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班级管理细则如何制定
1、目的
本制度对于仓库的收、发、存、管作了规定,以确保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不入库、不发出,储存时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料库和成品库及待处理品库的管理。
3、职责
3、1原料仓管员负责原材料、外协品、半成品的收、发、管工作。
3、2成品仓管员负责成品的收、发、管工作以及被退回的货物的前期验收。
3、3待处理品仓管员负责待处理品的收、发、管工作。
4、入库管理
4、1原材料、外协品、半成品的入库
4、1、1原材料、外协品到公司后,由仓管员指定放置于仓库待验区内,大宗的货物可以直接放在仓库合格区内(左栈板上码垛存放),但应做出“待验”标识。然后,仓管员按《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龋,孝序》的规定进行到货验证和报验。验证的内容包括:品名、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数量、包装状况和合格证明等。经验证合格的,仓管员提交《采购收料通知》报质管部检验;经验证不合格的,通知采购部进行交涉或办理退货。
4、1、2库管员接到质管部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将待验区内的货物转移到库内合格区存放,已放在仓库合格区的待验品,应将“待验”标识取下;接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时,应按规定做出不合格标识,等待不合格品审理。接到《不合格品评审表》后按处置结论执行。
4、1、3采购部打印“采购收料通知单”交生产部库管员作为收货入库凭证。
4、1、4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产品生产部打印入库单到半成品库办理半成品入库手续。仓管员应核对丰成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4、2成品入库
4、2、1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产品,生产部打印《入库单)到成品库办理成品入库手续,在办理入库时,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等标识是否正确、规范以及外包装是否干净等,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库。
4、2、2成品入库后应放置于仓库合格区内。
4、3待处理品入库
4、3、1成品库仓管员负责退货和超过保质期滞销产品入库工作;生产部负责半成品和准成品待处理入库前期工作;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等是否属实,对入库单进行审核。
4、3、2产品入库后,仓管员应及时审核,在账上记录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数量、保质期和入库日期以及注意事项。并对《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规定做出标示。
4、3、3未经检验和试验或经检验和试验认为不含格的产品不得入库。
4、3、4仓管员应妥善保序入库产品的有关质量记录(验证记录、原始质量证明、检验报告单等),每月将这些质量记录按时间顺序和产品的类别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序档并妥善保管。
5、储存管理
5、1储存产品的场地或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以防止库存产品损坏或变质。
5、2合理有效地利用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城。库存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置做出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发。具体要求如下:
5、2、1库存产品标识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型号、规格、批号、入库日保质期,由仓管员用挂标牌的方法做出。若产品外包装已有上述标识的,仅挂产品型号的标识牌即可。
5、2、2库存产品存放应做到“三齐”“五距”:堆放齐、码垛齐、排列齐。离灯、离柱、离墙大于50厘米,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5、2、3成品按型号、批号码放,高度不得超过6层。
5、2、4原材料存放按属性分类(防止串味),整齐码放,纸箱包装码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层数;袋包装和桶包装码放高度不宜过高,以防损坏产品。
5、2、5放置于货架上的产品,要按上轻下重的原则放置,以保持货架稳固。
5、2、6有冷藏、冷冻储藏要求的原料、半成品均按要求储藏于冰箱、冰柜、冷库或有空调的库房。
6、发放管理规定
6、1生产部生产人员凭《配料单》和《领料单》到原料库领取原材料或半成品。
6、2原料库库员每天按《配料单》每罐原料的实际数量备料、发放。
6、3在备料时,如果发现计划数量和实际发放数量不符时,库管员应在《配料单》备注栏中填写每罐实际发放的数量。
6、4实行批次管理的原料,仓管员每天备料、发料时在《配料单》上填写该原料的批号,以达到可追溯的目的。
6、5技术部开发人员凭经部门经理审批的《出库单》到原料库领取原材料或半成品。
6、6提取成品时必须有营业部打印的《出库单》和《调拨单》。
6、7原料库和成品库的仓管员凭经审批的《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发放原材料、半成品或咸品,发放时应做到。
6、7、1认真核对《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的各项内容,凡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发放;
6、7、2发放时,应认真核对实物的品名、型号和数量,符合领料或出库凭证要求的才能发放。
6、7、3发放完毕,仓管员应对《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进行审核,《配料单》交会计部,单据应妥善保管。
6、7、4发放时,若产品标识破损、字迹不清,应重新作出标识后发放。
6、7、5同一规格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先进后出”的原则进行发放。
7、仓库内部管理
7、1抽查
7、1、1成品库的主管部门应对仓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账、物、卡相符状况,存放情况、标识情况。
7、1、2原料库主管应抽查物料的仓储情况、环境条件、有无错放、混料及超期储存、变质、损坏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2仓管员应经常对库存产品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变质、发霉或标识脱落等现象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及时处理。对有保质期的产品要防止失效。发放距保质期不到(含)一个月的原料前应报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发放。距保质期不到(含)三个月的成品一般不发放(顾客同意的除外),但应及时报验,根据了验结果进行处理。若超过保质期,应及时报验,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
7、3仓库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动态盘点,做到日清日结,保持账、物相符,年中和年末应配合财务部搞好盘点工作。
7、4仓库做到通风、防潮、清洁,无苍蝇、老鼠。冷藏、冷冻库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仓库内严禁烟火,不允许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危险库除外),并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允许占压。
7、5对有毒有害及带有腐蚀性的物品应分别储存,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7、6退库的成品应按品种、型号分别码放并予以标示,经质管部检验为合格的办理入库,并尽快发出。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按不合格评审处置意见办理,并作出待处理标识。
7、7成品库另划待处理品区,存放退货并予以标示,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退货处理工作。
7、8原料库根据生产计划,做好查料、备料工作,严格按领料制度发放原料。根据生产计划和库存填报采购申请计划,保证生产需要。
7、9对于喷粉产品要严格按照产品的储序条件储存,经常检查并通风,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直接上级并与技术部联系,做到及时处理。
7、10凡打开包装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都应重新包装,保证密封,不允许敞开存放。没有标识的应做出标示。
7、11成品库负责样品的包装、发放。样品包装上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和生产日期。样品应在生产后的三个月内发放。若要将超过三个月的产品做样品发放,应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做样品发放。
7、12安全事项
7、12、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7、12、2下班检查是否已锁门、拉闸、断电及是否序在其他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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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xx年安徽省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
《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
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
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 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
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档案和出证
第二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
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 《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
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
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 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2: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xx?65号)、《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该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南丰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预算股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预算股、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局内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股室(单位)意见后,报局党委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股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股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政策法规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篇3:活动细则
一、活动时间:
20xx年7月25日—26日抽奖时间;
20xx年7月27日—29日中奖信息审核时间;
20xx年7月30日—31日派奖时间;
二、奖项设置:
本期奖品:虚拟现实眼镜一台。
三、游戏规则:
抽奖者须持有绿森林硅藻泥售后服务卡
进入全国售后服务微信公众平台,点击下方“抽奖入口”按钮,进入抽奖页面(页面为刮刮卡样式),每个微信每天有效参与活动时间为9:00—24:00,每天每人仅能刮一次,活动日期2天,每天抽出10台虚拟现实眼镜。
四、领奖规则:
1、活动时间为20xx年7月25日—26日,每日仅能参与一次刮刮卡活动,活动有效时间段为9:00—24:00;
2、如您幸运中奖后请您在中奖页面填写正确的信息(姓名及电话),以便我们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确认获奖者身份;
3、本次活动是为了回馈广大的消费者朋友们而发起的,领奖凭证需要您提供姓名、电话、所在地址及您的售后服务卡;
4、奖品以快递方式寄出。
5、本次活动每名用户只有一次中奖机会,重复中奖视为无效。
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篇4: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篇5:学校公关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关部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成员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作宗旨:协助协会,为交院全体学子服务。
第三条:工作任务:
(1)与外公司建立长阿合作伙伴,寻找赞助或技术培训支持,讲座培训;
(2)负责与省内兄弟协会及部门的交流合作或联谊活动;
(3)协助协会或学校举行的相关活动,如职业规划大赛,校园招聘会等;
(4)策划协会的品牌活动;
(5)加强与校内有关老师的联系;
(6)为会员及学生提供兼职,实习,参观,工作等机会。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一条:在例会不得无故迟到,缺席,若有事可预先向部长请假,经允许方有效;
第二条:每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人主持,并有专人做好考勤和会议内容详细记录,把出勤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
第三条:会议通知有专人负责如是短信通知,收到后必须回复。
第三章;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为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各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而制定;
第二条:当一次活动被确定某一项目时,由部长成立项目小组,推选负责人,项目结束后项目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在不影响部门和协会正常工作基础上调动人员,受调动者不应以不正当理由拒绝;
第四条:项目开始时,由项目负责人*活动计划,计划包括:活动背景、活动目的、日程安排、人员安排、经费预算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项目活动进行时,由负责人根据情况修改计划并实施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第六条:项目活动结束时有负责人向部长提交活动总结及相关的材料,并存档管理;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整个项目负责,并对部门负责,做到权责统一;
第八条:无论项目小组如何划分,各成员有权管理和义务相互协作。
第四章:建档管理
第一条:凡外出工作应先制定计划,并向部长说明,工作结束归校后应及时做工作总结并存档;
第二条:经费各项开支应用账本具体记录,经费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要依据一定程序向下一届负责人移交,并交代财务情况;
第三条:会议记录有部长委托人负责,并用统一格式存档;
第四条:校外公司企业及社会,各兄弟院校协会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财务制度
第一条:在活动中应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讲究计划性,不得铺张浪费,动用经费应预先得到部长的同意;
第二条:不得随意把经费用于与本协会本部门无关的活动中,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违者视情况轻重,作批评、警告直至辞退;
第三条:经费须有专人统一管理,并接受本部门委员监督;
第四条: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是用账本明确登记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注明用途、时间、经手人的签字及包销情况;
第五条:所有经费透明公开,并不定时向委员汇报,如发现漏洞,由经手人负责,并主动向部门作公开检讨
第六章:自律制度
第一条: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协会及部门的规章制度团结,友爱,拼搏,创新。
第二条:增强服务意识,时刻以协会及部门利益为主,不能以权谋私,坚持协会为交院全体学子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在生活中,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不法或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警告或辞退。
第四条:在执行任务中,出现错误的,必须追究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让其主动认错,检讨自我。
第五条:外出拉赞助或与外校交流时,必须带名片,穿着适当,礼貌待人。
第六条:做错事,要勇于承认,接受批评,并主动道歉,应用“对不起,我错了”之类的礼貌用语。
第七章:奖励制度
第一条:在外出工作时,如获得商业赞助时按比例给予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奖励,贡献突出的成员可给予优先评优或推荐。
第二条:每年5月底依据成员的业绩,能力,考核评选优秀干事,并向会长推荐,并给予一些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在会议中,无故缺席达3次,免去其部门职位。
第四条:部门成员外出拉赞助,部门应酌情给予适当的劳动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章制度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及完善;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关部所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6:学校后勤人员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司和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保卫队伍整体素质,按照政治建队、班子带队、从严治队的要求,营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做好保驾护航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护卫队员动态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从而调动广大队员的积极性。每人每月拿出浮动工资200元,以100分为基数,逐月进行考核。分值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
第三条 大队成立动态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大队领导和各中队长组成,中队逐月按规定考核队员,大队逐月按规定考核中队长及中队,并对中队考核进行核查,形成考核结果,报科领导审批。
第四条 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每月考核结果张榜公开,接受队员监督,严禁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发现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自觉遵守厂规厂纪及保卫工作纪律,当月发现违规现象一次,扣5分,违规两次,扣10分。
第二条 树立爱岗敬业和奉献精神,工作应该主动,无敬业精神,不安心本职工作,工作挑三拣四,扣5分,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扣1―3个月的浮动工资。
第三条 上岗执勤巡逻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顶撞领导,违反一次扣2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全月浮动工资。
第四条 发现当月工作时间迟到,半小时之内的,每次扣15分,超半小时至4小时以内的每次扣25分,超过4小时的则按旷工处理。早退一次扣25分。
第五条 在工作时间内,看小说,吃早餐,发现一次扣5分,在当班中喝酒、辞职报告范文打牌、脱岗、串岗、睡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发现一次扣25分。
第六条 请病假、事假一天,从浮动工资中扣5分,并依次类推,超过15天,扣全月浮动工资,无故旷工一天,扣全月浮动工资。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待岗6个月。
第七条 班中请假,半小时以下扣2分,半小时至1小时扣4分,依次类推,4小时以上按事假处理。严禁带信请假、口头告假、电话告假、事后补假(特殊情况除外)违反一次扣5分(事假照扣),未经中队长批准的,4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未经中队长同意,队员私自换班,扣双方当事人25分。
第八条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岗位当面交接班,严禁班中班,交接班之后方可洗澡,以上现象违规一次,扣交接当事人各5分。
第九条 不按规定考勤或弄虚作假的,考勤员扣25分,主管人员扣10分。伪造、骗取、涂改病假条,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各中队队员加班必须报大队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条 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待岗1―6个月,受到治安处罚的,待岗3个月。
第十一条 班中拉帮结派、搞分裂,影响小队团结,与组织闹矛盾,无理取闹,在队里发生争吵、漫骂、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发现一次待岗1―3个月。
第十二条 立足本职,积极协作他人工作,协作精神不主动,扣5分。
第十三条 遇到突发事件,接到指令必须到岗,无故不到岗,扣本人10分。
队容风纪
第一条 护卫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队容风纪的规定,保持队容严整,第3条 养成守纪律、有礼节、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好作风。严格执行“四项标 准”,未做到的扣当事人10-20分。
第二条 队员执勤时,第7条 应按要求着制式护卫服,第8条 未做到扣5分。着制服出厂应严格遵守着装规定,不得有着装不整影响护卫队声誉的行为,未做到扣当事人20―40分。
第三条 护卫队员制服的穿戴按不同季节、由武保科下达通知换装装季节单、棉警服可以混穿, 呢、布料护卫队服不得混穿,违反者扣5分。
第四条 参加隆重集会或外事活动,应着较新的制式队服,鞋袜要整洁,未做到扣5分。
第五条 队员上岗执勤巡逻时,着装不标准、上岗不扎腰带、打赤膊、穿拖鞋、涂口红,描眉、染发、染指甲,戴耳环、戒指 、项链等违反队容风纪行为,每发现一次扣5分。
第六条 着装执勤时,不准吸烟、吃东西、搭肩、挽臂、敞怀、袖手、卷裤腿、插兜、嬉笑打闹,违反一次扣5分。
第七条 护卫队员必须精神振奋,姿态良好,遵守护卫队员职业道德,讲究文明礼貌,做好窗口示范作用,不得有违反精神文明的举止,随时维护护卫队声誉,未做到者扣10分。
思想学习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时参加中队每月一次政治学习和民主管理会、民主生活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会,中队长、工会小组长、安全员不按时组织召开的各扣10分,队员不参加的扣5分,开会和学习时间迟到的扣2分。
第二条 会议和学习无记录,参会人员无发言记录,组织者,参会者各扣2分,会议、学习记录弄虚作假,伪造记录,填补记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各扣5分。
积极参加科、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10分。
第四条 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按时举办黑板报、上交宣传稿件,当月未按时完成的,扣中队长、宣传员各10分。
第五条 各队认真开展每月的安全活动,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当月发生人员、设备安全事故,中队长、安全员、当事人按厂规定处理。并视情节扣10-100分。
第六条 做好环境卫生和定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排班室及卫生区卫生,未清扫或不清洁,扣当事人5分,定置管理零乱,扣当班人、责任人10分,更衣室、排班室、值班室不容许晾晒内衣、内裤,发现一次扣本人10分。摩托车、自行车乱停乱放,扣当事人10分。上级机关检查扣款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章 劳动技能(业务素质)
第一条 熟悉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任务,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未熟悉掌握岗位工作要领,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扣本人10分。
第二条 全面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当月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一次扣10分,两次扣20分。
第三条 积极努力工作,做到“当班一日保安全”,杜绝、减少发案率,如当班发生盗窃案件,看守的物资被盗,扣当事人25分,当月发生看守物资被盗案件二起,扣全月浮动工资,三起扣全月岗位工资。
第四条 工作业务不熟悉不精通,不能及时处理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情况,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扣本人20分。
第五条 日常勤务工作未按规定执行,记录,台帐不完整或交接不清,本上乱涂乱画乱撕,每发现一次扣5分,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扣20分。
第六条 严格依法办事,对被抓获的违规违纪及违法人员和关押看守的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打骂、虐待,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负。看守关押的违法人员逃脱,扣当事人20分,视案件性质轻重的,给予当事人1―3个月待岗。
第七条 组织开展军事业务技能训练,提高队员军事业务技能和身体素质,各中队每月集中开展一次军事业务训练活动,未组织训练扣中队长20分,队员无故不参加扣5分。
第八条 因保管、使用不当,损坏通讯设备、技防器材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35分,损坏的设备按价值赔偿。各队严格控制电话费用,超出部分一律从各中队浮动工资总额中扣除。
奖励
第一条 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无畏艰险、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奖50―100分。
第二条 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厂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奖50―100分。
第三条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值勤,严格“四标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有突出事迹的,奖50―100分。
第四条 努力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本职业务,在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大队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奖50―100分。
第五条 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深入实际,依靠群众,在执行政策、管理队伍、维护团结、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奖50―100分。
第六条 认真履行职责,辞职信范文维护警队声誉,受到领导、职工表扬者奖当事人20分。
第七条 凡业余时间加班加点一次,奖2分。
第八条 在文明执勤、队容风纪、劳动纪律、工作业绩、环境卫生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20分。
附则
第一条 当月考核其中分值为零时,如仍然违规,则按同等分值续扣。
第二条 本考核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考核细则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考核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7:优秀党小组评选细则
一、评选目的
为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提高班级凝聚力,培养学生积极进取的精神,形成讲卫生、守纪律、懂礼仪、团结向上的良好班风,构建和谐校园,学校特制定本方案。
二、评选对象
1—5年级所有班级
三、评选原则
采取同年级平行班择优评选原则
四、评选内容
1、学校大队部对各班卫生、纪律、礼仪检查记录
2、各班参加学校、区、市级比赛获奖情况
3、以学生个人身份参加区、市级比赛获奖情况
五、评选标准
六、说明
1、对于同年级两班参与学校活动并获奖,则按分数高低评为一、二等奖
2、对于个人或部分学生参与区、市级比赛(如书画、节目等)获奖者,按照本班学生等次(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3分)累计得分将本班分为区、市级一、二等奖。
3、如同年级两班部分学生(人数不等)于区、市级获奖,则将两班同列于区、市级相应等次。如只有同年级其中一个班学生,本班列于校、区、市级一等奖,则另一班列为二等奖。
4、对于流动红旗获得班级则以校级一、二等奖级别列入班级积分
5、如本班由于管理失误出现重大校内安全事故,取消参评资格
6、如评选时出现特殊情况,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七、实施时间
篇8: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则不受前述限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没有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乙方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
第九条甲方将采取以下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十四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年薪。乙方的年薪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薪酬制度确定,甲方每月预付乙方薪酬元。
(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五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①
②
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具体情形为:①
②
③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医疗补助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赔偿办法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三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篇9:保安公司考核细则
1、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酒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巡逻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巡逻器械,不得随意开启巡逻钟,应及时更换巡逻钟电泄和打卡纸。注意维护保养,确保巡逻钟正常运转。
3、夜值巡逻人员,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下班时认真张贴、核算打卡时间记录,报领班复审。
4、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酒店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5、巡逻人员下班时应对所用器械进行交接,需下一班处置况应作完善交接,并有领班监督实施。
6、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篇10:作业检查细则
1、 要求学生独立认真及时地完成作业,书写要工整,质量要保证。对于明显抄袭的,书写潦草的,应付了事的,没有按规定量完成的学生应及时加以教育,并责成重做或补做,以此培养良好的学风。
2、督促学生要及时缴交作业,并认真做好缴交情况的记载(此项工作可在教师指导下由科代表完成,但教师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做好迟缺交学生的查询与教育工作)
3、对于周练题,应要求学生及时订正,妥为保存。按学科每月装订成册,教师进行检查,批阅,表扬认真订正和保存好的学生,批评不重视订正和保存差的学生。
4、 周日作业检查制度
(1)各科课代表星期日下午4:30学生到齐后开始检查作业。
(2)各科代表负责检查本科作业,并对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做以统计。将检查结果先上交学习委员整理,再交与课任老师。
(3)作业未完成的,令其补作周一早晨再查,直到做完。
篇11:小学五年级班规细则
扣分条例
一、安全:
1、在校园内爬栏杆、窗台、围墙、旗杆、篮球架等,在教室内将身子探出窗外和栏杆外; 违反一次扣2分。
2、上下楼梯、在校园内行走、上学放学路上要靠右边慢走,严禁两人以上并肩行进、乱跑、追逐、拥挤、遇到人多时抢次序等; 违者 一次扣1分。
3、课间在教室、走廊、楼梯间等地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一次扣1分。
4、不和同学做危险的游戏,开危险的玩笑等,违者 一次扣1分。
5、在楼道和厕所内玩耍,一次扣1分。
6、平日不触摸学校的一切电气设备,需开灯或开吊扇时,经老师允许后方可打开。违者扣3分。
7、通校的学生,不骑自行车上学,放学回家路上走正道,不到危险的地方去;违者扣3分。
二、学习:
1、课前准备没做好,上课交头接耳,做小动作,不积极思考回答老师问题的 一次扣1分 。
2、抄袭作业扣1分,晚交作业扣0.5分,不交作业扣1.5分。
3、期末检查作业本不整洁,有乱涂乱画现象, 扣2分 。
4、上课不认真听讲被任课老师点名批评的扣2分。
5、上自习乱说话、乱动或下位影响他人学习的扣2分;仍然不听班干部管理的扣3分;老师到场后还不听的扣5分。
6、老师讲话,同学发言,不随意打断,不讲与上课无关的事情。违者扣1分
三、纪律 :
1、上课迟到扣3分,有事不向老师请假或私自离开学校校扣5分,旷课扣10分,。
2、课间操、就餐和放学站队要快、静、齐,不迅速、乱说话和乱队的扣1分。
3、开校会、班会或参加各种活动不安静,乱说、乱动的扣2分。
4、坐校车的同学不按次序上下车,在车内大声说话,早上坐车晚点的扣1分。
5、午饭后随便进出教室,不安静的扣1-3分。
6,、私自进入其他班级找人玩耍的扣2分。
7、在校吃午餐时,随便离开座位、吵闹和浪费饭菜的扣1分。
8、需要学生或家长填写的报表要按时上交,违者扣1分。
四、卫生:
1、坚持每天刷牙、洗脚,饭前便后要洗手。违者扣1分。
2、将自己打理干净整洁,桌凳、书包物品摆放整齐,课桌下地面保持干净。违者扣1分。
3、早晨到校后,认真迅速按标准做好值日,将自己分管的区域整理好,然后叫值日班长检查。违者扣1分。
4、值日生要认真、负责,打扫任务完成后,要将工具摆放整齐。违者扣1分
5、轮到值日不干的扣2分。
6、大扫除时,不积极劳动的扣1分。
7、随地乱丢纸屑、废物等扣1分。
8、不可用滴着水的拖把拖地面,若用,必须用干拖把使地面干燥为止;违者扣3分。
9、不在课桌或墙壁上乱涂乱画,不在校园乱扔纸屑,要爱护绿化,注重环保;违者扣1-3分。
五、文明礼仪 :
1、待人有礼貌,尊敬老师和长辈,团结同学,不打骂同学,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向老师汇报。违者扣1-5分。
2、不说脏话不骂人,不乱吐痰,乱擤鼻涕,不随手乱扔赃物。
3、升国旗和有重要活动时,必须佩戴红领巾。违者扣1分。
4、穿着朴实自然,男生不得留长发怪发。
5、同学间相互礼让,有错主动承认,不撒谎、不推诿,答应别人的事一定做到,不能失信,要信守诺言。
6、不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7、对老师有礼貌,不能顶撞老师,认真听取老师的教导。
六、节约:
1、不浪费水、电、书、本子、粉笔、钱等等,违者扣1分。
2、爱惜公物(门窗、墙壁、桌凳,暖气设备、电器设备、花草树木等),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还要酌情扣1-5分。
3、不购买垃圾食品,不乱花钱,不浪费饭菜;违者扣1分。
4、用保温桶接水后或在厕所大便后,都要及时关闭开关;违者扣分1-3分。
加分条例
1、班委干部:班长、纪律委员、值日班长、课代表每周加1分。清洁区小组长、班级小组长每周加0.5分。
2、考试中按语数英三科考取的成绩算,优秀加8分,良好加5分,进步的加3分,其他情况酌情加分。
3、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检举揭发班里或班外不良现象避免了恶性事故发生的同学加1到2分。
4、有拾金不昧等良好表现的同学加1分。
5、代表班参加校级竞赛如校运会、六一文艺汇演、书法、美术、作文、朗诵、辩论赛、合唱、舞蹈、拔河、网页制作等比赛或活动,各单科知识竞赛等,参加一个项目加1分参加2个项目加2分……或酌情加1-10分。
6、得流动红旗一次,当月未扣分者加5分。
7、积极参加班级集体活动等,按照实际情况由班委会决定加分。
备注:1、每人原始分为80分,每月总评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周公布得分情况,每月小结一次,一学期总评。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少先队员,劳动卫生标兵考核成绩须达良好或优秀。
2、被学校扣分的同学,扣分为学校扣分的两倍。
3、班委干部、小组长带头犯错或失职时,扣分比一般同学要加倍。
4、每扣五分写一次检讨,第一次检讨200字以上,第二次检讨300字以上,第三次检讨500字以上,三次以上者叫家长到校共同教育。
篇12:医院人员工作考核细则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相互学习。
三、严格遵守请假制度,离开办公室做事要留言。
四、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设备摆放整齐。
五、对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提高工作责任心,工作上采取"谁接修,谁负责 "的原则,保障学校电脑或网络的正常运转。
六、工作积极认真,热情有礼,注重实效,按维修程序做好各项维修维护 工作。
七、坚持电脑设备的严格管理,设备不得因私事带出学校。
八、对电脑的维修做好详细记录,并建立相关电脑档案。
篇13:初中班级管理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附: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用软件把收椐管理起来,形成一个企业的现金池,实时结算,定期可以核销,随时了解应收、实收、欠收及收缴率,并具有打印票椐功能。可以咨询在线QQ1059634139来联系应用。也可以致电:.可以在线参考收椐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收款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
第二节 发票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务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发票、收据分别由销售部、财务部开出,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三节 发票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及时购买发票。
第五条 发票经管人员人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六条 发票经管人员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相符。
第七条 发票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
第八条 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
第九条 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保管;禁止携带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财务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税务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权由财务部财务总监行使。
第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授权审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二)相关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篇14:温馨宿舍评比细则
个人风采:
1,宿舍成员参加院级,校级活动取得荣誉,并出具有效证明的,一人次分别加2分,3分;在院级,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一篇文章分别加1分,2分。
2,宿舍成员担任班级课代表、学习小组组长的每人加1分,担任班委每人加2分,担任学生会干部每人加3分,获得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三号学生标兵,优秀班干部荣誉的,一人加2分,分值可累加。
3,宿舍成员在本学期内献血一次加2分、参加社团组织的关爱老人或援孤助教类爱心活动并出具相关证明的每人次加2分。
4,宿舍成员做好人好事并在班级博客上提出表扬的每人次加3分。
体育锻炼优秀宿舍评选标准
1,在20xx年体育课考试中,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每人次加4分,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每人次加2分。80分以下不加分。
2,报名参加校级运动会,坚持参与训练的每人次加5分,上场比赛的每人次加8分,取得第一,第二,第三名的分别加14,12,10分。
5,宿舍成员被评为院级长期志愿者的每人次加2分,被评为校级长期志愿者的每人次加3分,在大型活动期间做后勤服务并出具有效证明的每人次加2分。
集体风采:
1,宿舍集体(注:本宿舍内有至少四人共同参与)参加班级或社团,院级,校级活动并出具相关材料的均加1分,取得荣誉并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分别加2分,3分,4分。分值不累加。
2,宿舍内部成功举行集体活动(需递交活动策划书并得以通过),每次酌情加3到5分不等。
3、宿舍集体获得国家、省、市、校文明宿舍荣誉并出具相关证明的加15、13、10、5分。
3,报名参加院级体育活动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上场比赛队员每人次加6分,替补队员每人次加4分。
4,报名参加校级体育活动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上场比赛队员每人次加8分,替补队员每人次加6分,坚持训练的每人次加4分。
5,本宿舍内非班委成员参加本院组织的“阳光晨练,快乐晨读”活动的同学每坚持一天加1分,班委成员未退出的每坚持一天加0.5分。具体情况参考每天早上的签到情况。
宿舍整体核算:
宿舍最终得分=宿舍所有成员个人加分项相加总数÷宿舍总人数
篇15:班规细则
一、“一天之即,在于晨”清晨是一天最美好的时刻,一分一秒不能浪费,我们班要求全体同学早上一来到学校,就进行全方位的打扫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完成,然后有序地进行晨读活动。
二、周一集体晨会是严肃的,我们一定要佩带好红领巾,穿上统一的校服。周二至周五做到:衣着整洁、朴素大方。
三、作业是老师了解同学对知识了解多少的途径,按时完成作业是每个合格学生应该做到的基本标准。
四、好的课堂纪律是学习的保证,只是在课堂上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习题,才能在考试上取得好成绩。
五、作为一名小学生,学习是我们的首要目的。中午时间可以大大地利用起来看课外书,获取更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所以教室里要保持安静,让它真正成为一个供大家休息,阅览的地方。让我们一起来遵守它。
六、考试是在检查我们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为一分钟都应该来的真实,因此,在考试中决不能有作弊的现象。为自己负责,决不作弊!
七、在卫生方面我们一直引以为敖,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一份职责,坚决把卫生做到干净、彻底,因为我们相信,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中,才能使学习更上一层楼。
七、好的道德品质是一个人走向成功的阶梯,良好的风貌能使人获益终身:不打架,不骂人,不故意寻衅、欺负小同学,不起哄,不围观,教室、走廊内不追逐打闹,上、下楼梯不推搡,言谈举止文明、诚实勤奋敬业、做品德高尚的人。八、艰苦朴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不挑吃拣穿,不乱花零钱。珍惜劳动成果,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九、保持整洁优美校园是我们每个东莱小学学生的责任。所以我们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爱护公物,不在桌椅、门窗、墙壁上刻、写、涂、画、砸、踢等。爱护绿化,不攀摘花草树木、爱护教学仪器,爱护书籍、报刊。十、进食堂用餐不快跑,用餐遵守食堂纪律,不大声喧哗,听从桌长的安排,节约粮食,尽量把饭菜吃完,剩饭菜渣不随便乱倒,回家吃饭同学准时回校.
篇16:《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市鉴定委员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1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1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五)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1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满24周岁,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且已年满4周岁的。
第十二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八条 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加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起3日内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生育1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公民与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公民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2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单位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城市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四)是农民的,由乡镇、村依照有关规定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
第二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其间,是国家公务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照发。农民接受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按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计划内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计划外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按1个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对非农业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镇)的流动人口是指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是指本乡镇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17:202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篇18:作风效能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xx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 审查环节
第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 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六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第四章 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 受理(初审)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4.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5.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它错误。
窗口经办人员对上述内容初审后填写《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初审表》,并针对具体情况做以下处理:
1.受理: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场通知行政审批相对人补充更正。行政审批相对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门和具体信息,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审批相对人,一份由审批办(窗口)存档。正式受理的,窗口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附申请材料转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审核)。
第九条 审查(审核)
完成时限:11个工作日。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经初审予以受理的,窗口应及时将受理后的申请材料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转审批办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批办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不同情况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审查(审核)方式为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等。
审批办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对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将相关内容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由审批办组织,分别填写《勘验意见表》、《技术审查意见表》,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人员在表上签署意见。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与该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应依法回避。
几种情况的处理:
1.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2.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根据修改意见整改后提交审批办审查。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3.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不符合审批要求,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第十条 决定
完成时限: 1个工作日。
(一)审查通过的,分下列情况进行审定:
1.授权审批办的,由审批办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定;
2.局主管领导审定;
3.局长审定,重大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
4.对有重大特殊疑难和法规界定不清有争议的审批事项,召开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由局领导、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等人员组成。
经过审定的,审批办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编制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二)审查不通过的
由审定领导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签发意见,审批办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十一条 送达和办结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批准文件的送达和办结工作。
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窗口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内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送达方式以行政审批相对人到窗口领取为主。送达同时窗口将审批事项抄告市水政监察局。
行政审批相对人领取困难的,经行政审批相对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1.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的代理人凭行政审批相对人签与的委托书及行政审批相对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领取;
2.邮寄送达;
3.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 窗口应在送达批准文件的同时将办结情况抄送水政监查局。
第十三条 审批办应在审批办结后30日内完成审批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因审批机关方面原因。由市水务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延长十日。审批办填写《延期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延长的理由并经审批办窗口向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2.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方面原因。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整改等自身情况导致审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延误说明,审批机关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环节中无正当理由出现超时办结、错件、误件和漏件等问题,由该环节具体承办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他单位或组织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有异议并提出复审要求的,审批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如确实需要复审的,按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程序(可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组织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
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变相收费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将即办件作为承诺件办理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10.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 “生、冷、硬、撞”的;
1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12. 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审查的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审批相对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X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篇19:食堂员工工作细则
1、接受餐厅主管的指派工作,全权负责本班组工作。
2、以身作则,责任心强,敢于管理。
3、协助餐厅主管拟订本餐厅的服务标准,工作程序。
4、合理指挥和安排人力,管理好本班人员的工作班次。
5、检查本班人员出勤情况,准备工作是否合格就绪,并对服务员当天的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登记,并及时向主管反映。
6、处理服务中发生的问题和客人投诉,并向餐厅主管汇报。
7、配合餐厅主管对下属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巧。
8、做好本班组物品的保管和餐厅卫生工作。
9、随时留意客人动向,督导员工主动、热情、礼貌待客。
10、要求服务员熟悉菜肴特点,善于推销菜肴与酒水。
11、完成餐厅主管临时交办的事项。
12、负责写好工作日记,做好交接手续
三、点菜员的素质能力要求;
1、点菜员要求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顾客意识,要热情有耐心,时刻为顾客着想,同时,具有较强的成本意识,再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
2、业务素质要求
(1)点菜员必须熟悉酒店的基本情况,包括酒店的组织结构、发展史;经营特色,服务质量;企业精神;酒店要求;领导情况等。
(2)点菜员必须熟悉掌握酒店不同季节供应的菜品名称、价格;清楚每款菜品的主辅用料;熟记方法,成菜特色、口味风格、装盘点饰,主料产地等。
(3)点菜员必须熟悉掌握酒店供应的各种烟酒饮料等消费品的名称、规格、价格、产地、产品特点等。
(4)点菜员必须了解美学、社会学、心理学、营销学、公关礼仪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
(5)点菜员必须了解相关的烹调知识,掌握菜肴的搭配原理;以便制定让客人满意的菜单。
(6)点菜员应随季节更替;每月至少掌握两套以上的零餐组合菜单。
(7)点菜员应了解本店稳定客源的口味特点。
3、能力要求
(1)社交能力:点菜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交能力拉进与顾客的距离,让顾客在点菜时便对酒店留下良好的印象。
(2)应变能力:面对身份各异的顾客,点菜员应充分利用观察分析,判断能力,察言观色;采取不同的推销方式和技巧,力争掌握点菜的主动权,合理搭配菜单,让 顾客满意。
(3)推销能力:点菜员应在短时间内用精练的语言,让顾客对酒店供应的菜品了解——认同——接受。
4、巡台能力
(1)点菜员点完菜后,要对自己所点菜的房间进行巡视,也可根据主管安排的具体位置进行巡视。
(2)如果点菜过程中,客人点了高档菜,那么点菜员要记清房间号,在上高档菜时点菜员要亲自为客人送上,并对其营养价值等做详细介绍。
(3)点菜员巡台,要轻轻将房间的门推开,进入房间时要用眼睛巡视客人,并向客人微笑点头示意,如果遇见熟客,必须上前打招呼问候,最好称呼其姓氏及职务。
(4)点菜员进入房间后,要及时的对服务员的台面、服务细节进行检查,并及时做出指导与教授,监督服务员进行改正。
(5)进入房间后要帮助服务员进行服务,及时找出与客人的沟通切入点,并向客人询问酒店的菜品、服务、环境的建议。
(6)点菜员退出房间时(有熟客的要进行打招呼),要后退着出房间,并微笑着注视着客人,并向注视自己的客人点头示意,退出房间后轻轻将房门关闭,做好巡台记录。
四、点菜员的工作流程
1、开餐前排餐会。各店所有点菜员在每餐开市前由前厅经理为各部门主管和点菜员召开排餐会。
(1)、《厨师长评审单》开具人在会前根据厨房原料的储备及当天的原料的采供情况,结合酒店各季节的菜谱,推新菜品等综合情况,开具好《厨师长评审单》,在开餐前10分钟内交于前厅经理。
(2)餐厅经理在会前了解当餐的海鲜供应情况(包括品种、质量、价格、数量等),并仔细阅读《厨师长评审单》。
(3)餐厅经理召集所有点菜员和各部门主管,及《厨师长评审单》开具人主持召开排餐会,在每日上午以及下午规定的时间召开,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4)、餐厅经理按照《厨师长评审单》为点菜员安排工作,并对《厨师长评审单》进行讲解,同时请《厨师长评审单》开具人为参加会议人员讲解新菜品的详细制作过程和其它厨房注意事项。
2、了解厨房储备情况
开完点菜排餐会后,点菜员及时到厨房现场了解原料储备供应情况,再次确定《厨师长评审单》的菜肴(根据酒店情况制定)。
3、做好点菜前准备工作
(1)、点菜员在点菜前必须备好点菜必须用品,如点菜菜谱,夹好四联碳素复写纸的菜单,圆珠笔,酒水价目表,《厨师长评审单》等。
(2)、点菜员代表的是酒店形象,每次点菜前必须先检查自己的个人形象,制服是否整洁,工牌佩带是否端正,发型化妆是否得体。
(3)、调整好心态,点菜员在点菜前记得必须调整好心态。以饱满的热情,抖擞的精神去面对顾客,避免点菜时带有情绪,精神恍惚或情绪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