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顾问协议
甲方: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委托投资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基础
(一)甲方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拟进行资本市场投资,以实现资产增值。
(二)乙方具有十余年丰富的资本市场投资、并购等管理经验、实务操作经验和严谨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广泛的人脉资源,且已操作了多个成功项目。乙方可以为甲方的投资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二、合作内容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任乙方为资本市场投资顾问,由乙方为甲方的投资提供顾问及管理服务。
(二)具体合作方案
1、投资方向和范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提供顾问及管理服务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认购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股份、非上市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及认购新股、债券投资等。
2、乙方提供投资管理的方式和内容、投资决策机制
(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和范围内,自主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标的项目;
(2)乙方找到认为合适的投资项目,报送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自主决策是否审定通过。甲方决策通过的项目,可以由甲方或甲方的关联企业具体实施投资,统一纳入乙方的后续管理服务;
3、甲乙双方承诺,在就合作事宜举行的谈判、磋商、各种形式的接触中所获得的有关保密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三、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报酬
甲方同意对本次委托乙方担任投资顾问及管理服务事宜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日常顾问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日常顾问费:每月______元,乙方每月提前开具相应内容的正式发票;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委托资产净收益(净收益指投资项目退出时该项目所实现的全部收入金额减去对该项目的原始投资金额和甲方在该项目运作中应支付的税费)的%归乙方所有。
(二)报酬支付方式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日常顾问费每月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部分按项目完成退出后结算。当某一投资项目已结束,即全部投资款及盈利已套现收回,则按照该项目净收益(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计算应付乙方的业绩报酬,扣除已经支付给乙方的顾问费后,在项目结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且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另外支付应付金额的5%给乙方。
(三)相关费用
乙方发生的与投资管理相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该类费用包括差旅和住宿费,以及为尽职调查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如需)。差旅和住宿费由甲方按月予以报销。聘请中介机构由甲方直接支付费用。
四、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本协议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解除,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纠纷的解决
(一)对于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二)如在发生争议后____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________年内有效,若截止到期日仍有未完全退出的项目,双方可以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3、甲乙双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不做有损对方声誉的事情;
4、若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有损害甲方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行为,甲方有权主动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且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及其关联方的一切损失。
5、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签协议约定。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署日期:二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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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司股权投资框架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经营范围为: ;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经营范围为: ;
3、乙方拟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投资购买甲方部分股权,同时甲方愿意向乙方出让部分股份。
4、乙方对甲方的股权投资行为需分为不同的环节,双方具体实施环节之时间与细节另行确定。
据此,甲乙双方就股权投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如下初步意向 :
一、交易概述
甲方同意将其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乙方同意以甲方股票市盈率 倍受让甲方上述股权,最终转让价款将根据上述约定之市盈率条件协商确定。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正式的交易协议中另行约定。
证券形式:
预计交割日为 年 月 日(以下将实际完成时间简称为“交割日”)
在完成上述乙方股权投资行为后,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之总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甲方系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后,以股权置换方式进入其总公司,具体方式及细节双方另行约定。
在本协议签署后 工作日内,乙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对甲方的财务状况、法律事务及业务潜力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并提供乙方要求为完成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与文件,但乙方保证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文件予以保密。
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如果需要甲方同时享有对乙方进行尽职调查的权利,乙方同时应履行配合之义务。
二、交易细节磋商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立即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具体细节进行磋商,并争取在排他期(定义见下文)内达成正式的交易协议。交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入股的具体时间;
对乙方投资安全的保障措施;
乙方入股后甲方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事宜;
甲方在完成乙方入股后、总公司挂牌前的后续增资扩股事宜;
各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正式交易文件
在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满意调查结果,且双方已经就交易细节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各方签订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以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各项具体事宜。
双方承诺
3.1 资金用途
甲方承诺融资所获资金将被用于:
3.2 新三板挂牌
甲方承诺其总公司在交割日之后的 年内尽全部努力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3.3 债权债务
甲方承诺并保证,除已向乙方披露之外,甲方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之债务。
3.4 公司治理
甲方承诺投资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人员在甲方之董事会、监事会任职或者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提名人数由双方另行约定。
3.5 网络平台维护
乙方承诺投资完成后每年至少投入 元对其销售甲方产品之网络平台系统进行更新维护以及升级,同时承诺如果乙方丧失网络平台销售资格,甲方有权回购乙方占有甲方的全部股权,具体回购价格及细节由双方另行约定。
3.6 业绩要求
乙方承诺投资完成后,双方重新签订网络销售合作合同,就产品年销售额及年销售增长率等相关条款重新进行约定,如到时未能按新的合作协议履行,甲方有权回购其占有甲方之股权,具体细节双方另行约定。
3.7 投资退出
甲方承诺如约定的退出条件成就,乙方有权按照约定退出投资,具体投资退出条件及退出之具体方式与细节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其他事宜
4.1 排他性(根据需要设定该条款)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之前(“排他期”),乙方享有与甲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协商和谈判的独家排他权利。在排他期内,甲方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投资者洽谈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同或相类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间内乙方通知甲方终止交易,或者甲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的。
4.2 保密
双方方均应当对本协议予以保密,并不应当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但各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向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或者一方为履行审批手续而向主管部门进行的披露除外(此时披露方应当确保接受信息披露一方履行保密义务)。
4.3 交易费用
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其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交易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协议有效期
若在排他期届满之日,各方仍未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达成一致并签订正式的交易文件,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未尽事宜
若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指定联系人
甲方指定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联系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做的意思表示均具备法律效力,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对方。
4.8 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4.9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至此结束,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以上无正文)
各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条款:
甲方: (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 (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篇2:股权投资协议书现金
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市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_____),注册地在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_____公司。
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股权。
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为此,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认购”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
“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重大不利影响”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_____%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
“上市”指公司通过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第二条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提及“法律”,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
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
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
(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增资
第三条投资方式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万元。
(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
第四条投资对价
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_____%股权。
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
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
(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
(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
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
(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
第七条优先认购权
(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共同出售权
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转让方拟转让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第八条(2)项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
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该项转让通知后20日内书面回复转让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否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
其他股东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则该股东共同出售的股份≤该股东持股总数×(拟转让股份总数/转让方持股总数)。
(3)转让方应允许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股份,拟受让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共同出售的,转让方不可以向拟受让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
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东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或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或期权;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则发行该等新股单价(下称“新低价格”,新低价格=公司发行该等新股所获得的全部对价÷该等新股占公司发行后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发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一个门槛价格(门槛价格=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
如果新低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投资人有权以一元人民币的总对价从发起人股东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下称“新增股份”),以使得该等新股发行后,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资时的股份比例。
投资人从发起人股东获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超过一元人民币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将超出部分以投资人认可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
第十一条清偿权
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分配后,投资人依照投资金额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分配。
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运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
(1)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须取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
(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资本或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涉及公司上市时间、方式、地点、路径等事项;
(d)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e)公司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
(g)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的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支出;
(j)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k)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合同;
(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购买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使得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化;
(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性质或结构;
(n)增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相似计划下发行的股份,但是源于原始股东存量股份的除外;
(o)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或在公司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上创设任何权利负担;
(q)以公司资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担保;
(r)改变或取消任何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
董事会应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由原始股东委任,2名董事由投资人委任。
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及1名监事由投资人委任。
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出纳由投资人委任。
原始股东和投资人承诺在行使股东选举权利时保证对方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
董事离职,提名方有权提名另一候选人并经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2)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董事会的召开应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应包括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但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经两次通知未能参加会议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参加方可有效。
如董事未准时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再次通知,并将会议时间相应顺延5天召开。
(4)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的同意(以下指“特殊决议”)
(a)制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
(b)制定设立新的子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方案;
(c)任命、撤职和替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公司审计、财务制度和程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d)审计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奖金、车辆和房屋的购买和规定;
(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福利计划,且年涨幅超过25%;
(f)股东大会权限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g)任何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弃权、批准、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迟延或未能尽力行使其在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享有的针对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和救济;
(h)购买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的行为;
(i)各方一致认为需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及原始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如下(但如有特别提及其他方的承诺之处,该承诺亦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在工商登记日前,除已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外,(i)公司不得新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发行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期权、权证、各种种类的可转换债;(ii)公司各原始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任何公司股份;在工商登记日前,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公司以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主营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2)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或任何原始股东均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应就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及时通知投资人;
(3)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各原始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4)在工商登记日前,以本协议所载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人的代表应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包括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
(5)各方特此同意互相配合,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陈述及保证
第十五条各方共同的陈述及保证
(1)各方均依据其管辖法律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交易文件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各方签署交易文件、完成本次交易以及履行并遵守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a)并不违反该方需遵守或该方受到约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命令、裁决、判决或法令,且(b)也不导致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文件或承诺项下的条款。
第七章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和报告、财务账册应以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审计
(1)公司的财务审计应由一家国内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来完成。
审计报告应递交股东大会、董事会。
(2)如果任一股东合理认为有必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专业人员来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审查时,则其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和审查,公司应给予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季度的财务报表。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经由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具有国内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此外,公司(财务负责人)还应准备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及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建议书。
第十九条知情权
公司股东各方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应当进行配合。
第八章生效和终止
第二十条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
(2)泰*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
(3)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4)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十一条终止
(1)如果在投资人缴款前任何时候发现公司存在任何下列事实、事宜或事件(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前存在或发生,还是在其后产生或发生),投资人有权向公司和/或各原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a)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而且该违反在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有关方对违约作出补救后60日内未得到补救;
(b)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任何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c)发生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或其他)、前景、财产或经营成果的重大不利影响。
(2)在下列情况下,权利方可单方提出中止本协议,而本协议所约定之本次交易将随之被放弃:
(a)经由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b)之前,公司未能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c)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及/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原始股东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本协议需承担回购义务、补偿责任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几方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篇3: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____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_____元,
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
(1)甲方出资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___;
(2)乙方出资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___;
(3)丙方出资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___;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2、注册资金(本)________元
(1)甲乙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4)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_____日内补足,
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约定公司持股本人参于公司业务及财务各事项,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预,若有违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公司项目股权投资入股协议书
甲方: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
___是一家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经营。
现甲、乙双方就对公司投资入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的时点对公司进行投资入股,同意公司本时点内的各项经营活动和续存价值,对公司进行投资入股。
2.乙方向公司投资万人民币。
3.乙方投资后,双方同意公司股份结构做以下调整:
甲方做为原始股东保留45%的公司股份;
乙方获得公司35%的股份;
公司研发及管理团队获得20%的公司股份。
4.有关公司章程变更等手续,在乙方完成出资后统一办理。
5.乙方完成出资后,将按照《公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享受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股东职责。
6.乙方投资资金可按照阶段分期到账,首期到账资金200万元人民币在本月15日前进入公司账户,次笔投资资金300万元人民币在年9月15日前进入公司账户。
7.乙方完成出资后,所有法律手续立即办理。若乙方不能在本协议期间内完成出资,视同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乙方股份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相应减持。
8.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资,甲方不得违反本协议,必须配合办理相应章程变更手续,承认乙方合法股东权利。
9.其他违约情况,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报工商办理手续备用,双方签字即刻生效。
11.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本次对公司投资入股行为所议定的基本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
授权代表人:______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______签约日期:
篇5:股权投资协议
本协议书由下列各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于____________(地点)。
甲方(原始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投资入股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特签署本协议,以作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拟设公司
1、甲方作为原始发起人(以下可简称“发起人”)及乙方作为投资入股人(以下可简称“投资人”),同意与其他投资入股人(以下可简称“其他投资人”)一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投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亿元,由全体股东一次性实际认缴。
第二条 认缴出资
1、甲方承诺,其将对目标公司出资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2、乙方承诺,其将对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必须是人民币______万元的倍数)。
3、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之外的其他投资入股人愿意对目标公司出资的,无论投资人为谁及认缴数额为何(但必须是人民币______万元的倍数),双方均表示接受,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与该等投资人一起进行合作。
第三条 有效期间
1、前条所称的“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乙方承诺在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出资到位,则上述“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当然有效。否则,自然失效。
2、前条所称的“认缴出资”的承诺义务失效后,对目标公司拟设立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治理结构
1、目标公司的股东会由发起人、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组成。鉴于发起人、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必须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的倍数,因此,目标公司的股东会的表决权以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为一票,总计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亿元折算为______票。
2、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由___名成员组成,由发起人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目标公司的经营层由董事会选择聘任。
3、公司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五条 投资方式
1、目标公司设立后,必须局限于下列领域进行投资:
(1)合作购买土地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2)收购或增资取得房地产公司的股权;
(3)出借资金给房地产公司取得收益。
2、目标公司按照前款第(1)、(2)项约定进行投资的,对该等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该等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
3、目标公司按照第1款(1)、(2)项约定进行投资的,必须确保委派专人进入该等房地产公司的董事会,并对该等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利。
第六条 分配模式
1、目标公司每年的税后净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提取任意赢余公积和公益金,全部转作未分配利润。上述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虽挂帐在目标公司名下,但其权属实际应归于甲方。
2、目标公司承诺,除发起人外的乙方及其他投资人的年收益均为其投资(出资)数额的12%。甲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目标公司当年所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上述承诺之年收益的,由目标公司在相应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负责支付给乙方及其他投资人。
若目标公司当年所产生的未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上述承诺之年收益的,则先由目标公司以往来款的形式进行预分配,届时再以实际产生的未分配利润的形式进行冲回调整。
3、投资人承诺,除发起人外的乙方及其他投资人的按照股权比例所应分配所得的利润,超过上述______%/年比例的,其超过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三比七的比例进行分成。
第七条 退出机制
1、目标公司设立满一年后,乙方有权选择退出目标公司:
(1)乙方可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股东);
(2)经股东会同意乙方可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乙方可将其持有的股权转为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并与目标公司具体协商偿付的时间;
(4)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任何形式。
2、乙方选择退出目标公司的,其收益计算至乙方决定退出之日。退出之日未届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自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支付当年的收益。
第八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须甲乙双方签署有关的目标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设立文件的,甲乙双方须积极予以配合。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6:股权投资协议书现金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乙方投资甲方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新认购
1、各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新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元,乙方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2、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次股权投资事宜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在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全部出资,即人民币×万元。
3、各方同意,甲方的公司账户是: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银行 支行
4、各方同意,乙方在支付完毕人民币×万元的出资款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5、各方同意,乙方对甲方的出资仅用于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变更登记手续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甲方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甲方承诺,在乙方将出资款支付至甲方帐户之日起的__________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各方同意,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乙方具有以下权利:
1、若甲方当年实现利润未达到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在未经过乙方的书面批准情况下,甲方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2、甲方在当年实现利润进行分配时,乙方有权优先获得分红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乙方原始股权投资人民币×万元的 %)。
3、甲方本次增资扩股后,以任何形式进行股权融资时,乙方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且认购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与其他新进投资者相同。
4、投资完成后,甲方的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 __________人,乙方有权提名 1名甲方的公司董事(和甲方的董事会秘书),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投票赞成上述乙方提名人士出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甲方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变更手续。
5、如果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或成本,则甲方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给乙方,或者由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甲方公司部分股份给乙方直至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相同。
6、投资完成后,如甲方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的权利优于本协议乙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乙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7、若甲方公司原股东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其股份给第三方,乙方可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或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乙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乙方选择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乙方的股份。
8、投资完成后,乙方在持有甲方股权期间,乙方享有甲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乙方有权取得甲方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每日历月度最后一日起15天内,提供甲方月度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天内,提供甲方月度合并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日历年度最后一日起45天内,提供甲方年度合并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4)每日历年度最后一日起120天内,提供甲方的年度合并审计账。
9、甲方的所有对外投资计划和内部新投资项目价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需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五、保证和承诺
1、各方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2、甲方保证,甲方的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作为管理层的公司股东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3、乙方保证本次股权投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承诺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违约及其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2、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 10%,即人民币 万元。
3、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3、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八、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法律。
2、各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各方各持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签订地为 。
协议各方签署: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7:公司股权投资框架协议书
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市订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_____),注册地在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_____公司。
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 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 股权。
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
为此,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认购”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
“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重大不利影响”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_____%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
“上市”指公司通过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和“万元”。
第二条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提及“法律”,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
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
(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增资
第三条投资方式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 万元。
(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
第四条投资对价
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_____%股权。
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
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
(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
(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
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
(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
第七条优先认购权
(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共同出售权
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转让方拟转让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第八条(2)项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该项转让通知后20日内书面回复转让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否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其他股东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则该股东共同出售的股份≤该股东持股总数×(拟转让股份总数/转让方持股总数)。
(3)转让方应允许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股份,拟受让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共同出售的,转让方不可以向拟受让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
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东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或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或期权;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则发行该等新股单价(下称“新低价格”,新低价格=公司发行该等新股所获得的全部对价÷该等新股占公司发行后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发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一个门槛价格(门槛价格=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如果新低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投资人有权以一元人民币的总对价从发起人股东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下称“新增股份”),以使得该等新股发行后,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资时的股份比例。投资人从发起人股东获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超过一元人民币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将超出部分以投资人认可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
第十一条清偿权
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分配后,投资人依照投资金额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分配。
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运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
(1)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须取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
(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资本或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涉及公司上市时间、方式、地点、路径等事项;
(d)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e)公司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
(g)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的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支出;
(j)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k)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合同;
(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购买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使得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化;
(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性质或结构;
(n)增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相似计划下发行的股份,但是源于原始股东存量股份的除外;
(o)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或在公司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上创设任何权利负担;
(q)以公司资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担保;
(r)改变或取消任何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应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由原始股东委任,2名董事由投资人委任。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及1名监事由投资人委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出纳由投资人委任。原始股东和投资人承诺在行使股东选举权利时保证对方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董事离职,提名方有权提名另一候选人并经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2)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董事会的召开应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应包括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但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经两次通知未能参加会议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参加方可有效。如董事未准时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再次通知,并将会议时间相应顺延5天召开。
(4)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的同意(以下指“特殊决议”)
(a)制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
(b)制定设立新的子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方案;
(c)任命、撤职和替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公司审计、财务制度和程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d)审计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奖金、车辆和房屋的购买和规定;
(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福利计划,且年涨幅超过25%;
(f)股东大会权限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g)任何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弃权、批准、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迟延或未能尽力行使其在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享有的针对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和救济;
(h)购买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的行为;
(i)各方一致认为需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及原始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如下(但如有特别提及其他方的承诺之处,该承诺亦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在工商登记日前,除已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外,(i)公司不得新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发行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期权、权证、各种种类的可转换债;(ii)公司各原始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任何公司股份;在工商登记日前,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公司以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主营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2)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或任何原始股东均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应就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及时通知投资人;
(3)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各原始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4)在工商登记日前,以本协议所载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人的代表应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包括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
(5)各方特此同意互相配合,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陈述及保证
第十五条各方共同的陈述及保证
(1)各方均依据其管辖法律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交易文件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各方签署交易文件、完成本次交易以及履行并遵守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a)并不违反该方需遵守或该方受到约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命令、裁决、判决或法令,且(b)也不导致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文件或承诺项下的条款。
第七章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和报告、财务账册应以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审计
(1)公司的财务审计应由一家国内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来完成。审计报告应递交股东大会、董事会。
(2)如果任一股东合理认为有必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专业人员来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审查时,则其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和审查,公司应给予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季度的财务报表。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经由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具有国内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此外,公司(财务负责人)还应准备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及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建议书。
第十九条知情权
公司股东各方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应当进行配合。
第八章生效和终止
第二十条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
(2)泰*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
(3)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4)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十一条终止
(1)如果在投资人缴款前任何时候发现公司存在任何下列事实、事宜或事件(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前存在或发生,还是在其后产生或发生),投资人有权向公司和/或各原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a)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而且该违反在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有关方对违约作出补救后60日内未得到补救;
(b)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任何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c)发生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或其他)、前景、财产或经营成果的重大不利影响。
(2)在下列情况下,权利方可单方提出中止本协议,而本协议所约定之本次交易将随之被放弃:
(a)经由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b)之前,公司未能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c)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及/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原始股东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本协议需承担回购义务、补偿责任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几方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签署以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并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都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60日内未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应在一方通知争议其他方后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2)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保密责任
(1)各方确认,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由于本协议而交换或获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以及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所知悉的公司业务、财务、技术、法律等信息均是保密专有资料(下称“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并应确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关联方及聘请的专业机构)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资料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资料。
(2)下列情况不视为一方违反保密义务:
(a)该资料是公开资料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取得;
(b)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为争议解决而向仲裁机构提供。
第二十七条放弃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第二十八条转让
(1)各方已经知悉并同意,投资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有权利通过其控制的专项基金向公司缴纳投资款。若投资人行使这一权利,在缴款前,应将出资人、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及原始股东。
(2)投资人若通过其专项基金实施对公司的投资,则本协议下赋予投资人的特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均由实际投资的专项基金继承享有。该项权利继承无需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公司及原始股东对此予以确认。
(3)为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原始股东、投资人及专项基金可另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但并不因此代替本协议的效力,其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4)投资人或专项基金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承继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九条修改
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只有经各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修改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可分性
若本协议中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在任何一方面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影响或受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第三十一条文本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每一份签署的文本均应被视为原件,各方各持一份,其余交由公司存档,以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只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签署《股东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通知
(1)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另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不时通知该方的其他指定地址。
(2)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确定:
(a)专人递送的通知,专人递送当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b)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信函寄出日(在邮戳上标明)后的第10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c)用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特快专递寄出日第4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d)用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有关文件的传送确认单上所显示的传送日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篇8:本股权投资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__________元,占该公司__________%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需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_____________元 即__________%,注资期限共_____________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_____________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后个 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 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_________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9: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条 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2、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2、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3、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时间:_______
篇10:股权投资框架协议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 ),注册地在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______________公司。
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 股权。
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
为此,各方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认购”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
“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重大不利影响”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20%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
“上市”指公司通过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和“万元”。
第二条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提及“法律”,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
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
(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增资
第三条投资方式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 万元。
(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
第四条投资对价
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万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15%股权。
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
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
(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
(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
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
(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
第七条优先认购权
(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共同出售权
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转让方拟转让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第八条(2)项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该项转让通知后20日内书面回复转让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否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其他股东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则该股东共同出售的股份≤该股东持股总数______(拟转让股份总数/转让方持股总数)。
(3)转让方应允许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股份,拟受让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共同出售的,转让方不可以向拟受让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
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东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或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或期权;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则发行该等新股单价(下称“新低价格”,新低价格=公司发行该等新股所获得的全部对价÷该等新股占公司发行后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发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一个门槛价格(门槛价格=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如果新低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投资人有权以一元人民币的总对价从发起人股东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下称“新增股份”),以使得该等新股发行后,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资时的股份比例。投资人从发起人股东获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超过一元人民币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将超出部分以投资人认可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
第十一条清偿权
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分配后,投资人依照投资金额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分配。
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运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
(1)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须取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
(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资本或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涉及公司上市时间、方式、地点、路径等事项;
(d)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e)公司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
(g)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的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支出;
(j)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k)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合同;
(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购买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使得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化;
(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性质或结构;
(n)增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相似计划下发行的股份,但是源于原始股东存量股份的除外;
(o)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或在公司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上创设任何权利负担;
(q)以公司资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担保;
(r)改变或取消任何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应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由原始股东委任,2名董事由投资人委任。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及1名监事由投资人委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出纳由投资人委任。原始股东和投资人承诺在行使股东选举权利时保证对方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董事离职,提名方有权提名另一候选人并经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2)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董事会的召开应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应包括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但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经两次通知未能参加会议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参加方可有效。如董事未准时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再次通知,并将会议时间相应顺延5天召开。
(4)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的同意(以下指“特殊决议”)
(a)制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
(b)制定设立新的子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方案;
(c)任命、撤职和替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公司审计、财务制度和程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d)审计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奖金、车辆和房屋的购买和规定;
(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福利计划,且年涨幅超过25%;
(f)股东大会权限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g)任何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弃权、批准、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迟延或未能尽力行使其在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享有的针对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和救济;
(h)购买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的行为;
(i)各方一致认为需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及原始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如下(但如有特别提及其他方的承诺之处,该承诺亦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在工商登记日前,除已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外,(i)公司不得新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发行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期权、权证、各种种类的可转换债;(ii)公司各原始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任何公司股份;在工商登记日前,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公司以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主营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2)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或任何原始股东均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应就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及时通知投资人;
(3)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各原始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4)在工商登记日前,以本协议所载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人的代表应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包括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
(5)各方特此同意互相配合,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陈述及保证
第十五条各方共同的陈述及保证
(1)各方均依据其管辖法律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交易文件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各方签署交易文件、完成本次交易以及履行并遵守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a)并不违反该方需遵守或该方受到约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命令、裁决、判决或法令,且(b)也不导致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文件或承诺项下的条款。
第七章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和报告、财务账册应以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审计
(1)公司的财务审计应由一家国内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来完成。审计报告应递交股东大会、董事会。
(2)如果任一股东合理认为有必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专业人员来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审查时,则其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和审查,公司应给予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季度的财务报表。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经由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具有国内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此外,公司(财务负责人)还应准备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及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建议书。
第十九条知情权
公司股东各方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应当进行配合。
第八章生效和终止
第二十条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
(2)泰颐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
(3)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4)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十一条终止
(1)如果在投资人缴款前任何时候发现公司存在任何下列事实、事宜或事件(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前存在或发生,还是在其后产生或发生),投资人有权向公司和/或各原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a)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而且该违反在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有关方对违约作出补救后60日内未得到补救;
(b)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任何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c)发生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或其他)、前景、财产或经营成果的重大不利影响。
(2)在下列情况下,权利方可单方提出中止本协议,而本协议所约定之本次交易将随之被放弃:
(a)经由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b)之前,公司未能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c)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及/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原始股东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本协议需承担回购义务、补偿责任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几方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签署以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并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都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60日内未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应在一方通知争议其他方后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2)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保密责任
(1)各方确认,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由于本协议而交换或获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以及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所知悉的公司业务、财务、技术、法律等信息均是保密专有资料(下称“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并应确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关联方及聘请的专业机构)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资料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资料。
(2)下列情况不视为一方违反保密义务:
(a)该资料是公开资料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取得;
(b)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为争议解决而向仲裁机构提供。
第二十七条放弃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第二十八条转让
(1)各方已经知悉并同意,投资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有权利通过其控制的专项基金向公司缴纳投资款。若投资人行使这一权利,在缴款前,应将出资人、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及原始股东。
(2)投资人若通过其专项基金实施对公司的投资,则本协议下赋予投资人的特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均由实际投资的专项基金继承享有。该项权利继承无需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公司及原始股东对此予以确认。
(3)为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原始股东、投资人及专项基金可另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但并不因此代替本协议的效力,其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4)投资人或专项基金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承继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九条修改
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只有经各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修改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可分性
若本协议中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在任何一方面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影响或受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第三十一条文本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每一份签署的文本均应被视为原件,各方各持一份,其余交由公司存档,以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只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签署《股东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通知
(1)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另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不时通知该方的其他指定地址。
(2)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确定:
(a)专人递送的通知,专人递送当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b)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信函寄出日(在邮戳上标明)后的第10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c)用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特快专递寄出日第4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d)用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有关文件的传送确认单上所显示的传送日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篇11:本股权投资补充协议
甲方(投资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操作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乙方投资甲方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
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
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1、各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新发行股份________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次股权投资事宜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在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全部出资,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
3、各方同意,甲方的公司账户是:
户名: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银行________支行
4、各方同意,乙方在支付完毕人民币________万元的出资款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5、各方同意,乙方对甲方的出资仅用于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变更登记手续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甲方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股东。
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甲方承诺,在乙方将出资款支付至甲方帐户之日起的________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各方同意,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乙方具有以下权利:
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
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
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1、若甲方当年实现利润未达到人民币________万元,在未经过乙方的书面批准情况下,甲方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2、甲方在当年实现利润进行分配时,乙方有权优先获得分红________万元(乙方原始股权投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
3、甲方本次增资扩股后,以任何形式进行股权融资时,乙方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且认购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与其他新进投资者相同。
4、投资完成后,甲方的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________人,乙方有权提名1名甲方的公司董事(和甲方的董事会秘书),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投票赞成上述乙方提名人士出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甲方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变更手续。
5、如果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或成本,则甲方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给乙方,或者由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甲方公司部分股份给乙方直至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相同。
6、投资完成后,如甲方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的权利优于本协议乙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乙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7、若甲方公司原股东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其股份给第三方,乙方可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或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乙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
乙方选择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乙方的股份。
8、投资完成后,乙方在持有甲方股权期间,乙方享有甲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乙方有权取得甲方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乙方应当按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每日历月度最后一日起________天内,提供甲方月度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2)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________天内,提供甲方月度合并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日历年度最后一日起________天内,提供甲方年度合并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4)每日历年度最后一日起________天内,提供甲方的年度合并审计账。
9、甲方的所有对外投资计划和内部新投资项目价格在人民币________万元以上的,需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五、保证和承诺
1、各方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2、甲方保证,甲方的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作为管理层的公司股东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3、乙方保证本次股权投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承诺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
六、违约及其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2、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
3、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3、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八、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各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3、本协议用中文书写,________式________份,各方各持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的签订地为________。
各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条款: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12:股权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事由
一、甲方为促进公司顺利上市,积极推进公司重组,特聘请乙方为其股权投资顾问,以提供涉及公司改制、重组、产业结构调整、融资、引入战略合作者等方面的总体重组及上市方案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
二 、乙方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恪守执业道德,为甲方提供顾问及咨询服务。
第二条 服务范围
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顾问服务。服务范围仅限甲方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仅限甲方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依据股权投资具体情况真实填写)
第四条 服务方式
一、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派人到甲方提供顾问、咨询服务工作,并就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书面报告。
二、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提供其要求的信息、资料、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
三、乙方接受甲方其他委托(双方另行商议),提供专项顾问、咨询服务及书面报告。
四、其他能够提供的服务方式 。
第五条 工作方法和联络方法
一、本协议生效后,建立合作双方领导/业务人员之间不定期的交流磋商制度,以协调双方的合作关系。
二、甲乙双方应确定联络人员,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流制度,一般每月应至少互通一次情况。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
2、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责任所必要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3、根据重组、上市工作的需要,甲方可征询乙方意见,及时聘请券商、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甲方承担相应中介服务费用;
4、对乙方提交的需要甲方决策的方案、文件,或者需要以甲方名义对外信息披露或递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文件,应及时履行完成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等各项程序。由于甲方的原因使工作延迟,由甲方负责。
5、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金桥镇物流配套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设计重组及上市总体方案。
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及债权人的意见,并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定可行的总体重组及上市方案,包括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以及股权重组等。
2、依据总体重组方案,在甲方支持和配合下组织方案的实施,包括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协调有关各方,分工协作,以保证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3、根据对甲方公司尽职调查得出的相关资料,提出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和与股权重组的方案。
4、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资本市场的相应中介谈判并及时将谈判进展告知甲方,以便于双方确定或调整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与股权重组方案,以及确定公司上市前期重组的其他工作。
5、乙方对在本项目中知悉的甲方不可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口头的和书面的)承担不可撤销的保密义务。除非本协议约定、或本协议所述重组工作之必要、或得到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八条 乙方顾问服务的完成
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书面顾问文件以后,视为约定顾问服务工作的完成。
第九条 免责约定
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顾问服务内容,向甲方提交各项方案、建议、报告、意见等书面顾问服务文件,在甲方同意或认可并实施以后,只要乙方在工作中不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故意,则乙方对该方案、建议、报告、意见等实施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知识产权的约定
第十一条 信息资料的保密及所有权
一、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接受方应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接受方工作人员亦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供方应限定其知晓有关资料及信息的范围及人员,并保证非经协议双方允许,不向该范围及人员以外的人员和第三方披露有关资料和信息(但乙方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除外)。
三、本条所指保密责任在本协议期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 年内继续有效;如该等资料或信息已被公开披露,则保密责任同时解除。
五、本协议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从对方取得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的所有权归对方所有,在本次顾问服务工作完成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后,如对方提出要求,应当及时归还对方。
第十二条 顾问服务费
一、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总额(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整)的顾问服务费。
二、甲方应将支付乙方的顾问费,划入乙方指定的如下帐户:
收款单位:
帐 号:
开 户 行:
三、顾问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
1、本协议生效后的 个工作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 %,即 万元整。
2、 的 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 %,即 万元整。
3、余款在本协议约定完成服务内容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三条 协议的履行、修改、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解除。若确需修改、变更或解除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但是,若一方因不可抗力无力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在本协议终止和解除后:
1、乙方有权处置及收取甲方未付的顾问服务费。
2、双方交付各自控制或持有的、对方要求归还的属于对方的文件及资料。
3、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两年内,甲方若采纳和实施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所提供的完整的书面方案、意见、建议的实质性内容等,须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十四条、协议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解决。未尽事宜协商的结果以书面记录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篇13: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3、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1、合伙企业名称: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经营场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号
三、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为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员工持股平台,意在凝聚核心人才为公司共同目标奋斗、同时也让核心人才能享有股东权利和公司收益。
3、合伙期限:本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计算,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四、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共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2)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3)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4)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2、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五、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万元。
(2)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万元。
(3)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万元。
(4)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万元。
2、各合伙人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缴纳出资款,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各方同意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回到本企业银行账户,首先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应付税费;扣除税费及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3、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实际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时扣除。
4、亏损的分担: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5、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七、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__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办理一切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替,由现任执行人指定或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本企业因仅以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权为目的而设立,不进行任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
4、竞业禁止与关联交易,全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______有限公司竞争性的业务。违者除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八、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需经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意并通告全体合伙人,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7)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8)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关联企业造成损失。
(3)不在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5、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执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随意转让他人;退伙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7、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只能在当年年底企业结账时结算,转让价格不大于其在本协议中认缴的原货币值。
8、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质和转让。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伙企业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数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清算组协助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清算合伙企业财产余额时根据清算当年合伙企业在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计算。如果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创业版等上市,则按股票市值结算。
十、争议解决办法
1、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投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出质人: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元整。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5: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额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原因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合伙企业名称: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 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 住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 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 合伙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合伙期限为7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有限合伙人
1、
2、
3、
第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亿元。
第十五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标准范本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标准范本
第十六条 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 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 2
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有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20%;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出普通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为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受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受益分成。
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后 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5、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6、必要的媒体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3
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条 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岁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的购买权。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 x 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条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7、【其他】
第二十五条 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7 、[其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 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4、[其他]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你: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3、特殊项目: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7
第九章 合伙企业托管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第四十四条 托管机构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产管理公司核对;
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6、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偿。
第十章 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五条 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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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货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货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 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五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三条 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五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六十条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 除名。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签署页]
篇16: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 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 设立依据
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2.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长江一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 主要经营场所
2.3.1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栋3层1、2。
2.3.2 普通合伙人可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2.4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债权投资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4.2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投资管理与相关咨询服务。
2.5 合伙人
2.5.1 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共50人,其中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49人。
2.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栋3层1、2号。
2.5.3 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见附件一所示。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合伙人登记册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附件一应作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确认,当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变更合伙人登记册并通知全体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权益、责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为准,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进程对抗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2.5.4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为四十九名。
2.6 合伙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2+2年(两年之后即可自由赎回,或选择继续持有两年)。
2.6.2 各合伙人确认,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5年,成立之日起5年内为投资期。
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制
3.1 出资方式
3.1.1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2 认缴出资额
3.2.1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低认缴额为100万。
3.2.2 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3.3 出资缴付
3.3.1 各合伙人的出资在正式签署本合伙协议后,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按照其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一次性缴付。
3.3.2 出资
(1) 本协议签订后,普通合伙人应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该缴付出资通知书应至少提前三日发出,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出资应缴付金额和出资付款日。各合伙人应于出资付款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全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2)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 6
资付款日或之前缴清全部出资,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达十日仍未缴清全部出资及逾期出资利息的,该有限合伙人即被强制退伙,强制退伙生效日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向其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之日。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发生前述情形时,由普通合伙人向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该等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
(3) 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选择一位或多位守约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或者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强制退伙的效力,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强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资付款日之次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强制退伙无效。
第四条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7
4.1.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1.4 对于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议的事项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拒绝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催告通知。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仍拒绝签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条款获得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第13.1条之规定处理。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自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定的事项自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进程的影响。
4.2 普通合伙人
4.2.1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5.1 合伙事务执行
5.1.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5.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1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2.2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同意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行使并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权力义务。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5.3.1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决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3)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4) 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9
(5)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 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8) 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9)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0)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1)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3) 变更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4) 变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5) 缩减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
(16)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7) 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4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5.5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执行合伙事务,并指定邹昌波先生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5.6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关键人士、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归属于有限合伙企 10
业。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5.7 授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 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第5.3.1(13)-(15)项规定的相关内容时,或依据本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并可能导致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其他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 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工商设立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3) 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如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生变更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被强制退伙、自动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发生转让、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等),该等变更事项自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成就日或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对全体合伙人生效。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相应更新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全体合伙人应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上述变更的效力。全体合伙人进一步确认,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退伙生效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 11
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退伙无效;新入伙的合伙人入伙生效日即享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6.1.1 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开办和募集费;
(2) 有限合伙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费(包括提供审计服务发生的差旅费);
(3) 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4) 合伙人会议之会务费用;
(5) 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企业,或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或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费用;
(6) 管理费;
(7) 托管费;
(8)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顾问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律师费及相关差旅费;
(9) 有限合伙企业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一般而言不应被归入普通合伙人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对于所有因对拟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财务顾问费用,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促使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不能由拟投资目标公司承担的,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
6.2 开办募集费
指有限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募集顾问费用、筹建费 12
用、法律、财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相当于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1%的开办募集费用。
6.3 管理费
6.3.1 有限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支付管理费: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有限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2%/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每半年计提一次;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总认缴出资额,但当有限合伙企业有项目退出后,自下一个收费期间起,管理费计算基数调整为总认缴出资额扣减该收费期间起算之前已退出的项目投资的原始投资成本。为避免歧义,清算期间内不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每年分一期支付,每一年为一个收费期间。首个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日为起点至当年12月31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全年按365天计算),之后收费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收费期间的应收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0%。首个收费期间的管理费在有限合伙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收取,之后各收费期间的管理费于每年1月的第1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业收取。
6.3.2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管理费承担:
(1) 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普通合伙人在持有、运营、出售项目投资期间发生的差旅费;
(4) 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普通合伙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之抵扣应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6.4 托管费
6.4.1 有限合伙企业应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托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时,各方同意托管人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确定。
6.4.2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任何资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人之间的托管协议的规定。
6.4.3 托管费以有限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七条 投资业务
7.1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对企业进行股权、债权投资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从资本收益中为合伙人获取良好回报。
7.2 投资限制
7.2.1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 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7.2.2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除用于项目投资外,只能以流动性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7.2.3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
7.2.4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期结束后,不应再投资于新的被投资企业,但是可以继续对已有的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及跟进投资。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
8.1 合伙人会议
8.1.1 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审批批准普通合伙人提出的关于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的议案;
(3) 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2.6.3条提出的延长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的议案;
(4) 批准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9.2条提出的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议案;
(5) 更换有限合伙企业托管银行;
(6) 批准超过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投资事项;
(7) 批准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
(8) 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9) 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0)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就有限合伙企业潜在的项目投资或其他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进行决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8.1.2 首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开;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第8.1.1条第(1)项听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年度的年度报告。首次合伙人会议及年度合伙人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可以书面方式放弃提前通知的权利,尽管有前述规定,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8.1.3 普通合伙人在经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后,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计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 15
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提议人提交的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8.1.4 合伙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参与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本人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授权代表持加盖合伙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参加会议。合伙人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到达会议现场为参加会议;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以合伙人拨入会议电话系统为参加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参加会议。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现场签署表决票或决议;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签署书面表决票或决议,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意见以表决票或决议上签署的意见为准;但对于以电话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参加表决的合伙人对其签署的书面表决票进行公证或认证(如在境内由公证处公证,如在境外则由使馆或领馆认证,下同)。采取现场会议与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对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和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分别适用前述规定。未到现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的表决票最晚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的通知上载明的会议表决日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代表(如邮寄则以发出的邮戳日期为准),上述五日内合伙人未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或提交的表决票未按普通合伙人的要求进行公证或认证的,视为弃权,但如召开合伙人会议时合伙人在境外的,上述五日延长至十日。
8.1.5 合伙人会议之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会议议题;
(4) 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1.6 合伙人会议讨论第8.1.1条所列各事项时,由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分配与亏损分担
9.1 分配
9.1.1 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被投资公司预分配现金、项目退出所得(包括转让对被投资公司投资的转让所得、被投资公司清算所得)或其他基于项目投资取得的收入,但需扣除有限合伙企业就该等收入应缴纳的税费(如有)。为避免歧义,在进行现金收入的分配时,应扣除预计费用。
9.1.2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项目投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9.1.3 合伙企业出资全部缴纳后,在各合伙人均收回实缴出资额的前提下,若有限合伙企业的累计收益率大于或等于50%(收益大于或等于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累计收益率超过50%的部分为超额收益,普通合伙人获得超额收益的50%,其余有限合伙人获得超额收益的50%并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之后,将剩余未分配收益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若累计收益小于50%(收益小于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50%),则收益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9.1.4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流动性投资现金收入,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进行分配,流动性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9.2 非现金分配
9.2.1 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9.2.2 普通合伙人按照第9.2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的,视同按照9.1条进行了现金分配。
9.2.3 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为该转让登记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转让登记所需法律文件。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9.3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9.4 亏损和债务承担
9.4.1 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9.4.2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0.1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 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2) 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
(3) 如有限合伙人为机构,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其章程、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 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该等财产份额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等财产份额之上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的,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转让其份额;但有限合伙人事先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况除外,在该等情形下,如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该等情况发生变化,则应事先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10.2 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 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
(2) 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其章程、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3) 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财产份额,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
第十一条 会计、报告及账户
11.1 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首个会计年度为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至当年之12月31日止。
11.2 审计及财务报告
11.2.1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11.2.2 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1.3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普通合伙人应:
(1)于每年8月15日前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半年度报告,内容为半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于年度3个月内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1.4 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财产份额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但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普通合伙人递交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十二条 财产份额转让
12.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
12.1.1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12.1.2 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转让申请。当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该转让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1) 财产份额转让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2) 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 20
约定、承继转让方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3) 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因财产份额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发生的所有费用。
12.1.3 对于一项有效申请,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且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12.1.4 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进行财产份额转让时,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全体合伙人和/或有限合伙企业授权,与受让方签署同意受让方受让上述财产份额的书面文件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12.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
12.2.1 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财产份额,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2.2.2 尽管有前述12.2.1条之规定,普通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向其关联人转让财产份额,但前提是拟受让财产份额当时该关联人的总资产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总资产。
12.3 财产份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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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
第十三条 退伙
13.1 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1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3.1.2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3.3条约定强制未按约定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3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4.1.4条强制未按普通合伙人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或未履行本协议下其他义务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13.1.4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 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13.1.5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规定被强制退伙或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现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由现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由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或其监护人、资产管理人)与现有合伙人或新有限合伙人自行协商承继方应支付的对价,并由双方自行结算。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具体金额由普通合伙人根据第13.1.6条确定。
普通合伙人应在退伙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作出上述决定,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13.1.6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的,应在通知发出日后三十(30)日(“退伙付款日”)内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企业退还财产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退还的金额=退伙生效日有限合伙企业的净值 * 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比例
注:
有限合伙企业已投资但尚未变现的项目净值按项目投资时的原始投资成本计算;
13.1.7 若有限合伙企业的现金不足以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则留待有限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时再行退还。为此,有限合伙企业应以应退的金额为基数向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退伙付款日起至财产份额实际退还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2 普通合伙人退伙
13.2.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3.2.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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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四条 继承
14.1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以下简称“死亡”)时,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其经公证的遗嘱中载明的财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下简称“继承人”),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财产份额唯一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之日起180天内仍无法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该财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则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在死亡之日起第180天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并应按本协议第13条之规定计算应退还财产份额之金额。该等金额应按继承比例支付给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以公证的遗嘱、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判决或裁定的继承比例为准),如继承比例无法确定,则该等金额存放于托管账户,待成为该死亡之有限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确定(以公证的遗嘱、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判决或裁定为准)后再行支付,存放于托管账户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自该等金额中扣除。如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之日,继承比例仍未确定,则该等金额将被提存,提存费用应自该等金额中直接扣收。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视为退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向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相应之金额:
(1)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2) 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工商登记政策规定继承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退还的财产份额计算依据参照第13.1.6条之规定处理。
14.3 第14.1条及14.2条情形出现时,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为有限合伙企业办理工商及其他变更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 24
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执行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2 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第3.3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15.3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七条 解散和清算
17.1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7.1.1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
17.1.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17.1.3 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17.1.4 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17.1.5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17.1.6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7.2 清算
17.2.1 如出现第17.1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事由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有限合伙企业正式解散。
17.2.2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届时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另行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7.2.3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清算期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7.2.4 清算期应不超过一年。
17.3 清算清偿顺序
17.3.1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5) 根据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26
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17.3.2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不可抗力
18.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单纯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8.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18.1.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18.2 附件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27
18.4 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
18.5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8.6 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查阅财务账簿及合伙人会议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信息承担严格保密。
18.7 签署文本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2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 本协议生效日
本协议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有限合伙协议由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与- (“有限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共同订立并签署。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篇17:股权投资认缴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______元,占该公司______%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需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______元即______%,注资期限共______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______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_____、_____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篇18: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共同订立。
鉴于双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双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______。
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______。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总额。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双方”。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 设立依据
双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
2.3 主要经营场所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2.4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投资和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或其它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工具,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4.2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2.4.3 具体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2.5 合伙人
2.5.1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___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________人,有限合伙人_________人。
2.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2.5.3 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为如下: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2.6 经营期限
2.6.1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3.1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1个月内完成缴付。
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
3.2 出资缴付
普通合伙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情况就每笔出资签发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 合伙人
4.1 有限合伙人
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1.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2 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2.3 身份转换
(1)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则有限合伙企业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5.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3)双方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 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条 有限合伙费用
6.1 有限合伙费用
6.1.2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律师费、交易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工商年检等其他政府收费、有限合伙企业应缴纳的税金、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费用开支等。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
7.1 合伙人会议
7.1.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4)修改有限合伙协议;
(5)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7)普通合伙人除名;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
7.1.2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1.3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
7.1.4 合伙人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第八条 分配与亏损分担
8.1分配
8.1.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2 所得税
8.2.1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8.3 亏损和债务承担
8.3.1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8.3.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 权益转让
9.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9.1.1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转让。
9.1.2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9.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
9.2.1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9.3 有限合伙权益质押
9.3.1 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质押。
第十条 退伙
10.1 有限合伙人退伙
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0.1.2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丧失偿债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0.2 普通合伙人退伙
10.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2.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3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10.3.1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0.3.2若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3.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
(2)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0.4自第13.3.3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的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 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
13.1.1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3)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5)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
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13.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
13.3 清算清偿顺序
13.3.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3.4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4.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4.2 标题
14.2.1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14.3 可分割性
14.3.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4.4签署文本
14.4.1本协议双方签署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本协议生效日
14.1.3本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各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9:股权投资协议书现金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在______市签订:_______________
被投资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公司,住所为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
原股东:_______________
______,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______;
______,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______;
______,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______;
投资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住所为______,委派代表为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
1、被投资方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______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______"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被投资方的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具体股权结构为:_______________
3、各方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由投资方以货币资金______万元人民币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______万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增资后______%的股权。
4、本协议各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投资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同意依法进行本次增资行为。
为此,上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_______________
2、其他解释
(1)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引用语,其所指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殊条款;
(2)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的合法组成部分。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对本协议章节、段落、条款和附件的引述应视同为对本协议该部分内容的全部引述;
(3)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 本协议书的目的与地位
1、通过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步骤,投资方将以溢价方式对公司进行增资,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持有公司相应的股权。
2、本协议系公司引入投资方进行投资的原则性协议,为履行本协议而签署的附件以及其他书面文件或合同,均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且不得与本协议的原则相违背。各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条 增资价格
1、各方一致同意,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和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投资方出资______万元人民币,认购公司增资后______%的股权,其中______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剩余______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______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_______________
2、公司原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认缴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3、公司应按照与投资方一致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一)使用增资价款,全部增资价款应存于公司的专项账户,不得用于债券投资。
第四条 本次增资的程序及期限
1、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公司应取得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方增资及修订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
2、协议各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公司章程、增资后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签署。
3、投资方应在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支付增资价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由投资方以书面方式全部或部分豁免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按照约定的数额将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公司开设的指定账户。
4、公司收到投资方增资价款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应由公司开具书面出资证明书予以确认。
5、投资方的增资价款到位后的5个自然日内,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投资方的增资价款到位后的15个自然日内,将全部变更资料递交工商部门且受理。
第五条 本次投资的先决条件
1、投资方支付本次增资价款的义务取决于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实现:_______________
(1)属于本公司方的本次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修订及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及本协议等;
(2)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决诉讼;
;协议后面有此项
(3)公司及创始人签署的附件三陈述、保证及承诺真实有效。
2、就本条第1款的先决条件而言,除非投资方豁免该等先决条件,如该等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未全部得到满足的,投资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其它各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不再支付增资价款,投资方无须就终止本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次增资的相关约定
公司、原股东应当采取一切措施保障投资方享有下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文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1、优先受让权
(1)原股东拟向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以下简称"转让股权"),应提前15个自然日书面通知投资方。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投资方或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2)如投资方及公司其他原股东都对转让股权行使优先受让权,则公司其他原股东与投资方应协商确定各自优先受让的转让股权的份额;协商不成的,则根据届时各自持有公司的相关出资比例受让转让股权。
2、优先认购权
公司股东会决议后续进行增资的,在同等条件下,投资方享有优先认购权;如原股东亦主张优先认购权,则投资方与原股东应协商确定各自认购的增资份额;协商不成的,投资方与原股东按照届时各自持有公司的相关出资比例进行增资。
3、随售权
(1)原股东拟将其持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出售给任何第三方("受让方",不包括原股东)的,应提前15个自然日书面通知投资方。在此情况下,投资方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条件与原股东按照同比例同时向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且原股东应保证收购方按照受让原股东股权的价格受让投资方拟出让的股权。本协议签署前已向投资方披露或已取得投资方书面确认放弃该权利的除外。
(2)投资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将是否随售的决定书面通知公司,否则,视为放弃随售权。
4、反稀释权
(1)原股东一致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除非取得届时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的价格或者优于本次增资的条件引入其他投资方对公司增资,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2)即使届时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以低于本次增资的价格引入其他投资方,原股东一致同意,投资方自动享有公司与后续引入投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最优条款,具体调整方案届时再商议(减资、资本公积定向转增)
5、经营指标承诺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创始人对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的经营指标向投资方作出如下承诺:_______________
(1)销售收入指标
创始人承诺:_______________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分别不低于人民币______万元、______万元、______万元,指标的______%作为缓冲带,指标低于______%则触及对赌条款,指标超过______%应有相应奖励
如公司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未完成,创始人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投资方给予股权补偿:_______________
补偿股权比例=(1-当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___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
如公司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达到奖励标准,投资方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创始人给予现金奖励: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当年度实际销售收入-当年度销售收入指标)___奖励比例(如2%)
(2)______中心建设指标
创始人承诺:_______________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分别完成不少于______家、______家______中心的建设,指标的______%作为缓冲带,指标低于______%则触及对赌条款,指标超过______%应有相应奖励。
如公司未达到建设指标,创始人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投资方给予股权补偿:_______________
补偿股权比例=(1-当年度实际成立______中心个数/当年度______中心建设指标)___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
如公司当年______中心建设指标达到奖励标准,投资方应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创始人给予现金奖励: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当年度实际成立______中心个数-当年度______中心建设指标)___每家奖励金额(如每家5万元)
(3)如公司同时未达到销售收入指标和______中心建设指标,则创始人承诺按照上述两种补偿股权比例较高者向投资方进行补偿;如公司同时达到销售收入奖励指标和______中心建设奖励指标,则投资方承诺按照上述两种奖励金额较高者向创始人进行奖励
(4)上述股权补偿逐年实施,公司应在收到投资方关于公司未满足经营指标承诺而要求股权补偿的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将上述补偿股权比例按照1元转让给投资方,公司、创始人及原股东有义务配合投资方签署相关股权补偿协议、修改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及决议等文件,并履行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
(5)如公司没有完成指标任务,与指标任务相差较大,创始人每年最大补偿股权比例为3%。
6、回购权
(1)如公司20__年度、20__年度及20__年度当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低于本条第5款约定的当年销售收入指标的50%,或20__年度、20__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负,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或公司按照下列价格回购投资方所持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
回购价格=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的投资金额___10%___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
(2)如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发生违背承诺,严重违约的情况,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按照本款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
回购价格=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的投资金额___10%___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
(3)自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如投资方委派董事支持公司上市且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否决公司上市计划,则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按照本款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
回购价格=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的投资金额___15%___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天数/365-投资方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取得的现金红利
(4)自投资方书面要求创始人回购股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公司可协调第三方按照上述回购条件及价格受让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视同创始人已履行回购义务;
(5)自投资方书面要求创始人回购股权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创始人应支付投资方全部回购价款,投资方收到全部回购价款后15个自然日内应配合公司、原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6)公司及创始人无权强制回购投资方本次投资后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7、领售权
在满足本条第6款约定的回购条件的情况下,如创始人或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或未能促使第三方按照回购条件及价格受让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则投资方有权通过兼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发起向其他第三方(以下简称"收购方")出售公司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对此创始人承诺如下:_______________
(1)对投资方发起的出售公司股权的提案不行使否决权;
(2)根据投资方或收购方的要求,签署、递送所有与公司出售股权有关的文件并积极采取支持行动;
(3)如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司出售,同意按照与投资方相同的条件向收购方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
8、知情权
公司及创始人承诺按照下列要求向投资方及投资方委派的董事及时提供公司准确、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接受投资方委派人员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查阅:_______________
(1)根据投资方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
(2)根据投资方的要求,每季度/每半年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提供经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签署确认的未经审计的季度/半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在每季度/每半年结束后45个自然日内提供经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签署确认的重要联营公司和子公司未经审计的季度/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自然日内提供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供公司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经股东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5)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30个自然日内提供公司新一年度收入和资本预算计划;
(6)公司应当提供下列信息:_______________①投资方希望知道且与投资方利益相关的;②为投资方自身审计目的而需要的;③为完成或符合有权的政府机关的要求,投资方要求公司提供的其他一切有关公司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以及④公司收到任何关于全部或部分收购公司、公司的任何资产或任何下属企业的正式报价及意向信息等。本款项下的信息应于投资方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
(7)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投资方需要的前提下);以及
(8)创始人及公司承诺按照要求向投资方及时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投资方可能要求该等信息以特定格式汇报,如果该等信息不为公司所能即时提供或者无法以要求汇报格式提交,公司应当尽其所能按照投资方的要求取得、整理、编辑此信息。
9、重大事项决定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对于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实质性子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得到投资方及股东一致通过方可实施:_______________
(1)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2)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授权代表董事会行使质权;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员工期权计划的设立和实施,包括授予数量、授予对象、行使价格、行使期限等;
(5)公司年度分红计划;
(6)公司的破产、清算、合并、分立、重组。
10、董事会决策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包括子公司及实质性子公司)下列事项需经包括投资方委派董事在内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实施:_______________
(1)批准、修改公司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2)处置公司的重要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
(3)在年度预算之外的、一次性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包括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
(4)任何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
(5)改变公司薪酬体系;
(6)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对外贷款、借款、担保、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
(7)委托或变更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股东大会通过);
(8)修改公司的会计政策。
11、优先清算权
公司发生清算、解散、结束营业时,投资方有权优先于原股东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下列两种计算方法所得结果中较高者获得受偿:_______________
计算方法一:_______________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公司对投资方的所有欠款+投资方在公司已公布但尚未执行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红利以及应付而未付的利息
计算方法二:_______________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对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所享有的分配额
任何兼并、收购、改变控制权、合并的交易行为,或者公司出售、出租其全部或实质部分的资产、知识产权或将其独家授权予他人的,均构成本条意义上的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第七条 股东权益的分享及承担
自交割日起,投资方与原股东即按各自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和承担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治理
1、为加强公司管理,对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任命或变更需经投资方与公司讨论后共同决定。(按公司董事会规则办)
2、为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投资方委派一名董事;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成员不变。
3、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在会议召开通知之日同时将会议资料向董事提交,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____________快件方式向投资方指定的收件方发出。
4、公司建立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内控制度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确保公司的治理机制有效规范运行。
第九条 承诺及声明
1、公司创始人向投资方承诺如下:_______________
(1)对于任何由于公司历史债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等)造成的、审计报告中未能体现的任何债务或责任由公司原股东承担,在本次投资完成后发现的,给投资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创始人承担赔偿责任;
(2)创始人及其控股或参股的关联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投资任何与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同类型业务及存在关联交易的业务;
(3)在本次投资完成前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执行及拟执行的分红计划。自交割日起,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由增资完成后的所有在册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4)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移、转让、质押、抵押或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5)如经过股东会批准同意的公司融资需创始人提供担保支持的,创始人同意无条件为公司提供相关担保支持;
(6)本次投资完成后,创始人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签署相关承诺,保证自本次投资完成后3年内不主动从公司离职,如在此期间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从事或投资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7)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经营情形而被主管部门处罚的,给投资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公司或创始人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包括子公司)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而被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给投资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所涉股东或创始人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历史沿革过程发生的历次股权转让双方如发生股权纠纷而给公司或投资方造成损失的,由创始人承担赔偿责任。
2、投资方向公司作出声明或陈述如下:_______________
(1)投资方决策委员会对本次投资的最终批准;
(2)投资方完成商业、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调查结果令投资方满意;
(3)投资方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使用投资方享有的所有优先权利,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相关问题;
(4)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投资方享有的随售权、反稀释权、回购权、领售权及优先清算权在公司正式递交上市材料之后自动终止;如公司上市材料撤回或上市申请未获批准,则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投资方享有的所有优先权利自动恢复。
3、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及创始人承诺按照下列约定的时间完成相关工作:_______________
(1)本次投资完成后【1】年内,创始人分期或一次性向公司补足资本金,补足金额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数据为准;
(2)本次投资完成后【12】个月内,创始人向投资方提供本次投资前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发生的历次股权转让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凭证或转让双方签署的声明,确认历次股权转让款已付清、转让双方不存在任何潜在的股权或债务纠纷;
(3)本次投资完成后【3】个月内,公司(包括子公司)按照经投资方认可的方案与全体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
第十条 交易费用的支付
1、本次投资过程中,协议各方各自承担发生的日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文件制作费等;
2、如投资方按照本协议完成投资,则投资方为完成本次增资而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所需支付的律师费、审计费等费用(以下简称"中介费用")由公司最终承担,上述费用总计不得超过______万元人民币。
3、如投资方未进行投资,则上述中介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第十一条 保密和不可抗力
1、保密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构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顾问、中介机构或代理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布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与本次增资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
2、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骚动、暴乱、战争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明文规定且对外公布的上市规则变动等)影响而未能实质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应予终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本协议规定的通知方式将有关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上的适当证据提供给其他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协议义务的影响;和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和赔偿
1、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下每一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_______________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实质性义务或承诺,以至于其他方无法达到签署本协议的目的;
(2)公司或创始人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投资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司、创始人向投资方作出的承诺、声明、保证等。
2、公司、创始人发生违约行为的,投资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进行改正;违约方自收到投资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未予改正的,投资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回购权。
3、创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补偿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股权补偿对应的投资方出资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投资方违约金。
4、公司或创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股权回购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投资方违约金。
第十三条 协议的解除
1、协议解除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共同解除本协议。
2、单方解除
(1)如本协议第五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尚未全部得到满足的,则投资方有权在上述期限期满后、增资到位之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公司或原股东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在投资方增资到位之前,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另行向公司或原股东主张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投资方全部实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三十天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有关争议的协商或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在所有其它方面继续其对本协议下义务的善意履行。
3、本协议及任一最终文件(除非基于适用法律的规定)都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冲突法原则)。如若因为执行此协议产生任何争端,败诉方都应承担相应的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经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____________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未经其他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4、各方联系方式及地址如下,如果各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1)公司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传真号码______及邮箱地址______;
(2)原股东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传真号码______及邮箱地址______;
(4)投资方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传真号码______及邮箱地址______。
5、公司根据工商局要求提交公司章程或另行签署增资协议,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6、本协议中文正本一式______份,各方各持有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工商登记备案之用。
(以下为本《股权投资协议书》附件及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本《投资协议书》签署页)
协议各方签署:_______________
被投资企业:___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股东:_______________
______
投资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资金使用计划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三:_______________陈述、保证和承诺
公司及创始人的一般陈述与保证
公司及创始人个别及共同地向投资方做出以下陈述与保证:_______________
1、关于公司主体资格和业务经营,除了已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形以外:_______________
(1)公司是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拥有合法资质,并依法进行年检;
(2)截至本次增资前,如存在出资不到位或其他出资瑕疵,由创始人连带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3)迄今为止,公司开展的业务行为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中国____________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其章程的规定;
(4)公司持有其现有资产及开展现行业务所需的全部执照、批文和许可,公司所有权/存续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盈利、业务前景、声誉或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化的任何情况;
(5)公司除其目前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外,不改变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亦不终止目前进行的主营业务活动;
(6)公司应将其知晓的并且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特点和性质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的任何公告或其它信息通知投资方;
(7)向投资方所出示、提供、移交的有关公司资产和负债等全部财务资料及数据均为合法、真实、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公司不存在重大隐性债权债务纠纷,未有潜在的或正在提起的针对任何一方的重大的诉讼、法律程序、索赔或行政处罚;
(9)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公司及其创始人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权和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不违反法律或无利益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亦将不违反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任何利益冲突。
3、充分披露
(1)就公司及其创始人合理所知,不存在任何与公司资产或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资产或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公司及其创始人未向投资方披露的任何事实;
(2)就公司及其创始人合理所知,公司及其创始人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根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交易而向投资方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或说明,均不存在任何对重大事实的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隐瞒。
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上述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5、公司及创始人向投资方承诺,本次投资完成后,投资方按照股权比例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6、创始人承诺并保证其与公司之间无任何其他影响或损害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之权利或权益的任何安排;
7、公司和创始人承诺,除公司已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况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或其他重要资产被设定抵押、担保或存在其它权利负担的情况;如果本协议签署后发现有未披露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或其它重大权利负担的,投资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或要求创始人代为清偿债务以免除公司的相应债务;
8、公司和创始人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任何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本次增资完成后发现本协议签署之前公司已存在任何违规经营而使公司可能遭受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创始人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9、公司和创始人承诺,公司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均已或将能得到合法、完整的履行;如果由于本次增资登记日前公司的任何已发生的行为而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承担重大赔偿责任,且该等情形未向投资方披露的,创始人承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补偿公司因此遭受损失;
10、创始人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如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____________律为其聘用的员工补缴任何在本次投资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费用的,创始人承诺由其承担该等补缴义务;
11、创始人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如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缴任何在本次投资完成日前应缴纳的税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则补缴义务将全部由创始人、承担;
12、创始人向投资方同意、保证和承诺:_______________创始人及其任何关联方现在及将来均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任何活动);
13、创始人及公司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以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14、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公司允许投资方对其业务、资产和财务等状况进行调查和访谈,并应根据投资方的合理要求向投资方提供该等调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和信息;
1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登记日期间,公司及创始人不得以股权或其他融资形式代替投资方的增资行为,或因前述目的与其他第三方接洽;
16、公司和创始人应尽其最大努力促使所有的承诺和保证得到满足;
17、创始人对持有的公司股权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不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股权的情形,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______公司(盖章)
创始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20: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第八章资金托管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由托管银行根据合伙企业约决定划转合伙企业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对资金的管理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银行支付托管费用。托管银行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转人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第三十二条其他由合伙企业同意的资金托管具体规定。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三条 新合伙人人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x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依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有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浪。
第三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提前xx日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通知后×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经合伙人的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证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
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决定采用其他方式退还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者液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章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金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列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四十条 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四十一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合伙人不愿意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章合伙企业的散伙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x x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xx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2.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寄给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x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 通知
第四十五条通知及通知的送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相关的通知都要通过传真、特快专递进行传送。各合伙人之间、本合伙企业与各合伙人之间的通知和通信,应当被送往详细注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
本合伙企业和各合伙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1)(有限合伙)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号码:
(2)
收件人:
邮编:
传真号码:
(3)(其他合伙人的联系方式)
2.为了确保能够顺利通信,任何一方应当以传真发送,,或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其地址、传真号码的任何变化,在变化之日起3日内通报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
3.任何一份通知或者通信在如下情况下应当被视为已经送达:
在发送传真的情况下,在传送当日视为已经送达(如果传送的日期在收件的地区不是营业日,应当视为在下一个开始营业日送达,送达的证据应当是对方收到传真的确认单);如果传送特快专递邮件,应当由邮政特快专递的送信人亲自将邮件传送给收件人签收确认,方可视为送达。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xx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廷期履行的书面材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以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廷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宜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x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补缴义务;逾期超过x x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限制:
1.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
2.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3.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中国境内外的二级证券市场投资。
4.除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外,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
5.除经全体合伙人(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外,本合伙企业对一个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入"币x x万元。
第五十一条执行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出质或转让。
第五十二条 未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若干份,含伙企业、各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文本来源于《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指引》 乔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