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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入院须知及医疗安全管理规定(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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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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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防盗制度及职责制

第一条:做好学校的安全防盗工作事关学生教师的切身利益和社区的稳定,务必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盗、人人有责。

第二条:现金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多的现金应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应加锁保管。

第三条:最后离开教室和办公室的同学和教师,要注意关窗锁门,期中期末期间,更要加强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第四条:对外来人员要提高警惕,仔细盘问,要检查证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如有疑点应及时报告管理处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收发管理员及值勤、值班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时精力集中,不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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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2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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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带的管理、检查、试验和使用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带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GB 6095-85 国家标准安全带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国电发(20xx)777号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

3 管理

3.1 安监部应监督计划部购买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有质量合格证的安全带。

3.2 计划部购买的安全带应符合如下要求:

--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

--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

--安全绳上应加色线代表生产厂,以便识别;

--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

--每条安全带装在一个塑料袋内,袋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年月、静负荷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称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项。

3.3 各风场应有安全带清册: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领用日期、定期试验时间、保管单位(人)、报废周期(安全带使用日期使用单位从领用日期计算,不超过5年,到5年后报废)。

3.4 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

--组件完整,无短缺破损;

--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挂钩的钩舌咬合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3.5 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锐利坚硬的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

3.6 不合格或到期的安全带必须上交安监部,由安监部统一报废,不准使用。

4 检查、静负荷试验

4.1 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带外观检查一次:

--安全带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安全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4.2 安全带每年进行一次静负荷试验,新领用的安全带不做试验,必须由各风场统一编号,安全带的编号不能重复,要保证每条安全带的编号都是唯一的。

4.3 由生产部组织对安全带进行试验,安监部负责监督。

4.4 试验前的检查准备

4.4.1 试验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拉力试验机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项。

4.4.2 试验前应检查拉力机油箱的液位计液面在油标的1/3~2/3之间,以免油泵空转。

4.4.3 检查拉力机电机接地线良好。

4.4.4 试验前应对试件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报废处理。

4.4.5 应做好试验记录,其内容有: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送检单位、试验时间、试验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检负责人、试验结果和拉力试验机打印的报告单。

4.5 试验标准

4.5.1 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试验静拉力2205N(225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4.5.2 护腰带试验静拉力1470N(150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4.6 试验程序

4.6.1 选用合适的夹具安装好试件并盖好安全罩。

4.6.2 合上电源开关、拉力机开关。

4.6.3 根据试件测试要求输入试验数据,试验拉伸速度为100mm/min,载荷时间为5min,如不变形或破断,则认为合格。

4.6.4 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按急停键停止测试,查明原因。

4.6.5 试验过程中,人员不许靠近试验机,以免发生意外。

4.6.6 试验完成后,卸下试件,应按加荷键使油缸缩进后再停油缸。

4.6.7 试验完毕后要断电,拉下电源开关及拉力机开关。

4.6.8 试件做完试验后,应漆写编号,绿色调合漆写的为合格,红色的为不合格。

4.6.9 试验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检人要在试验记录上签字,认可试验结果。

5 使用

5.1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5.2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5.3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m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5.4 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5.5 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

5.6 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5.7 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维护,每次使用前做外观检查,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带的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是否完好,捻线是否断裂磨损,保证安全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三挂点全身安全带使用前除检查与其他安全带一样的项目外,要重点检查移动式抓绳防坠器完好情况:

――抓绳坠落制动器是否完好并可完全关闭;

――确认凸轮机构是否工作正常;

――检查挂绳(钢缆)总体外观情况,尤其是磨损情况;

――自动装置的完整性;

――安全钩是否可正常工作

――确认无任何锈损和变形迹象.

5.9 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6 三挂点全身安全带维护与保养

6.1 安全带应用温和的肥皂水清洁,在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的地方晾干,将安全带保存在没有湿气和紫外线的地方,避免腐蚀气体以及过冷或过热。

6.2 应定期维护检查,对开线的接缝处及时缝补,新购置的三挂点安全带应对极易磨损的后腰外侧加防磨层。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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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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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厅整洁明亮,餐桌上无灰尘,地面无垃圾,凳子无脏水、灰尘等。地面要求干净,每天至少要清扫、拖洗2—3次,餐桌要随时清理,保证餐厅整洁卫生。食堂门外无杂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扫1—2次。食堂窗户要求每周至少擦拭一次,玻璃上无灰尘、无痕迹,保证清洁明亮。

二、食堂厨房保持整洁,地面保持干燥、无垃圾杂物;炊具、厨具每天使用后清洗干净,整齐有序地摆放,墙壁无灰尘。食堂所有碗、筷、汤匙用后要清洗干净,并及时放进消毒柜。

三、食品生熟要分开,保证生熟食品不交叉污染或串味。

四、蔬菜、肉类加工时,要先清洗干净方可进入蒸、炒、煮、爆等烹饪程序。

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对腐烂变质、生虫、生霉物质坚决做到采购不买,食品加工人员不加工。

六、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着装整齐、干净,仪容端正。要搞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工作时不允许戴戒指、手链等饰品。

七、食堂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组织的体检,持有健康证者方可上岗。

八、库房整洁、明亮,物资堆放有序,米、面及干杂品不得摆放在地上。

九、厨房工作人员必须适当维持买饭买菜时的秩序,树立员工自觉排队打饭、打菜的习惯。

十、望各位员工大力支持食堂的工作,以保持餐厅内外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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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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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食、副食分库房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库房每日清扫,保持库房及货柜货架清洁卫生,经常开窗或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3、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入库登记,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易坏先用的原则。

4、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均在10cm以上整齐摆放,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5、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6、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7、冷冻(藏)设备定期化霜,保持霜薄(不超过1cm)、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9、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挡鼠板;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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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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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安全阀的使用加强管理,确保受压容器和受压管道的安全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全阀的使用管理。

3 职责

3.1 机动部

3.1.1负责审核安全阀的检验计划并联系当地校验站对安全阀进行校验;

3.1.2 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阀校验计划的执行情况;

3.1.3负责安全阀的工作参数变更、安装位置变更、安全阀换型等技术审查工作;

3.1.4 负责组织安全阀起跳后原因的调查,必要时联系重新校验定压;

3.1.5 负责建立并保存园区安全阀台帐和校验合格证书。

3.2 生产部门

3.2.1负责向机动部提出本部门安全阀定压计划;

3.2.2 负责根据装置实际情况提出安全阀工作参数变更计划和安装位置变更计划;

3.2.3 负责根据安全阀使用情况提出安全阀的换型计划和更新计划;

3.2.4 负责查找本部门所属安全阀起跳原因并上报机动部备案,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PEHS部,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3.2.5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阀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3.3 PEHS部

3.3.1 负责监督安全阀的使用、参与安全阀变更的确认;

3.3.2 参与安全阀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 管理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安全阀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校验,并备有档案。

4.1.2 安全阀定压期限: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全阀至少每年校验一次。在没有大检修的年份各装置要有计划地实施安全阀校验,对于没有实现定期校验的安全阀,生产装置要写出原因,报机动部审查。

4.1.3 安全阀的定压值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时,可按下表定压,其最大值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MPa 安全阀定压值MPa

〈0.7 最高工作压力+0.05

0.7--1.8 最高工作压力+0.18

1.8--8.0 1.1倍最高工作压力

8.0--32 1.05倍最高工作压力

4.1.4 安全阀定压由机动部委托当地具有校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校验合格证书。

4.1.5 杠杆式安全阀的重锤应有限位装置。

4.1.6 凡装有两只以上安全阀的受压容器,在安全阀失灵和校验时,至少有一只安全阀好用,以确保足够的泄放能力。

4.1.7 安全阀如有严重的腐蚀和阀体受过外伤,要进行强度试压,试压值为设计压力的1.5倍。

4.1.8 安全阀需要变更工作参数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安全阀档案一并交机动部审核、论证,经PEHS部会签后,园区领导批准方可变更。

4.1.9 安全阀上的铅封、铭牌及其它标记不得擅自启封或更换。

4.1.10 生产过程中安全阀起跳,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向PEHS部、机动部汇报,由机动部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起跳原因,必要时由机动部联系重新定压。使用部门应做好原因分析相关记录。

4.2 校验程序

4.2.1 计划校验

4.2.1.1 使用部门填写“安全阀校验计划表”,校验计划表一式三份(生产部门留存一份、安全阀校验站一份、机动部留存一份)。

4.2.1.2 机动部审查、核实后,安排实施。

4.2.2 出现紧急事故的抢修不受计划限制,但在抢修后三日内必须补齐相关手续。

4.2.3 生产过程中通过切断隔离阀或加盲板实现安全阀校验时,生产部门要加强监控措施,严禁超压运行。

4.3 档案管理

4.3.1 机动部负责建立园区安全阀台帐及校验记录档案。

4.3.2 生产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安全阀台帐及校验记录档案。

5 相关文件

6 相关记录

安全阀校验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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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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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幼儿,尊重幼儿,对儿童态度和蔼亲切,把儿童看做学习、生活的主人,师生关系平等和谐。

二、努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幼儿动手、动脑,使每个幼儿得到健康发展。

三、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四、举止文明,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人和小朋友。为人师表,在儿童面前行为规范,坚持使用普通话。

五、尊重家长,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幼儿身心发展情况,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六、遵守园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幼儿园工作安排。上班不迟到、早退;不做私事;不随意串班、聊天。

七、遵守园纪,团结同事,同事间友好交往,有意见当面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八、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不随意采摘花果,不乱扔果皮、纸屑。勤俭节约:(如节水、节电)等。

九、廉洁奉公,不受礼,不将公物归为己有。

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维护公物,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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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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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 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 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 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 “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 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 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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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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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二、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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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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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房屋改造系指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以及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系指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管理,从而减少房屋安全隐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具体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和房屋改造的结构安全审定工作,统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安全性能有疑虑时,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遭受火灾、洪水、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的房屋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制订鉴定方案;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和结构情况;

(三)现场查勘,详细检查、测试、纪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四)复核验算,进行结构和构件计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根据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文书,使用统一术语,签发鉴定文书,整理汇总鉴定资料,归档备查。

第八条 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派2名以上鉴定人员至现场查勘。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复杂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议。

第九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房屋改造的结构安全审批

第十二条 房屋改造应保证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并符合城市规划、抗震、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不得因改造房屋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改造:

(一)严重损坏未经维修处理的房屋;

(二)有险情或存在危险隐患未经加固处理的房屋;

(三)整幢危险房屋。

第十四条 房屋改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称改造申请人)必须提出相关设计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结构安全审批:

(一)在墙体上开门、开窗、开洞口,拆改墙体;

(二)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三)明显增加楼面静荷载,降低室内地面;

(四)在楼面上开设洞口或扩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的;

(七)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改造的结构安全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改造结构安全审批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非所有权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其改造的证明);

(三)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改造结构安全审定书》;

(四)拆改异产毗连房屋相关连承重墙体的,应提供上、下住户表示同意改造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改造申请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必须严格按审定的改造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和损坏房屋结构。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大型建筑物,应指定专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或遇其他灾害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必须按照下列类别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但应加设警示标志,禁止使用;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按规定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又不作出采取安全措施建议而发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不如实对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结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有险不查、不报或损坏不修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继续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的;

(四)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改造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住宅改造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擅自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改造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改造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 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第2号令《xx市市区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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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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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牌,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更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安全标志的使用场所与类型

1、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木工房、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等场地,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2、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3、专用的运输车道、作业场所的沟、坎、坑、洞等地方,应悬挂“禁止跨越”、“禁止靠近”、“当心滑跌”、“当心坑洞”等标志牌。

4、有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设备、龙门吊、井字架、外用电梯等场所,应悬挂“禁止攀登”、“禁止逗留”、“当心落物”、“当心坍塌”等标志牌。

5、有危险的作业区如:起重吊装、交叉作业、爆破场所、高压实验区、高压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6、物料提升机吊笼、外操作载货电梯框架,物料提升机等地,应悬挂“禁止乘人”、“禁止逗留”、“当心落物”等标志牌。

7、高处作业场所、深基坑周边等场所应悬挂“禁止抛物”、“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牌。

8、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旁应悬挂“禁止戴手套”、“禁止触摸”、“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9、在总配电房、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应悬挂“当心触电”、“有电危险”等安标志牌。

10、在钢筋加工机械、电锯、电刨、砂轮机、绞丝机、打孔机等机械设备的旁边应悬挂“当心机械伤人”、“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11、在脚手架、高处平台、地面的深沟(坑、槽)等处应悬挂“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禁止抛物”等标志牌。

12、在各种需要动火、焊接的场所,应悬挂“必须戴防护眼镜”、“当心火灾”、“必须穿防护鞋”、“注意安全”等标志牌。

13、在进入施工现场的大门入口,必须悬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出作业施工必需系安全带”等标志牌。

14、在砂浆搅拌机、钢筋机械设备等旁边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等标志牌。

15、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应悬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标志牌。

16、在出入通口、基坑边沿等处处设置对应的标志牌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保证由充足的照明。

三、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警市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4、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者毁坏的标志牌、金石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的要求,要爱护安全标志牌,对破坏安全警示牌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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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9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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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部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①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和厂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管理

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③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尘毒危险,并及时报告和整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④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工作或成绩显著的。

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①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纪律,保证安全生产。

②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③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违章作业。

4、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5、发生重大事故或伤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最高30%处罚(最高不超过30%)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6、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满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或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最高30%的处罚,对事故责任者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7、各级部门领导、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在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①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③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违章作业的。

④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⑤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⑥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⑦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自离岗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⑧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⑨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⑩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对以上行为造成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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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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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锡市住院病历质量判断标准》要求,结合我院住院病历运行实际,特制订本规定。医务科作为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进行监督和实施。

一、有关医护人员均应熟知《病历书写规范》及《无锡市住院病历质量判断标准》并认真执行,科主任、护士长对本科室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科室有关会议应该把病历质量管理问题作为重点内容之一,科主任为病历质量第一责任人,各科室的病历质量监督员要按要求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反馈病历运行情况。

二、住院病历必须在24h内完成,首次病程录必须在病人入院后8h内完成,病人出院后病历必须在24h内归档。首次病程录8小时内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住院病历24小时内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病人出院后病历72小时内未归档的每次扣50元。

三、病历不允许用胶带、刀片等涂改,如要修改需用双横线,如发现两处以上明显涂改,每份病历扣20元。

四、在检查中发现主诉不能导致第一诊断的扣50元。

五、现病史中必须要有诊断资料,无鉴别诊断的扣20元。

六、首次病程记录中对待诊、待查病人缺诊断讨论(鉴别诊断)或诊断讨论无针对性(形式化,未结合实际病情展开讨论)或无主治以上医师审签,发现一次扣20元(对于上级医师的审签意见应尊重,可以探讨,或探讨后达成一致后执行)。

七、对新入院、重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必须要有主治医师查房记录,重点检查与讨论,并审签(在诊治中如床位医师向上级医师反映病情并要求进行查房、讨论、会诊,而未进行,则一

并追查上级医师的责任)。如未完成每份扣20元。

八、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未对危重、疑难病人进行查房或者查房后未对病情进行分析和对进一步诊疗提出意见,发现一次扣20元(为避免出现上级医师已做以上工作,但床位医师未记录的现象,对床位医师一并处罚,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有责任对所查病人的查房记录及时审签)。

九、在病程记录中,应及时记录对病情变化、检查结果异常的分析、判断、处理及处理结果,如未记录,追查床位医师的责任,每次扣20元。(床位医师不在,追查值班医师的责任,绝对不允许因为要完成以上工作而不去处理病情,或四处寻找床位医师而置病人病情于不顾,应该是边处理边与床位医师联系)。

十、病程记录应对会诊意见和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如无及时记录每次扣10元。

十一、对重要医嘱的更改理由,重要治疗措施,在病程记录中必须及时记录,如检查未有记录每一处扣10元。

十二、对于确诊或治疗有困难的病人和应讨论的手术病例,病程记录中应记录以科室为单位的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床位医师有权利向科室提出科内讨论,讨论结果必须要有进一步的诊疗意见,病历质量判断标准也明确指出,如果这种讨论仅有床位医师和主持者的发言记录则视为重度缺陷,如未开展这项工作每次扣50元。

十三、手术记录的完成时间为当日当班完成,未及时完成扣50元。

十四、植入体内的人工材料的条形码未粘贴在病历中扣50元。 十五、病程记录中缺术后3天内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每一次扣20元。

十六、治疗措施明显不正确,或不及时而贻误抢救与治疗的,这对于病历质量来讲属重大缺陷,从医疗行为来讲则是对病人的极端不负责任,院部将另行讨论处理。

十七、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临终前按照新标准要有抢救与治疗记录,如无记录每次扣20元。

十八、病历质量标准对死亡病例要以科室为单位进行讨论,讨论中有两项内容必须写清,即:死因分析和诊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且以上内容不能仅为床位医师与主持者发言,无讨论每次扣50元,讨论记录不符合规定每次扣30元。

十九、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必须一致,否则每次扣20元。 二十、知情同意(包括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签名)或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均要落实到位,落实不到位每次扣10元。

二十一、病危病人一定要发放书面病危通知书,在检查中发现未发放的每次扣50元。

二十二、遇上级部门抽查病历时,对于甲级病历达标科室给予1000元奖励,另甲级病历书写者每份200元奖励,若科室出现丙级病历,扣除科室奖金500元,该份病历书写者扣100元,并影响晋升晋级。

注:鉴于临床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量的不可预测性,对医务科在实施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院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讨论并作出处理的决定。每份病历累计扣款不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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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2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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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三、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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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29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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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 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莲~山 课件 ]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 附 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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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1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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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篇四: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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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1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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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跟车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1、跟车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教师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教师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教师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教师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变化为幼儿上下车做到及时增减衣服。押车教师要时刻提醒幼儿,幼儿不要将头手等身体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户不要打开的过大。

4、跟车教师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并将幼儿服药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教师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接送幼儿的往返乘车并不准有幼儿漏上或错上车的事故出现。

8、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教师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车辆,确认无车辆时,教师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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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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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 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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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5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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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定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部门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生产车间、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管、各班领班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本公司设立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小组名单见附表1)由消防组长负责安排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小组名单见附表2)。

第六条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生产小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领导、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检查中应着重对厂内吸烟现象进行狠抓狠打,发现厂内吸烟现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各生产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要动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全部门提出意见,安全负责人批准,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报公司安全责任人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动火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具

体解释见下列A、B、C解释条款)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干部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

A、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接作业,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B、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灭。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C、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安全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可靠性。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最大化。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想法或行动。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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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安全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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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科研管理,是实验室科学研究贴合生物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师生身体健康负责,根据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课题组负责针对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课题组负责人人应按照“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贴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实验室员工安全管理

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系统地理解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培训。

要求所有人员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理解免疫以预防感染。

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及免疫应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的特殊工作人员。

第七条:实验环境的安全标记及要求

实验室内应系统而清晰地标示出危险区,且适用于相关的危险;在某些状况下,宜同时使用标记和物质屏蔽标识出危险区;应清晰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其中的危险。

应使涉及的非实验员工(如维修人员、合同方、分包方)明白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险。

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辨别,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线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和标记。

应设紧急出口并有标记以和普通出口区别。

应急撤离路线应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实验室入口应有可锁闭的门。门锁应不妨碍紧急疏散。

第八条:实验室运作的管理程序

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资料、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1)员工的健康监护;2)实施危害评估,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的程序;5)防止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失窃的程序;6)确认培训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获得、维护和分发实验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数据单的程序;8)实验室设备安全去污染和维护的程序;9)紧急程序,包括漏来源理程序;10)事件记录、报告及调查;11)废弃物处理和处置。

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状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

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职责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行为

洗手: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际或者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接触每一患者前后应例行洗手。

接触生物源性材料:实验室工作行为的设计和执行应能减少人员接触化学或生物源性有害气溶胶;处理、检验和处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为应尽量降低污染的风险;执行污染区内的工作行为应注意预防个人暴露;如果样本收到时有损坏或泄露,应有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且受过培训的人员开启样本以防漏出或产生气溶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此类容器;如果污染过量或认为样本由不可理解的损失,则应将样本安全地废弃而勿开启。

禁止口吸移液。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装置: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所有样本、培养物和废弃物应被假定内含传染性生物因子,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所有有潜在传染性或毒性的质量控制和参考物质在存放、处理和使用时应按未知风险的样本对待。

应在有盖安全罩内离心;所有进行涡流搅拌的样本应置于有盖容器内;应能在产生气溶胶的大型分型设备上使用局部通风防护;操作小型仪器时使用定制的排气罩;可能出现有害气体和生物源性气溶胶的地方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条:实验室内生物安全的设施与使用

按研究所需合理设置、使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设计和类型应贴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风险防护级别。

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贴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

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危害等级I和II的场所,生物安全柜内的空气在排放前只要透过高效过滤器能够再循环;在实验室员工接触可能有危害等级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场所,禁止将空气再循环。动物实验室禁止将空气再循环。

对于新安装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与更换,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或更换后应按照经确认的方法进行现场生物和物理的检测。

第十一条:样本的运送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为所有向实验室提交样本的地点准备适当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样本应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员、患者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或送出实验室。

样本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

样本在机构所属建筑物内运送应遵守该机构的安全运输规定。

样本运送到机构外部应遵守有关运输可传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规。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置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贴合国家、地区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将操作、收集、运输、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生物学安全可透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认的技术到达。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水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贴合国家有关的要求。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置和焚化应贴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第十三条:记录

除前面要求记录的资料外,还应有机制记录并报告职业性疾病、伤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同时应尊重个人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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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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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有效地管理机房,促进网络系统安全的应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机房管理

1、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以及通信设备是网络的关键设备,须放置计算机机房内,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换,更不能挪用它用。

2、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专人7*24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温度、湿度、电力系统、网络设备等),无关人员未经管理人员批准严禁进入机房。

3、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4、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络、广域网的运行,建立档案。未发生故障或故障隐患时当班人员不可对中继、光纤、网线及各种设备进行任何调试,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

5、网管人员应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服务器的各种账号严格保密。监控网络上的数据流,从中检测出攻击的行为并给予响应和处理。

6、做好操作系统的补丁修正工作。

7、网管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8、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报废需经过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鉴定,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请报废。

9、制定数据管理制定。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当班人员应在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实时修改。

二、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1、网络管理人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特别是邮件服务器),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2、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3、未经上级管理人员许可,当班人员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新软件,若确为需要安装,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4、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计算机机房机房管理制度(二)

三、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制度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4、每周五当班人员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5、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7、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三、网络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1、网络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全公司网络(包含局域网、广域网)的系统安全性。

2、负责日常操作系统、网管系统、邮件系统的安全补丁、漏洞检测及修补、病毒防治等工作。

3、网络安全管理员应经常保持对最新技术的掌握,实时了解动向,做到预防为主。

4、良好周密的日志记录以及细致的分析经常是预测攻击,定位攻击,以及遭受攻击后追查攻击者的有力武器。察觉到网络处于被攻击状态后,网络安全管理员应确定其身份,并对其发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网络犯罪,若对方不听劝告,在保护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可做善意阻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5、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协助机房管理人员进行机房管理,严格按照机房制度执行日常维护。

6、每月安全管理人员应向主管人员提交当月值班及事件记录,并对系统记录文件保存收档,以备查阅。具体文件及方法见附件。

四、运行管理

1、中心机房和开发调试机房隔离分设。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在中心机房设备上编写、修改、更换各类软件系统及更改设备参数配置。

2、各类软件系统的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 加、更换必需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

3、为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对各业务单位、业务部门送交的数据及处理后的数据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4、部门负责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并作为人员考核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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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韩国、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及药品管理的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8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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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药品管理考察报告

关于韩国、日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及药品管理的考察报告

应日、韩两国制药工业协会的邀请,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的由分会、国家发改委及北京、河北、天津、黑龙江、上海等省市有关人员组成的代表团,于2005年10日至21日赴韩、日进行了为期10天的访问,参观考察了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日本厚生劳动省、日韩制药工业协会、日本顺天堂医院、药品研发企业等有关部门,听取了有关方面的介绍,并与有关人士座谈,重点考察了两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尤其是老年人医疗保险问题和两国药品定价及管理办法。

一、韩国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定价

(一)韩国医疗保险制度

韩国健康研究中心所长李相二教授为代表团介绍了大韩民国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该制度实施于1977年7月1日,最初仅纳入拥有500个以上职工的企业,以后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历经12年,实现了全民医保。

1.韩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1韩国国民健康保险的适用范围

据2004年提供的数据:韩国总人口为48.2百万,其中健康保险适用人口占96.9%,另有3.1%为医疗保护人口,是健康保险的补充部分。

健康保险适用人口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职工参保者(包括企业劳动者及被抚养者、公务员/教职员及被抚养者两类),占总人口的52.6%;另一部分是地区参保者(包括农村和渔村地区私营业主及世代源、城市地区私营业主及世代源两类),占总人口的44.3%。

医疗保护人口是指无能力支付医疗保险费者,这部分人群的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是医疗保险的受益对象。为提高管理效率,政府将其委托给国民健康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1.2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经营体系

2000年以来,国民健康保险为单一的管理经营体系,由独立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代替政府管理,其职责就是负责体系的运转和操作。该体系有五部分组成。其中,保险福利部为政府部门,主要起制定政策、管理监督国民健康保险公团的作用;健康保险审核评价员为一中立机构,主要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医保结算的申请,经过审核将结果报告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所有医疗机构被依法强制性规定为国民健康保险的服务提供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每月向健康保险审核评价员提出结算申请;参保者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至医疗机构就医时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主要执行保健福利部的政策,根据健康保险审核评价员的审核结果将医保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

1.3健康保险的资金来源

1.3.1保险费缴纳

参加者的保险费分为企业职工缴纳保险费和地区参保者缴纳保险费两种。

企业职工参加者保险费缴纳按照公式:月保险费=标准月酬数*保险费率(在月资的8%以内,目前为4.31%)来计算。其中,一般劳动者与公务员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佣者各负担50%,私立学校教职员由被雇佣者、雇主、政府分别负担50%、30%、20%。

地区参加者保险费缴纳按照公式:每户保险费=标准收入点数*金额/点(目前每点126.5韩元)来计算,年收入超过5百万韩元的家庭其标准收入点数根据收入和财产来确定,5百万韩元以下的家庭其标准收入点数根据经济活动(如性别、年龄等)和财产来确定。

1.3.2政府补助金

政府补助金主要用于地区参保者医疗费用支出部分的50%,其中40%来源于一般税收,10%源于烟草负担金。

1.3.32004年医疗费用支出构成

2004年医疗费用支出中保险费占83%,一般税收占14%,烟草负担金占3%,国家财政补助占了较大份额。

1.4国民健康保险本人负担金制度

对于在综合性医院、医院(小型)或诊疗所的住院病人需自负住院总医疗费用的20%;对于门诊病人则根据就诊医院性质等不同,个人自负的比例和金额也有所不同。综合医院由本人负担医疗费用总额的50%,医院(小型)由本人负担40%,诊疗所由本人负担30%(总费用不超过15000韩元时,65岁以下者自负3000元65岁及以上者自负1500元)。

2.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为强化保险者作用所做的努力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旨在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和社会安全保障水平,主要在预防疾病、提供服务和信息等方面不断努力和完善。

2.1健康检查事业

检查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提高检查的时效性和受检者的满足度;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提供可用资料。综合分析健康检查的结果,反映检查制度的研究及改善现况,同时还用作后续管理资料,以给参保者提供不断改进的高质量服务。

2.2增强健康的活动

管理健康需注意的人群。对检查结果异常的,通过基础体力检查,引导个人进行适合自己健康水平的日常健身运动。

发展肥胖者运动管理示范事业。

发展健康运动事业。通过健康运动,在事前消除危害健康的因素,通过长期宣传,强化预防功能,提高地区居民的健康认识。设立肥胖儿童教室,开展宣传活动,进行身体成分分析器测量等。

2.3对合理使用医疗条件进行支持活动

支持慢性疾患者进行适当的使用医疗,提高健康水平,以健康保险财政的节减为目的。对特殊病例进行个案管理。

引导合理的医疗使用,减少不必要的使用次数,对高频率使用者进行就诊咨询管理。

2.4对参保者所遇困难的处理

确认医疗机构对参保者征收的诊疗费是否适当,通过返还多收取的费用来处理参保者所遇的医疗费难题。

解决医疗使用过程中的困难。对医院的诊疗程序等参保者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疑问和不便事项,通过谈话、介绍等方式来解决。

2.5医疗使用咨询

提供医疗供应方的情报。立足于参保者对医疗机构选择和使用上的便利,给参保者提供准确与可信赖的医疗使用上的便利信息。

提供经过选择的健康、疾病信息,根据参保者医疗使用上的选择提供便利,以及防止因对疾病的自我判断导致的健康恶化状况。

提供健康危险评价服务。根据和健康相关的生活习惯、家庭、环境因素等评价个人的死亡危险度的方法。提供改善健康的资料,目的在于引导生活习惯发生变化,使人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2.6强化健康保险的保障性

对保险者发展健康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再定义:强化自律性和责任性。

(二)韩国药品定价和管理

1.基本情况

2000年7月,韩国政府进行了一项重大的改革,即将医生的开设处方与药剂师调配药品的职责分开,也就是所谓的医药分业。但医院尚保留部分药房,为住院病人提供输液等药品服务。处方药均在医疗保险范畴,部分非处方药品则根据适应症等来确定是否划归在医疗保险范畴。目前,韩国的处方药有22000个品种,非处方药有5000个左右品种。患者手持医生处方可至国内所有药店购买处方药,政府为了减少财政支出,规定药剂师有权将医生开具的药品更改为同类等效且价格更为便宜的药品,并将两种药品差额的30%奖励给药剂师。

2.药品定价

处方药均由政府定价,政府制定的是最高支付价。对于仿制药品来说,首次上目录的仿制药品价格是原研药价格的80%,第二个至第五个仿制药品的价格定在已登载药品的最低价以下且最高价的80%以下,第六个仿制药品的价格定在已登载药品的最低价的90%以下且最高价的80%以下。进口药品在韩国定价时需参考英国、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七国的价格情况。政府为了鼓励国内企业的制药开发能力,将国内自行生产的原料制备的国内药品制剂与国外原研药定于同样的价格。

3.药价调整

除了政府认定的小比例药品流通机构外,一般制药企业的药品均直接销售到医疗机构。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进行四次药品流通和药价销售情况调查,如发现药品的政府定价与零售价有差别,则采取价格下调。

二、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定价

(一)医疗保险制度

让所有的国民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医疗服务是日本医疗供给体制上的一个重要的特点。1961年,日本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全民皆保险制度”,使日本的所有国民都成为了医疗保险的被保险者,在法律上均享有医疗保险的权益。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发育地比较成熟,根据2000年WHO报告,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国际评价和国民健康寿命均位列第一,这与日本较为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厚生劳动大臣政务官藤井议员及劳动省有关人员分别为代表团详述了日本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营情况,并重点介绍了老年人医疗保险的现状、困境和进一步改革思路,这对我国的医保改革也将有所裨益。

1.日本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1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成

日本的医疗保险从大的方面来讲可划分为被用者保险、国民保险及以两者为基础的老人医疗。

1.1.1被用者保险。

被用者保险包括政府掌管健康保险(面对中小企业,由政府运营)、组合掌管健康保险(由大企业运营)、船员保险、各种共济组合(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

1.1.2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是由市町村运营的,以居住地范围内的一般居民、自营业者和农民为对象。

1.1.3老人医疗制度

老人医疗制度针对的是加入被用者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中的70岁以上者,或65岁以上70岁未满但被确认为残疾或卧床不起者。从2002年10月至2006年10月,老人医疗对象的年龄将分阶段地提高到75岁(每年提高1岁)。

1.2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1.2.1保险费缴纳

企业在职职工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通常是8.2%。其中,个人和单位各承担50%;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缴纳,一般与养老保险的缴纳合并计算,分ABC三种类型进行测算。类型A:根据各家庭前年度的所得来计算;类型B:一个家庭的缴纳数按照其人口平均计算;类型C:不论收入和年龄,根据加入人口数平均计算。

1.2.2政府分担

为确保国民健康保险能持续运营,国家和地区政府给予财政投入。对低收入者减免的保险费,按照国家1/2、都道府县1/4,市町村1/4比例分担;对医疗费用过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极政府进行费用审核。过高的医疗费,除用保险基金补偿外,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各分担1/6。

1.3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由于日本急速的少子女高龄化进程、经济形势低迷、医疗技术进步、国民健康意识改变等医疗相关环境的变化,医疗费用支出逐年攀升,对国家财政产生了明显的压力。2002年,在医疗保险制度的修订中,对个人负担比例作了调整。修订后的个人负担比例为:70岁以上者自负10%医疗费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负20%);3至69岁者自负30%;3岁以下者自负20%。为确保加大个人负担力度政策的平稳实施,同步还配套实施“高额疗养费制度”,即设定月个人支付医疗费的上限,超过上限后的医疗费予以减免。

2.老人医疗

2.1现行老年人医疗费总体情况

日本人口的老龄化进程迅速,而且高龄化趋势明显,据日本厚生劳动省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0%(预计中国在2040年将达到此比例)。目前日本人口平均寿命为男性79岁,女性86岁,占世界首位。老年人的医疗费支出明显,占总医疗费的比例高。2002年数据显示:65岁以下者人均年医疗费用为14万日元,65岁以上75岁未满者人均50万日元,而75岁以上者人均高达79万元;75岁以上者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的比例为26.7%,65岁以上75岁未满者占23.2%,预计到2025年,75岁以上者医疗费用比例将上升到48%,65岁以上75岁未满者医疗费用比例略下降到21%。老年人医疗费的增长对国家财政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政府认为有责任保障医疗制度的平稳运行,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医疗费的过快增长。

2.2老年人医疗费负担构成

现行70岁以上老年人医疗费构成除个人自负10%外,余下90%部分由保险资金和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保险资金负担余下部分的54%,财政负担余下部分的46%(国家2/3、都道府县1/6,市町村1/6)。

2.3改革现行日本老人医疗制度的初步设想

鉴于目前存在的老年人医疗费增长快、财政负担重、老人医疗制度的运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厚生劳动省正积极研究建立全新的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确定合理的老年人自负比例,明确医疗费负担主体和缴纳保险费主体,从而不再依赖于年轻人保险费的支撑,也可使年轻人缴纳保险费的负担趋于合理,不致过重。力争实现年龄段之间、保险者之间的保险金公平化、制度运营责任主体的明确化。

3.2006年国会提案

在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国民健康保险和组合掌管健康保险的财政基础薄弱,政府掌管健康保险由政府独自运营,不可能兼顾地区差异而引发矛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厚生劳动省考虑在2006年国会提案中将被用者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分别以都道府县为单位轴系轴心进行再编统合,以稳定保险者的财政基础,发挥保险者功能。

4.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深对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感性认识和理解,代表团参观了一家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顺天堂私立医院。该院目前有2273名员工,开设30个科并设立1020张床位。2004年统计数据显示:日门诊量约为3763人,日住院量约934人。代表团听取了院方的基本情况介绍,并实地参观了门诊服务科、挂号处、病历管理处、药剂部、药品供应仓库、医疗保险室等部门,对医院的业务流程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令人感触颇深的是:医院的管理在各方面都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医院在门诊设立服务科,由7位高素质的服务人员组成,并配备30台轮椅,其主要职责是面带真挚微笑主动询问患者需要和缓解患者紧张情绪,为行走不便的患者提供轮椅,佩带手语胸牌人员提供手语方面的服务;挂号处井井有条的管理使得原本熙熙攘攘的大厅变得秩序井然、悄然无声,有专人负责建立初诊患者的电子病历、有护士确认患者执行医嘱的过程、由电子屏幕显示电子病历处理的结果、有专人协调各科室床位的收治;医院药剂部配备有84名药剂师,药房的操作流程是医生的处方由计算机系统传送至药房,经药剂师确认后至配药部门配药,再经药剂师审查后送至患者手中。一张处方需经药剂师两次确认,从而大大降低了出错率。据介绍,患者可以根据医生处方自行选择在院内药房(附属于医院)或在院外药店取药,同一药品在院内药房购买通常比药店便宜,理由是药店的药剂师会提供用药方面的指导从而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但与韩国不同,目前日本药店的药剂师无权更改医生所开具的处方药品,约有5%的患者会选择在药店购买处方药;医院的药品供应仓库主要负责采购药品、住院注射剂配制和药品出库管理,还配备有突发自然灾害所需的急救药品;医疗保险室的工作也比较繁重,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结算。医院的医保费用向审查机构申报结算前,先由该部门5名工作人员和2名医生进行内部检查和把关,仔细检查每位参保患者检查通知单的内容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一旦由审查机构检查并发现医院差错,将大大影响医院的声誉和保险金的支付保障,因此医院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据了解,经过医院的努力,在门诊每月60000张处方中可能有200张被拒付,拒付率也较低。医院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前月的医疗费用,经过审核,实际支付时间为三至六个月,期间的医疗费由医院自行垫付。

(二)日本医疗保险药品定价和管理

1.总体情况

日本制药工业协会有关人员向代表团介绍了日本药品定价方面的有关情况。据介绍,从2000年以来,虽然全国医疗费和药品费的支出均在增长,但药品费占医疗费的比重基本维持在20%。日本的药品流通均由批发商代理,实行全国统一药品零售价政策,不存在不同地区、以及医院与药店的价格差异。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药品价格,是在国家医疗保险体系下,保险人付给医疗机构的补偿价格。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价格可以通过与批发商协商而低于补偿价格,因此在销售价格和补偿价格之间仍存在差价。药品价格统一由厚生劳动省确定、颁布,一般过程是厂家(公司)申报,厚生劳动省组织相关的专业协会评定,通过评定后颁布实施。各类新药(包括新的化学结构实体在内)每年四次(3月、5月、8月、9月)载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仿制药品每年一次(7月)进行调整。

2.医疗保险药品药价核算原则

基本原则是:医疗机构采购价的加权平均值(市场实价)加上稳定药物流通的调整系数(调整前药价的2%)所得金额即为新药价。

特殊原则是:后上市药品要比已是医保药的先上市药品价格下调4-6%;对市场扩大、疗效变化、用法用量变化、亏损品种的药品价格进行再审核。

3.新药价格核算

3.1核算方式

3.1.1修正加算

对于在目录中有同类药的新药来说,其价格根据目录上现有参照药品的价格进行计算,参照药品的选择依据是具有相似的适应症、化学结构、治疗效果等。新药的价格在参照药品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其创新性、实用性、市场性因素进行不同比例的加价;对于在目录中无同类药的新药来说,没有参照药品,则根据成本计算新药价格。成本主要考虑生产(进口)成本、销售费、管理费、营业利润、商业费用等因素。

3.1.2国外平均价格调整

在根据相似疗效比较方法、成本价计算方法核算的制度性界限以内,若有同一组分等药物在国外已经上市,则需用该国外流通价格做一定调整。其中,新收载品如果是对已收载品增加规格,则不做调整。国外平均价格是指参照美、英、德、法四国参照药的价格算术平均值。如新药的价格超出国外平均价格1.5倍时需下调,低于国外平均价格0.75倍时需上调,上调幅度限于原新药价的2倍。

3.2核算程序

新药经批准后,厂家(公司)即可申请进入药价收载,由药价核算组织进行第一次核算,核算后公布核算方案,厂家(公司)如无异议,则由有关部门向审议会报告核算方案;如厂家(公司)有异议,则提交意见书进行第二次药价核算,核算后将核算方案向审议会报告,方案通过即可进入药价收载,每年四次。

4.仿制药品

首次上目录的仿制药品价格是原研药价格的80%。如果已有其他仿制药品列在目录上,再申请进入目录的仿制药品的价格只能按照现存仿制药品中最低的价格确定。如果包含某一有效成分的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及已经上市的药品数量超过 20个,再申请进入目录的仿制药品的价格则在现存仿制药品中最低的价格的基础上再乘以0.9。

5.药价调整

日本制药工业协会为代表团简单介绍了 药品上市后的价格调整情况。政府每两年一次由中央医药品协会组织进行药品市场调查和药价调整。据粗略统计,2004年对11500左右个药品进行药价调整,其中约80%的药品给予价格下调,仅100个左右药品经再核定后予以上调。鉴于医药市场的特殊性,政府正着手考虑将药价调整期由两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

6.药品研发

据藤井议员介绍,日本医药品市场占全世界的份额分别从1994年的21%、1998年的16%下降到2003年的11%,与此同时以加拿大和美国为主的北美医药品市场从1994年的34%、1998年的42%上升到2003年的49%。因此,日本政府也积极鼓励国内制药行业提升药品研发能力。本次代表团也参观了日本田边制药位于东京的一个研究所,研究所的环境、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先进的仪器设备、电脑自动化系统等都给代表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7.医药分业

日本也已实行一定程度的医药分业,患者对这一改革的评价也颇高,理由是医药分业后对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更好,原本在医院药房取药后便了事,而在药店取药后药剂师会提供更为详细的用药说明。

三、考察后的几点启发

虽然本次代表团在日韩考察的时间不长,对两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方面的了解也比较粗浅,但仍感到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一)提升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日韩两国经过多次的体制改革目前均已实现了全民医保,使全体国民真正享受到了平等的医疗服务,这其中国家财政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中国第三次卫生普查结果显示: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这一数据说明中国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政府应该承担起国家医疗保障事业的重任,积极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确保制度公平。

(二)加快医疗保险立法

无论是韩国还是日本,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均有法可依。而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面对防不胜防的欺诈骗保现象却无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急需制定和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法。

(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目前日韩两国尤其是日本,面临的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就是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医疗费上涨,国家财政负担日趋加重,为此两国政府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应对这一难题。这一现象在我国也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医保基金筹资渠道单一,且退休人员不缴费,可否尝试适当延长在职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趋势给基金带来的压力。

(四)加强三医联动,适时实行医药分业

中国目前的药品费支出占总医疗费支出的60%左右,远远高于日本的20%和韩国的28%。这与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现状、药品定价和流通领域的不规范等因素有关,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业也是解决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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