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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适用情形【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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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社保待遇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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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

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行政机关

附件:_________________

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者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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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社保待遇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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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挂靠购买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挂靠购买社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保挂靠购买手续,每月为乙方缴纳社保。购买社保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和员工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二、乙方不去甲方处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

三、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四、乙方声明:

1、本人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

2、因本人以甲方员工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由此造甲方的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赔偿。

3、本人将及时向甲方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本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4、如本人日后与其它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本人将及时通知甲方终止本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5、本人承诺不以存在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缴纳关系等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权益和赔偿等。

五、本协议书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

甲方:

乙方:

乙方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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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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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_____________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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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行政处罚决定书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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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说明理由的介质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搭建在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范文,大家来看看吧。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获,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至案发,因证据不充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干告〔20xx〕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企业食堂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4月19日已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可提供健康证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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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行政强制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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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____________ (系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建筑物处,建筑面积平方米。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于年月日前对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执行强制拆除。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铁岭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xx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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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行政许可决定书范本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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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认定,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____事项,已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现决定,准予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你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____________(自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生效)。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印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申请经办人__(签名) 机关办理人__(签名)

送达人______(签名) 被送达人____(签名)

送达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机关办理人、存根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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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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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正府行复决〔20xx〕4 号

申请人:

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

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xx 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申请人称:20xx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骗,因好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一时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被申请人答复称: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的申请人抓获,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报警人称申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后,经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请人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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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土地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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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长。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_______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__________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______________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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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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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仲)决字【20xx】第1168号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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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范文类型:决定,通知,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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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安监管案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 ______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个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__________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政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双联复写:第一联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拟被处罚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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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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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

建工商处字„20xx‟75号

当事人:陈维柱,男,现年36岁,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编号:4228227,家住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奇洋坝三组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2822600076510。经营范围及方式:)、卷烟零售百货;经营期限: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20xx年8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本县业州镇解放路1号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发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在检查当日由谢昌文、唐宝成填写了《立案审批表》,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并指定由谢昌文(执法证号1728220xx1)、唐宝成办理。经查:你称在其经营门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时,有人于20xx年6月份给你上门推销商标标识为“哈德门”(盖)共计10条(进价28.00元/条销价:45.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4条另5包),“红金龙”(盖)共计10条(进价25.00元/条销价:36.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2条另5包),“软中华”(盖)共计1条(进价500.00元/条,销价:600.00元/条)。本局于20xx年8月2号给你依法下发了《提交证据通知书》,限你于20xx年8月3号前给本局提供你购进上述卷烟有效的购货发票、给你推销上述卷烟上线的具体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给本局提供上述第 2 页共 2 页证据,故你的非法所得也无法准确计算;本局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上述卷烟你不是从本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你销售的上述卷烟系你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属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经营行为。综上所述,你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1.罚款20xx.00元。2.责令你停业整顿七天。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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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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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xx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获,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至案发,因证据不充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干告〔20xx〕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企业食堂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4月19日已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可提供健康证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1-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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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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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____劳____监字(____)年____号

处罚人:1.受罚人是个人的,此栏应写明受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2.受罚人为单位的,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违法事实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已违反______决定给予下列处罚: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______。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申请复议;也可以在______日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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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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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xx省xx市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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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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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师范学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院长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

被申请人:xx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泉丰环费字[20xx]0000)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xx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我局本着查明事实、化解矛盾的原则,主动沟通、积极协调,行政复议问题得到解决。

申请人于20xx年7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xx市环保局

20xx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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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无证驾驶行政拘留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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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行初字第___号

原告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__(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________不服________(行政机关名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________________(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__(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________撤回起诉。”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________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________(准许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撤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________

审判员 ________

审判员 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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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无证驾驶行政拘留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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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于无证驾驶行政拘留决定书范文为:_________________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罚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局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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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7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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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在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联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所在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险峰,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晶,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号),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转送本机关受理)一案,本机关业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哈建招字〔20xx〕8号《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至多只能确认文书格式不规范,而不宜撤销内容);2.如果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请求就因此导致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国家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信赖,已经履行完毕了与案外人的招投标行为,而且工程涉及的住宅已经基本销售完毕,撤销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还可能影响到已经生效的判决,必然造成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还可能影响到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办理房屋产权等民事权利的实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滥用职权,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哈建招字〔20xx〕8号《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复印件;证据2、华侨公司与理想公司的和解协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xx黑监民监字第213号)、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复印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哈民一初字第42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黑民一终字第262号);证据3、华侨公司与理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关于对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宅工程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进行更正的说明》。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撤销该直接发包通知书,并不等于撤销了华侨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2.直接发包通知书”中所列表格中的工程信息,均为华侨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自行填报并经双方签章确认,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不因被申请人撤销该通知而失效,也不因被申请人撤销该通知而否定其存在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人撤销“通知”,并没有撤销建设、施工单位签章达成的一致书面协议;3.华侨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到被申请人处备案时提供的工程造价,只是暂定价格,不是双方结算价格。至于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签订合同的效力,与工程直接发包是否备案没有关联,无论是否备案,应招标而不招标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合同效力由法院确定,但与行政机关是否给与工程直接发包备案无关;4.被申请人撤销“直接发包通知书”行为,只是按照市执法监督局的要求,对华侨公司直接发包行为不予备案,不予备案行为并不能否定华侨公司和理想建筑公司就该工程呈报的签章确认的相关工程信息,无论是否予以备案,建设、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工程名称、规模、结构、造价、工程项目班子人员等”是事实存在的;5.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后(计划、土地、规划、建设审批),建审手续可以补办,不存在不能办理房产证问题;6.《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违反招标法规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必须给予签发名称为《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文书;7.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是按照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由被申请人发文实施的,并由被申请人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依法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华侨公司没有必要申请撤销哈建招字〔20xx〕8号文件。

被申请人就其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立案通知书;证据2.关于规划街-绝缘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见的报告、关于规划街-绝缘街住宅工程违法发包处理情况的说明、关于对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宅工程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进行更正的说明;证据3.关于对20xx30012-20xx30017号《直接发包通知书》整改意见的请示、《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4.行政处罚卷宗。

经审查,本机关认定以下事实: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为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规划街住宅工程下达了题为《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编号20xx30012— 20xx30017)的文书,文书内容为:“经调查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宅工程未经招投标已施工,工程形象已达主体工程平口。鉴于上述情况,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其行为进行处罚,我办予以备案。”该文书还登记了建设、施工双方提供的工程规模、造价等相关信息(其中:20xx30016号文书,由理想建筑工程公司和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提供的规划街—绝缘街E栋工程,建筑规模为:14166㎡;工程造价为:934.96万元;项目经理为:贺庆;技术负责人为:冯玉宝;工长为:杨成玉;理想建筑工程公司和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均对其自身提交的以上工程信息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20xx年6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被申请人下达了立案通知书,提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公司投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违法发放《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执法监督局进行立案调查。经复查,20xx30012— 20xx30017号《直接发包通知书》存在标题和内容不一致问题,文书内容不是批准工程发包通知,而是针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违法直接承发包工程提出的备案意见,作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违法发包行为在处罚后提出具体备案意见,属于履行职责行为,但该文书确实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直接发包通知书》中所登记的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等工程信息资料,均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申报,其真实性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经核查后被申请人就此情况于20xx年6月19日向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提交了《关于对规划街—绝缘街住宅工程违法发包处理情况的说明》,20xx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向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交了《关于规划街—绝缘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见的报告》,提出将对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规划街住宅工程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按照规范文书格式进行更正,并于20xx年8月29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宅工程的进行更正的说明》,内容为“对编号为20xx30012— 20xx30017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进行更正,文书题目更正为《执法意见书》。”但是,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坚持认为被申请人为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下发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缺少法律依据,要求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按照市行政执法监督局的要求,于20xx年9月17日作出了《关于撤销20xx30012 —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号)具体行政行为,并于20xx年9月20日将《通知》送达黑龙江省华侨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同时抄报市行政执法监督局。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申请转送本机关,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号)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影响直接发包通知书中经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加盖公章认定的工程名称、规模、结构、造价、工程项目班子人员等内容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20xx30012-20xx30017号施工直接发包通知书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号)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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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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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重庆药业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当事人: 重庆医药有限公司

住 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对当事人与其他别嘌醇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价格协商、分割销售市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重庆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北京中燃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负责制剂销售的副总经理兼任重庆总经理,重庆财务副总经理兼任重庆财务负责人,两家公司属于关联企业。重庆生产原料药别嘌醇及制剂别嘌醇片,自20xx年起**品牌别嘌醇片由重庆开票对外销售,重庆、重庆别嘌醇片销售管理工作由同一人负责。在本案别嘌醇片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过程中,重庆、重庆决策、行为具有一致性,在垄断协议中共同代表销售**品牌别嘌醇片的一方,且两家公司的别嘌醇片销售额基本重合,因此是本案垄断协议的共同行为人。

别嘌醇片是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别嘌醇制剂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别嘌醇片还列入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价格低廉,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全国获得别嘌醇片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有15家,20xx年至20xx年实际有7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20xx年以来实际只有重庆、上海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合)、世贸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世贸)3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

现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在销售别嘌醇片过程中,存在以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从法律主体看,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其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江苏世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要理由如下:从性能、功效、药品成分等因素比较,、世贸三大品牌别嘌醇片均属于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原料药成分相同,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构成了直接竞争关系。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作为生产销售三个不同品牌别嘌醇片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xx年4月以来,当事人与上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对销售包装规格为0.1克×100片/瓶的别嘌醇片进行协商,达成了上涨销售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20xx年4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江苏世贸在上海召开市场运行会议,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是统一上涨别嘌醇片价格。三方协商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提到每瓶不低于18元,投标价格不低于20元。二是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三方协商划分了销售区域,其中当事人负责川渝、广东、云南、山东、安徽、陕甘宁、新疆、西藏、内蒙古;上海联合负责上海、浙江、京津、河南、河北、海南、广西、江西、山西;江苏世贸负责江苏、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吉林、辽宁、黑龙江。会议还协商调整了别嘌醇原料药价格。重庆同意向江苏世贸、上海联合供应别嘌醇原料药,价格由每公斤240元左右调整到500元。

20xx年6月上海联合与商丘签订别嘌醇片独家经销合同后,商丘也与上海联合一起加入了协商会议。

20xx年7月18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盐城开会。会议主要讨论各家公司别嘌醇片的销售价格和市场运行情况,同时要求各家公司销售别嘌醇片的区域不要超过上次会议所划分的市场范围,不要低于约定价格进行销售。

20xx年12月5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上海开会,通过会议协商,决定将别嘌醇片价格上调至每瓶23.8元,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20xx年4月22日,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在上海召开会议,对别嘌醇片销售继续达成三点约定:一是划分三方区域。继续强调三方销售区域的划分,划分范围与20xx年4月1日第一次会议确定的范围相同。二是约定招投标工作。合作三方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招投标,不得到其它区域投标或议价。三是统一出厂开票价格。对列入基本药物的省份,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每瓶23.8元;对列为低价药的省份,不得低于每瓶50元。同时强调,如违反约定,重庆将取消合作并不予供应原料药。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别嘌醇片垄断协议

(一)当事人依照协议提高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当事人对外销售别嘌醇片的均价,20xx年每瓶为5.9元,20xx年为5.7元,20xx年4月至12月提高到每瓶8.08元,20xx年1月至9月提高到9.09元,同时通过经销协议限定经销商销售**品牌的别嘌醇片价格自20xx年4月起不得低于18元,20xx年起不得低于23.8元。20xx年以来当事人在相关省的别嘌醇片中标价格分别为23.6元、27.4元和30.75元。尽管当事人出厂价格没有直接达到18元和23.8元,但是对经销商进行转售价格限制,要求经销商价格提高到本案垄断协议决定的价格,就是为了实施当事人与上海联合及商丘、江苏世贸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与当事人直接执行垄断协议价格的效果相比,同样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推高了别嘌醇片的终端销售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二)当事人按照垄断协议分割的市场范围销售别嘌醇片。当事人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的别嘌醇片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基本实施了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对于其他企业具体销售人员超出划定区域销售别嘌醇片的行为,当事人在公司层面进行了协调处理。比如,根据协议,安徽、云南市场划归当事人,20xx年7月,江苏世贸有一批别嘌醇片销售到(略),当事人提出反对,后来由江苏世贸把这批货按照原价收回;20xx年5月,江苏世贸有一批产品销售到(略),当事人销售人员报请公司与江苏世贸(略)进行联系,要求江苏世贸停止销售,并将在(略)地区的库存全部收回,否则将停止原料药供应。

另查明,当事人上一年度别嘌醇片销售额为2256.58万元。

以上事实有会议情况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业务函件、别嘌醇片经销合同、别嘌醇片销售记录、财务数据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20xx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只有重庆、上海联合、江苏世贸生产别嘌醇片,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的市场竞争,对20xx年4月以来别嘌醇片价格上涨具有重要影响,增加了广大高尿酸血症和痛风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本机关认为,本案垄断协议涉及上涨价格、分割销售市场两种行为,性质较为严重,持续时间为一年半,排除、限制别嘌醇片市场竞争的程度较深。同时,当事人自20xx年7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独家生产供应别嘌醇原料药,本案其他两家生产别嘌醇片的企业在原料药供应方面严重依赖当事人,当事人在别嘌醇片垄断协议的达成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不能积极配合,在调查初期否认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当事人20xx年度别嘌醇片对外销售额2256.58万元8%的罚款,计180.5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万伍仟贰百元整)。其中,重庆销售额为2108.67万元,罚款计168.6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陆仟九百元整);扣除重庆销售额后,重庆销售额为147.91万元,罚款计11.83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三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xx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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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行政强制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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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内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此文书。 如复议已经改变先前的行政处罚内容,此文书的落款应该是复议机关的名称] 案号:( ) 交[决或复]执[ ]号 :(当事人)你(单位)因 (案 由) 一案,违反了 (行政处罚理由) 的规定,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做出了 (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于 年 月 日审理完毕。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 月日送达。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 字第 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时间、地点、方法、方式、程序等 2、 (根据不同情况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如:你单位对本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复议完毕且已经送达复议决定书的,写明在送达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当事人(或代表人签字): 职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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