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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巡视条例(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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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习巡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8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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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巡视工作条例,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巡视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想,贯彻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落实了制度建党的新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巡视工作的要求上来。

一是巡视监督理念上要突出问题导向。发现问题是巡视工作的生命线。巡视是给党的肌体做体检,是解决自身问题的有力武器,必须聚焦中心任务,努力发现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巡视中,要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形成震慑;强调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点查找问题,集中惩治,有效遏制腐败;强调坚持抓早抓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二是巡视监督内容上要聚焦“四个着力”。巡视监督要找准职责定位,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发现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发现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发现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紧扣党的“六大纪律”深入发现问题,强化震慑遏制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巡视监督重点上要紧盯“三个重点”。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在深入了解过程中,注意把握“三个重点”之间的关系,做到人、事、问题相互支撑、相互印证。针对区县、部门、高校、国企等特点,做到按不同的职能职责梳理风险点,从风险点入手查找问题,做到有的放矢,从而把情况了解得更实、更深入,进一步提高发现问题的针对性。

四是巡视监督方法上要注重灵活多样。条例新增“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方法,同时对受理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进行拓展,并增加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这些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方式和途径。巡视中,要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精准发现,精准打击,坚决遏制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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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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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按照农业产业园区总体工作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深刻领会,廉政建设要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学习,增强拒防意识 。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严守党纪,提高拒防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深渊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社会、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接受监督,保持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认真务实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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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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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审查期间可否称呼被审查人“同志”?

答:可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025

关于“证据”的“两个严禁”?

答: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026

可以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吗?

答:不可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027

审理工作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028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90日。

029

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030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怎么办?

答: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031

审查组借调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032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答: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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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央空调工程购销安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5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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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词语涵义

第1条 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涵义:__________

1、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

2、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

3、工程:__________

3.1 工程名称:__________

3.2 工程地点:__________

3.3 工程内容:__________

3.4 承包范围:附属设备、材料供应,设备安装、管道制作安装,新风系统,空调电气,系统调试(所用的设备、材料按双方认可的《安装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中的品牌,规格,数量等要求)。排风系统不包含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

4、经济支出: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必须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工程变更同样采用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部分工程款按预算价在工程竣工时一次结算支付。

5、工期:合同总工期 天,假日雨天包括在内。

6、开工日期:乙方收到工程预付款和甲方发出的工程进场通知书后三天内进场施工。

7、图纸: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由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签认)。

第2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本工程及相关工程的建设、开工的合法手续和证照。

2、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按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生产生活污水、雨水排放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支付。

3、负责协调各工种之间的配合工作;

4、在工地范围内提供施工场地、设备材料存放用的仓库、施工人员办公场地;

5、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3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乙方应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生产生活污水、雨水排放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3、乙方进场后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工地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若因乙方人员违规造成一切事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一切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若由于甲方或第三方责任造成事故,引起乙方损失的,则由甲方或第三方赔偿乙方损失。

4、按合同的要求做好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维修好损坏的市政绿化带和人行道,使之道路畅通等,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交工前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将自身造成的废物清理干净。

6、试机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4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签发复工令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5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非乙方原因停水连续4小时、停电连续4小时以上、暴雨连续4小时以上造成停工;

3、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七级以上台风,五级以上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给予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乙方逾期提出报告,甲方即可视为没有发生。

三、质量与验收

第6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达不到合同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合同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达不到合同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第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8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空调工程合同总造价工程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 ________元)。本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约定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__________

1、双方代表确认的设备、工程量增减;

2、双方代表已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第9条 工程款支付

1.本合同签订后 3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0%人民币 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将此款用于乙方供应的主的要材料的订购,乙方要确保所供应的材料到货时间不影响工期。

2. 每两层空调管网完工(配电、与装饰配合的风口等工作除外)后 3 天内,甲方将工程款(即占总造价的 %) ________元整(¥ ________元)支付给乙方。

3. 空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甲方将工程款余款 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________元)付清给乙方。

4. 工程质保金 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________元),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工程质保金。

第10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完整的竣工(资料)文件和竣工图要交给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修理直至验收合格。如15天内甲方未能组织竣工验收的,亦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保管费用,并支付工程余款。

2、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一周内,乙方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第11条 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合同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有争议,先将无争议部分付清,争议部分应在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一周内提出异议。

2、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余款则需付余款利息(年息10%),在甲方未能及时付清工程余款前,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甲方付清工程余款后设备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甲方。

第12条 保修

1、 机组保修期为整机自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按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安装质量(包括零部件如末端设备、水管阀门等)保修一年。保修期从本工程验收通过之日算起。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在工作时间8小时或非工作时间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因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超过半年以上的,工程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但保修期限不应长于12个月。

乙方承诺所承包的工程超过工程合同规定的壹年保修期后,实行终身优惠有偿服务。

六、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13条 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要求调解、起诉的,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__________

1、施工管理部门调解;

2、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好工程:__________

1、双方认为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14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发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支付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施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或发生其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通知乙方并监督其改正,直致令其停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的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条款如下:

1、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2、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超期三日起计罚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偿付逾期违约金,总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工期延误不能超过5天,若查超过5天,乙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的2%给甲方(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除外)。

3、 甲方未能按时付款时,超期三日起计罚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偿付逾期违约金,总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付款期延误不能超过5天,若查超过5天,乙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的2%给甲方。

4、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5、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6、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清合同款项时,乙方有权终止所售设备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服务。合同规定的合同款项目未付清前,乙方所售设备及安装工程的附属材料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7、 签订合同后,若甲乙双方单方毁约,毁约者按合同款10%赔付对方。

第15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向甲方索赔;乙方按合同、设计图纸规范要求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甲方向乙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签证或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审核批准,或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七、其它

第16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灾情况,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每隔3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17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双方认可签证的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8条 合同附件:__________ 空调系统工程安装预算清单。

第19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工程款项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20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订。

甲方(章):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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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最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解读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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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相关条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的全文,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并转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在编在职;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由本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执法实际确定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评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案卷制作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情况,予以配合。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暂扣行政执法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四)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六)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

(七)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八)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九)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决定的;

(十)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

(十一)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十二)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不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执行情况的;

(十四)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决定;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收缴其《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涂改、转借《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同时废止。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解读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1993年12月,省人大会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相比,与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存在许多不尽一致和不相适应的地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总结我省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四十八条,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关于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从20xx年开始,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四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执法理念的创新、执法机制的完善、执法方式的优化和执法关系的和谐。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在总结我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健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为将这一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对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亟需规范的委托执法、联合执法、协助执法、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人员问题,《条例》规定了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条件和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必经程序,并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四是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三)关于行政执法程序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据此,《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此外,《条例》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行政执法证据、听证、送达、期限等制度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行政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严密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处理等作出了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此外,《条例》还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形式和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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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0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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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可以说,《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突出主体责任。《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一举打破“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就必找准责任边界,形成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让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严肃问责”是《问责条例》的重要内容。《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对于强化“两个责任”机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制度上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突出凝心聚力。“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问责条例》的导向。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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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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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顶层设计

“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

“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

“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

党的以来,多次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

——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通过制定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党的以来,党中央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

在党建专家学者们看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谓应运而生,它的出台无疑对保障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发挥重要的规范、引领、督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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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_党建党委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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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 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 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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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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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业公司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条例学习要求,现就本人一年来在履行岗位职责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作自我剖析和述职,不妥之处请大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年来,在公司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理解和大力支持下,结合党员廉洁自律学习活动,通过自身的努力,本人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政策理论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政治修养进一步增强,组织协调能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严谨扎实,很好地完成了交办的各项工作和协管科室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法纪、组织观念,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地拥护党的决定,毫不动摇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做到政治鉴别力敏锐,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严谨,思想道德品行端正。同时,做到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政策法规学习、本职业务学习,加强系列重要讲话及报告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与学习,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方面的学习,学以致用,学有所用,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做到不脱离群众,不脱离实际,工作思路敏捷,协调能力得当。

在履行岗位职能职责方面。积极主动协助主管和分管领导工作,工作中不越级越位,不抢功论好,不争名夺利,任劳任怨履职,尽心尽责担当,最大限度地做好副总工这个参谋助手,按时按量完成好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目标,积极主动协助主管和分管领导的技术管理工作。

在廉洁自律方面。认真履行党章,力求做到清廉、清白、克勤克俭,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组织纪律,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履行党员义务,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工作上坚持做到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勇于担当,广泛团结同志,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观念,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集体的事不做,不信谣、不传谣,自觉遵守公司关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切实做到了重品行、讲纪律、讲原则、讲廉洁、做表率。一年来未发生任何违背组织原则、组织纪律的事情和违法违纪的现象。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和改进措施。全面客观总结本人一年来的工作,不论是自身的本职业务工作,还是协管科室的整体工作,实事求是地说,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公司领导的充分肯定。但是离领导的要求,同事们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工作的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不强,分析产生这些缺点和问题的原因,其主要是自身在思想认识上还有不足,只求完成工作,不图积极上进的认识与观点。借此机会,恳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我多提一些善意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使我在今后的工

作中将更好的取长不短,改进缺点和不足。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努力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新思路,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二要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的实效。充分发挥好自身懂业务、熟路径的优势,努力实现工作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成效。三要加强作风建设,增强为公司服务宗旨意识。正确的对待利益观、权力观,虚心接受意见建议,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做到工作事业不浮于面上、流于形式。四要加强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做到干干净净办事,清清白白做人,勤勤恳恳干工作,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能力与防线,经得起考验,耐得住寂寞,抗得起诱惑。在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上带头做好表率,做人、做事、用权和交友要守住底线,坚决抵制歪风邪气,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在工作生活和政治生活上带头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做到政治理想信仰不变、立场不变、方向不变,尽心尽力把技术管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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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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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本次工程中的权利、责任、义务,确保本次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次 的总费用 万元(人民币),具体分项价款见报价书。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即先期支付乙方工程总款的 ﹪,乙方三日内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进住现场施工,工程完成到50﹪甲方即支付乙方工程总款的 ﹪,工程完成前三天再支付工程总款的 ﹪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清余款。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负责在施工前确定乙方提供 方案。

2、 甲方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施工期间的工作条件(用电、用水、库房、及施工场地和各方报批许可证),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顺延,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3、 甲方负责配合本项目实施期间与有关各装修工种的协调工作。

4、 甲方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装修更改重新改动空调位置,使乙方返工误工浪费材料,应现场签证,双方协商给乙方一定的补偿或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及材料给予增加工程款

5、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完工验收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予以确认签字。如甲方末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验收,乙方视为默认验收合格。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合同要求和实施方案对甲方的 工程进行组织施工。

2、乙方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要求。

3、乙方应当在施工过程中确保自已队伍防火、防盗、防打架生事,事情发生,保持施工现场卫生。

4、乙方负责依据施工工艺,合理组织人员、设备、时间、保质保量完成此项空调施工工作。

5、安全责任:在自行施工过程中作业所造成(非因其它施工单位施工所为)的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工程期限

工程于 年 月 日 开始截止到 年 月 日之前施工全部完成并试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免责。

第七条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2、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可生效。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并结清所有工程款后本合同终止执行。

3、 本合同及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则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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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年学习问责条例最新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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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今年1月召开的xx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将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制定问责条例,是继20xx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中央就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又一重要部署。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为防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权力脱缰”加上了一把锁。

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律执行的主体是全体党员,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就是要倒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领导干部在用权时多一份敬畏和担当,不能再拿纪律和规矩不当回事,也不能再游离于管党治党责任之外了,切实做到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立即处理,严格以纪律为标尺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80多万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将制度执行抓严抓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问责条例作为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只有落地才能见效。如果仅仅停留在有了制度规范,而不去狠抓重抓执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依然难以真正归位到位。要狠抓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各级各地党组织,特别是组织、纪检、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要克服“老好人”思想,以担当精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严字当头、实字打底,抓严管严、抓实抓好,坚持“一碗水端平”,杜绝特殊化和“破窗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执行制度方面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坚决做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让有责必问成为常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无数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将监督管理的网织得越来越密,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最大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的各类悲剧反复上演。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失责就必须被问责。少数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对于班子成员和下属职工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满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实际上是你不好,我不好,大家不好。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将从根本上打破这一“僵局”,这也是倒逼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以及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从而倒逼各级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内问责由规定升格为条例,层级更高,覆盖更广,权威性也更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器,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再加制度砝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只有让问责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地生根,才能真正发挥好重器的重磅作用以及“利器”的利剑作用。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担当精神抓好落实,让问责条例真正发挥治党、管权、治吏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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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1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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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以下详细内容请看: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和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担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及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州(市)财政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第八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九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申请人遭遇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

第十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公民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出具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有县以上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第十二条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民事权益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六)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七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跨行政区域的,可以请求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将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指定下一级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及时函告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受援人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当即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由申请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即将期满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当事人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危险的;

(四)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激化社会矛盾的。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

(二)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

(四)申请事项已超过法定时效的;

(五)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人员,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所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收并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性质、被告人姓名、指定辩护的理由、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执业资格和联系方式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受援人收到法律援助决定书后,应当与决定书载明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提供虚假材料。受援人未尽配合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法律援助。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义务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受援人隐私;

(四)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

(五)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15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法律文书等结案材料。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自审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或者物质支持。法律援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物。捐赠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对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档案资料的查询费、咨服务费、调阅档案保护费、证明费、材料复制费等费用应当免收或者减收。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民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追缴相关法律援助费用。

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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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最新给邻居的留言条例文_留言条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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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给邻居留言条例

三楼的中国台湾朋友:

您好!

我们是生活在一栋楼里的邻里,虽然未曾相识,但最近却常常被您那优美动听的琴声所困扰。每天早晨六点,你的琴声就开始在小区上空飘荡,直到晚上十一点还未停止。在此,我谢谢你的琴声,它不仅陶冶了我的情操,更丰富了小区的精神文化;同时,我也为你勤奋刻苦的精神所钦佩。

现在,有件小事想和您商量一下:你看能不能把你弹琴的时间稍微改变一下呢?毕竟,每个人都需要片刻的安宁。谢谢!

同楼的邻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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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1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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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承包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本地块地处江东,位于甬港饭店以北、甬港北路以东、河流以西,总用地面积约为1.93公顷,分为二个地块。容积率1.8,绿化率30%,建筑密度34%。总建筑面积约5.6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约3.5万平方米,为住宅及其配套设施、沿街商铺,地下建筑约2.1万平方米。土建及水电工程总造价约8千万元,此造价不作为工程款付款依据。

本工程建设单位为置业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土建及水电工程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总承包(不包括甲方单独分包工程)。分包工程价款由甲方按分包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单独拨付由乙方签字付至分包单位。

1、甲方单独分包工程主要包括:桩基、土方、门窗、外墙幕墙、钢化玻璃雨蓬、电梯工程、防火卷帘门、智能化、有线电视、消防、人防、电信、自来水、供电、煤气、公共部位装饰装修、户内精装修工程等必须由专业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2、门窗安装,乙方负责洞口四周粉刷及相关修补,并保证施工质量,如门窗四周渗漏,应由乙方负相应责任。

3、自来水、消防、弱电、电梯、设备、煤气等工程由专业施工队伍分包,乙方预留好水表箱、消防箱、配电箱等洞口,预埋完成后乙方做好四周塞缝及背面修补并粉刷好,并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电梯安装单位在井道内搭设脚手架费用自理。

4、公共部位装饰装修、户内精装修工程等必须由专业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乙方预留好相关洞口,预埋完成后粉刷好,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施工质量。

5、精装修户内分隔墙体及粉刷由乙方施工,图纸按精装修设计图施工。如因市场变化甲方有权对精装修范围进行调整,如部分不做精装修仍按原设计图纸施工。

三、工程款的支付

1、本工程按照“先做后付”的原则支付工程款,在本合同签订后,总承包人收到工程施工图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提供所承包项目的工程预算,经甲方在4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后作为付款依据(工程联系单结算时调整,钢筋量差乙方上报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实调整)。未按规定上报工程预算,甲方有权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款,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工期和影响工程质量,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为保障材料款额、人员工资落到实处,乙方严格按甲方工程款拨付流程(详见流程)规范操作,甲方准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如乙方未严格按甲方工程款拨付流程操作,甲方有权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工期和影响工程质量,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对甲方审核工程进度拨款有异议,应当场书面告知甲方,由甲、乙双方重新核对,核对期间造成资金到位延期由乙方负责,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认额作为付款依据,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工期和影响工程质量,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4、工程进度款支付

4.1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按实际工程量上报(包括单项5万元以上联系单),在15个工作日内经甲方审核后支付审定实际工程量的80%,并扣回当月全额水电费用。

4.2土建符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要求标准(含单体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经甲方、监理、精装修分包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实际工程量的83%,单体竣工验收通过竣工备案证明出具日后一个月内付至完成实际工程量的90%,未办理结算前不能以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或节日来临等为由追加工程款。

4.3竣工结算双方确认后扣除各项应扣、未扣费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保证金),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通过竣工备案证明出具日后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二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

四、工程款的结算

1、工程结算规定

1.1计价依据:《20xx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xx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xx版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取费定额》及浙江省和xx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正刊信息价(综合版)及有关文件;综合费用地下室顶板以下(包括地下室顶板)及地下室顶板以上15层小高层(包括裙房)按民用建筑安装工程二类的中值计取、地下室顶板以上11层小高层(包括裙房)和地下室顶板以上别墅按建筑安装工程三类的中值取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均按中值计取其中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材料搬运费、缩短工期增加费不计取,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取;人工费按甬发改投资[20xx]400号文件调整按定额基价计入直接费,按所承包工作内容的施工工期前80%月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定额人工单价的差额乘以定额人工消耗量计算价差,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价差部分不作为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基数。

1.2工程量计算依据:按施工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和有效的变更联系单按实结算;

1.3、材料价格取定:材料价格(除合同条款明确及甲方定价外)取定依据《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按《xx市建设工程信息》(正刊)信息价实际施工工期前80%月份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进入结算(其中钢筋、商品砼定牌,钢筋、商品砼地下室顶板以下(包括地下室顶板)按各单体开工日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日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地下室顶板以上按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日至主体备案证明出具日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价格采用先后顺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双方协定价。

1.4、施工技术措施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套用《20xx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其他技术措施费按约定计算费用,另外不计取。

1.5、乙方承诺按上述1~5计价原则,最终结算价乙方自愿让利:地下室顶板以下(包括地下室顶板)结算总价下浮12.5%,地下室顶板以上15层小高层(包括裙房)结算总价下浮13%,地下室顶板以上11层小高层(包括裙房)结算总价下浮10%,地下室顶板以上别墅结算总价上浮3%。但甲方定价的材料除外,让利方式为税后结算总价下浮。工程结算总价=[直接工程费 施工措施费(中值) 综合费用(中值) 施工技术措施费 规费 税金 人工费价差×(1 税金)]×(1-下浮率) 独立费 总包管理配合费。合同签订后定额、费率、规费等有关政策变动,不作调整。

2、为便于乙方对甲方分包工程的管理,总包管理配合费和设施使用费收取外墙幕墙工程按8元/平米(按外墙幕墙结算面积)、外门窗按8元/平米(按外门窗结算面积)、精装修和公共部位装修工程按5元平米(按精装修工程套内净面积)进入独立费;防火门、进户门、地下室人防、电梯安装(仅按安装费计取)按其结算造价的3%进入独立费计总包管理配合费和设施使用费;消防按其结算造价的2%进入独立费计总包管理配合费和设施使用费;智能化 电信 有线电视 其他分包工程等的总包管理配合费和设施使用费按建筑面积1元/㎡进入独立费;挖土总包管理配合费和现有设施使用费及湿土排水费等挖土有关全部费用按5元/立方米进入独立费。上述费用包含水电费、场地占用、道路通行、食堂、现场提供仓库使用、水平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人货梯、塔吊)(包括驾驶费)、现有脚手架使用费、与分包方配合及交叉施工的损失费、甲方临时要求的赶工技工措施费,除此之外乙方也不得再向分包单位和甲方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但乙方必须无条件做好各分包工程的配合工作,如乙方应根据自己的施工进度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分包工程进场施工,并承担各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全部责任。上述第、条不包括水电费、具体与分包单位自行结算。分包单位如需生活设施及办公设施用房,应在总承包单位搭设临时设施时统一搭设,费用由总承包向分包方按成本价收取。总承包人在单体竣工验收通过日后(总承包人在施工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拆除前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如精装修、外墙幕墙工程等单位仍需使用的,人货两用梯按10000元/台.月计算。

3、甲方定价定牌材料: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甲方定价定牌的范围进行调整,甲方定价定牌材料及结算方式:

3.1定牌定价材料,具体材料:

土建部分:各类阳台(露台、空调)栏杆、防水材料(各类高分子卷材、SBS卷材、防水涂料)、屋面保温材料、保温砂浆、耐碱纤维网格布、钢丝网、外加剂、粘结剂、勾缝剂、普通装饰材料(地砖等)、油漆涂料(外墙涂料、防霉涂料、耐磨地坪等)、界面剂、变压式排烟道、排气道、排烟帽、排气帽、盖板等。其他各类高档装饰材料如花岗岩、大理石等以及其他xx市和浙江省无正刊信息价的材料和设备。

水电安装部分:甲供材料:所有甲供材料到场后的卸货与保管均由承包方负责,仅计取1.6%采保费,其他费用不计,具体材料有:电表箱、配电箱(含非标箱)等政府部门要求以及甲方要求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定价定牌材料:安装材料和设备包括生活水部分:给水管、排水管、雨水管及配件、阀门、法兰、沟槽配件、水泵、水表及水表箱、铜质水龙头、套管;生活电部分:电线电缆、电线管、金属桥架、开关、插座、灯具;以及其他xx市和浙江省无正刊信息价的材料和设备。

3.2结算方式:定牌定价材料和设备统一按甲方定牌定价采购价×(1 10%)计取不下浮,包括综合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其他一切费用,所有定牌定价材料和设备的施工人工费、机械费等均按03定额及合同执行。

4、甲方定牌定价材料,按施工图定额用量进行结算,实际用量(按供货单位提供数据为准)少于施工图定额用量的,则按实际用量乘以定额损耗结算。

5、工程所需材料信息价套用及定价:

5.1圆钢、螺纹钢按各级别钢筋(Ⅰ、Ⅱ、Ⅲ级钢)综合价;

5.2水泥按70%散装水泥价,30%袋装水泥价;

5.3黄砂套用淡化海砂价;

5.4工程钢砼结构与墙体拉结钢筋采用环氧树脂植筋或砌块墙体采用铁件拉结,按2.0元/根进入独立费结算(包括墙体拉结钢筋范围内所有钢筋或铁件);

5.5所有需做抹灰砼面及加气砼砌块墙面均批刷界面剂,界面剂材料按800元/吨结算;

5.6如天棚不粉刷直接批嵌腻子增加砼板底表面整修费用,按天棚面积乘以1.5元/平方米;

5.7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产生的零星点工,在工程结算时普工按60元/工日计算,技术工按90元/工日计算,工程量以甲方签证的联系单为准;1m3及以下挖机台班单价按900元/台班(机械进退场费不另计),1m3以上挖机台班单价按1600元/台班(机械进退场费不另计);因甲方要求需凿混凝土、墙体的费用为:凿钢筋砼450元/立方米、凿轻质砌体200元/立方米、凿砼或粘土多孔砖250元/立方米。

5.8本工程地下室基坑围护梁工程按地下室顶板以下部分结算办法结算,地下室基坑围护、支撑梁等由乙方负责凿除,凿除及其他费用不再计取。

6、给水管、排水管的管子配件不再另行签证价格,其用量及单价按定额执行,其连接方式的不同,也不再另行调差。

7、水、电费用支付:本工程中乙方所发生的所有施工、生活用水、用电均由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8、结构实体检测、室内空气检测费、保温检测费用乙方自行承担支付(甲方分包工程检测除外)。

9、本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施工机械设备保险等,按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保险由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10、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和结算审计有关约定

10.1、总承包单位应在所承接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并向甲方上报竣工资料,未能按期交接结算资料的,每延期一天按总价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在工程结算申报时,总承包单位应完整准确的上报工程联系单原件,不得涂改,经资料交接后不得补报,其中工程联系单先上交甲方项目部核对并书面确认。

10.3、作为竣工结算的竣工图应由甲方现场监理、工程项目部、技术部认可签字,未按要求编制的竣工图,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竣工决算;预结算书要求规范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算人员资格章,一经上报均不得修改、调换,并完整填写《工程结算资料会审交接单》。未按合同约定的审批程序提交结算资料而造成结算延期或其他后果的应由总承包人承担。擅自更改联系单内容,影响工程造价的,联系单视同无效,不予结算。

10.4、乙方在结算编制过程中应收集完整联系单等结算资料,自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之日起,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

10.5、总承包人应主动配合甲方安排的竣工结算的二审(第三方审计),对于不能主动配合审计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并由总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直接后果。

10.6、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日起,应在5个月内向乙方书面回复,根据审计初稿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乙方收到甲方审计初稿后14天内不书面回复意见并提供依据,视乙方同意甲方的审计结果,按此结算工程款;如乙方有异议,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提交甲方由甲方指定xx市甲级资质工程造价事务所审定。

10.7、总承包人上报的结算经甲方或委托中介咨询单位审计后,对核减金额超过上报总价5%的甲方有权按该超过部分造价的5%扣罚,对核减金额超过上报总价10%的甲方有权按该超过部分造价的10%扣罚,扣罚金额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对于结算精度高(核减金额在5%以内的)能主动配合结算的总承包单位,在以后项目择选中作为优先的重要依据。

五、工程质量

1、凡乙方施工的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如达不到要求,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进行检验,并由甲方、监理方签证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检验机构为xx市质监站试验中心及xx市质监站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中心。

3、乙方应配备与本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常驻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计量员、专职造价员等九大员。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能互相兼职,以上九大员必须在订合同前经甲方确认,并足额到位,凡未经甲方同意,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或擅自调动的,则视为乙方违约。

4、由甲方定牌定价材料乙方应根据自己施工工程的进度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采购,确认材料的质量和价格书。货到工地,由乙方验收材料质量、数量以书面确认。如乙方擅自使用,所造成一切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5、凡甲方直接分包的公共部位装修、精装修等分包工程,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总包责任,促使分包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如甲方分包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标准,总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等级处罚。

6、乙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甲方、设计方、监理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地下室、上部有防水要求的主体结构无渗漏现象,结构实体检测、环境保护检测符合相关规定、轴线、房间开间尺寸、板厚尺寸、垂直度、层高、全高等实测实量符合相关规定。

7、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必须达到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质量等级。未达到或完成上述标准的甲方拒绝会同政府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直至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为止。

8、定期接受甲方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检查、管理、指导,由于乙方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人员的检查、管理、指导及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施工合同质量等级和承诺,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经济、法律责任在内的一切相关责任。

六、工程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为700日历天(桩基施工另计,本工期已包括挖土和做围护),20xx年7月1日左右开始挖土做围护(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具体施工节点按开工报告作相应调整);20xx年1月20日基础完成,建到±0.000;20xx年6月10日主体结顶,20xx年6月15日前,保证外墙幕墙进场施工;20xx年7月1日保证市政、景观、绿化等后续工程进场施工。开工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通过质监站竣工验收为准。)

2、本工程挖土开始之日,乙方必须在当天出具开工报告,否则视当天为开工日期。

3、工期延期签证: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乙方应在七日内要求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总监签字、甲方现场施工员、工程部经理、总工签字并加盖工程联系单专用章,工期方可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无故停工。

4、监理方或甲方发现乙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时有权对乙方勒令停工整改,停工整改时间仍然计入工期,不得作为延期交付的理由。

5、施工期间由于甲方原因要求修改施工图纸增减工期计算:工期增减天数=(合同工期÷最终结算价)×联系单结算价。

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本工程争创市文明标化工地。现场实际施工时,施工方均应按市文明标化工地标准实施。

2、乙方对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甲方要求(详见甲方标化方案)和公司规定组织实施,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随时接受甲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管理、指导,确保安全标准化。坚持安全生产、不准违章操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如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影响人身安全(包括他人)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除承担上级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在内的一切相关责任。

3、乙方对工程的文明施工,必须搞好环境宣传和形象策划,以良好的文明工地形象取得甲方和有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认可,否则必须整改,直到验收通过为止,由此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如发生因不文明施工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等情况,每发生一次按违约处理,甲方根据情况酌情处理,乙方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

5、乙方应按工程要求配备相应的塔吊等施工机械,还应配备发电机以防停电,费用由乙方自理。

6、本工程施工现场只能作为钢筋制作、模板制作、办公场地用,男女厕所按甲方要求搭设,其余临时设施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乙方自负)。

八、违约责任

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机械的到位率、甲控材料付款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并在工程拨付进度款前四次付款时分期押留。

1、质量:保证金为45万元,达到或超出合同要求不奖不罚,并返还保证金,达不到合同要求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支付结算总价的2%违约金。

2、工期:保证金为45万元,工期违约金分两部分,(1)节点工期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每个节点工期延迟一天支付壹万元违约金;(2)合同总工期未按合同工期完成,除罚没全部工期保证金外每延迟一天支付贰万元违约金;提前或按合同工期竣工,不予奖励。

3、文明标化:保证金为65万元,达到本合同要求返还保证金,达不到合同要求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支付违约金结算总价的1%。

4、其余部分如项目经理、施工人员、机械的到位率、甲控材料付款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履约情况,保证金为45万元,如达不到合同要求支付甲方45万元违约金。

5、所有保证金的结算均在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齐各项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通过竣工备案证明出具日后,扣除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

6、乙方向外采购的一切材料和实物、拖欠的货款以及分包工程的拖欠工程款以及人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及其他有关工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乙方自行负责结算和承担。如因乙方拖欠款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无论工程结束与否或拖欠多少,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留纠纷争议金额的款项及诉讼费、律师费,待纠纷处理完毕后根据处理结果与乙方结算。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通过有关执法机构对乙方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

7、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建筑施工需要用散装水泥及多孔砖,使用散装水泥、多孔砖的信誉保证金由甲方代付,竣工验收后乙方必须按图纸施工及时提供相应用量发票和货物签收单,如提供不及时及不齐全,政府职能部门扣留部分金额由乙方承担费用。

8、综合验收前乙方必须按相关要求完成所有应办手续,不得影响甲方的综合验收,由乙方原因造成损失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

9、本工程小高层及高层部分外墙必须采用挑架施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外墙脚手架拆除后乙方接到甲方有关绿化、市政、自来水等配套工程进场的书面通知后,应在7天内及时组织场地内设备、材料退场。不得影响甲方配套工程施工。否则按每天三万元支付甲方违约金。

10、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无故停工达三天以上,且经甲方催促仍不复工的;

(2)、因乙方原因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或文明施工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经甲方通知整改后未能有效整改方案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分包工程的,甲方除追究责任外,乙方还必须支付本工程造价的15%违约金;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冒用甲方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

(5)、其它严重违约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

11、甲方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款项或退还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施工阶段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工程例会、图纸会审等项目经理必须参加,项目经理每星期到本项目现场至少五天,主要施工负责人员必须每天到位,项目经理按甲方规定参加工程协调会,未出席视为违约,特殊情况要书面请假,如有违规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违规支付违约金1万元每次。

九、其它

(一)、甲方工作

1、工程开工前应先完成建筑规划红线以内的“三通一平”以及负责红线外“三通一平”和正常维修。

2、在工程开工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用电源(包括总水表、配电箱)必须满足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量。(但乙方必须上报机电设备的容量、数量。)

3、协议签订生效后十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施工图捌套(包括返回竣工图叁套),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勘察报告以及水准座标控制点)一份。

4、与智能化、电信、有线电视及其他分包工程与甲方签订合同后抄送乙方。

(二)、乙方工作

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进度表:签订合同并提供完整图纸后的十五天内,提交甲方。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形象进度情况、完成产值报表及下月计划完成形象部位下月计划完成工作量预算单计价,并由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

3、对施工现场交通、边路开口、保洁押金、治安、环保、市政、市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相关责任及费用。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乙方应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材料、机械工具布置堆放有序,落实措施做好噪声、纷尘、固体废物排放的监测和记录。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乙方负责做好房屋成品及相关设施移交前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应无偿修复,对特殊设施要特别保护。

6、双方约定应做的其他工作:在工程施工中,乙方工程资料向甲方盖章后,必须留一份予甲方。工程竣工后,乙方根据工程竣工资料档案收集整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乙方必须提交符合归档要求的全套竣工资料叁套,其中一套送城建档案馆归档,另二套递交甲方存档。如提交的资料不规范(甲方分包工程资料应随时配合,及时提供),不准办理工程结算。

7、分包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对甲方分包工程乙方应履行总包管理责任,协助并督促各分包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的规范编制,承担归档要求的责任。

8、乙方负责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古木、并承担相关费用。

9、现场场地临水、临电、临路、临建、施工区域道路清整、场地围档,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费、招投标费、赶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甲控材料管理费、劳保费、采保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已含在计价原则中,小高层、高层均需采用挑架施工,具体措施费用也含在计价原则中,如现场发生扰民费用、环保费、排水费、渣土费、污染费、代扫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与甲方签订的总包示范文本合同仅作为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相关手续办理时用,总包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内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款结算等均按本施工合同执行。

11、乙方对整个工程负责,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现场管理全面负责,统一协调并对分包的成品保护负管理责任。

(三)、监理工作

1、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施工阶段的预算、进度、质量、安全、拨款控制、合同管理、隐蔽工程验收签字、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的施工全过程监理,以及施工结束以后结算控制。

2、每次月进度拨款前,除监理现场人员和总监在工程拨款单上签字外,还应汇总项目经理本月对监理公司提出整改通知单整改情况、材料和工程质量情况、进度情况、安全投入情况等,根据监理月总结报告内容再由甲方审核决定是否拨款。

3、工程结算必须经监理公司预算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确认,否则,乙方工程结算甲方将不予接收。

4、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公司的监督,有权对乙方不符合规范行为进行处罚。

(四)、工程变更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遇设计或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必须经监理公司、甲方经办人员、成本管理部、项目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共同签字,并加盖甲方技术联系单专用章方可接受,并以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非按上述手续办理,乙方可拒绝变更,亦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2、在施工中乙方要求签证的内容(必须注明修改原因、数量、价格),特别是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签证,须经监理公司经办签字加盖公章和甲方经办人员、成本管理部、项目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同时签字加盖甲方技术联系单专用章方可有效,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

3、乙方必须按有效的变更联系单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五)、工程保修与赔偿责任

1、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本工程保修期限,通过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证明出具日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8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专人负责,对反馈提交的问题必须在18小时内予以落实组织人员,进行针对性修补。

3、乙方直接处理因乙方质量原因引起的甲方与业主纠纷,因施工质量如外墙渗水、屋面渗漏、层高误差、楼板裂缝等质量通病造成及墙面保温施工厚度不足,或者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沉降量、倾斜超出规范许可等影响建筑正常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实际赔偿金额。如果乙方不处理与业主的赔偿事宜,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其他损失。

(六)、承诺书(见附件1)

(七)、施工分界面明细表(见附件2)

(八)、市标化方案书(见附件3)

(九、项目总进度(见附件4)

(十)、成品保护: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及物业之前,如发生材料、成品偷盗或损坏情况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且不得以防盗、防损为由拖延工期,因落实保管及防盗、防损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分包工程除外)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商定条款与本合同同时有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十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五份,双方签字并交清保证金后生效,至工完场清保修金清偿。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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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新条例准则考试题及答案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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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答: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44、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45、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46、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47.留党察看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多长时间?

答:两年。

48.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不改应当怎样处理?

答:开除党籍。

4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50.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51.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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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大学生党员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党工团,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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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于20xx年1月1日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党纪党规的最严要求(以下简称《条例》和《准则》)。重修后的《条例》和《准则》从原来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进行约束规定,现扩展到所有党组织、全体党员,体现从严治党的全面性和整体性,是我们党员遵守党纪党规的行为规范。

通过学习《条例》和《准则》,我认为《条例》和《准则》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体现一个“全”字。《条例》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准则》对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提出具体的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后,明白党员的具体行为准则是什么,什么行为是违反党纪党规的,如何才能做到遵守党纪党规等。二是体现一个“严”字。重修后的《条例》和《准则》不仅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圈”作了严格规范,而且对“生活圈”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违反党纪的行为,以实事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严查处,绝不枯息,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是体现一个“准”字。重修后的《条例》和《准则》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个人影响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列入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等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我认为此次重修《条例》和《准则》是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具体体现,为党纪立新规,严明组织纪律,强化违纪查处。只有坚持从制度规则抓起,从源头抓起,才能确保我们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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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年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学习心得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4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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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委监察室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贴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纪律,秉公执纪,勤政廉政,不徇私情。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教职员工联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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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1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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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她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她是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的重要基石。《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让我更加了解什么是共产党员该干的,什么是党员干部所不允许的,下面就谈谈通过此次学习我的所学、所感、所悟。

第一,当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在党风廉政党方面,廉政建设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不解决,最终要导致政党垮台甚至国家灭亡。因此,处分条例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严制党、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分子,纠正不正之风和违规现象,促使党风廉政建设朝着法制化轨道发展。作为一名教师如何做到廉洁自律,我觉得,首先,要努力培养自律的自觉性。其次,必须从最细小的事做起,不取一点一滴的不义之财,

不向家长索取一针一线的非法之财。再次,要公正从教,所谓公正从教就是指对待每位学生都公平公正。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目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为实现中国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时代性,具有科学性,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为我们共同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们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丝不苟,分毫不差。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准则》、《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就是要并能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她是提高各级领导领导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作为一名高校老师,因为你面对的是重塑自我说为当代大学生,他们心存虔诚地来学习,有着纯洁而又单纯的知识渴求,他们举止恭敬于你的修养、学识,所以,面对学生,我认为我们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严三实”,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师风师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勤教为生,廉洁从教,不能以学生送礼不送礼为尺度衡量学生的进退高低,要常修为教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第三,通过学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我认为,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我作为一名教师,只有踏实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才能够让自己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与不足之处,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只有更加的完善自我,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只有严守法律法规,以《准则》《条例》标准约束自身,才能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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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为庆祝国庆56周年 朝鲜举行中央报告大会_经济工作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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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国庆56周年 朝鲜举行中央报告大会

朝驻华大使举行宴会     本报平壤9月8日电  记者赵嘉鸣报道:朝鲜劳动党平壤市委、平壤市人民委员会今天在4·25文化会馆举行中央报告大会,庆祝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56周年。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金永南、国防委员会第一副委员长赵明录次帅等党政军领导人出席大会。 朝鲜内阁总理朴凤柱在大会报告中高度评价已故金日成主席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与发展作出的历史贡献,号召全体朝鲜人民更紧密团结在金正日总书记周围,在先军政治思想的领导下,把朝鲜社会主义强盛国家的建设事业不断胜利推向前进。大会在《金日成将军之歌》乐曲声中结束。 中国驻朝鲜大使武东和等各国驻朝外交使节、国际机构代表和平壤市各界群众6000人参加了大会。 本报北京9月8日讯  记者张静宇报道:朝鲜驻华大使崔镇洙8日在使馆举行晚宴,庆祝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56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热地出席了宴会。 热地在致辞中说,今年是中朝关系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双方正在积极准备共同庆祝中朝建交55周年。不断巩固和发展中朝关系是中国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我们愿与朝鲜一道,本着“继承传统、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加强合作”的精神,为继续加强和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而努力。 朝鲜驻华大使崔镇洙在讲话中祝愿朝中友好关系一如既往,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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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车辆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3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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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结合我办(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五、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六、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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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学习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心得体会,全文共 1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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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就要努力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笔者以为,统筹“三生空间”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以人为本,宜居宜业。城市的本义就是人类生活、生产集聚之地,如果失去了宜居性、宜业性,也就失去了城市最根本的生命之源。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患上了“城市病”,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房价虚高、管理粗放以及入学难、就医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给市民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也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感。因此,我们要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第二,精明增长,集约高效。“精明增长”是20xx年由美国规划协会提出的一种全新城市发展理念,就是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础上,控制城市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和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实现集约高效的精明增长,就必须要适当减少生产空间,适当增加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将不适宜在中心城区的生产性企业搬迁到城市外围的卫星城,让有限的城市空间发挥更大效益。

第三,尊重自然,绿色低碳。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师法自然的理念,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要将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作为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的基本依据,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城市生态红线,防止“摊大饼”式扩张。要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理念和模式,充分利用节水、节电、节能、节地和循环利用技术,最大限度减少排放和污染。

城市发展为了市民,城市发展依靠市民,城市发展成果由全体市民共建共享。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同心同向行动,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体,应当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主导性作用。要把城市规划作为主要抓手,增强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融合”,科学谋划和引导城市发展方向。要把公共服务作为主要职责,推进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均等化水平。要把依法行政作为主要准则,按照法定程序规划、建设、治理城市,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把深化改革作为主要动力,创新城市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市场作为利益调节的主体,应当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城市各类资源要素既具有公共属性,又具有稀缺特点,必须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性,提高城市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比如城市土地是高度稀缺的资源要素,必须通过市场公开出让,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要充分利用市场的杠杆性,为城市建设发展聚集资金聚合力量。比如,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领域应当逐步放开,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要积极引入社会资金,一些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引入 PPP模式。

市民作为监督参与的主体,应当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主人翁作用。全体市民才是城市真正的主人,要积极主动地发挥主人翁精神,参与和监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比如,在城市规划环节,要积极吸引公众参与,广泛开展专家论证,让城市规划更合民心、更顺民意。要加强城市文明建设,热爱自己的城市,维护自己的城市,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努力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为城市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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