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破碎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生产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保护生产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安全管理目标
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爆炸事故为零;环境污染事故为零;急性中毒事故为零;职业病事故为零;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二、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岗位职责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
甲方安全管理机构对全厂安全工作起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的作用。具体包含:监督检查乙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乙方生产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各项安全规程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乙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遇到危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生产。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处罚等。
乙方为承包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乙方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生产现场经历,并经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乙方应服从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及人员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安全专职人员要熟悉有关安全知识、法规、标准、制度,籍此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报告隐患,制止指挥、操作违章。
三、安全投入和安全保证金
乙方要用自己的资金在安全设备、仪器日常维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含照明、临时护栏、警告标志及保卫警卫设施等,但除尘设备、放射源的防护服、检测仪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等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维护维修)、安全防护用品方面进行投入。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一切与生产相关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防腐、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工作,对进入承包厂区的人员进行管理以及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文明生产和安全工作;厂房主体结构防腐、地面平整硬化等重大土建投入由甲方承担。
为了强化乙方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__〕23号)相关精神,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抵押安全保障金50万元。如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本年度全部安全保证金。
乙方在生产承包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安全保障金的,安全保障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安全保障金的,甲方应当重新核定乙方应存储的安全保障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安全保障金补齐。生产承包期满,甲方将乙方抵押的安全保障金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四、队伍人员准入承诺
1、乙方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疾病。参加粉尘等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长期接尘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轮换;
2、乙方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电工、焊工、起重工、压力容器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乙方要如实报告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资格状况;
3、乙方对本单位的生产人员登记造册,复验身份证件,如实向甲方报告。如有人员调整时,立即报告甲方,并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生产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18岁的童工,不得安排50岁以上的生产人员从事强体力劳动。
五、现场管理要求
1、现场总体要求是设施标准、行为规范、作业有序、环境整洁、遵章守纪。
2、堆放。各种物料、设备必须整齐堆放。
3、乙方必须在临口、临边等生产现场危险部位、场所悬挂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并认真维护和管理,不得随意拆除和挪动。标牌标识设置要符合——要求。
4、安全设施、安全通道、沟道孔洞盖板、临边临口防护、高处及交叉作业安全设施、焊接作业设施、临时用电设施等要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严禁乱拆乱动。
5、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正确使用安全带,现场严禁吸烟。
6、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或楼板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
7、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六、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1、乙方有责任做好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包括劳动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劳动保护用具的发放及正确使用,作业坏境的安全交底,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乙方作业人员必须爱护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3、乙方作业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如妨碍作业需要变动者,须经甲方同意。
七、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1、进入厂区的作业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办理入厂手续,服从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制度;
2、进入厂区的作业机动车辆必须保证安全性能完好,禁止车辆带病作业;
3、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冒名顶替。违反规定者,甲方有权进行处理或处罚。
4、乙方自备及租赁的各类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1、乙方有责任向作业人员讲明承包范围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地点及禁令,并在“危险区”相应部位悬挂明显标志;
2、乙方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允许方能进入危险区作业,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作业前应做好安全措施;
3、他方作业人员带入现场的危险品必须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甲乙双方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
4、在禁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火种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九、应急预案的编制
1、乙方必须编制消防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甲方消防管理规定组织生产,明确消防负责人,自觉接受上级及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消防管理缺陷和消防措施不力造成的火灾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2、乙方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须报甲方审批,并按审批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评审,做好演练、评审记录。
十、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
1、乙方作业人员应爱护厂房设备和附属建筑物,不得损坏。作业中应注意保护设施。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
2、他方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开启、关闭运行设备,临时接驳电源、气源、水源等,须经乙方有关人员批准,报甲方备案,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操作范围;
3、乙方作业中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防火措施;
4、乙方作业人员从事设备检修、技木改造、试验等工作,必须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和动火作业等管理制度,不得以“习惯作法”为理由,违反管理规定;
5、甲方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操作票管理的行为和现象,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并处以罚款等处理;
6、重大检修,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提出作业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负责安全;
7、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工作负责人即安全负责人。5人以上的作业队伍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工前乙方必须自上而下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须掌握作业特点及作业安全措施。甲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作业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进行罚款、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
十一、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
1、乙方在重大检修作业前要编好作业组织设计,编好安全技术措施。一切活动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在作业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开工。
2、对危险性较大作业、特殊作业、季节性特点作业,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写专项措施,并按规定组织审查。
3、交底工作要做到:逐级交底双方签字;内容要具体明确有针对性;要分析危险因素及存在问题;安全技术措施切实有效;对操作方法程序交底;提供的特种作业证、被交底人与实际工作人员要三头对案,不能矛盾;书面交底记录统一规范并妥善保存。
4、一般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乙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5、重要临时设施、重要作业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气候)性作业、多工种交叉等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甲、乙双方负责人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6、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由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7、编制安全作业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目的主要危险点,有针对性地从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止与消除危险。
8、审批后的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若改变原措施必须重新报审核批准。
9、对拒不执行上述措施,一经发现,处以5000元以内的罚款。
十二、安全保卫管理
1、进入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他方施工队伍安全工作由乙方主体负责,监督管理权属于乙方,甲方予以协调,安全责任由他方施工队伍负责。
2、进入厂房内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乙方安监机构登记,发放通行证件,并在有效期间使用。施工完毕后应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3、施工人员应经过乙方安监机构的教育,了解承包范围的安全保卫要求,不得做违反社会治安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乙方有权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事故处理
1、乙方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2、乙方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甲方调度室及值班领导人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摄像。凡因乙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损毁事故现场,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乙方人员在作业期间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电气、机械、环境污染等事故(包括他方人员(非甲、乙方人员伤亡) )时,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省、市地方政府及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规定报告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市有关部门。乙方因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承担其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乙方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接待和善后处理工作。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及相关责任。
5、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十四、甲、乙双方根据管理需要,可填写如下表格,作为安全协议之附表,登记备案:
1、作业人员登记表;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3、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考核登记表;
4、入厂危险品登记表;
5、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登记表。
十五、协议效力
1、安全协议作为洗选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洗选承包合同有同等效力。
2、在管理过程中执行《洗选承包合同》中安全条款时,本协议具有优先权。
3、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洗选承包合同终止后自动作废。
甲方:(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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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生产加工的安全管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包方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承包协议书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总结会议,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及考核相关安全生产的知识。
4.组织对钢结构加工厂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5.对在安全检查过程的存在的安全隐患,发包方有权下发安全隐患通知书,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又不按期整改的,发包方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二、承包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2.建立健全并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的三项制度,从承包方负责人到生产主管到员工,做到责任到人。
3.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如若出现由承包方负责。
4.操作人员上岗前,承包方必须按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6.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发包方监督检查人员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技术部门的各项安全措施交底,必须认真整改、实施、落实到位。
7.承包方应在每日上班前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以及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等有针对性的进行班前安全教育讲话,并跟踪落实,认真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8.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劳务用工制度,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先将承包负责人、作业人数、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的复印件报予发包方备案,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开始正常生产。
三、承包方作业人员的职责:
1.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各级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2.作业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按要求正确佩带好安全防护用品,未经申请和发包方同意,禁止私自拆改、挪用、破坏生产车间内的各种安全防护、机械防护的防护设施。
3.文明生产做到日产日清、自产自清、活完场清,各类材料、设备放置要安全合理,并在指定地点分类码放,严禁超高。材料码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抛,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四、事故处理:
由于承包方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设备不完善造成的伤、残、亡事故,承包方依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处理,并负责伤、残、亡个人及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和善后处理,对发包方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
五、奖惩制度:
严格执行发包方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六、违约责任:
如违章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
七、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盖章生效。
发包方:(盖章)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
发包方代表:____________ 承包方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篇2: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承保范围:
承包形式: 劳务分包 □ 专业分包 □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本工程特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1、工程死亡事故为零。
2、工程重伤事故为零。
3、工程轻伤事故月不得超过 零 人。
4、无重大生产火灾事故及设备事故。
5、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扬尘进行有组织控制,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6、提高员工健康水平,职业发病率为零。
7、施工面积超过三万平的积极配合总包争创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
二、职责权限
甲方责任:
1、根据甲乙双方合同为乙方提供满足健康安全的施工环境和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制度,对乙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及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
3、在乙方进场时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80分)者方可上岗,有义务组织乙方学习甲方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分部工程施工前,甲方专业负责人须对乙方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编制本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及预防职业病、突发灾害、疫情的防范措施,并组织乙方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6、甲方安全经理(安全负责人)每周一须组织施工现场分包单位进行对上周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和对本周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宣布本周安全注意事项(周一安全交底),并做好周一安全教育记录。
7、负责编制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以上临电设置方案,审核乙方报送的所辖施工区域的二级电箱以下临电设置方案,提供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对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及主电缆进行管理和维护,监督乙方对所属施工区域二级电箱以下的临电设施的管理、维护。
8、负责组织乙方参加甲方每周的定期安全检查,对现场的安全防护、临电管理、机械安全进行检查、讲评,督促乙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甲方权利:
1、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重大危险源预防控制措施。有权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乙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对乙方施工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检查乙方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协助乙方进行隐患的整改工作。
2、对乙方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配置安全员的不允许进场施工。乙方安全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安全部门的管理,协助乙方安全部门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乙方对其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进行管理、维护。对现场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4、对乙方采购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平、兜〉网、安全带、安全帽)及小型电器设备(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进行抽查,必须在甲方提供的合格分供商处采购,如乙方私自采购甲方合格分供商以外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及小型电器设备,按照施工现场奖罚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没收违规采购的以上产品。对乙方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及小型电器设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现场搭设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调试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机械设备、机具,敷设安装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临电设施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方准投入使用。
6、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违章现象发生、安全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接受甲方的正常安全管理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据甲方的施工现场奖罚规定进行处罚。乙方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或险情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停工整顿,直至与乙方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7、在乙方退场时与乙方办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乙方的退场会签手续。
8、乙方出现安全事故,甲方有权根据责任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追究乙方的责任。
9、督促乙方为本队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乙方责任:
1、进场前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场人员花名册(在外管处注册)、进场人员身体检查表、携带进场的机械、机具一览表、特种作业人员及机械操作工操作证的复印件报甲方安全部门。进场职工必须办好所在地所需办理的各种证件,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龄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
2、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贯彻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本队人员在50人以下设一名兼职安全员,50~200人以内必须有一名专职安全员;200~500人必须设两名专职安全员;500-800人设三名专职安全员;1000人以上设5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专职安全员的日常工作纳入甲方安全管理体系,乙方安全员必须服从甲方安全部门的管理,每天对本队施工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向甲方安全部门汇报。
4、乙方进场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入场安全教育。乙方须对本队作业人员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做好本单位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积极组织本队职工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安全知识、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使工人具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避免危害、防范风险的意识、知识和具备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操作的能力。
5、接受总包方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和所分配的职责。服从国家、政府防范突发灾害、疫情的指令、规定与要求。在甲方组织指导下,能够严格贯彻实施。
6、负责依据JGJ46-20__《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本队施工区域二级电箱(由甲方指定)以下临电设置方案,报甲方技术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临电设置方案对本队所属二级电箱以下的三级电箱(从二级电箱引出通往作业面的可直接接电动工具及临时照明的电箱)、临电线路及(生活、施工)照明设施进行敷设、安装、维护和管理。临电方案应向电工进行安全交底。
7、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机操工必须是经培训合格人员,并持证上岗。
8、每周一乙方现场负责人须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接受甲方安全部门进行的周一安全教育及检查。
9、每天上班作业前乙方班组长须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做好班组活动记录。
10、乙方作业班组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接受作业指导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工人必须对交底内容签字认可,并在作业中遵照交底要求执行。
11、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保证本队施工区域的现场文明安全管理达标,现场临时用电、机械设备、安全防护齐全、完好。接受和配合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乙方现场的所有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必须依据甲方编制的相关安全技术施工方案进行搭设、安装,乙方必须无条件保证安全防护设施使用的搭设材料的质量,在用于安全防护的物资进场前将有关物资的材质证明报甲方安全部门,经甲方安全部门确认后方可使用。
12、乙方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必须是合格产品,乙方须对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维护及检查,对甲方和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由于乙方使用不合格机械设备、机具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3、参加甲方组织的每周定期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14、严格按照天润建设公司规定,对指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平、兜〉网、安全带、安全帽)及小型电器设备(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必须在甲方提供的合格分供商处采购,以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以上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有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甲方主管领导汇报。
15、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甲方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日常维护与管理,退场时与甲方办理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的移交手续。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的拆除必须在接到甲方专业工程师的施工指令后方可拆除,不得私自拆改甲方的任何安全防护设施,若因施工必须拆改,须向甲方主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拆改,并做好临时防护设施和警戒,在施工完后须立即恢复该处的安全防护措施。
16、乙方进场设备、机具填表后报甲方安全部。并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使用,保证所用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机况良好,不得带病运行。
17、乙方负责敷设、安装的临电设施必须经甲方有关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18、做好班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对需甲方协助整改的及时向甲方汇报。
19、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对甲方及自检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对乙方工人多次违章,屡教不改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忽视安全生产,违反安全规章,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甲方有权按《施工现场奖罚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倍处罚;若因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20、必须为本队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必须按规定组织本队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并在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关体检资料。
21、乙方发生各类工伤事故、职业病及未遂事件严禁隐瞒不报。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甲方主管领导及安全部门。
22、必须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发生变动须提前向甲方汇报,严禁乙方私自调换和增加人员。新调动进场的工人和变换工种的工人,要单独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教育记录。
23、按规定为所属员工(包括作业工人)办理工伤保险,支付保险费。
24、必须遵循甲方关于环境管理的目标、指标要求,保证施工过程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标准。
乙方权利:
1、重点部位作业前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作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2、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拒绝在不安全的环境中作业。对甲方有关人员在检查、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做法有权向甲方主管领导提出申诉。
三、乙方交纳安全抵押金要求:
1、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及公司《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万元,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2、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分包工程年度结算前已扣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适当补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万元,在工程结算结束后,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四、施工现场奖罚规定
1. 奖励
1) 在施工生产中,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100-300元。
2)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消除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3)坚持原则,杜绝了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
4)在抢救工伤及事故中的头功人员。
5)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进行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2. 处罚
1) 施工现场个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处以100-1000元罚款。
2) 施工现场构成以下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每项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3)安全管理体系有缺陷,作业队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
4)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
5)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架未按规定与建筑物拉接。
8)四口、临边无防护。
9)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10)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掉落物料。
11)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
12)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装设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
13)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14)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复查、整改。
15)消防器材、设施配备严重不足,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3)违章人员(个人)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执行,因分包单位对本队违章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如违章人员无力按时交纳或离开本工地无法交纳罚款的,一律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交纳。所有罚款支付须于罚款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到项目主管部门。如分包单位或违章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安全罚款,在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进行加倍扣除。
(4)乙方必须保证在本工程的安全与文明施工,除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外,还要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损失,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按合同总价款的0.3%给予处罚。
五、补充条款
乙方应按照北京丽贝亚成都苏宁广场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相应补充条款执行
六、合同说明
1、乙方在竣工和退场时,必须到甲方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退场会签手续,甲方对乙方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签署意见,乙方办理完会签手续后方可退场。
2、本合同与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的其他现场管理措施均视为双方合同的补充部分,亦可作为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独立有效执行。
3、如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我方没有收取管理费用。
4、本合同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安全工程部备案一份。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验收办理完结算后失效。
七、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项目负责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篇3:塑钢窗建设施工安全协议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经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必须达到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施工坍塌、无高处坠落、无滑坡、无火灾、无用电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即:
1、因工死亡率为零;
2、因工重伤率为零;
3、因工轻伤事故率不高于15%;
4、不发生损失额2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事故。
二、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乙方入驻施工场地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时止。
三、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权利
1、监督检查乙方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地现场实施日常检查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
2、在实施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暂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直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且工期不予顺延。
3、查阅与检查、巡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拍照、录音、摄像等。
4、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约定或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四、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1、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2、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对乙方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根据乙方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承揽工程。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施工,并对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乙方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建立、健全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控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严防高空坠落、施工坍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6、随时接受甲方实施的安全检查、巡查、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7、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乙方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气象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确保雨季等特殊气候气象情况下的施工安全。
9、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自检,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0、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1、制定实施工程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责任与义务。
六、现场停工整改约定
1、甲方在乙方施工现场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认为必须暂停施工的,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乙方对甲方的停工整改通知应予以执行,并按照甲方要求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2、乙方进行整改后,经甲方检查已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可以进行复工。
3、若在一个月内由于乙方出现安全事故隐患,被甲方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累计两次的,则乙方同意甲方暂不支付其当月的工程进度款,该月工程进度款延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七、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缴纳与补缴约定
1、本合同采用第 ① 种缴纳方式。
① 乙方承诺,自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专用账户,汇付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合同暂定总价的 1 %。
② 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承包工程费用的 / %,乙方同意,该款项在每月的工程验工计价中扣除,扣除的款项不计利息分 / 次扣完。
2、甲方承诺,乙方汇付至甲方上述专用账户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3、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从乙方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后,乙方应在甲方安全生产保证金补缴通知书要求期限内补足安全生产保证金。
4、乙方如不按期限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或补缴安全生产保证金,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缴,直接汇付至安全生产保证金专用账户。
八、安全生产奖励约定
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期间,全面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且未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被甲方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与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按以下方式给予乙方安全生产奖励。
奖励标准为: / 。奖励金额为: / 。
九、安全生产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实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具体扣除办法以下述约定为准。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2、甲方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巡查过程中,若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但每次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乙方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总金额。
3、甲方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其中: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违约金金额为按本合同约定的缴纳标准缴纳的全部安全生产保证金。
① 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 发生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违约金金额为按本合同约定的缴纳标准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15%。
① 发生人员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累计超过三次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次;
② 发生2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生产安全事故。
③ 当非本单位人员负主要责任时。
4、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有关国家机关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负的其他法律责任。
十、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约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甲方在结清奖励,扣除违约金金额后,若乙方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有剩余,则经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将剩余安全生产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十一、附则
1、本合同所称安全生产保证金是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本合同与各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与本合同冲突的,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即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4:挖掘机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根据《_____》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地点及工作内容:
1、?工作地点:范县。
2、?工作内容:围堤修筑、格堤修筑、修坡和堤坡清基等土方工程。按实际工作量计价结算。
第二条.工程质量:按甲方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技术交底,指挥乙方施工,监督工程质量;
2、?丈量工程量,计量和支付工程款;
3、?积极要求项目经理部协调处理地方关系。
(二)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100%;
2、乙方每台车配备两名熟练的操作手,持证上岗;
3、乙方人员听从甲方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按施工要求施工;
4、乙方维修和保养好设备,不得误工;
5、负责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一切事故有乙方负责;
6、负责设备的进退场费(包括设备运输费);
7、负责所属施工人员的食宿;
8、结算工程款时向甲方提供部分发票;
第四条.工程款的计量和支付。
1、260.00元计价。
2、?甲方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工程价款。工程全部竣工后及时计价,计价
第五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和汛期造成停工双方均都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工程款结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停建工地安全管理责任合同书
发包单位:(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公司的现场及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乙方)在公司厂区内进行机械工件喷漆作业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制定“安全协议”如下:
一、甲方给乙方提供喷漆场地、电源、水源、油漆(含底漆、面漆、稀料、腻子等喷漆所需材料);以及喷漆劳保用品,提供乙方人员随甲方员工每班一次工作餐,餐具乙方自备;喷漆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承包费。
二、甲方对乙方施工现场检查时提出的违章现象和不安全隐患,乙方必须立即整改,如出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理或停止乙方施。
三、乙方必须按时保质完成甲方派予的喷漆工作。
(1)乙方人员在甲方喷漆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爱护甲方设施,团结工友;节省甲方材料及消耗,不得浪费及丢失,及时清理现场,爱护环境不得超标排放。
(2)乙方负责乙方喷漆人员的管理、安技和劳保措施落实及安全培训,确保乙方人员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病,对乙方人员的安全问题负责。
乙方在施工时必须明确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加强施工地点的文明卫生及安全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应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遵守甲方的厂区安全、现场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施工人员发生的无甲方责任的工伤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等自理。
(4)乙方人员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人为或失误造成损坏应予赔偿甲方损失。
三、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依《民法典》处理。
发包方:____制造有限公司责任人______
承包方:责任人______
年月日
篇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合同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形式:劳务专业承包 □
其他专业承包 □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B级配电箱。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5、督促乙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6、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7、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0、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1、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2、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3、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伤亡时,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对管辖范围由甲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甲方备案。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甲方备案。
9、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
10、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11、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2、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4、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5、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篇7:夏令营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青少年活动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营员:_______________
营员监护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达拉特旗青少年活动中心)举办20__年寒假夏令营科技主题团队活动,乙方自愿选择参加主题活动,已包含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保险费等。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参加课外活动的安全等责任问题签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组织本届团队活动,须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教官管理营员,开营至闭营活动期间,随时了解营员的思想动态和健康状况,对营员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并每天向家长通报活动情况,发布活动信息。
2、甲方因客观原因(如气候异常、政府临时法令、营员不足等)未能开营时,须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营费,相关损失(预订交通、食宿、培训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夏令营期间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日程表,并提前告知营员及其家长,甲方须严格执行日程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特殊情况调整日程并及时通报营员家长,甲方可根据活动要求对日程安排的活动细节进行个别调整。
4、甲方在夏令营期间为所有营员每人购买安全责任险一份,如有意外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甲方安排营员住宿环境须安全卫生,卫浴消防等设施齐全便利,三餐实行营养配餐制,提供足量有利于孩子健康生长的饮食。
6、甲方负责准备常用药品如治疗普通感冒、腹泻、外伤、蚊虫叮咬等方面的药品,营员发生伤病时甲方及时予以用药,如需要时须第一时间送医院治疗并及时通报家长。
7、甲方负责每天摄录夏令营活动情况,负责每天将活动照片、活动视频编辑制作并发布于网络信息平台。甲方有权对包涵乙方影像在内的照片、视频作品进行编辑处理,并拥有对该作品的所有权益(包涵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8、甲方保证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各项活动,遵守营员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教师和教官在活动中起道德表率作用,不得打骂营员,否则甲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营员)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夏令营团队活动,并同意甲方对乙方于活动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全部安排(包括交通、食宿、训练、学习、游览、网络信息发布、保险等)。
2、乙方需身体健康,保证没有传染性、精神性或遗传性等特殊疾病,无异常心理状态。乙方应如实向甲方通报营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3、乙方在交纳营费后因个人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夏令营时,需于开营前三日外(不含第三天)持营费收据、协议书、已领取的夏令营装备物品,到组委会当面办理退费手续。夏令营装备物品发生破损时按标价从营费中扣除。已购买交通票据(火车票、飞机票等)费用从营费中扣除,并将相关票据交由乙方自行办理退票手续和承担相关手续费。开营前三日内(含第三天)及开营以后不再予以退费。
4、乙方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刀具等危险品,一经发现没收处理,如造成损失追究责任。乙方禁止携带钱款,禁止携带相机、游戏机、首饰等贵重物品及娱乐用品,手机可以带,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由此造成注意力分散团队纠纷等后果责任自负。
5、乙方在活动期间必须服从老师和教官的指挥,不得单独行动和私自离开活动场所。在没有老师教官允许并组织、监护的情况下,不得自行参加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活动,如游泳、攀爬、打闹等,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并通知家长领回。
6、乙方在活动期间如有身体不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不论何时、何地,应立刻向老师报告。
7、乙方在活动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管理规定,诚实守信,禁止发生打架骂人等不文明行为。
三、备注:
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不可协调时,双方均有权利诉诸法律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3、本协议从本营开营起生效,闭营后自动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青少年活动中心(公章)
乙方(营员姓名):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8:安全施工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够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通信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设条件,确保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乙方需进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与甲方线路的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长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在以上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来保证甲方线路的安全。
1.架空电缆、光缆与原有线路跨越的,与原有线路的交越隔距必须达到0.6的最小净距,不达标的必须整改;
2.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条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线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况下,发生下述情况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新建一方线路和电力线路交越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发生强电侵入,导致原有杆路出现线路故障及经济损失,由新建方承担责任;
2.新建方杆路与原有杆路隔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若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已建杆路损坏电路中断的,新建方负责赔偿损失;若原有杆路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新建杆路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费用。
第五条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在发现对方的线路发生问题时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对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_________省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以上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附则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本协议附属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5.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9: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协议
工程管理单位:
传输中心
施 工单 位(乙方):
一、市公司网络建设部对工程施工质量把关职责。跟工单位负责现场监督、指导和安全管理,要求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执行,认真遵守通信大楼(机房)的安全管理规定。因施工方违反施工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内容的,发生安全和火灾等责任事故的,由施工方自行负责并扣罚工程管理和现场跟工单位5000-10000元,扣罚具体施工单位10000-20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所有施工人员要自觉遵守通信大楼(机房)的管理规定和本协议内容。施工单位进入大楼前,要及时向安保部提供全部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照片(或工程管理部门已有备案)。施工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向安保部或施工管理部门报告。凡不提供施工人员情况、不报告变动情况的,发现一人处罚500元。施工人员凭安保部办理的相关证件方能进入通信大楼。
三、在施工时不能对通信大楼(机房)的各种固定设施造成损害或随意移动,施工物质属联通公司所有,不准随意拿出通信楼(机房)。如施工人员发生盗窃行为的,处罚施工单位5000-10000元;因野蛮施工,对通信设备造成损害的,要赔偿一切损失,并处罚施工单位1000-10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防火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易燃物品不准过夜,要做到及时清理,未清理的对施工单位处罚500-1000元.
五、在通信楼(机房)内不准抽烟、不准动用明火,确因工程需要动用明火和电、气焊等特殊作业时,需提前报安保部审查批准,并审核特种工种作业许可证,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发现施工现场吸烟一次(或一个烟头)处罚500元;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要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对施工单位处罚5000-20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要采取人身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使用和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防发生人身伤害(亡)事故,因未按规定施工或操作不当而造成人身各种事故均由施工方负责。
七、需要开挖电缆孔洞时,施工前要办理电缆孔洞“开挖证”。施工单位必须用原封堵材料将孔洞按要求重新封堵好,局前孔洞要进行防水处理,严防雨水通过管道进入机房。并做到当日施工当日封堵,次日施工次日开挖的原则。工程完工后,由电缆孔洞责任管理单位和跟工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开挖许可证”上签字,否则,将扣除封堵质量保证金。
八、在通信楼内施工时,施工人员严禁在本施工区以外的场所活动,不遵守规定的,发现一人处罚100元;严禁在通信楼内吃食品,违反规定的,发现一人次处罚200元。
九、施工方在通信楼(机房)内外需要使用电源时要事先通知综合部电工班,并由综合部或设备维护中心专业电工人员审核用电负荷,线路符合要求后在合适的部位接通电源提供施工方使用。如果施工方在没有经过专业电工人员同意,私自接通电源或在使用电源中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10000元。
十、施工方要做到人走灯灭(有环境监控机房除外),关闭施工所用的临时电源,清理施工现场的易燃物,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处罚施工责任单位500-5000元。
十一、施工单位要认真遵守本协议,在检查时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要坚决查处,决不可沽息迁就。施工管理单位和跟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确保通信工程施工安全,以免造成事故发生。
十二、本协议是安全保卫部代表本公司与施工管理部门和工程施工单位签订。
十三、安全施工协议书内容具有法律责任效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
押金:1000元(施工完毕及时验收,在施工时间内完成,过期不退押金)
施工部位:
施工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管理单位: 负责人(签字):
跟 工单 位: 负责人(签字):
安全保卫部(甲方)(盖章)
篇10:安装施工安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由乙方负责设备制作、安装、调试等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设备安装责任制,切实做好安装期间安全工作,真正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现甲方与乙方特签订设备安装安全合同:
一、乙方在安装期间,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不得在甲方生产区域及储罐区地段吸烟。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动火、进罐、登高等作业程序,办好手续。
三、乙方在甲方安装时,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向甲方汇报。
四、乙方在安装期间必须戴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乙方在安装作业过程中,必须派专门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六、施工的安全责任:
①、乙方必须认真遵守甲方的有关安全规定,服从业主监管,确保设备安装时期安全。
②、乙方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如有违反甲方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现一次按甲方规定进行处罚,如乙方违章发生人身安全、财产的损失事故,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至安装结束止。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11:井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质量兴业“、“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针,加强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及施工安全不发生事故,本施工队保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成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挑选能胜任本工程任务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特种工人等人员组成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并由项目经理(负责人)亲自任组长,所有成员都须经过培训且持证上岗。
2、由施工队和施工企业到本局办理报建手续,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施工图进行认真的图纸会审,且做好会审纪要。
3、组织各工种负责人及工作管理人员进行熟悉图纸,并根据建设地理环境、建筑物特点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4、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组织管理人员及各班组认真学习有关规范规程、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管理法律法规。根据“莆田县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中十五个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按有关精神要求对管理人员及各班组长制定各自的职责、任务及各种现场管理奖罚制度(把所有制定的制度挂在显目处),做到各负其责,奖罚分明,管理有序。
二、?施工中的管理工作
1、由施工员或质检员、安全员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的内业工作,建立健全质保、安全内业资料。
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规程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认真执行,并按图施工。
3、在各道工序施工前,由施工员、安全员对各班组进行质量、安全的技术交底,特殊工序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并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做到定时、定人、定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均记录签名)。各道工序完成后由施工员、质检员、班组长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做好交接班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坚决返工,否则决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各分项工程完成后由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员、质检员、班组长进行质量检测,合格的报公司技术部门评定,并报监督部门核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工程上用的原料应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的产品,特别是钢筋、水泥、机砖等,每进一批材料均报监督站,由监督员、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保护用品坚决使用合格产品(应有合格证)。决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积极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基础土方挖到设计标高后由勘察、设计、监督等单位对土质、基槽(坑)等验收符合要求并签证后才方可进行基础施工,否则决不继续下一道工序施工。
6、隐蔽工程未得到监督等有关部门的认可签订决不进行隐蔽。对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按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整改至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决不隐瞒不报,擅自处理。
7、质量保证资料做到真实、可靠、具有代表性。各种试验品均由甲乙双方代表现场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共同送试验部门进行试验。在施工中砼、砂浆施工配合比严格按试验配比者,施工配合比需调整时应由甲、乙方、监督员共同进行,做好试块送检,并作记录。
保证人:_________
2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12:建筑施工分包安全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增强责任,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经济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舫为主“的方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承包合同。
一、 工程地址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联系电话:
二, 工程项目囊鼠:,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三、承包内容
l、项目部经理、专职安全员及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与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原材料堆码及库房,施工用电,机械设备,劳动保护措施。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经济损失责任。
四、公司责任
1.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全面领导,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质量科科长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的责任人。
3、参加制定和审查项目部劳动保护方案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4、公司主持或参与协助项目部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总结教训和制定整改措施(但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五、项目部责任
I、项目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落实井完善施工中的安全资料,建立键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则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制性规范要求。
2、对进场的所有工人登记造册,必须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考核。以书面形式进行班前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到每周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检查结果报公司安质科留档备查。
3、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有人布置,保证措施有人落实,劳动保护切实有救,操作有人跟班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指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
4、发生安全事故或工伤事故,应厦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按规定上报,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整改。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项目部承担。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3: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甲方:
乙方“
签订时期 年 月 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 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年 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 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作时间制度。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 时间)。
第四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 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 酬。 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 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报酬。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l46—20xx)。
第七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 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 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总价 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环保生产协议书
合同备案编号: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7.2.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合同员:(签字、盖章)______ 合同员:(签字、盖章)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 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6 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现场组织机构。
1.1.2.7 专业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1.1.2.8 _劳务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2.11 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3.3款【竣工日期_】确定的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1.4.8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1.6 工程文件与档案
1.1.6.1 工程文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1.6.2 工程档案: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发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2 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如果为实施第9条【变更】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
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
1.7 权益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当事人或其成员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知识产权人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发包人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侵权责任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对方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3)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解除工程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
(7)发包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现场进入权
2.2.1 提供现场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专用条款未确定提供现场的时间,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条【进度与工期】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使该通道达到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以及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2.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上述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资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但是,如果发包人的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3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如下许可或批准: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进出口海关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许可、批准、备案。
2.4 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证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时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就此提供证明的要求,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内,提出其相应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
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决定是否将该类违约作为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的行为。
2.5 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本工程中发包人无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监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监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承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条【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3)承包人应按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5)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
(7)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处理;
(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9)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拟任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材料。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4.3款【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经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3.3 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管理的组成人员的姓名、岗位、资质等相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于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若监理人提出撤换某组成人员的建议,承包人应当撤换。
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按照第2.2.3项【提供基础资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3.6 分包
3.6.1 专业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
(1)专业分包人要经过发包人认可;
(2)专业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拟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主体部位。
3.6.2 劳务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
(1)劳务分包人经过了承包人的认可;
(2)劳务分包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分包的是劳务作业,而不是专业工程。
3.6.3 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4 分包工程价款
(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按照第8.2.3目【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发包人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情形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6.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义务延伸到缺陷责任期期满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义务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负责。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 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
4.1监理人的权利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人、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监理人行为需要得到发包人特别授权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若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在授权之日前7日内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日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若由于授权不明,导致承包人有损失,发包人要为监理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监理人员不恰当行使权利造成承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条件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4.2 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撤销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该工作。对承包人计划使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使用。对承包人提供的各种有关工程的数据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认可该数据。但不影响监理人以后拒绝该工作、材料、设备、工程、数据的权利。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应按照约定及时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用书面形式并盖有监理人的公章,同时也要有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的盖章或签字。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监理人员必须在具备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要送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导致承包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4 确定
合同当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____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任。
4.5 造价咨询人
4.5.1 造价咨询人权利
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组织即造价咨询人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的,应与造价咨询人签订委托造价咨询合同,造价咨询人的权利义务在委托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人在发包人委托权限内,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名称、委托内容及权限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否则本条将不适用。
4.5.2 造价咨询人服务
造价咨询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4.5.3 结算审价结果的唯一性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审定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人审定完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当事人不得与其他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5.4 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价的后果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负责工程造价结算审价的,如造价咨询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审定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按照第11.2款【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处理。
5 工程材料与设备
5.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5.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1)发包人应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应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
5.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5 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5.6 交通运输
(1)道路-通行权。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和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场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
(3)场内交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场内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承包人承担因场内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赔偿。
6 施工准备
6.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6.3 开工准备
6.3.1 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第3.4款【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
6.3.2 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3.3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查验、接收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6.4 测量放线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损失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7 进度与工期
7.1 合同进度计划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监理人应有权按照该进度计划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改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款【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办理。
7.4 不可预见事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事件,承包人应在此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监理人报告,_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7.5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6 逾期竣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限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7 暂停施工
7.7.1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7.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但目前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2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
7.7.3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6.4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
7.8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该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
8 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8.1 安全文明施工
8.1.1 安全生产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其施工场地自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对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工作人员工伤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合同当事人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工程实行分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分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8.1.2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按照第9.10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采用该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此措施费用。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措施费用。
8.1.3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2.1 员工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员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为本施工项目工作的人员。包括本公司正式职工、临时聘用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其它雇佣的所有的员工。承包人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8.2.2 员工的基本权利
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休息权、获得劳动保护以及工资等权利,承包人应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
8.2.3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人要确保员工所得到的工资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也不低于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行业工资标准(如果有)。如果承包人所雇用的员工未能得到相应的工资,则发包人将直接为承包人的员工提供相应的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生活条件要以能够达到项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发包人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8.2.4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8.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不足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第9.10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由于本合同所适用法律的变化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要求赔偿。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对环境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和妨碍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许可后方可作业。
承包人承担因施工作业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因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9 变更
9.1 变更的范围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可以包括以下范围: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9.2 提请变更的主体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变更。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承包人与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
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9.3 变更程序
9.3.1 发包人指示变更
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
9.3.2 监理人提请变更
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
9.3.3 承包人提请变更
承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如果该变更内容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可以批准该变更,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监理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不被批准;
(2)如果该变更内容不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后将该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变更不被批准。
9.4 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
(2)因承包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
9.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计日工工作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9.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9.8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10.5.2项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9.10.1 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加或竣工时间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
9.10.2 规费
工程结算时,规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9.11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应为以下两项金额差的一半:
(1)由此项合理化建议导致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的减少或效益的确定性增加;
(2)对承包人由于此项合理化建议而导致的利润的减少的补偿额。
10 计量与支付
10.1 工程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4)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
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9条【变更】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4 预付款
10.4.1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迟于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前28天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或其他发包人同意的担保形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当预付款被发包人逐步从工程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可以对应减少,但剩余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数额。
10.4.2 支付预付款
当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回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0.5 工程进度付款
10.5.1 付款周期
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
(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
(2)按形象进度支付;
(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10.5.2 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日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9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8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4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第9.8款【计日工】,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5.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10.6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选择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所确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1 竣工结算
11.1 竣工付款申请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程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监理人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请金额,在以下时间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__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__万元~5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
篇15: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建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书面记录或资料。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5、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建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8、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建筑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建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10%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建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建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建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建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 ):
甲方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篇16:地铁施工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租赁厂房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将新北区 路 号 楼 平方米的房屋(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附属设施有: 特种设备有: 。
二、乙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
;从业人员数量为: 人。
三、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或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具备出租时确定使用内容的安全生产条件。
2.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多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
3.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4.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存在隐患时,及时督促乙方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报告。
五、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甲方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检查和督促。
2.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
3.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应急救援,疏散预案。
4.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5.承租厂房(场所)的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事故时, 甲方及时和所在地的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报告。
六、乙方在生产经营中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1.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要加强对从业人的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治安教育,不得随意进入他人生产经营区域,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区域。
2.一旦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房屋,场所,特种设备,就确认具备了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须做到凭有效证件使用和持有效证件上岗。
3.生产场地或仓库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灭火器材,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严禁违章动用明火。
4.因生产需要使用动火,须到防火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经认定许可后方可使用,严禁在宿舍,仓库,办公场所区域内使用。
5.严禁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如生产确需使用的须经安监,消防,环保,公安等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并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存放,专人负责。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严禁在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7.不得随意变更厂房,场地的用途和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在铺设,装修水,电,煤,气,线路或管道时,不得违反安全规定。
七、甲乙双方安全生产有关人员名单:
甲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
甲方安全生产分管直接责任人为:
甲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
甲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为:
乙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
乙方安全生产分管直接责任人为:
乙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
乙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为:
八、附则
1.本协议书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
2.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薛家镇安监科备案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17:传输线路代维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驻工地项目经理:
安全负责人:
乙方驻工地总负责人:
一、 甲方工作:
1.认真落实监督乙方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
2.甲方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活动、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
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甲方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罚款乃至清除施工现场,对乙方安全生产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须提供施工人员身份证明,施工人员进场前24小时须具体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并认真落实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2.乙方人员须认真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协助甲方作好安全工作。严禁野蛮施工,违章操作。
3.乙方在施工必要安全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可拒绝施工敦促甲方尽快完总善安全设施。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野蛮施工,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负,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 安全生产合同自施工合同签字之起正式生效,至施工合同解除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附件与合同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8:用电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牧华路六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安全用电,避免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甲方特制定如下安全用电条例,以供乙方用电时遵守执行。
1.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条例
1.1严格执行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2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接零系统“即三相五线制”一定要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四个一”规定。不符合用电安全规范、规定时,乙方不得擅自用电。
1.3发现电线断落在地上,不能直接用手去拣。派人看守,不让人、车靠近,特别是高压导线断落在地上时,应远离其8米范围以外。通知电工或供电部门处理。
1.4对规定使用接地的用电机具的金属外壳要做好接地保护,不要忘记给三眼插座、插座盒安装接地线;不要随意将三眼插头改为两眼插头。
1.5不要乱拉乱接电线,不私自或让无资质的人员铺设电线和接装用电设备,安装、电动工具。
1.6在更换熔断丝、拆修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或移动用电机具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要冒险带电操作。
1.7雷雨天在施工作业区人行走,不要用手触电杆及电杆拉线,以防触电。
1.8发现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冒烟或闻到异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1.9漏电保护开关应安装在无腐蚀性气体、无爆炸危险品的场所,要定期对漏电保护开关进行灵敏性检验。
2.生活区安全用电条例
2.1超负荷用电,如用电负荷超过规定容量,应到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增容;空调、烤箱等大容量用电设备应使用专用线路。
2.2要选用合格的电器,不要贪便宜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器、电线、线槽(管)、开关、插头、插座等。
2.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家电的带电部分,特别是黑白、彩色电视机的高压行输出部分,以免被电击伤。
2.4要选用与电线负荷相适应的熔断丝,不要任意加粗熔断丝,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熔断丝。
2.5不用湿手、湿布擦带电的灯头、开关和插座等。
2.6要将电视机室外天线安装得牢固可靠,不要高出附近的避雷针或靠近高压线。
2.7晒衣架要与电力线保持安全距离,不要将晒衣竿搁在电线上。电加热设备上不能烘烤衣物
2.98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3.临时安全用电条例
3.1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3.1.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1.2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1.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3.1.4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3.1.5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1.6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3.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2专业人员
3..2.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2.2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3.2.2.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3.2.2.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电工专用工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2.2.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封挂标志牌。
3.2.2.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2.2.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2.2.6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3.2.2.7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3焊接机械
3.3.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3.3.2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3.3.3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3.4手持式电动工具
3.4.1一般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3.4.2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
3.4.3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3.4.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3.5临时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3.5.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3.5.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5.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3.5.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3.5.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3.5.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3.6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3.6.1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6.2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7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3.7.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7.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3.7.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3.7.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4.应急处置触电事故
电流对人体的损伤主要是电热所致的灼伤和强烈的肌肉痉挛,这会影响到呼吸中枢及心脏,引起呼吸抑制或心跳骤停,严重电击伤可致残,甚至直接危及生命。
4.1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应立即拉下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找到或断开电源时,可用干燥的竹竿、木棒等绝缘物挑开电线。
4.2将脱离电源的触电者迅速移至通风干燥处仰卧,将其上衣和裤带放松,观察触电者有无呼吸,摸一摸颈动脉有无搏动。
4.3施行急救。若触电者呼吸及心跳均停止时,应在做人工呼吸的同时实施心肺复苏抢救,另要及时打电话呼叫救护车。
4.4尽快送往医院,途中应继续施救。
5.用电安全事故责任划定协议
5.1甲方职权范围
5.1.1甲方只负责施工现场总控制配电箱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5.2乙方职权范围
5.2.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电线杆电能控制范围内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5.3安全事故责任
5.2.2由于乙方用电技术、安全管理不到位、用电安全自我防范意识薄弱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2.3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条例、生活区安全用电条例、临时安全用电条例》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甲方单位负责人: 乙方单位负责人:
甲方安全管理员: 乙方安全管理员: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篇19:施工责任协议书
高空施工
甲方:xx大公司
乙方:
为了搞好工程项目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工程项目为托辊车间场地大棚安装。
第二条:甲方安全责任:进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负责人进行现场口头的安全事项说明,其内容是: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对该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条:乙方安全责任
(一)乙方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二)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三)需使用甲方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责任。
(四)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
(六)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严禁酒后上班。
(七)乙方负责此项目生产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在生产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搞好文明施工作业。
第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安质办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20:2024年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尊敬的家长,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为加强我校学生的管理,确保您子女的安全,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与您签定《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子女的教育、安全管理负责。子女在走读期间家长应有以下教育、安全管理责任:
1、学生走读期间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对子女的安全和校外的管理全权负责。
(1)教育和管理好孩子不做任何危险的事,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不要玩危险性的刀具或玩具,不要去河边、坑边玩耍、滑冰,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2)严格控制火源,让孩子注意在用电、煤、液化气、天然气、柴草煮饭时,防止失火,以免造成危险。冬季用煤取暖一定要有烟囱,防止发生煤气中毒。
(3)注意食品卫生。特别是不吃变质、腐烂的食物,不吃不卫生、无商标、无生产日期或过期的食品,不购买流动小摊点的任何物品,同时注意各种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如果孩子发生疾病,应及时送往正规医院就诊。
(4)教育孩子不坐无牌无证、超员等有安全隐患车辆。经常教育子女上学和回家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遇路口小心行走,行路靠右、靠边,不在路上停留或打闹,不接触陌生人。12周岁以下学生不得骑自行车。
(5)过路口时要左右看,要慢行。
(6)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及放学后的校外安全责任,家长全部负责。
(7)家长督促子女按时回家、到校,不到有危险的地方。子女在该回家的时候没有到家,家长必须立即查明情况,跟老师联系。
2、家长应向学校提供家庭准确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主动了解学校上课的作息时间,严格按照作息时间督促子女按时到校学习。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或不能上学,家长须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4、家长要教育子女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并做到以下几点:
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②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校,不滞留学校;③不打架、不骂人、不欺骗老师及其家人,遇事不隐瞒、不谎报真情。
5、学校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上课后私自离校,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家长承担。
此责任书由家长签字生效。
学生姓名: 班 级: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学校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