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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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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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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枫,男,学号20xx1311,贵州人,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1504班学生

彭锐,男,学号20xx1309,安徽人,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1504班学生。

6月18日,我院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1504班浦枫、彭锐因与1503班程韬存在宿舍矛盾,浦枫动手打人、彭锐用言语进行威胁,并将程韬个人物品置于宿舍门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影响恶劣。根据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给予浦枫、彭锐严重警告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严格执行学校以及学院各项管理规定,时刻以一名优秀大学生的标准约束自身行为,为自己、为父母、为社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国际教育学院

20xx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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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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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国,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初中文化,20xx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大徐镇后林村。

1993年8月至1994月6月,浙江省象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奉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奉化市锦屏街道居敬小区29幢商品住宅房(原居敬街区5号地块1弄2幢)。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李卫国作为建造该幢楼房的项目经理即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未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20xx年4月4日上午,该幢楼房西侧2单位1至5楼粉碎性倒塌,导致该楼房的住户被害人陈某被压死亡,财产损失重大。经“4.4事故技术专家组” 对奉化市居敬小区29幢楼房坍塌事故原因技术分析,认为以下原因导致该楼房坍塌:一、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墙体承载力和整体性严重下降。1.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如砂浆强度严重不足、部分混凝土构件强度不足等。2.未按图施工,如基础墙体厚度由370改为240等。3.构造措施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如未设马牙槎、钢筋锚固不足等。二、房屋使用不当,严重影响房屋整体性和墙体承载力。1.架空层墙体违规拆改严重。2.架空层部分房间改变使用功能。三、结构设计个别墙肢安全储备不足。经委托鉴定,施工质量缺陷是导致该楼房坍塌的根本原因,房屋使用不当、结构设计个别墙肢安全储备不足也是该楼房坍塌的原因之一。

据此,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21日作出判决,以李卫国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李卫国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且已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卫国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2月22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大徐镇委员会

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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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处理处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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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属各单位:

李贵福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所在单位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经征求公司工会同意,公司决定给予李贵福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现通知如下:

李贵福,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原系离退休管理中心内退职工,李贵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5月23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依据《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给予李贵福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请相关单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厂手续。

以上处理决定从下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诉。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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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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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通过认真阅读、学习、理解、领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她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她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她是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无往而不胜的重要基石。通过这一段的学习,我有以下体会,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第一,当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目前,我们党和国家正处在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为实现中国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时代性,具有科学性,标志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为我们共同实现中国梦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们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丝不苟,分毫不差。

第二,通过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加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治理论学习,就是要并能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她是提高各级领导领导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作为一名高校老师,因为你面对的是重塑自我说为当代大学生,他们心存虔诚地来学习,有着纯洁而又单纯的知识渴求,他们举止恭敬于你的修养、学识,所以,面对学生,我认为我们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严三实”,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师风师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勤教为生,廉洁从教,不能以学生送礼不送礼为尺度衡量学生的进退高低,要常修为教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第三,通过学习,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来,我们看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的一点,就是他们往往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出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追悔莫及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我认为,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党纪、条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以上这些,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些体会,也是对自己的要求,不当之处,不到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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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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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推进依规治党、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制度利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具体行动。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必须带头学习贯彻“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做到先学先知先行、真懂真管真严。具体讲,要做到“三专”:

专心研学,练好看家本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纪检机关肩负监督执纪问责重任,“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就是监督的“法杖”、执纪的“剑谱”,必须专心研学、学深悟透,在学思践悟中提升素质、练好本领。要辩证学。“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源自现实需要,是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制度体现。“一准则一条例”是对全党的要求和约束,“一规则”是对“谁来监督纪委”的响亮回应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落实。纪检监察干部要辩证认清前者和后者的关系,明白这既是对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又是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的行动指南,在学习中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间的内在逻辑和系统思维。

要深入学。克服“差不多、无所谓、顾不上、吃不消”的厌学情绪,原原本本学习,逐条逐句研读,熟练运用条文规定,真正将“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刻印于心,融入血液、融入灵魂,绝不能“和尚念经有口无心”。要学以致用,不仅要做“存储器”,更要做“处理器”,先读厚再读薄,领会其内涵、汲取其精髓,并用以指导工作实践。要贯通学。把学习“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与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全会精神有机结合起来,见微知著、由此及彼,融会贯通、触类旁通,实在不清楚的要多请示、请教,不能“装懂”“玩深沉”,真正以学习的成效引领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提升执纪监督问责能力。

专注实践,打造工匠品格

古人云,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纪检干部作为监督党员的党员,一定要发扬工匠精神,把“一准则一条例”当做尺度和准绳,先正己后正人;把“一规则”当做斧锯和雕刀,在监督执纪中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要落实“一岗双责”。既要切实履行好纪委监督责任,更要认真落实自身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抓好班子、管妤队伍,重点管好部室主任、审查组组长,坚决落实“五个不准”纪律要求,对违规违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严防“灯下黑”,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要时刻反躬自省。

学习贯彻“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特别是专门约束执纪权力的“一规则”,光动嘴不动手不行、光“忽悠”别人自己不动也不行,必须把自己摆进去,设身处地地反思,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下决心改正,走在前面,作出表率。如,我们针对市纪委机关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完成了机关党委换届,健全了基层党支部,并成立了机关纪委,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让党内政治生活首先在纪委内部严起,让党内监督首先在纪委内部落实,真正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要严格执行程序。依规执纪的前提是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自觉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如果该走的程序不走,或者避重就轻“搞变通”,将程序当成摆设,依规执纪就失去了前提条件,贯彻执行“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新一届市纪委班子成立以来,我们先后研究制定了市纪委工作规则、市纪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市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报告等制度,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印发后,我们围绕规则要求一项一项地看齐对标,遵照执行,确保凡是写进规则的都要严格落实。

专责监督,确保落地生根

贯彻“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贵在践行,重在实效。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捍卫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各项要求落地生根。

当前,要结合贯彻落实十届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坚持从严监督,决不让纪律执行有“漏网之鱼。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实现监督全覆盖“无例外”。要抓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织密监督制约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使“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无处躲藏。坚持从严执纪,决不让党内法规成为“变形金刚”。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不容挑战,必须践行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使纪律规矩挺起来、严起来、硬起来。从严治党不仅仅是抓几个腐败分子,而是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既要抓大不放小,又要不以小概大,既要“拨烂树”,又要“治病树、护森林”。目前,我们正在协助市委起草制定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和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丰富实践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深做实做细。坚持从严问责,决不让责任落实成为“稻草人”。不问责,就如同“猫不抓老鼠”。要牵住“两个责任”这个牛鼻子,对挑不起“两个责任”担子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通过强有力的追责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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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开除党籍处分请示格式

范文类型:请示,全文共 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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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三年来,平罗县价格监督检查所在县委、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机关职能作用,在价格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县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组发[20xx]59号)关于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记二等功的精神,我单位韩玉涛、王学海两同志在20xx、20xx、20xx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由于在20xx年漏报,今年重新补报。经过公示后符合相关规定,结合个人德、能、勤、绩表现和年度工作实绩,经党支部研究决定,拟给韩玉涛、王学海二人报请个人二等功。具体如下:

1、韩玉涛 平罗县价格监督检查所科员

2、王学海 平罗县价格监督检查所科员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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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党纪处分的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3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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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男,1963年xx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盐都区人,19xx年9月参加工作,19xx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1月任盐都区经济开发区袁邵村党总支书记至今。

袁在20xx年12月24日袁邵村第十届村委会改选工作中,违反规定,安排该村委会候选人杨汉群(另案处理)保管选委会公章及选票盖章和清点工作,发放选举选票前袁未清点实发选票数,导致最终收回票数与实发数有出入,造成选举失败。

袁身为袁邵村党总支书记,在第十届村委会改选工作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该村村委会选举失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工作失职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经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袁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6月1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区纪委、区委及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xx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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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党纪处分的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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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决定

,男,汉族,生于x年x月xx日,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住**县x镇x村五组,现任该村村支部书记。

x年退耕还林中,经x镇政府、x镇林业站核定,x村原原七组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为250亩。该组250亩退耕还林截至目前共兑现九轮,其中前四轮为粮,已兑现到原七组各村民手中。20xx年——20xx年五轮兑现为现金,共183600元、管护费20xx0元、卖黄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计217200元,全部由负责收支。支出情况为:

(1)给原七组村民133人每人一亩退耕还林款共兑付59185元。

(2)给原七组村民133人交合疗款共计3990元。

(3)给原七组村民交农林两税共计8120元。

(4)修通组路花费14760元。

(5)管护费支出24000元。

(6)给原七组买磨面机共花费12500元。

(7)还买黄姜贷款41600元。

(8)其他支出1734元。

以上支出共计165889元。经联合调查组核定有51301元资金在x名下,但既不建立账目,也未确立专人管理资金,构成截留、挪用公款行为。

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体资金,侵犯了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经x镇党委20xx年5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撤销x村党支部书记职务。

本处分决定字20xx年x月x日起生效。若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x镇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镇纪律检查委员

二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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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学校处分决定的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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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学生奖惩制度--无故旷课处分制度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者,以及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立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3)经常旷课,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或累计旷课30节,夜不归宿三次者;3、有下列违反校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行为者,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校会、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自己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两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缺一天按十节旷课计算。无故旷课一节由班主任找学生谈话,无故旷课三节上报学校政教处备案,累计旷课12节,学校将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累计旷课18节,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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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纪律处分条例最新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8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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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最新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管辖范围内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安全工作方面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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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8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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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

邓德兵,男,汉族,1956年3月出生,顾家店镇人,高中文化,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11月至20xx年12月任石半坡村村委会主任;20xx年1月至今任石半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xx年5月,石半坡村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建设滞后的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计划将村内通组道路建成晴雨路。整个工程总长4.5公里,预算需投入21万元。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石半坡村通过多种途径共筹集资金226832元,其中:市扶贫办公室拨付整村推进扶贫项目补贴资金150000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15705元,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3757元,村民捐资17370元。筹集资金全额入村级财务帐。20xx年6月初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开始施工,10月份完工。石半坡村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为159379.28元,但是在办理结算时,为解决该村历史遗留的不便入帐报销费用,石半坡村召开村干部会议,由邓德兵提议后商定利用该工程结帐机会多报支出,从而套取资金解决村级历史遗留帐务。邓德兵分别于20xx年1月11日、6月29 日到市地税局开具了票额为15万元、7万元的施工建设税票两张,其中15万元税票原件交市扶贫办公室报帐(其拨款均入村财务帐),其复印件及7万元税票在村级帐目中列支22万元。除去晴雨路工程实际支出159379.28元,石半坡村通过虚列支出共从村级财务帐套取资金59620.72元,其中:垫支村级公墓建设费用19449元,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40060元,结佘111.72元。

综上所述,邓德兵同志身为中共党员、石半坡村主要负责人,对石半坡村违反财经纪律,采取虚列村级修路支出的方式套取村级资金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及日常事务支出的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镇纪委决定,并经镇党委20xx年5月17日批准,给予邓德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7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顾家店镇纪委、市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20xx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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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个人通报批评处分

范文类型:通报,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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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现将宽田乡上堡村党支部书记蓝赣县在“集中整治”中主动查找并纠正其骗取土坯房改造补助款的问题,县纪委对其免于纪律处分的情况通报如下:

蓝赣县,男,1965年3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员,20xx年1月至今任宽田乡上堡村党支部书记。经查,1996年,蓝赣县在宽田乡宽田圩建有一栋占地面积180平方米的房子。20xx年,蓝赣县在新农村建设中通过拆旧建新又新建了一栋90平方米新房,并以其妻子邓秀英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15000元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款,其申报土坯房改造补助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土坯房改造“一户一宅”要求。在县委开展的专项巡察和“集中整治”自查自纠时,蓝赣县能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宽田乡党委、纪委交代了问题,承认了错误,并将骗取的土坯房改造补助款15000元上缴县财政。

县纪委经调查核实,认为蓝赣县的情况符合“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政策规定,适用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对蓝赣县做出免于纪律处分的决定,责令宽田乡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其本人在该村召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时做出深刻检讨。集中整治“自查从轻、被查从严”政策将于10月31日结束,各乡镇、各单位要发挥好此通报的典型引导作用,立即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教育党员干部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引导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主动进行自查自纠,确保省、市、县爱护党员干部的政策落到实处。

中共于都县纪委

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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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0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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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心支部的安排部署,最近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xx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现就我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本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条例中表示,共产党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在党风廉政党方面,廉政建设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不解决,最终要导致政党垮台甚至国家灭亡。因此,处分条例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严制党、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分子,纠正不正之风和违规现象,促使党风廉政建设朝着法制化轨道发展。

条例中还明确了哪些是反基本路线、自由化思想,内容丰富,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的维护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对维护党的基本路线的长期性、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学的把握党纪处分条例的主要精神,并结合到实际工作中。

作为广播电视工作的从业者,我深感责任重大。广播电视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也是人民大众的喉舌,它要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播出去,同时还要及时反映人名群众的呼声,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各方面信息的需求。因此,我不断要求自己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和搞好广电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我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切实构建好党和人民联系的桥梁。

(二)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总结自身不足

我作为一个青年,只有踏实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才能够让自己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与不足之处,不断向前辈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另外,我作为中心集体中的一员,应该时刻认识到,只有团结中心他人的力量,才能把工作做到位,才能使我们中心能够跟好的发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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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处分通告范文

范文类型:通告,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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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尚树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通告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尚树民,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沙河街道办事处城管监察执法大队队长。

20xx年2月15日15:30左右,尚树民在未向分管领导请假的情况下,独自驾驶行政执法车辆办理私事,违反了工作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未请假脱岗及公车私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有关规定,经区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尚树民党内警告处分,并由沙河办事处收缴其公车私用费用。

希望尚树民同志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情。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整治“四风”问题,强力正风肃纪,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以及区党工委“十项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执纪监督,始终保持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四风”问题反弹。

中共滨州经济开发区纪工委

滨州经济开发区监察局

20xx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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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校处分决定的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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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级:

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学院于4月召开全院本科生学风建设动员会,并在各本科生班级严格执行了课检制度。

我院大部分学生均能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时上课。但在4月份的课堂检查及五一返校后检查中,发现有少部分同学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旷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严肃校风校纪,及时教育广大学生,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之《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奖励办法》,以及《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学生课堂纪律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五一节后未按时返校且无故旷课的肖金刚、何定、邰嘉伟、刘非及累计旷课7节以上的陈家驹、布永等6人学院通报批评处分。给予唐冬林、汤志鹏、翁绍华学院口头警告处分。

学院将继续严抓宿舍、课堂纪律,对累计旷课超10学时的学生,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将上报学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以上决定公示期为5月 8日至5月13日,如有何异议,请联系学院学生办公室韩老师(393806)。

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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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处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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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

2.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错)

正确答案: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

3.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错)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4.《纪律处分条例》中所指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错)

正确答案: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5.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

6.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7.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掌握的问题。(错) 第三十九条

8.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对)

第四十条

9.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错) 第四十二条

10.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

11.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第四十六条

12.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或者免于处分。(错)第四十八条

13.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

14.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错)

正确答案: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15.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错)

正确答案: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6.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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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生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2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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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性别______,学号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学院,本科专业______级______班学生。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研究决定给予____________处理或处分。学生本人对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此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电话:____________)提出书面申诉。

辅导员:___________(负责送交学生本人)

签名:___________

学生处___________

二○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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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生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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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秘书系20xx级××班学生(学号:),入学以来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多次打架斗殴。12月5日,喝醉酒回宿舍开门时,被正要出门的同宿舍xx同学不小心撞了一下,竟大打出手,将打成重伤。

行为严重触犯了校规。鉴于他本人在校方教育下仍不思悔改,态度恶劣。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xx条的规定,经校学生处研究决定,给予xx同学记过处分。

xx同学身为在校大学生,不珍惜得之不易的求学机会,不注意个人品德的修养,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违反校规,情节严重。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结同学,提高个人修养,做一个文明大学生,出色地完成大学学业任务。

XX大学

二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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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1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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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支部:

经街道纪工委立案查实,龚等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不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落实街道“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党员道德行为不端的问题,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龚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请各党支部组织党员从龚等同志违法违纪案件中汲取教训,学好学透党章党规相关规定、学实学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要求、争做齐做新时期合格优秀党员。

1、龚,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龚家湾组村民。经查,20xx年6月10日,龚伙同他人在天顶街道尖青新村恒丰宾馆8309房,用自制吸毒工具同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xx年6月25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天)决字[20xx]第0967号,给予龚行政拘留三日处罚。龚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邓望民,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原籍四川南部县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村民。经查,20xx年11月2日,邓望民在天心区黑石铺街道中南大市场内一无名电游室内利用电游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11月2日xx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天公(治三)决字[20xx]第xx56号,给予邓望民行政拘留三日处罚。邓望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邓望民党内警告处分。

3、柳,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龚家湾组村民。经查,20xx年4月19日,柳在岳xx街道尖青新村雷锋大道路边门面二楼梦幻动漫城电游室,利用电游捕鱼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4月20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岳)决字[20xx]第0470号,给予柳行政拘留二日处罚。柳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柳党内警告处分。

4、魏,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永燕新村王家湾组村民。经查,20xx年7月26日,魏在岳xx街道柏家塘小区88栋一无名电游室利用电游捕鱼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7月26日,xx市公安局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咸)决字[20xx]第xx57号,给予魏行政拘留二日处罚。魏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魏党内警告处分。

5、张,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湖南xx人,初中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天顶街道尖青新村枫树塘组村民。经查,20xx年5月2日,张在xx区雷锋大道金科世纪城工地与当地村民因施工问题发生冲突,冲突中造成对方1人轻伤一级、2人轻微伤。20xx年6月xx日,张指使合伙人张运刚采取“顶包”手段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公安机关查处。20xx年8月28日,xx市公安局分局依法对张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行为采取立案侦察,予以其拘留12日后取保候审。张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3条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党内警告处分。

如被处分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天顶街道党工委提出申诉。

中共xx市

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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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纪委处分决定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8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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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76年9月生,汉族,xx镇大山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3月至20xx年11月任原高店乡大山村委副主任,20xx年12月至今任xx镇大山村委副主任。

1982年,大山村寨生产队将半坡田(小地名)承包给村民冷、全、付、贤、符xx5户,且承包时生产队并未对半坡田的使用权进行具体分割,因此半坡田的使用权归冷、全、付、贤、符xx5户共同所有,在半坡田并无土地。

20xx年林业部门对林地进行确权,20xx年颁发林权证,因贤长期在水城居住,林业部门在对寨组半坡田林地进行确权时,只认定冷、全、付、符xx4户为林地所有人。岔河水库征用林地时,以林权证为依据,因此只认定冷、全、付、符xx4户为半坡田的被征地农户。

20xx年岔河水库在征用寨组半坡田时,由于付久居大方,只有冷、全、符在场。土地丈量后,负责包保寨组的并未及时通知付,所以付不知道土地被征用事宜。在对半坡田进行丈量分割后,冷、全、符三户找到,并说征地补偿款下来后把付的分给。20xx年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冷、全、符、平分了征地补偿款。

大方县岔河水库征用半坡田的面积为1.84亩,征地补偿款为58880元,冷、全、符、每人分得14720元。

半坡田被岔河水库征用的征地补偿款分割问题司法所也予以调解,全、付、贤和符四户已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全、符同意将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退还给付、贤,由于冷已故,付、贤也表示不再要求冷子女退回其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

冒领岔河水库征地补偿款14720元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好,且主动上交冒领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20xx年11月4日中共xx镇会员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镇党委及其以上党委或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xx镇委员会

20xx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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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处分通告范文

范文类型:通告,全文共 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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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五)中午,工务部陈语、赵祥两人在食堂因工作发生口角,进而引起身体冲突,影响较大。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工作守则》第25条第10款,根据《工作守则》第45条第3款之规定,公司决定给予两人记过处分

同事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帮助,对于工作上的问题可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或向上级报告,不应采取过激行为,现通报全司,希望本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充分沟通,共同把工作做好,早日将功补过。所有员工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一旦发现有人违反,将根据相关规定从严处分,决不姑息。

特此通告

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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