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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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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立体构成实验报告模板_实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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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立体构成实验报告模板

立体构成的构成要素:

1、点的特征;

点型是形态中最初的元素,也是形态世界最小的表现极限,它在空间中呈飘浮状态,有长短,宽窄及运动方向,它是由各元素相互对应,相互比较而特定的,如随着点与块的缩小与扩大,它们之间互相的转换,对形态上造型语言的不同会在心理上产生不同的感受,如角状点型,有强烈的冲击力,曲状点型则有柔和的飘浮感。其表现形式无限多,或方或圆或角或其他任何形状,还可有实心与空心的变化。

2、线的特征:

线存在于点的移动轨迹,面的边界以及面与面的交界或面的断、切、截取处,具有丰富的形状和形态,并能形成强烈的运动感。线从形态上可分为直线(平线,重直线,斜线和折线等)和曲线(孤线,螺旋线,抛物线,双曲线及自由线)两大表。 a、直线 垂直线 斜线的 b、曲线

几何曲线能表达饱满,有弹性、严谨,理智,明确的现代感觉,同时也有机械的冷漠感,自由曲线是一种自然的、优美的、跳跃的线型,能表达丰阔、圆阔、柔和、富有人情味的感觉,同时也有强烈的活动感和流动感,例如大自然中闪电形成的自由曲线。

3、面的特征:

面作为构成空间的基础之一具有强烈的方向感,面的不同组合方式可以构成千变万化的空间形态。面在空间形态上可分为平面和曲面两种形态,平面有规律平面和不规律平面,曲面有规律曲面和不规律曲面。圆形总是封闭的,具有饱满的,肯定的和统一的效果,能表现流动、运动、和谐、柔美的感觉不规则面的基本形是指一些毫无规律的自由形态。

4、块的特征:

块体的基本特征是占据三维空间,块体可以由面围合而成,也可以由面运动而成,大而厚的块体能产生深厚、稳定的感觉,小而薄的块体,能产生轻盈飘浮的感觉,块体可分为几何平面体,几何曲面体,自由体和自由曲面体等。几何平面体包括正三角锥体、正立方体、长方体和其它的几何平面所构成的多面立体,具有简练大方、庄重、严肃、稳定的特点。

这些就是我在立体构成课程期间所学的知识以及我自己的作品。虽然还有很大的欠缺,我想以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会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让我的作品更有创造力,更美观,更能跟上时代的潮流,甚至超越时代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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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经验材料_经验材料_网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4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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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经验材料

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 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经验材料

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新形势下实施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要求,是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县坚持“富裕农民,首先要减少农民”的指导思想,通过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结构,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我县辖六乡一镇,20个行政村,县域总人口6.48万人,其中乡村人口23510人,劳动力11255人。现有富余劳动力1360人。近两年来,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1年转移493人,创外出劳务收入158.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1.9元;2002年转移1009人,创外出劳务收入172.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92.1元。今年 上半年全县劳动力转移人数达582人,从事第一产业235人、第二产业77人、第三产业270人。截止6月底,劳动力转移已实现人均纯收入43元,为全县完成劳动力转移增收目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造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近年来,我县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县级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常抓不懈。积极在土地、税收、服务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吸引了一大批规模企业来       投资建设。                  等企业相继落户      。截止目前,全县共引进农业开发、石材、工业加工、旅游开发等企业85家,这些企业的引进为我县农村劳力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劳动力760余人。

(二)大力发展特色种植,围绕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开辟农民劳务空间。我们把特色种植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狠抓了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按照抓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了           等特色农业综合开发企业,            已成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几年的发展,这些龙头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企业与农户之间逐步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今年,全县以葡萄、番茄、辣椒为主的特色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到3.8万亩,占总播面积的21.7%。带动农户986户,吸纳农村劳动力235人。

(三)大力发展畜牧业,努力拓宽农村劳动力输出渠道。近年来,我县坚持把畜牧业做为调整农业结构、实现农民增收的重大战略举措,制定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突出发展农区畜牧业,促进了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预计到今年末,全县各类牲畜饲养总量将达到20.2万头(只),同比增长6.82%,年内出栏牲畜10万头(只)。肉类总产3390 吨,增长17.43%,奶类产量600吨,增长40.85%,禽类产量898吨,增长10%,各种禽类出栏30万羽。农区牲畜达11.66万头(只),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畜牧业产值在大农业产值中的比重达到24 %,畜牧业收入占农牧民人均增收的30%以上。通过畜牧业发展,为全县1546名农民提供了就业岗位。

(四)依托旅游、石材等新兴支柱产业,拓宽农民外出劳务收入。随着我县旅游业、石材业的迅速兴起,围绕旅游业、石材业参与二三产业经营的农民越来越多,对吸纳转化农村劳动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积极鼓励引导农民从事加工销售、储藏保鲜、运输、餐饮娱乐、社区服务等渠道,加快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第三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2002年全县从事二三产业的户数达到2511户,从业人员3127人,其中54%来自农村;私营企业31户,其中26%来自农村。总收入达到4056.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11元,占全县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1.1%。

(五)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努力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认真贯彻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大科技文化普及的投入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的综合素质、劳动技能和适应能力。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示范户、农村青年经纪人,把先进的技术、实用的技能以及新观念、新意识送到农民家中。通过科技之冬、科技下乡、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等形式,使全县农村青年受教育面达80%以上,为农民掌握新技能,增强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了农民的综合素质。

我们虽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内在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城镇化建设、乡镇企业发展缓慢,无法吸纳数量众多的富余劳动力。二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仍以短期外出为主,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些短期外出的劳动力绝大多数保留着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每年除外出务工外,农忙季节都要回乡从事农业生产,属亦工亦农性转移,季节性还体现在劳动力转移存在一定间隔性和随意性,今年外出而明年可能不外出。三是农民就业观念尚未转变,习惯于传统农业的粗放耕种。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宁愿在农村闲着也不愿外出寻找就业出路,造成劳动力资源浪费。四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程度不高,劳动力市场发展迟缓。大部分农民外出都是自发的,处于无序状态。缺乏对农村劳动力的总需求、总供给的调节和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组织与指导。五是一些农民与外界接触少,缺乏沟通,信息不灵,找不到挣钱门路。农民外出打工,也常常出现拿不到工资,不给签合同,任意延长劳动时间,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没有劳动保障等问题。六是劳动者素质较低,缺少外出就业的手艺。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中大部分是初中毕业生,有些只具备小学文化,甚至是文盲,无专业技术特长,难以向非农领域和第三产业转移。七是培训服务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的农民增收渠道,为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和后劲。虽然,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有大量的劳动力沉积在农村,农民增收还面临严峻的考验,面对“富民强县”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力措施,把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目标是:实现2003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收400元,其中外出劳务增收85元,富余劳动力转移40%以上的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必须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工作,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程。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重要新兴产业纳入经济发展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务开发工作的领导,成立县乡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和工作人员,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方针、政策、工作目标及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加大投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逐步做大做强劳务输出产业。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拓宽思路,消除顾虑,使外出务工,增收致富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大力发展一、二、三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战略。一是要大力发展各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资源开发,来创办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发展,要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通过盘活现有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二是要大力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借助于私营经济的积聚效应,进一步提高私营经济在农村经济中的比重。引导有条件的农民从第一产业进入商贸、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三是要以小城镇建设为依托、促进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加快我县经济基础好、地处交通枢纽和商贸集散地           镇的小城镇建设。把小城镇建设发展与旅游业结合起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村小城镇的繁荣,增加农民的就业门路。四是要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               等农产品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带动千家万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吸收农村劳动力。同时,加快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拓展农副产品销售,转移剩余劳动力。

(三)建立完善的劳务供求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准确地发布劳务信息,引导农民有目的、有效益地输出劳务,避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盲目性。要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及时了解劳动力需求情况,建立密切稳固的劳务协作关系。各乡(镇)要定期调查了解可输出的农村劳动力状况,准确掌握可输出资源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技术特长、求职意向等信息,建立本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信息库。及时了解和通报劳动力需求和务工情况,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畅通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提高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劳务输出转移搭桥铺路,加强对外出劳务人员的引导、服务和管理,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性,为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搞好各项优质服务。

(四)鼓励兴办农村劳务中介服务组织。在完善现有劳务服务机构基础上,支持涉农服务部门、各类经济实体、群众团体和社区组织兴办农村劳动力输出和输入中介服务机构,结合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干部、科技人员、农村能人和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农村劳务中介机构,形成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劳动力转移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综合素质。目前,劳动力市场已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企业对劳动力的专业技能要求逐步提高。加大农村外出务工青年技能培训力度,成为劳务输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就业技能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村青年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大力发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对民工的技能要求,投入必要的资金,依托县农广校、示范户、致富能手、经纪人等,积极创办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基地,突出加强农村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农民外出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其在短期内获得实用技术,提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

(六) 做好外出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工作。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外出农户可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经营权,也可采取转包、转让、租赁、入股和托管等形式进行流转。外出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切实处理好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让外出人员安心在外。

(七)加快建立、健全外出务工农民就业服务体系。发展统一、开放、公平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消除对民工在就业上的歧视。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取消各种歧视性就业准入条件,清理现行县内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就业的限制性措施,逐步建立城乡就业的平等竞争机制。认真落实《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农村劳动力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劳动关系,实行同工同酬待遇,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逐步健全完善劳务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劳动力转移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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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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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合约

立合约书人: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丁方

兹因乙、丁方执行甲方、丙方共同补助之产学合作计划,业已产出具实用性之技术成果,为落实该技术及加惠国内产业界,同意授权丙方于本合约授权地区实施该项技术,四方同意本于诚信原则,协议左列条款,以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技术来源

本项技术系甲丙方共同补助乙、丁方执行之产学合作计划________________(甲方补助______%,丙方补助_____%)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财产权依甲乙丙丁四方所签订之产学合作计划补助合约归属于甲方所有。

第二条 移转技术范围

一、技术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授权技术)。

二、技术内容:________________(详如附件一)。

三、授权范围:利用前述技术制造、贩卖相关产品。

四、产品范围:利用本授权技术生产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产品。

五、授权方式:本合约为非专属授权(或专属授权),由丙方于______________地区内实施利用本授权技术制造相关产品。

第三条 技术移转与实施

一、资料交付: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本授权技术数据以书面方式交付予丙方。

二、产品上市期限:丙方应于本合约生效后____年____个月内完成应用本授权技术内容所制造之产品上市,实施方式应依丙方所提开发计划书(详如附件二)所述方式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须延后产出成品或停止开发计划,应于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乙丁三方,经甲乙丁三方同意后始得延长产品上市期限或终止本合约,否则甲乙丁方得径行终止本合约。

第四条 义务及责任

一、咨询指导:乙方于交付技术数据予丙方后,应配合提供丙方为期____个月合计________小时之技术指导与咨询讲解。超过此时限或丙方对本技术要求乙方提供详细咨询服务或人员训练时,应支付技术服务费予乙方,咨询服务之时间、地点、费用及方式等细节由乙丙双方另行协议之。

二、保密责任:四方对于有关本授权技术之所有资料应以密件处理。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约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术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不得任意泄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丙方及其关系企业之员工或可归责于丙方之事由,致外包厂商、经销商或代理商违反本条款者,视为丙方违约。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丙方亦须负本条之保密责任,若有违反,应赔偿甲丁方之损失。

第五条 权利金、衍生利益金及付款方式

一、权利金:共计新台币_________元。惟因丙方出资共同补助本项计划得享有权利金免缴新台币_____________元之优惠,故本次技术授转丙方仅须缴纳权利金新台币__________元。丙方之权利金免缴额度详如附件三。丙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本权利金纵因本合约终止或解除亦不退还。

二、衍生利益金:丙方利用本技术所生产之相关产品上市销售期间内,每年应就该等产品销售总额,提拨百分之_______,为本技术移转之衍生利益金。丙方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应汇报前一年内使用本授权技术所产制产品之销售额,以及本授权技术占各项产品之比重值,经丁方认可后,依该等比重值加权计算衍生利益金。丙方应于丁方认可后十五天内缴交本衍生利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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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38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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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调查报告 济宁市农业局   李长江 (XX年5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为掌握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对劳动力吸纳情况,找出转移中存在的制约因素,研究进一步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对策措施,我们采取调查统计与典型分析相结合的形式,就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的带动和影响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的有关情况综合如下:   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情况 调查情况表明,自XX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培育壮大畜禽、林果、瓜菜、优质专用粮棉油和农村劳务经济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来,全市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扎实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在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效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深刻变化。据初步调查统计,到XX年底,全市乡村总人口645.7万人,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355万人,其中,从业人员为343万人,常年性剩余劳动力资源约20万人,季节性临时剩余60万人。其中按从业结构分,从事第一产业的197万人,占从业人员的57%;从事二三产业的146万人,占43%。在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中,行政区域(指县市区)内就近就地转移就业73.4万人,行政区域外劳务输出72.4万人,境外就业人员1926人,实现劳务经济收入近50亿元。综合分析,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促进情况,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以种养业为主的现代集约型农业呈现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潜力巨大。以露地瓜菜、反季节精细瓜菜、苗木花卉、特色种植和规模养殖为代表的现代农业,把现代农业科技与传统精耕细作、精养细管相结合,呈现出对农村劳动力较强的吸纳潜力。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促进畜禽、林果、瓜菜和优质专用粮棉油等主导产业规模的迅速膨胀,把越来越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吸纳到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上来。金乡50万亩大蒜,仅收获季节就吸收15万外来打工劳动力。二是农业产业经营已成为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经营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已成为许多地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市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2200余家,其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810家,年销售收入280亿元,吸收本地和外地15万劳动力就业。像兖州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种鸭饲养、苗鸭孵化、饲料供应、肉鸭宰杀、出口创汇为一体的大型肉鸭综合加工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现拥有固定资产1.4 亿元,年销售收入4亿多,该企业从基地养殖、生产经营管理到肉鸭加工、市场开拓、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吸收当地和外地不同层次技术、管理和普通工人共1900余人就业。菱花集团是一家拥有固定资产8.2亿元、年销售收入12亿元、以玉米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味精企业,仅在济宁本地就吸收3200名劳动力就业。三是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已成为消化吸收农村富裕劳动力的主体。近年来,农村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吸收和消化农村富裕劳动力重要载体。到XX年底,仅全市24.3万户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就吸收120多万劳动力就业。四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已成为农村富裕劳动力就地消化的新途径。近年来,农村道路、交通、农业设施建设以及以荒山、荒滩、荒水、陷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农业综合性开发,也吸纳了一批富裕农村劳动力,并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消化吸收农村富裕劳动力的新途径。 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吸纳农村劳动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整分析,全市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在消化吸收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呈现出领域不断拓宽、容量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但就总体上看,通过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农业产业经营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吸纳能力不够强,消化吸收的农村劳动力数量不够多、质量不够高,无论与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还是与农民收入快速增加的要求都不相适应。其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劳动力的思想观念落后。受传统陈旧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影响,认为在农业内部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是没有出息和没有本事的表现,主观上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低。从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82%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8%。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的仅50%左右,有相当比例的农村劳动力素质低下,没有一定的技术特长。由于文化素质低下、专业技术水平差,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就业。三是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目前就全市来讲,农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农业结构调整的数量规模小,农业结构调整的质量档次低,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这些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农村富裕劳动力的消化吸收。四是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小、规模小、带动能力弱,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小、档次不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发育缓慢,造成农业产业化工水平提升不快,影响了农村富裕劳动力的消化吸收。五是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不够快。受经济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条件制约,我市农村二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缓慢,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出较大差距,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深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对策措施 针对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转移就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吸纳能力,扩大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对农村富裕劳动力的吸纳的容量,通过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条件、低水平的农业生产结构和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全面改革创新,通过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方位开发等来挖掘农业农村内部的就业潜力。下步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是以农业适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强化

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适应能力。以新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等一系列提高农民素质培训为重点,切实搞好对广大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的科技、实用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特别是针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需要,搞好订单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从业适应能力,为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 二是以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为主线,深度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通过发展规模经济和现代集约型农业吸纳更多农村富裕劳动力。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农村五大主导产业,适应市场需求,借助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加快膨胀产业规模,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大力发展高市场占有率、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通过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市场为导向,依据资源特点,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又为深化农业内部就业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要求农业生产应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优质农产品,调整过程中必然要求更多的劳力、资金、技术等资生产源要素的投入,因而会产生更多的劳动力需求;另一方面,根据加入wto后农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依据我市人多地少、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的特点加快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包括棉花、粮食、油料、畜产品、水产品以及水果、花卉等农畜产品生产业。加快农业生产从耕地密集型产品为主向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转变,发挥比较优势,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产生更大的劳动力需求。 三是以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产业链条的延伸吸纳更多农村富裕劳动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实行农产品产、供、销对接,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从而改变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渠道仅局限于农业生产部门的局面,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多部门就业的新局面。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农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力度更大、更直接的措施,特别是对市场前景好、规模大、带动辐射能力强的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税收、贷款、出口退税等方面,进行多方面扶持。通过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快速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吸纳更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 四是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通过产业化和所有制结构的优化调整促进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借鉴学习经济发展地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制定鼓励和支持农村二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农村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优化调整,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消化吸纳更多的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是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通过培植农村经济新增长点吸纳更多农村富裕劳动力。 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继续加大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良好机遇,通过争取上级政策支持、自身立项和制定更宽松的政策调动基层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吸纳更多的临时性、季节性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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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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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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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培训,全文共 1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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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更是应对市场经济,提升产业、劳务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开展好我市今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就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做了一些调查,对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与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现状

(一)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主要表现为“数量较大、素质较低、年龄较轻、男性较多、分布较广、技能较差”。

1、从数量上看,根据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系统统计数据显示,到2004年底全市共有农业人口588462人,其中农村劳动力326178人,16-4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220171人,已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12万人,还有富余农村劳动力45665人。

2、从性别构成上看,全市有效男性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0.6%;有效女性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9.4%。

3、从年龄结构上看,进城务工18岁以下的约占12%,18-30岁之间约占44%,而30-40岁约占35%,40岁以上的仅占9%。进城务工人员中青年占绝大多数。

4、从文化程度上看,近90%的农村劳动力只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10%;农村劳动力中掌握一门以上非农技能的人数不到10%。调查结果显示,转移劳动力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41.2%;初中文化程度者占49.2%;高中文化程度者占8.6%,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占0.08%。

5、从增收渠道上看,主要以种养和劳务收入为主,部分兼营一些副业。

6、从就业的情况看,目前我市转移出去的12万多农村劳动力中,有一定技能水平的不足10%,有近87%的人是初中及以下文化,其中近75%的人在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作苦、时间长、报酬低。

7、从行业分布上看,全市326178个农村劳动力中,有约22万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69.9%,较上年下降3.2个百分点;有4万余劳动力从事第二产业,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13.2%,较上年上升1.9个百分点,有近6万劳动力从事第三产业,占全部劳动力的16.9%,较上年上升1.5个百分点。

(二)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的基本特点

1、农村劳动力转移以青壮年为主。据调查统计,2004年外出务工人员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人数占56.7%,30―50岁的占37.1%,50岁以上的占6.2%。

2、劳动力转移有序性逐渐增强。农民过去外出务工,主要靠血缘、人缘、地缘“三缘”关系向外转移。据调查,2004年在农村转移劳动力中,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转移的人数大幅度增长,增幅在5%以上,而通过中介组织介绍、亲帮亲、邻带邻或其他方式外出的人数下降2.5%。

3、转移劳动力仍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中西部地区为主。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的大力推进,西部地区劳动力需求迅速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仍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中西部地区为主,但比重有所下降,转移到东部和中部的比重有所上升。据调查,2004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占35.5%,西部地区务工的人员占46.8%,东部地区占3.6%,中部地区占4.2%,其它地区10.1%。

4、二、三产业已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2004年,农村外出劳动力转移到第一产业仍然从事农业的比重为5.1%,比上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转移到第二产业的占56.6%,比上年上升了10.2个百分点,其中:采矿业占6.7%,制造业占5.6%,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占1.7%,建筑业占37.6%。转移到第三产业的占38.3%,比上年下降8.2个百分点,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占6.2%,批发零售贸易业占2.7%,住宿和餐饮业占15.9%,其他服务业占5.6%,其他占8.1%。

5、转移具有明显的兼业型。在重庆市内从事非农行业的劳动力,农忙季节都要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属亦工亦农性转移,兼业时间的长短因家庭劳动力的多寡与劳务收入的高低而不同。一般情况下,家庭劳动力较多,在外务工时间就长,劳务收入也较高,反之则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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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之构成要素_开题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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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之构成要素

《中国青年报》报道:复旦大学新闻学院XX级研究生所做毕业论文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 ,仅有不到1/3的博士研究生获一次性通过,而78位硕士研究生,10人没获通过,仅有19人获一次性通过。这在复旦大学乃至于全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上“都很少见”。但据我了解,倘若以严肃的眼光审视目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论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工作,可以说,管理部门、导师、研究生三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足的问题——视“论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为走过场”、视“论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为形式”。除思想上重视不足外,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方法缺乏了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毕业论文 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指为阐述、审核和确定毕业论文题目 而做的专题书面报告,它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监督和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训练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作品撰写能力的有效的实践活动。鉴于此,我结合自己的管理工作体会,就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和技巧做一探讨。

1 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一般要求满足以下原则:

①开拓性: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理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②先进性:硕士毕业论文 要有新的见解,博士毕业论文要做出创造性成果;

③成果的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需要背景,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④成果的可能性:课题的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

以上要求说明,毕业论文题目不是给定的,而是研究出来的,只有在对所研究领域的过去、现在的研究资料等信息进行全面把握、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够确立满足以上“四性”要求的选题,从而为完成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奠定坚实的基础。无论是结合导师已有科研任务的选题,还是自选课题,选题之前的“信息积累”与“发现问题”均是研究生所必须经历的过程,尽管导师已完成了以上过程,但导师并不能替代研究生,这就是研究生学习、研究的独立性要求。

2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内容与撰写要求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立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等。

2.1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毕业论文题目

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要求:

①准确、规范。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

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

2.2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立论依据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要考虑:

① 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② 国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与问题无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背了学科交叉、渗透原则,使视野狭隘,思维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要摒弃偏见,不引用与导师及本人观点相悖的观点是一个明显的错误。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

此外,文献综述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应予著录,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著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

2.3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研究方案

① 研究的目标。只有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才能保证具体的研究方向,才能排除研究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干扰。

② 研究的内容。要根据研究目标来确定具体的研究内容,要求全面、详实、周密,研究内容笼统、模糊,甚至把研究目的、意义当作内容,往往使研究进程陷于被动。

③ 研究的方法。选题确立后,最重要的莫过于方法。假如对牛弹琴,不看对象地应用方法,错误便在所难免,相反,即便是已研究过的课题,只要采取一个新的视角,采用一种新的方法,也常能得出创新的结论。

④ 研究的过程。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的安排,要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

⑤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⑥ 创新点。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2.4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毕业设计条件分析

突出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的优势。明确协作单位及分工,分工要合理,明确各自的工作及职责,同时又要注意全体人员的密切合作。提倡成立导师组,导师组成员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要以知识结构的互补为依据。

以上就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之构成要素的撰写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要写好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除了掌握必要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之外,我认为,思想上一定高度重视,平时要勤动笔,并善于学习借鉴他人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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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关于峄城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_情况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4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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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峄城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

关于峄城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区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转变就业观念,不断拓宽就业空间,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积极培育就业载体,推动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目前,全区16.5万农村劳动力已有7.1万人转移到二三产业,其中外出务工人员2.3万人,农村非农收入占农村经济总收入达到73.2%。

(一)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农村劳动力陈旧的就业观念。我区的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初期大多是以投靠亲友为主,属于小规模、零散的盲目流动,经济效益不明显。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的思想落后、就业观念陈旧,对外出就业存有偏见、怕上当受骗、怕有风险,宁肯在家受苦受穷,也不敢走出去。虽然目前有所好转,但仍存在小富即安、不愿外出的观念。为改变这种陈旧的就业观念,区劳动、农业部门在全区范围内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发表电视讲话、现场采访、制作专题、开辟专栏等形式,宣传政府对外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规定,打消人们外出务工的种种顾虑,鼓起他们走出家门的信心和勇气。今年1—10月份,共发放宣传单和用工信息30000余份,制作专题节目3期,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亲自到场欢送外出务工人员5次。同时利用外出务工致富典型开展宣传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这些先进典型到城乡巡回报告,大力宣传外出务工致富和返乡创业的先进事迹,通过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从而在我区农村营造了“外出务工光荣,劳务输出致富”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打造经济平台,创造转移空间,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我区将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积极培植就业岗位,加快农民非农化进程,作为促进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措施,采取各种手段,引导更多的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一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就地转移一批。把农业产业化作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效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关键环节来抓,采取培强做大一批、引进新上一批、巩固发展一批的办法,培植一批农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全区现已形成源大实业、东方变性淀粉、海石花蜂蜜、小杂粮加工、天缘乳业、盛源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企业20余家,培育粉皮、地瓜枣等农产品加工专业村8个,专业户200余户,带动转移农村劳动力近1.3万人。二是壮大民营经济,就近转移一批。按照强产业、壮载体、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将民营经济发展与镇(街)企业改制、小城镇建设、招商引资有机结合起来,出台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今年1—10月份,全区新上招商引资项目109个,完成实际到位资金11.33亿元;全区新上及续建技改项目91个,累计投入资金4.64亿元;新发展个体工商户2000户,增加劳动力就业岗位12000余个。三是发展工业经济,吸纳转移一批。围绕工业兴区计划,坚持把重点项目建设作为膨胀经济规模的重要举措来抓,突出抓好续建和新建项目的落实。今年全区40个重点项目,已开工建设38个,开工率95%,累计完成投资11.37亿元,完成年计划的78.9%,其中过亿元的项目6个。截至目前,全区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12.23亿元,同比增长31.81%;实现销售收入44.92亿元,同比增长72.61%。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强有力的载体。今年以来,全区新增农村在岗职工1500人,其中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矿山企业的工人劳动力达1000余人。四是致力发展服务业,拉动转移一批。把服务业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行业,在加快发展餐饮、流通、维修等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立足资源优势,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中介等新兴服务业。目前,全区从事商业、运输、餐饮的农民已近2.6万人,已形成运输专业村22个,商饮服务专业村19个,庭院经济专业村17个。五是建立健全农民中介协会,带动转移一批。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引导、规范运作、强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农民中介组织建设,带动了全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今年以来,全区新成立无公害蔬菜产销协会、养殖协会4个,全区已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32家,入社农户7143户,带动农户30306户,帮助农户平均增收3900余元。

(三)发展劳务输出机构,健全输出信息网络,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输出。一是规范本地劳务输出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通过市场就业,有效解决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建设要求,加大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在原峄城区劳务输出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人力资源合作中心,专门负责劳务代理和劳务输出的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内供与外输的合理配置,达到资源共享,有偿服务,互惠互利。推行了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失业登记等“一站式”服务,把人力资源市场建成了峄城区的人才和劳动力的交易集市。严把民办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关,实行劳务输出定期回访,建立劳务输出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在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外出务工人员解除了后顾之忧。二是建立驻外劳务输出机构。在用工单位需求量大且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并健全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负责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协调劳务关系,解决务工人员的一些实际困难,开拓新的用工市场,切实做到“输出有组织、流动有服务、权益有保障”。目前,我区已在黄岛、南京、苏州建立3处劳务输出基地。三是健全劳务输出信息网络。以区人力资源市场为主体,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依托,以村级信息员和驻外劳务输出服务机构为延伸,充分发挥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村级信息员的作用,摸排富余劳动力情况,建档立卡,建立基本数据库,变以前的被动报名求职为主动推荐择业,形成了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组织、劳力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输出信息网络。今年以来,除镇(街)保障所外,还在徐楼、桃花、邵楼三个村 (居)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截至目前,全区共聘任村级信息员423人,并为其颁发了信息员证。

(四)整合教育资源,强化技能培训,打造峄城劳务品牌。劳动者素质偏低、技能单一是制约就业再就业的瓶颈。为此,我区一直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础性措施来抓,制定了先培训后输送的输出机制,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一是整合教育资源。今年以来,我区以实施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为契机,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实行“订单”式培训,为农民提供实用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提高了农民就业和择业能力。围绕该工程实施,全区确定培训基地6个,规范劳务中介机构8个,设立劳动保障联系点7处,配备兼职联络员130人,形成了组织严密、功能齐全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网络。二是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膨胀教育规模,加大职业教育力度,充分发挥职业中专培养专门实用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企业和市场的用工需求,进行订单培训,实现了市场需要什么样劳动者,就培训什么样劳动者,企业需要什么工种,就培训什么工种。近年来,依托区就业训练中心、区职业中专累计对1200余名务工人员进行了系统的技能培训,逐步实现了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的转变。培训农村劳动力2000人,就业安置率在到90%以上。其中,为无锡华丰公司培训的陶瓷彩工150人,月工资都在1000元左右。三是开展诚信教育。在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择业观念、竞争意识、社会生存能力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对输出人员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区劳动保障局还编印了《外出务工人员须知》小册子,发给每个外出务工人员。通过狠抓以诚信为重点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了外出务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峄城外出务工人员深受各用工单位的好评,先后有600余名获得先进生产者称号,180余人走上了生产班组长、车间主任等重要工作岗位,树立了峄城外出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

(一)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体系。进一步膨胀职业教育规模、大力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充分发挥职业中专培养专门实用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专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广校、镇(街)成教中心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场所、设备和师资力量,搞好对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教育、专业技术教育、岗位定向教育,争取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鼓励引导各级培训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所主动与当地及外地大中城市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用工岗位,根据岗位工种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二)广开输出渠道,努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一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挖掘农业和农村内部就业潜力。围绕培植蔬菜、林果、畜牧等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运销产业。同时,进一步加快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高效农业,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地得到就业。二是加快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进一步创造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兴建劳动密集型企业,引导本地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大力发展加工制造、商贸餐饮、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等农村二、三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一步放开政策,放宽限制,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之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载体;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把小城镇同引导民营企业合理聚集、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服务业有机结合起来,繁荣城镇经济,为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三是积极扩大劳务输出,切实畅通农民工异地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务输出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在长三角、珠三角、闽三角和我省青烟威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各类中介组织与外地劳动力市场建立合作关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力输出合同,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三)依法维护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外出务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成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认真清理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严禁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劳动争议,对招工后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用工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领导,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造宽松环境。牢固树立转移农村劳动力也是政绩的观念,加强对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劳动力转移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一是落实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责任制。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农业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切实抓紧抓好。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在积极申请省、部级项目,争取培训经费的基础上,集中使用现有科教兴农、农业标准化、土地复恳等资金,依托生产培训项目,向农村劳动力转移倾斜。研究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机制,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实行补贴或奖励,对承担培训费用困难的农民,可区别情况采取减免培训费、就业取得收入后补交培训费、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其参加培训。三是积极搞好就业服务。尽快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培训资料库等,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信息引导,提供技术支撑,开展全方位服务。在户籍管理、承包地流转等方面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降低农民进城入镇成本,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流动。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维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培育转移典型,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示范推广,跟踪服务,推动农民转移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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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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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买房: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白云区麦架乡下堰村阴阳寨皂角旁(刘家门口),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11.2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房屋为三屋楼,一楼为4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700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_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1100000);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____住址(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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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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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国籍:_____

电话: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国籍:_____

电话: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人民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

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

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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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国际域名转移注册商协议仅限于.com、.net、.org类域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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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会员资格

在您承诺完全同意本服务条款并在_________网站完成注册程序后,即可成为本网站会员,享受_________网站为您提供的服务。如用户拒绝支付该项费用,则不能使用相关的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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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服务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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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服务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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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本网站临时停止或短时间停止服务以外,乙方如需停止本网站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时,须提前在本网站上发布通知通告会员。

3.如本网站因_____或升级等原因需暂停服务,将事先通过主页、电子邮件等方式公告会员;

4.因不可抗力而使本网站服务暂停,所导致会员任何实际或潜在的损失,本网不做任何补偿;

5.本网不承担会员因遗失密码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6.本网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第七条?附则

1.以上规定的范围仅限于_________网站;

2.本网会员因违反以上规定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一切后果自负,湖北省金属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规则未涉及之问题参见有关法律法规,当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准。在本条款规定范围内,_________网站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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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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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将丙方劳动关系从乙方转移到甲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自年月动关系。

2、丙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正式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乙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再对丙方的劳资及社会保险负责。随同丙方劳动关系的转移,其劳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关系均转移至甲方。

4、甲方接收丙方劳动关系后,负责支付丙方薪酬及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丙方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保持当前水平,或根据评估员工贡献或业绩作出提升调整。

5、乙方不支付丙方经济补偿,但丙方在乙方的工作年限顺延至甲方,即丙方在甲方的工龄自其在乙方的入职之日起计算。

6、丙方与乙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代表乙方及不可以以乙方名义开展业务/工作。不可以用以往的工作关系进行与乙方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7、丙方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代表甲方开展业务/工作,不可损害甲方的利益及泄露甲方机密信息。

8、本协议如有争议,可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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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7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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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房屋无偿赠与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房屋赠与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房屋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证编号为:

房屋全部产权人: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相关权益和责任即一并赠与乙方。

三、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应当协助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因房屋过户产生的公证费、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 承担。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房屋抵押、转卖或出租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撤回赠与。

五、赠与的撤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2.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甲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乙方返还赠与的财产;

4.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的义务。

甲方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的态度,积极协商处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

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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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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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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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实物财产转移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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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财产转移协议书

转让方:[姓名]

受让方:[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方[姓名]?与受让方[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就实物财产转移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方[姓名]?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转移到受让方[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内。

2.受让方[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接收转让方[键入姓名]?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财产[资金]?。

3.转让方与受让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转让方不再对该实物财产拥有所有权,仅以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方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转让方:受让方:

[姓名]?[公司名称]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份]?年[月份]?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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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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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男出生年月:住址:证件号码:

鉴于:

1、甲方愿意录用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员工。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业经历和工作经历等情况都是真实确切的。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劳动条件表示满意。

4、乙方阅读并理解了甲方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甲方的企业文化表示认同并愿意遵守甲方所有的企业规章制度。

5、乙方已经了解了本人的工作职责及薪金福利待遇。

6、甲乙双方已经就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阅读及了解。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第(2)条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年。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

2、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试用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对乙方在试用期间内的工作技能、工作效率、工作结果、职责履行、学习态度和工作责任心等进行评估。如考核评估合格,甲方将向乙方出具试用期合格通知,表明乙方转正,同时给予转正定级。如考核评估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甲方承认乙方在甲方关联公司的连续工龄。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到营业部部门,任营业部经理岗位。

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应服从领导安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依据乙方的能力(专业、技能、健康)和工作表现可以安排或者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但以下情况除外: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连续6个月经考核达不到生产、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外地)。

第三条工作时间

1、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1)标准工时制:每天8小时、每周5天,具体的安排由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定时工时制

(3)综合工时制

2、乙方因甲方生产工作需要而加班的,根据《员工手册》执行。

3、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第四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及甲方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后果。

4、乙方享有甲方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和甲方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劳动报酬

1、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的规定确定乙方工资:【参见录用通知书】。试用期满后,乙方工资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劳动义务后获得的报酬。劳动合同期间内工资的调整以甲方发放的工资单为依据。若乙方对于当月的工资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公司反映。

2、乙方的奖金、津贴及国家规定的有关补贴由甲方按国家规定及甲方的工资规则支付。

3、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调整。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最后一个日历日。甲方将按照税法规定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甲方实行变岗变薪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不同的岗位和甲方制定的工资规则审定并调整乙方的工资。

6、甲方将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乙方的表现和贡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薪资调整。

第六条劳动保障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权利;乙方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乙方(女性),依据国家和工作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享有产假和甲方批准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相应的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期内的工资按照工作所在地有关政策及地方规定计发。

4、乙方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等由甲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承担。

5、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

第七条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

1、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与甲方有关的竞业限制。

2、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乙方公示,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应自觉遵守并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和执行《员工手册》。

3、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必须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之责任,

5、乙方同时保证个人信息有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原则。因此乙方保证,不会做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7、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时,以及需离开甲方时,会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工作和财务的移交。

8、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保密规定。

9、乙方保证不从事其它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10、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也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11、乙方如请病假须按照员工手册规定提供病假单及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否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进行处理,直至辞退乙方。

第八条劳动合同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双方可续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合同续订手续。

2、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随时解除本合同,并对乙方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泄露商业机密、严重偷窃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在录用前后对公司谎报健康状况、工作经历、学历、提供无效证件,被甲方发现。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行为。

(7)若乙方曾就职甲方关联公司期间(现在职公司),存在严重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守则的行为。

(8),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形。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甲方;

(2)乙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因甲方原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办理退休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无论乙方以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必须在完成业务交接工作后(包括但不限于交接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备忘录、客户名单、财务报表、销售资料、办公设备、借用资金等),方可享有相关离职待遇。

8、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九条保密义务1、于本合同期限内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

(1)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

将任何“商业秘密”(如下文条款之定义)用于任何与其执行职务无关之情况;

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任何“商业秘密”;

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以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取的任何“商业秘密”。

(2)乙方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商业秘密。

(3)出于本合同之目的,第九条第(1)款所称的“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包括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取得“商业秘密”。

(4)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必须依法赔偿甲方之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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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施工电梯的所有权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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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______市______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汉______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公司现有的九台______物料提升机转让给乙方,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编号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九台______提升机属于______集团______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________,九台共计以___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付款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电梯运回公司,甲乙提供完整资料,乙方以全额的款项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必须向提供共创厂家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厂家开局的产品销售发票等资料,如果资料不齐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负责把产权备案转为乙方产权备案,在未转好之前,乙方有权无条件使用甲方产权资质。从转让之日起乙方使用九台电梯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甲方公司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因物料提升机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公司所有与承担与乙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两份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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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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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受让方(甲方):

地址:

债权人(乙方):

地址:

债务转移方(丙方):

地址: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法人与个人的债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债务转移

1、三方共同协商后决定将丙方所欠乙方的债务转由甲方承担。

2、甲方同意受让丙方所欠乙方项下的债务。

3、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丙方与乙方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第二条 债务转移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1、丙方拖欠乙方共计人民币贰佰万圆。

2、丙方于20xx年12月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治高新区分理处还款拾万圆整(付款户闫晓红 4340620xx0012630)

3、丙方将支付给乙方的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圆的付款义务转移给甲方,甲方 按照本协议约定直接付款给乙方。

第三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务转移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移的债务系合法、有效。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已经获得其家庭成员的知晓并同意。

(3)甲方承诺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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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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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所售房屋坐落为:____小区____号____单元___室。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

甲方承诺房屋内装饰装修保持原状,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家具、家电等一并包含在总房价款之内,在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时一并转移和交付。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甲方所售车库坐落为:__小区_________号车库,该车库所在位置为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鉴于甲方暂时尚未取得交易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如出现房屋产权证书下发前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所记载的房屋地址、面积等信息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的情况,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此合同约定为准放弃异议的权利,不因此追究他方的任何责任。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该房屋为__人共有,所有人姓名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和车库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元,____元整。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乙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批房款部分___元,_____元整。此款项包含已付定金___元,_____元整。

2、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批房款部分____元,____元整。

3、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后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最后一批房款部分___元,_____元整。

第四条权属转移登记

甲方应于取得房产证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双方同意,自甲方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如甲方不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过户到乙方名下,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5日转移给乙方。如甲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甲方应当在乙方向其支付第一批房款部分后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甲方与乙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违约金20万元。

第八条税、费相关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交易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由乙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15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后,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乙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乙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___________

2、供电:【220】【380】【可负荷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_________________

5、自备采暖:【电暖】【燃气采暖】【燃煤采暖】:_________________

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_______台】【自装挂机_______台】:_________________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_________________

8、电话:【外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内线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

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双人床:

2、单人床:

3、床头柜:

4、梳妆台:

5、衣柜:

6、书柜:

7、写字台:

8、沙发:

9、茶几:

10、椅子:

11、餐桌:

12、电视柜:

13、电视:

14、冰箱:

15、洗衣机:

16、热水器:

17、空调:

18、燃气灶:

19、排油烟机:

20、饮水机:

21、电话机:

22、窗帘:

23、壁橱:

24、其他:

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

3、【水卡】【电卡】【气卡】

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交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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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屋转移所有权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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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让 方(甲方):

转 让 方(乙方):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涉及的被转让的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1、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号:

3、商标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第 类;

5、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品截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商标的全部权利有偿永久性转让给甲方。

2、乙方保证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权。

3、乙方必须向甲方如实告知,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所有与被转让商标有关的仍在法律有效期内的许可他人使用、设定担保、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等权利义务事项,不得隐瞒。

4、乙方保证在第 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没有任何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5、商标转让申请: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乙方在中介方收到定金后将该商标注册证正本及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收取未付转让费用,由甲方办理申请转让登记手续。

6、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该商标的专用权就完全归甲方独占享有,并保证停止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除非合同被解除。

7、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本商标的转让手续。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因转让人签名笔迹不同或公章不符合导致商标局要求补证,乙方应无条件在规定时间按商标局要求补证,补证费用由乙方付。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商标转让不成功所带来一切损失。

8、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甲方即享有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9、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甲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10、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中介方有义务协助甲乙双方顺利完成商标转让,如果商标转让不成功,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商标转让的所有费用给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有欺骗行为的, 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并向乙方承担全部转让费用10%的违约金。

2、甲方全额付清转让费后,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并向甲方承担二倍转让费用的违约金。

3、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款的,乙方有权拒绝转让该商标所有权并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已收的费用不再退还,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依法追偿。

4、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对方确认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否则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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