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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24--0204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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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设计,全文共 13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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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委托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

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一)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

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①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②选址报告;③规划要求;④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⑤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

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二)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

(三)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五)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

2.乙方责任

(一)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六份,施工图设计八份),并保证质量。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

(二)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三)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四)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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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合法的建设工程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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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___________。

被反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___________。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___________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

综上所述,反述人认为___________,为保护公民的___________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反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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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5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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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上总承包合同 (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陪: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 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J序、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分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设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322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e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歇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大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 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7天内,将竣35212程交付承包人。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预付款、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他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以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 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陪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撮失虚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条款、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4.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

4.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定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本合同价款采用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0、工程量确认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量: 扣回时间和比: 。

21.2承包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8、争议

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1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0.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31、担保

31.1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金额为:

担保方式为:

31.2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

担保方式为:

31.3其他提保事项约定: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7、合同份数

37.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

38、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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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建设工程保温材料购销合同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1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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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材料购买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及其它:

酚醛板按样品收货,整板在自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备注:参照所提供的酚醛板使用说明资料使用,产品合格率为95%)若出现质量问题如大面积开胶起层包调包换。

二、乙方供应产品或原材料必须满足:

1、达到陕西省相应的质检验收标准;

2、按照甲方所需要的规格品牌商标(产地)和数量及时供应;

3、有产品合格证明书或相关文件。

三、供货时间、运输

1、甲方应提前二天将供货计划告知乙方,乙方得到计划后应在甲方计划二天内供货。

2、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车运输,并运至指定地点:到工地由甲方负责卸货。

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派收货员刘青对货物的数量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

(结算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

四、货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计算货款方式及付款约定:货到工地一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此次货款。

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七、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货款结清后此合同终止。

需方(公章):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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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建设工程保持廉洁反腐败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2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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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物

1、本合同标的物为建设工程用扣件,由甲方向乙方购买。

甲方要求符合承建工程的

国家规定的扣件的标准。

4、乙方向甲方提供之扣件应是国家规定有相应生产资质企业所生产。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乙方第一次送货起至货物供完止。

三、供货及验收

1、甲方向乙方购买之扣件,由乙方送货至甲方承建的或由甲方指定的地点,乙方送货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送货方式为

3、甲方需乙方送货应于送货前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具体送货时间准备货物,保证按时到货。货到时,甲方负责提供放置货物的场地和运输货物所需通畅的道路。

4、乙方送货途中发生钢管损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5、乙方将扣件送至合同约定的确地点后,甲方检验后收货,具体步骤如下:

货到后,乙方提供供货清单,甲方在验。检验人员负责检验货物数量、质量、损耗等方面情况。

甲方验收货物时乙方应有相关人员在场,验收合格后,双方负责验货人员在货物清单上签字确认相关数据。

检验合格后甲方正式收货物,并在货物清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依此作为送货凭证及甲方支付凭证,否则甲方不予付款。

货物验收不合格,甲方向乙方在场人员说明情况后,对相关数据不予确认,并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货物、退货、补货,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货款支付

货款支付采取以下第

1、乙方下______月申请货款支付。甲方对乙方要求的款项在______日内核准后,在付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乙方凭此付款申请书要求甲方付款,甲方应于天内付清甲方签字确认的付款金额。

2、其他付款方式:

3、货款的支付采取支票、转帐等非现金方式进行。

4、乙方在收款时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五、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有义务按时、如约向乙方支付货款,否则甲方违约。

2、甲方有权确定和要求乙方送货时间和送货地点。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送货物进行检验,并收货,对检验不符的货物,甲方有权退或要求乙方换货,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对因扣件质量不符造成甲方工程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乙方: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数量的扣件。如乙方提供的扣件质量存在暇疵、数量减少等不符约定情况,乙方违约。

2、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送达货物。否则,乙方违约,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3、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支付已送货物款项。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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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水利工程建设劳务合同样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7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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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第二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应同时承担合同内所有乙方的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 防水部分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铺设及伸缩缝处SBS防水卷材施工。

二、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管理、包安全、文明施工。

三、工程造价:

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 元/m2;SBS防水卷材 元/m2;水泥基渗晶防水 元;(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附加层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另行计算,单价执行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单价,此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进场复试、清理基层、刷基层处理剂、铺涂复合卷材、检验施工质量等一切图纸中有关防水施工所有费用。

四、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 质量要求:合格

2、 技术标准:严格参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xx)、《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xx),达到设计厚度等质量要求。

五、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现场,保证施工条件。

(2)应提出工期计划,但应考虑到天气及人力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工期顺延。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交乙方限时整改。

2、 乙方责任:

(1)施工质量必须按现行国家施工规范规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执行。

(2)材料的购进必须符合图纸规定,并附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无证者不准进场,不得擅自更改和以假乱真、以次充优,不得减少施工程序。

(3)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否则接受甲方各种形式的处罚。

(4)应严格按防水工程标准规范施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乙方人员进入甲方施工现场,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送货时间、地点、路线等执行。乙方应对其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注意人身安全。如因乙方原因,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6)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周围其它邻近的建设物和管线不得破坏,否则将承担有关费用。

(7)乙方及其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施工操作程序,严禁高空抛物,严禁违章作业,若因违反安全生产操作程序,违章作业的相关规定,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8)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环境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9)乙方的所有货物(包括包装)必须为无污染的环保产品,甲方将拒绝任何有污染和危险的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10)乙方在防水材料检测过程中,无论是按照国家规定对材料每一个批次进行检测,还是乙方所供材料的抽检,只要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甲方除将此次货物全部清场并终止合同外,乙方必须承担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否则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12)竣工验收之前乙方退场时,必须清理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付款方式同建设单位拨工程款进度按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在 工程质保期内出现防水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质保期(指甲方与业主所签订合同的质保期)过后,经业主和监理单位

七、其他

1、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增减,乙方需无条件接纳。

2、 本合同附《安全生产合同书》一份,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附相关图纸及技术交底各一份,由乙方签字确认。

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以第 (2) 种方式处理: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建筑物所在地法院诉讼。

6、 甲、乙双方互相遵守,确保施工正常进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 乙方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乙方第二责任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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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5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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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律师帮你签)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__年8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______

分包人(全称):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_______(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

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

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___元,

小写:____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___年___月___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___年___月___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___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

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

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

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

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

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

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

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

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

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

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

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

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

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

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

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

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

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

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

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

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

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

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

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

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

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

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

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

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

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

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

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

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

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

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

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

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

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

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

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

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

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

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

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

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

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

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

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

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

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

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

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

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

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

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

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

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

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

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

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

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

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

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

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

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

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

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

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

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

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

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

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

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

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

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

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

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

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

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

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

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

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

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

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

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

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

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

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

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

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

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

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

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

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

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

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

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

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

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

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

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

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

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

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

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

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

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

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

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

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

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

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

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

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

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

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

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

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

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

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

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

责任。

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

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

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

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

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

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

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

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

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

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

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

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

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

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l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

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

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

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l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

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

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

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

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

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

任。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

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

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

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

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l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

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

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

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

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

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

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

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l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

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

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

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

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

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

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

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

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

予计量。

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l、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

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

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

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调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

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

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

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

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

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

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

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

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

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

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

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

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

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

过。

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

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

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

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

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

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

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

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

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

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

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

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

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

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

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

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

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

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

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

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

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

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

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

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

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

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

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

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

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

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

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

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

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

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

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

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

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

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

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

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

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

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

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

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

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

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

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

约定。

31、担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

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

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

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

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

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

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

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

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

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

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

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

同无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

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

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台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

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

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

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____语言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________

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__________

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

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4.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_____

4.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职称:_______(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____职称:_______(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定生效后___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________________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___________

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

20、工程量确认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量:_____________扣回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

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_____________份。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__________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

28、争议

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

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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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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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成达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下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现场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元。

17.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人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台

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厂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劳努分包人尚应赔偿侣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下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I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井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

工程承包人:(公章) 工程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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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工程建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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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是一家具备先进电力工程建设技术的电力公司,乙方是经验丰富的电力施工队伍,为实现互利共赢,就________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工程内容及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

2、工程费用总价______万元。

3、承包方式:本工程按包工不包主材的方式进行承包。

4、工程工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1、预付款: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______日内,甲方预付协议工程费用的______%。

2、工程竣工,经甲、乙双方及现场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了本工程的全部竣工资料,扣出甲方垫付的主材费用和______%的质保金后(质保期______年),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安装费的______%。

3、保修条款: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甲方即向乙方付清质量保证金。

4、费用支付以转账支票或电汇方式进行。

三、工程管理

1、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验收标准施工所在省市电力工程验收标准。

2、乙方负责该工程的青苗、征地、林木砍伐、植被恢复赔偿相关事宜。

3、甲方配合乙方进行协调。

4、工程开工前,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5、乙方按甲方设计的工程方案制定施工方案,拟定施工规章,经甲方许可,监理员开出许可开工单后,方可施工。

6、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将不能进入诚信备案企业名单。

7、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

8、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施工,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设备、材料供应与清理

1、工程所需主材需经甲方审定。乙方必须指定专人凭各分(县)局签单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主材。

2、乙方在施工完成后应将甲方委托进行的改造工程中不再使用的旧材料、设备及设施全部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3、乙方应将拆除的旧设备和材料及时归还至甲方库房,办理退还手续需登记设备的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出厂序号,甲方确认后签字。

4、甲方确认后的退还手续将作为工程结算资料必备依据。

五、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协议总价的________%偿还违约金,并累计计算。

2、乙方不得擅自购买主材,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施工;不付乙方工程款;要求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若拆除设备和材料未归还甲方,甲方将从保证金中扣减,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废旧设备和材料费用,差额部分从施工费中扣减。

4、发生施工质量问题,乙方除负责保修外,还要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争议及其他

1、争议解决的方式: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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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程建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5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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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甲乙双方签定此工程廉政合同。

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 索贿方单位或个人 )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此合同由双方签定,按甲方的隶属关系,报纪检监察机关(单位、系统内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监证后即生效,并由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系统内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执行。

(1)工程建设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廉政合同》由州纪委监察局执法室监证;

(2)乡镇工程建设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以及县级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监证;乡镇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纪委办理监证。

八、此合同一试五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办理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一份,办理施工许可证部门一份,单位财务或财政部门一份。

九、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建设单位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要填写《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报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签署意见,方可验收。未按规定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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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通用建设工程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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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三条:工程范围:见附件.

第四条:工程总价:

人民币 (此项为投标价,支付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此为税后价),乙方包工包料。

第五条:

5.1竣工日期:(竣工报告为准) 交付日

5.2合同总工期: 元。

5.3甲方付款不以乙方向其提供发票为前提。

第六条:本工程质量标准

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施工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第七条:代表

甲方应指定一到两名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有他亲笔签名的文件即认为是甲方的正式文件,此项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当自变更后即日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工地管理

8.1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及职业技能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清除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8.2严格执行工地上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垃圾归堆并运送指定地点。

8.3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不得打架斗殴、酗洒闹事。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设备、材料、通行及配套

9.1 甲方提供乙方临时用房,以及为了履行完成、养护分包工程所需的暂时或永久性质的设备。

9.2 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见附件。

9.3 乙方堆置器材设备之场所,应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不得妨碍工程之进行与街道之畅通。甲方为使乙方能按分包合约顺利施工,应向乙方提供使其设备足够能进入其工地的一部分或几个部分的便利措施。

9.4本工程施工期间工地及相关场所临时水电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应随时注意保持交通、电力、通讯、给水、瓦斯或其它设施之安全正常营运。

第十条:工程保险

10.1乙方应对其员工购买保险

10.2由甲方办理的保险单以履行总包合同通则,如果涉及乙方应当享有保险单内利益,甲方应当将乙方享有的利益注明或特别载列于保险单上和附表本部份之上。

10.3双方必须维持其有效期直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成止。

10.4除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工期延长,应由甲方支付续保费用。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

11.1双方得以按照下列情况改变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11.2经由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减少的事项。

11.3为了甲方利益,由乙方可以书面提前10天通知甲方,变更或增加或减少的事项。

11.4所增加或变更之费用,乙方可以按照签订到变更期间的相对高价定价。

11.5减少之工程,甲方除承担乙方已购材料之损失外,还应支付乙方为此支付合理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程延期

12.1须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可于原因发生后3日内据实将工程延期通知单书面通知甲方,但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造成延期的除外。

12.2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得通知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

第十三条:验收

13.1工程具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

13.2本工程进度于符合完工或阶段性验收标准时,乙方应以书面报请完工验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由甲方验收。

13.3乙方在验收前3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延期参照本合同十三条停工损失赔偿。

13.4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未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的,乙方提交的已验收通知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认可,通知的验收日期即视为验收合格之日,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13.5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0天内移交予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即视为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发生转移。

第十四条: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14.1一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另一方可终止或解除本合约,一方应给付另一方按工程总价10%计算之违约金。

14.2一方要求减少工程金额达原合约金额之百分之二十。

14.3一方要求停工达15日,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另一方之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

14.4一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情事之虞,或一方显无能力支付工程款。

14.5本合约依上述原因而终止或解除时,或因其它原因致使合同但发生其它赔偿事件,一方仍得依法向另一方求偿。

14.6除能够证明是乙方故意不按时进场施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15万元。

14.7除能证明是不可抗力或乙方故意造成的停工或延期,甲方应按每人100元/天对乙方承担赔偿金,并支付乙方因停工或延期而发生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机具折旧费、工地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甲方应于通知停工之十日内主动赔偿乙方。

14.8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准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每迟延一天按照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约条款发生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其它

16.1合约时效: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自付清尾款后终止。

16.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6.3本合约正本之印花由双方各自贴销。

16.4一方提供之地址为可送达之地址,如果变更应及时通知,否则按照合同约定地址投递即视为送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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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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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描述: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要求进行材料采购、甲方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内容。

第三条 工程工期及工期延误

1、本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的为准,现场施工合同总工期为 天。

2、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方及项目鉴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不属于安装工程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无法施工而影响进度的;

(2)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每8人小时顺延工期一日。由乙方书面申请,工程监理和甲方现场代表当天确认有效;

(3)天气变化、不可抗力及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3、如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一天罚款两仟元,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 工程造价

1、本工程按三级三类工程报价、取费(含税价),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工程完工结算送审计部门审核,工程总额按实际施工内容及现场签订图纸变更造价报审计部门据实审核,审核后按据实结算结果执行。

2、工程建设期间和竣工验收后工程量单价不另作调整,一切市场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因自身预算漏项原因让甲方增加造价,其漏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人员、设备进场施工按合同价付款30%。

2、工程完工后按合同价再付款40%,审计结束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壹年,保持期满无质量问题后7天内付清。

3、乙方在分次结算时须开具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

1、乙方所有钢构件材料、规格、质量均应达到建筑设计施工图要求,所有进场施工的材料均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签收。如有需要监理单位见证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检测资格)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场使用的材料,未达到检测标准及设计要求和报价单规定的材料明细要求的材料不准进场施工。

2、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天且已具备验收条件时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另立验收日期。甲

方在另立的验收日期内仍未未按约定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按约定给乙方出具书面验收结论的,视为工程通过工程验收。

3、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的,在移交时双方应输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依据。

4、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乙方应按照验收组织的书面整改意见并依照相关技术文件或技术规范限期进行整改。同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验收合格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6、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应符合并达到国家颁发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7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提供完整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并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内容绘制的竣工图。

第七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保证合同顺利实施。

2、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协调乙方与其它单位的工作配合关系,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3、甲方现场代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科学管理,服从甲方现场协调工作,接受监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图要求组织材料、精心施工,合理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治安条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4、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施工。

5、乙方现场代表:

第八条 工程变更

1、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通知。

2、乙方可以根据合理性原则向甲方提出设计变更要求,该变更要求经甲方或监理代表同意后实施,工期予以调整。

3、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甲方或监理代表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3日内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认可并同意以此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第九条 工程质量保修

1、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施工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如乙方未按约定派人保修,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结算,所发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

第十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1、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日偿付给甲方工程造价的0.5%作为逾期违约金。

2、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乙方应对本工程的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进行管理,如未达到招标文件承诺要求,将追究乙方责任。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调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建筑物所在地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

1、甲乙双方按合同履行的需要,送交对方的文件、图表、函件、通知、指令等资料,对方代表均应予以签收

2、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内容以本合同为准,未约定内容以甲方招标文件为准。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保修期满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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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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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2.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3.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4.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5.甲方不得明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他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2.乙方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3.乙方必须严格发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特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4.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5.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7.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8.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9.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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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5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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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

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

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

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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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网签版建设工程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4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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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商),和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分包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本分包合同。鉴于商已同_________国 ______________大型电气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业主),就在_________国的__________号工程项目的设计,运输和施工签订了合同。鉴于分包商愿按该合同实施土建和安装工程而报了价,鉴于商已接受分包商的报价,依据分包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号文件及其所附的报价表(注),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下列文件应是本分包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1.电气、机械及技术操作的合同通用条款(________年第一版)。

2.合同的特殊条款。

3._________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

4.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

5.土建和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报价表。

二、定义

1.“商”:系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包商”:系指乙方_________和乙方_________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给别的任何专业公司或机构。

3.“商的工程师”:系指由商指派的监督分包商工作的人员。

4.“分包”:系指由分包商按本合同第三条“工作范围”规定而要执行的工作。

三、工作范围 本工程包括在_________国境内,根据业主的技术规定,建设_________工程项目,如图所示。

1.提供所有工程的监督人员,熟练和非熟练工人,提供运输、测绘工具及设备,挖掘及钻孔机械,吊车,以用于塔架安装和绝缘箍,地线配件,拉力条的安装以及导线挂垂和拉直等工作。

2.提供混凝土材料、水泥、砂、石子、灰浆材料、钢筋,并运送到工地。

3.为所有熟练和非熟练工人及行政人员提供住宿、膳食、供水、卫生设备、交通费用和社会保险。

4.运送由商提供的材料:商在BB库房中的塔架、导线、绝缘材料、五金构件、接地材料,包括从商在BB的库房到施工现场的运输,并负责卸车和保管。

5.分包商应按商提供的纵断面图和测绘图确定塔架的位置。凡是已由商定出的塔架位置,分包商应测量检验,以保证塔架的位置和线位方向符合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取得商批准后,应对测绘图作相应的更改或修正。

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熟悉业主技术规范的分包商,应按照业主的要求,并承担属于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与分包商有关的全部责任。

五、劳动力 分包商应:

1.自始至终提供足够数量的工人,以满足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方面的要求。

2.在工作时间、节假日方面,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

3.支付工资并服从当地关于对工人报酬的一切规定。

4.为其雇员提供住宿及膳食。

5.向商和_________国主管部门提供他们所需的有关其雇员的一切情况。

6.对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各种性质的索赔或风险,自费为其雇员和工人提供保险费及工人补偿。

六、法定责任 分包商应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1.遵守_________国关于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其雇员中有人对雇主给他们的报酬不付个人所得税,分包商也应对此完全负责。

2.根据_________国的法律,为其雇员支付各种国家安全捐款。

3.分包商应服从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_________国的法律、地方法及规定。

七、与业主谈判 除商的工程师授权外,分包商任何时候均不能与业主接触或谈判。

八、维修保证期 分包商将从接收补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担保所有工程,不会由于其雇员的工艺低劣或因其提供的材料质量差而发生事故。

九、意外事故或损失的责任 在工程移交之前,分包商应保障商不承担各种人身伤亡或财产(非工程部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并保障商不承担属于分包商和其雇员所引起的诉讼、控告、索赔要求诉讼费、指控和其他费用的责任。

十、保险

1.工程保险:商应按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自费对永久和临时性工程、施工机械及设备进行保险,这应包括分包工程在内

2.第三方保险:包括分包商在内的第三方保险,将由商承担,而分包商不付任何费用。

3.工人补偿:分包商应自费负责其工人的保险,包括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各种性质的索赔。

4.对以商名义的保险单中的索赔补偿的确定,分包商应在3天内备齐各种有效的证单。 不能由第三方和工程保险偿付的各种损失和费用,分包商应对此承担责任。所有扣减款额应记在分包商的帐上。 对属于分包商自己的,或租借商的或租给商的全部机动车辆运输设备和工具,如未计入商的保险单,分包商应自费保险。 十

一、运输 分包商应提供该分包工程施工及运送其人员往返工地所需要的全部运输车辆。十

二、工具及设备 该分包工程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工具,包括拉力设备、拨具、张紧装置、操作线、传动滑车等、分包商应自费提供。 分包商应遵守_________国有关各种工具、设备、机械及运输工具方面的所有法律和海关规定,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一俟该分包工程竣工,分包商就应负责把上述全部设备和工具撤出_________国。 十

三、商材料的交付 商应负责交付材料,包括塔架、塔架附件、导线、绝缘装置、绝缘体及导线配件、接地棒及接地线等。分包商应在BB商的仓库提取材料,将材料装车,运送到施工现场并卸车,费用自行承担,按双方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分包商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材料,至少要在该项工作开始前一周为分包商备好。如果商未能按上述要求把材料交付给分包商,商应准许分包商一个相应的延长期 十

四、材料的有效利用 分包商应注意该分包工程所需要材料,如水泥、钢筋、燃料、润滑剂等,在_________国市场可能会出现供应短缺的情况时,分包商应自费安排从其他国家获得这些材料,从而保证该分包工程不间断地进行。 十

五、分包工程量 在该分包工程价格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只是大约数,变化范围在177;_________%之内,则单价不作任何变化。 如果变化值超过177;_________%,应按合同一般条款中第_________条规定处理。十

六、分包商的宿舍区 商应取得由业主写给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为分包商选定建立其宿舍区的场地。函件所花费用和有关宿舍区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十

七、商的监督 商将指定一位或几位工程师监督该项分包工程,分包商的人员应对其承担义务。 十

八、许可证和执照 商应帮助分包商获得分包商雇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居住证和劳动证、该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口许可证,以及生活用房和物资进口许可证,要获取由业主写给_________国有关当局的证明信。办理这些函件所花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开支均应由分包商承担。 十

九、竣工及惩罚 根据双方同意的交付材料(不包括由分包商提供的材料)日程表,只要分包商能及时得到材料,分包商就应按下列规定日期完成各分项工程的施工。 (各分项工程的竣工日期略) 如果由于分包商的错误或疏忽,未能按上述日期完成该分包工程,分包商同意每延误一天,就向商支付拖延分项工程的分包合同价的_________%,作为罚金或违约罚款金,罚金或违约罚款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分包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二

十、分包商的过错 如果商认为分包商未能认真或迅速地进行施工,或没有准确地按合同施工,或忽视商工程师所发布的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合理的书面指示,或违反合同规定,商可以向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失职、疏忽及违约行为。如果分包商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执行通知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商将有权雇用其他人并立即对被忽略部分的工程进行施工。另一种方法是在不损害商其他正常权利的情况下,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分包商手中要回,给其他人完成。在此种情况下,商可随时自由使用分包商的一切设备(已在工地与工程有况下,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分包商手中要回,给其他人完成。在此种情况下,商可随时自由使用分包商的一切设备(已在工地与工程有关的),并对设备正常磨损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考虑分包商对这些设备所拥有的任何权利。此外,对按分包合同规定应属分包商的那部分余款,或所述那部分工程的施工款,商有权保留并要求不付,或根据已完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 按前所述,完成这项工程或实施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如超过应属分包商的余款,那么分包商应承担这部分超过的款项 二十

一、进度报告 分包商应按商同意的格式,呈送每周和每月的进度报表。 二十

二、厂商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分包商应呈送用于该分包工程的水泥、钢筋、砂、砾石以及任何其他材料的厂商证明及试验报告,并取得商对此批准。混凝土试块的报告单应同地基工程付款申请单一起呈送。所有试验及试验报告书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十

三、支付条款 商应按如下规定向分包商付款

1.预付款,其金额为分包合同价总额的_________%,自分包商提交由_________银行开具的等值银行预付款保函之日起15天内,付给分包商;保函有效期为_________个月。

2.每月完成的并经业主验收的工程占分包合同价的_________%。

3.分段工程占分包合同价的_________%;凭暂时验收证书。

4.分段工程占分包价的_________%;凭最终验收证书。 按合同规定,只有工程经业主在四周内验收后,上述1、2及4条规定的付款,自收到分包商发票之日起五周内,才能付给分包商 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按下列百分比支付:_________国的当地货币:_________%;美元:_________%; 用当地货币支付的部分在_________国付款,用美元支付的部分,通过电汇付给分包商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号,汇费应由商负担。 预付款将用美元支付,预付款中超过_________%的美元数额应从前三次的进度付款中按比例扣除。 二十

四、验收工程 所有工程都应符合业主的要求,如相应的规范和在现场协商中作出的决定,总的原则应该是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所作的决定是最终的,但一旦发生争议,则业主代表的决定应为主导意见。 二十

五、税捐 分包商应对所有与该分包工程有关的税捐的付款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税款。二十

六、履约保函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15天内,分包商应根据所附的保函格式,提交一份_________银行开具的无条件履约保函,额度相当于分包合同价的_________%,有效期为_________个月,自本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二十

七、第_________号法律(_________国对承包工程的特定法律) 商受_________国_________号法律保护,并享有第______条,______条款所规定的免税权,这些免税权也适用于分包商。 二十

八、争议的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十

九、文件和图纸 在收到最终付款之时,或在此之前,分包商应向商退还所有商向其提供的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此处所述的任何文件分包商都不能用于除本协议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同时分包商亦不能泄露或使用由商或业主所提供的文件中的任何资料。涉及本协议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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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9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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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后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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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1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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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工 程 名 称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拟定的。

-------------------------

(贴印花税票处)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

1.3 定额工期总天数:____天。

1.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年__月__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年__月__日竣工。

1.5 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4条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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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建设工程服务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服务,全文共 6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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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客户”)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_______________(列委托服务内容)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单位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①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③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④附录,即

附录a--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附录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录c--报酬和支付;

⑤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鉴于客户按下文规定向工程咨询单位的各项支付,工程咨询单位承诺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附录a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五、鉴于工程咨询单位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各执____份。

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客 户:(签章)

客户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签于 工程咨询单位:(签章)

工程咨询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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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供应合同建设工程材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材料案例,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4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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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订购数量及单价

注:结算时按实际方量计算。

二、甲方向乙方供应砂石料,甲方保证乙方所需要的砂石料,含泥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

三、计量方式:供应数量由乙方委派运输司机或工地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按实际方量计算。

四、付款方式:现金交易;有特殊原因;另做协商。

五、运输方式:由乙方自提,甲方不承担运输任何费用;如要送货上门;运费另算。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有违约方承担责任,并按经济合同执行。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积极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期限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 需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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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招投标,全文共 2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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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导语】为大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如果你有这方面的写作需求,相信本文内容能为你起到参考作用。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小编提供的合同范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拓展网络销售渠道,提高“__”品牌及产品在网络上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甲方将现生产经营的“__”牌商标的包装品、物,特许给乙方网络销售总代理。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_________________

1、代理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牌商标的商品、包装品及宣传品。

2、代理区域:_________________在互联网上进行直销和分销。

3、代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3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满意可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代理权。

二、双方责任、权利: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成为甲方在网络销售成为合法网络总代理商。

2、甲方依照本合同之约定管理乙方代理范围的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网络营销推广工作。

3、甲方保证乙方货款到账天内发出货品(特殊订货除外),并保证产品长期供应。

4、甲方积极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产品。积极配合和实现乙方提出的产品设计及包装等方面的要求。

5、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和文件资料等。

6、甲方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实行的质保承诺。

7、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销售人员的产品知识培训。

8、甲方授于乙方“代理授权书”并享受调价时的库存差价补偿与其它优惠措施。

乙方责任、权利: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应根据互联网的特殊情况自行完善经营甲方产品的各项手续。

2、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授权代理事项,做好销售工作,因乙方不依法经营,违反代理协议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贯彻,融汇甲方营销理念,接受甲方的业务培训,服从甲方的营销指导及考核。4、乙方必须具备一批高素质的销售人员,在所属范围内,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并经常性、有针对性开展一系列合法有效的网络推广宣传活动。

5、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以以甲方网络总代理或办事处的名义对外宣传。

三、网络总代理商从事的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

1、网络销售网站的建立,淘宝品牌旗舰店的建立,其他大型网络商城的进驻销售。

2、网络分销渠道的建设,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批发、团购等销售业务。

3、密切与学校,或与各类教育部门及需求单位直接合作。

4、经常进行网络宣传推广及促销活动,提升甲方在网络上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四、代理条件: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必须是注册合法的公司或经营单位,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市场经营网络。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企业有关资质(企业营业执照等)。

3、乙方必须完成甲方对其规定的首批进货额,季度进货额。

4、乙方与网络代理商,二级经销商等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由甲方、乙方、经销方三方共同签订,或乙方签订后报甲方备案。

5、乙方在网络销售运作中,应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经销价格体系进行网络销售,乙方供给二级代理商的供货价格按限定供货价的规定执行,乙方区域内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出甲方提供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最低可以下浮35%,如需超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授权方可执行,否则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同时赔偿甲方为此造成的各种损失。但对于房地产工程的批量供货可由总代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6、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业务培训及营销指导内容: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各项功能的操作及使用。

(2)甲方营销政策及营销思路的贯彻。

(3)市场网络建设、规划及销售人员队伍建设。

(4)通过多渠道开拓终端销售业务。

五、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如自动放弃代理权或违约被甲方终止代理权,乙方所有产品不得低于甲方全国统一市场价格的折销售。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在该地区销售的损失。

2、乙方售出的甲方产品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甲方应及时调查情况,在质保时间及围内的产品给于换货,并承担所有运输费用。

六、付款、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款到甲方账上,甲方即可发货,并告知运费价格。

2、运费由乙方负责。

七、宣传、技术支持:_________________

1、宣传资料按乙方提货比例配送,并可提供宣传资料光盘供乙方大批量印刷宣传使用。

2、甲方提供代理授权书,技术培训资格证书。

3、甲方免费提供包装袋、宣传喷画和培训手册。

4、乙方完成首批进货额时,如需派员到甲方进行技术培训时。交通自理,食宿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进行大项目同时,甲方可派员进行技术支持,交通费甲方自理,住宿由乙方负责。

5、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和技术指导。

八、违约与仲裁:_________________

1、未经甲方同意,如乙方违约跨区销售,一经确认,首先罚违约金人民币万元,然后再将实际损失的额赔偿给甲方。

2、自乙方代理资格生效之日至代理资格失效之日内,甲方不得再到乙方代理区域内进行销售,如有违反,首先罚违约金人民币万元,然后再将实际损失数额赔偿给乙方。

3、在协议期内如发生分歧,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按《民法典》处理。

九、附则:_________________

1、在甲方未设立产品总代理地区,为扩大销售量,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向该地区销售代理产品。

2、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可到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由提出方承担。

3、签订本协议时,乙双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证书,企业有关资质证明。

4、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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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77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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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__—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协议

金华市*社区居委会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金华市休闲广场景观绿化工程   (项目名称),已接受   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金华市休闲广场景观绿化工程   施工的投标。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含招标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肆拾陆万贰仟壹佰捌拾柒  元(¥  462187.00元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45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按九部委56号令执行。

专用合同条款

1、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行造价、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全面承包方式。

2、 材料及设备供应

2.1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其中规定主材按发包人指定的厂家及品牌购买,所用材料必须有质保书、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2.2水泥品牌(如有):采用“金圆、红狮、立马牌”等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散装或袋装水泥,实际施工时业主方如要求使用其他品牌水泥,结算时按实调整。

2.3彩瓦品牌(如有):采用“古方、十里丰、星阁”

2.4电缆品牌(如有):“菊花”、“中策”、“杭策”

3、付款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

3. 1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凭收款凭证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未实施的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的80%(联系单增减部分费用待决算审计后同口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资料齐全),经审计完成后扣除总造价的5%质量保修金,其余工程款一次性结清。 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按比例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资料上交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凭收款凭证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4、竣工结算审核

4.1竣工结算审核由发包人委托,并按审核结果办理最终结算。

4.2竣工结算审核的收费办法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通知》(浙价服[20__]84号)文件的标准费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造价不得超过最终审定结算造价的5%,否则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支付审核费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审核单位。

5、合同价款及竣工结算

5.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确定。

5.2竣工价款的结算:

(1)工程量方面:工程量按竣工图重新计算。

(2)综合单价方面: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承包人的投标综合单价。

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组价原则为: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并按投标文件中的组价原则,组价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投标人自行漏项的不做调整。

(3)施工技术措施费除模板及脚手架费用按实调整外,其余均一次性包干,竣工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

(4)施工组织措施费按招标文件中的费用实行一次性包干,竣工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

(5)人工补差按人工工日调差表中费用一次性包干,竣工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

(6)在施工过程和工程结算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概不考虑。

5.3 竣工结算在以下情况下不能调整:

①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而增加的费用。

②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比较少算、漏算的工程量和费用(如:工程量清单中某个项目的数量为100M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为10M3,而竣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110M3,则此项目因承包人的少算工程量90M3将不再调整,其结算数量应为10M3+(110M3-100M3)=20 M3)。

③承包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己包含在其他项目中,其费用不能调整;承包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结算时有数量增减,其增减部分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组价原则结合省定额有关子项重新组价出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6、履约保证金

6.1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的项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违约,按以下条款执行。其中:

(1)工程质量占:30%,若未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整改时间除外)或未实现本合同综合的质量目标,扣罚工程质量部分的100%保证金,并将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列入信誉不良名单,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工期占:30%,因施工方的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工程使用,承包方每日支付违约金20__元人民币,上不限额;如交纳风险控制保证金的,因施工方的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工程使用,除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中的工期违约金外,同时再从风险控制保证金中按每日20__元人民币扣除工期违约金,直至扣完60%风险控制保证金。并将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列入信誉不良名单,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若中途实际施工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2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不支付工程款。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到位率占:10%,确保项目负责人到位率每周5天、每天8小时以上,如达不到,按20__天/天扣罚,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及项目班子人员到位率每周6天、每天8小时以上,如达不到,按1000元/天/人罚款,直至扣罚项目班子的100%保证金;如果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每违法更换一次罚款10000元;

(4)安全占:13%,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扣罚安全生产事故部分的100%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如违反遵守厂区监管安全制度的,视情节扣罚安全保证金;

(5)管理制度占:2%,在合同实施中,因承包人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充实力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无效时,可视情节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经济损失;

(6)设备的到位率:5%,机械设备的到位率100%,如未达到,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进行扣罚;

(7)廉政保证金占:10% ,按实际发生计取,施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本工程相关管理单位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或现金,一经查实扣除贿赂款5倍的廉政保证金,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发包方并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6.2工程履约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退还金额按根据相关条款扣除后的金额,退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并上交竣工资料齐全后一周内。

6.3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设置最高限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承包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风险控制保证金。

(1) 工程质量占40%,若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整改时间除外)或未实现本合同综合的质量目标,扣罚40%风险控制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每发生一次未按照监理或者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扣罚2万元,直至扣完40%风险控制保证金;

(2)工期占60%,因施工方的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工程使用,施工方每日支付给发包方违约金20__元人民币,直至扣完60%风险控制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中的工期违约金同时处罚)

(3)如果施工方故意拖延工期累计达到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扣罚承包方全部风险控制保证金。造成其他损失的,发包人保留追偿的权利。

附件二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项目:金华市休闲广场景观绿化工程

第二条 施工地址: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指派_______同志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对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6、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甲方电网、设备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和甲方关于工作票制度及其他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少于30人者设兼职)。乙方指派_____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出入证进入施工现场,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14、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围墙、安全防护栏和安全警示牌。承包方对闯入施工现场的学生等与施工无关人员有及时阻止的责任。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遇事应主动联系发包方。

15、承包方应注意文明施工,不得影响该工厂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六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乙方将预留在甲方工程款的10%作为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2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第九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金华市*社区居委会

承包人(全称):     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金华市休闲广场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本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面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室外工程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由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l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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