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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不好怎么写分析(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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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1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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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_年X月起,在_卫生院开始上班。这一年来,在医院的领导带领和提携下,紧紧围绕全院的发展大局,认真开展各项医疗工作,全面履行了临床医生的岗位职责。

一、爱岗敬业,诚信团结。

在工作中,能够坚守岗位,尽责尽力的做好自己的工作。接待病人时,能够及时与病人沟通,较快的完成简单的检查和详细的病史情况,能及时的书写并完成病历。在自己有主管的病人时,我能够做到全程监护,随时观察病人情况,能及时的向上级医师反馈病情,能较快较好的遵医嘱执行病情,病人出院时能积极热心的帮其办理出院手续,使病人顺利出院。

在与病人交流沟通时,我能够做到真诚热心的交流,当然在医患沟通交流时,我的不足是不耐心,如工作繁忙时、情绪差些时都会有不耐心、嫌麻烦及态度不好等表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在这方面改进的,做到真诚、热心、耐心的与患者交流。在与同事的交流沟通方面,我能够做到真诚待人,工作团结。在思想态上,我能够做到尊敬老同志,热爱新同志,并能严格要求自己不在背后指责他人的不是,少说多做,在这方面我将继续保持,努力提高,做一个受大家欢迎的人。

在生活上,我能够做到与新老同志坦荡真诚的交流,并一贯以能取的他人的信任为行事准则,尽力尽量做到不妨碍他人的生活和工作。在工作上,我能够严谨细心积极的工作,并能及时与同事们沟通交流,以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自己有空闲时间也能帮他人做些事情,我的妇幼工作有时任务量大时,大家也能热心积极地帮我分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保持好的交流习惯,继续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

二、努力提高个人业务水平。

在这一年当中,我体会到作为一名基层医务工作者,其业务水平的要求是全方位的,不仅要求有全面扎实的理论功底,还更要求有过硬的临床操作能力。我能够正确的检查诊断一些常见病,能做到简单的用药处理。但我本人在业务水平方面,仍是有很多不足的。首先,理论知识不全面,这导致了面对许多病种,不能有效的做出检查和病史搜集等工作。其次,临床操作水平较差,不能全面的熟练的帮助同事们处理急诊病人。

再次,理论知识不扎实,在临床的检查、诊断、用药、护理等方面不能较快较好的完成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努力提高,做到工作正确及时有效的完成。

三、儿童预防保健工作方面进一步提高。

我在卫生院里兼职儿童预防保健工作。儿童预防保健工作项目多,责任重大,其工作要求是细致、耐心、长期的做这方面的工作。我在这块工作上,能够较好的.完成一部分工作任务,如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微机录入的工作能较好的完成,常规计划免疫接种程序能基本掌握以及国家一类、二类疫苗的区别及价格。健康教育的宣教能有条不紊的开展进行等做的较好的方面。但我仍有较多的预防保健工作方面做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改正不足,进一步提高办事能力,能够较好全面的掌握儿童预防接种保健及金苗信息卡的办理工作。在20_年里,工作中的体会和总结就是这些。

总之,我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进步很大,不仅在业务上,还是在待人接物上,都能有较好的表现。在这一年中,不足也很多,在医患沟通上、病历书写上、临床操作上、儿童预防保健上等都有许多不足,这些都是我今后工作中努力完善和提高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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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英语九年级上学期期末考试质量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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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xx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xx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20xx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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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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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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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财务分析服务合同借鉴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财务,服务,全文共 10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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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为确保室内外整洁清新的高标准卫生环境,为提供优美舒适的场所,特将内外部卫生保洁工作承包给乙方,具体承包合同范本条款如下:

一、 承包时间及费用

1、保洁承包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保洁费暂定每月8600元(含税)。人员工资福利部分(5个员工工费、含各种劳动保险费、其中一名管理者工资,24小时轮流保洁) + 清洁材料工具、洁剂 + 病人及家属、单位职工送餐。

3、甲方按月支付保洁费用,承包合同范本生效后,甲方于次月10日前现金支付或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付款时间顺延,但时间不能超过7天。

二、 保洁的形式和范围

1、保洁形式为日常保洁,也就是跟踪打扫,保洁时间为甲方的每个工作日。

2、保洁范围是甲方指定的1-5楼综合病房以及办公室区域和院内公共区域。

3、保洁标准,按甲方具体要求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三、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指派专人定期不定期按照卫生保洁标准进行检查,如发现卫生不符合甲方要求,先以口头形式通知乙方管理人员,立即整改。

2、保洁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

3、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用水、用电。

4、甲方为乙方提供简单的办公、存放清洁工具、地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行提供保洁工作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2、乙方使用的保洁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仪容端正、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纪录。

3、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指派管理人员对保洁工作进行检查,并定期征求甲方对保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4、乙方可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自行安排工作程序,但工作时间必须与甲方的上下班时间相符合。

5、乙方应遵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在卫生保洁过程中,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因甲方工作场地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因甲方安排指挥管理中出现的事故均由甲方负责)。

6、乙方负责保洁工的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7、根据工作需要,或因情况更换保洁工,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范本,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的保洁标准完成保洁工作,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范本。

2、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范本,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五、本合同范本未尽事宜和新增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补充增加协议条款。

六、本合同范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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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大学生自我分析报告1000字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8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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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大学四年锤炼,在面对未来事业的选择时,我对自己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在大学中锻炼了较好的综合素质。让我懂得了除学习以外的个人处事能力的重要性和交际能力的必要性。

我叫___,毕业于____学院。普通的院校,普通的我却拥有一颗不甘于平凡的心。我自信、乐观、敢于迎接一切挑战。虽然只是一名普通的大学毕业生,但是,年轻是我的本钱,拼搏是我的天性,努力是我的责任,我坚信,成功定会成为必然。

在思想品德上:我有着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坚定的政治方向,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具有强烈的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学校规则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积极地向党组织靠拢。与此同时,我参加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培训学习,使我对我们党有可更为深刻的认识:做人做事讲求事实求是,以积极的态度和精神逐步改造自己、提高自己。

在学习上,我首先端正了学习的态度,追求学问首先在于爱学、乐学,这是关键。努力学习而不满足,默默地记住学到的知识,上课时积极与老师交流,有问题及时请教。课下与同学共同探讨,学习勤奋刻苦。学无常师,我随时随地注意向他人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与此同时,我还特别注意学思结合,勇于实践。灵活运用知识,真正做到理论和实际能结合,我把学习积累和钻研思考相结合,我连续多次荣获奖学金证书。并且顺利通过英语四级,在学校数学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我还经常阅读文学、历史、心理学等方面的书籍,提高自己的修养。

在工作上,我戒骄戒躁,对工作热情,任劳任怨,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组织交际能力,和同学团结一致,我注重配合其他学生干部出色完成各项工作。

四年的寒窗苦读给了我扎实的理论知识、社会实践能力,我虽然只是一个普通的大学科毕业生,我相信,在我不断努力刻苦的学习中,我一定能够胜任这份高尚的职业,一个人惟有把所擅长的投入到社会中才能使自我价值得以实现。别人不愿做的,我会义不容辞的做好;别人能做到的,我会尽最大努力做到更好!发挥自身优势,我愿与贵单位同事携手共进,共创辉煌。

我的人生信条是“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舞台,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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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市场分析报告范文_工作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5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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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析报告范文

一、市场分析

1 总人口在60万左右的县级市场

2 近视人群报告:

调查报告:我国是一个人口密集大国,其近视率也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之一,据统计,青少年近视患者就高达数千

万人,而且还以每年6%的速度递增。

其中: 小学生的近视率达45%(7-13岁)

初中生的近视率达64%(13-16岁)

高中生的近视率达8 9%(16-19岁)

3 目标市场:18岁以下视力不良的青少年群体.

a级市场目标群体。60万人的县级市场,18岁以下青少年按1/10的比率计算,近视率按50%计算(小学生、初中生、高中

生的近视平均值)则一个县级市场的目标消费人群为:60×1/10×50%=3万人。

二、优势:

• 国内尖端生物制药领域最新研制产品。

• 千百万青少年近视群体,资源后续不断,利于长线经营。

• 青少年近视人数众多,潜力无限,利润无限。

• 项目易于操作,推广便利,效果显著,消费者广泛接受。

• 投资少,见效快,回报大,风险低。

• 垄断区域经营,采取独家保护,广进一家财源。

• 托管经营模式,保姆式全程服务扶持,免除后顾之忧。

• 为加盟商提供样板店考察观摩。介绍成功经验。

• 新颖独特的宣传模式,可规避大量广告费用投入风险。

• 同行业中更大的利润空间,更低的供货价格,更优质的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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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调研分析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7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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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调研分析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随着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党员在不同行业、地域间的流动性加大,党员成分、生活环境及思想意识形态趋于复杂化。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问题,富蕴县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流动党员的基本特点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量不断上升,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也日趋频繁,目前富蕴县流动党员有呈现出以下五方面特点:

(一)数量不断增加。截止目前,全县共排查流出党员24人,流入党员91人。较去年同期增长158%。

(二)流动分布相对分散。据调查显示,全县流动党员分布比较分散,有的在内地,有的在沿山厂矿企业等。

(三)党员构成相对复杂。流动党员中,有农民,有企业下岗职工,也有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退休人员等。

(四)思想比较活跃。大多数流动党员思想比较活跃,年富力强,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有创业精神。在流动期间,他们受各种思想文化观念的冲击,心态比较复杂。

(五)党员流动时间不确定。流动党员什么时候外出,外出时间多长难以确定,部分农村党员为季节性流出。

二、主要做法

针对这些特点,富蕴县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思想,探索创新,采取“理顺关系,健全组织,建立制度,创新载体,开展活动”的方法,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县委于XX年4月成立了富蕴县党员服务中心,建成乡(镇)党员服务站的9个,企业党员服务站2个,通过不断完善和健全工作体系,将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每个乡镇和企业。针对流动党员多为非公企业职工的实际,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健全非公企业党组织入手,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对全县近100家非公有制企业进行了摸底调研,做到了“六清”,即企业情况清、职工人数清、经营状况清、党员数量清、组织设置清、业主身份清。并对全县职工人数50名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逐一登记造册,成立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非公有制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并于7月1日成立了新疆首家非公有制企业工委。按照“就近管理、方便灵活、理顺关系、不留空白”的原则,采取“建、联、靠、派”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把“支部建在车间”、“支部建在园区”、“支部建在行业协会”、“支部与社区联建”等党组织建设新模式,确保了所有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全部建立党组织。XX年,富蕴县共新成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委2个,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7个,非公企业行业片区党总支1个,社企联建党总支1个,园区党总支1个,企业联建党支部1个。还制定出台了《关于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党建联系单位和党建联络员的安排意见》,为31家较大企业确定了党建联系单位,将每个联系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确定为党建联络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并专题举办了一期党建联络员培训班,制订了党建联络员工作手册、联系卡,具体指导和协调企业的党建工作。

(二)抓好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措施

富蕴县从制度建设入手,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了流动党员联系制度、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流动党员登记制度、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等各项制度,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同时,重点加大三项制度建设力度,增强外出党员过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的自觉性。

一是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富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通知》文件,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及时掌握了流出和流入党员的数量及有关情况,为所有流出和流入党员建立了管理台帐和信息库。明确规定党员外出务工、经商三个月以上,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六个月以上的要转出组织关系或实行流动党员管理。要求各基层党委对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期限、职业、通讯地址、联系办法和联系人等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外出流动党员档案。同时,加大对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宣传和使用力度,并充分利用党务干部培训班等时机,说明其填写等要求,现全县各党委(党工委)使用新版介绍信普及率达到100%,有力地保证了流动党员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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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农民工欠薪分析调研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2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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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国家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各项措施规范且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此类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今年以来由于受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我旗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酒店餐饮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推进和城市经济的繁荣,甚至,有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可能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激化矛盾、扩大纠纷,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旗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针对我旗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掌握此类问题的基本现状入手,分析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原因,从而提出通过各种途径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若干思考,以更好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一、我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举报投诉案件居高不下,劳动关系错综复杂。xx年以来,我旗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95件,涉及农民工1281人次,追还拖欠工资2610多万元。其中群体性来访案件逐渐攀升,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尤其以江苏、四川、陕西、宁夏以及东三省劳动者居多,而且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包工头及挂靠现象非常普遍。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金低下,抗风险能力较差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出现劳资纠纷后劳动者掌握依据不足,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解决难度较大。

二、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执行的不完善。目前我旗尚未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照制度在建筑施工企业预存保证金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苏木镇、工业园区的大量建设项目并未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较少,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集中在未预存保证金和无建筑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公司付款,劳务公司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由于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导致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过去的散兵游勇成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但目前劳务公司大多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上游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根本没有能力垫付农民工工资,目前我旗工商登记注册的劳务公司有35家,大部分注册资金较少,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极为普遍。另外,部分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人工成本的上涨因素,出现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时,公司无力支付人工工资,便会出现公司负责人携款逃逸或工人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还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此情况下,煽动工人情绪,借讨薪之名讨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恶意讨薪。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工资拖欠时应该是劳务公司的责任,但追根溯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是由于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造成的,劳务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时必然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责任主体很难界定。而且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不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缺乏依据,这也是造成“讨薪难”的重要原因。

(五)劳动监察人员力量薄弱、执法手段单一。目前,我旗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个,人员10名,承担着对全旗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同时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最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交公安机关,难以对农民工的权益做好有效保护。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一)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本之措,今后我旗将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防范制约机制。一是严格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办理项目审批;对于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二是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问题未解决前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是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监管,规范用工行为。要研究制订具有较强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劳务企业管理制度,明确劳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按注册资金的大小、信誉度的高低对劳务公司设臵不同的等级,按等级承揽相应的工程量,以增强劳务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可引导、扶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自己设立劳务公司,避免劳资纠纷。要规范劳务合同签订及监督要求、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方式或途径等,对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吊销其相关资质。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从帮助农民工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入手,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是一项必须长抓不懈的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知识,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使他们变被动为主动,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督促用工单位自觉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防止主观上出现偏差,这也有利于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

(五)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协同解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能承担具体责任,要密切配合,做到信息灵通,上下联动,反应灵敏,防止和纠正相互扯皮、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等问题的发生。劳动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及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平安绿色的乌审旗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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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谈判案例及分析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8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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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日本一个客户与东北某省外贸公司洽谈毛皮生意,条件优惠却久拖不决。转眼过去了两个多月,塬来一直兴旺的国际毛皮市场货满为患,价格暴跌,这时日商再以很低的价格收购,使我方吃了大亏。

据记载,一个美国代表被派往日本谈判。日方在接待的时候得知对方需于两个星期之后返回。日本人没有急着开始谈判,而是花了一个多星期的时间陪她在国内旅游,每天晚上还安排宴会。谈判终于在第12天开始,但每天都早早结束,为的是客人能够去打高尔夫球。终于在第14天谈到重点,但这时候美国人已经该回去了,已经没有时间和对方周旋,只好答应对方的条件,签订了协议。

问题:

1、阅读此案例后谈谈你对商务谈判心理的感受。

2、一个成功的商务谈判者应注重收集哪些信息?

分析

1、日方采取了很高明的谈判手段即拖延战术中的拖延谈判时间,这个战术最能稳住对方的谈判对手。日方在谈判中没有急于将谈判的事项第一时间放在谈判桌上,而是先带着谈判对手到处去游玩及参加各种宴会,这一手段不仅仅能拖延时间更重要的是他能软化人的心理,对方如果接受了他们的邀请,这已经实现了日方的第一步。直到最后一天日方才谈到重点,其实这正是体现了拖延战术的真正效果,他紧紧抓住了对方的心理,美国人急于回去,已经没有时间和日方周旋,在另一方面 ,他也会不好意思拒绝对方的要求,毕竟“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其实美国人已经违背了商务谈判的塬则,他没有把公私分开,没有把立场与利益分开,私谊是公事的辅佐,而公事决不能成为私利的牺牲品,这关系到一个谈判者的根本素质,谈判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对方信誉,实力乃至实施谈判者的惯用手法和以往实例。

2、谈判对手的身份背景,资信,惯用的谈判手段,谈判对手性格特征以及他们善于谈判的特长,谈判对手所要达成的目标即对方谈判的目的。同时也应该了解市场行情,客观的了解对方以及掌握谈判的竞争者,以及在谈判中出现争议的议题的解决方案,时时关注对方的一举一动,并且及时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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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关于村级“两委”班子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全文共 1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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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池村班子运行情况分析

1、对班子的分析

(1)结构情况:广济乡××村现有村两委干部3人(其中1名村两委成员已病故),年龄最大的51岁,最小的37岁,平均年龄45.6岁,男女比例为2:1,文化程度中专1人(在读),高中2人,三人均是本村人,在种养殖方面都是专业能手,其中村主任还兴办农产品加强企业,家庭经济发展很好,符合本地化、专业化、技能化要求,知识化水平稍低。

(2)工作能力:我们对班子的团结情况,组织领导能力,服务群众情况,凝聚人心情况,带动发展能力,促进和谐情况,依法办事情况,勤政务实情况,工作实绩好坏,廉洁自律情况和综合评估情况共十一项指标进行了无记名测评,测评档次分为:好、一般、差。参加测评人员共计63人,测评结果分别为:48:14:1;50:12:1;49:14:0;42:21:0;46:17:0;49:13:1;48:15:0;44:18:1;46:16:1;41:21:1;45:18:0在上述指标中,“好”的比例最高达79.4%,最低65%,在6项指标中出现了差,说明该班子在运行中存在一定问题。从我们平时掌握的情况来看,××村班子组织领导能力强,服务群众好,凝聚人心情况好,带动发展能力好,矛盾纠纷调处得力,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工作实绩在20xx年年终综合目标考核中列第四位。在团结协作方面做得稍差,发展思路上稍欠缺。

(3)存在问题。经调查,党员、代表、干部对两委工作的反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风不好,班子中存在生活作风不实,在群众中引起了议论。二是村两委不是很团结,个别村干部对桃花会不关心,只有书记一人在支撑。三是建议村两委进一步加强卫生整治, 11组、10组、7组的田中全是鸡屎、猪屎等,可能影响井水。

2、班子各成员分析

我们对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团结协助情况、服务群众的情况、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工作思路、依法办事清理、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和综合评估情况共十一项指标进行了无记名测评,测评档次分为:好、一般、差。参加测评人员共计63人,测评结果分别为:

×××:59:4:0;54:9:0;56:7:0;58:5:0;57:6:0;54:9:0;54:9:0;54:9:0;52:11:0;51:12:0;52:11:0

×××:35:24:4;37:20:6;39:20:4;39:20:4;39:18:6;35:21:7;37:21:5;40:20:3;36:24:3;33:25:5;32:26:5

×××:36:24:3;41:19:3;44:17:2;40:19:4;41:18:4;38:21:4;39:21:3;39:22:2;35:27:1;35:26:2;32:29:2

“好”的比例最高为93.7%,最低为50.8%。×××、×××二同志在每项指标测评中均出现“差”,最多的在一轮指标中出现7个差,这说明二同志在生活作风等领域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在对党员、代表、干部个别谈话中了解到,对×××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1.一般不到老××去工作,群众很多都不认识2.找其办事推诿3.不讲政治,不顾大局4.在群众中有议论,与×××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离婚,家庭不和,对×××的意见和建议是:持点生活,注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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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50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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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调查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入化阶段以及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为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竞争力,真正形成产权明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讲究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以集体、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改制正进入新一轮高潮。企业改制是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改变以前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划分,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集体、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投资入股或股份转让,将集体、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是指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和涉及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雨花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涉及集体、国有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大量案件纠纷的发生与企业改制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统计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现抽取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143件加以比较分析,研究各类案件的成因、比重,并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研司法对策。 一、 与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 1、 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改制企 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有118件,占总调查案件数的82.5%,其中因为企业改制而直接导致企业债权分配、债务承担纠纷的约7件,占4.8%,由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形成债务债务关系,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债权分配、债务承担不清,使所生之债难以得到及时清偿,而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111件,占所统计案件的77.7%。 2、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出资纠纷     企业产权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由一个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几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形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改制由于是国家出资,有的由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纠纷较少,即使产生纠纷也由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在案件审理中还未遇到。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形成共同出资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产生纠纷的机会较大,主要表现在出资比例、资产分配等方面,在统计案件中有3件,占2.1%。 3、 公司分立中产生纠纷     公司分立是将现有的公司分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依形式不同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到对原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这会产生两方面的纠纷:一方面,由于公司分立协议的不明确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现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问题。企业为逃避债务通过公司分立将企业的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出去,以不良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大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甚至鼓励这种行为,使得不少亏损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脱壳逃债,以改制为名行逃债之实。在统计案件中,2件案件就属于此种典型的案件,占1.4%。 4、 集体、国有企业出让中产生的纠纷 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将集体、国有中小型企业出让给私人经营也是现在企业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让中,因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首先,资产低估。企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应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中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也是企业的财富,但在出让中存在有形资产低估、无形资产不估、出让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债务人的利益。例如,XX年西善桥某企业在改制时,主管部门组织内定人员参与拍卖,最终竞标成功,其他竞标方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销此次拍卖就属此种情况;其次,在终结原企业的出让中未履行诸如公告通知债权人、注销工商登记等手续,存在着企业实体消灭而身份却未消灭的情况;再次,在保留原企业的出让中,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相互推诿,逃避履行。此类情况在统计案件中有13件,占9.1%。 5、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纠纷 股份合作组织制度是将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照“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发展股份合作制。然而这毕竟是在企业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转向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过渡阶段所产生的改制方式。将两种标准进行融合从某种程度而言与其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为了迎合政治理论的要求。从实践中看这种改制方式对企业增效有限还极易产生纠纷。如XX年铁心桥某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资产由该企业职工持股,持股职工又将所持股份与第三方进行联营,企业资产所属不清,发生纠纷后难以追偿。虽然我院处理的案件中仅有5件,占3.5%,但处理案件过程中,从各个乡镇、街道的了解发现这种改制模式并不成功。 6、债权转股权中产生的纠纷 债转股是我国在借签外国企业破产整顿运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企业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清理银行债务中所使用。债权转股权可以使负债企业减轻沉重的债务包袱,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发展生产,对债权人来说,成为股东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负债企业提高效益,使无望收回的债权转为具有收益性的股权,使“死钱”变成“活钱”,从理论上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债转股改制中,由于负债企业急于减轻债务,往往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信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统计中有2件就属此种情况,占1.4%。 二、 企业改制中诸种纠纷的成因     企业改制是我国企业提高实力,迎接国际竞争大潮的必由之路,对于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视而不见,要以“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问题,目前产生改制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 改制不规范 虽然就企业改制全国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仍有《民 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基本法规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业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门不依法改制,侵害国家、集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被改制企业在清理中不通知债权人低价出让国家、集体资产,被清理的企

业不依法进行注销登记等。 2、对行政部门领导改制缺乏有效监督     作为集体、国有企业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改制,领导“一言堂”拍板决定的情形较多。虽然各级部门都有改制办,但未能形成有效的决策集体。改制中缺乏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资深律师的参与。地方改制有跟风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条件改制效果怎样,只要行政部门决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业的多少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的政绩,真正对企业效益提高多少却关心甚少。 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前已述及,对于改制仍只有几部基本法规,没有针对 改制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较混乱纠纷频出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应当承认,目前企业改制仍处在试验阶段,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现在虽然大力倡导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于《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难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监事会监督不力,股东会无权状态,就是《公司法》对监事会、股东会权利保障不利而造成。 4、司法特别是法院对改制的规制不力 司法权对纠纷具有最终裁决权。但目前我国司法存在不够独立依赖于行政的倾向,导致司法机构对企业改制规制不力。法律调整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所谓事前调整是已颁布的法律指导人们的行为,事后调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合法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不力会使人们对法律遵从心理大大下降,乃至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为所欲为。司法依附于行政,使司法机构对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纠纷不能进行有效的审理,有些法院要么不立案受理,要么立案受理后不能依法正确审理,加剧了企业改制的混乱局面。 三、 对策 1、 实事求是,深入研究     要以一种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企业改制。我们在统计案件中查阅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资料,发现其中有些改制材料过于简单。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草草的几页纸就改制完毕,显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们也遇到过制定很详细的改制企业,企业也诉讼到法院,但由于方案细致,权责明确,案件审理很顺利,原、被告双方也服判。在经济转型期企业改制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不能跟风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数目要改多少多少企业,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规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2、 依法律法规进行改制 虽然关于企业改制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律 仍有很多基本原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平等主体在交易时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谋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诚信原则就要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护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联的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满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颁布《合同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业公司制改制中,现行的《公司法》又成为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建立公司,是规范改制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应认识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了目前改制的混乱,因此应当在不断总结改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改制的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需要。 3、 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协调与监督     企业改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涉及到工商部门、债转股牵扯到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它还有会计、审计、评估、劳动用工等等。各部门间能否相互协调分工,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改制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统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纠纷的产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有些政府部门没有有效地屡行其职能。例如,有些企业进行注销时并未清理完毕债务,也未通知债权人,依法不能注销,但却也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 4、 司法机关应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改制中 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乃是平庭狱讼,解决纠纷之 所,对于民事纠纷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则。但作为法院对现有案件的处理,也应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保护债权人、企业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在XX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关于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三个原则即法制原则、法人制度原则、债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江苏省高院对此类诉讼提出了五项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当前企业改制纠纷的处理涉及程序、实体两方面。 (1)、程序方面     改制企业诉讼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一直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前面我们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对策,当涉及个案错综复杂,如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后,产权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无法变更,原企业仍存在,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改制中企业资产漏评,原企业已不复存在,原主管部门是否能提起诉讼主张债的请求权?集体企业自行组织改制以无资质拍卖人员变卖的,出让人是否有权以出让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销权?企业改制职工成为股份合作者又与其他公司联营形成新的法人,债权人如何向其主张权利等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确立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时,应坚持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对合同违约之诉以合同相对人确立当事人,对债权之诉以所有权人,债权人及因果关系确立诉讼当事人。 (2)、实体方面 上面列举的程序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实体处理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应遵从省高院的“五个原则”处理,如个人购买之后,企业按个体式私营经营,原企业工商登记未变更的,对双方关于企业原有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应按约定确定债务承担者,债权人不同意的应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处理,对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租股结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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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成绩分析总结与反思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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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七年级的学生来说,学习文言文有一定的难度,教学时要先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此基础上再读课文,了解课文内容。多读,是学习文言文的好方法。第一步先读通,第二步读熟,“熟读百遍其义自见”,熟悉了课文之后,再逐字逐句的解释词语,让学生知道文言文的许多词义和现代文是有区别的,还要让学生知道古今词义的不同解释,所以我的第一节课主要是以读为主,先处理好字词和解释,把基础的知识弄扎实,接下来第二课时再根据课后注释理解课文内容,体会作者要表达的深刻涵义。

重点分析几个人物的不同看法,到底谁说的正确,为什么正确?这就要联系生活实际,让学生自己去探究,去思考。因此,第二节课上课前最好和部分学生沟通交流,学生不理解的道理可以问物理老师,有条件的学生还可以制作课件演示,所以安排两节课,就是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去主动学习,主动探究生活中的现象,这样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潜移默化的被激发了出来,最后揭示故事的道理就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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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数据分析经理的职责职能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3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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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1、负责商品销售数据管理及分析解读,为公司订货、销售等提供数据支持;

2、负责区域内店铺的销售、商品数据实施跟踪,并制定标准和流程;

3、负责区域内店铺的日、周、季、年等报表制作,满足相关业务部门对销售数据的需求;

4、各类数据报表分析解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商品零售主管、经理或对接业务部门,以便快速调整市场及销售策略;

5、数据储备,保证及时输出及其准确性;

6、收集竞品数据,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及同类新产品进行定期数据监控,并形成为产品改进的建议;

【职位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数学、计算机科学相关专业优先;

2、具有4年以上互联网数据挖掘、分析经验,有网站分析、移动应用分析经验者优先;

3、有良好的SQL语句编写能力、以及良好的分析报告撰写能力,能制作专业分析报表;

4、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数据洞察力,能够发现数据中有价值的信息;

5、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和敬业精神,良好的沟通能力、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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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银行卡暨网上银行业务分析[页2]_金融类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银行,金融,全文共 1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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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暨网上银行业务分析

3.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截至XX年10月底,我市网上银行业务各项指标均呈增长趋势,

累计新增客户198个,其中企业客户17个,动户率为32%;个人客户181个,动户率为20%。本年累计交易额为2 998 293万元,其中企业客户为1977笔,交易额为2 982 671万元;个人客户为13531笔,交易额为15 622万元,为原计划的867.89%。网银业务的客户集中度较高,从规模和效益上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网银业务指标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个人、单位客户交易额都超额完成了全年计划,而个人、单位客户数分别完成年计划的37.78%与32%。主要原因是客户需在指定的注册行注册,增加了注册申请手续的难度;二是注册客户的动户率不高,个人动户率为20%,企业动户率为30%。说明在发展客户的过程中忽视了对客户的指导与维护,需要建立相应的定期培训和客户回访机制;三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需进一步提高,功能也需进一步完善。在具体操作中,客户经常会发现登陆不上或登陆后出现客户不存在的提示;在进行转账交易时,经常出现操作失败的系统提示,而且转账流程复杂,影响了客户资金的划转;四是缺乏统一的营销机制。目前,我行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宣传仍以自制的宣传单为媒介,缺乏统一的宣传标识、资料、客户手册等基本的营销工具;五是网上银行业务收益不明显。

三、银行卡及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策略

1.完善系统,解决发卡难的问题

在主要依靠卡部和支行发卡的模式下,提高信用卡的发卡数量与质量的关键在于理顺发卡行与支行在利润分配及信用卡客户沉淀资金归属上的问题。如果系统能够清分发卡行与支行的资金归属,将有助于对支行高端客户的拓展。

2.网银业务需提高综合竞争力

一是普及注册行,加大考核力度。保证在各个网点均可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注册,变被动为主动,形成客户找银行办理网银业务的局面。同时,将网上银行业务指标下达至各支行,并纳入市分行的考核体系,解决寻找注册客户源难的问题。二是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加大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客户经理、网银科技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建立客户回访机制,对提高网银客户的动户率将起到重要作用。三是提高系统稳定性,完善网上银行业务功能。例如,简化转账流程、收款方的批量维护等,同时还要加大对网上银行功能的开发力度,以满足各项新项目的上线,全面提升网上银行业务的综合竞争力。四是实现联网通用,实现跨行交易实时到账。目前,我行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跨数据中心的跨行交易需2天的时间,如果通过银联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实时跨行到账,将能更快捷、更安全地办理跨行交易。五是特色营销。网银业务也可采取年费减免、对大客户赠送制作的特色光盘、定期与客户座谈等营销手段,在吸引新客户的同时,提升老客户的忠诚度。

3.产品开发和功能创新

银行卡新产品是在对客户需求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技术或新技术而开发的。一张小小的卡片通过加载各种商务功能,涉及到衣、食、住、行等各个领域,可以实现多账户、多币种的自动理财功能。

4.改善用卡环境

无论是从宏观经济角度考虑,还是从成本核算角度出发,银行卡的发展为国家和广大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政府应积极支持刷卡消费,鼓励特约商户受理刷卡消费。

5.改善经营观念,转变经营体制,建立专业化的银行卡队伍

变则通,通则达,银行卡业务亦是如此。有些银行实行银行卡部挂靠分理处的模式,银行卡部的发展依托于传统业务,从而导致卡部员工的工作效率不高。因此,新产品的开发、营销策略的有效实施均要求有一批专业的银行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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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员工食堂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职员,食堂,全文共 1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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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食堂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

为了提高员工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食堂工作水平,项目部于XX年6月中旬进行了食堂满意度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25份,收回25份,对食堂的价格、饭菜质量和用餐环境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饭菜价格:56%的员工认为项目部食堂的价格基本合理,但有时还是会偏高,剩下的员工觉得食堂的价格还是基本合理的。

调查结果表明,员工对食堂的价格普遍认为有时还是偏高的。适当调整价格,合理、弹性调整价格不失为一个有效办法。食堂每天公布的价格,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

二、饭菜质量

⑴、饭菜品种:20%的员工认为汤类的品种少,36%的员工认为饭菜、汤类的品种都少,36%的人则认为一般,而仅仅8%的员工认为饭菜品种多,也就是说,56%的员工都感觉饭菜品种过少。

调查结果表明,占有半数以上的员工对于食堂的种类不满意。鉴于此,建议食堂采购原料时,尽量多购买时令蔬菜与荤菜,如:隔两天左右增加荤汤一份,例如筒子骨汤、海带排骨汤等,以满足员工多变的口味要求,丰富员工的选择。

⑵、饭菜口味:28%的员工认为食堂饭菜口味很不错,48%的员工则认为一般,而剩下的24%的员工则对食堂的口味不是很满意。其中68%的员工认为食堂饭菜油量适中,24%的员工则表示饭菜油量偏多了。

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员工对食堂的饭菜口味表示一般,食堂在这方面仍急需加强。

⑶、饭菜分量:76%的员工表示对饭菜的分量表示满意,20%的员工则认为饭菜的分量为一般。其中有36%的员工表示偶尔会遇到就餐时间内没有饭吃的情况。

调查结果表明,饭菜的分量基本上能满足员工的需要,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员工,食堂的饭菜应该足量,尽量做到让每一位员工吃饱吃好。

⑷、饭菜新鲜程度:88%的员工认为食堂所采购的原料(肉、菜、油、米、面)有时候不太新鲜,其中12%的员工甚至还认为食堂的饭菜只有偶尔新鲜,甚至有员工反映食堂经常将剩菜用于隔天早上做包子馅,而剩饭则用于隔天早上做稀饭,仅仅12%的员工对食堂采购的原料和饭菜表示满意。

调查结果表明,食堂在饭菜新鲜程度这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而这关乎到员工的身体健康方面,因此食堂应重视这方面的内容,加强改进,如:荤菜可留一顿,并且不收费,由员工自行决定吃不吃,素菜则一顿清。

⑸、食堂卫生:68%的员工表示最食堂的卫生状况感到满意,甚至很满意,32%的员工则表示一般。

调查结果表明,食堂在卫生方面还是比较重视的,望食堂能继续保持。

三、食堂服务质量

88%的员工表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态度表示满意,甚至很满意,12%的员工则表示一般。

调查结果表明,员工对食堂的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希望食堂工作人员能保持微笑、亲切的服务态度。

4、管理方面

物业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有待提高,遇到问题时应积极向办公室反映。

5、总体评价

总体来说,大部分员工认为食堂在环境、饭菜的新鲜程度、质量和花样品种等方面仍需改进,并且对食堂的卫生情况、菜式营养搭配表示了关注。其中,32%的员工认为对食堂表示要求整顿,因此食堂需要做大量的改进以便提高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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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工厂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业绩报告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工厂,个人,全文共 1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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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X年一眨眼又过去了大半年了,回首过去的这一大半年,内心不禁感慨万千,在平常的工作中,深谙到工作技能及知识的重要性,还有一点相对较为主要就是关系,正如史丹福研究中心所研究的结论:你赚的钱12.5%来自知识,87.5来自关系。

一、在工作上,围绕公司的逐步实行半动化/自动化高效率的生产模式发展,以客为先,优质高效,持续改善为中心工作,按照相关标准,严以律己,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这一大半年来主要工作表现如下:

1、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通过虚心地向相关同事请教学习,已能基本运用autocad绘图软件,设计各种生产辅助夹具,以及通过上级领导的教导,基本能将fmea、控制计划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生产工作中;

2、在负责生产一车间的相关生产事务中,能及时地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以及解决生产异常问题,保证生产的产品出货期,从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以及生产投诉事项,当然,生产上一些细节问题不满情绪总是会有发生的;

3、积极配合pe组人员调动,在一车间pe人员的频繁调动与流失中,自认为很好地完成传帮带作用,使其能快速适应相关工作;

4、至于日常的工作态度,本人自认为尚属可以,虽处于不良的致丰大环境中,但尚未至于与人同流合污。 5、一车间的跟拉方式已由过去的跟产品方式转变为现时的真正意义上的跟拉方式,工作效率与工作主动性有所提高,生产与品管投诉率有所降低(虽然pe人员只有2人),pe人员由过去3人削减为现时2人,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亦为公司节约输出成本,沿着公司的既定目标"精英制,缩减人员提高效率“方向发展。

二、工作中的不足与改正措施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1、这一大半年来,虽然能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一些细节工作中,不够主动,生产产品的产能未能有效地在改善中得到质的提升,以及个别pe人员的纪律未得到有效的控制,总之,这一大半年来,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距离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2、不定时地对生产现场进行流程优化分析,以寻求工艺流程及生产效率的改善,以使产品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由於上半年一车间人员频繁调动与流失,一度处于动荡之中,但随着人员的稳定及工作技能的提升,工作效率亦在不断地提高;

3、就目前一车间而言,空间比较窄小,生产的品种不多,而且相对而言比较简单一些,但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在日后工作中,将会逐步对生产中的产品进行流程合理优化,对一些残旧的夹具进行更新,以求做到持续改善,提高生产效率。

4、对于工作心态及纪律,因一车间只有2个pe人员,在纪律上未有过失,今后仍需加强,从细节上抓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我做起,认真填写相关工作报告。 三、结论:

随着公司的erp、t-misc、cellproduction推行,可以预料我们的工作将更加繁重,要求也将更高,需掌握的知识更高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一定努力打开一个工作新局面,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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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月考成绩分析总结与反思800字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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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过得飞快,一眨眼之间开学的第一次月考已经结束了。然而,留给我得却是无法挽回的时间;应对这一张张优而不尖和“绊脚石”似的的分数令我不禁陷入沉思;看看一道道不该错的题目被打上大大的叉时,心底里感到无限地自责……

当我静下来时,再仔细地浏览多一次试卷时,才发现原先自我是多么地粗心、急躁。当一拿到题目是便立刻动笔写,如果一遇到不懂得题目是便开始慌了,不知从何入手,所以导致了数学一道9分的题目完全失分,令我此刻沉痛万分。

还有,虽然口中老说:“这些题目教师根本就没有讲到……”其实,到此刻一回想起来,才觉得自我是多么的可笑、多么的无知!“没讲到”原以为这理由就竟能把一切错误掩盖住,此刻一想,不如该自我没有做到平时按时定量的复习、预习罢了。如果说,自我平时有做到复习、预习的话,那么即使教师讲到没讲到又有什么巨大关系呢此刻的职责只能推回自我身上,预习历来是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要求,如果我们不做到课前预习,那么就会令自我的学习大打折扣了。

知识是靠日积月累的,人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把超多的学习资料灌输入到大脑里去。“饥一顿饱一顿”的,“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这样只会事半功倍的。所以,我们务必要做到定时定量学习。

我们还要做到教师要求背得务必要去背熟,要用理解性的方法去背,不能死记硬背,如果死记硬背的话,当题目灵活、变通一点的话,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错误。

从这次月考我总结出许多学习道理和学习方法,当我们考试差时,如果只会一味地去找理由的话,或把错的职责推到别人身上的话,那么便会永久掩盖着错误,一向错下去。

如果该每一天完成的学习任务没有完成,喜欢集中复习,临考突击,每一天该学、该记的欠账的话,便会更难取得好成绩。要做到务必每一天的知识积累,每一天复习,并且要做到专心致志学习才行。

学习靠积累,学习靠努力;机会仅有一次,不能放过任何一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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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月考成绩分析总结与反思800字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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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步在迈出前后都需深思熟虑,仅有这样才能成长。期中考试过了,也是反思总结的时候了。

这次的考试整个本班都有明显下降趋势。这,与每个人的学习态度和学习品质都脱不开干系。“当事情不大对劲时,要想着:也许别人的观点是正确的,我犯了什么错误”,这意味着考试的失利,总要先从自我身上寻找不足之处。我这次考试几乎每一门主科都大幅度退步,这是因为我总是抱有侥幸的心理,总以为考试前多复习复习就行了,上课时认真听好就行了。这是我最大的错误。考前一段时间因为一些不一样的原因,每一天晚上看似熬到很晚认真复习,其实基本上只是完成了每一天必需的作业而已,根本没有拓展提升到自我。而为什么有些学霸一向能维持在优秀学生的行列中不落后呢

原因有很多。一是他们拥有良好的学风以及学习态度。应对大考来临,他们稳住心态,一如既往地细致,不停地巩固原有的知识,并且向更深的境界拓展。而我,考前焦虑、浮躁,情绪不稳定又脆弱,总是发生无端的低级错误,忽略细节,同时效率也低,不懂得利用碎片时间去拓宽视野。这是我需要向优生群体讨教改正的重要一点。

功夫在平时。“付出多少就收获多少”,这是有必须的道理的。像小四门这次的发挥失常,不能怪罪复习时间匮乏,而是要思考一下自我平时的学习品质。虽说课上有时因为环境嘈杂而无能为力情有可原,但课后的时间都是由自我支配的,没有人会夺走这宝贵的时间。所以之后的学习我会好好利用课后时间积累奠基,提高小四门的水平。

“成功的前提是自信”。对待考试首先态度要端正,不能被外界因素所影响,只想着面前的题我必须能做出来,这才是得分的关键,不能题目做到半途放弃。其次,我们要抱着拼一把的心态去考试,合卷的理化小四门不能像这次一样栽在了时间分配上,每一分都要争一争。卷面要整洁,答题下笔前慎重研究,挑选重点先写下。

当我反思自我,获得了更好的学习方法,必须会如鱼得水,重回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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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商务局局长的述职报告分析_述职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商务,全文共 1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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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长述职报告分析

县委组织部、县纪委:

根据县委组织、县纪委的安排,现就我任师宗县商务局局长以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如下述职,请予评议: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委组织部的关心、支持和监督下,我坚持立足商务职能,团结干群一心,瞄准工作重点,突出自身特点,深入贯彻法律法规,力推工作,促使全县商务招商事业取得了良好发展。

一、积极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一)学理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把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党的十七大及省、市、县党代会精神,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思想理论素质,同时,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

(二)学法律。注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有关商务、招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了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商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学业务。通过对现代管理理论、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促进发展、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多年来,我严格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专著,阅读各类报刊,了解各地商务、招商动态。针对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学习和思考,对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虚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学习,积极争取他们的指导,认真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使自身业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四)学方法。在工作中,坚持学习,逐步提高个人的管理水平,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自觉接受群众的教育和帮助,从中学习道德营养和品质精华。

二、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我局主要职责,一是以引进大项目为重点,以现有产业为基础,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力度;二是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为主体,强化市场建设,夯实流通业发展基础;加大对第三产业经济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强化全县成品油、生猪定点屠宰、酒类、饮食服务、拍卖、典当、旧车交易、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进行管理;做好外来投资企业管理服务,强化进出口贸易的管理与协调力度。在具体工作中,我始终做到思路清晰,主次分明,整体联动,协调推进,较好地履行了商务招商职责。

(一)招商引资工作

1、创新招商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2011年,精心制作了28个项目进入储备库,其中20个项目上报市级储备,重点向外推介。在建项目4个,项目协议总投资15.2亿元人民币;签约项目6个,项目协议总投资18.47亿元人民币;在谈项目10个;实际使用外资2024.4万美元(比上年增1701万美元,增幅527%);引进县外国内资金45952万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19452万元,增幅73%)。

(1)、强化项目包装,夯实招商基础。我带领干部职工深入各部门和企业收集项目资料,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围绕我县支柱产业,重点包装了10万吨∕年燃料乙醇项目、30万吨∕年电石生产项目、xx亩高效花卉生产建设基地等28个招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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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成绩分析总结与反思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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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神贯注》这篇略读课文,生动地记叙了法国大雕塑家罗丹邀请奥地利作家茨威格到家里做客,自己却如痴如醉地投入到工作中,完全忘记了客人的事。文中对罗丹语言、神态和动作的描写,生动传神,使我们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充分表现出了罗丹全神贯注的工作态度和对艺术执著追求的精神。

针对这个单元的习作:写一个你敬佩的人。我特别设计了在《全神贯注》这一课进行一个读写结合的片段练习。因为在第二段中没有出现“全神贯注”这个词,作者却可通过人物的语言、动作、神态等方面的描写,把“全神贯注”诠释得淋漓尽致,是个很好的值得学习的段落。

读写结合的课,读是非常重要,要学生读得通、读得透、读得要有所感悟,那老师的导读就更为重要了。但在这节课的教学中,由于我打算要留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写,所以在对句子的解析中,都是略略带过,讲到了词时都是点到为止,因而造成了老师导得肤浅不够深入。没有深入地引导学生理解罗丹的情绪时刻随着塑像的变化而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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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分析成功沟通的案例

范文类型:材料案例,全文共 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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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读书。

通过读书不仅可以懂得很多的人生道理,而且可以积累很多的素材,天南海北的趣事自己都了解这样在和别人聊天的时候就不会无话可说,同时书中还会告诉你很多交流和口才的技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口才。

2、提前打稿。

如果提前知道自己要在公共场合发言的话,可以提前打稿,及时补落实到书面上也要打腹稿,这样不至于临场发挥的时候太过慌乱,做到心中有数,可以很好的发挥出来不会怯场。

3、条理清楚。

不管是说话的内容是哪个方面的,一定要注意说话的条理清晰,你可以没有哪些救国救民的大道理,但是一定要有条理性,分条叙述,一是一,二是二,不要想到什么说什么,给人思路混乱的感觉。陈安之、马云等众多成功人士推荐被业界誉为最年轻最具有影响力的90后企业家,业界成长速度最快的一匹黑马,

4、放慢语速。

口才表达的时候不要太快,语速快了会给人着急,紧张的感觉,听者听起来也不舒服,相反,放慢语速,既可以 给人从此不迫的感觉,又可以进行思考,组织自己的语言,反而能表述的更加清楚,流畅。

5、适当举例。

在演讲的时候我们总是在表述我们的观点,并且希望听众能够接受和认同我们的观点,但是只是简单的说教很难让人信服,这时候如果加上生活中活生生的例子,或者讲一个情节简单但道理深刻的故事,效果就大不相同了,不仅会让听众乐于接受,而且会记忆比较深刻,能较好的认同你的观点。

6、增加自信。

有的人其实口才很好,只是怯场,在公共场合发言就会觉得紧张,从而大脑空白,不知所措,原来准备好的内容也被说的丝毫不连贯,这样的人主要注意克服紧张,增加自信心,可以在上台之前做几次深呼吸,进行几次自我暗示,演讲成功之后及时表扬自己,强化自信,这样以后就不会那么紧张了。

7、利用手势和表情。

在演讲的时候适当运用手势和表情可以增加感染力和渲染力,增强演讲的效果,可以更好的让听众共情,从而接受你的观点或对你产生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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