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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工作条例试行(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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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支部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党工团,全文共 18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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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第22个“6.25”全国土地日,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水平和业务能力,经局党委研究决定,于“6。25”土地日前夕,在全局开展一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学政策、比业务、促服务为主题,进一步促使干部职工将有关当前形势和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及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各部门的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良好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竞赛时间安排

1、20xx年6月1日前请各参赛队将参赛名单报到办公室。

2、比赛时间为20xx年6月20日。

三、竞赛地点

局六楼会议室

四、竞赛内容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政策。

五、参加竞赛范围

局机关18人组成6支代表队,通过抽签方式产生以下分组。

1、袁晓琳张建胜张晓磊

2、侯娜秦晓亮孙玉辉

3、戈丽王庚禹刘文涛

4、于晓明王立明徐飞

5、任晓伟张晓鹏王伟

6、周晔克嘉琦张扬

六、竞赛形式

本次知识竞赛设个人必答题、抢答题、小组必答题、风险题、加赛题、观众互动题六种题型。每个参赛队基础分为200分。答题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将不得分或扣分。

(一)个人必答题

由各参赛队员按座次顺序,每人依次回答,每题分值为10分,答题时间为20秒,答对加10分,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答题过程中其他队员不得提示或暗示,否则视为违规,违规不得分,此题作废。

(二)抢答题

每题分值为10分,答题时间为20秒,答对加10分,各参赛队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后方可抢答,可由队中任意一名队员做答,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不能回答或提前抢答均视为违规,违规则扣10分。

(三)小组必答题

每题分值为20分,答题时间为40秒,答对加20分,可由参赛队任意一名队员回答,其他队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

(四)风险题

本次比赛风险题按抽提号决定所答题目,设20分、30分、50分三个分数段,答题时间为60秒。各参赛队自愿选择不同分值的题目,可由任意一名队员回答,其他队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答对加相应的分数。在规定时间内答错题或不能回答倒扣相应的分数,有争议的答题最终由评委会给出分数。

(五)加赛题

加赛题是在参赛队发生积分相同情况下使用的题型,以抢答的方式进行,加赛题每题分值为10分,答题时间为20秒,答对加10分,参赛队在主持人宣布“开始”后方可抢答,可由队中任意一名队员做答,在规定时间内答题内容不完整、答错题、不能回答或提前抢答均视为违规,违规则扣10分。

(六)观众互动题

观众互动题是主持人对现场观众进行的问答题,每个环节结束主持人对现场观众进行提问,第一个举手回答的观众进行答题,答题正确发放纪念品一份。

竞赛中发生名次并列情况,将用加赛题通过抢答方式决出名次。加赛采用突然死亡法,先抢到答题权并答题正确的参赛队胜出。

竞赛期间,答题正误及抢答是否规范由主持人裁定,主持人不能判定时,由主持人请求评委会裁定。竞赛期间发生争议,由评委会裁决。

七、竞赛要求

1、各参赛队不得带任何相关资料上台比赛,应在竞赛开始前15分钟到赛场检录,没有检录将被取消参赛资格,比赛开始后不得更换队员。

2、各参赛队员及观众要做到讲文明,守纪律,听从指挥,不准喧哗,手机等通讯工具要关闭。

3、参赛队员回答问题时要使用普通话,声音洪亮,答题完毕要说“回答完毕”,回答不出要说“不能回答”。

4、当某队在答题时,观众、评委、主持人等一切非参赛队员不得提示参赛队员不得干扰其回答,否则将取消该队此题答题资格。

5、场上参赛队员必须服从主持人的裁决,如有争议问题由参赛队的领队提交竞赛评委会,竞赛评委会享有最终裁决权。

八、奖项设置

本次竞赛设团体一等奖1个;团体二等奖2个;团体三等奖3个。

九、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竞赛活动顺利进行,成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同时负责评委会工作,其成员如下:

组长:杨洪志

副组长:王胜

成员:张金贵、齐秀芹、崔长杉、王忠胜、王嗣龙

办公室负责竞赛的日常工作。

十、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准备,积极参与,确保此次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二、认真准备,积极参与。各股室要以这次知识竞赛为契机,认真准备,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参与其中,努力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从服务群众、提高素质着眼,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努力做国土工作的行家里手。

三、各参赛股室要安排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将本次活动做为一次业务学习的方式,要求全员按时到场参与竞赛活动,不准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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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政务公开工作计划范例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政务,全文共 8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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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常规管理,最大限度避免各种违纪事件发生,为教学工作更好的保驾护航,特制定本计划。

一、优化班主任队伍,革新教育观念。

1.对班主任队伍做适当调整,做到能者上,庸者下。

2.革新班主任的教育观念,适应新形式下学生及家长的特点,探索新的班级管理方法。

3.恢复班主任会议制度,加强双向交流,做到上下一心,齐抓共管。

4.强化责任意识,激发工作热情。

二、强化管理队伍,完善岗位责任。

1.对常规管理人员定编定岗定任务,加大责任事故的追究力度。

2.端正管理者思想,培养服务意识,做到既要管理学生,又要服务于学生。

3.加强对管理者平时工作的督察,发现问题,解决隐患。

4.同意扣分标准,提高检查密度,增强班级考评名次的公正性、公平性。

三、强化制度落实,狠抓学生常规管理。

1.在学会管理中,坚持一个“严”字不放,做到平时管理严格要求,处理违纪严惩不殆。

2.加强对学生仪容仪表行为规范的独到,全面提高学生的精神风貌。

四、搞好学校的体育卫生,及安全保卫工作。

1.加强医务人员对业务水平及责任意识,严防医务事故。

2.强化教育人员的忧患意识,提高体育教学水平。

3.健全安全保卫机制,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五、完善健全值周制度,是值周工作程序化、细致化。

六、主要工作安排

九月份:

1、挑选出优秀老师担任班主任

2、按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与班主任签订安全责任状

3、各班班主任提交本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4、修改和完善班主任工作量化方案

5、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更多安全措施。

十月份:

1、开展一系列主题班会,加强学生养成教育

2、结合上级来文,开展相应活动

3、各班布置学习园地,增强班级文化

4、班主任工作会

十一月份:

1、校运会

2、安全教育大会

3、感恩教育活动

4、学生安全知识竞赛

5、家长会

6、班主任工作会议

十二月份:

1、发展新团员

2、着手准备20xx年元旦会演

3、学生综合素质评定

4、文明寝室评比

5、防艾滋病教育

元月份:

1、各项活动总结

2、迎接校年终检查

3、寒假安全教育

具体工作以计划为指导,结合具体实际和上级文件精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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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纪律处分条例最新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8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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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最新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管辖范围内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安全工作方面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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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政务公开工作计划范例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政务,全文共 1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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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制度化水平,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各部门、各村、驻乡各单位的工作作风,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平安乡201x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乡党委、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全年重要工作日程,认真贯彻岳池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精神,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信息公开的形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信息公开效果,不断推进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注重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效

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及时更新政府政务公开内容。把政务公开的重点、难点、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努力做到政务决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公开,通过多种形式让干部群众参与和知道,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保证公开的真实性,防止公开的随意性,注重公开的实效性,坚持公开载体的创新性,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实效。

三、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规范制度

(一)制定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高。

(二)主动接受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结合实际,量化发布时限,确保政府信息发布不过“保质期”。

四、深化公开内容,扎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全面、准确。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秩序。

(二)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内容上,逐步从办事层面公开向决策领域公开推进,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公开主体范围上,从行政机关向公共企事业单位延伸,督促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落实办事公开制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继续提高有关信息报送员的写作能力,确保信息质量,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四)抓好信息公开的规范运作。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应当在相关公开渠道上公开本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受理地点、联系方式、受理条件、审查资格和办理程序、答复规定等内容形式形成的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机制和指南。

(五)做好重要基础工作。做好主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公布本行政机关的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做好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公开,按时按规定报送需公开的各项材料。

(六)强化责任追究。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个人,明确责任,使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信息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使政务公开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为全乡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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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护士党员承诺书2024_2024护士党员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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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所有义务,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努力构建服务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我郑重承诺:

亮出党员身份——不让党的形象在我这里受损;

端正医德医风——不让不良风气在我这里产生;

待病人如亲人——不让患者在我这里遭受冷落;

树立爱院意识——不让医院声誉在我这里降低;

提高诊疗技术——不让医疗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自觉爱岗敬业——不让失职行为在我身上出现; 降低医疗费用——不让不合理处方在我笔下开出;

坚持廉洁行医——不让“红包”、“回扣”在我身上发生!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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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年财政党支部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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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贯彻落实县、乡党委创先争优活动精神,围绕创建“五个好”基层党支部,争当“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坚持科学发展第一要务,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全面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开创普照村新局面,特此公开承诺如下:

一、抓实党建工作,增强党支部凝聚力。

结合村情实际,坚持推进“五个好”党支部建设和评选“五带头”优秀党员,在党支部和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议事会制度;每年发展新党员至少1名,壮大党的组织队伍;不断加强对党员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党员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致力改善民生,加快建设新农村。

一是争取公路硬化项目,硬化4公里的组道路,彻底改善制约全村经济发展的交通困难;二是完善村级阵地建设,村容村貌“五乱”治理;三是新打人畜水井2眼,缓解用水困难。四是快速推进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群众老有所养。四是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力争三年内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

三、推进自主创业,提高农民收入。

一是创造条件鼓励当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开办养殖场、加工厂、生态园等,村党支部将给予优先的考虑和帮助;二是抓住“十二”五发展契机,把扶持专业户,发展重点户,带动一般户作为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引导群众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强化市场意识,引导农民种植果木,发展成片果园300亩,种植优质弱筋小麦1500亩,改良红薯种植,提高单产,发展养殖大户4户。

四、搞好环境整治,促进安定和谐。

深入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村内道路整治工作;广泛开展以创先争优为主题的系列活动,认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主动化解各种矛盾冲突。掌握弱势群体动态,使“五保户”、“低保户”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承诺人:

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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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校务公开工作计划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全文共 1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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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校务公开工作要按照《县教委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把推行校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及深化“三化管理”活动和提高教育管理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校务公开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坚持民主管理,把广大教职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创造良好条件。校务公开工作得到上级领导好评,为扎实推进工作,现将本期校务公开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任务与要求

1、坚持学校校长负责制,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校务公开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确保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教育工作者提高开展校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宣传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指导和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3、推行“阳光收费”。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凡涉及学生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没有公示的收费,学生可以拒绝交纳,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4、拓宽公开内容。要根据教育系统的特点不断拓宽校务公开的内容,切实做到“五个结合”。即把校务公开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与学校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规范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结合起来,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教代会、工会的作用结合起来,为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创造有利条件。

5、创新工作方法。要创新校务公开的形式,做好会议公开与校务公开栏公示相结合,加强校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全面推开校务公开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和督促检查,促进校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经常化。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化手段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提高校务公开的效果。

6、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认真查找校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查,确保校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

二、主要措施

1、抓学习,提高认识

深入学习上级有关事务公开的会议精神,把校务公开工作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力的重要内容,依法有序推进。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公开监督保障措施,提高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校务公开工作要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使之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

2、抓宣传,培育典型

学校要营造氛围,利用公开宣传栏、黑板报,宣传校务公开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工作成效,使广大教职员工感受到开展校务公开工作是体现了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依靠人民群众办好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形成了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浓厚氛围;是起到了聚民心、聚民智、聚民力的作用。不断地巩固校务公开工作的成果,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把校务公开工作推上新台阶。

3、抓责任,健全机制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完善与健全制度,即确保校务公开的不断深化、巩固和发展。

三、公开内容

(1) 学校各项工作计划和干部分工,责任目标等情况。

(2) 收费和捐资助学的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和使用情况。

(3) 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年清帐公布预算内外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4)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有关情况。

(5) 教师职称评审情况。

(6) 各类评选、评优情况。

(7) 学校年度考核情况。

(8) 食堂收支情况。

四、张贴公开说明

1、撰稿人交校长室加盖公章,交校务公开工作人员张贴,一周后收回存档。

2、上级文件不必加盖公章,各大室下设部门公开内容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张贴,避免失误。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定时与不定时将有关内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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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优秀党员干部公开承诺书范文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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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委统一安排,结合单位实际,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工作目标

1、带头树正气,做讲政治、守纪律的党员干部。

2、带头增才气,做善学习、重实践的党员干部。

3、带头有勇气,做有责任、敢担当的党员干部。

4、带头养大气,做知全局、识大势的党员干部。

二、落实措施

1、讲,“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可以说,“讲政治、守纪律”已经成为从严治党背景下的一种标志、一项常态。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始终把“讲政治、守规矩”作为“第一原则”,要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思想上与党同心,目标上与党同向,行动上与党同行。

2、面对信息化时代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党员干部要努力提升能力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提升能力,要靠学习。要立足专业,围绕发展,坚持学习“没有终点,只有起点”,做终身学习的干部。另一方面,提升能力,也要靠实践。同时着力研究提炼安全监管的新措施、新思路,为上级领导科学决策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参谋,力争全年撰写1篇有价值的调研文章。。

3、悠悠万事,成在责任为先。作为党员干部要有更强的担当精神,摆正位置,主动融入和承担各项工作。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执法计划,深入企业查隐患,抓防范,督促企业按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全力实现全覆盖、严执法、零容忍、重实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确保执法计划100%完成。

4、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背景下,我们党员干部更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主动参与,把握机遇,积极作为。作为安监干部,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一是严查,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动自查;二是彻改,充分利用安委会监管平台,确保重大隐患整改五落实;三是组织全县规模以上企业及高危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过监管平台,督促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以上承诺请全县干部和广大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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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大学生党员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党工团,全文共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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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女,出生年月1990.12.3,职务或职业学生党员,入党时间20__.5.18所,在党支部外语文法系学生三支部。公开承诺事项:

1.作为一名学生党员,我感到自豪,首先我便要把这份自豪转化为动力,来激励自己,最主要的是做好学生的本职工作,以学习为主,树立好目标,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坚持不懈。

2.在班级工作上,积极发挥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做老师的好帮手,做同学心中的好榜样,踏实肯干,实事求是

3.配合党组织积极参与活动,协助老师完成党务工作,认真端正的配合帮助班级完成党员推优选拔工作。

承诺人:

承诺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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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基层党组织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全文共 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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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公开承诺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反腐倡廉各项规定,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认真开展履职践诺活动,抓好党员亮牌示范、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积极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三、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参与文明创建志愿服务活动。

四、构建文明和谐社区。努力完成本社区服务居民的工作和重点任务,以服务居民为中心、服务基层为原则,积极为民办实事。

五、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提高党员整体素质。积极参与精神文明社区创建,提高为居民服务的水平、为维护群众利益献计献策。

六、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安定和谐的社区。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关键来抓,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全力构建城市新型和谐社区。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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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2024乡镇财务公开工作方案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乡村,财务,全文共 8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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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我村财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深化农村改革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目的,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迈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财务公开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真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

3.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公开内容

1、财务计划。包括:收入计划、收入预算、支出计划、支出预算、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农村道路修建计划、集体资源性资产的发包,资产出租计划。

2、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救济扶贫款、专项补助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

3、各项支出。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环境整治支出,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征兵,计划生育支出,贫困户补助支出,扶贫救济款的分配、使用,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使用以及其他各项支出。

4、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收款项,内部往来款项。

5、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款项的数额,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欠银行、信用社贷款数额、用途、经办人,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等。

6、其他项目。包括:农户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补贴以及其他国家补贴农民或者资助村集体的事项等。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村成立了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担任,村两委其他成员及村民代表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和协调财务公开工作,村文书负责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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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村党员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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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两委联系会议确定的任期目标和镇党委的有关要求,为更好的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的责任意识和勤政为民的服务理念,促进全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和谐稳定发展,现就本人当选本届村支部书记的任期目标,向全体党员、广大村民和镇党委作出郑重承诺:

一、经济发展方向

1、实现目标:到本届任职期满,村民人均收入达6,775元,年均增长10%以上,力争达到6,800元;村集体收入达13万元,年均增长10%以上,力争达到15万元。

2、优化特色产业种植结构,全力抓好种植产业基地建设,以优质大米为龙头产品,正确引导村民种植西瓜鲜球甜瓜,种植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40%以上,大力支持养鹿和养绒山羊产业。

3、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组建一批农民合作组织带头发挥作用,村民参与合作组织达到40%以上,带动村民增收致富。

二、党的建设方面

1、深入开展创先争先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使村党组织达到“五星级党组织”以上目标,全体党员努力达到“四星级党员”以上目标。

2、大力推进“三项工程”。重点是抓好村干部规范化建设,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引领发展作用。

3、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进一步丰富党员活动内容,开展好党内帮扶活动,组织按时收看电教片和警示教育片,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4、做好党员发展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注重在青年农民和能人中培养党员发展对象,每年发展1—2名。培养村后备干部2名,大学生1名。

三、社会事业方面

1、按照财源村总体规划,村屯巷路硬化达到100%,自来水入户达到50%以上,力争完善大水道3,500米水泥板砌护工程。完成全村边沟混凝土打造工程。

2、村容村貌整洁,卫生设施完善,村屯道路两旁达到“五无”,完成村内美化3,000平方米,完成报马河堤和西街绿化任务。

四、服务群众方面

1、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85%以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以上,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率达100%以上。

2、关注弱势群体,对特困家庭和贫困学生想方设法多渠道予以救助。

3、抓好村民事务代理中心建设,认真帮助村民办理事务和解决困难。

五、社会稳定方面

1、增强法制观念,带头依法行政。

2、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狠抓综合平安创建工作,在任期内不发生群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及刑事案件、较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等。

3、加强法制宣传,引导村民学法、守法、遵守村规民约。

六、计划生育、精神文明方面

1、抓好村民思想道德建设,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村每年开展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对村民进行多渠道、全方位、大规模培训,全面推行村民素质提升工程。

2、计划生育各项指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3、抓好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完成文化活动广场建设,图书阅览室免费向村民开放,利用传统节假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娱乐活动。

七、民主政治方面

1、大力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做到重大事项由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村“两委”会班子每年向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大会述职述廉,接受群众质询。

2、认真做好党务、村务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每季度一次,其他事项随时公开。

3、切实维护村民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让村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八、自身建设方面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廉洁从政。以上是我的任期目标承诺,我将对照承诺恪尽职守,为把我村建设成文明、富裕、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请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支持我监督我。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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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学校党员公开承诺书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党工团,全文共 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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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进作风。按照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提高效能。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工作岗位上积极主动,勇挑重担,不计较名利和个人得失,切实履行好本职工作。

进一步服务群众。强化宗旨意识,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时刻牢记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进一步约束自己。廉洁自律:自觉做到严于律已,清正廉洁,团结同志,积极维护集体利益,坚决不做败坏党风党纪等损害党员形象的事,永远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学习科技新知识,创新新内容,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不断适应新形势,做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做岗位成才的标兵典型。

进一步纯洁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加强政治思想修养,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用党的思想理论武装头脑,用党的政治纪律规范言行,在不断丰富自己政治理论的同时,努力锤练党性休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做一个政治可靠、成熟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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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业主支付保函试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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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保函(试行

_________(承包商):

鉴于贵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就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____日内。

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业主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_________。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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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个人公开承诺书参考

范文类型:承诺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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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认为“创先争优”活动的扎实开展,对新时期学校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己必须积极投身到活动中去,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创新工作、甘于奉献,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明确党员创先争优的具体要求,增强党性原则,充分认识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激发创先争优的热情。

二、学习党的章程,牢记入党誓词,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平静的心态、高度的热忱,严谨的作风和负责的态度,展现党员风采。

三、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以模范的行为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营造比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浓厚氛围,争当五表率,优秀共产党员。

四、拉高标杆,永争一流,努力工作,积极进取,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投入比学赶帮超的工作热潮中,乐于奉献,力求最优,创造公司效益最大化的显著成绩。

承诺人:

承诺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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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2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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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 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

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 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

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四)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五)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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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1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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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学校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的活动以来,我坚持认真学习,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思想境界,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在学习中,既学廉政理论,又学业务;既学政治,又学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加强党性锻炼,自觉在思想上自律,树立正确的道德追求。我深刻地认识到,在当今呼唤廉洁的形势下,作为在教育战线上工作的我们,要用自己的言行告诉他人也告诉自己:教育是奉献不是索取,教育是公益不是功利;教师先自重,才能受尊重。

我们不可否认,某些不良现象在教师身上确实存在,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老师利用职务之便,把发财之手伸向了学生家长,公开在节日里暗示学生家长要“有所表示”,并根据家长送礼的多少来决定对学生的亲疏。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师德,损害了我们教师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对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规定:教师必须“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教师不同于其他职业者,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教育学生健康成长。“亲其师信其道”,一个教师世俗势利,一切说教都会显得虚伪空洞苍白无力,只能引起学生的反感和鄙视。教师收受礼物不仅让教师清廉的形象大打折扣,也容易让学生沾染请客送礼的不良社会风气,这是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绝不允许的!否则,学生和家长都不会真正尊重你,你也不配得到任何人的尊重。

作为一名教师,要把职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完成,不能把它作为自己的谋生的手段来看待。作为教师要有良好的师风和教风,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爱校如家的主人翁思想和团队意识,要教好每一个学生,上好每一节课,管理好每一个班级,真正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因此,我们教师要廉洁从教,拒绝“有偿家教”、拒绝“家长馈赠”;要爱岗敬业,远离“有偿家教”、远离“家长馈赠”;要为人师表,唾弃“有偿家教”、唾弃“家长馈赠”。同时坚决做到:不向学生摊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不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不要求家长为自己说情、办事,不做任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事情。

从教这么多年来,我从不利用自己的身份,从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设课外辅导班,收取补课费;从不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从中获取回扣;从不接受家长宴请,收受家长礼物和馈赠;从不委托家长做任何超出与教育学生有关的事。我向来以此现象为耻,自觉抵制这种腐败不良之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记住自己的党员身份和教师身份,时时自省、自警、自励,开展经常性批评与自我批评,廉洁从教,以身作则,做一名合格的党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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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政务公开自查报告2024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政务,全文共 4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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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自查报告2020

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政务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的政务公开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政务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一)

20xx年以来,我乡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行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进一步巩固政务公开成果,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突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有力地促进了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强化领导,突出重点,健全班子

政务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乡党委、政府切实承担起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及时调整月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乡党委、政府坚决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

政务公开工作内容多、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为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我们始终坚持“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的原则,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拓展公开的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不断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大力拓宽政务公开工作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健全机制,规范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广元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促进了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丰富载体,创新形式。充分发挥政府政务公开栏、党务、政务信息等形式,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开展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干部会议、群众会议不断深化宣传,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三、政务公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依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电子政务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苍府办〔2019〕45号)文件精神,我乡2019年目标任务为:政府网站采用信息40分,政府信息公开、行权平台应用50分,电子公文签收10分。

政府信息公开每条计0.5分,经过自查,我乡共公开政务信息134条,公开的信息格式规范,填写要素完整,圆满完成了年初下达的任务。

我乡严格按照县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加强了组织领导,由党委副书记杨毅同志分管,党政办负责人赵健铭同志具体负责,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目的,重点公开了农村工作政策执行情况、工作动态、公示公告、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乡镇下发的部分文件。同时,针对村上的政务公开工作,我乡加强了指导和督促,全乡22个行政村(社区)均建有政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社区)的政务开展情况作了公开,重点公开了各类惠民补贴、款物发放情况、各类项目、资金申报情况,接受了群众的监督,消除了群众的迷惑,进一步实现了政务的公开和透明。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9年,我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虽有一定的进步,但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差距,公开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以及公开形式的便民性等都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开政府信息不够及时;二是因缺乏技术人员,乡政府网站运行效果不好,政务公开栏维护费用较高,更新不及时。

2019年,我乡将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施力度,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达到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政务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二)

长期以来,我乡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行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进一步巩固政务公开成果,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突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有力地促进了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强化领导,突出重点,健全班子

政务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乡党委、政府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监督协调、政府办组织实施”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及时调整卓洋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办公室。乡党委、政府坚决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

政务公开工作内容多、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为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我们始终坚持“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号关于印发《年县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拓展公开的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不断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大力拓宽政务公开工作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1、在公开内容上。我们在按照上级的要求,在公开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

2、在公开形式上,我们为了便于群众知情、办事、监督,除了继续通过公开栏、会议、农村广播网络、编发简报以及电视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我们还努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有信息网络,建立自己的政府网站,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半年来,政务公开2期,每季度公开一次,并在乡联动网上公开,提高政府、各村的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3、在公开程序上,我们首先对机关、村(居)、各有关部门所有需要公开的内容及项目进行整理,列出清单,然后对整理结果进行汇总审核,最后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请相关部门对照清单全面进行公布。对重要的政务活动,一律要求民主议事在前,决策公布在后,必要时召开人代会,广泛征求并统一意见后进行公布。对涉及到各类财务收支的,一律审计理财在前,核实公布在后,组织专门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事前布置、事中督促、事后检查,一抓到底。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我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各村因缺少经费投入,大多数没有固定橱窗公开栏,以张榜公布形式公开,档次较低;二是有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效性不够强,流于形式,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够及时,个别站所对动态性的内容没有及时更新;三是仍有个别单位政务公开资料没有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今后我乡在政务村务公开工作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对政务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健全有关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确保把政务村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2、进一步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争取在每个村建立较高标准的村务公开栏,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村务公开工作上新台阶。

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要按照上面有关文件精神,对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应及时公开,同时有区别地抓好对内与对外公开,提高公开针对性。

4、进一步做好政务村务公开资料建档工作,使政务村务公开有史可查,经受得起历史考验。

我们要继续按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加大政务公开工作的力度,对存在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保证这项工作顺利推行,开拓我乡政务公开工作新局面。

政务公开自查报告范文(三)

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20xx年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各类信息131条,其中涉及组织领导、规章制度、公开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全年没有收到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现对照《关于开展20xx年度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的通知》和《20xx年度滁州市政务公开自评表(公共企事业单位)》考核标准,现将农产品检测中心20xx年政务公开自查自评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单位将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牵头抓,其它股室协调配合的信息发布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信息工作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办公室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办公经费,加强撰写力量,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扎实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二、建立完善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管理。在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建立信息审查等公开各项制度,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办事公开质量。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公开办事依据、岗位职责、办事流程、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并及时公布并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三、主动公开,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市政务公开办、农委的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做好单位网页新版建设,规范网页信息栏目,及时公开单位的机构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办事服务、服务承诺、业务文件等相关情况,进一步增强内部事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信息人员培训,加强系统维护,及时更新信息,提高信息数量和质量。根据工作要求,还通过滁州三农网、文明单位展示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四、突出工作重点,深化公开内容。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网宣传平台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拓宽公开领域。按照要求,重点对检测服务内容、依据及服务流程、服务承诺、人事财务等内容进行公开,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号码,保障社会公民及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五、加强监督考评,建立长效机制。单位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强化目标管理。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信息,每季度都将信息发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市农委对信息发布情况予以一季度一通报。2019年度,信息工作受到上级部门通报表扬2次。

20xx年,在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农委的指导下,我们将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公开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为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工作做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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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开承诺活动总结_活动总结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9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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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活动总结

为扎实开展好公开承诺活动,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的内在动力,大华镇党委把公开承诺活动作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坚持“四个结合”,进一步增强公开承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力地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与中心工作相结合,合理承诺。将创先争优工作放到全镇发展大局中去谋划、部署、推进,将公开承诺与新一年的发展目标相结合在承诺过程中,注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贪大、不求多、不求全,务求做到承诺一条、兑现一条。截至目前,29个党支部承诺办实事1200件,已落实497件;961名党员承诺办实事2880件,已落实671件;设立党员先锋岗、责任区2个,为民办实事、好事141件。

与民意相结合,用心承诺。坚持把“一树二联三培”活动作为创先争优活动最重要的载体,作为转变作风、锻炼干部,争创“五好”基层党组织、争当“五带头”共产党员的有效举措,积极开展公开承诺活动。各党组织和党员围绕帮助联系村完善发展规划、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用心具体承诺。党员领导干部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在帮助贫困户提供技术培训、劳务信息等服务方面用心承诺,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至目前,全镇77名机关党员、村“两委”干部与77户贫困户结成对子。

与“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结合,践行承诺。各党支部和党员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公开承诺与践行雷锋精神相结合,从种养业、劳务输出、农资贷款等方面着手,通过不同方式为民办实事、做好事。先后为农户解决化肥15吨,慰问贫困家庭36户、双女户12户,发放慰问金1万元;落实纳隆沟村千亩小黑麦种子田连片种植、400亩蚕豆种子田连片种植,脑山地区万亩青饲草种植,拉拉口、何家庄村千亩胡萝卜连片种植,三条沟村500亩中药材种植、400亩双垄全膜覆盖马铃薯种植,莫脑村千亩油菜籽连片种植,莫布拉、石崖庄、拉卓奈村千亩包心菜连片种植,池汉村千亩青贮玉米种植,石咀村百亩带状田种植,大华村千亩苗木种植等项目12个,使全镇特色作物种植面积达89%以上。同时,在池汉村新建集党员学习、村民议事、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化娱乐为一体的村级综合服务中心一个。并积极争取项目支持,新建托思胡、崖根两村的党员活动室,维修改造河南、阿家图、巴燕吉盖、莫布拉、窑洞村的党员活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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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优秀党务工作者事迹材料_事迹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17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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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优秀党务工作者事迹材料

现为*单位干部。自*单位成立党支部以来,该同志一直担任**党支部组织委员。多年来,该同志以党性为后盾,以政治责任感为动力,以“党性最强、作风正派、工作出色”为具体要求,从思想上、作风上加强自身建设。他平时能刻苦钻研学习党务知识,注重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提高自身素质。他严于律己、竭诚奉献、辛勤工作,出色的完成了本职工作和党赋予的党务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因成绩突出,XX年、XX年被*党委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XX年被机关党工委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XX年、XX年度、2011年被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并曾多次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等光荣称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身为支部委员,该同志无论是在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的学习,还是在参加各种政治活动,都能站在党员群众的前列,以身作则做表率。他关心党和国家大事,政治敏锐性较强,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能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平时助人为乐,为人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敢于同违反党性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作斗争,能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并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二是能把党务工作与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该支部没有设专职党务干部,9年来,大部分党务性工作均由他担负,为了不影响日常工作,他总是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认真做好“三会一课”等会议记录和各种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没有因党务性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对此,他无怨无悔、乐此不疲,不计个人名利,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热衷于党务工作事业的坚忍不拔精神。

三是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虽然他在组织委员的岗位上已干了多年,但是他深知:作为一名党务工作者,要想做好党务工作,必须具备优良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特别是新时期党务工作给党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十分重视知识的更新,为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保证党务和本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他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坚持自学,取得了电大法律专业的大专文凭。在平时的工作中,能自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牢记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善于敏锐洞察新的形势,把握时代的脉搏,自觉锤炼,具有不断增强做好组织工作的能力。

在政治素质方面,该同志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在思想素质方面,该同志能从提高自身政策理论水平入手,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特别是在这次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能积极参与,并按照中央和各级党委的要求,认真学习必读篇目,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党性分析材料和制定整改措施。在积极协助支部书记起草制定支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计划、措施的同时,主动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材料上报和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在业务素质方面,为了能更好的胜任党务工作,该同志经常通过加强学习,不断的从书中吸取营养,来弥补自己的薄弱环节。几年来,他就是这样一丝不苟,兢兢业业地对待工作的,经常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也为他自己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和具备了较强的业务水平。在道德品质素质方面,该同志能不断用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党性锻炼,培养自己的高尚情操、宽广的胸怀和良好的性格,努力塑造党务工作者的形象。在作风素质方面,该同志按照党务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条件入手,加强培养自己的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艰苦奋斗的生活作风,来树立和转变自己的工作作风,使自己成为他人的榜样。

四是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当好发展党员的“第一把关人”。几年来,大队党员发展工作很有成效,先后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8名积极分子入党。每当代表党组织找积极分子谈话时,总是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对符合发展条件的同志,提出更高的要求,灌入党的宗旨和思想,充当宣传党的知识的传播人;对不太成熟的同志,以情动人,春风化雨,既坚持原则,又讲究方法和策略,耐心细致地说服引导,并鼓励继续努力。

他这种不为名利的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客观公道的处事原则、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持之以恒的奉献精神、倾入党务工作的满腔热情,深受党员和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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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1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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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为8700多万共产党员制定了思想、行为准则。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抓紧主线,坚持党的领导。谋事创业做人,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条主线。今年以来,xx县委、政府在振兴大别山革命老区建设的实践中,围绕临港经济示范区建设,大胆提出“三举三进”战略,大力抓好经济发展,大步践行“梦”。县纪委监察局积极服务发展大局,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今年截至目前,先后开展各类监督检查、抽查42次,其中深入36家企业开展专项巡查1次,全县共立案154件,依纪依法处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154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这些战果的取得就在于纪检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服务民生发展。新修订《准则》和《条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强调抓住党的领导这根主线。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始终不渝地学习、贯彻和践行。

二、守住高线,坚定贯彻准则。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了党的制度建设这个好传统,重在立德,为全体党员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行为高线,充分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结合。每位党员干部必须立根固本,坚定贯彻准则。一是要夯实理想信念。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一名党员,如果精神缺钙、道德软骨,那就失去了作为党员的特质,难免会下滑沦落。夯实理想信念,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作为的基础,钻进去,深入学,化精神食粮为精神力量。通过实践的磨砺验证,不断丰富升华,与时俱进。二是要尊崇传统美德。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德的民族。传统美德中所蕴含的为人处事、治国安家的质朴道理,也成为无数仁人志士立身立世的源泉。新时期涌现出的郑培民、沈浩、杨善洲、罗阳等优秀干部,不仅是执政为民的楷模,也是继承传统美德的典范。作为共产党人更应该对传统美德存敬重之心,存求教之意。三是要提升道德修养。道德使人向善,“失德”只能走向堕落。近年来各地“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失德”问题,有的骄奢淫逸,有的以权谋私,有的家风败坏。党员干部应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求、深刻反“四风”、牢记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知促行、以行促知,修正德行,强化作风建设,促进以德治党的落实。

三、把握底线,坚决执行条例。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握底线,防微杜渐。一是要强化学习意识。学纪懂纪是守纪执纪的前提。有的党员、干部不屑学习,工作中仍存在依惯例行事,觉事小无谓等行为。要深刻认识到,党纪严于国法。要确保行为不碰底线,作方向不偏,就要注重学习党纪法规,准确把握党的领导和从严治党等问题的基本立场,弄清楚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心中明镜高悬。二是要树牢遵纪观念。纪律不执行就成了空文。执行纪律,要树立依纪办事的意识。要将对纪律的敬畏和认识变成处理问题方式和方法,秉公正之心在纪律之下,不临纪律之上,更不能在纪律之外,用好手中戒尺,守好行为底线。三是要做到执纪必严。从严治党就要执纪必严,打折扣的执纪,不但不能惩处邪恶,彰显公平正义,警示党员干部,反而损害党纪权威,影响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从严执纪,一方面要利用好巡查、巡视机会,做到苗头早发现,问题早整改,打早打小,另一方面结合专项整治,集中力量出重拳、抓典型,做到惩处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一方面提升执纪能力,开展纪检干部上挂、下挂和轮岗活动,提高个体素质,提高办案合力。团县纪委监察局就组建办案协作区6个,实行纪委包保制,1至11月办理案件26件。

四、不碰红线,坚守党纪国法。监督执纪的人首先要做遵守纪律的楷模,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对党员干部提出了要求,对纪检人要求更高。一是做忠诚纪检人。忠诚,首先是对党忠诚。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讲规矩、守纪律,自觉维护党的权威,用过硬的思想品格,展现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忠诚,还要忠于岗位。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增强干事创业的本领,爱岗敬业。二是做干净纪检人。干净,就是清正廉洁。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干净,行使监督执纪问责时才有底气,有正气。时刻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慎微。要经常对照“三严三实”要求检视自己,随时发现和清除思想上、行动上的灰尘和污渍。培养高雅情趣,营造良好家风,防微杜渐,守住清白之身。三是做担当纪检人。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尽其心。担当大小,体现着干部的胸怀和勇气。有担当切记好高骛远、目无法纪,关键是把手头的每一件事依规依纪做实;切忌胸有大志、能力不足,必须埋下头练内功,学一身过硬本领,提升履职尽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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