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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巡视条例【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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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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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党章和宪法,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 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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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1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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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xx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xx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教师服务学生,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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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7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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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这表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也映射出党和政府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坚定信心。

新准则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了新的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和52个“不准”,不仅涉及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也涵盖了党员干部思想、生活、家庭和社会人际交往等方方面面。无论是在禁止性行为规范上的精炼规定,还是实施与监督上的制度创新和适用上的准确详实界定,都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标志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已从过去较宽泛性的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纵深推进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古人云:“无以规矩,难成方圆”。对领导干部来说,《廉政准则》就是规矩。历史和实践证明,越是严格的纪律规范越能体现出党对领导干部的负责与关爱。纵观一些领导干部蜕变成腐败分子原因,虽然极其复杂,但在他们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大肆贪污腐败的背后,或多或少都有着对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影子。

有句格言说得好,“纵贪欲如落水,不用吹灰之力;保清廉似上山,定需步步用力”。新准则已经实施,愿每位领导干部都能把它视为自己从政路上的“行动指南”,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职责,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坚守思想道德防线,坚守廉洁从政底线,坚守党纪国法红线,做执行制度的表率、做接受监督的表率、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做勤政为民的表率,脚踏实地的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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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党员学习条例和准则优秀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0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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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树立了从严管党治党的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县一级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久治安的重要基础,作为县委书记,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把党规党纪印在心中、以身作则,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严的态度、实的作风把党纪党规执行好、落实好。

一要讲学习,深学细照笃行。 新《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新《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立规,划出了一目了然的行为底线。古人讲,“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这个“心”就是公心,是对党的绝对忠诚之心,实质上就是坚强的党性。在学习贯彻中要深刻领会中央的决心和意图,深刻理解“四个必须”“八条规定”“六大纪律”的新要求,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带头学习《准则》《条例》,弄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讲原则、讲程序、讲法治,使党纪党规贯穿于每一项工作之中,真正做到对党忠诚、爱党护党。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高度清醒,增强对党的忠诚信仰,自觉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正确对待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阻力,想问题办事情坚持以党章为准绳、以党纪为底线,做到慎始慎初、慎独慎微。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把纪律鞭子扬起来,使从严治党管党的责任落实到细节上、小节上,自觉做贯彻落实《准则》、《条例》的推动者。

二要勇担当,落实主体责任。邓小平同志指出,“有理想,有纪律,这两件事我们务必时刻牢记在心”。要切实担负起从严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把《准则》和《条例》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纲”,纳入到履行主体责任的考核内容,纳入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到推动县域发展的方方面面,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始终把党的纪律规矩这条“红线”牢记心中,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模范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以严的制度、严的要求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对党员干部常教育、勤提醒、严监管,对出现的问题敢于批评、敢于斗争、敢于亮剑,坚定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做到手握戒尺、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树立制度敬畏,善于把自己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习惯在清新的风气中生活,努力在全县形成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

三要作表率,发挥引领作用。“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新《准则》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新《条例》强调他律,重在立规。要发挥好“关键少数”的作用,把模范遵守《准则》、《条例》作为对党忠诚的重要检验,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党的团结,遵守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自觉做守纪守规的表率,结合太白县域实际把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要敢于喊响“从我做起,向我看齐”,带头自觉维护制度,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线”,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底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符合原则、程序、规矩、法律,做到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让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不断增强 “一日无为三日不安”的责任感、“时不我待、争先恐后”的紧迫感和“食不甘味、夜不能寐”的使命感,在举旗帜、管方向、抓落实、争效率上狠下功夫,言必责实、行必责实、功必责实,树立“定了干、干必成、成必优”的鲜明导向。

四要重实干,大兴务实之风。权为民所赋,任为党所托。要时刻不能忘记自己是党的干部,是人民公仆,紧盯“四县”建设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经济建设、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城乡统筹等方面,主动探索符合太白发展实际的思路和举措,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理念,带头弘扬“白+黑”“5+2”的创业精神,督促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推进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城乡居民持续大幅增收,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与全国一道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要沉下身子狠抓落实,坚决摒弃“等、靠、拖”的思想观念,发扬“钉钉子”精神,坚持一线导向,坚持问题导向,一天当作两天干,黑夜当作白天干,把决策一项一项执行到位,把重点任务一项一项落到实处,推动各项工作在全省争位次、在全市创一流。

《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条例》是基石、是起点。面对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挑战,我们一定要牢记宗旨,坚定信念,廉洁奉公,不辱使命,始终做到无愧于时代要求,无愧于组织重托,无愧于人民期盼,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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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3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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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的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突出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健全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产党员网结合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心得推出系列文章,供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20xx年3月30日,河南省许昌市委书记王树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表示新修订出台的《条例》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立规定矩,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为党执政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制度保障。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关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在“把方向”上要突出一个“正”字,确保党员干部有铁一般的信仰、铁一般的纪律

《条例》明确要求,地方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从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入手,统一思想,坚定信仰。

强化思想建党以“铸魂”,锤炼铁一般的信仰。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之本。指出,“中华民族5000多年沧桑岁月,把56个民族、13亿多人紧紧凝聚在一起的,就是我们共同坚守的理想信念”。而时下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还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党委工作,必须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坚定理想信念,深刻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增进对党的理论的理解之力、信仰之情、信心之源,切实增强“三个自信”;在政治立场上立定脚跟、头脑清醒,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性修养上固根培元、挺起脊梁,强化党的意识,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强化制度建党以“立规”, 锻造铁一般的纪律。加强思想建党,唤醒党员意识,需要思想上的自觉、行动上的自律,更离不开制度上的保障。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要严明政治组织纪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扎紧从严治党制度笼子,为党组织和党员树起一条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高线,划出一条不可触碰的行为底线,进一步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

二、在“管大局”上要强化一个“责”字,确保经济建设有“金山银山”、政治生态有“绿水青山”

针对一些地方党委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一手硬、一手软” 的问题,《条例》指出,地方党委既要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全面领导,又要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切实肩起“一岗双责”,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打造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是地方党委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要有“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的清醒认识,做发展的开路人。“十三五”时期,许昌和全省、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期、大有可为的机遇期,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发展的意识不能淡化,发展的热情不能降低,发展的势头不能减弱。地方党委必须创新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观念、体制、方式方法,着力提高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全面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实现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使各项事业发展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实现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实现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要有“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的执政理念,做党风廉政建设的带头人。地方各级党委书记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在抓党风廉政建设、纠正“四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自觉发挥表率作用,做党风廉政建设的明白人;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不让 “责任田”成为“撂荒地”,做党风廉政建设的局中人。要把问责机制和考核体系作为抓主体责任的核心、关键和落脚点,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用刚性问责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坚持考核干部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用鲜明导向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下大力气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用高压态势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

三、在“做决策”上要坚守一个“法”字,确保决策上科学民主、程序规范,执行上勇于担当、敢于负责

实践中,少数地方党委书记搞“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解决党政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必须依靠制度,走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把民主集中制坚持好、完善好。

坚持民主集中制以凝心,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地方党委要坚持集体领导,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由全会或者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保证领导干部不大包大揽、越俎代庖,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落实好个人分工负责制,会委员要按照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对党委决策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履行好各自领导职责,切实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实行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制度,重大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决策者尤其是党委“一把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以聚智,使党委决策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机制、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建立党委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决策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保落实”上要坚持一个“严”字,确保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令行禁止、言行一致,开展工作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地方党委重托在肩、使命在肩、责任在肩。

强化大局意识,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最大的纪律和规矩。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不动摇,与党中央政治同心、思想同向、行动同步,在重大政治和原则问题上,坚决听从中央指挥,旗帜鲜明,令行禁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变通,知行合一、表里如一、言行一致,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能打折扣、搞变通,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努力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强化进取意识,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把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不做“传声筒”,克服照本宣科、照抄照转的惰性思维,把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转化为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领导水平的过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在促进改革、推动发展和维护稳定上不断展示新作为;不当“太平官”, 克服“等、靠、要”思想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消极心态,着力提高战略谋划能力,着力提高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着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着力提高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努力探索符合发展规律、切合地方实际、体现群众意愿的改革发展路子,奋力开创各项事业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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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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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1.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三、述职述廉

1.地方各级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2.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四、民主生活会

1.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2.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五、巡视的主要任务

1.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2.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谈话和诫勉

1.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2.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七、舆论监督

1.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八、询问和质询

1.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2.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九、监督保障

1.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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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2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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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通过视频形式举办“海西法官讲坛”,邀请中央党校戴焰军教授作关于《准则》《条例》专题辅导,戴焰军教授的讲座深入浅出,通过聆听讲座使我受益匪浅,现将学习《准则》和《条例》的心得体会作如下陈述:

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遵循。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则》《条例》既开列了“正面清单”,又开列了“负责清单”,较之以往有了更强的思想引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有利于促使党员干部由“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转变。

《准则》和《条例》体现了纪律和规矩的刚性约束。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着重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两部党内法规,突出党纪特色,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克服了过去相关党内法规纪法不分的缺陷,点亮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航标灯”,拉起了党组织和党员修身用权的“警戒线”。

《准则》和《条例》坚持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有机统一。道德是内在的规范,纪律是外在的约束。两部党内法规,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坚持自律与他律相补充,既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高线,又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若干具体化、细分化的纪律底线,体现出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谋划和严格依规治党的整体设计,在实践中必将发挥出组合功能和综合作用。

坚守高线,守住底线

一是知义。不但要原原本本学《准则》与《条例》,熟知要义,更要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标准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做到心中有敬畏,头上有戒尺,筑牢“司法为民”“防火墙”。

二是知行。《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我们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在“三大建设”过程中,各项行为举措都要在纪律边界内运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是知责。以《准则》与《条例》为标尺,紧密结合“三严三实”教育、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审查、司法处理有效结合,不回避、不袒护,做到抓早抓小,快处快结,保持了强大的震慑力,切实把纪律严起来、立起来。

作为一名党员及法院干警,要践行好《准则》和《条例》,除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外,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做到“不为名利失心、不为权欲熏心、不为排场傲心”。关键要做到以下四点:

1、要端正做人。我们党讲一个党性,老百姓讲一个良心。能不能凭良心说话、按党性办事,是检验一个党员干部品行好坏的重要标准。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只有把“人”做得端端正正,做事才可能有正确的动机,才能使他人信服,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2、要严谨做人。严谨是每名法院干警应具品质,体现在工作作风上,是务实、高效、追求完美的一种表现;体现在生活作风上,是洁身、克欲、维系自我的一种手段。无论手中握有多大的权力,都要把“严谨”二字时刻悬于脑际,慎言、慎行、慎独、慎思。

3、要忠诚做人。作为一名党员,要始终牢记入党誓词,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任何场合都要讲政治;作为一名干部,要忠于自己的工作职守和道德。真诚对待自己的工作对象、工作同事、亲人朋友,做到坦坦荡荡做人。

4、要守纪做人。要做到守纪,必须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作为一名法院干警,尤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一定要正确区分工作与生活之间的界限,切不可相互混淆,甚至是相互渗透。要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努力做到洁身自好。

二是处理好感情与原则的关系。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可能生活在真空的社会里,要正确处理好对亲人、朋友等的感情,正确对待涉及他们的合法利益问题,不能只讲亲情、友情,而忘了原则、法纪。在处理感情与原则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好一个“度”。原则是做人做事最基本的规矩,任何人和事都不能凌驾于原则之上,用人情代替原则,或是用权术改变原则,势必会酿成大错,只有坚持原则,即便是复杂的矛盾都会迎刃而解。

三是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权力越大,肩负的责任就越重,应尽的义务就越多。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各种诱惑,作为一名组工干部,要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绝不能把权力单纯看成是个人努力的结果,甚至看成私有财产。只有心中常怀公心、敬畏之心,才能正确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才能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自觉行动,才能面对诱惑不迷失自我,真正把握好自己的方向。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在政治上保持意志坚定和行动上高度自觉,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始终做到自警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带头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时时处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守住底线。特别是要按照《准则》和《条例》明确的八个方面要求、六个方面纪律,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小事小节做起,把住欲望关。净化朋友圈,管好身边人,涵养高品位,真正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力践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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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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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局党委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意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黄强书记主持了学习。在家局领导阮瑞文副局长、但乃越副局长、王秀峰副局长参加了学习,并畅谈了学习体会,同时也分别对学习贯彻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黄克艰、秦仁金、吉兵、王乔贵等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积极发言,交流了学习体会。

大家一致认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举措。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认真抓好法规的学习,扩大学习培训的覆盖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学精学透、全体干部职工要普遍了解,确保两项法规的贯彻落实得到领导干部的自觉参与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要加强对长航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两项法规工作的指导检查,确保两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好两项法规,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情况,特别是党委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好表率作用。

黄强书记强调,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一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这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纪检、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二是深入学习宣传两项法规制度,重点在学习教育、舆论宣传、集中培训上下功夫,发挥好党校的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舆论宣传主渠道作用。三是做好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制度的准备工作。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加强调查研究。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贯彻落实两项法规制度中的经验,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要通过抓好两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长航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长江航运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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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纪律处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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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 A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第九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C)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 给予 (D)处分。(第七十三条)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五条)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5、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B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6、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A )。(第一百二十三条)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行政处分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B)。(第七十二条)

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8、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 D )。(第六十五条)

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C)处分。(第九十九条)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10、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 D )处分。(第八十三条)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1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 D )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三条)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 留党察看

12、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C )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13、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六十七条)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14、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C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第四十二条)

A.一周 B.十个工作日 C. 一个月 D.两个月

15、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D)(第四条)

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16、党员受到(C)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第十一条)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7、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A)处分。(七十七条)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 D.警告

18、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超过( A )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六条)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 )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四条)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0、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 A )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A.《中国共产党章程》 B.宪法和法律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D.廉政准则

21.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 A )。

A.直接经济损失 B.全部经济损失 C.间接经济损失 D.物质损失

2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 A )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23.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 D)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等“(B )大纪律”。

A.五 B.六 C.七 D.八

25.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B )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A.党委 B.党组织集体讨论 C.党组 D.党支部

26.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B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27.党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C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28.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D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29.减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一档给予处分。

A.从轻 B.减轻 C.减少 D.降低

3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D )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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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4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21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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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2

20xx年的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如何呢?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xx,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xx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计划生育服务所挂牌办公。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

第六条 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第八条 初婚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有法定结婚证,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生育证,方能生育。

第九条 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地区(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其生育指标由地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生育指标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确认因公残疾(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依据,以《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

第十二条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夫妻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属独生子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独生子女:

(一)父母生育本人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

(二)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

(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继父或继母原来已生育并存活有孩子的。

第十三条 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烈士。

第十四条 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但其余各对夫妻如分别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九、第十条有关各项规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五条 农业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且未结婚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孩子的,则不能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六条 婚后8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安排生育一个孩子。但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10年以上,并持边境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八条 农业人口的已婚妇女脱离农业生产到县、市或乡(镇)所在地从事个体工商、运输、建筑等行业,或在乡(镇)企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个孩子。

第二十条 凡准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4周岁以后才能有计划地安排。

第二十一条 已婚公民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必须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超生者,已采取绝育措施,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能准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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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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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

答:30日。

012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答: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013

谈话应该怎么进行?

答: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014

函询怎么进行?

答: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015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多少日内办结?

答:30日。

016

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不同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答:(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017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答: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018

初核情况报告是由负责人签名备查还是核查组全体人员?

答: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019

关于初步核查,承办部门应当如何提出处置建议?

答: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020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怎么办?

答: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021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答:24小时内。

022

审查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023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谁与被审查人谈话?

答: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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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工作情况报告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全文共 1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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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工作情况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工作领导

为确保厉行节约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厉行节约、贯彻八项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厉行节约日常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责任分工。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贯彻落实厉行节约以及八项规定的工作机制。

二、广泛动员,强化认识

一是充分利用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精神,加深全局干部职工对上级文件精神的理解,增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规定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的自觉性。二是适时警示教育。工业发展既是热点又是难点,社会关注度高,必须让全局特别是重要岗位人员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先后组织观看《警钟长鸣》、《腐败案件警示录》等教育警示片,多形式传达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例、损害发展环境案例等通报文件,如通过飞信平台,将典型案例发送到全体干部职工,

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三、细化指标,落实责任

(一)严格控制一般性费用支出

一是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按县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购买日常办公用品时,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力压缩办公用品、耗材支出。积极推广无纸化办公,打印和复印用纸及打印的一次性讨论稿等能双面使用的要回收使用。正确操作和精心维护办公设备,延长使用寿命,节省办公耗材。二是节约用电、用水。尽量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电耗。坚持安全用电、规范用电,不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电器设备。下班前要必须关闭办公设备电源,养成随手关灯习惯。节约用水,不要出现“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苦日子”的思想,杜绝铺张浪费,严控“三公”经费。在公务接待上,20xx年支出12.718万元,20xx年支出12.655万元(含20xx年以前挂账餐费3.4万元),同比减少0.5%;在公务车辆运行上,20xx年支出10.072万元,20xx年支出7.920万元,同比减少21.36%;在公务考察学习方面没有支出。严格执行中央、省、市xx县政府xx县纪委的有关规定,管理各类因公差旅费支出。

(三)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认真落实公务车辆“三定点”(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派使用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不同科室需外出办事时,尽可能集中同线路外出办公人员一同外出。

(四)切实改进文风会风。

规范发文程序,严把申报审批关口,能不发文的坚决不予发文,在确保发文质量同时减少发文数量。20xx年,我局以系统党委名义发文18份,以局名义向政府、企业等发文110份。党委班子成员带头撰写会议讲话,开短会、讲短话、转会风。凡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的采取集中学习传达,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提高质量。

四、制度管理,规范运行

通过局长办公会研究制定和完善了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如局机关《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上班签到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局党政主要领导认真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六个不直接分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对局主要工作决策安排、干部职工调动或任免、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开支都提交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五、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要求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要求,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干部职工节约意识还不够强,自觉性还不够高;二是全局厉行节约的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长效机制,为加快工业振兴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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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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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部门在应急救援中须履行哪些职责?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体制中的职能进行细化。根据意见稿,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追究刑责。

意见稿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

这些应急措施具体有: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事故信息等。

意见稿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意见稿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根据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另外,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上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规定的措施。

意见稿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6月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寄送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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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收银,全文共 14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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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下面是最新消息!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召集人。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方法;

(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

(六)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投票权数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公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第十二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

(二)以住宅套数一套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三)以建筑面积一平方米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的,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住宅物业一套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套计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但未售物业部分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总投票权数的百分之三十;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算,超过一百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

物业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和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有关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事项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共同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督促业主履行业主公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进行诉讼;

(六)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七)审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报告;

(八)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

(九)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有前款第(五)至 (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在解散前三十日内,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清算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三)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五)对物业服务投诉的处理;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日常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公共停车场所管理;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四)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违反有关规定和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制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出售合同,应将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按规 划要求建设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物业出售合同的附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发现材料不齐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三十五条 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

(五)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车辆的停放管理;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制定统一的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单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事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外观;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六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停放收取管理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交纳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竣工验收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

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管,法定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随房屋所有权结算过户。

第四十九条 首次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告由相关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执行;属紧急情况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维修。

第五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相关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直接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养护。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养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实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属于其它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五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管理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无法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销售平均价格向全体业主交纳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等价房款,并存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改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二)非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三)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予查处的;

(四)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6、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7、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25%以上;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基本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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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物业管理条例

《大连市实施办法》业经20xx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参加业主大会时遵守大会程序;

(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实、准确的联系方式;

(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业主义务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和多个单位开发建设,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该物业项目规模较大且被市政道路分割或者独立封闭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明确。

第九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并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三十日内,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同时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三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的代表各一人共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或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选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报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指导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

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承担。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五)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代为投票。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应当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模范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具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中应当载明业主大会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各项表决结果。备案材料齐全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刻制,按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是,已经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下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不得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书面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后生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予以改选:

(一)过半数以上委员不履行职责的;

(二)多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又不整改的;

(三)做出违法或者错误决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拖延改正的。

业主委员会不召集业主大会改选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改选。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组织换届选举;无力召集业主大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将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事项,委托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委托期限为三年,可以连续委托。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属于农村城市化范围内的住宅项目,需要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本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参照业主委员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接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接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物总面积五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下的,为一百至二百平方米;超过五万平方米的,每五万平方米以内,增加五十至一百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中的业主委员会用房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房屋,水、电、煤气、暖气、通信、排水等设施设备齐全,具备使用条件。门卫房、电话交换机房、监控室、员工休息室、换衣间、浴室、食堂、储藏室等面积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详细规划图时明确。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房号。

第二十六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时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项目中标确认书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详细规划图;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并与中标或者协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方案,物业服务方案应当载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销(预)售物业时,应当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图、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需注明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为准)等事项,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同意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经查验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解决时限和方法。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双方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或者交接物业时,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资料分别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和物业服务企业保管: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款资料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资料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责补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保修期满或者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公示,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交纳。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业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转让时,买受人应当要求出卖人结清物业服务费和住房维修费用。未结清的,由买卖双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结清方式。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接受其服务的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征求业主意见,认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予以确认;业主要求整改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二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二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项。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继续聘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业主大会尚未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建部门委托经核准的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负责;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场地需要维修养护的,由利益相关的业主按照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利益相关的业主自筹。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投诉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签订物业装饰装修协议,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行为的,应当制止。已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听制止的,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决议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的,由业主委员会持有关批准文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涉及需要改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约定。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前,由业主委员会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为不宜改变用途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做出书面说明。业主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邮政、有线电视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增、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或者共用部位的,应当在计划施工十五日前,持施工计划书、图纸等材料,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施工时间、施工范围、恢复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无故阻挠施工。

紧急抢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抢险同时向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施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办法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书面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经批准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者签订有偿使用协议,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认真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应当在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在保修期满后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和安全,业主不同意维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并告知业主大会,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或者不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明细、物业基本情况等材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将应当备案、公示的事项备案、公示的。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资料丢失或者损坏,又不补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出租、出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无故阻挠施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业主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公布的《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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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办公室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2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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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 为了加强办公室管理,明确公司内部管理职责,使内务管理工作更加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成员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 切合公司实际,根据不同的制度内容编写相应的规范化要求,力求使办公室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公司的办公事务有效开展。

四、 办公室人员应明确各项工作职责,简化办理流程,做到每周有计划、每月有总结的工作目标。

员工守则

第一条 遵守法制

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本市的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争当一名好公民,好市民、好职员。

第二条 热爱集体

和公司荣辱与共,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益,学习经济及管理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多提合理化建议,牢固树立“人文高尚、管理高标、服务优质、经营高效”的企业形象。

第三条 听从指挥

服从领导听指挥,全面优质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支持、热情协助领导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严守纪律

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禁烟区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做有损团结之事。

第五条 重视仪表

1. 员工头发要保持整洁、自然,指甲不能太长,并保

2. 员工应保持身体清洁,特别是在夏季需经常洗澡;

3. 员工夏季着装严禁穿背心、穿拖鞋。

第六条 追求礼貌

使用您好、欢迎您、不客气等礼貌用语。与客人相遇要主动相让,与客人同行时,应礼让客人先行。

第七条 讲究卫生

常剪指甲,注意卫生,无汗味,异味,工作前不得饮酒、吃蒜等异味食品,保持口腔卫生。

第八条 尊敬客户

1、接待客人时面带微笑,与宾客谈话时应站立端正,讲究礼貌,用心聆听,不抢客户的话,不插话,争辩,讲话时声音适度,有分寸,语气温和文雅,不大声喧哗。听到意见、批评时不辩解、冷静对待,及时上报。

2、遇到服务对象询问,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明白、不行、不懂等,不得以生硬、冷淡的态度待客。

3、尊重服务对象风俗习惯,不议论、指点,不讥笑有生理缺陷的客人。

4、接转电话时,要先说“您好,X部门”,然后仔细聆听,声调温和,勿忘使用本岗位礼貌用语。

第九条 严守机密

不向客户或外部人员谈论公司的一切内部事务。一切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等,都应做到先上锁,再离人,保证桌上无泄密。

第十条 保持廉洁

不以拉关系图私利。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勇于揭发问题,敢于同不良的现象作斗争,要打击歪风,树立正气。

第十一条 勤俭节约

消灭长明灯,长流水,节约使用文具和器材,爱惜各种设备和物品。

行政办公纪律管理规定

1、凡本公司员工上班需坚守工作岗位,不要串岗。

2、上班时间可以看报纸、上网聊天、但不要影响到他人,听音乐时注意声音音量,禁止玩电脑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办公桌上应保持整洁,并注意办公室的安静

5、不要因私事长期占用电话。

8、不要迟到早退。

9、请假须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到办公室备案。如假条未在办公室备案,以旷工论处,扣减工资。

10、平时加班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事后备案不发加班费。

11、在月末统计考勤时,办公室对任何空白考勤不予补签。

12、禁止在办公室吸烟(如有顾客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13、请病假如无假条,一律认同为事假。

14、请假条应于事前交办公室,否则将视为旷工。

15、因故临时外出,必须请示部门经理,本部门全体外出,必须给公司领导打招呼。

16、不得将公司烟缸、茶杯、文具和其他公物带回家私用。

17、在业务宴请中,勿饮酒过量。

考勤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部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作好员工上班的考勤工作。对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者应认真作好考勤登记,对出勤不出力、纪律涣散等现象,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改正。

1、凡公司上岗员工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

2、各部门、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对所有考勤情况按月汇总。

3、各部门中心应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及有关附件如实上报办公室备查。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①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②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③准假期满(包括事、病、探亲、产育、婚、丧假等),未经续假或申请续假

未经批准而又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岗者;④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者;⑤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者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公司内部调整)。

5、旷工期间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当月累计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的,除停发当月的档案工资、效益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本人应写书面检查外,并给予以下行政纪律处分: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旷工三十天的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一个月的,公司将予以除名。

7、员工的出勤、考勤情况将与员工的年终考核和考评挂钩,员工无故旷工十五天以上者,考核定为不合格。

8、对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部门、中心以及自觉出满勤、办事效率高的个人,结合年度考核给予表扬;对经常迟到早退、办公时间干私事或擅离职守的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教育不改者,应将其缺勤累计时间做旷工处理。

办公物品管理规定

1、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通信设备的采购、保管与发放。

2、各部门将所需办公用品提前半个月报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列表报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

3、各部门需设立耐用办公用品档案,由办公室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如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赔偿。

4、办公室负责收回调离人员移交的办公用品和物品。

5、各部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领取、使用办公用品,并指定专人管理办公用品。

其他事务

1.名片制作、收发传真等其他事务。

2.负责公司文书的打印复印工作。

3.负责树木花卉的养护工作。

4.协助其他部门工作,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任务。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制定,解释权归办公室。

第二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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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党员学习条例以及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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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党上下都在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项新法规。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廉洁自律的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们党员不但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而且要认真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确保法规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建设关系到党的兴亡,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带头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不能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要自觉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修订颁布这两项法规,是我们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这两项法规在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基础上,把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的成功经验,包括中央“八项规定”、纠正“四风”、践行“三严三实”、惩治腐败等要求,上升为纪律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纪律条文。两项法规是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紧箍咒,戴上了,才是合格党员干部;两项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护身符”,为我们提供了一份不可为的“负面清单”,党员干部不要什么场合都去,什么人都结交、什么话都乱说。党员干部应该努力在工作中做出

令人信服的成绩,在生活中展现个人良好的素质,做说实话、办实事,言行合一的老实人。

修订颁布这两项法规,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党员干部,不能搞工作时间内一套标准,工作时间外另一套标准,“工作八小时外”也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严以修身,做道德榜样。群众看干部,首重品行。如果品行不好,再强的能力也得不到公认。反思以来的腐败案例,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八小时之外放松了党性要求,逐步被糖衣炮弹所攻陷,沦为私欲的傀儡,最终身陷囹圄,给党的形象和事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严以修身,修的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修的是政治立场、党性意识,修的是严格的自律和高洁的情趣,只有把牢了思想的“总开关”,党员干部的行为才不会主动向贪图享受、腐化堕落靠拢,才有了拒腐防变的政治定力。

学习《准则》和《条例》是坚定共产党人信仰的过程。共产党人的信仰就是对国家忠诚、对党忠心、对群众尽心。我们基层党员干部的工作繁琐沉重,压力颇大,很容易产生疲劳感和挫败感,因此在平时,要加强学习《准则》和《条例》,边学习边对照检查,看看哪些方面做到了,哪些方面还有差距,哪些方面要防微杜渐;还要多向优秀党员先进事例学习,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和精神,将自己“定”在群众间,“置”在工作中,以一腔热血和实干精神,费尽心思为群众服务,奉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共产党员的一生也是如此,为了使生命有意义,为了不变的信仰,我们党员干部们一定要坚定信念,坚守底线,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保持共产党人本色,干好党和人民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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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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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物业的定价将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模式确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有义务阻止业主私改住房

小区中业主私敲承重墙,私挖地下室等行为将得到遏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可阻止业主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在住宅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行为。

业主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影响邻居采光、通风;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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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2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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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2月26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书记孙勇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文章表示,《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规定,是地方党委开展一切工作的基本规矩和重要遵循。县(市、区)一级党委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就是要按照关于“一线指挥部”的根本要求,严格遵照《条例》的各项规定,把“一线指挥部”建设得更加坚强牢固,使其真正成为“党性强、肯实干、重民意、勇担当”的战斗堡垒。

加强思想建设,补足精神之钙。思想建党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稍有放松,思想很容易滑坡,“总开关”很容易松动,更要特别注重思想建党,在学习中修身立志,在补钙中强筋健骨。对此,《条例》明确提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县(市、区)委学习贯彻这些要求,就是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把县(市、区)委领导集体建成“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学习型班子。为此,关键是加强党性和道德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要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指导实践。要深入学习党章和其他各类党规党纪,对党绝对忠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埇桥区委紧紧抓住中心组学习这一载体,紧扣系列重要讲话的原文原著,紧扣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课堂既设在办公室,又搬到经济社会发展第一线,既有理论深思,又有现场体验,既要求把握理论逻辑,又强调带着问题导向,不仅进一步坚定了班子成员的立场和方向,还提高了他们的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科学的体制机制是地方党委顺畅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我们党既强调思想建党的先导作用,也强调制度建党的保障作用。《条例》着眼于制度建党的根本要求,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着重从领导原则、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规则、干事规则、监督追责等方面,对地方党委日常各项工作的运行机制作出明确的制度化安排。

就县(市、区)委来说,贯彻落实好这些制度安排,重点是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关键是要处理好个人决定和集体议事的关系。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同时,在集体讨论时,一把手要积极发挥“班长”“一线总指挥”的职责作用,善于集中、敢于集中,特别是对于一些看准了的事情、瞄准了的项目,必须果断决策,“马上就办”,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埇桥区委明确提出,凡是区委出台重大决策,必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由全会按照议题提出、调查研究、提出方案、风险评估、征求意见、会议讨论、投票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九步工作法”实施;实行区委法律顾问制度,围绕区委重大决策提供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协助区委运用法治思维破解改革发展难题。我们还将对照《条例》最新精神,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现有的工作制度,确保区委科学、高效运转。

加强领导能力建设,筑牢干事根基。《条例》指出,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这是对地方党委职责功能的全面准确定位,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地方党委的高度重视,也进一步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地方党委的殷切期待。

县(市、区)委实现自身的职能定位要求,必须不断提高领导驾驭能力,重点是提高推动发展、维护稳定、改善民生的本领。特别是在新形势下,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党的建设处于新的历史阶段,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层出不穷,这些都迫切要求“一线指挥部”不断提高自身“指挥”能力。为此,要从选拔、任用、考核、培训等多方面入手,从推动经济发展、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管理基层事务等多方面,既对“一线指挥部”班子成员能力素质提出明确指标,进行刚性考核,又注重日常实践培养,引导他们深入经济社会建设主战场,在实践锻炼的沃土上、在为民服务的过程中成长成才。埇桥区委实行班子成员“1+8”直接联系基层制度,每人联系一个乡镇(街道)、1个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1个难点村、1个社区、1个非公企业、1个困难家庭、1个区直单位、 1所学校,每人每年在联系点工作要在两个月以上,确保区委班子成员在实践中、在基层一线长见识、增本领,确保区委领导集体驾驭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

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干净形象。地方党委是本地区领导核心。地方党委的形象,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关系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更关系到群众对全党的评价、对党的认同。所以,《条例》特别指出,地方党委既要带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树立良好形象,又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加大执纪力度,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原则极可能会侵蚀渗透到党内生活中来,特别是对于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最前沿的“一线指挥部”的“指挥员”来说,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温水煮青蛙”的困境,掉入贪污腐败的泥潭。对此,一方面要加强自身修养,管住自己的欲望,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人,带头讲党性、重品行,慎独、慎微、慎初、慎交友。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刻用它们来敲响警钟,规范言行,确保时刻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切实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埇桥区委坚持干事与干净的辩证法,在既积极干事又确保干净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探索实施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具体事务和末位表态制度;日常工作特别是重要时间节点既编发廉政短信,又以“口袋书、漫画本”形式发放警示册,时刻提醒班子成员追求理想信念高线、严守党规党纪底线。近期,区委又严格按照省委要求,全面推进巡视、审计监督、重要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制度规范“四个全覆盖”,确保区委为民、务实、清廉形象永驻群众心中。

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历史和现实特别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条例》对党的地方委员会、会、书记及会其他委员的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是抓好基层党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委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关键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的建设作为最大政绩。要全面对照《条例》规定,一条一条明确责任,一个一个压实责任,确保工作事事有人负责,失责人人都要追责。要把抓好县(市、区)委自身建设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县(市、区)委书记要充分发挥“一线总指挥”功能,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班子、带队伍,抓作风、提效能,抓考核、促尽责。近年来,埇桥区委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比如,区委强化管党治党主业意识,坚持党建月例会、月督查、月通报、年考评;大力实施基层党建“书记创新项目”,等等。区委下一步还将根据《条例》最新要求,编制区委职责清单,进一步压实压牢各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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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行政值周教师工作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周记,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行政,教师,全文共 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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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值周教师工作条例

值周教师工作条例

1、尽职尽责,按要求巡视校园,维护校园正常学习、活动秩序,制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2、及时处理突发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值日教师要与学校卫生人员一起先送医院治疗,再同时通知家长。

3、认真检查班级、学生文明情况,教育学生爱校守纪,促进良好班风学风形成。

4、值日人员每天按时到位:早上7:30;下午2:30,组长负责值日考勤,并填写“值日教师登记本”。

二、值日分工:

(检查:升旗、早操、眼操、早餐、午读、路队、红领巾、校服、文明礼貌、卫生)

1、值周行政除检查升旗(全校)、早操、眼操、早餐、午读、路队外,每周抽查一个年级的文明礼貌情况。

2、值日组长一周检查升旗、早操、眼操、早餐、午读各一次。

3、值日教师一周检查升旗(分年级)、早操、眼操、早餐、午读各一次,每人负责一栋教学楼的班级。

4、值周行政、值日组长、值日教师一同检查路队(分工保证每天有人检查)。

5、值日人员每周抽查两次教室卫生。

值周教师工作职责

值周教师带领值周学生,负责全校学生的常规(纪律、卫生)管理。

值周的内容:见高区一小班级(纪律监护)考核细则和高区一小班级(卫生监护)考核细则。

值周的时间和方式:

1、纪律值周:通常早提前半小时(7:00)到岗,中午提前半小时到岗,上午和下午须清校后离校。卫生值周:一般提前20分钟(7:10)到岗,中午提前20分钟到岗。

2、原则上每一位教师纪律值周一周(五天),卫生值周一周(五天)。

3、值周教师要组织领导好值周学生,佩带好值周标志,规范教育值周学生的行为。

4、发现当天或本周严重违纪、卫生状况很差的典型要及时通报;发现当天或本周遵守纪律和卫生管理好的班级或学生个人(典型事例)要及时登报表扬。

5、加强课间操、课间和活动课的巡视处理偶发事件。

6、值周教师要做好当天和本周的值周记录并及时登报公布,周末做好总结和交接工作。

7、值周教师要坚守岗位,按时到岗,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班级和学生,有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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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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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_____》有关条款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安装项目:_____空调设备

1、安装地点:

2、房屋结构:

3、安装内容及价格(祥见施工图纸及双方确认的报价明细表)

二、安装时间及保修期:

1、安装时间:室内装潢同步协调进行,不得因时间不当而影响甲方装潢工程的改动或进度。

三、_____空调品牌及总价格

1、安装品牌:?《?格力B系列?》?附属设施材质要求见《_____空调设备安装报价单》

2、安装价格:

3、此价格为保证空调正常运行最终价格。

四、付款方式:

五、安装要求:

1、具体安装地点:通风口位置,布线等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甲方如临时需变更的,由双方另行商定。

2、乙方安装的空调品牌,使用的材料必须与报价单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计量标准相符,并符合国家各种安全规定和行业规范。

六、安装验收:

1、以双方确认的安装施工图纸为依据,如有变动,需双方协商。

2、使用品牌、材质、型号等与报价单明细相符,使用效果达到说明书各项指标。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安装时间必须与甲方装潢工程进展相协调,影响甲方装潢工程进度等,承担甲方相应的延误损失。

2、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二支付给乙方。

3、如乙方在安装中使用假冒或伪劣品牌、材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更换直到符合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4、试用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此给甲方装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一执份,厂家执有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九、如果双方因质量或制冷、制热效果有异议、纠纷,通过权威部门鉴定标准解决。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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