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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实施细则(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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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作风效能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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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镇纪委、司法所

四、工作步骤

活动分为学习动员、自查整改、实施提高、总结考评四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1月1日——2月底)

召开全镇“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升年活动”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各村委、镇直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动员大会精神,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对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升年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要通过学习动员,进一步明确开展“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升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搞好活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自查整改(3月1日——4月31日)

各单位要通过自己找、群众提、领导点、社会评和民主生活会等方式,集中查找在作风效能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根源,提出政治对策,研究整改方案。

(三)实施提高(5月1日——10月31日)

各单位要明确提升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创新活动载体,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提升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我镇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单位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查实的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并实施责任倒查制,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四)总结考评(11月1日——12月31日)

以本方案确定的四个方面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制定量

化、便于操作的考核方案,认真组织考核。对活动开展好、落实力度大、工作有创新、各项工作取得全面提升的单位进行表彰,并将整个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作为各单位各

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和奖惩的依据之一。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五、保障措施(具体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镇机关作风效能提升年该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发挥领导、指导、协调作用。领导小组要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各村、各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办公室、纪委组织具体承办的责任机制和工作格局,并保证充足的工作力量。镇成立了高规格的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马书记任组长,赵镇长和人大主任王慧为副组长,纪委、办公室等班子成员为成员。主抓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升年活动。 2、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如《村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班子成员联系点制度》、《领导带班制度》、《考勤签到制度》、《会议制度》、《工作调度制度》、《督查制度》、《村干部管理制度》等

3、强化督促检查,由镇人大牵头,纪委、办公室参与,对干部日常签到、在岗出勤、中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坚持每月一通报,一季度一兑现奖惩并张榜公示,切实解决出勤不够、出勤

不出力、懒散软作风不实、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努力形成人人思工作,人人努力抓工作的局面。

4、中心工作量化到人,考评到人。坚持经常性会议研究有关工作,提醒、提示班子成员所分管工作及中心工作的进度及落实情况,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计入年度综合考评。

5、 班子成员根据《值班制度》,值班班子成员做好来访接待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监督其他干部签到等工作。书记、镇长亲自带班,随机督查干部出勤情况及夜间班子成员轮流带班情况。

6、人大、纪委每半年对各站所、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一次,并将结果报镇党委,同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报评议站所的主管局。

7、认真执行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的规定,坚持厉行节约,确保全日制为民服务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请各村、各单位认真实施,确保我镇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活动取得实效。

中共河东镇委员会

河东镇人民政府

20xx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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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乡村执业医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医师,全文共 2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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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四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考试培训大纲和指定的培训教材,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于20xx年4月底前完成。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再次培训并参加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再次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六条:从20xx年8月5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七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注册,应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五)下列证书或证明之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证书;

2、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培训合格证书》或《医生(乡村)资格证书》;

3、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证明;

4、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接受培训、考试,取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拟新建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推荐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拟批准设置的证明。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或年满60周岁,不宜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一)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

(二)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的考核不合格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中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2年的。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毁损和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毁损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七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对伪造乡村医生证书、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书、资格证书、从业年限等有关证明、证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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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音乐培训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音乐,培训,全文共 10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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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育人、艺术精湛、管理严明”是本校的教学宗旨。各专业教师和家长都希望学生的音乐技术与音乐艺术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为保证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定以下条例:

一、本校上课时间一课时为60分钟,每节课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情况安排课间休息10分钟。

二、教师上课严格按照教务处安排的“教师课程表”准时上课,教师课程表一式两份,教务处一份,教师一份(以便更好安排新生,掌握好学生上课时间)如有调整及时更正,两份必须保持一致(不能安排学生的时段,由老师用红笔划掉)教师调整学生课时时,应先征得家长和教务处一致同意后方可调整。注:“教师课程表”不规范的不予安排新生。

三、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旷课、不随意调换学生课时,如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在“师生请假薄”上登记核实后方能准假,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给学生放假、休课,导致学生不能正常上课的一切责任由教师负责!

四、教师旷课,教师由此造成学生无法正常上课,扣除教师该课时费标准的20%旷课费,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教师迟到,以迟到每分钟1元的标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并主动抽时间给学生补课且不得占用下节课学生的上课时间。

六、教师旷课、迟到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5次)除按前面1、2款执行外同时降低当月提成比例的1级。

七、教师不得将本校学生带回家上课,经查实有该情况者,按带走一个学生扣除押金200――500元由教务处开处罚单。

八、学生有事需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人员在“师生请假登记薄”上登记审核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时间未提前四小时不予批假,不来上课按旷课处理。由授课教师在授课记录本上签上日期、及“旷课“字样。月底扣除课时费发给教师提成。事后由学生或家长与教师协商,在教师有时间的前提下,由老师通知学生补课,补课时间不得占用下课时的正课时间。

九、学生迟到减短当节课授课,课时费按全节计算。

十、师生请假一律由教务处审批,教师没有批准学生请假的权利。

十一、学生连续三个月不上课,视为自愿退学所剩学费一律不退。

十二、教师每上完一节课后,要带头并督促学生签字,授课签字缺项的暂不结算该节课的课时费,待补签后转入下月结算。

十三、凡本校学生上课时,必须带上由本校统一印制的“学生学琴记事本”具体授课内容由教师填写并安排回家练琴计划,然后签字,学生回家练习由家长督促并将一周练琴的情况写上,上第二课时教师好了解学生练习情况,以便更快提高学生学习技能!

十四、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准抽烟、吃零食、接拨电话。

十五、教师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组织的各项演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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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学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4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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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xx市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改【】51号)精神,以及《xx市开平区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范围:

x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我校全体在岗教职工。

三、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我校全体在岗教职工x年1月至12月份绩效工资总量的3%的总额。

四、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一)特殊补助,需提前从3%支出部分

1、仪器管理员 6元/月

2、体育教师补助 6元/月

3、体育教师早晚训练 30元/月(依据实际发生发放)

(二)按学校量化分配

将3%里除去以上专业教师应发金额剩余的金额,按照《河东小学教师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给每位教师赋分,等化成奖金发放。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1、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学校按相关文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我校按照工作的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依据量化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差距。

3、我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并且一致通过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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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4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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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使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方案由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每名律师每年应当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群体的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帮助。

第六条 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的;

(三)因公受伤或者工伤请求赔偿的;

(四)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具有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减收费的标准缴付服务费。

法律援助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省司法厅提出方案,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抚恤、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

第九条 持有本省有效暂住证的人员,可以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上述人员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或者审理的,享有与本省居民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社会福利组织”是指:

(一)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

(二)依法成立,从事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慈善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如果超出本机构受理能力,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有事实证明当事人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确有困难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并自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三条 有下列紧急或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一)可能酿成社会混乱,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的。

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事实、理由及诉求;

(三)证明及证据材料清单;

(四)其他受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掌握的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居民

(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民政部门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的法律援助协议应当载明受援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投诉途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对受援人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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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绩效考核方案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全文共 1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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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一、考核原则

1.业绩考核(定量)+行为考核(定性)。

2.定量做到严格以公司收入业绩为标准,定性做到公平客观。

3.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挂钩。

二、考核标准

1.销售人员业绩考核标准为公司当月的营业收入指标和目标,公司将会每季度调整一次。

2.销售人员行为考核标准。

(1)执行遵守公司各项工作制度、考勤制度、保密制度和其他公司规定的行为表现。

(2)履行本部门工作的行为表现。

(3)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表现。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行为表现。

(5)其他。

其中:当月行为表现合格者为0.6分以上,行为表现良好者为0.8分以上,行为表现优秀者为满分1分。如当月能有少数突出表现者,突出表现者可以最高加到1.2分。

如当月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发生工作事故、发生工作严重失误者,行为考核分数一律为0分。

三、考核内容与指标

销售人员绩效考核表如下表所示。

销售人员绩效考核表

考核项目考核指标权重评价标准评分

工作业绩定量指标销售完成率35%实际完成销售额÷计划完成销售额×100% 考核标准为100%,每低于5%,扣除该项1分

销售增长率10%与上一月度或年度的销售业绩相比,每增加1%,加1分,出现负增长不扣分

新客户开发15%每新增一个客户,加2分

定性指标市场信息收集5%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场信息的收集,否则为0分

2.每月收集的有效信息不得低于×条,每少一条扣1分

报告提交5%1.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相关报告交到指定处,未按规定时间交者,为0分

2.报告的质量评分为4分,未达到此标准者,为0分

销售制度执行5%每违规一次,该项扣1分

工作能力分析判断能力5%1分:较弱,不能及时的做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

2分:一般,能对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和判断

3分:较强,能对复杂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但不能灵活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4分:强,能迅速的对客观环境做出较为正确的判断,并能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的销售业绩

沟通能力5%1分:能较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想法

2分:有一定的说服能力

3分:能有效地化解矛盾

4分:能灵活运用多种谈话技巧和他人进行沟通 灵活应变能力5%应对客观环境的变化,能灵活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工作态度员工出勤率2%1.月度员工出勤率达到100%,得满分,迟到一次,扣1分(3次及以内)

2.月度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该项得分为0

日常行为规范2%违反一次,扣2分

责任感3%0分:工作马虎,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且工作态度极不认真

1分:自觉地完成工作任务,但对工作中的失误,有时推卸责任

2分:自觉地完成工作任务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分: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主动承担公司内部额外的工作

服务意识3%出现一次客户投诉,扣3分 四、考核方法

1.员工考核时间:下一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2.员工考核结果公布时间:下一月的第三个工作日。

3.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额度:月工资的20%;业绩考核额度占15%;行为考核额度占5%。

4.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计算公式为:z=

公式中具体指标含义如下表所示。

公式中具体指标含义

指标含义

A不同部门的业绩考核额度

B行为考核额度

C当月业绩考核指标

X当月公司营业收入 Y当月员工行为考核的分数

Z当月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实际所得

5.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浮动限度:为当月工资的80~140%。

6.员工挂钩收入的发放:每月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额度暂不发放,每季度发放三个月的员工考核挂钩收入的实际所得。

五、考核程序

1.业绩考核:按考核标准由财务部根据当月公司营业收入情况统一执行。

2.行为考核:由销售部经理进行。

六、考核结果

1.业绩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部门行为考核结果(部门平均分)每月公布一次。 2.员工行为考核结果每月通知到被考核员工个人,员工之间不应互相打听。

3.每月考核结果除了与员工当月收入有挂钩以外,其综合结果也是公司决定员工调整工资级别、职位升迁和人事调动的重要依据。

4.如对当月考核结果有异议,请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本部门经理或行政人事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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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设计》实施细则_实施方案_网

范文类型:细则,方案措施,适用行业岗位:技术,设计,全文共 1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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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设计实施细则

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设计是电子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员实事求是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是对学员掌握和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审查。

一、 论文题目的确定

1、学员应在所给定的题目中选择合适的设计题目,尽量减少重复选择。

2、设计题目选定后 ,学员应积极调研 ,规划实施方案。设计结束后由指导教师负责学员论文的审定。

3、设计论文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

二、 论文原则的规定和基本要求

1、设计论文题目与生产实际相接近, 对学员有足够强度的综合训练,如基础理论的应用、拟定与论证选择方案的能力,文献资料的选用等。

2、设计论文中有经济分析和环保分析。在方案实施过程中 ,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并要进行经济和效益分析。

3、设计论文撰写装订格式要按标准格式进行,论文要求计算机打印。

4、在设计过程中,严禁抄袭,如出现雷同设计,该设计重作。

三、 对学员的要求

1、在设计(论文)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刻苦钻研,独立思考,勇于创新。

2、撰写论文应简明扼要,文理通顺,字迹工整、规范,章节层次分明,图表清晰准确。工程图的绘制必须按国家标准,一切图表应编号。

学员设计论文装订排列顺序:

(1)设计论文题目(论文封皮)

(2) 设计论文任务书

(3)目录

(4)引言

(5)论文(设计)说明及图表

(6)结论

(7)附录

(8)参考书目

(9) 工程图纸

以上9项材料装订成册

3、论文字数不低于xx字,工程图选用a4图纸。

四、 撰写论文

1、 论文的内容及顺序

内容为依次为:封面、任务书、摘要、目录,前言、主要符号表、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设计小结,附录等。

2、封面

(1)封面的主要内容包括:“应用电子技术专业毕业课程设计”字样、论文题目、论文作者字样、提交论文时间。

(2)论文题目应能反映论文的主要工作,研究的目的和特点。它的主要作用是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论文题目的字数一般应在25字以内。

3、摘要

(1)摘要是论文的高度概括,是全文的缩写,是长篇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论文题目,“摘要’字样(位置居中)、摘要正文、关键词。

(2)摘要应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论文研究工作的目的意义,研究的内容及方法、结果与结论。

4、目录

(1)目录应包括:主要符号表,正文中的标题、附录、参考文献。

(2)目录中的页码从论文的正文开始至全文结束。

(3)目录本身的页码另编,页码在页下方居中。

5、前言

前言相当于论文的开头,它是三段式论文的第一段(后二段是本论和结论)。前言与摘要写法不完全相同,摘要要写得高度概括、简略,前言可以稍加具体一些。前言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为什么要写这篇论文,要解决什么问题,主要观点是什么。

(2)说明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所采用的研究手段、方式、方法。明确研究工作的界限和规模.

(3)概括本课题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及意义。

6、主要符号表

若论文正文内公式很多,且所用符号不是国际上通用的标准符号,可列出主要符表。

7、设计论文的正文

正文由绪论、正文主体、结论等几部分组成,正文主体一般可以包括理论分析、系统仿真、数值计算、实验研究、工程实现,软件开发等内容。

8、结论

结论要求简明扼要地概括全文所得的重要结果,包括理论分析、数值计算及实验研究的结果,着重介绍作者本人的独立研究或新的见解。用词要准确、精练,实事求是。

9、参考文献及其它部分

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一般应是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产品说明书及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一般不作为参考文献。

(2)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

(3)引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成果,必须列在参考文献中,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引用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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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作者.书名.版次(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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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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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

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

等(不含差旅费)。

b、粘贴注意事项:原则上只报销发票,无发票,需事先向财务说明情况。或以其他票据充抵,但需要票据背面注明情况。

c、充抵票据与正式发票分别张贴。不能在一个报销单中报销。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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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医院奖惩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全文共 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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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处的种类:

院内通报批评、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经济处罚、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二、惩罚的内容: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二)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三)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对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系统通报批评。

(四)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力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六)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七)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八)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查体报告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作检查的,给予院内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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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绩效分配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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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绩效分配方案

根据遂船府办发[20xx]1号及遂船教发[20xx]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实施范围和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起,在晓兰希望小学从事班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中执行班主任绩效工资,包括班主任和联系人。

2、班主任绩效工资的总量

晓兰希望小学全体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5%;

3、班主任绩效工资的分配

(1)班主任:本人班主任绩效考核得分÷全部绩效考核总分×班主任绩效工资总量

(2)联系人:本人争创先进班级得分÷全部绩效考核总分×班主任绩效工资总量

4、特别说明

因20xx年是第一年并且在年底才执行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按如下方法执行班主任绩效工资:

首先将全年班主任绩效工资总量一分为二,上下两期各占一半。

上期的按原方案计分:班主任满分为270分,包括公物50分、巩固率50分、班队工作考核170分;联系是满分为30分,按争创先进班的等级评分。然后按以上第3项的分配公式计算各自津贴。

下期按新的考核细则、分配方案执行。

晓兰希望小学教师专业成果评分细则

1、教学技能(指赛课、教学基本功、综合素质等比赛获奖)

一等奖:全国级120分,省级60分,市级30分、区级15分、校级8分;

二等奖:全国级80分,省级40分,市级20分、区级10分、校级5分;

三等奖:全国级4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2、论文经验

(1)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或主办的刊物)中,论文获奖或发表均按以下标准计分:(其中“论文发表”均算该级别的一等奖)

一等奖:全国级35分,省级20分,市级12分、区级6分;

二等奖:全国级 25分,省级15分,市级 8 分、区级4分;

三等奖:全国级 15分,省级10分,市级5分、区级2分;

(2)各类关于学校的信息报道被刊载(以作者姓名为依据),按以下标准计分:

局、区级3分,市级6分,省级10分,国家15分。

3、荣誉称号(凭证书原件)

(1)个人荣誉称号 指“先进个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职称优秀级”等。

(2)奖励办法: 全国级30分,省级20分,市级15分、区(县)级10分、局级6分、校级3分

(3)个人单项奖(指在某次活动中获得的荣誉,如“优秀教案”、“优秀师德论文”等)按以上奖励办法的一半计算。

4、交流展示

(1)由学校或主管部门安排,教师承担校级及以上教研课、观摩课、示范课等,展示课堂教学水平,但未评等级(或未发证书)的,每次“教学技能”的一等奖加分,即校级5分、区级10分、市级20分、省级30分、国家级50分。

(2)由本人独立备课、撰稿并担任某专题的培训、交流的(必须是上台发言),每次均“教学技能”的一等奖加分

(3)在学校迎接检查、验收工作中,被挑选来参加测试、座谈且表现良好、为校争光的,根据重要性和难易度,每人次加2—5分。

(说明:“专业素养”的所有项目的级别均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主办为准,即船山区、遂宁市、四川省、中国等各级教育局(部)及教科所,其余部门的分别按降一级计分。)

5、辅导学生

(1)由学校安排教师辅导并带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比赛(训练辅导不再算加班费)。

A、以团体排名次时:以本次比赛同类学校(如城区学校)参赛队伍的支数为依据,排名居中(双数时以靠前一名为中)时,给辅导教师加30分;每上升一名加5分,每下降一名减5分;不管参赛队伍支数多少,凡排名第一均给辅导教师加60分。

B、以团体给等级奖: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10分。(如清楚排名的具体情况的,按A项操作)

C、未以团体排名,只有学生个人奖时:区级每人2分,市级及以上级别每人5分;一次比赛的个人获奖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D、在一次参赛活动中,既有团体、也有学生个人获奖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记分。

(2)经常学校同意,教师辅导学生在非主管部门参赛获奖、发表作文的,以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或刊物注明)和学生的证书(或发表刊物)为依据,为校争得团体奖者,奖辅导教师20分;如只有学生个人获奖或发表,每人加2分,一次活动最多不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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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社区党支部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社区,党工团,全文共 18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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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党内监督,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充分调动党员、群众参与我市“三区”开发和“四业”提速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发展原则。紧紧围绕发展大局,通过开展党务公开,密切党群关系,凝聚广大党员合力,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提高社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2、依法依纪原则。按照《党章》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党内法规,依法依纪进行公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党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3、真实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有关监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予盾,不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可信,结果公平公正。

4、注重实效原则。要讲求形式和效果的统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既方便党员知情参与,又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5、积极稳妥原则。推行党务公开,既要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又要科学安排,规范操作。要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拓展深化,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

三、公开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2)社区支部班子建设情况及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3)社区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考核奖惩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4)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违纪党员处理情况;

(5)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结对帮扶、设岗定责、缴纳党费情况;

(6)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四、公开办法

(一)公开形式。

1、日常式公开。通过设置党务公开栏、宣传栏、办事指南、召开会议、上传到社区博客等形式,向党内外公开党内事项。

2、互动式公开。通过开通热线电话,开展“领导接待日”活动,设置党员服务窗口,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党员群众大会、听证会等形式,为党员群众咨询政策、释疑解难、表达意见、谏言献策、办理事项提供平台,促进党群干群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3、点题式公开。通过设置“点题栏”、“意见箱”等方式,收集党员群众需要了解的党务情况及意见建议,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解答公开或反馈。

(二)公开时限

1、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党组织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稳定性的内容。如遇修订、调整,应当及时更新。

2、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的周期,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

3、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如为民办实事、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等,

4、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如先优推荐(选)情况,低保、廉租房初审情况,扶贫救助物资发放情况等内容,应及时进行公开。

(三)公开程序。按照黑办发[20xx]2号《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程序办事,避免随意性,保证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作。

1、提出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每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支委提出,支部会议讨论确定,并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确定。社区党支部书记对支委会讨论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审核,重要事项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审核的,按照规定报审。

3、实施公开。及时公开已经审核的公开内容,日常性公开依照公开目录进行,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制定工作方案,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4、处理反馈。通过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设立接待窗口、开通热线电话等方式,广泛收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分析研究、切实处理整改、及时沟通反馈,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公开。

5、归档管理。将党务公开的内容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归类立卷建档备查。

五、组织领导

党务公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为扎实推进我社区党务公开工作,确保达到预期的效果,社区党支部成立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社区党支部书记王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居委会主任牛月兰同志担任,成员为刘德仁、王忠、高延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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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部队量化评比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军人,全文共 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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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部队精细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遵规守纪、秩序正规、士气高昂、形象良好的消防队伍,保证“四个”秩序的正常开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鼓励先进、惩罚后进,确保提高官兵的工作积极性,维护部队内部高度集中统一,近日,重庆忠县消防大队制定出台了《忠县消防大队量化考评细则》,全力推行精细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力求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队伍管理水平,纠正部队习惯性违规违纪行为。

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细则,中队多次召开军人大会、队务会,认真听取官兵们的意见和建设,官兵们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抱着对中队的满腔执爱,本着共同努力,提高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的意愿,提出了许多自己的意见和建设,中队支部及时梳理汇总,结合官兵的讨论情况,制定了《忠县消防大队量化考证细则》,并在军人大会上予以宣布实施

大队的量化管理以每月100分为标准,以官兵本人现实表现为依据进行加分或扣分,每月根据量化管理分数统计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进行公布,从而使管理教育工作更细致、更人性化。管理细则分别从工作态度、礼节礼貌、警容风纪、集合速度、请销假制度等五个个大方面入手,对官兵言行举止分别给予分数量化,囊括了部队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进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坚持向管理要安全,向管理要部队精神面貌、向管理要战斗力。

量化考则的实施,必将是大队官兵精神面貌得到明显改观,工作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心及工作标准显著提高,从而从根本上确保了部队的高度稳定和战斗力提高,为大队全年的工作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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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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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处理实施细则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山西《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xx]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六)执法监管涉及的环境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

(九)排污许可证申领监测;

(十)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

(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的;

(九)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或测试参数的设置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的;

(十)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十一)未向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二)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三)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四)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五)擅自修改数据(涉及监测全过程的所有数据)的;

(十六)为达到质量保证规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数据的;

(十七)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进行谱图二次修改导致分析结果改变,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分析、报告时间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传输时间)等;

(五)伪造签名(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的;

(六)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七)原始记录中记载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与实际所使用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不符的;

(八)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

(九)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十)未按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十一)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采集样品的;

(十二)未在有效期内分析样品或少于最短分析时间报出监测数据的;

(十三)未按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凭空编造质控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系指涉嫌强制、授意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环境监测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技术要求,进行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对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委托监测,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委托方授意环境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

(六)委托方授意、威胁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人员必须出具合格监测报告,否则不予履行合同的;

(七)排污单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威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运营单位或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应及时深入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如实记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第十一条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调查取证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派调查人员赴现场取证。对一般案件进行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重大案件应当成立两人以上参与的调查组,调查人员中应有环境监测专家。

2、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采取相关措施收集、封存证据。

收集、封存证据可采取的措施有:

(1)封存涉及案件的有关材料;

(2)通过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或拷贝等方式取证;

(3)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比对核查;

(4)记录现场检查结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等。

(二)上报调查结果

调查人员应及时将取得的证据、作出的调查结论和提出的处理建议,上报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环保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四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

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等进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将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或联网。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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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互联网政务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政务,全文共 4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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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55号)和全省政务服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部署,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目标,秉持开放、互动、平等、共享的互联网思维,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解决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创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方式,满足互联网时代用户高并发、大流量、跨区域、多层次、高效率等政务服务需求,消除信息孤岛,促进部门业务融合,切实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和便捷性,持续有效推进政府治理创新,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问题导向、创新突破。针对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时间长、盖章多、材料多、中介多、收费多”等问题,研究制订目标可达的解决方案,优化政务服务架构、完善建设机制、打通信息壁垒。

(二)总体设计、规范先行。根据国家和省的顶层设计要求,按照全市一盘棋、因地制宜的工作思路,建立覆盖“互联网+政务服务”全流程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推动政务大厅信息化管理平台与网上服务大厅的融合,最终形成市、区、街(镇)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

(三)统筹建设、分级使用。市级统筹建设基础性、公共性的政务服务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确保数据同源展示,系统无缝对接,应用统一发布,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集约发展。

(四)信息共享、安全可靠。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数据资源,发挥统一平台优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减少办事证明材料,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环节。重视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提升技术能力,完善管理机制,全面保障平台运行和数据安全。

(五)优化服务、注重实效。以数据开放、技术创新为着力点,运用互联网思维,推进实名认证注册,优化用户体验,增进互动交流,着力解决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科学设置绩效指标,加强政务服务水平的考核评估,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满意度。

三、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具体要求,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着力建设市、区、街(镇)联动的南京政务服务网,并延伸至社区(村),全力打造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的网上“政务航母”,建成以统一身份认证形成的一码、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形成的一网、线上线下集约办理的一门、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客户端,以及提供监督投诉的一号等“五个一”为特色的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整体水平,打造南京政务服务品牌。到20xx年,全面实施并完成“3456”工程。

促进三方融合:促进政府部门的供给侧改革、增强企业群众的需求侧感受、引导社会中介服务接轨等三个方面的业务融合、同网运行。

整合四大平台:整合全市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综合管理平台、部门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等四大平台,纳入统一的政务服务体系,实行政务服务的全流程、产品化供给。

聚焦五化目标:聚焦政务服务标准化、精准化、产品化、平台化、协作化目标,实现事项同码、服务同项、数据同源、标准同一、跨区域通办。

实行六统一:建设统一的管理体系、集成统一的服务门户、编织统一的用户网络、搭建统一的监管平台、延伸统一的业务系统、汇聚统一的数据中心。

四、主要工作

(一)理顺并搭建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总体构架,对接国家和省政务服务的系列标准规范。

1.落实技术方案。按照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总体技术方案,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构架,明确系统设计思想、技术路线和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2.确立标准规范。制定“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形成统一的电子证照归集、比对和存储标准,自然人和法人统一的身份信息在线校验核对标准,公共支付和物流快递业务统一接入技术规范,实现政务服务数据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交换共享。

3.对接完善目录系统和事项库。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的要求,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公开。围绕“三级四同”(省、市、区三级,名称、编码、类型、依据相同)的要求,做好市区两级权力清单的补充完善工作。健全清单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改变部门网站政务事项发布方式,通过反向链接实现与全省政务服务门户相关内容与目录系统同步更新,严格做到一数一源、实时同步。

(二)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和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市、区、街(镇)、社(村)政务服务事项一网办理。

4.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身份认证体系,为办事对象提供实名认证,通过全市网上政务服务“一次认证、全网通行”,实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证照共享、统一搜索服务、统一咨询评议。制定统一的信息编码规则,市、区、街(镇)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各环节数据信息,统一由市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归集、比对和存储,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满足政府部门审批过程中的证照审核、材料鉴别的需要,真正做到“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

5.推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全省政务服务网办理。依据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库,以自建或统建网上服务两种方式实现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功能,并对接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现有自建或拟自建的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验证和服务流程信息的上传。同时,统一建设“云服务”平台,提供事项网上受理、结果反馈等基本功能,供所有非自建系统的政务服务事项使用。各级各部门应将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互联网入口,统一迁移至全省政务服务网门户,方便企业和群众“一站式”获取所需的政策定制、“套餐”服务,众筹办事攻略。

6.升级改造政务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和业务要求,在技术架构、数据处理分析、任务分发、在线监管、安全防护等方面升级改造平台系统,对接物流快递应用平台,实现审批服务申报材料、证照批文第三方速递,进一步拓展综合管理平台的服务功能,增强对互联网办事大厅的支持力度。

7.开发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移动互联网客户端。依托“我的南京”公众信息服务平台,对接网上办事大厅的服务功能,广泛应用场景式办事导航体系、智能检索、智能标签、电子地图、搜索优化等智能化互联网技术,提升网上办事服务的便捷度和使用率。

8.建立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支付平台,满足非税收入收缴的网络支付,为缴费人提供通过政务服务门户的“一站式”支付服务。

(三)深化并推进网上联合审批和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审批,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协同办理。

9.改造和延伸部门业务办理系统。市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改造业务办理系统,将业务受理、办理和结果反馈的相关数据实时上传到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及政务服务门户间数据互联互通。同时,将业务办理系统向区(园区)、街(镇)延伸部署,实现市、区、街(镇)三级一套标准服务、一个系统办理、一个口径统计。

10.深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建立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应用的监督和考评机制,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提高平台应用率和信息准确度。在统一项目代码和数据交换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联动审批信息的跨层级、跨部门自动采集。

11.推进其他服务管理事项网上协同办理。大力推广多图联审、多评合一、多规合一、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等服务模式创新经验,准确把握公众办事需求,全面梳理服务关联事项,持续优化办理流程,整合服务环节,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

12.对接完善系统功能。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做好12345政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对接、系统完善和功能拓展,实现政务服务的全面覆盖。

(四)完善并细化全流程在线电子监察、绩效考核与数据分析,促进政务服务的规范运行和效能提升。

13.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开展绩效考核。按照国家和省考核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善考评系统,对各区(园区)、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定期通报考评结果。

14.加强对政务服务数据信息的分析运用。建立数据分析机制,建设完善数据信息分析系统,加强对政务服务数据信息的挖掘与运用,为提升和优化全市发展环境提供决策参考。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xx年12月,进行动员部署,建立工作机制;各部门围绕工作任务制定详细方案、排出关键节点、明确时间进度、落实工作团队;开展技术培训,解读建设指南,培训业务骨干;进行宣传推广和引导,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二)实施阶段。20xx年6月,完成软硬件环境建设;年底前初步建成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完成事项动态管理平台向区(园区)的延伸,市级部门业务办理系统完成向区级对口部门的延伸覆盖,各相关单位完成加载和维护政务服务门户相关板块和栏目内容,实现重点事项和热点事项的全程网上运行。20xx年,建成统一的人口、法人等基础资源库,市级政务服务达到国家三星级标准,全市50%的区达到国家三星级标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库、电子证照库、投资项目库等专题数据库建设,市级政务服务达到国家四星级标准,全市60%的区达到国家三星级标准;20xx年,市级政务服务达到国家五星级标准,全市80%以上的区达到国家四星级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改善发展环境,抢抓发展机遇、释放发展活力的思想意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办,市政务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抽调市政府办公厅、编办、政务办、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邮政局、信息中心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总体协调、技术保障和督查推进三个工作组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任务统筹部署,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专项落实,明确工作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分工,责任到人,攻坚克难,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和群众监督。组织媒体广泛宣传“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成效,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不断改善用户体验,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开展监督检查。要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作为重点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政务办等部门,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和督办,推动各地各部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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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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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区域性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确保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平台。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公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校内分配方案,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校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结合自身实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关于学校发展、建设、运行情况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行校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奖金分配方案、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教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劳动安全卫生方案等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安全的事项,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协商议定校务公开具体内容、工资集体协议、裁员方案、女教职工特殊保护措施、教职工培训计划、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校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缴纳教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

(五)民主评议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教职工董事、监事及教职工参加平等协商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一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系(部、所、年级)、室(组)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全体教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可结合本校实际,在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的比例为:

(一)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

(二) 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

(三)教职工人数5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

(四)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15%,原则上不超过400人;

(五)教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8%,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六)教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600人。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一线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其他人员不超过20%;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应当不低于其在本校教职工中所占比例,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全体会议有权更换或者撤换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一)对本校涉及教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诉求的权利;

(三)对本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本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四)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教职工群众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参加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巡察巡视、质询等代表团(组)活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

(六)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教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候选人一般应多于正式代表名额的20%,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当选的代表应当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校或离岗6个月以上,其代表资格终止。在本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 (组)活动。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

教职工代表因违法违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学校开除、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而严重失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职工代表的义务而失去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要求撤换。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或其他管理人员;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领导、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或其他具有相当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3年或5年为一届,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学校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细则规定确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应当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提交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报告内容为拟召开教代会次数、上次换届时间、本次召开日期、主要议题议程、选举方案和大会筹备委员会建议机构及名单。

届中会议,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制定选举方案,组织各选举单位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

(四)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及建议人选;提名教职工董事、教职工监事和学校劳动人事关系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民主管理、参政议政程序方法的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征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

(八)建立教职工代表联系与管理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九)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十)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定,

一般可设提案工作、民主评议、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和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主要职责:

1、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相关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收集整理、讨论研究相关意见、建议,制定方案草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情况。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接受大会主席团的领导。大会主席团成员在正式代表中推选,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设常务主席1人和执行主席若干人,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或本届工会委员会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

常务主席的职责,主要是研究处理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和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大会执行主席的职责,是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按照大会日程和议程,主持全体代表大会。

大会主席团可视实际情况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组)对各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组织大会审议文件的修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任务的各项相关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关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专项工作制度等。

(一)基本工作制度。学校应按照本细则研究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是学校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依据和操作规程,力求明确具体,切实可行。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二)有关会议制度。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会议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落实。会议制度一般有联席会议制度、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会议制度、代表团(组)会议制度、代表质询会议制度等。

(三)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是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职工代表调查研究制度、教职工代表巡视督查制度等。

(四)专项工作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项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代表选举及管理办法、提案征集处理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代表述职制度、教代会评估办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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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会召开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分为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闭会期间四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主要任务:

1、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工会主席为副主任之一。筹备委员会通常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提案组、会务组等若干临时工作小组。

2、工作小组分工:

——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领导讲话、上报文件、大会报告、大会总结及其他大会文件、函件;负责大会记录,收集和整理代表讨论情况及意见、要求;按主席团会议指示,修改报告、决议(草案)等。

——组织组主要负责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制定代表选举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组织代表资格审查、大会选举专门工作委员会、集体协商代表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代表;制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及程序,编印民主评议表、民主测评表,组织领导干部民主评议与测评工作。

——宣传组主要负责会前、会中、会后宣传教育、大会新闻报道,重点代表、英模人物专访、大会精神宣传解读;编写会议简报、新闻通稿;媒体联系与接待、收集媒体评论、友邻学校函电、贺信;会议宣传专版专栏制作、评比与表彰;会议期间的文化艺术活动安排与组织。

——提案组主要负责提案征集与审议工作。起草印发提案征集通知;指导各代表团提案初审工作;负责提案专业会审;起草提案工作报告;收集大会分组审议立案提案情况、起草大会审议通过提案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会务组主要负责大会会务保障工作。负责拟定会议议程、日程、编制会议经费预算。设计和布置会场,安排主席台座次;组织代表签到、分发大会文件和资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医疗及交通工具;按照大会日程安排组织大会,承担大会的各项联系、联络与通知、统计工作;处理会议期间的会务保障事项;负责大会会场和代表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二)预备会议阶段主要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通过各项议题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6)教代会换届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三)正式会议阶段主要任务:

1、大会开幕式主要议程:

(1)学校行政负责人作学校工作报告。

(2)有关负责人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3)提案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报告。

(4)有关负责人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或其他专题报告。

(5)工会负责人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应当增加以下内容:学校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工会财务负责人作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作经费审查情况工作报告。

原则上学校应分别召开教代会和工代会。

2、召开代表团(组)会议:

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文件、方案、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归纳整理后向主席团报告。

3、大会选举与表决:

(1)教代会换届时组织选举新一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2)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如遇工会换届,应组织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3)对大会决议、决定、方案进行表决;

(4)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4、按民主评议方案组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四)闭会期间主要任务:

1、学校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能要求开展工作。

3、组织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查研究活动、监督检查活动、巡视咨询活动等。

4、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 提案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职工智慧、表达教职工诉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教代会召开前至少15天,将提案征集表发给代表,在教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

(一)提案内容。主要为本校改革发展、学科建设、校风学风教风、师德师风建设、建功立业、创先争优竞赛、教职工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牵涉到本校内涵建设、长远发展、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提案原则。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即所提提案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以内。二要符合学校职权范围的原则。即所提提案必须是学校权限所能解决、安排、处理的提案。三要符合议大事的原则。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须是关注学校整体建设、学科建设、质量建设和教职工群体利益和全面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提案,个人意见、个人建议不宜提交大会审议。四要符合规范填制的原则。即提案人必须遵守提案格式,工整填写,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两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一案多事或没有附议人的提案为废案,不得提交大会审议。

(三)提案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将立案提案,以书面形式转交学校主要行政领导,由行政领导召开提案处理专题会议,对提案进行逐条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提案处理单上签署意见,明确处理部门与落实时限。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释。

立案提案的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征求提案人对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

(四)提案检查。提案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要随时检查和督促。

(五)提案奖励。学校应对优秀提案、落实提案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 民主评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

第三十七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本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各级党组织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年终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负责对辖区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将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学校和主要领导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科技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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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公司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采购,全文共 1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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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互利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以下合同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

第二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4、产品包装要求及规格: 4.现场卸货由

第三条、产品的质量和验收标准,按 执行。

第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资料交付甲方。未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为未按约定交货

2.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普通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3.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4.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5、甲方应及时验收货物并付款。 6、双方保守对方商业机密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自年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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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20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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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xx]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xx〕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编人员和直聘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落实学院教师主体地位和改进创新师德建设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学院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科研、学工、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的师德建设委员会。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学院关于师德建设的总体部署。

第五条充分发挥师德建设委员会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制定学校师德建设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院属各单位师德建设工作;接受师德建设违规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

第六条师德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违规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师德建设机构、师德制度和师德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院网站、院报开设师德建设专栏,公布师德建设相关内容。

第七条创新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摆在学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培育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加强师德宣传,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学院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九条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学生评教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条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中,充分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严格师德考核和注重师德激励,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建立师德考核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选培等优先考虑。

第三章 师德违规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组织或参与招生办班办学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擅自在课堂上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未经学院批准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兼职兼薪的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参加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学生及家长的宴请;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学院根据师德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师德违规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学院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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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5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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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要求和安排,担任_______职务,并保证按照甲方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具体劳务内容和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参加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务安排的培训、学习,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劳务。

乙方提供劳务期间,应当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乙方出现任何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按每笔业务给乙方结算劳务报酬佣金,标准为:

1、网站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元以下的合同订单,每笔按合同金额40%的标准计提报酬佣金;1000元以上的合同,每笔按合同金额50%的标准计提报酬佣金;

2、网站优化项目:乙方签单时应和甲方进行事先沟通每个关键词的价格。乙方签单后,甲方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结算报酬佣金;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 本协议期满的;

二、 乙方服务的项目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三、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四、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五、因本协议签署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前,乙方应在 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均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 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尾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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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年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新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60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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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南湖区出台“两房”管理实施新细则,并于6月22正式实施了,下面是新详细内容。

住有其屋、居有所安,是老百姓最迫切的愿望。为更好地解决南湖区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该区在去年率先出台“两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今年又率先修订出台了《南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南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于6月22日起正式实施。

去年,市住房保障局将市本级“两房”申请的相关工作下放到各区住建局,南湖区首次自行组织了该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结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新修订的‘两房’《细则》更贴近南湖区的实际,有助于规范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提高全区群众住房的保障水平。”区住建局房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比上一年度的“两房”《细则》,新出炉的“两房”《细则》主要在有效年限、申请手续、申请标准及审核责任四方面作了相应调整。

以往,每年都会出台一次“两房”管理实施细则。今年,南湖区调整了“两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效期限,同时区政府每年会公布一次申请当年“两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调整部分。

在申请手续上,新版“两房”《细则》也是“化繁为简”,为申请者提供更多便利。“申请中一些不必要的申请资料今年可以省去。”区住建局房管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举例说明,“比如婚姻证明,过去在申请‘两房’时,婚姻状况是单身的申请者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证明》,而今年只需填写《南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由民政部门对声明做出审核即可。”

同时,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新版“两房”《细则》对今年“两房”申请的一些标准进行了调整。相比去年,今年申请门槛进一步降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三类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当年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需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20xx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32653元(含)。“由于20xx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xx年度,因此今年申请‘两房’的收入标准将再次提高,换句话说就是有更多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房了。”该负责人说,“此外,对于公租房的实物配租,不仅降低了第一类有证困难申请家庭的年龄条件,还对第二类无证困难及年纪较大的申请家庭,根据当年的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每年公布一次实物配租的相关条件,使更多申请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到公租房的实物配租。”

“两房”申请关系到民生大计和社会稳定,根据去年省审计组审计提出的问题,今年南湖区进一步明确了初审、收入审核和住房审核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联动协调,使“两房”审核更加严谨和准确,做到“有错可追”、及时修正。

记者了解到,延续去年的政策,今年南湖区仍将同时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该项工作定于本月27日启动。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与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同时申请;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同时符合南湖区、秀洲区和经开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只能向一个区域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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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企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8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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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努力实现快一拍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员工规范服务的自觉性,促进各项业务的稳步增长,壮大资金实力,经 月 日公司会各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 ,在公司各部门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以本绩效工资考核

二、考核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核内容

实行本绩效工资考核以体现工作业绩为主,分工作业绩奖励和职工日常行为处罚二个部分。

工作业绩奖励指:自己的责任领域内是否成功地达到了目标;有些因提高了销售额而受到嘉奖,有些则是因为降低了成本或缩减了不必要的资本性支出而受到嘉奖

职工日常行为处罚分职工违反包括组织纪律、工作责任心、团结协作、工作效率及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所承担的处罚。职工日常行为处罚实行积分制考核,处罚积分每分按10元按月挂钩绩效工资。

四、考核方式

公司内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考核小组负责对考核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实,每月根据检查、核实结果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

五、考核小组按员工所在部门设立处罚积分档案,扣分标准如下:

1、工作面不整洁,桌椅物品不干净整齐扣1分;

2、办公区域纸篓内杂物不及时清理,地面不洁,扣1分;

3、上班时间内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杂志,上网玩游戏、看电影扣1分;工作时间打牌、下棋、干私活,扣5分;

4、办公时间内,员工间不允许闲聊,违者扣1分;

5、出入公司大门不随手关门,扣1分;

6、员工工作时间饮酒,扣10分;

7、上班时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扣5分;

8、下班时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电源的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撤设防,扣1分; 9、早7:00——晚10:00时间段,要保持手机开机,违反扣10分;

10、办公用品由行政统一采购,使用办公用品一律到行政登记领用,违反扣20分;

11、因私交通费不予报销,违反扣10分;

12、未经同意不参加公司内各种培训及会议的员工扣5分;

13、因管理不善导致办公设备、用品丢失、损坏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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