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几个条件_合同范本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不需给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由于后两条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要给予出租人适当的补偿。
在了解以上情况后,当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就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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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精选商品房预售合同
自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1】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 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 为:____, 土地面积为:___,土地用途为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 结构为___结构; 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层,地下层数为层。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路《___》__幢 (号__层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米。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元。 (大写):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____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包括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__。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 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___、帐户名称: ___、帐号:___)。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第七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
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
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____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第九条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
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
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
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
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房屋交付的标志为___。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
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 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质量保证书》和《_使用说明书》。 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____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___倍给予补偿。 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条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____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已选聘___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
五)。 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_____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___使用公约》(见附件
五)。
第二十三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 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___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摧毁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____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
第二十六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佞。 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自,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___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种方案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__、___各执壹份。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2】 出卖人: _ 通讯地址: 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 通讯地址: 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 国籍: 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__ 出生日期: __年 ____月 ____日,性别: ___ 通讯地址: 编码: __ 联系电话: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_ 国籍:____ 【身份证】【护照】【 】: _____ 出生日期: __年 ____月 ____日,性别: 通讯地址: 编码: __ 联系电话: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市____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_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 ,土地使用年限自 __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年 ____月 ____日止。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 _ ,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 __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年 ____月 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__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___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_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 ,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___ 层,地下 ___ 层。 该商品房为
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___ 【幢】【座】第 ___ 层 ___ 单元 _ 号。 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 】:__ ;【层高】【净高】为:__ 米 , 【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 米,最高为:_ 米。 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 。 有 个阳台,其中 __ 个阳台为封闭式, __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____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_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_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 平方米。 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____ 。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 。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__ ,抵押登记部门为:__ ,抵押登记日期为: ___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 ,抵押登记日期为:_ 。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__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单套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独栋别墅】【整栋楼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 _____ (币) ____ 元,总价款 _____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_____ 仟 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____ (币)____元,总价款 ____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3、按照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_____ (币) ____ 佰 ____ 拾 ____ 亿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亿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万 _____ 仟 _____ 佰 _____ 拾 _____ 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 米 以上(含 2.20 米 )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____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_____ %,其余价款可以向【 _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根据《____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专用账户名称为 ,专用账户账号为: 。 商品房预售时,买受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买受人申请抵押贷款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第八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
第九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____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_____ ;
4、 _____ ;
5、 _____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 。
第十一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
(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____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_____%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_____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
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__ 。
第十二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__年 ____月 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1、
2、
3、 、 、 、 项所列条件;同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200__年____月____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
第十三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__年____月____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__年____月____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__年____月____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必选);
4、满足
第十三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__年____月____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__年____月____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6、___ ;
7、 ___ 。
第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__ ;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 __年 ____月 ____日达到_____ ;
(3)供暖 :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__ ;
(4)燃气 :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__ ;
(5)电话通信线 : __年 ____月 ____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 : __年 ____月 ____日交付,敷设到户;
(7) ;
(8)_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
(2) 。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_ ;
(2)小区非市政道路: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____ ;
(3)公共停车场 :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___ ;
(4)幼儿园: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
(5)学校: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 ;
(6)会所: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 ;
(7)购物中心: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 ;
(8)体育设施: __年 ____月 ____日 达到 __ ;
(9) ;
(10) _____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四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
第十二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
(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
第十一条第
(1)项中的时限),自
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_____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
第十一条第
(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_____%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
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__ 。
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
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__ 种方式处理。
1、根据
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 -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___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
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 以内 ( 含 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_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十六条 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_____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 ____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
第十四条处理。 __ 。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
(三)该商品房达到
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7____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
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
第十二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
第十二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
第十四条处理。 (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 。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_ 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
2、买受人同意委托__代交下列第 ____ 、 ____ 、 ____ 、 ____ 、 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供暖费;
(4) ;
(5) 。 3 、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____ 、 ____ 、 ____ 、 ____ 、 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供暖费;
(4) ;
(5) 。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 60____日),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 ____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3、出卖人交付的39;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__ ;
(3) __ 。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___ 。
第十八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出卖人承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____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____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建筑隔声情况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18-8
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
7)、《隔声门》(C019-9
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 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
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 。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 __年 ____月 ___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____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_____ 的违约金。
2、 ___ 。
(二)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_____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 ___ 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 委托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__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_____ 的违约金。
(2)_ 。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 ___ ; 4 、 ___ 。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____区域划分四至为: 东至___ ; 西至___ ; 南至___ ; 北至___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____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X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X元平方米月;【会所】:X元平方米月;【 】:X元平方米月。
(三)在交付房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 买受人入住前,应当与银行、出卖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_____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四)物业管____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出卖人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____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出卖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
六) 出卖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约定见附件七。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 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三十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____日内完成。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 签章 )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签订时间: __年 ____月 ____日 签订时间: __年 ____月 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篇2:广东省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_____________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 规定项目中的_________[幢][座]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____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_____________。
(如:正负零、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结构封顶)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2和3可以同时选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币)____元,总价款_____(币)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币)____元,总价款____(币)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币)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4.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 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____、____、____、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20xx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 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xx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20xx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xx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
4.满足第十二条 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xx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20xx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2)[市政双路供电][过渡性供电]: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暖: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燃气: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电话通信线: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线: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敷设到户;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
(2)小区非市政道路:____年____月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
(3)公共停车场: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
(4)幼儿园: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
(5)学校: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会所: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购物中心: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8)体育设施: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 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 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 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 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 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 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五条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五条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交接手续
(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_______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 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 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 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 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 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 处理。
(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___代交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 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四条 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_____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居民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
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__________/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上停车管理费__________,地下停车管理费__________。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_________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前和_____月_____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前、_____月_____日前、_____月_____日前和_____月_____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_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______份,______份。
第三十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7日内完成。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1.采暖系统:
(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暖设备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温材料:
(1)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___________________。
(2)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内墙:[涂料][壁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_____________________。
7.门窗:
(1)外窗结构尺寸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开启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_____________________。
8.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______________。
11.电梯:
(1)电梯品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电梯速度:_____米/秒;
(3)电梯载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千克;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七: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附件八: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
附件九: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
1.建筑隔声情况
(1)室内允许噪声级≤____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________级标准;
(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____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________级标准;
(3)分户层间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____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________级标准;
(4)建筑外窗计权隔声量____>RW≥____dB(A),符合《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________级标准;
(5)阳台门计权隔声量____>RW≥____dB(A),符合《隔声门》________级标准。
2.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1)项目立项或预售时所在地声环境现状监测值为:昼间____dB(A),夜间____dB(A),监测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项目立项时所在地所处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为____类区,执行标准为昼间____dB(A),夜间____dB(A);
(3)项目立项时所在地周边____(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目前尚未建设但规划项目所在地周边____(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________;
(5)项目建成后所处区域整体环境噪声预测值为昼间____dB(A)~____dB(A),夜间____dB(A)~____dB(A)。其中受周边噪声或振动影响最严重的区域为____侧(具体方位),预测昼间将会达到____dB(A),____(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____dB(A),夜间将会达到____dB(A),____(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____dB(A)。
附件十:补充协议
篇3:精选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按下表所列要求购买甲方商品:
商品名称 货号 规格 质地 颜色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合计金额: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 (¥:_____________)
备注:甲方预收乙方定金_________元,乙方尚欠甲方货款_________元。
第二条 质量要求:甲方所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由甲乙双方选择一种标准,在括号内打√)。
第三条 验收方法:乙方足额付给甲方货款,甲方按第一条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的____%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定金的,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双倍偿还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
(1)申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篇5:精选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页6]_合同范本
19.1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及(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以及守卫设施,及(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业主的责任如果业主根据第31款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业主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31款,如果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到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但:
(a)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款规定完成。
20.2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了20.4款规定的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损失和损坏,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20.3因业主风险导致报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款中规定的枉间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弥补损失和损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造成了损失和损害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20.4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校成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以及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分包人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枉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和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c)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
(l)不能合理预见到,或(2)能合理预见到,但他既不能:
(i)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不能:
(d)合理地加以防范。
21.1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20款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
(b)以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渣土的费用;
(c)由承包人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东西,保险的金额要足够在现场上重置。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项保险费,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出的保险收据核实支付。
21.2保险范围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a)从工地上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段或部分工程被发出了移交证书为止的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及(b)由承包人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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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中文全称: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中文全称: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就_________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号的《_________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 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_________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_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 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 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 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_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第十六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
第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
第十九条 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_合同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二月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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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页31]_合同范本
上面所说的仲裁人有全权公开、复查和修改监理工程师有关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判决、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监理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 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利的条件下,可据67.3款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第67.1和67.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这类提交。
退知
68.1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该类地址。
68.2 致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本合同条件第1.6款中规定的地址。
68.3 地址的变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14天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变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业主的违约
69.1业主的违约
如果业主发生下述情况:
(a)在第60 .16款中规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的28天内,未能接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b)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终要的批准;或(c)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进行的清理者除外;或(d)通知承包人,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通知业主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并将一副本送监理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69.2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14天期限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款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69.3 合同结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65款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发生的金额。
69.4 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不损害60.16款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69.1款终止合同的权力,如果业主未能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在60.16款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作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共35页,当前第31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
篇9:精选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未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疆蓝山屯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再建工程 工程地点: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南区 工程内容:新疆蓝山屯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再建工程及配套设施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土建、水电、暖卫等。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材料: 合格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北京市预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书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购买的房屋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产权人:______。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二手房购房协议样本中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1:2024附条件赠与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户: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篇12: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____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主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是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__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种(大写)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____利率计算。
2.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算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币__元,价款和计为__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元。付款方式见本契约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银行帐号为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要本契约附件三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惭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__年__月__日。甲方交付的房屋被建设民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__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__向乙方补偿。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
第八条 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__日内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契约解除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本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契约登记后至__年__月_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篇13:正式的附条件借款合同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
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针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及债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财产约定
位于______________ 的农村自建房,系男方继承所得,在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愿意赠与女方一半房产份额,即该房产归男女双方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占一半。
二、忠诚义务
为维护双方恋爱关系、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现约定:
1、一方不得在恋爱期间、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不犯原则性错误、不得有任何出轨、劈腿行为(包括主动打电话的行为)。
2、一方保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乱发脾气。
3、一方应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承担起作为子女、配偶、父母该承担的责任。
4、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虐待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若因女方的出轨、劈腿等违约行为,导致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婚姻关系的,女方将承担以下不利后果:
男方可撤销上述第二款中对女方的房产份额赠与,该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
四、其他约定
1、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签署即表明对本协议的认可。
2、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壹份送公证处公证,经双方签字成立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结婚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3、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目的是为了维系良好的恋爱关系及婚姻关系,望男女双方永结同心,百年好合。
4、补充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男女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字、捺印):______ 女方(签字、捺印):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年___月 ___日
篇14:别墅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 日签定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特此声明。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房产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借款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人为: ,此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 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经济赔偿金
元,作为对乙方的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其相应的后果由甲方自行负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的权利。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优先偿还乙方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 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又未能同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乙方有权自行处分该抵押房地
产,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进行干涉。乙方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甲乙双方协商之后进行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在此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后,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总计三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公民身份证号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15:个人别墅典当合同
典当行: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当户: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典当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典当金额及费用
一、甲方同意在办理完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及乙方交付该房地产给甲方后,给予乙方当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二、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担。
第二条 典当期限
一、典当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当金支付日以当票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若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发放日,则典当到期日相应顺延。
三、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的情形,提前收当,则视为典当已到期。
四、若甲方同意乙方办理续当,典当期限到期日相应顺延,以续当凭证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第三条 典当利率及综合费率
一、借款月利率:______‰,月综合费率:______‰,合计:每月______‰。
二、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典当期限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所有债务为止。
三、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及实际用款月度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
四、乙方按以下方式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
1、综合费用在当金支付前一次性支付;
2、利息按月支付,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
五、当期在5日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5日计算;当期在10日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当期在10日以上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
六、超期交纳利息、综合费用或超期还款的,除正常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外,每日按借款金额的加收违约金。
七、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乙方提供的作抵押的房地产均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当物
抵押房地产类别:______面积:______有效证件:所有权证号码:______号。土地座落:______。抵押部位:全部。
当物估价金额:______万元整。
抵押期限:______个月。
第五条 担保合同
编号为号的《抵押担保合同》为当票和本合同的从属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条 赎当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到期日偿还当金及利息。
二、在典当期限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赎当。若典当期限不满5日的按5日计收利息。
三、乙方超过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赎当的,为逾期赎当。若逾期赎当,乙方除需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补交逾期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和违约金。
第七条 续当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续当。续当应在典当期满前5日内办理。
二、乙方办理续当时,必须先结清前期的利息和缴纳本期续当的综合费用。
三、办理续当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续当凭证,在续当凭证上载明乙方名称、续当金额、期限、利率及综合费率等要素,并由双方签名盖章,方为有效。该续当凭证作为当票和本合同的补充,当票和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续当不得超过3次。
第八条 绝当
一、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乙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绝当时,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行使权利:
当物估价金额不足______万元的,甲方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当物估价金额在______万元以上的,甲方可选择按照双方约定的当物估价金额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起价为当物估价金额下降10%,若不能卖出,可连续以上一次拍卖价下降%的标准继续拍卖,直到卖出为止。甲方以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证件、证明等资料;
乙方提供的当物存在经济纠纷或权利瑕疵等;
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司其他条 款的约定。
二、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限期改正:
解除典当合同,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典当本金、利违约金息、及有关费用。
解除典当合同,直接委托拍卖行对当物进行拍卖。从拍卖收入中扣除包括但不仅限于拍卖费用、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条 其他
一、在乙方未偿还借款前,乙方负责抵押房地产的维修,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
二、抵押物的相关证明手续他项权证,房产、土地证由甲方保存。
三、抵押期间,如果抵押房地产因故价值减少,乙方应在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十天内向甲方增补同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质押。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按照本合同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五、本合同经有权部门抵押登记后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合同作为当票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当户到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义务,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_合同范本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_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日即历法日。
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解释
1.2.l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l.2.l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监理单位的义务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职责
2.3.1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监理人员
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3.3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3.4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庄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保障
4.5.1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S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保险
4.6.1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4.6.2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
5.l监理合同的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监理合同的终止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监理合同的变更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和5.5.I.I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3.5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转让和分包
5.6.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5.6.2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其它
7.1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版权
7.5.1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5.2如果在专用条件中没有另外规定,则监理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业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业主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篇17: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个时,各地在示范文本中可以增加以上买受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预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 (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基础挖槽】【正负零】【地下 层】【地上 层】【结构封顶】。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第 层 单元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号的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
4、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 ;
5、 ;
6、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3、按照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部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45 日内办理完成银行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完成公积金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在15日内不予答复或不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的,出卖人在 15 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并按总房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在 30 日内,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具体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退还已付款项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15 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计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受人。
。
4、其他方式:
;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是否需要 )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6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总房款的 10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 ;
3、 ;
4、 ;
5、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第十一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具体有什么根据实际自行增减)
1、上水、下水: 年 月 日 达到 ;
2、供电: 年 月 日 达到 ;
3、燃气: 年 月 日 达到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书面所做出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出卖人应按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
2).后续法律变化,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3).政府及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发布停工命令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
4).发生对整个社会之工作、生活秩序有全面、根本性、持续性影响之重大事件,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5).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本合同项目开发停工的。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出卖人按合同填写地址向买受人挂号邮寄或快递材料视为书面送达,交邮日即为送达日;出卖人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潇湘晨报或长沙晚报刊登公告的,刊登日视为出卖人书面送达日。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且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
(2)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4)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5)管道堵塞;
(6)洁具开裂、漏水;
(7)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8)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上述事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减)
(9) ;
(10) ;
(11) ;
(12)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2)和(3)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的第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 2 )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该房屋自交付使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的,视为已交付买受人,该房屋有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等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其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 以内 ( 含 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 x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双方自行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实测建筑面积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单价多退少补 ;
。
第六章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建筑层高为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建筑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同意该房屋的建筑层高有5%以内的误差;房屋的建筑层高差超过5%的,出卖人按总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所述房屋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七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变更之前的买受人 :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主体结构
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应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30日 内完成整改。
(三)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是否需要 )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__)标准。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按合同第十三条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九。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
1、因人为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不当使用,或者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对房屋结构、水电气管线、防水层、保温层、粉刷层及部品零件造成的损害;
3、第三人因不当使用、装修房屋,对本商品房造成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四)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九章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后 2年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2年内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后 365 日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含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5%。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登记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十。
第十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 。物业费价格为 /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 。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由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十一)进行约定。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全体产权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产权人共有;
5、 ;
6、 ;
7、 ;
8、 。
第二十二条 税费
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交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三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2、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二。(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3、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4、 。
5、 。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十四),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出卖人 ( 签章 ) : 买受人 ( 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篇1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 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 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 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 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之上,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保险额;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 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 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
(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
(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镇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篇19: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24版_合同范本
(xx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xx版)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召开听证会,数易其稿,形成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xx版),现就启用新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xx版)自xx年3月15日起启用,xx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二、自xx年3月15日起,凡经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一律通过“一手房网上销售系统”签订xx版预售合同,并且使用统一印制的封皮,直接从售房者的电脑打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xx版)文本。
三、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监管,对利用违规合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xx版)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xx版
合同编号: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别提示
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方可要求卖方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法律人士咨询。
2.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本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填写卖方既定的告知性内容或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斜线“/”前后文字应在中划“√”做出单项选择。合同空格处未作约定的部分,均应划线删除。
4.本合同需手写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补充协议)、附图中签字或盖章。
5.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内容。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双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相同。
7.本合同生效后,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8.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卖方应及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可在深圳房地产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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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赡养协议附条件遗嘱格式
贷款方: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张X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
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