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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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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34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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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维护本厂区及宿舍安全,人员及财物进出管理与保安工作职责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凡本厂全体员工、保安、来宾及物品进出均适用之。

3. 定义

3.1 厂区安全:包括人员及车辆进出、加班、用水、用电、财物进出、消防等安全管理。

3.2 保安:包括厂内各地点执行保安工作之人员。

3.3 财物:包括本厂所有公共场所设施及生产设备、员工个人财物及公司外来人员放置公司厂区内的财物:如工模治具、生产器具、档案、原物料、半成品、成品、辅料、财务及公司文件等等。

3.4 人员:包括工厂员工、客户、供应商、亲友、外来施工及厂区维护人员等。

3.5 厂规:包括所有工厂行政管理办法或规定。

4. 职责

4.1 厂区安全巡逻:保安负责,保安部主管监督;

4.2 人员或财物出厂放行:外来人员保安依据写字楼人员填写的《来宾接洽单》,由厂长核准放行之,如厂长不在厂内则由人事部主管或安全主任核准,工厂内部员工依据人事部核准的《放行条》放行之;

4.3 人员或财物入厂:除本厂员工外,人员及财物入厂均需由保安负责核查登记,并发给来访证;

4.4 异常时处理核准:异常时通报工厂厂长或人事部主管核准。

5.人员进出管理

5.1 本厂员工进出厂

5.1.1 本厂员工外出时需随身携带好厂牌,于进入厂区大门时,应自觉佩带或出示厂证,并配合保安之管理,没有佩带厂证者,保安需进行查问或禁止其进入厂区大门;

5.1.2 本厂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外出(请假或出差)时应填写《员工外出单》,经部门主管确认后才能外出,保安应登记在《外出人员登记表》上,员工返厂时应再次登记,以了解员工进出厂情形;

5.1.3 保安有责任和权利对本厂员工出厂时进行不定期的物品检查,但本厂员工外出时,如有携带包裹,应随时检查之,本厂员工不得拒绝;

5.1.4 有辞职及解雇之人员,保安应依从《离职管理规定》之相关规定执行之,离职及解雇人员工资结算完成,由人事部通知保安监督其在当天必须搬出本厂宿舍;

5.1.5 为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保安应针对本厂员工违反规定进出厂区或宿舍检查其厂证佩戴,如有不依规定佩戴厂证,保安有权阻止其进出厂区的大门,应予记录呈报人事部主管。执行本项时,不得有粗野行为或吵架的现象;

5.1.6 本厂员工上班时间原则上禁止会客,但员工之亲友有特殊急事情况会见时,保安请示人事部主管经核准后,请亲友在厂区大门外等候受访员工,受访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5.1.7 为保证工厂厂区内员工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厂区大门晚上24:00到第二天早上6:00间禁止任何人通行,如确实需要延迟在24:00以后外出者或进入者,需提前填写《延迟进出厂申请单》,经人事部主管或厂长批准后方可进出,其他特殊情况需经厂长书面许可证明方可放行;

5.1.8 人事部每天会将离职人员名单及相片交予保安部。保安部认真核对出入工厂的人员,以防非本厂人员进入;

5.1.9 禁止带牲畜、凶利器、及易燃易爆之非生产用品进入厂区;

5.1.10 如有员工厂证确实在外丢失,先进行询问基本情况,如所属部门、工号、住宿房号等,证实后可让其他同事写担保书或打电话到部门证实后,方可放行。对私借他人厂证进厂者,查获后知会人事行政部送交治安队处理;

5.1.11 对上班时间私事外出的员工,给予询问或记录。夜间超时入厂的员工给予登记,以调查了解员工生活习惯,对酒醉者及神志不清者需留置保安室直到其清醒方可放行,如有必要时交行政部处理;

5.1.12 积极认真配合人事部招工事宜,维护好招工秩序,对属本厂部门内招见工者,必须先知会人事部主管,经同意后给予放行。对携带的物品要仔细检查,落实好“放行条”制度,无放行条一律拒绝物品外出(非特殊情况),防止公司财产及员工物品被盗或流失;

5.1.13 值班员要随时对主门外的闲杂人员清理,使其保持在黄线之外,以便通道畅通。随时注意外围的治安情况,严防犯罪分子对本厂员工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如出现突发事件,必须及时迅速的作出反应,并上报上级领导。严格控制任何人员带违禁物品进入生活区;

5.1.14 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逗留,非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值班室。

5.2 外宾(外来客人、供应赏等业务洽谈人员)进出厂管理

5.2.1 外来个人、供应商等业务会谈人员进出厂区时,保安须保持礼节,并先施以敬礼后再询问其来访目的及对象,以对讲机联络受访人,经受访人同意后,请来宾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经确认无误后发给《来访证》,在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上登记,客人可由保安代填,其他人员由来宾自己填写,登记后保安需带领客人到指定点等候受访人,受访人应全程陪同到客人离开工厂;

5.2.2 如受访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在厂内,应委婉地回答客人,并登记来宾之联络电话、姓名,以便受访人入厂后转达之;

5.2.3 如有重要客人来访(简称:贵宾),写字楼必须提前通知保安室,保安员在客人到厂时要求客人提供香港公司签署的《访客入厂批准证》给予登记,并发给《贵宾证》,登记后可直接带客人到写字楼;

5.2.4 外宾离厂时应如期交还《访客证》或《贵宾证》,并放以敬礼送客出门;

5.2.5 外宾出厂时,应由保安礼貌周到的请其开车接受检查;

5.2.6 如有外来人员参观本厂,须有工厂上级的参观通知。所有外来参观人员在发放客访证后,由本厂工作人员陪同入厂。凡在本厂需施工一星期以上的外来人员,必须交办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人事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对外发单位送的样品、货件、资料等要有登记,注明时间、收货值班员、货物数量、收货部门等,另外需及时联系收货部门前来领取。

5.3 其他外来人员进出管理

5.3.1 非工厂业务需要,禁止其他外来人员进入工厂厂区,特殊情况进入必须经厂长或人事部主管批准;

5.3.2 对外来施工队出入,要严格遵守《出入厂门制度》《客访证发放制度》,做到必须有证《临时厂证或客访证》方能入厂之原则,在离开厂时,必须先收回客访证,没收过期临时厂证。对探访留宿的人员,严格按厂规办理,探访者必须是夫妻关系,由被访者到后勤部填写好留宿申请表经人事部主管签字后,才可探访留宿;

5.3.3 对政府类车辆的管理。包括:镇政府、村政府、劳动局、派出所、消防局等政府机关车辆可简要问明进厂目的,根据情况尽快联系主管部门,如一时联系不上,可先让其进厂,根据需要,可将政府官员带至接待大堂等候。

5.4 物品进出厂

5.4.1 本厂员工携带物品出厂,经交保安执行检查,保安按人事部核准的《员工放行条》进行检查,如不确定是公物还是私物时,应查实后再予以放行;

5.4.2来宾及协力厂商携带物品出厂时,保安应要求其出示《来宾接洽单》,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

5.4.3 其他外来人员携带物品出厂,保安有权执行检查,要求其出示《来宾接洽单》,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特殊情况下凭人事部或相关人员书面放行资料或电话联络情况予以放行,不确定说应查实后再放行;

5.4.4 对主管级以上人员携带物品(属主管楼物品),所开放行条要有人事部主管签名方可放行。对与雷同公司物品如电脑、电视机、玩具等,必须先按规定登记后方可入厂,出厂时凭单放行,并收回凭证。

5.5 进出车辆管理

5.5.1 值班保安可以确定是我公司内部车辆时,应立即打开大门让其进入,其他车辆必须询问对方是否属于业务往来,且有和我厂相关人员预约或香港公司签署的《访客入厂批准证》时,方可以开大门让其进入并登记;

5.5.2 对外来车辆应礼貌请司机减速及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在其进厂及出厂时均应敬礼欢迎和送行;

5.5.3 摩托车和自行车只能从侧门进出,骑摩托车必须放慢速度通行,骑自行车人员必须下车或侧门,防止撞伤进出人员;

5.5.4 对本厂摩托车、自行车的外出,一定要先查车证核对驾驶人、车型、车牌、颜色等是否相符,然后检查尾箱是否有公司物品,谨防车辆被盗及公司物品流失。

5.5.5 除装成品货柜车外,其他任何车辆都不许靠近成品落货区。正确指挥所有进出厂大门的车辆,必须在黄线前停车进行登记、检查。值班时要高度集中精神,尤其是操作大门开关,等证实车辆完全进入后才关闭闸门。

5.6 保安纪律规定

5.6.1 值班员必须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仪表端正,站岗时一律军姿态,遇到厂部领导或进出车辆、客户,都要敬礼。同时,对车辆出入必须有车辆指挥动作。动作要干净利落,标准无误。

5.6.2 完成上级交付的临时工作任务,以公平、公正、合理的态度对待任何一位员工、任何一件事情。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以免事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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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基层党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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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

1、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支部委员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2、根据我局工作实际,一般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至两次,党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制度

1、开好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党内支部的表决制度

1、主要形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记名表决和无记名表决等。

2、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表决时,每个表决者不论赞成或是反对,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四、党支部大会制度

1、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娶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和审议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意见;选举支部委员会或补选支部委员;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2、会议准备

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党支部大会的议题。并将会议内容、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3、大会决议

党支部委员会把准备付诸表决的问题提交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然后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定。

4、会议的组织

党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或指派支部委员主持。

5、会议记录

每次举行支部大会,都要指定专人做好详细记录。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数及名单、缺席人数及名单、会议议题等,每名党员的发言内容、决定的内容及表决情况。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6、党员应按时参加党支部会议,认真听取和记录会议有关内容,积极参与讨论。

五、党支部委员会议制度

1、会议次数

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问题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

2、会议主要内容

党支部委员会议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党支部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情况。

3、党支部委员会与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关系

党支部委员会在党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对党支部党员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不能修改或推翻。党支部委员会可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但不能把它强加给党支部大会,更不允许把党支部委员会置于党支部党员大会之上。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党支部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果发现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党支部委员会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4、到会人数

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时,到会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党支部委员人数的半数;对重大问题的研定,到会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5、会议记录

为保证党支部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正确贯彻,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应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党支部委员的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六、党小组会制度

党小组会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召开一至两次,如党支部有特殊任务,可随时召开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传达党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党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根据党支部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5、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群众的工作;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对象。

6、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开党小组会要讲求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的内容要集中,每次党小组会都要力求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七、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会,是指党支部委员除参加所在党小组或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外,专门召开的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它是党的组织生活会议的一种形式,是加强党支部班子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会议的主要内容

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密切结合党支部的建设和自己的思想实际,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着重检查解决以下问题:

1、能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能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卓有成效地开展党支部的各项工作。

3、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发扬民主,搞好党支委一班人的团结。

4、能否树立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人民服务的思想,为政清廉,遵纪守法,能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转变工作作风。

5、能否联系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等等。

(二)会议次数及方法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既要弄清思想,又要指出不足,既要开展批评,又要团结同志。

(三)会前准备

1、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中心议题,使会议内容集中。

2、党支部书记会前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事先通知每个党支部委员,让大家做好准备。

3、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4、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订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记录报送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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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ktv歌厅员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4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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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全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乡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为目标,充分发挥安全考核评估的职能作用,标本兼治,防治结合,全面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创建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记分标准

(一)常规工作(300分):

1.隐患整改情况(30分)。安全自查及检查发现的隐患未按时整改的,视整改情况扣10-30分。

2.安全月报情况(60分)。每月5号前上交,每少报一次扣5分。

3.安全自查情况(40分)。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照,进行安全自查,并将检查自评表上报,每缺一次扣20分,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

4.安全会议、培训等参加情况(30分)。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培训等,每缺一人次扣10分。

5.活动及演练审批情况(40分)。学校组织的运动会、逃生演练、“六一”节庆祝大会等大型活动,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审批的,每缺一次扣10分。

6.伤亡事故情况(20分)。因交通、溺水等原因造成学生死亡事故的

扣20分。

7.活动总结上报情况(50分)。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月、119消防宣传日等开展的活动总结未上报的,每缺一次扣10分。

8.人民来信或被投诉情况(20分)。

9.其它工作完成情况(10分)。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每次扣5分。

(二)年终综合评估(700分)。考核内容见附件

四、实行加分和一票否决制度

1.加分项目:

(1)凡年度内安全工作受到国家、盛市、县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受奖以证件或文件为准,同类奖励不累计加分,按所受最高奖项计分。

(2)安全工作信息宣传稿件在国家、盛市、县级报刊发表或被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教育信息网、简报、专刊采用的,每篇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该项加分最高20分。

(3)为盛市、县提供安全现场会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以上加分项目材料提供截止12月31日,未加入的项目,可记入下年度。

2.一票否决项目:

(1)对不安全因素或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课、师生人身伤害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2)主管领导、安全责任人工作失职、渎职,发生重特大案件、恶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伤害事故,使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关部门已提出整改建议,但无有效改进措施,发生重大事故、案件的。

(5)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干部、教职工、学生发生违法犯罪事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6)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案件或发生重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传播,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7)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学校组织的教学大纲规定的演示实验、分组实验除外)或其它危险性劳动,参加山林等火灾扑救和防汛、抗洪活动,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五、奖惩

按照团山子中心校与各分校签订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兑现奖惩。

六、加强领导

安全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认真按照考核办法执行公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谨细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考核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给予相应处分。各学校要正确对待安全考核工作,提报情况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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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信息化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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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上午8~12,下午1~5。

二、迟到早退按50元每小时计算扣除工资(不足1小时按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有事提前请假,未请假或未批准请假,算旷工一天,按工资二倍罚。

三、员工工作期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班时间玩手机、上网玩游戏、聊天、睡觉、在车间不允许吸烟等,发现每次扣工资20元。

四、没事情做的时候,自已主动找事做,或要求安排,上班时间不作为的,扣工资每次20元。

五、下班前10分钟整理自己的工具,并按公司要求放在指定的地方,如发现乱存乱放的,扣工资每次20元。另及时搞好车间环境卫生。

六、售后服务,回公司必须带回售后服务单,若没有不计工资。

七、中午吃饭时间,必须打完卡统一吃饭,不打卡则按早退处理。

八、早上晨会由负责安排工作,有问题及时上报。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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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经纪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经纪人,全文共 2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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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二)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三)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委托人;(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业务记录、账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七)收取佣金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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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报销制度管理办法范本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1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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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和学院计财处有关规定及后勤基建处的实际情况,现金的使用范围为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日常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除以上可使用现金的支出外,其他结算款项原则上应使用转帐支票支付。支出范围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款项,可以使用转帐支票支付。支出在500元以上的款项,必须使用转帐支票支付。

三、领用转账支票的程序及使用要求

1、领用人须填写(借款单),经所在中心一支笔签字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领用转帐支票。

2、转帐支票有效期为10天,支票领用后,必须在付款期限内付款。转帐支票付款并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原始凭证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报帐手续。

3、如将转帐支票丢失,必须立即通知财务采取补救措施,如票款因支票丢失已从我财务帐户转出,一经核实转出金额将从领票人的工资中分期扣回。

4、转帐支票签发后,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磨损。

四、日常支出的报销

1、经办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的原始发票。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局监制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必须盖有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发票内容必须齐全,包括:付款单位名称(即“北京印刷学院”字样,必须由收款单位填写)、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含大、小写金额)、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等等。上述内容不全、涂改、挖补及发票的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等,会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由收款单位进行更正、补充或重新开列。

3、购置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日常支出(修车配件、维修购配件、材料)等物资,应附收款单位开列的详细明细清单(清单所盖印章必须与开据发票一致),作为原始发票的必需附件,否则不予报销。

4、使用转帐支票付款,应在所取得发票的右上角填写支票号码后四位,以便报帐核对。

5、经办人在原始发票背面签名并注明所购物资用品使用方向,经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6、当月发生的日常支出,材料款、修理费、燃料费、市内交通费、办公费、通讯费、招待费、餐费、劳务用品、礼品、差旅费等原则上应于当月报销。当月因各种原因不能报销的,上述费用的报销时间最多延长到下月25日,否则不予报销。

五、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的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制度。

2、业务招待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餐15-40元,特殊情况经主管后勤院

长批准。

3、报销业务招待费时应完整填写《业务招待费审批表》。

4、各中心安排的院内会议,报销有关费用时应填写《会议费报销单》

经办人签字,本单位“一支笔”审批后,由本单位预算经费支出。

5、礼品费报销必须有明细或清单,由经办人注明礼品用处,除单位“一支笔”签字及主管财务处长签字外,还必须有主管后勤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列支本单位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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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7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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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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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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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理顺生产计划编制流程,明确生产计划编制职责及要求,规范生产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为生产安排紧张有序的开展创造条件,确保各项生产任务在受控状态下按时、按质完成。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控制。

3 职责

a)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b)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批工作。 c)生产部、销售公司、车间、仓储物流、采购部按照要求编制相关计划。

4 生产计划的类型

4.1 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

4.2 销售计划/订单计划。

4.3车间月度计划、周计划。

5 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 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1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年度计划由总经理组织销售公司、生产部、财务部及相关人员于每年12月22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目标计划。由生产部根据会议精神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

经总经理审批于12月28日前下发执行。

b)公司年度计划主要依据上一年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剩余未完合同订单情况、潜在的订单预测情况、生产产能状况及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等编制。

c)公司年度计划必须反映公司年度计划总产值目标、上下半年产值分布、产品大类(分离机械类、水电成套类、电力分包类、备品备件及其他等)产值分布等信息。

d)年度计划发放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

5.1.2 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组织事业部、供应协作部主管及相关人员于每半年/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的28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个半年/季度生产目标计划。

b)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会签,经总经理批准于前一个月的30日前下发执行。

c)公司半年/季度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

5.1.3 公司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生产管理部于每月21日前根据公司季度计划及当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编制下月生产计划初稿送各事业部审核确认,23日前各事业部将一些需调整的信息反馈给生产管理部,生

产管理部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内外部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最终确定公司月计划。

b)公司月计划必须反映各事业部应完成的项目节点、供应协作部应回厂的外购件、下料工段及表面处理工段应完成的具体任务等内容。各事业部可直接用公司月计划指导本事业部的月度生产安排,也可根据公司月度计划重新编制事业部的月计划。

c)公司月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审核,经生产管理部主管批准于25日前下发执行。

d)公司月生产计划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及各车间。

5.2 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以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临时的紧急订单为依据编制,工号/项目计划必须详细反映该工号/项目技术准备时间、各个装配/零部件的加工工序及节点时间、要求回厂的外协/外购件及回厂时间、大件热处理及表面处理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由事业部安排计划管理员在生产通知下达后及时编制,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c)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发放范围由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 车间/工段月度计划、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5.3.1 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a)车间/工段月度计划以公司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为依据编制,车间月度计划必须详细反映当月本车间准备完成的各个项目的起点到计划完工节点间各节点的计划完成时间及班组/机台安排,同时反映出与车间当月计划有关的外协/外购件要求回厂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由各车间安排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c)车间/工段月度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2 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a)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以车间月计划为依据,机台计划/班组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周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周六编制完成。 b)一般的机台/班组计划、周计划由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批准;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由事业部审核,生产管理部批准。

c)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4 车间各类计划可以合并编制但相关信息必须表达明确、清晰,指导性强。

5.5 销售急需的计划外产品,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6 生产计划的调整

6.1 生产计划的调整情况生产计划执行遇到如下情况时,需要调整生产计划:

a)订单的增加、减少或取消导致生产量变更。

b)设备、人力或原材料的配备无法配合生产任务如期完成。c)生产过程及其他因素改变导致计划无法实施。

d)突发事故影响了生产计划的如期完成。

6.2 生产计划的调整流程及要求

6.2.1 各项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动,确有异常情况需要调整生产计划时,按照需调整的生产计划的原审批程序进行。特别强调: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不得随意插入计划外的部件,如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生产管理部批准。

6.2.2 如果事业部、车间/工段在计划外加入其它生产任务而又不影响原有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可由事业部、车间/

工段协调安排,但需通报生产管理部。

7 生产进度控制

7.1 生产管理部及各部门计划管理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及生产进度。如发现生产进度延误时,应督促相关部门改善并及时通报,以确保生产计划按时完成。

7.2 对影响生产进度的问题,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要求相关部门或车间整改,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具体整改日期。对于所有阻碍计划执行得问题,都必须在既定的时期内由专人负责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协调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要及时报总经理协调和解决。确保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以推动生产计划的按时完成。

7.3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总体生产计划控制,负责对影响生产计划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8 生产计划总结

8.1各部门计划管理员根据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比较计划与

实际情况的差距并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提出改进意见。8.2 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每月一小结,查找生产计划未达成的原因。将突出的重点问题发布至各相关部门,督促各部门对存在问题予以改善并检查改善效果,以不断提高生产计划达成率。

9 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提出本制度授权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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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班主任班级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班主任,班级,全文共 2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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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班级事务繁杂琐碎,班主任工作有苦又累。我在刚参加工作的一段时间内也是事必躬亲,搞的自己焦头烂额,结果我累,学生们也烦。事实证明,这种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以不再适应社会的需要,也是教师能力欠佳的表现。为此我试着使用了一种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即可以锻炼学生的能力,又使自己不再像个管家婆,何乐而不为呢?

一、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使学生在一种温心的环境中成长学习。

班主任采取专制、冷酷、高压式的管理方法,极易使学生产生紧张、焦虑、忧郁、恐惧等负面情感。而这些负面情感一旦形成,就会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个人感受、师生关系和班级管理造成强烈的冲击。因此,班主任都应把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合作式的、愉悦的、相互信任的和亲密的情感关系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只有这样才会老师觉得轻松、学生觉得愉快。也只有这样的班集体才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学习。现在我与学生之间更多的象是一种朋友之间的关系。学生见了我不再像是“老鼠见了猫”似的,以前学生有话也不敢和我说、而现在学生有了什么事情总是和我说,这样班级里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总是有学生对我说。班级的信息通道通畅了,管理起来也就相应的得心应手了。

二、无为而治,以境促人,培养学生的能力。

在教学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在班级管理中,同样班主任是主导,让学生充分发挥其主体性地位。在班级管理中给学生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使学生可以充分发挥其内在潜力。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便的到了充分的体现。

1、抓好班干,大胆放权

“无为”治班的奥妙在于抓好宏观管理,而走好这一步,关键是培养好、用好班干部。任何一个优秀的班级,必须有一个优秀的班委会。班委会成立后,班主任要大胆放权,不是做班干部的领导指挥,而是做他们的后盾,顾问甚至导演。告诉他们尽管干,努力探索不可能没有失误,出了错责任在老师。有了班主任的充分信任,理解和支持,班委会的成员自是各显神通,生出许多奇思妙想。班主任放权还应对每一位同学,明确班主任甩了手,什么事都需要同学们自己掂量着,琢磨着去办好,因为班主任毕竟在盯着。“人多力量大”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就充分的调动起来了。例如:在班级文化建设上,我大胆的放手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大胆的去做。效果特别的好,班级文化搞的有声有色,学生自己集思广益定出了我们班的班训:“我在我必争,我争,我必胜。”即锻炼了学生的能力自己又省了力气何乐而不为呢?

2、以静制动,依法治班

班级学生性格各异,出点小问题难以避免,班主任要心胸豁达,冷静克制,但也不能听之任之,该出手才出手,不该出手绝不出手,要相信学生有能力解决。只要班主任有利的控制着同学们的努力方向和行事原则,即使是一点拨,便达到已静制动了。如此,才有可能使学生得到真正充分的锻炼。现在我们班的许多事情不用我去过问学生就可以自己处理的有条不紊,上一次的跑操比赛,我到沂南去听课不在场,而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班依然取得了一个三等奖。这使我从中发现了学生的潜力。在以后的活动中我都试着让学生自己去组织,结果都受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3、建立值日班主任制度,让每一名同学都有机会成为班级的管理者。

同时让他们体会到班级管理的难度,一个班级的成败*的是整个集体的努力,班主任只是起到指导的作用。自从建立值日班主任制度以来,班级管理的难度降低了很多。同学们的自觉性都大幅度提高。我们规定每天晚上值日班主任对今天班内出现的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提出自己的建议。通过这样的管理方式,让同学们自己发现问题并自己解决,提高了同学们的主人翁精神,班级纪律相比以前有很大进步。

让学生参与班级管理,培养能力,并不是说管理有随意性,而是要依据班级的“法”。否则,学生的能力培养便偏离了方向。能力培养不出来,反倒培养出了学生的惰性。反而“适得其反”了。要想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班主任必须有着敏锐的观察力,及时发现学生的变化以便于给与必要的指导和纠正。

4、注意学生的思想工作教育。

学生的思想教育是一项长期而繁杂的工作,有时你的一两次工作会付诸东流,毫无效果。于是耐心没了,说出这样的话“我对你这样好,你还违反纪律,你对得起谁呀?对得起你的父母吗?对得起老师吗?”、“我都告诉你多少遍了,你又出错。没长脑子。”这样学生不光不领情,还对老师有反感。作为一位老师特别是班主任更要有耐心,如果不坚持下去,会前功尽弃。好像这全是学生的错,我们从来没有看见农民看见庄稼地里有草,而去埋怨庄稼为什么就长不过草呢,为什么你们不长的一样高呢?农民去给庄稼施肥、浇水让它们尽快成长起来。我们为什么不能想一想,“我怎么就不能让他记住呢?”听任老师的报告我真正明白了这一点。如果我们经常这样想,想着设法改变自己而不是埋怨学生,我们自己的教学管理能力也就提上来了,因为我们又找到了更好的方法。从另一方面来考虑,学生本来就是思想不成熟的阶段,你只有适时的拉一把,他们才能从迷惘中走出来。

魏书生说:管理是班集体的骨架,班级诗歌小集体,管理工作尤为重要,有良好的管理,事情就有头有绪,集体就像一架机器健康而有序的运转。我们班主任,都要依据班级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套自己的班级管理模式,形成班级强大的凝聚力,让每位学生都能在班级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在教学与班级管理方面,有很多老师和班主任都是我学习的榜样,今天谈的这点看法,只是我在班级的管理中的一点小小的体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的努力改正缺点以争取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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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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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 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 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 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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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外事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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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第一条 国(境)外来访邀请及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由国际交流处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邀请函;

(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第二条 国(境)外来访接待

(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根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情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具体执行。

(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根据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 各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

第三条 外事礼品管理

(一)外事礼品的采购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需要提交预算表,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志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三) 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及时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外事活动注意事项

(一)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二)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加者应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第五条 外事活动宣传及材料归档

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及时撰写来访交流纪要,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宣传,同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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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2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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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关于“城区菜市场整治”的指示精神,结合wx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菜市场建设、菜蓝子供给事关国计民生,按照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将菜市场平面管理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认识上要有新的提高,工作上要有新的标准,实效上要有新的突破,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加强和落实菜市场平面管理工作,从改善民生的角度提高菜市场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菜市场平面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和落脚点。

二、工作目标。从wx的实际情况出发,菜市场平面管理工作拟完成以下六项目标。

1. 编制全市菜市场网点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其它相关法规,制订wx市菜市场网点规划,彻底防变我市菜市场政策缺失和发展滞后的问题。

2. 制订行业经营规范,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行为。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各行业经营要素标准,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管理者之间的责任,并由政府协调商务、工商、市场、城管、规划、卫生等相关执法单位的执法合力,强制达标,对经营要素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根据外地市场管理经验,可以试行入市主体由市场中心进行前置审批的作法。

3. 规划建设一批有区域辐射力的专业市场。请市政府批准市场中心拟建的外滩菜农市场,对自产自销的菜农给予经营场地,解决城区主要占道源。同时吸取老城区教训,在新城区规划建设1-2个蔬菜批发市场,5-8个集贸市场。应当抓住当前全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湖北两型社会试验区,大别山革命老区改革发展振兴计划,四万亿拉动内需计划,中央资金向农村政策倾斜的有利时机,争取引进一、两个大的市场项目落户wx。

4、开展社区菜市场试点,着手解决老城区菜市场缺失问题。

5、落实菜市场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

6、健全依法行政机制,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依法管理城市,提高管理水平。

7、城区菜市场环境卫生、经营秩序、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群众满意度有明显的提高。

8、取缔城区主干道菜农占道经营。

三、主要抓手。

1、建成外滩菜农市场、搬迁水果市场、改造八户塘市场。形成以八户塘市场为龙头,以城乡市场、城乡超市为网络的城乡市场供应网。wx城市管理难,菜农占道经营管理难,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菜市场严重不足,特别是永宁市场拆迁后,这一矛盾更加突出。按照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wx也迫彻需要建设一个大型的菜农市场对自产自销的菜农集中管理,确保消费安全。与此同时,把现已不适应wx消费要求的青林水果批发市场迁到外滩,在原水果市场的场地上建设城东菜市场,填补城东地区菜市场的空白。

2、进行社区菜市场试点。wx目前形成规模的菜市场只有八户塘市场、永宁市场、大世界市场,远远不能满足城市消费需求,按照菜市场基本规范,菜市场的服务半径为500米-800米,按此推算,wx城区除去超市以外最少要建10-15个菜市场,要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可以先行社区市场试点,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每个社区应利用社区资源建设一个10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菜市场,分流主城区、主街道占道经营压力。

3、制订《wx市菜市场管理办法》。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我省仙桃市、宜昌市菜市场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wx的实际,明确:菜市场建设规划、菜市场与房地方开发、菜市场的产权转让、菜市场建设与财政支持、菜市场建设标准、菜市所有者、经营者、消费者权利与义务,落实公益性菜市场免缴税费、以及与城建、城管、市场建设管理等相关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

4、完善新城区市场配套。按照新城区城区规模,规划建设2-3个批发市场,10-15个标准化菜市场,先行控制市场建设要素,组织专班,重点研究四万亿拉动内需项目,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工程、农超对接工程、武汉城市圈、湖北两型社会改革发展试验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发展改革试验区等相关项目及其配套政策,做好项目立项、资金申报、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力争有1-2个市场项目落户wx。

5、在全市市场中开展标准化市场争创活动。确立“用超市的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农贸市场,把农贸市场建成生活类的超市”的市场经营管理理念,通过争创活动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素质,完善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市场安全隐患、强化日常监督,提高市场形象。

6、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⑴商务局负责编制市场规划、制订《wx市菜市场管理办法》和肉凳入市场经营工作。⑵市场中心负责自办市场管理、自报市场建设和社区经营点的落实。⑶发改部门负责争取3-4年大型市场项目落户wx。⑷城市执法局负责管理占道经营。⑸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管理。⑹社区负责配合市场中心落实社区市场经营点的建设和管理。⑺公安部门负责扫黑除恶。⑻税务、环卫等部门负责落实税费减免支持。⑼住建局、规划局、土地局负责落实城区市场规划,房地产开发配套菜市场建设和菜市场用地的供给工作。⑽市法制办负责市场中心执法权与商务局归并工作。⑾宣传部门、电视台负责对菜市场平面管理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四、请求市政府解决的几个问题

1、成立wx市菜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2、出台《wx市菜市场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菜市场建设、达标、管理、监督、扶持政策。

3、批准市场中心关于城区蔬菜水果市场建设改造计划,为提高管理水平创造必要条件。

4、以政府的名义召开社区菜市场建设动员会,落实老城区菜农疏导分流任务。

wx市市场中心

20xx-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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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5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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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酒店的正常运行,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对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手续做出以下规定:

一、收取保证金的目的

员工在任职期间酒店将对员工进行工作技术、技能和其他酒店知识的培训,而且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环境。

为避免员工恶意破坏酒店公共财物、严重违纪,影响酒店声誉情况的发生,保证酒店的正常运转。

督促酒店和部门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使员工尽快掌握酒店相关专业知识,否则员工有权向酒店进行投诉。

二、保证金的收取

保证金共计佰元,新员工在试用期开始时必须向酒店缴纳壹佰元保证金,剩余保证金将在转正后逐月扣除。酒店同时出具给本人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日后备用。

三、保证金的退还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酒店将全额退还保证金给本人。员工在合同期未满而擅自理店者,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并扣除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员工退离酒店时,必须配合酒店办理完所有手续和岗位工作交接,才能退还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四、员工在试用期(试用期一至三个月):

酒店认为其不能胜任具体岗位工作而劝退者,保证金予以退还。

员工本人单方面终止协议给酒店造成一定损失,保证金不予退还。

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不清,相关手续办理不完善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试用期内已发工鞋、工袜者将扣除相应成本费。

五、员工在试用期后,按酒店程序(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辞职者在办清交接手续后可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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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外来施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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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对其各种行为做到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公司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单位(包括二次承包工程单位)必须到综合部办理有关入厂手续、接受安全部的安全教育、登记有关事项,以利厂区安全保卫工作。出入厂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进厂车辆应放置在指定位置,出厂物资由综合部签发出门证。

二、各施工单位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分配工作。

三、外来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我公司一切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所从事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反。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机动车辆司机及其他特殊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外来施工人员及民工,一切施工作业一定要在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许擅自进入车间或危险场所,不得乱动有关设备、阀门、器具,以免发生危险。

五、进入厂区任何地点不准吸烟,不准擅自动火,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部批准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六、外来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如: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戴安全帽,登高须佩安全带等。

七、外来施工人员自备的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由我公司设备部或生产车间共同确定,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装置齐全可靠,未经批准,不许随便设置或擅自变更地点,电源由设备部指定并负责接电,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乱接。

八、外来施工单位,未经我公司领导同意,严禁擅自动用我公司的机电设备、车辆及工器具。

九、从事任何施工作业一定要事前与设备部有关人员和现场负责人联系,一定要清楚施工地点、部位,没有确认前不准施工,严禁盲目乱干。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前,包括高空作业,地下设施作业及设备容器内部作业等,应与现场负责人员取得联系并经同意,否则不许施工。应尊重现场负责人员的意见,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威胁生产安全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与现场负责人员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十、施工作业必须保持道路畅通。施工中的垃圾杂物,易燃物等应随时清除到指定的地点,严禁野蛮施工,就地乱仍、乱抛施工垃圾。

十一、外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我公司安全员现场巡查监督,并根据情节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直至停止其工作。

十二、外来施工人员由于违章引起事故或影响生产造成损失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视情节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外来施工人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要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施工中带头遵章守纪,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当施工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后在施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安全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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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有关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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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大楼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凭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地下停车场为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第五条 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仅限地上停车场。

第六条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七条 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仅限停放小汽车或小型客货车,其余中大型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九条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十条 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六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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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8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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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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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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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5.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一览表

序号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

提取标准

备注

1

1000万元(含)以下

4%

2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部分

2%

3

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部分

0.5%

4

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0.2%

5.9安全生产费用因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20xx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6、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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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3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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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二、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三、负责部门综合部、生产部、保卫科。

四、管理规定

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5、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6、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按合同规定,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7、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8、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9、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10、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11、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12、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13、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4、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15、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分管生产的副总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16、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分管生产的副总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17、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生产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18、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19、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发生意外。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20、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21、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22、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

23、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24、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25、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26、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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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范文_工作者工作计划_网

范文类型:办法,工作计划,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全文共 1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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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聘用

第三章考核

第四章报酬

第五章辞职、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程序

,被东区民政局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包括:

1、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社区党员大会(社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从事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专职人员;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

3、通过招聘,在社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社会工作者。

没有被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聘用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进行,由区东民政局适时统筹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为一个届期。

第五条换届时,对上一届的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聘用;届期期间,新补充的社区工作者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

第六条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

1、提出考核聘用申请。个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请,经所在街道审核同意后,报东区区民政局审批;

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及街道(镇)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参会的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民主推荐。主要考察考核对象能否继续胜任社区工作者岗位,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过半的不再聘用;

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6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不再聘用。

3、决定考核聘用对象。由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和测评情况,集体讨论是否聘用。

4、公示。在聘用对象所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东区民政局审批,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考试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社区工作,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原则上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八条考试聘用社区工作者必须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经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第九条通过公开考试,并依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员,由东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东区民政局统筹安排,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细则由街道(镇)自行制定并报东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街道(镇)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确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补贴的发放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的优秀等次不超过本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参会人员包括:

1、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

2、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

3、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

4、其他人员。

参会的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第十四条街道(镇)应全面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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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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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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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办公室物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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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用品发放管理责任部门

办公用品发放管理统一归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到办公用品发放统一管理,统一配发。严控指标,厉行节约。

二、办公用品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为:办公耗材、易损配件、办公家具等。办公耗材包含:笔、刀、纸、墨水、笔记本、复写纸、胶水、钉书机(针)等;易损配件包含:墨盒、硒鼓、U盘、鼠标等;办公家具包含: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三、办公用品领用标准

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个人所需用品和部门所需用品。

(一)个人所需用品

1、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橡皮、文具刀、尺子、墨水、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胶棒)、钉书钉、回形针、大头针、燕尾夹、双面夹、橡胶手套等。

2、个人所需用品的领用标准

各部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按规定标准领用,如有所需,另行申报。

各部室工作人员物品领用时要求做到交旧领新;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物品损坏,由个人负责。

(二)部室所需用品

1、部室所需用品包括:复印纸、打印纸、墨盒、硒鼓、鼠标、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2、部室领用标准

部室负责人每月按需要和规定标准领用向经理申报。

四、其它规定

1、部室使用的办公家具桌、椅、文件柜等应由个人负责保管,公用文件柜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单位监督。综合办公室对在用办公家具负责统一检查管理,统一登记、存档。每年核对1次。

2、职工如有调动,所领办公用品不可随身携带,由接替人使用或由综合办公室收回;新安排或新调入的管理人员,提交申请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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