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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尝百草的故事全文【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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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场礼仪的小故事

范文类型:礼仪,全文共 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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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的重要

曾有人做过一个实验:组织三组人,让他们分别沿着十公里以外的三个村子步行。第一组的人不知道村庄的名字,也不知道路程有多远,只告诉他们跟着向导走就是。刚走了两三公里就有人叫苦,走了一半时有人几乎愤怒了,他们抱怨为什么要走这么远,何时才能走到?有人甚至坐在路边不愿走了,越往后走他们的情绪越低落。

第二组的人知道村庄的名字和路段,但路边没有里程碑,他们只能凭经验估计行程时间和距离。走到一半的时候大多数人就想知道他们已经走了多远,比较有经验的人说:“大概走了一半的路程。”于是大家又簇拥着向前走,当走到全程的四分之三时,大家情绪低落,觉得疲惫不堪,而路程似乎还很长,当有人说:“快到了!”大家又振作起来加快了步伐。

第三组的人不仅知道村子的名字、路程,而且公路上每一公里就有一块里程碑,人们边走边看里程碑,每缩短一公里大家便有一小阵的快乐。行程中他们用歌声和笑声来消除疲劳,情绪一直很高涨,所以很快就到达了目的地。

大道理:

当人们的行动有明确的目标,并且把自己的行动与目标不断加以对照,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进行速度和与目标相距的距离时,行动的动机就会得到维持和加强,人就会自觉地克服一切困难,努力达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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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诚信的故事心得六百字以上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全文共 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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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就像一朵花儿,在我们心中美丽开放;诚信就像一颗繁星,在我们心中闪闪发亮;诚信就像一条小鱼,在我们心中快活的游来游去;诚信就像……可是,那一回我却把诚信丢了。

那是我还在幼儿园小班的时候,在老家发生的事情发生的事情,在一个寒冷的冬天发生的事情。这件事情我至今都难以忘怀。

在老家,每每一到冬天下起了大雪的时候,我居住的房子大门口就经常会出现一些卖烤玉米、热茶叶蛋、热大饼等等之类的人。在一个星期的星期四,我从幼儿园放学归来,路过一个卖烤玉米的小店,闻到玉米的香味,我的口水当场流下来了。接着,我急急忙忙地向买烤玉米的老奶奶要了一个烤玉米,然后马上开吃了,连钱都没有付。吃到一半,才想起来要付钱。

于是,我开始翻口袋,可是我翻了好久都没有翻到一毛钱,于是急忙向买烤玉米的老奶奶道歉。这个老奶奶很和蔼、慈祥,非但没有骂我,还说:“没有关系,没带钱嘛,回去拿了再给我吧,我在这等你。”我听了,一边道谢,一边飞奔回家。一到家,我就急冲冲地跑进房间,东翻翻,西翻翻的找钱。可是找了好久多没找到一分钱。

正巧这时一个平时非常要好的朋友来找我去玩雪,我就把找钱的事抛之脑后,和他一起去玩了。玩完回到家见到奶奶之后,才想起来还没有找到钱去给哪一位没烤玉米的老奶奶。于是,我就找奶奶要了五元钱去给那个老奶奶。可是,等我到时,老奶奶早就走人了,我的玉米钱也就没给老奶奶了。我就又想到:“没事没事,反正那个老奶奶明天还会来嘛。明天再把钱给那个老奶奶也没有事。”想到这里,我就回家了。可是,之后我再也没有见到这个老奶奶了,也就没机会把钱交给来奶奶了。

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一个道理:诚信有时就是一个坚决的约定。定下来要今天完成的事,就得今天完成。定下的契约,不取消它,就得照办。定下的交还日期,就得按时还。如果你不守诚信,把诚信丢了,那么你将度日如年、心神不定、心不在焉、寝食难安……

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可是却非常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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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全文共 42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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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1986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以下简称集市),根据《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集市规划和建设

第一条 集市场地必须纳入上海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集市场地规划按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应当按公建中心菜场使用面积的50%另行配建室内集市商场。

(二)旧城区改造,应当根据改建基地的条件,配建面积适当的室内集市商场或者棚顶集市商场。

(三)郊县,可以根据县属镇每2万人建1个集市,乡镇和新建农村集镇每镇建1个集市的原则,进行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另外规划设置专业或者批发市场,并配备必要仓储、住宿等服务设施。

第二条 集市建设资金和材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筹集。

新建住宅区和卫星城镇集市的建设资金和材料应当纳入公建配套计划内。

集市商场内的柜台布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从集市管理费收入中支付或者用集资办法解决。

第三条 设立集市,按《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暂时不能迁入室内的露天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建、公安等部门和街道的配合下,建造简易棚顶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在环卫部门配合下,设置简易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章 集市管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区、县长任主任,下设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农牧水产、物价、计量、税务、卫生、环卫、公安、市政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

乡、镇基层集市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形式,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会议制度;会议的各项决定应当及时下达给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集市的专职机构,应当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集市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 集市管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管好集市。

(二)监督、检查有关集市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集市建设。

第三章 集市管理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市建立集市管理办公室,税务、物价、公安、卫生、环卫、畜牧兽医和计量等部门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成联席会议,协同加强集市的管理。

第十条 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集市管理办公室可以聘用退休职工担任集市协管员,从事公益劳动,协助管理集市。

集市协管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由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业务、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分别由工商行政、公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治安、卫生、环卫、计量等法规和政策。

(二)对集市管理人员定工种、定岗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服务、财务、统计、内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在集市设摊营业的商贩加强教育管理。

(四)建立监督岗,受理群众反映和检举,及时处理违章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五)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动向,按时将商品购销,以及集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县集市管理委员会报告。

(六)领导集市服务工作,做到方便购销,疏理渠道,引缺泄余,繁荣市场。

第十二条 集市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管理,做到: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集市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文明管理,礼貌待人。

(四)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照分工佩带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或者穿着标志服。

第四章 集市入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集市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集市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并主动出示如下证照:

(一)国有、集体企业应当出示本单位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食品饮食的还应当出示卫生许可证和本人体格检查证明,经营肉品的还应当出示宰前检疫证明、宰后卫生检验印章。

(三)行医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部门开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售中药材的应当出示本市区、县卫生局的中药材鉴定证明。

(四)出售大牲畜的应当出示村民委员会以上基层行政单位和兽医检疫证明。

(五)农民出售自养家畜应当出示兽医检疫证明。

(六)出售自有旧商品的,要出示身份证明,出售旧车辆的还应当出示车辆牌证。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以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退休职工、待业青年、无业居民,不准在集市设摊营业。

第十五条 集市管理办公室对同意设摊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含帮手、学徒)、行医和卖药人员等,按证换发设摊证和场标;临时照顾设摊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临时设摊证和场标。

第十六条 设摊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集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证和管理。

第五章 交易活动和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在集市设摊营业,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准许自由上市、自由交易商品的,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准随地设摊;批量交易的只准在指定的贸易货栈、批发市场和集市内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本市粮店、商店、菜场以零售价格购得的商品,加价后再在本市集市上出售。

第二十条 凡在集市进行批量交易,均应当使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作为进货者的进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购进商品,必须有进货凭证;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帐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按质论价,买卖公平。

国有、集体企业在集市出售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价格规定。

个体工商户出售从国有、集体企业批购的商品,应当执行国家的价格规定。出售自产或者自行组织的商品,政府物价部门有限价规定的,应当执行限价规定;没有的,由购销双方自由议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市经营商品,必须保证质量;经营副食品、食品和饮料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

集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

第六章 集市管理费和兽医检疫费

第二十四条 集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单位和个人出售大牲畜,国有、集体工业销售自产产品,国有、集体商业销售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1%计收。

(二)单位和个人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个人出售工业品、手工业品,均按商品成交额的2%计收。

(三)凡经营修理服务业或者饮食业,按营业额的1%计收,行医、卖药的按营业额的2%计收。

第二十五条 国有、集体商业受命出摊营业,调节供求,平抑市价的,可以免缴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兽医检疫费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兽医检疫部门在检疫时收取。

第二十七条 收取集市管理费及兽医检疫费时,必须发给与收费额相同的收据,收据上必须有收费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集市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市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乱收费和徇私舞弊现象,应当立即制止、纠正。

第七章 违章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购销活动或者无证经营的,予以教育制止;不听教育的,处以商品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进入集市设摊经营的固定商贩,不按规定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的,予以教育;不听教育的,处以当天商品销售额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不按指定地点设摊交易的,劝其到指定地点交易;不服从规劝的,处以商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四)偷逃集市管理费的,责令补交,并可以根据情节,加处应交管理费1至5倍的罚款。

(五)出售文物、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国家规定不准上集市的外货的,责令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交售;已售出或者倒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出售不准自由上市交易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如商业部门需要,可予收购;已售出的,处以销售额50%以下的罚款。

(七)从本市粮店、商店、菜场套购计划粮食或者工业品、农副产品,在集市上加价出售或者换取其他商品的,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的商品和货款;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八)买卖计划票证或者以票换物的,没收票证、商品及非法所得;屡教不改的,加处其非法所得或者换取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

(九)抬价抢购,转手倒卖的,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尺少秤的,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以假充真商品;屡教不改的,处以出售商品值1至5倍的罚款,其中属工商企业或者有证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短期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无证游医、药贩在集市行医或者卖药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及药品。

(十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非法牟利的,由计量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出售幼鱼、幼蟹及偷、抢、毒、炸水产养殖品的,按《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卫生、市容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税务管理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兽医检疫管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集市管理人员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假公济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必要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的,是派驻干部,由派出部门进行处理;是集市协管员,除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及时撤换;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菜场附近交易点。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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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述职述廉报告全文_述廉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3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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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述职述廉报告全文

一年来,我紧紧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创新,不断改进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是关于2019年述职述廉报告全文:

现将一年来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如下:

一、职责履行情况

(一) 坚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为完成好党政办各项工作任务,我始终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素质和能力水平的手段。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与撰写心得体会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地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xx大精神及xx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市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一年来,通过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自觉性,为做好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 开拓创新,理清工作思路

我始终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牢固树立创新观念,强化不断创新办公室工作思路。一是抓基层,提供决策参考。我坚持不定期深入基层四群联系户或通过电话方式,积极主动地把调查研究工作做在前面,切实掌握涉及联系户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联系领导出谋划策、拾遗补缺。一年来,在联系领导的带领下,先后组织开展了5次下社区联村入户走访活动,并形成了调查报告和工作总结,切实为联系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二是抓服务,树立工作新形象。我坚持从小事做起,从大事着眼,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第一,围绕中心,为领导服务突出超前性。牢固树立为领导服务的超前意识,全面把握领导的思想脉搏,正确贯彻领导的意图,当好参谋和助手。第二,搞好配合,为各办(中心)站所服务突出主动性。对各办(中心)站所进行有效服务,变部门行为为政府整体行为,形成合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第三,体察民情,为群众服务突出积极性。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登记,归口转办处理,使每次反映的问题都能得到圆满答复。

(三) 求真务实,开创工作局面

在日常工作中,我注重把握根本,坚持抓大事、抓关键,推进办公室工作上台阶。一是认真办文。每一份文件,我都会认真撰写并严格把关,保证了行文的严肃性,提高了公文质量。二是严格办会。一年来,积极筹备或协助各办(中心)站所召开的各类会议,无论哪次会议我都发挥带头作用,摆布好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注意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有效的落实领导的安排部署,保证了街道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赢得了各方面的支持。

(四)强化建设,树立一流形象

我坚持严格要求自己,注重以身作则,讲奉献、树正气、不摆架子、以诚待人,树一流形象。一是锤炼作风讲团结。我坚持把自己定位在甘当配角上,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全力配合主任开展工作,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积极维护集体意志和决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街道保持高度一致,以自己的一言一行维护办公室的形象。二是爱岗敬业讲奉献。正确认识自身的工作和价值,正确处理苦与乐、得与失、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坚持甘于奉献、诚实敬业,一年来,我坚持做到加班加点不叫累、领导批评不言悔、取得成绩不骄傲,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转。

二、廉洁自律情况

任现职以来,我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常思人民的养育之恩,常想集体的扶助之恩,常念组织的培养之恩,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具体做到了:一是廉政自律。规定不准做的我绝对不做,要求达到的我力争达到,不违章、不违纪、不违法。二是经住了考验。管住了自己的手、嘴、腿,不以领导身边的人自居,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三是爱岗敬业。始终坚持“一心只为做好事”的工作信念,在默默工作和无私奉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四是力争做表率。始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时事事,处处胸怀大局,常怀报国之志,常思食民之禄,严格自律,清正廉洁,一心为公,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和权力,为同事们带好头、做好榜样,以实际行动维护街道和办公室的形象。

三、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业务知识学习不够深入,政治学习抓的不紧,缺乏系统性。二是对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办公室工作研究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进一步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以热情诚恳的态度,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我将继续积极参加各种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多深入社区四群联系户,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三是进一步廉洁自律。我将继续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扎扎实实做事,勤勤恳恳为民。

范文二

今年以来,在区委、政府和镇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做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特别是通过参加“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学习培训,更进一步提高了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增强转变作风的自觉性。现就本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情况和存在问题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和理论素养

坚持学习不放松,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党委组织开展的各项学习教育及讨论活动。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进一步强化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勤政廉政意识,增强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了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了不良因素的诱惑,有效地提高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在政治上始终同党委、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

二、求真务实,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一年来,分管的文教、卫生、卫生村、“清洁美”、食品药品 监管、科技、体育等工作,能按照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政府的部署,积极认真履行职责。首先,巩固我镇中心小学 “规范化义务教育学校”的各项推进工作和完善,进一步规范我镇中小办学行为,促进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二是配合镇卫生院做好省级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目前,主体工程也已完工,。三是继续加强乡村“清洁美”工程工作的管理,确保我镇垃圾收运体系正常运作,营造了全镇群众生产、生活的良好清洁卫生环境;今年投入近6万元建成了6个有挡雨功能的高标准垃圾池。同时,年底可完成我镇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任务,有望明年可实施运作,提升我镇生活垃圾收运能力;四是推动提升全民体育健身工作:(一)是组织参与全区重阳节登山活动;(二)是争取了由中国体育彩票赞助的韶关市第三届野外露营活动在我镇举办;五是抓好全镇食品药品卫生安全监督工作。六是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每季度对分管的单位和在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一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七是抓好小坑居民饮用水的供水工作,尽职尽责的确保居民和各项建设工程饮用水正常。八是积极带领驻村干部认真完成镇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

三、廉洁自律,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不论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上,能按照党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准则》和《守则》,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中央和省、市一系列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规范自己行为,生活从简、不贪图享受、作风正派。

2.切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做好自身廉洁自律的同时,我也一直很重视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与部门负责人一起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分管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反腐朽斗争,是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重要工作任务,是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是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是落实反腐朽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体现。

四、存在问题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党和人民的期望,自我感觉存在一些问题:

(1)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平时虽然学习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并注重从中吸取精华充实自己,但由于日常性事务工作多,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所以不能更深层次地静下心来学习,导致对新生事物不能及时掌握,影响了更深层次的解放思想。

(2)工作抓落实力度不够。虽然平时对待工作算是认真,并注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但深入第一线的时间不多;对执行情况检查督促较少,过硬措施不力。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工作片面性,随意性较大,有些工作难以量化、考核,特别是基层干部的工作对象是素质差异较大的广大群众,一些工作难以按原计划完成。二是督查工作关心不够,除重要工作、急办工作会亲自参与外,一般性工作检查过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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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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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20xx年最新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全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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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鹿与狼故事读后感小学

范文类型:读后感,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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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竽充数》讲一个意义很深的故事。南郭先生根本不会吹竽,却老是装模作样地混进齐宣王的吹竽队里。后来齐湣王继承王位,却喜欢吹竽手一个个地吹给他听,南郭先生觉得混不下去了,只好灰溜溜地逃跑了。

读了这个故事以后,我为南郭先生感到悲哀,如果南郭先生学会了吹竽,不就可以光明正大地留在了皇宫了呀?但是南郭先生却耍起了小聪明,靠骗人来赚钱,最后只能落荒而逃。这个道理我以前就没有体会到,还让自己做了一回“南郭先生”。

有一次我回家乡,姐姐叫我去钓鱼。我们就来到了小湖旁垂钓。这鱼可真难上钩,都老半天了还没动静。眼看姐姐钓的鱼越来越多了,我心里开始着急,便趁姐姐不注意,去市场买了一条鱼,我把鱼紧紧地钩在鱼嘴里,跑回去往湖里一放,装腔作势地喊着:“钓到了!钓到了!”姐姐过来看了看,对我说:“这不是你钓的。”我惊叫:“你怎么知道的呢?”“这湖里氧气不足,养不出这么大的鱼。”我红着脸,走到一边笑去了。

通过这件事,使我明白了,做“南郭先生”是不长久的,只有真才实学,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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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初中教育叙事故事案例

范文类型:教学反思,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50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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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之以礼、动之以情

我班有个学生叫李某。我刚接这个班时,他上课无精打采,要么搞小动作,要么影响别人学习,提不起一点学习的兴趣;下课追逐打闹,喜欢动手动脚;作业不做,即使做了,也做不完整,书写相当潦草……每天不是科任老师就是学生向我告状。于是,我找他谈话,希望他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学习为重,按时完成作业,知错就改,争取进步,争取做一个他人喜欢、父母喜欢、老师喜欢的好孩子。他开始是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后来口头上答应了。 可他又一如既往,毫无长进,真是“承认错误,坚决不改”。此时我的心都快冷了,算了吧,或许他是根“不可雕的朽木”。但又觉得身为班主任,不能因一点困难 就退缩,不能因一个后进生无法转化而影响整个班集体,必须面对现实!我内心一横:不转化你,誓不罢休。他无进步,或许是他并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没有 真正要做个他人喜欢的人的念头。

为了提高他的学习成绩,除了在思想上教育他,感化他,我特意安排一个责任心强、学习成绩好、乐于助人、耐心细致的女同学跟他坐,目的是发挥同桌的力量。事前,我先对这个女同学进行了一番谈话:为了班集体,不要歧视他,要尽你自己最大的努力,耐心地帮助他,使其进步。这位同学满口答应,并充分利用课余时间或课堂时间帮助他,教育他。有时,这位同学也会产生一些厌烦情绪,说他不太听话,不太乐学……此时,我就跟她说:要有耐心,慢慢来。后来,他取得进步时,除了表扬他,我还鼓励他们说,这也离不开同学们的帮助,特别是这位同学的帮助。在同学们的帮助下,他自己的努力下,他各方面都取得了不小进步。他学习上更努力了,纪律上更遵守了,甚至自己当起了值日生,劳动也更积极了,成绩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为此,我会心地笑了。后来,有一次我找他谈话时,他说:“老师,某 某同学这样关心我,爱护我,帮助我,如果我再不努力,对得起她吗?”我笑着说:“你长大了,懂事了,进步了。我真替你高兴。”

在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他取得了73分的好成绩。我为了鼓励他,奖给他一本日记本。奖品虽少,但能表示老师的一点心意。第二学期,他学习更努力了,在期中测试中,他取得了92分的好成绩。 案例分析:

一、以人为本,付出师爱

作为一个教师,都应“以人为本”,尊重每一位学生。教育是心灵的艺术。我们教育学生,首先要与学生之间建立一座心灵相通的爱心桥梁。这样 老师才会产生热爱之情。如果我们承认教育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那么教育的过程便不仅仅是一种技巧的施展,而是充满了人情味的心灵交融。心理学家认为“爱是 教育好学生的前提”。对于李某这样特殊的后进生我放下架子亲近他,敞开心扉,以关爱之心来触动他的心弦。“动之于情,晓之于理”:用师爱去温暖他,用情去 感化他,用理去说服他,从而促使他主动地认识并改正错误。

二、以生之助,友情感化

同学的帮助对一个后进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同学的力量有时胜过老 师的力量。同学之间一旦建立起友谊的桥梁,他们之间就会无话不说。同学是学生的益友。在学生群体中,绝大部分学生不喜欢老师过于直率,尤其是批评他们的时 候太严肃而接受不了。因此,我让李某同学与其它同学交朋友做起,和好同学一起坐,让他感受同学对他的信任,感受到同学是自己的益友。让他感受到同学给自己带来的快乐,让他在快乐中学习、生活,在学习、生活中感受到无穷的快乐!通过同学的教育、感染,促进了同学间的情感交流,在转化后进生工作中就能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

三、因材施教,循循善诱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每一个后进生的实际情况是不同的,必然要求班主任深入了解弄清学生的行为,习惯,爱好及其后进的原因,从而确定行之有效的对策,因材施教,正确引导。李某的情况比较特殊,主要是自制力差,对自己的错误、缺点认识不足,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产生厌恶、憎恨心理。因此,我就以爱心为媒,搭建 师生心灵相通的桥梁。与他谈心,与他交朋友,使其认识错误,树立做个好学生的念头;充分发挥学生的力量,编排一个责任心强、学习成绩好、乐于助人的同学跟他坐,给予学习和思想上的帮助;自己面批面改他的作业,让他感到老师的关心、重视……用关爱唤起他的自信心、进取心,使之改正缺点,然后引导并激励他努力学习,从而成为品学兼优的学生。

通过一年的潜心努力,精心转化,终于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果:黄某同学摇身一变,由“捣蛋鬼”转变为纪律委员,由后进生转变为先进生!他无论在哪里见到我,都会亲切叫上一声:“老师,您好!”我总是报之一笑,并说上一声:“你好。”

在更新教育观念的今天,作为一个热爱学生的教师,有责任让学生树立信心进而达到育人的目的。愿:我们携起手来乘赏识之风,捧起关爱之情,燃起信心之火,播下希望之种,使每一位后进生都能沐浴在师生的关爱之中,共同把后进生转化成为先进生,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待进生的转化和教育

自从参加工作以来,尤其是当了班主任以来,每天面对着具有时代个性的学生很多,但最近这一届的学生中,有一个学生在教育的过程中,引起了我的很大的反思,不是因为他因为犯了很大的错,而是这个学生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很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他们这个年龄阶段的特点,今天把他作为我从事多年的班主任工作中的一个案例,分析该生的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行为中,我是如何进行教育,教育中采取了哪些方法,取得了什么样的教育效果,与大家一起分享。

学生情况分析:

班级学生王某,性格偏激,自尊心强,逆反心理严重,对待班级工作消极,但也有他的闪光点就是热心于学校组织的青年志愿者工作。同时也经常和同学发生冲突、小摩擦,常常很闲得无聊的去惹是生非,属于大事不犯,小事不断那种,是科任老师中麻烦学生。对于老师的批评教育,总是爱显出一副不服气的样子,甚至还和老师顶嘴,每次犯错后,通过教育,也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觉得他并不是不可救药的属于“坏学生”,而是通过努力,还是可以挽救过来的。

案例分析

该生的叛逆行为是典型的“初二现象”,是进入青春期的一种表现,许多青春期的孩子对大人都有一种逆反心理,他们常常想通过一些“大事”,也就是他觉得可以“出风头”或引起人关注的事情或是别人不敢而他敢做的事情来“体现”自己在同学心中的地位。他们往往把家长和老师的批评、帮助理解为与自己过不去,认为伤害了自己,因而就会表现出消极的被动的接受教育,甚至会产生严重的敌对倾向。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该生的父母忙于工作,每天起早摸黑的,和孩子的交流很少,平时主要关心孩子是否有吃饭及是否有准时到校上课,而孩子的学习成绩和孩子的思想教育几乎没有,也不懂怎么与孩子进行思想交流,同时认为孩子大了,不好管。对于孩子的错误不是耐心的说服教育,而是指责,打骂,甚至是放任自由,觉得自己作为家长已经做得很好了。而该生在学习上对自己的要求不高,上课总喜欢讲话,做小动作,控制不住自己。青少年特有的半幼稚半成熟的特点,使他看问题容易产生偏见,以为与老师、家长对他的批评不对,因而盲目反抗,拒绝一切批评。

教育方法和思路

1、首先和家长取得联系,通过交流,了解到该生的家庭情况和表现,并与家长沟通思想,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达成共识,以便对症下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双管齐下。

2、创造良好、民主的家庭环境,和孩子交朋友,多鼓励、表扬,少批评、责骂,坚决不能实行“棍棒管理”,每天再忙再累,也要抽取一定的时间与孩子交流,第一时间了解孩子最近的心里表现和状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合理对待孩子的需求,不挫伤他的自尊心,尊重他,信任他,利用亲情来感化他,慢慢地消除他的对立情绪,使之回到正确的轨道中来。

3、教师要正确对待这类学生,避免直接批评,不要与他发生正面冲突,要注意维护他的自尊心,采取以柔克刚的教育方式。当他犯错误时,不要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点他的名字,给他留点“面子”,而是在课后,再与他个别交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帮助他分清是非,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主动地去改正。逐渐缓解紧张的师生关系。

4、老师要善于挖掘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充分发挥其作用。利用该生热爱志愿者工作这一闪光点,鼓励让他把这热情带到班级中来,让其参与班级管理工作,使他把大部分心思转移到他爱好、感兴趣的事情上。并让他在管理别人的同时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让老师头疼的问题。老师的信赖、同学的支持使他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5、给他讲解一些伟人、科学家成功事迹,使他明白只有胸怀宽广,能接受他人意见的人才能成就伟大的事业。把注意力引到学习上,启发、诱导他走出错误的心理误区。并大力褒扬他对学生青年志愿者活动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

6、某生这种顽固的逆反心理不是一、两次说服教育就可消除的,要反复抓,抓反复,在班级里安排了两个表现较好的同学作为他的辅导同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平时多留意观察他的情绪变化,经常与他交流、沟通,深入了解他的内心世界,帮助他解决青春期的烦恼,顺利渡过初二年这个特殊时期的危险期。

教育效果

通过辅导,某生的逆反心理已逐渐消除,和同学、老师的紧张关系也得到了缓解,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工作、学习的责任心增强了,做错了事能主动承认,学习比以往认真,上课主动举手回答问题,学习竞争意识强,为班级工作积极。与同学之间的矛盾逐渐消除,同学们一致反映他的进步很大,表现良好。

事后反思

针对所谓的“问题学生”只要你认真找出原因,具体分析,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正面的引导,在教育学生中,用耐心陪伴学生。用真心对待学生,用爱心感化学生,让他感受到关爱,我想,什么样的学生都可以教育好。

班主任工作的点滴体会

众所周知,班主任不好做,班主任工作更是繁杂而琐碎。如何做好班主任工作,我想许多老师都有非常深刻的体会,而从我个人来说,我觉得最主要的就是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平和的心态。

良好平和的心态首先表现在班主任的态度上。现在的学生接触面比较广,了解信息的渠道也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所以,作为班主任,就应该不断改变自己的教育方法,仅仅靠强调所谓的“师道尊严”是行不通的,甚至可能出现越是强调学生越是反感的情况。所以,适当地放下做老师的“架子”,可能在教育教学中就会首先取得主动权。就比如说,在我们上课的时候,看到黑板没擦,那我们也可以擦一下;在教室里,看到学生的笔掉了,弯下腰随手帮学生捡起来;有时检查学生值日情况的时候,顺手帮值日生摆几张桌椅;„„或许就在这一桩桩小事中,在身体力行的潜移默化中,学生可能会感受到你的宽容和平和(即使学生感受不到也没关系),而我们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也就会更有说服力。

良好平和的心态其次表现在处理问题的方法上。我们都是当过学生的,在我们当学生的时候,肯定也是会犯错误的。所以,是学生就会犯错,不会犯错的学生是不可想象的。我在处理学生犯错时采用的基本原则就是“抓大放小”。“大”的如打架斗殴、恶意扰乱课堂秩序、考试作弊等等,必然要进行比较严厉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还要通知家长共同教育;“小”的如偶尔上课迟到、睡觉、小声说话、作业未完成等等,只要学生能马上改正,我一般说说也就算了。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为了防止因为“抓大放小”而使“小”逐渐变成“大”,还需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例如让违纪学生值日、背诵校规校纪等。我个人认为这不算是体罚,而是让学生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意识到,当他的行为影响到其他人的时候,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

良好平和的心态还体现在教育的语言上,特别是在处理犯错的学生时更要注意。在这一点上,我的做法大致是这样的:一是保持情绪和语言的平缓,特别是当学生情绪激动时更是如此,更何况这也有助于缓解师生之间交流的氛围;二是不要翻“旧账”,而应该就事论事,特别是不能因此而指责学生在人格上有问题,否则极易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教育效果必然大打折扣;三是要给自己留有余地,批评教育时要考虑得周到些,如何教育如何处理,班主任心中应有个大致的设想,不能想到什么说什么,要不然,有时候一着急,话说绝了,就很可能难以收拾。

以上说的这些,都只是班主任工作的皮毛而已。其实我在班主任工作中也没有什么非常明确的理论和方法,说得“故弄玄虚”一些,现在我做班主任其实更多的是凭“感觉”。曾经看过这样两个评价班主任的标准:如果学生对你不反感,那么,你的班主任工作就是合格的;如果学生在路上遇到你,能微笑着向你走来并向你问好,那么,你的班主任工作就是优秀的。尽管这两个标准是“务虚”的,但我仍然愿意向这个目标去努力。在座的众位班主任有许多都比我做得还出色、还成功,我愿意把我的这些体会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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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职场礼仪小故事推荐

范文类型:礼仪,全文共 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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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福特公司是全世界都家喻户晓的知名汽车公司,它不仅使美国汽车产业在世界独占鳌头,甚至改变了整个美国的国民经济状况。然而,谁又能想到该奇迹的创造者福特当初进入公司的敲门砖竟是捡废纸这个简单的动作呢?

刚刚从大学毕业的福特,曾经到一家汽车公司应聘,一起参加应聘的几个人学历都比他高,福特面试成功的机率很小。当福特敲门走进董事长办公室的时候,发现门口地上有一团纸,他很自然地弯腰把它捡了起来,然后扔进了垃圾篓里。

当福特刚刚坐下,准备把之前准备好的自我介绍向公司董事长说出的时候,董事长就发出了邀请:很好,福特先生,你很棒,你已经被我们录用了。 此时的福特当然不知道这个令他无法相信的录用通知竟是源于他那个不经意的动作。而此后,福特的表现也并没有让董事长失望,甚至最终将公司改名,让福特汽车闻名全世界。

福特的成功看上去很偶然,但实际上却是必然的,他下意识的动作是习惯、品质和修为的体现,而这种习惯的养成却来源于他们的积极态度,正如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所说: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

人生感悟:

蝴蝶效应指的是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对于这个效应最常见的阐述是:一个蝴蝶在巴西轻拍翅膀,可以导致一个月后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

可见,小事恰恰具有最巨大的力量,我们平时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一生。在一个人的人生历程中,一次大胆的尝试,一个灿烂的微笑,一个习惯性的动作,一种积极的态度和真诚的服务,都可以产生生命中意想不到的辉煌或成功,它能带来的远远不止于一点点喜悦和表面上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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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爱的教育故事观后感

范文类型:观后感,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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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母爱永远是孩子的庇护所,她就是孩子长大成人的保障!母爱是一处港湾,让我们离开危险,享受安宁;母爱是指路的灯,让我们看见明天的路,充满信心去开拓自己的天空;母爱是雪中的炭,无私地奉献了自己,给予我们温暖,带给我们信心。

读完这篇文章,我不仅体会到主人公和母亲之间的亲情,更体会到了母爱的无私和伟大。每当我们还站不稳时,是母亲扶着我们,一步一步地练习走路,教我们说话。等我们长大了一些,母亲便握住我们的小手,拿起笔,练习写字。

现在,母亲教我们懂得道理,懂得与别人交流,懂得做人的真谛。母亲的一生都尽职尽责地站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无闻,无私地奉献,不求多大的回报。我们应该带着感恩的心,来回报无私的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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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龙门石窟导游词关于故事传说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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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游客:

大家好!我是导游员李明珊,很高兴认识大家!首先我代表河南人民欢迎大家的到来。我对各位不辞旅途的劳累来参观祖国的历史文化,表示深深的敬意。

龙门石窟位于美丽的河南省洛阳市,它是我国著名的三大石窟之一,在20__年11月,被联合国评为世界文化遗产。来这里参观,你会感觉到龙门的秀丽风景、气势磅礴。

现在,请大家跟我一起走进这神奇的艺术宝库之中。唐代诗人白居易说过:“洛阳四郊山水之胜,龙门首焉。”的确,大家看:青山对峙,伊水流淌,多美呀!龙门石窟始建于北魏时期,到今天,已经有1500多年的历史了。石窟内,现存佛洞佛龛3600多个,佛像十万多尊。其中,最大的佛像高达17.14米,而最小的却只有2厘米。造像雕刻3600多品。朋友们听了我介绍的这些数字,是不是感觉到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才干呢?

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石窟中最有名的奉先寺吧。唐朝是石窟凿刻的最盛时期。占石窟总数的60%以上。奉先寺就是这个时期凿建的,先后用了3年时间。据记载,洞中佛像集中体现了唐代佛像的艺术特点:(我手指正中大佛,引着游客观看)大家看,这尊大佛面形丰满、两耳下垂、嘴角微翘,呈微笑状态。形态圆满、安详、温和,宛如一位睿智而慈祥的中年妇女,令人尊敬。这尊巨大佛像是咱们龙门石窟里的最大佛像,请大家记住他的名字记:卢舍那佛。佛经上说,卢舍那的意思是:光明普照。他会给百姓们带来光明和幸福。它身高17.14米,将近6层楼那么高。光头部就有4米高,耳朵长1.9米,实在是一件精美绝伦的杰作。有人评论说:在塑造这尊佛像时,把高尚的情操、丰富的感情、开阔的胸怀、典雅的外貌,完美的结合在一起,因此,它具有巨大的艺术魅力!

下面,就请您根据我的介绍,走进奉先寺,亲近卢舍那,感悟他们的无穷魅力吧!最后,我要送给大家几句温馨的提示:在观光时,请把我们文明的语言、文明的行为、文明的足迹,留在这秀丽、祥和的龙门石窟吧!

祝各位游览愉快!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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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班故事活动设计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设计,全文共 9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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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目标

1、理解故事内容,能清楚地说出故事的主要情节。

2、愿意克服困难,做一个勇敢的孩子。

活动准备 图片、故事磁带。

活动过程

一、聆听故事开头。

提问:咪咪很胆小,故事的开头是怎样讲咪咪胆小的?

(不敢自己出门,总是要妈妈陪)

二、看图片完整倾听故事。

1.猫哥哥和小伙伴不等咪咪就先走了。妈妈怎样鼓励咪咪自己出门去?

(别害怕,也许路上会碰到小伙伴们)

2.咪咪在路上遇到了什么?他心里是怎样想的?

(帮助幼儿重点欣赏第九小节至最后,理解咪咪的心理活动变化

3.被萤火虫吓了一跳,心里想:一定是伙伴的眼睛;

看见树叶上露珠映出的月亮光,心里想:一定是小伙伴躲在树上。

4.咪咪走着走着,为什么会觉得一个人出门没什么可怕?

(黑暗里到处是自己的伙伴)

5.咪咪回家时,心里是怎么想的?为什么他已经是只勇敢的小猫了?

(他自己敢在黑夜里走路了)

三、谈话:你怕黑吗?

1.你敢一个人留在黑暗的房间或在黑暗的地方走路吗?

2.你希望自己成为勇敢的孩子吗?怎样才是勇敢的孩子呢?

3.引导幼儿回忆自身的事例进行讲述。

附:咪咪

咪咪是只胆子很小的猫,他的伙伴们都开始学捉老鼠了,他还不敢自己出门呢。

“妈妈,你陪陪我,我怕!”咪咪常这样喊着。

“这么胆小怎么行呢?”猫妈妈和小伙伴们都很着急。

猫哥哥想出一个好办法,悄悄地告诉了大家。

晚上,风儿轻轻地吹着,咪咪 靠在妈妈身边听她讲故事。

“咪咪,快,快!”伙伴们冲进来,大声喊道:“山那边正开联欢会呢,我们都去。”说完,小伙伴们就走了。咪咪急了:“等等我呀。”可伙伴们都走远了。

“你自己去吧,咪咪。”妈妈亲切地说:“别害怕,也许路上会碰到伙伴们的。”

咪咪太想和小伙伴们一起去参加联欢会了,他终于自己出门了。“呀,那是什么?”咪咪被一只萤火虫的亮光吓了一跳,“噢,一定是我的伙伴,一定是我伙伴的眼睛在黑暗中闪闪发亮。”

咪咪不怕了,又向前走。他不停地向四周望去,希望再碰到伙伴们。

“嘻,那儿有闪闪的亮光,一定是我的伙伴躲在树上呢!”咪咪笑着说。其实,那是树叶上的露珠映出的月亮光。

咪咪想,我的伙伴们到处都有,一个人出门没什么可怕的。他走呀走,走到了山那边。可那儿冷冷清清的。“一定是来晚了。”咪咪只好往回走。回家的路上,咪咪一点都不害怕了,他知道自己已经是勇敢的小猫了。

回到家,咦,家里挤满了小伙伴。“哈,联欢会正在家里开呢。”咪咪高兴地喊着。猫哥哥把一束鲜花送给他,祝贺他变成一只勇敢的小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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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68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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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了纪律处分相关条例。

20xx年最新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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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教师教育故事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全文共 11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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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最美的幼儿教师

各位评委老师: 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做最美的幼儿教师》。

我很高兴也很忐忑走上这个讲台,高兴的是能有这么好的机会和各位同事在一起畅所欲言,忐忑的是我在今后的教育生涯中能不能成为一名最美的幼儿教师。

在这短短的十几天里,我深深的感受到我们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对于刚走出校园生活,步入工作岗位的我来说,深深的感觉到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有很多事情是我在学校里面从来没有经历过的,可能有很多地方都不太熟悉。但是每一位老师包括园长都给予我很大的支持与鼓励,尤其是孙靖老师更是给了我许多的帮助。无论是在教学上还是在生活上,她都像我的大姐姐一样,让我学到了许多在学校里不可能学到的知识。我也很感谢各位老师给我的帮助,让我觉得我也是这个大家庭里的一份子,帮助我很快的融入到这个大集体中。可能刚开始的时候还是有些不习惯,但是渐渐的我也已经慢慢的熟悉了现在的工作现在连下班的时候,脑子里满满的也全都是这份工作。

其实我从小并没有当幼儿教师的梦想,相反的是我并不喜欢教师这个职业,觉得一辈子直到退休都做一名教师,太没有意思了。但是当我真正选择了这个职业,走入幼儿园看到一张张天真、可爱的笑脸冲着你叫“老师好”时,我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与喜悦,我顿时觉得其实最一名幼儿教师也挺好的。

我所理解的做最美幼儿教师的最美并不是在形象上的美丽,而是一种奉献精神,是一种美的奉献。

记得刚进入小班的 操场上玩。我拉住他,努力使他安静下来,一不注意,他又向远处跑去,我紧紧追着,生怕他一不小心摔倒了。我们班有一个小朋友喜欢打人,有一次他跑到后面就为了抢玩具,把别的小朋友脸给抓伤了,我急忙查看被抓的小朋友的脸,发现被我的心一下子揪了起来,赶紧让阿姨带他到医务室去消毒。幸亏伤的不严重,等放学的时候向他的家长汇报了一下,家长非常通情达理,没有怪我们这件事,但是我更感到自己肩负的责任,也认识到要尽心尽力地爱护和照顾每一个孩子,便会赢得孩子的爱戴,家长[幼师演讲稿(共2篇)]的理解。

虽然工作时间不长,我感受就是想让孩子们喜欢你,那就要做到自己也要扮演成孩子跟他们融合在一起,多关心他们,多注意他们,多和他们一起玩,说和做一些他们感兴趣和关心的事情,多想一些新花样吸引他们,这样你就能让孩子们喜欢你。

每个孩子都需要老师的爱,尽管他们都有不同的性格,有内向的、外向的、活泼的、大方的、老实的、顽皮的,但他们都是有感情和思想的,那我们就要以爱为核心,细心对待每一个孩子。要花时间充分了解自己班级的孩子,学会观察,对班内每一个孩子的情况都了如指掌,让孩子在我们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做最美的幼儿教师,应该要有爱心、细心、耐心、责任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完善自己,争做一名孩子喜欢家长尊敬的好老师。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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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礼仪的小故事

范文类型:礼仪,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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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一个人去买鹦鹉,看到一只鹦鹉前标:此鹦鹉会两门语言,售价二百元。另一只鹦鹉前则标道:此鹦鹉会四门语言,售价四百元。该买哪只呢?两只都毛色光鲜,非常灵活可爱。这人转啊转,拿不定主意。结果突然发现一只老掉了牙的鹦鹉,毛色暗淡散乱,标价八百元。这人赶紧将老板叫来:这只鹦鹉是不是会说八门语言?店主说:不。这人奇怪了:那为什么又老又丑,又没有能力,会值这个数呢?店主回答:因为另外两只鹦鹉叫这只鹦鹉老板。

故事告诉我们,真正的领导人,不一定自己能力有多强,只要懂信任,懂放权,懂珍惜,就能团结比自己更强的力量,从而提升自己的身价。相反许多能非常强的人却因为过于完美主义,事必躬亲,什么人都不如自己,最后只能做最好的攻关人员,销售代表,成不了优秀的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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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习“讲抗疫故事做奋进青年”个人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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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我是--班的---。非常荣幸有机会站在这里与大家一起分享自己关于学习方面的一些方法,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时间的安排与利用。

这里所指的时间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统一安排时间;二是合理利用时间。统一安排时间指你对一天的计划,周一到周五白天时间基本在学校,晚上做作业。周末的时候,我一般是先做作业,剩余时间自由安排。合理利用时间,不同的时间做不同的事情,使时间得到效的利用。比如早晨有一节的早读时间,学校安排的是语文、英语。这个时间用来记忆,因为头脑清醒,效果,所以一定不要把早读时间花费在别的方面。

二、各个学科的学习方法。

首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其次,是我对不同科目的学习方法。语文,多读课外书,多练字。读课外书能增强自己的阅读能力,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已解决书到用时方很少的麻烦。练字能使自己的作文卷面更整洁美观。数学,多做练习,熟能生巧。建立纠错本,反复看。英语,平常要多用多说,日常生活中很多使用英语标注的地方,可以学习,不会的可以自己查一下,这样既有兴趣,印象还深刻。历史、地理、政治、生物,这些学科都需要大量的记忆,因此要多背诵,背诵的时候先理解,然后再背诵,以提高学习效率。

三、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

平常的考试中,如果一次没有考好,可以这样想,没考好就能找到自己以前不足的地方,经过练习下次准能考好。考得好的时候,成绩是对自己以前的努力做的一个肯定,然后告诉自己成绩只代表过去,自己仍需努力。这样能保持稳定的学习成绩。最最重要的是做事要认真,对每一件事都负起应负的责任,就像刚才说的纠错本,就是对错题负责,包括老师所讲的每一道题都弄懂,就是对题负责,也就是对学习负责。只有这样考试成绩才会对你负责。这就是平时所说的——态度决定一切。

个人的情况都有所不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学习方法,适合自己的才是的。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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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鹿与狼故事读后感小学

范文类型:读后感,适用行业岗位:小学,全文共 4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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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了《草船借箭》 这篇爱国的故事。我认识心胸狭窄的周渝,神机妙算的诸葛亮,忠厚老实的鲁萧,心腹多疑的曹操。

周渝非常嫉妒诸葛亮繁荣才干。周渝请诸葛亮商议军事,说“我们就要跟曹操打仗了,水上作战,用什么最好。诸葛亮说:“当然是箭。”周渝说:“好,想让先生造十万支箭,这是公事,希望先生不要推掉。”十天怎么样啊。“诸葛亮说:”三天必然造好“摆好席请诸葛亮喝上三杯酒,立下军令状。鲁肃对周渝说:”三天造好十万支箭是不可能。“我让他们造好的,不然我会不讲情意。派鲁肃去打听。

诸葛亮说:请你们用青布慢遮起来,二十条船上要三十名士兵,就等着收箭吧。不要告诉周渝。第一天和第二天都没有动静,上午请是正好是第三天,就他们呐喊擂鼓像打仗。曹操说:这么大的船,要多少弓箭手啊,十万支箭拿走了并且要谢谢曹承相的箭。周渝说:诸葛亮神机妙算,我真的不如他!

诸葛亮真勇敢,自己领兵打仗,神机妙算,我们要向诸葛亮学习,不要怕困难要冷静下来想办法对付敌人,我们要学习诸葛亮一样热爱自己的祖国,不能让别人侵占我们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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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精选班主任教育故事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全文共 1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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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用爱心点燃希望》。

著名作家雨果说过“花的事业是尊贵的,果实的事业是甜美的,让我们做叶的事业吧,因为叶的事业是平凡而谦逊的”。“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踏上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美好的“育人之旅”,教师就像那默默奉献的绿叶,时时刻刻衬托着鲜花的娇艳,那怎样才能做好衬托工作呢?我发现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实际行动去呵护心灵,是教师应具体的基本素质。

刚刚工作我就接任了四年级的班主任,没有经验的我认为班主任工作很简单,只要让班级的学生不出现意外就可以了,然而一件小事改变了我,一个平时调皮,捣蛋的男孩在课间活动时,把一个老实的孩子撞伤了,我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把他叫到办公室从他在班级里的表现到学校的规定、班级的纪律,一句接着一句,说了十几分钟,他一直低着头,一言不发。可当我抬头看到他眼角泛起的泪花时,不知为什么,我的心突然停了一拍,放下心里的焦急,我轻声对他说:“老师不是要骂你,可是你的行为实在很危险,你们都是一个班级的同学,你年龄比他们大,个子也比他们高,同学之间为什么就不能互相忍让,互相团结呢?”他停了一会儿,小声说了一句:“我们没有发生什么冲突,我看他胳膊被撞伤了,我把他送医院去包扎的。”我有些迷惑,继续询问下去,原来是他看到了那个同学不小心,胳膊撞到了窗户的玻璃上,流了血,他妈妈在医院工作,看到这个情况,他没有犹豫地把那个受伤地同学送到了医院去包扎,让另一个同学报告给我,听了他的解释,我一时间无言以对。原来是那个向我报告的孩子没有表达清楚,使我误会了眼前这个平时调皮捣蛋而又是如此心细的孩子,我感到很内疚,由于自己对学生的偏见而深深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这件事已过去很久,可一直令我无法释怀。很多时候,我们基于自己的生活经历,教育经验,思维方式,总能很快的发现学生的不足,常常在自己的心里给学生的下了“定义”,而忽略了学生的内心世界,从此,我养成了一个习惯,不管学生犯了什么错,到我这里来,首先要问的第一句话便是“为什么?”我不断的提醒自己——多问一句话,多等一会儿。因为不管是教书还是育人都要我们用爱去耕耘,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要让自己的心情沉淀下来,先让学生把话说完再做出判断。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工作中的失误和遗憾了。

我们班还有个学生王喜龙,他是个机灵鬼,脑瓜子聪明,可就是调皮。上课不专心听讲,好动、又好讲话,搅得“四邻”都不得安。,他邻桌的同学经常要求我给他们调位,原因是他经常踢他们的板凳,拽他们的头发,还找他们说话,害得他们挨老师的批评。总之一说起

这个学生,几位科任老师都感到头痛。一开始,我也从心里讨厌这个学生,每节课都要批评他,有时罚他站着听课。适得其反,我越是批评他,他就越发得不可理喻,好像是存心跟我作对,有时还顶撞我。我就觉得我得变换一下方式,我决定不与他针锋相对,采取缓和的策略。我每天上课都特别注意他,只要他上课走神,我就让他回答问题,他回答出来我就表扬他,回答不出来,我也不责备他,还请他坐下。慢慢的,他摸清了这个规律,上课也能约束自己了,也不太走神了。从他的眼神中,我看到了他渴望进步的愿望,实际上他已经进步了。所以我认为:孩子接受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人格完善的过程,老师给予他们的不仅仅是知识,还要教会他们怎样做人。孩子有了错,老师要心怀宽容,慈祥的目光,温柔的笑容,亲切的言语,善意的批评,这些往往比声色具厉的严格,更能贴近他们的心田。

面对一个个正在成长和发展的孩子,作为教师,不仅要担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更要塑造学生美丽的心灵,良好的人格。要善于发现学生的每一个闪光点,关注学生成长中的每一点进步,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尤其对那些平日里调皮捣蛋的孩子,不能冷眼相待,要以诚相待,给他们以心灵的呵护。如果教师缺乏最起码的师德,耽误的不仅是一两个孩子,很可能是社会的希望,祖国的未来。面对如此重任,我们怎能不将师德牢记,做到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对祖国的未来负责呢?老师们,让我们用爱心去铸造崇高的师魂,谱写教育的新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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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感恩教育故事演讲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40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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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收短信一则:向生活说一声感谢,感谢你告诉我什么叫精彩;向坎坷说一声感谢,感谢你告诉我什么是人生……

原来今天是感恩节,昨天才写些感恩的文字,那是无意识的,没想到这么巧合,不过今天又想还要多写几段,尽管还要修改重要文件,但还得把心中的话儿说完。

我是教育工作者,自然还要站在教育者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记得在今年暑期的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上,我曾提出要加强感恩教育,推进和谐校园建设,当时还专作了一个专题讲话,也曾在这里写过一篇《关于感恩教育》,现再次旧话重提,老调重弹。

古人云:“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知恩不报非君子”。它教诲世人,当我们受恩于人时,切勿忘了感恩。然而,这个流传了几千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却日渐为当代大学生所遗忘。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漠视宝贵的亲情、友情、师生情,从而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精神“真空”。这种现象折射出长期以来我国感恩教育的缺失。西方有个感恩节(thanksgiving day),是感谢上帝给予人类的一切。基督徒饭前会做祈祷,感谢上帝给予他们食物。其实我们也应该像虔诚的基督徒一样心存感恩。我们要提的感恩就是在自己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产生过积极作用的人和事物的一种感激与真情回报,对他人、社会和自然给予自己带来的恩惠和方便在心里产生认可并意欲回馈的一种认识、情感和行为。马克思指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他人和社会。在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中也特别注重知恩图报、礼尚往来,对于忘恩负义、恩将仇报之人都是深恶痛绝。所以,感恩也是人的职责和使命,是社会上每个人都应该有的基本道德素质,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做人起码的修养,是人性善的反映。每个人只有懂得感恩,才能懂得尊重他人,发现自我价值。作为一个接受教育而又仍处于消费者角色的学生学会感恩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感恩教育是教育者运用一定的教育手段和方法,对受教育者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的识恩、知恩、感恩、报恩以至于施恩的人文教育,是一种以情动情的情感教育,是一种以德报德的道德教育,更是一种以人性唤起人性的人性教育。感恩说明一个人对自己与他人、社会的关系有着正确的认识;报恩,则是在这种正确认识之下产生的一种对国家、民族和人民的责任感。这是感恩教育的基本意义。可以说,在宏观上看,感恩意识是维系我们传统人情社会的一种纽带,而对于个人而言,感恩教育又有着不可低估的价值。一个人如果不知道感恩并以实际行动来报答他人和社会的恩情的话,那他就不是一个人格完整的、心灵健康的人。当然,感恩并非人的天性,需要感恩教育的点拨。在物质利益越来越突出的今天,在物质财富也越来越丰富的今天,在凡事都讲求一个“利”字的今天,生活的压力、工作的压力、个人利益的看重,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似乎越来越大了。很多人开始变得冷漠和健忘,不惜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包括感恩心在内的很多珍贵之物。因而,人们的心灵便在许多时候得不到足够的慰藉。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感恩教育有助于人们摆脱对金钱的一味追求,有助于人们人格的全面而健康的发展,有助于唤起人的感恩心和感恩情。由此可见,实施感恩教育是帮助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学校加强德育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首先,我们要教育学生对父母的养育应怀有感恩之心。我们每个人从出生那一天起,就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父母的爱。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给予我们爱最多的便是父母。因此,我们首先要感恩父母。对父母的养育,我们应心存无尽的感恩与报答之情。如果连父母养育之恩也漠然置之,又如何能感受到来自他人的关爱、来自社会的体恤、来自自然的赏赐。

其次,我们要教育学生对师长的教诲应有感恩之意。随着全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的不断提高,尊重教师已成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的重要表现。然而,在校园里,无故旷课,课间不擦黑板、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已不是个别现象;有些同学见了老师擦肩而过不打招呼,如同陌路人;对老师的辅导答疑,连句“谢谢老师”都不会说的学生并不鲜见;更有甚者还对老师的教育管理不满不服而与老师大吵大闹。总之,感恩教育的缺乏,感恩意识的缺失,带来教师的付出得不到认可和尊重等不和谐现象比目皆是。在学生的成长中,无不凝结着教师的辛勤劳动。今天的学生更应该像毛泽东当年尊重、感激徐特立那样,尊重、感激自己的老师,学会尊重老师的人格、尊重老师的劳动及尊重老师的创造。

再次,我们要教育学生对社会的救助应存有感恩之情。一位哲人说过,世界上最大的悲剧或不幸,就是一个人大言不惭地说没有人给我任何东西。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感恩优良传统的国家。学生更应懂得“饮水思源,知恩图报”、“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这些经典诗句的真正涵义。20xx年,人民日报华东新闻一则“月月领取救助款,从不写信给恩人,这些大学生要补道德课”的消息报道说,自1996年夏开始,经《福州晚报》牵线搭桥,得以圆了大学梦的逾千名学子,已有近400人完成学业,但这中间只有不到一成的学生与资助者有过信件往来,表达过感激之情,写过两封信的不足lo人。我们部份学生只知道受恩,并没有知恩感恩,反而还有不满情绪,既不认真学习,积极工作,还经常给学校和社会的管理添乱捣乱。

在现实中,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民族,谁个不曾施恩,谁个不曾受恩。“施恩勿念,受恩勿忘”,永远是我们的处世情怀。二战期间。XX市民曾冒着生命危险保护了一千多名犹太难民免遭法西斯杀害,为了教育一代又一代以色列人不忘中国人民的大恩大德,以色列政府把这个历史事实写进了他们的中小学公民教育读本。还有,韩国小学生胸前都挂着一个“孝行牌”。牌的正面有父母像,背面有孝敬父母的格言与规定,学校要求学生每天对照“孝行牌”默想自己做得怎么样。以色列和韩国的这种感恩教育让人钦佩,更促人深思。其实,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恩惠,国家有恩于我们,社会有恩于我们,大自然有恩于我们,周围的人也有恩于我们。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颗感恩的心,学会感恩,学会做人,努力塑造完美人生,努力把孝心留给父母,把关心留给他人,把爱心献给社会,把忠心留给祖国,把信心留给自己。不难想象,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关心、对教导自己的老师都不在意、对自己的恩人都不感激,何谈今后关心民生、贡献社会?一名合格的学生,无疑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这其中既包括基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具备一颗感恩的心及完善的人格。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我们才会懂得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我们才会懂得珍惜老师的启蒙、教育之恩;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我们才会体会国家、社会与他人的资助之恩。也只有这样,我们的学生才会认真地学习,积极地工作,愉快地生活。

多年来,我们的教育更多地是在关注升学率和就业率,教学成绩成了学校的唯一追求,甚至主宰着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在这一价值取向的影响下,育人变得更加微不足道,感恩教育很难实质性地进人中学教育教学范围。学生在考入大学后,又将重心放在专业技能的掌握和学术理论的研究上,关心最多的是就业问题。一些学校过于注重教育的功利性,而忽略了教育的育人功能。学生自私自利、缺乏修养、情感冷漠,这与学校德育落实不够,尤其是忽视感恩教育有关。感恩教育本来应该成为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普遍的情形是感恩教育在小学、中学、大学校园中被忽略甚至被遗忘了,这对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既然小、中学感恩教育没有落到实处,高校德育理应补上感恩教育这一课。教育必须以学生的“成人”为出发点,让学生“成才先成人”,努力培养“有德又有才”的接班人。

我们还要教会学生施恩不图报。施恩不图报是感恩教育的最高境界。一个人不仅应当知恩图报,还应当抱着慈悲的心理去帮助自己身边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即施恩。施恩是人的高级情感的需要,更是社会文明的表现。施恩的前提是不图报的,否则,施恩者就不会心情愉快地去帮助别人了。只有达到了施恩不图报的境界,才能真正地拥有高尚的的信念和品格。

感恩是对自我价值的一种超越。人的价值包括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自我价值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与满足,而社会价值则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与贡献。我们要帮助学生克服依赖思想和寄生心理,让其树立自立意识和责任观念。给学生创造自立的机会,通过自立的实践,他才会体验生活的艰难,懂得珍惜;才会懂得理解、尊重和同情他人;才会明白自己应该做些什么,能够做些什么;才会由衷地感激自己的父母、老师和周围关心他的人。我们还要帮助学生克服自我中心主义,培养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他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首先就怎样对待别人。只有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将心比心,他才会理解、同情和尊重别人。有了对他人的理解、同情和尊重,才会懂得为什么要学会感恩以及如何感激和回报他人,才会懂得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不能盲目攀比,才会懂得为什么我们不能选择家庭出身,只能选择回报。

在学校,在家庭,在很多合适场合,我们可以更多的讲述与感恩有关传统故事。故事可以是身边的人,身边的事,也可以是传统的故事,如《二十四孝》中的孟宗“哭竹” 、王详“卧冰” 、庾黔“尝秽” 的故事,还有“割股疗亲” 、《羊羔跪乳》、《乌鸦反哺》、《陈毅探母》、《吃水不忘挖井人》等;我们可以引导学习与感恩有关经典文学作品,如:汉代李密的《陈情表》、朱自清的《背影》、朱德的《回忆我的母亲》等等,虽然有些作品是大家在中学时已学过的课文,但完全有必要去重温作者的思想意景;我们还可以开展专题感恩教育文娱活动。学校和学生团体可以组织编排一些相声、小品、话剧等,当然,还可以要求学生每人学唱一首歌,如的《报答》、郁钧剑的《母亲》、戴玉强的《儿行千里母担忧》、毛阿敏的《烛光里的妈妈》等等,开展专题感恩教育文艺演出。

在感恩的校园环境和教育氛围中,我们一定可以对许多事情都平心静气,一定可以认真、务实地从最细小的一件事做起,一定可以自发地真正做到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一定可以正视错误,互相帮助,和睦相处,一定可以大力推进和加快和谐校园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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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成功家庭教育案例故事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1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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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长教育孩子的案例

法律没有规定教师对学生享有惩戒权,但是并不妨碍教师对惩戒权的研究。我们都知道,在美国,家长不准体罚孩子,如果家长体罚孩子有可能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刮痧》这部电影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并非所有的家长都不打孩子。我们来看一个“体面地接受肉刑”的故事:美国《芝加哥快报》的编辑总监道格拉斯先生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委托,来中国做教育援助自愿者,他说了一个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故事。他与妻子芭芭拉在女儿琼妮4岁时离婚了,孩子由他抚养。他和女儿多次探讨什么是人的最宝贵的品质。琼妮5岁时,一天她把幼稚园里的拼图游戏板偷偷带回家。道格拉斯发现孩子撒谎后,就让她把玩具送回到幼稚园,并当面向老师道歉。回家后,让她选择惩罚内容:一是一个星期内不能吃冰淇凌;二是取消周日下午在中央公园的滑草游戏和野餐;三是在屁股上狠揍两巴掌。最后,女儿决定接受第三种惩罚。 于是,道格拉斯给前妻芭芭拉打电话,请她回来当肉刑的“监刑官”。说到“监刑官”,道格拉斯说那是他与琼妮一起看电影《勇敢的心》,当华莱士走上行刑架时,行刑宫在一旁高喊:“请这位绅士体面地接受肉刑。”道格拉斯

提醒女儿注意这个细节并且进行了探讨——因为过错我愿意接受惩罚,但任何人不能剥夺我的尊严,我有权选择至少一位目击者证实惩罚的过程是否伤害到了我的尊严。这次小琼妮因为撒谎而挨了两巴掌会不会伤害到她的尊严,必须有“监刑官”证实。

此事过后一个星期,道格拉斯因为工作一直忙到凌晨3点。早晨8点闹钟响时,他没起来,过了半个小时,女儿穿戴整齐地来到他的床前,说再不起床就赶不上幼稚园的班车了。结果,他们迟到了。园长微笑地问琼妮为什么迟到。道格拉斯找了个借口。琼妮却大叫是爸爸贪睡。道格拉斯很尴尬,向园长作了解释后又对女儿道歉。女儿说:“我接受你的道歉,但是你因为撒谎也必须接受惩罚。你现在有两个惩罚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取消本周末与辛蒂小姐的约会(辛蒂小姐是道格拉斯刚认识的女友);二是接受肉刑。”道格拉斯说,芭芭拉出差去了,没人当“监刑官”。这时,幼稚园园长出面了,说她愿意出任本次肉刑的“监刑官”。最后,道格拉斯向他的女儿——一个年仅5岁的美国女公民撅起了屁股…… 这个故事给了我们当教师的什么样的启示?我觉得,首先教师和学生之间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正如道格拉斯最后表达的观点,他和女儿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美国公民间的关系,他不能因为是父亲,因为有学识,有社会地位就对女儿——一个幼稚园的小朋友,大呼小叫不尊重。实际上,家长、教师和学生作为公民在位址上是平等的,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都是一样的。教师不能因为自己是教师,就可以在学生面前摆尊严,当然也不能因为学生是受教育者、被管理对象,就对他们大声训斥,甚至体罚和变相体罚。其次,家长、教师对学生的批评管教甚至惩戒,都是针对学生的行为,而不是学生的尊严。教育者也会犯错、犯法。

犯错、犯法就得接受惩罚甚至法律制裁。家长、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是行为,同样学生受教育、被管理也是行为。有些家长、教师的批评、管教甚至惩戒学生,目的就是要触及学生的自尊心。而有些学生对老师的批评不服,倒不是认为老师说得不对,而是觉得老师的批评让他难堪、没面子、下不了台,他的潜意识里感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伤害。如果教师批评学生,像道格拉斯先生惩罚他的女儿那样只对行为不对人,那么我们的学生也许会像小琼妮那样,口服心服地接受批评。再次,家长、教师要研究对学生的批评、管教方法,让学生选择愿意接受的方式。我们不妨学学道格拉斯先生,先和学生就某些原则达成共识,然后要求大家都得遵守。一旦违反了原则,不管是谁都得接受惩罚,至于惩罚的方式,不妨多出几种,让学生自己选择。当然任何一种方式都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总之,透过这则“体面地接受肉刑”的故事,我觉得我首先是一名公民,遵纪守法的公民,其次才是一名教师,为人师表的教师。学生首先也是公民,也要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其次才是学生,需要完成学业的学生,要求自己的学生把教师当成和他一样的公民来尊重,尊重教师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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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初中教育叙事故事案例

范文类型:教学反思,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初中,全文共 1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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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所带的高二班级转来了一位就新同学,从一中转来,该同学是一中正取生,智力不错,以前在初中学习也认真,在学校是好学生,在家是好孩子,到一中后,班级同学竟争激烈,原有的学习成绩的优越感没了,心理出现波动,学习松懈,交上不良朋友后,开始上网,发展到逃课,长时间在外。后来转到我校,经过两年重新学习,对他也做了大量工作,他也一直反复,最后,顺利考上本二,以对他的教育为例,做个总结。

一.关爱学生,帮助他树立学习信心。

针对他的思想波动根源,是因为学习信心不足,从他身上找优点,分析他的优势,鼓励他,树立他的学习信心,也客观分析他的弱点,知道自己不足。在学习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一直困扰他,给他介绍学习方法,物理科学习上的问题,及时给予辅导,让他感受到老师的关心,在他状态好时,开班会让他发言,给班级同学介绍一中学生学习态度,良好的学习习惯,他的所想,所思。这样,即鼓励了班级同学,也给他表现机会,更重要的,通过他的发言,他的思考,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中学生所追求的,明确自己发展方向,那怕他不一定能做到,但在他的思想上要让他形成积极正确导向。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充满期待,能给学生带来动力,也给予适当的压力,从老师的期待中让他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二.因材施教,根据学生心理状况,松施有度。

他在每次考试前都能认真学习一段时间,考试后,感觉发挥不好,这时他的情绪会反复,以各种理由找我请假,前几次,我没批准,他在教室变的坐立不安,情绪激动,两三天后,他就无法控制,无视学校封闭式管理,私自出校,老师,家人找到他后,就说不读了,在外面玩了几天后,家里人又把他给带回来,能回到学校,说明他心态比较稳定,对他适时批评,他也能接受,第二次考完,又周期性重犯,有时我也很生气,话也说的严历,但没有效果。后来经校长指点,给他特殊政策,及时给他放松,每次考试后,他来请假,批他出去,这样效果不错,有时就出去一个中午,有时半天能回来。所以对特殊学生,需要特殊方法,教师给他压力,但不能把他压弯。适当的宽容,当他的压力集累到一定程度,给他心理调节机会。但也不是一味迎合他的好恶,升高三的那个暑期,因为该同学在外和以前的朋友混了,回来补课时,又犯老病了,情绪低落,常呆在宿舍不上课,找他谈,做他工作,他也能说心理话,就是控制不了自己,一次谈心,他说,补习结束,九月开学时,不一定会回来学校了,我感觉他在说内心话,同时也是为他的错误行为找借口,我也很客观的说,“你是该好好考虑,如果毛病不能改,就这种状态,来学校也没用”,找个机会反将一军。教育学生不是老师的一厢情愿,老师的工作是外因,是否有效还是取决于学生本人的认识,我想如果此时,我们又给他讲学习重要,知识重要,要他一定要回校,这些话他已听太多了,其实他心中也有数,这样教育,说服的效果不见的好,但他希望的老师讲这样的话,老师要他来了,也为他以后犯错误找了借口,说我本不想读书了,是老师要我来的。让他自己做选择,把问题让他来解,让他知道学习是他的事,老师关心他,但是否能取的进步,取决于他的努力和毅力,来不来学校留他自己考虑,老师也不能包办太多。开学后,他准时来了,我想以他的性格,一定又是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最终还是“要学习”战胜了“不要学习”,也是我的策略战胜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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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龙门石窟导游词关于故事传说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导游,全文共 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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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小太阳旅行社”的导游,我叫王宇航,今天我要带大家游览的是龙门石窟,希望大家旅途愉快。

龙门石窟大致分为西山石窟和东山石窟。

各位朋友,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西山石窟。大家来看,这儿有“珍珠泉”,里面会不时吐出泡泡“珍珠”,如果哪位朋友能将硬币正好砸中一个珍珠,那么他这一年运气会非常好。

好,我们接着往前走,路两边的小佛像姿态不一,但是完好无损的却不是太多——

前面就是著名的卢舍那大佛,那是龙门石窟最为壮丽的一尊石雕像,身高十七米,它的脸上表情十分安详,传说是仿照武则天的而设计的。在他的左右两侧分别有观音、天王、童子。大家一会仔细观察观察。

西山石窟基本上就结束了,大家休息一会儿,我们继续游览东山石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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