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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能源汽车买卖车牌怎么办精彩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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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汽车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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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期限

1、甲方将其所有的 车型,车牌号码 ,从 年 月 日时起租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时止收回。

第二条 租金、押金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 元,共计人民币 元,订立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乙方办理租赁手续时需一次性缴纳押金 元。

3、乙方还车时需缴纳交通违章保证金 元,三十个工作日后,如无违章记录即退回。如有违章甲方将代付出交通违章款后余额返还乙方。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35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收 元;还车时,6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天计算。

5、乙方租期满,如需续租车辆,应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允许,方可延期租赁。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6、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7、注:如驾驶员不跟车,必须提供等价抵押。

第三条 甲方义务和责任

1、提供合同规定之车辆,保证其处于适租姿态。

2、确保车辆的手续合法齐全,牌证有效,保险手续完备。

3、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检。

4、乙方租赁其间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事故,甲方提供救援,协助乙方处理,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违章罚款,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情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借、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除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4、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助解决。并承担车辆出险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及车辆折旧费,停驶期间损失费每天按日租金的50%计算;车辆折旧费按保险公司赔付以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5、租赁车辆被盗抢应及时报警、通知甲方,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

6、租赁期间负责保存各种证件,如有遗失,除承担补办证件的各种费用外,并交纳停驶损失费,停驶期间按租赁标准的50%计收。

7、租赁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损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注:还车时暂押现金1000元,如在租车期间没有违章行为,30日内退还。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章)驾驶证号码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车清单一览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车 型颜 色车 号车 况公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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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上海市二手汽车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49 字

+ 加入清单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出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电话:

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租赁协议。

一、承租人租用_________型号护理床 个。

二、租用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承租人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到期前 7 日向出租人提出,否则出租人按合同规定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护理床调回。

三、护理床押金

9000元/床。护理床退还当日退还押金。

四、护理床租金

每月150元/床。从合同生效日起计。租金从押金中扣出。

五、运输费用

协议生效后,承租人负责将护理床运输到家,发生损坏负责赔钱。或者承租人岀运输费用,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负责将护理床运输到承租人家,发生损坏出租人负责。协议终止后,出租人负责将护理床从承租人处运回,发生损坏出租人负责。

七、承租人权利与责任

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护理床的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为保障护理床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合理使用护理床。

八、出租人责任

护理床安全操作方法由出租人负责现场培训。承租人使用该床即表示承租人已经完全学会安全使用该床的方法。护理床的故障维修,保障护理床使用功能。出租人不承担由承租人不合理使用护理床引发的连带责任。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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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货运汽车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17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卖方)_____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_____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车,车号为_____卖给乙方,发动机号码为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颜色为,价格为_____(¥_____元)

二、甲方必须保证此车无盗抢,无诈骗、无经济纠纷,无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有盗抢、诈骗、经济纠纷、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甲方给退车退款。

三、付款方式:乙方首付购车款_____元整,剩余_____元在20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付清购车款。如到期未能付清,甲方将车收回。更名、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从20__年__月__日前该车所出现的欠费、手续不全、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承担;自20__年__月__日后该车所出现欠款、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甲方在20__年__月__日前出现事故由甲方负责,在20__年__月__日之后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时起生效,事后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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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汽车修厂转让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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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方购买的_____ZH-UF超滤净水机机及安装`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下条款。

一、甲方购买乙方系统产品的名称号`数量`单价`金额如下:

产品名称致能超滤净水机一台(产地:_______________广州)

主机型号:_______________ZH-UF2/3

数量:_______________1台;普通冰热饮水机1台(565W);自动供水装备置1套;不锈钢长胫龙头1个(出常温水)。

单价:_______________1160元/台合计:_______________1160元

二、系统产品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送货方式:

1、本合同所签订的产品由乙方于20__________年12月日前安装完毕交给甲方使用。

2、交货及安装地点在甲方指定所在地即办公楼办公室。

3、乙方派专业术人员将甲方购买的产品送到甲方所在地并安装调试完毕。

三、安装系统:

1、甲方负责提供安装地点。

2、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该产品。

3、甲方安排一名电工负责安装供电线路及协助乙方进行布线。

四、货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货款在乙方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支付货款,乙方付清货款后甲方给予乙方开具普通发票。

五.售后服务:

1、产品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产品免费提供1年保修。

2、乙方对售给甲方的产品提供终身配套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包括系统产品耗材供应`定期清洗等。(过滤过程共五级

)第一级PP棉25元,约9T水更换用4个月左右;二级粒状活性碳100元约用8个月;三级烧结活性碳150元约用12个月;四级中空纤维300元约用18个月;五级载银椰壳活性碳150元约用12个月。)

3、保修期内,若乙方提供的产品有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解决问题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4、产品保修采用替换制,当设备发生故障,半日内不可以修好时,即以乙方技术人员带来的无故障的设进行替换,以保证甲方饮水系统正常运行,待有故障的设备修好后予以换回。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能按规定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时间等双方约定的标准交货并且及时安装调试,满足甲方使用目的,除不可抗力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每为合同总金额的1%;

2、甲方在乙方切实全面复行合同义务情况下不按时支付款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每日为的赔偿金额的1%

3、系统出现故障乙方在按甲方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不及时派员进行售后服务或维护的,乙方应该每日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赔偿金,连续一周仍不派员处理的以及系统经常出现故障而得不到乙方妥善解决致使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生效条件及份数:

1、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公单、双方合同签订代表签名时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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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汽车买卖合同-卖方版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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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认可,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自愿将一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出售给乙方。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交价(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乙方预付给甲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元。

该车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以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大小交通责任事故均由甲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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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汽车买卖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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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 (6)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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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汽车修厂转让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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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 东(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市 区 路 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由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丙方与甲方合同到期后,丙方应以乙方意见为主并与乙方协商另行起草合同,丙方不得随意终止、解除与乙方合约,丙方应该根据市场房价调整房租,不可随意调涨房租。不能以任何非正当理由干扰或影响乙方正常营业。若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合同签订日起所产生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甲方在向乙方移交店面时必须保证,在此之前店铺内的所有债务都已付清,乙方不

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日期:

联系电话: 年 月 年 月 丙方签字:日期: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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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江西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JF—2024—002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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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买受人):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证件类型:身份证□ 暂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出卖人):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注:1、合同编号方法:单位简称+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合同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

2、在本合同中需选择的项目,以打“√”为准。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给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首选颜色: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1、车辆成交单价: 元,大写 。(含乙方所在地的交货价及正式完税发票)。数量: 台。

2、其他费用: ,由 方承担。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3、车辆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书(附件二),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乙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②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其他约定:。

4、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 □ 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

□其他约定: 。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1) 100公里 □, (2) 公里 □。

(注: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发票。

(2) 车辆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按约交付车辆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约定的车辆,甲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车价款。

第九条 有关维修、保养

1、生产厂家(或乙方)指定以下的特约维修店向甲方所购买的本合同所述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乙方查询。

维修站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2、 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保养、保修手册进行维修、保养。

(1)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的保修期,为 年或者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如果车辆用于出租或营运则保修期为 年或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或商品车辆交接日期为起算日期,以最后到达者为准。

(2)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公布规定执行或参照保养和保修手册。

3、乙方有责任督促车辆维修站按照保养、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的内容对所售车辆进行保养。

4、甲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属甲方使用不当、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而引起的相关联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乙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2次以上(含2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的保修手册。

6、保修期内,如因自身故障致车辆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天,则保修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重新起计,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颁布的保修手册。

7、保修期中,甲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并经厂家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在 日内(按厂家规定时限内)未能修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向生产厂家主张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

8、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甲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乙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乙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甲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第十条 甲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乙方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在办理上牌入户前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转售所购车辆。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乙方及该车辆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

2、甲方不得故意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车辆上的商标、徽章等标志。

3、甲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且已了解甲方入户所在地对入户车辆的一些限制性法规,保证能够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一切相关的牌证手续,否则因此造成对乙方的任何损失、索赔、纠纷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对于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条款和违约金约定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2、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甲方无法上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地震、暴乱、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或在乙方供应商的工厂内发生的罢工或停工。

5、乙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或要求乙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6、滞纳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佛山市及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佛山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佛山或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对车辆质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双方不能共同确定检测机构的,则由佛山市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该产品手册的技术质量的,鉴定费由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资料

1、甲方联系资料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日间) (夜间)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资料:经双方协商,确认任一方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联系都有效。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日间) (夜间)

传真号码: 工作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3、双方以上的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只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对方,否则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仅作为普通讯息传递之用,建议不作重要事项的通知。

4、由于甲方改变通讯方式,令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提车的,乙方有权保留甲方订购的车辆7天,超过7天乙方可以不为甲方保留车辆,不退还定金。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之日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合同附件:

□ 附件一、商品车辆交接书(共 2 页)

□ 附件二、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共 3 页)

□ 附件三、代办上牌手续车辆交接书(共 2 页)

□ 其他附件: (共 页)

甲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一

商品车辆交接书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甲、乙双方就汽车买卖事宜,曾签订 号买卖合同,现乙方按约把甲方购买的车辆交予甲方,并就有关车辆交接事项作如下确认:

1、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

颜色: 。甲方经过验收,认为上述车辆符合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同意接受。

2、甲方已付清全部的合同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已开具全部发票给甲方。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有提供的请打“√” ,没提供的请打“×”):

(1) 发票 □ (2) 合格证 □ (3) 报关证明文件 □

(4) 商检证 □ (5) 使用说明书 □ (6) 保修卡 □

(7)简易操作手册 □ (8)拓印纸 □

(9) □ 其他: 。

4、经双方确认,在下列完好无损、运转正常的车辆项目右侧打“√”,反之打“×” ,未完善的请补充说明。

(1)外观及漆面 (9)灯光 (17)电动电线 (25)随车饰物

(2)内饰 (10)反光镜 (18)CD (26)

(3)转向 (11)轮胎及备胎 (19)收放机 (27)

(4)制动 (12)雨刮器 (20)点烟器 (28)

(5)手刹 (13)发动机 (21)钥匙及摇控器 (29)

(6)离合器 (14)空调 (22)千斤顶 (30)

(7)排档 (15)门窗 (23)随车工具 (31)

(8)仪表盘 (16)电动天窗 (24)警示牌 (32)

补充说明: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 。

7、 以上车辆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场签定本交接书,签署后则视该车辆已交付完毕。甲方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及风险从卖方(乙方)转移到买方(甲方)。

8、本交接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

经办人:

(单位购车的,请凭委托书派经办人接收车辆。)

乙方名称:(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所属部门:

交接日期:年月日时分

交接地点:

附件二

代办上牌办证服务委托书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甲方向乙方购买了车架号码为: ,发动机号码

为: 的车辆,双方已办理交接手续,现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该车辆的上牌及领取证照的相关事项: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要求代理的打“√”,不需要代理的打“×”):

1、代办银行按揭 □

2、 代办上牌的相关手续 □

3、代办保险 □

4、代办购置税 □

5、代办车船税 □

6、代办养路费 □

7、代办年票 □

8、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乙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简称代办费),合计:¥元,大写:。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银行按揭。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2、代办检测、上牌的费用(已含行驶证等证件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3、代办保险费 元(请注明险种:,保险公司:);保险生效时间自年月日

时 分起生效。

4、养路费: 元。

5、车船税: 元。

6、购置税: 元。

7、注册费: 元。

8、其他: 元,合计约 元。

9、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以上费用按支出凭证向甲方结帐。

10、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甲方预付 元。

2、乙方垫付。

五、委托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特别声明条款:

1、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甲方应自行或委托乙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建议甲方争取在保险合同上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车辆保险,乙方应把保险的有关条款告知甲方。

2、如因车辆管理部门或相关牌证部门或厂家特殊原因导致延迟入户的,不属乙方违约,届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在代办牌证过程中,车辆仍是甲方的财产,甲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有财产的安全。由甲方本人以及甲方委托的除乙方职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时所引起的一切交通意外由甲方负责。

4、如甲方委托乙方职员代为驾驶车辆,双方先明确有关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有义务督促职员遵守交通规则,如因乙方职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意外,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如非乙方职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意外,由甲方承担责任。

5、乙方仅代办有关车辆上牌及有关证照的申领手续,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甲方应一同前往办理有关的业务。

6、在代办服务过程中发生车辆损毁、灭失的,甲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索赔,赔付不足部分如属乙方原因导致车辆损毁、灭失的,则由乙方予以修复或赔偿。

七、在代办上述委托事项时,如有关部门要求车主本人亲自到场的,甲方应配合,否则造成委托事项拖延办理的,不属乙方违约。

八、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如甲方需乙方代为保管车辆,则乙方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手段保管好甲方的车辆,如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伤的,由乙方负责修复。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乙方的损失。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代办上牌证照的服务中途终止的,应承担甲方的损失。

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委托业务无法进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尽早通知对方,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把对方的影响减到最低。

十、乙方完成上述委托事项后,与甲方办理车辆及有关证照的交接手续。双方另行签定车辆交接书。

十一、其他约定:

十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后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委托书具同等效力。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消委会、工商部门投诉,也可通过佛山或 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名称: (盖章)

经办人:

电话:

乙方名称: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三

代办上牌手续车辆交接书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甲、乙双方就汽车买卖事宜,双方签定 号买卖合同,乙方已把车架号码

为: ,发动机号码为: ,

品牌及规格型号为: 的车辆售卖给甲方。双方已按合同的约定办理了商品车交接确认手续。其后,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上述车辆的上牌办证的有关手续,并签定了有关委托书。乙方已办妥甲方委托的上述车辆的牌证手续,现把有关车辆及文件交还甲方,双方确认如下的交接事宜:

一、乙方把如下的甲方的车辆交付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 ;

颜色: ,车牌号码: 。

二、乙方把如下的文件、凭证及收据移交甲方(请在有提供的项目打“√”,没提供的项目打“×” ):

(1)发票 □ (2)合格证 □ (3)报关证明文件 □

(4)商检证 □ (5)使用说明书 □ (6)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

(7)简易操作手册 □ (8)拓印纸 □ (9)行驶证 □

(10)车船税证及收据 □ (11)车辆购置税证及收据 □ (12)保险单 □

(13)保险发票□ (14)临牌 □ (15)身份证 □

(16)暂住证 □ (17)户口簿 □ (18)营业执照 □

(19)定编手续 □ (20)组织机构代码证 □ (21)路桥费证及收据 □

(22)年票及收据 □ (23)行驶证的代理证 □

(24)其他:

三、乙方把如下的随车附件移交给甲方(有的打“√”,没有的打“×” ):

1、 车匙 套 □ (已含摇控器 □ ;不含摇控器 □)

2、 前后车牌号码牌 □

3、 随车工具 □(包括: )

4、 千斤顶 □

5、 点烟器 □

6、 警示牌 □

7、 内饰 □(包括: )

8、 其他: 。

四、双方交接时,甲方检查车辆的如下项目或性能,请在完好无损、运转正常的项目打“√” ,反之打“×” 。

(1)外观及漆面 (9)灯光 (17)电动电线 (25) 随车饰物

(2)内饰 (10)反光镜 (18)CD (26)

(3)转向 (11)轮胎及备胎 (19)收放机 (27)

(4)制动 (12)雨刮器 (20)点烟器 (28)

(5)手刹 (13)发动机 (21)钥匙及摇控器 (29)

(6)离合器 (14)空调 (22)千斤顶 (30)

(7)排档 (15)门窗 (23)随车工具 (31)

(8)仪表盘 (16)电动天窗 (24)警示牌 (32)

补充说明:

五、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

六、其他交接事项(有的请直接填写,没有的请打“×” ):

·外贸合同样本 ·维修合同样本 ·购房合同样本 ·合资合同样本

七、双方就以上物件交接事宜当场验收无误,双方签定本交接书。签署后视上述车辆交付完毕。

八、本交接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

经办人:

(单位购车的,请凭委托书委托经办人接收车辆)

乙方名称:(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交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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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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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拥有房屋性质为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屋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且甲方向__村民委员会购买该宅基地的建房配套款24万元的发票现。乙方以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情况及风险作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家庭所有的位于成都市__号共六层的房屋及其附属配套装修和设施以人民币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为表示购买该房屋诚意,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日内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元,该定金折抵购房款。如甲方反悔对本协议反悔,则双倍向乙方返回;如乙方反悔,甲方则不予退还定金。

三、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配合协调乙方到方碑村村委会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甲方交付房屋的当日,乙方以银行转款方式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购房款,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据。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该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乙方购买该房屋后,因该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拆迁补偿手续事宜。

六、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应向村集体备案登记,协调村集体不干涉阻碍乙方买受该房屋,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该房屋,并将水电气等户头过到乙方名下。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房屋,甲方如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2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约时,甲方应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及支付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3、如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或使用的,相应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4、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九、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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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汽车销售暑假实习报告范文_实习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2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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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暑假实习报告范文

首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性质,所以我很兴奋。虽然我所学专业国际经济贸易和销售的汽车和专业,我很奇怪,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我们必须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利用在深入了解各方面的工作。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锻炼了我。适用的理论知识,在学校里学到的理论知识,实践的客观现实,使他们能够有它的用途。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通过这次实习,学到了没有在学校里学到的几件事情。不同的环境,接触的人,并从事物的本质是不一样的。从实践,学习和实践来学习学习。和的经济在中国的“入世”的快速发展,国内和国际经济已成为日益变化的每一天,新的东西,同时越来越多的机会,更多的挑战,前天,但知识要学习今天已被淘汰,外部标准,中国的经济和人员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我们不只是学会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而是要保持在中学生活的其他知识的做法,继续武装自竞争方面突出自己,表现自己。因此,我们已经学会了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但毕业后工作不一定是做我们专业的工作。然而,不同的职业,但一些任何业务一样,你应该联系的各种客户,同事,监事和其他复杂的关系。不管是什么工作的竞争力。他人在竞争中学习先进的,我们还必须继续学习如何做人,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这一次,在实践中,从别人,虽然我只能帮助接听电话,数据复制,整理文件,发票,等等,但我觉得工作气氛,所以我很高兴,这是无法在学校的感觉。在此期间,我主动尝试推销员的味道。我回答的车辆配置是不是不够全面,或者是有人帮我,但我学到了很多,在此过程中,车辆的销售。在销售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是必要的。作为一个服务行业,顾客是上帝的态度,以获得更多的利润,这是必要的,以增加销售。这就要求我们想客户之所想,客户渴望提高语言文明服务质量,热情周到的款待,尽可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我看着怎么卖汽车修理厂的工人,那些未能在汽车故障诊断。在这里,我很欣赏的喜悦和烦恼的上班族,忙碌的上班族,学生一样期待着假期。总是渴望离开他们的父母的保护伞,闯荡。现在看来,想你是有点幼稚,社会的竞争压力是非常好的。就业,就业是很困难的,你必须要找到一个非常满意的工作是不容易的,创业谈何容易。在实践中很短的时间内,所以我有一个新的位置,他们的目标。许多学生感到困惑,他们的职业意识的缺乏,并没有一个合理的规划自己的未来,像无头苍蝇,不知道学习专业沙涌,可以做。这种盲目的,所以,一些学生的自我放纵,颓废。因此,我们有合理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自己的规划,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通过即时了解他们的专业理解这个社会的社会实践。而不是一味抱怨。应该循序渐进,以提高自己的能力,锻炼自己,让自己成为社会中最优秀的人,为社会服务。这也使我把自己的,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挫折的心态,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与陌生人沟通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应作出不懈的努力。这些都是缺乏一些能力。在未来参与就业,必须有一定的能力。因此,下一次,我有一个新的动力。

我有一个新的理解他们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我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道德,智力和身体发育,以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广泛的知识,能力,和高品质,丰富的功能倍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创新性的国际经济和贸易等领域的先进应用,复合材料的专业知识和意识。学生学习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邻的深专业学科的基本知识,能说流利的英语,掌握教学业务的国际贸易的基本方法的理论基础科研能力和国际合作。毕业生应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原则,政策和法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流利的英语,能够阅读英文书籍和资料;听,说,读,写和翻译能力,更坚实的经济管理,中国文字,数学,计算机技能基础,更广泛的知识,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社会活动,从事相邻的作战能力和质量,以适应??实际业务的外贸和经济工作。在如此高的需求,无论他们在这方面,今后的工作或相关工作。现在我要做的就是把握自己的专业知识,以提高他们的沟通技巧的公司,也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弥补自己和社会之间的差距,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这种做法,我我在我生命中第一次薪水,我学到的辛勤工作,在这个社会中赚钱,只要为你付出,就会有收获今年夏天的收获远远大于我的工资,但这些学校是学习社会经验的命运我的生活。实践结束后,许多人感到更接近了一步了解这个社会,了解自己的一步。深化社会实践和社会的感情,和社会的距离近,而且开放的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增加的能力,以进一步澄清木材道路,我们的青年学生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学习和教育,在课堂这个广阔的,我们生命的价值体现在未来更激烈的竞争中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我没有这个机会,让我从实践和培训。增加知识,超过一个月的实践,我也知道很多真理,让我更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和缺点,所以我必须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以提高他们的素质,研究硬的,短期的社会实践他们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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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名牌汽车租赁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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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事宜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及规格

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车辆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

2。乙方承租的汽车产商为_____________、型号为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时间

1。租金标准:如乙方系短期租赁(租期在一个月以内的),每辆车每日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含:______________),此价格为含税价。如乙方长期租赁,则每月每辆车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含:______________),此价格为含税价。

2。支付方式: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如乙方选择转账方式支付,则甲方指定银行账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 ;账号: 。

3。支付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应付给甲方当月的实际天数租金,以后应在每个月的______日前付清下一个月的租金。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自己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有权依法对外出租车辆,其所有的营运手续真实有效。

2。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给乙方,并保证车辆在交付给乙方时系安全合格车辆。

3。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全部租赁手续。

4。负责缴纳车辆保险,如租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保险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租期超过三个月的,乙方应按照比例分摊保险费用。

5。有权依照监督检查乙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车辆;

6。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办理保险理赔;

7。乙方如使用租赁车辆进行犯罪活动或者违法情节严重并给甲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车辆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自己具备驾驶资格,积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车辆。

3。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保险费:

4。乙方不得将车辆转租或者有偿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如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及保险公司均不承当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如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联系甲方和保险公司,否则甲方免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有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予以对方赔偿或按双方约定赔偿;

2。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按规定交纳租金,乙方如逾期缴纳租金的,自逾期缴纳租金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_______%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超过15日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车辆,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的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驾驶证等证件仅进行初审,乙方保证自己提供的所有证件均为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立即归还车辆,如超出期限归还的需按规定补交租金。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应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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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产品采购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1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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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供方授权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方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单位复印机采购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X年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品目、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

二、保修期: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条款。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1.装箱单。2.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异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授权公司投诉( );3、向财政部投诉( );4、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授权公司投诉电话: 财政部投诉电话: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须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 供方

需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章)供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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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货运汽车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2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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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a、申请仲裁。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a、上海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a、车辆交接地人民法院 b、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c、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附件二、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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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49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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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三)暴风、龙卷风;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二)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车辆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加扣免赔率不超过30%。但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九章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第十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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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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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

车号: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 (拓印粘贴)

底盘 号码:____________ (拓印粘贴)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车款人民币________元。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笔车款和其余部分车款。

第三条: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当日付定金________元,三日内再支付第一笔车款现金 万元;其余部分车款在该车办理转户手续前全部付清。

第四条: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无瑕疵的车辆及随车工具。瑕疵保证期为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并且保证将该车全部所有权交付甲方,不得设置抵押,质押等,他人对该车无任何权利要求。如有瑕疵,依照

第九条执行。

第五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 乙方(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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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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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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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汽车经营性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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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

甲方就_________________摊位经营一事,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商活动后,委托乙方经营期中的_________个摊位(具体位置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责任,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一、业务名称:____________摊位经营(附:《____________招商说明书》)

二、1.经营地点:____________个摊位。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经营品种及单价:____________

三、1.经营期限: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营业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营业额每月向甲方缴纳10%的资产使用费和资源费;乙方按营业额每月向甲方缴纳3%的管理费。

2.乙方按月总营业额的5%于每月底提醛交纳给甲方用于公共部位的卫生、保洁、水电等费用。

3.本合同所指的月结算周期是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结算时间为次月10日—12日,节假日顺延。

4.乙方承担经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员工工资及所有相关规费。员工待遇及有关规费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5.合同第一年不设最低营业额,合同第二年每个摊位必须保证年营业额达到贰拾伍万元,若年营业额未达到贰拾伍万元,乙方应向甲方补足按此标准缴纳的所有费用;合同第三年每个摊位必须保证年营业额达到叁拾万元,若年营业额未达到叁拾万元,乙方应向甲方补足按此标准缴纳的所有费用。

6.甲方同意乙方用原材料发票、人员工资等有效凭证向甲方结算有关费用,收据的结算额度不得超过营业额的30%。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及相关条件如下:

设备名称、数量及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行购买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必须根据本合同规定,及时与乙方进行结算。

3.大厅空调开放时间由甲方视情况决定,乙方不得干预。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主要用于设备设施保证、饮食卫生保证、合同有效履约保证等

2.乙方所经营的摊位由乙方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乙方不得再度转包给他人,否则,立时终止合同,扣除押金壹万元。

3.乙方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及其价格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能经营,否则视为违约。

4.乙方必须安全操作,做好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工作,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私自向顾客收取现金等,均须通过甲方所提供的窗口机、收银机及其票据进行结算,否则视为违约。

6.乙方在经营期间,在校外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与任何企业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关系,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视为违约。

7.乙方要求的退场,必须提前30天告知甲方;甲方要求乙方退场,必须提前30天告知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双方同意起五天时间内结算一切费用,完成一切退场手续,向甲方如数交还所借用或租用的设施设备、工具等,若有缺损,原价赔偿。

四、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后,各摊位自行采购的物品自行带回;

2.各摊位装修不能拆卸,甲方不负责赔偿;

3.各摊位工作服自行带回,不作退还处理;

4.水电费结清后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叁万元,在合同正常终止一个月内,全额无息退还。

2.本合同附《美食广场摊位管理办法》、《饮食安全责任书》、《生产安全责任书》各一份,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5.本合同共三页。

6.末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提交临安市当地司法机关解决。

7.合同的订立、效力、结算、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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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合法车牌出租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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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车牌承租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车牌拥有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参加北京市小客车牌照摇号并中签。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车牌租给甲方使用。

现就租赁汽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配合甲方于租赁期内的一切可能使用身份证和操作时的帮助。

甲方负责支付购买型号为的车辆的一切费用;

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号为的车牌。

二、租赁期限及费用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租赁期限为年,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乙方提供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给甲方使用,租赁费用为____元/月,共计____元,大写人民币:。根据协商内容甲方付给乙方元押金。付费方式为。若因延误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收回汽车牌照的使用权。期间乙方不可中断租赁服务给第三方使用。

三、双方权力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与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积极配合甲方购买车辆。购买新车手续办理完成后,身份证归还乙方。车辆购买后在乙方名下,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想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乙方若因债权债务问题,引起车牌的连带责任及纠纷,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2.租赁期内,车辆产生的一起费用及债务、违法罚款均有甲方承担,乙方只负责提供汽车牌照,不承担任何义务处理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务、违法罚款,甚至法律责任。

3.车牌在租赁期间甲方所购新车必须在上车辆全险作为安全保障,应为该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伍十万元)。使用租赁期间如甲方不购买全险则算甲方违约。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有甲方承担进行损失赔偿的责任,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不承担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的责任。

4.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车牌照,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抵押该车等。如甲方私下转让、转借及出租或抵押该车给第三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债务或出现交通事故,全均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收回车牌使用权,合同终止及办理车牌转出手续。

5.在租赁的使用过程中,甲方如遇到紧急情况需通知乙方,比如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妥善保管车辆证件等手续。

6.租约期满后,如双方解除协议,甲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甲方带齐相关文件和协议书,收据等,归还给乙方,同时如有车辆违法等罚款由甲方承担,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车辆手续。需延期者,需事先致电乙方,并告知需延期的时间,以便乙方重新安排其他租赁业务。若甲方逾期未归还,每天甲方以全年租金金额的10%支付乙方滞纳金;作为赔偿。

四、合同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限截止至甲方归还乙方车牌照为止,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后生效。

3.合同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方式: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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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个人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0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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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中介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房地产交易委托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 单元 号房,共 套,为 砖混 结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住宅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第二条 记价方式与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计算房屋价款:

1、按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单位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大写) 。

2、按【套】计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中介方与乙方约定 打包 方式计算:乙方直接一次性付给金林地产元,委托金林地产全权代办,由金林地产代乙方打首付款 给甲方后(不包含押金贰万元),金林地产为双方代办房屋产权过户,待房屋产权证下来后,乙方向银行作抵押贷款元整,银行打尾款给甲方,乙方按期还银行本息。

3、金林地产为乙方办理银行按揭和产权证过户,其打包费用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甲、乙双方在签本合同时,----地产代乙方付首付款捌万元交给甲方,结余款冲抵产权证过户费、银行按揭代办费和中介费。

第四条 交付期限

甲方收到银行按揭的尾款后,7日内必须到金林地产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并将钥匙转交给乙方。

第五条 办理银行按揭业务

银行初审成功时,金林地产代乙方付款 给甲方,同时金林地产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和银行按揭业务,按揭贷款 。

第六条 办理产权证登记

1、金林地产在签订本合同后 15个工作日 内,必须办理好房屋产权证过户给乙方,并将房屋产权证转交银行办理按揭等业务。

2、甲、乙双方必须配合金林地产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银行按揭等相关手续。

3、银行按揭办理完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以邮政银行的审批电子函为开始计时,金林地产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产权过户,如任何一方拖延,都必须向另外两方赔偿 每日定金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金林地产通知甲、乙双方签字过户时,甲、乙双方当日必须到场,如某一方未到场,属于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另一方赔偿 定金1.5倍的 违约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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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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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满足甲方用于技防工程设施的需要。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13200.00元。

第二条:订货明细

第三条:甲方定货价格享受乙方的工程优惠价格,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防范强制性认证》质量标准的技防产品,对非人为损坏产品,一年内免费更换,两年内免费维修(收取材料费)。本合同售后技术支持响应时间48小时内。

第四条: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即组织生产,并保证在15日内安排发货。在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甲方验收货物后付合同总额的90%,产品系统调试开通,经技防验收合格后,甲方必须3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甲的付款方式可采用银行汇票及现金结算。逾期付款的,乙方将按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并有权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系统产品进行处理。(特别约定除外)

第五条:甲方产品安装到位,由乙方先行对系统进行检测确认系统可以正常使用后,经相关部门和技防验收合格后,甲方才能正式使用该系统,本合同第四款即开始生效。若甲方未经检测和乙方同意前擅自使用该系统,造成系统瘫痪和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均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同意为甲方免费培训安装产品的技术人员,并在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同时提供符合产品说明书所描述的性能产品,不接受对产品性能的更改。

第七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单方面终止履行(除法律规定不可抗因素外),违约方须一次性向另一方赔偿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全部结算以后作废。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委托人:委托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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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汽车电机电器产品买卖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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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电机电器产品买卖合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适用车型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条款

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按 “汽车电器设备技术条件”执行。

2.出卖人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 年。

3.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4.运输方式: 路运输。运杂费负担:运费及市内运杂费、保险费由买受人负担。

5.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6.包装纸箱按gb6544-86瓦楞纸板,gb6543-86瓦楞纸箱bz237-86标准,木箱按bz238-86,泡沫包装按bz239-86。包装费由出卖人负担。包装物不回收。

7.买受人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买受人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十日内通知出卖人,并附商检报告。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

8.结算方式: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结算期限:

9.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于合同履行前二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变更事宜,依法律规定。

10.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其它约定事项:

季 二

季 三

季 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章)

买受人

(章)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地址

邮编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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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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