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同书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
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篇2:期货投资公司年终工作总结公司企业工作总结_网
201x年,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资产业务发展受到一定制约,与此相反的是,随着经济发展,人民越来越富裕,对理财的需求却是越来越大,同时,对理财服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一年,招行、恒生银行等股份制与外资银行大量进驻中山,这些银行对我行的中高端客户虎视眈眈,极力以各种方式手段抢夺我行客户,在竞争如此强烈的经营环境之下,为增强我行对外竞争力,行领导果断决策,通过竞聘方式,组建了财富管理团队,分片区协助网点维护客户,提升理财队伍素质,并于本年6月13日正式上岗。
在分行党委和个人金融部主任室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紧紧围绕 “建设省内卓越银行”,20xx年率先实现净利润超6.8亿的经营目标,积极筹备,部署计划,践行目标。
一、工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截止11月末,管辖片区中高端客户数量为 同比增长 户,中高端客户资产额为 万元,同比增长 万元。重点产品营销,包括基金营销 万元,各支产品完成率分别为 人民币理财产品共,同比增长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按照分行财富经理的职责范围,我们分管的中西片区包括城区的中区支行、北区支行、西区支行、南区支行和沙溪、大涌支行共18个网点。我们的工作主要有加强对片区内理财经理的指导,协助支行吸收存款和销售产品,以私人银行为依托,引进高端服务内容。
在上岗以来的约半年工作中,我们总能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职责,紧密配合分行完成省行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围绕省行“跑赢大市”和“率先实现百亿利润目标”的经营目标,落实分行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勤跑网点,多打电话,全力以赴,和片区网点一起营销客户,力推重点产品销售,促进中高端客户数量与资产双增长。做培训,发短信,多管齐下,千方百计与片区理财经理保持良好有效沟通,促进理财经理综合素养特别是专业技能、营销技能及合规内控的全面提升。积极组织理财经理团队活动,增强归属感,凝聚一切队伍力量。做为分行财富管理工作新篇章的开始,我们的工作在行领导的关心与主任室的带领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我行个金条线今后工作的长足发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 立足本职,做好理财经理的相关工作
一是做好理财经理的培训工作。财富经理团队协作,共同完成全辖新聘任上岗理财经理的培训工作,包括职业道德教育、风险内控要求、日常工作规范、产品知识普及与营销技巧分享等,并将为上课而专门用心制作的PPT发送网点,供一线营销人员参考使用。同时,将培训工作日常化,对新业务、新产品及时做好培训工作。
二是做好理财经理日常工作指引。及时将分行当前重点营销信息转达至各理财人员,恰如其分地为其分析,使大部分理财经理都能因势导力,配合分行的各项业务顺利发展。
三是做好理财经理背后的技术支持。我们自己用EXCEL表制作了基金定期定投的计算公式供所有营销人员销售演示,得到了使用并业绩初见成效理财经理的肯定好评;在加息信息一出时,即为加息后是否转存,我们计算出了各期限年次的天数供全辖参考使用,减少了理财经理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我们也随时为理财经理的个性化需求,比数据,编表格,做分析,找产品,满足大家对中高端客户营销的服务需求。
四是驻点工作,以身作则,对新聘理财经理尝试实践带教。在管辖片区网点的两例经验来看,效果较为明显,在驻点期间都实现了产品的突破性销售,同时,也得到了网点客户对中行财富经理的高度认同。
五是业绩追踪,对做得好的理财经理及时肯定,多做精神激励,使其渐入良性循环之佳境。对于业绩暂落后者,多了解,多沟通,想方设法帮助其进步。同时,我们提出建议,对销售业绩达到一定目标的优秀者全辖邮件通报表扬,对我行每次的重点产品销售做总结,并对业绩优秀者,特别邀请主管行长颁发奖杯,以之鼓励,形成理财经理队伍销售气氛的你追我赶。
六是关心理财经理8小时以外的生活,做好家访工作。关注内控,做好特别提醒工作,在孙文中路与石岐支行并网点营业期间,我们与孙文中路网点主任一起,重点关注理财经理做好过渡期间的客户服务与日常工作,同时提醒网点主任要关注其动态变化,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七是不定期组织理财经理班后休闲活动,调节理财经理生活,增强队伍凝聚力。如理财经理欢乐夏日聚餐、江门龟峰山登山比赛等,促进了大家的相互交流,增加了理财经理的归属感。
(二) 极尽己能,协助支行吸收存款和销售产品
在今年的工作中,上级行对储蓄存款工作极其重视,为此,我行也将其作为年度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尤为重视。
我们做为服务我行中高端客户而组建起来的一支团队,首先,对待外部竞争,我们齐心协力,不分你我,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充分沟通,团队合作,抓住一切机会,争揽行外资金,提升我行市场份额。 对于产品销售工作,我们即联系理财经理,又与网点主任保持沟通,同时也积极配合支行行长的工作要求,做好营销计划,共同营销客户。
片区在201x年熊猫金币的前期销售中,起到了较好地带头作用,引发了全行追逐销售的良好效果。在重点基金国富中小与中银双利的销售表彰中,片区三位新聘理财经理全部夺得并包揽全辖新人奖,还有两位年资尚浅的理财经理亦取得销售量与完成率的胜利奖杯。
(三) 开展系列客户活动,并以私人银行为依托,引进高端服务内容,增强中高端客户的忠诚度和贡献度
为增强中高端客户对我行的忠诚度与贡献度,同时吸引新客户,增加新的金融资产,我们与网点一起约访客户,满足与激发客户需求,请私人银行家、投研顾问等团队一起为客户做资产配置建议书,成功实现产品销售。筹划并组织了系列客户维护增值活动。在分行的大力支持下,成功举办了中高端客户子女观澜湖夏令营。同时联合私人银行,组织签约客户亲临私人银行观赏亚运会开幕式彩排晚会,开展中高端客户养生专卖讲座。发展中行传统优势业务,邀请广东省教育厅下属出国留学服务专业机构办出国留学讲座,宣传我行外汇等相关业务。携手中银境外机构,与中银香港对有投资移民意向的目标客户做香港投资移民讲座等等。
(四)以实际行动支持分行IT蓝图上线工作,为100年行庆献礼做出财富经理力所能及的贡献。
今年是我行IT蓝图工作多年筹备推进的重要关键之年,配合分行工作,我们财富经理也是加班加点,毫无怨言。就算是国庆假期回家探亲,在接到加班通知时,也是毫不迟疑地选择了提前回到中山,热情地投入我行的IT蓝图工作之中。
三、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改进计划
6月份,我们开始尝试财富管理模式的转型,经过约半年的实践,财富经理在高端客户维护、理财队伍培养,专业知识传授、产品销售方面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的工作仍处在摸索探求阶段,工作成果还不够显著,分管片区部分网点存在理财经理销售活动量较少,产品销售不理想,业绩停滞,客户基础薄弱,储蓄存款增长缺乏后劲等不足之处。新的一年,我们将紧密围绕分行各项工作部署及主任室对财富管理工作新要求,有针对性地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务求取得新的突破。
在国家规划的开年之初,在当前高通胀经济环境之下,人民群众的储蓄存款存在银行“保本、保息、不保值”的状况之下,为我们的财富业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趁着国家发展新五年规划的新风向,我们计划明年再继续努力。
篇3:风险资金投资的管理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注册于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公司。
2、乙方注册于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从事项目市场调研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的公司。
二、项目背景
甲方致力于对中国境内有良好前景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通过企业的增长实现股权的增值,并通过上市、股权出售或回购等实现投资的退出和获得回报。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协助甲方寻找投资项目以及提供一系列相关服务(简称为“本委托”)。
三、服务内容
乙方在本委托中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利用其丰富的网络和专业的判断力协助甲方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并充当双方沟通的桥梁。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通过乙方在各行业的丰富网络及其他资源,为甲方物色符合甲方投资条件的项目,并对项目及项目的拥有方(下称“项目拥有方”)进行前期的接触和了解;
2、准备项目的初步项目介绍,供甲方参考(由乙方编制初步项目介绍并提供给甲方的项目以下称为“备选项目”)。项目介绍主要根据项目拥有方提供的资料编制;
3、在合适的时候安排甲方与项目拥有方会面,进一步介绍该备选项目的情况并探讨投资的可能性。乙方将陪同甲方与项目拥有方初次会面(“初次会面”);
4、作为甲方与项目拥有方之间的桥梁,促进甲方与项目拥有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直至交易的最终达成;
5、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投资可行性研究分析以及协助取得项目合作所需的政府机构批准等。
甲方理解乙方在本委托中提供的服务主要为甲方介绍备选项目,同时可能包括协助谈判等,直至交易的最终达成。甲方应及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确认(通过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等方式对乙方的工作加以认可)。乙方承诺,将采取及只会采取一切合法的行动与措施来履行此协议的责任及提供有关服务。
四、甲方对备选项目的最终决定权
1、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不代表或意味着甲方有义务或承诺向备选项目进行投资,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对是否投资于备选项目以及各项商业条件等有绝对的酌情权和最终决定权。
2、除非甲方对乙方另行书面授权,备选项目调查、谈判和交易实施过程中所需做出或签署的任何对甲方具有或可能具有约束力的承诺、约定或协议,均必须由甲方亲自做出或签署方为有效。
五、业务流程
1、乙方向甲方推荐项目。提供项目推荐函和项目简介。
2、甲方在项目推荐函上签字或盖章,确认项目来自于乙方。甲方投资¥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带甲方与项目方见面洽谈。洽谈完后,双方在工作记录上签字,确认乙方项目推荐工作完成。甲方确认该项目是乙方推荐的备选项目。
4、甲方对乙方推荐的备选项目:
(1)决定不投资的项目,应及时通知乙方。
(2)决定投资的项目,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并实施投资。则按本协议第七条向乙方支付成功费。
(3)决定暂不投资、继续跟踪的项目,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做好配合工作。
(4)跟踪一段时间、决定投资的项目,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协议并实施投资的,向乙方支付成功费。
(5)签订投资协议后、因故未实施投资的项目,如果后续实施投资,则按本协议第七条向乙方支付成功费。如果决定放弃该项目,则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业务联络
乙方指定__________先生作为本协议约定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具体接洽各类相关事宜。
七、收费安排
乙方的收费为成功费(“成功费”)。成功费有关的税费(如有)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安排如下
如果(1)甲方就项目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收购合同或其他相同性质文件(下称“交易文件”)并生效;(2)该交易文件涉及的有关工商变更完成。
在此情况下:
甲方将按照备选项目投资额(下称“甲方投资额”,包括甲方以现金和实物市值的投资、借贷、捐赠及甲方代备选项目支付费用等各种形式投入备选项目的资金总金额)的___%向乙方支付成功费。
成功费应在甲方投资额已完全投入备选项目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后十(10)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八、保密条款
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项目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但已在公共领域公开或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披露的除外。
乙方承诺不对外披露在本委托中甲方提供的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但不包括已公开的信息)。乙方保证仅将该等保密信息用于提供本委托约定之服务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或直至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持续有效。
九、项目信息及验证
乙方承诺:
1、其拥有合法、充分的权利或授权向甲方提供/披露与备选项目或项目拥有方有关的信息。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勤勉责任,以认真及专业的态度完成所委托的工作。尽可能提供所有有助于甲方了解项目的信息予甲方。
3、积极协助甲方,对项目的各种信息进行调查和验证;
甲方承诺:
1、对项目的各种信息拥有独立的判断权利,进行独立验证,并完全承担责任。
十、责任
1、乙方应以诚信和一切可能的勤勉、审慎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工作和责任。
2、甲方应在项目投资完成后,按本协议及时、全额向乙方付款。
3、在遵守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及确认乙方不须就甲方就备选项目所作的决定及签订任何投资相关协议、投资合同、文件所引致的损失负责。甲方亦同意及确认乙方不需要承担就备选项目的行为及失误引致甲方所蒙受的任何损失及负责。
4、双方共同承诺,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须赔偿对方(包括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董事、高级人员、代理人及雇员)因本方违反本协议而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投资合作约定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委托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投资合作。对于甲方投资的乙方推荐的项目,乙方拥有同时进行投资的权利。其价格与甲方相同。
十二、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委托期内,任何一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另一方理解并且同意这种情形下的终止并且不追究任何责任。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仍然有效。
十三、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如果双方任何争议、争执或不同意见在30日内不能解决,该争议将被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是终局裁决并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四、全部协议
本协议所有条款包含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替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所有有关本合同的口头和书面协议、承诺、理解或通讯。除双方以书面同意的修改外,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办法修改。
十五、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姓名(签名):
职位:
日期:
联络地址: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姓名(签名):
职位:
日期:
联络地址:
篇4:投资协议书-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就各方合股出资___________项目一事,达成此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
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
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
丁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月___日
丁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5:方投资项目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于_____省_____市。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丙三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乙方出资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持股比例半数以上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乙、丙三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投资协议书-
[1]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
[2]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
前 言
(a)甲、乙双方均是均系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的法人单位。
(b)通过共同协商,双方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新的项目公司,
公司名称暂定为: 有限公司,主要从事 等经营。
(c)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平等、
自愿、互利的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因此,本协议各方同意并以本协议见证如下:
1、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上下文另有需要,下列专用名词具以下意义:
1.1 “各方” 指 ;
1.2 “一方” 指 中的任何一方;
1.3 “发起人” 指本协议第1.1条列明的各方,即履行投资入股义务的各方投资人;
1.4 “项目公司” 指发起人各方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暂定名: 有限公司(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公司”),公司主要从事 等经营活动;
1.5 “人” 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政府机构、协会、合伙人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独立的法人);
1.6 “股权” 指项目公司的股权;
1.7 “损失” 指受损害方实际产生的损害、成本与花费,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及基于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主张的任何后果性的、间接的、惩戒性的、伴随的、特殊的或惩罚性的损失;
1.8 “保证” 指各方于本合同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9 除非另有表明,否则本协议所提及之条、款、项、目或附件皆指本协议的有关条、款、项、目或附件;
1.10 下列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一)各方的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主体资格文件;
(二)各方投资款项缴付证明;
(三)项目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
(四)项目公司章程;
(五)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有效法律文件。
2、保密条款
2.1 为完成本协议有关事项,各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
业秘密,各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
2.2 各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参与本协议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
2.3 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终止而解除,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3、项目公司
3.1 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本协议项下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住所地拟设在: 。
3.2 出资方式及期限:
3.2.1 各方分别以下列方式出资:投资协议书样本
3.2.2 各方同意:各方的投资款均须一次性到位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各自的投资款存入各方共同认可的项目公司的临时银行帐户。
3.2.3 倘若任何一方或几方违约未按期缴付或未按期足额缴付投资款,在其补足投资款前,违约方不能按
本协约的出资份额享有项目公司股东的决策权和表决权。另外,违约方只能按期实际缴付到位的投资款份额享有收益的分配权。
3.3 各方一致同意:以位于 (产权证号:___________)作为项目公司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由项目公司直接租赁,涉及房屋租赁的具体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与产权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
4、发起人权利、义务
4.1 发起人的权利
4.1.1 随时了解项目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4.1.2 签署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4.1.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1.4 推举项目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项目公司股东会按项目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项目公司设董事会。项目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4.1.5 提出项目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项目公司股东会按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项目公司设监事会。
4.1.6 项目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得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4.1.7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按照国家法律和项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4.2 发起人的义务
4.2.1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将认购项目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项目公司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4.2.2 依法完成股东各方内部的批准和授权,及时提供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4.2.3 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2.4 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2.5 各方投入项目公司的出资不得抽回,但可依公司法和项目公司章程规定转让。
4.2.6 股东的其它权利、义务及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等由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各方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
5、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5.1 在项目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5.2 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5.3 公司的筹备工作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出资人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5.4 筹备期间筹备人员不计报酬。
5.5 各发起人预先交付 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后由公司返还。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字后交付,由 统一管理使用。
5.6 筹备期间的筹备工作安排由 先生统一调度,各发起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6、董事、监事的产生
6.1 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由股东各方分别委派,其中 委派 名, 委派 名,各方委派的董事须经股东会选举确认后方可行使权利。
6.2 项目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共3人,由股东各方分别委派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一名。各方委派的监事须经股东会选举确认后方可行使权利。
6.3 项目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职权由项目公司的章程确定。
7、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7.1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股东会任命。总经理为项目公司代表人,总经理的职权由项目公司章程确定。
7.2 项目公司可根据经营的需要设立一至两名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执行董事任命或罢免。副总经理的职权由项目公司章程确定。
7.3 项目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任命或罢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由项目公司章程确定。
7.4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8、财务、会计
8.1 项目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8.2 项目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8.3 项目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8.4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8.5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8.6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8.7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8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9、经营期限
9.1 项目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9.2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发起人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各发起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10、陈述与保证
10.1 各方均为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10.2 保证本协议已经得到了家庭财产共有的可,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0.3 确认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即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4 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和误导;
10.5 能够及时全面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10.6 对本协议条文之含义完全了解,不存在误解,自愿签署本协议。
11、违约责任
11.1 各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违约方实际履行并赔偿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的违约金。
11.2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未能完成各自内部的批准并依法获取各自相应的授权,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均应赔偿其他各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的违约金。
11.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之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应赔偿其他各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的违约金。
11.3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第11条各款的效力。
12、协议生效日
12.1 本协议自签署日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协议文首所载明日期起本合同即依法成立并生效。
12.2 倘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未能完成或者取得各方内部的批准文件或者授权文件的,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3.1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13.2 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13.3 因其它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各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13.4 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4、不可抗力
14.1 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各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协议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十五日内提供权威部门的证明。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各方应立即恢复协议正常履行。
14.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其他各方因本协议因此未能履行或延期履行而遭受的损失负责。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可以终止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15、其他
15.1 协议修订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5.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5.3 合同的完整性
本协议构成各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协议,并取代各方于协议签字日前就本协议项下的内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及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不构成本合同的基础;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协议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15.4 通知
15.4.1 本协议规定的通知应以快递邮寄、图文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通知到达收件方的联系地址方为送达。如以快递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使用图文传真时,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使用电子邮件时,以邮件送达对方指定邮箱,视为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5.4.2 本协议明确记载的各方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即
为合同履约期内文件送达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协议所签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视为有效。
15.5 争议的解决
各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15.6 其他
本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持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交有关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7:开发投资合作协议
本协议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签订:
甲方:
法定代理人:
或授权代表: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地址:
总则
第一条甲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_______级资质。
第二条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对其他企业投资担保的权利能力。
第三条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坐落于____地,地号为_____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类型为_______
第四条甲方在完成上述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基础上,进行发地产开发。项目名为____
第五条乙方拟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予甲方,并与甲方共同完成“________”开发项目,并按约定比例享有开发成果。
第六条根据上述五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就前述项目开发的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
第七条除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解释外,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合作项目:双方拟共同开发的位于_______的“_____”项目
合作项目资金:双方因合作项目投入或以融资方式取得的所有资金。
净利润:合作项目所得的毛利润,减去实际上缴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净利润包括货币资金与实物资产等。
合作项目专户: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存取“________”项目开发资金的银行账户。
工作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三方:本协议的甲乙双方之外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中介机构:为协议涉及的投资、合作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审计、评估及其他中介服务的机构。
税项:(1)所有由各级政府或机关征收或向其缴纳的各类现有和即将实施的税项;(2)任何额外或重征的税项,无论该额外或重征的税项是因已征收或缴纳的税项不足、还是曾给予、享受的减征或免除不适当或不合法而产生;(3)任何与税项有关的罚款、利息或其他应缴款,包括与税项有关的一切诉讼、索赔、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密资料:一方在本协议订立或履行期间向另一方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披露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有保密性质的文件或信息。
不可抗力:在本协议订立时或履行期间,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遇见亦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将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其他自然灾害、不能归则于双方任何一方的火灾、战争、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况。
商品房预(销)售率:预(销)售房面积占项目开发房屋总面积的比率,但不含为融资而采取的销售。
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
第八条合作项目名称:______
第九条合作项目位置:________
第十条合作项目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总投资约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项目前期投约_______元,工程建设中投资约______元。
第三章项目合作期限
第十二条双方因此项目合作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完成项目决算之日止。预计合作期限约为 年。
第四章项目合作方式与涉及金额与期限
第十三条乙方以货币的方式对合作项目进行投资,与甲方对合作项目进行共同开发。双方就该项目共同承担开发风险。并按约定比例分配项目开发产生的净利润。
第十四条甲方对合作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全权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乙方则享有对合作项目财务、经营管理等开发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十五条乙方的投资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投入方式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投入期限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作项目利润分配
第十七条分配比例:本合作项目开发所产生的净利润,在甲乙双方各自完成项下义务后,按甲方享有80%,乙方享有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乙方投资的预先收回:
(1)在本合作项目所开发的商品房预(销)售率达20%之日,且项目正常运行,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预先收回投资的____%,即人民币____元。
(2)在本合作项目所开发的商品房预(销)售率达50%之日,且项目正常运行,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预先收回投资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
(3)甲方应当在本条(1)(2)两款条件成就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约定的预先收回投资金额。
(4)乙方预先收回的投资纳入双方的项目决算。即乙方预先收回的投资在双方进行项目决算时包括在乙方根据约定比例所应分配的利润中。
第十九条项目结算时间:本协议的项目最终决算时间双方协商决定。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项目决算的时间按下述约定中最先届至的日期加以确定。
(1)合作项目开发的房地产预(销)售率达60%之日为项目决算起始日;
(2)某年某月某日为项目决算起始日。
第二十条项目决算方式;
(1)双方自行决算。由双方各自委托相关人员组成决算组对合作项目进行决算或确定项目净利润。
(2)共同委托决算。在双方的决算结果存在差异并经过双方协商仍无法消除该差异时,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合作项目进行决算并确定项目的净利润。
第二十一条项目决算应当自决算之日起 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利润支付期限:
(1)现金方式体现的应分配利润,甲方应当在决算完毕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
(2)实物方式体现的应分配利润,甲方应当在决算完毕后 日内移交乙方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税项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六章项目经营管理的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对合作项目开发全过程进行参与,以确保充分了解项目的开发进度。
第二十四条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开立项目资金专户,并书面告知乙方该专户的账号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资金专户的资金进出情况及其他财务情况,甲方须予以积极配合。
在乙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多合作项目的财务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合作期间,甲方应当按月向乙方提供真实的
财务报表
,并向乙方通报项目开放进度。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只限于甲方用于本协议约定的“______”项目的开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项目开发期间,乙方有权委派一名管理人员担任甲方公司副总经理,代表乙方参与项目的开发过程并对合作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甲方不得拒绝、排挤。
第七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甲方的权利。
全权对合作项目开发的全过程进行经营管理,并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三十条甲方的义务。
(1)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合作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的前期审批手续,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2)建立合作项目专户,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3)在合理期间内,保证工程进度,并给予乙方充值了解知情的便宜。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如数获得合作报酬;
(2)对合作项目的开发过程与合作项目专户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1)负责运作取得合作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证,并使该土地可用于商开发;
(2)不得干涉甲方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
(3)尽力帮助协调办理合作项目开发建设的各种事宜。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各方应当恪守协议项下所有约定,任何一方若未能履行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无法完成或延迟完成,因此造成对方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协议各方均有违约行为,在证实责任负担后,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作开发期间,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投入资金,已投入的部分不参加项目净利润的分配,且甲方在一年之内不退还已投入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投资并清算分成。甲方还应就乙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支付500万到800万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视情况而定。
(1)甲方运作取得用于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低于本协议约定面积的25%;
(2)合作项目在本协议生效后, 年内未能动工的;
(3)甲方未就合作项目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
(4)甲方故意向乙方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
(5)甲方两次以上拒绝乙方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6)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合作项目资金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
第九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协商:凡发生与本协议或其他附件的效力、解释或履行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争取进行友好的协商解决争议。
第三十七条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开始协商 日后,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本协议唯一的管辖法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间,保密资料的接受方应当:
(1)保守资料秘密;
(2)除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资料;
(3)除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外,不使用保密资料作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应当继续保持并尽最大努力保证各自的工作人员及任何介入的第三方保守他们了解的保密资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所有条款均为秘密条款,协议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二条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该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暂停,义务的履行期自动按暂停期间顺延而不加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遇事件乙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提供给对方。
第四十四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采取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成立即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因名称的变更或股东、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本协议独立于协议双方与任何第三人签订的任何合同。
第四十八条非经协议双方书面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第四十九条协议变更的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双方协商补充或变更本协议的书面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非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本协议不得终止。
第五十一条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传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传递,以送递另一方办公地址或约定收件人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约定签字回传时侍卫送达,签字回传为1个工作日;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第 日为送达日。
第五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二份。
协议各方签字盖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篇8: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万元,以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_____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_____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____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____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篇9:投资设立合资银行合同格式_合同范本
投资设立合资银行合同
目录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共同举办一定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银行
英文:_____
银行地址:_____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额合作,为加速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资___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责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和_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存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方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___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刊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权利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度、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过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人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项: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会委任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1.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2.本、外币投资业务;
3.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4.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5.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6.信托、保管箱业务;
7.本、外币担保业务;
8.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9.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10.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11.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1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_和_____成为银行在_____的子公司,_____改名为___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_和_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_和_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_和_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制订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纳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红利用_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__币,除编制__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_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止为一年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多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现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1.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3.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4.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 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内部调整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30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_仲裁外按照联合国1976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内联合任命另公司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行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 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 方:_____
乙 方:_____
丙 方:_____
丁 方:___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前写全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篇10: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确保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 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托管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2 企业年金:指__________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3 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_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
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 声明并承诺
2.1 甲方声明并承诺。
2.1.1 甲方对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
2.1.2 甲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1.3 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职责。
2.1.4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2.1.5 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 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乙方托管。
2.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
2.2 乙方声明并保证:
2.2.1 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托管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2.2.2 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合法资格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2.2.3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2.4 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2.2.5 乙方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本协议,不挪用受托财产,不将受托财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
2.2.6 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受托财产托管工作;
2.2.7 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8 乙方承诺受托财产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
3.1.2 要求乙方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3.1.3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受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财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3.1.4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3.1.5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3.1.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3.1.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受托财产交乙方托管。
3.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也不得干预乙方托管行为。
3.2.3 受托乙方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在乙方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3.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职责必需的资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和通知,必 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有效。
3.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3.2.6 要求投资管理人协助、配合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
3.2.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4.1.2 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同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
4.1.3 对甲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调拨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4.1.4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4.1.5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
4.2.2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受托财产的托管事宜,并将本托管财产与其他托管资产和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4.2.3 执行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4.2.4 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2.5 建立、健全与受托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2.6 定期向甲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受托财产托管内部控制以及与本受托财产托管有关系统的可靠性的专项评审报告。
4.2.7 向甲方报告其发生的任何可能与受托财产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关冲突的行为。
4.2.8 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4.2.9 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与程序,跟踪、获取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来源的可靠性。
4.2.10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4.2.11 依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计提并支付相应的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
4.2.12 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信息报告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4.2.13 复核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等财务信息以及编制的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2.14 及时将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信息以及受托财产收益情况发给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4.2.15 按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2019年内,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4.2.16 配合与协助投资管理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交易席位租用与变更等相关事宜。
4.2.17 配合与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向甲方及时出具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清算报告。
4.2.18 协助甲方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4.2.19 赔偿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4.2.20 协助甲方或应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偿该第三方给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追偿所得归受托财产所有。
4.2.21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2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1 账户管理人。
5.1.1 甲方确定或更改企业年金基金名称和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可以作为附件。
5.1.2 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
5.1.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发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或通知。
5.2 投资管理人5.2.1 与本受托财产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政策等情况由甲方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5.2.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发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业务文书。
5.2.3 甲方应在终止投资管理人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 受托财产的托管
6.1 受托财产。
6.1.1 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财产。
6.1.2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投资管理的其他资产。
6.1.3 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6.1.4 甲方和乙方不得将受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受托财产的债务相互抵消。
6.1.5 非因受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或同意第三方对受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6.2 受托财产增加或减少。
6.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增加与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财产和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等。
6.2.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增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
6.2.3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资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应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6.3 账户的开设与管理6.3.1 交易席位的租用与管理6.3.1.1 委托投资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投资管理人聘用,并由投资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资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 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投资管理人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6.3.1.2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证券经纪机构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可选择新的证券经纪机构代替,但投资管理人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经纪机构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6.3.2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资金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的开设与管理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
6.3.3 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3.1 根据甲方指令,乙方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开立一个或分不同的投资组织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6.3.3.2 甲方为乙方开设证券账户提供相关便利。乙方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料和股东代码卡等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乙方保留原件。
6.3.3.3 本受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受托财产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
6.3.3.4 乙方应制定受托财产有关账户的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财产。账户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6.4 受托财产移交。
6.4.1 在向乙方转交受托财产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受托财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以及该财产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
6.4.2 乙方应在移交受托财产到账的当日,向甲方及相关的投资管理人出具受托财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金额以及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的账户名称与账号、到账时间等,并加盖乙方公章。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支付指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甲方。
6.5 实物证券的保管。
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则安全保管实物证券。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证券及保管凭证由乙方持有。
6.6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1 指令和通知的内容。
6.6.1.1 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款项相互拨人、停止清算、受托财产的增加、支付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6.6.1.2 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场外交易(如新股配售、新发国债认购、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银行间市场回购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
6.6.1.3 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6.2 指令和通知的发送确认。
6.6.2.1 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6.2.2 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书面方式包括原件送达和传真。
6.6.2.3 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签名和印鉴。签名和印鉴验证一致的,按照7.4.3 有关规定执行;签名和印鉴验证不一致的,该指令或通知无效,乙方并应立即报告甲方。
6.6.2.4 对于限时到账的指令或通知,甲方应当考虑乙方办理业务的必要时间。
6.6.3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3.1 对于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当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书面通知维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须执行。
6.6.3.2 对于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应对其进行审查,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与 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应立即执行,不得延误。乙方若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合同》的规定,应按照本合同7.7.2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执行。
6.6.3.3 如果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但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乙方 应暂停执行,并立即报告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
篇11:项目投资合同书范文_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 市城市规划城区西段和 区产业调整及发展方向,乙方愿在 市 区投资开发市场和房地产项目(综合性商住小区),并于 年 月 日签订意向书一份。现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双方签订的意向书的基础上,就乙方投资开发的项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一带、区政府新址对面的面积约为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进行综合性商住小区开发。
甲方承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 年,用地性质为商住用的,商住小区建筑容积率为不低于 。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和各类费用价款为每亩万元人民币,上述价款已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土地造地费、绿化费、人防费为获取土地用地指标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土地使用权证的办证费用、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办证费用等各种税费。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条件1.本协议签订后 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
2.甲方将已完成拆迁并搞好三通一平(即通水、通路、通电和平整)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之日起 内由乙方支付 %。
3.在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妥后,由乙方支付 %。
4.其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二年内付清。
如整个商住小区项目乙方分期开发的,则乙方的上述款也应分期支付,每期乙方应支付的款项按每期甲方交付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本条上述款项支付的比例和时间确定。
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给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各类款项,甲方未及时支付影响项目进度的,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及时支付,甲方在收到催告函三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自行支付,乙方支付的款项有权在各期付款中由乙方自行扣除。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1. 按时提供已完成拆迁和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权;
2. 负责为乙方建设项目办妥立项批复;
3. 负责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4. 负责为乙方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5. 负责合同规定的土地的拆迁安置和三通一平工作;
6. 负责按乙方的总体规划进程落实乙方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
7. 协助乙方协调济南市政府及相关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 内办妥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为开发本合同规定的商住小区所需的政府立项批文及证件。
第五条 乙方责任1. 按时支付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价款;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开发。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地块的四址规划红线图并提供分之一或分之一的地形图各张。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做好小区开发的详细的总体规划方案供甲方进行报批。
第七条 甲方承诺在年月底前将已完成拆迁和三通一平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乙方进行开发建设。如逾期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同意争取在年一季度内对本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争取在年内完成整个小区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九条 甲方承诺对乙方在市区的开发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同意将乙方交纳给甲方所属税务部门的建筑税和所得税通过财政的渠道予以返还并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予以落实确定。对于不属于甲方决定给予的优惠政策,甲方承诺予以积极配合乙方争取。
第十条 为了使乙方的项目开发建设的顺利完成,甲方同意在政府部门中专门成立一个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发项目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为了整个项目能够得到顺利的开发建设,乙方决定成立一个房地产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开发建设,对于项目公司成立所需的各种批文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应尽力予以帮助,使该项目能早日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性。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二份,乙方四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篇12: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2、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3、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1、合伙企业名称: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经营场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号
三、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为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员工持股平台,意在凝聚核心人才为公司共同目标奋斗、同时也让核心人才能享有股东权利和公司收益。
3、合伙期限:本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计算,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四、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共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2)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3)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4)有限合伙人: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2、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五、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万元。
(2)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万元。
(3)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万元。
(4)有限合伙人: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_______万元。
2、各合伙人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缴纳出资款,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各方同意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回到本企业银行账户,首先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应付税费;扣除税费及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按出资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发。
3、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实际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时扣除。
4、亏损的分担: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5、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七、合伙事务的执行
1、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__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办理一切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替,由现任执行人指定或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本企业因仅以持有______有限公司股权为目的而设立,不进行任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每年至少开一次全体会议。
4、竞业禁止与关联交易,全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______有限公司竞争性的业务。违者除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八、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需经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意并通告全体合伙人,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7)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8)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关联企业造成损失。
(3)不在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5、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执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随意转让他人;退伙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7、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只能在当年年底企业结账时结算,转让价格不大于其在本协议中认缴的原货币值。
8、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质和转让。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伙企业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数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清算组协助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清算合伙企业财产余额时根据清算当年合伙企业在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计算。如果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创业版等上市,则按股票市值结算。
十、争议解决办法
1、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_合同范本
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一、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 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一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不是当事人内部物权取得的要件,在当事人内部,以意识表示一致
2、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也无必要
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中、德、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另一种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法、日。《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我国采用前一种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对土地和房屋的管理和控制都比较严格,存在大量的禁止和限制房屋买卖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例:有的法院为了坚持登记原则,否定交易中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无效(后一种情况,至少在理论界已经不存在)。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难道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交付行为,在民法上都没有效果吗?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⑴。其实对于前一种情况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和限制流通物的法律规定,无须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限制;后一种情况应直接适用效力待定(对于这类合同下文另有论述)的法律规定。
是否会产生善意第三人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通说认为善意第三人制度主要针对动产,对于不动产一般应适用公示公信制度,后者在善意的基础上,还要求经法定登记,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起到“举轻以明重”的效果),因为不动产不同于文物、武器,一般人很难从表面看出是否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房屋的占有人与登记人是一致的,只要查阅登记即可,未查阅而买受当然不为善意(至少有重大过失);另一种占有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这又可分为两种,一为占有人为所有人只是未变更登记,若只查阅登记而未查实占有人的不同——既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二为占有人只是租用人或借用人,未查阅登记而与租用人或借用人为买卖合同同理也不为善意。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不会产生善意第三人问题。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对于房屋若采用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对抗要件的立法例并无操作上的问题。进一步说,在房屋问题上法律完全可以规定所有权自房屋交付起转移,这也就解决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问题。
为说明法律应如此规定的意义,借用一例⑵: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属意外事件或称“不可抗力”),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原文中说“一般认为房屋已经交付,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实质上“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也就是说风险应由甲承担。前一观点结论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但符合《司法解释》⑶,该《司法解释》简化了问题,但与立法有冲突,并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且该解释原则上只适用商品房);后一观点结论错误,适用法律正确。对于这一问题比较受到认同的观点是“以交付或登记孰先为之者,以其为准。”⑷但该观点也有一些问题,如已变更登记,但仍由出卖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而且出卖人是否有过错无论由谁举证都很困难。为解决问题至少要区分是否转移占有,是否变更登记,是占有、使用的风险,还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占有、使用)的风险,排列组合成8种情况分别加以规定。而采“登记对抗主义”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以登记为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立法例还有一个大量出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房屋双重买卖: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已进住(一般进住前会进行一定的装修);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原房主又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依现有的立法,前一个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应搬出并恢复原状。对此王利明教授在《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也指出“恢复原状在经济效益上是极不合理的。在此情况下,一种最为经济的办法是尽管不承认买方所享有的所有权但对买方提供完全的补救,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很难采用。因此,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选择,即当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要求买方搬走时,为维护第三人的所有权,则必须宣告原房主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买方搬出该房屋。尽管这种方法从经济效益上讲,要求买方搬出是不合理的,但这是确认并保护因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所必须采取的方式,否则登记的公信力难以维护。”显然王教授本人也承认目前的做法是无效率的,只是没有更好的选择。而依经济分析法学最主要观点——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应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现有的立法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本例中的买方已进住,第三人至少是应知的,正如本文已论述的“未实地看房,与登记人为买卖合同不为善意”,即使取得了房证,也不应予以保护。王教授认为应予以保护是因为“只要受让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登记内容,便构成善意。不动产的登记将使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具有外部表征,如果权利人在转让不动产时出示权利证书,因此不发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问题。” ⑸而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制度仍要在善意的基础上,此善意与彼“善意”的判断并无明显的不同。可以看出,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样也根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意义十分重要。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看,至少在承认实际交付的时候转移所有权对于买受人也就是物权取得人非常必要,因为,买受人这时不论从心态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是在行使着所有权,如果不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就不能体现法律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的精神,也会纵容恶意的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经济学的观点,法院应以使将来的合同行为更有效率为目的来分配风险的损失,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规则是要把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的风险的一方⑹,即应有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人承担,这时由买受人承担远比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小、成本低,因为买受人从心态上会更尽责,在事实上更方便。另外,坚持这一点也符合“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所有权和交付转移”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交付之后不能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对于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标的物这时发生自然灾害的灭失,风险当然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依据债权形式主义的观点,风险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⑺。
关于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般认为有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和约定无论标底物处于何处,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两种情况。
3、约定标底物所有权自某一时日到来之日转移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依在约定的时日标底物由谁占有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出卖人占有,这实际上是占有改定;二是由买受人占有,这实际上是简易交付;三是由第三人占有,这实际上是指示交付。这三种都为现实交付的代替,学说上称为拟制的交付,是交付的特殊形式,所以这种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仍自交付时起转移。
4、约定买受人付请货款时所有权转移的情况
这实质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德、日和我国台湾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地采纳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明确规定。而且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开始大量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利用所有权保留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受偿,已经越来越为我们所熟悉。
⑴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转移和债的担保两大学说,每一学说又分出几个观点。近来又有将两种学说融合的提法⑻。在两种学说都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将两种学说取长补短,融合在一起是理论界通常的作法。但理论的完善往往因其完善而复杂,使得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其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理论的完善,而在于解决现实的问题并合乎情理;并在这一前提下,应尽量简洁明确。
笔者认为在现有立法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附生效条件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形式,而担保则是所有权保留的潜在实质。显然,出卖人约定所有权保留的用意并不在所有权保留本身,解除合同也不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它的真正用意是以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作为其获得全部价金的担保。按传统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取回权,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的,有赎回权。理论上这一过程可以重复多次,徒然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这种合同有诸多不明确和难以明确的地方,如买受人的违约到怎样的程度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后已付的价金如何处置?出卖人经过多长的催告期,买受人丧失赎回权?出卖人取回后,标底物的使用费和养护费如何计算和抵消?以及孳息是否返还和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还有如车辆若不确认所有人无法上牌使用,保留所有权就会增加过户的费用等等问题。有的问题无法回避,有的问题只能通过订立详细繁琐的条款来解决,大大增加了订约成本。
下面我们以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来说明这一合同逻辑上的矛盾。以车辆为例,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使用人不能承担的部分,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实务中经常要求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是错误的)。但这与保留所有权合同的初衷相矛盾,为此最高院不得不作出批复⑼来解决这一问题。
⑵所有权保留合同的本质
如果我们换一角度,只保留这一合同的本质,而剥去其外表,既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出卖人不会增加任何风险,合同将被大大简化。实际上,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此已有所体现。该法将包括所有权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形式归入“担保权益”类。就所有权担保买卖而言,出卖人享有的是价金担保权益,至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不关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201条27项对担保权益的概念作出规定:“对于出卖人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者,不论其是否已托运或交付给了买受人,其效力仅限于保留了一个担保权益。”故《美国统一商法典》不称所有权保留,而称为价款担保权益。依此观点,并非出卖人之所有权受到限制,实系买受人系受限制之所有权,该所有权受附着于标的物上出卖人担保权益的限制,出卖人所保留者为担保权益,并非所有权⑽;但因各国多已从立法上确认了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从而难以接受这一观念。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已实现了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的转变。就其性质而言,形式上的所有权保留实质属于物的担保,应列入《担保法》而非《合同法》,作为债权新的担保方式。这与《担保法》的现有体例和内容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并非仅规范担保物权,还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如定金和保证。
以1999年律考卷四第1题⑾为例,该题是一个相当经典的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究其原因是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孳息的归属采用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标的物致第三人损害,所有人、占有人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理论上并不清楚和完善。如孳息的归属以前采用的是所有权主义;《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承担责任时,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所有人当然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在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又陷入了车辆肇事致第三人损害的怪圈。生活中,普通人就更难理解这些差异。
若作无须保留所有权,只将标的物作为价金获得的担保来理解则非常简单清楚,普通人也完全能够理解。唯一的区别在于价金付清之前,买受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按所有权保留的观点是效力待定合同;按担保权的观点若抵押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则新合同有效 ,原出卖人只能就价金提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请求或要求原买受人另行提供担保。依这一观点原出卖人可通过抵押登记来对抗第三人,不进行登记也有救济途径;依原有观点,则新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不符合稳定交易,促进流转的合同法精神。
⑶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普遍的观点是把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都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简单的从逻辑上分析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因这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为减少无效合同,促进交易,合同法特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问题在于很多情况下权利人不可能追认,无权处分人也无法得到处分权,且买受人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赖合同的效力,还有一个买受人的撤消权问题不好解释。现行规定和认识的不妥,表现如下:(一)效力待定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二)效力待定不利于制裁无处分权人。原因在于犯了与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样的错误,被其表面现象所束缚,未认识其本质。应当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以及国际公约的立法,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获得保护。认定无权处分行为为有效行为,不会出现厚此薄彼的结局。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倒是无权处分行为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违约制裁。由此,反而更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⑿。有学者认为 “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转让嗣后取得所有权,该行为也是有效的。” ⒀。但善意取得是以无效合同为前提的,否则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而不会是原始取得。笔者的观点如下: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为恶意时,权利人可以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买受人可行使解除权;履行不能的(无处分权人未占有标的物或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取回),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避免了善意取得与有效合同之间逻辑上的矛盾。也与按担保权的解释结论相一致,从而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解释的合理性。总之,“将无权处分行为认定为生效行为,方可获形式上的正当性与实际上正当性。”⒁
通过将无权处分合同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依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分析,债权行为是原因行为,物权的变动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和结果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那么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物权行为即物权的变动效力待定。这样即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也未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一个大胆的结论,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其实无须存在,或者名不副实。还其本来面目不但逻辑上更加统一,而且使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如果这一结论成立,则所有权保留合同其实所有权并未保留,仍是交付时转移。
二、 关于需第三人承运的合同
这里存在一个既无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一般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这与货运单据交付买受人的时间会有不同。一般认为货运单据的持有人视为所有人,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这样所有权转移就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若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则货交承运人时,视为交付,所有权与风险同时转移。出卖人在运输过程中另行支配标的物只是一方违约的问题,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解释。但出于效率的考虑,单据可以多次转让,而且实行认单不认人的原则,这不是把交付单据视为附随义务所能解释的。因而,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且需要交付单据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是分离的。
但交付货运单据视为所有权转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这种观点的前提是将交付单据视为拟制交付,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与交付仍是同时的,而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这就与两大原则都相矛盾。其次,出卖人仍享有所有权即可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支配标的物,而支配前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显不公平。
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除货交承运人、fob、cif等固定约定外,双方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出现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暂时分离出去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运输中(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运输),风险转移的意义远大于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因而风险转移受到重视和强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对风险的转移有约定,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该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第67条、第68条的情况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对此上文已有解释)这被认为是公约采取“交付主义”的根据,原因在于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差异较大,无法达成统一,这是由于约定造成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情况。
三、 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概念和相互的关系
所有权转移其实是一种意识表示,买卖合同中现实的交付除非有相反的意识的表示(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这时履行的不可能是买卖合同)应推定为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意识表示,即默示的意识表示,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⒂此外拟制的交付首先是一种交付,同时是一种明示的意识表示,也就是说无论现实的交付还是拟制的交付,同时都有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
对于交付的定义是指交易中按照约定转移对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既交付标的物⒃。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定义为“事实管领力之转移”。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交易”应限定为“买卖交易”,显然借用、租赁等合同中也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交付——转移占有;二、这种理解将交付限定为现实的交付,而不包括拟制的交付,因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都不是通过物的占有和控制的实际转移来实现的。《法国民法典》虽然被认为采用“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但第1604条已经明确规定:“交付是指将卖出物的所有权及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这说明其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确的定义应为:“交付指以转移所有权为意识表示的对物的现实或拟制的占有和控制的转移”,这里已无须限定在买卖合同中,其他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定做合同、租售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转移占有既转移所有,因而风险转移的两大原则也是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由占有人(承租人)而非所有人(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更为合理,这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对标的物的控制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接近所有人的地位,因为出租人哪怕仅仅是监督都是既无权利,也无必要的;在这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因此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50条:“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的规定应改为“所有权归承租人”。这样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在内涵上就一致了。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所有权转移与交付的分离,既是由于空间的距离造成时间上的滞后,也是为货款支付安全的需要而有意设置的。
四、 关于风险转移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在第142条对风险转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在第143、144、148条对三种特殊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通说认为这是风险转移的例外。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承担风险,其实是一种强制性的占有改定的规定,视为已经交付,出卖人相当于无偿保管人。第144条规定路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其实是一种任意性的指示交付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第148条规定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下,根本未交付,当然风险不转移。
合同法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占有人占有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未加规定。有学者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所以无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人。因此,除在第三人承运的合同中外,风险转移两大原则是可以归一的。
五、 结论
笔者曾试图论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实质上是可以统一的,但确有一些情况两大原则无法统一。在交易形式不断衍生和创新的今天,笔者不敢断言未来不会出现新的所有权转移与交付分离的交易方式。但两大原则一致的范围远应比我们目前的理解大得多,这一现状是人为的割裂造成的。我们在使用某一原则时,只是对此的强调。现代各国普遍采纳交付主义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仅仅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被认为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其实合同签定后,交换的仅是权利,履行时交换的才是标的物和价金,风险转移之时正是所有权转移之时,仅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客观原因或主观约定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稍滞后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买卖合同中,认清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可以厘清众多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简化很多复杂的问题。
篇14:民事风险代理合同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进律师为甲方办理专利侵权法律事务,22家侵权厂家由甲方指定。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由乙方承担。但因被告享有先使用权而败诉则甲方分担一半费用。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五、甲方应选择一家侵权比较明显的、索赔款数额较大的先行起诉,一求得双方利益最大化。
六、利益分享
赔偿净数额甲方分享成,乙方成。甲方应出具发票以便甲方抵扣税款。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在风险式收费项下,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及通讯费等其他办案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九、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分,双方各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15:合伙投资协议书
甲方:驻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乙方:驻地地址:法人: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真诚合作的原则,就共同合作由甲方投资、乙方拍摄、制作影片《_____》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原则
1.本合同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
2.合作双方保证各方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此合同书,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全权负责本剧的预算、制作团队、摄制日程,以及本剧的拍摄制作等项工作,甲方全权负责本剧的投资工作。
第二条基本条款
一、概况
1.剧名:《幸福,擦肩而过》(暂定名)
2.剧长:25分钟
3.类型:数字微电影公益短片
4.摄制周期:一个月。
5.后期制作周期(至完成校正拷贝)二个月。
6.总成本:约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际支出为准),由制作费、宣传费及不可预见费四部分组成。
二、就电影《_____》的拍摄、制作,甲方的投资额为人民币约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万元,以实际支出为准)。
三、《_____》的拍摄、制作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保证并承诺其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电影拍摄、制作资格的法律主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足以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实现对本项目的的投资回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工作提供投资款总计:约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万元,以实际支出为准),投资款到位方式为:
A、本协议正式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专用帐户总计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万元)。
B、本协议签订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汇入乙方指定专用帐户总计人民币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万元)。
2、有权派员出任下列职务:
(1)出品人(第三顺序人)
(2)监制人(第三顺序人)
(3)策划人(第二顺序人)
3、作为电影《_____》的摄制单位在完成片上版权处列第一署名。
4、完全按照本协议所约定投资款额和条件投资本剧,如遇乙方拍摄超支(超出人民币_____万元)甲方概不追加,由乙方自行解决超支部分的资金;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导致剧组拍摄超支,超支部分由甲方支付。
5、有权利监督、督促乙方依照约定如期完成工作并保证作品(工作)质量,在乙方违约情形下,有权利视情况要求改正,中止、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权负责电影《_____》的策划、拍摄、制作的全部工作,保证该剧的艺术水准和质量,有权出具全部工作方案,并就其出具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实施对甲方全权负责,保障甲方投资及收益的安全。
2、有权决定并派员出任剧组涉及所有艺术和创作以及管理职务。
3、有权在电影《_____》完成片版权处列第二署名和承制方第一署名……
4、全权负责电影《_____》摄制组的组建和管理等艺术创作及决定电影制作过程中的一切行政事务,并视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本剧的开关机时间。
5、全权负责本剧的报批和审片工作。
6、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履行期间工作团队的稳定性,不发生主要成员和演艺人员中途退出和更换的情形(除签约人员不胜任工作外以及违反剧组相关纪律的)。
第三条违约处理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不得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实际经济损失,向对方索赔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按时和拖延给乙方支付投资款,造成剧组工作延误和影响开机时间,甲方则应该相应追加因甲方拖延支付时间而使乙方和剧组造成的实际经济投入和损失。如确实因甲方无力继续投拍本剧,甲方应当书面允许乙方另行寻找投资人共同投资继续本剧的制作,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继续参与本剧的制作。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投资结构变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3、乙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逾期两月以上不能完成阶段性工作计划;或者发生可能导致不能保证该电影如期拍摄完成并投放市场的情形均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4、本协议若因双方以外的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预计、抗拒并克服的情形致使制作进度受阻,不属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亦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有效;协商不成,以甲方所在地为司法管辖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因本协议签署及履行发生的送达,以双方在协议中留存的地址及方式为准,一方如有变更,须于3日前书面通知对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成立生效。经双方认可的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乙方(盖章):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
签订日期:
篇16: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所出资金额用于投资资本市场(股票、基金、期货、风投等),由乙方全权管理,在操作上具有完全独立的决策和执行空间。
二、甲方出资金额封闭期为一年,起始时间________截止时间________。
三、甲方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四、风险承担: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必承担风险。
五、利益分配:甲方将获取年利润收入____%。
六、协议的终止:甲方所出资金额封闭期为____年,为便于乙方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资金从签约日期起____年内禁止出金,半年后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的不出金;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的,则按照事情真实情况而再行商谈,可作考虑。
七、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订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八、为了尽量保证投资安全,出资方和管理方责任人应互换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示近照。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17:投资实习心得
资本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所起的推进作用是不质疑的。我国的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对国民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也越来越大。不仅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近9000亿元的直接融资,而且还为国家提供了2100亿元的印花税收入。上市公司家数达到1380家,其市值达到3.5万亿元。特别是一批大型骨干企业的上市,使中国股市的发展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变得越发地密不可分。不仅如此,中国股市作为提供直接融资的场所,已越来越受到经济界专家及企业界人士的重视,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已成为经济学家及企业家们共同的心声。
在这周,学校对这门如此重要的课程进行了实训。
以前一直以为炒股完全靠的是运气,但是学习了证券投资这门课程,我对股票、对投资有了深入的了解和体会,懂得了投资和炒股都是需要一定的证券知识和技术分析的。结合我在实习的公司学习网上模拟炒股投资,使我对炒股的流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我知道这都是最初步、最基础的,要想学好证券投资并且
运用到实践中还需要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
这次实训的内容主要是证券投资分析课程的学习,同事由老师带领大家分析股市大概的趋势,然后大家各自分析股市,独立思考,运用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的方法对证券市场的主要趋势做出判断,确定证券市场运行的主流方向。接着各自形成自己的投资方案或投资组合。根据各自的投资方案再进行建仓,同时在工作中,在网上注册了模拟炒股,建仓观察其投资方案的动态。
学习过证券投资后,我才明白其实炒股不等于赌博,它是需要很多科学知识。当然,其中也有运气的因素,正如老师讲的“七分技术,三分运气”。炒股主要是“基本面分析+技术面分析”。基本面分析是很重要的,是关于上市公司的行业及行业地位,产品的供求关系,财务状况等。基本面状况好的上市公司才有上涨的潜力、动力。一个基本面很好的公司的股票价格也有起伏,那么就应该依据技术面分析来决定买入和卖出的价位。做股票可以是炒底和追涨两种。同时也要注意仓位控制,不要一下子就把资金全部押上去,万一套住了就没有补救的机会。技术面分析中我觉得“价量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分析一个股票是否要涨了,看看它的交易量是否放大是很准的,交易量放大股价往往就要上涨了。技术面分析还有很多方法,如W底、M头、切线法、均线法、黄金分割线、指标法等。还有通过书本或网上搜索掌握了一些技术分析方法,运用RIS指标、MACD指标等分析我们所购买的股票。
炒股最主要的是要懂得规避风险。不会止损,就可能巨亏;不会空仓,就会来回做过山车,利润无法保住。两者相比较,不会止损危险更大,一棍子下去,几年都爬不起来。大盘趋势向下,不断的补仓,抢反弹,只会越陷越深,不要猜测何处是底,而是要顺势而为,趋势向上,顺做一次,趋势向下或横盘,空仓观望。谨记风险。
通过这次的模拟交易,我了解到了股票交易的一系列手续,从买入到卖出中间过程产出的一些手续费的计算等,亦了解到了股票交易的一些规则,专业术语。同时,通过不断进行的股票交易,我知道了紧随国家宏观调控的步伐,要时刻了解国家的一些政策的导向,列入融资融券的开展,对于一些银行以及一些上市公司的影响,同时也要时刻关注自己买卖的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了解他们是否是政策导向型的企业,是否是国家发力扶持的企业,同时也要了解自己所关注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如有可能进行一些分析,来确定该企业将来的导向。最为重要的是时刻关注大盘的走向,了解大盘各个板块发展趋势,避免高买低卖。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要有足够的耐心。实际操作和想象是不一样的,由于自己并不是天天盯着大盘,所以有很多时候自己都错过了买卖股票的时间,有些股票虽然后面发展和自己的预测还是有一定的相似的,但是由于没有及时的进行买卖,总感觉这次的模拟并没有预期的来的好。总之,这次实训,给了我不一般的体验,相信会对我以后的投资理念产生重大的影响。这次实训操作使我迈出了投资第一步,今后我会继续努力,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地提高自己。通过本次实训更是增加了我对金融业务的感性认识,培养我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为我提供了接触、了解及适应社会的机会,增强学生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我坚信通过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我会很好的融入这个领域的。有人说:炒股就像做人,只有你的方法正确了,策略正确了,沿着正确的道走,你才会走到成功的彼岸。如果走上“旁门左道”永远也不会有最大的成功!希望通过我们的不断学习和努力实践,我们每个投资者都能驰骋于这片领域。
篇18: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X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分别为: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 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 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认缴情况
数额时间方式首期出资数额剩余出资数额持股比例
第十四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 %,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五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X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 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 %; 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 %。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3、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5、必要的媒体费用;
6、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八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篇19:餐饮店投资经营合伙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地:
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地:
鉴于甲、乙、丙三方有意共同投资设立、经营______________餐饮店(以下简称餐饮店),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餐饮店的设立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为了规范______________餐饮店的经营行为,保护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二、______________餐饮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合同各方对餐饮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合同各方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纳出资的期限
甲方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
乙方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
丙方以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
五、合同各方出资份额比例
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餐饮店出资份额为_______%。
乙方对_________________餐饮店出资份额为_______%。
丙方对_________________餐饮店出资份额为_______%。
六、合同各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所逾期支付金额的___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外,造成守约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均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仍应按照前款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各自责任。
七、利润分配依据
本合同约定的各方所持______________餐饮店的出资份额比例分配利润。
八、债务承担
1、______________餐饮店对外债务由餐饮店财产偿还。
2、______________餐饮店财产不足以偿还对外债务时,对外剩余债务由各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方所持的出资份额比例承担债务。
3、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其出资比例自对方对外偿还债务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当负担的部分。
九、餐饮店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
十、餐饮店由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餐饮店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餐饮店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5、制定增加餐饮店出资的方案。
十一、乙、丙不参与餐饮店的经营管理,但乙、丙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监督、检查甲方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餐饮店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十二、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2、合同各方向新合伙人告知餐饮店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合同。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餐饮店的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合同一方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经其他人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4、合同一方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餐饮店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餐饮店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5、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餐饮店的实际情况,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6、退伙人对给餐饮店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退还的财产数额。
7、合同一方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该方的继承人对该方在餐饮店中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
十四、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的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合同即成为餐饮店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十五、餐饮店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伙应当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合伙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餐饮店: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
2、清算餐饮店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餐饮店未了结的事务。
4、清算后有盈余的,则按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相关税费、员工工资、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5、清算后如亏损或餐饮店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餐饮店财产偿还,餐饮店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出资比例承担。
6、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_____日内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十七、合同各方违反本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出资和赔偿损失。
十八、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且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九、由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合同。
二十、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采取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餐饮店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相应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文件签署之前,甲、乙、丙仍依本合同履行。
二十三、本合同书自甲、乙、丙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须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书如需公证,以公证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乙、丙三方按出资份额承担。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持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
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
篇20:最新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书_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等规章;甲方为申请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为了甲方公募增发后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甲乙双方的协作。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情况下,甲方应将乙方确定为甲方_________年增发a股的战略投资者;
2.甲方应按公告的配售价格向乙方配售股份。
3.甲方承诺,此次向乙方配售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甲方向乙方配售的情况或事实;
二、乙方义务
1.继续与甲方进行业务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订购甲方的产品或对于甲方交运的原材料和产品提供优惠运价;
2.协助甲方取得相关港口机械的生产订单。
三、丙方义务
1.丙方_________已经同意确定乙方为甲方_________年增发a股的战略投资者;
2.鉴于丙方为甲方_________年增发a股的主承销商,丙方同意,在甲乙双方达成投资配售意向的同时,并不免除丙方的承销责任。
3.如乙方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配售义务,则其所放弃认购或不能履行认购的股份应由丙方承销。
四、认购股份的限制
1.甲方确定的战略投资者不超过两家;
2.乙方获得配售股份后持股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3.甲、乙、丙三方承诺本次配售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年8月21日颁布的《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
五、保密
乙方、丙方承诺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六、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及其履行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七、文本及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上述各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协议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