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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风险隐患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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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车库买卖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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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简称甲方)

买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车库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车库的基本情况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所有的位于称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房屋所属的车库,该车库位置在靠南侧一排车库从东往西第 号,该车库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销售价格

上述车库售价 元

第三条、费用交接的时间

1、车库电费的交接日期为 年 月 日,此日之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若办理该车库的权属手续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对所出售的车库拥有完全所有权,需给乙方提供上述车库的有关的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无设定抵押、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如因第三人对该车库主张权利,甲方需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本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阿左旗人民法院判决。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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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车库买卖合同书个人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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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把位于________的________栋________号车库卖给乙方,现就有关事项协商如下,共同信守。

一、甲方出售房屋情况

1、甲方出售的车库属本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物业,未到县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车库内的水、电已单独立户,并装有独立的水电表。

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现有车库及其物业现状,并以本合同形式加以规定。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形式、交房方式

1、甲方出售此车库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签本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定金________元,余款于日之内交房时付清。

2、甲方交房时,应把从开发商手中购买房屋的原始发票,合同文本及车库钥匙及水电开户凭据一并交给乙方。

3、甲方收取定金后,应及时清理原来的各种费用,结清之前该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及其相关的各种费用。

4、甲方售房时,应为乙方办理除房产证、土地证等外的相关过户手续,若以后乙方要办房产证、土地证,甲方要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确保上述房屋属本人私产,无产权债务纠纷。自本合同签字之日前,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签定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悔约,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3、甲方售房后若悔约要收回房屋或因产权债权纠纷造成乙方无法拥有或使用该房屋,除了双倍返还本金给乙方外,甲方还要自收乙方购房款之日起至乙方退房时止,按1.5分月息复利计算付给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份。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甲方配偶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配偶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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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露天车库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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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小区楼 号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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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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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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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市清除火灾隐患方案[页2]_活动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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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火灾隐患方案

(三)居住出租房屋。对辖区内的居住出租房屋进行彻底排查,重点整治居住出租房屋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器材、内部用火用电等方面问题。

(四)各类小单位、小场所。对社区、农村个体或者家庭经营的小酒吧、小网吧、小浴室、小足浴室、小歌厅、小棋牌室、小桌球室等小娱乐场所和小旅馆、小餐馆、小商店、小修理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洗衣店进行排查,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隐患。

(五)高层、地下建筑。对本地区高层和地下建筑进行排查,重点整治消防车通道堵塞、举高车作业和扑救场地占用、自动消防设施停用、消防管网无水、水泵房控制开关未设置为自动、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

(六)人员密集场所。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七)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重点检查是否明确和细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违章动火的情况,是否设置了消防救援场地等。

(八)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一步加大中小学校尤其是乡镇、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检查力度,指导学校深化"四个能力"建设;加大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

(九)消防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对出具虚假报告、降低检测标准的等13类情况给予其警告并限期整改、暂停、降级或取消资信证书的处理,对消防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予以处罚。

(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回头看"。相关督办部门加大对政府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确保按时整改、销案到位。对已经整改完毕的单位进行"回头看",巩固成效。

(十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近年来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要进行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部署,确定排查整治重点,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网格,消除盲区。以乡镇、街道行政区为"大网格",以行政村和社区为"中网格",以街区、居民楼院、村组为"小网格",每个网格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员、联络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联络人,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做好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已排查的社区、行政村、单位场所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实行"户籍化"管理,消除检查盲区,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各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联络人名单请于10月底前报"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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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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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全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4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安全工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排查局系统内安全隐患,以自查自纠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平安单位”创建为抓手,广泛深入开展对全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全局平安单位创建各项工作。

二、成立组织

加强对全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股室、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方案制定、日常安全工作督查、安全隐患纠正整改等。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本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等相关工作。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工作动态监控体系,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并详实记录安全工作台账。

(二)摸清底数,分步实施

第一步:全局各单位要在6月10日前对本部门消防设施、电源等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做好安全情况台账登记。

第二步:全局各单位11月15日前要全面推行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局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报和统计分析工作

以市、县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我局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管理系统,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强化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全局安全工作动态,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宣传阶段(4月中旬—5月31日)。全局集中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1号)和《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并于5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加大力度宣传该项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工作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隐患排查,区分一般隐患及重大隐患,并将结果于6月20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一般隐患于每月25日前上报县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实行边治理边上报。

3、检查评比。为确保我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局属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度进行督查调度,并将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20日——11月底)

对局属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作为年度“平安单位”创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全局通报,对责任人问责,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全面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充分调动本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汇报、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治理制度,促使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切实从源头上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理顺和细化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人人参与,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增强全局人员安全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

(四)注重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局属各单位要将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督查监管、争创“平安单位”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共同推进,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契机,推动我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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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春节烟花安全隐患防控方案[页3]_工作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全文共 15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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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烟花安全隐患防控方案

2.销售许可证发放。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 年2月10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县城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费。

3.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 年春节期间允许在我县限制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升空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类等共8大类。限制燃放区严禁销售和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造型玩具类中的枪型烟花。严禁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在我县农村常年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b、c、d级烟花爆竹产品,其产品规格、药量、引燃时间以及包装标志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燃放区严禁销售、燃放a级各类别烟花爆竹产品,特别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礼花弹。

4.允许储存的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的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 年1月23日至2月28日。销售时间: 年1月20日至2月28日。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经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6.限制燃放的时间。 年1月25日至2月28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坚决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烟花爆竹是公共安全和市民燃放安全的最大隐患,严重扰乱了烟花爆竹正常的市场秩序。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1.坚决查堵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入渠道。从即日起,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在进入我县的边界要道、服务区及进入县城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进入我县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力度。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并重点检查运输的品种、数量、路线、时间等,是否与运输证相符。特别是县公安、交通执法等部门,要严格检查进入我县或县城的货车、面包车、卡车等,重点检查来自周边省市等外地的运输车辆,禁绝非法产品流入渠道。春节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商场、市场、村镇集贸市场以及车站、码头的巡逻查控力度,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销售、兜售和携带烟花爆竹行为,确保非法产品不流入市民手中。

2.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销售、储存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行为。春节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加强对集贸市场、出租房屋、闲置的厂房、库房、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清理排查,对无证、无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县安监、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没收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县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县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县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各部门查处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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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情况工作汇报_工作汇报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煤矿,全文共 54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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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情况工作汇报

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情况工作汇报,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一:

自去年11月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的有力指导下,全市上下深刻领会和把握国家总局、省局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始终坚持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作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工作紧抓不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克服临时性思想,杜绝短期性行为,于实处用力,在知行合一上下功夫,不断推动全市煤矿隐患排查理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情况。我市现保留矿井31处(不含川煤集团威远煤矿)。按区域划分,xx县23处,xx县6处,xx县2处。按矿井性质划分,生产矿井 26处,建设矿井5处。按瓦斯等级划分,高瓦斯矿井13处,瓦斯矿井18处。按水患等级划分,极复杂水患矿井7处,复杂水患矿井13处,中等水患矿井11 处。按生产能力划分,15万吨以上矿井5处,10-15万吨矿井10处, 6-9万吨矿井13处,6万吨矿井3处。

(二)安全生产情况。1-5月,我市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1起,同比下降50%;死亡1人,同比下降50%。死亡人数占省控指标8人的12.5%,低于省控目标进度29.17个百分点。目前,我市有21处煤矿恢复生产、建设,10处煤矿停产停工。

(三)行动开展情况。截止目前,我市已基本完成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共排查煤矿企业31处(另排查关闭矿井5处),排查隐患1493条。共复查煤矿21处(xx县10处煤矿长期停产停工,无法进行有效复查),已整改隐患1291条。

二、工作特点

(一)力求组织保障“实”,真正把行动“抓上手”

坚持在组织保障上“上心”。一是强化组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在有关重要会议上专门强调煤矿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及时制定行动方案。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率队检查督导,及

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紧急通知》(省安委[20xx]6号)精神,及时调整市领导定点联系产煤县、县领导定点包矿领导和职责(内安委[20xx]11号),围绕市包县7项、县包矿8项任务,及时对联系产煤县和所包煤矿进行督导检查。二是强化保障。市、县政府及时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大开绿灯”。市政府杨松柏市长亲自过问,安排60万元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专项经费,投入200多万元建成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中心。威远、隆昌、xx县分别安排60万元、23万、10万元专项经费,切实保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需要。三是强化督导。组成有市安监、经信、国土等部门参加的4个督查组,切实加强督导。变“按比例”抽查为“全覆盖”普查,及时开展三轮次每矿不少于两天的督导检查。坚持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多、整治不力、意识不强企业,实行高压督导推动,加大执法力度。深刻吸取xx市xx区“4.27”老林头煤矿、xx市达州区“5.1”茶园煤电有限公司瓦斯爆炸事故教训,从4月28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周的瓦斯专项防治督查活动。组成3个专项督查组,从5月1日起至6月底,不间断开展以瓦斯、水患防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截止目前,全市责令停产整顿矿井2个、停止作业头面41个、限期整改隐患25处煤矿、行政罚款10万余元、市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1处。

(二)力求排查摸底“实”,真正把隐患“找准确”

坚持在排查隐患上“着力”。一是解决“怎么查”。及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和安全监管干部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研究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采取相对集中、分矿分组、先期试点、动态随机等方式组织培训,让每名参与者熟知自查和排查的程序、方法、要求。xx县在排查前依托内江沙湾煤业先期试点,为全县排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进行有益探索。4月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在内江召开的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现场会精神,市安办及时组织三个产煤县、煤矿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合计80余人召开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工作会,针对性地进行“再安排、再部署”。4月16-17日,组织参与隐患排查的监管人员、专家和救护队员67人,再学习、再培训2天,提高隐患排查工作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凸显“自主查”。督促指导全市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逐巷道、逐硐室、逐设备、逐人员”认真自查,不怕暴露问题,敢于揭短亮丑,特别是使一些隐蔽性隐患和长期得不到重视的问题暴露无遗。截止目前,全市煤矿自查隐患 1457条,整改1409条,整改率97%。三是重点“会诊查”。督促要求全市5个排查组,按照“时间服从质量”要求,全过程聘请安全专家技术服务,逐矿不少于3名专家、不少于3名救援专业人员、不少于3天全面排查,不走过场,不打折扣,不留死角。截止目前,全市排查隐患1493条,整改1291条,整改率86%。一时难以整改的均制定了安防措施。

(三)力求整改措施“实”,真正将问题“治到位”

坚持在治理工作上 “较真”。一是明确分类分级。按照采掘、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和其它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按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分级分类建立台帐,实行清单式和档案化管理,为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了详细可靠的决策资讯和监管依据。二是下力逐项整改。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办法,落实资金,靠实人员,明确期限,让每条隐患有人员负责、有时间节点、有资金保障、有责任要求。对每一项隐患实行全过程、全时空闭环管理,逐级报备、严格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组织和开展市、县两级“回头看”、“回着查”,对省安委[20xx]6号文件要求的“十个方面”内容进行专项整治,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无条件“补课”、“回炉”,确保不留下隐患、不留下风险。三是搞好结合提升。把隐患整改与煤矿复产复工、瓦斯治理体系建设、高效示范矿井达标建设结合起来,与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企业安全文化结合起来,与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攻坚战和落实“双七条”要求结合起来,助推煤矿实现本质安全水平大幅跃升。截止目前,全市28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已达三级、1处达二级;10处矿井基本实现采煤机械化、15处矿井实现半机械化,22处矿井实现掘进半机械化;14处矿井建成地面瓦斯固定抽放系统;6处矿井建成瓦斯发电厂,总装机容量7900kw。

(四)力求建章立制“实”,真正让机制“管长效”

坚持在健全机制上“使劲”。一是把握隐患排查治理全时空立制。准确研判和把握隐患存在和出现的时机、时段和周期等特点规律,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确保排查治理在前。二是围绕隐患排查治理全要素立制。涵盖“人、机、环、管”全要素,把人的不安全因素、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技术)缺陷作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使人防、技防和管防有机结合。三是区分隐患排查治理全方位立制。从管理层到操作层,从矿级领导到普通矿工,逐个找准定位,明确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个人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隐患分级分类管理和奖罚实施办法》等,让按岗尽责真正变成自觉行为。我市双鹰煤业有限公司、沙湾煤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全省作了经验介绍。

三、存在问题

(一)隐患复查不够到位。由于部分煤矿春节后至今一直处于停产停工状态,且短期内难以启动隐患整改,因此这10处煤矿隐患无法完成闭合。

(二)隐患整改不够彻底。部分煤矿隐患整改不彻底,同类隐患反复出现或在其他作业区域重复出现,动态排查治理隐患不及时、彻底。

(三)长效机制不够完善。少数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短期治理、轻长远排查,登记、上报、分级、销号等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治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下步工作

(一)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转变思想、提高认识,以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事故案例分析、矿工诉岗危和专题教育培训等多种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安全基础和现场管理,严格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做到“五落实”和闭合管理,防安全事故于萌芽。

(二)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监管执法、汛期专项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要求,采用暗访暗查、专家会诊、联合执法等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隐患自查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顶格处罚。

(三)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以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隐患排查、登记、上报、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煤矿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为主的行政执法排查隐患向企业为主的日常管理排查隐患转变,从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篇二: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山西煤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

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xx]119号),从20xx年11月至20xx年6月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对全市所有地方煤矿进行了全覆盖、全过程的隐患排查。经过企业自查和全面排查、整改复查、回头再查等阶段检查,发现我市煤矿存在依法治矿意识不强、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确保隐患整治彻底到位,现将集中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患排查情况

1、煤矿企业自查自整情况。煤矿企业在20xx年11月组织开展了全面彻底的隐患自排自查工作,共计排查出隐患1121条,无重大安全隐患。

2、全面排查情况。第一轮全面排查工作在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检查了矿井各大生产系统、各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井上井下设施设备及地面相关资料。郊区所属煤矿排查出隐患206条;平定县所属煤矿排查出隐患299条;盂县所属煤矿排查出隐患364条;市直监管煤矿排查出隐患414条,其中重大安全隐患4条(见表一),共计排查出隐患1283条。

3、整改复查情况。第二轮整改复查工作重点围绕第一轮全面排查后煤矿隐患整改情况、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节后复工复产验收情况、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重组整合煤矿“三真”落实情况等重点内容进行了检查。郊区所属煤矿排查出隐患28条;平定县所属煤矿排查出隐患58条;盂县所属煤矿排查出隐患65条;市直监管煤矿排查出隐患176条,共计排查出隐患327条,无重大安全隐患。

4、回头再查情况。第三轮回头再查工作主要检查前两轮煤矿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要求的开展情况、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情况,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隐患再排查。为了减少检查频次,减轻煤矿企业负担,将回头再查工作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上半年质量标准化评级验收工作一并开展。郊区所属煤矿排查出隐患136条;平定县所属煤矿排查出隐患128条;盂县所属煤矿排查出隐患187条;市直监管煤矿排查出隐患151条,共计排查出隐患602条,无重大安全隐患。

二、隐患整改情况

通过隐患排查组第二轮整改复查和第三轮回头再查检查,煤矿企业自查的1121条隐患已全部整改,隐患排查组排查出的2212条隐患,已整改1490条,未整改722条(见表二),4条重大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各排查组已将未整改隐患全部移交县区局及煤运公司,由其进行整改复查。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建设煤矿擅自组织规划区外施工作业,首采面未经批准验收擅自进行回采作业。

2、部分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学历、职称不达标;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配备不足。

3、部分煤矿大型设备检验检测报告过期或检验不及时,日常安全设备检验检修不到位且无相关记录。

4、部分煤矿重生产轻安全,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不到位。

5、应急预案修定更新不及时,未能全部覆盖重大危险源,应急演练未能全覆盖各专项演练。

6、避险系统管理不到位,多数矿井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设施安装数量不足或未处于待用状态。

7、部分煤矿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上有所滑坡、重视度不够,建设积极性不高。

8、采掘工程、水文地质等图纸填图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图例不规范。

9、部分煤矿未能严格执行有采必探、有掘必探的探放水制度,探放水设备和排水设备备用数量不足。

10、部分建设煤矿抽采系统建设相对滞后,未按规定在进入三期工程前投入运行;个别煤矿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中参数不全,报告不准确、不全面。

四、工作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在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将隐患排查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排查电子台账,健立建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各县区局要跟踪落实未整改隐患,督促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及时整改,所有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进行整改复查,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市局,形成闭合管理;

3、各县区局、各煤矿企业要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红线、底线意识,同时各县区局要加大安全检查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督促各煤矿企业坚持正规生产建设行为,强化安全基础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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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市农村信用支付风险防范及处置应急实施预案_应急预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2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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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支付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实施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樟树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支付风险是指由于业务经营不当引发的支付风险,或由于人民群众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误解;或者是有人恶意造谣,惑乱人心等情况引发的挤兑存款,而造成的突发性支付风险。

第三条我市农村信用社必须合规稳健经营,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承担保证支付到期存款(债务)的责任。

第四条我市农信联社必须加强辖内网点资产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的预测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支付风险,确保辖内机构网点的平安和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支付风险的自我防范

第五条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期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改革时期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银监组、市人行、农信联社负责人为副组长,财政局、公安局、银监组、人民银行、农信联社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市银监组),负责我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监控和防范。领导小组实行每月例会制度,讨论和分析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的流动性与支付能力,作出相应的评价,研究拟采取的措施。市农信联社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制定相应的办事制度。

第六条市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各项规定,并按月真实的向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市监管组报送“支付能力测算表”(附件)及相应的分析报告。

第七条各农村信用社要积极配合市农信联社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意义、农村信用社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促进作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创新对“三农”支持的强化与完善,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消除可能产生的各种疑虑。

第八条市农信联社要强化全市农村信用社集中调度资金的力度,提高辖内统一调度资金的能力,从本预案下发之日起,市农信联社要尽快将辖内各农村信用社网点在他行的转存款一律转存联社统一调度。

第三章支付风险的监控与预警

第九条市农信联社要加强对存款的监控,对存款急剧下降的网点列为重要监控对象,并分析情况,找出原因,采取补救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各农村信用社在上报“支付能力测算表”的同时,应对自身的支付能力变化情况作出评价,确定风险状况。

第十一条市银监组、农信联社要将支付风险状况有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列为支付风险关注对象,并及时向其发出“支付风险提示书”,要求其迅速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遏制住风险趋势,解除关注对象。

第十二条市银监组、农信联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信用社,无论是否出现支付缺口,均列为严重监控对象,并及时向其发出“支付风险警告书”,要求其立即上报化解支付风险的整改报告和“支付能力测算表”,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开会研究对策,对问题严重的要下派化解救助工作组。

(1)由于误解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网点有集中挤兑存款的现象,可能产生急发性支付风险的苗头。

(2)由于谣言的流传,造成网点有群众集中支取存款的现象,可能产生急发性支付风险的苗头。

(3)业务经营管理不当,造成严重的资产流动性不足,有下列指标之一情况的,有引发支付风险的可能:

①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25%

②备付金比例=(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6%<3%

③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80%

④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一年以上存款余额>120%

⑤资产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各项存款100%>4%

第四章支付风险的化解与救助

第十三条当被严重监控的农村信用社产生支付风险苗头,或出现支付缺口时,市联社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对产生风险的原因作出及时准确的分析,找出产生风险的根源,进行对症化解和救助。

第十四条若由于误解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出现挤兑存款现象,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公安、司法有关部门现场维持秩序,协助突发支付风险社做好稳定和疏导工作,依法制止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等违法闹事行为,严肃处理违法人员。

第十五条若由于有人恶意造谣*谤农村信用社而产生挤兑存款,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妥善处置,并采取相关形式避谣,尽快消除谣言的不利影响,并要采取果断措施,以对破坏金融秩序造谣生事的人进行法律制裁。

第十六条若由于业务经营不当,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由于第十四、十五条原因产生了支付缺口,可选择以下措施化解和救助。

一、紧急自我调整资产和负债的结构

(1)大力组织存款,压缩贷款,降低存贷比例;

(2)卖出持有的各种债券;

(3)变卖固定资产(处置抵贷资产);

(4)补充资本金(增扩股金);

(5)清收拆放或存放同业资金。

二、由市农信联社协调紧急组织辖内调剂资金救助。

三、必要时紧急向当地人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救助。

四、向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紧急救助。

第十七条突发性支付风险平息后,突发支付风险社要向市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银监组、市农村信用联社报送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的情况、原因、造成的社会影响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樟树市防范处置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支付风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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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操作风险自查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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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市纪委和市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以扎实推进惩治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为重点,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查找廉政风险点,完善防控措施,健全内控机制,积极构建城管行业特色惩防体系,为打造和谐城管、效能城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现将我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党组把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城管执法、市容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及时成立了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迅速召开了局党组会,学习传达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关于开展全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皖廉防发[2019]1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庆办发[2019]7号)精神,明确提出“五个务必”要求,即在思想认识上,务必高度重视,不要等闲视之;在风险排查上,务必深入细致,不要敷衍了事;在风险防范上,务必警钟长鸣,不要麻痹大意;在管理控制上,务必完善机制,不要浅尝辄止;在督查考核上,务必讲求实效,不要流于形式。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有岗位就有风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主动性和坚定性。研究制定了《安庆市城管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分析部署阶段任务,指导督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5月25日,我局召开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动员会,局纪检组长主持会议,学习了全市实施方案,宣读了我局实施方案,局长、党组书记对我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认真编制职权目录和内、外部权力流程图

认真编制“一目录两流程图”,明确职权,规范流程,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是抓好“职权目录”编制。对照法律法规和机构“三定”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全面清理权力事项,清晰底数,梳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权力的外部运行和干部任免、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报销、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权力的内部运行,分类登记,编制完成了职权总目录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权力外部运行和干部任免、财务管理、公务用车等权力内部运行分目录的编制工作,并明确了各项职权的名称、内容、实施依据、承办人员、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切实做到了准确、完整、规范。二是抓好“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和“权力运行内部流程图”绘制。按照“程序法定、流程简便”的要求,对每一项职权,明确办理主体、依据、程序、监督渠道以及办理事项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编制了相应的行政权力外部运行工作流程图。同时,对职权在单位内部运行的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办理时限等进行规范,编制了相应的行政权力运行内部流程图。目前,我局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图已经局党组审核确认,并报市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试点工作办公室备案,待审定后将通过城管网站、城管宣传栏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全方位查找风险点

查找风险点是防范的基础和前提。以工作岗位为点,以各部门工作为线,以全局工作为块,开展地毯式排查,着力实现风险排查全覆盖无缝隙。一是注重分层查找。突出规范权力运行,分领导岗位、中层岗位 “两个层次”,局领导班子带头查找权力及风险点,科级干部做好本部门及个人风险点查找工作,干部职工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进行查找,确保风险点定性有据,定量科学。二是注重分类查找。结合工作特点,针对城管行政执法、市容行政审批、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体制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对潜在的廉政风险进行认真查找,分析细化风险内容和表现形式。三是注重全面查找。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内外结合的方式,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群众帮、集体定和举报投诉、财务审计、执法检查、干部考核、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查找廉政风险点,确保查准找全。目前,正按照要求,根据权力大小、权力行使的的概率等内容,通过集体研究评估,划定风险等级,研究确定每个岗位的防控措施。

四、推进多层次的制度建设

围绕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关防控措施和制度规范。一是推进制度建设。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和审查,认真做好 “立、改、废”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管理方式,努力构建城管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基本构架。二是推进分权制衡。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配置,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市政务中心市容窗口承接与办理分离,城管行政处罚、强制事项实行调查、决定和执行分离,“三重一大”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逐步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三是推进监督约束。完善风险监测、预警纠错等机制,通过自我对照检查、组织监管、社会监督等,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筑牢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三道防线。如在行政许可风险防控方面,向社会公开承诺办事时限、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监督;在行政处罚风险防控方面,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标准,完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复核、听证审查、集体审议和案件三级审核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在人财务管理风险防控方面,制定领导干部外出备案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四是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网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虽然我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按照既定计划稳步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结合行业特色的防腐制度还不够完善,二是对一些基层岗位,缺乏完善的预警制度和问责制度。下一步,我局将认真按照市指导小组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效性,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记风险,不要冒险,力求保险,更好地为推动城管科学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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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区车库租赁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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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一、 租赁地址: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租给乙方使用。

二、 车库区域范围:

该地下车库区域范围以甲方产权证为准。

三、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四年,自

四、 租金:

4.1 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

4.2 租金按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季度首月 日。

4.3 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则按租金的1%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除补交租金及滞纳金外,在未经甲方谅解的情况下,视为乙方擅自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 保证金:

5.1 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

5.2 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将地下车库向甲方移交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后,三天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六、 其他费用:

6.1 租赁期内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单如期交纳。

6.2 租赁期内日常设备、设施的养护工作,照明灯管等易耗品的更换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甲方义务:

7.1 甲方须在合同约定日将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7.2 甲方提供的地下车库,因房屋结构、设施等部位的建造质量原因而造成损坏时,甲方

八、 乙方义务:

8.1 应在车库使用前检查甲方所交付房屋结构的完好以及所配备的设备、设施的完好,如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修复。

8.2 租赁期内应按日常设备、设施养护要求对设备、设施定期保养。

8.3 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应付款。

九、 合同终止及解除:

9.1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协商签订续租合同。

9.2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

9.3 在合同期内,如遇乙方不再担任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经甲方同意后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则视其为违约,按本合同10.1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违约处理:

10.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 元(大写: 元整),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

10.2 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中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其他:

11.1 租赁期间若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或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参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由双方协商解决。

11.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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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露天车库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8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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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乙方所购买车库、储藏室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买的车库位于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储藏室位于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价款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上述车库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元,储藏室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元;

2.上述款项由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内付清。

第三条 甲方交付车库、储藏室的期限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本合同约定的车库及储藏室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四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则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第____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额款项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超过____天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车库、储藏室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车库、储藏室的时间交付,不管是未交付车库或是储藏室,或是两者都未交付,则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第____日至实际完全将车库及储藏室交付给乙方使用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车库、储藏室总价款的.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超过_____天未交付车库、储藏室的,不管是未交付车库或是储藏室,或是两者都未交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交付车库、储藏室之前车库、储藏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交付车库、储藏室之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须保证本合同所买卖的车库、储藏室没有任何产权或者债权债务纠纷,如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的原因车库、储藏室出现产权或者债权债务纠纷的,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3.因车库、储藏室在买卖时未办理单独的产权证明,今后如乙方需要办理车库、储藏室的产权证明,甲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

4.乙方在购买本合同约定的车库、储藏室后,乙方对此车库、储藏室享有所有权,今后与本车库、储藏室发生的一切事项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买卖协议二 卖方:甲,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省________区路单元, 身份证号 (乙的妻子)。 电话: 乙,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省____县镇街号。 身份证号(系甲丈夫)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丙,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省____县竹____区路号身份证号。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所有的____省____县镇建设路花园苑、期工程(一楼)号车库一间,建筑面积为 20平方米。 现甲方决定卖给乙方,乙方明确表示愿意购买。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车库的基本情况

1、室内地面为沙浆找平,室内墙面为搓沙,室外正立面为瓷砖贴面。

2、电动卷闸门已安装,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3、电已经接通,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二、甲乙双方约定车库总价款(包括定金在内),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B10元)。 买卖双方的税收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三、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定金。 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将车库的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用以及用电户头过户到乙方户头上。 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四、甲方必须保证所卖的车库没有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和没有设定抵押、保证不被

第三方追偿及其他影响买方的利益。 如因产权纠纷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给买方,并且甲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五、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并到____县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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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1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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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 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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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财务风险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财务,全文共 1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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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 [201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贯彻《通知》的相关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并有效执行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2012年3月28

日,公司制订了《关于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和工作方案的安排,本次专项活动时间为2012年4月至11月,分为三个阶段,4月至6月为公司自查自纠阶段、7月至9月为实施专项检查阶段、10月至11月为汇总分析和督导提高阶段。

截至本自查报告日,公司完成了自查自纠的阶段性工作,形成了《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次专项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自查内容和发现问题以及拟订的整改措施(包括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报告如下:一、专项活动组织与开展情况

(一)根据《工作方案》,公司对本次专项活动作出如下组织部署:

1、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动员会并作出具

体部署,要求工作小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活动,切实查找存在问题与不足,制订整改措施并逐项落实到位,使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

2、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福建监管局《通知》、《福建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调查问卷》和公司现有的各种财务制度与文件。

3、公司财务负责人布置专项活动工作安排,就自查阶段的分工、要求与时间安排等作出部署,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认真完成自查内容,形成工作底稿和初步自查情况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4、公司审计部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审计计划并及时开展审计。

(二)根据《工作方案》,本次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1、公司财务人员根据《调查问卷》分类整理、汇总自查内容,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报告,逐条检查,详细说明情况,并形成自查工作底稿。

2、财务部经理对财务人员的自查工作底稿与自查结果详细复核,对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提出相应的自查核查结果,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3、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经理的自查结果进行了审核,对自查底稿的内容完善提出指导意见,要求财务部按时提交专项活动自查报告。

4、按《工作方案》要求,财务部将自查底稿与自查报告提交公司审计部。

5、审计部按照制定的审计计划,依据福建监管局相关文件要求对自查报告内容逐项稽核,审查自查底稿并就与财务控制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同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专项活动开展

情况,听取审计委员会对自查工作的指导。

6、财务负责人就自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内容、发现问题或存在的不足、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情况向总经理作出全面汇报。审计部就专项活动的稽核结果与建议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向总经理作出通报。

7、根据自查情况与内部审计情况,形成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二、自查工作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逐项对照《调查问卷》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自查。公司在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性、资金管理和控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设和执行、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规范,同时按相关文件的要求也存在一定不足之处需进一步加以完善,公司为此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认真加以落实。三、自查结果及整改措施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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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车库租赁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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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 号楼的地上车库一个,租赁给乙方使用。

2、该车库租赁期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合同到期时,乙方如需续约,须提前三十天告知甲方,并按市场价重新商定租金。

3、该车库租金共计¥ 元整(大写:元人民币),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完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甲方提供给乙方车库门手动钥匙把,合同终止归还甲方,如出现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和赔偿。

4、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对车库进行任何改建、改造,租赁期间该车库只用于存放车辆或放置无污染、无异味、无液体流淌等对车库不能造成损坏、污损的物品,不用于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不转租第三方;车库及车库门等附属设施如在租赁期内受到非自然灾害损毁或被乙方改建、改造,乙方应负责完全修复或按甲方修复价格赔偿;乙方承担租赁期内车库使用的电费。

5、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保证车库完全符合使用目的,并保证租赁期内没有任何第三方主张该车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否则,甲方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相关费用完全由甲方支付,如因此给乙方造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6、如乙方需要改变该车库用途,必须经与甲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

6、双方违约的处理:其中有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向受损失方支付元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违约方还应负责补足相应赔偿),且受损失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7、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计两页,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承租人):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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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风险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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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沪峰律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委托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处理,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本案和解、一审、二审及执行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更换承办律师。

二、乙方必须忠于甲方的委托,切实履行代理义务,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时出庭或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甲方就本案指定       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系,其联系电话为:

,甲方确保上述联系电话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代为处理执行相关事宜。

五、甲方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乙双方约定本案被告方所赔付的律师费归乙方所有。乙方除收取被告方赔付的律师费外,甲方还需按照实际获得的全部赔偿款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果不足¥      元,则按照¥      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七、甲方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的当日以现金的形式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否则,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律师费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律师费数额的   %.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自行和解结案或单方终止合同的,甲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如甲方未达到伤残级别的,则乙方只收取¥    元律师费。

九、本合同非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需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办律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20__年  月  日                               20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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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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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示的对象

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一般隐患及重大隐患。

二、公示的主要资料、时限

1、一般隐患应公示隐患检查时光、隐患资料、隐患地点、整改目标、整改范围、整改职责人、整改时限等。

2、重大隐患除上述公示资料外,还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应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三日内进行公示,主动理解员工监督,及时公开重大隐患的治理状况。

3、自隐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过程进行公示。

三、公告的对象

隐患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对隐患整改状况进行公告。

四、公告的资料、时限

1、一般隐患应公告隐患检查时光、隐患资料、隐患地点、整改目标、整改范围、整改职责人、整改时限、是否整改完毕及整改目标落实等。

2、重大隐患除上述公示资料外,还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组织验收及县局是否验收等。

3、公告期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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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车库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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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车库受卖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买方所购车库的基本情况:

车库位置:_________________

车库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总价:_________________元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车库壹间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车库的出售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结清。在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由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出具收据后交付车库所有权。乙方在购得车库后,乙方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

四、车库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交付后该车库风险转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车库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车库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气、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车库交付后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该车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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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3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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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为建立安全建设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建设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建设事故,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建立本矿安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等。

组织机构

组长:张君瀚

副组长:白文林张和平王谟白玉国雷志宏

成员:侯志强郑官旺白海军常利军王成荣

白文国弓建伟关文瑞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科长担任,负责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把隐患排查工作贯穿到建设过程中,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带领下,以科室为单位坚持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设备、设施及建设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对每一天排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流程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整改,验收上报,全过程建档。

五、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定期组织一次本矿范围内安全大检查对所查隐患登记建档。

【隐患排查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示的对象

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出的一般隐患及重大隐患。

二、公示的主要资料、时限

1、一般隐患应公示隐患检查时间、隐患资料、隐患地点、整改目标、整改范围、整改职责人、整改时限等。

2、重大隐患除上述公示资料外,还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应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三日内进行公示,主动理解员工监督,及时公开重大隐患的治理状况。

3、自隐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过程进行公示。

三、公告的对象

隐患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对隐患整改状况进行公告。

四、公告的资料、时限

1、一般隐患应公告隐患检查时间、隐患资料、隐患地点、整改目标、整改范围、整改职责人、整改时限、是否整改完毕及整改目标落实等。

2、重大隐患除上述公示资料外,还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组织验收及县局是否验收等。

3、公告期为5天。

【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建设的职责主体,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务必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对日常检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隐患经信息管理员汇总统计,按一般隐患、重大隐患进行分类汇总编号报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经每日安全碰头会研究,制定隐患整改目标、整改人员、整改范围、整改时限,责成一相关负责人员领号督促落实,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状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经营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后,报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予以验收销号,全过程登记建档,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县局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管理员要对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整个过程建立档案,明确登记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所检查出的问题、隐患编号、整改时间、整改要求、整改督办人和整改完成销号状况。

四、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工作要求全矿各科室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坚持谁整改、谁督办、谁负责。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建设方针,落实安全建设职责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增强对隐患的控制潜力,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会议制度如下:

1、各科室务必指定专人,负责将上级和煤矿排查隐患的意见书和三定表、验收表及时送达安检科。

2、属于煤矿“六长”和科室自查出的隐患,务必根据检查意见书填写治理状况表送交安检科,统一登记台帐,做到帐、表、书“三对口”。

3、安检科负责将将各科室报回的隐患分类归档管理,对检查时提出隐患进行分析,确定安全隐患的级别,统计各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新出的隐患。

4、安检科科长负责,每月每旬检查整理隐患台帐、记录、意见书,对一月内未整改的隐患或超过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隐患(历史隐患)要立即送交调度室。

5、调度室负责将安检科移交的历史隐患记录在案,由每一天早7:00在调度例会上通报督促落实,安检科凭主管领导签字的隐患整改验收表通知调度室对历史隐患销号。

6、每月安全例会公司要组织开展讨论安全隐患统计分析事宜,通报一月的安全隐患(包括上级查处的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列入当月安全工作汇报。

8、对重大隐患和不能处理的隐患,务必立即报送安委会。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建设定期检查制度,把安全隐患排查作为主要资料,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整改等工作。隐患排查领导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

二、隐患排查领导组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组织相关职责人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同时对隐患和整改状况进行登记建档。发现重大隐患,矿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重大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目标和任务、方法、措施、经费、物资、人员、时限和应急预案等资料,要做到整改职责、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四、一般隐患由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五、整改隐患的班组在进行隐患整改时,应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建设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建设、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重大危险源等级分类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个性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

每一年至少对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的建设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状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监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计划;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对策推荐等。

四、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1、一级重大危险源务必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状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状况。

2、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3、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状况。

4、务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矿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对本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巡查、登记和上报等。

5、务必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潜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保障措施与程序;

(9)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10)培训与演练。

6、及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并制定定期检测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和职责追究制度】

一、凡日常检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二、由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成员组织坚持每日召开安全碰头会,对每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通报,经讨论研究,确定整改方法,制定整改方案,对其整改善行挂牌督办。

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全过程进行公示,公示资料包括重大隐患检查时间、资料、地点、整改目标、整改资金、整改范围、整改时限、整改督办人姓名、整改目标落实状况及是否整改完毕等。

四、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隐患,督办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状况,由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成员在每日安全碰头会上予以通报。

五、督办人员要高度负责,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要对相关职责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职责追究:

一、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全矿安全建设。

二、对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而检查人员因不负职责未查出的,要倒追检查人员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整改职责人及领号督办人未按整改目标及时限完成整改督办任务的,要严格追究整改职责人及整改督办人职责。

四、隐患排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全矿工作人员务必明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隐患排查程序及各项制度开展工作,确保全矿安全建设,对不负职责、弄虚作假、有制度不执行的人员,一律严格追究其职责。

【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

一、督查组织形式

重点和专项督查由矿长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懂专业、懂技术、懂管理,熟悉煤矿法律法规的业务骨干和老工人,每季度组织不少于2次的重点或专项督查。

二、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资料

重点督查资料:

1、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状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状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建设费用提取使用状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状况;煤矿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状况等。

2、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状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状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状况;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到达“五个100%”状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状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建设要求状况;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状况;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状况等。

5、煤尘管理状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状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状况。(4)

6、火灾防治管理状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状况。

7、防治水管理状况。将“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提升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实状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状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状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状况等。

8、顶板管理状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状况。

9、机电运输管理状况。井上井下双回路供电状况;供电系统“三大保护”状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电气设备防爆状况;照明、信号综合保护状况;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状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状况。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等管理制度执行落实状况;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贮存超量火工品;是否发生火工品被盗或丢失状况等。

11、查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职责书。

专项督查资料:针对重点督查资料中的某一项资料进行

专项督查。

三、督查要求

1、督查组要深入现场,无一遗漏地进行督查,做到底子清、状况明、督查指导有效。

2、每次督查结束后,各参加排查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2、坚持分工明确、责权统一的原则。

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二、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1、研究、拟定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和指令。

3、听取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职责和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的事项落实状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职责。

三、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1、安全工作例会由隐患办公室召集和主持。

2、安全工作例会的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各科室负责人。

3、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状况时,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四、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矿长确定,各相关部门可提前向矿长或透过办公室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办公室召集各部门主持专题会议研究,构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负责部门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状况。

五、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调度室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召开通报会或以其它方式通报贯彻落实状况。

3、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资料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会参加人员原则上务必到会,特殊状况需向矿长请假,无故不参加者将进行严厉批评或处理。

【煤尘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煤尘管理,防治煤尘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2、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

3、井下务必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4、净化通风实现自动化,采区进、回风道、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井都务必安装净化水幕,并实现自动化,水幕应封闭全巷道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冲刷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6、隔爆设施标准化,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务必贴合规定要求。

7、放炮前、后务必冲洗煤帮。

顶板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顶板管理工作,防治顶板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每班在开工前,现场工作负责人务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工作面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消除顶板隐患危险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严禁空顶作业现象。

3、工作面出现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

4、是否坚持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是否掌握老顶活动规律。是否掌握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步距,是否监测支柱工作阻力、顶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缩量、下缩速度及其变化状况等。

5、严禁在空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是否立即恢复或更换。

【瓦斯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通风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检查员是否具有必须煤矿实践经验,掌握必须的通风、瓦斯知识,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2、瓦检员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和检查时间进行瓦斯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风值班室和调度室汇报检查状况。

3、瓦斯检查员数量是否贴合公司规定的人数配备。仪器确保完好,精度是否贴合要求,是否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4、瓦检员是否严格按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规定执行,每次排查检查的结果是否准确的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是否标好原始记录检查路线图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检、假检现象,并是否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原始记录“三对口”对三种记录上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完全一致。

6、矿长、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报表审签制度,对存在问题是否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水害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水害预防管理,强化安全建设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水害隐患类型有老塘水、煤层露头冲击层水、钻孔水、顶底板砂岩水。

二、矿井地测防治水主要负责人对矿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三、职工发现水害隐患,均有权向调度室及相关负责人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四、煤矿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五、矿井地测防治水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并召开分析会议。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矿每月进行对水害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与下月5日前向相关部门报送水患排查记录表。

七、矿组织水害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后由地测科编制水情水害预报,并每月向相关部门报送。

【防灭火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矿井防灭火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灭火隐患排查的范围

煤矿井下的工作面、机电设备、各封闭地点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地面主扇风机房、充电室,以及发生火灾后会波及井下的所有区域。

二、防灭火隐患排查的时间

为了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治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每月由防灭火隐患排查科室组织成员于5日、15日、25日对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地点进行全方位隐患大排查。

三、防灭火隐患排查的资料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备数量、质量,以及存放地点是否贴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查井下电气设备是否有失爆现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违”现象。

6、查矿井消防系统的完好状况,以及矿井防火措施的执行状况和矿井通风系统的完好状况。

7、要从各个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彻底的进行排查。

四、防灭火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要确实加大防灭火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地面、井下、外因、内因各方面进行预防。

2、严格遵守有关防火的规程制度,用心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建设过程中加大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的准备工作。

3、要用心采取措施,预防放炮引火和电器引火,确实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分类编号、登记建档,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定人员,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要申请隐患治理办公室组织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消号。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严格落实,确实保证矿井不发生火灾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

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透过论证确认。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潜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条: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资料;

(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掌握排查治理的资料、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状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状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状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

(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责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

(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状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三)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

(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状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时;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

(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及时实施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资料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状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

(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状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及时关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办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状况;

(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追究规定》(豫政〔20__〕41号,以下简称《治理职责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职责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职责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推荐;

(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构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构成记录备查,理解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治理方案和职责分工,拟就挂牌督办事项,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受理申请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经营,并在媒体上公告治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对已取得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当及时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认定、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掉。

第三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职责追究规定》文件追究有关职责人员的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于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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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的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1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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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报告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教诲局《关于当真清除安定隐患切当作好冬季黉舍幼儿园安定工作的关照》精神,进一步典范美满了各项轨制,建立了安定工作台帐,如今黉舍安定巩固,传授秩序整齐。黉舍蒲月份安定查抄环境以下:

1、宣扬教诲

根据文件精神和校长批示,进一步抓好落实整改、美满轨制,明了责任。我们最终进行了宣扬教诲,黉舍政教处、安定保卫科利用升旗典礼、校园广播、宣扬栏、班级黑板报、主题班会等式样,让广大家生把握安定防备知识,自发做好“防火、防滑、防拥堵践踏、防触电、防盗、防溺水、防煤气中毒”等工作。

张贴了市局下发的“安定简报”,并且在升旗典礼上,要求各班安定委员协调班级安定员(寝室室长)做好安定防备工作,严禁门生“开打趣”行动的产生。

2、安定查抄小组集结对校园到处门生集结的处所进行了完全查抄,看有没有老化用电线路,黉舍内的各种用电办法,消防安定和分散通道,分散唆使标记是不是清楚,楼梯间照明灯是不是齐备有效等。订定了10多种安定应急预案及活动方案,选择此中的2项进行了练习练习,进一步进步了师生的安定意识和应急、自救、自护的本领。

3、强化了交通安定办法。我校近期在校门口划了斑马线,配置了明显的告诫标记,提醒司机和同学加强安定意识,服从交通法则,明白和把握交通安定知识,谨防各种交通变乱的产生。每次周六下午下学时黉舍政教处、安定办老是提醒同学注意交通安定和乘车安定。

4、查抄了特种配置的利用环境,加强了司炉工的培训、办理,黉舍用锅炉符合国度的法则,操纵人员持证上岗,严厉规程操纵。

5、强化了实行室危机化学药品的办理

健康了规章轨制,加强了危机药品的办理,有严厉的采购、入库、建帐、保管、借领、归还等轨制,对易燃、易爆、发射、剧毒物品根据公安、消防、卫生等部分要求法则严厉保存和办理,防备产买卖外变乱,从不让门生参加危机性活动。

6、进一步做好了黉舍安定保卫值班工作

校园安定,校门口是第一关,特别关键。我们当真落实门卫巡查轨制,坚定24小时价班巡查。特别对微机室、财务室、实行室、门生宿舍等重点部位重点防备,带领干部带班,严厉了岗亭责任制,值班人员能坚守岗亭,尽职尽责,碰到题目能及时处理,每天都有一名教师值和保安夜班,其实不停止的放哨校园每个角落。

7、黉舍政教处人员,轮番到门生宿舍值夜班,并把夜间把握的环境,在第二天清晨公告,如许有益于班主任把握门生在夜间的环境。

8、周全查抄,不留死角,黉舍安定查抄小组在此之前进行了两次对安定隐患的排查,杜绝了各种变乱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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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屋及车库买卖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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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 方: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就车库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并作为所有权归属的凭证。

一、双方买卖的车库位于 ,面积 平方米,卖方获得时间 ,所有权证明资料名称 ,资料编码 。

二、车库的买卖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买方交付卖方;车库及车库钥匙由卖方交付买方。

三、卖方应保证对出卖的车库拥有所有权,有权处置该车库,卖方及第三人没有在该车库上设定抵押,等机关没有对该车库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若存在上述情形并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对买方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四、合同生效后,车库所有权归买方所有,买方拥有完全使用权、租赁权和转让权,使用、租赁、转让的时间、价格与卖方无关,但在同等条件下,卖方可以享有优先权。

五、目前,____市房管部门不对车库确权登记;若____市房管部门能够对车库买卖进行登记时,卖方应当配合买方(或者第三方)办理车库过户登记手续。

六、为使服务于本小区的 物业管理公司知晓并对本买卖合同予以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本合同上盖章并填写相应的物权转让登记备案资料。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手印):________ 买方(手印):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卖方(手印):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公司(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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