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对公司及个人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进和调控,发现优秀人才,加强沟通与激励,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从而为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需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原则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为主导;
2、以岗位职责任务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
3、考评工作中,坚持对事不对人,重视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时间
1、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并分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至下月初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初进行。
2、公司因重大工作项目或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五条考核形式
各类考核形式有: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联客户评议等。因各次考核目的、时段及各种考核形式本身特点的不同,各考核形式在考核过程中分别占有不同的权重。
第六条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等级评估、目标考核、相对比较、重要事件或综合等办法,具体根据日常工作记录、档案、考勤情况、部门和员工书面报告、重大特别事件等进行。
第七条考核内容
1、主任级以上员工考核,包括所辖部门总体绩效情况和个人绩效表现两部分,其中,所辖部门总体绩效考核结果所占个人考核权重为60%,主要依据所管辖部门整体工作的考评结果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表现权重为40%,主要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2、公司基层员工考核,依据个人实际工作表现,内容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3、业务人员根据个人任务总额确定每月销售最低限额和目标销售额,作为当月绩效考核量化依据。若当月无销售任务,对应无绩效工资。
4、考核设立加分项和扣分项,分别对应公司奖励与惩罚条例、考勤制度等相关内容其中,各项目部业务人员每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1万元加1分,每低于最低销售额1万元扣1分。其他部门员工有突出贡献,每次加1分,工作有明显重大失误,每次扣1分。
第八条专项考核
1、试用期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期表现优秀或较差者,可建议提前转正或适当延长试用期;
2、后进员工考核
对公司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3、个案考核
对员工工作涉及的重大工作项目可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或处罚。
4、调任考核
因工作需要拟订岗位职务调配人选时可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员工任职或工作参考。
第九条考核程序
1、月、年度考核开始前,由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下发有关考核量表。
2、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鉴定,有关的各级主管、同级同事、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并填写考核量表汇总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据考核办法统计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汇总各部门考核情况,提交公司管委会审核考核结果。
4、管委会根据当期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考核对象提出相应改进意见,请员工作出岗位工作目标与计划。
6、考核结果存档,分别存入人事部、员工个人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十条考核结果
1、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档次。其中:
①考核总分≥90分,优秀,当月实发绩效工资100%;
②90分>考核总分≥80分,良好,当月实发绩效工资80%;
③80分>考核总分≥60分,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60%;
④60分>考核总分≥50分,较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
⑤50分>考核总分,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以下。
2、年度工作中,月度考核结果优秀次数累计达8次以上者可参加年度考核评优;不合格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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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ktv歌厅员工管理办法
一?在用水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更换?
1、水表使用达到其使用期限。
规 格:mm?
使用期限:DN15-DN25 ?6年
DN25以上 ?4年
2、水表因坏损、滞行、停行等故障无法修复的。
?二?水表的拆换程序?
1、由生产管理中心协同计量中心确定需要更换水表数量?按年度拟定换表计划?报公司批准。
2、由采购办按公司批准的申购计划?组织采购?落实水表供货时间?并负责采购水表的质量。
3、水表计量中心根据核准的换表计划?上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传达更换水表任务?客服中心负责向用戶填发折换水表通知书。
4、由管网所会同客服中心负责按计划拆换水表。水表拆换时?要求及时?并尽快恢复供水。
5、由计量中心负责对水表拆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对拆换入库的水表进行登记造册。
第二十六条.客服中心首次抄表时?检查水表的工况?确定水表工况正常、无计量问题可继续使用?经检查确定水表故障应立即更换。
第六章 故障水表的更换
第二十七条.故障水表?是指因水表停走、计量失准、文字盘发黄发黑等原因造成的故障影响抄表计量需更换的水表?水表的不匹配?是指公司在用水表的口径大小、类型等与实际用水情况不相符?影响水表的正常运转?造成计量
失准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水表故障认定?户表故障由客服中心现场认定?非户表故障由客服中心组织现场认定?其中服务及特行用水性质、DN100及以上口径的故障水必需由水表计量中心和城市供水监察大队组织现场认定。
第二十九条.经认定的故障贸易结算水表由客服中心通知用户,现场核对数据后更换。
第三十条.客服中心每月将故障水表的更换情况上报生产管理中心及水表计量中心。
第三十一条.水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口径和水量不匹配的现象?由生产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换表方案。
第七章 水表的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客服中心每半年将报废水表报表汇总后上报生产管理中心,经审核报废水表?水表计量中心依据审核后的报废水表资料接收报废水表?并负责各类水表的报废处理。?DN40及以下口径的故障水表进行报废处理?不再修理?DN50及以上口径的水表更换后?送水表检修单位检修、清零计?经水表计量中心检定合格后?周转再用。?
第三十三条.对拆回的各类水表?计量中心每月应清点登记?年终统一办理废旧物资回收手续?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处理。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报废水表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司审核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会议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计划运行与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计划目标的达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生产安排。
第三条管理职责。
1.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2.销售部负责销售计划、销售合同信息的提供。
3.质量管理部、采购部、仓储部负责配合生产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生产计划编制规定
第四条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市场部提供市场预测情况和年度销售计划及销售价格预测;财务部负责提供资金、费用、成本和有关生产经营效果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价格及市场预测;技术研发部提供技术改造计划、科研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生产部提供设备能力、各类产品定额消耗、安全措施、环保及绿化规划、各类产品产量计划等。
2.生产部负责对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3.由生产总监召集有关人员,对年计划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后,报总经理审核通过,确定年度计划。
4.生产部对所确定的年度计划进一步进行整理,形成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
第五条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市场部提供合同情况及市场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供应情况。
2.生产部根据合同情况、设备能力、原辅材料的供应情况、年度计划及产品库存情况编制月度生产计划。
3.月度计划经生产总监审批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
第六条临时计划。
1.市场部根据销售合同情况,下达《排产通知单》。
2.生产部根据《排产通知单》制订临时计划,并以《生产通知单》形式发放到有关部门。
3.临时计划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
第三章生产计划执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部组织各车间按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八条生产部做好全公司的生产计划协调、调度等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对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各部门应配合生产部的生产协调和调度工作。
第九条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生产部有权对公司的设备及物料进行调度。
第十条中间物料转移必须标明公司生产调度通知单序号。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开展工作,每月月底召开生产会议,总结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及布置下月生产计划,做好记录,记录本月生产完成情况和分析,提出的改进措施及下一月的生产安排。
第四章生产计划调整规定
第十二条年度生产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修订意见,经生产总监、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通过后,发放到原部门。
第十三条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调整意见,经生产总监审批后,发放到原部门。
第十四条临时计划的调整。没能完成临时计划的车间,须及时通知生产部,生产部通知市场部,市场部与客户取得联系后,对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如果客户要求更改合同,由市场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生产部,由生产部临时调整生产计划,调整后经总经理批准,再通知有关部门和生产车间及时调整生产任务。
第十六条
如因市场变化对销售的品种、数量调整和时间进行调整,则要提前三日通知生产部进行生产调整。
篇3:wifi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保障外聘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xx〕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解决用人需要,通过合法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的非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岗位需要,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精河县地税局办公室是外聘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部门。外聘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外聘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聘人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与上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需要,确需外聘人员的,应认真核定招聘岗位数量及上岗条件,报州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同意。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面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工作内容、人员数量、人员要求、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同时应明确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各单位不得自行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外聘人员一般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外聘人员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外聘人员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文化,财经类专业优先,道德品质好,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基本技能,身体健康,年满20周岁以上。
第十二条 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考试内容包括面试、笔试两个环节。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综合分析能力、情境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及外貌形体是否符合要求;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工作 岗位需要的基本知识及和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规范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也不得从事具有税收执法权的工作。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参照《新疆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修订)》中设定的综合服务岗,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涉税征管资料的受理、录入(办理)、导出和导入。
(二)纳税人各种证件及涉税证明、批复的发放。
(三)纳税申报受理及税款解缴。
(四)向相关部门传递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资料和信息。
(五)代开发票。
(六)各种征管资料的整理(分户或分类)和归档工作。
(七)税务登记的办理。
(八)其他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穿着工装,工装管理按照《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工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应自觉维护地税机关的形象和荣誉,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针对外聘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要以提升人员素质为目标,结合岗位需求,加强以下教育培训:
(一)职业道德、法纪观念教育。
(二)税容风纪、言行规范、工作态度教育。
(三)税收业务知识、岗位技能、服务礼仪、沟通技巧、阳光心态、压力释放等培训。
(四)其他项目培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外聘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外聘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外聘人员工作考核。用人单位应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项目、量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章 薪酬与社保
第二十二条 外聘人员薪酬待遇基数参照当地用工支付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外聘人员能级收入体系,完善薪酬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相关费用。属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章 解聘与辞职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外聘人员,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外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六)外聘人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精河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202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同第五十四条规定,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同第六十五条,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篇5: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篇6:办公室耗材管理办法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
2 管理组织
2.1 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3 管理内容
3.1 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分级管理原则;公司行政总监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行政部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日常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3.2 各部门职责
3.2.1 行政部职责
3.2.1.1 严格执行总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卫防范组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安全管理细则;
3.2.1.2 对公司的重点要害部门(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各重要部位配备的技术防范装置(如有)进行审定,并负责技术防范设备(如有)的安装认证;
3.2.1.3 制定保安员岗位责任制,负责签定有关聘请保安公司人员或保安员的合同,负责对保安员进行专业培训;
3.2.1.4 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有关安全问题提出专业结论。定期对各部门安全工作提供指导;
3.2.1.5 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案件开展前期调查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侦察;
3.2.1.6 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2.1.7 保证财务取送款的安全工作;
3.2.1.8 负责政府领导、重要客人和外宾参观公司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3.2.2 各部门职责
3.2.2.1 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负责检查公司安全保卫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3.2.2.2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各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部门的各项安全;
3.2.3 行政总监职责
3.2.3.1 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行政部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3.2.3.2 负责监督行政部聘请(招聘)的保安员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并落实好节假日期间的值班人员;
3.2.3.3 指导行政部对本公司的重点部位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档案,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报上级领导解决;
3.2.3.4 确保本公司安全技防报警系统(如有)和其它技防设备完好有效;
3.2.3.5 对本公司发生的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协助破案(紧急情况也可根据上级的指示先报告公安机关);
3.2.3.6 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法务部汇报;
3.2.4 财务、商务等部门职责
3.2.4.1 财务、商务等部门是公司经济活动的重要部门,为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防抢、防骗、防假、防破坏等;
3.2.4.2 财务室窗户要有金属防护网,出入口安装防盗门,配备的保险柜必须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可的品牌,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安装报警系统;
3.2.4.3 财务备用金或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夜晚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数额。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识假防欺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财务室;
3.2.4.4 商务等部门要对各种票据、信息资料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对重要资料还应确保机密;
3.2.4.5 下班前要锁好保险柜,打乱密码,将钥匙带走,印章和支票要分开保管;检查关闭好门窗、电器,开启报警装置(如有),锁好防盗门窗;
3.2.4.6 财务人员到银行或其它单位取送款和购买增值税发票等重要票据时,要有保安人员随行护送并有专车负责接送;
3.2.4.7 财务人员不得在无保安人员随行护送的情况下,自行到银行取送款;不得在取送款途中办理无关事项,携款者不准随意下车、离车;
3.2.4.8 押运款车辆要专车专用,保证车况良好,油料充足,无关人员不能搭乘,司机在押运款途中和等候时不得办无关事项;
3.3 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
3.3.1 各公司新租用办公房屋时,应将具体地址、使用情况、部门安全责任人等情况填写基本情况表报总部行政部;安装报警系统要在行政备案;
3.3.2 办公区域的个人办公桌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更不能将现金、存折、重要文件资料、印鉴放置于桌面而人离去;
3.3.3 各部门员工未经部门总监和行政部批准,不能私配办公室的钥匙,各部门保管的办公室大门钥匙丢失,要立即报告行政部,并及时更换门锁;
3.3.4 公司及部门印章使用要有专人审批,严禁开具及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遗失印章、单据和有价证券等材料,应及时向行政部及相关领导报告;
3.3.5 各公司自行招聘的保安员要依照公司保安员招聘条件;聘用社会保安公司的人员,一定要查看保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批文,与保安公司签定合同要写明任务、职责、值勤地点、期限、费用、双方权力与义务,违约赔偿及节假日加班费用支付等项内容;
3.3.6 对发生在公司内部的案件,每名员工都有义务配合行政部了解调查,积极提供线索;
3.3.7 员工在办公区域捡拾到物品,应及时交行政部或部门领导妥善保管,设法查找失主;
3.3.8 任何部门发生物资丢失或经济犯罪案件,应立即向行政部报告备案,行政部将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报告时要将丢失物品名称、数量、价值及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经办人姓名讲清,以便立案侦察;
3.4 奖惩
3.4.1 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突出贡献,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由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公司给予表彰及物质奖励;
3.4.2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公司的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经行政后部调查核实后报请总经理批准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7: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一、干部心理健康关爱“阳光行动”背景及发展情况
基层干部是直接面对群众、深受社会监督、承担基层基础工作的群体。基层干部的精神状态一直为各界关注。针对干部压力大,心理调适能力相对欠缺的问题,从20xx年开始,温岭市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实施干部谈心谈话全覆盖,出台了《温岭市“新乡镇干部”成长规划》,鼓励教育局、公安局、卫计局以及部分有条件的乡镇先行试点,开展以论坛、读书会、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的心理健康普及活动和面向干部的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20xx年以来,温岭市吹响全面开展干部心理健康关爱的号角,于6月出台《关于开展干部心理健康‘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吸纳全市155名心理健康专业人才组成志愿者队伍,集聚教育局、卫计局、团市委等有关部门的优势资源,开展了“525”心理健康行动、青年干部心理运动会、“阳光机关”建设、“阳光”警营、“向阳花”女干部心理关爱活动、干部心理健康讲座、干部心理运动会等系列活动。同年8月,在温岭市委党校成立浙江省首个干部心理健康关爱中心。
六年来,温岭市干部心理健康关爱工作累计服务干部10000多人次,参与“阳光行动”1323人次。相关工作得到了台州市级领导的批示肯定和《浙江日报》、《台州日报》等媒体的广泛关注。
二、实际成效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与实践,温岭市干部心理健康关爱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夯实基础,建强阵地,打造“身边的关爱中心”。一是打造“阳光家园”。投入60万元在温岭市委党校建立省内首家县级干部心理健康关爱中心,总面积约300平方米,设个别咨询室、心理测评室、心理反馈室等10个功能区,置有放松沙发、发泄假人、音乐按摩椅和沙盘等专业设施。在教育局、公安局、卫计局等重点部门建立关爱中心二级站点,扩大干部心理关爱覆盖面。二是组建“阳光团队”。中心从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科研院所等机构聘请擅长情绪管理、睡眠障碍咨询、家庭婚姻关系辅导的咨询师10名,建立专兼职心理辅导师队伍,负责中心的预约接待、心理咨询辅导、设备维护工作。同时注重加强后备队伍建设,专门组建干部心理关爱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共吸纳志愿者155人。三是集聚“阳光智库”。挖掘体制内人才资源,组建有心理专业背景的干部人才库,目前库内持国家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的干部有76名,各自在本单位(系统)发挥心理辅导作用。与浙江师范大学、人众人拓展训练公司等进行合作,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案例的诊断、评估、培训等服务。整合了党校、教育局、电视台等资源,开发制作“自我意识”、“生涯规划”、“情绪管理”等宣传小视频12个,开发“情绪管理”、“压力调适”、“沙盘辅导”等课程4个,上传到微信平台和干部培训网站供点击学习。
2.创新载体,分类施策,打造“大家的关爱平台”。一是为重点对象提振信心。将被问责、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在督评考核或重点工程中表现不佳的领导干部列为重点关爱对象,发放关爱中心预约卡,开展多频次谈心谈话。仅20xx年开展谈心谈话310人次。以县乡两级换届为契机,组织各镇街道、相关市级机关班子参与换届心理体检,提升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如换届试点结束后,该市新河镇组织全体班子成员到中心开展以“沟通无极限”和“生命年轮”为主题的团体心理辅导活动,促进了班子成员的相互了解沟通,凝聚了共事感情。二是为中层骨干缓解压力。针对一线中层干部工作任务多、责任大、责权不对等易引发干部抑郁、焦虑、倦怠等的问题,重点采取表彰鼓励、心理体验、团体辅导等形式,缓解压力、激发斗志。如在温岭市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表彰大会现场,设立“金犁奖”,对在破难攻坚行动中表现出色的16个破难攻坚先进个人和5个先进集体给予表彰鼓劲;专门组织“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中的300余名中层干部,开展“一人一故事”心理剧体验,通过模拟情景让干部在和谐轻松的状态下参与心理干预和教育,提高一线干部的心理承压能力。三是为年轻干部明志解惑。针对一些年轻干部阅历不够、工作经验不足,在处理工作事务、人际关系上出现评判偏差、自我怀疑等问题,健全年轻干部培养链,帮助年轻干部明确未来2年、5年、20xx年的发展目标,形成职业规划意识。通过分层培养、结对帮带、实绩考评和下沉一线“摔打锻炼”等方式,结合青年干部心理健康关爱专项行动,为年轻干部加油充电、指明方面,让年轻干部更有追求、更有朝气,目前该市有250名通过公开招考的新乡镇干部进入镇(街道)中层岗位。
3.深化管理,全程跟踪,打造“长效的关爱品牌”。一是建立“一人一档”。共设置67套专业量表,在公务员考录与分配、干部提拔等环节,根据不同对象设置人际关系能力、心理健康水平、个性性格等方面的测评,建立干部心理健康档案,实行保密管理。并根据干部培养与提拔的规律,建立干部心理档案五年一更新的制度。如组织201名20xx年新录用乡镇干部参加了《心理健康状况自评量表》、《公务员工作压力问卷》、《人际反应指数量表》等测试,并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及个人反馈性格特点、压力状况等,作为岗位设置、能力培养的参考依据。二是建立“三色预警”。结合干部心理档案“体检”数据,跟踪监测,建立分色预警机制,为干部的调任提供参考性意见。对心理抗压较强的“绿色”干部,通过“加压蹲苗”使用到工作任务较重的重点岗位;对心理压力较大的“黄色”干部,提前介入,积极开展谈心谈话;对心理压力已经超标的“红色”干部,及时给予心理疏导,视情转换岗位。三是建立“真情关爱”。根据当前担负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中心工作特点,定期到乡镇开展讲座、团体辅导等活动,以减轻乡镇干部的负压感,激发职业荣誉感和干事创业积极性。同步开通中心微信公众号、开设“我爱我”电话热线,为基层干部提供预约、咨询服务,目前已接到预约电话103个,共到各镇(街道)开展讲座和团体辅导活动76次。
三、成功经验
干部心理健康关爱工作让心理重压下的干部得到有效释压,提高了班子的凝聚力,提升了干部队伍的战斗力,是一项重要而新颖的党建课题。温岭市系统开展干部心理健康关爱工作在浙江省内县级单位属于首创,在全国也走在了前列。
一是实现了“零散化”向“系统化”转变。紧抓“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四铁”干部队伍建设的契机,大抓党建引领作用,打破“零散化”心理帮扶格局,形成心理援助的系统思维,构建起立体化的心理援助模式,即依托县级干部心理健康关爱中心主阵地作用发挥,在转变心理健康工作理念的基础上,建立以心理援助机制为核心,队伍组建、机制改革和组织文化建设为保障的“一核三翼”心理援助模式。
二是实现了向“自发型”向“制度型”转变。改变过去心理关爱无规可依、无章可循的做法,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范和制度,注重与转型升级、从严问责、容错免责相关制度保持无缝对接,既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又充分激发干部的创造力和干事热情。如在探索从严问责工作中,根据干部心理变化情况,将谈心谈话全覆盖、容错免责等措施与即办制、干部能上能下等工作紧密结合,力促打造干部铁军。
三是实现了“部分关注”向“全员重视”的转变。关爱干部心理健康,是重要的党建工作,要重视人、制度和环境因素。注重抓好领导主体责任,让上下齐心,各尽其职,让地方党委真正重视这项工作在党委工作部署中的重要性,让干部心理健康关爱在全体干部中入脑入心。通过广泛宣传,形成积极向上的心理发展观,理顺干部心理健康关爱工作的对内、对外工作渠道,让社会舆论正确看待干部的工作性质,让家庭亲属全力支持干部创业干事,让干部正确看待和处理自己遇到的各类问题,增强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四、讨论与启示
党的xx大中提出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20xx年中央组织工作会议中提出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特别是要重视关心广大基层干部。浙江省也相继出台了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文件,温岭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开展实地调研基础上,整合相对先进的心理健康教育与社会服务资源,系统开展辅导与治疗工作,在全国走在了前列,也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一是干部心理健康关爱工作要抓党委主体责任。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中心工作压力逐年加大,干部从心理压力最大的群体已经成为了“压力”的代名词。虽然各地出台了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政策,但是领导不重视、职责不明确等原因导致的关爱渠道不畅通,基层对心理健康不了解,对关爱的意义和做法不理解,许多地方反映关爱工作难深入。温岭市心理健康关爱“阳光行动”从党委负责入手,将关爱的目标定位在预防和发展,在向全体干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基础上,将心理健康关爱工作铺开,从上而下、系统内与系统外结合地建立关爱模式。
二是干部心理健康关爱工作要形成系统化的模式。20xx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文要求成立干部心理健康援助的专门机构,形成心理健康援助的专业体系。温岭干部心理健康关爱“阳光”行动通过早期深入调研,抓住了关心关爱基层干部工作中的心理压力这一敏感要素,构建的“一核三翼”模式拓宽了干部心理健康关爱的工作思路,全面构建队伍、氛围和机制援助,将心理健康关爱工作与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服务于中心工作,形成良好的整体氛围。
三是干部心理健康关爱工作要以可接受的形式开展。由于专业限制和工作性质等因素的影响,过去的心理关爱的与其他动作没有协调一致,尤其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良好氛围还不够,受众可接受程度不高,科学性、可持续性均有不足。温岭“阳光行动”聚焦了一批有专业知识的心理志愿服务队伍,尤其是根据青年干部及90后干部的实际需求,开发了干部心理运动会、心理健康小视频等创新举措,将心理健康关爱工作与趣味运动相结合、与线上传媒相结合,让干部在趣味中缓解压力、收获知识,掌握基本的心理调适技能。
篇8: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1、各部门主管应于每月的月末、周末制定本部门上月、上周工作小结,下月、下周工作计划草案,计划及总结应以kpi指标及分析为主。
2、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协调平衡后,下达正式的目标管理月计划书及每周任务书,由总经理及责任人签名确认。
3、部门主管应制订出目标进程控制表格或看板,对目标达成率及工作进度进行考核,经常检查本部门工作计划/任务的完成进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4、每个计划期末,各部门主管应总结本期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中需改善的地方、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等,并在总经理办公会上汇报,确定本期计划/任务的完成率。
5、计划期内未完成的工作需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并重新确定完成的具体日期,需其他部门配合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协调。
6、各期的工作计划/任务及其完成情况评定结果将存放各部门主管的个人档案中,作为业绩考核的内容,并与当月工资挂钩。
7、一般员工的工作计划/任务由各部门主管安排,工作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在部门例会上确认,经部门主管及总经理评定后放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对员工个人考核的依据。部门主管应对员工业绩实行看板式管理,并公布结果。
8、所有试用的员工还应于每周周末对上周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制。
报表及单据管理
1、公司各部门使用的报表、单据应制定统一的格式并编号,编号规则:××公司xx部号,如有修改,应填写,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修改。
2、各类报表、单据的传递应及时有序并作好记录。
3、有权知晓报表内容的人员应按公司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发散。
4、各责任部门应按规定的报送对象,报送时限及时准确的报送各类报表。逾期报送或不报送,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信息档案资料管理
1、正式文件使用公司标准文档格式,即有标识、公司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的信笺纸格式,并注明公司(部门)名称、签发人、发放部门、日期等。一般技术材料、培训材料、表格等可简化,保留公司商标即可。
2、第一行文件编号:字体宋体、右对齐、字号五号字。
3、文件编号:
(1)向上级管理部门的报告文件或对外发函:××公司(办)字第[20xx]号。
(2)经理签发的管理文档:××公司(通)字第[20xx]号。
(3)销售部管理文件:××公司(销)字第[20xx]号。
(4)服务部管理文件:××公司(服)字第[20xx]号。
(5)财务部管理文件:××公司(财)字第[20xx]号。
文件编号由总经理秘书统一进行编号。一般事务性联络可使用,不必统一编号。
4、文件标题:字体黑体、居中、加粗,字号小二号。
5、正文:字体宋体、字号小四号、行距1、5倍。
6、签发:公司通用管理文件及对外公文或函件由总经理签发;各部门管理文件交总经理审核后由部门经理(主管)签发。
7、发放:正式文件发放到各部门或班组需有文件发放记录。
8、保存:公司所有文件(报送总公司文件、接收总公司文件及其它外部发出及接收的文件)副本由总经理秘书统一保存。
9、传真:对外发传真,统一使用公司标准文档格式,传真前附上附页,说明传真目的、主题等。
10、借阅:因工作需要借阅文档,由借阅人申请,经文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和归还要进行登记。
顾客档案的管理
1、顾客档案是公司主要的资源,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收集与管理。
2、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该部门的顾客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制档案目录。
3、任何员工不得向外部泄露顾客档案所记载的涉及顾客个人隐私的有关资料。
会议材料管理
1、会议举行后,会议记录人员应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2、整理好的会议纪要经领导批准后分发给有关部门和个人。
3、会议材料须统一格式、编号、归档管理。
技术资料的管理
1、技术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2、借用技术资料需办理审批及登记手续。
人事档案及员工业绩档案管理
1、建立员工人事档案,每位员工的人事档案包括:求职表、员工调动呈批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复印件、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培训协议、照片等。
2、人事档案由管理部行政办统一管理。
3、建立员工业绩考核档案。员工业绩档案包括:试用人员任务书、周计划总结、干部每月每周任务书、述职报告、奖罚记录等。
4、员工业绩考核档案由总经理秘书统一管理。
[篇四:4s店配件仓库管理制度]
一、入库
1、各种产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产品入库时要有入库单,库房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产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并通告有关人员,重新核查。
4、产品入库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安全无隐患后,方可入库。
5、贵重特殊产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6、产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总帐及分类帐)。
二、出库
l、产品出库时要审查计划、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2、产品出库后要及时销帐(电脑帐及明细帐)。
3、产品没有送货单,出库单一律不得出库。
三、产品保管及安全防范
1、产品按种类,形号分类放置,不得混放。
2、建立岗位责任制、设专人负责,定期点验库存产品,做到帐物相符。
3、仓库通道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4、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品、腐蚀产品带入库存。
5、仓库内、消防、通风、机械车辆、等由专人管理、维修,无关人员不得操作。
6、各种产品码放、搬运入库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先进先出,防止坍塌伤人及损坏机械设施。各种产品不得抛掷。
7、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入库(如打火机、火柴、香烟等),引火产品请暂交门卫保管。
8、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管理人员办公室。
9、私人物品不得私自入库存放。
10、库存产品要码放整齐,做到离墙离地,防止受潮霉变。
篇9:办公计算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电脑使用的管理规定,提高其使用效能,确保公司电脑的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电脑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
二、各部门每台电脑都要由专人负责保管,电脑硬件及其配置由设备管理部登记存挡。
三、电脑损坏保管人应以报告形式将损坏原因及情况上报公司领导,不允许将私人配件用于公司电脑。
四、电脑发生故障时应通知设备管理部检修,不允许私自打开电脑主机箱操作。
五、全体员工应爱惜电脑,按照正常程序操作,如因违规操作使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办公学习,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脑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
七、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内容。
八、电脑使用人下班时必须将电脑关闭,如人为责任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
九、本规定从二0xx年六月四日起执行。
篇10: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进行客观评价,达到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部门经理及以下在册人员。正副总监、正副总师(含总助)以上职务人员由总经理负责。试用期人员不参加考核。
1.3权责单位
(1)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4管理单位
人力资源部为本办法管理单位。
1.5考核机构
(1)公司考评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组成。
(2)部门考评小组由部门经理和主管以上人员组成。
1.6考核权责
(1)正副总监、正副总师(含总助)以上职务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或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2)主管以上干部由直接主管负责初考,总监(或分管副总)负责复考,人力资源部备案。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由考评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由直接主管负责初考,部门经理复考,再由总监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
2.考核规定
2.1考核区分
考核分月度考核、阶段考核、年终考核三类。
每阶段和年度考核结束后,公司将依考评结果组织召开例会或以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总结上期工作,明确下期任务。
2.2月度考核
(1)考核统计周期为自然月度周期,月度考核于次月1日~2日进行。每月15日之前(含15日)试用期结束的员工参加月度考核。
(2)总监依据月度KPI指标完成情况对下属各部门进行考核。
(3)月度考核主要依据工作能力及态度进行考核。绩效考核表于每月2日前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中,对部门经理考核时KPI考核项目所得的分值等于部门考核的分值。
(4)每月3日人力资源部将考核后确定的部门绩效薪资额度通知各部门,由总监、部门经理填报《员工月(阶段)考核薪资发放表》或《干部月(阶段)考核薪资发放表》,于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
2.3阶段考核
(1)阶段考核统计周期:
“五.一”为当年2月份~4月份;
“十.一”为当年5月份~8月份;
“春节”为当年9月份~次年1月份。
(2)阶段考核定为“五.一”、“十.一”和春节前,时间另行通知。
(3)考核步骤同月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依据经营业绩、对公司贡献程度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4年终考核
(1)每年初进行上一年度的考核。
(2)考核步骤同月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依据经营业绩、对公司贡献程度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进公司不满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终考核。
2.5考核评分标准
2.5.1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考评指标的评分为5分制,即满分为5分。5、4、3、2、1分别代表其区间得分标准。按照考核项目的实际值计算出应得分数(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上区间标准值点-实际值
应得分数=上区间标准值点对应分数-----------------
上区间标准值点-下区间标准值点
例1:
指标得分标准资料来源
54321
当月销售收入1500万元1300万元1100万元900万元700万元财务部
销售部门当月销售收入1250万元,则其得分的计算方式为:
1300-1250
应得分数=4---------=3.8
1300-1100
例2:
指标得分标准资料来源
54321
人力资源规划规划超前,极好的辅助经营活动开展规划合理,完全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基本合理,基本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存在问题,不能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发生偏差,妨碍经营活动开展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规划工作成果介于5分和4分之间,则该指标当期考评得分为4.1~4.9分(保留一位小数)。
2.5.2出勤考核
公司月份出勤情况依据所设条件予以考核和计算:
(1)全月迟到四次以内,且无早退、旷工或其他事病假记录者,纪律性项可不扣分;
(2)全月迟到两次以内,无早退、旷工记录,其请事病假记录仅一次,纪律性项可不扣分;
(3)全月迟到两次以内,请事病假一次以内,自第三次迟到或第二次请事病假,按纪律性项扣三分之一分,至全额扣除为止;
(4)全月凡有早退或旷工(全月迟到超过六次也以旷工论),纪律性项不予给分。
2.6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1)月度考核得分即为当月考评分数。
(2)阶段考核得分计算:
阶段考核得分=本考核阶段内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系数
1 阶段考核评分≥3.5;
系数= 0.5 1
0 阶段考核评分≤1;或者出现月度考核得分≤1。
例:“十.一”阶段考核得分计算:
设其中5月、6月、7月、8月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为4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3.5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1=4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2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0.5=2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1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0=0分;
(3)年终考核得分计算
年终考核得分=本年度内各月度及阶段考核得分的平均分*系数
1 年终考核评分≥3.5;
系数= 0.5 1
0 年终考核评分≤1;或者出现月度或阶段考核得分≤1。
2.7考核列等
(1)考核得分4.5~5.0分(含4.5分)为A等
(2)考核得分3.5~4.4分(含3.5分)为B等
(3)考核得分2.5~3.4分(含2.5分)为C等
(4)考核得分1.1~2.4分(含1.1分)为D等
(5)考核得分0~1.0分为E等
2.8年终考核列等限制及调薪方式
(1)员工考核列等比例及调薪方式原则上为:
A等10%,升3级;
B等25%,升2级;
C等40%,升1级;
D等20%,不升级;
E等5%,降一级并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2)经理(含经理)以下干部考核列等比例及调薪方式原则上为::
A等3%,升2级;
B等7%,升1级。
(3)经理以上人员由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审批。
3.其它事项
(1)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填报《试用期满考核表》,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聘任工作依据。
(2)员工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督导复查,以期公平。
篇11:办公室耗材管理办法
保险柜的管理使用各单位都配备有专用保险柜,专门存放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一般来说保险柜的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柜的管理。
保险柜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授权,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
(2)保险柜钥匙的配备。
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出纳员保管,供出纳员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另一把交由保卫部门封存,或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负责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启使用。出纳员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3)保险柜的开启。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 存现金数额,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4)财物的保管。
每日终了后,出纳员应将其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银钱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应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其他有 价证券、存折、票据等应按种类造册登记,贵重物品应按种类设置备查簿登记其质量、重量、金额等,所有财物应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按规定,保险柜内不得存放 私人财物。
(5)保险柜密码。
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6)保险柜的维护。
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干燥之处,注意通风、防湿、防潮、防虫和防鼠;保险柜外要经常擦干净,保险柜内财物应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整齐。一旦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以防泄密或失盗。
(7)保险柜被盗的处理。
出纳员发现保险柜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出纳员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出纳员到位工作时揭封。如发现封条被撕掉或锁孔处被弄坏,也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以使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及时查清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一步作案。
篇12: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24日起施行。
篇13: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进一步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平衡,提高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提高应收账款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明确了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相关部门的职权、责任;规定了本公司应收账款核算、催收、清查、考核等工作的管理要求和坏账核销的管理程序。
3.定义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及代垫的运杂费等。
4.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4.1财务部
4.1.1财务部负责销售与收款等应收款项的结算与记录,监督管理货款收。
4.1.2负责本公司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4.1.2.1按照总公司核定下达的应收账款合理额度和周转率监控管理。
4.1.2.2根据坏账损失的处理程序核销处理坏账损失。
4.2经营部
4.2.1负责处理客户管理,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
4.2.1负责催收货款、对账确认债权、取得货物签收回执、销售退回审批。
4.2.3负责清收二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4.3物流部
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按照销售发货单据组织发货,确保库存账物相符。
5.工作内容
5.1应收账款的核算
5.1.1财务部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时反映每一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余额的增减变动,监督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
5.1.2财务部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并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提供给公司领导及经营部,对应收账款数额过大或超过合同付款期等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反馈。
5.1.3经营部在招投标环节应重点考查建设方的资信能力、项目审批手续、资来源渠道、履约能力等,应选择诚信、合法、有实力的客户。
5.1.4经营部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并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详细记录应收账款基础资料。包括每个客户的信用度、合同付款期限、每笔业务的合同号、经办人员、批准人员,发货方式和日期,发票记录,回款记录和对账、催收记录。
5.1.5应收账款的发生和形成要附有完整的反映销售交易情况和货物所有权交割情况的有效凭证,包括经过授权审批的合同,经过公司授权审批的销售政策及客户签收回执。以上材料应作为销售货物、形成应收账款的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5.1.6发生销售退回,由经营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负责向客户索取当地主管税务机构出具的退货证明,据此证明开具红字发票。生产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应清点货物,依据退货产品评审表办理退库。财务部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调整应收账款及相关业务处理。
5.2应收账款的催收
5.2.1经营部销售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经办的应收账款全程负责,并对客户的经营情况、支付能力进行追踪分析,及时了解客户资金持有量与调剂程度,保证应收账款的回收。
5.2.2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应对应收账款客户分类管理,合同期限内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提醒客户按约付款,不能放松监督以防发生新的拖欠。超过履约期的应收账款,销售业务人员提交分析说明及清收措施交经营部门领导审阅,并呈报总经理。对于恶意拖欠、信用品质不良的客户应当从信用清单中除名,并加紧催收。催收无果而金额较大的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于超过履约期但以往信用记录一向正常甚至良好的客户,争取在延续、增进相互业务关系中妥善的解决应收账款拖欠问题,如果逾期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5.2.3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工作调动,该销售业务人员经办或接管的应收账款应作为主要内容逐笔进行交接,后任业务人员必须接任应收账款清欠责任,发生逾期呆账、坏账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前任、后任销售人员的责任。
5.2.4对于在制定本办法前已形成的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原销售业务经办人已调离本公司又没有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由公司制定专门的清欠办法进行清收。
5.3应收账款的清查
5.3.1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应定期与客户对账,对账结果可使用询证函或对账确认书加以确认。询证函或对账确认书应由双方盖章,并及时交财务部,确保债权明确有效。双方对账有问题的,必要时由财务部提供对账支持,和业务人员共同与客户对账。
5.3.2经营部、财务部应定期(至少每月末)全面清查应收账款和库存商品,对已经发货实现物权转移的必须及时开具发票,核实确认应收款项。
5.3.3财务部在清查应收账款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权人,应由经营部共同说明情况,经经营部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抵扣处理,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数额。
5.3.4与总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财务部应定期对账,编制对账调节表,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5.4应收账款的考核
5.4.1公司每月对应收账款回收设定目标指标,对超额完成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的业务员予以专项奖励,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业务员,公司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薪酬水平挂钩。
5.4.2应收帐款回收采取“月度下达指标、季度实现惩罚、年度汇总奖励”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公司运营计划按月下达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按季度进行惩罚,按年度进行奖励。季度完成情况为当季连续三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年度完成情况为当年连续12个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
5.4.3公司对造成坏账损失的销售业务人员,追究责任,扣减当月绩效工资。
5.5应收账款的奖惩标准
5.5.1应收帐款回收额度达到年度目标指标的100%以上,超额部分按照10‰对经营部予以奖励。对总公司参与协调回收的工程款,超额部分按照5‰对经营部予以奖励。
5.5.2对应收帐款回收低于季度指标的单位,按照应收帐款回收比例发放经营部副部级以上成员及主管领导月度绩效工资,月度应收帐款回收为零的单位,仅发放经营部副部级以上成员及主管领导基本工资。
5.5.3应收帐款回收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可予以补发;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不予以补发。
5.6应收账款的考核程序:
5.6.1财务部每月6日将上月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及每季度首月6日将上季度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经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审议后执行。
5.6.2对应收帐款回收奖励,由经营部自主分配,经营部接到行政部下发的奖励通知单后,制作分配单,经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示后,上报行政部备案。严禁不经备案私自分配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有权收回奖励。
5.6.3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单位,行政部依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审议后的处理意见,执行薪酬浮动。
5.7应收账款管理费用
5.7.1在管理和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计入损益,不得挂账。
5.7.2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签订协议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5.8坏账核销管理程序
5.8.1坏账损失确认原则
5.8.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5.8.1.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5.8.1.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裁定其诉讼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5.8.1.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8.2坏账损失应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审批后处理。
5.8.3坏账损失企业内部处理程序
5.8.3.1经营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提供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和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5.8.3.2执行总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规定,财务部根据核销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具体意见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
5.8.3.3涉及诉讼的坏账损失,由企业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8.3.4总公司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债务的财务资料。
5.8.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由业务部门或单位内部清欠部门追索。
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此办法冲突的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篇14:会议室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议室管理,明确各部门使用会议室的规定及申请使用流程,现对会议室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各大小会议室的使用。
三、会议室使用规定
1、 会议室均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使用,并负责室内卫生清洁、绿植更换、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 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会议室时,需提前至少半天向总经办提出申请,填写在《会议室使用登记簿》上,经办公室准许后方可使用。
3、 负责会务人员需提前至前台领取钥匙,打开会议室门,需要使用音响、投影设备的,提前安装调试。
4、 使用原则:先申请后使用,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使用。没有经过申请的部门或个人临时需使用,可以使用(仍须至前台申请后使用),但如有冲突,必须先礼让已申请使用会议室的部门或个人。特殊情况下,经相互之间协商后可以调整使用顺序(总经办不负责协商,由使用者自己协商)。
5、 遇公司级的紧急及重要会议,已申请使用会议室的部门或个人,在不能调换的情况下,部门或个人应先让公司层级的重要会议。
6、 为了提高会议室的使用效率,部门及个人应在预约的时间到达会议室,并开始使用,超过30分钟未到达会议室的,总经办有权对会议室的使用权另作安排。
7、 使用者应按预约的时间内使用完毕,不许超时使用。如需延长使用,请及时通知总经办,如在紧接的时间段内已安排了给公司级或其他部门使用时,超时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离开该会议室,终止使用该会议室。
8、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使用会议室期间,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备设施,安全使用,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私自移动设备。用后应及时整理,保持会议室整洁:按6S标准(包括白板檫干
净,白板笔盖好,桌椅、设施设备还原,地面室内卫生等),离开时关闭电源、空调,锁好门、窗,将门钥匙交还办公室。
9、 会议室内所有配置、设备等,用后不能带走。会务人员必须管理和维护室内设施和物品,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将会议室的各种设施拿出会议室或转作他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
10、 会议室内本公司员工不允许抽烟,不能往会议室窗台及窗外丢东西。违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1、 如部门或个人临时取消申请,再需使用时需重新申请。
四、程序
1、申请流程
1)部门或个人至前台查询会议室的使用状况;
2)部门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前台登记确认后记录在《会议室使用登记表》上;
3)部门或个人按时间使用会议室。
2、使用流程
1)部门或个人按会议室使用规定使用会议室;
2)部门或个人自行制定人员安排会务工作(公司级或重要接待除外);
3、交换流程
1)部门或个人使用完毕后,总经办人员有权检查会议室,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的,及时要求部门或个人改正;
2)如部门或个人拒绝改正,将根据本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罚:①负责会议室清洁卫生一星期;②如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③经劝说后仍未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将停止其继续借用会议室。
会议室使用流程图: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办公室。
篇15: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所出资金额用于投资资本市场(股票、基金、期货、风投等),由乙方全权管理,在操作上具有完全独立的决策和执行空间。
二、甲方出资金额封闭期为一年,起始时间________截止时间________。
三、甲方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四、风险承担: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必承担风险。
五、利益分配:甲方将获取年利润收入____%。
六、协议的终止:甲方所出资金额封闭期为____年,为便于乙方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资金从签约日期起____年内禁止出金,半年后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的不出金;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的,则按照事情真实情况而再行商谈,可作考虑。
七、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订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八、为了尽量保证投资安全,出资方和管理方责任人应互换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示近照。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16: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一些小型企业对于各岗位的员工,如何做好绩效考核管理,奖罚制度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某小型企业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员工规章制度范本。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员工规章制度范本。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篇17:护士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甘肃省医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甘州区20xx年度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每一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务人员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我院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由区考核委员会与我院共同负责考核。
第八条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九条医务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务人员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按临床医务人员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一条考核小组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务人员做出考核评定,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务人员考核结果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行为记录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医务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院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小组上报区考核委员会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院外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务人员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务人员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18:保健品管理办法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篇19: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乡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
(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
(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
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各类传染病预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所。
第五条 流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续期或者申报变更注销;
(四)留宿他人的,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日以上的,应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检举、劝止;
古勒鲁克乡综治办
篇20: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易拓软件为汽车后服务市场提供全面的信息化解决方案;产品包括汽车4s店管理系统、汽车维修管理系统、汽车配件管理系统、美容快修管理系统、俱乐部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可视化管理等,几百个功能模块根据需求自由组装、定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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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是现代汽车维修企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4s店管理制度。做好售后服务,不仅关系到本公司产品的质量、完整性,更关系到客户能否得到真正的、完全的满意。为此,制定本制度。
(一)售后服务工作由业务部负责完成。
(二)售后服务工作的内容。
1、整理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客户送车进厂维修养护或来公司咨询、商洽有关汽车技术服务,在办完有关手续或商谈完后,业务部应于二日内将客户有关情况整理制表并建立档案,装入档案袋。客户有关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送修或来访日期,送修车辆的车型、车号、车种、维修养护项目,保养周期、下一次保养期,客户希望得到的服务,在本公司维修、保养记录。
2、根据客户档案资料,研究客户的需求
业务人员根据客户档案资料研究客户对汽车维修保养及其相关方面的服务的需求,找出“下一次”服务的内容,如通知客户按期保养、通知客户参与本公司联谊活动、告之本公司优惠活动、通知客户按时进厂维修或免费检测等等。
3、与客户进行电话、信函联系,开展跟踪服务
业务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让客户得到以下服务:
(1)询问客户用车情况和对本公司服务有何意见;
(2)询问客户近期有无新的服务需求需我公司效劳;
(3)告之相关的汽车运用知识和注意事项;
(4)介绍本公司近期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服务、特别是新的服务内容;
(5)介绍本公司近期为客户安排的各类优惠联谊活动,如免费检测周,优惠服务月,汽车运用新知识晚会等,内容、日期、地址要告之清楚;
(6)咨询服务;
(7)走访客户
(三)售后服务工作规定
1、售后服务工作由业务部主管指定专门业务人员——跟踪业务员负责完成。
2、跟踪业务员在客户车辆送修进场手续办完后,或客户到公司访谈咨询业务完后,两日内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内容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3、跟踪业务员在建立客户档案的同时,研究客户的潜在需求,设计拟定“下一次”服务的针对性通话内容、通信时间。
4、跟踪业务员在客户接车出厂或业务访谈、咨询后三天至一周内,应主动电话联系客户,作售后第一次跟踪服务,并就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与之交流。电话交谈时、业务员要主动询问曾到我公司保养维修的客户车辆运用情况,并征求客户对本公司服务的意见,以示本公司对客户的真诚关心,与在服务上追求尽善尽美的态度。对客户谈话要点要作记录,特别是对客户的要求,或希望或投诉,一定要记录清楚,并及时予以处理。能当面或当时答复的应尽量答复;不能当面或当时答复的,通话后要尽快加以研究,找出办法;仍不能解决的,要在两日内报告业务主管,请示解决办法。并在得到解决办法的当日告知客户,一定要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5、在“销售”后第一次跟踪服务的一周后的几天以内,业务跟踪员应对客户进行第二次跟踪服务的电话联系。电话内容仍要以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为准,内容避免重复,要有针对性,仍要体现本公司对客户的真诚关心。
6、在公司决定开展客户联谊活动、优惠服务活动、免费服务活动后,业务跟踪员应提前两周把通知先以电话方式告之客户,然后于两日内视情况需要把通知信函向客户寄出。
7、每一次跟踪服务电话,包括客户打入本公司的咨询电话或投诉电话、经办业务员都要做好电话记录,登记入表(附后),并将电话记录存于档案,将电话登记表归档保存。
8、每次发出的跟踪服务信函,包括通知、邀请函、答复函都要登记入表(附后),并归档保存。
(四)指定跟踪业务员不在岗时,由业务主管临时指派本部其他人员暂时代理工作。
(五)业务主管负责监督检查售后服务工作;并于每月对本部售后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小结,每年末进行一次总结;小结、总结均以本部工作会形式进行,由业务主管提出小结或总结书面报告;并存档保存。
(六)本制度使用以下四张表格:“客户档案基本资料表”、“跟踪服务电话记录表”、“跟踪服务电话登记表”、“跟踪服务信函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