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
一、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
场归难侨职工集资楼工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吴圩段26号大院内,项目造价318、8万元,总建筑面积3009、552平方米,结构形式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6层,建筑总高度为17、15米,室内外高差300mm。建筑结构类别为三类,抗震设防烈度六度,建筑合理使用年限50年,防水等级为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我司已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屋面分部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建筑电气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均符合要求,已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初验条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余下个别细部收尾工作初验后由建设及监理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我司按要求整改完毕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建设及监理单位。
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我司已编制完成场归难侨职工集资楼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草稿),工程竣工验收初验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参加,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各参建单位验收结束后编制相应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必须资料。
四、建议验收时间和地点: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场归难侨职工集资楼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工作建议拟定于20xx年3月20日下午三点进行,验收地点:场总厂区。
综上所述,场归难侨职工集资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初验条件,恳请贵单位安排验收。
x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
x年xx月xx日
篇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_验收报告_网
竣工验收因各行业特点不同,具体标准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生产性项目的竣工标准主要是: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的主要设备、配套设备均已建成安装配套,经联 动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具有正常生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的条件;职工宿舍、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以及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建设 项目基本符合上述要求,仅少数次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暂时不能解决,只要对近期生产影响不大而主管部门又确定了具体解决办法,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非生产性项目的竣工标准主要是:工程项目按合同和设计图纸规定全部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经检查评定符合要求;建筑设备经过试验能满足使用要求。
单位工程名称_____
建筑面积_____
结构类型、层数_____
施工单位名称_____勘察单位名称_____设计单位名称_____监理单位名称_____
工程报建时间_____
开工日期__年__月__日
工程造价_____
工程概况:
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概况表》所需反映的情况外,尚需反映室内及外墙装饰要求、屋面防水构造形式。住宅工程需反映达到的装饰标准及安装要求。
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验收组发表意见,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签名。
我单位于__年__月__日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档案馆等有关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对本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内容:
1、由竣工验收报告范文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篇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工程完成情况:
XX县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XX年XX月开工建设,XX年XX月底全面竣工,历时XX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X年XX月XX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项目部
X年XX月XX日
篇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例
工程名称: 板桥农贸市场03幢
建设单位: 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雨花台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板桥农贸市场03栋 工程地址 板桥镇
结构类型 框架剪力墙 层次
地下一层
地上一层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x年x月x日 验收日期x年x月x日
验收情况及内容
1、 资料齐全、五大责任主体到齐参加竣工验收,业主主持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汇报工程开工来有关情况。
2、 部分房间净高尺寸有误差。(已重新复查调整)
3、 对公共部位出现维修应按要求修复到位。
4、 局部墙面有空鼓。
5、 设计、勘察、工程基础、主体、保温节能符合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对勘察情况的评价 工程地基土情况与勘察报告勘察结果相符,所提供的技术数据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对设计情况的评价 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对监理情况的评价
1、项目监理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2、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主体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4、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对施工情况的评价
1、 该工程基础、主体、装饰、保温节能均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2、 工程所有材料全部实行合格证并复检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3、 工程资料管理符合文件及相关规定。
4、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及施工程序基本符合要求。
5、 安全生产管理符合要求,未发生安全事故。
验收情况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质量保证措施有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正常,确保了工程质量达到良好的效果,工程质量总体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篇5:202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_验收报告_网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决定工程能否备案的关键材料,它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供了可靠依据和质量保证。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20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
一、 工程完成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定总投资1006万元,其中:国债资金投资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06万元。该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为:①、大坝前坝坡1563高程以上改为浆砌块石,加固上游坝坡,在大坝左坝肩心墙与溢洪道右侧墙接触面的齿墙后增设一道砼防渗墙;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③、更换弧形工作门及平板检修门,更换弧门启闭机;④、加固改造上坝及进库公路;⑤、增设大坝观测设施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工程于20xx年5月31日开工建设,20xx年6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3个月,除险加固工程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坝前坝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坝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护坡及3.2公里的沥青路面铺设,以及公路桥1座,过洪涵洞6座;完成输水泄洪洞事故门、工作门、启闭设备制安工程;完成大坝自动化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其它工程等,由于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大坝砼防渗墙工程未能完成和坝体渗流水位测量仪未安装,其余主体工程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该工程共完成投资额915.24万元(不包括待验费20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8.39万m3,土石方回填2.02万m3,浆砌石1.16万m3,砼0.15万m3,耗用水泥1782T,钢筋(钢材)40.54T,木材11.26 m3,沥青93.70 m3,劳动工日5.69个工日。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虽然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使个别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竣工审计。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市水利基本建设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试运行中,工程能正常运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已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均已编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报告”。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省水利厅、**市水电局、财政局、计划局、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及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的步骤
1、盘点各种项目用户与装修公司共同按装修工程合同及工程变更签证单上所列的装修项目进行逐项逐件清点,看所列项目内容是否全部完工,没有彻底完工的项目则不予验收。主要装修项目,如墙面、地面、门窗等未彻底完工者,则应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2、 检查装修质量先检查材料品种、规格等,再仔细察看外观质量,然后用检验工具量测偏差值。对照相应装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判定该项目是否达到要求,合格者方能验收。各项目所用材料品种、规格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者必须返工重做。外观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双方可商议进行修整或局部返工。检查中凡超过规定偏差值的检查点数不超过总检查点数项目的30%,应判定为合格,可以验收;若超过30%者,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应加以修整或局部返工,然后验收。
3、 签署竣工验收单双方根据各装修项目的检查结果,逐项填写竣工验收单。其内容包括装修项目名称、工程量及质量评定。在竣工验收单中“评定为不合格项目的处理办法”一栏应由双方商议决定,注明装修公司应负责修整或返工重做;对于难以修整或返工而造成永久缺陷者,装修公司应负责赔偿。
4、 收回余料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用户应将自购材料的余料点清收回,以备日后装修出现损坏时修补使用。对于有保存期限的材料,业主如不愿保存可与装修公司商议折价处理,也可另行处理
篇6:工程竣工验收初验申请报告范文
一、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
场归难侨职工集资楼工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吴圩段26号大院内,项目造价318、8万元,总建筑面积3009、552平方米,结构形式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6层,建筑总高度为17、15米,室内外高差300mm。建筑结构类别为三类,抗震设防烈度六度,建筑合理使用年限50年,防水等级为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我司已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屋面分部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建筑电气分部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均符合要求,已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初验条件。余下个别细部收尾工作初验后由建设及监理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我司按要求整改完毕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建设及监理单位。
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我司已编制完成场归难侨职工集资楼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草稿),工程竣工验收初验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参加,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各参建单位验收结束后编制相应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必须资料。
四、建议验收时间和地点: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场归难侨职工集资楼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工作建议拟定于20xx年3月20日下午三点进行,验收地点:场总厂区。
综上所述,场归难侨职工集资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初验条件,恳请贵单位安排验收。
X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
X年XX月XX日
篇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广东省建设厅制
填 写 说 明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向备案机关提交.
2.填写要求内容认真,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
各持一份.
一.工程概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
层 数
地上: 层
地下: 层
施工许可证号
监理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
验收日期
监督单位
监督编号
建设单位
资质证号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总包单位
承建单位
(土建)
承建单位
(设备安装)
承建单位
(装修)
监理单位
施工图
审查单位
二. 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情况
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工程特点,下设若干个专家组.
1,验收组
组 长
副 组 长
篇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本_申请报告_网
一、 工程完成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定总投资1006万元,其中:国债资金投资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06万元。该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为:
①、大坝前坝坡1563高程以上改为浆砌块石,加固上游坝坡,在大坝左坝肩心墙与溢洪道右侧墙接触面的齿墙后增设一道砼防渗墙;
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
③、更换弧形工作门及平板检修门,更换弧门启闭机;
④、加固改造上坝及进库公路;
⑤、增设大坝观测设施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工程于XX年5月31日开工建设,XX年6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3个月,除险加固工程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坝前坝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坝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护坡及3.2公里的沥青路面铺设,以及公路桥1座,过洪涵洞6座;完成输水泄洪洞事故门、工作门、启闭设备制安工程;完成大坝自动化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其它工程等,目前,由于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大坝砼防渗墙工程未能完成和坝体渗流水位测量仪未安装,其余主体工程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该工程共完成投资额915.24万元(不包括待验费20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8.39万m3 ,土石方回填2.02万m3,浆砌石1.16万m3,砼0.15万m3,耗用水泥1782t,钢筋(钢材)40.54t,木材11.26 m3,沥青93.70 m3,劳动工日5.69个工日。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虽然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使个别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竣工审计。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市水利基本建设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试运行中,工程能正常运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目前已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均已编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报告”。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XX年 月 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省水利厅、**市水电局、财政局、计划局、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及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篇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_申请报告_网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一
质监站:
x项目于xx年xx月xx日开工,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合同及设计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强制条例,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准备齐全,具备验收条件,特申请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 :
xx年xx月xx日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二
一、 工程完成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定总投资1006万元,其中:国债资金投资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06万元。该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为:
①、大坝前坝坡1563高程以上改为浆砌块石,加固上游坝坡,在大坝左坝肩心墙与溢洪道右侧墙接触面的齿墙后增设一道砼防渗墙;
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
③、更换弧形工作门及平板检修门,更换弧门启闭机;
④、加固改造上坝及进库公路;
⑤、增设大坝观测设施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工程于XX年5月31日开工建设,XX年6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3个月,除险加固工程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坝前坝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坝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护坡及3.2公里的沥青路面铺设,以及公路桥1座,过洪涵洞6座;完成输水泄洪洞事故门、工作门、启闭设备制安工程;完成大坝自动化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其它工程等,目前,由于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大坝砼防渗墙工程未能完成和坝体渗流水位测量仪未安装,其余主体工程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该工程共完成投资额915.24万元(不包括待验费20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8.39万m3 ,土石方回填2.02万m3,浆砌石1.16万m3,砼0.15万m3,耗用水泥1782t,钢筋(钢材)40.54t,木材11.26 m3,沥青93.70 m3,劳动工日5.69个工日。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虽然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使个别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竣工审计。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市水利基本建设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试运行中,工程能正常运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目前已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均已编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报告”。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XX年 月 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省水利厅、**市水电局、财政局、计划局、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及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篇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_验收报告_网
一、工程概况
委员会业务评审楼扩建工程位于海淀区号,具体地址边界为:北临路,南临路,东临双清路,西临城铁13号线及京包铁路。建设占地2683.645㎡,建筑面积11130平方米,人防地下室所处地下一层,面积707平方米,平时用途为汽车库,战时用途为物资库。
工程建设投资单位是国家委员会,勘察单位是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是北京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管理单位是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
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该人防工程于20xx年8月16日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20xx年8月24日通过了国管局人防办的设计审核及施工图设计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xx规建字05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200x]建施字0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北京市质量监督站海淀站注册,监督注册号 京建质字(20xx)第05号,工程于20xx年6月20日开工,竣工日期为20xx年12月15日。
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进行了招投标,最终确定工程监理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工程总承包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已审批的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发生变更文件,工程严格按施工图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管理和监督制度,较好地执行了基本建设程序。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评价
本人防工程较好地执行了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勘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对工程的岩土、验槽和检验基底土质等工作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了勘察工作,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达到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设计工作按照北京市民防局审查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全面、系统、完整的设计,符合国家设计规范,满足了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人防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以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在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生产,以及施工资料等方面达到了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工程监理比较严格地执行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程》,对工程施工进行了全过程监理,重点在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三方面实行了严格监督管理,较好地履行了工程监理职责,确保了人防工程按期交工,工程质量达到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四、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及验收程序组织形式和内容
人防工程于20xx年7月2日开工至20xx年12月10日竣工,历经378天。工程按照建设部有关人防工程验收规定,于20xx年12月14日由建设投资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
1. 建设投资单位:王 武 杨
2. 管理单位:
3. 勘察单位:
4. 设计单位:王
5. 监理单位:金 程 李 李
6. 施工单位:徐 景 邢 杨 马
工程竣工验收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1、完成人防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人防工程质量;
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了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国家委员会业务评审楼扩建人防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强制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人防口部、防护设备设施、防护门、密闭门、人防工程出入口及给水、排水、通风、电气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查符合要求,观感质量符合要求,综合质量达到验收标准,一致同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为合格。
建设(或投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篇1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网
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制定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授予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或组织的荣誉。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根据《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丰收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丰收奖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标,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与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鼓励农技推广人才扎根基层,服务生产一线,鼓励农业技术研究、教育、推广队伍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不断探索农技推广新模式,提高农技推广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三种奖项。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按丰收奖一、二、三等奖对待,贡献奖和合作奖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丰收奖每三年评一次。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丰收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丰收奖的决策管理机构,设在农业部,负责制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奖励委员会由农业部部领导、相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农业科技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业部部属三院、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申报丰收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是丰收奖在地方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牵头成立,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省级评审小组由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以及行政管理的专家代表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专家不得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和学科平衡。
第九条 丰收奖评审专家组是丰收奖的执行评审机构,由奖励办公室组建,负责对全国经过初评后推荐的丰收奖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和人选、团队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第十条 奖励范围:国家、地方财政资助或个人、社团自行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第十一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与国内同类先进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显著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重大进步,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近3年内(以申报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其中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和加工品,须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许可证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加工批准文件的彩色复印件;
(三)具有近三年的成果应用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推广应用单位(盖章)、推广应用起止时间、近三年的经济效益(包括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年增收节支总额,单位:万元)以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发明成果应附有专利证书复印件;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附有品种审定(鉴定)证书复印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有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3.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应附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附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5.兽药(生物兽药)应附有新兽药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密成果应附有同级涉密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1.不超过25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2.须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并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3.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二)主要完成单位
1.不超过8个;
2.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须是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主持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自行组织推广的项目成果须是所在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
(五)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六)经济效益报告。经济效益由申报单位自行计算,须填写主要参数,注明使用价格,并说明详细计算过程。产量数据、推广面积、市场价格等须标明统计部门名称,附有测产验收数据;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材料,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奖项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奖项进行复核。具体评审办法:专家组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项目进行差额评审,未评选上一、二等奖的项目直接列入三等奖,且置顶排序,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经专家组复核后进行末位淘汰。
(六)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第十九条 奖励范围: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
第二十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乡镇(或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量的60%以上。
第二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科研、教学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以下5条标准须同时具备。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促进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须具备上述5项评审标准中的任意3项。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须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并具备第3、4项之一。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含)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农业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或行业的广泛认可;
2.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乡镇(含区片)站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县及县以下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1.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较高的技术示范水平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含)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曾经获得过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推荐表;
(二)基于评审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2)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出具原件,申报单位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2.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由申报人提供;
(2)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域)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4)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证明,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或领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7)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3.农业科技示范户
(1)初中以上学历和有关农民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连续5年(含)以上被确定为科技示范户,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且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连续3年(含)以上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且对推动农业产业化(领办农业合作化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6)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且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和推荐来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范围: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
第二十八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二十九条 评审标准: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四)带动当地某项产业快速发展,并形成主导产业,创立品牌或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
第三十条 申报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少于3个;
(三)每个合作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三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三)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四)工作总结;
(五)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送达异议双方后,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如省级农业厅(委、局)或部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该申报成果仍存在非实质性异议,奖励办公室将取消该申报成果的评奖资格,不再进行递补评选,并视情况核减相关上报部门下一轮丰收奖的申报名额。
第四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丰收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_验收报告_网
单位工程名称: 如实填写
建设单位名称: 如实填写
竣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金溪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心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名称 如实填写
建 筑 面 积 如实填写 结构类型、层数 如实填写
施工单位名称 如实填写
勘察单位名称 如实填写
设计单位名称 如实填写
监理单位名称 如实填写
工程报建时间 开工 日期 年 月 日
工 程 造 价 如实填写
工程概况:
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概况表》所需反映的情况外,尚需反映室内及外墙装饰要求、屋面防水构造形式。住宅工程需反映达到的装饰标准及安装要求。
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验收组发表意见,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签名。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档案馆等有关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对本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内容:
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以下(3)~(8)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竣工验收组织:
(一)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主持验收会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组,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二)施工单位介绍施工情况;
(三)监理单位介绍监理情况;
(四)各验收专业组核查质保资料,并到场检查;
(五)各验收专业组总结发言,建设单位做好记录
竣工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江西省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对勘察单位评价:
参加地基验收;
参加基础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出具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对设计单位评价:
参加地基验槽;
参加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出具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对施工单位评价: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符合要求;
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有审批并执行;
施工现场配置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按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工序,部位,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符合要求;
及时对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收集,整理了完整的质保资料;
对监理单位评价: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符合要求;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编制,审批;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核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实施见证取样制度;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并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组织工序,部位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
收集整理完整的监理资料;
出具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开工前(开工后补)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
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
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质量等级:合格
1、完成了设计和合同内容、质量验收符合要求,同意验收。项目负责人:
2、按勘察报告进行设计、施工。勘察负责人:
3、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施工,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项目负责人:
4、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自评达到优良等级。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5、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优良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
6、工程档案资料基本齐全。城建档案馆: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本工程已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使用。
注:结论为: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
竣工验收组人员签字
验收组职务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技术职称 签名
验收组组长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副 组 长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验收组
成员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
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建设单位对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篇13: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XX市水务局:
金堂县20xx年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根据省水利厅川水函【20xx】130号文关于《成都市20xx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饮水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工程于20xx年5月26日动工,20xx年1月30日竣工,完成了栖贤乡、五凤镇、竹篙镇、又新镇4个乡镇10个村、0、97万人、0、55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主要工程内容有:打深机井3口,建泵站4处,建供水池5口共713立方米,新建管理房4处461、22平方米,泵房4处30、45平方米,架输电线路0、95公里,铺设PE管、PVC-U管道77、0252公里。完成总投资275、0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14、00万元,市上配套资金48、50万元,地方及群众自筹12、55万元。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任务,按要求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现申请省、市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对我县农村饮水工程予以竣工验收,以便交付工程单位正常使用,发挥工程良好效益。
妥否,请批示!
申请单位:
X年XX月XX日
篇1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_申请报告_网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范文
xx市水务局:
金堂县XX年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根据省水利厅川水函[]130号文关于《成都市XX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饮水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工程于XX年5月26日动工,XX年1月30日竣工,完成了栖贤乡、五凤镇、竹篙镇、又新镇4个乡镇 10个村、0.97万人、0.55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主要工程内容有:打深机井3口,建泵站4处,建供水池5口共713立方米,新建管理房4处461.22平方米,泵房4处30.45平方米,架输电线路0.95公里,铺设pe管、pvc-u管道77.0252公里。完成总投资275.0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214.00万元,市上配套资金48.50万元,地方及群众自筹12.55万元。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任务,按要求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现申请省、市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对我县农村饮水工程予以竣工验收,以便交付工程单位正常使用,发挥工程良好效益。
妥否,请批示!
申请单位:
xx年xx月xx日
篇15:商住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_自查报告_网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xx市花园临街改造建设工程于XX年10月29日开工,XX年元月10日竣工。
本工程的顺利完成与各位领导和专家长期以来对我们的关心和指导是分不开的,也感谢建设、设计、勘察和监理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因此,首先向各位领导i、专家和有关部门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参加本工程的竣工验收;下面将本工程施工情况向大家进行汇报。
一、工程概况:
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造商住楼位于xx市xx区路;本公司由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xx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本工程由陕西华瑞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勘察;陕西正方圆监理公司监理,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和质量监督。
本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5238.93平方米。建筑耐火等级为ⅱ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本工程框架部分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为c30,基础采用大开挖,承台基础与发板基础混凝土标号为c30.
二、质量控制:
1、项目管理人员认真熟悉图纸,学习规范,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按图纸和规范施工。
2、严格控制材料采购及入场,确保进场材料符合质量和施工要求,以及各种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3、现场搅拌的混凝土,使用电子称计量,保证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钢筋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钢筋的绑扎、连接均按照施工图的要求进行绑扎和安装。
4、砌体的施工严格控制砂浆饱满度、垂直度、平整度、标高等技术指标,确保砌体质量。
5、对于工程验收中的重点部位,严格执行三检制度。
三、工程施工及资料情况:
本工程施工按照流水作业的原则进行施工,工程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报验。
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
基础分部工程检验批39个;主体分部检验批97个;装饰分部工程检验批56个;电气部分工程检验批55个;
给水、排水及采暖部分工程检验批30个;屋面分部工程检验批12个;外墙保温分部工程检验批4个;控制资料83个;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34份。
本工程在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从开工至竣工一直都很重视,严管严抓。毫不放松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在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和现场监理、建设单位的严格把关要求下,才有了本工程的顺利竣工。
本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工程控制,安全和功能检查报告齐全,并经监理验收合格,自评质量等级为合格。
谢谢各位!
xx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篇1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_验收报告_网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九如溪谷1.3期26#楼
建设单位:沈阳zz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设厅_________ 制
建设单位:沈阳zz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法人: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结论意见
该工程已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土建、水暖、电气、通讯、有线、消防等工程的全部内容,而且各分部分项工程均满足设计要求,符合规范要求。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与工程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工程达到了竣工验收标准。
参建各方能按《条例》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一、基 本 情 况
工程名称
九如溪谷1.3期
工程地址
沈北新区蒲河新城人和街
施工单位
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辽宁经纬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东煤沈阳岩土工程公司
设计单位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设单位
沈阳zz棕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88*88
建筑面积 409.9(m2)
地上总高 7.812m
结构形式 砖混
层 数 地上 2 层 地下 层
合同约定 等级 质评 等级 合格
建筑物安全等级 二级
抗震设防烈度 7度
预算造价 25.82(万元)
竣工期支付工程款额度 85(%)
报建日期 合同工期 实际开竣工日期
工程简要内容和合同约定完成情况:
本工程由葫芦岛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建筑面积409.9m2,砖混结构,基础为;地上2层,给水工程采用塑料管,排水工程塑料管;采暖工程采用塑料管、地热;暖气片型号为国标TZY3-5-6型。电气照明、通讯、有线工程为PVC暗配管,管内穿线,进户门为白钢电子对讲门,窗为塑钢窗,外墙面采用文化石、外墙瓷砖、外墙涂料。防水层采用SBS卷材,本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符合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二、建设单位执行基建程序情况
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具体承办程序事项,基本建设文件,手续齐全。开工前办理了工程用地批件,计划任务书批件,工程规划许可证,环保批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审查,委托质量监督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后,组织各单位对工程进行总体验收,严格遵守基建程序。
三、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评价
1、勘察设计单位都具有相应的资质,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等勘察结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严格把关,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现场,施工中未发现擅自更改设计,偷工减料现象。
3、监理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承包合同实施管理。
4、工程检测中心能一丝不苟执行检测标准,真实准确地给予评定,为工程把住了质量关。
5、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能严格按分包合同施工。工程上使用的建筑材料均经检测合格,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白哦准。
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文件
本工程综合评定为合格工程。
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分别签署质量
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分别按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一致认定该工程为合格工程,满足了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建设工程前期资料齐全。
施工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监理档案资料齐全。
工程竣工验收当天,以上单位分别签署了竣工验收原始材料。
六、工程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本工程无需向备案部门提供的特殊资料。
七、竣工验收时间、内容和组织形式
本工程拟定于20xx年 月 日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邀请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蒲河新城分站、辽宁经纬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东煤沈阳岩土工程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首先由各家对工程在建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和工程竣工前的质量评价做一介绍,然后共同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检查,最后根据现场检查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主体资料及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对工程进行总的质量评定。
八、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无
报告编写说明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组,当形成统一验收意见后,在认为工程合格的基础上,综合各参建方的档案和报告内容按工程验收规定文件的提纲写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主要文件。
一、工程概况
1、结构型式:同工程竣工报告解释;
2、竣工期支付工程款额度:同工程竣工报告解释;
3、建筑物安全登记:按规范(GBJ7-89)2.0.1条划分为一、二、三级;
4、工程简要内容:对整个工程有一个较完整的概括性说明,如基础、主体结构构造、采暖卫生、燃气、通风空调、电梯、通讯、玻璃幕墙等。
二、建设单位执行基建程序情况
1、建设单位是否按: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水文地质勘察—编制设计文件—开工许可制—工程的阶段、总体验收等基建程序执行;
2、在每一程序中是否执行了具体的承办程序事项,如开工前办理工程用地批件,计划任务书批件、工程规划许可证、环保批件;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审查、委托质量监督以及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3在执行上述基建程序中,尚存在哪些问题。
三、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评价
1、对设计、勘察方质量评价(按条例第三章相关条文内容);
2、对施工方质量行为评价(按条例第四章相关条文内容);
3、对工程监理方质量行为评价(按条例第四章相关条文内容和合同分工);
4、对工程检测方质量行为评价(按双方合同职责分工);
5、对建设单位合法自行分包施工队伍质量行为评价(按条例第四章相关条文内容);
6、上述单位履行自身应负质量行为做得怎样?在履行合同中执行的怎样?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整改令中做的如何?受过那些奖励和惩处。
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文件
1、依据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内容,并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中的结论数据,及通过主体工程检测结果,确认本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和质量缺陷。
2、报告应附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纪录及检测部门出具的工程主体结构检测报告(不是每项工程均有);
3、单位工程使用功能相关部分质量认定结果。
五、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1、是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的三个报告和各方档案资料,在本报告中应给予说明和质量评估;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在会议中统一验收意见的签字书。
六、工程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是指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工程和工程特殊重要部位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2、如智能化房屋布线与功能检测、隔声防震动、防化学腐蚀、防辐射线、防电干扰、防尘、防毒、防爆、恒温、恒湿等成果测试资料;
3、用文字说出测试单位、资料名称、测试结论、测试报告作为本报告附件列后。
七、竣工验收时间、内容和组织形式:
1、验收时间、内容、组成人员、验收组织程序是怎样安排的?是否按原计划进行(指给监督部门的报告),有变动时其原因是什么?
2、验收会议中有哪些不同意见的争议?怎样统一的;
3、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织全过程有否不同意见。
八、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1、是指应提供的备案资料齐备程度和质量情况,如工程保修书、房屋开发的质量保证书、工程使用说明书及参验各单位发给的准用证件情况;
2、工程竣工期主体结构的变异情况等。
每条内容填写不下时均可加附页。
篇17: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_细则_网
建筑法实施细则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筑法实施细则: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关于如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要知道,在现代社会,一项工程的动工离不开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就像是高速公路上的汽车通行证,没有一个合法的施工许可证是不允许动工的。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过建筑工地相关的用地批准手续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项目必须要拿到相关的规划许可证
3、如果是需要拆迁的项目要时刻关注拆迁的进度
4、有施工必须要的图纸等资料
5、有相关的施工安全措施
6、建设的资金已经到位
关于额外情形应办理批准手续的: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来进行施工建设
2、在建设的过程中可能对道路或者管线等造成损坏的
3、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停水、停电等行为来继续进行建设的
4、需要爆破建筑物的
当出现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我们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去办理审批的手续。
建筑法中除了对工程本身的质量、安全、合法性有要求之外,对人事方面的要求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勘察单位等等,他们所参与人员要有合法的资质条件方可参与建设活动,当然了,这些资质条件也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他们只能在各自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篇18: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总结
一、工程概况二○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纬监理
中国黄金集团阳山金矿有限公司安坝里南探矿工程第三标段(一下简称“本工程”)是由中金集团阳山金矿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中国第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平硐开拓工程,我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公司荣幸参与其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本工程主巷设计断面规格有:
3.6m*3.3m、3.0m*3.0m,小探矿巷道设计断面规格为:2.0m*2.0m,本工程设计支护形式有:超前导管+钢拱架+网喷支护、钢筋混凝土支护、钢拱架+网喷支护和锚网喷支护,小探矿巷道采用局部木支架支护。目前已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承接范围的所有工程。
本工程完成主巷:987.898m,其中:双筋混凝土支护:98.1m,单筋混凝土支护:9m,超前导管+钢拱架+网喷支护:185.83m,钢拱架+网喷支护:464.629m,锚网喷支护:185.339m;完成小探矿巷道:510.6m,其中木支架支护428.8m。
二、监理组织机构
我公司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组建由总监理工程师郑亚鹏,副总监理工程师张海军、采矿监理工程师赵亮生,测量监理工程师黄仁锡,井建监理工程师王文斌、靳忠怀,土建监理员薛振平等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对本工程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项目监理组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坚持“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宗旨,以“认真、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实施监理,顺利完成了监理任务。
三、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最终由设计文件变为工程实体的关键时期,建设项目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针对本工程特点起草了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采用巡视、平行检验、旁站、指令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理工作,重视事前控制,狠抓过程控制;根据监理合同有关要求及监理细则、施工设计文件、监理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项目监理部对本工程进行了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工程开工
严把工程开工关,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资质,分级质量责任制及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确保组织措施到位,施工人员资质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审查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流程,技术力量,人员数量、设备及工器具配置。确保技术措施满足施工需要。
2、工程测量
严格控制工程测量,对坑口定位、巷道控制点、中心线、腰线、巷道方位、坡度进行复测,均控制在规范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3、进场材料/设备检验
严格执行进场设备及材料报验制度,不合格材料、设备不准进场使用。凡用于本工程的设备及材料,必须出具材料质量证明文件,需要复检的材料,均经现场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检具有检验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合格。本工程材料检验情况如下:水泥15批、砂子、石子各8批、钢筋18批,工字钢5批,钢管3批、速凝剂5批,锚固剂4批。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实验室复检报告齐全。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的基础上,向监理部报验,监理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同施工方质量检验员及有关人员一起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其中:基岩掘进隐蔽验收67批,钢筋安装隐蔽验收11批,钢拱架支护隐蔽验收40批,锚杆支护隐蔽验收9批,钢筋网支护隐蔽验收50批。各隐蔽验收批次均经验收合格。
5、分项工程检查验收
分项工程的验收按照检验批进行检查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其中:基岩掘进分项工程检验批67批,钢筋分项工程检验批11批,模板分项工程检验批11批,混凝土浇筑分项工程检验批11批,锚杆支护分项工程检验批9批,钢筋网支护分项工程检验批50批,喷射砼支护分项工程检验批45批,钢拱架超前导管支护项工程检验批17批,钢拱架支护项工程检验批24批。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均达到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6、分部工程检查验收
本部工程的验收是在所含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本工程所含的分部工程有:石门分部、岩脉分部、穿脉、2*2小探矿巷道,各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均经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四、单位工程预验收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检查验收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20xx年12月24日由我项目监理部组织该工程竣工预验收,对实体验收项目按照规范规定的抽检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其中:保证项目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基本项目中检查点合格率为79.5%,允许偏差项目中检查点合格率为71.7%,按照规范规定,本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合格。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观感质量评定为合格。本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
综上所述,中国黄金集团阳山金矿有限公司安坝里南探矿工程第三标段,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到位,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指定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合格,具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同意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公司阳山金矿项目监理部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篇19:2025年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_细则_网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xx〕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自评机构应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并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留存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应包括日常管理和阶段自评。日常管理是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动态自评,核查统计日常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并形成台账、记录。阶段自评是定期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检查评价,检查评价频率应不少于每月1次。
第十三条 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当月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自评机构每季度末月15日前,应将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本季度每月的自评报告报工程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基础、主体、装修阶段安全监督抽查时,应当同时对项目进行考评抽查(见附件2),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自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主体应适当增加日常考评抽查频次。
(一)不按期上报自评报告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签署审核意见或对建筑施工企业自评结果存在不同意见的;
(四)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评价分值低于70分的。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考评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件3)。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优良”等级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等级:
(一)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自评报告、自评结果和考评申请;
(四)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月自评结果均达到优良等级;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考评抽查分值均高于本地区项目考评主体当年划定的分数。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1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项目未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或施工许可手续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上报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2次及以上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考评主体抽查评定存在分值低于70分情况的;
(七)项目完工办理竣工手续前未及时申请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属于“优良”和“不合格”等级范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等级。
第二十六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应同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时,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上报的自评结果不一致时,应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能够反映近3年来承建项目的建筑业统计报表、承建工程台帐及工程所在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单位出具的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3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件4)。
第三十五条 企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3个等级。“优良”等级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3项以上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可考评为“优良”等级:
(一)企业近3年必须具有已竣工项目;
(二)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优良率超过50%且不得有不合格项目;
(三)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且每年自评结果均达到合格等级;
(四)企业或所承担的项目近3年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安全生产奖励4项以上或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安全生产奖励2项以上。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3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3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企业未按时上报自评结果或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自评或动态监管日常考评中出现过1次不合格;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属于“优良” 和“不合格”等级范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等级。
第三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竣工核定分值不得高于70分;考评优良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竣工核定分值。
第四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20: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房金发 [20xx] 9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xx]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办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单身借款人,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一)贷款当前逾期;
(二)贷记卡当前逾期;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七)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八)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九)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十)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
(十一)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业务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2、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3、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现抵押权。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包括的贷款类型分别简称为:(一)
商品房贷款;(二)存量房贷款;(三)房改房贷款;(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五)自建房贷款;(六)回迁房贷款;(七)互换产权房贷款;(八)置换房屋贷款。
其中: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坐落在部队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且该住房须为首次交易住房。
自建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个人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投资建造的住房。
回迁房是指国有土地上住房因国家、省、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迁,以回迁安置的方式,个人通过增加投资获得的住房,且原被拆迁住房无尚未还清贷款。
互换产权房是指购房人以互换方式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置换房是指购房人通过房屋置换方式购买的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抵押住房。
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查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办事处需实地考察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的楼栋主体工程已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合作协议》有效期2年。
协议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续签,续签有效期为1年。续签前,办事处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xx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的,中心需实地考察续签栋号的楼栋主体工程进度已完成封顶,审查续签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
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企业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楼栋及信息变更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办事处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个人住房贷款处审核申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与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中心可单方自行中止或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下同)、身份证(应处于有效期内,下同)、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下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下同);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加盖银行印章的退休工资流水及有效存折、户口簿原件(下同)。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警)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其中,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号或身份证号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下同)。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章,与借款人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组合贷款的,参照办理)。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代理公司收取,下同)、户籍图复制费(测绘部门收取,下同)、产权预告登记证及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收取,下同)等费用。他项权利登记费用由中心承担(下同)。
借款人自行办理(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由借款人先行垫付他项权利费用;办结后将交款凭据交给办事处,中心每月集中将借款人垫付的他项权利费用返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交中心保管。
4、放款:中心收到预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
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应为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印章的军队统一收款票据)、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
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
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贷款
借款人应能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担保,在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具体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购房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拆迁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回迁安置协议,回迁房投资代建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账户。
(七)互换产权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置换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
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
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手续转中心。
第六条 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结后,抵押人自行保管房屋产权证,中心保管他项权证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需由受托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房屋所有权房及房改房签订买卖合同、回迁房签订投资代建协议、互换房互换行为完成取得房屋产权证、置换房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双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最低贷款额为一万元。
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退休月工资及子女的可贷款期限等条件计算。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军(警)官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
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市本级单人45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28万元,双人47万元。
借款人累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在区域的最高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分别为:再次申请单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人及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包括已审批额度和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使用的贷款额度,下同)的差额;再次申请夫妻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与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再次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与其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且不超过父(母)子两个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合计与两个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
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但另一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额度与个人及家庭已贷额度的差额;另一方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的,执行上款规定。
曾申请双人贷款的,其中每人已使用贷款额度按该笔贷款已审批或发放金额的50%计算。
原为夫妻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变更借款人的,借款归属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该笔借款全额计入房屋归属人已使用贷款额度,借款额的50%计入另一方的已使用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两人以上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按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购房人占所购房屋价值的份额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房改房、回迁房、自建房除外)时,若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成数规定为前提,向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简称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联络单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原贷款包括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最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房龄指房屋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外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
倍。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展期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三个月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规定金额是指人民币五千元,
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以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20xx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xx
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购买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以上述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若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提供中心招标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
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原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的,不需公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生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二)抵押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抵押人变更办结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三)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变更后,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
办理程序参照抵押人变更办理程序。
(四)借款期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
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变更,需经借款人、抵押人到场签字并按捺指印。指印应为食指指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有贷款保险(担保)的,中心有权要求保险(担保)公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中心协助保险(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担保)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xx年1月31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xx]1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29号)、《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45号)、《个人房屋互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xx]3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大房金发[20xx]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