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
为了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共同完成合伙任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按有关法律要求、经双方反复协调、共同特定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自觉遵守。
一、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
二、工程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伙人共同投资,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工程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宗旨
经双方共同协议,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前期_______方出资承包______________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本协议明确投资利润分配依据。
四、合伙人及投资金额
本工程预计投资________万元,前期 ________ 出资人、 ________ 出资 无 ______万元,前期________万元本金及借代利息由________与________共同从开工之日起3月内归还债务、借代利息每月按债3%计算、前3月并向借款人交纳风险金5万、如后期出资时间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而定,如果预计的总金额不能满足工程所需,所需资金由双方合伙人出资按所需金额平均出资,双方出资人当中某人如果因所出金额不到位,可以内部协商进行借贷,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合伙投资人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纳交付投资款,出纳后向各投资人出具收据,投资款用于支付广西罗城棉花至深洞屯旅游区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费用支出。
五、盈利分配及债务(亏损)承担
投资利润与亏损分配比例:__________( ________%)工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机械、材料等直接成本后,开工前3月内首先用于归还合伙人 ________ 的投资本金、后期再分配利润,(如项目出现亏损,合伙双方按比例分配各占_______%亏损)
六、合伙管理
1.建设单位 甲方________ 施工方. 乙方________共同协商签订主合同。
2.施工方合伙事务施工现场执行总负责人 ________ 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班组确定,材料采购定价等现场一切事务由________与________双方合伙人管理。
3.合伙事务当中由________与________负责与收款及业主的衔接工作。
4.合伙事务当中由________岀资负责与________签订内部承包协议,该内部承包协议当中的利润及风险由双方合伙人(各占 50%)共同分担。
七、财务管理
由黄X负责现金及银行帐务存款管理、(发票管理,支出发票及费用由双方签字确认可报销)、任何一方不得私拉乱用工程款项。
八、退伙协议
合伙期间任意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必须由双方同意方可退出。
九、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共同协商共同管理,并参与日常事务的处理。(财务、安全、质量、进度)
十、合伙期限
合伙期满,双方按盈亏分配比例、共同商议盈利分配、各项材料及机械的处理按盈利分配比例处理、合伙期限至该工程项目结束并分配完合伙财产为止解除协议。
十一、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双方必须信守本协议、如一方违约赔偿守约各项损失外、还应当向守约方承担项目总额的_______%违约金、若双方发生分歧按协议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认诉讼法院解决。
十二、协议签订
本合同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及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工程互相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工程项目四级公路建设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本工程的合同体系、本合同一式 两 份、每份_______页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人伙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人伙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签订在场人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1、附件:__________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甲乙双方: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__________
第三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
合伙期限为__________ ______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__________
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
第六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__________
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共出资 ______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
出 资:__________
方 式: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万元):__________
缴 付:__________
期 限: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 ),委
托 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__________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章):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篇2: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
为了明确合伙人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共同完成投资合伙任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合伙人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定如下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姓名 ,性别:男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合伙人:姓名 ,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合伙人:姓名 ,性别:男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合伙人:姓名 ,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二、 四名合伙人共同投资,承包
(即: )住宅楼。
工程项目名称:住宅楼房。
工程施工地点: 。
三、合伙宗旨
经四方共同协议,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四方出资承包住宅楼房建设工程,本协议明确投资利润分配依据。
四、合伙人及投资金额:
本工程预计投资 万元(建地面积约 平方米,共 幢,分 期建设,首期建设 幢,后期建设 幢,首期约投资 万,后期投资约 万。具体投入资金按工程进展需要而定计划)。合伙人均按计划比例出资。按股份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 分配比例为 %;合伙人 分配比例为 %;合伙人 分配比例为 %;合伙人 分配比例为 %(除按上述分配出资,合伙人 作为前期花费本项目的居间人,经协商约定,由合伙人 负担 %的出资额作为合伙人
的居间费补偿)。本合同签字之日,各投资人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纳交付投资款,出纳向各投资人出具收据。投资款用于支付该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支出。若合伙人之一者未在约定的时间投入资金,减少其相应出资比例,该合伙人的最终出资比例占有额以实际投资计算。
五、盈利分配及债务(亏损)承担
投资利润与亏损分配比例:(按出资比例分成)工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机械模板材料等直接成本后,首先用于归还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在分配利润。(如项目出现亏损,按投资比例分配)
六 、合伙管理:1、合伙事务施工现场执行总负责人:( )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班组确定、材料采购定价等现场一切事务由四方合伙人委派( )全权管理。2、合伙事务当中由( )负责与供地方的关系工作。3、合伙事务当中由( )负责代表四位出资人与供地方住宅楼建设工程签订合作建设协议。该协议当中的利润及风险由四位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七、 财务管理
由( )负责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出纳),( )方负责帐务处理(发票管理),支出发票及费用由( )签字方可报销。
八、财务制度
设立该项目工程专用帐户,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凭印鉴支取现金。
九、 退伙协议
合伙期间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务必由四方同意方可退出。
十、 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共同协商共同管理,并参与日常事务的处理。(财务、安全、质量、进度)。
十一、合伙期限
合伙期满四方按盈亏分配比例共同商议盈利分配。各种材料的处理按盈利分配比例处理。合伙期限至该工程项目结束并分配完合伙财产为止。
十二、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四方必须信守本协议,如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各项损失外,还应当向守约方承担工程项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若双方发生分歧按协议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上诉法院解决。
十三、本合同与 201 年 月 日签订的《 》及 年 月 日签订的《 》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本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共四页,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十四、 组成合同的文件
四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四方身份证复印件;
2、甲乙双方《 》复印件;
3、《 》复印件;
篇3:合伙协议工程承包_合同范本
合伙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伙承包河南焦作南水北调工程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各方利润最大化。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项目以福建 公司中标合同确认的项目内容及范围为准;
甲、乙双方合伙承包的项目,对外以福建 公司名义出现。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项目完工,各方结算完毕为止。
四、出资额、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该款为起动项目的前期费用,占全部出资比例 %。
2.乙方以设备出资(含当地协调社会关系),占 %。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产生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六、退伙
合伙期间,一方退伙将严重影响合伙项目建设进行的,不得退伙;
退伙需经对方同意,方可实行;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七、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合伙期间的财务负责人,合伙项目的一切财务收入、支出均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支出与进帐;同时,甲方参与合伙项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负责项目的工程管理、设备维护及当地社会关系的协调,并参与日常管理;
3.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八、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九、合伙期满
合伙期满,双方按合伙协议进行结算,盈亏均按比例承担、分配。
十、纠纷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一、生效及补充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各方各执一份;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
合伙人:
年 月 日
篇4: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三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_____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5:工程承包合同合伙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20xx年1月18日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甲方现将 工程施工,发包给乙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4、工程性质:
5、工程总工期:总日历工期天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技术交底,协调处理各工种之间的关系,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以及办理工程必要的签证手续。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材料。
(2)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质量检查,组织办理验收工作。
(3)甲方指派 为现场代表。
2、乙方责任:
(1)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负责解决自身的各项事宜。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与竣工验收。
(4)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和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5)自备所需工具
(6)所需材料必须提前五天报工程部,否则责任自负。
三、工期要求
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如遇停电和对不可抗拒之自然因素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必须有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四、工程价款付款方式
1、工程价款:2(按完工实际面积结算)。
2甲方需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余5%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即结清全部尾款。
五、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不得违章作业,以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验收标准。所用材料以乙方报价单为准。
乙方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及文明施工教育,将不安全的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若在施工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
1、乙方按约定时间,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建筑垃圾当日清除,否则由甲方安排清除,每日罚款100元。
2、因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造成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未经许可原定工期超过30%,人员、设备、器材,必须7天全部无条件撤出,超过7天甲方工地乙方未撤出的器材、设备,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作为赔偿甲方的损失,撤出后所施工的工程量待甲方另行安排,施工完成竣工验收以后15天支付款项的80%,另20%作为罚款。
七、合同自动终止
1、双方言、行有损对方名誉时及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时。
2、乙方逾期时间达30%时。
3、甲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不能执行本合同时。
4、乙方施工期间每日建筑垃圾,使用甲方的材料及施工质量及文明施工,未能达到行业规定要求,并经甲方文字通知三次时。
5、乙方超过合同工期(甲方文字同意延期除外)及进场时。
八、其它
1、双方若有未尽事宜,再作补充协定,其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如不能解决时,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解决。
甲方全称(章): 乙方全称(章):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户: 帐 户:
篇6: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1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与__________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篇7:建筑工程四方投资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姓名,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______电话:______
合伙人:姓名,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______电话:______
合伙人:姓名,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______电话:______
合伙人:姓名,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______电话:______
一、为了明确合伙人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共同完成投资合伙任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合伙人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定如下合同,望共同遵守:
二、四名合伙人共同投资,承包
住宅楼。
工程项目名称:住宅楼房。
工程施工地点:______。
三、合伙宗旨
经四方共同协议,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四方出资承包住宅楼房建设工程,本协议明确投资利润分配依据。
四、合伙人及投资金额:______
本工程预计投资________万元。合伙人均按计划比例出资。按股份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分配比例为%;合伙人分配比例为%;合伙人分配比例为%;合伙人分配比例为%。本合同签字之日,各投资人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纳交付投资款,出纳向各投资人出具收据。投资款用于支付该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支出。若合伙人之一者未在约定的时间投入资金,减少其相应出资比例,该合伙人的最终出资比例占有额以实际投资计算。
五、盈利分配及债务承担
投资利润与亏损分配比例:工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机械模板材料等直接成本后,首先用于归还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在分配利润。
六、合伙管理:
1、合伙事务施工现场执行总负责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班组确定、材料采购定价等现场一切事务由四方合伙人委派全权管理。
2、合伙事务当中由负责与供地方的关系工作。
3、合伙事务当中由负责代表四位出资人与供地方住宅楼建设工程签订合作建设协议。该协议当中的利润及风险由四位出资人共同分担。
七、财务管理
由负责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方负责帐务处理,支出发票及费用由签字方可报销。
八、财务制度
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凭印鉴支取现金。
九、退伙协议
合伙期间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务必由四方同意方可退出。
十、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共同协商共同管理,并参与日常事务的处理。
十一、合伙期限
合伙期满四方按盈亏分配比例共同商议盈利分配。各种材料的处理按盈利分配比例处理。合伙期限至该工程项目结束并分配完合伙财产为止。
十二、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四方必须信守本协议,如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各项损失外,还应当向守约方承担工程项目总金额的%的违约金。若双方发生分歧按协议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上诉法院解决。
十三、本合同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及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本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本合同一式四份,每份共四页,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十四、组成合同的文件
四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伙人:姓名,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合伙人:姓名,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合伙人:姓名,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合伙人:姓名,性别:男,现家庭住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8:合伙做工程的合同书
委托方:
承揽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委托方和承揽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承揽方的义务:
1、承揽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将委托方提供的_____资料,进行录入,并确保在_____工作日内完成_____数据。承揽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取稿、送稿,若由于委托方提供资料间断或程序问题造成的时间延误,承揽方不负任何责任。
2、承揽方应确保所录数据错误率低于_____,如出现无法辨认或没有把握的字应作标注,但不能算为错误。
3、承揽方随时接受委托人检验和抽查,如有错误,承揽方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修改。
4、为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原始数据的安全,承揽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数据管理及备份。同时提供专门存放原始资料的房间和文件柜。
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应提供录入软件平台与录入工作相关的软件技术支持,委托方有义务安装并调试录入所需的录入平台。
2、委托方应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起两个工作日内,对承揽方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若有异议应及时提出,要求承揽方并及时修改错误,返回委托方,若在两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应视为所录数据为合格数据产品。
3、委托方在工程进行期间,如确保每次取送的录入工作量,达到500元的录入费用,承揽方应免除取送费,按实际录入费用计算。
结算标准:
付款方式:委托方应在承揽方开工之前,交付总工程款的_____作为工程预付款,在承揽方交付电子成果后,七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结清全款。或当工程款累计超过_____元时,结清本次全款。当工程进行中委托方提供资料间断达____天时,视为工程结束,应结清已作的工程款项。
付款期限:如委托方延期付款,承揽方有权,按每天加收总工程款的____%,作为给承揽方的补偿。
我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
“承揽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如果承揽方违反了保密义务,给委托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委托方有权向承揽方要求经济赔偿及诉讼于法律。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凡涉及委托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制作方法、技术,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营销计划,经营决策等他商业秘密,均属保密内容。
(2)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揽方应自觉维护本委托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承揽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3)承揽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4)承揽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商业秘密据为己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不得私自留存待工程结束后必须全部割除。
(5)承揽方应在结款后____小时内,彻底割除本次工程的所有数据。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向有关法律部门申请裁决。此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代表人:
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方代表人:
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建筑工程合伙协议_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篇10: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1.名称:某有限责任公司
2.经营场所:
3.经营范围:
4.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伙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想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合伙期限顺延,各方在顺延的期限内继续按本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
3.合同期限届满,合伙各方均未提出延长合伙期限的,本协议终止,后续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未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清。逾期不交或未缴清的,应对未缴金额计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日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或亏损)按合伙人出资额比例分配(或分担)。
3.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另有变动的,其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额比例承担债务。
3.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另有变动的,其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事务委托书。
第十一条 执行人的职责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以下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订定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
6.提出聘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财务状况。
9.除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参加,表决按投资比例确定。决议出现争议时,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裁决或暂停该事项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合伙人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1.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由其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的,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退伙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出资转让
合伙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3.转让给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签订入伙协议书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清算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青山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如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二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保密
合伙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变更
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所在地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该义务的履行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协议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合伙做工程的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项目的部分涵洞工程,乙方施工的涵洞工程量以甲方根据业主进度下达的施工任务为准,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无论工程量大小),同时在甲方承包给乙方工程全部完工之前,乙方不得自行中途退场。
2. 乙方必须按甲方交付的图纸严格施工,直至该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的所有工作。
二、合同承包方式
1. 本工程按综合单价承包。以合同中双方确认的工程项为内容的综合单价进行承包。
2. 满足甲方对业主和相关部门的质量承诺,验收达到合格的工程标准。
三、工期要求
签订合同后,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该项工程全部工作量。具体每项分项工程进度应服从甲方施工的计划安排;同时满足业主、
四、甲乙双方责任
㈠ 、 甲方责任
1. 向乙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含变更),试验和质量检查工作。
2.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其质量、进度不能满足业主、监理任何一方的要求,乙方必须在两天内予以改进,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分割完成某一单项或分项甚至全部施工任务,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㈡、乙方责任
1. 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员的指挥和安排,配足施工所需的劳动力、机械等资源,落实甲方布置的各项施工计划和任务的完成。如乙方的施工进度不能满足业主统一的施工计划要求,甲方有权无条件分割乙方的施工任务。
2. 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修补返工,包括材料在内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积极配合甲方管理人员和业主的检查、整改工作。
五、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否则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六、计量、结算与付款方式
1. 本合同实行单位数量工程施工包干,地段在本项目(K6+943处),长23m(3870元/m)(不包括八字墙,八字墙不另计费)。
2. 在涵洞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80%,整条路交工验收合格之后支付到95%,最后5%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交工验收后两年最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合同签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待工程结束双方支付付清后合同自行终止。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工程项目投资合伙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乙方(投资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乙方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对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享受项目的收益回报。
二、乙方为具有一定资产及风险识别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详细了解项目的投资方案后,有意向投资项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兹共守:
第一条乙方同意对项目进行投资,预计总投资额为¥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为表明投资意向,自愿向甲方交纳相当于预计总投资额%的诚意金,即¥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在本意向书生效后日内将诚意金汇入以下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应在本意向书生效后日内完成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前期筹备工作,并于筹备工作完成后书面通知乙方签订合伙协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日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签订合伙协议。
第五条乙方应在合伙协议生效后日内足额交纳投资款,此时乙方支付的诚意金自动转为投资款。
第六条若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有限合伙企业的前期筹备工作的,乙方有权放弃本次投资,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诚意金。
第七条若乙方已支付诚意金并在甲方书面通知签订合伙协议前放弃本次投资的,甲方同意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诚意金;若乙方未在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诚意金或足额交纳投资款的,视为乙方放弃本次投资。
第八条甲方承诺,在向乙方退还诚意金的同时,甲方将按照%/年的利率承担自乙方实际支付诚意金之日至甲方实际退还诚意金之日期间的利息。
第九条本意向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在履行意向书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意向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篇13: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编码: 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
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
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
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
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
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____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____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种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种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
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返
篇14: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合伙目的:
第九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十条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住所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权属
证明缴付出资
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篇15: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范本栏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篇16: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二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为 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姓名或者名称
住 所
第六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 ),委
托 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X):
年 月 日
篇17: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适用法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适用语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咨询人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六条 咨询人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咨询人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篇18: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1.项目名称: .
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 )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定后,咨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 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七、本合同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签章页)
委托人: 咨询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帐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双方约定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做如下修订补充,如与标准条件有不同的,以本专用条件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GB50500-20_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4.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5.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咨询所需资料的清单,委托人应及时按照该清单向咨询人提供资料,如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自初次收到资料起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书面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否则视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与造价咨询有关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因委托人的答复不及时造成时间延后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提供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酬金比率为 。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相关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酬金: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价为: ,费用已包含咨询服务费、交通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支付流程:项目工程预算经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某一方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 5000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解除合同方应赔偿损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日历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咨询人支付滞纳金。
3.如咨询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询成果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损失。
4.如咨询人因其过错原因造成造价误差率超出行业标准的,每超1%,委托人有权扣减1%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委托人: 咨询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篇19: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第31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32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月日
篇20: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一部分
甲方(委托方):
乙方(咨询人):广西有限责任公司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审核
二、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根据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桂价费【20__】88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单个项目咨询服务费按审定工程造价的4‰计,不足人民币 元按 元整(¥ )收取。
2、支付时间:按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每季度末付清期间完成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费。
三、甲方应于委托审核项目前 3 工作日内提供乙方所需的材料。
四、在审核过程中,乙方书面提交要求甲方做出答复的事宜,甲方应 3 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后 10 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经委托方复审认可后出具正式报告书 3 份。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并于本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终结。
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广西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开户行: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l、“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