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基层干部作风方面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按照全市领导干部会议要求和县委安排,最近,我们带着干部队伍作风和干部管理两个方面问题,深入基层进行了调研,召开了部分乡(镇)、县级部门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了个别走访。从调研的情况看,大家普遍反映,近两年来,我县在改进干部队伍作风和加强干部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一、现状和问题
从总体上讲,近两年来,经过“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发生了明显变化,绝大多数干部能够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和称赞。但是,也有一些干部的作风不尽人意,特别是在“五风”方面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思想作风不振。有的精神萎靡,意志消沉,不思进取,满足现状,“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经常处于“混日子”状态;有的纪律松弛,擅离职守,工作“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无视纪律约束,个别部门下午几乎无人上班,有的上班期间窜门子,蹁闲传,干私事,甚至打麻将、“拐三”搞赌博,将工作搁在一边,把一些歪风邪气带进机关内部;有的热衷于评头论足,乱发牢骚,不想事、不谋事、不干实事;有的争名、争功、争权、争利,讲关系,讲人情,不讲原则。二是领导作风不佳。有的部门、乡镇领导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衙门习气”浓厚,脱离实际,乱发号令,搞瞎指挥;甚至作风霸道,“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有的相互拆台,勾心斗角,搞“内耗”、“窝里斗”;有的对上级决策阳奉阳阴,消极对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患得患失,斤斤计较,把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看得很重;有的唯书唯上,只对上负责,对群众的疾苦置若罔闻;有的放任自流不负责任,有的领导“走读”现象严重,随意外出,甚至几天不到岗,有的怕“得罪人”,该管的事不去管,该抓的事没抓好,造成内部混乱,工作长期滞后,徘徊不前;有的对上级三令五申充耳不闻,令不行,禁不止,特别是有些窗口单位和行业依然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吃拿卡要、排外卡外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制观念不强,不讲诚信,承诺的事情不兑现,随意性大,欠帐不还、赖帐现象严重。三是学风不浓。一些干部坐不下来,静不下心,疏于学习,忽视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的提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全面深刻地了解,特别是对市场经济知识、wto知识、科技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知识空白”、“本领空缺”问题;有的理论学习与实际相脱节,没有从知与行、学与用的结合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造成理论学习与实践“空对空”、“两张皮”,缺乏指导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四是工作作风不实。有的坐在机关的时间多,深入基层抓落实的机会少;有的下基层晴蜓点水,没有真正蹲下来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不善于调查研究,盲目决策,造成工作随意性大;有的拈轻怕重,遇见矛盾绕道走,是非面前不开口,能拖则拖,能抹则抹,甚至上推下卸,一推了之,导致部分乡村、部门基层单位出现了群众越级上访事件;有的在其位不谋其政,对职责内的事心中无数,思想不清,办法不多,工作缺乏主动性;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好大喜功;对工作只安排、不检查,“虎头蛇尾”,做样子、搞形式,应付差事,推诿扯皮,相互挚肘,人为地给工作带来了损失和影响。五是生活作风不谨。极少数干部律己不严,有的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有的用公款大吃大喝,有极个别的甚至进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用公款进行娱乐性消费或干一些没名堂的事情等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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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几个突出问题思考_调研报告_网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为鼓励推广的一项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普及试点。这项工作的理论、法律依据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的原则和方向,其实现有赖于不同阶段、不同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则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首选突破口和关键切入点。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以更好地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全面推行探明路子,积累经验。为此,《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17号文)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代表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但是,由于现有法律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内涵、机构性质、地位、职能以及管理体制、运行方式等方面均没有法律明文界定。相应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试点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实践中认识不一、运行程式不一,“瓶颈”问题较多的现象。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规范,势必影响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当然,这些问题作为试点成熟前的“阵痛”是有其必然性的,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在探索中发现问题,分析并解决。在此,笔者围绕xx市试点工作实践,谨就上述相关问题谈一点一家之见,并提出几点建议,与业者商榷。 一、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 自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首个启动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突破口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来,该项工作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全国迅速铺开,全国已先后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大中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索性工作。就特点而言,各地的试点分为几种代表性模式:以北京为代表的区管模式,以大连为代表的市管模式。还有现正实施的市区共管模式。于XX年经法制办批准为试点城市。同年9月正式组建“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同时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作为市、区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机构,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其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为: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市、区两级设立,市设支队,区设大队,街道由区大队派驻中队;市支队和区大队对外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街道中队以区大队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市支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领导,区大队受市支队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双重领导。 二、xx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过程中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xx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迄今已开展了半年有余,从效果上看,有效地解决了行政执法领域中长期存在的机构膨胀、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推诿缺位等问题。但也出现了值得思考的“瓶颈”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问题 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法律对各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予以肯定,并对存在问题予以规范。各试点城市为了规范本地的运作,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自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大部分试点城市本身不具有立法权,这些文件中有很多不属于规章以上的法律性文件;即使是规章,也由于这些规章上无法律、法规作立法依据,下无现成的立法经验可借鉴,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就而言,已出台了《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作为新的政府规章,就指导性来看,还不能全面规范城市管理职能指向的各种执法工作。作为专门性法规,还不够细、不够具体。例如,针对俗称“城市牛皮癣”的乱贴乱画现象,等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采取了俗称“呼死你”的制裁方法,也就是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拔打乱张贴上所公布的电话号码,致其瘫痪,收效显著。从社会反响看,群众也比较满意。显然,“城市牛皮癣”是违反《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对其制裁也是顺应民心的,“呼死你”的做法是顺应法意和~的。但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呼死你”显然是在“罪定刑未定”的情况下进行了“法外制裁”。实际上已有法律界人士在《扬子晚报》等媒体上对此发表了类似看法。由此看出,《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条文在制裁乱贴乱画方面还缺乏明文规定,或还需增加具体操作方法。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法无明文皆不可为,“法外制裁”显然不可取,但不采取措施,群众又会认为执法部门不作为。以上仅是管中窥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大量类似问题,可以说,现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很多方面还处于“没有金钢钻却有磁器活”的尴尬境地。 (二)人员、经费不足问题 1997年,xx市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通过专业考试、面试、体检、政审等一系列规范程序向社会招收了1000名全民事业编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1999年又以同样方式增招了400名执法队员,今年还将招收100名。从社会反响看,广大适考人员报名应试十分踊跃,竞争十分激烈,录取率基本保持在25%左右。应该说,招收人员是经过严格筛选,择优录取的,人员素质也是比较高的。作为拥有6000多平方公里面积的大型城市,相对于500多万人口,现有的1000余名执法队员是不算多的。另一方面,这1500人作为全民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不能得到市政府财政全额拔款的保障。今年,虽然明确了年人头经费三万五千元的政策,但市政府财政只负担一半,另一半仍交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一方面,作为年人头经费,这3万5千元还要刨去队伍办公费用,基建费用,用车费用等分摊开支,真正下发到执法队员个人手中的年收入大大缩水;另一方面,各区政府负担一半年人头经费,也存在一个落实
问题。可以说,就目前政策而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是不高的。这对工作开展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一是不利于提高广大行政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当工资福利落实不到位,甚至严重不足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靠执法养执法”,“执法靠狠、经费靠罚”的作法,形成“执法经济”的不正常现象,从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感,与“执法为民”目标背道而驰。 (三)暴力抗法问题 实际上暴力抗法问题也属于法律体系不完善问题的范畴,但其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焦点问题,有必要单列出来,重点探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就性质而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执法相对人的素质参差,层次不齐,矛盾的尖锐程度很高,暴力抗法屡见不鲜。诸如取缔无证占道摊点,制止倚门开店等执法行为,遇到暴力抗法的频率十分高,执法受阻、执法队员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仅XX年,xx市就有十余起暴力抗法事件见报,造成了多名执法队员受伤。就目前的保障制度看,仅有《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治安事件,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就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管理方法上提倡的“文明执法”原则。这些笼统的指导性条文、原则,并不能有效解决暴力抗法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当中遇到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如果以报警方式,无疑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公安机关事后介入,固然可以将施暴者绳之以法,但之前执法队员的人身安全很可能已遭到侵害,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已荡然无存,行政执法机关的威严更无从谈起。广大执法队员在遇到暴力抗法突发事件时,并不能从法律明文中找到怎么办的答案,只有“文明执法”的原则性规定。今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向社会公开承诺:“年内不发生一例粗暴执法行为,不出一例打人事件,违者下岗” /> --> 制度 要改变“以罚代管”的“执法经济”,树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唯有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经费保障问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要杜绝将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安排到新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作法。行政处罚权划出部门的执法队伍也不能简单的人员合并,而应是通过高标准的资格考试择优选材,优化组合,这种筛选要参照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标准来进行,要确保组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能够胜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带来的多种职能。同时,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由市政府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严禁以罚没收入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 (三)建立完备的执法安全保障制度 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暴力抗法现象的突发性特点,要解决暴力抗法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或措施只能有两种:一是执法者本身就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的过程中有拥有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在场参与执法。前一种形式即香港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警察执法(在警方机构内部设置侧重于城市管理职能的“小贩科”),后一种要求执法时有警力全程协助。就具体情况而言。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模式,具体操作上,可以由交巡警110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110协同巡查执法。 按照党的xx大报告精神,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突破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正是落实xx大精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现在,此项工作正处于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有不少“瓶颈”阻碍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时机,鉴此,笔者谨撰此文,以期抛砖引玉,与广大同行共商共勉。
篇3:关于网络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由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市场经济形式,作为主要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网络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网络经营行为主要包括网络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较广,主要表现为: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格式合同问题,主要存在着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和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要求严把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并且,对网络衍生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传销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互联网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实际上,监管对象和内容始终被界定在上述三个方面。
二、网络违法行为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当前的网络违法行为除比较明显的市场准入行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无照和超范围的网络经营行为。这里面有一个是否监管到位的问题;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与虚假表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标与域名冲突、网站名称与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采用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行为。三是网络商业欺诈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外地的消费者及经营者。 对网络违法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应该明确为“行为者承担”原则,实践中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以假公司发布网络广告为例,互联网服务商往往对其提供的发布内容没有适当、有效的审核程序,从而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联网服务商在网络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往担负较为被动的角色,但无论怎样,都必须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三、针对网络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分别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分别予以规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按实际情况做出罚款、取缔、警告等行政处罚。
四、当前工商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强制性的定期年检;二是各种方式的巡查;三是根据举报线索追查个案;四是不定期的短期集中整治。上述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付瞬息万变的网络市场监管。一般来说,违法的网络行为发生时间普遍较短,改头换面的速度较快,而且由于互联网信息量相当巨大,对网络信息的过滤和分析都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具体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络违法行为有五大难题:一是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确定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篇4:高校学生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自从我国高等院校实现收费制并轨后,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资金(以下简称“收费资金”)占高校财力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一项重要财源。但因为种种原因,收费资金的欠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只是在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程度不同而已。本文在调查的基础上,就目前高等院校学费等费用收缴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初步探讨。
一、欠费学生的行为特征
(一)羊群行为。人们都有一种从众心理,由从众心理而产生的盲从就是羊群行为。在高校收费过程中有一部分学生表现出极强的羊群行为,看周围的同学缴费就缴费,看周围的同学不缴费就不缴费。这部分欠费学生不了解国家、学校有关的收费资金管理规定,而是受极少数恶意欠费者的影响,把家长给的学费私留起来不交学校。由此,欠费现象愈演愈烈,迅速传染,许多学生盲目跟风,做出非理性的选择,无故拖欠学费,只注重自己受教育的权利,无视学校的收费制度。
(二)博弈行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预期的不确定性,一个策略组合,给定对手的策略,每个参与的人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一部分学生在交费过程中有与学校、与银行、与其他同学非合作博弈的行为特征。一是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自称是家庭贫困的学生,想凭此获得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来交学费,这部分学生的说法是“白捡的便宜,能占就占,先贷到款,等还的时候看情形再说”;二是有一部分学生对自己没有信心,怀疑自己有可能无法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想等毕业前看情况而定。这些学生都有拖欠国家教育费用的侥幸心理,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权衡按时交费与拖欠学费所产生的效用大小,依据自身行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选择自己的策略。在贫困生不易甄别、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恶意拖欠学费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选择拖欠学费就成为学生博弈的效用最大化行为,而按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损失最大化。其结果引发信用崩溃,学校、银行处于两难境地,有限的教育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影响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造成欠费严重的恶性循环。
(三)享乐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部分家庭确实贫困的学生由于过分的自尊,缺乏健康、积极的心态,在学费的资助上有“等、靠、要”思想,对待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要么怕苦嫌脏,怕丢面子;要么缺乏岗位责任,这种行为蔓延会在校园里养懒汉。二是有些欠费学生把家长给的学费挪作他用。为满足个人的虚荣心和物质享受,不顾父母的经济负担,把学费都用在了超前消费上,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上缺乏艰苦奋斗意识。
二、学生欠费的主要原因
(一)少数学生或家长诚信度不高,不自觉缴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欠费学生中确实存在不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是,有相当多的学生却是有钱不交费,把家长给的学费用于高消费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学费。当然,在当今整个社会诚信意识不是很强的大环境下,很难企望“象牙塔”里的诚信意识会很高。
(二)国家关于高校教育收费的法规不健全。《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这是高校对学生收费的根本性规定。除国家税法外,这是我国法律中少有的对收费的规定。再加上实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的规定,都强调了“先缴费后注册”。
由于相关法规建设的滞后,没有将学校、学生双方在收费中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予以细化,因而就整体而言,对高校学生收费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而散见于教育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虽然对学生收费有些零星规定,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显得刚性不足,力度不够。
(三)社会舆论导向不利于高校收费。当前,高校中确有不少贫困学生。但也有不少学生欠费不是因为贫困,而是其他原因。而当前社会舆论单方面宣传对贫困生的照顾,又一定程度地助长了学生等待、观望以至故意欠费的风气。
(四)目前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不足,学费标准较高,而高校中贫困学生多,无力缴费。众所周知,“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国策之一,教育是对未来的投资,兴办教育是抢占未来制高点。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其投资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理应由政府代表国家投入。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现阶段各级政府很少有真正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落实了对高等教育投入的责任。前几年,一部分人还提出了“教育产业化”的口号。这样,由于教育教学逐步规范,技术日益进步,以及教师工作年限的延长和技术职称的提高,使高校的教育经费大幅增加,教学、实验、学生公寓及运动场所的维护成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器材的购置成本,人员工资,行政办公成本等教育投入的刚性支出,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
为了维持教学的正常运转,政府只能允许学校通过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较高的学费来弥补教育投入的不足。然而,由于我国经济总体上欠发达,而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高校中贫困学生较多,确实无力缴费。
三、治理对策思考
(一)构筑一个信心。学生收费工作是一定可以做好的,大可不必“谈费色变”。鉴于高校学生收费的重要性,学校必须解决收费问题。而且,与学生相较,毕竟学校处在一个比较有利的强势地位,应该可以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但是,要注意政策、法律界限和方式方法,合法、公允地解决。
(二)抓住两个关键。
1.依法治费是根本。学生收费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影响很大,在各级政府关注、群众关心、舆论监督的情况下,稍有不慎,将对学校声誉引致非常不利的影响,也会严重干扰正常的收费工作,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学校收费工作,必须确保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依法、有序进行,即必须依法治费。
2.领导挂帅是保证。学生收费工作不仅是高校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而且还涉及学生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学籍管理、教务管理等事项,几乎涉及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是全局性的工作。可以说,政策性强,集合度高。因而,学生收费工作需要学校领导挂帅,亲自抓,亲自管,才能把握政策,掌控大局,收到实效。
(三)树立三个观念。做好收费工作,高校中应树立三个观念,并转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两个思想观念:
1.“以人为本”。这句话是人本思想的体现。但要以正直的、善良的、遵纪守法的人为本,而不能以不守纪律、没有诚信的人为本。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收费秩序,而不至于造成混乱。
2.“学生无小事”。这也是对的,但不是很全面。只强调了学生的权利,没有相应的义务;学校则承担没有范畴的无限责任,彼此责权不对等,这是不可思议的。完整的表述应是“学生无小事,但学生收费也是大事”。
3.部分学生不按规定缴费是对大多数按规定缴费学生的不公平。对困难学生可以进行资助、救济,但不能不收费。所有学生都按规定正常缴费,学校的办学条件才能不断得到改善,教职工待遇才能得到提高,从而鼓励和吸引优秀教师、名师用心从教,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也才能让学生享受到真正优质的高等教育。
(四)实现“五个结合”。
1.将学生收费工作与强大的、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在欠费学生诚信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对其收费应当保持一定的压力和威慑力,否则,难以见效。但同时也要认识到,这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极强的工作,需要与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有说服力,又有足够威力;既要深入细致、春风化雨,又要立场坚定、义正词严。要坚持思想教育与政策法规教育相结合,着重树立大学生缴费上学意识;开展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鼓励贫困生通过课余劳动挣取学费;引导学生消费文化,避免学生把学费挪作他用。通过以上工作,使学生打消对抗心理,培养、强化缴费意识。
2.将学生收费工作与学籍管理结合起来。学生有了缴费意识,并成为自觉行为,还得有制度保证。制度是诱导、督促、约束学生及时、足额缴费的根本保障。对学生而言,最根本、最有效的制约就是学籍管理,要实现收费工作与学籍管理的紧密结合。如原则上必须先缴费后注册;对于经过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的学生,要求其作出缴款计划,并及时催缴;对其中恶意欠费的学生,要加强监管,如允许其听课、参加考试,但所考课程不登记成绩、不记学分;对在下一学年注册之前尚未缴清本学年学费者,可责令其休学,待缴足费用后方准予复学;专科生(高职生)取消其专升本资格,不给予参加生产实习;本科生不给予参加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不给予参加论文答辩;不批准转专业申请;研究生不得参加中期考核;毕业班学生欠费的不予办理推荐就业手续,至离校时仍未缴清费用的,暂缓办理毕业证、学位证,并不予出具任何机关的证明材料,其毕业证号码不准登上教育网;等等。
3.将学生收费工作与对真正贫困学生的救济结合起来。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还有许多家庭贫困的大学生。政府和学校都要大力创造条件,确保家庭确实贫困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政府教育投入的各项责任;并制定好政策,鼓励银行开展助学贷款,鼓励民间捐资投入教育。
学校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好对贫困大学生的救济工作。要深入学生群体,切实掌握、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尤其是做好对贫困大学生的调查摸底和筛选甄别工作。学校要按期从学费收入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助学金,通过综合运用“奖、勤、助、补、贷”等手段,对优秀的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不仅要注重从物质上帮助贫困生,还要注意从心理上关心爱护贫困生。针对学生由经济困难导致的精神困惑和学习困扰,学校要努力做到经济解困和心理解困并举,在岗位设置、指导老师教育引导等方面精心安排,使这些学生在工作中增长才干和自信,帮助他们摆脱自卑、孤僻、悲观等负面心理倾向,使得贫困生能够积极调整心态,认识到贫困也是一种“财富”,并不意味着低人一等,贫困生更应该奋发上进、完善自我,去坦然面对困难,勇于战胜困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学生收费工作。
4.将学生收费工作与治理教育乱收费结合起来。要维护按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各高校不得巧立名目、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其他费用,更不得将招生与收费挂钩(收“点招费”),也不得以抓学生补考作为个别教师发财的途径。要一手抓学生正常收费,一手抓治理教育乱收费,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5.将学生收费工作与收费政策、方法的创新结合起来。如在开学之初,就要抓住有利时机,全力以赴尽早将收费资金收上来。由于我国将在两年内全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学生家庭在孩子上中小学时负担较轻,还有的家庭是由于突然变故才致贫的。可由国家出面,试行预付学费,即类似于教育储蓄的形式,让家长可以提前为孩子积聚大学学费。还可实行按学分收费、通过银行托收学费等。
篇5:对拆迁补偿等问题法治与德治的思考认识_调研报告_网
一、对法治与德治的理解 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治国之法大体两类:一种是法治,就是用法、令、刑、罚治理。另一种是德政或仁政,就是用德、仁、义、礼、信治国。一般来看,历代的统治者都是两手并用。即以仁义为根本,靠法令来治理,双管齐下,恩威并重。这也许是治国的最高境界。看历史上多个国家和朝代的治国方法实质基本如此,那么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以德治国”就是征服人心,使人们甘愿信服,以感召劝导人们思想为主,以高尚的道德和情操、仁爱、信仰感化人们、帮助人们,治理事务。“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抑恶扬善,禁止防止~、荒淫、~。以强制手段建立国家社会安定的秩序,规范人们行为,治理国家。值得提出“法治”不是政治,中国人习惯于搞政治,以政治统领法治,而政治非民众意愿,也不讲公平,所以政治不能治国。政治的实质是“人治”。政治不能代替法治。这是必须搞清的概念,“~”的教训应当牢牢记取。当然现代的“法”与过去的“法”有本质区别,现代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是人~志,过去的法只是统治者的意志。治国安民,首先应是实行仁德之政,靠道德思想教育感化,靠人民思想觉悟、修养,自觉约束,如果仁德不起作用了,就要靠法治了,否则,就可能出现混乱和~、犯罪。因此,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来加以约束,使人的行为有一定规范,若危害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就要绳之以法,也就是说法治是德治的保障。 二、由拆迁想到的法治与德治 例如现在的房屋拆迁安置,拆迁法规颁布之后,先要进行宣传教育、订立安置协议,之后才能拆除房子,如按期被拆迁人不愿意搬迁,就需要依法强制拆除,这里德就是合理的补偿安置,法就是强制措施。当然,法应是由人民代表及其人民政府制定的,首先应该是“良法”,而不应是“恶法”,这点最为关键。像过去的拆迁,有户口、或住处,拆迁偿还实际房屋面积,看来较为合理,很得人心。后来情况变化了,补偿变得越来越差,所以出现了许多矛盾、纠纷、问题。如:拆迁协议不是双方真实心意。是“形势”逼迫所签。大家思考一下,这是否是拆迁法规、政策不连续、不公正、不合理所至?现在的情形基本是富了开发商,穷了被拆户。有人欢喜,有人忧,忧者多为穷人,看来有些地方的“拆迁法规”有问题。是否有违背宪法原则的地方?一些开发脱离了实际,盲目不量力地扩大拆迁,且属于非公共建设和利益,是为其开发单位的团体利益,忽略了国情民情,在立场和角度上也有些问题,没有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尤其是对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有些拆迁对他们来说可能就是“灾”。因此关键“法”是否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公正?“法”的善恶,关系到人民的命运、生活。最近,拆迁补偿有所提高,也发了文,对拆迁引发的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采取了措施,宪法也强调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这是法治的进步、是德行。政府对弱者有了一些照顾“政策”,这也是德治与法治统一并用吧。顺应了民心。 三、对现代法治与德治的认识 前一阶段,我们的党提出的思想,其实也是治国的思想,因为治国的基本原则是以有利于人民为根本出发点。法治是以令行禁止为准则,而实行法治的前题,需要人民知礼义廉耻、明辨是非、学法知法,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心悦诚服,同时以文明、道德教化,方可能守法,当然总是有不听教化、为非作歹的,这就要依法惩办制裁了。所以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如何将两者揉合运用,则是很重要的。只有法,而没有仁德,人们则可能生“怨”,而只有仁德,而没有法,则可能生“邪”,因此,二者要不偏不倚。当今的“德”从思想、精神上看,就是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助人为乐、诚实守信、为人民服务等文明的东西,对此,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去学去用,以此武装头脑,国家通过浅显易懂的道理教育人民,通过法律来解决人民中的基本矛盾,协调各种关系,使社会成员安于职守,各尽其力,相互信任依存,不搞对立。这也许才是好的治国方法。当然最主要的是解决好人民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和矛盾,以此稳定人心,德与法都是为之服务的。 四、实行法治与德治关键所在 从治国的角度看,最主要的是国家机关、政府公职人员、执法者这些是治国的关键。因为国家的政权稳定、社会的安定,主要取决于他们。他们执行法律、政策,肩负领导职责,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工作的质量、成效息息相关。所以依法行政是关键 ,依法治权则是关键中的关键 ,监督制度和措施都要加强,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德与法首先应当在干部之中体现,并形成榜样,所谓上行下效,因此干部就应以身作则,带头守法,行善积德。以自身的德、仁、义、礼、智、信等去影响、带动、感化周围群众,以行动、以德、依法治国、安民,而决不可名不副实,假冒伪劣,马列主义只对别人。俗话说:“攻心为上,攻城为下”。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为必然,比以力压人要长久有效。国家用人也要用贤能人士,选择那些不争权夺利,一心为民的有德之才。政府官员、执法者的素质也是治国的一个关键。总之治国之道,以德为先,治国之本,德法并举。 xx区司法局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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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问题调研报告
在期末考试来临之际,我服装学院在每个班按学号抽取了5位,共对200位同学进行了一次大学生诚信考试问卷调查,对本次调查结果可以说有喜也有忧,具体情况如下:
1,在这次被调查的200位学生中认为我们大学生诚信情况很好的占大约7.1%一般的占约78.5%较差的占大约11.2%很差的大约占3.2%
2,认为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大环境中不诚信的影响占88.3%家长老师朋友的影响占4.1%因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必须这样的占7.6%
3,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可以做到诚信,能的占6.9%基本能占65.8%没有注意的占27.3%
4,考试有过作弊中,每次都有作弊的占4.1%选修公共课作弊专业不作弊占大约16.3%偶尔1,2次占60.2%从不不作弊的19.5%
5,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的原因。可以拿高分获奖学金的占大约5.5%认为学校课程无意义不值得认真学习的占42.8%认为大学生活不应该吧太多时间放学习上的占大约8.7%看别人作弊心理不平衡觉得自己会吃亏的占43%
6,同学对考试作弊持有的态度不能接受的占大约15.4%可以理解因为学生压力太大的占68.3%只要不被抓住就可以的占大约16.3%
7,同学认为加强大学生诚信意识的最佳方法在校园中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占大约17.6%给每个人建立诚信档案占大约12.7%家长老师以身作则69.7%
经过这次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我们学生在诚信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自己的准则,可以较好的去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不过在学生中也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面临各式各样的考试时都有一定程度的不诚信现象的存在。经过这次的调查也发现大学生的诚信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学校学生的事情更与整个社会息息相关,只有扬诚信之风,净化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才能还我们一个纯净的校园,还我们一个公正诚信的考场。扬起诚信的风帆,从我们身边做起。
篇7: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_调研报告_网
XX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的第四年,也是法院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的关键一年。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改革的主题,也是改革的方向。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中最完整、最严格的诉讼法,它的完善与发展,无疑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讲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的可行性问题作一些探讨研究。 一、辩诉交易概述 1、辩诉交易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1)所谓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 (2)辩诉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 a、程序要件—控方提起权与辩方参与决定权。“交易”一词,从字面上理解,平等主体之间就某项标的物进行平等协商,讨价、还价,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最终决定标的物的价值或其归属的一种行为。那么,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否真的平等呢?当然不是。“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辩诉交易中,这一交易客体就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很显然,在现行的中外司法制度中,对被告人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官,而不在被告人及辩护人,所以也只有检察官才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辩方提出进行“交易”,辩方无权自己根据案件提出这样的“交易”。但是,在控方提出这样的交易以后,控方与辩方就处平等地位,只有辩方同意控方提出的交易请求,交易才能够成立,这就是辩方的参与决定权。 b、实体条件—案件存在争议。辩诉交易的规则决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的,其适用的案件有特定性。设立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和诉讼资源,所以只有对那些经过侦查及检察官的审查,案件部分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而其他虽然实际存在的部分事实,但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予以否认的案件,可适用辩诉交易规则,被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换取检察官对其较轻的指控,从而减少检察官复杂的取证、认证过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而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法官、检察官不需要再花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就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此时就不能适用辩诉交易,否则就是检察官违背事实与法律,变相放纵犯罪,这既违背了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设立辩诉交易规则的本意。 c、时间条件—开庭审理前。辩护交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控方与辩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协商,必须的在法庭开庭审理前达成。一旦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则案件的裁判权就由法官行使,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就只能依据法庭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证据来进行认定,由法官裁判被告人无罪或有罪、此罪或彼罪、罪轻或罪重,控方与辩方再无协商的可能。 2、 辩诉交易产生的根源 (1)社会原因。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的:“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由此可见,从物质的角度来看,辩诉交易的产生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以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 (2) 法律原因 a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众所周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法官在诉讼中所居的地位如何。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处于消极的裁判地位,当事人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在当事人主义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均有处分权,所以不仅追诉人对起诉与否有自由裁量权,而且也允许被告人承认起事实而服罪。因此,在当事人主义之下,就当事人而言,通常在审判前,有一道“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ent),使被告人对起诉事实作承认与否的答辩。如被告人答辩有罪,则不举行审判,直接对被告人就其所答辩之罪科刑,这就是被告人对诉讼标的进行处分的结果;就法官而言,它的审理范围受原告人提出的主张所限制,审理和判决不能超出控方主张的范围,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官才能予以审查,如果被告人已经承认犯有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亦即双方对指控的真实性已不存在争议,法官便可据此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换句话说,审判在英美法系中仅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各个方法这一,而非属必经途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自愿进行某种处分,是因为为了通过协商而达到到某种妥协,而且这种协商,妥协不仅可就罪名进行,同时也包含科刑。而辩诉交易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基础之上的。 而在大陆法系中,所采取的是职权主义原则,该原则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故不设“罪状认否程序”,即使被告承认有罪仍须举行或继续进行审判。被告人之所以被认定有罪,是基于审判调查证据的结果,而不是基于被告人承认有罪的结果。因此,只要有起诉,则审判便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必经途径。“辩诉交易”被视为不道德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加以禁止。 b 、检察官广泛的起诉裁量权。“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重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美国,没有全国统一、上下隶属的检察系统,联邦和各州的检察机关各自独立,自成体系。检察官是特定的司法管辖区中真正的主要的执法官员,行使一
种独特的准司法与行政权力相混合的权力。他可以自由地把法律适用于他的管辖区并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1883年的“人民诉瓦已什•圣路易和太平洋铁路”案,1930年的“威乐森诉马歇尔邵案,1965年的“州诉严当斯”案和1974年的“人民诉伯林”案,几乎一致确认了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方面不可分割、不受监督的权力。检察官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刑事政策的要求或者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犯罪人不予起诉或者降低起诉的规格。而且在美国,检察官通常由选举产生,有自己独立的权力来源—选民,只要他认为能最好地为选民服务,他的决定实际上就是不可推翻的。根据这一原则,如果被告人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经济上赔偿,正常就业等),符合多数选民的利益,检察官就可撤回起诉。因此,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为辩诉交易的盛行从制度上提供了便利条件。正是因为检察官拥有了自由决定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权力,才有了与辩方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的其他要求,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 (3)心理原因。在美国广泛盛行的辩诉交易,也有其深刻的心理根源。从心理因素上来探究辩诉交易存在的必然性,至少与以下两个要素有关: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和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性、避免冲突的欲望。 一方面,自从人类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由私力救济发展到公力救济以来,司法审判一直以其和平性和非自助性被视为文明的标志。但是刑事司法审判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由于争端不是由双方协商解决,而是提交给作公共权力机构的第三方,而第三方的裁判并不取决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与选择,而是基于法官的裁判。所以审判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可预测的,要么被告人被判有罪即控方的指控成立,要么无罪即控方的指控不成立。这种“非合意性”对当事人而言,必然会带来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而另一方面,“那种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与冲突的欲望实际上固有于人的天性之中。”心理学家马斯洛也指出,“我们社会中的普遍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它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人的这种天性不仅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而且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同样存在。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及获得有利于己的判决,控辩双方一般都积极地充分地参与到审判程序中。尤其是在“辩诉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处分不仅避免了正式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发生,而且被告往往能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使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胜诉与败诉,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也避免了接受刑事审判可能带来的情感负担,符合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因此,辩诉交易的产生与人类之天性亦有相当的关系。 二、辩诉交易的理论依据、合法性 辩诉交易作为英美法系中的一项诉讼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如果一项制度仅仅因为其有现实价值性及合理性而存在,却与法律之根本精神相悖,那么这项制度就不是一种合法的制度,其存在也只能满足部分法律主体的需要,却会损害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我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存在,不仅因为其具有现实的价值性,而且亦符合法律的根本精神和原则。下面,我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制度存在的合法性。 1、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意大利的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和刑罪》一书中解释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对于辩诉交易制度至关重要,可以说是该制度的理论源泉。前面我们讲过,辩诉交易制度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也只有先认定被告人是无罪的人,是合法、守法的公民,双方才有平等协商的可能;如果在被告人在被侦查或者起诉时,已经被检察官认定为是罪犯,也就是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那么“检察官不会为金钱或者懒惰向法律和罪犯低头”,在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时,辩诉交易就不可能进行。 2、自白合法性原则。辩诉交易规则中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完全认定被告人有罪或罪刑轻重时,以作出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指控,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换句话说,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自白能否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这就是自白合法性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法律允许检察官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那么辩诉交易方可成立,否则就属非法。那么如何正确理解自白合法性原则呢?我认为自白合法性原则应当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自白排除法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 (1)自白排除法则。自白排除法则又称“考门罗原则”,就是指把基于不当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其基本精神就是,政府对于公民罪行的控告,负有提供罪证的责任,即举证责任;而有关犯罪的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使公民在“被迫”的状态下提供不利于己的证据。同样,在辩诉交易中,因为检察官以较轻的指控为代价,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自白,这里面就有可能存在着被告人直接或间接“被迫”而做出有罪自白的情况,这样的“自白”很显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诉交易也就不能成立。直接“被迫”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指检察官通过对被告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拘禁、实施暴力等方法,使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这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正常交易,而是一种强迫交易”的行为;而间接“被迫”因为其表面上并不带有暴力或者强制色彩,而不易被发现,从而成为检察官的有力武器,其具体表现如下:a欺骗交易,检察官承诺对被告人作出较轻的指控,在其获得被告人有罪的自白以后而毁诺;b单独交易,检察官与被告人交易,而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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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问题的思考与对策_调研报告_网
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在我国长达2.2万公里的沿边开放地区,分布着众多的边境城市,这些城市既是我国内陆边境地区国土 资源开发与经济建设的据点,也是对周边国开放的窗口,当前崭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为沿边开放地区城市的发展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了带来了相应的新问题,积极探讨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的新问题及相应对策,无疑对促进沿边开放地区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背景考察 长期以来,我国沿边地区作为边远地区,受国际关系,方针政策等条件因素的影响,远离国家经济建设中心,其经济发展未能与全国经济发展融为一体,受“打完再建”思想民影响,投资甚省,边远成为沿边地区发展的区位劣势。而且由于交通不便 、人才奇缺等使沿边地区大部分成为贫困落后地区,国家每年需提供大量的财政补帖。沿边地区城市化进程缓慢,城市化水平低下。 “十一界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特别是沿边各地区实施“南联北开、东进西出、全方位开放”战略方针的实施和近几年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缓和和正常化,使沿边地区成为与我国南方广东等沿海地区开放门户相对应的发展对外贸易、经济交往、国际交流的地域和口岸。使边远这一劣势转化为区位优势。使沿边地区、城市同沿海地区、开放特区一样,成为我国大陆最具开放开发潜力、发展力的区域和城市。 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分析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划目的 计划的深化与继续合理布局项目,主要为生产服务――贯彻规划(贯彻规划原则与国标) 与计划相辅相成既为吸引外资、经济发展服务也为创造好的人居环境服务――研究 型规划(研究预测疏导综合发展问题) 规划背景 影响因素 单一性、封闭型 复杂性、开放性 把握因素的程度 确定性 不确定性 对象主体 政府与官员 除政府官员外,新增房地产商、企业家等 城市建设投资渠首 国家投资(目光向上) 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还有外商投资(目光上下、内外结合) 土地利用制度 主要为单纯的物质形态规划 有偿使用 规划核心内容 行政手段为主 注重综合性的超态规划 规划措施 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社会手段并重 沿边地区城市发展的动力由比较单一的戍边、开发边境资源的据点向比较多元化的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边境贸易为导向的多层次的经济技术合作、大通道的建设、跨国旅游业的发展、口岸的全方位开通、沿边开放城市的建设等方向转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沿边地区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现仅就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由此可见,沿边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因沿边地区及城镇的超常规发展而面临着崭新的、前所未有的系列问题,须适时提出新对策。 二、问题审视 问题之一:城市发展方向雷同化 长期以来,边境城市建设还未能统盘考虑,诸城市之间还未有合理明确的地域分工,边境城镇的直接腹 地,由市、县、国营农场、森工局林场等条块分割的体制构成,地方利益的倾向,各自为政的开发方式,使边境城镇各项事业规划和建设发展难以协同并发挥整 体效应;由于边境地区开放较晚,开发层次较低,加之多年处于边防前哨为国际重镇,致使工业基础薄弱,经济效益差,第三产业及科技文化落后,边境城市实力较弱,一般均为小城镇。改革开放以来各城急功近利,忽视城市性质的深入研究,致使多数城镇发展方向雷同,诸如“口岸城市”、 “商贸城市”、 “农副产品加工”城市等。 问题之二:城市规划与发展单纯注重经济效益 当前许多边境城镇在规划与开发中单纯追求容积率和聚集效益,不是见缝插绿,而是见缝插针(房),眼前虽然利润可观,但人居环境差,城市交通对策等大城市问题提前在黑河、绥芬河等沿边开放城市(小城市)出现。 问题之三:重开发区轻老城区 尽管出于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等良好的愿望,不少边境城镇纷纷脱离老城区避建边境经济合作区,致使老区规划建设脱节,开发区热问题不少。 问题之四:影响规划的不定性因素太多,规划人员进退维谷 由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边境城市规划与发展在项目的性质、规模、发展数量与速度等方面均存在着从多的不定性,作为计划的继续和深化的城市规划的适应性已不复存在,按传统规划模式规划人员难以搞出既令地方领导满意,双能通过专家评审的规划方案。 问题之五:缺乏城市特色 近年来边境城镇的建设一哄而上,在缺乏城市设计与风貌景观总体规划控制的情况下,千楼一面众城一面的现象大有一发展不可收之势,边境城市缺乏特色的局面不利于我国树立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也不利于创造陶冶居民良好的城市文化氛围。 问题之六:技术落后,规划方法陈旧 由于,缺乏设备、资金、人才等因素,致使边境地区规划在理论、方法、技术仍沿用50年代以定性设计为主的状况,已远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急待解决。 问题之七:规划缺乏民众参与 当前边境地区城市规划基本上属于领导与专家规划,以人为主题的规划思想在边境地区刚刚传播,公众参与的意识薄弱,城市规划意识差。 问题之八:忽视对应国家对应城市的研究 知已知彼能战而不殆,但由于多种原因缺乏对对方城市的必要了解,因此不利于与对方城市取长补短的发展有机联系。 问题之九:缺乏对国外边境城市规划的系统研究和引以为戒 国外边境城市的发展模式应为我国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所借鉴,但目前掌握资料少,难以借鉴参考。 问题之十:土地基本无偿使用与土 地有偿使用的盲动性。 当前沿边开放地区城市土地基本上所处于无偿使用状态,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控详工作普遍尚未全面展开,但土地有偿出让“试点”工作却已纷纷开始,土地的有偿转让已出现很多问题。 三、对策思考 对策之一:我国边境长2万多公里,边境城镇建设发展的个性大于区性。地域性即是边境城镇得以存在、发展的个性。 如以黑龙江省边境城镇为例,强调宏观的区域分析,应着眼边境地区开放地区对内与全省、东北经济区、全国,对外与俄罗斯远东与西伯利亚地区、东北亚地区、亚太地区乃至世介经济地带之间的宏观地域关系,摸清边境城镇的位置与交通信息条件的特点与优势,如边境口岸城镇所处的经济地理位置与交通运输条件有陆路、水路之别,陆路中双有铁路
、公路之分,其历史基础与现状态势、社会经济条件、交通运输与口岸环境等基础设施条件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通过对比等分析论证,才能明确口岸城镇的地域分工,邓其在不同层次地域范围中的地位及应该承担的任务,明确其吸引与辐射的腹地,为合理确定或调整口岸城镇的发展性质、规模及其总体布局提供切实的区域依据,为口岸城镇开发、建设在南联北开的全方位开放格局中能够有的放矢,因地因时制定,进而避免与诸多口岸城镇在发展项目 上雷同或一哄而上,避免造成盲动的损失。 对策之二:强调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妥善处理好边境城镇发展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为中心,创造市场发育的规划软环境,既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城镇基础设施,双要节约土地少占良田,还要积极控索土地及基础设施有偿使用的有效途径,从而使边境城镇规划成为边境城镇成长发育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指南书和科学兰图。 其次,要为边境城镇居民和到边城从事经营活动的客商规划创造一个工作、生活、游息都方便 、舒适的空间环境,以不断满足边城人民随着边境城镇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确定一个因地制宜的、点、线、条、块、面有机联系的绿化生态系统,从而使边境城镇成为能予防减少和克服环境污染、促进边境城镇和区域经济、技术、生态协同发展和良性循环的健康城。 对策之三:强调规划与发展的整体性,重视协同好老区和新区的关系 当前在新的形势下,边境城镇在老区改造和开发区(实质是新区)建设上都存在着新问题,老城区挖潜改造的潜力和步伐与新区拓展应因地制宜按着《城市规划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准绳,切忌盲动,应以老城区改建为依托,适当开发新区,以整体性为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统一建设避免新的条块分割的产生,也减少土良田的占用,提高老城区土地利用率。 对策之四:突出强调弹性,适应多变性 强调弹性规划与设计,处理好影响边境城镇发展的多情景问题,是边境城镇规划适应并服务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边境城镇的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变化着的不定情景,如国际环境的变化,再如双边国家价值观不同、将导致对合作与开发认识上的难以统一,开发问题单方难以确定,因此这些变化对规划无疑将产生重大影响。 强调弹性设计,是针对传统规划“只集中预测一种的倾向,缺乏弹性和灵活性”的问题而提出的,国境城镇规划在人口、用地规模的预测、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等方面,应充分贸有余地保持活性,尤其是在用地布局上考虑“相容性”以综合区替代功能区,以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项目难以确定,需要滚动发展,从而既能满足现实建设需要,又有为远期、远景的发展奠定规划软环境,而且能增强边境城镇在国防等方面的应变能力。另外,在边境规划期限与实施程序上,应灵活贯彻《城市规划法》及有关子法,规划不一定绝对按20年、5年、近期考虑,而是按目标体系的展开,因时制宜分期滚动实施。 对策之五:因地制宜,创造边境城市特色与风貌 着眼边境城镇所在的微观地域,处理好边境城镇的规划、发展、建设与其所在地域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社会文化条件、经济技术条件、历史条件等的具体关系,因地制宜,挖掘文脉,继承和发扬光大已有优势;进一步创造边境城镇的特色和景观风貌。 对策之六:强调科学性、加强技术进步 加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合理运用现代城市和区域规划理论和定性与定景相结合的方法,是边境城镇规划科学化、合理化的有效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有了很大进展,科学技术也取得了较大进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的手段在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和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的推动下,在信息储存、统计分析和辅助设计等方面有了新开拓边境城镇规划一方面要适应我国城市规划设计科演技榔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为丰富我国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提供实证。为此边境城镇规划,首先要在系统论、信息论、决策论、控制论等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下,建立边境城镇规划设计、管理、决策的信息反馈系统。 应在实践中控索和总结一套适应边境城镇发展规律的实际操作方法,丰富和完善边境城市规划工作系统,以满足边境城镇规划为市场经济发展超前服务的迫切需要,应及时的反馈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等有关因素对边境城镇自身发展的影响等相关信息,及时调整、修改、充实、完善、提高边境城镇规划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以过程规划和跟踪规划为各级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应构造边境城镇规划的方案库,应强调多方案比较和综合平衡,以优中选优的原则适应多情景因素变化和有备无患观点。 对策之七:建立民众参与机制,创造参与环境 多创造民众参与机会并形成制度。强调民众参与强化社会民众的规划参与意识,对制定和实施边境城镇规划至关重要,世界许多城市的调查表明,若市民存在较强烈的主动参与意识,则规划实施在组织管理上将十分顺利,反之,则给规划及实施带来麻烦,甚至会拖延或阻碍规划目标的实现。 强调公共参与,发挥共众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体现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普遍性的需要,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提高到“公众主动参与规划,规划必须公众参与”是真正体现“人民城市人民规划、人民城市人民建”的迫切需要。因此为了适应和促进公众主动参与边境城镇规划的意识,应注重以下四个问题。首先规划决策和规划编制者应进一步扩大边境城镇社会先遣队是层及热心边城发展的海内外人士的公众参与面,采取协商对话等多种途径主动接纳公众的参与;其次,应贯彻《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要求,提高整个社会的规划透明度,形成宽松和谐的规划环境,激发公众的主动参与精神;第三,应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训,使公众自学更新观念,树立全局观念,未来观念、深化规划意识,提高规划参与的科学性。 对策之八:强调宏观与微观对接与对等,主动为开放服务 强化对接性,是适应边境城镇所处位置的特殊性要求,适应双方边境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长远需要。 首先应是宏观战略上的对接。沿海特区和城市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深圳与香港对接,珠海与澳门对接、厦门与中国台湾对接后的规划、建设与发展取得惹人瞩目的成绩。因此编制边境城镇规划,应首先考虑我方边境城镇和区域所面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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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农村金融服务十三五规划问题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_网
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篇10:我国肉鸡产业发展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我国肉鸡产业发展问题调研报告
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禽肉生产国。然而,与此地位不相符合的是我国禽肉出口量仅为生产量的3%左右,典型的生产上的“巨人”和出口上的“矮子”。美国、荷兰、土耳其、澳大利亚等国饲料原料价格较低,设备先进,大规模饲养成本比我国低20%~30%。1996年,欧盟禁止我国禽肉产品进入其市场,使我国失去了欧盟市场3~4万吨的冻鸡产品份额;而日本也一再对中国肉鸡采取歧视性采样检查,以限制中国廉价肉鸡对其国内的冲击。我国肉鸡产品的年增长率从1996年的14%陡降为XX年的4%,预计再有10~15年的时间,中国家禽业便可全部与世界接轨,而肉鸡业首当其冲;肉鸡业显然面临极大的挑战,肉鸡生产中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肉鸡品种、品质
我国肉鸡生产量虽居世界第二位,但主品种多为“舶来”的快大型白羽肉鸡如艾维茵、双a
等,中国本地品种较少。在白羽肉鸡育种、饲养生产等方面,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弱势明显,表现在生产成本过高和鸡肉的安全性等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进口关税的大幅削减,外国廉价鸡肉势必大量涌入,给国内的快大型白羽肉鸡生产造成更大压力。
2饲养管理水平低
我国的肉鸡养殖基地主要在农村,因此,饲养的基本条件、饲养管理技术和人员素质与发达国
家相比差距较大。肉鸡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定向培育成的快速生长型禽类,要求在高度集约化生产状态下进行养殖。所以,在肉鸡生产中必须要人为地为其创造良性的生态环境,满足生长发育的需要。但我国农村肉鸡生产中,缺乏合理而又规范化建筑的鸡舍,没有良好的隔热材料,缺乏降温系统,缺乏机械通风设施等。这些都是造成鸡舍高温、高湿、空气不流通,而导致疫病发生的原因,直接影响到肉鸡的品质。另外饲养管理缺乏规范化的技术措施,如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空气净化、限制饲养和光照程序等往往不能正确执行,有些养殖户随意操作,构成对鸡群健康的威胁,造成较高的发病率。这些都是鸡体携带诸多病原微生物的主要原因。
3药残超标
当前我国鸡肉出口受阻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药物残留超标或含违禁药物。由于肉鸡饲养周期短、密度大、发病率高,在饲养过程中不得不使用大量抗生素预防疾病,这导致我国鸡肉药残事件屡屡发生,降低了我国鸡肉在国际市场的信誉。这主要是源于我国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源头———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监督不力所致。我国现有多家兽药生产企业,良莠不齐,而美国仅有1000多家,且均达到gmp标准。
4疫病种类多
中国肉禽业受沙门氏菌、大肠杆菌、新城疫等诸多疫病困扰,而且我国养鸡行业几乎每两年新增一种疾病。而农村养鸡户在疫苗的选择、使用、保藏上不加注意,往往造成免疫失败,更加重了疫病的流行。诸多疫病的广泛流行以及农村养鸡户自身知识所限,导致治疗及时,使中国肉鸡业经济损失巨大。此外,也为中国鸡肉的出口造成障碍
篇11: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建设与用地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做到既能满足建设所需的土地,又能切实保障好、维护好、实现好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这是一项严峻而又艰巨的任务,也是我们劳动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XX年以来,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市**区部分土地被征用,形成了部分被征地农民。
一、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
经调查,目前**市**新区共有被征地农民5775人,其中劳动力4177人,按照性别分:男2220人,女1957人;按照年龄状况分:16—40岁1947人,41--60岁2230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需求量加大,被征地农民将会越来越多。
(二)就业情况
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共有4177名,其中已就业3070人,仍有1107人没有实现就业,在已就业的3070人中,自主创业的181人;受聘于人的1723人,其中从事瓦工、木工、油漆、水电工作等459人;企业聘用318人;外出务工62人;临时就业786人(帮人看店、勤杂、保安、保洁、保姆等)。从上述就业情况来看,就业人员中绝大多数人工作随意性大、稳定性差,自身无技能,很容易再次失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三)技能情况
根据调查,4177名劳动力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3611人,高中文化程度464人,大专及以上文化的102人;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574人,其中持相关技能证书262人,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3603人,其中有培训意向的89人。劳动力受教育普遍较少,职业技能低,就业竞争力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压力大,转移就业培训任务繁重。培训的覆盖面小。因培训能力不足,只有部分的被征地农民有机会参加培训。部分被征地农民因需要交纳培训费用而不愿参加培训,即使参加培训,也是培训费用低廉的技术含量低的专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就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快速转移。
(二)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严重影响着转移就业选择和求职成功率。男性就业多从事建筑、水利工程等重体力的技术要求相对不高的行业,而女性则多从事餐饮、保洁保绿等行业。
(三)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不健全,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一是被征地农民市场和中介组织发育迟缓,信息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薄弱。二是劳务信息不畅,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向外转移以自发为主,盲目性和无序性较大,“马路市场”现象普遍。
(四)资金保障乏力,投入明显不足。尽管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但相对于这一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投入明显不足。专项经费落实较困难。
三、被征地农民现状
(一)被征地农民角色转换难
在政府提出建设新工业园区的计划后,迅速进入论证实施阶段,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全面提速,园区建设和城市建设进入了超常规发展时期。城市加速扩张和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的大力实施,使得农民在短期内失去土地,无论政府还是农民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致使被征地农民在由农民意识转化为市民意识,由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等方面出现了“无所适从”的现象。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难
由于农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相对较少,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普遍较低。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也较差,就业成为被征地农民的突出问题。
(三)被征地农民进入城市难
一是集体资产的处理难。村改居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发生了变化,对原始集体资产的处理由于主体性质的变化,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及合同变更等问题。另外还存在社会保障、就业政策上,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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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农村金融十三五规划服务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_调研报告_网
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篇13:中学党支部学习调研阶段查找问题情况总结报告_情况报告_网
在学习调研阶段,涌泉中学党支部充分认识做好查找问题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敞开大门、查找问题阶段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深入进行问题查找,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采取各种措施,征集各层面对我们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9月28日,我们支部着重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设立三个沟通方式。
设立意见箱,开通涌泉中学党支部意见反馈电话:0451-57263102。开通意见反馈电子信箱:ylxyqzx@。设立每周三为校长接待日。
二、召开三个层面的座谈会。
9月28日上午,召开了全体党员座谈会,下午召开了家长代表、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和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传达了27日教育党委学习实践活动推进会议的精神。广泛的征求了社会各界对我校教育教学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发放三份问卷。
在9月28日,涌泉中学党支部,面向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分别发放了师德师风调查问卷,致家长一封信,征求意见函。通过问卷的形式,就人民关心关注的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领导能力等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四、调研走访。
9月28日中午,领导班子一行五人,深入社区,学生家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进行走访调研,广泛听取各届对学校办学的评价与要求。
五、问题的梳理。
经过形式多样的调查研究,把社会各届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总结,统计出了涌泉中学党支部在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共性问题9条,个性问题6条。
(一)共性问题。
1、教师老龄化趋势加大,中青年教师明显不足。
2、学生外流现象极为普遍,奔向县城,周边城市的比例较大。
3、硬件设施明显跟不上学校教育教学的要求,音体美理化心理室器材药品严重不足。
4、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与初中教育与管理脱节。
5、教育管理机制不健全,绩效工资没有落实,人员管理缺乏有效措施。
6、教育教学经费不足,奖惩机制难以运行,教师工作积极性不高。
7、农村中学教师评优、晋级比例太小,中级职称评定困难。
8、农村中学宿舍食堂符合要求的几乎没有,急需新建,稳定生源。
9、教师进县城定居的越来越多,对教育教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二)个性问题。
1、学校音、体、美、卫生、心理健康教师缺乏,专业不对口,兼课情况普遍存在。
2、学校操场坡度较大,雨水冲击,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操场水沟密布,影响学生活动。
3、教学楼顶年久失修,雨天漏雨,造成粉刷的墙皮脱落,污损,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4、校园绿化、美化方面需要规划。
5、校园文化健设需要加强,学生活动要丰富多彩。
6、个别教师不够爱岗敬业,工作态度不端正。
以上是我支部在学习调研阶段查找问题情况。我们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什么问题就查找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查找什么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既不有意掩盖,避重就轻,也不把自身存在问题说成是别人的问题,更不把属于主观因素造成的问题推到客观原因上。我们把求真务实的作风体现在查找问题的整个过程中。相信通过这个过程,我们会更加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为下一步分析整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篇14:保健食品监管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我到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接待过两起因自己的亲人服用了假劣保健食品而失去生命投诉者。我永远也忘不了那两位老人饱含泪水的双眼,是那么的无奈和悲愤。由于我们没有保健食品的监督执法权,又不具备保健食品的检测资质,均移交了给相关部门处理。但这两件事却深深的刺痛和震撼着我,让我感到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了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职责,还要协调组织各方力量,严厉打击假劣保健食品坑害老百姓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对此我做了相关的调查分析和思考。
一、 当前保健食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曾经同卫生和质监部门的专业同志探讨过保健食品问题,并在工作之余对xx市的保健食品市场做了粗略的调查统计,平均每10种保健食品中,就有三分之一在产品说明、成分、功效和广告宣传中存在问题。在XX年初,中国保健协会历时近10个月,对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外)300多个地区、涉及2025家企业2951种保健食品进行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767种超过总量四分之一的保健食品为假劣产品。那么除了这两千多家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还有多少杂牌、假劣的保健食品充盈着市场呢?当前保健品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甚至违禁药品。对于服用保健食品的人来说,它所起的保健作用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怎样才能使保健食品迅速见效呢?一些不法生产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品,以求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好“疗效”。保健食品里添加药品主要出现在减肥、调节血糖以及抗疲劳产品中。所添加的药品也是五花八门,且大多是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服用的处方药。XX年5月,海口五洲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送审的33个保健食品中,其中29个违规加入枸橼酸西地那非。XX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通报了“苦乐康”胶囊等14种保健食品因被查出含有化学药物被下令停止销售。有的利欲熏心的生产厂家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甚至添加国家命令禁止的禁药。来我局投诉的就有一起因服用“苦乐康”胶囊一周后死亡的事例。
(二) 篡改、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一些保健食品将普通食品批号“卫食字”擅自改为“卫食健字”或“国食健字”;有的将保健食品、保健品批号擅自改为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还有一些根本没有获得批准的三无产品直接冒充保健食品或药品,在包装上印制以上文号。这样,它们就批着合法的“外衣”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消费者面前,让普通消费者无法辨认。
(三)擅自篡改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有的保健食品虽然经过批准,但为了扩大市场,诱使不明真相的人购买,就会超出审批部门批准的功能范围,在包装标签上肆意扩大、添加产品功能,有的甚至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误导消费者。
(四)进行违法广告宣传。在我市一年多的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中,就在电视和报纸上发现并移交了20起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如果宣传得好,卖得好,在短时间内即可获得非常丰厚的利润,一些企业就不考虑长远发展,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广告上,大赚一笔后可能就改做其他项目了。他们虽然在包装上不夸大,但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却肆意夸大。他们或在小报小刊上发布虚假广告,或印制宣传手册散发给晨练的老年人,或利用营销人员举办知识讲座并免费赠送礼品等欺骗群众。产品功效被他们说得神乎其神,什么“一天见效”、“一疗程彻底治愈”,甚至恐吓“如果不服用那就等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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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及问题对策[页2]_调研报告_网
一些地区农民明知是假烟,但图便宜实惠而竞相购买。不法分子轻易从农村消费者获取较为丰富的利润。另外,附近烟叶产区每年收购结束都有一些低次烟收不完,又为制假者提供源源不断的货源。近几年,渑池县查处的几起贩假、制假案件中,大多是贩假分子用机动三轮进村入户贩卖,价格大都在每条7——8元左右。制假分子从农民家中收购低次烟叶每公斤0.2——0.3元,切丝机、香精、包装盒应有尽有,制假设备应有尽有,这也是制假贩假屡打不死的原因之一。
(五)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查处案件难度大
山区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这种现象不仅是农民身上,而且一些乡村干部身上也存在着。甚至一些村干部也参与制假贩假并把它当作发家致富的一条捷径,而津津乐道。有些贩假分子在当地是一大家族,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即使查到,若没有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也很难查扣。
(六)《烟草专卖法》对假冒卷烟处罚太轻
《烟草专卖法》对查处假冒烟都是没收和罚款处理,不能对交通工具作任何处理,处罚力度轻,不足以使贩假分子伤元气,反而使之产生“夏季丢秋季捞”的心理,制假贩假更加疯狂,更加猖獗,弥补损失。另一方面,上级机关每年组织专卖考核、检查,大部分是停留城镇,深入山区农村市场少,因而县级专卖机关检查也重点是在城乡市场,而忽视山区市常
二、景宁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目前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笔者以为下步工作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以诚信管理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山区农村卷烟市场管理工作。针对山区农村卷烟市场战线长,零售户分布滥散管理困难的特点,市场管理上结合当前诚信管理工作,推行组长联片计酬的责任制。首先将山区农村零售户按所在位置自然区域分成若干片,每片20——30户。在片内中心地带,选找一名在当地有一定信誉、威信比较高诚信模范守法户为组长,并根据片内各零售户前三年卷烟销售数量和遵纪守法情况,与组长签定卷烟销售专卖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拿出该片零售户每月销售利润总额的1——2%作为奖金补贴组长,以辖区卷烟任务和市场管理为主要考核内容,专卖人员每月对组长考核一次,按考核成绩及时兑现奖金。每月召开一次组长例会,及时通报各片区域销售、市场管理情况、存在问题,便于我们及时准确掌握下边真实情况,调整工作布局和工作重点,每半年对组长进行一次考评,评出先进组长,给予一定物
质荣誉奖,以此调动组长工作积极性,使之成为没穿制服的“专管员”,达到“归我管理,为我服务”,成为牢牢锲在烟草专卖阵地前沿的“千里眼”、“顺风耳”。
(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山区农民法制意识。法制教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需要全社会支持和关心,在我国山区农村更是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需付出更多耐心细致的工作。要求我们专卖管理人员即是检查员又是宣传员,脚勤、嘴勤,在培养教育诚信商户的同时积极引导教育广大零售户,利用各种形式走村入户,以自然区域为单位,定期召开烟草专卖法~,印发各种宣传材料,在城乡市场刷印专卖法墙体广告,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诚信等级商户评比活动,评比出来先进模范给予一定的物质、荣誉奖,调动广大零售户遵纪守法积极性,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工具作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随着农村经济迅速发展,有线电视已深入千家万户。在县有线电视台开辟《烟草专卖法》知识讲座,并在通过《法在身边》节目将近年来在本区查处案件中进行案例剖析,利用身边人、事教育广大零售户自觉提高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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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县农村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现状调查及问题对策[页3]_调研报告_网
(三)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吃苦耐劳的专卖队伍,是新时代专卖工作的需要和保障。
近些年,上级领导十分重视专卖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施方面较以前大为提高,专卖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上取得巨大成绩,这是有目共睹,但与卷烟市场管理任务和要求相比,景宁县目前专卖执法队伍无论是人力、物力还是设施配备等方面仍显不足,控制市场能力不够。在山区农村市场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此要求专卖人员在山区农市场每月最少检查一次以上,组长检查考核每月二次以上,要完成此项工作没有一支素质过硬的专卖人员是不能胜任的。新形势下,要加强专卖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依法行事的规范性。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按照高起点、高层次、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加强对专卖管理执法人员学习教育,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时期农村烟草专卖管理要求,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专卖执法、严肃、廉洁、公正、文明。
(四)发挥“三网并举”作用,达到相互检督,共同提高。充分发挥调动访销员、配送员、专管员工作积极性,使之相互检督,相互提高,是提高卷烟市场治理的有效途径。专管员下乡检查,可以检查访销员、配送员工作是否访销到位、送货到位,有无漏访户、漏送户,零售户对访销配送工作有什么意见可以对专管员提出,专管员填写访送意见跟踪反馈单,及时反馈到配送中心;访销员、配送员可以利用工作之便,留心观察零售户是否有违法行为,并了解零售户对专管员工作有什么要求,填写专卖工作信息跟踪反馈单,及时反馈到稽查中心,及时指出,马上改正。
(五)山区烟叶产区应从科技兴烟上下功夫,卷烟工业应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多开发一些低档品牌卷烟山区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应在提高烟叶科学化种植水平和管理化水平上下功夫,加大科学投入力度,狠抓烟叶生产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落实,使烟农多产上中等烟,烟草公司尽可能保证将烟农家中烟叶全部收完,达到烟农、收购企业、烟厂三满意,使贩假制假分子失去廉价制假原料市场,使制假、贩假这股“社会恶水”成为无源之水,逐渐干枯,不打自竭。另一方面,卷烟工业以追求利润为生产目的,无可厚非,在卷烟品牌开发和研制上,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克服急功近利急躁现象,深入市场多做一些市场调研。考虑到占全国烟民80%消费者在农村市场,多研制开发低档品牌卷烟,不但满足广大农村消费者需要,畅销供应,保证不断档,牢固占领农村大市场,而且使贩假分子失去市场,使这一消费者深恶痛绝的“社会怪胎”无立锥之地,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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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贫困村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边学习、边调研”的工作要求和县委关于县级领导学习实践活动调研工作的安排部署,近期,我牵头组织农发办等部门对我县贫困村建设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我县贫困村基本情况及成因分析
我县总人口xx万人,农业人口xx万人,耕地万亩,水田万亩,水浇地万亩,水平梯地万亩,80%以上属中低产田,人均耕地xx亩。目前,全县未通过上级验收的贫困村尚有xx个,贫困人口xx万人。这些贫困村大多位于边远山区,山高坡陡,土地瘠薄,生活条件、人居环境、医疗卫生条件差,文化落后,精神生活贫乏。贫困村致贫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开发难度大。我县贫困村主要分布在大巴山区和秦岭山系的边远山区,山大沟深,土地贫瘠,自然条件恶劣。由于这些地区通路、通水、通电、通讯、上学、就医等设施改善投资大、成本高、难度大,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发展边缘化。致使这些地区信息闭塞、文化落后、观念保守、与外界交往沟通难,谋生发展能力低,脱贫致富无门路、无条件、无能力。据对关口镇干沟村的调查:该村有xx户xx人,8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虽有耕地xx余亩,xx亩以上联片耕地几乎没有,大部分是几分或是几亩分散在一沟两岸的山坡上;虽然修通了简易公路,但是公路沿沟而上,到了夏季洪水冲刷便没有公路,农用物资还是靠肩挑背驮;九十年代,农户集资拉通了两相照明电,由于线路老化,年久失修,线路损耗大,到了晚上仍然是“头上电灯,桌上油灯”。
二是人口素质低,文化观念落后,发展步伐太慢。贫困地区不少农民对商品经济至今还很不习惯,他们一贯视农为本,宁愿守着土地受穷,也不愿冒险出外经营工商业;许多农民听天由命,消极悲观,缺乏信心和勇气,把希望寄于“老天爷”风调雨顺;依靠国家支持,救济的“等靠要”思想非常严重,视吃救济、拿补贴为理所当然;观念保守,不愿接受新技术,甘愿受穷。根据贫困户建档立卡资料表明,全县贫困户劳动力受教育面很小,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27.6%,由于劳动力素质低,只能从事简单或低收入的生产活动,收入水平低,难以脱贫。
三是自然灾害频繁,低收入人口返贫率高,脱贫难度大。我县处于秦巴山区,气候多变,灾害频繁,特别是高山贫困户所在地更是生态环境脆弱,暴雨、冰雹、霜冻、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不仅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无法保障,甚至生命也时刻受到威胁。有人曾用“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来形容自然灾害对农民的危害程度。据xx年对xx个贫困村x户的调查,因自然灾害致贫达x户,占调查总农户数的9.2%。
四是疾病、伤残、弱智、子女上学成为贫困的重要原因。我县农民大部分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剩下的那一少部分正好是贫困户。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生病无钱医治,不管不问的贫困户在农村比较常见。特别是贫困户看病治病,都是自己负担,一年中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病稍大一点,一般农民的家庭都承受不起,贫困家庭更是承受不起。据xx年对xx个贫困村x户的调查,因疾病、弱智致贫达x户和x户,分别占调查总农户数的12.9%、11.3%。自9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子女上学已成为家庭贫困的又一因素,大多数农村家庭对子女考上大学既喜又忧,喜的是只要孩子考上大学,就能摆脱贫困,忧的是考上大学学费高却供不起,要想上大学,只有依靠借债,借债又导致这些家庭步入贫困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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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家庭暴力问题初探_调研报告_网
是栖霞区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1989年经人介绍和在宁打工的商某结婚。婚后没多久,就因家务琐事遭到了丈夫第一次殴打。再往后,挨打对来说成了家常便饭,丈夫常常不为任何理由就打她,甚至在怀孕期间也是如此,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发展到用菜刀砍,烟头烫,皮带抽,绳子勒。99年11月,跟着丈夫回到盐城老家,在老家,丈夫对打骂变本加厉。有一次,当实在无法忍受毒打,跑出去求救时,周围邻居包括村干部在内竟然没人伸出援手。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精神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终于在XX年8月她向盐城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可是法官在得到其丈夫“以后再也不会打老婆”的保证后,以夫妻感情很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回家后没多久,丈夫又开始动手,而且打的更凶,对丈夫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她逃回南京打工。XX年3月,来到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高某的婚姻关系。 遭遇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一个缩影,带给了我们关于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深深思索。栖霞区148法律服务专线自XX年1-5月份共接待侵害妇女权益的咨询41起,其中类似这样的家庭暴力案件占20起。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24日出台的《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更多表现为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主要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笔者在这里所阐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不仅应包括受刑事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和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1996年间,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1996年已占25.7%。 (二)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 (三)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XX年江苏省妇联最近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初中以下。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其次大多数受害妇女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她们不愿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第三从对咨询求助妇女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受害妇女身体的外在损伤,较为明显且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而精神的内在损伤,较为隐蔽且容易受到忽视,但是精神上的损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在前来148专线咨询的20位女性中,有4人因长期遭受暴力导致精神~。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通常表现为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还应包括性虐待和婚内。 (三)时间的连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暴力并不是偶尔发生,或只存在短短几天,它们一般短则持续几个月,长则几年、十几年,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部过程。据我区某妇女反映,她在恋爱时就受过男方的毒打,怀孕期间丈夫仍然不停止对她的打骂,最终导致她流产。 (四)后果的严重性。一是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利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妇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二是当暴力超过了受害妇女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如XX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三是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后果尤为严重,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实际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通过对来访咨询情况的分析,笔者发现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封建夫权统治和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现的尤为突出。社会上存在的轻伤不予追究和家庭暴力“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就是受这种观念的影响。 (二)思想方面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
响,迷恋金钱和美色,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三)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妇女因下岗或无业,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而农村妇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没有经济来源,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妇女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二是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成文法典中也无配套完整的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 ,有关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条款散见于《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中,而且有些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三是有些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增长;有的法官对于妇女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致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遭遇就是一个明证。 (五)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过去国家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调节机制(如政府的有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工会,妇联,居、村委会等)帮助人们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机构职能的转变使不少单位和部门忽视了这项工作或未能根据新情况开展工作,致使家庭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激化为家庭暴力;二是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六)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婚姻基础不稳定和婚姻质量较差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综合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视老婆为“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而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综合防治: (一)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有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确规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在立法上,对具体制裁措施的规定不细,并且缺乏完备的救助措施。虽然如湖南省等一些省份已经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强可操作性。 (二)公、检、法、司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公、检、法、司部门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要转变把家庭暴力当作夫妻间的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律的尊严。 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 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必须及时出警并做处理。对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决定,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110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权实施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判决认为不正确的,可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案件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庭,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针对性,如辽宁省鞍山市各级法院均成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邀请各级妇联干部做陪审员,对此类案件快立快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反家暴工作一是体现在基层民调组织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防止一般家庭暴力行为转化为恶性暴力案件;二是体现在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援助上;三是通过“四五”普法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需要强调的是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经济贫困,生活拮据,缺少文化,不懂法律,对于她们的离婚诉讼请求,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实行救助制度,为她们减免诉讼费用,使她们打得起官司,保障权利救济程序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实体权利得到救济。 (三)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性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专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截止XX年底,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联合文件;13个省、47个地市县建立了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法院系统为公正审理妇女权益案件,设置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544个,聘请了4266名妇联组织的专职维权干部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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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我从小是没有哥哥弟弟的,家里面清一色的女孩子,所以每当听别人谈起自己的哥哥、弟弟时,内心又是羡慕,又是妒忌。高一的时候,我意外地有了一个弟弟,这着实让我兴奋了好一阵子。这个弟弟其实只是我父亲朋友的儿子。父亲的朋友是浙江温州人,在上海从商。由于没有本地户口的流动人口子女是无法在上海正规学校正式注册入学就读的,为了能让自己的儿子获得良好的教育,于是他拜托我父亲把他的儿子公证为自己的干儿子,从而获得担保,以此来取得进入上海名牌学校的“敲门砖”。就是从那时起,我的心中埋下了对上海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体制不公正问题的怀疑的种子。
此后又亲眼目睹了父亲的一些来沪工作的外国朋友为自己子女的教育奔波忙碌、四处求人的辛酸苦楚,于是对上海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不公正问题又有了更深一层的体会。
但真正触动我去进一步深入对这样一种社会不公正现象的调查和探讨的,是一次偶然的支教的经历。
虽然曾经有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过支教对象的情况,可真正目睹和经历了却依旧带给我深深的震撼。
那是一个用小小一块不足百平方米的空地作为操场,有着十几个如同防空洞一般晦暗拥挤的教室和明媚笑容的学生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坐落在曲折的小径深处,和周围林林总总的房屋混杂在一起,一点儿也不起眼。
走进一个高年级教室,发现大伙儿围坐在一起,各个手里捏着牌,凑近一看,竟然是“斗地主”。在场的老师很尴尬地向我们解释说,由于近期操场维修的缘故,下课以后就不允许学生去操场活动,但打牌这样的事学校是明令禁止的。我们佯做理解状,内心却忍不住犯嘀咕:这些学生的课余生活竟是如此低俗而单调,社会上的低级趣味竟是如此猖狂地侵蚀着他们的校园文化。
上课铃响了以后不多时,一个其他班级的同学冲进我们所在的教室,慌慌张张地对我们身边的教导主任说,老师,教室里没人上课,同学们乱作一团,现在怎么办?教导主任显出为难的样子说,老师不在,我也没辙啊,你让大家先自习吧。小小一件事,却反映出学校管理体制的松散,让人忍不住为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前途捏一把冷汗。
而据我所了解,情况与之相近甚至更为糟糕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并不在少数。
形成众多流动人口子女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亦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所致,这多多少少牵系着“三农问题”,而教育更是事关我国民族命运的重大命题,有此双重要义在身,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则是不言而喻的了。
一、调研背景
据统计,1988年上海外来流动人口为106万人,到90年代前期已经翻了一番,1993年达到251万人。在xx年上海进行的建国以来第一次流动人口普查中,外来流动人口总数达到387.11万人,流动人口规模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名列前茅。xx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和统计局进行的全市19个区县332040个样本的流动人口抽样调查发现,全市外来流动人口总数已经增长到499万人。xx年底全市登记的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流动人口412.6万人,占市常住人口总量1745万人的28.6%。
1988~xx年部分年份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增长情况表
单位:万人 年份 1988 1993 1997 人数 106 251 237 387 499 (资料来源: ) 在如此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中,一个显要特征是:流动人口中以家庭为单位的流动形式在增加,外来人口中少年儿童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仅以上海市1997年第六次流动人口抽样调查为例,在237万外来流入人口中,15岁及以下的少年儿童有19万人之多,15岁以上的少年儿童以及这两个年龄段在校生的人数总合均为34万人左右。另外,在外来人口15岁及以下的少年儿童中,在沪读中学(12-15岁)和小学(7-11岁)的人数仅占适龄儿童样本总数的38%和72%,有近四成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少年儿童不在校学习(见下表),这些数据昭然若揭地反映出我国现行义务教育制度的漏洞、在保障公民权利问题上的欠缺以及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不公正,而这恰恰是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初衷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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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建筑施工的项目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安全出效益”越来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同行的共识。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不断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总的安全生产形势有一定好转,但不少地方依然严竣,工伤死亡事故还是频频发生,而且大多数的死亡事故都是发生在普通的操作工人中。事故给死者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给社会也造成不良的影响。
一、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首先是思想上不重视,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众所诸知,目前施工企业雇用的劳务工基本上都是一些没有组织的散工,而且多是刚参加工作的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建筑行业7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三违”造成的。
2、岗前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
时间短,效果差。岗前安全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即使有也多是流于形式,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同时民工的流动性大,往往一个民工同时在几个工地干活,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3、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因素在减少,但人的不安全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工地上虽都配备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
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安全资金不到位。
当前,不少工程由于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使得本已紧张的工期变得更加紧迫,无形中加重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增加了不少加班时间,特别是大量夜间施工频繁,增加了安全隐患。有的建设单位安全资金不到位,使得必要的安全投入捉襟见肘,安防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
二、面对现状。如何规范劳务市场
加强安全的管理,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笔者以为:培育劳务公司是方向,安全培训教育是重点。
1、成立一批劳务公司。
政策扶持培育劳务市场,让劳务市场真正自由发育,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用工。
1)由劳务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劳务公司与劳务工人签订安全方面的协议,让工人真正意识到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工人签订劳动协议,为民工购买保费较低的集体人身意外险,无事保平安,一旦发生意外,民工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企业亦可减少损失。责任的明确也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让行业协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人培训基地。所有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人都必须经一段时间的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聘请上岗作业,而不是目前三几天的“速成班”。因为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将一个刚洗脚上田的农民改造成为一个遵章守纪的操作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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