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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处罚条例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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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抵押物品借款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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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

1.释义:

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

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

2.抵押权:

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购买的位于处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的。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______元,共______元。抵押人已于与房产商签订了,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

3.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代理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

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险

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

六、抵押权的行使

1.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

2.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

3.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

七、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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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废旧物品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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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条 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  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对新增设备、 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

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

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

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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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撤销行政处罚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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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男,__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父亲):_______,男,__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系原告生母):_______,女,__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______元。

2、责令被告给付拖欠抚养费(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婚生子,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与原告之父因夫妻感情不和在____________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一般的生活。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看病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______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之父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_____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虽是原告的母亲但从未关心过原告,被告给付了___个月合计______元后拒不给付抚养费用。现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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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品采购热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1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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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货物,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甲方的“采购申请单”

第二条货物价格

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格单价为乙方提供的经甲方确认的报价单。

2、本合同中的货物单价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3、本合同中的货物单价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4、甲方所需的货物,如报价单上未列出的,乙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询价、比价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1)乙方提供的报价文件(报价单);(2)技术规格说明书;(3)服务;(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质量保证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完全符合甲方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第五条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甲方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第六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提供服务。

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货款支付

货款每三个月结一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

2、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货物,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损失的费用。

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甲方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若被查出所供货物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乙方除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甲方将视情节轻重扣除本批次货物的价格款。

4、在乙方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在合同的执行期限内,乙方不得自行提价。甲方如在其他处获知的货物价格低于乙方报价单价格10%以上的甲方有权按结算。

3、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向衢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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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9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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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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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最新学习巡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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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贯彻了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为深化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一直以来,林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巡视工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配合支持巡视工作,进一步改进提高了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结合全市实际,继续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实际行动维护巡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要深入领会精神实质。我们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起来,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采取全面学与专题学、跟进学与反复学、课堂学与实践学、集体研讨与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条例》的思想内涵和实践要求。

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统一思想,端正态度,牢固树立“巡视工作无小事”的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对待巡视工作、支持巡视工作,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确保巡视工作取得实效。严明纪律规矩,严守党性原则,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纪律和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全力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紧紧围绕巡视工作重点,对班子和个人工作进行认真系统总结,实事求是向巡视组提供情况、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看法,让巡视组了解真实情况。畅通信息渠道,根据巡视组要求积极组织干部群众参与巡视工作,让干部群众讲真话、说实话,畅所欲言,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要积极主动抓好整改。坚持把巡视组反馈意见当做“一面镜子”,勇于直面问题,敢于承担责任,主动接受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坚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纠正干部身上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针对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逐项细化梳理,并将具体整改任务落实到市委班子成员,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带头查找自身和班子存在的问题,虚心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批评意见。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整改台账,实施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结束一件、及时评估一件,评估合格一件、及时销号一件,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

要切实用好巡视成果。充分借鉴巡视组工作经验,创新开展党风政风巡查工作,在严查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的基础上,加大“回头看”和自查自纠的力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中,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健全完善反腐倡廉相关制度,对照《条例》要求及时对干部监督、案件查办、作风建设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努力使我市党风廉政各项制度规定更加符合巡视工作要求,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我们将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严密的制度,更加有力的举措,努力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社会环境,为林芝的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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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于违规处罚通告范文

范文类型:通告,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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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到会员举报,有人恶意兜售翼币及付费升级。

经查,发现其中有文化传媒部何(VE:)作为兜售翼币买卖双方的中间人,严重违规,证据确凿,经诚信监管委员会稽查总部和商务管理中心研究决定:

一、1.取消何互联平台一切职务,并取消其会员资格;

2.何本人将交由互联平台法务总部,由法务部向当地公安系统起诉;

3.文化传媒部暂时停止其工作;

4.商务会馆总经理、总监来稽查总部配合调查;

5.商务会馆整顿一个月,整顿期间冻结其分润。

二、互联平台后台已经开始核查所有翼币异常人员,所有参与买卖翼币的人员,经核实后全部清零或封号,严重者将取消会员资格,永不得加入!在此期间,如有主动承认错误,可以从轻处罚,否则一律重罚!

望广大会员积极举报,提供各种线索信息,一经证实,互联平台必有重赏!

会员举报投诉邮箱:

特此通告!

互联平台

诚信监管委员会

稽查总部

x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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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物品采购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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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安装总额度为元(元),采购物品名称、数量、金额附明细。

二、设备安装期限为年月 日至 年月 日完工,在履约过程中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工期相应顺延。

三、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全款额的%),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完结后交付甲方使用,甲方确认设备正常使用后3日内将监控设备安装款余款 元结清,乙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四、乙方确保安装设备与合同内设备型号一致,在乙方施工期间,甲方配合协调施工环境,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讲解、交接,以便日后甲方对设备管理使用。

五、设备安装完毕从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保修(线材除外),并提供后续技术服务,人为损坏或雷击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正常使用过程中设备如出现故障,乙方需在与甲方约定时间内前往维修。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话:

地 址: 地址:

日 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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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62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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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 缴费年限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 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三)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四)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1996年7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六)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七)20__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__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八)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第五章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__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__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当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按广东省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利息划入个人账户。

在广东省调整计息标准前终结个人账户的,按终结时的计息标准计算未计息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__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若干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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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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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支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_____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农民,住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税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税务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杭税处决定,特向__________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决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系__________________乡农民。__________乡有一座_____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__________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__________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_________________乡政府为甲方,付__________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_____万元;承包期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起至当年_____月底止。付__________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付__________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_____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_____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_____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_____万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__________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__________缴纳,税务所便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_____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乡税务所作出_____字(_____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_____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_____字(_____)第_____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______支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申请书附本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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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展览物品租赁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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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租赁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________和乙方的________《租赁项目申请书》,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品名

规格

数量

备注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________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____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____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____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________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的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____帐号:________)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缴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及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________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________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单位:____________(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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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物品采购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采购,全文共 5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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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用品实行集中定购,有总务主任负责,经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

二、日常办公用品、学校生活用品、各部门活动用品和奖品等购置,要经相关领导核算后,填写购物申请单,经校长批准、签字后,安排专人购置。

四、日常招待用品购置要经校长批准并安排专人购买。

五、总务处是学校负责采购物资的职能部门,学校各种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一般由总务处统一购买。一般安排两人,贵重物品安排3人以上。

六、总务处采购人员应按照学校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采购。

七、采购人员应认真把好物品质量关,尽量做到所购物品物美价廉。重要物品要索要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件。索要发票要真实,防止假发票。

八、用品采购后,采购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凭正规发票,将物品交财产保管员验收。并填写入库单,购货发票、入库单一并交校长签字再及时交报帐员。

九、遇特殊情况,各部门确需要自行采购物品的,须事先向校长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购物品,一律不予验收入账,不予报销。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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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关于递接物品礼仪要求规范_商务礼仪_网

范文类型:礼仪,适用行业岗位:商务,全文共 21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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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递接物品礼仪要求规范

递接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是常常要做的,那么你们知道递接的礼仪是怎样的吗?下面是第一范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递接礼仪递接物品,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关于递接礼仪递接物品

递接物品原则

递接物品的原则是尊重他人。

递物时、双手呈、接平稳、手再松、接人物、双手迎、表感谢、把礼行

双手递物或接物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如果在特定场合下或东西太小不必用双手时,一般用右手递接物品。

不同物品递接原则

1.学生接老师作业

学生把作业交给老师时,应该将作业的正面朝上,用双手递上。接过老师递给自己的作业时,同样要用双手,并对老师说声“谢谢”。

2.接递较锋利的东西

递笔、刀、剪之类尖利的物品时,需将尖端朝向自己握在手中,而不要指向对方。

3.接递茶水

如果是招待客人用茶时,往往一手握茶杯把儿或扶杯壁,一手托杯底,并说声“请用茶”,若茶水较烫,可将茶杯放到客人面前的茶几上;如果接主人敬上的茶,应站起身伸出双手,说“谢谢”。

4.接递物品

在递物时,应该双手递,以示对对方的恭敬与尊重。如果是文件、名片等,应将正面朝向对方。在接物时,应该双手接,对接过来的物品要表示关注,同时点头示意道谢,不应该漫不经心。

递烟: 递烟给对方时,应将烟包开口,弹出数支,露着上半截,由对方自己取出一支。如果在家中,可放在盒中由对方自取,等对方取好烟,自己才取出一根烟来吸。不吸烟的人,别人将烟递过来时,只要略微摇手示意,说声“谢谢,我不会”,对方不该强求。男子在招呼女子时,如果不知对方会否抽烟,就不必递烟给她,对方会抽烟的话,不妨递上。

点烟: 几个人同时点烟,年轻的应给年长的先点,男子要给女子点,主人给客人点。一支火柴点两支烟就得熄掉。用打火机,点完两支后应熄灭一下,切忌连点三次。年长者向年轻者借火,年长者可先划火点烟,然后年轻者接过燃着的火柴点自己的烟;男子向女子借火,女子不必替他点火,把火柴或打火机递给他就行了;女子向男子借火,不论这男子是否比自己年纪大,都不能从他手中接过燃着的火柴,应由男子划着火柴或打着打火机,女子俯身就火。

借火时,应把嘴上的烟拿下来,取过对方的打火机时,再把香烟含在嘴中。别人为自己点了烟,一般应轻声表示谢意。

在我们的日常交际应酬中,香烟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大大小小的宴会离不开它,过年过节送礼也常把它当作礼物。香烟消费俨然成为一种文化和时尚,侵入了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注重礼尚往来,十分注重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在交际中互相传递香烟称作敬烟。在汉族和一些少数民族之间,客人来家,沏茶敬烟是必不可少的,是中国民俗中最普遍的礼俗,烟是招待客人最常用的东西,也是被频繁作为馈赠的礼品。

“敬烟”在我国是知礼懂事的行为表现,晚辈敬长辈,下级敬上级,主人敬客人,其中都有很深的学问。敬烟礼俗的讲究,实际是传达了一种人类美好、善良的愿望。现代社会生活中,香烟被频繁地使用,随时随地传达相互致意的愿望。不同地区、民族、宗教信仰都渐渐形成了一些规矩,如向长辈敬烟要双手捧上;对长辈递来的烟要双手接过;在向女客人敬烟之前,要先问对方是否抽烟,这样才不会冒昧;对信奉伊斯兰教、基督教的人则不要敬烟;对不吸烟的客人不能“强行”劝吸;给客人递烟时要双手递上,别人向你“借”火时,最好将烟头朝内、烟嘴朝外地递出,既礼貌又避免烫伤别人。

递人烟时要一次抽两跟,一般懂规矩的人会拿最里面的一根,拿过以后不要把剩下的给一根给其他人。应当再抽出一根给第三者(如果就2人,那剩下的就自己抽,要是自己刚抽过或在抽就把剩下的放回去)你接烟时要拿最里面的一根 二 别人给你点火时要双手遮住火 点好后手指要轻点别人手一下 好让别人知道你点好了 三抽别人烟时,第一口要深吸。吐完烟后再仔细看看烟。装做很享受的样子(一般能拿出来散的烟都是好烟)这个就靠表演了。

递名片的礼仪

1、两个人交换名片顺序:男士主动递给女士,主人主动递给客人,晚辈主动递给长辈,地位低的人主动递给地位高的。

2、如果对方不只一人,可以按照职业由高到低的顺序。

3、如果对方人多又不知职位,可以采用由近到远的顺序,如果是在一个圆桌可以采用顺时针方向。

4、向对方递送名片时,应面带微笑,稍欠身,注视对方,将名片正对着对方,用双手的拇指和食指分别持握名片上端的两角,或者用右手拿上角送给对方。递名片时也要说多指教,多联系等客套话。

5、递交名片的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名片持有者与人事先有约,一般可在告辞时再递上名片。如果双方只是偶然相遇,则可在相互问候,得知对方有与你交往的意向时再递交名片。

接受名片时,应注意一下礼仪

1、要起身迎接,用双手接下,表示谢意:回应对方的客气话。并回敬对方名片。

2、如果没带:可以声明一下,再说些如以后给您寄过去之类的客套话。

3、如果没有:可以说名片用完了或者名片没有带。

4、接过名片一定要看。首先是了解对方的确切身份。其次是表示重视对方;可以看一分钟左右,要记住对方姓名,头衔等主要信息;也可以在接过名片的时候,默念或者读出声来,特别是对方有很重要的头衔时可以赞赏一番。

5、名片要现场收藏,可以放在名片包、上衣口袋、办公桌抽屉里。不要办公桌上,不要扔掉,或者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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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上班玩手机处罚通告范文

范文类型:通告,全文共 4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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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员工:

近期经检查发现一些员工在上班工作时间玩手机的现象非常普遍, 给公司 的正常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降低了工作效率。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 风,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禁员工在上班期间时间玩手机, 现作如下规定 :

一、各部门领导要做到以身作责,如发现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在上班 期间玩手机,每次罚款 20 元。

二、如发现员工在上班期间玩手机,第一次处罚 10 元,第二次处罚 20 元,第三次处罚 40 元(屡次不改的翻倍处罚)所属部门领导 将负连带责任处罚 5 元。

三、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加大检查 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员工上班期间玩手机的现象。公 司检查小组也将加大上班期间玩手机检查和抽查力度,对违反 规定人员,将严肃按以上处理。

处罚不是目的,望各位领导及员工以身作责,明确自身职责,真正做 到为个人发展、为公司利益发展尽心尽责!

行政部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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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物品借条

范文类型:借条欠条,全文共 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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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出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双方约定借用期限共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并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使用完后及时还清。若届时甲方不能按时归还,每延期一日,甲方愿意支付______%迟延履行金。

保证人______同意为甲方的上述债务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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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撤销环保局行政处罚起诉状

范文类型:起诉书,适用行业岗位:环保,行政,全文共 7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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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李某,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巷__________门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__________楼__________层__________室,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20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__________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驾驶自有的__________货车从__________车间向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运送钢材,途经__________路段时,从路边停放的喷有__________字样的警车里走出二人,以原告的货车超载为由强行将原告驾驶的__________货车扣留,并罚款__________元,向原告出具了《__________决定书》,后经咨询律师得知,该局执行公务人员向原告进行行政处罚时未依法出示其执行公务的有效证件,其做出的《__________决定书》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李某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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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消防物品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2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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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卖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采购 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同标的物

1、名称:

2、商标:

3、型号:

二 标的物质量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为正规合格品,其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生产厂商有高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乙方所提供产品应满足其要求。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附带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使用手册等技术资料及文件。

三 标的物的单价、数量、总金额请注意:如果货物的规格、配置等内容很多时,可另外做一个《供货清单》的附件,该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付款方式甲方在标的物安装调试完且验收合格后收到乙方提交的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付全款。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正规商业发票、必备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 包装、运输及保险

1、乙方负责办理标的物的运输及有关保险事宜,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购买标的物的目的进行合理的包装,保障标的物到达甲方时能完好无损和符合甲方的使用目的,并做好相关的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措施。

3、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坏,以及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完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应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六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并负责装卸。

七 开箱检验、乙方提供的所有合同标的物均应在交货地点进行开箱检验,甲方必须派检验员到现场参加开箱检验。

八 安装调试及验收

1、乙方承担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设备;

乙方负责完成安装方案中规定的所有步骤。

安装方案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双方签订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十日内完成修理、更换或重做,直至满足合同要求,通过最终验收。

九 售后服务

1、此条款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乙方应认真履行本条款。

2、乙方出售的产品三包有效期为 年,从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三包凭证,若乙方未提供三包凭证,则本合同即为甲方主张三包的依据。

3、乙方承诺对其提供的产品实行 年保修,保修期从三包期满之日起算。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认真履行保修及维修业务。

乙方收到或得悉甲方的保修及维修通知后,在24小时之内响应。

本合同为甲方主张保修的凭证。

4、保修期间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问题外,一律由乙方承担费用,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标的物故障或损坏,甲方承担有关备件的费用。

5、未尽事宜,遵照厂商标准服务条款执行。

十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乙方应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交货。

3、乙方应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

3、甲方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二 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付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产品,每延迟交付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延迟交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2、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 ,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 0%的违约金,若提前解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其实际损失。

3、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就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双方都有过失,双方应根据过失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三 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可视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关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后,不能免除相关方的责任。

十四 合同适用的法律本合同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 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 附则

1、合同适用的币种是人民币。

2、本合同如有附件,附件应成为本合同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3、如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肆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附件:如有请列明。

甲方: 乙方: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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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贵重物品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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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兹为_______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_______货_______件卖与乙方,约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___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___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晶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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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学习若干准则和监督条例感想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6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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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安泽县纪委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召开集体学习会议,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深刻理解和把握《准则》、《条例》要求,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推动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集体学习中,通过领学解读、集体讨论的方式,原原本本学习了《准则》和《条例》全文,并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谈了认识和体会。

大家一致认为,两部党内法规既坚持正面倡导,树立起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高标准,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应当先学一步,学深悟透。

大家一致表示,要把《准则》和《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作为一项长期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自觉坚持道德高线,坚决守住纪律底线,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敢于担当,敢于较真,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好“四种形态”,增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实际效果。要把党规党纪刻在心中、挺在前面,以身作则,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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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贵重物品买卖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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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民法典》、《二手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物品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物品情况

1、物品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物品颜色:_________;物品名称:____________;物品购买日期:__________;物品新旧程度__________;物品数量_______

2、乙方保证该物品的来源合法,否则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二、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三、验收方法

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质量标准:

四、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物品收购款为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2、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价款的___________%作为定金。剩余价款在物品卖出后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买卖双方约定

1、乙方物品为租借的形式交付于甲方,若乙方物品甲方不能处理,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回定金,乙方有权拿回自己的物品。

2、甲方人为的将乙方物品损坏,则甲方按照收购款赔偿给乙方(含定金)。

3、此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4、此合同签字即生效,在合同有效期物品处理权由买方负责

甲方代表:

时间:

乙方代表: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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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物品供货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5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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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甲方):供方(乙方):

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供货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第二条 产品信息 2.1产品名称

2.2产品验收方式:2.3交货期限:2.4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付款方式: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货到现场由单项工长、材料员及公司材料验收货物,如有不合格当场退货。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甲方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经对方书面同意后,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6.1从现场管理,若出现一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法

7.1本合同一式两份如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同发展,持续经营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 合同管辖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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