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不许处罚决定书【经典20篇】

浏览

4439

范文

112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83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 )路政超限处罚字第号

当事人::地址::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驾驶牌号为的车辆,擅自在线公路上超限行驶。经检测,车货总重吨,(车货总长米,总宽米,总高米)超重吨(超长米,超宽米,超高米)。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局认为,当事人驾驶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卸去超限货物吨,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元,并处元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交通局或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更多相似范文

篇1:公司对员工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528 字

+ 加入清单

对于20xx-11-15发生的木方掉落伤人事故,经过项目部对所发生该事故前面调查,责任明确,对以下班主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一、 对木工班组:于当日下午3点在该楼清理六楼多 余木料,往下面料场调运时,因采用独根钢丝吊 运长短木方,钢丝未被完全系紧,在刚刚起吊时 其中一根短木方突然掉落,掉到三楼把正在施工 的杨清头部砸伤。事故发生之前,现场管理人员 多次劝阻无效,该班组施工人员忽视安全的重要 性,处于侥幸心理施工,不尊重其他工友生命、 身体健康,视其情节相当严重,故此:本项目部 对于当事人及木工班组处500的罚款,以此作为 教训,还望你班组加大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不要 忽视安全工作的开展。如再有下次,定要重罚

二、 对于瓦工班:当事人杨清虽是受害者,但是她在 施工过程中并未戴安全帽,一致伤其头部,同样 也存有侥幸心理,忽视安全,对知己的生命,身 体健康不负责任,视其情况对当事人同样处200 元的罚款,误工费用由本人承担,以此为教训, 下不为例。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项目部决 定:医药费,营养费由项目部支付。 望各位工友以此为戒,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开展,重视安全,重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食品综合楼项目部

20xx年11月16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849 字

+ 加入清单

当事人: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地址:长沙市韶山中路75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闻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根据长沙市发改委转办我局的“关于广西万怡物业公司拒不执行国家物价政策长期坑害业主的投诉信”信访件,我局于20xx年9月14日开始对你单位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9月21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本机关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经调查核实,上述期间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期间,违反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xx〕97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0.607元/千瓦时”的规定,物业公司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0.623元/千瓦时,多收取0.016元/千瓦时,上述期间居民购电电量为14272147.5千瓦时,多收金额为228354.35元;

2、20xx年9月至20xx年10月期间,违反原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长沙是居民生活用电专用变压器转供电价格的通知》(长价商〔20xx〕220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0.624元/千瓦时”的规定,物业公司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0.64元/千瓦时,多收取0.016元/千瓦时,上述期间居民购电电量为5253611.5千瓦时,多收金额为84057.78元;

3、20xx年7月至20xx年9月21日期间,违反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xx〕106号)和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xx]187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目录电价标准(0.573元/千瓦时)加合表用户加价标准(0.016元)执行”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收0.589元/千瓦时,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0.624元/千瓦时,多收取0.035元/千瓦时,居民购电电量为5020xx1千瓦时,多收金额为175705.63元。

以上三项共计多收价款488117.76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你公司提供的20xx年4月-20xx年9月21日居民购电量月汇总表,证明你公司在此期间的居民购电量;

证据二、你公司提供的收费票据证明你公司在各个时段收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证据三、你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进一步证明你公司在收取居民生用电时,有多收价款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488117.76元属价格违法所得。

我局于20xx年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雨价责通[20xx]1号),期限届满违法所得未予清退。

你公司违反了价格政策,但能在检查中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与数据,符合《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项,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停止或经审理认定应予适当考虑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8117.76元,并处罚款488118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主动将罚没款976235.76元上缴长沙市雨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罚没专户)。

开户银行:长沙市雨花区农村合作银行圭塘支行

账 号:80080000031149264012

收款单位:长沙市雨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雨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物价局

年3月31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3:销售劣质中药饮片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销售,全文共 686 字

+ 加入清单

(_____)药当行罚[20__]__________号

处罚单位(人):______________药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年龄: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____20__年11月2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__________药店销售劣药(过期失效)3种,共计25瓶(盒/支),价值135.50元(详见物品清单)。

上述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_________________1.没收上述劣药(详见清单);2.处以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35.50元的二倍的罚款即271.00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贰佰柒拾壹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_____________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______________执法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4: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_决定_网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4263 字

+ 加入清单

最新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那么你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吗?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 决定书,仅供参考!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

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经营“”,违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xx年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 20xx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批次的劣质农药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件。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

行政处罚 决定书范文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xx]1号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xx年报、20xx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xx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xx年度、20xx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xx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xx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xx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xx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xx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1.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管理层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证监局审计监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3.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吉林证监局的监管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3.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5: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60 字

+ 加入清单

*公司:

处罚人:*公司

地 址: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商务部

年七月十四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关于处罚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329 字

+ 加入清单

员工姓名:________ 员工编号:________

部门:________ 职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违纪内容: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____同志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____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处理结果: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____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____市____公司人力资源部

____年____月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260 字

+ 加入清单

当事人:xx市某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册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百货、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竹)、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气机械、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古董)、医疗器械一类及二类无需许可的合法项目。(编者注:与本案无关经营事项此处省略)

20xx年10月22日,根据“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公司”)投诉,本局派遣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大宝SOD蜜100ML”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各卖场正在待售的产品召回待检。

20xx年lO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当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从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宝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现场提取证据26瓶)。

经查,当事人于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贸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大宝SOD蜜100ML”商品购销合同,于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从A公司购进“大宝SOD蜜l00ML”40000瓶(进货单价6.8元/瓶,共计货款2720xx元),并将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贡、泸州地区的13家分店进行销售,销售均价为7.786177元/瓶。至本局调查时止,共计销售17347瓶,销货款135066.8元;损耗l796瓶;库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当事人确认已销售的17347瓶商品与库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为同期购进相同批次商品。

调查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相关资料中,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所提供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所谓供货商“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没有按当事人的规定提供“大宝”商标注册证确认文件。当事人虽称看到过“大宝SOD蜜100ML”,商品商标注册证,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宝”商标是1995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剂,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38399号,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注册商标于1999年1月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当事人在××购物广场待销售及从各卖场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宝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个批号。经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是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20xx年10月22日、27日、31日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大宝SOD蜜100ML”、从各卖场下架回收“大宝SOD蜜100ML”入库后现场检查及鉴定的情况;

2.20xx年11月2日当事人(谭××)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情况;

3.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7日当事人(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大宝SOD蜜100ML”及入场审查情况;

4.20xx年11月3日A公司员工王××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给当事人供货情况;

5.20xx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询问笔录,证明A公司购进及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给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及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销售网点情况;

7.当事人员工谭××、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书,证明谭××、甘××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

8.证据提取单及图片共9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和检查现场情况;

9.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进行扣留;

10.鉴定书4份、鉴定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商标权利人对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商品进行鉴定的情况;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大宝SOD蜜100ML”的数量、金额和库存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验收单、付款单等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购货成本;

13.绵阳市B日化商贸有限公司证明,证明A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所谓大宝公司向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的《授权书》及出具的“证明”与该公司无关;

14.大宝公司提供经确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明大宝公司享有“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大宝”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

15.四川省绵阳工商局信息查询中心证明,证明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结合证据十三,证明A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所谓大宝公司《授权书》为虚假,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资料为虚假;

16.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曾经从该公司购进、销售大宝公司生产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

17.大宝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成都C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其成都地区合法授权经销商,结合证据十六,证明当事人应当对正常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供货渠道有所了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本局依法调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陈述和当事人采购部经理甘××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从A公司取得的所谓《授权书》、《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资料都不是原件,且没有进行备案存查的事实,说明当事人在向A公司采购涉案“大宝SOD蜜100ML”商品时,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就签订了合同并接受了货物。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却发生了假冒“大宝SOD蜜100ML”商品通过当事人的销售大量流入社会的严重后果。

鉴于“大宝SOD蜜100ML”化妆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侵权商品数量较大,销售面广,给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损害,以及当事人曾在20xx年2月、3月因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本局提交对公司进货管理制度进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为警醒和帮助教育当事人,促进当事人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再度发生,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本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297463.10元。据此,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892389.3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1月13日,本局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xx年1月27日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向本局提出了相关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该公司作为知名品牌商场、大型民族商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坚持守法、诚信经营,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并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尽到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2.在经营过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质量管控体系,并不断致力于完善与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发生具有极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视此案并必然进一步完善商品准入管理体系;

3.本案中由于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

4.按照一般的标准及事实,在本案中该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从行为上来讲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观故意性,在公司已经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来源情况下,可免予处罚;

5.20xx年2、3月份的伊斯丽等侵权案件其实际的销售者并非成都某公司,在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已加强管理杜绝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lOOml”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2.当事人作为大型知名百货超市,面向的是大众消费群体,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商品采购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绝假冒商品流入社会,但在本案中存在审查不严的行为。如在听证中,该公司提交的“查询网页”(监管码查询结果)标明“您所查询的监管码是:20xx26044,该监管码已被多次查询”,并不能证明该商品为大宝公司生产;A公司提供的虚假“授权书”(复印件)载明:“兹授权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为北京大宝系列产品在绵阳地区的指定经销商”也并非是对“A公司”授权,且“绵阳B日化商贸公司”未合法存在。这些证据材料反映出当事人的审查把关不严,未尽到公司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当事人称由于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征,非专业机构的“成都某公司”根本无法辨别,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并不能作为排除商标侵权行为的依据,且大宝公司鉴定报告内容注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装材料与本公司正品所用有异,如电子监管码、字型与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产品所用瓶体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处差异,如瓶盖质感硬度与本公司不同,综上所述以上产品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

4.当事人称其不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观故意性,但当事人已实际造成了大量销售该批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后果,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5.20xx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别以销售假冒“伊斯丽、欧莱雅、蝶妆、资生堂、凯芙兰”等化妆品对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当事人辩称该行为并非其所为,但正说明当事人对以其名义销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宝SOD蜜100ML”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O万元以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后,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把好质量关,并考虑到当事人对成都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毁假冒侵权“大宝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处以非法经营额2.5倍罚款,共计人民币743657.75元(柒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户名:市级政府罚款收缴账户;开户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账号:××××××;单位代码:××××××)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二月一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8: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17 字

+ 加入清单

处罚企业:xx市xx区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 地 址:x市xx区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9: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57 字

+ 加入清单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公司__________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事故直接责任人_______________,

2.事故间接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经理、__________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794 字

+ 加入清单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xx省xx市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29 字

+ 加入清单

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806 字

+ 加入清单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继源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设备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运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报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运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运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局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195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特制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甲方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市场以及销售计划、竞争对手分析、行业分析、发展规划、非公开的财政信息、资本运作情况、规章制度、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客户及雇员资料。

2:所有甲方认为有保密必要或者甲方内部使用(不管是否属于甲方独家所有或甲方内部开发)的信息。

3:保密信息不包括公开信息或行业一般信息,以及在其他同类公司工作乙方也一样可以获得的常规知识。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保守甲方商业机密负有绝对的义务,并遵守下列各项:

(一):乙方作为综合行政部应对甲方的以下信息做到绝对的保密:

1:各种公章证件、合同、人事资料、薪酬情况、招聘网站的账号密码、办公室钥匙等与工作有关的核心物品。

2:各种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

3:各种票据、大型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及领导和其他部门委托代保管的物品、资料和重要信息。

(二):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机密透漏给第三方,确实因业务需要,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三):不得利用甲方商业机密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四):不得与他人串通为谋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五):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业务无关的活动(六):对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资料,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如数返回,未经允许不得复印。

(七):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声誉上遭受诋毁。

(八):主动防止泄露甲方公司机密,如发生公司机密泄露,应立即告诉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九):不得以甲方公司机密作为谋职手段和发展途径。

(十):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公司机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十一):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甲方同类企业

内担任任何职务。

(十二):乙方保证在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得以甲方的任何资源作为筹码进入到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任职或服务。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予以立即辞退并依法追偿相应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2:由于乙方泄露批露甲方商业机密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泄露甲方机密或利用甲方机密谋取私利时,有权给予乙方处罚和处分,有权拒付工资和各种费用,并终止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同时甲方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严格保护甲方公司秘密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已阅读并理解以上条款,接受以上条款的约束,并签署此文件。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301 字

+ 加入清单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

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599 字

+ 加入清单

当事人:牛肉面馆 地址:x镇街道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性别: 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本机关于 20xx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 年 12 月 26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 年 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xx.00元的行政处罚。 20xx 年 3 月 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3月26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52 字

+ 加入清单

*公司:

处罚人:*公司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七月十四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690 字

+ 加入清单

_________罚[ ] 号

当事人: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

(违法事实与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已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___________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1276 字

+ 加入清单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住所:。

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月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月—X月经营“”,违法所得X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1、本机关于20xx年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 20xx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批次的劣质农药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件。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关于处罚决定范文

范文类型:决定,全文共 3097 字

+ 加入清单

工商处字〔20xx〕10006号

当 事 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 营场 所:**市**小区号

经 营 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

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

经查明,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xx30372413.4和ZL20xx30372104.7。其“”商标于20xx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情况的好转,当事人擅自在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

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营养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

上述商品,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直接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投诉材料3份,证明案件的由来及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和“”、“”营养素饮品三种仿冒商品的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购进发票1份、送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违法过程;

4、违法现场照片10张,对比照片3组,实物包装对比3组,证明当事人经销仿冒商品违法事实情况;

5、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6、当事人的经销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事实情况;

7、其他资料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 当事人销售“”、“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营养素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即:“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所谓“经营下列食品”包括该条第十一款的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该条款第(一)项内容,即:“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xx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工商责停字[20xx]1401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 “绿豆爽”和“” ,由本局监督销毁该批商品的包装、装潢。20xx年1月2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已无上述商品,当事人涉嫌擅自将“绿豆爽”和“”这两种商品进行了转移、隐匿或销毁,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本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20提**牌维生素运动饮料。

以上二项共计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农行国贸支行(帐号:62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三)项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室联系电话:07-383),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年三月二十六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公司对员工处罚决定

范文类型:决定,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236 字

+ 加入清单

现有公司员工,于20xx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X天(周末不列入)。此员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了影响。

为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李x同志作出以下处理:

一、扣除当月全勤奖金¥200元;

二、扣除当月5天基本工资共XX元;

三、罚款¥100元。请全司员工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X有限公司

年12月3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