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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廉洁条款范本【实用20篇】

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老外施工合同范本-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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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3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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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

定义和释义

1.1 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词语应解释如下:

“业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某个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表,继承人和业经认可的受让人。

“工程师”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师,或由业主随时任命且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定工程师履行合同职责的其它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或工程师随时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职责的任何工程现场监督,其权限上工程师书面通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单价和价格表(如果有),还可指标书、接受证书以及承包协议(如已完成)。

“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本合同以下条款规定增减。

“建筑设备”指工程施工和维修中或有关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或物品,不论任何性质,但不包括旨在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品。

“临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维修或有关工程施工或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任何标书更改中提及的规范,或由工程师随时可能增加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指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对此种图纸所作的任何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同的其他图纸。

“工地”指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包括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过部分,以及由业主所提供的用作临时储存或其它目的的其它土地或场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规定构成工地的组成部分。

“业经认可”指已经经书面认可,包括过后对口头认可的书面确认,“认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规定在内。

1.2 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单数含义的单词也可据有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一样。

1.3 合同条款的标题和边注不得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考虑解释条款或合同。

1.4 “费用”一词应视为含工地上或以外发生的间接费用。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2.1 工程师必须按合同明文规定,履行作决断、颁发证书和发出指令等职责。如业主签发的工程师任命书中规定其某些职责的履行得经业主专门认可,其要件应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予以规定。

2.2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职权,但必须将所有此种授权书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和业主。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令或认可(仅限于此)对承包人和业主具有与工程师的指令或认可同样的效力。以下规定属于例外:

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认,不得影响工程师此后否认以及命令拆毁、移动或拆除此种工程或材料的权力。

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不满意,其有权将此决定提交工程师确认、取消或更改。

转让和分包

3.1 未经业主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规定或依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转让,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按本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款项除外。

4.1 承包人不得转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工程师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包,此种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担的任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他必须对任何分包人、其代表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不履行和过失负完全责任,如同这些行为、不履行或过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为。以计件方式提供劳力不得视为是本条所规定的分包。

合同文件

5.1 以下要件得在合同第二部分规定:

(1)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语言;

(2)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释合同。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作成,用以解释合同的语言也必须在第二部分中规定,且将被定为“主体语言”。

5.2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规定优于其它任何构成合同的文件的规定。以上述规定为准,构成合同的数个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解释,如意思含糊或不一致时,由工程师解释和处理,并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如工程师认为,服从此种指令会使承包人发生额外费用,而此种费用是承包人由于上述意思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无法预见的,工程师应予以证明,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额外款额以补偿此种费用。

6.1 图纸由工程师独自保管,但须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两份副本,承包人所需的其余副本由他自己制作并承担费用。合同履行后,承包人须将全部合同图纸归还工程师。

6.2 承包人必须将按上述规定所提交的一份图纸副本留在工地,让工程师及其代理,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查阅使用。

6.3 如工程师不在适当时间内再提供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工程计划或进展便可能被延误或中断时,承包人必须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书中应详细说明所需的图纸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不及时提供而可能造成的任何延误和中断。

6.4 如承包人按本条第3款规定索要图纸或命令,由于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从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承担费用,工程师必须考虑此种延误,以决定是否按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承担的此种费用必须得到补偿。

7.1 在施工期间,工程师全权负责随时进一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指示,以满足工程正常施工和维护所需。承包人必须执行且受图纸和指示的约束。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条款,对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予以应有注意,且提供此种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包括劳动管理在内的所有劳力(包括劳力监督)、材料、施工成套设备及其它一切物品,不管其是临时或长期性质,只要合同明文规定需要或根据合同合理推断需要。

8.2 承包人必须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及安全性负全部责任。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制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或临建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概不负责。

9.1 如经要求,承包人必须签署一承包协议,该协议由业主制定并承担费用,协议应附带必要的修正条款。

10.1 为正常履行合同,在标书中,承包人应承诺按要求取得保险公司或银行的保单或保函,或其它业经认可由承包人向业主负连带责任的担保,其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的保单或保函额,上述保险公司、银行或担保以及上述保单或保函的条款必须经业主认可。此种保单或保函的取得或担保的提供,以及缔结保单或保函的费用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 业主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在进行工程考察时获得的水文及地质情况资料,标书必须视为是基于此种资料所制定的,但承包人必须对资料的理解自行负责。

承包人也必须被视为已视查了工地及周围环境,查阅了可获得的有关工地资料,且在提交标书前,对一切实际情况,从形式到性质,包括地质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工程范围和性质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到达工地的交通工具和所需的食宿等感到满意,总之,承包人必须被视为已得到所有必要的资料,除涉及上述情况外,还涉及风险、意外事件及其它一切可能其投标的情况。

12.1 承包人得被视为在投标前已对其工程标书,对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单价和价格表(如果有)上所列的单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完善性感到满意,此种投标价格必须贯穿其所有的合同义务,适用于所有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事物,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然而,在施工期间,如承包人遇到除工地气候之外的其它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依他所见,此种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必需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如工程师确认此种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工程师必需作证且业主支付承包人由于此种情况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因遇到此种情况或阻碍而:(1)为执行工程师可能向承包人发出的与此情况有关的任何指示而发生的正当合理的费用,以及(2)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时,承包人可能采取业经工程师认可的恰当和合理措施而发生的正当合理费用。

13.1 除因法律或自然因素而不能之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和维护工程,使工程师感到满意,且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工程师有关任何事项的的指令和指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规定,提及或涉及到工程。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处接受指令和指示,或根据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4.1 中标后,承包人得在第二部分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其计划施工的程序方案,以征得工程师的认可。承包人还得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方法的说明书,以供其参考。

14.2 不论何时,只要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业经认可的方案不符,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提供一份修改方案,对原有的方案作必要的修正,以保证工程能在本合同第48条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14.3 承包人不得因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或经其认可此种方案或因提供此种细节而被免除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

15.1 在施工期间,以及其后在工程师认为是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而必需时,承包人必须行使一切监督权。承包人,或其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此种认可可随时撤销)应当随时在工地,一直进行监督管理。如工程师撤销对代理人的认可,在接到书面撤销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尽快根据撤换规定,将其撤离工地,且今后不得再在工地上以任何身份雇佣他,且用另外一位经工程师认可的代理人予以替代。此种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得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令和指示,或按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6.1 承包人必须在工地上提供和雇用与施工和工程维护有关的:

(1)对本专业熟悉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规定监督工作的分代理人、工头和领班,以及

(2)为正常和及时施工和维护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16.2 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雇来进行或有关施工或工程维护的任何人员行为不轨、或不能或疏于履行其职责、或认为其雇佣纯属不必要,工程师有权反对雇佣,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其从工地解雇,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此种人员不得再被雇用到工地。凡被从工地解雇人员的职位应尽快由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选接替。

17.1 承包人负责按工程师提交的书面参考原图的有关点、线和面的规定,忠实恰当地进行测定放线,如上所述,使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正确无误,并校准工程的各部分,且负责提供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必要工具、设备和劳力。在施工中,如任何时候在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校正出现差错,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改正错误以使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满意,改正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种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的书面资料差错而导致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须由业主承担改正费用。承包人不得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任何位置测定或任何线或任何水平面的检查而免去确保其正确无误的责任,承包人必须仔细保护和保存工程位置测定中使用过的水准点、观测杆、测标及其它物品。

18.1 在施工中,工程师如在任何时间要求承包人钻孔或进行挖掘勘探,此种要求必须作成书面,且得视为是根据本合同第51条规定作出的附加命令,除非数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有关此种预计工程的备用款。

19.1 凡有必要或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或任何正式成立的工程管理处的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费提供和维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灯光、警卫、栅栏和看护以保卫工程,或保障公众及其它人的安全和便利。

20.1 从开工至按本合同第48条中的竣工证书规定的日期为止,承包人都得对工程全权负责。只要工程师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签发了竣工证书,承包人从部分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永久性工程的此部分负责,此部分的责任则转至业主。此外,承包人必须对任何尚未完工而他得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权维护负责,直至此种工程完工。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出现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不论何种原因,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风险外,承包人均得自费负责修理和修补,以确保永久性工程竣工时处于状态良好,各方面都合乎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因除外风险而导致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发生,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如果有)以及本合同第65条的规定,如上所述,进行修理和修补,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也必须对为完成未竣工程或履行本合同第49或50条规定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20.2 “除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国敌人行为、叛乱、革命、起义或兵变或篡权、内战、或不是由承包商的雇员、其转包人单独制造和不是因工程管理而发生的骚乱或混乱、或因业主使用或占用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或纯属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或因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废料以及放射性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或任何爆炸物、核装置或核装置部件的其它危险特性、以音速、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物的压力波以及其他任何此种自然力的作用,其不能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所预见,也不能合理提供物资或投保与之对抗,所有这一切在本合同中都被称为“除外风险”。

21.1 承包人必须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为防止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除除外风险外的一切损失或损害投保,不论其由什么原因造成,此种投保不得减少本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业主和承包人的保险除包括本合同第20.1条规定的期限外,还包括因维护期开始前发生的原因而在维护期内产生的损失或损害,以及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第49条或50条规定的义务而开展任何工作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投保项目包括:

(1)正在施工的工程,按其目前的合同价值,或按21条第2款可能规定的附加款额,连同按替换价值计算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2)承包商带到工地上的建筑成套设备和其它物品,按其替换价值投保。

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保,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2.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施工和工程维护而产生或导致的任何人员伤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而受任何损失和作任何赔偿,且不因所有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对下列事项所作或与之有关的补偿或损害赔偿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面上、上方、下面、里面或经过部分施工或部分施工的权利;

(3)按合同规定施工或维护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人员或财产损失;

(4)因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它不为承包人所雇用的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或曾由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承担的,但原本应当由业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负责的那部分涉及损失或伤害的赔偿。

22.2 业主必须保护承包人不因与本条第1款规定事项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3.1 在开工前,在不减少本合同第22条规定给他的义务和责任条件下,承包人必须对任何可能由于或因施工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给包括业主的财产在内的任何财产,以及给包括业主的雇员在内的任何人员造成的重大或实质性损害、损失或伤害进行责任保险,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23.2 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保,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标书附件规定的数额。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3.3 保险条款中必须规定,承包人不得对可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有关事项对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保险公司应保护业主免受索赔损失,且赔偿其有关的任何诉讼费及开支和费用。

24.1 业主不对因承包人或任何转包人的工人或其它雇用人员的任何事故或伤害而根据法律应予支付的任何赔偿金负责,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其代表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玩忽职守引起的。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得保护业主不因所有此种损害赔偿,以及因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4.2 承包人必须就此种责任投保,保险公司得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故不予同意,承包人必须在工地雇用工人的整个期间继续保险,并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就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如分包人已经就此种人员的责任投保,且以业主为保险补偿对象,则承包人上述的投保义务得被视作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必须要求此分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5.1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21、23和24条的规定投保和继续保险,或未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就应由他投的其它任何保险进行投保,在任何此种情况下,业主可购买和继续任何保险,支付此种必要的费用,且随时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业主上述所支付的费用扣除,或将此作为承包人的负债追偿。

26.1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州一切有关施工的制定法、法令、或其它法规、或任何条例、或当地或其它合法当局的地方法规以及所有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发布所有的通告和支付所有的费用。

26.2 承包人必须遵守以上任何制定法、法令或法规,可适用于工程的当地或其它合法当局的一切地方法规,以及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如违反上述任何此种制定法、法令或法规、条例或地方法规,不得让业主受任何惩罚和承担任何责任。

26.3 如工程师证实业主应偿还已由承包人支付的此种费用,业主应偿付或同意偿付承包人所有此种金额。

27.1 所有在工地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址或物品,均应被业主和承包共同认定为是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必须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转移或破坏任何此种物品,并在物品发现后不待转移,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并执行工程师代表的有关处置命令,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28.1 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在工程或部分工程中使用或涉及到任何建筑设备、机械加工、或材料,从而侵犯与之有关的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或商号或其它应受保障的权利而遭索赔或被起诉,并必须保护业主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支出或费用的损害。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或部分工程所需的石头、沙子、砂砾、泥土或其他材料的运费、沙石产地使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或补偿(如果有)。

29.1 所有施工必需的活动,凡符合合同许可证的规定,必须开展,从而保证不无故妨碍公众的便利,或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道路是通向或是在业主或其他人的地产上。倘若发生此类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事件,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引而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

30.1 承包人必须采取各种合理手段,防止连接或通向工地的任何公路或桥梁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转包人的使用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尤其必须挑选路线、选择使用车辆,限制和分散装载量,从而使因往来于工地的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而必然造成的异常交通尽可能地被合理限制,由此避免对公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0.2 如承包人必需经部分公路或桥梁一次或多次运送建筑设备、机械或工程预制件或预制部件,如不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措施,此种运送很可能损坏公路或桥梁,承包人运送货物通过此公路或桥梁前必须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告之运送货物的重量及其他具体情况,以及其拟对上述公路或采取的保护和加固措施。除非在接到通知14天内,工程师以取消通知的方式指示不必采取此种保护或加固措施,承包人将施行此种方案或施行经工程师要求修改后的方案,除非建筑工程清单中含有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标价的上述公路或桥梁保护或加固的必要项目,否则其费用得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

30.3 如果在施工期间或以后任何时间,承包人因施工损坏公路或桥梁而被索赔,他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其后,业主将商洽解决并支付索赔款,并保护承包人免受该索赔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此种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没有履行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义务,由工程师确认的因此种不履行而损失的款额必须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

30.4 如果工程性质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按“公路”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包括船只来予以解释,并由此而施行。

31.1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为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雇用的工人提供合理开展工作的机会,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地上或附近,从事不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或由业主签订的与工程有关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规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书面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提供由他负责维护的道路,或准许使用其在工地的脚手架或其他设备,或提供其它任何类似性质的服务,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支付有关此种使用或服务的费用,只要工程师认为合理。

32.1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地没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储存或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将所有残余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理出工地。

33.1 完工之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清理出工地,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显得整洁合乎标准,让工程师满意。

劳工

34.1 承包人必须自己安排雇用所有当地或其他地方的劳工,并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4.2 只要合理可行,承包人应视当地情况,向工地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充足的饮水和其他用水,让工程师代表感到满意。

34.3 除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进口、销售、赠予、以物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烈酒,或允许或让其转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参与任何此种物品的进口、销售、赠予、交换或处置。

34.3 如上所述,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赠予、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武器,也不得准许或容忍同样行为发生。

34.5 在处理与雇工的关系时,承包人应适当注意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或其他习俗。

34.6 一旦爆发传染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此种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34.7 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制造或在雇员中发生违法、骚乱或混乱行为,以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4.8 承包人必须负责让其转包人遵守上述规定。

34.9 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条就所有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件作出规定。

35.1 如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汇报其在工地随时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劳工的数量,以及工程师代表可能要求的有关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36.1 所有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令,且应随时在制造或加工地、工地或合同具体规定的其它地点,同时或在某一处,接受工程师可能命令进行的检验。承包人要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检查、测量和检验提供正常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承包人还必须应工程师可能的选择或要求,在材料应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6.2 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样品的费用应承包人自己承担,否则应由业主支付。

36.3 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一切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对于仅是负载检测和确认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本合同作有详尽规定,可确保或准许承包商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中。

36.4 凡是工程师命令所作的检验,在下列情形, 如检验结果表明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工程师指令,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业主支付。

(1)合同没有默示或规定,或

(2)(在上述情况中)没有如此详细规定,或

(3)虽有默示或规定,但却是由工程师命令独立个人在工地之外、或在该检验物资的制造或加工地之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的,

37.1 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有权到工程现场,到任何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品或机械获得地,承包人应为其行使或获得此种到场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

38.1 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认可,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充分机会,以检查和测量即将被覆盖或遮掩的任何工程,以及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在任何此种工程或地基作好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必须参加此种工程或地基的检查,不得无故拖延,除非他认为检查没有必要,且由此通知承包人。

38.2 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随时作出的指示,打开业已覆盖的工程某一或某些部分,或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并负责使之完好复原而让工程师满意。凡任何此种工程部分是在履行本条第1款之规定后被覆盖或遮掩的,则打开和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以及使之完全复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9.1 在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命令:

(1)把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按命令中具体规定的时间从工地换走,

(2)用恰当合适的材料予以替换和

(3)把工程师认为不合符合同规定的材料或工艺换掉或适当重新施工,无论其在之前是否经过检查或作过中期支付。

39.2 如承包人未执行此种命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业主应从承包人处收回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杂费,或从应付给或即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0.1 收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只要工程师认为必要,还必须在停工期间妥善保护工程的安全。承包人根据本条款执行工程师指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承担,除非此种停工是:

(1)合同另行规定的,或

(2)由承包人的某种违约而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地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4)为正常施工或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而作的必要停工,而不是因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违约而产生的,也不是因本合同第20条规定的任何除外风险引起的。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命令后_________天内应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赔偿,否则将无权得到额外费用。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公平合理,他必须按本合同第44条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此种支付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和/或停工时间。

40.2 如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按工程师的命令停工,且停工90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作出的复工命令,除非此种停工属本条第1款第1、2、3或4项规定范围之内,否则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_________天内准许对整个工程,或停工的部分工程重新开工,如在此期间仍未获得开工许可,承包人可以,但不一定必须,再作书面通知,按本合同第51条的规定将只影响到部分工程的停工视为是对该部分工程的省略,或,如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视其为是业主废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41.1 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开工通知后,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在工地施工,且必须迅速,不得延误,工程师明文同意或命令,或承包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除外。

42.1 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就承包人应随时获得的工地的范围及授权他使用此部分工地的命令而言,业主应根据合同有关施工命令的规定,随同工程师的书面开工命令,提供承包人必要范围的工地,使其能够开始并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的方案施工,此外应根据承包人给工程师的书面通知上的合理建议(如果有),在施工期间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更大范围的工地,以保证承包人能按上述方案或建议迅速施工。如承包人因业主不按本条规定提供工地而误工或发生费用,工程师应准许延长工期,并由他确定一笔补偿此种费用的款项,该款项应由业主支付。

42.2 承包人应承担因通往工地的所有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权而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也得支付为施工而应他的要求在工地之外食宿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43.1 除按合同规定,工程整体完工前任何部分工程必须按时完工外,根据合同第48条的规定,整个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期限应从标书附录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或以本合同第44条的规定而准许的延期时间为准。

44.1 除承包人违约外,如因额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由此而涉及的任何延误原因、或特别恶劣的气候、或其它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使得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工程师应决定延期时间,并由此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如承包人在此种工程开工后、或此种情况一发生、或按实情在其发生后的_________天内,没有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说明他认为有权延期的报告而让此陈述当时便得到调查,工程师可不予考虑额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其它特殊情况。

45.1 除合同另有相反规定外,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久性工程不得在夜间或星期天进行,同时也不得在其他被当地认作是假日的时间进行,但下列情况除外:因工程而不得已或为挽救生命、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而绝对必要,在这种情况,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按传统需轮班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46.1 不论是何原因使得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让工程师觉得太慢,因而无法确保在规定或延长期限内完工,只要该原因不至于让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工程师必须书面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可同意加快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因采取此种措施而要求额外付款。如因工程师按本条款所作的通知的缘故,承包人需要求工程师准许在夜间或星期日,如果其在当地被当做假日,或在其它被当地当做是假日的时间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准许。

47.1 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承包人应因违约而向业主支付合同所规定之款额,此款额为定额赔偿金,而不是根据第43条规定的期限与实际完工时间之差按天数进行处罚。业主可在不损害其他收款措施的情况下,从他手中掌握的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种赔偿金。此种赔偿金的支付或扣除不得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免除他的其它任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7.2 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如有某部分工程已由工程师按本合同第48条确认为完工,且已被业主占用,如在此后出现任何延误,而本合同又无另行规定,因延误本应处罚的定额赔偿金则应按已完工的工程的价值所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扣减。

47.3 如要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的奖励支付事项,此规定应列在第二部分的第47条中。

48.1 当工程全部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所有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后,承包人可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发出有关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此种通知和承诺必须作成书面形式,且应被视作是承包人要工程师发放工程竣工证书的要求。工程师应在此种通知送出后_________天内或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书,并交业主一本副本,注明他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圆满完工的日期,或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具体说明他认为在发放此种证书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一切工作。在发出此种指示后,工程师还应通知承包人关于此后以及在指示中所提及之工程完工前,可能出现且影响工程实际完工的任何欠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所指明的工程并修正一切所指明的欠缺后,承包人有权在_________天之内收到竣工证书。

48.2 同样,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就以下情况,承包人可要求,且工程师应颁发竣工证书:

(1)合同中单独作有完工期限规定的部分永久性工程竣工,以及

(2)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体部分已竣工,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有或使用。

48.3 如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实质性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工程师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颁发此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颁发此种证书,承包人应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内完成此部分工程中一切尚未完成的工作。

48.4 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就永久性工程的某一部分发放竣工证书,并不视为已经完成任何所需的地面或地表还原工作,证书中明文规定的除外。

维修及欠缺

49.1 本条款中“维修期”一词指标书附录所指的维修期,从工程师按本合同第48条规定确认的竣工日开始计算,如工程师根据上述条款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则分别从其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就维修期而言,“工程”一词须作相应解释。

49.2 为按合同规定条件在维修期满时或其后尽快将工程交给业主,除合理损耗外,为让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必须尽快完成本合同第48条中规定的在完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果有),以及完成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_________天内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在维护期满前的检查而可能书面要求承包人完成的诸如修理、修正、再建、调整,以及修正欠缺、缺陷、缩误和其他毛病等一切工作。

49.3 如工程师认为此种工作是因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所至,或因承包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明示或默示不论)所至,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工程师认为此种需要是其他原因所至,则应对此种工作进行估价,并按附加工程支付。

49.4 如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师要求的上述此种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如工程师认为,按合同规定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业主应向承包人追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或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50.1 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指令,对施工过程或维修期内出现的任何欠缺、不足或缺陷进行检查。除非根据合同,此种欠缺、不足或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否则上述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此种欠缺、不足或缺陷如上所述属于承包人的责任,上述检查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且他应按本合同第49条的规定,自费对其进行修理、修正和补救。

变更、增加和省略

51.1 如工程师认为必要,他应对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工作量作相应变更,且他有权因其它任何理由,命令承包人作出且承包人必须作出以下变更:

(1)增减合同所规定的工程量,

(2)省略任何部分工程,

(3)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或类别,

(4)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平面、型线、位置和面积,

(5)增加竣工所需的任何额外工程,

但此种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此种变更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有)应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51.2 如无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此种变更。然而,如工程量的增减不属本条规定的应作命令的范畴,而是因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的规定所至,则不要求有书面命令。另外,如工程师因任何原因认为有必要口头作此种命令,承包人必须服从,且工程师对该口头命令的确认书,不论在命令执行前或后给予,都应被视作是本条款所指的书面命令。此外,如承包人在_________天内书面向工程师要求确认,而工程师在_________天内未用书面驳回此确认,其应被视为是工程师所作的书面命令。

52.1 凡由工程师命令增减的工程,如工程师认为可行,均应按合同价格予以估价。如合同所列的价格不适用所增减的工程,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出合适的价格。如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应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恰当的价格。

52.2 如工程师认为,涉及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质或量的增减,使得本合同中所列的任何工程项目的价格因此种增减而不再合理或不切实际,工程师和承包人则应协商一个合适的价格。如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应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恰当的价格。

除非在命令作出之后尽快,如是额外或增加工程,则在工程动工前或之后尽快以书面形式:

(1)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要求额外支付或更改价格,或

(2)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否则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按本条第2款变动价格。

52.3 竣工验证时,如发现增减工程的费用超过验收证书所注明数额的_________%,除去所有的规定费用、临时费用和零工补贴外,如有任何是因:

(1)变动命令累计所至,以及因

(2)修正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估算工程量所至,所有临时费用、零工补贴和本合同第70条第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除外。

若非其它原因,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协商予以调整,或,如协商不果,则由工程师在考虑所有材料及相关的,包括承包人的场地及合同的一般间接费用在内的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决定。

52.4 如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将增加或替换的工程按零工计价。此种工程承包人所得报酬应根据合同中的零工细目表的条件,按其标书中所附的价格予以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实其支出,并应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单以求批准。

所有按零工计价的工程,在工程进行期间,承包人必须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此种工程雇用的所有零工的姓名、职务和工作时间,以及两份说明书,标明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按上述细目表纳入增加费用计算内的设备除外)。如清单和说明书正确无误,工程师代表将认同且在其中一份上签字,然后退还给承包人。

每月底,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所使用的劳力、材料和设备(上述规定的除外)的价目清单,如不按时提供完整的价目清单,承包人将无权得到支付。如工程师有理由认为承包人无法按上述规定提交清单,他将有权决定把此种工作或作为零工,按工时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支付,或按他认为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支付。

52.5 承包人应每月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报告,尽可能全面详尽地索要他所认为有权要求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陈述上月他按工程师的命令所作的一切额外工作。

凡未包括在报告中的工作或费用不能在中期或最后给予支付。但如承包人在最初曾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想就此种工作要求索赔,即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师也有权要求对此种工作或费用给予支付。

设备、临建工程和材料

53.1 承包人所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抵达工地后,应视作完全用于施工,承包人不得移动它们或其任何部分,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将它们从工地一端移到另一端除外,工程师不得无故不予同意。

53.2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从工地将所有上述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及按合同所提供的材料的剩余部分清理走。

53.3 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建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概不负责,本合同第20条和第65条规定的除外。

53.4 如承包人因工程所需而要进口任何建筑设备。业主必须应承包人要求协助其从政府处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述规定清理现场时重新出口此种建筑设备。

53.5 业主应在需要时协助承包人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结关。

53.6 其他任何影响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的条件必要时应在第二部分的第53条予以规定。

54.1 本合同第53条的执行不得视为默示工程师认可该条款所指的材料或其他事项,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使用任何此种材料。

测定

55.1 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数量,不应视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

56.1 如无另行规定,工程师应通过测定判断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价值。如他要求对某部分或某些工程进行测定,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授权代理人或代表,该代理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进行此种测定,并提供工程师或其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情况。倘若承包人未参加或忽略或忘记派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所作的测定或他认可的测定应被视为是对工程所作的正确测定。如永久性工程是靠记录和图纸进行测定,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应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当在_________天内与工程师代表一起检查并认可此种记录和图纸,一经认可,承包人应在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与检查,记录和图纸应被视为正确无误。如检查完此种记录和图纸后,承包人不予认可或虽认可但不签字,该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视为正确无误,除非承包人在此种检查后_________天内书面告知工程师代表,他认为记录和图纸中哪些不正确,并要求工程师予以裁决。

57.1 工程测定应采用净值,不管一般习惯或当地惯例如何,除非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

暂列款

58.1 “暂列款”是指合同中规定且列在建筑工程清单上的,按工程师的指令及自由处置的一笔用于施工、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或用于意外事故的金额,可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用。凡涉及与暂列款有关的工程、供应或服务的款项,只有经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同意或决定使用的方能列入合同价格。

58.2 就每一笔备用款,工程师有权命令用于:

(1)施工,包括应由承包人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合同第52条规定用于此种施工或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的费用。

(2)由下文所规定的指定转包人的施工,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由此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应按本合同第59条第4款的规定确定并支付。

(3)承包人所购买的货物和材料。由此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应按本合同第59条第4款确定并支付。

58.3 凡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提供与暂列款有关的开支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目或收据。

指定分包人

59.1 所有在合同暂列款项下施工或提供任何货物、材料或服务的已由或将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或挑选的专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以及所有根据合同规定,得到承包人任何分包工程且由此施工、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人,均应被视为是由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59.2 承包人不得因业主或工程师的要求,或被认为有任何义务而雇用其有理由反对的,或不与其签署含有下列规定的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1)就工程、货物、材料或服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即指定分包人将对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承包人应对业主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不让承包人再履行此义务和责任,且不让其受因履行此种义务和责任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或因不履行此种义务或责任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以及

(2)指定分包人应使承包人不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雇员的过失而受任何损害,不因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雇员不当使用承包人按合同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或临建工程而受损害,以及不因上述所有的索赔而受损害。

59.3 如暂列款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任何设计事项或对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详细规定,或说明工程所使用的任何设备的规格,此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文规定,且写进指定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提供此种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不让承包人承担此种服务,且不让承包人因未履行此种义务或因履行此种义务而引起的或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害。

59.4 就指定分包人所进行的所有施工,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而言,应纳入合同价格中的有:

(1)按工程师的指令及根据分包合同,已实际由或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2)涉及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如果有)由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或可能由工程师按本合同第58条第2款所命令的,且可根据本合同第52条确定的款项;

就所有其他费用和收益而言,应采用用一百分比率乘以实际支付或即将支付的款额所得出款项计算,如建筑工程清单已有对有关暂定款列定一个比率的规定,则应按承包人就该项目列定的比率予以计算,如无此种规定,则应按承包人在标书附录所列的,且建筑工程清单已就该具体项目作出认可的比率计算。

59.5 在按本合同第65条出具任何证书前,若其包括有有关任何指定转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任何付款,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包括在先前证书中的有关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或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付款,已全部由承包人支付或清偿,否则将视为拖欠,业主有权在工程师出具证书后,向该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按规定应由承包人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然而却没有支付的所有款项,留置款除外,然后从业主应支付或即将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将此笔付款抵销,除非承包人:

(1)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充足理由不予或拒绝此种付款支付,且

(2)向工程师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他已就此书面通知该指定分包人,

如工程师已出具证书,且业主已直接作出上述支付,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出具任何其它证书,应把业主直接支付的上述款项扣出,但工程师不得拒绝或延误出具按本合同规定应出具的证书本身。

59.6 如上所规定,如果指定分包人在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中对承包人承担的义务期限超过本合同所规定的维修期,承包人应在维修期满后,随时把此种义务在期满前所产生的利益应业主的要求转让给业主,费用由业主承担。

证书和付款

60.1 除另有规定外,付款应按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分月进行。

60.2 如业主向承包人预付有关建筑设备和材料的款项,付款和还款的条件应在第二部分第60条中予以规定。

60.3 如因施工需从施工所在地国的他国进口材料、设备,或因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需由此种他国输入的劳务完成,或因任何其它情况必需或必要,合同项下的某部分付款需按本合同第72条的规定用有关外汇进行支付,支付条件应按合同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处理。

61.1 除本合同第62条所述的维修证书外,任何证书不得视为是对工程的认可。

62.1 只有工程师签发了维修证书且交给业主,说明工程已完工,维修情况令他满意,才能视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工程师应在维修期满后,或,如工程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维修期,在最后一个维修期满后_________天内签发维修证书,或在所有在此维修期中,按本合同第49和第50条规定,命令进行的工程完成且令工程师满意后立即签发,本条款必须全面执行,不管先前业主是否已进入、占有或使用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维修证书的签发不得作为按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第二笔留置款的前提条件。

62.2 业主不得因本合同或施工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对承包人负责,除非承包人在签发本条款规定的维修证书前,就此种事项已提出书面索赔。

62.3 尽管签发了维修证书,承包人以及业主(但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仍应对发生在证书签发前而在证书签发时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负责,为决定此种义务的性质及范畴,应视本合同继续对合同双方有效。

补救和权力

63.1 如果承包人破产,或被法院下达了破产者产业管理接收令,或递交了破产申请,或因债权人而处置或转让财产,或同意在债权人决议委任的检查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其是一个公司,将被清算(不是因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承包人事先未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合同,或其货物被遗失,或工程师书面向业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1)已经撤销合同,或(2)没有正当理由但却不开工,或在收到工程师要求继续工程的书面通知后,停工_________天,或(3)在收到工程师书面通知,说明某些材料不适用或某工程应予否决后_________天内未从工地搬走这些材料,或未拆毁此种工程重建,或

(4)不按合同施工,或长期或公然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尽管工程师已书面提出警告,或 (5)不顾工作质量,或无视工程师的指示,分包任何合同部分,

此时,业主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_________天后进驻工地,并将承包人逐出,由此不会造成合同无效,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或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工程师的权利和权力,业主可自己完成工程或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为完成工程,业主和其他承包人可充分使用其认为合适的,按本合同规定被视为是专门为施工而保留的建筑设备、临建工程和材料,业主可随时出售上述任何建筑设备、临建工程和未使用的材料,并将出售收入抵付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支付或可能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63.2 业主进驻工地并逐走承包人之后,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或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或在作过他所认为恰当的调查或咨询之后作出安排或决定,并证明到此种进驻与被逐时为止,按事实上已完成的合同工程,承包人已获得或理应获得的款项(如果有),以及计算出上述任何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建筑设备和临建工程的价值。

63.3 如果业主按本条规定进驻工地并逐走承包人,他应在维修期满,且所有施工和维修费、延误完工赔偿费(如果有)、和业主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被核实,且经工程师证明后,方才负责对承包人按合同进行支付。此时,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款额(如果有)仅为工程师证明因他妥善完工而应得的款额减去上述款项之差。如上述费用超过承包人妥善完工应得的款额,经要求,承包人得向业主支付此超出部分款额,超出部分应视为承包人对业主的负债,且可照此收回。

64.1 如在施工或维修期间,因工程或部分工程发生或涉及任何意外、或事故、或其他事件,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需马上进行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以保证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无法或不愿马上进行此种工作或修理,业主可雇用并支付他人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必要的此种工作或修理。如工程师认为,业主所进行的此种工作属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自己付费完成的工作,业主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或从其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在此种任何紧急事件发生后,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根据情况,尽快书面告知承包人。

特定风险

65.1 本合同任何条款均服从以下规定:任何责任,不论属于赔偿或其它,也不论其是有关或涉及工程(以下提及的任何特定风险发生前,已按本合同第39条宣布为不适用的工程除外)、业主或第三当事人的财产的毁坏或损坏,或有关或涉及人员伤亡,只要是因以下所规定的特定风险导致,承包人概不负责。业主必须保证承包人不受上述情况以及由此所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

65.2 如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从附近运往工地的材料,或承包人其它用于或旨在用于工地的任何财产因上述特定风险受到毁坏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下偿付:

(1)因此而被毁坏或损坏的任何永久性工程或材料,以及,

(2)只要工程师要求,或工程完工所必需,按成本费加上工程师证明合理的利润为基准支付;

(3)恢复或补偿工程被如此毁坏或损坏的部分;

(4)恢复或补偿承包人用于或旨在于工程的此种材料或其它财产。

65.3 因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射弹、导弹或军用炸药的爆炸或冲击(不论时间和地点)所导致有毁坏、损害、受伤或死亡应被视为是上述特定风险的结果。

65.4 除本条以下关于战争爆发的规定外,业主应偿还承包人因上述特定风险而发生的任何施工额外或附加费用,在任何特定风险发生前按合同第39条视为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不在此列,承包人一旦知道此种费用增加,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

65.5 特定风险指战争、战争状态(不论宣战予否)、侵略、外国敌对行为、本合同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核危险和声波风险、或与正在或即将施工或维修的工程所在地国有关的反叛、革命、军事政变、篡权、内战,或(只是由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和因施工引起的除外)骚乱、动乱或混乱。

65.6 在合同执行时,如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予否,是否在财政或其他方面对工程造成了重大影响,除非本合同按本条款规定终止,否则承包人都应继续尽力完成工程。业主在战争爆发后随时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旦此种通知发出,除本条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第67条的规定外,合同应当终止,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与以前任何违约有关的一切权利。

65.7 如合同按上一款规定终止,承包人应迅速从工地移走所有建筑设备,并向其分包人提供同样的转移设施。

65.8 如果合同如上终止,应承包人所得的暂付款项中尚未包括的在终止之日前已完成工作的款项,业主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支付给承包人,此外还应支付:

(1)所有有关临时单据应予支付的款项,只要单据所含的工作或服务已经完成,如此种单据所含的工作或服务只完成一部分,则只支付经工程师确认的应予支付的那一部分款项。

(2)因工程而订购的材料或货物的合理费用,包括已运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有义务接收的材料或货物,业主向承包人付款后,这些材料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经工程师确认的,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只要本款上述各种费用未将此费用包括在内。

本条第1、第2和第4款所规定的追加付款。

本条第7款所规定的搬迁建筑设备的合理费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将此设备运回到承包人注册国的主要设备堆置场的费用,或运至其他地点的费用,但此费用不得超过运回注册国的费用。

合同终止时,遣返承包人雇用在工程上或与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的合理费用。

对本款项下业主应予支付的款项,业主有权用承包人的应付款来抵冲,包括建筑设备及材料的预付款的未偿余额,以及其它任何在合同终止日按合同条款业主有权向承包人回收的款项。

失效

66.1 如合同缔结后爆发战争,或出现双方无法控制的其它情况,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双方被解除了继续履约的义务,由业主对已完成的工程而支付承包人的款额应当等于按本合同第65条规定之金额,即如果合同根据第65条之规定终止时,应当支付的金额。

争议的解决

67.1 业主与承包人或工程师与承包人因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无论是在施工中还是在完工后,无论是在合同终止、撤销或违约前后,首先应当提交工程师解决,应任何一方要求后_________天内,工程师必须将其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按以下规定提出仲裁外,此种有关上述所有事项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的,且立即对业主和承包人生效,承包人应继续施工并尽一切应有的注意,无论他或业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按以下规定提请仲裁。在工程师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后,如_________天内未收到业主或承包人的仲裁申请,上述决定应作为最终决定,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如工程师未按上述规定应要求在_________天内通知其决定,或业主或承包人对此种决定不满意,在此后或此种情况下,业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决定通知_________天内,或在最先所说的_________天期满后_________天内,视情况而定,将争议事项按下述规定提交仲裁。所有争议或分歧,凡工程有关决定(如果有)如上所述不再是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均应由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按该规则规定予以最终解决。上述仲裁员(们)有权评论、修正和复审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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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1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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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邮寄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生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视为合同未撤销,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项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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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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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

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

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

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如果该合同不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违禁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属性、质量缺陷或包装、放置和保管不善遭受的损失;

(十)客运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一)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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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1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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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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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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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

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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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租箱合同的主要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1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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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箱合同的主要条款

1.交箱条款

交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公司的条款,指租箱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条件的集装箱交给租箱人。

其内容主要有:

(1) 交箱期。为了给双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规定一个期限,一般为7~30天。

(2) 交箱量。合同中对交箱量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交箱数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种是实际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在可能的情况下,租箱公司都希望租箱人超规定量租箱。

(3) 交箱时箱子状况。租箱人交箱时箱子的状况是通过双方签署的设备交接单来体现的。在具体操作中,规定租箱人雇用的司机和堆场的箱管员、门卫可作为双方代表,签署设备交接单。

2.还箱条款

租箱合同中的还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人的条款,是指租箱人应在租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将状况良好的箱子还给租箱公司。其主要内容为:

(1) 还箱时间。在实际租箱业务中,经常有到期不能归还或没有到期却要提前归还的情况(一般统称为不适当还箱),如是超期还箱,合同一般通过对超期天数加收租金的方式解决;如果可能提前还箱,则要求事先订立提前终止条款。

(2) 还箱地点。在订立合同时,租箱人应尽量使还箱地点与箱子最终使用地点一致或接近,这样可以减少空箱运输费用。

(3) 还箱时箱子状况。租箱人在还箱时应保证外表状态良好,即保证使箱子保持提箱时双方签订的设备交接单上说明的状况。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还箱时外表有损坏,租箱人应承担修理责任与费用。

租箱合同中一般还规定,还箱期满若干天(有的是30天)后,租箱人仍未还箱,租箱公司将以箱子全损来处理,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赔偿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

3.损害修理责任条款

租箱人还箱时,应按设备交接单上记载的状况还箱,如有损坏,则应负责将箱子修理好后还箱或承担修理费用。

如租箱合同中订立损害修理(damage protection plan,dpp)条款并按规定付费,则租箱人对租箱期内所造成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不负修理责任,可将未修理的箱子退还租箱公司。不论箱子在租箱期内是否损坏,dpp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

租箱人应按时支付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费用及租金,不按时支付费用和租金,则构成违约,租箱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行动,直至收回集装箱。

租箱合同的租金与费用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租期。租期一般理解为从交箱之日起至还箱之日止的一段时间。

(2) 租金计算方法。租金按每箱天计收,租用天数一般从交箱当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还箱次日为止。在超期还箱情况下,超期天数按合同规定的租金另行支付(通常比正常租金高一倍)。如合同中定有提前终止条款,租箱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一般相当于5~7天租金)后,租期到集装箱进入还箱堆场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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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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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XX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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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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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款

建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

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地点

_________。

第三条 建筑面积

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_________。

第五条 工程期限(开工、竣工时间)

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

_________。

第七条 承包形式及材料设备供应

_________。

第八条 发包方义务

1.开工前_________天,甲方给乙方施工图一式_________份,并做到“三通一平”;办好施工许可证。(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_________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5._________。

第九条 承包方义务

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6.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

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协助条款

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_________各一份。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

_________。

第十四条 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_________。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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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页8]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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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

36.2 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样品的费用应承包人自己承担,否则应由业主支付。

36.3 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一切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对于仅是负载检测和确认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本合同作有详尽规定,可确保或准许承包商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中。

36.4 凡是工程师命令所作的检验,在下列情形, 如检验结果表明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工程师指令,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业主支付。

(1)合同没有默示或规定,或

(2)(在上述情况中)没有如此详细规定,或

(3)虽有默示或规定,但却是由工程师命令独立个人在工地之外、或在该检验物资的制造或加工地之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的,

37.1 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有权到工程现场,到任何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品或机械获得地,承包人应为其行使或获得此种到场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助。

38.1 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认可,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充分机会,以检查和测量即将被覆盖或遮掩的任何工程,以及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在任何此种工程或地基作好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必须参加此种工程或地基的检查,不得无故拖延,除非他认为检查没有必要,且由此通知承包人。

38.2 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随时作出的指示,打开业已覆盖的工程某一或某些部分,或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并负责使之完好复原而让工程师满意。凡任何此种工程部分是在履行本条第1款之规定后被覆盖或遮掩的,则打开和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以及使之完全复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9.1 在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命令:

(1)把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按命令中具体规定的时间从工地换走,

(2)用恰当合适的材料予以替换和

(3)把工程师认为不合符合同规定的材料或工艺换掉或适当重新施工,无论其在之前是否经过检查或作过中期支付。

39.2 如承包人未执行此种命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业主应从承包人处收回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杂费,或从应付给或即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0.1 收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只要工程师认为必要,还必须在停工期间妥善保护工程的安全。承包人根据本条款执行工程师指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业主承担,除非此种停工是:

(1)合同另行规定的,或

(2)由承包人的某种违约而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地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4)为正常施工或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而作的必要停工,而不是因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违约而产生的,也不是因本合同第20条规定的任何除外风险引起的。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命令后_________天内应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赔偿,否则将无权得到额外费用。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公平合理,他必须按本合同第44条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此种支付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和/或停工时间。

40.2 如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按工程师的命令停工,且停工90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作出的复工命令,除非此种停工属本条第1款第1、2、3或4项规定范围之内,否则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_________天内准许对整个工程,或停工的部分工程重新开工,如在此期间仍未获得开工许可,承包人可以,但不一定必须,再作书面通知,按本合同第51条的规定将只影响到部分工程的停工视为是对该部分工程的省略,或,如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视其为是业主废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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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页7]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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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

30.3 如果在施工期间或以后任何时间,承包人因施工损坏公路或桥梁而被索赔,他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其后,业主将商洽解决并支付索赔款,并保护承包人免受该索赔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此种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没有履行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义务,由工程师确认的因此种不履行而损失的款额必须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

30.4 如果工程性质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按“公路”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包括船只来予以解释,并由此而施行。

31.1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为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雇用的工人提供合理开展工作的机会,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地上或附近,从事不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或由业主签订的与工程有关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规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书面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它合法当局提供由他负责维护的道路,或准许使用其在工地的脚手架或其他设备,或提供其它任何类似性质的服务,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支付有关此种使用或服务的费用,只要工程师认为合理。

32.1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地没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储存或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将所有残余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理出工地。

33.1 完工之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清理出工地,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显得整洁合乎标准,让工程师满意。

劳工

34.1 承包人必须自己安排雇用所有当地或其他地方的劳工,并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4.2 只要合理可行,承包人应视当地情况,向工地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充足的饮水和其他用水,让工程师代表感到满意。

34.3 除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进口、销售、赠予、以物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烈酒或毒品,或允许或让其转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参与任何此种物品的进口、销售、赠予、交换或处置。

34.3 如上所述,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赠予、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武器或弹药,也不得准许或容忍同样行为发生。

34.5 在处理与雇工的关系时,承包人应适当注意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或其他习俗。

34.6 一旦爆发传染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此种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34.7 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制造或在雇员中发生违法、骚乱或混乱行为,以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4.8 承包人必须负责让其转包人遵守上述规定。

34.9 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条就所有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件作出规定。

35.1 如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汇报其在工地随时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劳工的数量,以及工程师代表可能要求的有关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36.1 所有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令,且应随时在制造或加工地、工地或合同具体规定的其它地点,同时或在某一处,接受工程师可能命令进行的检验。承包人要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检查、测量和检验提供正常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承包人还必须应工程师可能的选择或要求,在材料应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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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渔船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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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保险条款

保险渔船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 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

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 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 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

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 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险价值时,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

四、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

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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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页5]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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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条款

本条第二款的责任范围举例如下:

1.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破、水渍等损失,以及灾后搬回原地、途中的损失。

2.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房屋的墙壁、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

3.发生火灾时隔断水道,将未着火的保险房屋拆毁造成的损失。

4.遭受火灾后,为防止损坏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标的而被拆除所致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指为了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本条列明的各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无论是由上述原因直接造成的,还是由这些原因引起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均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本条第一款的各种间接损失主要指停工、停业期间支出的工资、各项费用、利润损失、及因财产损毁导致的有关收益的损失,如旅馆的房租收入、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因保险灾害事故不能履约所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保险标的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如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燃或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均属人为的非意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条第三款指各级政府或各级执法机关下令破坏保险标的所致的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一般是从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或者维护更大的利益避免更大的损失所做出的决策,不属于保险承保的意外、偶然的灾害事故风险范畴,故此类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本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列明的风险责任,而且责任免除各款不可能列举完全,因此凡不是保险条款第四、五、六条中列举的灾害事故损失、费用等都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本条规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一般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照帐面原值确定。帐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

(二)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帐面原值加成数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其趋近于重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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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页2]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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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2-50%

其他特种车

10-1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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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财产信托合同补充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4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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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合同补充条款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 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 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元。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丙 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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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机动车辆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0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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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粤港两地牌照车辆。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一)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到期未续保,停驶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以外的部分。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十七条确定。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所投保基本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①

(①:为配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保监发[1999]27号)的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部分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标的种类及基本险险别。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一、本条列举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这里的碰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车辆装载货物与装载规定不符,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2.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3.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4.爆炸:仅指化学性爆炸,即特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现象。

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轮胎爆炸等,不属本保险责任。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由物质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都属本保险“外界物体倒塌”责任。

6.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保险车辆受损,属本保险的“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视为本保险责任。但吊车本身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

7.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所产生的损失。

8.雷击: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车辆或通过其他物体引起保险车辆的损失,均属本保险责任。

9.暴风:风力速度28.5米/秒(相当于11级风)以上。

在掌握上,只要风力速度达17.2为/秒(相当于8级大风),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即构成本保险责任。

10.龙卷风: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

11.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 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凡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都属于本保险的“洪水”责任。

海啸: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都属本保险的“海啸”责任。

保险车辆水淹后因操作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12.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的“地陷”责任。

13.冰陷:经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车辆行驶的冰面上,保险车辆在通过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车辆的损失,属本保险的“冰陷”责任。

1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岩石滚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湿而崩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属本保险的“崖崩”责任。

15.雪崩:大量积雪突然崩落的现象。

16.雹灾: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17.泥石流:山地突然爆发饱含大量泥水、石块的洪流。

18.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9.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自然灾害(指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的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二、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在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行的抢救行为。

保护措施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有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处理上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救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的未保险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救护未保险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或未保险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人不接受权益转让。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三、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五、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六、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我国,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险单证所载的有关规定。

2.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

例: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其赔款计算是这样的:

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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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企业,全文共 1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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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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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2卷:合同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16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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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2卷:合同条款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ⅳ部分(招标文件第2卷: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封面格式)

招标编号:(招标代理机构编)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设备名称)

第二卷 合同条款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出版日期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

---(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l.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

人的受让方。

1.2 “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

人的受让方。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

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

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

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

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

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

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供证

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 “最结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 “电厂”是____发电民

1.14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

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

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 “现场”是指位于__,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6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名称)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

品备件和足够_折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7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域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

的运行。

1.18 “ 机终”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9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20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贷分包

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1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值达

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

验。

1.22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

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

2.1 设备名称、规格(型国)、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2.2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初可靠的。

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 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5 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6 供方投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2.7 供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 供货范围

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

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目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

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

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实上百不发生费用问题。

4. 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___万元(大写:__._)。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

万元(),第二套合同价格为_万元()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

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其中第一套合门设备价格为___万元第二

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万元。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供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

发站(车上)洞头(船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4.1.2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

_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为_万元

4.1.3 两套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杂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

杂费为 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_万元。

4.1.4 两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

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保险费为_万元。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

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5.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汇票。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 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不

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

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___万元)做为预付款。

5.3.2 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

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

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 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

的80%(_万元)。

5.3.3 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

供方报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5.4.1 第一批设备交货后,供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o%的商业发

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___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

技术服务费的30%(_万元)。

5.4.2 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供方提交

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

无误后__ 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_万元)。

5.5 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供方分批向需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需方在

收到供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批运杂费。

5.6 付款时间以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著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

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交违约金。

6. 交货和运输

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应保证及时和部会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6.2 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需方电厂铁路专用线指定地点(车上)/码头

(船上)(具体交货地点)。

6.3 合同生效后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

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在每批货物预订启运_天前及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

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 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现合同设备从

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

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x3米x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

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

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 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

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

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___个月运到指定目

的车站/码头并且通告需见

6.9 供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适、施工、调试、

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

套合同设备_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局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

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

通告需方。

6.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

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

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_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_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失的部分。如

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__天内(对急用者应在_

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

提前_天通知需方交运回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

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6.13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需方负担仓储费

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供方已交货)支付议批设备的款项。

6.14 到货站(整车)/码头:____

(零担)/码头:____

6.15 收货单位:

6.16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______

单位: ______

7 包装与标记

7.1 供方支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_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及

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

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

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

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雹、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

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

留异物,并保证本部件开全。

7.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

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

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

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

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

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

箱清单各二份。

7.6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

次性发货。

7.7 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

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

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樯明任何两个箱件。

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时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

(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

名称页数。

7.14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

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

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

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

个月]内返供方(费用由供方承担)。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l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

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

程的服务。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

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

有关问题。

8.3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

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 在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5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8.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

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

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

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8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

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

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

要求。

8.9 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

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10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

并征得绍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12 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

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

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4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

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

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__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5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

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8.16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9.1 监造

9.1.1 供方应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个月内,问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

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9.1.2 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

公司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并签字。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

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5

9.1.4 供方必须为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

月度检验计划。

9.1.4.2 提前_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

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

以及复印件。

9.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

据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

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风正常运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

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

造代表面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

试验。

9.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

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

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髦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

理。

9.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

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

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移中都须进

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

(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

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

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

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

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检

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__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

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

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

现场_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

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

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

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

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2.4 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

知后__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_个月内,自

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 如双方代表在合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

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

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9.2.7款的

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

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

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_个月,否则按11.11款处理。

9.2.8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

日起的_个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

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

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

装、设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

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见附件7)。安装、

调试过程中,若对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腋务人员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

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

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

担责任。

10.2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进行。

10.3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

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_个月,否则将担11.ll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

168小时完毕后__个月内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格标后,

需方应在__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o.6款和

11.6款办理。

10.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供方在双

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10.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

证值,刚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征第一次验收试验结

束后_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10.7在第h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5所规

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11款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_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

由供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供方仍有义务

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10.8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_个月内,如因需方原因该合同

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__ 天内应由

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

__个月,则此后_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10.9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

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_天内按照11.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10.10 按1o.4款及10.7款出具的初步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

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

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

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

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

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时(通常为一

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68款及11.3.1款的规

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整进行的检验、试验、再

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

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

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

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_总费用(元)

a_人工费(元/小时 人)

h_(小时 人)

m_材料费(元)

c_台班数(台 班)

m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 班〕

11 保证与索赔

11.1 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级验收证书)或

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_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

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

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

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

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 小

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用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小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合同

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1.3.1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

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

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__个月内,否则,应按11.ll款处理。

11.3.2 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

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

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

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11.4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_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

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

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

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

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

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11.6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

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 由于供方责任,在9款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

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招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

算方法通常根据各种设备经济指标保证值按成本法、煤耗加补偿装机法计算。

以汽轮机为例

(1)如果汽轮机热耗高于保证值,每增高4.18kj/kwh,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

(2)汽轮机在铭牌工况(夏季工况)条件下出力每降低1mw.供方向需方支付_万元人

民币的违约金。

(3)如果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各轴承的振动每高于保证值0.01mm,供方向需方支付_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五倍时,需方有权要求

供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

不成协议,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需方满意的替换件。

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

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1)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每套

合同设备总价的10%。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

日,即为需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1.8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

要求等)则其保证或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9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

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动6.4款规定计算,需方

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全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_个月时,供方需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

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与此同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10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同严重影响

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

6.11款规定的为准。

11.11 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

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招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供方需求付由于供方技术服

务错误或违约造成绪万的直接损失。

11.12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7、 11.9、11.10、11.11款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

总金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io%。

11.13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4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l-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o.3%;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需方除交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

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的5%。

11.15 本合同生效_月内,供方须向需力提供由供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设备

价格_%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需方为受益人其格式见附件10。

12保险

12.1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

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工地交货(包

括卸货)后90天止。

12.2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设备关键部

件价格110%的,以供方为受益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合同设备发生

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和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直至保证期满出现的设备质

量问题。

13 税费

13.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由供方承担..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

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i4 外包与外购

14.1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

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需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14.2 供方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后,在本合同生

效_个月内,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需方。需

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__个月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供方须在需方同意的分包涵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需方。

14.3 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接8.10、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4.4 供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4.5 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8。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

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

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_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

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

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5.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

在接到通知后_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_______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

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

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力,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

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

/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

协商办理。

15.5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

价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6 因供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

价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7 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

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了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

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

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5.8 若15.7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

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

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

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

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结果。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

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

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

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

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_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

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

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6.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o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本会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

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

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17.2 仲裁地点为北京。

17.3 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对方都有约束力。

17.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

担。

17.5 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

履行。

18. 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

加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通过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加盖合

同审查章);(1000万元以下者核备〕

(3)本合同通过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额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加盖合同

审查章);(此款适用于1000万元以上者).

(4)国家开发银行确认;(此款适用于开行定额定向贷款项目)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贷款两清之

日止。

19 复它

19.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

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9.4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

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9.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9.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

供给与合同设分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9.7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

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铲的同时通知对方。

19.8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

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 施接

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9.9 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16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7份。审查单位

正本2份,副本2份。

19.10 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需方 供方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传:

开户银行:

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签字:

需方 供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签字人: 签字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台同审查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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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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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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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11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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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时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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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借款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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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应具备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①贷款种类。银行贷款分为工业(包括交通运输企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

②借款用途。银行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专项贷款等。

③借款金额。要填写清楚,大写小写数额要一致。

④借款利率。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商定。各贷款银行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和借款方商定借款利率。

⑤借款期限。根据贷款种类的不同,专业银行在各自的贷款管理办法中都规定了各种贷款项目的最长期限。借贷双方只能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确定借款期限。

⑥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借款方还款资金来源必须正当,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借款合同中还应规定借款方是一次归还本息还是分几次归还本息。

⑦保证条款。即将借款方对借款合同予以保证或提供担保人的内容写入合同。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期限一般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从借款合同期满之日起算。

⑧违约责任。即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当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方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由于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借款合同双方可将双方一致同意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内容写入合同。

借款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在借款合同尚未履行时或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对原来的合同条款作某些修改、删除或补充某些内容,包括解除合同都是允许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了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几种情况:①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②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③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④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⑤在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无论是因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还是因贷款方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贷款损失浪费以及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都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借款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是否已按合同规定内容履行,以及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等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要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以根据影响大小、金额多少由省、市或者国家仲裁机关仲裁。经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解决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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