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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权证的债券(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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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债券认购协议范本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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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认购协议范本3篇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债券认购协议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债券认购协议范本一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行长: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经洽商,乙方决定通过甲方购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金融债券购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券品种及认购价款

乙方向甲方认购的债券品种为: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面值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万元整),认购总价款为3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三百万元整)。

第二条 债券认购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认购总价款300万元足额划入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汇款凭证上注明“购买债款”字样,款项以甲方指定帐户收妥为准。

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债券的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帐后,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认购债券过户至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帐户上,乙方债券托管帐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债券认购手续费

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为缴款额的1‰。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的百分之0.5‰返还给乙方。兑付手续费全额归乙方所有。

在财政部将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划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付乙方手续费分成。乙方收取发行手续费的指定帐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5.1 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20日之前仍未将协议债券过户至乙方指定债券托管帐户,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将已经收到的认购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每日按认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仍未将认购总价款足额划入甲方指定收款帐户(以甲方帐户收妥为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将已收到的债券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金。

第六条 保证条款

6.1 甲乙双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6.2 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债券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6.3 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债券认购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观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附件

9.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10.3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11.2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2.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4.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协议—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

债券认购协议范本二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 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 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 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 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 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 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二、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发行总额的10%,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分配;

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四、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三、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五、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六、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八、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义务如下:

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中央结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20xx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债券认购协议范本三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

(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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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债券上市协议[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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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上市协议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2页,当前第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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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最新企业债券上市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7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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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上市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

第二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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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4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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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思考

一、现行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质疑     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这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它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也有别于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一般精神方面的不愉快。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是指犯罪人对自然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等人身权利进行不法侵害而造成的非财产性的损害。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对自然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等人身权利进行不法侵害所造成的非财产性的损害,且后果严重,因此而由被告人承担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是否应得到赔偿,是各国立法时颇感棘手的问题,对此,各国做法不一。德国、瑞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采取一定的限制原则,而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国则立法较为宽松,只要是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被害人即可提起此项诉讼。英美法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赔偿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特别的限定。 我国现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在刑事诉讼中只允许被害人就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院于XX年12月4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项规定将刑诉法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更具操作性。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全盘否定的态度,在是否能有效保护被害人利益,与其他法律能否协调以及被害人对诉权处分可能引起混乱等方面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具体提出下列质疑意见:     1、刑诉法的规定与民事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XX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上述规定,更进一步将精神损害的范围扩展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总之,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是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原理上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定,而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仅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由此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则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此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排斥在民事诉讼之外,陷于尴尬的境地。这样出现了刑诉法的规定与我国民事立法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相抵触的情形。     2、对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是否赔偿适用法律出现混乱。     刑、民之间相互矛盾的规定形成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情节严重的不能请求赔偿,而情节轻微的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不正常现象,造成了立法上的不统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用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根据不同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种可请求赔偿的民事侵权中的严重后果往往表现在侵权人会触犯有关法律,直至是刑法。而刑事犯罪行为通常是情节严重的人格侵权行为,这就形成了精神损害程度较轻的不可以适用损害赔偿,而后果严重到触犯刑律时同样法律规定不得赔偿。同时,这也会造成如被告人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的,被害人所获赔偿反而较多的情形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3、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对诉权的不同处分会有不同的结果出现。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后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里同意了被害人对犯罪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精神损害不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有的被害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会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案件性质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就不适用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这样,以获得民事法律的全面保护。被害人这种变通寻求民事法律的全面保护的方法不仅增加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讼累,还会因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结果不一而影响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对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的说法的质疑。     不少人认为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罪量刑,受到了制裁,这本身就是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力量在此时已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抚慰了被害人在精神上的损害,不需要用精神赔偿再次制裁犯罪者以补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此观点得到了刑诉法和最高审判机关的认同,并予以采纳。但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受原苏联影响,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但是一旦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被犯罪行为侵犯后,对被告人科处刑罚,并不能全面消除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也不一定就是对被害人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而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的法律智慧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5、对向犯罪人以外的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赔偿义务的人不仅限于犯罪人时,法律未禁止向犯罪人以外的被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可向犯罪人以外的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其一造成了对同一事实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程序才能解决问题,其二,对同一事实

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三,在适用不同法律规范时可能会因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而面临对冲突规范的选择,其四,使同类型案件中同样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而得到不同的保护结果,被害人之间处于事实上不公平的地位。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立法上对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认可,并应逐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理由如下:     1、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刑法规定,对刑罚的功能起补充作用。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里的“经济损失”,刑法并未将其局限为物质损失,笔者认为应包括因精神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刑法这一规定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不一致,但刑法修改在后,按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就适用刑法规定。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给予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尽管属于民事责任,但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制裁,而且是带有强制性的。因为在某种情况下,金钱赔偿具有惩罚功能,因为责令被告人支付被害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能使加害人发生有所失之感,并得以赎其加予被害人之痛苦。且从作用来看,无论从别预防,还是从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出发,附带民事赔偿的威慑力并不小于判处刑罚的威慑力,由被告人承担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而言,其惩戒效力不低于刑罚处罚。     2、将精神损害列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了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失,这当然也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     3、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于侵犯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违反刑法规定,因而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又同时使被害人人格尊严受损、名誉降低、或迎接未来生活的信心受挫,或丧失面对未来挑战的勇气,从而精神上遭受极度痛苦,乃至影响未来的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根据刑法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甚至根据案情判决赔偿被害人的有关物质损失,这些尚不足以抚慰被害人。因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有的犯罪如杀人、等均会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造成巨大精神损害,与之相比,物质损失可能微不足道。但是,民事被害人尚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更应享有此项权利。某些侵害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及创伤很深,也难以消除,其精神痛苦是长期且巨大,在精神损害方面给予被害人一定的金钱赔偿,具有使被害人获得某种满足之功能,因为金钱赔偿所具有购买力等功能,可以使被害人有所满足而冲销痛苦。法院也应从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之立法宗旨出发,给予被害人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所以,应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法律真实意义上的正义和公平,切实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4、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体现公权对私权的特殊保护,符合历史发展潮流。     刑事诉讼中一直强调公权优于私权,被害人首先要服从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但是在保护被害人利益方面,公权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并非总与被害人的利益一致,公权对社会利益的倾向完全可能导致对被害人利益的忽视。而民法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反映了人们对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视,是人类发展高度文明的产物,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当今国际潮流,对私权的关注逐渐加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恰恰符合这一历史潮流。公权的功用应越来越有利于对私权的保护,使被害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而不是与私权相互冲突。在刑事诉讼不断趋于对被告~利保护的今天,在附带民事诉讼上则应加强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这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利益冲突的平衡。此时应允许私权的适度自由,因为犯罪行为毕竟侵害了被害人独立于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个体利益应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实践中,许多国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关于一切就追究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上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符合对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5、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原意。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一个重要的权利,而健康的含义通常又包括生物属性的健康即生理健康和精神属性的健康即心理健康。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对公民心理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而给予的补偿。其二,犯罪行为除了造成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外,还可以使被害人受到不能用金钱计算的损害,这种损害甚至还可以引起更大的利益损失,对被害人的损失不底论其是否可以金钱表示而给予赔偿,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其三,对精神损害进行民事赔偿,不是将人格、名誉视为商品,而是对被害人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损害以物质赔偿的形式进行心理上的安慰、补偿,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制裁。它不是降低人格,而是对人格尊严予以重视,并从而提高人身价值。其四,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在这里民事案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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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债券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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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筹集_________工程建设资金,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决定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_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_________元,期限________年,年利_____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不计复利,逾期不计利。甲方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手续合法,发行工作能如期完成,如因手续不合法或发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时,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愿就本次发行充任甲方保证人,当甲方不能如期偿还本息时,乙方代甲方偿还。乙方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责任。乙方不履行保证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代甲方支付公司债券本息后,有权要求甲方于乙方付清本息日起____月内,偿还乙方代付本息总额并按月息_________%利率加算利息,甲方迟延偿还时,应按每日_________‰比例,另向乙方偿还迟延利息。

四、公司债券偿还期届至____月前,甲方应向乙方通报自己偿还能力。甲方逾期不通报,致乙方不能代偿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甲方如期通报后,乙方应作好代偿准备。乙方不能如期如数代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在不妨害公司债权人前提下,协商解决。

七、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本合同主要条款)写入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八、甲乙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或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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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最新企业债券上市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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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私营企业债务重组协议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各担保协议)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基准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准日的债务余额”是指截至基准日(含该日)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债务余额,含本金及利息。

3.“重组日”是指本协议生效之日。

4.“重组预备期间”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重组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5.“重组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内的利息之和。

6.“重组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与重组债务等值的债权。

7.“重组债务利息”是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全部重组债务清偿日止,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重组债务的利息总额。

8.“债务重组期间”指自重组日(不含该日)起至年月日(含该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9.“全部债务”是指重组债务与重组债务利息之和。

10.“全部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与全部债务等值的债权。

11.“原贷款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从银行受让贷款债权时受让的与原贷款债权担保相关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条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确认,各方向对方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各方按本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重要前提条件,各方依赖下述陈述与保证签署本协议。

1.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2.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不从事任何对债务重组造成损害的行为。

3.各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不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构成不利影响。

4.严格保守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

5.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

第三条债务重组方案

1.重组债务

各方确认,《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的截至基准日(含该日)的债务余额与其在重组预备期间利息之和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2.重组债务利息及其计算方式

(1)本协议项下重组债务的年利率为%,计算基数以360天/年为准。

(2)本协议项下的重组债务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调整和利息的计收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债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涉诉案件所涉及的债务进行重组,利息的计算遵循判决书或裁决书的相关规定。

3.还款计划

债务人同意按各方确定的重组债务还款计划,按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经债权人同意的偿债物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提前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可以随时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债务豁免

截至还款计划表中约定的第期履行还款义务日(包括该日),如果债务人均能按时、足额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在还款计划表中第期到第期的还款义务。

第四条债务人的责任

1.重组日前,债务人应保证原贷款债权担保对债权人继续有效。重组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安排原贷款债权担保人对债权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于本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及相应费用,债务人承诺按债权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向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经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函或签署令债权人认可的担保合同。

3.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的最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债权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5.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当期和下期的相应债务时,债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如债务人的税后净利润超过债务人当期和下期的应当偿付债权人的相应债务,则债务人可就超过部分向股东或债务人的投资者分配股息或红利。

6.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或者无偿转移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资产。

7.本协议有效期间,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如出现保证人发生部分或全部丧失保证能力时,或者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抵押物、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时,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经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进行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或债务人以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者债务人的隶属关系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企业章程发生修改、企业内部组织发生重大调整等债务人可预测、可控制的各种情形,可能危及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应事先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上述行为。

10.债务人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债务人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的、足以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所有情形,债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

11.本协议有效期间,债务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1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债权人提供一份详细的债务偿还情况执行报告。

13.债务人不得签署任何损害债权人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的相关协议或文件,不得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损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任何承诺。

第五条费用承担

1.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2.除本协议及相应的担保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签署与实施本协议及相应的各项担保协议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债务人迟延履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到期债务,债务人应按应付而未付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2.债务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3.各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书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解释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解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各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同意债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非经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所附的相应担保合同生效之日为本协议之生效日。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不一致,则依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2.债务人已阅读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及其相应担保协议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及债务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4.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5.各方之间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6.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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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债券认购协议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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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公司

丙方:_________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债券认购合同》,约定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之前购买甲方发行的债券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年利率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年。

2.乙方与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转让协议》,将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及其收益权转让给丙方,转让完成后,丙方委托乙方管理该_________元债券。

3.甲方已向乙方和丙方支付了部分款项。

4.丙方所持债券未届偿付期限,但因清算须于_________年予以清结。

甲、乙、丙三方就提前清结前述债券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丙方提前清结其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

第二条 甲方向丙方支付_________元清结乙、丙方_________元债券本息;

第三条 甲方和丙方各自办理其在本次债券清结中所需的有关部门批准手续;

第四条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将_________元一次性汇入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规则仲裁;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七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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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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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甲方拟发行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 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3、 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

4、 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1.2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受托管理事项

2.1 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

2.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3 【双方可以约定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代理事项范围或者具体代理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2 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3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4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甲方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甲方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十四)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十五)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十六)甲方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七)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十八)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5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6 甲方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7 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乙方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偿债保障措施、相关费用、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

3.8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

【本条应当列明后续偿债措施】

3.9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

3.10 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1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3.12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4.17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3.13 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4.2 乙方应当持续关注甲方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就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保证人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二)【查阅频率】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三)调取甲方、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四)对甲方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五)约见甲方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4.3 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约定频率】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4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应当通过【披露方式】,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4.5 乙方应当每【回访频率】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6 出现本协议第3.4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方或者保证人,要求甲方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7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4.8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4.9 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督促甲方履行本协议第3.7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双方约定相关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4.10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11 甲方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4.12 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4.13 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14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一)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 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4.16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17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本条应当列明受托管理报酬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1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2 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乙方履行职责情况;

(二)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三)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六)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八)发生本协议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九)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3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乙方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6.1 【本条应当列明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

6.2 乙方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6.3 【甲乙双方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7.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一)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二)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三)乙方提出书面辞职;

(四)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2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自符合【生效条件】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

7.4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甲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一) 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类型】;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8.2 乙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一) 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其他机构】;

(二)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

(三)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9.2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0.2 【双方应当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1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按照双方约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11.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2.1 本协议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自【生效条件】起生效。

12.2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3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如甲方履行完毕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全部支付义务、变更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发行未能完成等】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经专人递交,亦可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传真发送到本协议双方指定的以下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

甲方收件人:

甲方传真:

乙方通讯地址:

乙方收件人:

乙方传真:

13.3 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以专人递交的通知,应当于专人递交之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二)以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应当于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

(三)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当于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13.4 如果收到债券持有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给甲方的通知或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转发给甲方。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4.2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当被执行。

14.3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份,其余________份由乙方保存,供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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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司债券担保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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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担保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筹集_________工程建设资金,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决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_________元,期限_________年,年利_____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不计复利,逾期不计利。甲方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手续合法,发行工作能如期完成,如因手续不合法或发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时,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愿就本次发行充任甲方保证人,当甲方不能如期偿还本息时,乙方代甲方偿还。乙方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责任。乙方不履行保证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代甲方支付公司债券本息后,有权要求甲方于乙方付清本息日起_________月内,偿还乙方代付本息总额并按月息_________%利率加算利息,甲方迟延偿还时,应按每日_________‰比例,另向乙方偿还迟延利息。

四、公司债券偿还期届至_________月前,甲方应向乙方通报自己偿还能力。甲方逾期不通报,致乙方不能代偿时,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甲方如期通报后,乙方应作好代偿准备。乙方不能如期如数代偿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在不妨害公司债权人前提下,协商解决。

七、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本合同主要条款)写入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八、甲乙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或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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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转让个人债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8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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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事项:

甲方将 的债权:

债权金额大写小写

(其中:本金:元;利息: 元)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大写 小写 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企业拥有的债权大写小写 ,并按大写 小写 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____%。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_%转让价款在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已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债权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_____%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债权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债权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 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 方 代 表:

方 代 表: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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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证券,全文共 29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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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第一条 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

与《业务指引》定义。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 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 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 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 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九条 正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正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逆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孽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生分期摊还(不含最后一期)的,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不作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到期未能足额兑付的,已经兑付的资金作为质押财产,不足部分由正回购方提供补充质押券或者由回购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四)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逆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逆回购方违约;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逆回购方资金不足且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也未达成到期续做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到期续做,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对逆回购方和续做逆回购方同时违约。

(四)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五)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第十四条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业务指引》、主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照以下条款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提前终止时的约定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四)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自质押券变更交易达成之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变更质押券、继续履行或者其他上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下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回购双方可

以另行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送上交所备案(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签署地:上海

参与者:

单位公章(机构适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机构适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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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6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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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1.2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受托管理事项

2.1 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

2.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3 【双方可以约定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代理事项范围或者具体代理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2 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3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4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甲方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甲方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十四)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十五)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十六)甲方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七)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十八)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3.5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6 甲方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7 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乙方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偿债保障措施、相关费用、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

3.8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

【本条应当列明后续偿债措施】

3.9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

3.10 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1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3.12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4.17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3.13 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4.2 乙方应当持续关注甲方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就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保证人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二)【查阅频率】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三)调取甲方、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四)对甲方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五)约见甲方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4.3 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约定频率】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4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应当通过【披露方式】,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

4.5 乙方应当每【回访频率】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6 出现本协议第3.4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方或者保证人,要求甲方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7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4.8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4.9 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督促甲方履行本协议第3.7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双方约定相关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4.10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11 甲方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4.12 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4.13 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14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4.15 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 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4.16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17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本条应当列明受托管理报酬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1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2 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乙方履行职责情况;

(二)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三)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六)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八)发生本协议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九)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3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乙方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6.1 【本条应当列明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

6.2 乙方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6.3 【甲乙双方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7.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一)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二)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三)乙方提出书面辞职;

(四)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2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自符合【生效条件】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

7.3 乙方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7.4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甲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一) 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类型】;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8.2 乙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一) 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其他机构】;

(二)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

(三)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9.2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0.2 【双方应当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1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按照双方约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11.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2.1 本协议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自【生效条件】起生效。

12.2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3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如甲方履行完毕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全部支付义务、变更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发行未能完成等】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经专人递交,亦可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传真发送到本协议双方指定的以下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传真:_________________

13.2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收件人和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13.3 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以专人递交的通知,应当于专人递交之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二)以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应当于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

(三)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当于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13.4 如果收到债券持有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给甲方的通知或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转发给甲方。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4.2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当被执行。

14.3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数】份,甲方、乙方各执【份数】份,其余【份数】份由乙方保存,供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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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债券上市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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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 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 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 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 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 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 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二、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发行总额的10%,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分配;

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四、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三、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五、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六、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八、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义务如下:

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中央结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20xx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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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附带民事诉讼授权书

范文类型:授权书,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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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护照号码:____________

居留证号码: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离婚一案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我的离婚案件调解、诉讼(以上可根据有关需要选择填写)代理人: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出上诉、反诉,代为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接收法院退费、执行款物,代为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代为查阅案件档案资料等。(委托人可委托案件情况选择其中一项或数项)

委托期限:自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一审案件结案|执行|二审|撤诉|发回|调解终结(以上可根据有关需要选择填写)为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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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债券结算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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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结算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公司丙方:_________公司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债券认购合同》,约定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之前购买甲方发行的债券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年利率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年。 2.乙方与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转让协议》,将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及其收益权转让给丙方,转让完成后,丙方委托乙方管理该_________元债券。 3.甲方已向乙方和丙方支付了部分款项。 4.丙方所持债券未届偿付期限,但因清算须于_________年予以清结。甲、乙、丙三方就提前清结前述债券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同意丙方提前清结其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第二条 甲方向丙方支付_________元清结乙、丙方_________元债券本息;第三条 甲方和丙方各自办理其在本次债券清结中所需的有关部门批准手续;第四条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将_________元一次性汇入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第五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规则仲裁;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第七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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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银行,营销,全文共 1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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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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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债券转让协议样式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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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方转让其所有的 的壹拾万股债权(债券证面值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00元,债券证编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甲方以人民币 (¥ 元)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 元),取得甲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的所有权。

1.3乙方取得债权的所有权后,该等债权所包括本金和利息等收益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请求。

1.4甲方需协助办理乙方取得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的有关手续。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乙方承诺并保证:

2.2.1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南平太禹集团公司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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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债券上市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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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__》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券面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发行总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募集资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_________元为基数,每月交纳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责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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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金融债券资产抵押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金融,全文共 51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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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债券发行人:(丙方)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_________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1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13.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_________。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_________

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

第十四条 根据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代理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

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请求_________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关资料 。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1)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丙方败诉,以致对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

(3)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丙方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4)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

6.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

7.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8.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

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丙方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

5.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_________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并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解除抵押登记。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复印件):

1.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_________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

3._____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_________。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记机关、_________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 抵押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券发行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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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司债券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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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行长: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经洽商,乙方决定通过甲方购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金融债券购买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债券品种及认购价款

乙方向甲方认购的债券品种为:____________银行______年第_____期金融债券,面值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万元整),认购总价款为3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三百万元整)。

第二条债券认购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认购总价款300万元足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并于汇款凭证上注明“购买债款”字样,款项以甲方指定账户收妥为准。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债券的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认购款到帐后,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乙方认购债券过户至乙方在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托管账户上,乙方债券托管账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债券认购手续费

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为缴款额的1‰。甲方应将乙方认购的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的百分之0.5‰返还给乙方。兑付手续费全额归乙方所有。

在财政部将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划入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付乙方手续费分成。乙方收取发行手续费的指定账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20日之前仍未将协议债券过户至乙方指定债券托管账户,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将已经收到的认购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每日按认购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仍未将认购总价款足额划入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以甲方账户收妥为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将已收到的债券退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金。

第六条保证条款

1、甲乙双方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双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将要采取的债券认购行为不违反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不与任何依据法律或合同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冲突。

3、双方保证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债券认购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观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证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2、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三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和乙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其他

本协议—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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