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优秀个人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你们好!我是__班的学生__,我家住在黄河滩,是个标准的农村孩子,因为家境比较贫困,我一向勤俭节约,努力上进,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环境。
黄河滩是一个风不调雨不顺的地方,父母常年以务农为生,又加上家里人口众多,经济问题实在紧张不已。记得几年前父母一狠下心在外承包了好几十亩地,种了最麻烦但价格还算不错的棉花,心想着收成了好赶紧还完别人的债。苦苦奋斗了好几个月,眼看着就要丰收了,一场洪水冲走了他们所有的希望,棉花被淹了…
看着这片地我妈哭了…因为曾经所抱的希望太大,所付出的太多,家人似乎全被打垮了!还好有村民的援助,我们勉强生计。尽管家庭如此父母对我从不吝啬,为了不让我重走她们艰辛的道路,他们四处借钱为我交学费,让我接受高等教育,甚至带病给人打工为我挣生活费,妈妈的双手不再纤细,爸爸的脊梁不再挺拔…一切的一切我看在眼里,疼在心里,爸妈真的好辛苦…得知我校今年有贫困补助这项好政策,我万分高兴,怀着感恩的心来向领导们申请,希望你们接受我理解我!但无论申请是否成功,我都不会沮丧,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好好奋斗一个美好的未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篇2:行政赔偿决定书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行政赔偿决定书
公行赔字 [ ]第 号
赔偿请求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
住所: 邮编:
[赔偿请求人: (法人或组织名称)电话: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电话: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请求
(具体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具体法律条文)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说明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决定不予赔偿的,说明不予赔偿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篇3:国家安全教育班会心得总结
校园安全无小事,今年4月15日是第__个国家安全教育日,为提高师生安全防护意识,完善学校安全管理举措,自3月初,市教体局联合多部门对校园安全各方面进行纠查完善,切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学校安全,关心未年人成长。
重拳整治学校食品安全。市教体局联合食药局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整治行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__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并自2月16日起在对全市各学校食堂进行全面细致检查,整治动将持续到4月初。期间,各学校根据《学校食堂安全自查表》要求,对原料采购索证及验收情况、食品贮存及使用情况、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及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市教体局和市食药局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表》,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员配备情况、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措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原料采购、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三防”设施、留样及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文明上网,快乐成长。为净化网络环境,引导学生树立文明上网意识,市教体局联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开展“文明上网,快乐成长”活动。期间,对全市各学校发出工作通知,要求各学校要利用校园内外教育平台,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号召师生以崇尚科学、团结互助、诚实守信为荣,把网络平台建设成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市教体局对学校校园网络平台进行了全面清查,加强了后台管理和内容发布审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网络经营场所特别是校园周边的网吧进行了检查并公布了监督电话,号召全体市民增强维护法制意识,同不文明行为做斗争。
丰富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各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孔子中学、北林小学、吴村镇中学等开展了应急疏散演练,演练在全体师生均能熟练掌握有关知识、技巧的前提下,以突发地震、火灾等为假想,按照应急预案程序,由老师引导,学生有秩序的快速撤离并按最快路线行进,到达指定安全位置。同时,学校还邀请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用简单易懂的真实案例,全面分析校园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为学生详细讲解了校园常见的火灾类型,以及相应的预防与逃生方法。姚村镇开展了“大手牵小手,文明一起走”教育活动,通过现场聊天、微信群温馨提示、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手册等方式与家长积极互动,引导家长自觉抵制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交通陋习。石门山镇各学校以预防溺水、交通安全为主要,开展了“安全大家谈”活动,并向家长们发放防溺水《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鼓励家长、学生完成济宁安全教育平台家庭版专题活动,确保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
篇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
安全是生命的保障,也是幸福快乐的保障。
有一天,我看见一个小孩在草坪上烧火,急忙前去阻止,那个小孩不理睬我,还神气的跑了,到另一个地方去烧,我忍无可忍,怒气冲冲的向他走去,向他说:“这样会引起火灾的。”他却说:“哥哥,不会的,就在着一个地方烧。”我又说:“火苗是火灾的隐患。”他又说:“那还有消防队吗?”我被气的无话可说,只好把火踩灭,那个小孩生气地问:“你问什么要踩灭?”我回答道:“不该玩火!”
后来,他和我无言以对了……
第二天,我下来玩,发现草坪被烧了一大片,心想:他还是不把安全记在心里,这小孩还挺难对付的……最后,我还是把他说服了。
希望小朋友们把安全永记心中。
篇5:优秀个人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叫x,是x大学x专业的学生,在x年进入大学学习。
我来自农村,对于当地当时的情况,亲朋好友都为我感到高兴能有机会上大学。怀着满腔的热情,我离开了我钟爱的故土来到他乡求学。带着家乡们的自豪与执著,我一直在努力的做着我应该做的事情——学习。可是在我求学的路上,父母省吃检用的钱把钱寄给我。他们希望我能过的好。父母只想让我好好学习,我只能用学习成绩来回报他们,每次向家里报告好成绩的时候,都可以感受到父母舒心的笑容,还有他们的嘱咐,让我再接再励!
早年就靠父母们远走他乡去打工挣钱为我找学费并且一直持续到现在。也许是父母们对与儿女的关爱,他们总是要我们不要太薄对自己,总是把最好东西留给我们,他们自己说“钱我们俩回努力去挣的,你尽管按你的需要去做你的事情吧!只要你将来能够有所作为。”每当我听到这句话,我都回感到镇镇心痛。一种欲摆无奈的心情。我只愿为他们减轻些。这二千元的助学金对我来说能解决家里的困难,我想给父母减轻一些负担。
大学阶段是我人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这两年中,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我也要特别感谢院里的大力培养以及老师在专业方面的深入指导和同学们在工作、生活中给我的支持和帮助。非常感谢国家给予我们大学生的帮助,资助优秀大学生完成学业。今天我得到了帮助,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学好专业知识,争取早日服务社会,为国家奉献一份力量。
敬请各位领导、老师加以评判审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篇6:纪录片《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学习心得体会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是第_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今年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是“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
大家都知道安全无小事,一时的疏忽有时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此时各位同学不妨在心中默默回忆你是否有过以下的经历:为了赶时间而闯红灯横穿马路;或者使用电源之前没有把手擦干;又或者寒假期间到冻结的河面上滑冰。也许你尚没有意识到:恰恰是这些看似寻常的小事在时刻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安全。如果我们只为贪图一时之快,而忽视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那么一旦酿成惨剧,悔之晚矣!在此,我提出几点要求,希望全校师生都能认真做好。
第一、全校师生都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若发现校园的某些地方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防患于未然。各部门安全员对办公室的门窗及用电安全等要常抓不懈。
第二、要注意卫生安全。目前正值春季,是各类传染病、流行病高发时期,大家要高度重视,既要注意个人卫生,也要注意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比如不吃腐烂变质食物,不喝生水,不随意吃零食。不食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饮料。
第三、要注意自身及财物安全。同学们在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室或楼道内追逐打闹,不要坐在窗台上,不要攀爬操场护栏。离开教室、宿舍要及时锁好门窗,不要将贵重物品带到学校。
第四、要注意体育课、活动课、社会实践及实验课的安全。在各项体育运动中要注意运动安全,上体育课和课外活动课前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运动时不要剧烈碰撞,以免撞伤或摔伤。实验课上,同学们要认真听老师讲解注意事项,以防意外。食堂就餐,有序排队,不争不抢。
第五、要注意消防安全。不得私拉、乱接、乱用电线或插座,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不得恶意破坏学校消防设施及电气设备。
第六、要注意交通安全。校内机动车要减速慢行,要避让学生。同学们也要提醒家长,接送车辆不要停在校门口上下车。校内不要骑车,校外骑车要遵守交通规则。坐公交车的同学,上下车和横穿马路时都要精力集中。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拥挤,不争抢。
同学们,我们周围安全隐患很多,但通过普及安全知识,可以有效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确保生命安全。只要思想重视并具备一定的常识和相应的措施,许多意外伤害事故都可以避免。关键是我们要警钟长鸣,不断强化安全意识;同时要措施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我校一定会成为社会羡慕、家长放心、师生和谐发展的乐园。
谢谢大家!
篇7:征收土地赔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镇村民委员会(第三经济合作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__________村,面积为_______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_______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_______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先付_______万元给乙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甲方将余下征地补偿款_______万元付清给乙方。
3、五十年后该用地按国家国土政策处理。
4、在三年内征用磨刀用地如有征地补偿上升,按上升价格补偿。
三、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用地。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如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镇村民委员会(盖章)(第三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名。
篇8: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身份证码: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石家庄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
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_______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二、付款期限: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即付人民币;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人民币;余款人民币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乙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
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
篇9: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甲类_合同范本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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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伤赔偿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
甲方:
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码:
家庭住址:电话:
乙方:石家庄公司
住所地:
法人代表:
鉴于甲方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石家庄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28年6月1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人民币¥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即付人民币;28年8月31日前付人民币;余款人民币于28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账户为:。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元)、公证费、律师费。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0__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2】
用人单位: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____在__________,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__________;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__________;
(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_______________;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条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补偿请求,若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同意由将已经收取的前述补偿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第六条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在取得补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执三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于甲方办公室。
用人单位(盖章):_____劳动者(签字):
经办人(签字):
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单位):_____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元(大写:________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
3、本协议签订后__日内,甲方通过银行卡汇款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合计_______元(大写_____:),乙方账户号:________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时间:时间:见证人: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篇11:2025年国家宪法日活动总结范文_活动总结范文_网
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总结
一、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12月4日下午,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组织区级机关各部门、簇桥街道办事处在簇锦公园法治文化园地,以赠送法律书籍、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制谜语竞猜等形式开展了“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各街道办在本辖区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依托法治大讲堂“7 3“计划的三支队伍,组织开展了法治文艺演出、法律知识讲座、现场法律咨询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区委常委、区委zd委书记王,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区政府副区长张,区政协副主席苟参加了活动。
二、开展百场宣讲活动
活动期间,邀请航天大学教授为区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宣讲四中全会精神和弘扬宪法精神、促进宪法实施内容的辅导活动,在中小学开展了“校园法制小先锋”宣誓主题活动,在新进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了“宪法宣誓”活动。。同时,以法治大讲堂为载体,组织开展了宪法知识培训、学法座谈会、中心组学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演讲比赛等四中全会精神和宪法知识宣讲辅导活动200余场次。
三、组织千人签名活动
在xx区机关办公区、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点簇锦公园等地,制作4个大型“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武侯”国家宪法日签名板,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群众上千人参加签名活动,以增强大家的宪法意识。
四、开展万份资料进万家宣传活动
武侯区治区办、学法用法组、区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印制有关弘扬宪法精神、推进法治成都、建设法治武侯内容的宣传折页资料共计8万余份,购买《宪法》读本1000册,在宪法宣传日活动期间,发送全区各单位、企业、社区和院落。
五、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利用大型户外广告牌和城市路牌、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宣传阵地和平台,在全区显著位置投放了以宪法宣传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海报、标语等,并开展了宪法宣传专题报道。窗口服务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开展了法治宣传标语的滚动宣传。在活动期间,向全区手机用户普发了法治宣传短信4000余条,悬挂宣传广告、横幅、标语300余幅。
同时,积极组织各单位人员参加了xx市第三届“我最喜爱的普法员”评选、“成都普法”手机报公益短信征集、“宪法知识竞答”等,区法院王被评为成都市“优秀普法员”。
通过开展系列宪法宣传活动,让干部群众更加深刻地了解宪法,认识宪法,感受宪法,激发了大家积极参与“普宪”活动的热情,使大家更进一步熟悉法律、认知法律,提升法治意识,为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小学国家宪法日暨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宣传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为进一步构建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建设,根据法字【】43号文件通知要求,我校认真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传播了法律知识,强化了学生的而安全意识,促进了校园的和谐。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我校作为教育的主要单位之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建设法治校园的具体举措,也是提高自身依法执教水平的需要。我校党支部高度重视此项活动的开展,成立了以为组长、副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协调日常工作,制定下发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
把学习宪法法律作为当前学校领导干部和职工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我校这次学习宣传活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取得了实效,做到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
(一)带头学习宪法。
学校领导的法治意识、法制化治理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我校充分利用支部中心理论组学习和政治学习时间,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关于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论述、新要求。在校领导的带动下,全校师生掀起了学习的高潮。
(二)大力宣传宪法。
在学校向教职工宣传学习宪法的同时,还组织老师向进行学生宣传宪法。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成功经验,宣传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民主法制意识。
(三)开展实践活动
1、召开全体教师大会,宣传宪法及法律常识,强化老师们的教育安全意识。用鲜活的案例来说话,提高了老师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老师们的法律意识,同时个班级开展了法制主题班会、法制黑板报。
2、致家长一封信。学生对上学路上的交通法规到独自一人在家时的自我保护,再到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形成家校共教,孩子们从不同程度受到了的法制安全教育。家校沟通,室我们把我们的理念宣传给了家长。让家长也感受到学法、守法的重要。
3、我们利用红领巾广播站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 教育学生要知法懂法,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小公民。一系列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学生受到了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培养了良好的心理素质,也得到了高尚的道德引导。
4、注重营造一个良好的宣传教育氛围。学校在校门前电子滚动屏幕连续滚动了宪法宣传标语和法制宣传条文。
通过宪法日和法律宣传日活动,我校全体教职工牢固树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准则,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坚决杜绝和预防“四乱”和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现象发生,切实把“法治进校园”工作落到实处,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篇12: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
“人类的赞歌就是勇气的赞歌,人类的伟大就是勇气的伟大”
——威廉•齐贝林
勇气是我们生命当中,最鲜艳的一抹原色。莎士比亚说“有德必有勇,正直的人不会胆怯”。如果历史失去了勇气,那将失去改写的英雄。如果人生失去了勇气,那很多的日子就会变得苍白无力。如果人类失去了勇气,那人类文明终将快速毁灭。
因疫情的蔓延而变得冷清而压抑的新春,在这次磨难面前,总有无数勇敢的人坚守在各个岗位的一线,以自己的力量争分夺秒地挽救生命;总有无数心怀信念的人贡献着自己的一分热度,风雪中义无反顾为众人抱薪;也总有心怀希望的人,将一点一滴的爱汇聚起来,为患难者伸出援助之手。逆行者们的信念与勇气,如同珍贵的钻石般闪着熠熠光辉,在无论哪一个时代、无论哪一种泥泞中,都值得我们坚守。是勇气和爱让这个寒冬温暖!
“中国人总是被他们之中最勇敢的人保护得很好。”逆着万千车流,在凛然严冬中、在危机四伏的疫区,如钟南山一般的逆行者们,毅然选择奔赴最前线。在那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他们不惧险难,以血肉之躯为你我撑起生命的屏障。他们或许并非身怀异禀,却有一颗温热、勇敢的心。
而对于我们这些普通人,起初的不安和恐惧在他们的勇气下渐渐散去。知道了风险在哪里,该如何尽可能地避免,而该做的保护已经都做了;就算是最糟糕的事情发生,也知道该如何去应对;也明白,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安心在家,尽量不添乱就是最大的贡献。因此渐渐安心下来,重拾生活的勇气。
回形针制作人吴松磊在关于新冠肺炎的视频中谈到了人类的勇气:“实际上,倒霉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只要我们走出家门,去工地、去写字楼、去流水线,风险就已经存在了……但我们之所以赞颂勇气,是因为我们人类总是在明知风险的时候,仍然选择去做我们该做的事情。”
我们每天面对着的就是这样一个无常的世界,但我们总要心怀勇气,喜悦前行。
篇13:202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_4.15国家安全日个人感悟
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不仅是过去意义上的以军事安全为主,还涉及到今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多领域的安全。由于国家利益的拓展、国家安全边界的扩大,国家安全战略筹划也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之上。因此,培养战略思维、提升战略素养,是做出正确战略选择的关键。一起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好就可能给政府的形象抹黑,而国际问题如果没有超前的战略思维就会在危机与冲突中陷入被动。
许多国家的军事院校,都很注意吸收地方官员与现役军官一起学习和研究国防问题。美国国防大学、泰国国防学院、瑞典国防学院、印尼国防学院和尼日利亚国防学院,每年不仅招收高级军官,还招收一定数量的政府高级官员和企业家。美国国防大学所辖的武装部队工业学院和国家战争学院,地方学员占到学员总数的四分之一。泰国国防学院的国防研究班,军方和非军方人员各占一半。军地双方人员从不同角度共同探讨国家安全、军事战略等有关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经过学习和培训,这些国家高级军官和文职高级官员之间职务互换能力很强。
当今中国和世界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何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中,在经济、政治、文化、安全等方面同国际社会形成前所未有密切联系条件下提高驾驭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能力,已经成为关系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大战略性课题。
就国家安全战略而言,地方领导干部思虑和谋划工作不仅要胸怀经济发展的全局,还要关注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全局;对军队领导干部来说,思虑和谋划工作不仅要胸怀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全局,还要关注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没有经济发展的国家安全是不稳定的安全,没有国家安全的经济发展是不完全的发展。从实践的效果看,军地干部交叉培训,通过系统学习战略理论与参观考察,学员们开阔了视野,提升了思维能力,在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寓军于民的过程中,树立了以国家利益为重的全局观念,从而形成一支具有战略思维和战略前瞻能力的高素质领导队伍。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过去一讲国家安全,就是指边境疆土,现在看,还要围绕国家利益这一更高层次来认识国家安全。当今世界,国家安全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军事问题。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国防和国家安全观念,已不能完全满足科学技术含量急剧增加的信息化战争的需要。因此,顺应时代变革、更新国家安全观念成为时代所需。
篇14:工伤保险次性赔偿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
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认定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鉴定机构)
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对职业病人员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鉴定费用)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承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条(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协保人员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第五十三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规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按照规定在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特别规定)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市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应参保未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争议处理)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单位和个人对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另行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__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15:在国家助学金发放仪式上的讲话_科教文卫_网
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简洁而又隆重地举行XX级国家助学金中职卡发放仪式,一起感受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对于我们每一位贫困学子殷切的关怀,一起期待和规划我们xx学校每一位同学美好的未来。
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是党和国家专门为我们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生接受优质中等职业教育给予生活资助的一项国策,实施近5年来,它帮助成千上万的中职生学到一技之长、投身社会建设、实现人生梦想,解决了就业和脱贫问题,促进了社会进步和谐,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温暖。
我们xx市xx学校连续多年是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先进学校,学校自身也建立了全方位的资助体系。在这样一个和谐的校园里,学生不会因为贫困而辍学,只会因为励志而成才。
今天,在全国上下掀起学雷锋活动新高潮的时刻,我们举行中职卡发卡仪式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这个意义就是:我们全体受助学生要学会感恩,学会报效国家、报效学校,学会帮助他人。希望全体领卡的学生今天开始就要怀着一颗感恩的心,认真投入专业学习和青年志愿者行动,做到吃水不忘挖井人,做到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今天我还有两个友情提示:一是要学会妥善保管中职卡。根据国家资助政策,严禁用现金发放、必须用中职卡发放国家助学金。因此,中职卡必须妥善保管,这是提取国家助学金的唯一方式。千万不要出现“钱来了,卡掉了”的“杯具”,也不要出现“卡还在,密码忘了”的“餐具”。建议大家在卡的背面写上名字,将卡号抄在笔记本里,将密码进行更改,具体细节听从班主任讲解。二是要学会正确使用国家资助金。不要用助学金进行高档化妆品等奢侈消费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一定要把钱用在学习生活上,做到吃饱穿暖,朴素大方。
同学们,今天我们领取了国家助学金中职卡,明天还会有15%的农困学生和10%的城困学生免学费,后天还会有更大范围的资助政策等着我们。三月的阳光,温暖而高尚。国家和学校为我们创设了这样好的政策,我们没有理由不发奋图强,没有理由不青春飞扬。让我们昂首挺胸,为“阳光的学生、美丽的校园”目标而努力奋斗!
篇16: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体会
一、强化机制,保障创建组织运行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机制。我们成立了由处党委班子成员、各专业部门和吸收道路运输协会同志参加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实施一把手抓两手的“一把手”工程,制定了“一岗双责”的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形成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机制,领导小组分设了综合、客运、货运、汽修技术、稽查5个专项推进组。各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组织,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体系,确保了创建活动有组织地运行。
二是强化目标管理机制。按照省局、市局创建文明行业规划的部署,我们从上到下制定了文明行业创建“十五”规划、20xx年远景目标及每年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规划。为确保目标的完成和规划的实现,我们把目标层层分解、量化、细化,层层落实责任制。由一把手与各科室和各县(市)运管站签订创建“双文明”目标责任状,年终考评与评优奖励直接挂钩。各县(市)运管站也层层签定责任状,把创建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科室、职工、经营者身上,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中有目标,调动广大职工和经营者参与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为了强化运政管理监督机制,我们制定了18 项76条规章制度,坚持实行了道路运输审批、报停、收费、违章处罚的“四公开”,成立了督查室,负责工作督办检查和人员执法纠查。处领导坚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单位面对面地检查创建工作,重点部署和指导,发现问题,当即研究,现场拍板,帮助解决。同时全市市县两级运管部门聘请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经营者代表等167人为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经营者及用户座谈会,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信,与经营者建立联系户制度,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对窗口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共取消261台文明出租车,取消14条文明线路,取消38台文明客车,取消13户文明汽修厂,提高了创建活动的社会透明度和群众认可率,群众满意率在98%以上。
二、育人为本,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一是抓宣传教育工作。我们通过召开动员大会、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横幅、开辟新闻媒体专栏等形式,面向全社会做了大量充分的宣传动员教育工作,大造声势,大造影响,创造浓厚有利的舆论环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运管人员和经营者的参与意识,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从20xx年6月份开始,我处在交通广播电台开通了《道路运输市场新干线》栏目,每周二次30分钟政策法规、好人好事等行业管理内容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了运输经营者的文明守法意识,大力倡导了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行业新风。
二是抓运政队伍建设。我们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德”、“三观”、“五爱”为主题的理想信念教育,开展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主题的宗旨教育,开展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开展以《交通行业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珍惜环境、爱我交通”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对全体运政人员进行培训,聘请了省运管局领导、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法官、部队教官等专家授课,先后举办了政策法规、驾驶证、英语等各种适应性岗位培训班,培训625人次,培训率达100%,及格率达99%。我们坚持把学习教育同研究解决道路运输市场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每年都进行理论研讨活动,有36篇行业指导性论文先后被部、省主管部门征用发表,12篇论文受到省市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我们还制定《运政人员违章违纪管理办法》和“五不准”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即不准吃情、不准讲情、不准勒卡、不准参与养车、不准当保护伞),与每名运政人员签定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通过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基本建立了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的运政队伍。
三是抓从业人员培训。针对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有计划、有组织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对客车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汽车维修人员、零担运输、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学习运输法规、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使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培训近3万余人次。20xx年5月份开始,按《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和交通部20xx年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抓好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在培训、考试、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时,对驾驶员的身体状况、职业道德、驾驶技术等进行考核和审查,同时对安全常识、行车安全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合格和不予以年审,现已培训近2万名从业驾驶员。
篇17:15同上一堂“国家安全公开课”心得体会
3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给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的回信中强调,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表明,人类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应该守望相助、同舟共济。我们愿同世界卫生组织及各国一道,为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作出贡献。
病毒无国籍,疫情无国界。新冠肺炎疫情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世界各国守望相助、携手应对。在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已日益成为休戚相关、密不可分的命运共同体。以邻为壑、隔岸观火没有出路,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只有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贯穿战疫全过程,通力合作、团结一心,才能战胜病毒、战胜疫情。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这个春天,疫魔肆意,全国人民于磨难中奋起,在逆境中前行,只为保一国平安,护全球安全。越是在全球疫情防控吃紧时刻,越是要展示大国形象,彰显大国担当。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G20峰会上就应对疫情蔓延、稳定世界经济进行了沟通协调,体现了中国推动开展抗击疫情国际合作的大国担当。中国在赢得国内战疫阶段性成功后,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信念,及时对外伸出援助之手。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多国暴发,中国向全球分享疫情防控和诊疗方案,并向一些国家派出专家医疗队,提供医疗救援物资。中国为天下谋大同的高尚情怀,得到了国际社会积极响应和高度肯定。
人类社会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当前,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波及100多个国家的局面,需要世界各国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贯穿战“疫”全过程,携手共筑捍卫生命健康安全的铜墙铁壁。
篇18: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个人学习心得
20__年8月25日至26日,国家电监会在三峡坝区召开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报了今年上半年发生的电力建设施工重特大事故:共发生18 起电力建设人身伤亡重特大事故,其中,特大人身伤亡事故1起,死亡14人、重伤4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7起,死亡32人、重伤21人;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10起,死亡13人。经事故分析,70%以上的事故皆因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由此可见,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施工责任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安 全措施是我们搞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的关键。
1、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当前,由于缺电的原因,全国电力建设规模大、项目多、战线长,管理上也相应出现跨度大,技术力量分散,特别是电力建设中出现了抢工期,压造价、安全投入不 足等现象,这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又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因此, 当前首要任务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各级领导和人员,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在行动上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事故统计分析表明,在人员责任事故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引发的约占80%。因此,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应成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
(1)健全、完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责任。“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不仅指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源——消除隐 患;还表明了抓安全生产的科学方法——预防为主;更指出了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强化责任。消除隐患是根本,加强防范是重点,落实责任是关键。只有从企业 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项目部、每一个岗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三大规 程”的要求,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现象的重要措施。据统计,70%左右的事故是“三违”造成的。“严不起来”包括了安 全生产内部管理、外部监督、行政执法、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落实不下去”也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等方 面。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来对生产负责人、生产管理者、生产操作人的行为提供动力和约束,强制企业建立健全上至企业法人,下至普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安全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上下互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事故连带,从而解决“三违”事故居高不下的 问题,这样才能促使企业安全生产实现根本好转,确保安全生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
(2)加强各岗位安全责任的履行和落实。造成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位的主要原因有:一、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在思想上没有高度重视;二、各级 安全责任者在落实措施上执行不力;三、各级安全责任者在责任分担上不明确;四、安全监察体系不健全,
指导监督跟不上。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上要有深度,在落 实措施上要有力度,在力求取得实际效果上狠下功夫,狠抓落实。
当前,我们电力建设企业的安全管理具有重复性和日常性的特点,上传下达,对上级文件只是一发了事,而没有进行细化量化落实,认为这些工作都是基层班组的 事。这种以发代管的现象,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只要对各种事故分析研究一下,就不难看出某些管理环节上的漏洞。作业人员的某些违章惯性,往往就是 我们管理人员违章惯性的进一步延伸。这样就使得安全管理工作与现场作业脱离,从而造成事故得发生。所以安全管理工作庶落实到实处,各级行政正职应以身作责 认真落实本职安全责任,认真对待每一天的工作和每一件工作,真正起到作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的作用,如此,势必中起到先锋模范作 用,带动广大职工积极、自觉地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3)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为更好的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依据相关考核奖惩规定制定企业内部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挽救、爱护职工,避免事故发生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事先考核如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目的是为了增强安全意识。个人的安全是与 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这样可以由他律变为自律,能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事后考核如召开事故分析会,违反那一条就要严肃处理,毫不含糊。同时,要大张旗鼓 地宣传,引起职工的高度重视。要引以为戒,从中汲取教训,把个别事故变为搞好安全生产的宝贵财富。
安全责任管理实行重奖重罚,是为了使广大职工都能正确对待对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激励职工主动学习安全、讲安全、会安全。运 用经济杠杆,将安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内涵,可提高安全管理的后劲。有五个方法:一是安全管理与职工工资挂钩,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实 现的情况和管理的优劣,在工资含量中增提或扣减一定的比例,由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部门负责提取,用于安全生产的奖励和活动。二是与企业的经营者收入挂 钩。视安全生产的情况奖罚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或奖金。三是与企业财产保险挂钩。投保单位完成投资历年度的安全目标,可以从无赔偿款优待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 于奖励安全生产的有关人员。为了奖惩安全生产而增提减扣的各种金额,都是专门鼓励安全生产而定的,应单提单奖,不能与综合奖金合并使用。
2、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
事故的发生尽管有许多不同的客观原因,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走马观花看现场,拿着记录抓落实,因此,要反复强 调:抓落实要在基层、在现场、在作业面、在职工群众中。这是抓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只有狠抓落实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针对危险源,我们制定了具体措 施,就要把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相关人,进行监督执行,不留隐患,不留死角,真正定时定量的完成好每一项工作,真正把问题展开进行落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解 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顺利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3、结束语
当前,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的现象,重大、特大事故屡有发生。从事故调查结果来看,不难 看出没有意识到安全责任制度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安全投入的不足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充分 认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完善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严考核、硬兑现,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才能一丝不苟地抓好以安全生产责任 制为中心的各项制度的落实,才能做到职责落实、运作规范,才能扎扎实实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实现安全管理目标,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为国家多做贡献。
篇19:社保待遇行政复议决定书
社保挂靠购买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挂靠购买社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保挂靠购买手续,每月为乙方缴纳社保。购买社保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和员工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二、乙方不去甲方处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
三、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四、乙方声明:
1、本人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
2、因本人以甲方员工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由此造甲方的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并赔偿。
3、本人将及时向甲方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甲方可随时终止本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4、如本人日后与其它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本人将及时通知甲方终止本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5、本人承诺不以存在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缴纳关系等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权益和赔偿等。
五、本协议书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
甲方:
乙方:
乙方担保人:
年 月 日
篇20: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范文
__________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我是__________学院_____系(部)_____年级_____专业_____班学生,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学号为__________。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人上学期间费用,需向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李七庄支行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大写)__________元,其中学费贷款(大写)__________元,住宿费贷款(大写)__________元。为保证学校和银行办理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向学校做出以下承诺:
我保证在校学习期间认真学习、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完成学业。我同意学校按期将我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情况如实向农行李七庄支行通报、同意学校发现我在校期间发生有违纪行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退学、出国定居或留学、学习发生困难无法完成学业、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及时向农行李七庄支行通报。同意在我毕业前按学校及贷款银行规定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确认手续,若未办理有关手续,同意学校暂缓我办理毕业手续。我毕业时仍未还清贷款,学校未收到贷款银行关于我的书面《贷款还清通知》的情况下,我同意学校将我的学位证、毕业证原件交由教务处保管,待我还清贷款时个人将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取回。
我保证自承诺书签定之日起,文明自律、努力学习、及时还贷,用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和社会对我的信任和帮助。
承诺人:_____(按指模)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