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思考_调研报告_网
今年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做大做强“药、水、游”三篇文章。面对新机遇、新形势,作为“绿色氧吧”的如何让旅游产业乘势而上、快步跟进,实现大发展?如何为经营绿色注入新的活力?结合××县情,谈几点肤浅的意见。
一、发展旅游产业是战略选择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旅游产业已成为世界性的“朝阳产业”,并且出现了大开发、大发展、大提高的强劲势头。它以其关联带动性强、就业容量大、投入产出高等显著特点,被经济人士称为西部开发的第一桶金。据有关资料显示,旅游产业每收入1元,就能带动相关产业增效4─8元,旅游产业每增加一个就业,就能间接为相关行业创造5个就业机会,其投入产出也是一般加工工业无法相比的。今年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把旅游产业作为“三大产业”之一做大做强,这充分说明旅游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发展旅游产业是顺应国际国内外潮流,立足资源优势,符合实际,壮大县域经济的战略选择。
1、优美的自然风光奠定了旅游产业发展的坚实基矗绿色森林植被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83%,是国家重点天然林保护区,有国家珍稀保护树种33种。中医药材质量上乘,无草不药,盛产中药材420余种,中医药文化积淀浓厚,是我国药文化发源中心之一。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全国规模最大的人工林麝驯养基地,盛产名贵中药麝香,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县内国家一级保护动物3种,二级22种。县域河网密布,沟壑纵横,水资源丰富,全县大小河溪2740余条,是我国“南水北调”工程中线调水水源重点保护区。境内地质构造奇特,有世界第一大“天生桥”,黄柏樘地穴深不见底,天坑峡峡谷幽深,溪水纵贯,是地质科考、旅游探险的最佳去处。山水风光巧夺天工,林海瀑布,草甸湿地,奇峰幽峡,飞禽走兽,珍木异草等自然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具有较高的开发价值和发展前景。
2、淳朴的民风异俗丰富了旅游产业发展的文化内涵。享有“一脚踏三时之称的鸡心岭,奇景繁多,民风淳朴,民俗各异,山野田园风情浓郁。“湖广移民”人文遗存众多,风土人情四方八杂,十里不同。大榆河外来棚户原始风貌至今保存完整,原始生活风情神秘古朴。海拔2917米的大巴山主峰化龙山位于县境西部,山地立体气候、森林植被垂直带谱显现,素有“物种基因库”、“野生动物乐园”之称,来此领略“一山有四季,五里不同天”的奇特自然景观。自古就是川陕鄂商业贸易和商贾客旅的重要通道,素有“陕西南大门”之称。
3、独特的区位优势带来了旅游产业发展的难逢机遇。地处黄河、长江两大经济文化带融汇区,北连西安安康,南接重庆三峡,东承神农、恩施,西启岚皋、平利,承南启北,连接东西,是西北地区进入长江大经济文化带的重要通道,也是中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大开发的战略结合部位,既是联接古都西安──安康瀛湖──大小三峡──神农架原始林区──恩施土家人文风情──张家界绿色旅游热线中的重要驿站,又是陕西绿色旅游的重要补充。独特的区位优势必将促进旅游资源优势更快地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4、完备的配套设施打造了旅游产业发展的良好平台。我县正在与邻县共筑省级公路网,着力建设新三峡陆路大通道。平镇公路二级路项目正在实施。针对公众休闲娱乐度假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推出了一些休闲度假、娱乐观光、自然野趣等旅游品,如“南江河漂流”、“野生动物观赏”、“农家乐”等。以宾馆饭店为主的旅游服务体系发展较快,上档次、有特色的宾馆饭店已发展到5家,床位数200多张,具备了一定的接待能力,宾馆星级创建达标正在有序进行;旅行社也正在加紧筹备组建,以生态旅游为特色的“农家乐”已建成26家,环境优雅,服务档次高,我县旅游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共3页,当前第1页123
更多相似范文
篇1:旅游口号
乐在其中,开心舒畅。
引领新潮流,随心一日游。
远离喧嚣,为心情放一天假。
留意头上景,当心脚下路。
纵行天下,志得意满。
爬出勇气。爬出健康。爬出快乐。
拓展文化知识,砥砺精神情操。
智慧旅游,让生活更精彩。
美妙旅程,知蝶相伴。
心之所向,行之所往。
阅一路景,拓一片天。
乐游开眼界,伴你行天下。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新的起点,新的高度。
安全牢记心间,旅游减少遗憾。
绿色健康行,快乐在进行。
风雅学子,友善之行。
因为年轻,所以有梦。
通过高频,解放自己。
风景在游览的路上,安全在你我的心中。
带着年轻的心去跋涉,让青春与大家同行。
高度是一种境界,攀登是一种追求。
尽览美景,逸游天下。
风景在路上,安全在车上。
安全出行,快乐旅游。
学好走好,一路美好。
悠闲一游,尽兴而归。
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篇2:关于旅游发言稿
今天,我有机会参与乡、乡、镇政府,告别引导会议在军事装备、和招募家族的代表在这里发言,感到非常激动和自豪。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所有新员工的父母乡镇,乡镇政府表示衷心的谢谢您对我们的家庭深深地关心!
“国家兴亡,命运,“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有许多“妈妈告诉他的儿子玩东方,妻子送朗战场”战争的。在和平时期,SongZi军队”仍然是我们应该做的责任。在旧中国,人们苦难的国家,其政治腐败——失败,原因是国家国防放松,军队不堪一击。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国力的指导下增加,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富裕。告诉我们财富在哪里,我更深深感到“不反对,不紧张的人”。中国的国防力量和力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尊严、人民幸福和社会的发展。
我的儿子和所有的新战士,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报名参军,现在已经光荣批准应征入伍,即将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他将加入其他员工,与当地政府和家乡人民的殷切期望和委托,在保卫祖国的神圣地位贡献自己的青春。这是我们的新员工父母的骄傲,也是整个小镇人们的荣耀。
人民军队是一个大学校,招聘,可以学习政治、军事和文化知识,学习很多生活的真理,学习很多学习在社会和家庭的东西。硬的营地生活,可以锻炼不屈不挠的意志和培养良好的军事素质,严格的纪律和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这是一生宝贵的财富,我们做父母的应该高兴。
孩子在军队之后,作为父母,我们将坚决认真好责任农田,妥善处理所有事务在家里,在什么情况下,遇到困难,尽量解决,不要冒充“家庭”,伸手在组织和当地领导人,要求,麻烦,坚决遵守规则,我们的军队,没有专业化,没有借口和理由,让孩子们回家,“模范家庭”。
最后,真诚地希望新员工同志们努力工作,刻苦训练后,早期的贡献的校友,报告对家乡人民与荣誉!
我的演讲结束,谢谢!
篇3:县旅游局2024年度上半年工作总结_半年工作总结_网
旅游局下属各股室:
XX年是旅游起步的关键之年。在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以及州旅游投资公司和州旅游局的鼎力支持下,经过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旅游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这将是旅游的重大突破。
一直以来,旅游不被看好。纵观周边德钦、香格里拉两县,旅游轰轰烈烈,已成为支柱产业,而旅游业经过十多年的打拼却毫无起色,这无疑给我们旅游工作者一个致命的打击。可喜的是,县委、县政府没有放弃把旅游业培育成支柱产业的信心和决心,在多方努力下,由州旅游投资公司投资的香格里拉滇金丝猴国家公园开工建设,同乐傈僳族山寨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这将成功地推动了旅游的发展。
一、积极配合,多方联动努力建设国家公园
香格里拉滇金丝猴国家公园是州政府确定的三大国家公园之一,是**县旅游业的龙头。到目前为止,香格里拉滇金丝猴国家公园累计到位资金2200万,累计完成投资3642万,后续工作主要是装修和绿化工作。
二、积极筹建星级宾馆
香格里拉滇金丝猴国家公园将拟定于今年“十一”对外开放。为配合好国家公园软件设施建设,在州旅游投资公司的支持下,拟在塔城建设一个四星级宾馆。目前,由县国土资源局、塔城镇政府及我局组建的协调领导小组已成立,并开始进行征地工作。
三、积极筹建香格里拉滇金丝猴国家公园经营公司
香格里拉滇金丝猴国家公园是我县旅游业的龙头,它的开放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全县旅游业的发展。由于国家公园建设体制不完善,曾多次更名。现州政府已批准“香格里拉”冠名。为此,便于管理和经营国家公园,州旅游投资公司和县委、政府一致决定由旅游局组建国家公园经营公司,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目前正积极组建公司,完善公司注册登记和更名工作。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特色旅游村
今年来,随着旅游产业的转型,乡村旅游逐渐成为都市游人追求的目标。在XX年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刘平副省长提出要在全省建设一批特色旅游村。在局领导的努力下,我县叶枝镇同乐傈僳族山寨列入其中。为把同乐特色旅游村建设得更好,提高同乐村软硬件设施,方便游客,多渠道筹集30万元资金投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60万元的特色旅游村建设将于8月份完成。其建设内容有:观景台、卫生路,休息点、标识牌、风景石及旅游厕所。
五、其宗水景观建设
XX年,受县政府委托,我局在其春桥头修建了县级文化接待活动场所,为完善该项目建设,使到此休息的游客第一时间感受独具特色的民族风情和神奇美丽的滇金丝猴家园,在县委、政府的支持下,几经推敲,最终确定了以滇金丝猴雕塑为主的园林水景观建设方案,并于4月16日开工建设。该项目包括滇金丝猴雕像、引水工程和园林景观绿化三部分。工程有望在7月底完成。
六、 旅游从业人员标准化培训
我县旅游从业人员较多,但都没有经过培训,服务质量较低。为提高旅游业服务水平,我局拟在国家公园试营业之际,借国家公园内部人员培训之机,对全县旅游服务行业进行一次标准化服务培训。
在上半年的时间里,我局全体干部职工通力合作,完成了预定工作任务,在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努力,致力于旅游业的发展,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我们将实现旅游门票收入零的突破,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篇4:旅游服务合作合同
立合约书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规划完善之__________生态旅游活动内容,推动__________生态之旅活动,导正国内现有的自然生态文化资源丰富区域包括保护区体系内的错误生态旅游活动与旅游事业体的经营机制,使其朝向永续生态旅游事业的发展潮流为旨意,经协议订立委托合约,条件列明如后:
一、委托案名称
__________活动案
二、委托内容
办理甲方__________生态之旅,包含举办生态旅游活动及协助甲方办理生态旅游问卷调查等。全部活动结束后,召开活动检讨会议。
三、工作项目 乙方提供:
1.活动手册、报名、保险、收费、食宿及交通安排等事宜
2.义务解说员之食宿及交通
3.活动经费统筹使用、活动流程掌控及活动人员清点
4.活动行程之安排
5.协助本处办理生态旅游问卷调查
甲方提供:
1.义务解说员解说服务
2.针对园区生态旅游地之活动行程安排
3.解说倡导资料
4.媒体宣传
四、生态旅游活动范围及次数
1.__________游憩区:共办理三梯次
2.__________游憩区:(目前尚未开放)
3.__________游憩区(目前尚未开放,可规划办理周遭__________文化生态之旅):共办理三梯次
活动日期由甲乙双方协议之,为避免活动过度集中假日造成游憩区质量的降低,活动日期以非假日为主。
五、工作期限
自签约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六、合约变更、修正补充及转让
(一)合约变更
1.甲方必要时得于合约所约定之范围通知乙方变更合约。除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于接获通知后应向甲方提出合约标的或其它合约内容须变更之相关文件。
2.乙方于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须变更之相关文件前,不得自行变更合约。除甲方另有请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之通知而迟延其履约责任。
3.合约之变更非经甲乙双方合意作成书面纪录并签名或盖章者无效。
4.原订之工作期限因工作变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归责于乙方之情事致须予延长时,其时间由双方协议延长或取消。
5.本合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或意义不明者,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始得修正或补充之,并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二)合约修正及补充
1.本合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或含义不明者,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始得修正或补充之,并以书面为凭,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2.合约所称申请、报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释及其它类似行为之意思表示,应以中文书面递(寄)交至双方预为约定之人员或处所,并视为合约之一部份。
(三)合约转让
乙方不得将合约之部分或全部转让予他人。但因公司合并、银行或保险公司履行连带保险、银行因权利质权而生之债权或其它类似情形致有转让必要,经甲方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作业中止
订约后甲方因故有中止作业之必要时,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约之合部或一部分,乙方一经通知须立即作业。
八、合约终止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随时以书面终止或解除合约,并得将本合约合部或未完成之事项委托其它从事生态旅游等相关活动经验之财团或社团法人办理或由甲方自办。
(一)未能履行合约规定或履行迟缓,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进或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
(二)规划设计内容不符甲方之需要,致不堪采用,经通知修改拖延不办理者。
(三)违反不得转包之规定者。
(四)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以伪造、变造之文件参加投标者。
(五)伪造或变造合约或履约相关文件,经查明属实者。
(六)未依甲方通知改善违约情事者。
(七)乙方发生重大事故,致无法继续履约者。
(八)乙方冒用甲方之名义,办理合约以外之情事
九、合约之生效及效力消灭
合约经双方签约后生效,其有效日期至本合约内所载各项工作完竣活动检讨会议。
十、不可抗力情事
(一)甲方及乙方因天灾或事变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合约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时履约者,得展延履约期限;不能履约者,得免除合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情事在本合约内系指天灾人祸而非订约双方所能控制并经甲方认可者,其内容包括:
1.战争、封锁、革命、叛乱、内乱、_或动员。
2.山崩、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台风、豪雨、恶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灾害,致无法工作者。
3.履约人员遭杀害、伤害、掳或不法拘禁。
4.政府或机关依法令下达停工、征用、没入、拆毁或禁运命令者。
5.政府法令之新增或变更。
6.其它经甲方认定确属不可抗力者。
(三)如乙方由于不可抗力情事之原因,全体或部份人员暂时不能履行合约规定之任务与责任时,乙方应将此项不可抗力情事,尽速通知甲方,在此期间,订约双方俱不负责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延搁之作业时间,惟原因消失后乙方应即恢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
十一、保密事项
本服务合约各项文件、数据、底图及甲方提供乙方参考之技术数据文件,乙方有代为保密及责成参与人员保密之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份发表、借与、给与或售与第三人。但经由甲方公布或公开后即解除保密之义务。
十二、履约争议与诉讼
(一)本委办案进行中,乙方对本合约各项条款,以及其附件中各项规定有疑义时,应在执行前向甲方提请解释,如乙方对甲方解释不为认同时,乙方应再以书面述明理由向甲方提出异议。
(二)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释或异议之请求时,应以书面答复。乙方对甲方答复异议之内容不能同意接受时,乙方得申请调解或提出申诉。
(三)前项之调解及申诉仍无法解决时,两造得采诉讼方式办理,双方同以苗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四)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之部分应继续履约。但经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因争议而暂停履约,其争议处理结果被认定无理由者,不得就暂停履约之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约责任。
十三、履约期限延期
履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非可归责于乙方而需展延履约期限者,乙方应于事故发生或消失后,尽速以书面向甲方申请展延履约期限:
(一)发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暂停履约。
(三)甲方应提供予乙方数据、器材、场所或应实行之审查或同意,配合措施,未依合约规定提供或实行。
(四)甲方应办事项未及时办妥。
(五)甲方之延误而影响合约进度者。
(六)其它非可归责于乙方之情形,经甲方认定者。
前款事故之发生,致合约全部或部分必须停止履约时,乙方应于停止履约原因消灭后立即恢复履约。其停止履约及恢复履约,乙方应尽速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十四、工作人员保险
委托期间,乙方应提供所属员工必要之保险,其费用及参保手续由乙方负责。
十五、著作权及智彗财产权
(一)计划执行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执行情形对第三人发表;计划完成后,乙方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使用。
(二)乙方依本合约所提出之各种报告,其资料、内容应保证不侵害第三人所拥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财产权。
(三)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财产权之侵权诉讼,乙方应自费为甲方提供辩护,并负担甲方所需支付之赔偿费用。
十六、罚则
(一)乙方办理本案如有泄密、疏失、管理不善等情事,致甲方遭致损失,乙方应负全页,并列为往后合作对象之拒绝往来户。
十七、合约附件
本合约评选须知及乙方于服务建议书中所提出之均为合约一部份,具拘束乙方之效力,但服务建议书内容如有抵触时以合约条文为准。
十八、合约生效规定
本合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九、附则
(一)乙方办理本案雇用人员,不得有歧视妇女、原住民或弱势团体人士之情事。
(二)甲乙双方应于工作期间随时联系,协调本工作有关事项,必要时得由任何一方召集有关人员举行会报,共同商讨工作原则,并检讨成果与进度。
(三)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约转让第三人。
(四)乙方执行委办工作应遵守本合约各项规定并接受甲方之监督,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聘雇甲方人员参与。
(五)乙方履约人员有不适任之情形者,甲方得通知撤换,乙方不得拒绝。
(六)乙方履约人员如有异动,应觅得相当学历人员经征得甲方同意后递补。
(七)本合约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照相关法令办理。
立约人甲方:__________
负 责 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立约人乙方: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5:旅游合同书
旅游者: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篇6:旅游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旅行社):厦门 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入境旅游 许可证号:l-fj- )
乙方(受委托旅行社): 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入境旅游 许可证号:l- )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在一地的旅游团队接待(即地接接待)。为保证团队接待质量,共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旅行社的信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接待旅游团中的有关事项及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保证甲方团队在委托乙方接待范围内的旅行安全、顺利,甲方委托乙方安排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娱乐等旅行服务项目,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内容迅速、准确地实施安排。双方特此以甲乙双方间的业务委托合同的方式,正式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作主体的认定
甲乙双方应为在各自属地旅游主管部门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的合法经营旅行社,其中一方以任何方式欺诈或隐瞒对方自己的真实资质的则视为其违约,对方有权视合同无效,停业、歇业、被旅游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将视为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负责具体操作的人员必须是各自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有公司负责人的授权证明。
第三条:适用范围
(1)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但在本协议若另有补充协议时,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2) 对本协议中未作规定,并且在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亦无特别规定的事项,则遵循行业惯例。
(3) 本合同适用于合作期间内的多批次散客及团队.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为各批次散客及团队的委托接待合同。
第四条:委托的内容
甲方委托给乙方的业务,以委托行程内的安全、顺利运行为目的,其内容如下(但甲方可以根据个别要求限制或扩大下述安排业务范围):
(1) 提供有益于甲方业务开展的有关交通、住宿、旅游设施、名胜古迹等的信息和实施方案。
(2) 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同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交通部门签订客运合同并落实各项交通的安排、承运。
(3) 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同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并符合甲方团队所需标准的饭店签订住宿合同并落实住宿安排.
(4) 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安排用餐、旅游及观看文艺节目、购物等。
(5) 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配备导游、翻译等。
(6) 对计划外发生的事情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甲方报告。
(7) 其它为保证甲方团队旅游活动安全运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五条:相关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时,各自向对方提供一份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旅行社责任保险协议及发票、开户银行、帐号、通讯地址、组织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名单(含联系电话、传真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委托接待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委托接待合同的签订办法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办旅游服务时,应将行程接待计划(以下所指行程接待计划包括散客和团队)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以下将这些通讯方式的通知统称为“送达”)乙方,行程接待计划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旅游线路名称;
(2)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3) 旅游行程中交通工具(包含航班及车次、旅游汽车标准)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4) 旅游行程中住宿酒店的、房型、间数、陪同房类型等及其报价;(5) 旅游行程中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6) 旅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及报价;
(7)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8)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9)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 当团操作人员的联系电话、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2) 双方确认的参团成员人数及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
(13)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二、乙方在接到前项团队接待计划书后,应迅速(最晚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是否受理该申请。
第七条:委托接待合同的生效
(1) 根据前条第二项,甲方在接到乙方行程接待计划确认书时,则甲乙间业务委托合同成立。
(2)乙方若对甲方前条第一项计划中的一部分不能受理,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若同意删除不能受理部分后仍委托乙方安排时,则应再次履行第六条第一项所定程序对甲乙双方的委托接待协议进行重新约定;如果甲方不同意删除则视为协议解除;
(3)行程接待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以非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被视为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其进行赔偿,可投诉到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
第八条:委托报价
甲方接到客户请求之后,整理出初步方案,向乙方进行询价,乙方有义务给予及时回复,甲乙双方均应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操作。
一、对甲方的操作规定
(1) 甲方操作人员必须以书面(包括传真、qq、msn、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提出询价要求,条件不允许或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电话口头的方式。
(2) 尽可能详细地表述客户的具体要求:时间、地点、人数、等级、是否安排购物店等其它具体要求。
(3) 特殊情况应注明最晚答复时间。
二、对乙方的操作规定
(1) 乙方必须以书面方式回复(包括传真、qq、msn、电子邮件等)。
(2)甲方需要分项报价时,乙方的报价必须与甲方的询价要求逐条对应。乙方报价应注明所含与不含内容,特别应注明:航班信息;酒店、位置、房型、是否含早餐;早餐及正餐标准、种类、地点、餐顿、酒水;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导游、司机的小费、超时费,是否安排购物店,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等。
(3)乙方的报价必须准确,不允许提供模糊的数字或概念,并明确告知甲方报价的币种,甲方收到的乙方报价单,即刻构成甲乙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因为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价格上涨的或甲方已经与客户签订协议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原先的报价执行,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4) 一般团队的报价,应在12小时内回复;特殊要求较多的团队,可在24小时内回复;甲方规定最晚答复时间的,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5) 对于行程中不合理之处或由于交通等问题需更改之处,乙方在报价时,应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替代方案.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初或在每年度之初,为甲方提供尽可能完整的当地旅游资讯,其中的价格仅供甲方临时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旅游资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乙方人员名单、岗位及联络方式,包括常用的导游、司机等。(2) 乙方建议在当地使用的酒店名录及价格。
(3) 常用的接待价格:每人天综合服务费、门票费、餐费、车费(超公里费)、导游服务费等。
第三章:委托接待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委托业务的开始甲乙双方的委托业务合同一旦成立,乙方应立即着手安排业务。
第十条:报告经过的义务
(1) 乙方应适时或经甲方要求向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势报告委托业务的进展状态。
(2) 对甲方的委托内容,乙方在安排完毕或判定不能达到安排目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逐次向甲方报告。
(3) 甲方在接到乙方根据前项所做的部分委托项目不能安排的报告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变更该部分内容、或解除全部委托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委托业务确认期限
(1) 乙方原则上在甲方团队旅行开始一周前,履行前条各项所定手续,完成全部被委托的旅游业务。
(2) 除前项正文中所规定的事项,如甲、乙间另有补充协议时,按补充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费用的结算
(1)由于甲乙双方团队合作频繁,双方协商一致,团队出发前甲方支付乙方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余款月结,具体每团付款金额于协议附件的委托接待合同双方约定为准。
(2) 团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团队结算单加盖公章(或合同章)连同甲方游客反馈表传真至甲方计调部门,并核对清楚结算金额。
(3)每月的1日-10日乙方将上月1日至31日之间接待的甲方的团队或散客的结算清单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结算专管员,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金额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财务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当月将结算款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4)如果因为行程变更而造成甲方预付费用超过实际产生的费用时,乙方应在团队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计调部门核对清楚结算金额,差额应于次日退还至甲方所指定的帐号上。
(5) 对于前几项的规定,若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制定特别条款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四章:委托接待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甲方变更
一、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或无法协调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团队未能按照团队行程计划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造成航班、车次、船班等交通方式提前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关接待单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达期间的住宿、用餐、住宿、导游陪同、交通承运、景点游览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利向游客或者造成变更的第三方索要相应的费用;
(2)造成航班、车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延迟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及其所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及时联系甲方或承运的交通工具公司,尽快落实准确的抵达时间,与甲方协商对于可能错过的餐饮、住宿、景点游览等应提前做好与接待单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视为全计划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导游员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在交通工具抵达的接站地点等候旅游团队,团队抵达后应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迟抵达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延迟抵达而造成的损失费用;
(3)造成航班、车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取消而未能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联系行程计划的相关接待单位,告知其实际情况,取消相关的接待工作,因交通方式取消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计划取消而造成的损失。二、因为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团队未能按照行程计划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甲方也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按照以下流程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 造成团队提前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关接待单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达期间的住宿、用餐、住宿、导游陪同、交通承运、景点游览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造成团队延迟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及时根据新的甲方所提供的行程计划,与甲方协商对于可能错过的餐饮、住宿、景点游览等应提前做好与接待单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视为全计划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导游员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在交通工具抵达的接站地点等候旅游团队,团队抵达后应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迟抵达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延迟抵达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因团队延迟抵达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造成团队取消的,在接到甲方的文字取消件或总经理口头确认后乙方立即联系行程计划的相关接待单位,取消相关的接待工作,并努力正确降低各项因团队取消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因团队取消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乙方变更
一、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需要对生效的旅游接待合同进行变更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点游览、用餐等需要做变更时,乙方可以提出变更甲方所委托的业务内容;
(2) 乙方在根据前项向甲方提出变更时,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变更后的安排方案送达甲方。
(3) 甲方在接到前项变更申请后,应立即书面答复或同意乙方变更后方案或委托新的业务内容,委托新的业务内容,将作为新的委托接待合同另行处理。
(4)对于更改后的新的团队行程计划,乙方要尽力和相关接待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尽量安抚客人,并努力做好相关的接待工作,并将团队的具体安排及时告知甲方;
(5) 甲方或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对第2项的申请及第3项的回答可以口头形式通知,但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将申请及回答送达对方。
(6)视变更程度,当该团队提出解除合同时,甲方可以全部解除与该旅行相关的委托业务合同。此时,甲方必须迅速将此内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已收的此团团款;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委托接待协议生效后产生变更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乙方自什么原因造成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点游览、用餐等需要做变更时,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提出新的接待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时候可以做相应的变更;
(2)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已生效的委托接待合同进行任何更改,甲方如果不同意乙方的更改方案,乙方又确定无法按照原合同执行的时候,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取消此团队操作,并按照损失的程度向乙方索赔;
(3)甲方在征得游客同意后如果同意乙方所做的更改方案,甲乙双方另立委托接待协议进行操作,因此造成的费用减少,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给甲方,增加的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4)另立委托接待协议时,乙方不得以其他借口推托、刁难甲方,应一如既往的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5) 在甲方与客人签定协议后,乙方提出变更的,所有因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旅程管理
第十五条:宗旨
(1) 甲方的团队在旅行中,如认为可能得不到应提供的服务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提供委托业务合同规定的服务。
(2)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得不变更委托业务合同中的内容时,如变更旅行日程,要尽量使变更后日程符合当初日程的宗旨.如变更旅行服务内容,要尽量使变更后的旅行内容与当初的一致,使委托业务合同的内容变更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六条:接待质量标准
因甲方团队多为同行客户所委托团队,团队类型分为:散拼团、独立团;团队等级分别为:普通团,特别关注团,vip团。乙方在接待过程中应针对团队类型及团队等级的不同特点,在确保接待质量的前提下提供符合团队要求并符合以下甲方质量标准的服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和委托接待合同所确认的日程、标准、报价内容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0号令《旅行社条例》的要求,选择具有安全保障和质量保证的单位安排用餐、住宿、用车、购物等,为确保甲方团队能安全、顺利地旅行,乙方应按下列原则实施:并按以下各项的要求严格执行:
一、酒店客房
(1)乙方不得使用模糊概念,将酒店以次充好,欺瞒甲方工作人员,乙方所提供的酒店必须符合甲方团队所要求的标准,一经确认之后的准确酒店乙方不得随意更改,除非经得甲方的同意,具体酒店标准以甲方操作人员要求为准.
(2) 酒店硬件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国际等级标准,所有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保养 良好、运转正常,并配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及足够的提醒标志;
(3) 酒店位置应符合交通便利、治安良好的原则,使客人的商务活动和自由活动既方便又安全。
(4)酒店的服务应热情周到,随时为客人的特殊要求提供有效的帮助。如:甲方要求乙方为vip团、特别关注团在客房放置欢迎卡、鲜花或果篮时,酒店能积极配合。
(5)酒店前台人员不得向除乙方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透露协议价格,因酒店人员向游客或组团社领队人员透露协议价格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可向酒店追偿;
(6) 如酒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房时(或分为主楼、附楼),乙方应在报价时特别说明。
(7) 乙方安排的酒店不得对中国团队有歧视性行为,如单独安排早餐或与其它客人隔开用早餐,服务态度差等歧视性行为。
(8)乙方因自身或所预定酒店原因需要更改酒店的,所提供的酒店标准不得低于已确认酒店的标准,中间的费用差额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二、餐饮
(1)就餐环境清洁干净,具有国家允许经营餐厅的各项证照要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拥有足够的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停车场等)其所配备卫生间不准有污渍、异味。
(2) 用餐需使用到的餐桌、桌布、餐具干净、清洁、无毒;经营场所要有必要的防滑措施和警示标志;
(3) 按餐费标准订餐,严禁克扣餐费,酒水及菜单按单团合同标准执行
(4) 满足客人特殊要求,如:素食、穆斯林餐等。
(5) 餐食要卫生、可口、足够足量,如遇菜量不足或口味严重不符,乙方陪同人员应立即现场调整、解决,并避免以后再次发生。(6)每桌原则上最多安排10人,超过10人,必须分桌。(人数在12人以下不够分桌时必须增加菜品,菜量)。
三、城市间交通
(1) 按照甲乙双方确认好的行程、日期、等级、班次安排城市间的交通,包括:机票、火车票、船票等。
(2) 由于不可抗力(如更改、延误、取消等)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但需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3) 由于人为失误造成的损失,如漏订、错订等,由责任方赔偿。
(4) 乙方有责任协助确认全程机票(包括内陆段)。
(5) 遇航班变更,乙方负责及时通知下一站接待社或导游。
四、车辆
(1) 必须使用在交通部门注册的合法运营旅游车,一定要为乘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每团确认单上说明具体保额.
(2) 严禁使用非运营车辆(黑车)以及超龄服役的车辆;
(3) 车内外保持干净整洁,车内设施能正常使用,如麦克风、空调、阅读灯、窗帘、座椅调节、卫生间设施等。
(4)车况良好,保证机械设施运转正常、有效。如出现意外,导致抛锚或其它影响行程的事故,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更换正常车辆,不得出现反复修车耽误行程的现象。因此造成的投诉、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5) 不得超载,至少要预留出1-2个以上空位,司机不得同意团队及导游以外的人员搭车或路上收客;
(6)司机应证照齐全、经验丰富、安全驾驶记录良好、服务热情,熟悉行程内路线、路况,如遇未知地点、路线,乙方应提前查询,确保将客人及时、准确无误地送达目的地。
(7) 旅游车辆要确保有足够的空间供客人放置行李,能够正常使用,并保证客人物品的安全。
(8)司机在车上不得抽烟、喝酒、赌博、兜售物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中国道路交通法》《营运车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导游服务
(1) 拥有导游执业资格的中文普通话或甲方指定的特殊语种导游。
(2) 经验丰富,熟悉目的地的情况,特别是熟悉与旅游相关的情况,如交通、景点、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码头等;
(3) 导游接机(站)时,应在机(车)抵达前到达机场(车站),按甲方要求举牌接机(站)。
(4)导游为客人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做到热情周到、主动到位,对经常发生或可能预见的情况要提前提醒或告知客人,确保客人安全,坚决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客人投诉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某地多扒手,被盗案件时有发生,应如何预防;某地严禁吸烟;在某景点易掉队;如何保证不掉队;万一掉队如何返回等。
(5) 导游接送团和随团出席重要活动时.必须注意仪表,着正装.平时着装要求整齐、简洁、大方、得体,化妆要适度。
(6) 遇客人参加自行安排的商务活动及用餐时,导游应积极配合、为客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7) 导游应向客人讲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当地习俗;但不得迎合个别客人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搀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8) 在带团过程中,导游应严格执行接待计划,严禁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店、行程外客人需另行付费的项目;或压缩计划内项目游览的时间。
(9)特殊情况下如需变更行程,应以保障客人利益为原则,经甲方同意并在甲方或由甲方授权者与游客签订行程变更同意书之后方可根据新的行程安排进行接待工作;(10)严禁向客人索要小费;
(11)其他未提及的事项,导游的行为必须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旅行社法规》的相关要求,如果因为导游违反相应要求而造成的投诉,甲方有权根据旅客的要求或者法规的许可向乙方索赔;
六、购物
(1) 以客人自愿为原则,严禁强买强卖,严格执行甲方计划内的购物安排,严禁增加购物次数及购物时间;
(2) 每次购物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导游应告知客人,严禁擅自延长购物时间;
(3) 如客人提出退货,乙方应无条件协助客人在离境前解决,不准将问题带入下一站或造成投诉;
(4) 甲方要求无购物的团队,乙方不得安排客人进旅游购物店;
(5) 乙方导游人员应告知客人购物退税有关规定,并在团队离境前协助客人办理退税手续。
七、娱乐活动
(1) 严格执行接待计划内娱乐活动。
(2) 严禁随意增加自费项目或高价销售自费项目,如因增加自费项目造成客人投诉,乙方应双倍返还客人所支出的费用.
(3) 严禁乙方导游人员诱导或组织客人涉足黄、赌、毒场所。
第十七条:领队或全陪
甲方或委托业务给甲方的组团社派领队或全陪陪同旅行时,领队有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协调旅程有关事项。乙方及乙方选派的导游在旅行实施过程中,应听从领队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除了以上约定的权利义务,乙方为甲方旅游团队所提供的接待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0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要求,乙方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并造成游客投诉、索赔的,甲方有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乙方索赔:
(1)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2)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3) 未经甲方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4)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5)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6) 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7)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8) 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9) 地接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10) 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11) 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12)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13)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4)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十九条:接待部门的责任
乙方在履行委托业务合同时,由于乙方或乙方从业人员以及乙方委托的相关旅游服务部门的故意过失,对甲方或甲方旅游团(者)造成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对甲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七章:事故对策
第二十条:
(1) 乙双方事故对策责任人,要在履行本协议前,协商事故发生时的联络体制,另行交换事故处理备忘录。
(2)乙方为在甲方的旅行实施中万一发生事故或其它不可预见事件时能迅速联络,应建好通讯联络组织,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迅速将通讯组织图交给对方。第二十一条:
(1)甲乙双方无论责任归属,在甲方团队旅行中,万一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乙方迅速、准确处理,并及时通报给甲方及相关的旅游主管部门,并努力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
(2)凡因不可抗拒力(如战争、火灾、地震、铁路中断、机场关闭、因机械故障、气候等航班专列改点)或意外事故(如车祸、食物中毒、疾病)使旅游团滞留在旅游目的地或途经地,乙方应妥善安排旅游者,并采取措施使旅游团(者)尽快离开当地。意外事故所发生费用属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理赔范围的,由甲乙双方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不在理赔范围且属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意外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负责追索第三者赔偿的同时,由双方协商处理。
(3)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旅行社过失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八章:特别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严禁乙方以回扣的方式贿赂甲方员工,甲方一旦发现立即停止与乙方合作,必要时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遇甲方竞标大客户或大型活动时,乙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细节。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乙方与甲方客户直接联系业务、向客户透露双方合作中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外进行文字宣传,如需使用甲方名义或涉及甲方时,应事先争得甲方同意或授权。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提及或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参照_年版国务院550号令《旅行社条例》及中国旅游局相关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杂则
第二十七条:(协议期限)
协议签订后,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个月内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以后类推。
本协议因期满失效后,仍适用于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签订的个别业务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请求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九条(语言)
本协议由中文撰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厦门 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篇7:长白山旅游心得体会初中
“五一”的时候,我和爸爸妈妈一起去了神农架。
神农架位于宜昌西北方,最有名的是神农架原始森林了。那里有许多珍稀动物,如金丝猴等。与城市的喧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出发之前,我还听说神农架有野人,我想:那里真的有野人吗?
来到神农架原始森林大门口,排队进入景区的汽车把售票处挤得水泄不通。好不容易来到顶峰,烈日却已经照到头顶上了――可我却一点也不感到热,谁叫那里四季气候宜人,冬暖夏凉呢?在城市里穿短袖时,在那里还要穿夹克呢!
我们开始从山顶上,边下山边游览了。石头小路两旁的树木郁郁葱葱,横在小溪上的树木已长上了绿油油的苔藓,潺潺的流水声十分清脆,还散发出阵阵来自大自然的芳香,一切都是那么静谧美好。
“看,金丝猴!”也不知是谁大叫一声,我们就往树林里看。果然,我们发现了它――金黄色的皮毛在阳光的照射下闪闪发光。它一会儿从这棵树上跳到那棵树,一会儿又从那棵树跳回这棵树,还不时把尾巴吊在树上用手摸人们的头,把人们逗得哈哈大笑。
再往下走就是一个约200平方米的水池,山泉流下来后都汇集到这里。水不深,大约半米左右,这是猴子洗澡的地方。“扑通!”一只猴子在空中做了个“凌空翻身”,然后使了个“大鹏展翅”跃入了水中。
下午我们准备返程的时候,天阴了起来。等我们回到住处后,便下起了雨。导游说:“别看山下雨下得小,可山上的雨大得可以发生滑坡!”果然,从山上下来的公路就被冲塌的泥土给阻断了,这就是“山下下小雨,山上泥石流” 说法的由来。
第二天,我们去了燕子洞景区。那里最有趣的要属“彩虹桥”了。“彩虹桥”是一座拱桥,宽约3米,长约10米,离地面高约有80米。这是一座连接两座大山的桥。登山这座大桥,只见一座座山峰被云海包围,颇有一番仙境的韵味。
后来,我们登上了海拔20__多米的神农顶,这里天天大雾弥漫,一年只有三四天才能看见山下的峡谷。我似乎感觉脚下轻飘飘的,仿佛我已化境成仙了。
这次游神农架,我觉得大自然是变化无常、高深莫测的,感受到了自然的无限乐趣!
篇8:当今大学生旅游现状的调查报告[页2]_考察报告_网
大学生选择旅游地点的因素个人消费的差异旅途距离长短个人爱好等等原因大学生选择了不同的出行
五、大学生旅游的次数(每年)
调查显示大学生每年出游次数为1次为约32% 2次为约53%3次为约10%4次约3% 和5次为约2%
由调查结果可知大多数大学生平均每年出游次数为一到两次有条件的学生也有年出游次数为三到四次的但每年出游次数为五次的很少
六、大学生旅游的消费状况
在以往外出旅游的花费上游览、门票占其主要占总数的约67%吃的约占14%交通约占19%而对旅游地的风味小吃上感觉约占33%喜欢约占46%而喜欢仅约占13%由此可见当地的风味小吃将其就许多大学生对在品尝时的期望值偏高而真正品尝之后其期望值大打折扣毕竟青年人对新鲜事物在感官上都会的评价而一旦去体验之后其想象的好时将会大所失望这也许其感觉对其旅游地的风味小吃上感觉的比例占较高的原因在住宿上学生(约53%)选择30元左右(人/每晚)可见大学生旅游消费的要求体现了节约原则这表明现代的大学生着俭朴节约的优良传统也有大学生的旅游费用大家庭资助有80%左右大学生的生活费来自家庭资助的
在旅游途中约76%大学生愿意投入到购物中的比重10—20%表明购物在大学生旅游中也占主要活动安全在大学生旅游中感觉最的约占43%费用的约为23%舒适度约为22%旅游的经历约为12%
总体来看大学生的旅游消费中等偏下旅游范围及也趋向保守选择徒步及旅行自行车出游的人数也占了一的比例显然大学生旅游有的需要旅行社可以考虑徒步、自行车旅游的项目市场需求≤范文 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七、大学生旅游的信息渠道
调查表明亲朋好友介绍的旅游景点可信度高(约占53%)网络搜索约占33%报刊广告约占12%旅行社咨询约占2%可看出亲朋好友亲身游玩过的景点的好坏对周围的同学产生的而种种因素的报刊广告、旅行社对大学生并到关键收集旅游信息大学生来说只较容易在收集旅游信息出游费用最关注的景点的吸引力住宿条件、安全问题、交通便利也受到程度的关注各景点、旅行社及其它媒体的信息与享用服务自建的距离相差由此可见的信息与景观大相径庭
调查一半大学生表明学校极少组织大学生出去旅游并且大学生极少参加学生组织的旅游活动可见学校对大学生的旅游足够的大学生旅游的市场空间.
八、大学生对旅行社的满意程度
从调查显示的结果看大学生对随团旅游的评价的确不高约75%左右的大学生对旅行社不满意
大学生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导游未尽职责”和旅行社“降低等级标准”这两项的比例分别约34%和28%“擅自变更行程安排” 约占23%和“配套设施不” 约占15%
在整个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行社的接触更多的在出游前期的报名环节而在旅行途中导游则成分上充当了旅行社的代表游客对旅行社服务的不满意在得导游的妥善后则很容易转化成对导游的不满
九、大学生旅游的优点
(1)开拓视野
旅游最的优点可谓拓宽视野来自于川大的is同学说:“我觉得出去旅游最大的优点开拓了我的视野我这次去了西塘见识了不少地方的风土人情也到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这旅游我也从中学到了知识我还在旅游期间吃了那儿的地方特产那里的水果也甜并且比这里便宜总之我觉得旅游好处多”
共3页,当前第2页123
篇9:旅游促销活动方案
为更好地将低碳理念融入我市旅游产业发展中,倡导低碳旅游,拓展低碳旅游市场,全力打造全国低碳旅游示范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xx月x日至明年xx月xx日(不含春节假日期间),用4个月的时间开展“低碳之旅·畅游武夷”旅游促销活动。为确保促销活动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旅游促销活动坚持以低碳旅游理念为统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联合营销”的方式运作,注重“突出特色、开拓创新、多措并举、讲究实效”,采取政策刺激、扩大宣传、策划活动、提升服务等措施,通过低碳旅游,进一步提升我市绿色生态旅游空间,打响武夷绿色生态品牌,吸引更多游客来我市观光旅游。
二、优惠政策
活动期间,游客可登录南平武夷旅游网站旅游低碳护照申购专区或到南平市境内指定办理地点,登记个人信息并支付10元后,即可在指定办理地点领取低碳旅游护照。持低碳旅游护照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进入武夷山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可享受门票五折优惠(不含观光车、竹筏);2、进入南平市境内3A、4A级旅游景区,可享受免门票优惠(不含观光车、竹筏、温泉、演出等体验项目)。
南平市A级旅游景区名单:5A级旅游景区1个(武夷山风景名胜区);4A级旅游景区8个(延平溪源峡谷、邵武天成奇峡、邵武云灵山、邵武瀑布林温泉、邵武和平古镇、武夷山大安源、武夷山茶博园、顺昌华阳山);3A级旅游景区6个(建阳卧龙湾、武夷山武夷源、武夷山玉龙谷、武夷山东溪水库、建瓯根雕城、顺昌张墩)。
三、明确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做好“低碳之旅·畅游武夷”旅游促销活动的统筹、协调、调度、督查和信息收集工作。
(二)铁路建设协调组:市铁办负责做好同铁路部门的沟通协调;延平区、建阳区、武夷山市、建瓯市负责做好高铁站前广场的秩序维护。
(三)宣传促销组:市旅游局负责做好“低碳之旅·畅游武夷”旅游促销活动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工作,做好低碳旅游产品体系建设和线路设计,开展低碳旅游人才培训,做好低碳旅游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组织我市旅行社赴上海、南昌、杭州、蚌埠、义乌、金华、湖州、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周边城市,开展“低碳之旅·畅游武夷”旅游促销优惠政策推介活动;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低碳之旅·畅游武夷” 旅游促销活动宣传氛围的营造;市委文明办负责做好发动市民积极参与“低碳之旅·畅游武夷” 旅游促销活动工作;闽北日报社要借助高铁旅游媒体联盟,通过资源互换,在合肥、铜陵、芜湖、宣城、黄山、上饶、宁德、福州等闽赣皖主流媒体,进行“低碳之旅·畅游武夷”旅游促销活动的宣传推介;南平广播电视台要借助与宣城、黄山、上饶等地广播电视台签署的合作协议,开办《最美高铁游》栏目,通过节目互换互播,进行“低碳之旅·畅游武夷” 旅游促销活动的宣传推介,要组织开展旅游交流活动,互派摄制组跟踪进行异地采访,向高铁沿线城市市民宣传大武夷;武夷集团要发挥自有互联网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大武夷旅游网、“武夷旅游”微信、百代旅游·大武夷APP、“合福高铁”微信等载体,全方位、立体式对“低碳之旅·畅游武夷” 旅游促销活动进行宣传推介。
(四)运力保障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高铁与班车客运、出租车、公交车交通换乘的无缝对接,加密武夷山与其他重点旅游县(市、区)的县际班车客运,更新更换低碳交通工具,督促落实相关县(市、区)开通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前往3A级以上旅游景区直通车,指导县(市、区)建设低碳停车场。
(五)环境整治组: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县(市、区)做好旅游场所、购物街区、美食一条街和休闲集聚街区等环境卫生工作。
(六)文旅活动组: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反映闽北文化的展示活动和各类节庆活动;武夷集团负责策划、开展“低碳之旅·畅游武夷”主题系列活动。
(七)商贸活动组: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绿色产品展销会、特色美食展示展销活动,指导旅游购物场所,按照低碳旅游标准提供低碳旅游产品和项目;市食药监局负责指导旅游餐馆,按照低碳旅游标准提供低碳旅游产品和项目。
(八)市场秩序组:市工商局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旅行社、酒店、旅游景区、购物商店及导游人员等经营和服务行为的检查,并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打击非法营运,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企业开展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活动,大力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市物价局负责做好商家明码标价工作;市旅游-行业协会负责向会员发放诚信经营倡议书。
(九)安全保障组: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巡查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景区景点和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完善旅客交通换乘分流应急预案;市卫计委负责做好医院施救应急预案的准备;市旅游局要进一步完善景区游客分流、游客食宿分流应急预案;市食药监局要进一步完善游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十)乡村旅游组: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武夷农庄按照低碳旅游标准,提供低碳旅游产品和项目;市旅游局负责指导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特色村按照低碳旅游标准,提供低碳旅游产品和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迎接高铁时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原有10个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加强组织领导。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专项工作小组、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次活动指导思想、优惠政策、职责分工细化活动方案。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专项工作小组、各县(市、区)要及时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反馈。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专项工作小组、各县(市、区)要及时做好活动期间工作小结,活动结束后认真做好工作总结。
五、近期工作
(一)市委宣传部要做好11月16日在武夷山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协调工作。
(二)市旅游局、闽北日报社、南平广播电视台、武夷集团要在11月30日前按职责分工开展宣传推介工作。
(三)11月15日前,市商务局要负责指导旅游购物场所,市农业局要负责指导武夷农庄,市旅游局要负责指导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特色村、观光工厂、露营地,市食药监局要负责指导旅游餐馆,按照低碳旅游标准提供可供游客消费的低碳旅游产品和项目。同时,协助县(市、区)发动业主积极参与“低碳之旅·畅游武夷”旅游促销活动。
(三)市节能减排办要在11月15日前,提供出“低碳之旅·畅游武夷”宣传标语口号;要在11月25日前,做好参与“低碳之旅·畅游武夷”旅游促销活动示范单位的授牌工作;要在11月30日前按工作进度要求,为武夷集团在低碳旅游护照设计、使用规则制定及企业打造低碳旅游产品和项目上提供指导。
(四)武夷集团要在11月12日前,制定出低碳旅游护照使用规则和“低碳之旅·畅游武夷”游客抽奖活动方案;要在11月20日前,做好发行885本朱子诞辰885周年纪念版低碳旅游护照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11月20日前,首批发行5万本纸质版护照,同时推出芯片版护照;要在12月1日活动启动前,开展一次有影响力的主题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同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对接。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在11月15日前,按照低碳旅游产品标准,提供一批低碳旅游景区、饭店、餐馆、武夷农庄、乡村旅游、观光工厂、购物商店等旅游产品名单,并指导好上述单位打造可让游客消费和积分的低碳旅游项目;要在11月25日前按项目进度要求主动对接武夷集团共同完成终端机具、网络布点、平台技术对接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同武夷集团进行对接;要在11月25日前做好活动的宣传氛围营造工作。武夷山市政府要在宣传促销推介方面发挥优势,起龙头带动作用,要在11月25日前创造条件帮助其他县(市、区)来武夷山开展宣传促销推介工作。
篇10:安徽省出镜旅游合同WF36-2024-05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赴台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游者,指与赴台游旅行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3、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赴台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中国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和赴台游旅行社、中国台湾地区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中国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中国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中国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5、业务损失费,指赴台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注费、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6、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中国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赴台游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中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中国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10、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及依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转团;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开具发票;
4、拒绝赴台游旅行社在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安排;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滞留不归;
6、 遵守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赴台游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转团
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
赴台游旅行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中国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团也不同意改变线路的,视为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赴台游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赴台游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赴台游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赴台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赴台游旅行社领队或者中国台湾地区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赴台游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中国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赴台游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赴台游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赴台游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赴台游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不听从赴台游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影响团队行程,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赴台游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赴台游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赴台游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赴台游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赴台游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赴台游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赴台游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赴台游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应当支付赴台游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赴台游旅行社取消出团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赴台游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赴台游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赴台游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赴台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赴台游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各栏由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名称
赴台游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赴台游旅行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篇11:佛山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范文_合同范本
佛山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 主要事项
┌────────┬────────┬────────┬───────────────┐
│ 旅行团名 │ │ 报名人数 │ │
├────────┼────────┼────────┼───────────────┤
│ 初定出团日期 │ │ 旅游线路与天数 │ │
├────────┼────────┼────────┼───────────────┤
│ 交通工具及标准 │ │ │ │
├────────┼────────┼────────┼───────────────┤
│ 住宿标准 │ │ │ │
├────────┼────────┴────────┼───────────────┤
│ 用餐标准 │早餐 次,正餐 次,标准: │ │
├────────┼────────┬────────┼───────────────┤
│ 导游服务 │派领队及导 │游服务 │ │
├────────┼────────┼────────┼───────────────┤
│ 购物娱乐安排 │ │ │ │
├────────┼────────┼────────┼───────────────┤
│ 预付款数额 │ │ 应交纳团费总额 │ │
├────────┼────────┼────────┼───────────────┤
│ 双方其他约定 │ │ │ │
│ │ │ │ │
└────────┴────────┴────────┴───────────────┘
2、 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篇12: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3.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5.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篇13:旅游管理专业的实习报告样文_实习报告_网
内容摘要:实习人:09级旅游管理专科班张庭兰。实习时间:XX年7月14日至XX年月14日。实习地点:长乐豪生长山湖国际酒店。实习目的:将专业与3接轨,逐步认识、体会,学会生存,学会感恩,学会做人,学会与人团结协作。更重要的是锻炼自己独立生活的能力,从一个实实在在的学生向一个社会人的过渡。逐步的了解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迈入社会。
实习酒店:长乐豪生长山湖国际酒店是福建省县级市里第一家五星级酒店,将致力于打造长乐市酒店业第一品牌。长山湖国际酒店是一家按五星级标准建造的旅游饭店,位于长乐市郑和路与广场路交叉口东南侧。酒店占地面积三十亩,总建筑为三万五千平方米;主楼21层,另有a、b裙楼各三层,集客房、餐饮、国际商务会议、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酒店地处城区黄金地段,交通便利,商贸繁华,东侧是风景秀丽的长山湖。酒店营业部门配置齐全,有客房、中西餐厅、亚洲熟食餐厅日韩料理馆、东南亚风情烧烤吧、ktv、慢摇吧、桑拿部、美容美发、健体中心、室内游泳馆、露天网球场、男女spa馆、英美式台球、乒乓球馆、茶艺居、网络咖啡吧、休闲花园、名店街、高级接见厅及各种规格会议室及多功能厅,是长乐市第一家五星级饭店,距离福州市区三十公里,距福州长乐机场二十分钟车程。酒店特邀香港知名酒店设计公司专业设计,注重人文、生态和环境有机结合的设计理念,引进建筑风貌和休闲方式,以期为广大消费者打造一个高档的商务接待场所。
实习内容:我的实习岗位是房务部楼层服务员。班次分为早班、中班、夜班,这三个班次,我分别上过早班和中班。早班是从八点开始(后改到九点),每天早晨都要开早会,由主管交代一些注意事项和安排工作,然后领取所在楼层的房卡、对讲机,其次整理工作车,易耗品(也可前一天下班前整理);再次,做好所在楼层的公共区域的卫生工作;最后,如果有脏房的话就把工作车推出来开始清洁房间。住客房一般要在十点以后才能去敲门清洁。敲门方式是以轻两重,如果有客人来开门,我们就会微笑着说;“先生(小姐),您好!请问现在方便为您清洁房间吗?”经客人同意后方能进去。清洁好房间后,若有客人在房间,我们会以标准的站姿站好,面向客人说道:“先生(小姐)您的房间清洁好了,祝您居停愉快!再见!”然后出来轻轻地为客人把门关上。每天早晨的十一点,是每个楼层开始收取客衣的时间,当天下午六点前衣服会被中班服务员送进客人房间去。分配的房间清洁完了,把工作间整理一下,把走廊地毯吸一下尘,把楼梯拖干净,把工作表找领班签字,到房务中心交表,还房卡、对讲机,签退。一天的工作就这样完了。
中班是从下午三点半上到夜间十二点。一般中班只有两个人。主要的工作是送客衣,五点半左右去各个楼层开廊灯,早班没排完的房间也由中班清洁。六点左右就去开夜床,开夜床夜即是为客人的房间进行小整理,整理完后,把马桶盖揭开,把防滑垫放到浴缸里,把浴巾展开平放在淋浴间门前,把房间后帘拉上,调好夜读灯的柔和度,把一双拖鞋放到靠近主床头柜的旁边,将被子一角掀开折成四十五度角,并依次放上晚安卡、环保卡、早餐挂牌。这样,一间房间的夜床就开完了。一般开夜床只开到晚上九点左右就不开了。二十三点三十分就可以去关各个楼层的廊灯了,然后写交班,主要是一些注意事项和跟进事宜以及送衣的状况等。到二十四点就可以下班了。
实习体会:作为一名学生,我们都没有真正的踏入社会,也没有真正的亲身去体验社会生活,所以关于社会的好与坏都是道听途说。其实社会也没有比别人说的那么黑暗、勾心斗角,但或许是没有遇见吧。那么,我很庆幸我遇到了一个好的“小型社会”,上至总监,下至普通服务员,同事之间的关系都很好。老员工并没有因为我们是学生,单纯,就对我们恶语相向、处处为难。相反,看到我们不会的地方总是很耐心的为我们讲解、示范,看的我们做得很慢,如果他们做完了还会来帮助我们。与上司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上我们是上级下属的关系,我们尊重他们,遇到他们礼貌的问好,私底下和我们是朋友,跟我们嬉笑打成一片,不论身份、地位。在福利上,除了我们的工作比社招员工稍低外,其他福利我们都是平等的,如奖金、过节费等。
经过这为期半年的实习,我们学会的不仅仅是技能,更多的是对人生的思考。之间的心理变化也经历了几次成长,懂得了很多。酒店之所以可以称“小型的社会”是因为它罗列万象,陈列事态百千,之所以有普通员工和上层管理者是因为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问题的人,存在一种激励与督导的管理。半年的实习工作,初次体会到了生存的不易,原来社会现实是如此的复杂,生活可以如此百态,人与人之间还有这些相处之道。
对于酒店等服务行业来讲,服务质量无疑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的生命线。高水平的服务质量不仅能够为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为其的再次光临打下基础。而且能够使顾客倍感尊荣,为企业树造良好的品牌和形象。在豪生酒店我们看到酒店领导十分重视服务质量的提高,即使对我们短期实习生,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后才能上岗。对老员工进行跟踪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在这里,我们学会了什么是责任;在这里,我们体会到了生活世事可以用“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来形容却不失真实;在这里,我们学会了正视现实,学会在适当的时候抚平不安和浮躁。
实习总结:1、打铁还得自身本事硬。想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得到上司的赏识和提携,除了技能娴熟外,你的文凭、学历,知识的深度、广度等各方面的综合术能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我们楼层服务员中,有一个被升为领班的同事,也许他的铺床技术没有老员工娴熟,但就是恰好有一次机会,他帮经理处理了一个电脑技术上的问题,他就成为了经理常常关注的对象,发现他各方面的技能还可以,就把他升为了领班。别人不服气也得服气,因为别人有准备,且遇上了机会。所以想要以后有所建树,就必须学好各方面的专业技能。虽然机遇也不可缺少,但机遇从来都是为有准备的人留的。
2、社交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活动。经过这半年的实习,让我明确的认识到,以后的工作中,人脉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俗话说:“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就是这样一个道理。有能力还得有人赏识、提携。比如这次我们实习过程中,自己的工作表现得到了管理层人员的肯定和认可,这样我们毕业后又多了一条就业渠道。
3、要有警惕感和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做服务员的有义务保护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不能确认身份的客人,我们不能随便给他开门,以免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给客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4、每一位成功人士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酒店的管理层人员一参加工作就是管理层人员的,他们都有自己在基层的奋斗史,并且很珍惜在基层打拼的机会。我们经理经常对我们说的是,他很遗憾以前没在洗衣房呆过,现在对那一块布是很了解。
最后,非常感谢长乐豪生长山湖国际酒店给我的这次实习机会,相信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
篇14:2024关于日本来华旅游舆情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网
第一部分 日本出境游趋势
自1964年日本实行海外旅行自由化以来,出境旅游人数迅速增加。1990年突破了1000万人次,XX年达到1782万人次。此后,受日本泡沫经济破灭、非典和世界金融危机等事件和因素的影响,长期处于低迷和徘徊状态。XX年,在经历了“失去的十年”之后,日本经济出现转机,表现在失业率逐渐降低,国民消费信心逐步恢复,从而再次引发了日本国民出境旅游的热潮,出境旅游人次首次超过1800万。
XX年,受日中、日韩关系恶化以及日元贬值的影响,日本出国旅游人数减少到1747万人次(比上一年减少5.5%)。总体来看,日本的出境游未来会以1700万人次为中心上下徘徊,很难有进一步的上升空间。
-XX年 日本出境旅游总人数情况(数据出处:日本旅游发展局)
一、七成以上日本人有海外旅游经历
从调查结果看,在近5年,6成以上的日本人有海外旅游的经历,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有3次以上海外旅游经历。
日本人有过海外旅游经验的比例
其中,女性平均海外旅行次数略高于男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高,女性海外旅行的次数明显增多。
出境游客中男女比例的变化
二、出境旅游意愿偏冷
从调查结果看,超过2成人对过去一年的家庭收入满意,并认为未来一年收入会有所增加。但认为未来一年收入会减少的也有2成。
而对于当前是否是海外旅游的好时机这一问题,认为是好时机的不足两成,不好也不坏的为3成左右,持正面和中性看法的接近5成,持否定态度的占4成以上。
对当前是否海外旅游好时机的看法
综合来看,日本人的海外旅游消费信心指数为39.65,出境意愿处于偏冷的状态。
三、旅游目的地从亚洲转向欧美
从海外旅游目的地看,迄今为止,日本游客到访最多的地区是美国,其次是中国、韩国。
在有关今后3年最想去的目的地这一问题上,回答美国的占36.8%,第二位和第三位分别是法国和澳大利亚,香港和中国台湾排第5位,中国大陆则在第10位。
未来3年想去的国家和地区
其中,20-39岁的中青年人群选择想去欧洲旅游的比例高于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群,亚洲国家中,20-39岁的中青年人群更偏爱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新加坡,中国大陆的吸引力不高。
第二部分 日本来华旅游进入停滞期
截至XX年,日本一直居中国入境游国外游客的第一位。XX年虽然被韩国超越退居第二位,但入境人数一直保持增长。XX年,日本来华游客达到创纪录的397.8万人次,XX年和XX年,因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而有了大幅度下降,XX年和XX年虽然开始有所恢复,但从XX年起,受中日政治关系影响,开始又进入下降趋势。XX年,日本来华游客为287.8万人次,同比下降18.2%,较XX年减少了110多万人次。
日本来华旅游人数的增长
以XX年为例,日本出境游整体增长8.2%,其中,增长比例最大的是泰国,达21.8%,其次是越南,为19.7%,第三位是新加坡,增长15.3。在主要国家中,中国是唯一例外,减少了3.8%。
XX年日本出境游主要国家、地区的增长比率
一、日本来华旅游的特点
从日本游客来华旅游的目的看,回答观光旅游的占8成,回答美食、购物的均为4成左右,其次是度假,占3成,商务出差的接近3成。
来华旅游目的
与此相关联,在日本出境游游客中,男女比例接近1:1,但在来华游客中,男女比例为6:4,男性多于女性。
日本来华游客与海外游客的性别比较
从年龄来看,在有过来华旅游经验的人中,45岁以上年龄层的比例超过总体的一半以上,较日本出境游客的平均值来说,来华游客中中老年的比例偏高。
日本来华游客的年龄构成
从以上分析看,日本来华游客中男性和中老年人偏多,来华旅游多是为了观光游览而非休闲度假。而从日本出境游的总体来看,休闲度假旅游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且女性和青少年旅游者正处于不断上升的阶段。由此可见,日本来华旅游的游客属性与日本出境游的主流有一定偏差。
二、来华旅游的概况
1.来华旅游的方式
从本次调查看,日本来华旅游的方式,以选择“自由行”的最多,超过半数;其次是“全包价旅行团”。通常来说,高收入人群、二次旅游的人多选择自由行,而低收入人群和第一次来华旅游的游客倾向于选择参团旅游。其中,男性选择自由行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女性更偏好全包价旅游团。
来华旅游方式
2.在华游览的城市数量
接近60%的日本游客到中国旅游会选择走访2至3个城市,但也有三分之一的人只到1个城市。
来华旅游的城市数量
3.逗留时间
关于旅游期间在华逗留时间,3-5天为最多,占总体的61.6%。一周以上的占8.3%。
来华旅游的逗留时间
4.在华旅游花费
日本游客每次来中国旅游的花费以1000-1500美元最为普遍,以此消费为界高低两边大致相当,2500美元以上仅有10%,平均值为1300美元左右。其中,男性每次来中国旅游花费在2500美元以上的比例最高。
在华旅游花费
三、对来华旅游满意度:得分为76分
在旅游满意度方面,对于最近一次来中国旅游体验的回答,绝大部分人喜欢选择“一般”这样的中性评价。如果以50分为基线,将“比较满意”+“满意”视为高评价,将“不太满意”和“不满意”视为低评价,则旅游住宿、整体体验、旅游景点、旅游餐饮四项明显是高评价,而旅游交通、购物体验、旅行社服务、旅游娱乐和出入境服务等软性指标则为50分以下的低评价。而对中国旅游整体体验明确表示满意的为66.7%,按照百分制换算的话,得分为76分。
对中国旅游的满意度评价
其中,女性对旅游景点、旅游信息和整体体验的满意度均明显高于男性。50岁以上人群对中国旅游的整体体验满意度高于其他年龄段的人群。
四、今后来华旅游意愿
对来华旅游表示“非常有兴趣”和“有些兴趣”的总计为37.8%。而回答“没有兴趣”的接近6成。没有兴趣的多于有兴趣的超过两成。其中,50岁以下中青年男性对来华旅游表示有兴趣的比例更高。
对中国旅游感兴趣程度
在各项来华旅游的因素中,悠久历史占的比例最高,为总体的34.5%,其次是优美的自然风光,国宝熊猫居第三位。其中,40岁以上中青年人群对自然风光最感兴趣,女性对大熊猫感兴趣的比例高于男性。
对中国旅游感兴趣的因素
具体到今后几年有没有去中国旅游的打算这一问题,表示“没有去过,以后也不打算去”的为73.4%,加上“去过,所以不打算再去”的10.7%,意味着未来几年,完全没有计划来中国旅游打算的达84.1%。表示“有去过,但以后打算去”和“去过,以后还打算再去”的为15.9%。
今后几年是否有去中国旅游的打算
关于不愿来中国旅游的原因,选择空气污染的比例最高,占总体的一半。其次是治安不好和不喜欢中国,均为4成。近年来,中日关系的现状直接影响了日本游客的来华意愿。
不愿来中国旅游的原因
第三部分 中国主要旅游目的地在日本的形象
一、中国主要城市在日本形象
北京和上海在日本拥有极高知名度,认知率均为96%以上,属于第一梯队。南京、天津、青岛、广州、大连认知度均在50%左右,属于第二梯队。西安、重庆、哈尔滨、苏州和敦煌、桂林为第三梯队,认知率在30%以上。其他城市的认知度在30%以下。
中国主要城市在日知名度
在希望去旅游的中国城市中,上海的比例最高,达67.8%;其次是北京,为50.3%;其余城市均低于10%。其中,成都9.5%、青岛7.6%、洛阳5.9%,相对较高。
去中国主要城市旅游的意愿
二、中国主要景区在日本形象
对中国旅游景区认知度最高的是万里长城(94.4%);其次是少林寺和故宫,认知度在40%-50%之间,这些属于第一梯队;桂林、兵马俑、九寨沟、景德镇、黄山、布达拉宫、苏州园林等属于第二梯队,认知率在10%左右及以上。
对中国主要景区的认知
从日本游客对中国主要景区感兴趣的程度看,万里长城遥遥领先,43.6%的人表示想去游览。几乎凡是对中国旅游感兴趣的人,都希望到长城一游。接下来是故宫、少林寺和桂林。兵马俑、莫高窟和九寨沟也有一定的人气。
对中国主要景区的旅游意愿
三、感兴趣的旅游带
对中国哪些旅游带感兴趣的调查中,回答万里长城旅游带和丝绸之路的比例最高,均超过半数,属于第一梯队;其次是京西沪桂广旅游带、黄河旅游带和长江旅游带,占3成左右。但对于刚刚被评选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京杭大运河感兴趣程度总体不高,只有1成多一些。
其中,男性对青藏铁路沿线游和内蒙古草原之旅感兴趣的程度高于女性。
感兴趣的旅游带
第四部分 中国对日旅游传播效果的评价
一、互联网是日本游客获取中国旅游信息的最主要途径
关于获取有关中国旅游信息的途径,互联网被排在第一位,占7成;其次是电视,为57.2%;第3位是报纸,为两成左右。而中国媒体/网站、广播、户外广告、邮寄广告、交通工具(巴士、地铁)和推广活动等,均低于5%。
获取有关中国旅游信息的途径
二、对中国主要城市在日旅游传播活动的接触情况
随着近几年中国旅游市场的繁荣,中国更多城市及景区开始加强对旅游宣传促销的投入,除了结合自身资源加大对旅游产品的开发外,还积极主动向海外推介自身的旅游形象。从调查结果看,接近半数的日本民众一定程度上接触过上海和北京旅游传播活动或相关信息。其次是西安、青岛、南京、桂林、敦煌等城市,接触率均在10%以上,其他城市均低于10%。另有3成的人从未接触过类似的旅游推广活动或信息。
对中国各省区旅游传播活动的认知
对于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各项以“美丽中国”为主题的活动,表示“非常了解”的为2.6%,“有些了解”的为7.6%,总体认知率只有一成多。
对“美丽中国”推广活动的认知
在调查中,我们选择了7个国家的对外旅游传播口号请调查对象进行评价。其中,“日本,精彩无限(japan endless discovery)”受到的评价最高,其次是“迷人的泰国(amazing thailand)”,“美丽中国(beautiful china)”居第五位。
对各国旅游口号的评价
第五部分 总结与建议
一、尽管日本的出境游在XX年出现一次高潮,但从XX年开始,又出现下行趋势。从调查结果看,日本人的海外旅游消费信心指数总体偏冷,未来很难有大的增长空间。
从日本来华旅游来看,存在多种不利的影响因素。除了中日关系、雾霾、安全问题等外部客观因素外,更主要的是日本人来华旅游意愿较低。从调查结果看,明确表示未来几年有来华旅游打算的只有15.9%。这种心理的变化往往会有很长时间的影响。
二、在这种大背景下,对于日本来华旅游的营销推广应把侧重点从量的扩大转移到质的提升上来,逐步推进日本来华旅游的升级换代。目前,日本来华游客中以男性和中老年人偏多,来华旅游的目的多集中在观光游览而非休闲度假。而从日本出境游的总体状况来看,休闲度假旅游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且女性和青少年旅游者正处于不断上升的阶段。由此可见,日本来华旅游的游客属性与日本出境游的主流有一定偏差。随着对中国怀有特殊情感的老一代日本人逐渐减少,日本老年市场的开拓会越来越困难。这需要我们要逐渐把重点转移到面向年轻人、女性等日本主流消费者,开发适合他们需求的旅游产品。
三、改善和提升中国的旅游形象,特别是塑造主要旅游城市的鲜明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形象是中国开拓对日旅游市场的重要课题。在中国的主要旅游城市中,除了北京和上海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信息传播影响力外,其他城市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一些城市,如南京、天津、青岛、广州、大连等虽然在日本拥有较高知名度,但主要是历史上形成的。日本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机会接收到这些城市的旅游信息。
此外,日本游客认知度较高的旅游目的地,如万里长城、少林寺、故宫、桂林、兵马俑、九寨沟、景德镇、黄山、布达拉宫、苏州园林等均属于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迹或自然风光景观,对中国近年来新兴起的旅游目的地认知度非常低。在继续强化优势城市和景区的对日传播的同时,有计划地对日本推出一些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旅游城市及旅游目的地,特别是加大一些旅游带的传播,如青藏铁路、京杭大运河等,是开拓日本旅游市场的关键所在。
四、利用在华日本人开展传播
从调查结果看,日本民众获取中国旅游信息的途径主要是互联网和电视。但在中国旅游机构针对日本开展的旅游传播活动中,这两种手段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首先,从互联网利用来看,社交媒体的作用越来越大,但由于语言与传播方式的特点,中国旅游部门开展社交媒体作用非常有限。目前,在中国长期居住的日本人约有14万人,他们很多都拥有facebook等社交网络,有些还开设了自己网页或网站,对中国社会生活及旅游资源都比较熟悉,较之日本大众媒体,能够更加充分客观地向日本民众传递中国的信息。为此,有必要在今后的对日传播中,让在华长期居住的日本人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是电视。虽然伴随互联网的发展,电视的作用有所下降。但在部分人群中,电视依旧是第一媒体,特别在形象化传播中国旅游资源与形象方面,电视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1979年,日本nhk与cctv合作拍摄的《丝绸之路》在日本播出后,在日本引起巨大反响,对之后的中国旅游热起到了很大作用。此后,nhk与中国合拍或独立拍摄了大量与中国相关的纪录片,如《话说长江》《话说运河》《望长城》《故宫》 《中华文明50XX年》《新丝绸之路》《关口知宏之中国铁道大纪行》等,成为日本民众了解中国的最直观的渠道和途径。
五、借鉴日本开发入境游的经验
日本为促进经济复苏,制订了“观光立国”战略,取得了明显成效。日本的成功经验包括:(1)确定重点市场,优先投入预算,积极开展持续性宣传。(2)开发适合外国游客的旅行线路和旅游产品。(3)发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参与日本旅游推广。(4)放宽签证。日本几乎对所有发达国家都实行了旅游免签政策。(5)改进和完善旅游环境。
篇15:春游季旅游的计划书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正是春游踏青的好时光。
为了丰富学生课外生活,促进班集体友谊,经研究决定,计划组织学生春游活动。
为确保春游活动平安,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校与社会的稳定,特制订春游活动方案。
具体如下:
一、活动目标:以春游为主题,融了解温州历史、感受科技魅力、领略自然资源、开展社会实践等为一体,培养学生热爱班集体、热爱美好生活情怀。
二、活动时间:20xx年4月22日(周四)
三、活动地点:博物馆、科技馆
四、活动安排:
1、参观博物馆,了解温州历史知识,感受温州的自然资源。
2、参观科技馆,动手参与,亲身体会各种有趣的科技现象与科技知识。
3、在科技馆一楼大厅就餐,学生自带食物,教师吃便当。
4、若天气晴朗,就餐完后可以在世纪广场开展班集体活动,如放风筝、做游戏、公益活动(捡垃圾、宣传等)
五、活动要求:
1、活动前,班主任落实纪律、安全教育,做到参观要求时不大声喧哗,不打打闹闹,不损坏设备仪器。
2、参观时,可以自带一个小本子,便于学习记录。
3、参观后,用作文、照片、绘画、调查报告等各种方式汇报春游收获。
六、注意事项
1、责任到人
出游时,以班级为单位,每班配备两名教师跟班出游,责任到人。
为确保学生安全,要求教师做到以下几点:
(1) 带队时要求一人在前,一人在后。
(2) 凡是上车、下车或离开一个景点时都要集合,清点人数。
(3) 如有学生要离队必须向带队老师请假。
带队老师必须等学生归队后方可带队离开原地。
(4) 乘车时,要求学生一人一座,坐稳位置,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
(5) 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或活动。
(6) 学生一律穿校服(没有校服的要求佩戴校徽),教师如发现有离队的学生,应立即带其归队。
2、紧急事故处理
(1)如发现学生没有归队,带队教师必须立即上报校领导。
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
(2) 事先让学生准备通讯牌,写上家庭住址与父母电话以及班主任、校领导的手机号码,以及少量必备的零钱。
教会学生一旦走失,可寻求他人帮助,或乘出租车回家并及时告知班主任。
(3)卫生导师带齐常用疗伤药及其它常用药品(如晕车药、碘酒、创口贴等)。
学生一有出险,卫生老师应给予及时处理。
如情况严重必须由卫生老师与一名校领导陪同,立即送往医院。
(4)学生一律不准携带火源、小刀等危险物品出游。
如景点出现火灾,由带队教师组织学生立即疏散。
(5)为确保学生饮食安全,要求学生自带食物尽量少,不光顾小摊,不购买三无食品。
(6)过马路时,由老师示意车辆,确保安全方可通行。
3、其它要求:
(1)卫生:自带垃圾袋,自己的任何垃圾都不可随地丢,要放在垃圾袋中,到了有垃圾桶的地方才可倒掉。
(2)言语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与文明语,对人有礼貌。
不打架、不骂人。
游戏时要谦让,用餐时懂得自己的食物要与人分享。
七、带队安排(略)
篇16:旅游局工作计划ppt格式2024_工作计划范文_网
20xx年,金州新区旅游业发展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除了国内经济的中长期向好、国民财富积累和闲暇时间的增加,使得休闲旅游消费需求不断上升外,哈大高铁的开通并与京津铁路实现联网,我区与一级目标客源市场的空间距离将大幅缩短。另外,锦州世界园林博览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都将在我省举行,这也为我们拉动大连旅游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20xx年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项目为牵动,大营销为依托,大服务为保障,做精旅游产品、做大旅游项目、做强旅游企业、做活旅游市场、做优旅游环境,全面促进金州新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20xx年任务指标是:全区接待游客1107.8万人次,同比增长10.4%,其中,海外人数33.2万人次,同比增长11.2%,旅游总收入117亿元,同比增长16.8%。
按照上述要求,大连金州新区旅游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实施大项目牵动战略,推进产业快速发展。20xx年,全区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初步确定23个,计划新开工项目7个,在建项目14个,储备项目2个,总计划投资1300亿元,当年计划完成投资突破80亿元。重点抓好万达金石文化产业园、中房集团金州湾古城文化产业示范区、世茂集团世茂嘉年华项目等投资超百亿元的大项目的开工建设。重点推进大、小黑山、农耕文化园、乡村湿地、渔港新村等区域和项目规划的设计论证、项目开发的各项申报和招商引资工作。特别是大、小黑山,我们将努力将其打造成国家一流的历史文化精品景区。另外,还要做好薰衣草花田项目二期、“百里香径”景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十大旅游休闲农庄”和向应土门子旅游专业村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休闲农业与大连乡村旅游的发展规模和水平。
二是实施大营销战略,倾力塑造品牌形象。以推广新区城市形象为己任,倾力塑造金州旅游品牌形象,在目标营销上主攻两大市场;在创新理念上实现三大转变;在整合资源上推出四大线路;在开发提升上培育八大产品;打造声势、树形象、扩影响与做产品、推线路、拓市场有机结合,着力创新宣传促销工作新局面,为提升新区旅游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作出积极贡献。两大市场指:国内国际两大客源市场。国内主攻东北及环渤海地区的目标客源市场,国际市场主攻东北亚地区,重点瞄准俄日韩目标客源市场。三大转变指:一是市场拓展由产品推介向目的地营销转变;二是形象宣传由本地推广向海内外辐射转变;三是营销方式由单拉独奏向政府、组团社、景区(点)、当地媒体“四位一体”联动促销转变。四大线路指:“南部海滨休闲度假”、“大黑山登山观海健身”、“乡村田园风光观赏”、“西部海滨乡情体验”等四条精品旅游线路。八大产品指:“十大魅力景区”、“十大浪漫婚纱摄影地”、“十大经济型度假酒店”、“十大观光采摘园”、“十大都市休闲农庄”、“十大市民休闲好去处”、“十大时尚美食餐厅”、“十大金州名小吃”等八大系列产品。
三是实施大服务战略,着力提升服务品质。采取多种方式全力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创建工作,努力使新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达到国内先进地区的水平,在行业内实现整体联动的基础上,逐步对各关联行业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建立多行业间的联动服务体系。同时,进一步强化对旅游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持续提升服务品质;组织开展“强管理、树品牌”活动,强化全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努力实现旅游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联合公安、工商、交通、卫生、质监等涉旅职能部门,深入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和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是做好中介组织清理和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规行为;通过与旅游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演练等方式,切实抓好旅游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环境。
总之,在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20xx年的旅游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xx年,我们又理清了工作思路,制定了发展目标,旅游局党组班子将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诚团结,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业绩。
篇17:旅游局年度工作总结范文
20xx年,我市旅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旅游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xx大精神为指导,以《旅游法》出台为契机,以“服务效能提升年”为载体,不断优化旅游产业布局,推进重点旅游项目落地,提升乡村旅游品质,丰富休闲旅游产品,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全市旅游经济稳中有升。20xx年,全市实现旅游总收入61.16亿元,同比增长16.38%。接待国内外旅游者758.89万人次,同比增长8.98%。
一、合力共赢,引导旅游企业逆势而为
一是鼓舞旅游行业士气。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市旅游企业面临成本上涨、经营清淡等系统性风险。为进一步鼓舞士气,今年相继召开了全市服务业大会、旅游系统工作会议、星级饭店负责人座谈会等,分析形势,探讨困难,谋求出路。市领导多次调研旅游工作。要求旅游业转变经营思路,实现转型升级,并带队分赴杭州、上海拜访客商,就重点旅游项目进行洽谈,还多次实地考察五磊山风景区、鸣鹤古镇、达蓬山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景区。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二是政策扶持更具力度。加大对旅游企业的帮扶力度,充分发挥旅游扶持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今年,我市分别出台了旅游资金扶持政策、游客招徕政策、杨梅节期间到定点杨梅园并游览我市收费景区给予补助等政策。据统计,今年在旅游企业上规模、上品牌、旅游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本地市场开发等方面共计发放补助资金1235.59万元。20xx年,仅就通过旅游信息咨询中心预订的旅游饭店客房5863间,预订金额300余万元;预订景区门票1.4万余张,预订金额近90万元。杨梅节期间,横河、匡堰、桥头、掌起等地前来采摘杨梅的游客数十万人次。
三是创新多种营销手段。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促销活动。同时,加大与周边区域城市合作,启动“万名沪客游慈溪”活动,组织旅游企业参加上海500家组团旅行社销售对接会,与上海海鑫、上海大通、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旅行社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降低营销成本,鼓励旅游企业开展网络营销。通过微博互动营销、旅游专网营销、淘宝团购营销等方式,不断拓展散客旅游市场。20xx年,三星级以上酒店网上售房合计超过3万间,销售额1150余万元,a级景区售票2万余张,销售额近120万元。
二、提质挖潜,旅游项目建设扎实推进
今年我市共有涉旅重大建设项目15个,总投资额109.22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1.39亿元,全年已完成投资18.59亿元。
一是搭建招商引资平台。通过参加20xx浙洽会、宁波旅游投资环境(上海)推介会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招商活动,充实、优化旅游招商项目。成功召开了20xx年xx市现代服务业(上海)招商推介会,推出了旅游招商项目,现场签约国际名品城等6个项目,协议总投资达54.6亿元。
二是扎实推进旅游项目建设。五磊山倒爬岭健身游步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鸣鹤古镇保护开发一期工程基本完成,累计完成投资3.2亿元。目前,“上海国医馆鸣鹤分馆”、青瓷文化馆、红木馆、红铜炉非物质文化展示馆已进驻古镇,并于9月30日正式对外开放;慈溪嘉丽环球中心、崇寿度假酒店、徐福九龙湾农庄年内竣工营业;周巷朗廷酒店项目动工新建。
三是旅游景区设施不断完善。伏龙山旅游区完成总体规划修编,伏龙湖休闲区虞氏广场、沿湖景观带、如意岛大桥已完成,伏龙寺完成复建。充实完善达蓬山旅游度假区配套服务设施,新增1000多平方米的特色旅游购物场所;达蓬山山地自行车基地进行改造提升,延伸拓展赛道,并于3月13—21日成功举办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第三、四站比赛。宁波大桥生态农庄新建了南瓜欢乐王国游览区、5d影院、烧烤休闲区等休闲娱乐场所。五磊山风景区三期项目前期工作正式启动。
三、以节促旅,慈溪旅游更具品牌影响力
一是节庆活动丰富多彩。20xx慈溪旅游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惠民务实。旅游节包含“五节一会”(杨梅节、美食节、赏景节、休闲节、网络旅游节和招商推介会),囊括18项活动,以节俭惠民务实的原则,充分考虑市民参与性,活动从专业体育比赛转向业余比赛,从外地游客招徕到市民参与的一日游,从高档次的文艺活动到自娱自乐的吃杨梅比赛、家乡菜厨艺赛,充分体现群众性的特色。同时,组织、策划、指导相关镇举办掌起桃花节、新浦葡萄节、周巷蜜梨节等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慈,进一步助推“三农”经济的发展。
二是节庆活动成效显著。由于节庆参与者逐渐从政府向群众转变,使得群众参与热情更加高涨,效果更加明显。“味道慈溪”、“慈溪美景随手拍”、“家乡美景我来赞”、“游慈溪”狂欢周等网络旅游节活动项目受到了众多网友的广泛参与,让游客来慈享受前所未有的快乐和激情,同时也引导慈溪旅游企业进入网络营销时代。“峙山庄园杯”20xx中国慈溪杨梅仙子大赛、中央7套《乡村大世界》走进慈溪、20xx慈溪杨梅擂台赛、“20xx年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第三、四站比赛的顺利举行,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城市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慈,促进我市旅游景区经济指标逆势上扬,真正体现了旅游惠民的理念。
四、创新发展,助推旅游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做好旅游企业品牌创建。鼓励星级饭店开展星级评定,雷迪森广场酒店于6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五星级评定,恒元悦客(体育场店)创建xx市花级酒店。积极引导品质旅行社星级评定,新增1家四星级品质旅行社,3家三星级品质旅行社。旅游景区创建成效显著,虞氏旧宅成功创建“平安景区”;达蓬山文化休闲旅游基地通过xx市综合性休闲旅游基地复核,慈溪大山露营基地和慈溪翠屏古道徒步基地创建成功xx市专项休闲旅游基地;伏龙山滑翔伞基地创建成功xx市运动休闲旅游基地;宁波大桥生态农庄获得“20xx全国十佳休闲农庄”称号,成为xx市唯一一家获得该荣誉的景区。
二是强化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完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会同安监、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了全市旅游市场整治活动,针对《旅游法》出台,开展“实施《旅游法》、提高满意度”旅游质量监管联合检查。对旅游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222人次,排查隐患280个,已整改278个,整改率达到99.3%。加大旅游投诉协调处理力度,共处理各类有效旅游投诉15起,结案率和满意率100%。
三是鼓励旅行社打造散客联盟。新《旅游法》的实施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打造产品多样化、个性化是旅游企业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新世纪国际旅行社等十二家旅行社自发成立慈溪散客联盟,以“共组线路、互送客源”的方式,达到企业与消费者双赢的目标,实现利益最大化。目前,该联盟已成功组接团62个,游客2500余人。
五、真抓实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一是服务效能不断提升。不断优化行政审批事项的环节、流程、时限等,确保企业、群众“进一扇门,办所有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完善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责任制”,方便广大群众办理业务;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认真清理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审批,窗口直接签批率100%,实现行政审批工作“两集中、两到位”。
二是培训教育顺利开展。组织举办了旅游安全、节能减排、旅游法、导游考试、乡村旅游等专项培训,参训人员超过600人次。顺利举办“美丽慈溪”20xx年xx市导游大赛,决出6位选手赴宁波参加“我爱宁波”全市导游大赛。对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旅游法》宣贯专题培训,受训人员达158人。至12月底,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0期,培训人数800余人,职业技能鉴定13期,鉴定人数500余人。
三是构建和谐效能机关。组织开展“服务效能提升、破难争先、文明旅游在行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等主题活动。通过各项主题活动,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服务品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贯穿于旅游业发展始终,定期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到周边县市区进行廉政教育和学习取经。同时,通过观看廉政教育片、廉文荐读、撰写心得体会等,开展各类廉政文化活动,切实提高机关廉政建设。
篇18:旅游活动总结
为了感谢各位同仁对公司发展历程中作出的不懈发奋和无私奉献;也为了促进员工交流,加强团队之间的无缝对接,增进友谊、增强凝聚力;同时也为了弘扬公司企业文化理念,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开阔视野。公司于20xx年12月30日-20xx年1月3日组织开展了广州刘关张集团20xx年度元旦旅游活动。
旅游过程中:同事间互帮互助,紧密团结在一齐,公司整体融在“和谐、友爱”的氛围中;出行在外,总会遇到许多不愉快的碰撞,我们刘关张人本着“外树形象,内育忠诚;团队合作,荣誉原则。”在旅游过程中树立了极好的企业形象。尤其是张家界一站,地势险峻,还下起了蒙蒙细雨,我们刘关张人用了50分钟左右的时刻群众穿越了其他团队需要1。5小时的袁家界,作为其中一员,我深感骄傲与自豪。当然,过程中,作为组织者的本人有许多做得不尽如意的地方,总结如下:
1、洽谈行程与选定旅行社时,谈判技巧缺乏;
2、旅行前期准备,心思不够细腻,导致了效率低下;qq个性签名
3、旅行前没有造势,许多同事未能加入到活动中来;
4、旅途过程中,没有照顾好领导同事旅途感受等。
总结过往,是为了更好的把握未来!20xx年度元旦旅游在湖南划了一个圈,留下了刘关张人灿烂的笑脸;20xx年度是充满美丽憧憬的未来,坚信我们在20xx年度旅游将会做得更好!
篇19:川旅游业发展考察报告_考察报告_网
四川旅游业发展考察报告
省政府赴四川考察组
2004年11月3日
10月29日—11月2日,省政府副省长韩忠学率省直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旅游、政策研究等部门和黄冈、神农架、武汉市黄陂区、武当山等地区政府负责人,赴四川省就旅游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为期5天的考察。考察组一行考察了成都杜甫草堂和“农家乐”项目,阿巴州九寨沟和黄龙景区,广汉三星堆古遗址等景区以及基础配套建设情况,听取了四川省旅游业发展情况的介绍。总的认为,四川省发展旅游业的决心大,动作大,声势大,规模大,效益大,有许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四川省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四川是旅游资源大省,也是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的省份之一。在四川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四川省加快了旅游资源优势向旅游经济优势转化的进程,加快了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迈进的步伐,使旅游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进入了良性的快速发展轨道。
——旅游资源丰富、有特色。四川自然风光雄奇秀美,巴蜀文化积淀深厚,民族风情多姿多彩。旅游资源具有数量多、类型全、分布广、品位高等特点。现有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青城山—都江堰等4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14处国家4A级旅游区,1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5处国家级森林公园,8处国家级地质公园,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座中国历史文化名城,9座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其单体旅游资源优势明显,整体开发的前景广阔。
——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大、有品位。四川省按照以市场定产品、定规划的思路,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地编制旅游规划。在1997年率先完成《四川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了中国“第一山”国际旅游区、大九寨国际旅游区、卧龙中华大熊猫生态旅游区、三星堆古遗址文化旅游区和都江堰—青城山生态文化旅游区等五大旅游区规划,从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宣传促销等方面增加投入,加快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国宝大熊猫、古蜀文化三星堆、童话世界九寨沟三大旅游品牌和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青城山—都江堰等4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等,已成为海内外旅游市场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吸引力的旅游产品。
——旅游产业要素配套完善、有档次。目前四川全省高速公路里程近1700公里,拥有10个支线机场航空网络, 旅游的可进入性大大提高。特别是九寨黄龙机场的建成通航,很快地提高了这两大品牌景区的交通便捷性,进入了民航航班穿梭、景区客源大增、互促互动的良性发展。开通了同往欧洲、东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10条国际旅游航线,为出入境特别是入境旅游的快速增长提供了便利条件。加快重点旅游公路以波形防护栏、各种路标路牌为重点的安全设施建设,遏制了重特大涉旅交通事故的发生。全省重视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和旅游服务功能的完善,形成了成都、绵阳、自贡、乐山等一批环境优美、文化浓郁、设施完善的旅游城市。全省有旅行社540多家,星级饭店380多家;重点旅游景区都建有具有一定规模的游客中心、购物场所和特色文艺表演场所,以及规范的停车场和生态型、环保型旅游厕所。各类旅游服务设施有规模、有档次,增强了景区的品位和对外吸引力。
——旅游产业效益增长快、有规模。四川省旅游总收入从1998年的126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421亿元,增长了3.34倍,旅游总收入相当于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3.6%上升到2003年的7.8%。今年截止“十一”黄金周,全省共接待旅游者突破1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484亿元,预计今年旅游总收入超过500亿元,接待入境旅游者突破70万人次,外汇收入突破2亿美元。在市场分布上,国内旅游增长很快,入境旅游稳步发展,省内市场和省外市场比重各半,旅游业呈现出效益型、规模型增长的态势。重点旅游景区经济效益快速增长,如按九寨沟景区目前的接待量计算,今年的门票及景区内交通收入达7亿元,旅游综合收入有望超过15亿元。
二、四川省发展旅游业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在四川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四川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理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落实发展措施,保持了旅游业的快速增长和规模发展。目前四川正在以一流的旅游资源、一流的发展理念、一流的开发模式、一流的运作机制,打造一流的旅游品牌,营造一流的旅游环境,实现一流的发展目标,旅游业的发展态势十分看好。
(一)创新协调机制,大力实施政府主导型旅游业发展战略。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工作,坚持把旅游业作为全省国民经济的六大支柱产业之一来重点培育,明确提出了“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目标,加大了政府主导旅游业发展的力度,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一是率先在国内召开全省旅游发展大会。去年以来,四川省委、省政府两次召开“四川旅游发展大会”,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提出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措施。省委书记、省长、“四大家”领导,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市州和重点县(市)党政一把手,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海外投资商都参加了会议。两届的旅游发展大会至少达到了三个目的:一个是省委、省政府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会议;一个是烘托旅游产业发展的节庆活动;一个是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全民动员大会。同时,他们还将采取各地申办的形式,每年召开一次旅游发展大会,力争把“旅发会”办成国内知名的节庆会展品牌。二是制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去年以来,四川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四川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的通知》,提出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一系列措施。三是加强了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了全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张中伟担任,3位省委、省政府领导任副组长,27个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调整了省政府领导的分工,明确分管计划、交通、建设的副省长分管旅游行业。同时还加强了省旅游局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业管理和指导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四是省领导全面督导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省委书记、省长利用周末多次带队深入景区调研,解决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书记、省长去年就旅游方面的批示达66次之多,今年开始在家的省委常委每个周末到旅游景区调研,现场解决有关问题。五是政府将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拿在手上来抓。今年初,由省长任组长在国内率先编制的省级生态旅游发展白皮书——《四川省生态旅游发展报告》正式出版,成为全省旅游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目前省政府正在组织编写《四川省文化旅游发展报告》,以指导推进省内特色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加强部门联动,加快实施大旅游发展战略。四川省在加强对旅游业领导的同时,也加大了部门联动推进旅游业发展的力度。在首届全省旅游发展大会上,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大旅游”发展目标,明确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旅游业发展模式,研究制订了大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分别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省政府从1998年开始每年安排2000万元发展资金,今年增加到3000万元,明年将新增1000万元,一并列入部门预算。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宣传促销、景区开发引导、人才培训和市场监管等5个方面。省交通、旅游部门建立旅游交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旅游交通建设问题。省交通厅每年安排6000万元的旅游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会同省旅游局研究解决旅游景区公路建设问题。省级新闻单位特别是电视台每年安排一定时段免费播放四川旅游形象广告。目前各级政府抓旅游发展的工作热情空前高涨,发展改革、交通、财政、建设等部门支持、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全省上下形成了团结一心倾力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加快发展大旅游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发展重点,全力实施旅游精品名牌战略。四川省发展旅游业的目标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有效地推动了全省旅游精品名牌建设。全省将国宝大熊猫、古蜀文化三星堆、童话世界九寨沟三大旅游品牌和“第一山”国际旅游区、大九寨国际旅游区、卧龙中华大熊猫生态旅游区、三星堆古遗址文化旅游区和都江堰—青城山生态文化旅游区等五大旅游区作为战略重点,加大了资金投入,加强了政策倾斜,推进了旅游精品名牌建设。四川省按照大旅游的发展思路,引入旅游经济区的开发理念,2003—2005年将投资300亿元建设179个旅游及其相关项目,逐步推进了五大旅游区上规模、上配套、上水平、上档次。如九寨沟景区投资4000万元添置环保厕所,投资1.6亿元购置200多台车辆用于景区内的往返客运,方便了景区管理,也提升了景区的品位。四川还率先在国内探索景区开发的新模式,对碧峰峡景区进行了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尝试,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认可。
(四)加强综合治理,整体实施旅游环境优化战略。近年来,四川省委、省政府在整治软硬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自然生态等方面,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加强督办,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在已经制定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基础上,四川省率先在全国出台了《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对《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二是加强旅游综合治理。四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强化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扩大旅游综合治理的内容和形式,成立省、市(州)两级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办公室,统一开展旅游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从而推动了旅游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至今为止,四川省政府针对环境问题已给5个市(州)或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到位。利用省内1700多名森林警力,创造性地开展了“警民共建安全文明旅游区”、“中学生爱我家乡游”活动,使旅游环境建设与两个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得到了有机结合。三是加强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省政府批准组建了“四川省旅游行政执法总队”,给予25个行政编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成都市旅游行政执法大队也安排了20个行政编制。四是加强行业管理。制定了旅游交通安全、线路设计、景区景点、购物场所、宗教场所、餐饮和宣传报道等多个规范管理办法,规范并提升了全省总体服务水平。五是率先在国内开展“农家乐”旅游项目,推动了农业生态旅游的发展,延伸了旅游产业链。
(五)扩大对外宣传,全面实施旅游整体形象战略。近年来四川省按照统一省内形象、整体对外宣传的思路,以五大旅游区的整体促销支撑全省旅游形象推广,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政府主导推动。省委书记、省长亲自参加旅游宣传和招商活动。分管副省长一般都要带队出席大型展销、促销活动。各地特别是五大旅游区政府不断增加对外宣传的投入,以大手笔造就大轰动,以大投入赢得大效益,形成了良性循环。今年省旅游部门的3000万元发展基金,有三分之一以上用于了整体形象宣传。目前四川省初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各方联合、市场化运作的宣传促销工作格局。二是统筹省内形象。四川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对全省旅游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宣传促销,初步形成了以九寨沟、黄龙旅游区为重点的北环线,以国宝大熊猫为品牌的西环线,以佛教文化、竹文化为主题的南环线,以革命历史文化和川东将帅故里为主题的东环线等四大旅游环线。三是突出宣传重点。由省宣传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地区配合,对五大旅游区进行整体策划包装,加强整体形象宣传、精品组合宣传、境内外重要媒体组合宣传、网络宣传、主动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宣传,在促销方式上有所创新,在宣传效益上有了新的突破。2003年五大旅游区的国内旅游人数和收入占全省70%左右,入境旅游人数和外汇收入占全省90%以上。四是加强区域合作和对外联合。开发建设一批跨行政区域的精品线路,积极推进建立川滇藏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与重庆共推乐峨—蜀南竹海—长江三峡精品旅游线;与重庆、贵州合作开发川黔渝“金三角”旅游线;与陕西合作推出生态文化旅游线。同时,四川还采取互通航线、互送客源的形式,加强了港澳台、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合作。
三、几点启示和建议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我省旅游业初步形成了突出龙头、抓住重点、培植精品、带动全面的格局,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正在成为全省第三产业的龙头,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但同时也要看到,我省旅游业与四川相比,无论从资源的种类和品位来看,还是从发展的力度和步伐来讲,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目前四川省发展旅游业的做法和经验,给我们很多启示,有一些还值得我省借鉴。
(一)强化政府主导旅游业发展的模式,建立比较完备的发展机制。四川省的经验进一步表明,在旅游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必须强化政府在加快发展旅游业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调控、协调、引导、监督和服务等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逐步建立起系统完备、运行畅通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大旅游发展机制。为此,建议:一是尽快筹备召开类似于四川旅游发展大会的全省性高规格、大规模的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推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二是为筹备好这次会议,请省委政研室或省政府研究室牵头,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旅游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专班开展全省旅游调研工作,负责草拟省委、省政府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三是尽快调整、充实省旅游协调领导机构,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和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全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二)进一步明确战略重点,加快旅游精品名牌建设。四川省的经验表明,在各级政府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想办法挤出资金,增加对旅游业的投入,一方面要突出重点,集中各方面力量,大力加强精品景区建设。特别是要把旅游精品名牌建设当作一项系统工程,在内抓基础配套建设、外抓整体形象宣传上增加财政性投入,为重点景区招商引资、规模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为此,建议:一是进一步明确战略重点。按照围绕产品搞开发的要求,继续实施“一江两山”(三峡、神农架、武当山)重点发展战略,把世界遗产·三国文化旅游区、三峡·神农架旅游区、武汉都市旅游区、亚洲第一洞·清江民俗风情旅游区,作为国际精品旅游区进行开发建设。各部门和相关地区应围绕四大旅游区,按照各自的职责增加投入,加快建设,力争3—5年内将其打造成国际旅游精品。二是加强对重点景区的内涵式、高品位开发。学习四川经验,自然生态型景区要从严格保护的角度,加强景区道路、车辆、厕所、停车场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历史文化型景区应注重挖掘、整理,创新表现方式,像三星堆那样既讲究内外设计风格的新颖、美观,又追求文物展示内容的细腻、别致,使人们在享受美感之中获取知识;重点景区还应加强地方特色文艺节目的开发,提高档次和水平。三是各级财政应增加对旅游业的投入。省财政应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四是创新重点旅游景区开发模式。积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在开发建设上探索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模式,吸引大集团、大公司投资参与景区经营管理,扩大规模,提高档次。
(三)继续加强宣传促销,塑造湖北旅游的整体形象。四川省的经验表明,各级政府应在对外旅游宣传中发挥强有力的引导作用,在推广旅游形象中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为此,建议:一是建立旅游宣传工作的联动机制。要加强对旅游宣传促销工作的领导,协调外宣、外事、外贸等部门、相关地区和旅游企业,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塑造统一的对外形象。各级政府部门要像抓工农业产品销售那样抓旅游产品的宣传促销。二是整合全省旅游形象,精心加以策划、包装。要以四大旅游区为依托,突出各自的主打产品,根据旅游市场的不同需求进行整体设计、包装,形成统一的旅游产品形象。三是不断地创新宣传促销的方式和手段。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借助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大手笔、多层面、有针对地开展对外宣传促销工作,不断提升统一的旅游形象。同时,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旅游宣传工作的投入,并列入部门预算。
(四)继续加强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四川省的经验表明,塑造精品名牌、拓展客源市场,内部需要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市场秩序;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需要有一套相关法规和制度来规范,更需要有一支良好的行政执法队伍来维护。为此,建议:一是加快旅游法制建设。尽快修订出台《湖北省旅游条例》,使之成为促进旅游发展、规范行业管理的有力保障。二是积极制订旅游各行业要素的管理办法,规范服务标准,促使全省旅游整体服务质量迈上一个新的水平。三是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议成立“湖北省旅游行政执法总队”,安排行政编制20人,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各市州也应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安排一定的编制和经费。
篇20:旅游客运包车合同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旅游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租车双方合法权益,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约定:
一、说明
1.甲方应为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分社);乙方应为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格的企业法人。
2.如发生旅游客运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并积极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甲方应做好协助工作,重点做好游客相关工作。
3.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传真)确认为准。《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应承担乙方司机在行程计划内的食宿。
2.甲方应提前 天预约订车,以当面签订或互发《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传真确认,确认件应由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3.甲方应按团队人数包租相应车辆,不得超员。如有超员,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仍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车费用。
4.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旅游者说明集合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做好安全提示,并有义务向旅游者宣传交通法规。每次开车前督促游客系好安全带。落实禁止游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相应措施。
5.甲方有义务向旅游者宣传社会公德,提倡共同维护车辆安全与卫生。如旅游者造成车内财产损坏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旅游者索赔。
6.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车费用。甲方应该提前告知乙方司机详细旅行线路,便于乙方司机熟悉线路并做好线路行驶规划。
7.甲方计调、导游人员应利用旅行社协会微信平台旅游客运车辆查询系统,核实使用车辆信息,杜绝“黑车”使用。
8.若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安抚等工作。
四、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搭载合同外乘客上车。
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派出的车辆投保,且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不低于50万元。
3.乙方应保证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特别是要保证车辆座位安全带使用状况完好、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正常。
4.乙方应保证出车司机驾照齐全、热情服务、文明规范、遵章守法,其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
5.乙方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车辆客运租车计划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计划行程变更的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但旅游者擅自要求变更行程或提出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时,司机应该拒绝执行。
6.乙方必须按行程出发时间提前20分钟抵达指定地点。
7.连续行驶在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乙方必须保证提供双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严禁凌晨2-5点客车上路行驶,严禁客车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
8.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通堵塞或乘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9.乙方必须将导游员座椅设置在司机后方合理位置,设立明显标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导游人员人身安全。
10.乙方必须在行车中播放客运交通安全宣传片,履行安全提示义务。
11.乙方必须提示并要求游客系好安全带,拒绝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12.乙方应遵章守法,确保行车安全,若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乙方司机要熟悉旅游线路,如果对路况不熟悉,应提前告知导游情况,或者提前问询准备好行车线路。
五、结算方式
用车结束后 日内一次性结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要求变更行程的,应在出车前 日内通知乙方,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2.甲方取消租车或减少约定用车数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的违约金。
3.乙方不能提供车辆或减少约定用车数的,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否则按下列时限和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2)在合同约定用车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
(3)在约定用车日期当天通知的,支付租车费的 %的违约金。
4.发生以下情况,引起旅游者投诉的,乙方应支付租车费的 %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1)车内卫生脏、乱、差;
(2)空调不能使用的;
(3)司机在行驶中恶意急起急停,车辆颠簸严重的;
(4)在未违反交通法规前提下,没有按照约定将车停放指定位置的;
(5)旅游者在约定时间内返回,乙方司机不到岗或不及时打开车门的;
(6)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司机擅自变更行车路线的;
(7)司机有在车内吸烟、开车时接听电话或其他有害于行车安全的行为;
(8)乙方司机缺乏职业道德、态度不好;
(9)乙方提供车辆未保持车况清洁整齐,司机也未及时打扫车辆卫生;
(10)夏季(6-9月)行车未提前开放空调。
5.乙方变更约定车辆或降低用车标准,造成甲方团队不能按时出发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6.因乙方车辆故障或乙方司机对线路不熟悉严重延误行程,导致旅游行程取消或变更的,乙方应承担租车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
7.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到达机场、码头、车站等地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提前到达约定地点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
9.乙方未按约定设置并保障导游专座,支付租车费的50%违约金。
10.乙方未在行车中播放客运交通安全宣传片,支付本次租车费用的20%违约金。
11.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如乙方提供的车辆或司机因违反相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被查扣,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甲方违约金3000元。
14.在甲方游客突发疾病或遭遇其他意外伤害,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应当积极及时将游客送往医院,不得因用车问题延误救治时间,相应增加的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15.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按下
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十、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咨询投诉电话: 乙方咨询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