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合同
甲 方: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已 方: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 项目,总投资为________万
第二条 合伙宗旨:公正公平、互助互利、团结一致 、共创辉煌、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
第三条 合伙主要经营地:
第四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五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
第六条 工资、盈余分配、提成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工资分配
合伙组织经营期间,甲方合伙人工资暂定每月为人民币 ,乙方合伙人工资暂定
每月为人民币 ,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经协商一致可适当提高工资。
(二)提成分配
1.业务提成: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工程业务提成按照多劳多得、优者奖励的方式分配,其提成
2.技术提成:甲方 ,主要负责公司客户沟通、图纸、设计、现场定位、技
3.经销商补助提成:除设计师自身客户外,合伙双方直接客户购买材料所产生的经销商交通、 信息补助费用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三)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
(四)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比例承担,但合伙人非为合伙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 企业合伙负责人的主要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支
付合伙债务;企业监督负责人的主要权限是: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购进常用货物、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重大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事务合伙人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事务执行
(一) 总则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二) 事务表决
1.普通事务表决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普通事务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重大事务表决
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 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⑦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作权限和义务
1.工作权限
① 全面负责和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合伙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③ 对合伙企业进行部门职能框架建设,明确成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并建立考核机制。 ④ 对合伙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研发、采购、生产、质检、销售、回款等,进行合理高效的组织、协调、统筹、运作。
2.义务
①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② 其他合伙人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决定。
③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协议约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重大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 执行事务合伙人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⑤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表决撤销该委托,表决办法见第九条第二款第一细则的“普通事务表决”。
(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待遇
1.如有必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薪酬待遇与业绩考核相挂钩。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与本合伙有业务竞争的合伙团队。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内部人员单独签订合同。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人员进行交易。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暂时停职停工,暂停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待其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恢复。多次屡犯者或因以上禁止行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可由除本人外的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该合伙人被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扣除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返还。
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入伙、退伙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⑤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③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本协议明令禁止的行为或其它严重的不正当行为。
④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⑤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合伙人被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扣除实际损失赔偿后予以返还。
4.退伙必备条件:
①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 退伙需提前 日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以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④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⑤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⑥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出资的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其它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抵押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多次屡犯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可由其他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6.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地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 天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2.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合伙出资经营餐饮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受甲方委托,乙方承接________________工作用餐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供应标准及时间
1、乙方每餐为甲方提供标准为_______元的套餐(一大荤、一小荤、两个素、一汤)。
2、中餐时间约为______________;晚餐时间约为______________。
二、结算方式
1、每月_______日前,由乙方提供就餐客数的数据交甲方确认,甲方确认无误后,告知乙方开具正规餐饮发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餐饮发票后,在每个月________日前付清上月餐费。
三、双方的职责
1、甲方:
(1)甲方每天必须在上午九点之前向乙方报中餐实际就餐客数,如变动较大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下午两点之前向乙方报晚餐实际就餐客数。
(2)甲方就餐人员须在时间界定内(每餐为1小时)用餐。
(3)甲方有权对饭菜质量、服务态度、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后,如还不改进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乙方:
(1)乙方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从正规渠道进货,确保快餐的卫生、健康、安全、营养。
(2)?乙方员工必须持有政府规定的健康证等有效证件。
(3)若因乙方提供的快餐而引起的食品中毒(经卫生权威部门鉴定),乙方凭卫生权威部门出具相关合法的证明负责赔偿甲方医药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为了甲方餐饮卫生考虑,乙方每天必须做好餐具回收工作。
(5)乙方必须在时间界定内供餐,(每餐为1小时内),以免放置时间过长,导致食物变质_____。
四、其他
如果市场副食品价格变动较大,经双方协定同意后快餐标准也将随之作相应的变动,乙方会提前一周通知甲方。
五、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共计________年。
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本合同到期,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3个月。
六、协议生效
1、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后,授权代表签书面文件,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篇2:合伙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合伙合同是指两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的合同。合伙起源于家族共有,即兄弟不愿分散财力,共同经营父亲遗留的旧业,因此,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共同经营的方式。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合伙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合伙合同范本一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
合伙合同范本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简称甲方,所有制性质_____,地址______,经营范围______,帐号______。
_____简称乙方,所有制性质_____,地址______,经营范围______,帐号______。
一、联营组织名称______,地址______,联营项目______。
二、联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联营机构及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投资
1.投资方式及数额
┌───┬───┬───┬───┬───┬────┬──┬──┬───┐
│ │厂 房│设 备│技 术│场 地│ │ │ │总 额│
│ │ │ │ │使用权│ │ │ │ │
├───┼───┼───┼───┼───┼────┼──┼──┼───┤
│ 甲 │ │ │ │ │ │ │ │ │
├───┼───┼───┼───┼───┼────┼──┼──┼───┤
│ 乙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2.出资日期
甲方分__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分__次付清,其中每次应支付的数额及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财务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
1.利润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亏损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联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退出联营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联营期满后的财产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1.构成违约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违约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赔偿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免责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__时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__份,联营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别送_______等单位各1份。
附件:
甲 方 乙 方
单 位:(公章) 单 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约代理人) 法人代表:(签约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伙合同范本三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篇3:合伙宅基建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合伙建房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并附建房宅基地规划图)。
参与集资建房人:_______两姐弟。
双方经共同商议,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着自愿参加,共同出资,享受同等权力,承担同等义务的原则,二人共同出资在建造楼商业门面,套住宅。
二、筹资方式:双方必须按时筹集自己所占有房屋的资金。
年月破土动工,年月全部竣工。
建房共耗资金__万元(大写:万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万元(大写:万元),乙方出资____万元(大写:万元)。
三、房屋设计,施工队的确定,建房承包方案,工程验收,材料的采购等重大事项必须甲乙双方一起民主讨论决定。
四、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共建层楼,所建房屋第楼层房产权归甲方所有,面积平方米,第楼层房产权归乙方所有,面积平方米,第楼层房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面积平方米。
【备注:第楼层大道门牌(第号)房产权归甲方所有;第楼层大道门牌(第号)房产权归乙方所有;第楼层大道门牌(第号)房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五、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所属楼层的永久使用权及所有权。
甲乙双方合伙建房竣工之日起,甲乙双方即对自己所占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甲乙双方都有对本方所有的楼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双方互不干涉。
六、因政府规划征用该地拆迁所得的补偿款,甲乙双方按自己所有的房产比例分配补偿款。
七、如单方擅自侵占,破坏,出租,出卖及抵押合作方所拥有的房屋,违约方应当按房屋市场价格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名后与本人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证人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监证人(签名):
年月日合作建房权属协议书范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合伙建房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并附建房宅基地规划图)。
参与集资建房人:_______两姐弟。
双方经共同商议,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着自愿参加,共同出资,享受同等权力,承担同等义务的原则,二人共同出资在建造楼商业门面,套住宅。
二、筹资方式:双方必须按时筹集自己所占有房屋的资金。
年月破土动工,年月全部竣工。
建房共耗资金__万元(大写:万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万元(大写:万元),乙方出资____万元(大写:万元)。
三、房屋设计,施工队的确定,建房承包方案,工程验收,材料的采购等重大事项必须甲乙双方一起民主讨论决定。
四、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共建层楼,所建房屋第楼层房产权归甲方所有,面积平方米,第楼层房产权归乙方所有,面积平方米,第楼层房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面积平方米。
【备注:第楼层大道门牌(第号)房产权归甲方所有;第楼层大道门牌(第号)房产权归乙方所有;第楼层大道门牌(第号)房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五、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所属楼层的永久使用权及所有权。
甲乙双方合伙建房竣工之日起,甲乙双方即对自己所占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甲乙双方都有对本方所有的楼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双方互不干涉。
六、因政府规划征用该地拆迁所得的补偿款,甲乙双方按自己所有的房产比例分配补偿款。
七、如单方擅自侵占,破坏,出租,出卖及抵押合作方所拥有的房屋,违约方应当按房屋市场价格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名后与本人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证人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监证人(签名):
年月日
篇4:合伙协议_合同范本
合伙协议
1.格式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 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篇5:合伙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租赁合作事宜,成如下,双方共 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甲方向乙方租用 _____(详见附件)以作甲方所属项目_____会务现场布置之用。
乙方同时配合甲方上述租用物之现场制作工程。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_天
第三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1、收费标准:以上物品租用连制作等工程服务内容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开票加收8%)
2、结算方式:甲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以现金预付总价款的30%为定金,进场验收后付30%,余 款于活动结束当天以现金一次性付清予乙方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活动场地,提供必要的活动协助。
2、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甲方将其所属项目现场制作工程部分委托乙方代理。
3、负责维护活动的治安秩序及保障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财物保管。
4、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器材租用费用,愈期3天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管理及工作人员在甲方场所活动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
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相关作业。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活动内容及质量提出合理建议,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作相应调整。
4、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提供合同内容中的租用器材及相关作业,如因天气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阻碍活动进行,经甲方同意后可中止活动,已安排提供服务的活动项目费用需照常支付费用
5、本次活动基本设施的验收日期为20xx年月?日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合同内容中的租用器材及相关作业,则均属违约,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若甲方未能够按期付款,则按合同法规定给乙方5%滞纳金
3、本协议委托内容确定以及费用总额、委托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第六条: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指定授权人: 或指定授权人:
帐 户: 开户行: 帐号: 全称: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篇6: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
([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 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 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 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 ]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 ]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 ]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决定(选举)、担任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加入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 ]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 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 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 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 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 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 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 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篇7:合伙企业份额代持协议
股东会决议注销决定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决议出席会议股东:_____________。
根据及,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_______人,代表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_____________%通过。
决议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同意注销公司
2、同意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组成,
组长_____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8:客运车辆合伙经营简易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丁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甲、乙、丙、丁四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合伙出资购车经营运输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合伙宗旨: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伙经营项目为汽车运输;经营范围:以学生接送主,其它出租服务为辅。
三、合伙出资份额、车辆落户、车辆所有权和合伙债务:
1、 合伙人投资金额总金额为元,各合伙人均分人民币元。
2、车辆落户和车辆所有权:苏JZB810、苏JZB918、苏JC3705、苏E377660诸车的所有权归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所有,甲、乙、丙、丁四方各占合伙份额的25%。诸车所发生的一切合伙债务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承担,
3、在运营中,如运营收入没及时到位,造成周转资金不足,各合伙方应协商,共同追加相同数额的资金到合伙项目中去,以保证合伙项目的正常运营。
四、合伙费用和开支:
1、以甲、乙、丙、丁四方的合伙方式进行财务记账,按约定分红。
2、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油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修理费、配件费用、驾驶员工资及费用记入运营成本。
3、每年的审车费、保险费、车辆违章罚款等支出,按一定比例由每月的盈利中计提,存入合伙专户,用于来年审车、保险等支出。
五、合伙利润的分配:
1、合伙利润按月结算,按季分配一次;合伙利润为当月运营总收入减去相关支出后平均分配本合同第四条第2、3、项的支出后所余的收入。
2、合伙利润按各方所占合伙份额平均分配。未分配部分交由会计方存入专户管理,用作运营资金。
六、入伙及合伙解除:
1、本合伙为甲、乙、丙、丁四方合伙,四方一致同意不再添加其他合伙人;
2、在经营期限内,三方可以协议解除合伙协议;
3、如经营需要,合伙各方可协商追加合伙投资。
七、合伙事务执行:各合伙方约定,由合伙各方共同决定合伙项目的营运方向。甲方负责合伙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含车辆调度安排),乙方负责本合伙项目的账务结算和财务核算,丙方负责合伙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支出。合伙各方都必须积极为共同的合伙项目尽心尽责。 丙方应在比较方便的银行(含邮政储蓄银行)设立帐户,用于专项管合伙资金及合伙运营收益。 丁方积极配合其他三方的工作。如某合伙人的工作有缺点,其他合伙人应及时提出,以便及时纠正,以维护合伙项目的正常开展。 合伙项目的运营,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运营。如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私自决定合伙项目的运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私自决定项目运营的合伙人承担,并赔偿其他合伙人的一切损失。
八、合伙的经营期限:合伙的经营期限暂定为:从年月日至合伙人一致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九、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2、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必须要有三方同意。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安全、统一、完整;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十、违约责任:
1、一方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对其他三方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除四方协商一致解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伙协议;一方合伙人擅自解除合伙协议给另三方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三方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合伙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对于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丁四方可以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从四方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丙方:年月日
丁方:年月日
篇9:合伙协议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___件。
篇10:人合伙公司财产分割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篇11: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
第三条 企业依法在____________县和______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合伙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算起。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互利互惠。
第七条 经营范围:_动植物保护、繁育、标本制作及科学研究,住宿、餐饮服务
第三章 出资方式、数额、期限和盈亏分担方法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数额为
(一)______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二)______以____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第九条 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合同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四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由出资大的为事务执行人,其它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争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一)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合同;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退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它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因退伙、入伙、合伙合同修改而发生登记事项需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合同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四)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人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决定后十九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合伙人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它个别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合同,不履行出资义务,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本合同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合同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从 年 月 日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局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12:合伙经营协议书_合同范本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_________________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_________________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_________________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_______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_________________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第31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32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年月日
篇13:合伙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等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即( )公司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在天津签订,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如下: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2.02 在本协议中,上列(_____)名合伙人可统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3.01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普通合伙。
3.02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
3.05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出资
4.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
出资数额:_______________
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
4.02 合伙人缴付货币出资,应将货币划入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专用帐户,其他合伙人应为其签署出资确认书。
4.03 合伙人的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对附件一所列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及作价金额予以确认。
4.04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05 合伙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08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
5.02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合伙事务执行
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__ 。在本协议中,根据有关约定或授权,负责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统称"执行事务合伙人"。
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或授权执行事务。
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第6.03条作出决定。
6.04 除非另有约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办法如下: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6.05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06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超越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或授权执行事务;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合伙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 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 擅自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7.01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02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税务
8.01 合伙企业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8.0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及时送交合伙人。
8.03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九章 入伙和退伙
9.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9.02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退伙;
(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9.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9.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十章 解散及清算
10.01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0.02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1.0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1.02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03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12.01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12.02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
12.03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2.04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2.05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2.06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合伙协议签字页)
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4:客运车辆合伙经营简易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合作出资购买车辆经营运输散装水泥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二、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作经营项目为汽车运输,经营范围:以运输散装水泥为主。
三、合作出资金额、车辆落户、车辆所有权和合作债务
1、前期投资如下:甲方投资现金壹拾捌万元整;乙方投资现金壹拾捌万元整;共出资现金叁拾陆万元整。在甲方妻子(曹利利 )名下用于购车的按揭贷款(28万元).由甲乙双方按照银行的制度。共同偿还,月还款12712.00元,24个月还清。月还款额各占50%。
2、车辆落户和车辆所有权: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欧曼散装水泥罐车,车辆是按揭车,车价为肆拾万元整(¥ 400000.00元)(后附详细清单),使用甲方法定妻子(曹利利 )身份证在车管所落户,该车的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乙双各占合作总额的50%。该车所发生的一切合作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乙双方各承担合作债务的50%。
3、在运营中,如运营收入没及时到位,造成周转资金不足时,
四、合作费用和开支
1、以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进行财务记账,按约定分红。
2、合作经营过程中产生油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修理费、配件费、各种接待费,超载违章费,司机工资及吧本合同中甲方工资、住宿等其它费用,记入运营成本。
3、每年的审车费、保险费、税费,运输公司挂靠费、车辆违章等支出,一律从合作专户中支出。
4、应当与所聘司机签订一份合约,以明确聘金及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合作利润的分红
1、合作利润按年度结算,每年度分红一次;可全分,也可按商定的比例分红。如按商定的比例分红,未分红的资金交由甲方存入专户管理,以用作下个年度的运营资金。
2、合作利润按甲乙双方所占合作份额分红。合作利润为本年度运营总收入减去本合同第四条第 2、3项的支出后所余的收入平均分红。
六、甲乙双方合作及合作的解除
1、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合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再添加其他合作人;
2、在经营期限内,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作协议;必须经双方协
七、合作事务执行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合作项目的营运方向,甲方主要负责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支出,乙方主要负责本合作项目的账务结算和财务核算。甲乙双方都必须积极为共同的合作项目尽心尽责。
如合作人的工作有缺点,另一合作人应及时提出,以便及时纠正,以维护合作项目的正常开展。
合作项目以运输散装水泥为主,经甲乙合作人一致同意,方可运营。如未经另一合作人同意,而私自决定改变合作项目的运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私自决定改变项目运营的合作人承担,并赔偿另一方合作人的一切损失。
八、合作的经营期限
1、合作的经营期限暂定为两年,从 20xx 年 08 月 日至20xx 年 08月 日;
2、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如有必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续签本合作合同;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乙双方享有合作利益的分红权;
2、甲乙合作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合作协商同意后有退出合作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安全、统一、完整;
2、分担合作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2、合作清算时,首先应以合作利润偿还合作的债务;
3、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如以合作利润偿还债务后仍不够偿还债务,各方应按所占合作份额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偿还合作债务;
十一、违约责任
1、一方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作项目解散的,应对另一方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除去车辆交通事故及丢失等。
2、合作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作协议,一方合作人擅自解除合作协议给另一方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十二、其他
1、对于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俩份,合作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合作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5:多人合伙分红协议书
甲方:________厂(个体经营者)
乙方:共4人。
1、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 虚拟股(干股):指__________厂(个体经营者)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__________厂(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2 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1.3 乙方:指以上具体4人,协议中关于乙方的约定对乙方中任意1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2.分配方式:
2.1 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36%的虚拟股(干股),乙方4人每人平均分配9%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36%平均分配给乙方4人。若当年4人每人按9%的比例分红所得少于人民币1.5万元的,则甲方将当年分配给乙方的虚拟股(干股)提高到40%,即乙方4人每人分红10%,无论每人10%分红所得是否高于人民币1.5万元均为最后分配结果。
2.2 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2.3 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
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36%或40%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2.4 乙方任意1人或多人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的,基于本协议的奖励性质,双方认可:乙方中任意1人或多人离开甲方,则本协议对乙方已离职的具体个人自动失效,对乙方其他在职人员继续有效。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已离职的具体个人,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乙方其余人仍按每人9%,不足1.5万元的按10%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会在乙方有人离职的情况下,选择新的符合条件的人加入奖励行列,尽量使乙方人数长期维持在4人。如有新人加入,则甲方和乙方重新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的新协议,仅在乙方具体名字上有所变更,若有其他变更则以新协议所述为准。
2.5 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干股)同时,仍然按照人民币2500元/月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
3.权利义务:
3.1 乙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
3.2 乙方需组织、管理甲方技术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以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
3.3 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4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5 乙方4人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
3.6 甲乙双方对甲方的盈亏状况进行监督,每月一小节,每季度中结,年终总结,以统计出实际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乙方对甲方所报的合理开支应充分尊重,予以认可,若有遗漏,允许甲方在分配之前补充。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4.协议期限:
4.1.本协议期限为20xx年度及20xx年度,20xx年底协议终止。
4.2.协议到期终止后,甲方根据两个年度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签署新的虚拟股(干股)分红协议。
5.协议解除情形
5.1 因乙方工作不称职或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5.2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
5.3 除以上5.1、5.2条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协议终止后的其他事项按本协议2.4条的规定处理。
5.4 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6.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7.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规定。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8.3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每人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签章)
授权代表人: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1:签字: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2:签字: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3:签字: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4:签字: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6: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管理优势,经营__________,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万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万元。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齐,由合伙负责人__________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奖金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出资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额为_____万元内全权进行交易。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以__________账户上流转,由________负责保管和收银,__________负责记账。每__________(双月或一季度)月底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例如:1、__________2、__________3、__________。
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的_______倍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了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17:吐鲁番市酒店合伙经营协议书
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
姓名:
姓名: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君天酒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酒店的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餐饮,客房。经营地址:洪山桥墩163医院旁。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 20xx年 2月8 日起,至20xx0xx年 2月7 日止,共10 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帐户。
1.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比例。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比例。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比例。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 股份比例。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2.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3.在经营过程中,如耍追加投资,合伙人必须按所占股份比例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资金。否则视为放弃本合伙中占股份的所有权,所购物品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4.设立存取款帐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帐户。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人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投资所占股份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各方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要提前 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他方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否则按退伙方式对待。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____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
①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②主导合作事业,并有优先决定权
③拓展业务,选择适合项目;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协助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另一方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另一方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一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事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末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偿后如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本着有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签署时间:
篇18: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参考格式)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
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企业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第九条 合伙目的:
第十条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十一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权属
证明缴付出资
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五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19:商品交易市场进场合伙协议
甲方(提供服务方/卖方): 乙方(接受服务方/买方):
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甲方、乙方经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的会员、甲方向乙方提供健身服务达成一致。
一、购买内容[2]
1.会员服务
会员姓名
会员服务期限
会员卡号
金额
备注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私人教练服务
会员姓名
课程单价及次数
卡号
金额
备注
元/次 次
元/次 次
元/次 次
元/次 次
二、会员服务
在会员服务期限内,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会员服务。乙方可使用公共健身区全部健身器材,预约并接受甲方免费训练课程,使用公共休息区、盥洗区设备器材等。
三、私人教练服务
1.私人教练服务为基于会员服务的增值服务内容。乙方购买私人教练服务后,即在会员服务期限内享受规定次数私人教练授课指导服务。会员服务到期后未延续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退还私人教练服务中未使用部分的款项。
2.乙方应当提前24小时预约课程,预约后乙方无法赴约上课的,应提早12小时通知甲方;乙方预约课程后,未按前述要求通知甲方取消的,视为已享受相应课程。
3.由于甲方指派的教练离职、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授课的,甲方应当及时为会员更换教练,累计更换 两次仍不能达到乙方要求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私人教练服务剩余课程,按照已使用次数与购买课程次数的比例退还余额。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对乙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乙方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甲方应确保场馆、设施设备完好,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3.甲方应明确公示营业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甲方调整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一周以张贴公告、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如甲方场馆重建、装修等需要长时间暂停营业或延迟开业的或甲方决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1个月予以告知,暂停营业或延迟开业的,应按停业时间相应延长会员卡使用期限。甲方终止经营活动或停业时间超过2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会员服务按照已使用期限与承诺服务期限的比例退还余额,私人教练课程按照已使用次数与购买课程次数的比例退还余额。
4.甲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义务。个人信息包括甲方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获取的乙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以及反映健康状况的体检及诊断报告、病史、治疗记录或者医疗美容记录、生物识别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5.甲方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健身场所的秩序,有权制止乙方的下列行为:在健身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抽烟、吸毒,霸凌、骚扰、侮辱他人,故意毁损甲方或其他消费者财物等。甲方同时有权将该等行为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乙方实施上述行为的,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遭到公安机关处以的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但经甲方工作人员劝阻或警告3次(含)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生日、住址、联系方式,具体以甲方要求乙方填写的入会资料为准,但超出必要信息的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
2.会员卡、私人教练课程卡仅供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他人。
3.乙方在参加活动时,应看管好随身财物,保存好储物柜钥匙。
4.乙方应当遵守健身机构规章,合理使用健身器械及场馆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确保文明健身。不得影响其他会员的正常健身活动及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
5.乙方患有皮肤病、传染病、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肝、肾功能不良及其它不适合健身活动的疾病患者,入会前须向甲方说明和申报既往病史。
6.乙方饮酒后,在体内酒精未分解挥发之前不得进入甲方场所参加各项活动。
7.乙方享受本协议项下的健身服务时,应遵守秩序,不得在甲方场所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亦不得从事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服务中止
1.如乙方因工作、家庭、身体等原因,需要暂时中止会员服务期限的,应当至甲方场所现场办理中止手续。会员可将服务期限临时中止,但须遵循以下规定:
(1)乙方会员资格每年可免费中止一次,免费中止期限不超过2个月。
(2)如因疾病、受伤等身体原因及不可抗拒的事件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中止超过2个月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甲方应予以免费中止。
2.乙方会员服务中止的,私教课程同时中止。中止时限到期后,将自动恢复。
3.乙方会员为女性的,若在会员有效期内怀孕,可享受连续12个月的会员资格免费中止;怀孕的会员要求享受资格免费中止待遇的,应向甲方提出中止申请,并在提出申请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该免费中止期限从提出中止申请之日起算,中止期满自动恢复剩余会员期。
七、合同终止及转让
1.乙方因家庭、工作、身体等原因提出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给于办理,乙方应当按照会员卡([未使用天数/可使用总天数]×会员卡总金额的10%向健身机构支付违约金,私教课程卡依据[未使用次数/可使用总次数]×私教课程卡总金额)的%(最高不超过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余额,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乙方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会员服务、私人教练课程的,应向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情况属实的,甲方应当允许,并不再收取额外费用。乙方应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甲方场所办理转让手续。
3.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之规定主动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以下情形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2)瘟疫或其他传染病、严重流行病爆发;(3)社会动荡、暴乱、恐怖活动等;(4)法律法规改变、政府命令等。如果甲方因遭遇上述情形,导致其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属于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免除违约责任。甲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于不可抗力结束后,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继续履行合同或退还乙方已付款未使用部分的会员费或私人教练服务费用。
5.甲方擅自终止经营,或者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2、4款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退还会员卡或私教课程卡剩余金额,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剩余金额会员服务10%和私人教练服务25%的违约金。
八、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会员须知》及《补充协议》
1.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另行拟定《会员须知》,经乙方签字后生效。《会员须知》相关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且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消费者有利条款除外)。
2.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未约定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消费者有利条款除外)。
3.《会员须知》或《补充协议》中存在加重乙方责任,限制乙方权利,或者存在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的条款,相应条款对乙方无效。
十、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若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乙方可通过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协调,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本合同签订于 市 区
篇20:有限公司合伙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_________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_____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4、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_________________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___________元,
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_________________
1、启动资金___________元
(1)甲方出资______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______;
(2)乙方出资______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______;
(3)丙方出资______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______;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6)甲、乙、丙三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_____________元
(1)甲乙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
(4)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______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______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___________日内补足,
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公司持股本人参于公司业务及财务各事项,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预,若有违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