定地点。

(8)对拉螺杆洗丝,扣件清理洗油。

(9)其它工作:图纸范围内的预留洞口留设、预埋件安装,后浇带、膨胀带钢板网安装、加固;清扫墙、梁、柱、板接缝的漏隙并及时用水清洗;浇捣过程中派专人看模、随时调整、加固模板。

5、钢筋工程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编制钢筋配料表,并报甲方技术负责审核。提供准确的钢筋计划,领退料具,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制做:包括下料、调直、切断、弯曲、闪光对焊、含场内的全部材料搬运和半成品的取放。

(3)绑扎:

a.清理模板内杂物,截断铁丝,按设计要求将钢筋绑扎成型并放入模内。

b.捣制构件包括安放垫块;预制构件包括绑扎成型的挂牌、垫楞、堆放以及入模和安放垫块。

c.搭、拆能保证安全及施工需要的所有自用操作脚手架。

d.钢筋接头如按设计要求采用电渣压力焊和机械连接时,由甲方另行指定专业施工队分包,费用由甲方负责。其它连接方式由乙方负责。

(4)运输:包括场内全部水平及垂直运输。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

(5)清理:清理每次绑扎后多余的钢筋、扎丝;钢筋绑扎完毕后,要卸下所有自用操作架钢管上的夹具、扣件;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浇捣过程中派专人看钢筋,并随时调整被移位的钢筋。

(6)其它工作:配合甲方以及其它工程工作。

6、砌体工程工作内容(本合同不包括在内)

(1)施工准备:熟悉施工图纸,编制砌体材料计划,报甲方技术负责审核。施工料具准备等砌体施工前的全部工作。

风险提示:

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2)材料准备:包括砂浆制运、砌体材料等全部工作内容。含场内的全部材料搬运和半成品的取放。

(3)砌筑:各类砌体工程的施工全部工序,包括构造柱、圈梁、压顶、梁顶板等现浇工程。

(4)养护及验收:保证7天的湿润养护砌体验收配合(包括养护的覆盖物品等)。

7、脚手架工程工作内容

(1)场内材料搬运,搭设、拆除内外砌筑架、浇灌架、安全通道、材料运输道,改架、架料保养、挂安全网,拆除的材料分类堆放等全部操作过程。

(2)运输:包括场内全部水平及垂直运输。所有材料不计二次转运费。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3)清理:架子拆除后全部架管扣件的清理、清洗及按规格堆放整齐至指定地方。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8、材料装卸、领用及保管

(1)所有到场材料的卸车,及出场材料的装车。

(2)乙方按甲方现场材料领用管理办法办理材料领用手续。

(3)甲方采购租赁的钢材、架管、扣件,应达到国家标准,材料进出场应由乙方负责人按实际数量现场签收认可。

(4)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需经乙方同意并办理手续。

(5)领用的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

五、承包方式

包工、包辅助材料(框架主体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承包方式,其具体目标如下:

风险提示:

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1、包工: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量中所有定额内外用工。

2、包辅助材料:本工程的一次性消耗材料甲方除供应钢材、水泥、商品、黄砂、石子、石灰外,其它所有一次性工程消耗用材全由乙方采购,其费用包括在总承包价内。但甲方供材料应按规定的用量(按图计算量加规定的损耗率;损耗率除钢材为1%外,其余全按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进行领用,超领用部分由乙方承担费用。

3、周转材料由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应按需下料,如发现乱裁、乱锯模板、木枋等,一次罚乙方款________元;发现偷盗钢管、扣件等物品,按原价的100倍罚乙方的款。

4、包设备及配电箱柜的维修保养费用:本工程根据工程需要配置机械设备及配电箱柜,除塔吊、施工电梯、搅拌机外的所有到场机械设备和配电箱柜应完好及运转正常后交由乙方保管,施工期间内的正常保养及维修全由乙方负责,乙方也应保证退场设备及配电箱柜完好和运转正常。配电柜只提供现场总配电柜、钢筋及木工棚的主配电柜、各楼层主配电柜,配件由甲方提供。

5、包小型机具、工具及照明用具等费用:本工程的所有小型机具及工具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包括如手推车、电钻、电锤、灰槽、灰刀、刮杆、线锤、吊线板、灰桶、碘乌灯、高压钠灯、白炽灯泡等。

6、生活用水、用电不进行定额用量包干,但在生活区内发现一次无人在场的长流水或长明灯给予乙方______元的处罚。

7、包工期目标:乙方必须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的工期进度要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业主要求,应承担相应违约损失。

8、包安全文明施工目标:文明施工工作内容要求保证施工工作面及生活区清洁卫生。

9、包质量目标:确保一次交验合格。

六、承包费用

1、甲方在签约前三天收取乙方______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2、在合同承包范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且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达到甲方要求,劳务承包费用按建筑面积包干。

(1)建筑面积按图纸及现行国家规定的预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每平方米单价为____元。

(2)此包干价包括模板工程中的钉子、铁丝、密封胶带、海绵垫等施工用所需的辅材及全部木工机械所发生的费用。模板对拉螺杆由甲方按施工组织设计定量供应,此价格中包括了对拉螺杆使用过程中所有工序的全部费用。

(3)此包干价包括钢筋制做绑扎过程中的钢筋设备、绑扎丝、粉笔等发生的全部费用。柱子的竖向钢筋连接费用另行计算。

(4)此包干价包括了除搅拌机、塔吊、施工电梯、泵车等机械外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机具及工具的费用。

(5)本包干价包括了脚手架工程中的铁丝、施工所用工具、用具及对讲机的费用。

(6)本包干价包括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ci配合用工费。

(7)合同规定整体清包部分不存在计时工。

(8)本合同中由于设计图纸变更、合同外工作导致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作量按实签证并双方现场协商计价。

(9)本包干价中包括乙方用于现场管理的全部费用。

(10)如甲方根据需要确定外脚手架采用升降脚手架时,应从包干价中扣除外分包部分脚手架费用。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本工程劳务费用按形象进度结算。基础出±0.000(一层底板浇筑完)、1区完工结算一次;三层裙楼顶板完结算一次;塔楼部分每六层结算一次。每次结算按实际完成部分的建筑面积及合同约定的单价的70%计算。正负零结算后甲方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50%,剩余保证金在最后一次结算后全额退回。按量提供申请单,由甲方施工员、质安员、材料员、综合办签订施工部位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资料评定和材料节约,符合要求后,再上报项目经理签字后,由项目合约部进行结算。(如施工方案有变,按施工进度情况酌情解决)

2、结算付款时,严格兑现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奖罚条款。

3、付款方式:每次结算完成后的__日内以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乙方需开具收据。在施工过程中最高付款比例不超过工程进度劳务款的__%,主体结构结束后____天内付款达到__%。余款在所干分部工程完毕并经质监站验收后无质量维修__个月内付清。乙方自身原因承包范围的工作未完成就要求退场或被勒令退场,结算预留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

八、施工质量

1、乙方必须确保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并要求所有工序一次性成活。凡不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令乙方返工,返工的所有工料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工期损失。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令其他队伍协助其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罚款_____元/次。

2、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先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可用书面形式申报甲方质检员验收,对不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或无记录,或记录与事实不符即要求甲方质检员验收,每发生一次,罚款___元。

3、甲方质检员在施工过程中或验收评定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照章执行,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或整改不及时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每次罚款_____元。如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差距较大,或不听指挥故意拖延工期等不利于工程施工的恶劣现象,甲方有权勒令其退场,并且没收履约保证金及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

4、试用期一个月,试用不合格甲方无条件清退乙方。

5、项目质检员按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进行验收,要求所有分项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九、施工安全

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负责人及班组兼职安全员,配合甲方做好进场及日常安全工作。

2、塔吊、钢筋木工加工设备、搅拌机操作人员必须是熟练工。

3、乙方必须定期做好班内安全教育,对人员逐一登记,填好安全教育表、试卷。使班组人员均有很强的安全意识,并作好教育记录。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5、乙方应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发生的大小安全事故(除第三方原因)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如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甲方协助乙方追究第三方责任。

6、由于乙方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造成,造成安全伤亡事故或造成他方人员伤亡事故,医疗费、补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对肇事人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文明施工

1、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

2、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企业ci形象要求保持生产、生活区域内的环境整洁每天派专人清理,并接受甲方检查。

3、乙方在作业层及施工现场、材料进场的材料堆放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且整齐、井然有序。

4、乙方下班前,应将作业层的垃圾运至工地指定地点,不得到处乱扔,否则甲方指派专人清理,所有人工从乙方结账单中扣出(按____元/工日扣除)。

5、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在作业层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打架每人次罚款_____元,其他每人次罚款____元)。

十一、甲乙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甲方指派________为现场负责人。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和生产临建(只提供材料,搭设由乙方负责)。包括管理人员住房两间,办公室一间,工人住房若干,工人食堂一栋;生产临建包括钢筋棚及木工棚等。

2、乙方员工上岗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场教育培训。

3、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有关证件,包括外来就业证、暂住证、项目出入证等,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乙方工作,并对乙方进行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及技术指导,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5、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材料及大型施工机械,如搅拌机,塔吊等。其余小型机具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其中水接至各用水点;电接至钢筋棚及木工棚总闸,楼层用电接至各楼层总配电箱。

7、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乙方结算及支付劳务费用。

8、负责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由乙方负责)。

乙方职责:

乙方指派_____为现场负责人,并配备项目技术工程师、安全员、质检员、测量员等管理人员____人以上。

1、负责组织思想品质及技术水平等各方面均合格的施工管理及劳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负责编制承包范围内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负责编制实际使用的工程材料及周转材料计划,并在使用前一周书面报甲方。

3、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图纸、甲方施工方案、工艺标准、技术交底、以及甲方其他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安全地完成所承包的分项工程。

4、按甲方的材料管理办法领用、保管、归还材料及机具,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施工机具,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5、乙方在施工中要注意材料节约,不得浪费,不得偷窃,如有浪费或偷窃,甲方按损失材料价值___倍罚款。

6、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调度,不准随意而行。

7、配合甲方做好隐蔽工程签证工作,做好施工日志及材料及工程试验记录。

8、负责控制轴线及标高以后的测量工作。并按甲方施工员的要求设置控制点。

9、承担因工伤事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以本合同第九款5项为准)。

10、配合其它工种的工作,不得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工种的返工。

十三、其它事项

1、签定劳务合同时,乙方必须将拟进场人员造册上报甲方,乙方必须将进场人员造册并附身份证复印件____份,照片___张,所报花名册必须与相应人员本人身份证名字及事实相符。乙方必须保证其队伍的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在___天内向甲方提供变更人员清单。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人员进行查对,一旦发现乙方人员与花名册不符,每人罚款____元。乙方人员与其花名册不符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甲方将视其为私招乱雇,不论原因,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约定进行处罚。

2、施工生活区不得男女混住,不允许携带小孩进入施工生活区及生产区。违反本约定罚款____元/人次。

3、乙方现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每日早、晚均要向甲方对口专业管理人员报到,偶尔离开须向甲方请假并委托代理负责人,如未请假或未委托代理负责人,每出现一次罚款____元。乙方其他管理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时候(包括节假日)均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____元。节假日乙方人员不得减少,每减少一人,罚款____元。

4、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妥善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按本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各分项工程。如总工期提前,每提前1天奖励现金____元,每拖延1天罚现金____元。施工过程中如无甲方指令,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如发生擅自停工,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根据对工程影响大小,罚款______元。

5、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工作内容不得转包。

风险提示: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如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应当在合同中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必须做好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且不得破坏其它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否则按损失状况,加倍处罚。

7、乙方应该有较强的经济基础,甲方由于其它原因暂不能按时结账,乙方应自行保证施工人员2-3个月的生活费。

8、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不听指挥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其工期、质量、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种要求,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因停水、停电、甲方机械设备故障以及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乙方工作超过八小时延误且无法进行其它工序的工作,经甲方确认后按实际误工小时顺延工期。

10、因停水、停电、甲方机械设备故障以及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乙方工作超过24小时延误且确有部分人员无法另行安排调剂期它工作,经甲方确认后给予实际误工人员每人每天___元的生活费。

11、所有劳保费包含在包干价中,甲方不另承担。乙方须随时做好雨雪天施工所需的雨衣、雨鞋等劳保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如果需要)由甲方统一规定、统一办理,费用乙方负责。

12、此合同单价包含各种税费,甲方不代扣乙方任何款项。

13、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其余款作为支付甲方违约金。

14、如甲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按上款对等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15、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或其它原因,致使工程停、缓建,甲方在确认后____天内及时给乙方办理结算,付清全部余款及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其结算依据为:(______),根据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中的人工工日数量,按_____元/工日.乙方在结清款项后必须及时清退员工。

十四、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理解的原则另行协商。协商不成或一方违约的可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关于仲裁或_________法院裁决。

2、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结清全部劳务款项后自行失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乙方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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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2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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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甲方):____

地址(甲方):____

职工(乙方):____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____

名称: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户籍地址:____

经济类型:____

通讯地址: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 ____

乙方(职工):____

姓名: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通讯地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___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 。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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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党员学习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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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本人认为做好一名人事干部,必须具有为民、务实、清廉的品质,我就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为民,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当好人民公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含糊。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尤其要深入到困难多、群众意见多、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同当地干部群众一道分析矛盾、解决问题,为群众诚心诚意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务实,就是坚持勤奋工作、埋头苦干,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坚持不懈地带领群众艰苦创业,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党和人民把我们放在一定的岗位上,我们就要尽心尽力干出成绩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履行好领导职责,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明白,真正的政绩应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是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我们一定要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好作风,坚持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不提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喊哗众取宠的空口号,不搞劳民伤财的假政绩,扎扎实实地把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清廉,就是要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拒腐蚀、永不沾,自觉同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经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更好地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不断夺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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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两条例一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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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下发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通过11月24日部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和之后对照原文逐字逐句的个人自学,我进一步了解了新《准则》和《条例》修订背景、目的意义,熟悉了《准则》、《条例》修订前后内容删减,增强了廉政意识和纪律意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这里,结合个人学习谈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践行《准则》《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新《准则》和《条例》的颁布,是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两项重要基础性法规,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准则》和《条例》,一正一反,相辅相成。《准则》从宏观上提出要求,坚持正面倡导,列出正面清单,重在立德;《条例》从具体上列出负面清单,清晰明了,重在立规,画出了党员领导干部不可碰触的红线。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准则》和《条例》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法纪意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准则》《条例》的内涵和要求

在新的历史时期,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与之前的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需要我们逐字逐句认真研读,才能读懂读深读透,才能模范遵守不犯错误。新修订的《准则》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在内容上进行“减法”,把原先与其他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进行删减,在对象上进行“加法”,把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新修订的《条例》和原先的相比也可以用焕然一新来形容,最突出的就是违法分开,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在分则中分别对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等六大纪律做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党员干部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对照自己,反省自己,约束自己,达到学习教育目的。

三、严守党的纪律,自觉争做《准则》《条例》的模范遵守者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一定要带头将《准则》《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用《准则》《条例》为标尺丈量自己,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自觉争当遵守《准则》《条例》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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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最新学习巡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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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贯彻了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为深化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一直以来,林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巡视工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配合支持巡视工作,进一步改进提高了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结合全市实际,继续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实际行动维护巡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要深入领会精神实质。我们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起来,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采取全面学与专题学、跟进学与反复学、课堂学与实践学、集体研讨与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条例》的思想内涵和实践要求。

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统一思想,端正态度,牢固树立“巡视工作无小事”的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对待巡视工作、支持巡视工作,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确保巡视工作取得实效。严明纪律规矩,严守党性原则,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纪律和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全力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紧紧围绕巡视工作重点,对班子和个人工作进行认真系统总结,实事求是向巡视组提供情况、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看法,让巡视组了解真实情况。畅通信息渠道,根据巡视组要求积极组织干部群众参与巡视工作,让干部群众讲真话、说实话,畅所欲言,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要积极主动抓好整改。坚持把巡视组反馈意见当做“一面镜子”,勇于直面问题,敢于承担责任,主动接受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坚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纠正干部身上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针对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逐项细化梳理,并将具体整改任务落实到市委班子成员,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带头查找自身和班子存在的问题,虚心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批评意见。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整改台账,实施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结束一件、及时评估一件,评估合格一件、及时销号一件,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

要切实用好巡视成果。充分借鉴巡视组工作经验,创新开展党风政风巡查工作,在严查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的基础上,加大“回头看”和自查自纠的力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中,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健全完善反腐倡廉相关制度,对照《条例》要求及时对干部监督、案件查办、作风建设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努力使我市党风廉政各项制度规定更加符合巡视工作要求,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我们将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严密的制度,更加有力的举措,努力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社会环境,为林芝的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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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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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她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她是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的重要基石。通过这一段的学习,我有以下体会,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第一,当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目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为实现中国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时代性,具有科学性,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为我们共同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们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丝不苟,分毫不差。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就是要并能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她是提高各级领导领导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作为一名高校老师,因为你面对的是重塑自我说为当代大学生,他们心存虔诚地来学习,有着纯洁而又单纯的知识渴求,他们举止恭敬于你的修养、学识,所以,面对学生,我认为我们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严三实”,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师风师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勤教为生,廉洁从教,不能以学生送礼不送礼为尺度衡量学生的进退高低,要常修为教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第三,通过学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我认为,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以上这些,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些体会,也是对自己的要求,不当之处,不到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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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1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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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发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在甲乙双发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双发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 工程承包范围

1、食堂建设工程施工图及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不包括。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日期总日历天数 天(含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同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五、 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含暂列金)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往来的书面文件

7、 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8、 本工程施工图纸

9、 食堂工程工程量清单

10、 合同附件(食堂建设工程廉政协议、食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书、食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共三份)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履约过程中的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发包人驻工地总代表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内容不得改变本合同的计价原则,其内容不能影响本合同文件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将它们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顺序进行解释,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七、 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本合同双方约定廉政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同意中标后提交中标价款1.5%廉政保证金。

十一、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由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本合同正式贰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乙方副本壹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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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党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3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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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卫市教育局党委和东园学区总支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廉洁自律准则》和《条例》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目的在于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抓好各项工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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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心得最新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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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不得断电、断水、断气、断热

物业争端常见,而物业费又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很多矛盾的直接导火索。随着人们权利意识增强,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很多物业公司“一言不合”就断水断电的做法,今后将被明令禁止。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开具发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一并委托给他人;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

开发商占用共用部位最高将罚款20万元

本来是公共绿地,却被商家占用……一些小区内业主私搭滥建现象严重。肆意占用公共空间,破坏小区环境,这类问题往往难以解决,加剧了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

《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

公共区域设车位应2/3业主同意

现如今,车位一位难求,特别是晚上,不少小区的内外更是被车辆停得满满当当。如何分配车位,如何保障业主权益,要不要将小区车位对外开放,是很多小区当下面临的难题。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在停车位设置中,《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车库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不足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公共道路、城市园林绿地等市政设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建车位、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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