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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作文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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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员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医院,职员,全文共 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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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相互学习。

三、严格遵守请假制度,离开办公室做事要留言。

四、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设备摆放整齐。

五、对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提高工作责任心,工作上采取"谁接修,谁负责 "的原则,保障学校电脑或网络的正常运转。

六、工作积极认真,热情有礼,注重实效,按维修程序做好各项维修维护 工作。

七、坚持电脑设备的严格管理,设备不得因私事带出学校。

八、对电脑的维修做好详细记录,并建立相关电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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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合作合同条款细则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细则,全文共 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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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团体的定义

本酒店对团体的定义为______人或______人以上同时进店及离店的旅游团体。

二、旅行团房数确认

所有订房请直接与酒店营业部联系,能否接受临时增减之订房,由酒店视客房出租情况决定接纳与否。贵社之正式订房通知单及行程资料须在客人抵达酒店前三天邮寄或送达本酒店营业部。

三、取消预定规定

所有取消之订房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旅行团之订房如在人住前两天内取消,贵社需负责交付所订房数50%的费用,如酒店在贵社团体预定到达前24小时内才接到取消订房的通知或在最后时刻团体没有人住,则需收取一晚房租补偿酒店客房空置的损失。

由于自然环境因素(如台风、班机取消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而令旅行团不能如期到达,由此造成的损失,酒店可免收损失费。

四、住宿延期及超额订房

如旅行团超过预订日期仍不能如期离店时,本酒店可根据客房的出租情况协助安排。

凡经本酒店确认的团体,因酒店客房全满而安排不下,本酒店负责将团体安排至同等级或高于本酒店等级的酒店人住,不再多收房费。

五、儿童收费

本酒店对十二周岁以下与父母同住一房的儿童提供一张免费加床。餐费则按成人标准的50%收取。

六、订餐规定

旅行团及散客订餐必须预先通知酒店,本酒店根据贵社计调部预订计划订餐,任何陪同均不能更改取消。

七、陪同餐安排

旅行团如在酒店用餐,本酒店负责安排全陪及本地司机免费就餐。

八、付款方式

本酒店全部账单均为月结,贵社必须在接获本酒店账单后十四天内付清。

本酒店开户银行:中国银行,FEC账号:____________

US8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系贵社与本酒店业务往来之惟一合法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任何条款细则更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另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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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员工奖惩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2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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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2.、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3.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2..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

15.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

16.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 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罚不得超过30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六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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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销售工作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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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听从安排,配合部长的工作。

3、热心学生会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大胆敢管,切合实际,注重工作效率。

4、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以身作则,树立在老师和同学心中的良好形象。

5、各成员在工作中要互相配合,相互协助,相互尊重,相互团结。

6、注意自身的仪容仪表,和言行举止,不得做出有辱部门荣誉的事。

7、自觉遵守值日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值日工作。

8、如出现不遵守校规,违反纪律等情节严重者交由刘老师处理。

开会制度

1、每周星期团队办公室开会,若时间地点有变组长会通知。

2、开会要准时到场,不得迟到、不得无故缺席,若有事需交请假条到组长处。

3、保持开会过程中的安静,做到相互尊重,不得随意讲话、吃东西或睡觉。

4、每次开会必须佩戴好校牌和团徽,以便检查。

5、每次开会带好笔和本子,做好会议记录。积极主动发言,提出见解和疑问,阐明自己的观点。

6、每次开会必须佩戴好校牌和团徽,以便检查。

罚款制度

1、若开会无故迟到罚款2元。

2、若开会未戴校牌和团徽罚款1元。

3、不遵守开会制度,随意讲话,吃东西、睡觉等罚款2元。

4、若出现顶撞老师,欺负同学被反应的情况罚款5元。

注:各成员交的罚款由刘智龙保管,王黎曦记账,每周开会公布罚款事项,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交的罚款将作为部费,(部费用来成员假期聚会或奖励优秀干事所用)

奖励制度

1、获得优秀干事称号可奖励

2、在学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干事可奖励

3、平日工作积极,细心可奖励

4、获得老师表扬可奖励

注: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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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星级学生评比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生,全文共 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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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开始评选五星学生。(照片会在每周周五放学前贴在班级门口)参照班级公约,一周行规分最高的同学将被评为五星学生。每天的分数公布在小黑板上,家长们可以查看。

加分细则

1、作业认真完成且书写端正整洁加一分。

2、值日工作认真负责加一分。

3、上课遵守纪律受到老师表扬加一分。

4、保洁习惯好,桌椅整齐,地面洁净加一分。

5、午睡最快睡着(前五名)加一分。

6、吃饭不浪费粮食,前五名加一分。

7、集会肃立,站队做到快静齐加一分。

8、得到语文状元或数学状元加一分。

扣分细则:

1、 迟到扣一分。

2、 课间疯逗打闹扣一分。

3、 课前准备没做好扣一分。

4、 没有带上课用的书本工具扣一分。

5、 上课不专心听讲经提醒仍没有改正扣一分。

6、 桌椅板凳未摆放整齐,地面有垃圾扣一分。

7、 干扰他人午睡扣一分。

8、 未完成家庭作业,未按时完成课堂作业扣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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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空调机房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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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空调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办公楼正常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空调机房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螺杆机组的制冷原理,结构及操作规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二、做好冷冻机组的维护和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防止产生故障或不安全苗头,确保办公大楼冷气供给;

三、机组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应定时监视各仪表(每两小时一次),做好运行记录,并定时对主机及辅助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工况不良时,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若值班人员无法处理,应通知上级领导;

四、严禁在设备周围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机房内堆放可燃废物,防止自燃而引起火灾;

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严禁喝酒上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好机房的卫生、消防工作,尽可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六、严禁擅自更改机组各参数的设定值,若有需要应事先通知厂方调试人员,经许可后方可变动,并将变动参数做记录;

七、停机期间,应做好主机及各辅助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八、值班人员离开机房随时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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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幼儿园会计工作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会计,全文共 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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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务工作方针政策,为教育教学服务。

二、执行财务制度,工作认真细致,及时公布幼儿的伙食帐目,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按时交报表。

三、严格财经纪委不许挪用公款,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有关领导放映,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精打细算,协助园长搞好学期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经费,计划开支。

五、努力钻研业务,专业知识熟练,服从领导分配,除做好本职工作外,兼做园长分配的其他工作。

六、对家长、同事热情和蔼,不怕麻烦,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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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表演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10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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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时间、地点安排

1、时 间:20xx年 月 日---- 月 日

2、地 点:各招聘单位

3、各招聘单位的考核具体时间和地点(含相关招聘岗位的技能素质测试方式和内容)于 月 日(星期 )在长沙教育信息网公布

二、考核办法

1、考核顺序和考核的具体内容于考核当天抽签决定。

2、考核由面试和试教组成,其中通用技术、计算机、音乐、舞蹈、体育、美术等专业岗位的考核由面试、试教和技能素质测试组成,会计、校医、电器电路管理等专业岗位的考核由面试和技能测试组成。

3、面试、试教同时(或分别)进行,有(或无)学生参与。

4、考核的准备、面试、试教、技能素质测试时长(由各招聘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和测试内容确定)。

5、面试、试教、技能素质测试分别计分,满分均为100分(保留两位小数)。

6、面试、试教、技能素质测试得分均为所有评委评分后去掉一个最低分和一个最高分后的平均分。面试(试教、技能素质测试)结束后考生到候分室候分,考生在其后一个考生面试(试教、技能素质测试)结束后到面试(试教、技能素质测试)室领取本人的面试(试教、技能素质测试)成绩通知单。

7、考核成绩依面试、试教(或技能测试)成绩按2:8的比例,面试、试教和技能素质测试成绩按2∶5∶3的比例合成(保留两位小数)。

8、考核的每一项目完成后于当日在公示栏或网站公示所有考生成绩。

9、参加考核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参加考核,否则不能参加考核,考核时不得自带任何资料(招聘单位要求的除外);未能按时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弃权。

10、考核工作分两轮实施的学校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1)第一轮考核的每一项目完成后于当日在公示栏或网站公示所有考生成绩。

(2)将笔试和第一轮考核成绩按4∶6的比例合成考生总成绩,在达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依总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1∶1.5(四舍五入)的比例确定进入第二轮考核的人选(若总成绩相同,以第一轮考核成绩高低确定),并及时通知进入第二轮考核的人员。

(3)第一轮考核成绩不带入第二轮考核。

(4)第二轮考核内容为试教;试教时间为一堂课(根据各招聘单位日常上课时长确定),准备时间每人60分钟,试教顺序和具体内容以抽签的方式确定,试教满分为100分(保留一位小数)。

(5)将笔试和试教成绩按4∶6的比例合成为总成绩,在达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依总成绩从高到低,按与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以以试教成绩高低确定)。

(6)第二轮考核结束后,考核成绩于当天在招聘单位公示栏、网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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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7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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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最新版《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国家航道是指:

(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三)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上(含三千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

(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

地方航道是指:

(一)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

(二)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四)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

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

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章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运输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分省和地、市两级管理,也可由省级统一管理,水运发达地区,可增加县一级管理。管理机构及权限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当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航道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二)组织编制所辖航道的发展规划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专用航道的发展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与通航有关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向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分航道技术等级方案;

(五)协调与航道管理和航运有关的事宜;

(六)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授权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

(二)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五)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七)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八)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九)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和海港航道,都应当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进行编制。内河航道规划应当与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发展规划制定;海港航道规划应当结合海港建设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

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权限,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年度计划应当与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应当按《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各类规划和设计文件。规划和设计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参加部门详尽提供有关资料,并在编制、审查的各个重要阶段,采纳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各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仲裁。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未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编制的规划、设计文件,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航道的技术等级,是确定跨河桥梁、过船建筑物和航道建设标准的依据。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全国内河通航标准,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充分考虑航运远期发展需要后确定。一至四级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派驻水系的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水利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五至七级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中五至七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技术等级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经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七级以下的航道技术等级,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已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或者需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赔偿、修复或者搬迁,但原有工程设施是违章的除外。

在行洪河道上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如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决。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维护规定的航道尺度,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内河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水情以及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航道管理机构为了保证航道畅通,在通航水道上进行正常的航道养护工程,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

第十八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设计文件中有关航道的事项应当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如工程已经实施,造成断航或者恶化通航条件后果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在航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设施,恢复原有通航条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妥善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安全通航问题,所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确需断航的,应当修建临时过船设施或者驳运设施。断航前必须征得交通运输、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赔偿断航期间对水路运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和条件。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承担。

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规模,应当依照经批准的航运规划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闸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与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商定。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运输、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各该主管部门参加,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在原有通航河流上因建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航道淤塞的,应当由航道主管部门根据通航需要,提出复航规划、计划、或者解决办法,按管辖权限报经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本着“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改建或者拆除碍航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和原有通航条件。属于中央掌管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与有关部协商责成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河段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并应当事先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将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在动工前应当采取补救工程措施;同时应当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水电、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筹兼顾给水、灌溉、水运、发电、渔业等各方面需要,合理制定水量的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的,必须事先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达成协议,并切实按协议执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遇到特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减流断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必须事前及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水量突然减少或者加大而造成事故。

第二十三条

因兴建水工程或者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对航道的水量有不利影响的,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危及或者损坏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需要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通航河道的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航运的要求,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为确保航道畅通,航道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在航道滩地、岸坡进行引起航道恶化,不利于航道维护及有碍安全航行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行为,并可责成清除构筑的设施和种植的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的运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并应当符合《船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原设计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内河航道上无主的人行桥和农用桥的维修、改建或者拆除,应当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如因航运发展需要而改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 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2. 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 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

2. 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八条

助航、导航设施和测量标志是关系水运交通安全的公共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设置占地,应当给予支持。

航标设施、附属设备及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者桥梁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部门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桥梁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亦须设置航标予以标示,其设标和维护管理工作,亦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对设置和管理上述航标,建设或者管理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航道主管部门代设代管,有关设备和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置标志,或者委托航道管理部门代设代管,并应当在港航监督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者严重危害航行安全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其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船舶、排筏在内河浅险段航行,因违章、超载或者走偏航道,发生搁浅,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条件恶化,航道主管部门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其经费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三十三条

除水利、能源部门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电站的船闸、升船机等按有关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收费以外,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

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在重新制定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未颁布实施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海港和内河港口港内航标的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属设备、航标管理、测绘的业务费等,按原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安全监督局港务费中开支。港务费用于航标的比率应当有明确规定。外国籍船舶使用海区航标,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第三十五条

海港和内河港口进港航道的维护性挖泥和改善航道条件的费用;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测量、破冰以及本港挖泥船进行维护性挖泥的费用;船闸管理费用;护岸、导流堤、船闸的修理、加固以及结合修理进行改造和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港务局港务费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能源部在原通航河流上设有水电站的直属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过船、过木建筑物,不收船舶、排筏过船闸(升船机等)费,所需维修管理费用在水电成本中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电站的过船、过木建筑物的收费问题,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对沉船、沉物未及时报告或者未设标示的,由港航监督机构按章处罚,并责令将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交航标管理部门;因此导致沉船事故的,还应当追究责任。对沉船、沉物未按期捞除的,除所有人丧失所有权,航道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打捞清除外,其全部费用强制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未按章交纳船舶过闸费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使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国境河流航道的管理,按照两国有关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按《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对于航道的管理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一并研究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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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相声小品大赛评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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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内容(3分)

要求主题突出、鲜明,健康向上,能使学生从中受到教育,内容充实,结构合理。

二、普通话(3分)

1、发音(1分):语音准确1分,较准确0.8分,基本准确0.5分,不准确不得分。

2、语速(1分):语速恰当、声音洪亮,表达自然流畅。因不熟练,每停顿一次扣0.1分。

3、节奏(1分):节奏优美,富有感情1分;节奏鲜明,基本有感情0.8分。

三、表达(3分)

1、表达(1分):表达自然得体,动作恰当1分,表达较为自然大方,动作设计合理0.8分,表达基本自然,动作较少0.6分。

2、感情(1分):处理得当1分,处理一般0.6分。

3、感召力(1分):富有创意,引人入胜1分;有创意,有一定感召力0.8分。

四、形象(1分)

1、服饰得体,举止自然大方。(0.5分)

2、上下场致意、答谢。(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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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活动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5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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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4月30日—5月9日

活动主题:5.1欢乐购物节——购物满100数码相机天天中

活动内容:

活动一:

购物满100 数码相机天天中

抽奖时间:4月30日—5月9日每天晚18:00抽奖

换券地点:正门前

活动内容:活动期间,凡在绥中兴隆百货累计购物满100元,即可凭购物小票或信誉卡,到正门前换取抽奖券一张,200元两张,黄铂金、大家电、手机、数码电脑300元一张,600元两张,依此类推。已换抽奖券的顾客参加每天晚18:00在正门前举行的抽奖活动。三星数码相机天天中。

奖项设置:

一等奖 每天1名 奖价值1480元三星数码相机一部二等奖 每天10名 奖九门口水上长城旅游门票两张

(门票由景点提供)

活动二:

欢乐就到大家庭

1、五一到兴隆 开心又得奖

5月1日—4日,绥中兴隆百货推出“有奖转转转”活动,各楼层均设立脑筋急转弯答题处,顾客答对三道题即可获奖品一份。

2、广场电影大家看

5月1日—3日,绥中兴隆百货每晚19:00—20:30在正门外广场播放露天电影。遍览银幕经典,回味旧时生活。

3、天天唱“大戏” 天天有精彩

5月1日首届钟表节开幕式,宝时捷手表大型露演:

5月2日完达山奶粉品牌日大型推广会:

5月3日蒙牛演绎大篷车全国巡演绥中兴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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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小学,教研,全文共 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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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值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仪表大方、站姿、坐姿符合要求,不许抱胸插手。

2、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佩戴工牌,经员工通道出入,同时打卡备案。

3、做到无条件服从上级分配,听从上级管理

4、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下一班未接班时,当值不准离岗)。

5、熟练掌握保安部岗位工作特点、职责与要求。

6、接触客人要十分有礼貌,并注意语气态度。

7、处理问题时,力求做到容忍宽大,以理服人。

8、当值时不得聊天、阅书报、写私函、听耳机、吸烟、吃零食、打私人电话,并谢绝来访,如属要事,要保安部当值负责人批准方可。

9、当值时只能与客人保持一种工作上的关系,不得在岗上与客人拉扯、闲聊。

10、当值时不得利用个人职权与客人进行任何私人交易。

11、当值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客人索要小费或礼物。

12、当值时不准睡觉、不得带有醉意。

13、严禁当值时随意离岗,如需吃饭、喝水、去卫生间,需领班批准并派他人替岗后,方可进行。

14、殊情况,严禁使用酒店客用设施。

15、熟悉本酒店各种报警装置及消防器材的位置,并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16、一旦发现火警,无论程序大小,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并立即采用有效措施。

17、熟悉酒店各部门出口通道,包括员工通道、客用通道、消防通道等。

18、无特殊情况,不得私入客房、仓库、办公室、厨房、服务员工作间等。

19、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做任何有损酒店名誉的事情。

20、当值期间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包庇、掩护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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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全文共 5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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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一节 技术奖

第八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国家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国家技术发明奖

第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

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与社会公益项目类:

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国家安全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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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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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 (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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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型班组建设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全文共 9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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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五型”班组创建竞赛活动为载体,融合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不断增强班组长的组织能力、执行力、判断力、决策力,全面提升班组建设的层次和水平,最大限度地组织职工立足本职、学习知识、提高技能、团结进取、开拓创新,为实现公司大发展、快发展夯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围绕公司“”发展规划,大力开展班组长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班组建设的长 效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技术精、管理强的复合型班组长队伍。培育先进班组文化,用先进的企业文化凝聚职工,激发职工参加班组建设的热情,拓展职工发展平台,力争在三年内, 90%以上班组达到学习型、创新性、节约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相统一的“五型”班组目标。

三、参赛范围

两公司各单位所属班组。

四、竞赛内容及创建标准

1、五型班组:

见 哈汽轮机、哈汽工字[20xx]第3号文件。

2、优秀班组长:

能认真负责地带领全班人员长期致力于企(事)业发展,积极参与和开展创新、创争、工人先锋号、节能杯、安康杯、技术比武等活动,在建设学习型、安全型、创新型、节约型、和谐型班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创建标准:

1、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素质,注重政治理论、专业技术的学习,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事业心,热爱班组工作,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负责,大胆管理,结合班组实际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关心班组成员学习、生活和工作。

2、具有创新意识,精心设计班组创建方案,并能运用有效工作方法,调动班组成员学习、工作积极性,激发班组创新活力,善于总结经验,提高班组科学管理水平,能够团结带领班组成员不断向工作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目标迈进。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能独立解决和处理班组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合理有效的组织安排班内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掌握班组各项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并能很好地开展班组各项管理工作,工作有成效。

五、考评与奖励

1、各单位选树班组建设典型,3月底前报公司工会组织工委,并附带本班组20xx年建设规划。

2、公司工会深入到各班组,了解班组建设情况,进行具体的指导、服务。

3、评选班组建设竞赛优秀班组长40名,优秀班组长标兵10名。

4、被评为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班组长标兵的均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并组织优秀班组长到兄弟单位学习考察。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成立公司“五型”班组建设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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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乡镇差旅费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全文共 27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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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业务素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意义

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乡村医生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民看病和用药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乡村一体化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目标

(一)第一阶段(20xx.8.1—20xx.8..31)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乡村一体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卫生院院长担任主任,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2、20xx年实施第一批乡村一体化试点工作的乡镇卫生院为高塘镇、大明镇、赤水镇、莲花寺镇、下庙镇、辛庄乡、柳枝镇等7个乡镇,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力争在20xx年6月前全面实施。

3、按照“五统一、两独立”(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统一管理和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反馈。

4、村卫生室统一布局,确保村卫生室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甲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5、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对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乡村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第二阶段(20xx.9.1—20xx.9.31)

1、试点乡镇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五统一”和“两独立”的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2、试点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20xx.10.1—20xx.10.30)

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建设

严格按照我县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室。县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村卫生室要求做到“三室一房”(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五、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行医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医的政策,凡符合法规规定准入条件者,均应支持和鼓励,引导他们到农村基层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取缔,以净化农村医疗服务市场。

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抓住乡村一体化中的财务、药品和工资统一管理这三个核心和关键内容,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一)行政统一管理

县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乡镇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县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

(二)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①看病有登记;②用药有处方;③收费有凭据;④收支有账证;⑤工作有制度;⑥岗位有职责;⑦疫情有报告;⑧业务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各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从业务收入中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统筹基金,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由县卫生局设立专户进行专账管理。

(四)统一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由配送中心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到卫生院领取,实行乡镇、村级医疗机构药品按统一价格销售。乡镇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负责药品的调拨,做好药品的进出库管理(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进库单和出库单),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由县卫生局报物价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由县卫生局报药监、工商等部门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五)统一工资发放

乡村医生收入由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含村医补助)和诊疗活动的利润两部分组成,其中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由县合医办审核后逐级拨付到乡镇卫生院,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部分的收入交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

公共卫生服务性收入,根据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完成情况,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考核,由县卫生局按规定进行核算发放。

诊疗活动的利润,按比例提取作为乡村医生的工资,其余部分作为村卫生室的积累,用于村卫生室的发展等支出。村卫生室取得的月利润低于300元的不参加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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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医生,全文共 1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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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全力打好脱贫攻坚战,确保实现我县在20xx年前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全部摘帽退出的目标,根据《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郴州市精准扶贫五年行动计划(20xx-20xx)》、《永兴县精准扶贫五年行动方案(20xx-20xx)》、《永兴县精准扶贫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和《永兴县精准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进一步增强各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督促各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主动履行帮扶责任,全面完成帮扶任务,努力加快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二、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实际开展的帮扶工作和取得的帮扶成效为依据,全面、真实、准确地考核精准扶贫工作。

(二)科学规范。根据各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的不同职责、不同任务、不同要求,科学制定考核细则,严格考核程序和标准,有步骤、有计划的组织考核。

(三)客观公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县各乡镇(街道筹备办);落实《永兴县精准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的22个行业单位;驻村帮扶包村责任单位;33个省市重点贫困村。

驻村帮扶工作队的考核办法由县委基层办商县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订。

四、考核内容

(一)乡镇。重点考核各乡镇对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工作的落实推进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帮扶工作措施、帮扶工作成效等。

(二)驻村帮扶单位。重点考核帮扶责任单位支持和指导驻村帮扶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帮扶工作措施、帮扶工作成效等。

(三)22个重点工作单位。重点考核22个行业单位落实《永兴县精准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工作实施方案》中涵盖的重点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制定行业帮扶方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33个省市重点贫困村。重点考核贫困村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精准识贫、落实责任机制、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日常管理、脱贫重点工作情况、减贫成效等。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工作由县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直相关单位参与,采取百分制量化的方式,按照精准扶贫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分别对各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进行考核,再根据考核得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

(二)坚持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督查主要定期检查和调度各阶段工作推进情况。年终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了解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各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精准扶贫工作落实情况,并结合平时督查情况,对各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进行评估。

(三)各乡镇要加大对非贫困村支村两委的考核力度,制定考核细则,将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工作列入村级目标管理考核。

六、结果运用

(一)与年度考评和综合绩效评估结果挂钩。将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工作考核结果列入各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年度考评和综合绩效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以及工作问责挂钩。把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先进的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其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年度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当年未完成脱贫攻坚目标或者考核排名位于同类考核最后2名的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在考核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所在乡镇、帮扶责任单位、贫困村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进行整改: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经纪检、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发现扶贫领域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等。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全县精准扶贫工作分乡镇类、驻村帮扶类、重点责任单位类、贫困村类进行考核,年终根据精准扶贫工作年度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先进名额,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四)与贫困村项目资金挂钩。把贫困村的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贫困村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排名靠前的村在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时,优先考虑,重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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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卫生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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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员与培训

1、卫生室保健老师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并要通过药检部门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担任学校药品管理工作。

2、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二、 采购与验收

1、学校卫生室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及药品经营商店采购药品,由教育局指定采购商店,并索取合法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妥善保管。

2、购进药品应做好质量验收,包括药品的内外包装 、外观性状及合格证的检查。药品验收应做好验收记录,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家、数量、到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等。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验收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 陈列与储存

1、药品应有专橱存放,药橱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2、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3、药品应实行有效期管理,每季度进行检查,过期药品不得使用,并做好相应记录。

4、变质、过期或其他质量问题的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标示明显,定期上报药检局集中销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 药品使用

1、学校卫生室只能使用非处方乙类药品,应在规定的药品推荐清单内选用药品。

2、药品应按照“先进先用”、“近期先用”的原则使用,以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发放药品要做好记录,包括:日期、班级、姓名、病因、药品名称、数量、经手人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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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5幼儿园新学期幼师工作计划细则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幼教,全文共 1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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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堂管理及食谱制订。

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合作、参与、探索意识,培养幼儿行为规范、自理生活能力、自我保护、生活卫生及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让幼儿在晨间锻炼、进餐、教学、睡眠、离园等一日各项活动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首先,食堂人员都要按规定操作,厨师必须持证上岗培训,操作时需戴帽子、带口罩。在现有的消毒设施下,进一步树立消毒、无菌观念,要把食堂用具与消毒刹虫剂严格分开,确保食堂的环境卫生与安全。另外食堂要把好食品关,坚决杜绝“三无”食品,熟食加盖,生熟分开,凡已腐烂变质食物不能给幼儿吃,严防食物中毒。并且每天做好食品留样工作,留样时间保持24小时。为了保证幼儿的营养均衡,园医要每天进行一次营养分析,及时调整伙食,要经常深入班级,听取意见,以确保幼儿的伙食,使我们的食堂管理更加规范。

二、提高后勤队伍素质。

为了提高后勤队伍素质,本学期按排了厨师上岗培训,更好地为幼儿服务,另外,为了使幼儿能安全地在幼儿园,门卫还将配备保安。除此之外,各部门还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尽能力抓好后勤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工作,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为了让幼儿能在一个清洁、舒适的环境中游戏、生活,班中的卫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尽力让幼儿在每天的饮食起居中,得到细微的养护照顾,受到科学的健康教育,身心得到良好的发展。将班内一件件事情都责任到人,并且注意清理一切卫生死角,对幼儿的食物要多观察,填写好幼儿服药记录,确保孩子的健康。

(3)在活动中渗透有关的安全知识,让幼儿知道110、120、119紧急呼叫电话的号码和用途,遇到紧急情况,能呼叫求救,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重视安全教育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宁波市中小学生安全条例》管理,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本园将把各项安全工作列入重点议事日程,让幼儿不断增加安全意识。另外,还将完善幼儿园管理系统,使家园联系更方便。幼儿园每天还必须做好常规安全工作检查,以便能及时整改。

四、完善园舍设施。

我们一直认为,家长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我们教育事业的合作人,是教育责任的分担者,是一份宝贵的教育资源。在这学期里,我们还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如下工作:

为了让孩子有一个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各活动场所,本学期还将增添几个大型玩具供小朋友活动。还将对原来的玩具进行适当的修理,另外,对园所内各处需要修理的地方汇总上报,以便能及时地解决。并且,每周要进行安全设施检查,对于园内环境卫生,要实行片区包干,落实到人,让幼儿园有一个整洁的园貌。

五、把好财务管理质量。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订每月的预算计划,及时做好收费、催费工作。做到帐目清楚,按时完成报表,对园内每一项的支出能尽可能用到恰到好处,尽量做到不必要的浪费。对于购置的固定财产、物品要专门有人进行入帐登记、核对,并且做到物品领用清楚,使财务制度更加完善起来。

加强幼儿园的卫生环境管理。整个校园内外分工到人,各活动室由班主任教师负责,做到一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保证整洁干净,窗明几净,室内外无纸屑、无痰迹、无杂物,各种用具摆放整齐,保洁区无杂草。

因我们班的小朋友基本上都是第一次上幼儿园,对英语的学习还处于熏陶阶段,在本期来我将重点配合外教安顿好常规,认真配合外教上好当天的内容;另外我也充分利用自由时间对幼儿学习的内容进行复习,让幼儿在这良好的英语环境中快乐的成长。

六、配合幼儿园各项活动,做好后勤工作。

本学期中,幼儿园的各项大小活动,我们后勤人员都要尽力配合,如场地布置、物品供应、有关事谊联系等都要满足活动的需求。

七、建立人事档案。

对每一位来园工作的教职员工要有效地建立起档案,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进行劳动合同订立,以减少她们的后顾之忧。总之,要做好后勤工作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定要尽心去做,我们必须吸取好的经验,更好地健全后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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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规章制度:公司双文明建设考核细则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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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公司双文明建设考核细则

考 核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对供石粉一队、供石粉二队、制剂厂、泥浆站、研究所、修保厂、特车队、生活公司和机关各科室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实行月累计考核,季度平衡兑现,年终总考核兑现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原则

1、突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2、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奖金与主要生产经营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效益工资为各基层单位工资总额的20%)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生产经营成果(占效益工资的60%);

2、生产组织与管理(占效益工资的10%);

3、安全生产(占效益工资的10%)。

4、质量综合考核(占效益工资的10%)。

5、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占效益工资的10%)

第三章 考核标准

一、工资的考核发放

第六条 公司在完成钻井工程技术公司季度承包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将核定的基本

工资和效益工资按月(季)分解后同五项考核内容挂钩考核兑现。

第七条 生产组织与管理实行百分制的考核办法。

当月得分85分以上者,预拨10%月度效益工资;当月得分不满85分者,扣发10%月度效益工资。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月度挂牌和事故罚款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月度挂红牌者,预拨10%月度效益工资;月度挂黄牌者,扣发5%月度效益工资;月度挂黑牌者,扣发10%月度效益工资。

第九条 质量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的考核办法。

当月得分85分以上者,预拨10%月度效益工资;75-84分者扣发单位5%月度效益工资;不满75分者扣发单位10%月度效益工资。

第十条 生产经营成果以内部承包合同规定的指标为基数,按月(季)分解考核。

(一)供一、供二、泥浆站、研究所四个单位的考核

1、完成月度上缴管理费且收支平衡,预拨月度基本工资和70%月度效益工资;完不成月度上缴管理费且发生亏损,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完成月度上缴管理费,但发生亏损,亏损百分之几,扣效益工资百分之几。扣发额最多不超过效益工资的70%。

2、季度考核平衡后,完成季度上缴管理费且收支平衡,公司核拨季度基本工资和70%季度效益工资;完不成上缴管理费且发生亏损,扣发季度全部效益工资;完成上缴管理费,但发生亏损,效益工资的扣发标准与月度相同。

3、年终累计完成承包指标,返还扣发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年终累计完不成承包指标,扣发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公司不再返还。

(二)制剂厂、车队、修保厂等单位的考核

按照公司内部承包合同,针对各单位月(季、年)完成承包指标的实际情况,公司按合同规定对以上单位进行发、扣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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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数字化校园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细则[页2]_实施方案_网

范文类型:方案措施,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11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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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校园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估标准细则

(三)建立机制,加强培训,全员参与,示范引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将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情况与学校考核机制相结合。加强培训,全员参与,分层分级抓好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应用、开发、管理、学科教学五支队伍建设,培养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能力。

(四)突出实效、坚持不懈、常态应用、创新发展。创建学校要突出实效,让应用保持持续的稳定的状态,各项工作始终处于紧紧依靠信息技术作支撑的高效运行的状态。要有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创新的实践,不断为注入新的活力,不断形成新成果、新特色,始终把握时代的脉搏,常创常新。

五、创建程序

(一)学校自评。创建学校成立自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创建工作,召开动员大会,部署自查自评工作,填写《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创建申请表》(一式三份)和《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创建自评得分表》(一式三份)。

(二)县区初验。各县区成立数字化校园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自评情况,通过看材料,实地查看,座谈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验收,针对问题,及时整改,汇总后以县区为单位上报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

(三)市级验收。临沂市数字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依据《临沂市数字化校园评价标准及评估细则》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的,授予"临沂市数字化校园"称号,并进行奖励、颁发奖牌。

经验收通过的学校,自授予称号之日起,每隔两年复查一次。主要指标下滑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已授予的称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为数字化校园创建提供组织保障。

(二)保障经费,加大投入。统筹管理“两费”资金,协调安排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学校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将配备和维护资金列入学校预算。严格落实临教财字﹝﹞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两费”的管理使用,并在每年的教育费附加及学校教育公用经费中也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以支持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数字化校园的创建提供资金保障。

(三)强化机制,科学评估。切实加强对数字化校园工作的检查考核,形成强而有效的高效管理机制。各县区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市教育局也将根据创建情况,对创建成功的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各县区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对在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积极推广。把《临沂市数字化校园评价标准和评估细则》确定的各项指标纳入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评估工作,科学分析创建效果,通过数字化校园创建简报、专题网站、研讨会等形式,定期公布创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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