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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全文翻译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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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翻译实习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33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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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时光匆匆而过,转眼之间我们已迎来大四的生活。今年4月份,我和同宿舍女孩做伴找了家实习单位——翻译公司。这样我们有幸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实习单位总经理郭志亮,芳芳姐还有其他几位同事给了我们极大的鼓励。总的来说,此次实习是一次成功的顺利的实习。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已最大可能的完成了实习大纲的要求,既充分巩固了大学前期两年的专业知识,又对今后两年的专业科目学习有了新的理解,这次专业认识实习增强了我们的职业意识,并激发我们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根据实习的经验识时务的调整自己的学习方向和职业规划,以更好的适应社会在翻译领域,尤其是英语翻译方向的人才需求。下面我就具体介绍一下我们的实习经历与所想所感。

一.实习目的:

为了使自己更加深入了解英语在社会和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丰富已学过的专业课内容,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在语言应用中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为了更好地为完成毕业论文打下基础,为了以后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实习,还应了解英语在外贸,及涉外和服务行业中的重要地位,了解和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培养热爱专业,献身国家建设的思想。我们使用相关专业课教材,及实习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参与一个完整的笔译过程(资料,情报翻译)或口译过程(涉外接待,贸易谈判等), 使自己掌握和提高熟练使用英语的技能。

二.翻译过程的基本环节与具体要求

(一)实际翻译程序可以归纳如下:

1.快速翻译,侧重文体。有些译者认为口述的译文更新颖、更流畅。但无论译者是口述、打字、还是手写,重要的是要使译文节奏流畅;

2.初稿应该保留约一周左右。这样,修订译稿时就可以获得全新的感受,排除翻译初稿时留在耳边的余音,更加客观地评估译文;

3.认真检查译文内容,特别着重译文的准确性和连贯性。删除不必要的增补词语和补充初稿中的疏漏。特别要注意关键概念在翻译上的一致性,理顺拗口的词句;

4.从文体上检查译文。其实,这一步骤应该反复进行多次。朗读译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办法,因为听觉对连贯性和节奏感方面的问题比视觉要敏锐得多;

5.检查译文拼写、标点符号和格式。有些译者错误地认为,对译文内容、文体和正字法这三方面的检查可以合并起来一次完成,这种看法是大错特错的。对译文上述三个方面的检查应该分别进行;

6.译文送交三审审阅。

(二)汉译英的具体要求:

1. 符合写作的一切规则

a) 格式要求

i. 拼写正确

ii. 标点正确(英语中不用汉语标点:英语无顿号、逗号是圆点,所有符号语汉语大小不同;逗号后面有空格,前面没有;英语标点和汉语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b) 语法要求

i. 注意每个名词的单复数是否正确

ii. 注意时态是否正确

iii.人称和数是否照应

c) 词和句子的要求

i. 每个单词的意思准确、符合上下文需要

ii. 每个单词的搭配符合英语习惯

iii. 每个动词的句型符合英语习惯

iv. 每个介词的用法符合英语习惯

翻译的三个基本要求是“信”、“达”、“雅”。“信”要求忠实原文的内容和每个句子的含义,用现代汉语字字落实、句句落实直译出来,不得随意地增减内容。“达”要求翻译出的现代文要表意明确、语言通顺、语气不走样。“雅”要求用简明、优美、富有文采的现代汉语把原文的内容、形式及风格准确地表达出来。

(三)在翻译中遇到的困难及其分析:

基于翻译的具体要求,我还不能完全达到这种水平,虽然可以句句落实直译出来,做到不随意增减内容,但却做不第一文库网到“达”的要求,翻译出的材料表意不明确,译不出原材料的那种语气,“雅”的要求更是离的太远,还有涉及到专业性的材料就会觉得一头雾水,不知从何下手,此翻彼翻都觉得不太贴切。

在中国青年报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把“保税仓库”译为“保证税收的仓库”,

“五四运动”成了“五四体育运动”„„译文中国人看不懂外国人不明白——

“一个英语专业8级的大学毕业生,语法结构错误百出,认为‘小康’就是‘富有’,译文做成中英文字符的简单对应„„”说起前两天来应聘翻译职位的一位大学毕业生的表现,北京一家翻译公司的负责人直摇头。其实,考试的题目并不是很难——一段关于“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允许和支持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的100字左右的中译英试题。这家翻译公司的负责人说,像这样拿着英语专业8级证书,却当不了合格翻译的大学毕业生,并非极端个别的例子。现在合格的翻译太少了。

伴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翻译人才的缺口越来越大。业内专家表示,翻译市场巨大,合格翻译人才紧缺,学了外语就能当翻译的老观念该改一改了。

这则消息正说明了一个现实问题,我深有体会,我们在工作中翻译用词不准确,专业领域背景知识缺乏,写作水平又差,真觉得不能胜任翻译工作。把“数控发电机”译成“数字化发电机”,把“保税仓库”译为“保证税收的仓库”,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由于历史背景和专有名词的缺乏,单纯从字面意思出发,把“五四运动”中的“运动”直译为“Sport”(即体育运动),这样的笑话也出了不少。由于自己的中文基础不扎实,词汇变化少,语言贫乏,翻译出来的东西语言不通顺。外语的学习则是从认知语言学起,我们掌握了大量的词汇、语法后,再串成句子连成段落。老师在讲述外语的过程中不可能一篇文章或一段话地讲解,学习效果很不地道。学完外语专业只能表示具备翻译行为,而并不具备职业翻译能力。换句话说,学完外语专业不是就能做翻译了。本科生在大学学习阶段,大多没有接触过系统的翻译课程训练,即使有翻译课程也是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才开课。没有平时的训练怎么能成为合格的翻译呢?由于高等教育的日益普及,本科教育已不是终端教育。学生在本科阶段主要打好语言基础,在研究生阶段进行集中翻译学习培训。专家普遍认为,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翻译,需要在本科毕业后,用2至3年进行专门的翻译课程学习,在工作中磨练若干年,并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术语等。

三.那么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怎样才能做一名合格翻译呢,具体有一下几点需要注意:

1.扎实的语言基本功。一名优秀的译员应具备良好的英语修养和扎实的汉语基本功,掌握英汉两种语言的特点和互译规律,拥有快速、准确地遣词造句的能力。译员要有良好的语音基本功,掌握英汉两种语言基础,敏锐的听力,超常的词汇量,良好的语感,灵活的表达能力以及广阔语言文化背景知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译员的听力理解能力,他是口译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是一名译员的综合语言和知识水平的反映。

2.广博的知识面。译员光有扎实的语言基本功是远远不够的。常常有译员因缺乏主题知识或百科知识而出现“卡壳”的现象。译员的接触面很广,接待的对象在职业、年龄、身份、阶层、志趣、爱好、生活习惯、民族性格、社会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差异,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遇到各种话题。因此,译员必须掌握丰富全面的百科知识,例如专业常识、社会常识、法规政策常识、国际常识以及背景知识、国情地情、风土人情、名胜古迹、花草树木、昆虫动物等百科知识,拥有较高的文化修养,能上知天文、下通地理、博古通今,并熟悉各行各业,努力做一个“杂家”或“万事通”。

3.出众的记忆力。译员需要有非凡的记忆力,这一点是由口译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译员在口译过程中不可能有机会查阅词典和工具书,或请教别人,因此,译员必须记住大量的词汇(包括专业词汇)、成语、典故和缩略词等。其次,译员要把讲话人所讲的内容准确详尽地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也必须有相当好的记忆力。

4.口齿要清楚。

5.严谨的工作作风。

6.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实习收获及总结:

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实习,我学到很多东西知道了翻译的具体过程和基本要求,了解到自己不足的地方,清楚了自己应向哪个方面努力。在实习期间从事大量中英文文字翻译,例如各种出国证明书(出生证明,亲属证明,成绩单等),合同,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及法律文件。以后,我在学习上应理论联系实际,从点到面的全面学习,避免拿以前应付考试的态度来学习;在工作中应该实事求是,细心认真的独立完成自己的工作,并要培养与人协作的精神;在生活中就我个人而言应学会更好的与人相处和沟通,即将离开学校走入社会,我必须更好的完善自己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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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委托翻译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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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依据蒙古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翻译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翻译服务的内容与要求

1.1.基本原则:

乙方根据甲方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进行现场口译及文字资料的翻译工作,并保质翻译的准确性,保障甲方在蒙古国东方省乔巴山市的农业项目开发活动顺利进展。

1.2.主要服务内容:

a.甲方可根据项目进展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现场口译服务。

b.乙方应对甲方项目开发中的所有文字材料进行翻译。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的基本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随时随地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提供翻译服务,

四、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支付翻译服务费,费用标准为:口译每小时9000图,文字材料翻译每千字36000图。甲方须每月对乙方的服务费用进行结清。

五、保密事项

乙方承诺: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泄露给无任何投资合作意向的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完成文字翻译材料后不留存甲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六、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诉至当地法院寻求解决。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传真有效,修改无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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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97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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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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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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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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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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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1.1 原件:指甲方提供给乙方、要求乙方翻译、审校、编辑处理的文件。

1.2 译件:指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约定的时间交付给甲方的翻译文件成品。

1.3 源语言:指原件所采用的语言。

1.4 目标语言:指译件所采用的语言。

1.5 字数统计:根据 GB/T 19363.1-20xx《翻译服务规范第 1 部分:笔译》.,中外互译,按中文 “字符数/不计空格”计算;外外互译,不论是源文本还是目标文本,除韩文(“字符数/不计空格”计算)外均按单词数量计算;以千单词为单位。

1.6 插图:指文本框、图框、艺术字、图片等,其内容无法使用 word 统计字数。

1.7 图纸:指用绘图软件等绘制的图形文件,其内容无法使用 word 统计字数。

1.8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日。工作日以日为计算单位,正常工作时间满 8 个小时为一日。

1.9 协议期限:指协议双方经过协商共同约定的协议有效期。

1.10 协议变更:指协议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的变化和更改。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2.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翻译服务项目。

2.2 源语言和目标语言以及其他服务要求根据具体翻译服务任务确定(可以“项目需求清单”等方式另行约定)。

第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翻译服务合作协议。

第四条 翻译费用及支付

4.1 工作量: 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翻译服务项目统计,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2 翻译单价:人民币元/千字。

4.3 翻译服务加急费:人民币元/千字。

4.4 翻译费用按实际发生工作量,按月(季、半年)度结算,每月(季、半年) 度末乙方汇总相关翻译服务工作完成清单,经甲方确认后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翻译费用(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

4.5 对于零星但又需要签署合同的小额业务,可每完成一次结算一次(见附录 B 翻译服务确认单)。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与义务

a)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译件;

b)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具体服务要求;

c)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翻译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d)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甲方如对乙方交付的译件有异议,应在收到译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若甲方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译件质量达到甲方要求;

e)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原件或参考资料,对乙方的澄清要求做出答复,配合乙方翻译开展服务工作;

f)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际法,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g)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翻译服务费用。

5.2 乙方权利与义务

a)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翻译原件和相关背景资料;

b)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提出澄清和咨询要求;

c) 乙方有权按照协议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翻译费用;

d)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供合格的翻译服务;

e)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甲方的修改意见修订翻译稿件;

f) 乙方应确保译文准确、通顺;

g) 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提交译件。

第六条 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本协议期满前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或修改本协议,但须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对于终止或修改前已经发生的翻译服务费用,双方应据实结算。

第七条 通讯

7.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指定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mail: Email: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7.2 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保密和知识产权

8.1 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本协议签订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件、译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甲乙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未得到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8.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载有甲方信息的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电子文件、媒体以及复制品和其它资料)区分管理,以确保信息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当甲方提出归还或销毁要求时,应按要求归还或销毁。

8.3 甲乙双方均应受本保密条款约束;在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在三年内持续有效。

8.4 如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的,本条款未尽之保密事宜或本条款约定内容与双方达成的《保密协议》内容不符时,以《保密协议》约定为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推迟向乙方提供原件或相关支持文件,甲方应承担相关损失。

9.2 因甲方提供的原件存在问题,导致的翻译错误由甲方承担。

9.3 在甲方如期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按约定要求完成翻译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协议总额 %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9.4 因乙方自身翻译失误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任何情况下,乙方承担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最多不得超过本合同涉及项目金额的 1 倍。

9.5 在乙方无违约的状况下,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如甲方没有及时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作为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费用为止。

9.6 甲方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取消所委托部分或全部的翻译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实际已经完成部分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已经完成的译件。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例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不可遇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发生情况,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工作日 日内出具书面证明。

10.2 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仍然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协议最终无法履行,双方另行协商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3.2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授权人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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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英语自我介绍范文带翻译

范文类型:自我评介,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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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body is good, my name is called He xuan, my English name is called Angle. Everybody knew that Angle is the angel meaning, I hoped that I forever can look like the angel equally happily, joyful, is carefree all day! I in the sixth grade, faced with rose the middle school now, father and mother, grandfather paternal grandmother, teacher schoolmates place the very big expectation to me, I will certainly not disappoint their expectation, will study diligently, passes an examination junior middle schools key class! In the future will become social a person of great ability and tremendous potential, will make the contribution for the motherland!

大家好,我的名字叫何璇,我的英文名字叫Angle。大家知道吗,Angle是天使的意思,我希望我永远都会像天使一样开开心心,快快乐乐,整天无忧无虑的!我现在上六年级了,面临升中学了,爸爸妈妈,爷爷奶奶,老师同学都给我寄予很大的期望。我一定不会辜负他们的期望,努力学习,考上初中的重点班!将来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为祖国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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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口语英语自我介绍范文带翻译

范文类型:自我评介,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7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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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a primary school student in taiyuan. my name is wang fei. i’m twelve years old. all my teachers are very friendly to me and i like them all.

i’m a tall girl. i have long black hair and big bright eyes. all my classmates say i’m pretty.

my favorite sport is ping-pong. i often watch ping-pong games on tv. i like listening to music. i’m good at playing the piano. i want to be a pianlist when i grow up.

i also like reading all kinds of books. i can learn a lot from books. reading helps to open my eyes. books are really my best friends. they will lead me to a bright future.

翻译

我是太原的一个小学生。我的名字是汪小菲,十二岁。我所有的老师都对我很好,我也很喜欢他们。

我是一个高大的女孩。有长长的黑发和明亮的大眼睛。我所有的同学都说我漂亮。

我最喜欢的运动是乒乓球。我经常在电视上观看乒乓球比赛。我喜欢听音乐。我擅长弹钢琴,当我长大了我想成为一名钢琴家。

我也喜欢阅读各类书籍。我可以从书本中学到很多。阅读有助于开阔我的眼界。书真是我最好的朋友。他们可以指引我走向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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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翻译实习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9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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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翻译实习对我来说是次绝佳的挑战。首先,与之前做的翻译作业相比,这次翻译任务相当艰巨,让我第一次全身心的严肃认真对待翻译。其次,这次翻译让我了解到跨文化交际这个新的领域,在翻译的过程也增进了对这个新领域的了解; 再次,这次的翻译实习给了我一次把课堂所学的翻译理论应用于实践中的机会,在不但的比较,推敲,衡量,找到最佳字词句的过程中,我也慢慢领悟到翻译的真谛。最后,这次翻译实习也上次难得的经历,进一步锻炼我的翻译水平,今后的笔译和口译的深造铺砖添瓦。

这次翻译实习让我对如何做好翻译,如何提高翻译水平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感悟。首先,必须真正理解所要翻译的材料;其次,用“忠实而通顺”地传达原作内容。最后,审校译文。由于初次接触到医疗环境中跨文化交际的话题,初读原文时一头雾水,不知所措,也无从下笔。而无法理解原文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表达。于是我在网上查看了中文英文的背景资料后,再重新阅读原文。第一遍,掌握文章大意,对一些疑难词句作上记号;第二遍细读原文,逐词逐句逐段地自习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第三编通读原文,将全文精神“融汇于心”。因此,要理解原文,不仅要准确透彻地理解所译的文本,而且还在文本之外下功夫,既要掌握文本的背景知识,以及与文本有关的各种专门知识。第二步是表达,翻译的一般标准是“信雅达”,但针对此次文章的文体,可能把“忠实而通顺”作为翻译标准更加合适。为了完成“忠实而通顺”地转达原作内容,就要正确处理忠实与通顺的关系。忠实与通顺,本事一个矛盾同意体的两个方面,在表达的过程必须“统筹兼顾”,一方面要准确,精当地转达原文的意义,另一方面又要是译文通达晓畅,符合规范,不可顾此失彼,或者重此轻彼。最后,在对译文做审校,第一遍,对照原文,我发现了一些漏译,误译的地方。第二遍,脱离原文,检查出一些生硬拗口的地方,还有些标点,断句方面的错误。

通过这次翻译实习也让我认识到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译者,第一,中文水平要高,要打下扎实的汉语基础,特别是要下工夫提高自己的汉语表达能力;第二,外文水平要高,特别是要具有很强的阅读理解和鉴赏能力;第三,知识面要广;第四。要熟悉并掌握基本的翻译技巧。在今后的英语学习中,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这四个方面多下工夫,争取做一名合格的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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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35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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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 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quot;(经质[1987]1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 "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 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等12个检测单位承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和补充规定。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报告。

(三)按"轻工发证办"的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明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的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

(三)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的要求。包括: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工艺文件;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详见细则附件二)。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成员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 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 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及编号方法: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化妆品产品的大、小包装盒(瓶、袋)外表面和随产品附的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明方法统一规定为XK16-108并接证书编号。如:XK16-108 ××××。

第十二条 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地方的定期监督检查《受检产品目 录》。各地方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并将日常监督的抽查检测结果及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轻工发证办。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轻工发证办" 提出要求复审的报告。"轻工发证办"接到要求复审报告后,应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企业对其答复或复审结果仍有意见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三章 费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申请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缴纳有关费用。项目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轻工总会。汇款地址: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阜外大街分理处,帐号:492―264003―14。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交款单位汇款时请注明"许可证费用"、单位和详细地址。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一) 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 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 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第十六条 各级参加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国家经委发 布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九),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执行《受检企业须知》(见附件十),凡发现企业通过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并在全国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法律追究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94)20号文批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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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4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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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xx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下称《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必须在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的基础上,抓好贯彻落实,使其成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关于党内监督的总体要求

《条例》明确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这就是:党内监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还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特别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条例》提出的这些重要原则和规定,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问题认识的深化。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即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些任务主要是根据当前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于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条例》从8个方面(即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等内容沿用了《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内容则体现了党的以来的新探索。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吸收了党的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关于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和责任

《条例》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了规定。

关于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等。《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一个重大创新和突出亮点,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关于党委(党组)的监督,《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具体规定了4项监督职责:一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是对党委会委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这是党内法规第一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于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各项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转2版)(上接1版)《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把“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条例》的又一个突出亮点,是对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规定了3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是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在这3项任务中,多项措施都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新措施。这些新措施既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又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和提出要求,也是《条例》的一大创新。关于党员的监督职责,《条例》也从监督的内容、方式、途径等方面作出了4项规定,从而为党员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遵循。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所以,《条例》专门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其要点有四:一是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三是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四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对整改和保障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要求“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等等。这些都是《条例》作出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关键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第一,各级党委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分析近些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组织要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全党同志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第二,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也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出现问题要及时了解处置,不能都等着党委、纪委去处理。只要把上上下下、条条块块都抓起来,就能织密党内监督之网。

第三,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在党的会议上,党员要勇于对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负责地向党反映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各级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人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监督和支持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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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大学生英语自我介绍及翻译

范文类型:自我评介,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翻译,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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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noticed that you advertised a job in this morning’s paper. 我看到你们在今早的报纸上刊登的招聘广告。

2. I’m coming for your advertisement for …. 我是来应聘你们广告上的……职位的。

3. I have applied for the position of …. 我申请了贵公司的……职位。

4. I haven’t done anything like that before. 我以前没有做过这种工作。

5. I think I’m quite fit for assistant’s job. 我觉得我很适合做助理的工作。

6. I used to work as a sale’s manager. 我以前做销售经理。

7. I’m quite familiar with editing. 我做过很多编辑工作。

8. I want a job with a vacation every year. 我想找个每年都能度假的工作。

9. I was thinking of a job in a school. 我打算到学校找份工作。

10. I worked in the accounting section of a manufacturer of electrical products. 我曾在电子产品制造商的会计组工作。

11. I have been for over five years in teh employ of an exporting company. 本人曾经前后五年被受雇于出口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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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翻译实习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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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领工资就得做事情。时常,张老师会打电话过来有些要紧的邮件要翻译。一个电话一谈就要半个钟,然后就会打乱我自己原先的计划,临时插进来要先把翻译的事情搞定。然后一周还要上三天班,从早上九点半到晚上五点半,中午还没得睡的哦。我通常白天上班,那晚上就什么事情都做不了了,只能看电视休息。这样,我才发现原来赚钱那么不容易。而且为私人老板打工,还得调整自己适应她的工作习惯。这对于时时刻刻想随心所欲的我,简直是折磨。

任务化能让自己静心做事。最开始为了得到这份工作,一个晚上我居然能够翻译出一篇长达七八页纸的艺术类论文,简直是奇迹。后来,一个下午我居然能把一本英文艺术家传记了解的七七八八。因为翻译是工作,工作有指标,所以我能够静心把完全没有概念的艺术类文献很快熟悉。

商业眼光能帮助你赚钱。张老师有一定艺术造诣,但真正能使她赚钱却是她的商业头脑。她注重和朋友关系,抓住每个能扩大她交际面的机会。有商业头脑的艺术家能赚钱,当然有商业头脑的教授也能赚钱。其实,无论是学术还是艺术领域,具备一个造诣的学者数量是不少的,但是兼备商业头脑的学者就少之又少了。虽然说把学术商业化是有点不合适,但是说到底又有几个真正的学者能够家产万贯呢,到后来还是具备商业头脑的学者就够名利双收。

女强人。有车有房有厂,还有两间个人工作室,两位二十四小时贴身秘书,还有美国绿卡,在美国购房。无论是从名还是从利的方面,张老师都不愧女强人这个称号。但一个真正幸福的女强人还有有个温馨的家。女强人不容易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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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翻译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30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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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发挥各自优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翻译合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半年度乙方为甲方提供翻译和制作服务之事宜,现特订立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项目内容:

甲方所委托的的翻译作业业务,分为笔译、口译和综译,还包含双方同意的其它业务合作。

翻译:

乙方按照甲方交付的原文内容,结合相关专业词准确地将原文的内容表达清楚。

文档的制作:

乙方按甲方要求,在计算机上按原文件图文并排的格式进行录入和排版,用印刷本(或者传真件)和e-mail(或者存储介质提交的文本,包括软盘、光盘和其它移动存储介质),如为口译,则用录音带、录像带和摄像带等介质提交,在保证翻译质量的前提下用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提交,但必须配合甲方的制作工作;乙方还应该负责有关的后续服务。

第二条 协议期限

2.1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2 如有特殊原因,在不影响翻译和制作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乙方处理好应该负责的后续服务后,可以解除此合同;但是如果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及其翻译原始委托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然拥有根据本协议及有关管理条例追究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

3.1 甲方付给乙方的工作酬金为甲方所得费用的6%,其它4%作为甲方的广告、管理、较审、翻译作品制作、技术创新、工商管理和税务费用、通讯费用等条项的开支。

3.2 笔译工作酬金支付:

在客户取稿后一星期支付工作酬金的5%,如无意外,在两星期后支付工作酬金剩余的5%。口译工作酬金支付:

在工作完后二个工作日后的星期二或者星期六支付。

3.3 本中心对于在我处连续工作一年的兼职翻译采取年终奖励的办法,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为完成翻译金额的2%。兼职翻译介绍的业务可以参照兼职业务员的管理条例获得业务费用。

3.4 本中心对于在我处连续从事兼职翻译三年以上的人士,采取优先参股或者赠送股份的办法,予以鼓励。

第四条 甲方义务、权利

4.1 甲方负责提供完整无缺的原文内容(书面及电子版本)。

4.2 甲方负责提供资料的相关版权事宜,承担与之有关的各类权利义务。

4.3 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工具书、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协助乙方和专业人士取得联系,顺利完成翻译任务。

第五条 乙方义务、权利

5.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委托工作,按时、保质、保量交稿;

5.2 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文件;

5.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原文件资料保密;

5.4 乙方在本中心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翻译任务,承担因为翻译质量引起的责任。工作积极主动,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本中心分派的翻译任务。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乙方为了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但对于因其它不可确定的原因造成的外漏,乙方不承担相关或连带责任。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期自每项业务开始之日起计算:

时间为七个月;有关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详见本协议之附件《保密协议》。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变更或解除。

7.1 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其改正之日起一周内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未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变更、解除本协议。

7.3 乙方的特殊条款见

2.2。

7.4 甲方的特殊条款见不可抗力条款。

7.5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变解除后,依照合同规定和有关条例规定甲乙双方为履行完毕的责任应该继续履行完毕。

第八条 译者的职业道德

8.1 乙方不得利用为甲方提供委托翻译服务的机会和客户联系,并率开甲方为客户提供翻译业务,否则甲方可以采取扣除质量保障金和酬金、并进一步追究损失的权利。

8.2 除非乙方告知甲方主要负责人,并经得甲方许可,否则乙方不得利用为甲方提供委托翻译服务的机会接受或者索要的小费和酬金。

8.3 乙方不得利用为甲方提供委托翻译服务的机会和客户发生不得体或者违反中心、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甲方拥有扣除质量保障金和酬金、并进一步追究损失的权利。

8.4 在甲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管理上的漏洞和业务的特殊性中途违反合同或施加压力,否则甲方拥有扣除质量保证金和酬金、并进一步追究损失的权利。

第九条 译者对翻译作品质量的保证

9.1 乙方应该自觉地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证翻译件的质量,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布的质量保证规定。主要文件有:

1) 《翻译作业流程和质量控制》、《客户须知》、《翻译资费标准》和《确认单》;

2)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翻译服务规范》和翻译成品的质量标准tss-1

1、tss-1

2、tss-1

3、tss-14和tss-15等等。

9.2 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标准和规范资料必须签字表示以接受9.1条的管制,其领取材料清单和签字将成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法律证明作用。

9.3 由于乙方的责任导致翻译件质量的问题导致客户不满或者造成损失,甲方可以采取扣除质量保障金和酬金、并进一步追究损失的权利。

9.4 兼职翻译必须向本中心交纳质量保证金以杜绝以下情况:

1) 兼职翻译取走原稿件不译,甚至不再归还原稿和不再联系:

2)兼职翻译冒用本中心名义在外承接业务;

3)利用由于兼职翻译管理上的漏洞而对甲方的声誉造成影响和损失;

4)剽取所知识产权归委托方的翻译稿件中的资料发表文章或者因知识成果而获得利益。质量保证金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可以在此款中扣除因为乙方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执行完

2.2条、不可抗力条款、或者合同正常解除后,甲方财务归还保证金给乙方,并付给乙方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法律要求或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对影响履行本协议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免除履行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和署名权

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不归乙方所有,并且其署名权共同所有;署名规定为_________,不得再署有其它的文字。

第十二条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就提交_________仲裁机构(如劳动部门)按其仲裁程序在_________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三条 其它

13.1 协议经甲乙双方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可以免此项)之日起生效;

13.2 本协议之附件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一式三份,乙双方各执一份,便于财务和业务管理甲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可再进行续签协议;

13.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应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形式体现。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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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英语自我介绍和翻译

范文类型:自我评介,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5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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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们,你们好,我叫 ,来自韶关!我说话喜欢直爽一点,热爱打篮球。要是说我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就是英语比较差,我知道学习酒店管理这个行业,需要英语!但我对这个专业充满期待!我会用尽全力去弥补英语这方面的不足。希望老师能给我这次机会,谢谢!

Dear teachers, Hello, my name is , from Shaoguan! I speak like Frank point, love playing basketball. If I have what different place, is relatively poor English, I know studying hotel management in this industry, need English! But I am full of the professional look! I will try to make up for the shortage of English in this area. I hope the teacher can give me this opportunity,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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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英汉商业广告语翻译的修辞意识论文_经典广告词_网

范文类型:广告词,适用行业岗位:广告,翻译,全文共 2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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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商业广告翻译修辞意识论文

摘要:本文以陈小慰(2019)教授的新修辞框架内翻译实践的“修辞意识”,包括四个层面即确保译文内容真实可信、运用得体诉求、精心构建话语方式、恰当运用美学手段,本文侧重对前三个层面对英汉商业广告语进行分析。充分运用象征资源、以修辞意识对商业广告的翻译实践有指导性作用。

关键词:广告语论文

一、引言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商品之间互相流通频繁,广告翻译是将本国产品推向国际市场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有效的通过广告将其商品推进国际市场绝不是简单的语码转换,而是要充分考虑译语受众,并用受众愿意接受的方式建构话语,使其对其话语产生信任,最终达到诱导受众采取行动购买其产品。追溯国内商业广告及其翻译的研究,已有学者从修辞角度对商业广告及其翻译进行研究,但是大多数是对修辞翻译策略和修辞格的探讨。这些研究都是对修辞格在广告中的应用以及对其修辞格翻译的探讨,而基于“新修辞”框架内的修辞意识对商业广告翻译进行分析则较少。本论文基于陈小慰教授新修辞框架下翻译实践的辞修辞意识(2019)对英汉商业广告的翻译进行分析,本论文将侧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英汉广告语翻译进行分析:一是确保译文内容真实可信;二是运用得体诉求;三是精心构建话语方式。

二、商业广告翻译中的修辞意识分析

1.确保译文内容真实可信

中英文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差异:一是修辞传统话语的不同;二是话语的建构方式不同。具体表现为西方的修辞话语重客观表述事实和传递具体信息文字,而汉语修辞话语侧重使用均衡对称的并列结构、修饰性词语和渲染烘托性的语言;汉语广告的组篇方式特点多用成语和四、五、六、七字并列结构,而英语广告句法上的特点则大量使用陈述句、祈使句、疑问句的口语式的句子。因此,在广告语翻译中,译者要针对这些差异,通过适调,努力使原文信息在译语语境中言之有理,令译文读者信服。例如:喝孔府家酒,做天下文章。译文一:DrinkKongfuSpiritandwriteNo.1article.译文二:ConfuciusFamilyLiquorprovokesyourmind.该广告语使用了工整的五字并列结构。从修辞话语传统方面来说,原文受众看到“喝孔府家酒,做天下文章”会联想到博学的古代圣人孔子,所以带有儒家色彩,是原文才有的文化背景知识。如果将该广告语译成“DrinkKongfuSpiritandwriteNo.1article”,对于译语读者来说是会“致使信息变形,缺乏可信度,不易被译文读者所接受。其原因在于它在译语语境中没有提供清晰正确的知识,使译语受众无从明白其真正含义”。该广告语要传达的信息就是喝了孔府家酒就能像孔子一样有智慧,译文二使用了简单句“ConfuciusFamilyLiquorprovokesyourmind”既传达了原文的文本信息,又符合了译语读者的文化心理诉求,使译语受众明白该广告的正真含义,进而达到说服受众的目的,并取得预期效果。

2.得体运用诉求策略

诉求策略就是一种能够激发受众情感,并使其与之产生共鸣的修辞策略。得体运用诉求策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尽量采用激发听众情感的语言策略;二是在翻译中要考虑受众需求和语言文化差异,有效呈现译者欲加以影响的事实,给予一定的明晰化处理。例如:Alliswellthatendswell.越抽越有味。原文出自莎士比亚的戏剧剧名《皆大欢喜》,其含义就是“结局好,一切就好”。而作为香烟广告,则无法传递原广告词的文学意义,如果译为“皆大欢喜”,则无法激发受众的情感。而译成“越抽越有味”既符合中国文化,有能激发受众的情感,该译文能有效地影响受众,符合了中国受众的文化诉求和情感诉求,进而说服受众,实现预期效果。

3.精心构建话语方式

精心建构方式指的是精心设计译文的组篇方式,即语言形式的组织方式。要有效影响受众,必须要以受众熟悉的行文组篇方式来获得受众的认同。例如:ShiningandCaring.─SunLifeFinancial,Inc.关怀周详,一生照亮。─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这是一则保险公司广告,从句法上来看,原文用的是用“and”连接的两个形容词式短语结构,其含义是为了强调该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够给投保人的未来生活得到保障,进而使消费者办理投保、理财业务的消费行为。为了使在汉语语境中能更好地影响受众,中文译文根据汉语的组篇方式,运用了工整对仗的四字并列结构,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是汉语受众熟悉的组篇方式。

三、结语

在英汉广告语的翻译实践活动中,想要很好的传达这种劝说目的,必须带着修辞意识进行翻译,以确保译文能够被译语受众认同,并且能够准确传达信息,刺激消费者,最终激发其购买欲。这种修辞意识必须以受众为中心,确保译文内容真实可信、运用得体诉求策略、精心构建话语方式,并充分考虑源语和译语的受众在修辞传统,话语建构方式,文化、情感诉求等方面的差异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以修辞意识为指导,进行翻译实践。

参考文献:

[1]陈小慰.翻译与修辞新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9.

[2]陈小慰.语用与翻译中言语资源的得体利用[J].中国翻译,2019(6):55-59.

[3]陈小慰.新编实用翻译教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

[4]李克兴.广告翻译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5]孟琳,詹晶辉.英语广告中双关语的运用技巧及翻译[J].中国翻译,2019,22(5):48-51.

[6]彭萍.实用商务文体翻译[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9.

[7]谭卫国.英汉广告修辞的翻译[J].中国翻译,2019,24(3):62-65.

[8]吴希平.英语广告修辞种种[J].中国翻译,1997(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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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江西明月山景区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景区,导游,全文共 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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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艰辛,我们来到了月亮情之旅的第八站“浸月潭边相印”。请大家在旁边的台阶上坐下稍作休息,我给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浸月潭水由于地势的原因,在水量充沛的时候,水纹呈游龙状,让这一潭清水显得尤为灵动。大家随我手指的方向看,那有一块酷似一弯新月的月牙石伴潭而生,“浸月潭”因此而得名。站在观景平台上仰望山体,遥看云谷飞瀑,近观石壁流泉,在听泉小屋相衬下,您会感觉到这是明月山的绝佳景观。若在晚上,恋人站在潭边可以看到清水中一汪明月,水中的倒影与月相融,潜心捞月,便把心印在了潭中。潭下村一直流传这么一个说法,每年中秋的晚上,恋人若能在潭边找到一对外形相似的潭石,就能得到月老的祝福,幸福一生。

说起明月山,还真有这么一怪——狮子头上谈恋爱。明月山“浪漫爱情之旅”中的第九站是“拜月坛上相誓”,而拜月坛所处的位置正是狮子峰,远观像是雄狮的头部,恋人们都在这儿许愿祈福,因而人们戏称其为明月山一怪。

爱情的誓言亘古就有: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天地合,乃敢与君绝!拜月坛落户狮子峰,群山环绕,青松挺立,在此立誓,苍天山峦为证,祁福永远。恋人可以在这儿立下相爱一生的誓言,夫妻可以在这儿重温曾经的誓言,祈祷白头到老。您呢?快将爱情进行到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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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江西明月山景区导游词

范文类型:导游词,适用行业岗位:景区,导游,全文共 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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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山,由12座海拔千米以上的大小山峰组成,主峰太平山海拔1735.6米。明月山景区素有“天然氧吧”、“天然动植物园”、“地质博物馆”的美誉,拥有五顶国字号贵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自然遗产。古代名人,驻足山水如画的明月山,纷纷挥毫泼墨,吟诗对句。唐朝大文学家韩愈留下了“莫以宜春远,江山多胜游”的美妙诗句;南宋大理学家朱熹发出了“我行宜春野,四顾多奇山”的由衷赞叹;明朝地理学家徐霞客写下了“观日景如金在冶,游人履步彩云间”的真实感言。

这里风光绚丽: 明月山,秀甲天下,山势雄伟,气象万千。“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绝壁惊人、怪石争奇、苍松斗妍、山花织锦”,号称明月山四绝,进入山中,重峦叠嶂,峰回路转,云断桥连。你看!涧深谷幽,天光一线,万壑飞流;你听!水声潺潺,仙雀鸣唱,彩蝶翩翩;你瞧!琴蛙奏弹,奇花铺径,别有洞天。春季,万物萌动,郁郁葱葱;夏季,百花争艳,姹紫嫣红;秋季,红叶满山,五彩缤纷;冬季,银装素裹,白雪皑皑。登临山顶,极目远望,有山月促膝之趣,全无劳累之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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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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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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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翻译服务合同最新模板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服务,全文共 16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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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约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及兼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甲方业务需要,委托乙方翻译书稿资料(以中文为主),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合约有效期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规格:乙方交付甲方Word文件翻译稿,格式、标题、字体,除甲方有特殊规格之要求外,每页(A4横式)不得少于三十行。

三、价格:乙方须按议定单价(详见所附议价单)计价,不得任意调整价格。

四、文件:乙方须按照甲方交稿时所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翻译文稿,并经甲方核对。如有错误,应由乙方负责实时改正。乙方如有延误交件,甲方得以书面定期促请乙方改善、如乙方逾期仍未改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约。

五、收件时由乙方出示签认验收单,载明交件时间、张数、规格、金额(单价、总额),乙方完成翻译经核校无误后,由甲方核对验收签字并安排支付50%余款。

六、寄件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七、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任务的人员,超过三天每天扣50元,超过五天每天扣100元,超过十天我们将不给剩余的工资。(这点规定望翻译人员特别注意!)

八、薪资结算以甲方编辑部审核出的正确录入文字量为基数,错误录入字数不计算在薪资之内。工资每万字1500元,做满一个月者升为1600元(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每一万字可以结账一次),甲方于乙方提交一万字录入当日将款项汇入乙方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罚责:甲方应按照议定价格付款,若有超逾应付款项,经乙方发现时,甲方除应予更正外,且愿处以该笔溢请款项之壹百倍罚款。

十、保密责任:乙方对甲方所委托之翻译文稿内容,应负保密之法律责任,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利用或对外发表或揭露。

十一、本合约所涉及文稿的知识产权或相关权利归甲方所有,乙方完成翻译经甲方验收后,应将相关文稿一并返还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十二、违约:除另行约定外,任一方若有违反本合约任一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含律师费)。

十三、在未发稿之前,我们将附带简单的合约书,一式两份,乙方在其中一份合约书上签字后与甲方联系以确认其身份、地址及签约合同后应预付给乙方50%的工资即7500元。(注明:需将先完成翻译的一万字的Word文档上交甲方后可预领百分之五十的工资即7500元。)

十四、在乙方录入第一份手稿工作完毕后,应将其中一份合约书尽快邮回给甲方(可使用普通挂号信)以取得身份证明、管理档案,保障任务和工资发放的作用。

十五、译后署名权:乙方完成书稿翻译后,甲方会在出版时加入乙方署名,即所谓的译后署名权。(经署名将在甲方发行出版物时加入书中!)

十六、乙方必须申请加入甲方会员,并支付200元押金,此押金将在乙方接到手稿后返还乙方。

十七、近期甲主录入资料多为商务文稿和贵重手稿。安全起见,甲方将对乙方暂时性收取500元人民币作为版权保密金。等乙方工作完毕时,甲方将退还乙方该保密金。

十八、乙方要对甲方所委托翻译文稿内容担负保密的法律责任,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利用或对外发表或泄露,否则500元保密金将不退还。

十九、 关于本合约产生争议,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二十、本合约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约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再行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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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翻译合同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翻译,全文共 12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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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料翻译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则上,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书籍、资料,作为乙方翻译的参考资料。

二、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文稿已取得版权许可;文稿中没有任何容易引起刑事或民事的内容。文稿中对于不合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服务要求,乙方将予以拒绝。

三、甲方如对乙方译稿有异议,甲方有权在取稿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另外,乙方出于保密起见只负责保存原文和译文十天。逾期不取将予以销毁。译文交稿后乙方不负责保留译稿和磁盘。鉴于翻译认知的时效性,甲方应在收到译文后七天内对译文提出异议,逾期本公司将对包括译文的准确性在内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偿提供相关背景资料。

五、乙方应保证其翻译稿件质量:忠实原文、译文准确;语句通顺、全文流畅。甲方应理解以下可能出现的情况:翻译中存在可译与不可译、两种语言中没有意义绝对相同的两个词、同一语言中没有意义绝对相同的词,以及各语言或同一语言中表达方式的无限多样性等问题,因而翻译总有偏失等现象;作为译者,应该尽可能减少这种偏失,甲方不能因对某些词的择取而拒稿,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商讨方式解决。

六、乙方遵守翻译职业道德,对其译文的准确性和对内容的保密性负责,(还可根据需要签订详细的保密协议)不负与此文件有关联的任何其他责任。不管甲方的商业利润如何,乙方均有权获得翻译费。

七、结款方式及翻译价格以客户委托单为准。

八、乙方需按规定日期将相关背景资料及译文文本完整归还甲方。??

九、如因甲方原因推迟提供给乙方翻译稿件或翻译的相关资料时间,受到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如甲方原稿修改,而需乙方对译文作相应修改,根据修改程度酌量收取改稿费,或在收取原稿翻译费后,对修改稿按单价重新计费。如补充翻译,则另行收费。对于原稿以其它方式订稿,即不以原文的形式订稿,需进行重新核查或修改的,应根据程度收取费用。

十一、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遇问题,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客户委托单 客户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mail

翻译服务

其他服务

翻译内容

翻译内容

开始日

开始日

结束日

结束日

翻译量

翻译量

单价

单价

应付金额

应付金额

预付金额

预付金额

付款期限

完成工作当日付清全款

付款期限

完成工作当日付清全款

合计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付款方式

现金( )支票( )邮寄汇款( )银行转账( )

账号:

单位名称:

银行:

客户其它要求

1

2

交稿方式

e-mail: ()软盘:()光盘()打印稿:()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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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月份国旗下讲话稿全文

范文类型:演讲稿,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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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领导、老师、同学们:

今天我在这庄严的五星红旗下,代表121班讲话,我今天所讲的题目是《语言美,春风化雨润心田》。

说话文明,举止文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人,如果能够出口成章,滔滔不绝,语重心长又能催人奋发,就不仅展示了他深厚的文化功底,更体现了他高尚的品德素养。一句温暖的话语,一个体贴的眼神,看似微不足道,实则意义深远。

孔子曾说过不学礼,无以立。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具有礼仪之邦的美称。文明礼貌并非是个人生活的小事,而是一个国家社会风尚的真实反映,是一个民族道德素质水平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标志.每个人从他来到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就需要别人的爱抚、安慰、体谅、关怀和相互帮助,都渴望真诚友情和相互帮助.当我们快乐时,需要和别人分享,有痛苦烦恼时,需要向别人倾诉;有了困难时需要别人的帮助。同样在与人交往中,也需要宽容,虚怀若谷、容得下不同的意见,对人友爱、理解,不埋怨,不嫉恨、不猜疑。得理让人,失理道歉,真诚地与人相处,与人为善,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有时一声‘你好’给别人带去一天的好心情,一句‘谢谢’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一声‘对不起’能化解剑拔弩张的冲突,一个‘不要紧’等于给人吹去阵阵温润的春风。

同学们,让我们都行动起来吧,让“请、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这些成为我们的日常用语,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用友好、诚恳的态度待人,用热情、大方的举止处事,给他人带来愉快和谐,让校园充满爱的温馨,让文明礼貌之花在我们的校园竞相绽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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