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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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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处分通报

范文类型:通报,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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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处室,各系部:

经查,20xx级三年制旅游管理(1)班路、20xx级三年制软件技术班柴、20xx级三年制网络技术班方、20xx级三年制软件技术JAVA班胡、20xx级三年制食品营养与检测班、20xx级三年制市场营销班任、20xx级三年制网络新闻班任、20xx级三年制文秘班常,在寝室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根据《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路、柴、方、胡、任、任、常警告处分。

经查,20xx级三年制软件技术C#班马,于20xx年3月20日晚与同学发生冲突并将其眼睛打伤,该生事后认错态度很好,并能积极配合学校、家长解决问题。根据《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马留校察看处分。

经查,20xx级三年制应用日语班徐,于20xx年3月28日晚无故旷寝;20xx级三年制酒店管理(1)班刘,于20xx年4月5日晚无故旷寝;20xx级三年制商务英语(1)班王,因晚上在外做兼职,累记三次晚归。根据《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徐、刘记过处分;给予王严重警告处分。

经查,20xx级三年制多媒体技术班汪多次去校外电玩城打老虎机进行赌博,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根据《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汪记过处分。

特此通报

二Oxx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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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支部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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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

主要事实:

5月,任X期间,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请书中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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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开除党籍处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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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X年X月出生,X族,X市X镇人,文化程度,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年XX月参加工作。X年XX月至X年X月任XX市XX局长、党委委员,X年X月任X市副局长、党委委员。

错误是:贪污公款33万元。

X年X月至X年X月,在担任XX市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等手段,贪污作案2笔,贪污公款33万元,并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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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撤销行政处分请示范文

范文类型:请示,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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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本人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出生。某某年参加工作,现认某某工作。某年至某年,因自身纪律意识的严重欠缺,错误的接受了他人请吃饭,故没有能够按照正确的方式处理工作,填写虚假的资料,违规为他人出具证书,影响恶劣,导致自己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深感内疚和悔恨。

在过去的一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教导和帮助下,使我深刻的认识错误、认真反省和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我希望通过学习和努力工作来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通过这一年半来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反省,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如此严重错误主要有以下三点主要原因。

一、工作态度及方法不当。工作中缺少严谨认真的态度,忽视工作中正常的规则流程,造成严重后果。

二、自身工作纪律意识及法律意识严重不足。由于学习不足,导致自身纪律意识不够,法律观念淡薄,触碰工作风险点和法律红线。

三、存在投机取巧的不良恶心。由于自己存在投机取巧不良习气,没有踏实认真的完成好工作。针对以上不足我做了以下四方面努力。

一、认真做好每项工作。对每一个环节都仔细核对,一丝不苟的完成好每项工作。认真学习业务的知识,熟练掌握每一个操作环节,完成好工作任务。

二、学习领会党的精神。坚持每天观看新闻联播以及与行政法规相关的各项新规定新政策,做好笔记并反复研读,做思想汇报,努力修正自身思想和行为上不足。

三、根除自身不良习惯。通过不断反省自身,认识到自身不足,不断向优秀同事学习。在业余时间多多拜读成功人士的人物传记及相关历史故事,用优秀榜样和典型事例不断警示和激励自己时刻以踏实和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工作任务。

四、全部热情投入到工作中。用心去弥补自己的不足,尽可能花更多精力学习和积累工作经验,把握每个学习机会,争取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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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行政处分解除请示

范文类型:请示,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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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党组:

,男,汉族,20xx年1月生人,现任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7.01”事故中被曲靖市监察局派出第四监察分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时间20xx年10月9日。

在受处分期间,态度比较端正,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自我,加强学习,努力工作,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根据申请,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工作表现,经20xx年3月28日局党组会议研究,特请示按期解除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当否,请批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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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处分通告范文

范文类型:通告,全文共 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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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0月24日, 县监察局对深河乡干部徐不服从组织分配, 长期脱岗的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经研究决定: 给予徐行政记大过之处分 。其主要错误事实如下: 20xx年2月23日, 深河乡党委经集体研究决定,明确由徐负责公路养护工作。2月26日早上8点左右,分管领导陈某喊徐上公路整修路面,徐借故未去。随后几天徐就一直呆在乡政府,多次找到乡领导要求换岗。3月13日徐找到陈某要求工作,后因做事不认真受到陈批评后徐停止了工作。3月22日,深河乡党委班子集体找徐谈话,但徐坚持认为组织不应安排他去修路,拒不上岗。4月18日,徐又找到陈某要求上岗,并坚持到五月底 。从6月份至今又一直未再上岗,平时呆在乡政府,也未做任何具体工作,经常无故外出,从未履行过任何请假手续。 徐受到纪律严惩的事实再一次给我们广大干部职工敲响了警钟,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起 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防止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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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处分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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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本镇清湖一村人,现居住在xx市xx镇一村,初中文化, 20xx年10月入党。

经查明:黄家与毛家于20xx年3月24日因竹山纠纷发生冲突并互相打架,期间黄志强打伤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黄小军左眼眶附近,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xx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欧打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xx年4月19日,黄志强以父亲经常被毛森英挨打为由又雇佣他人打伤毛森英,经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查,黄志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xx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结伙伤害他人为依据决定给予黄志强行政拘留拾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黄志强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欧打他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x市xx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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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解除处分请示

范文类型:请示,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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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监察局:

我是xx镇完小校长。20xx年1月24日经县监察局调查核实,之前,担任校长期间存在违规收费行为。20xx年3月13日县监察局对我进行了见面谈话,之后,将所收费认真地作出了清退处理。20xx年4月11日县监察局对我作出了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就此,我对其处分无异议,没有提起申诉,原意接受处分。

在处分期间,我对自己的违纪行为作了深刻的反省,深刻认识到涉农问题是高压线不可触摸,我也常教育我的老师不要触犯这根高压线,在收费问题上一律紧跟政策不走样。因此,一年来我校及全体教师无一违规乱收费行为,已还学校于清水衙门,回归完小教育收费之净土,确保了我校清廉、清政办学。

由此,请求xx县监察局解除对我的行政警告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后,我会带领我的全体教师坚守着这片收费净土,不违规,不违纪。也愿意随时接受上级领导及社会的监督。

请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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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3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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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镇党委专门组织国家干部全文学习两项法规,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全镇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近几个月,省纪委作出对少数领导干部党纪处分的决定,充分体现了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0xx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0xx第四,既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xx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xx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xx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教师服务学生,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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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个人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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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各单位:

刘,女,xx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学号20xx x x x x.

20xx年4月12日,刘盗走同寝室一位同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于当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手机城、百货商厦苏果超市等地进行消费,金额达3660元,经校保卫处调查,确定了刘盗窃事实,刘本人也衬此事供认不讳。

刘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在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事发后刘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赔,现根据《xx大学xx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给予刘记过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处分决定后第二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x x大学xx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xx大学xx学院

20xx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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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撤销处分通告

范文类型:通告,全文共 5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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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

根据《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医学院关于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规定》(长医发〔20xx〕31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决定开展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xx年5月9日至5月19日,由各院系上报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相关材料,5月底学校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撤销对象

考察期满且符合撤销条件的学生。

三、受理单位

因考试违纪或舞弊等原因受处分的学生,相关申请材料由教务处(办公楼314)受理;因其它原因受处分的学生,相关申请材料由学生处(办公楼101)受理。

四、注意事项

1.此项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要求各院(系)按照《长沙医学院关于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规定》严格把关。

2. 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xx年5月20日,过期概不受理。请各院系务必督促辅导员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

3. 佐证材料请附在申请表后,必须真实有效,请各院系认真审核。

4. 《医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书》和《申请撤销处分汇总表》与本通知一并上传群共享,请各院系按照格式要求填写。

特此通知!

附件1:《医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书》

附件2:《医学院学生申请撤销处分汇总表》

学生与就业工作处 教务处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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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处分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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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九(4)班x同学,至开学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无视学校校纪校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在九(4)班学习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服从班主任老师管理,顶撞老师。学校为了挽救他,将其调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别严重的是仅20xx年11月1日,连续三次出现违纪行为。一是上午第二节课时,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科任老师发现,经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态度恶劣。二是上午第三节课时,又伙同他人在课堂上玩扑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时间,在306寝室将课桌有意损坏。

该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学生管理条例,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生记大过处分,留校观察。

希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政教处(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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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员处分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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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xx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人。19xx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工作,19xx年6月任至今。

主要事实:

20xx年5月,任x期间,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请书中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xx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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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党纪处分的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1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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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在施工过程中一再提出涨价要求,而二建又无合同制约。这中间在签订劳务合同环节的主办人是蔡晓萍,蔡晓萍在明知董元金没有与二建签订劳务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口头通知君豪项目经理董元金的劳务队中标,并同意安排组织施工事宜。在得知董元金劳务队已进场太阳城项目施工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清场。20xx年4月12日、30日,二建先后召开了君豪项目、太阳城项目董元金劳务价格商讨会,由于二建没有及时与董元金签订劳务合同,把中标价固定下来,所以在商议中始终处于被动,最后接受了董元金提出的大部分涨价要求,其中:君豪项目决定地下室按董元金投标报价结算、1-2层按董元金提出的涨价(现报价)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投标报价101元/㎡,现报价143元/㎡; 砼浇注投标报价40元/ m3,现报价58元/m3; 钢筋制作绑扎投标报价900元/T,现报价1100元/T、3层至封顶按投标报价加涨价部分的75%结算,分别是模板支拆132.50元/㎡,砼浇注53.50元/ m3,钢筋制作绑扎1050元/T。20xx年4月13日,董元金与二建签订了三层至封顶的劳务合同,并补签了基础至二层的劳务合同。太阳城项目决定以董元金提出的327元/㎡定案。会后,二建与董元金补签了太阳城项目的劳务合同(合同时间20xx年7月25日)。经测算,按以上两个项目迟延签订的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价格结算,截止20xx年12月31日已完工作量,君豪项目增加工程成本452.64万元,太阳城项目增加工程成本27.33万元。以上两项工程的劳务结算,共计增加企业成本479.97万元。蔡晓萍身为党员领导人员,在担任二建劳务管理公司经理期间,本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劳务队伍的选择、签订劳务合同、劳务队进场方面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但却放松责任、疏忽管理,致使二建使用了禁入的队伍,违规进场施工,为后续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劳务合同迟延签订,使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董元金手中,为董元金要挟二建提出涨价要求找到了借口,最终给企业造成了479.97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此问题直接责任者,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职、渎职错误。为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和党员领导人员从此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经集团纪委会20xx年2月6日讨论,并经集团党委会20xx年5月20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本决定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如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向集团党委、纪委或总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申诉。

中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xx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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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学校学生处分决定_违纪学生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学生,全文共 26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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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感想。

(一)事务性工作。

1、从办公室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上讲,和我当初想的有一定差别。

我加入学生会以来一直抱着学习态度。当展开工作之后,因为接触的东西和我刚开始的想法有些出入,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对工作的热情,因为,在思想上我来学生会的第一目的是来做事情的。(我记得有位学长在我部门第一次例会时说过一句话:“干事就是要干事情,加入学生会就要负的起责任。”) 有的时候工作确实很辛苦,记得有几次活动的准备工作和后期的收场工作都让我疲惫不堪,事情很多,可我觉得那都是我部门分内的事情,总是要做完的,所以我觉得第一胜作要有积极性,第二要把工作当成自己应该完成的任务,这样才能有质量并且不懈怠的完成工作。

2、从学生会工作的体系上来讲。

刚加入办公室的时候我部门的部长是彭玉琪学姐,在初期的一段工作中接触却很少。可是我记得他反复强调过的一句话:“记得要把自己该做的事情做好。”每个学生会的成员在学生会中都有自己的身份:主席、部长、干事。每个人的分工和任务也就相应的不同,做为学生会成员,任务就是做好部长分配下来的任务,并敢于主动承担责任。有的时候事情很烦琐,可是没有人又不行,所以我觉得每个人都应该有能力做尽量做的想法。有的时候事情很劳累,我也觉得每个人应该有齐心完成任务的作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分工合理,大家才能得到相应的锻炼。

3、还有一点不可否认,虽然工作内容和我的想法有出入,可是我却学习到了很多我意想不到东西:办公室的职责,办公室在学生会的地位,办公室所负责的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安排,日常事务工作等。

(二)团队与感情。

1、感情。

转眼之间大一已经过了一大半了,在这大半年里,有得有失,虽说我没有达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程度,但是我并不因为失去的而去后悔,因为我知道我得到的远远大于我失去的,而且只有在失去以后才知道什么对我来说是重要的,是值得我去珍惜的。

在办公室的这段时间里,我得到了珍贵的友谊,部门的成员一起聚餐,一起溜冰,一起躺在休闲草坪谈天论地,一起K歌,一起为部门的人庆祝生日······这让我们部门成员之间的感情更加紧密,让我们的生活也更加多彩。

2、学生会的交际与团结。

在办公室我还知道了什么叫分工协作,什么叫团队精神;知道了如何人去和其他部门交流;知道了如何和部门成员打好关系;知道了怎么样去管理自己的部门;知道了……

我认为做好学生会良好交际和团结首要做到沟通。一个团队不能有效地沟通,就不能很好地协作。而实际上,沟通是一件非常难的事。那么如何进行有效沟通呢?团队里,要进行有效沟通,必须明确目标。在很多活动中,如果我们做到了良好的沟通不但使我们的活动质量和效率提高,而且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集体通过一点一滴的交流也更为团结,友谊也会与日俱增。

二、对学生会的建议。

很显然进入学生会使我们学到很多经验,提高了我们的能力,同时认识了很多的朋友,但是一路过来觉的我的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想法,从事的工作大多不具挑战性,希望在大一是就要培养成员的自主思考能力。另外,关于活动质量真的需要提高,活动不但要多,而且要精,如果多而不精,我想这就大大伤害了大家,同时我想应大力加强院系活动的衔接性,从系里选拔到院,加强院系之间的联系。

总之,学生会工作无小事,事事都不能懈怠。我们学生会成员更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把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才能更好地服务同学。

在过去的学期里,我脚踏实地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自己的水平和经验不足,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新的一年里,我还要继续努力,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三、对今后的打算及计划。

学生会给了我这么多,我没有理由去避开她。因此我决定仍留在学生会,作一名合格、积极向上的办公室成员。我的这个决定绝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发自内心的感触。也许在后期的工作中,我有些懒散,不怎么积极,但我一定会改正。紧抓“做任何都必须认真,决不应付”的方针;坚持“听从安排,服从领导”的原则;坚守在“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周围。我会努力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紧抓学习,我会秉着“先人后己,谦虚谨慎,慎怀自率,胸怀坦荡”的工作方法来处理各项工作。那些华而不实的言语就不多说了,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我那些“空洞的真理”。

回首在学生会的半年里,说实话还是有些忙的,忙起来的时候甚至连饭都顾不上吃。刚开始的时候我还很不习惯。但是后来我就觉得没什么了。因为学长学姐们都是这样过来的,但是他们并没有抱怨什么。再说为了工作,不吃一顿饭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一路施记快速灰甲清价格走来,我们经历了太多太多。从最基本的查卫生、查晚归到辩论赛、趣味篮球赛等等的活动,顺利的、不顺利的,那些有笑有泪的光影依然清晰。我只能说,这些见证了我们的成长。这些个中滋味只有我们自己能体会。

我全力以赴,终于如愿进了学生会。慢慢地开始着手一些最基本的事。当激情褪去,剩下的就是责任与坚守。

来到学生会那么久,印象最深刻的其中一件事就是那次我们学生会的内部联谊。依然记得那快乐的歌声,“乒乓”响的炒菜声,此起彼伏的掌声,欢乐的歌声……真的,那是一次美好的记忆。我们在一起就像一家人一样。那种和谐的、欢乐的气氛一直是我在组织里面所追求的。而我真的已经找到了。

说到收获,除了在最基本的事项中,学会为人处事的员工转正自评态度和随机应变能力的锻炼外,最大的收获当然要属写新闻稿。这个写新闻稿的事一直是叉部长的头疼问题。作为一年前的学生会学习部的干事,她对写新闻稿也不是很在行。当然也就不知道如何教我们了。开始的时候都是她在写,但是这也不是长久之计啊。总有一天,她还是会退的。而我们还是不知道该如何写新闻稿,也就不知道该怎么教我们下一届的干事。如此恶性循环下去,总不是办法。

她觉得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呵呵,我们可爱的叉部长。后来我们又招了一个副部长。她是一个,恩……文静?就说单纯吧,她的情绪都会写在脸上。呵呵。她一看就是那种很安静、很踏实的女孩子,学习成绩很好。当然,我们的两个部长都非常牛,都拿了奖学金。呵呵。妙部长是一个很负责的人,教我们写新闻稿总是从最基本的教起。信息采集、精彩的过程分析到格式、内容都会一一教给我们,且随身指导。甚至找了一些优秀的新闻稿,并把它们打印了出来,发给我们每人一份。对于这件事,我们可爱的叉部长又不是很同意。她觉得每个人写新闻稿都应该有自己的风格,不应该局限在一个形式里,不能过于格式化。呵呵,很有主见的部长吧!哎,对于这个,我们就只能自己把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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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党纪处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7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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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党纪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20xx年党纪处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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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生处分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2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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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分决定

高二( )班学生累计缺课达18节、迟到9次,折合缺课21节。该生经常缺课、迟到等不良行为,在学校的影响极坏,根据《乐东思源高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3条的规定,经集体研究,现对上述同学作出处分决定如下:1、给予同学记过处分;并将本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其家长。2、由年级组或班主任对上述同学进行戒免谈话,在班主任的耐心教育和家长的正确引导下,希望该生能够积极改过自新,以观后效。

乐东思源高中政教处高二年级组

20xx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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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给予树反思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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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是学习的能动主体,语文教学的主旨就是培养学生学习语言文字的自学能力。多种形式的读书,是实现阅读教学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学习《草地夜行》,我努力尝试:

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1、保证自学的时间: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读书,有足够的时间思考,有足够的时间发表见解。

2、提供自学的情境:a.运用“画批法”:重点段落让学生边默读、边画批、边思考,抓住重点词句细心体味。b.实行讨论法:在自学的基础上,相互交流各自的认识、体会理解,彼此启发、共同提高。

3、指导自学实践,学生自学前提出自学的范围,要求和方式方法,自学后认真倾听学生的发言,对学生理解有误或不深、不透的地方给予指点。

4、尊重自学的成果: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鼓励学生质疑与解疑;鼓励学生的独到见解和相互争辩,不轻易否定学生的意见,多从正面给予扶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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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1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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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0月27日,镇党委专门组织国家干部全文学习两项法规,要求全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全镇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甚至陷入误区。有的认为,把改革开放与严肃党纪对立起来,认为党的纪律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应当“冲破”,可以“变通”,提出经济要搞活、纪律要“松绑”;有的只要一讲严肃纪律,就被别人说是“左”的表现,是“整人”,等等。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全镇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颇有些“天老大,我老二”的架势,什么党纪、国法、制度等,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个体户”。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近几个月,省纪委作出对少数领导干部党纪处分的决定,充分体现了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既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乡镇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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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纪委处分决定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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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委三月初对xx乡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调研,发现、两村存在假妇检和隐形婚姻等问题。经乡纪委核查,乡党委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以下处分决定

xx村陈西队孙、王夫妇20xx年8月生一胎男孩,现在计划外怀孕6个月,但是王妇检记录一直是无孕。

xx村上一队张、马夫妇,妇检记录20xx年1月至今都是本人在乡计生办参加妇检,而本人口述20xx年在外打工,按期寄的妇检证明。

王静、马都做了假妇检,且王因假妇检造成计划外怀孕,在xx村影响很不好。对此,村主任王、村专干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xx乡计划生育捆绑责任制规定,经研究给予王党内警告处分,经济处罚1000元;给予王经济处罚600元;责成xx村对王落实补救措施。

县计生委3月初在十八里铺镇xx村检查计划生育时,查出吴怀孕,并查出吴丈夫汪是xx乡xx村罗队人。

经核查:汪、吴属隐形婚姻,他们没有公开合法结婚,但是已经同居三年,现在吴已怀孕7个月。汪、吴虽然在外打工,也不断回来。由于没有纳入新婚管理,造成计划外怀孕。

根据xx乡计划生育捆绑责任制规定,经研究处罚工作组长李xx500元 、包村计生干部李xx500元、村第一书记顾xx500元、书记李xx500元、主任刘xx500元、专干江雪琴500元,处罚包队村干部汪xx700元。责成xx村立即将汪、吴纳入计划生育管理。

中共xx乡委员会

20xx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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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开除党籍处分请示格式

范文类型:请示,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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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

20xx年4月14日,沙埠镇纪委对叶尤国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现将我们对叶尤国的处理意见请示如下:

,男,20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20xx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初中文化程度,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人,现住沙埠镇沙埠叶村,现任村党支部副书记。

20xx年11月15日22时许,叶尤国在黄岩东城清水湾休闲中心360包厢内,以400元的价格为条件准备向一广西籍女子莫某某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认定为嫖娼行为。20xx年11月16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给予叶尤国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身为中共党员,犯嫖娼错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20xx年12月3日镇党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叶尤国开除党籍处分。

当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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