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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
____________局:
_________________于年月日收到贵局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现委托下列代理人代理_________________我单位)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回避;代为要求中止和放弃听证;代为陈述、申辩并出示证据;代为质证和辩论;代为作最后陈述;代为审核听证笔录等有关文书。
附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2:房屋征收决定书格式范文
房屋征收部门: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xx市xx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孙
地 址:xx市xx区路62号
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身份证号
20xx年3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xx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xx年8月2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屋现登记信息为: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建筑面积为197.11平方米。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4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及时补正。
但是李沧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于20xx年4月14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197.11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原来的178.57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应予以撤销。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篇3:适用于科技公司和个人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元。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7、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方承担。
第六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受让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4:2024年七一表彰决定
近年来,全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弘扬先进,激励斗志,镇委决定,对x党委等xx个先进基层党组织和等xx名优秀共产党员、等xx名优秀党务工作者、等xx名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予以表彰,并分别授予“全镇先进基层党组织”、“全镇优秀共产党员”、“全镇优秀党务工作者”、“全镇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奋发有为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全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转变工作作风,创佳绩、作表率,积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开拓创新,拼搏进取,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镇”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篇5:企业财务职责范围
1、负责研发、生产项目会计核算日常工作,编制各类会计凭证、报表和内部管理报表。
2、负责企业财务科技专帐、加计扣除项目费用、火炬计划财务数据的编制和审定,负责会计核算和年审工作。
3、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的财务专账的编制和审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准确界定研发费用核算的范围,并组织实施;归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研发费用;与其他部门一起负责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界定;能够与研发部门协同完成高企申报非财务指标要求等。
4、负责企业各项科技项目申报中财务专账信息的整理汇总。
5、协助项目“三同步”工作,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为项目效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参与项目经济效益策划工作,编制项目目标成本预测;围绕项目“目标成本”,对项目运营情况给出成本管理意见。
篇6:关于态度决定命运的议论文
我和细化一句格言“细节决定成败,态度决定命运。”这句话真的很好。为长者折枝,与人曰:“我不能,是不为非,非不能也。”孟子这句话也很好,他告诉我们:真“不能”与假不“能”决定着我们的命运。
态度往往决定着一件事的后果。例如:我们去访问一些学校,几乎大部分的同学都会说:家长让我读的,为了以后可以上大学读的……只有极少数的同学会说:为社会做贡献的,为祖国出力的。而这些人往往是成绩好的。
还有啊,有一次老师出了一道奥数题。叫我们解,然后明天在讲(这道题可做可不做的)。结果有一个学习不是很好的一个同学迟到了,他这是以为是今天的作业,就抄下来。第二天,老师讲了,问同学谁解出来了。结果,只有他一人解出来。这就是态度决定了他与我们的差异。
正确的态度就是一种品质,他不能靠一时兴起,更不能急于求成。他应该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正确的态度是成功的必备的条件,每一个成功人士都不可能有不端正的态度。我们每一个人都会经历一个重要的时期,而只有他们可以保持奋发向上的态度,酝酿在讲的实力。而那些以习惯这种安逸的生活的人,早已变的混一天是一天了。
所以:态度决定一切!
篇7:关于处理决定范文
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x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年12月参加工作,x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x年元月初和x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篇8:员工表彰决定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校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为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贡献自己的力量,涌现出了许多先进典型。他们是:
我校被评为x区第五届“名学校”
xx市“百优”班主任:
x区第五届“名教师”:
x区第五届“名校长”:
在第30个教师节来临之际,经各年级、部门评选、推荐,学校研究,决定对蔡艳霞等22名教师、员工予以表彰。他们是:
校优秀教师(18名):
校优秀员工(4名):
希望受表彰的全体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立足各自的岗位,做出更大的成绩,为学校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全体教职工同心协力、团结一致、积极进取、踏实苦干,进一步掀起争先创优的热潮,扎扎实实把我校教育教学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xx市第二十三中学
x年9月10日
篇9:企业财务职责范围
1.协助集团财务部主任、本地财务主任做好集团在上海设立机构及本地办公室财务部门有关财务工作。
2.熟悉掌握国家财税政策,熟悉税务、银行等机构部门业务流程,并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3.具有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的经验与能力,推动律所管理部门、律师业务部门完成经营目标,确保完成各项利润指标。
4.参与本地办公室日常账务管理:包括账务处理、税务筹划及对律所及其下设各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等工作;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成财务核算工作,按集团要求提报各项财务及分析数据。
5.协助本地办公室财务主任完善财务管理模式、制度和流程,参与解答咨询各部门财务问题问询,建立有效的沟通及管控机制。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
篇1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许越飞
经查实,20xx年7月2日,你与林成、方美英、苏枝耀、许宏政等共5位专家被依法抽取组成“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11#楼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原件扫描件或保函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华盛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没有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据原件扫描件或保函原件扫描件,开标时,该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明细表也没有华盛公司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你和其他4名评委在评审阶段,均在华盛公司资格标评审表“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项目“通过”意见上签字确认。另查明,华盛公司实际于20xx年7月15日将投标保证金补汇到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你和其他4名评委对华盛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予以审评通过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重新评标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厅决定,禁止你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的处罚(时间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起算)。
你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10月24日
篇11:2024年七一表彰决定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中共凤冈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县办发〔20xx〕14号)文件要求,中共凤冈县委决定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之际,在全县范围内表彰一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组织书记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经纪委、政法委、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市管局、地税局认真审查,6月20日县委第105次会研究决定,拟推荐王寨镇党委等10个单位为“先进乡镇、机关党组织”候选对象,永和镇党湾村党总支等10个单位为“先进村(社区)党组织”候选对象,龙泉镇商会党支部等10个单位为“先进‘两新’党组织”候选对象,笪娟等10名同志为“优秀乡镇、机关党组织书记”候选对象,贾胤等10名同志为“优秀村(社区)、‘两新’党组织书记”候选对象,谢仁懿等50名同志为“优秀共产党员”候选对象。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6月26日,若对公示对象有问题反映或发现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请在公示期向中共凤冈县委组织部反映。联系电话:252260,252235。具体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x年xx月xx日
篇12:单位行贿罪不起诉决定书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_______________(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罪,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_______________(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院印)
___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篇13:电商运营助理的基本职责范围
职责:
1、负责京东店铺的日常运营,推广以及资源对接;
2、京准通快车付费推广等;
3、负责商品标题、广告语详情优化,以获得尽可能多的自然流量和尽可能高的成交率;
4、负责京东商城店的总体运营,包括网店的选品,店铺整体策划,店铺风格定位,店铺布局、活动策划、营销推广,商品上下架及 充分利用京东的各种活动资源,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
职位要求:
1、京东店铺运营经验1年以上,京准通推广1年以上;
2、熟悉京东的运作管理,交易规则、推广方法,有效利用广告资源;
3、有较强的市场感知能力,有敏锐的把握市场动态方向的能力;
4、精通京东后台系统和前台陈列系统(店内分类、推荐系统、搜索系统等)的应用;
5、能对店面布局和版面的改善提出持续的改进意见,并能和相关人员协调解决问题 ;
篇14:行政征收决定书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本机关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案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_________________(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
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
(答复人印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篇15:改善型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籍贯: 性 别:
住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号: 。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 】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
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房 厅 厨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阳台 个(见附件一)。该住房层高为 米,属 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见附件一)。该房屋层高为 米,属 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武价函【 】 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 %,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1±%)=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百 拾 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文节选!
第五条 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 ×100﹪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
(2)供电 。
(3)供气 。
(4)排水 。
(5)绿化 。
(6)有线电视、宽带 。
(7)小高层、高层电梯 。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__empirenews.page__]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物业管理用房;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
第十九条 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连同《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一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范文节选!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篇16:关于处理决定范文
张××,男,××岁,党员,19××年参加工作,现为××仓库保管员。一九九×年二月十五日夜,张××在值夜班时违反工作制度,酒后吸烟,熟睡后酿成火灾,直接造成货物损失价值达一万余元,使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张××身为公司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熟视无睹,上班期间抽烟喝酒,玩忽职守。为严肃纪律,教育其本人及广大员工,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张××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并罚款七百元。
希望广大职工引以为戒,严守劳动纪律,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省农资公司
x年×月×日
篇17:态度决定一切范文
朋友,你有没有过对自己缺乏信心,无法自我控制或者无法忘怀某次失败的时候;你有没有过支持人生追求的动力、精力都已松懈,害怕再去尝试新方法、新目标的时候;你有没有过只感觉得到麻木,而感受不到生活、工作的乐趣和快乐的时候?如果有,如果这已经成为困扰你的问题的时候,我向你介绍一本好书:罗曼.V.皮尔的《态度决定一切》。
这是一本励志成功的书籍,它能够激励人类心灵,能使人焕发出强大的内心力量。托尔斯泰曾经说过:“理想的书籍是打开智慧之门的钥匙。”这句话直接昭示了一本好书予人的作用。拜读此书后,我深深为它的内容所打动,此书最鲜明的观点就是一个人要拥有“积极思维”的信念,全书共用了十个章节的故事深入浅出地叙述了这个道理。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对书中宣扬基督教的理念不置可否,但书中所提到的积极乐观的信念却是我们每一个人需要具备的。在日常工作中,我时常会听到有同事抱怨说:“工资与付出不成正比。”“辛苦工作却换不来领导的重视。”我也时常会看到有不少青年才俊因为工作表现出色受到领导的提拔重用。这让我时常思考,为什么从事同样工作性质的人,有些人可以乐此不疲,朝气蓬勃;有些人却低萎消沉,一蹶不振。或许这正是两种人不同的态度所在:你越是用一种抵触和不平衡的态度去工作,机遇越是不靠近你,而相反,你越享受自己的工作,并且能发掘出其中的乐趣,机遇就越会青睐你。机遇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相等的,只是看你有没有去把握,以及在面对困境时你是用怎么样的态度去对待它。身处困境却能始终不放弃梦想与努力而最终获得成功的事迹是非常多的:斯蒂芬·霍金二十多岁就瘫痪,后来连话都说不成,但他创立了宇宙大爆炸理论;史铁生患严重肾病,但最后成为一个了不起的作家。杨小凯饱受十年牢狱之苦,但他也因此而成为闻名海内外的经济学家。贝弗里奇说:“人们最出色的工作,往往在处逆境的情况下做出,思想上的压力,甚至肉体上的痛苦,都可能成为精神上的兴奋剂。”
那么,积极的思维是什么?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积极思维的人,“条件再恶劣也能获得良好的结果,那是因为他们的思想中有着屹立不摇的信念。”“他们的内心发觉了有一些必须克服的东西,就不允许自己的消极思维去伤害积极的信念”;而消极思维的人,一但遇到挫折,就一昧地将责任归于外部的因素,这样距离成功就会越来越遥远。相对而言,无论是面对困境还是逆境,都无法永远压制拥有积极态度的人,因为他们拥有将逆境作为跳板站起来的能力。也正如书中所说的积极乐观的信念:“没有人能不改变自己而改变境况,自己周围的境况,反映了自己的精神状态,如果能改变自己的内在,使自己变化重生,就能面对任何情况,并加以改善,这是非常美妙正确的事实。”
书中有一句话让我印象非常深刻:不可如一秒钟前的自己。是的,人的一生是短暂的,如果我们一直活在过去,一直重复着一样的自己,就会让自己活得越来越没有意义。困难和挫折并不可怕,可怕地是因此而失去了奋斗的力量,人生难免会有低谷和高潮,可我们应该用客观的态度去辩证地看待这一历程。对于工作、对于家庭、对于我们周遭的人际关系,我们要究竟要如何去经营?这取决于每一个人的态度和思想,通读了此书后,我深刻感受到积极思维和乐观信念对人的重要性。正如此书中的一句名言:玻璃被铁锤击碎,钢则被铁锤煅造。我们究竟要做一块不堪一击的玻璃,还是一块能被煅造出好材料的钢则取决于我们自己。这些也正是我读完此书后的最大收获。
篇18: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新校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市环保局于20__________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__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__________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__________)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__________)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__________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__________)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__________)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__________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__________)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__________)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__________)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19: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模板
发布时间:20xx-01-04 编辑:吴俊标 手机版 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154.67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张某等七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3月9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张某父母已经去世,未婚未育,申请人系张某的兄弟姐妹。
20xx年8月张某入职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杂工。该公司并未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20xx年1月26日早上7时许张某打卡来上班。20xx年1月26日下午4时许,申请人家属接到该公司经理的来电称,张某被送到广州市黄埔某医院,后被转至广州某医院治疗。20xx年1月30日20时许,张某经医治无效死亡。20xx年2月13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主要是因左额头、左顶枕部受到较大接触面钝物作用(如碰撞、摔跌)后致脑内出血死亡。
20xx年6月19日,申请人一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员工张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为非工伤。20xx年7月3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于20xx年8月11日、11月16日进行开庭审理。在20xx年11月28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的部分录像不能完整直观地反应事发的时间、地点,以及被申请人未经程序确定第三人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就依自身调查做出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做出行政判决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上述判决后,被申请人并未上诉,于20xx年2月24日再次作出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员工张某于20xx年1月26日死亡为非工伤。
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在广州市120院前急救病例中显示120接到急救电话时间为20xx年1月26日16时30分,结合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截止到14时39分的录像,那么张某死亡时间应该在20xx年1月26日14时39分至16时30分,从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提供耳朵录像可知,在工厂门口、厨房及工厂内均设置有监控录像,然而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只能提供部分录像。在20xx年11月16日的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中,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录像资料,而在申请人一签收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时,被申请人曾告知申请人去了派出所调取录像所以再次认定为非工伤。但是申请人也曾经去了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珠吉派出所观看了录像,在行政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也主动提到该录像,申请人认为该录像也不能完整、直观地反应事发的时间、地点,因此张某于20xx年1月30日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我局在收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以该决定书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二、我局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
1、我局在收到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后,重新向广州某饮食服务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证人陈某、潘某的证词及该公司对张某死亡的意见书。
2、我局工作人员于20xx年2月23日专门到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找到后勤主管陈某做了调查笔录,陈某证明在20xx年1月26日上班期间没有收到关于张某受伤的情况。结合我局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调取的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可知张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并没有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请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及商事登记信息》、《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增人社工伤举字[20xx]*号)、《调查笔录》、《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法鉴中心[20xx]病鉴字第*号)、《送达回证》等。
本局查明:
死者张某于20xx年8月入职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任杂工一职。20xx年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被同事发现昏迷在宿舍,后被送往黄埔区某医院、广州某医院抢救。20xx年1月30日经医治无效后死亡。20xx年5月19日死者家属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认定死者张某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申请人不服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增城区人民法院“(20xx)穗增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增城区人社局于20xx年6月16日作出的“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收到判决后即重新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12月18日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穗增人社工伤举字[20xx]*号),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向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意见书。
被申请人经重新调查并取得新的证据后,于20xx年2月24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再次作出不认定、不视同张某在宿舍休息时昏迷在地经抢救后死亡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分别于20xx年2月25日、3月23日依法送达死者家属及广州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死者张某20xx年1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在公司宿舍昏迷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30日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认定张某为工伤等主张,却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增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篇20: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存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立[ ] 号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