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的决定
时间:20xx年6月29日
地点:XX公司会议室
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于20xx年6月6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2次股东会全体。
本次股东会会议于20xx年6月1日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
会议由主持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招集取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同意如下决议: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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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表彰决定
20xx学年中,远东学校全体儿童团员、少先队员在少先队大队部带领下,勤奋学习、努力实践、不断创新,展现了良好风貌,取得了优异成绩。为树立典型、激励上进,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学校决定对16名好苗苗、19名优秀队员,13名优秀队长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同学戒骄戒躁,再创佳绩。也希望全校同学以先进为榜样,取得更大进步。
远东学校
20xx年5月30日
20xx年六一表彰决定范文三
自学校开展评选 “品格明星”活动以来,全体同学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在同学之中树立品格的楷模,行为的榜样,在校园中形成“有品格,才有魅力”的新风尚,涌现出许多“品格明星”的典型。经学校研究,决定授予陈颖珊等69名同学分别获得了“节制、仁爱、感恩、谦卑、公正、信心”的品格明星称号。
另外,本年度我校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社团活动,对繁荣校园文化、拓展学生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期间,涌现出了一批社团优秀学员。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和引导社团健康成长,进一步推动我校社团的全面繁荣和发展,在各学生社团推荐的基础上,学校决定授予林舒晴等91名学生为“社团优秀学员”称号。
还有周植语等10名优秀礼仪队员,朱淑宝等24名优秀纠察队员,以及关心学校发展,积极配合、支持班主任工作,关爱孩子身心健康的张小华等121名好家长……
学校希望受表彰的同学能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同时要求全体同学要以受表彰的同学为榜样,努力学习,积极进步,争做文明好学积极向上的小学生。
附:部分表彰名单
瑞景小学少先队
20xx.6.1
各社团优秀学员名单:
棒球队:二1王诗瑜、二3詹家佳、二4朱乾杭、二4江弘烨、三1廖嘉祺、三4朱恒瑾、四3林晨卓、六1吴俊伟、毛益程、吴尚山、王逸风、六2任岂凡、谢智贤
足球队:三3洪喆欣、四1邵惠聪、黄义伦、刘文杰、五1张艺容、郑雨婷、五3苏静怡、五4蔡敏、六1林舒晴
阳光瑞景电视台:五4杨瑷语、六2蒋菁菁
航模组:四2陈思棋、四3李铃彬、四4梁静怡、宋建成、黄仕君、 五2陈佳毅
美术社:二1林音希、连铮、二2杨奭杰、四1刘珈芙、四2施铟廷、四4李慧涵
书法社:三1柳妍冰、郑睿妍、三2郑可、三3 何洪翔、于慧玲、熊沁怡、三4杨晨宁、兰凯乐
合唱队:一4郑华森、二1冯瑾萱、连铮、三1廖嘉祺、潘紫妍、三3 庄睿琳、熊沁怡、徐嘉、三4 刘倍铭、四1陈艳瑜、杨柳依、四3 王鸿鸣、李星熠、四4蒋金阳
舞蹈队:一1李欣恬、一2姚晨、一3陈星宇、一4兰芷萱、二2薛鑫怡、二3杨佳婧、三2刘何晨、胡玲涵、三4朱恒瑾、四2谷妮娜、施厦琳、五1唐楠、五3白付虹
国际象棋组:二1黄浩林、二2罗子睿、潘柏成、薛鑫怡、三2张家恒、三4王宗维
小记者团:二3王晔晗、二4姚昕语、沈湘、四2黄光宇、四3 姚康夏、五1何雪婷、黄蔚、林冰靓、潘青鹭、五3 姚江坤、五4 陈昕恬、王麒雯、六1李思影、六2 陈奕辰、六3 黄静雯
篇2:复核决定书范文
1、行政工作失职检讨书
尊敬的:
这是因为在神华的错误,在我的工作招标活动,导致该公司的间接经济损失,当我知道的严重后果,对他们的错误无限遗憾,如果我会更谨慎,仔细检查应该不会犯这样的错误。我深深知道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不会犯同样的错误。因为我收到了招标事宜的实力较量没有任何接触,很容易遇到事情不知道,在这个时候,我希望领导能监督我的工作更多,给我一个及时提醒。
古人常说,“确定没有,反求诸己”,但一开始,我已没有进行反省。古人说,“这位先生的作品,立法和卫生道,”因此,在自我的过程,反思必须要找出错误的根源,如果不能找到根本原因在于,半心半意,没有帮助,今后,他们将投入更多的严重失误。悔悟后,总结了以下原因:
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实际的。作为一个平民,应该比其他,服务意识,有责任感,这是未来的我想弥补。有句成语说,“魔鬼的细节了。”后来,我自己会更严格的要求,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以弥补过去的错误来为今后的工作回到奠定更加牢固的基础。
通过这次事件,我要重新反思自己的阅读和研究,一个人,工作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做的事情。每个人都应该重点,工作重点应。不要集中精力搞某些事情不能做成功的事情,不能清楚地把握细节。一个人学习,做一点点事情位。这绝对不是经典的书籍,但在人,在做事情的位位。“学习对像帆船目前,落后的,”读那么多书,如果不掌握,不与生活,这是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说“时,学习和享受自己的学习。”
2,学习最重要的领域是实现。如果这项研究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是“心理科学问道:”喜欢吃的东西,而不是消化的,当然身体,无助,甚至是有害的。有一些事情没有运行,这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有一件事双方,而不是发展的好处,那么我们自然发展恶化。所以,当遇到不明白的事,我不能太麻烦,咨询虚心人很多,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
总之,我采取行动,为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使这种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男人不犯错误了,”我将努力发展成为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原因人先安心学习,从过去的错误和智慧,而不是简单懊悔。“老师很容易从难求的学习,”我衷心感谢的教导希望在未来发展进程的领导,学习你的身体更“智慧”,让你的教学和帮助,余倍运气感,将不胜感激!
2、某行政人员工作失职检讨书
:
事发于x市局财务科在财务清查工作中,发现一份被涂改了罚没款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实,我是该处罚决定书对应案件(非法经营案)的承办人之一,同时也就是该份处罚决定书的涂改者。
经核实,一案依法经审批的案件文书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依法送达当事人的案件文书(包括《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上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都是3500元人民币,但当事人实际才缴纳了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因此财务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记载的也是3000元人民币的罚没数额。同时,工商所财务人员通常都要求案件承办人在结算罚没票据时,要提供一份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分局财务室备案。在一案结算罚没票据时,作为承办人,我向财务人员提供了一份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务人员发现该份《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是3500元人民币,与向当事人开具的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人民币,在数额上有出入,便提醒我进行核对。我本人在未经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就简单盲目地认为数额上有出入是因为校对失误引起的,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便又盲目地以罚没票据上记载的3000元数额为标准,顺手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原本所记载的罚没款合计数额3500元人民币用水笔涂改为3000元人民币,导致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严重瑕疵,造成极其不良的后果。
古人常说,“行有不得,反求诸己”,但一开始,我并未能及时地进行自我反省。古人又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因此,在自我反省的过程中,一定要把犯错误的根本原因找出来,若是找不到根本原因所在,敷衍了事,于事无补,将来还会犯更多更严重的错误。悔悟后,归结原因如下:
1、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不论有多少理由,都应端正执法办案的态度、严格执法办案的程序,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确保事实无误、程序无误;对同事提出的疑问,更应认真核实、查对。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忌工作上的随意性。有一句法的格言说到“魔鬼出于细节”。
2、事发后,不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错误,有逃避的心理。一开始,就想着把很多问题推给别人,而不能立刻想着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为什么不能心平气和呢,因为是“龌龊的面子”在作怪:觉得自己读了那么多年书,起码也是个正宗本科学历,心理上建立了一种“本科生是不允许犯错误的”的观念,一旦犯错误就是对自己的否定,本科生这张招牌挂起来就不那么光彩了。因此,一开始,还不能接受领导的“棒喝”法门,把问题东推西推,想牵强附会到别人身上,还强装出一副“此事与己无干”的样子,对事情展开一番“与己无干”的耍赖分析!每每想起当时的嘴脸,心中甚是羞愧。
通过这件事,我重新反思了自己读书学习、做人、做事的态度,感悟到:
1、“一个人一生最重要的是做事做人的能力。做人要专注,做事也要专注。做事不专心,一定无法把事情做得圆满,无法清楚地掌握细节。学习就在做人、做事的点点滴滴中。经典绝不是在书本里,而是在做人、做事的点滴中。“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读了那么多的书,假如不融会贯通,不与生活结合,就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所讲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
2、“学习最重要的境界是体悟。如果学习中不能体悟,那只是“记问之学”,就好像人吃了东西没有消化,对身体当然就没有帮助,甚至还有害处。”最近,听到一个讲座,讲座里举了一个例子,说某人毕业于某个研究所,有一天,母亲叫他处理点家事,他做完以后,母亲检查后觉得他做得不是很好,就说:“儿子,你怎么连这点小事也做不好?你怎么这么笨。”那人听后,马上脸孔变得非常凶恶,然后接着母亲说了一句话:“我都念到研究所了,你还骂我笨!研究所给了他什么?有没有给他人生的智慧,待人、处世、接物的智慧?只是给了他傲慢,给了他不受教。这点小事没办好,恰恰是学习的机会,但他并没有把握这个机会,反而对母亲的指责和批评很不能接受。
篇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关于周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的
当事人;周,女、土家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在**县**镇中心市场内从事鞋类经营活动。邮政编码416700;联系电话: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中心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皮鞋店没有悬挂《营业执照》,经查问,该店业主名叫周,从事鞋类经营活动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于是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皮鞋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20xx年3月25日,当事人以3.2万元/年的价格,在**县**镇中心市场组下门面,开设皮鞋店,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皮鞋店开业前,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对其下发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开业至立案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皮鞋获违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县**镇中心市场内;
证据(三): 20xx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城关监管所对当事人下达过《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及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证据(四):20xx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继续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地址;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相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有皮鞋等各种鞋子;
证据(六):20xx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以及在此期间的经营状况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永市监听告字〔20xx〕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求从轻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事故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第五十五条:“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不足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12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篇4:处分决定书范文
慕毅飞,原温岭市委党校主任科员,20xx年2月退休,身为中共党员,违反政治纪律,多次公开发布、转载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依据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市纪委会20xx年4月15日研究,决定给予慕毅飞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温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4月20日
篇5:关于教师节表彰决定范文
各处室、各年级:
在20xx—20xx学年度,全校教职员工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值此教师节来临之际,为肯定他们取得的成绩和做出的贡献,经校委会研究,决定通报表彰鲍业秀等20名优秀教师、许太洲等10名优秀班主任、刘团结等3名优秀职工。
希望受表彰的教职工再接再厉,戒骄戒躁,继续发扬无私奉献、开拓进取的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绩,也希望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东海县第二中学20xx年教师节表彰名单
二○xx年九月九日
篇6: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履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篇7:关于表彰决定范文
各分团委、学院志愿服务中心:
南开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于1994年成立,二十二年来,志愿服务精神在南开扎根成长,南开大学志愿者积极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社区服务、扶贫济困、助老助残、西部开发、大型活动和赛事、环境保护与宣讲、城市文化建设、校园志愿服务等领域做出了积极努力,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志愿精神的深刻意义。
今年,南开大学志愿者秉承“允公允能,日新月异”的校训精神,带着强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奔赴各个服务岗位,在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WTA天津公开赛、全国武术运动大会、天津市垂直马拉松竞赛、南开大学迎新、毕业典礼等校内外重大赛事活动的服务中继续积极努力,展现了中国青年大学生积极向上的良好风貌,凝铸成一支“公能”并举、训练有素的青年志愿者队伍。
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激发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推动全校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校团委、校青志协决定:授予法学院张少彦等10名同学“南开大学十佳志愿者”荣誉称号,授予商学院闫蓉等30名同学“南开大学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授予化学学院钟浩等10名同学“南开大学十佳志愿服务组织者”荣誉称号,授予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刘奕男等10名同学“南开大学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者”荣誉称号,授予历史学院青志协等5个学院青年志愿服务中心“南开大学优秀志愿服务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外国语学院“天津美术馆志愿服务活动”等10个项目“南开大学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荣誉称号,授予哲学院湖南省湘西龙山县石牌镇中心小学等10个基地“南开大学优秀志愿服务基地”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动我校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深入持久发展再立新功。希望志愿者组织和广大志愿者向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投身志愿服务活动,完善志愿服务体系,贡献青春力量。
共青团南开大学委员会
南开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篇8:2025年第39个教师节表彰决定
至x学年,全校教职工努力工作,积极奉献,涌现出一批优秀教师,推进了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在x年教师节来临之际,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弘扬敬业爱生、教书育人的精神,加强师德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授予唐竹芬等27位教师为学校“优秀教师”称号,授予瞿爱琴等30位教师学校“先进班主任”称号,并给于表彰奖励。
希望被表彰的老师再接再厉,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实现新学年学校办学目标,再立新功,再创辉煌。希望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努力推进教育创新,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为推进我校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班主任教师名单
xx市文正实验学校
x年九月九日
篇9:股东会决定范文
会议时间: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会议
出席人员:赵一、孙三(系股东钱二的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法人股东建筑工程公司委派代表李四、周五
列席人员:吴六(公司办公室主任)、郑七(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会议由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XX人,实际到会股东XX人,代表%表决权。股东会确认本次会议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有效通知。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或审议通过公司章程XX年第X次修正案);
二、免去执行董事职务,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
三、免去监事职务,选举(、)为公司监事;
四、解聘经理职务,聘任为公司经理;
五、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出席股东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篇10:关于处理决定范文
各系、登封校区:
白,男,学号,x年6月11日出生,我院运动训练系x级田径班学生。
根据运动系x级教学计划,该年级学生大四阶段实习时间为两个月(x年9月1日至x年10月31日)。按照规定,白xx同学应于x年11月1日按时返校继续相关的文化课学习,但该生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至今未曾返校。经辅导员及同学多次联系至今仍没有任何音讯。该生无故离校已多达一个半月。为严肃校纪,警示他人,参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白xx同学自动退学处理。
被处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x年十二月十七日
篇11: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
,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副主任。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余路成在担任淳安县建设局局长期间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详见〔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号、〔20xx〕浙刑二终字第10号)。
余路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处级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余路成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城乡建设厅
年9月17日
篇12:房屋征收决定格式
征收人:卫辉市人民政府
地址:卫辉市卫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常运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李忠海
为改善原电机厂周边区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程,卫辉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卫政文〔20xx〕139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于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征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属该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
为确保该棚户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安置广大被征收户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李忠海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核算,给予207261元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
二、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按《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执行。
以上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在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卫辉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篇13:行政复议决定书样本
申 请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59弄16号401号。
申 请 人:金雪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4号。
申 请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38号。
申 请 人:裴信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里岙1组37号。
申 请 人:裴伟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24号。
被 申 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长
地 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申请人金雪虎、金雪国、洪威武、裴信国、裴伟定因被申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未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我厅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篇14:关于五四表彰决定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
20xx—20xx学年,全院广大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和各级团组织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团中央、团市委共青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构建和谐校园、进一步推动我院共青团工作中自觉奉献,创先争优,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更好的促进我院各级团组织的发展,加强共青团建设,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院团委决定:
授予国际商学院团总支和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团总支“优秀团总支”荣誉称号;
授予英语学院20xx级3班等38个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
授予雷智麟、严蕊等60名同志“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
授予姚均议、唐璇等147名同志“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团组织、共青团员和共青团干部以此为新的起点,不懈努力,再创佳绩。全院各级团组织、团员青年和共青团干部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同志为榜样,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创新创业,建功成才,为推进我院共青团工作做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共青团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委员会
20xx年5月4日
篇15:好学生表彰决定范文
各位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
今天,我校在这里隆重举行“六一”庆祝文艺汇演及表彰大会,在这欢庆的节日气氛中,我代表学校向受表彰的张冬梅等42名同学及韩利忠等15名学生干部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希望全体学生向他们学习,向他们看齐,也希望受表彰的同学更加诚实、勤奋,争取更好的成绩。
同学们,我们处在一个以智力为元素,以知识为基础的竞争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新的时代赋予我们每个学生新的使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期望每一位同学都成为有崇高理想,高尚人格,高雅情趣,有广博知识,有创新能力的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人才,借此机会,我向同学们提出几点要求和希望:
一、希望同学们积极学习,树立明确奋斗目标。在这里同学们都为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升自己,完善自己,使自己健康成长,以优异的成绩考取理想高中,去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二、希望同学们崇尚文明,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在生活中部分学生存在着缺乏追求,缺少压力,不思进取,贪图安逸,任性放纵,不求甚解,麻痹大意等诸多不良习惯,我们要善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加强自我思想道德修养,最终达到美化心灵,启迪智慧,规范行为的崇高境界。
三、希望同学们勤奋刻苦,将学习视为自己的天职,形成我校良好的学习氛围,这一点我认为每个学生要自省、自查,关键要看是否养成了积极主动的学习习惯。
同学们,任何荣誉和成功都来自不易,人生道路更不是一马平川,努力吧,当你获得事业成功的时候,你会有自豪的感想:我无愧于属于我的这个时代,无愧于初中的努力,无愧于父母的培育,老师的教诲,更无愧于自己。
下面我宣读受表彰学生名单,
小学部:
初中部
篇16:关于五四表彰决定
校属各团总支、各团支部:
一年来,学校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团干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省直机关党的工作会议和团省委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的工作优势,大力加强团员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不断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进步,各团支部认真评选,各总支审核,校团委审批,决定授予侦查学生大队团总支、公共管理学生大队团总支、法律一大队团总支为20xx-20xx年度“红旗团总支”荣誉称号,04010101区队团支部等12个团支部为20xx—20xx年度“红旗团支部”,田胜宇等12名同学为“优秀团员标兵”,朱瑶等12名同学为“红旗团支书”,凌胜等18名老师、杨会贵等156名同学为“优秀团员干部”,王慧等 292名同学为“优秀团员”,周丹等36名同学“为团徽增光奖”。
校团委希望受到表彰和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继续努力,并号召全校团员青年以先进为榜样,向先进学习,推动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开展。
篇17:关于警告处分的决定
经20xx年7月25日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对东洲村支部书记罗贤惠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现将我们对罗贤惠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罗贤惠,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厚田乡东洲村人,初中文化,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至20xx年12月任厚田乡东洲村村委会委员、民兵营长、会计,20xx年1月至今任东洲村支部书记。
经查,罗贤惠在东洲村农民违法建房中,由于监管不力,有以下违纪事实:
东洲村于今年以来出现较严重的违法建设现象,违法建设涉及28户农户,占地面积3169平方米,建筑面积4012平方米。罗贤惠同志身为村支部书记,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力,没有履行好巡查、报告、制止等监管职责,致使违法建房现象没有得到制止。
罗贤惠身为共产党员,现任东洲村支部书记,在制止农民违法建设工作中,由于监管不力,致使该村出现了28户农户违章建房,在全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罗贤惠在组织调查后期,认错态度尚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之规定,经20xx年10月14日乡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罗贤惠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16日起生效。如对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可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厚田乡委员会
年10月16日
篇18: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如实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_________________村民,因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土地使用涉及其切身利益,为核实该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土地使用面积的真实性,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完整、不明确,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符,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上虞风帆电器有限公司地块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的相关信息,两地块并不一致。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非上虞风帆电器有限公司,其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年度建设用地复耕指标第一批次;第二,听证告知书及放弃听证决议是春晖互通左交拆迁安置项目安置方案等内容,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无任何关系;第三,土地勘测报告宗地名为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地块,并非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虞土资听告字(200_____)第__________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浙土字(C200_____)第_____________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复人)答复称: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的相关信息:
1、征地方案(批准文号);
2、土地使用权证号;
3、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4、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包括用地范围线、使用面积、界地标等);
5、用地征用协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
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规划用途);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3)农用地使用方案(听证告知书);
(4)补充耕地方案(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5)土地征收方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积极针对申请内容进行了调查,通过查询档案系统,申请人要求查询的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位置位于曹娥街道白米堰村,该地块由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第一批次批准,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第一批次项目用地三块,拟开发区块名称分别为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百官街道南湖出让地块和虞收乡字(200_____)__________号地块,其中白米堰村(包括风帆地块)列在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项目中。因此,被申请人所公开的内容均系真实、合法、有效。除个别信息经档案查询无法查询到及不属于本单位制作的相关信息,对于被申请人能够查询获取的信息均向申请人告知公开。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_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答复书及相关的信息附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了申请人。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向被征地村支付,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向申请人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建议其向曹娥街道查询了解并附上联系地址。
综上,被申请人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_________________《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虞土资征(200_____)__________号《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浙土字(C200_____)第_________________号《建设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虞土资听告字(200_____)第__________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虞征土字[200_____]__________号《征地补偿协议书》、《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实际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_村使用土地的以下相关信息:土地征收批准文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征地补偿协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听证告知书等信息。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虞区曹娥街道白米堰村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现使用土地的征地批准文号为浙土字C200______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虞国用(200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所使用土地相关的《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虞征土字[200_____]__________号《征地补偿协议书》、浙土字(C200_____)第_________________号《建设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虞土资听告字(200_____)第__________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等信息。
对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以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被申请人以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向被征地村支付,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为由,建议申请人向曹娥街道查询了解。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信息的不同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本案当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在曹娥街道白米堰村现使用土地的征收批准文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征地补偿协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听证告知书等信息公开申请后,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出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其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请求不能成立。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篇19:表彰性决定写作范文
全市各级党组织:
共产党员李明洋同志是我市工商管理所检察员。
20xx年2月27日清晨,他在对进入我市的一辆长途客车例行检查任务时,查获犯罪分子王明黄金9两。
在押送途中,王先以人民币400元妄图贿赂李明洋,被严词拒绝后,就凶相毕露,拔刀行凶,刺伤李明洋同志胸部、腿部。
李明洋同志身负重伤,但他临危不惧,英勇地与王犯搏斗,在群众协助下,终于将王犯制服。
李明洋同志长期战斗在缉私岗位上,先后破获各种案100多起。
鉴于李明洋同志一贯表现突出,在关键时刻又经受了严峻考验,特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级党组织发动党员和广大青年,学习李明洋同志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不畏强暴,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英雄事迹;学习他热爱本职工作,出色地完成党交给的艰巨任务的高尚品质。
20xx年x月x日
篇20:关于给予某某人除名处分的决定
王,男,汉族,x年xx月出生,x人,省委党校研究生文化程度,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年x月参加工作,x年x月起历任xx县堆沟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x年x月任堆沟港镇党委书记、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处级);x年x月任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堆沟港镇党委书记、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x年x月任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北陈集镇党委书记;x年x月任新安镇党委书记;x年xx月任xx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新安镇党委书记;x年x月任新安镇党委书记;x年xx月任xx县政府党组副书记;x年x月任xx县政府副县长;x年x月xx日xx县人大会接受王辞去xx县政府副县长职务。x年xx月xx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王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刑二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利用其担任堆沟港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xx县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葛某某、张某某等xx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赂计人民币x万元,美元x万元。
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并被依法判刑。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x年xx月x日批准,决定给予王行政开除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x年xx月x日起生效。如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xx市监察局
x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