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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处罚条例(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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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3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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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法定代表人: 地 址 : 编码 :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码:编码:住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试用期解除合同: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

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________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

(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

(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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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习一条例一准则一规则心得体会_党员一条例一准则一规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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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了解是什么?

首先,两项法规修订的必要性。应该说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其次,依据什么修订。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这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第三,修订后的一些要求。

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规范,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尤其,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应该说,导语部分是对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的、全面的要求,“八条规范”是对导语和“四个必须”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具体补充。《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这是一个关键点,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

修订《准则》和《条例》,也能看出是在特定时期的党员教育管理廉洁自律方面的一种强化,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

二、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准则》和《条例》充分发挥了对广大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就组织部门而言,加强对普通党员的教育管理是一项基础工作,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所以,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要进一步凝心聚力抓基层、全力以赴打基础,使每个党员都始终成为一面旗帜、每个党组织都始终成为一个战斗堡垒。

1、抓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服务功能。健全县镇村三级便民服务网络,选派党员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担任第一书记,推动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加大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力度。二是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对党员队伍总体规模的调控,适当控制党员数量增长过快势头。加大在合作社、非公企业、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力度。坚持党员发展“新四制”、“4321”制度,切实提升发展党员的质量。三是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制定实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三年或五年规划,固化党员“统一活动日”,落实“三会一课”,综合运用远程教育、共产党员网、江苏先锋网和先锋微信等信息化平台,扩大教育覆盖面,增强针对性和及时性;扎实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为每一名党员建立基本信息表,积极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四是健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使基层党建由“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增强各级党组织书记管党治党的主责主业意识。

2、抓好党员的思想教育。一是突出抓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培训。做好基层党组织书记“一把手”上党课、党员“微党课”。突出镇区、部门主体责任,利用七一、冬训、专题学习等,将农村、机关、社区等各类普通党员开展轮训。二是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将其列入党校、干部教学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员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必修课。整合用好档案馆、纪念馆、等红色教育资源。三是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加强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遵章守纪。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四是抓好正反典型的教育警示。以先进典型为标杆,以反面典型为镜鉴。深入开展“党员选树学”“党员故事会”“身边的榜样”等活动,为党员更多地创设可学、可感的情境,吸引更多的党员群众参与。

3、加强党员的作风建设。一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这是党中央加强作风建设的切入口和动员令。要开展“党员目标承诺”、“为民办实事”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扎扎实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让群众真得实惠。二是扎实开展专题教育活动。继续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对党内思想之尘、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贯彻从严标准、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以上率下,组织开展集中学习、专题党课、专题研讨、查摆整改,不断巩固拓展作风建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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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2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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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那么你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吗?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 决定书,仅供参考!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

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经营“”,违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xx年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 20xx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批次的劣质农药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件。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xx]1号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xx年度、20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xx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xx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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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乱扔垃圾处罚通告

范文类型:通告,全文共 15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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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城市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根据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期间,对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乱扔(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等废弃物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口香糖、废电池的,处以50元罚款。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或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200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处以1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1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五)机动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处以5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机动车辆运载液体、散装货物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泄漏、遗撒等严重情节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七)未将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消纳到合法登记场地的,处以5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

二、对单位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给予警告,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给予警告,处以30000元罚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乱扔垃圾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物品等强制措施。

四、城市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城管执法机关查处乱扔垃圾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城管执法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代整改,代整改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有阻碍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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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公司贵重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8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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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加强生产现场重要物料的使用管理,使其的使用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达到定量管理、合理有效使用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公司贵重物料、半成品、成品、回收品均适用之。

三、内容:

3.1、贵重品类别:锡线、锡条、模材、锡膏、银浆;

3.2、仓库管制:

1)在库:在贵重物品类别中的所有物料,仓库均需设置专人验收,专库保管并上锁。

2)领料:所有贵重物品的领料必须持【异常领料单】检附【贵重物品用量记录表】,呈至管理室经理处签名方可发放。

3)采购:所列贵重物品的采购需由资材汇整需求量,检附【贵重物品月度领用记录表】呈采购确认,经管理室经理核准后下单采购。

3.3、现场管制:

1)各单位对流转状态的贵重物品、加工件、成品、半成品,必须实行专人专责制度,做到及时入库入柜,依规定发放。

2)所有贵重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加强防盗工作,库房必须上锁。

3)贵重物品必须依A类物品标准做好专用的台账,做到账、物、卡三账合一,所有进出单据需装订成册存档。

4)为防止锡线、锡条等贵重物品的遗失,下班前须当日清点数量放置安全区域保管。

5)每月由管理室安排人员至现场盘点,并呈签至协理室审核。

3.4、现场管制细则:

3.1.1、贵重物品现场管制职责表:

3.1.2、各类物料用量管制细则:

1)锡条:波峰炉技术员根据波峰焊实际情况,记录每天【锡条、银浆用量投放记录】。

2)锡渣:波峰炉技术员每日下班前对波峰炉内的锡渣等氧化物进行清理和称重,并定期进行锡渣回收及记录【锡渣炼制回收记录表】。

3)锡线:现场所有锡线必须由生产班组长记录【锡线领用记录总表】,责任到人。

4)锡膏:生产现场锡膏由专人进行记录,每周进行盘点并记录总表【贵重物品台账】。

5)银浆:银浆的日投量以及银浆的日回收碎布量,必须由负责人记录【锡条、银浆用量投放记录】。

6)模材:所有模材的使用必须建立【贵重物品台账】,检附收货单据存档。

四、使用表单:

1)【锡条、银浆用量投放记录】;

2)【锡渣炼制回收记录表】;

3)【锡线领用记录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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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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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审查期间可否称呼被审查人“同志”?

答:可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025

关于“证据”的“两个严禁”?

答: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026

可以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吗?

答:不可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027

审理工作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028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答:90日。

029

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030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怎么办?

答: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031

审查组借调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032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答: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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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收银,全文共 146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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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下面是最新消息!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召集人。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数的方法;

(四)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产生办法;

(六)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投票权数等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公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第十二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

(二)以住宅套数一套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三)以建筑面积一平方米计一个投票权数确定。

以住宅套数结合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的,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住宅物业一套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套计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但未售物业部分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总投票权数的百分之三十;

(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二十个投票权数,建筑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计算,超过一百平方米的每满十平方米增加一个投票权数,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算。

物业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补选和换届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有关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事项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共同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督促业主履行业主公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进行诉讼;

(六)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七)审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报告;

(八)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

(九)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和管理印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有前款第(五)至 (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在解散前三十日内,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清算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三)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四)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五)对物业服务投诉的处理;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日常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公共停车场所管理;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四)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业主有权拒绝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有偿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将业主临时公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违反有关规定和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制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出售合同,应将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按规 划要求建设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物业出售合同的附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发现材料不齐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三十五条 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

(五)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车辆的停放管理;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制定统一的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单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事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外观;

(五)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六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停放收取管理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交纳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竣工验收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

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管,法定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随房屋所有权结算过户。

第四十九条 首次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告由相关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执行;属紧急情况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维修。

第五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相关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直接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养护。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养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实施,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属于其它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五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管理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无法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销售平均价格向全体业主交纳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等价房款,并存入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改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为没有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二)非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三)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予查处的;

(四)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8、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6、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7、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25%以上;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8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其中夜间巡逻不少于5次,每次巡逻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半个月擦拭1次。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2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基本封闭;

2、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

3、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

2、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周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3、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

4、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1次。

5、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周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2个月擦洗1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0、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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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27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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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经验告诫我们,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取得的政权也不可能保持稳定,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3篇,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篇一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新时期我们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我们党在加强自身建设中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党内规章制度,毛泽东、邓小平、三代党的领导人都对加强党内监督和严明党的纪律问题作过重要论述,党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完备的制度。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党组织不断探索,积累了不少党内监督的经验。党的xx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强化监督是维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有效保证。一个执政党,特别是像中国共产党这样掌握绝对权力的执政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就不可避免地会腐败丛生,最终导致被人民抛弃。一个时期以来,日益腐败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加强监督、严肃处理违纪党员,已成了刻不容缓的紧急任务,两个条例的制定正是适应了形势的这一需要。《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监督条例》用了接近一半的篇幅来确立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的具体制度,如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委和纪委的述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等,为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证。《处分条例》则是一个更有针对性的党内法规,它针对十多年来到处滋生的各种各样以权谋私的贪污腐败行为,和近几年来颇为普遍的失职渎职、侵犯人权的现象,做出了处分的具体规定,为惩治贪污、遏止腐败提供了法规的保证。在今后的党内生活中,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就可以改善党的形象,恢复并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把党的领导提高到新的水平。

两个条例是治标的法规,治本之策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实现党政分开、三权分立,还权于政、还政于民;实现党内民主,政治民主。如前所述,这是异常困难的进程,但这是一个民族迈向进步和政治现代化所必须跨越的门槛,我们不能长久地徘徊在世界民主化的门外。党中央颁发两个条例,说明他们对当前局势的严重程度有所了解,希望能在这个基础上迈出更大的步伐,以大无畏的精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还权于政,还政于民,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实现党内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在新的世纪里能以民主的清廉的面貌,屹立于世界。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党的xx届六中全会是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实现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供了重要抓手,也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注入了强大动力。全面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使其真正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锤炼党性的“大熔炉”、纯洁党风的“净化器”。

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严格监督首先要从党内监督严起。我们党95年的奋斗历程充分表明,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严格的党内监督,是健康洁净的党内政治生态的生成基础,是党保持旺盛生机的动力源(12.330,-0.03,-0.24%)泉,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标志。今天,我们党正处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关键历史节点上,要直面“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的挑战,进行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团结带领13亿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必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打造坚强有力的执政党靠什么?还是要靠紧紧依靠人民、有科学理论指导、有坚定理想信念、有严密组织体系、有铁的纪律。而这一切,都同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密切相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六中全会制定《准则》、修订《条例》,既继承了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和优良传统,又充分吸纳了关于党建思想的创新理论成果,总结了党的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丰富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准则》和《条例》,是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性文件,彰显了我们党努力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政治品格。

当前,摆在全党面前的头等大事,就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把《准则》和《条例》的规定要求全面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去。要抓好思想教育这个根本,涵养政治文化,优化政治生态的生成土壤;抓好严明纪律这个关键,强化制度约束,有效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巩固群众路线这个根基,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畅通党内民主这个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维护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的民主原则和程序;抓好选人用人这个导向,防范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干部队伍风清气正;用好组织生活这个载体,切实加强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总之,我们要以《准则》和《条例》为遵循,抓住矛盾改、对着问题抓,并且加强监督检查、设定惩处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成效,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证。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篇三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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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展览物品租赁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9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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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租赁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_____年_____个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

1.出租人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______天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其计算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出租人: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承租人: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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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8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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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 乙方每周工作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每日工作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5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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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员工考勤处罚的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1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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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日常考勤规定

2.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如果周末加班,那么就是上午九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30分。)

2.2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位为迟到。

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2.3员工日常考勤实行打卡制。

2.3.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出勤员工每天(包括加班)须保证至少两个考勤记录;

2.3.2员工上下班需打卡,违反此规定者,给予双方各书面警告一次并处以100元罚款;

2.3.3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应最晚于下一工作日内填写《未按时打卡说明书》,注明因公外出时间及原因,由授权领导签字,报公司考勤员留存;

2.3.4公司考勤员:人事专干、文员;

2.3.5迟到早退的处罚

考虑公司办公地点比较偏远,目前公交车不太方便,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电梯故障、交通堵塞等)而延迟到岗十五分钟以内,不处罚,但必须对考勤员说明迟到原因,但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岗的,给予口头指导一次;每月累计10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岗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单次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或早退一次按以下标准扣罚。

总经理级:200元/次

部门经理级:150元/次

部门主管级:100元/次

部门专员级:50元/次

部门文员级:40元/次

员工级:30元/次

2.4所有人员上班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论处。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部门主管说明外出理由,得到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上班时间未办请假手续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扣除当天工资的70%,并给予警告一次。

2.5缺勤: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2.5.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5.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2.5.3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2.5.4超过1小时未到(或离开)岗位,且无充分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

2.5.5请假原因不属实者。

2.5.6旷工的处罚:按照月薪资标准÷28÷8×旷工时数×300%扣罚。年累计旷工达五天及其以上或连续旷工五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请假的规定

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办理请假手续,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3.1员工因事、病、婚、丧、生育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书信或带口信等方式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应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应于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3.3请假报批程序:

3.3.1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填制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报部门主管签字批准;

3.3.2请假二天以上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4.假期计算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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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2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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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推进依规治党、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制度利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具体行动。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必须带头学习贯彻“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做到先学先知先行、真懂真管真严。具体讲,要做到“三专”:

专心研学,练好看家本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纪检机关肩负监督执纪问责重任,“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就是监督的“法杖”、执纪的“剑谱”,必须专心研学、学深悟透,在学思践悟中提升素质、练好本领。要辩证学。“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源自现实需要,是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制度体现。“一准则一条例”是对全党的要求和约束,“一规则”是对“谁来监督纪委”的响亮回应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落实。纪检监察干部要辩证认清前者和后者的关系,明白这既是对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又是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的行动指南,在学习中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间的内在逻辑和系统思维。

要深入学。克服“差不多、无所谓、顾不上、吃不消”的厌学情绪,原原本本学习,逐条逐句研读,熟练运用条文规定,真正将“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刻印于心,融入血液、融入灵魂,绝不能“和尚念经有口无心”。要学以致用,不仅要做“存储器”,更要做“处理器”,先读厚再读薄,领会其内涵、汲取其精髓,并用以指导工作实践。要贯通学。把学习“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与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全会精神有机结合起来,见微知著、由此及彼,融会贯通、触类旁通,实在不清楚的要多请示、请教,不能“装懂”“玩深沉”,真正以学习的成效引领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提升执纪监督问责能力。

专注实践,打造工匠品格

古人云,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纪检干部作为监督党员的党员,一定要发扬工匠精神,把“一准则一条例”当做尺度和准绳,先正己后正人;把“一规则”当做斧锯和雕刀,在监督执纪中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要落实“一岗双责”。既要切实履行好纪委监督责任,更要认真落实自身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抓好班子、管妤队伍,重点管好部室主任、审查组组长,坚决落实“五个不准”纪律要求,对违规违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严防“灯下黑”,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要时刻反躬自省。

学习贯彻“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特别是专门约束执纪权力的“一规则”,光动嘴不动手不行、光“忽悠”别人自己不动也不行,必须把自己摆进去,设身处地地反思,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下决心改正,走在前面,作出表率。如,我们针对市纪委机关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完成了机关党委换届,健全了基层党支部,并成立了机关纪委,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让党内政治生活首先在纪委内部严起,让党内监督首先在纪委内部落实,真正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要严格执行程序。依规执纪的前提是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自觉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如果该走的程序不走,或者避重就轻“搞变通”,将程序当成摆设,依规执纪就失去了前提条件,贯彻执行“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新一届市纪委班子成立以来,我们先后研究制定了市纪委工作规则、市纪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市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报告等制度,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印发后,我们围绕规则要求一项一项地看齐对标,遵照执行,确保凡是写进规则的都要严格落实。

专责监督,确保落地生根

贯彻“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贵在践行,重在实效。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捍卫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各项要求落地生根。

当前,要结合贯彻落实十届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坚持从严监督,决不让纪律执行有“漏网之鱼。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实现监督全覆盖“无例外”。要抓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织密监督制约之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使“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无处躲藏。坚持从严执纪,决不让党内法规成为“变形金刚”。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不容挑战,必须践行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使纪律规矩挺起来、严起来、硬起来。从严治党不仅仅是抓几个腐败分子,而是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既要抓大不放小,又要不以小概大,既要“拨烂树”,又要“治病树、护森林”。目前,我们正在协助市委起草制定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和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丰富实践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深做实做细。坚持从严问责,决不让责任落实成为“稻草人”。不问责,就如同“猫不抓老鼠”。要牵住“两个责任”这个牛鼻子,对挑不起“两个责任”担子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通过强有力的追责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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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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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1.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三、述职述廉

1.地方各级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2.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四、民主生活会

1.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2.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五、巡视的主要任务

1.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2.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谈话和诫勉

1.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2.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七、舆论监督

1.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八、询问和质询

1.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2.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九、监督保障

1.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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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司处罚通报范文

范文类型:通报,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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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体员工

由:恒朗国际企业行政部

呈报:刘总

事项: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

行政部门查实:10月29日寄出去的PO11986船头办和PO120xx唛架,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的部门: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师傅、裁床何锦成。

所犯过失:1、PO11986船头办未经检查质量就寄给客户,寄船头办之前理应严格检查质量,确保质量,有质量才又发展。2、PO120xx唛架排错,浪费用料,理应以节约为主。由此可见,我们要高度重视客户的满意程度,客户就是企业。

鉴于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师傅、裁床何锦成受到客户严重的投诉,根据《各部门职责制度》第二条若头办因时间拖长或质量问题等受到客户严重投诉的,扣工资50元每次,达三次记旷工一次,记旷工三次作开除处理。现决定处理如下:

给予外发部龙松青、跟单部靳呈能、QA吴可英、QC付进清、纸样房张凡、裁床何锦成在十月份工资里扣除50元,所有员工罚款将会用于员工福利项目上。

恒朗国际企业(香港)有限公司

东城恒亮服装厂

东莞市恒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部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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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管理条例_开题报告_网

范文类型:条例,汇报报告,全文共 24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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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学习课程管理条例

这篇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管理条例的关键词是研究性,管理条例,课程,学习,

一、课程目标

1、总目标

我校研究性学习课程是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发展学生的兴趣与特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责任感而设置的。它将始终紧紧围绕“三有、四会、打基础”(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有健康的身心素质;会做人、会求知、会生活、会创造;为学生一生的发展打下宽厚坚实的基础)的培养目标,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充实内容,完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总目标可分解为以下几方面:(1)激发创新精神,培养实践能力;(2)增强主体意识;(3)增强学生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4)体验科学研究的一般过程和方法;(5)学会寻找信息源;(6)尝试相关学科知识的综合;(7)学会与人交往,增强团队精神;(8)培养主动、清晰地表达自己观点的能力。

2、阶段目标

高一阶段:研究性学习课程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信心,培养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使学生初步具备提出问题、采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研究问题的科学途径与基本方法,学习构建研究模式;通过教师指导去体验和了解研究性学习的目的、意义及一般步骤与方法;在探索、研究的过程中,体验付出努力、与人交往、 合作互助的过程,增强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高二、高三阶段:培养学生提出问题、采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使学生掌握研究问题的科学途径与基本方法,学习构建研究模式;使学生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并应用到部分学科专题的研究中去,为将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根据我校现有的条件和资源,学生的现实状况以及学生、学校、社会未来发展的要求,学校开设可供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个人发展的潜能而选择的研究性学习课程,其中包括学科学习拓展类、科技发明探索类(以实验研究为主)、学习生活技能类、体育技能类、报告讲座类、艺术类、活动类7种。

二、学习要求

1、所有年级、所有学科必须将研究性学习课程融于学科教学中,以确保学生既达到中学阶段规定的基本学力,又具备初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所有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授课教师都必须切实做好研究性学习课程的选题、开课及教材(方案)的准备工作。每个学期每门课(或课题)的分课时教案不得少于5个,每个学期每位教师教授该类课程应不少于5个课时。

3、一般来说,研究性学习课程不强调每门课都必须有绝对的系统性、完整性,而强调对学生有启发性,让学生学有所得。也就是说,研究性学习既强调内容的丰富多样、有较大的普适性,更注重结果的有效性、针对性、示范性,强调出精品。

4、在课程改革探索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注意发动学生,鼓励其积极参与;各备课组、学科组应有团队精神,群策群力。(2)注意不同学科知识间的联系,要有意识地加强与其他学科间的渗透。(3)注意运用计算机、局域网、摄影、摄像等现代化教育技术辅助教学,服务于课程改革。

三、领导组织

1、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课程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副校长、科研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2、职责与功能

(1)校主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课改领导小组成员学习、研究有关课程的理论和经验,宏观控制课程的实施。

(2)科研处具体负责课程的行政管理,职责是保证落实,保管资料,安排活动场地,进行评比,建立课题库。

(3)科研处负责对师生进行科研方法指导,内容包括如何选题,如何写开题报告,常用科研方法介绍,如何撰写科研报告,并介绍好的范例。

(4)年级组长负责提供备选课题,协调班主任和指导教师的工作,组织集体交流,管理年级教学工作。

(5)指导教师负责组织、指导、评价和全面管理研究性学习课程。

(6)德育处、总务处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课程改革,为其实施提供各种服务。教务处协同教学处统筹安排学校图书馆、机房、实验室、阅读室、语音室和各专用教室的使用,以利于研究性学习的开展。

四、工作流程

(1)组织辅导报告,班级(年级)布置动员;(2)个人选择题目,拟订计划方案;(3)教师初审、合并相近选题;(4)公布初审题目,同学自由组成课题小组;(5)选举小组长,共同设计研究方案;(6)写开题报告,方案评审;(7)小组独立研究,教师指导、监督;(8)形成研究报告、个人或小组总结;(9)班级(年级)

展示,同学评议;(10)召开答辩会、年级报告会;(11)成绩评定、总结。

五、具体安排

1、研究性学习一般一学期每门课(或专题)安排15学时。

2、教师在每学期一月份应准备好2-3个学科内研究性学习课题,在各备课组讨论。各备课组将本年级本学科内研究性学习课题表上交到科研处;科研处将课题表汇总成“九江一中学科内研究性学习课程菜单”下发给学生,供其选择。

3、鼓励各班自主选择综合性研究性学习课目。每学年5-6月份,各班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选择综合性研究性学习课目,并填写《九江一中研究性学习课题征集表》上交科研处。

4、提倡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研究性学习,提出研究性课题让同学们思考,并引导学生学会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每年寒假为学科研究性学习的结题时间,暑假为综合研究性学习结题时间。科研处组织进行评比,并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5、鼓励教师利用当地教育资源进行研究性学习指导。对假期带学生外出进行社会调查(九江市城区以外,九江大市以内),学校给予每天50元补助,并报销来回车票。

6、各课题组要如实填写《江西省九江一中研究性学习课题表》,详细记录研究性学习过程。各班重点课题组需将课题成果制成展板,在校庆期间展出。对每班重点课题,学校可报销一卷胶卷的冲洗费用。

7、科研处对研究性学习结题成果评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匿名评比。

六、课程评价

1、对学生的管理与评价

(1)研究性学习课程允许并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个人发展的潜能自主选择课目,每人每学期必须选择1~2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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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两条例一准则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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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则条例”即《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是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治本之举;是对于不断提高管党治党制度化水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要求。

作为一名镇党委书记,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清醒的认识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意义。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党有党纪。党纪只有严于法律,党才能管党治党,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才能永不褪色。这三项内容的出台是对所有共产党员的教育和震慑,也是向广大老百姓的郑重承诺。共产党员廉洁、纪律作风建设只有“加油站”没有“停靠站”任何“歇歇脚”、“喘喘气”的想法都要不得。越是时代需要,越要保持力度,敬终如始、一抓到底,做到思想不能疲、劲头不能松、措施不能软,一鼓作气抓下去。一步一步地迈,步步踩实;一样一样地抓,样样抓紧;一件一件地做,件件做好;逐项逐项地改,改则见效;逐事逐事地促,促则升华。使思想整改措施真正落地生根,把好事、实事、暖事做到群众心坎上,真正成为群众的满意公仆,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作风建设的根本好转。

作为一名镇党委书记,我有责任和义务,要组织党政班子成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全部内容。我更要带头学习,亲自部署、牵头执行,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学习落实不打折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深刻阐释了领导以身作则的重要性,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坚持“五个贯穿始终”实现思想进一步提高,纪律作风进一步转变,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思想是根本,是核心。触及思想、触及灵魂,只有在思想上把各类模糊、认识厘清了,把各种偏差校正了,才能在行动上有方向、有目标,在纪律作风上有改进、有完善,在灵魂深处有信仰、有坚持。

作为一名镇党委书记,我要进一步加强执纪监督。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廉政、管业务必须管廉政、管工作必须管廉政”。要落实好自律的要求,各办所在部署、研究工作时必须把廉洁、纪律作风摆上议事日程,做到经常过问、研究、部署和检查,做到反腐倡廉工作经常讲、反复讲。“为政不在言多,须息息从省身克己而出;当官务持大体,思事事皆民生国计所关”。作为一名乡镇领导、基层干部更是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更为直接,更为密切,更是与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转变纪律作风,按照的指示精神,严把廉洁、纪律作风建设不放松,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创新执纪监督方法,挖掘好家训、好家规和好家风,用来教育、规范干部的行为。“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做到“敬畏法律、珍惜现在、不忘责任、自立慎独”,当个好官,当个清官,才会无愧于党和人民,无愧于自己和家庭。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牢记权力就是责任,镇纪检部门要落实监督责任,把执纪监督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坚定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抓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用好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制度规范执行力,从心底里把党规党纪当成高压线、警戒线,使规章制度真正起到防火墙、防波堤的作用。

作为镇党委书记,狠抓、严抓全镇工作,深入学习、领会“一准则两条例”,坚定自己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党纪不动摇,执行党纪不走样。讲规矩守纪律,管好身边的人和自己。用《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要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的作用,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履行党员权利义务,把纪律挺在前面,自觉遵章守纪,不触红线、不逾越底线。务实工作,服务好群众。进一步加强纪律性,提高执行力,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服务理念,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为人民服务,发扬共产党员的优良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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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7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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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版

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重新修正了《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那么,下面是修正后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版)

(20xx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 (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和沿湖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抚仙湖保护。

第七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八)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九)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十)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的抚仙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十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抚仙湖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渔洞的保护,维护抚仙湖的生态系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星云湖的水污染治理,星云湖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规定的Ⅰ类水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抚仙湖。

第十一条 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并且满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需要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四)新增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或者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八)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九) 炸鱼、毒鱼、电鱼;

(十)未经批准采捞水草;

(十一)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

(十二)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

(十三)损毁标识标牌、环卫设施;

(十四)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五)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十六)露营、野炊;

(十七)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十八)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

(十九)其他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抚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的除外。

经批准入湖的机动船应当有防渗、防淤、防漏设施,对其残油、废油应当封闭处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抚仙湖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

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关、停、转、迁。

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内划定并公布禁止开发的区域。在二级保护区其他区域开发的,应当严格控制,限制开发强度、人口密度,并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开发项目方应当进行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开发项目,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系。

第十五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控制总量的工业废水,排放、倾倒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等废弃物;

(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

(四)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猎捕野生鸟类、蛙类;

(六)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名木古树、渔沟、渔洞;

(七)销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八)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在抚仙湖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允许采石、挖沙取土的范围,由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抚仙湖管理机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开采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负责治理开采范围内的水土流失,恢复植被。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抚仙湖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预防、控制生态退化,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营造水源涵养林,保护自然植被;实施国土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入湖河道治理责任制。

禁止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毁林、毁草。

第十八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农业标准化,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防治面源污染。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逐步取消使用塑料大棚、塑料地膜。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应当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鼓励使用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流域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和放牧;二级保护区内限制畜禽规模养殖,并逐步削减畜禽规模养殖数量。

限制畜禽养殖的规模标准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抚仙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环境、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一条 直接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取用水(含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在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应当经抚仙湖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或者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迁出;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迁出。对迁出的项目或者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限期完成环湖截污管道工程建设。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对经处理达标的污水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净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抚仙湖的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鱼康 鱼良鱼等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经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垂钓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和垂钓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二十六条 抚仙湖实行禁渔制度。

禁渔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收购和贩卖抚仙湖鱼类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抚仙湖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机动船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非机动船入湖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严禁超载。

第二十八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报市抚仙湖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禁渔期收购、贩卖抚仙湖鱼类的,没收收购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无证垂钓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

(七)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八)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渔船牌照的,未经登记、检验的渔船入湖捕捞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的,没收蓄电池等渔具和渔获物,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采捞水草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污染水体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直接排放污水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经营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船舶向抚仙湖水体倾倒垃圾的,责令船主打捞、清理,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船舶向抚仙湖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销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水事等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缩小水面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在沿湖面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的,没收违法所得,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名木古树、渔沟、渔洞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五)猎捕野生鸟类、蛙类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损毁标识标牌、环卫设施的,依法赔偿,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露营、野炊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畜禽规模养殖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入湖非机动船未配备救生设备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船超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批准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使用用途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在抚仙湖禁止开发区域内进行商业性开发的,或者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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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护士党员准则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护士,党工团,全文共 9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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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深刻理解两项法规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

制度源于实践。党的以来,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上持续探索、不断实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强化巡视监督,遏制腐败蔓延、形成有效震慑。新的法规充分汲取了最新的实践成果,把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增强了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学习《准则》和《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学习先锋模范典型事迹,自觉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威性,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绝不能把自己混为普通老百姓。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教育创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特别是对教育的新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总之,我要真正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心上,真正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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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1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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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任进教授今晚接受观海解局(微信ID:guanhaijieju)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xx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该条例已经实施12多年,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党的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

另外,党的重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惯例,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五中中央提出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六中全会讨论党建问题比较合适,”任进教授表示,在六中全会讨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全面从严治党符合逻辑的展开。

党内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谁?

任进教授向观海解局记者表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各级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任进教授称,党内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法律的遵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选人用人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以及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党内监督主要形式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 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和舆论监督等。

其中巡视是近年来采用较多的方式,是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

《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有何区别?

任进教授表示,即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刚刚实施的《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党的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都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未来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全面规范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将明确了此处的监督是党内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部监督相适应。

同时,《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衔接。任进教授说,衔接之后,将形成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不仅将坚持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也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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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物品管理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2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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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1、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和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装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运化学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5)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地点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

(6)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设备。

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火车的蔽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3、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前后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玻璃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准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区和桥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设施旁。

5、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应视情况需要,派专人押运或指定可靠人员负责运输。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6、载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销毁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训练。

4、初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会同玻璃、技术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记录。

5、化学危险物品因保管过期,变质失效,应报告上级批准并征得所在地玻璃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

6、化学危险物品销毁工作必须由一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亲自指挥,雨天和夜间尽量不进行销毁工作。

第四章附则

1、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安全岗位责任制。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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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融资购买物品租赁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融资,全文共 51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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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物件租于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物件如附表第项所记载,并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担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的,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数。

4.根据本条款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和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和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服务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货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目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制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迟延运输、卸货和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者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货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由购货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迫索。

2.租赁物件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承租人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货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和使用等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按本条款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负担一切费用。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及对第三人的权利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时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或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者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项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抵扣,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和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件不属于承租人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所有权的保护

在承租人行使购买选择权之前,租赁物件始终是出租人绝对的、排他的财产。

1.承租人必须保持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并反驳任何由第三方提出的所有权要求。

2.承租人不得给予自己以租赁物件所有者的权利。

3.承租人应确保出租人成为租赁物件的所有者。

4.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放弃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也不得随意将租赁物件转租或出售给第三人。

5.承租人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租赁物件。

6.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有权定期检查租赁物件,包括检查租赁物件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等。

7.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件的显著位置附着租赁物件所有者的标签,以免租赁物件被扣押或查封。

8.承租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设立对租赁物件的留置权。

第十三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愿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期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项和第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继续承租,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六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管辖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涕泣诉讼。

第十八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合同的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终止。

1.承租人有严重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如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等。出租人有权在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候通知承租人合同业已停止。

2.承租人已经破产,或已经宣布公司合并、解散或重整。

3.租赁物件因受不可抗力的作用而意外灭失。

4.租赁合同中可以规定承租人具有自愿终止权,即承租人可以提前付清未到期的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但还应规定承租人在行使自愿终止权之前,必须提前几个月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同时须支付必要的提前损失赔偿金。

第二十条默示条款

默示条款是租赁合同特有的内容,是指尽管某些事项在租赁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但通常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中。融资租赁合同的默示条款主要有:

1.合同所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只能由出租人或承租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放弃或改变。否则,不行使权利并不等于放弃权利。

2.融资租赁关系是由交易双方的租赁合同构成的。租赁合同缔结前所发生的任何委托书或电传都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含义。

3.融资租赁合同不能被双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随意修订。

4.如果将合同断章取义,则其中的任何条款均是无效的、非法的或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

5.租赁合同的各种附表及附表中所规定的附带条款,均为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6.出租人所指派的代理人或委托人具有全权代表出租人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号购货合同、附表、租赁物件明细表、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收据等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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