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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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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51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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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青岛市黄岛区发布了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2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城管〔20xx〕95号)、《关于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xx〕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热管理工作。

区发改、规划、城建、工信、国土、财政、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程序的项目,应征询区城管部门的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地块,区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一并纳入出让或划拨文件。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 对利用公用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区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确权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清洁能源供热的可能性,并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七条 区内新建、扩建、迁建的中小学、幼儿园须同步建设清洁能源供应配套设施;已建成学校尚未建设供热、制冷设施的,须按清洁能源供应方式进行建设;已建成学校已经完成燃煤锅炉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应根据设备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体情况,适时变更为清洁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单位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用热单位楼前阀门井处,包括热计量总表、供热二级管网采购安装,不包括热源土建部分。

第八条 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的,实行绿色通道。

第九条 清洁能源供热配套费由区城管部门负责核定。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设计方案;

(二)与清洁能源企业签订的供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供热配套费缴纳至区城管部门、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共同设立的银行监管账户。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双方对供热设施建设内容、工期、质量等方面进行约定,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向区城管部门申请从银行监管账户中拨付供热配套费,最高不超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

(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

(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四条 区城管部门审定后,从银行监管账户中先行拨付50%供热配套费,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后拨付剩余20%供热配套费。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进行验收,区城管部门对验收结果予以备案。

项目竣工后,由区城管部门从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中抽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工信部门协调电网企业按规定接受电力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电力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投资补助

第十七条 符合本区确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其中: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工业采暖项目,按建筑面积11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减免。工业生产性项目使用蒸汽用户,供热配套费根据实际用汽量按60万元/蒸吨核定,申请用汽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先按60万元/蒸吨的标准向供热企业缴纳供热保证金,正式投产6个月后,根据实际用汽量,按比例退还交纳的供热保证金。供热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由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退还供热保证金后,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

工业蒸汽生产项目,由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单位用地红线,包括热计量总表采购安装。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

(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

(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八条 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由区城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先行拨付50%补助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工业蒸汽项目管道竣工两年)后拨付剩余20%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直接拨至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资金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

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补贴申请,按规定完整填写《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布式能源发电装置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二)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竣工验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城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发改、工信部门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

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出具评定报告,提出设备补贴申请,报区城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区城管、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组织进行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审查,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

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谷电储能设施规模,并报区城管、发改、工信、财政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提供谷电储能设施竣工图图纸及竣工结算,区城管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根据决算结果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预算,按规定直接拨付建设单位。

第四章 运行补贴

第二十一条 20xx年2月1日后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补贴政策,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采暖季结束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运行补贴申请,提供清洁能源供热收费明细,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进行审计。供热面积按照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开具的居住建筑供热发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以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3.6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及居民集中供热价格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9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0.52元。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最高为9.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最高为22.0立方米/平方米(一个年度,建筑面积)。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在采暖期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供热建筑面积和用气量结算单据,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燃气锅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热面积及用气量进行审计。用气量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用气量补贴;用气量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限定的标准气量进行补贴。

具有燃气调峰热源的供热项目分两部分进行补贴。由项目单位在采暖季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燃气用气量结算单据和项目供热面积,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居住建筑供热面积和用气量进行审计,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9.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的限额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一部分为总供热面积去除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后的项目供热面积,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另一部分燃气调峰热源用气量按照实际用气量进行补贴。启用燃气调峰锅炉需向区城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除自建自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外,申请运行补贴的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不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不予以财政补贴。

第二十四条 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及运行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标准补贴,由区发改、工信、财政、城管部门核定,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第二十五条 区城管部门加强对清洁能源供热运营单位考核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实行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考核,各等级对应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系数为1、0.8、0.5和0。

第二十六条 区城管部门依据审计和考核结果制定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放。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一个采暖期其供热区域内居民用户通过12319热线、67712345热线、供热管理机构公开电话或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供热问题占该区域总用户数10%的或者发生大规模集体到区级及以上信访部门反映供热质量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监管的。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于每年7月份按照区城管部门要求提报下一年度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投资补助计划、分布式能源设备财政补贴计划、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计划、运行补贴计划,区城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等部门,列入区财政资金预算。未按规定提报的,不予安排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实施集中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入运行前,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青岛市供热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在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后7日内,在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设立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专用账户,并告知区城管部门。账户设立当日及每年6月前,按照规定向专用账户存入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用于供热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现有已经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单位从事清洁能源供热经营的,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首次运行前设立专用账户,按照前述规定存入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供热设施设备折旧维护费的使用按规定接受区城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9月1日期间经批准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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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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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岗准备

1、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做好考勤记录。

2、清理好办公区域卫生,办公岗位整洁有序。

二、仪表仪容

仪表仪容要求整洁、端庄、统一,表现窗口工作人员良好风貌。

1、服饰整洁、统一,按规定着装。

2、言行举止温和、谦恭、自重。

3、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4、提倡工作时间不吸烟。

三、服务要求

服务要规范、热情,使用礼貌用语。

1、提供服务时要目视对方表示尊重,面带微笑表示友好,颔首点头表示肯定。

2、服务要耐心细致,态度热情,程序规范。

3、用语统一,提倡使用普通话,与外地服务对象交流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4、提倡文明服务,不推诿,不扯皮。

5、实行首问负责制,对能办理的事情给予明确答复,对不能办理的说明理由。

6、实行责任追究制。

7、实行限时办结制:凡属于本区管辖的社会服务项目,一般问题及时或当天办结;复杂问题办理不超过三天办结;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一周内答复。

8、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不收礼,不吃请,不搞权钱交易。

四、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管理

1、加强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2、禁止登陆黄色网站和反动网站。

3、禁止泄露、外借专业数据信息。

4、禁止擅自修改网络设置及信息。

5、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因维护不当造成的计算机硬件损坏由各窗口单位自行负责其维修费用。

6、下班后及时切断计算机外接电源。

五、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大厅窗口用餐,不准吃零食。

2、不准带小孩上岗。

3、不准擅自离岗、缺岗、串岗及闲聊。

4、不准讲脏话、粗话及大声喧哗。

5、不准用电脑炒股、玩游戏及干私活。

6、不准长时间会客,外来办事人员不得进入窗口区域内。

7、不准闲聊电话及长时间占用电话线路。

8、工作时间不准佩带耳麦。

9、不准以上班时间未到和已到下班时间为由,拒绝办事人员的办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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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3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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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所QQ群的管理,保障其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群主(管理员)应带头遵守群内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核实会员身份,严格保守群内人员的私人信息。

(2)群主负责对管理员的管理和监督,如有管理员失职情况,群主报所领导同意解除其管理员职务。

(3)群主须每周上网查看军休干部提出的问题,一般在周三查看,并且接到问题两日内给予解答,确因其他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答的及时说明。

(4)群内成员应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发表漫骂、侮辱或者毁谤他人,暴露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信息,严禁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一切言论。

(5)群内成员应严格遵守本群的规章制度,若违背本规定的,群主将给予告诫、警告、造成较坏影响的将解除其群成员身份。

军干八所

20xx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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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业保洁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卫生,全文共 4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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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的用药管理,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学校药品的保管、采购、检查制度。

一、药品的采购

1、采购药品前必须制定采购清单,经学校领导同意,由学校统一购买。

2、校医务室药品应由正规药房或医药公司购买,不得从私人或非正常渠道进药。

3、购买时要检查药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避免购入假冒伪劣药品,破坏师生身体健康。

4、建立药品的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二、药品保管

1、设立专门药品存放专柜,根据药品的品种与性质分别定位存放,(特殊药品按照管理使用办法保管使用)做到标记明确。并有专人负责领取与保管。

2、教师和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并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3、凡抢救药品,必须放在专用位置,或设专用抽屉加锁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

4、要保持药品柜的干净整洁,药品必须摆放整齐,不能随意摆放,做好药品的防潮、防压。

三、药品的检查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发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应及时清理报损。

四、药品的使用

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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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4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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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异议

相对于《办法》“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原则性规定,《细则》的优势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公告种类明确,包括征询异议公告、遗失灭失声明公告、宣示公告;其二,公告方式明确,包括网站及现场、网站、网站或报纸;其三,公告的情形明确,包括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依职权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四,公告内容明确,征询异议的公告必须包括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异议提出方式等;其五,公告期限明确,除宣示公告不需要设定公告期限外,其他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初始登记与首次登记

《办法》把房屋等建筑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初始登记,《细则》把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命名为首次登记。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依《物权法》规定无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需要初始登记,应登记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名下,当然也无须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应当登记。由于土地权属比较复杂,因此称首次登记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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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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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循上位法设定登记权限

细则》制定过程中,恪守《物权法》等法律以及《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制度,严格设定登记机构各项权限、强化登记机构的责任

登记制度设计中,登记程序的启动权归属于登记机构还是当事人至关重要。不动产登记,究其本质,是在不动产权利因法律事实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就相关法律事实提出主张,登记机构确认法律事实的发生并就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变动后果记载于登记簿。根据《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登记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启动。《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也确认了依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

但从不动产登记实践来看,不少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允许登记机构随意依职权启动登记程序的规定。这种做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的过分干预。

《细则》在遵循《物权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确定了依申请登记的原则;而将依职权办理登记严格限制在法定特定情形。同时,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从而允许当事人依照其意志终结登记程序。这就明确了当事人的意思在登记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等法律所贯彻的私法自治的精神。

此外,《细则》对登记类型的详细列举、对登记程序的缜密细化、对各类申请材料的严格限制、对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规定、对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等,无不是对登记职权的规范,无不体现了上位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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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卫生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卫生,全文共 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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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一、各科室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各科室人员每天早上要提早十分钟到办公室,搞好办公桌、地板卫生;收拾好茶杯,茶篮、纸篮、烟灰缸要每天倒干净,确保办公室整洁。

三、室内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室内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四、各科室人员每天下班前要收拾好各办公室茶杯,检查窗户、电器开关是否关闭。

五、卫生专职人员要履行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打扫办公楼走廊、楼梯的日常卫生;

2、负责打扫各会议室的卫生;

3、要搞好卫生间卫生,保证卫生纸供应。

六、以上制度各科室人员要严格遵守,由大家共同监督。卫生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列入文明科室评比和目标管理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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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2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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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社区等活动,并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适时提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召开由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立体绿化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市绿化。

第八条本市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各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义务植树登记卡上记录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投诉举报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气候、水、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树种规划,确定适宜种植的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树种规划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编制树种规划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乡土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生态功能,地形坡度、标高和密实度等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绿地内的硬铺装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内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管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保障附属绿化工程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核实。对验收合格、工程资料齐全且符合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的绿地,施工养护期届满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及现有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树木的保护范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区域,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区域。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按照《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树木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堆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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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物业保洁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卫生,全文共 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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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

1、负责区域内环境、楼道的清扫保洁工作;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2、负责区域内公共设施的清洁、完好,保证使用效果;

3、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

4、维护区域内卫生秩序,对业主不卫生、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工作标准

1、楼内保洁

(1)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日清洁1次,地面每周湿拖1次。楼道内所有电表箱、配电箱、消防栓箱、暖气井门、无人居住入户门、单元门、楼梯墙面及扶手、楼梯窗、楼道灯开关等公共设施,均每周清洁1次,无明显积尘、污渍、乱贴、乱画,划痕,玻璃整洁、透明,目视干净。电梯轿厢地面、四壁每日清洁1次;

(2)屋顶无蜘蛛网,通道公共部位无私占、垒砌、乱停乱放车辆及堆放杂物;

(3)踏步无灰尘、油渍、杂物;

(4)踢脚线无尘土,上截面可见实物本质;

(5)门厅上方不得有妨碍落水的杂物和伤害人身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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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物业保洁管理细则

范文类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卫生,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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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1、负责全厂绿化区的花木浇水、施肥、除草、修剪、养护、培土等管理工作。

2、负责厂房大厅、展示柜、接待室、办公区的清洁工作。

4、负责厂区主要通道,分支道路,篮球场及周围、食堂外围及卫生间,厂区所属排水沟,绿化地的卫生保洁工作。

5、负责宿舍一至三楼踏步、平台、走道、楼梯扶手的卫生保洁工作。

6、负责三楼接待房的卫生保洁,床上用品清洗工作。

二、工作标准及要求

1、每天对厂房大厅、办公区全进行全范围清扫两次,分别为早晚各一次。早上必须在8:20前完成,下午为17:30开始。上班时间坚持做到随时清扫持续维护,特殊情况下由综管办安排的工作必须及时完成。

2、精心种植,养护花木、草坪,增加绿化地的绿量、绿化覆盖率。

3、草坪、花木应保持美观,整洁,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确保花草无枯萎,无积尘,无损毁,出现问题的要及时修复、补栽,保持成活率。

4、对恶意损坏草坪、花木及乱摘等行为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上报综管办。

5、保持绿化地无枯枝、干叶、杂草、杂物,无烟蒂,无其它非绿地装饰品的放置,确保绿化地美观整洁。

6、保持篮球场及周围,厂区主要通道、分支道路干净整洁,无烟蒂、痰渍、纸屑等杂物,保持厂区所有排水沟无杂物堆积。

7、随时清扫运输车辆撒、漏的各种杂物,发现乱扔、乱倒现象应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综管办。

8、清洁公共卫生间,无杂物,不堵塞,要求洁净无污渍。

9、做好绿化地和道路所积垃圾的清运工作。

10、服从安排,排受工作检查,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1、完成领导交待的其它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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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适用行业岗位:技术,服务,全文共 95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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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下面是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发布;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发布,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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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2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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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将办公场所和工作现场中的物品,设备清楚的区分为需要品和不需要品,对需要品进行妥善保管,对不需要品进行处理或报。整理的目的:腾出空间,发挥更大的价值,太高效率,创建清爽,政界的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一,整理的推广方法:1,对工作场所进行全盘点检。2,对物品制定“需要”与“不需要”的标准。3,对不需要物品进行处置4,对需要物品进行使用频度调查。5,每日自我检查二,因不整理而发生的浪费,1,空间的浪费,2,使用货架或橱柜的浪费3,零件或产品变旧而不能使用的浪费4,使放置处变得炸小5,废品管理的浪费6,库存管理或盘点所花时间的浪。三,整理的重点:1,检查当前车间里,工作里或办阻力有无放置不必要的材料,零部件。2,设备,工装夹具是否进行了点检准备,作业是否规范,有无违章作业。3,操作规程是否张贴在规定的位置,各种警示牌是否齐全。

整顿:将需要品按照规定的定位、定量等方式进行摆放整齐,并对其做标识,使寻找需要品的时间减少为零。整顿的目的:腾出空间,发挥更大的价值,太高效率,创建清爽,政界的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一,整顿的推广方法:1、落实整理工作。2、对需要的物品明确其放置场所。3、储存场所要实行地面画线定位。4、对场所、物品进行标记、标识。5、制订废弃物处理办法。二,整顿的重点:1、现场必要的物品、元器位和工装夹是否散乱存放。2、存放的物品、元器件和存放地点有无标识。3、当你需要取用物品时,是否能迅速地拿到,并且不会拿错。半成品、存放柜、托盘、手推车等存放是否整齐、有序。

清扫:将办公场所和现场的工作环境打扫干净,使其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无脏污、干净整洁的状态,并防止污染的发生。清扫的目的:消除脏污,保持现场干净、明亮,提高设备的性能,提高作业质量,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安全隐患。清扫活动的重点:就是必须按照如下步骤实施方能真正起到效果。

清洁:将整理、整顿、清扫的实施做法进行到底,且维持其正果,并对其事实做法予以标准化、制度化。清洁的目的:维持前面“3s”的成果。

清洁的推车方法:

1、落实前“3s”工作。

2、设法养成整洁的习惯。

3、制订目视管理的标准。

4、制订“6s”实施方法

5、制订考核方法。

6、制订奖惩制度,加强执行。

7、配合每日清扫做设备清洁点检。

8、高层主管经常驻带关,带动全员重视“6s”活动。

素养(shtsuke)塑造人的品质,建立管理根基。素养:以“人性”为出发点,通过整理、整顿、清扫等合理工科化的改善活动,培养上下一体的共同管理语言,使全体人员养成守标准、守规定的良好习惯,进面促进管理水平全面地提升。目的:培养具有好习惯、遵守规定的员工,提高员工文明礼貌水准,营造良好的团队精神氛围。

安全(safety)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安全:指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在工作状态、行为、设备及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给员工带来既安全又舒适的工作环境。目的: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杜绝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向事故为“零”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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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9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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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程序法定,细化登记程序

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质上是行政程序法,而《细则》以专章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

对于依申请登记,《细则》将其明确区分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4个阶段。就登记申请,《细则》对于申请材料及其形式、共有人申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等都进行了细致规范。就登记机构的审核,《细则》对于登记机构具体查验事项、实地查看的具体内容,都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对于实践中做法迥异的公告问题,《细则》详细列举了需要进行公告的各种情形,并对公告的方式、期间、公告内容、后果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细则》还就依嘱托登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发放、补发、换发、收回等,都规定了细致、完善的程序。

此外,在各种具体登记类型中,《细则》也对其中的特殊程序作出了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一是对依职权登记的授权。例如,针对我国广大农村尚有大量未登记的不动产的现实,《细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为方便群众,此种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二是对相关登记程序衔接的规定。例如,因围填海造地等新形成土地的,《细则》要求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三是对特定登记类型规定了特定程序。例如,基于异议登记的临时性、急迫性,《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这实际意味着该类登记仅需申请、受理、记载3个环节,省略了审核的环节。

简化证明要求,限制申请材料

《条例》明确将登记申请材料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避免登记机构借设定申请材料来扩张行政许可、滥设前置性审批

实践中,各地登记机构存在着随意增加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前置条件的情形。例如:对新建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有的地方要求将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也作为登记申请材料。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与房屋所有权并无关系。还有地方规定,名下有违法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房产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登记,形成了合法财产与不法财产之间的“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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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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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门禁卡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此规定。

二、适用范围:

集团本部正式员工。

三、具体规定:

1、管理职责:

办公室主要负责门禁卡办理、登记、退卡等工作。

2、门禁卡的办理与补办:

发卡:由办公室统一发放。

发卡手续: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并由新员工在《门禁卡发放记录》表上签字后领用。

补卡:门禁卡在个人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或遗失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补卡手续:因人为损坏或遗失者,由本人提出补卡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缴纳制作费100元予以补办;因正常使用期限到期或公司程序问题导致门禁卡不能使用,由本人提出补卡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缴纳工本费10元予以补办。

退卡:员工离职时,将门禁卡退还办公室,如离职时门禁卡丢失的,收取200元费用。

3、其他

办公楼大厅服务员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各部门办公场所,经联系有关部门确实同意外来人员进入相关办公室的,经登记后,可以使用大厅员工门禁卡为其开门,并告知具体办公室位置。

大厅服务员门禁卡可以为办公楼临时员工开门,方便临时员工出入办公楼。

四、门禁卡的使用及处罚:

1、门禁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由其他人代打卡,一经发现由他人代打卡,持卡人、代打卡人各罚款100元,当月员工考核分别扣罚10分并分别在本年度记过一次,所在部门负责人当月员工考核扣罚5分。

2、门禁卡要求工作时间内都要佩戴胸前,办公室不定时检查,发现一次未佩戴扣罚50元,当月员工考核扣罚5分,所在部门负责人当月员工考核扣罚2分。

3、新入职员工要在纸质签到卡上签到直至办理门禁卡为止。

4、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打卡的,需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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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6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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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起源于五常法(5S),它是在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的基础上,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又引入了安全和节约。7S精益管理是当今公认的,最有效的生产管理方式。

把管理做成常规,把常规做成规范,把规范做成习惯,把累赘做成点缀。

一、整理(Seiri)

整理是指将必需品与非必需品分开,处理掉不需要的东西,在岗位上只放需要的东西。

二、整顿(Seiton)

整顿是指将必需品放置于任何人都能立即拿取的位置,最大限度地缩短寻找和放回的时间。

三、清扫(Seiso)

清扫是清除不需要的物品,消除工作现场各处的脏污,使设备保养良好,保持工作现场整洁。

四、清洁(Seiketsu)

清洁是维护整理、整顿、清扫的工作成果,将其标准化、持久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也可称为规范。

五、安全(Safety)

安全是清除隐患,排除险情,预防事故的发生。

六、节约(Save)

节约就是对时间、空间、能源等方面合理利用,以发挥它们的最大效能。

七、素养(Shitsuke)

素养即教养,就是要努力提高人员的素养,养成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和作风,这是7S活动的核心。

第二节 7S管理组织工作

一、饮食服务公司经理为食堂7S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的各餐厅的7S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饮食服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草拟、修改7S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则。

三、副经理、餐厅主任负责指导领班开展落实7S管理工作,每周应对各个工作区域的7S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督促餐厅领班及时整改。

四、餐厅领班负责具体落实本餐厅7S管理工作。把餐厅各个工作区域的7S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安排专人负责,并现场监督本餐厅员工严格落实执行7S管理具体细节工作。保管好各项工作记录表,定期交由饮食服务公司综合办公室归档。

第三节 7S管理规范

一、素菜初加工区7S管理规定

(一)素菜初加工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蔬菜拣洗和切配规范操作,作好原料初加工前的检验,杜绝饮食安全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按标示整齐定位存放。

4、备用蔬菜原料装筐集中整齐定位存放,少量原料用菜盘装好集中整齐定位存放,不便装筐的打垛集中整齐定位存放。

5、保持地面、墙面、菜架、操作台、刀架、水池、拖把池、窗台等干净无油污,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6、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7、工完场清后检查7S并作好记录。

(二)蔬菜拣洗规范

1、所有蔬菜必须经过农药检测后方可进行拣洗。

2、蔬菜应拣摘干净,做到无虫、无黄叶、无杂物和泥沙。

3、叶类蔬菜应先浸泡15分钟后再清洗,做到一泡二洗三清。

4、蔬菜洗净后送至净菜区上架滤水,净菜和备菜分区存放。

5、备用菜筐洗净后定点上架存放。

6、刀板洗净去水后定点竖向存放,水池、地面冲洗干净,做到工完场清。清场后用挤干的拖把将地面水迹拖净,尽量保证(在正常情况下)1小时后地面能干燥。

(三)蔬菜切配规范

1、需要切配的蔬菜应先洗后切,防止营养成分流失。

2、切配蔬菜的刀具和砧板应专用,不能用切配荤菜的刀具和砧板来切蔬菜。

3、在切配时应根据烹调要求对蔬菜进行改刀,应按丝配丝、块配块、条配条、片配片的原则进行切配,大小厚薄保持均匀。

4、荤料和素料搭配时,一般情况下素菜规格应略大或厚于荤菜。丝丁片条的大小应合适。

5、在切配时应物尽其用,可食用部分利用率最大化,充分发扬中心节约增效的优良传统。但不能食用部分(如病斑、薯类芽根、裂缝、老根等等)必须除尽,否则会影响烹调效果。

6、易褐变的原料(如土豆、藕等)切配后应及时泡水。

二、荤料初加工区7S管理规定

(一)荤料初加工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荤料初加工规范,做好原料初加工前的检验,杜绝饮食安全和切伤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备、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整齐定位存放。工完场清后保持地面不能有水迹。

4、保持地面、墙面、水池、操作台、墩板架、冰箱、切菜机、绞肉机、斩菜机等洁净,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5、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6、工完场清后检查7S并作好记录。

(二)荤料初加工规范

1、工作前应作好工作防护,如戴好塑料围裙和袖套,准备好专用砧板和刀具。

2、清洗加工原料前先检查原料品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原料坚决不加工。

3、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原料不落地存放。

4、洗过水产品的水池冲刷干净后才能洗肉类原料。

5、肉类禽类清洗后应无血、无毛、无污迹,鱼类洗净后应无鳞、无血、无鳃、无内脏、无黑衣。

6、荤料应按烹饪要求加工成大小合适的丝、丁、片、条等形状,当天用多少加工多少,严禁超量加工。

7、工完场清,刀砧板铲尽后竖放,标示朝上。夏天应用盐抹在刀砧板正面进行杀菌处理。

(三)腐败变质原料判别标准

1、鱼类:A.鱼眼深陷、鱼腮颜色发暗、肉质松软的为将变质原料,不得加工。B.鱼刺鱼肉分离,有异味的为已变质原料,不得加工。

2、肉类:A.肉质松软、颜色深暗的为将变质原料,不得加工。B.有异味、肉质松软发粘为已变质原料,不得加工。C.肉质颜色深暗,或有异常斑点,切配时有血水流出为不正常肉类,不得加工。

三、烹制区7S管理规定

(一)烹制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天然气灶具操作规范、菜肴加工规范操作,做好菜肴烹制前的检验,每天控制好加工总量,加强剩菜检验,安全生产,杜绝饮食安全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备、设施、物品、用具、调料缸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整齐定位存放。

4、备用原料放回菜架,分类整齐定位存放。

5、调料领用以当天用量为准,避免过多积压。

6、保持地面、墙柱、墙面、灶台、调料台及调料缸等洁净,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7、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8、下班前检查7S。

(二)天然气灶具操作规范

1、未经天然气灶具操作规范培训人员,不得使用天然气灶具。

2、每天上班打开总阀和开关后,检查是否漏气,如有泄漏,关闭总阀立即上报。

3、点火时以火等气,点燃后检查燃烧是否正常,如不正常检查原因并上报。

4、每天用毕灶具做好清洁工作,清洁时请勿弄湿电器元件和燃烧器件。

5、下班前关闭天然气总阀和开关。

6、经常检查气阀和点火棒的使用状况,如有漏气应立即报修。

7、定期检查和保养天然气灶具及相关设施。

(三)菜肴加工规范

1、烹制前应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原料不烹制不加工。

2、烹制时应对原料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

3、隔顿、隔夜、外购熟食应烧透后再供应。

4、抹布应生熟分开,不用卫生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汤汁应用消毒布揩净。

5、根据用餐人数计划烧制菜肴,做到当餐销售多少生产多少,严格控制剩菜总量。

四、点心间7S管理规定

(一)点心制作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搅拌机操作规范、点心加工规范操作,对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安全生产,杜绝饮食安全和工伤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备、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按标签标示整齐定位存放。

4、保持地面、墙面、操作台、门窗等干净无污迹,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5、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6、下班前检查7S并作好记录。

(二)平锅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电平锅操作规范、电炸锅操作规范、点心加工规范操作,对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安全生产,杜绝饮食安全、烫伤、触电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备、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按标签标示整齐定位存放。

4、保持地面、墙面、油烟罩干净无污迹,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5、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6、下班前检查7S。

(三)用具清洗区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作业指导书操作,严格消毒,杜绝饮食安全事故。

3、每天对本区域设备、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整齐定位存放。

4、保持地面、墙面、水池、置物架等洁净,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5、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四)点心加工规范

1、原料经检查挑选,发霉、虫蛀、变质原料不用。

2、制作点心前将刀、案板、棍棒、食品容器等清洗干净。

3、馅心用多少加工多少,剩余馅心放入冰箱储存。

4、添加剂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

5、用具、容器、盛器生熟分开,成品容器专用。

6、成品放入清洁的食品橱内,做到防蝇、防尘、防鼠。

7、工作结束将刀、案板、面缸、食品容器等洗刷干净。

(五)电炸锅操作规范

1、电炸锅应放在平稳的地方,左右侧离不燃物10厘米以上,背面离不燃物20厘米以上。

2、电炸锅附近不许堆放杂物。

3、锅内油面应高于油锅的1/4,低于油锅的2/3。

4、加锅盖时盖子上不能有水,以免水珠滴入锅中,热油飞溅伤人。

5、开启电源指示灯亮,如长时间油温达不到所需温度,应检查电热管是否正常工作,如电热管不能正常工作,则需更换或检修。

6、每隔3-4天更换老油一次,更换老油时应切断电源,待油温冷却后将原油倒出,并将油垢除净,再倒入新油。

7、每次用完后做好清洁工作。

(六)压面机操作规范

1、每次使用前要检查电源、电机以及传动装置是否正常,否则及时报修。

2、严禁在机器运转时将手靠近压面筒,以防压伤手指。

3、压面时,面团厚度不超过3cm,以防电机负载过重。

4、操作完毕,做好清理清洁工作,保持料斗和滚筒洁净,严禁用水冲洗。

(七)搅拌机操作规范

1、每月对传动部位补充润滑油一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2、第一次使用前要检查电源、电机以及传动装置是否正常,否则及时报修。

3、严禁在机器运转时将手伸进料桶内。

4、操作完毕,做好清理清洁工作,缸体内不留面团积块。

5、严禁用水冲洗。

(八)电平锅操作规范

1、使用前应检查电平锅是否漏电,如果漏电应及时报修。

2、使用时如果开关自动跳闸,严禁盲目合闸,应及时报修。

3、操作时,不得用力过猛,以免震断电热丝。

4、及时清理锅内的油垢。

5、设备停用时,关掉机上开关,切断总电源。

6、每次用完后做好清洁工作。

(九)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保洁作业指导书

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它任何物品。

2、餐饮用具采用煮沸或蒸汽消毒方式消毒应按: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程序规范操作。用化学消毒方式消毒应按:一洗、二消毒、三清、四保洁程序规范操作。

3、消毒方式:化学消毒,即使用餐具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化学消毒按以下要求操作:

(1)选用的消毒剂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餐具消毒剂,不得使用非餐具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

(2)使用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浓度,必须达到该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浓度。

(3)将餐饮用具放入消毒液中浸泡10-15分钟,餐饮用具不得露出消毒液的液面。

(4)餐饮用具消毒完毕应使用流水清除餐饮用具表面残留的消毒剂,不得有异味。使用化学消毒时,应随时更新消毒液,不可长时间反复使用。

4、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应达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干燥、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5、餐饮用具使用后应及时集中清洗消毒,定位存放在保洁柜中,严防灰尘、老鼠、苍蝇等不洁物二次污染。隔天使用的餐饮用具应重新清洗消毒。餐饮用具保洁柜禁止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五、备餐间7S管理规定

(一)备餐间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净的要求规范操作。

2、遵照窗口服务要求,衣帽整洁,口罩、一次性手套佩戴规范,紫外线消毒灯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3、做好成品销售前的检验,做好食品留样,杜绝饮食安全事故。

4、每天对本区域设备、设施、物品、用具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整齐定位存放。

5、保持地面、墙面、销售窗口、销售台、紫外线消毒灯干净无油污,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6、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7、开窗结束后,及时做好收摊工作,下班前检查7S。

(二)窗口服务规范

1、开饭前,应洗手消毒,工作衣帽要保持统一、整洁,戴好工号牌,带好窗口抹布,系好窗口围裙准时开窗供应。

2、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熟悉所供应的食品价格和名称,并了解菜肴主辅料搭配。

3、站位姿势规范、自然,无不卫生动作,不闲谈,不玩手机。

4、销售时主动热情,主动介绍菜肴品种,先问后卖;打菜快捷,标准统一,尽可能缩短就餐人员排队时间。

5、坚决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妥善处理窗口纠纷。

6、诚信服务,定量定价,准确结算,唱价销售,有错即改,无欺诈行为。

(三)紫外线消毒灯使用规范

1、每餐销售完毕,做好卫生保洁后,开启消毒灯20-25分钟对备餐间进行空气消毒,并作好记录。

2、开启消毒灯时不得在备餐间长时间逗留,防止对皮肤损伤。

六、仓库7S管理规定

(一)仓库7S工作素养要求

1、按照天天整理、天天整顿、天天清扫、时时保洁、工完场清的要求规范操作,以节约为美德,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素养。

2、按“仓库7S精益管理规范”操作,作好原料使用前的检验,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3、每天对库房设施、物品等进行整理、整顿、清扫、保洁,整齐定位存放。

4、保持地面、墙面、货架干净无污迹,每周对包干区大扫除一次。

5、监督其它工作人员按本工作区域工作要求规范操作。

6、下班前检查7S。

(二)仓库7S精益管理规范

1、入库管理

(1)向采购部门及指定供货商订购所需原料。

(2)物品存放有最高存量和最低存量,当现存量接近最低存货量时应及时进货,进货量=最高存量-现存量。

(3)定型包装原料应先检验外包装是否规范完好,是否有“五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商标)和QS标志,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入库装箱时,应将原有原料取出,新进本期原料按标示整齐定位存放,然后再放入上期存料,包装正面朝向拿取的方向。

(4)散装原料和拆包原料必须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如有质量问题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不合格品控制程序》退货处理。如数量缺少,按最大缺少量/袋*总袋数进行扣除,并向采购部或监控部及时反应情况。

(6)做好库房内大米、色拉油、鸡蛋等分区摆放工作。

(7)做好不合格品和数量缺少记录。

2、存贮管理

(1)保持库房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有防蚊、防蝇、防潮、防霉等措施和设施。

(2)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杂品、个人用品及与库房不相关的任何物品,现有物品要有明显标示。

(3)每周五检查是否有过期原料,如有15天内即将过期的原料,根据该种原料使用量大小,妥善处理;如有过期食品及时汇报处理,并作好记录。

(4)日常情况开窗通风,如遇阴雨潮湿天气,关好门窗开启通风设备。

(5)卫生打扫完毕,及时上锁。

3、出库管理

(1)严格执行食品原料先进先出原则。

(2)原料出库拿取人员必须按出库顺序取用,移动的物品必须归位。

(3)领取的原料必须做好流水账,包厢多余酒水开餐结束后必须归还仓库。

4、卫生管理

(1)要求地面洁净干燥,墙面无灰尘,墙角无蜘蛛网等污物,房顶无漏水。

(2)打扫卫生时先扫后拖,拖把必须挤干后再拖,严禁用很潮的拖把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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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8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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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群实行请假制度、长期潜水不发言劝退制度。无特别原因30天内不上线发言者先予以通报,三天不听劝告者予以清退,连续被两次清退者直接列入黑名单,不再通过申请验证。

8、群内会员聊天须把握分寸,不得以他人的尊严、名誉、私人问题等进行调侃取乐,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乱点鸳鸯谱。

9、群内严禁无故乱刷屏。聊天字体不得超过14号字也不得低于9号字。

10、白天工作和学习时间,建议大家尽量以工作和学习为重, 不希望大家因为聊天而影响自己或他人的本职工作或者学业。

11、群内成员有任何意见或问题都可以直接向管理员私下提出,我们一定认真对待。严禁任何人在群里随意发布对群组织不利的言论。

12、网络交友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成员之间在现实中交往,请大家谨慎小心,注意安全。

13、群内会员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请向管理员投诉,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请广大会员相互监督,共同抵制群内不良风气。

14、欢迎大家对本群提出任何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谁觉得自己有信心和热情为社区管理和组织工作做出一点贡献,请直接和管理员联系。

15、本管理规定至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不再另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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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9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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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S管理—整理(区分要与不要的东西,不要的东西及时处理)

(1)、办公桌上只可放置电脑、电话、笔筒、计算器、水杯、书立及相应的工作文件等。

(2)、办公桌抽屉内物品放置整齐,分类并标识。

(3)、个人物品——挎包、电脑包等须放在办公桌附带的柜子内。

(4)、常用文件分类整理后放置在有标识的档案盒或资料夹中,再立在书立内。

(5)、不常用文件分类整理后放置在有标识的档案盒或资料夹中,再归类存放于左上角带有编号、名称的资料柜中。

(6)、打印机、传真机放置在专用台位上,相应纸张整齐摆放在抽屉内,废弃纸张整理后摆放在规定位置。

2、7S管理—整顿(严格按定置图及规定的数量摆放)

3、7S管理—清扫(保持办公范围内无垃圾、灰尘、杂物)

(1)、制定电子版值日表,当天值日人员负责清扫地面、门、窗台、文件柜、饮水机、暖气片、专用打印机或复印机等,按定置要求整理办公室内物品,清理打印或复印产生的废纸,倾倒室内垃圾篓内垃圾并进行必要的清洗。

(2)、每天各自负责清扫整理自己办公桌上、柜子内的物品,如电脑、电话、水杯、笔筒等,使其符合定置要求。

4、7S管理—清洁(巩固、维护整理、整顿、清扫后的工作成果)

(1)、严格按照7S管理要求,彻底整治自己的办公区域。

(2)、办公过程中养成并保持随手清洁的良好习惯。

5.素养(养成良好工作习惯,努力提高个人素养)

(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2)、室内不许乱贴、乱挂纸质值日表、提示标语等。

(3)、必须着工装上班,胸前佩戴员工卡。

(4)、上班时不玩游戏、聊天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使用公司规定的电话提示音乐,并将铃声调至最小;接打电话使用礼貌用语,不影响其他人工作。

(6)、使用完商务室后,椅子归位、清理烟灰、纸杯等杂物。

6、7S管理—安全(正确使用办公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安全第一)

(1)、理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的接线并捆扎。

(2)、掌握一定的事故救治方法。

(3)、人不在或下班后,切断所有电源,关闭好门窗。

(4)、定期检查办公区电源、线路的安全状况。

7、7S管理—节约(物尽其用,节省资源,提高办公效率)

(1)、人走灯灭,节约用水。

(2)、纸张尽量双面使用,废弃纸张回收处理。

(3)、光线充足时关灯。

(4)、最大限度利用办公用品,废旧物资分类回收。

(5)、温度适宜时,商务室尽量不开空调。

目前,有很多公司都对办公室都进行了7S培训,工作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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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乡村,卫生,全文共 51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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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动因

唐河县委之所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过程中开展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大比武活动,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开展大比武活动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有效载体。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作为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直接服务群众、推进“两学一做”向纵深开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只有把抓好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队伍作为根本,常抓不懈,才能为基层党建工作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实践证明,建设一个好支部,关键是抓好一个好班子;建设一个好班子,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抓好村(社区)党组织领头人。开展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大比武,通过建立“主动学”的机制,强化“领着干”的自觉,营造“比着干”的氛围,激发“想着干”的潜能,为他们搭建了施展本领的平台。

第二,开展大比武活动是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体现。农村基层党组织直接联系着千家万户老百姓,是党在基层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状况如何,尤其是农村支部书记队伍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开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大比武活动,就是要通过抓好村支部书记这一基层党组织中的“关键少数”,让大家进一步明白新常态下农村工作怎么抓、抓什么,进一步明白怎样才能干成事、不出事,进一步增强大家的宗旨意识、担当意识和先锋意识,激发工作热情,进而影响和带动村“两委”班子成员、全体党员“绝大多数”,在推进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进程中发挥“火车头”作用。

第三,开展大比武活动是加强村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基层事务纷繁复杂,要求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既要懂经济,又要精党务;既要会管理,又要善服务。在新的形势下,为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少数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视野狭窄,坐井观天,盲目自大,保守自负,不会干、不想干、不敢干等问题;必须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适宜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成长的制度,注入竞争活力,变“要我干”为“我要干”,营造“比学赶超”的干事创业氛围,实现党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促进。

基于此,唐河县在广泛调研座谈、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在全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开展“抓发展、提形象、强党建、促和谐”大比武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把大比武活动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通过活动开展,进一步增强村支部书记争先创优的荣誉感、不负重托的使命感、担当作为的责任感和不敢懈怠的压力感,促其履职尽责,把广大群众的事情办好。

二、主要做法

大比武采取自评测评、互评点评、对标检查、现场观摩、成效公开等办法,每月进行一次考评排队,每半年进行一次比武竞赛,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点验。

一是突出重点定内容。大比武以“人争先进、事争一流、有旗必扛、逢先必争”为工作导向,将党的建设与经济发展、美丽乡村、社会稳定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开展比(比武)、排(排队)、亮(亮晒成绩)、兑(兑现奖惩),改变以往就党建抓党建的做法。党的建设方面要求村支部书记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切实履行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建好阵地,落实好有关制度和机制,最终实现基层基础大提升、党员素质大提升;经济发展方面包括培育特色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精准扶贫等方面,最终实现农村收入有提高、集体经济有增加;美丽乡村方面包括改善村容村貌、创建村风文明、树立良好形象等方面,最终实现村容村貌明显改善、村风民俗健康向上、干群素质得以提高,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社会稳定方面包括强化治安防范、化解矛盾纠纷、落实信访责任、开展法制教育、抓好安全生产等方面,最终实现治安状况良好、信访形势稳定、群众安全感满意度高。

二是强化素能打基础。大力实施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素能提升”工程,探索建立以县委为主体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机制,坚持县委常委带头讲党课、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举办讲座、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现场教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现身说法和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地区观摩学习等形式,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培育培养力度,选优配强基层组织带头人,着重从治村贤人、致富能人、经济富人中选拔、培养、储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建立村(社区)后备干部成长档案,在管理中发现培养人才,并逐步推动其尽快走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工作岗位。

三是对标定位抓经常。各乡镇根据县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各村(社区)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发展优势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按照“四项重点”,设定年度工作目标。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对标定位,确定年度岗位目标,细化年度工作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并与乡镇党委书记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目标清单,向本村(社区)党员群众公开作出承诺。每月由乡镇党委进行一次督促检查、点评指导、考评排队,定期公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工作目标和具体进度,强化过程监管,抓牢工作落实。

五是科学评价显实绩。按照具体考评方案,综合考评排队、比武竞赛、集中点验等方面成绩,形成大比武结果,并与经济奖惩、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挂钩。大比武活动中,优胜者要给予重奖,落后者进行处罚。优胜者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并积极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大比武结果要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在年度大比武活动中,有一次比武竞赛处于末位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两次比武竞赛处于末位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同时,还要作为年度评选“优秀(功勋)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提高其政治、经济待遇的主要依据。20xx年,县财政拿出166万元,用于表彰奖励比武优胜村和获胜村。对10个优胜村(社区),每村奖励5万元、奖励李怀玉等10名村(社区)支部书记每人1万元;对20个获胜村(社区),每村奖励3万元,奖励李中林等20名村(社区)支部书记每人3000元。

三、初步成效

通过开展大比武活动,进一步树立了导向,端正了风气,提振了士气,凝聚了合力,促进了工作,全县上下人心思进、只争朝夕、加快发展成为工作新常态。《农民日报》、《河南日报》等多家媒体对唐河县党委摆擂、支书比武的做法予以报道关注。

一是找准了农村工作的切入点,实现了党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在抓发展上,郭滩镇李庄村瞄准银杏种植、中药材种植、生态养殖、良种繁育四大产业,多渠道增加了集体收入和农民收入,年终比武点验获得全县优胜村第一名,成为各村竞相学习赶超的标杆。在提形象上,毕店镇夏庄村、上屯镇甘河湾村等村着力从美丽乡村建设入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村容村貌明显改观,成为全县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在强党建上,一些村通过抓班子、带队伍、建机制、筑阵地,基层组织的政治引领和服务群众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带动了全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涌现出像龙潭镇段庄村支部书记刘丰珍、黑龙镇尹田村党支部书记杨文勤等一批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老当益壮、斗志不减的先进典型;涌现出像上屯镇甘河湾村党支部书记李中林、湖阳镇周安村党支部书记陈林玉等一批年富力强、开拓进取、敢于创新、昂扬向上的先进典型;涌现出像城郊乡刘马洼村党支部书记鲁俊合、源潭镇李湾村党支部书记袁德国等一批善于抓班子聚民心的先进典型,使这些村实现了由乱到治、后进变先进。在促和谐上,一些村注重治安防范,积极排查信访苗头,化解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社会大局长期保持和谐稳定。城郊乡果园村推行“三怕三不怕”工作法(“不怕村里有纠纷,就怕干部不认真”,“不怕群众有意见,就怕干部方法简”“不怕群众不服气,就怕干部没底气”),三十年来共调处村民纠纷1800多件,件件不出村,事事有结果。

二是提振了村支部书记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营造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在大比武活动中,各村主动找差距、查原因、立标杆、下战书、定措施、补短板、表决心,比出了打擂的“火药味”,比出了竞相发展的积极性。通过大比武活动,一方面,拓宽了大家的视野,先进村不再坐井观天、盲目自大,普遍感到有点坐不住了,知道了“山外有山、天外有天”;后进村知耻而后勇,纷纷自加压力,奋勇向前,极大地调动了大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切实把“不比条件比干劲、不比基础比发展”的热潮引向了农村一线;另一方面,既亮晒了成绩、展示了风采、树立了标杆,又比出了短板、比出了差距、比出了压力,更比出了干劲,激发了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积极性,形成了你追我赶、竞相赶超的浓厚氛围,达到了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提振士气、加压鼓劲、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效果。上屯镇高庄村70多岁的支部书记,任职30余年,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功勋村支部书记,因一心为民、踏实干事赢得了群众的尊重和拥护,近年因年龄偏大萌生退意,思想上出现了滑坡,导致工作动力不足。通过大比武活动,使他看到了先进村的发展势头,正视到自身的差距不足,感到触动很大,从而激发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再创一流的斗志。标杆高了、担子重了、压力大了、节奏快了、劲更足了成为村支部书记的一致共识,创造争优正在成为唐河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是搭起了施展本领的大舞台,锻造了一支高素质的村支部书记队伍。唐河县委注重两手抓,一手抓培训提素质,一手抓活动练本领。20xx年以来,先后对全县525个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90个贫困村第一书记进行为期5天的封闭式培训,首次对全县525个村支部书记进行“双节”廉洁恳谈,大大提升了他们的综合素质。通过乡镇半年、年度比武,县委年度集中点验,搭起了村支部书记干事创业、施展才华的舞台,有效解决了等靠要、慵懒散、进取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了村支部书记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升了带领群众、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能力,打造了一支有思想觉悟、有工作激情、有责任担当、有丰硕业绩的高素质村支部书记队伍,进而树立了“一个好带头人,一个好班子,一个好传统,一个好思路,一个好产业,一个好民风”六个好标杆,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中发挥了“领头雁”作用。

四、几点启示

启示一:开展大比武活动是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一种有效载体。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在“学”上抓重点,在“做”上创实效,在“常”上出实招,唐河县顺应时机,在全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开展了“大比武”活动,把“学与做、比与创”贯穿“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过程,同步推进,同频共振,持续开展,找准了学习教育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契合点,较好地发挥了载体平台的引领、牵动、督导和落实功能, 丰富了学习教育内容,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队伍长效管理机制上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为加强这一群体的管理和考核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启示二:开展大比武活动是对农村党支部书记考评体系的一种有效突破。在如何加强农村党支部书记考评的问题上,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但效果并不理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考评的内容、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因为农村党支部书记的素质千差万别,各个乡镇的考评体系又存在差异,结果导致考评工作不均衡。而唐河县开展的村支部书记大比武活动,按照“抓乡促村、以乡抓村、分级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定量对比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确保考评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坚持分层负责与分级推进相结合,其中对乡镇党委活动组织情况的考评,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活动参与情况的考评,由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考核主体职责分明、指标设置科学合理、工作推进扎实有效;坚持岗位对责与绩效对账、强化特色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突出对标定位,实现考核内容和考核对象全覆盖;坚持平时考核、擂台比武、集中点验、年度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突出擂台比武,将考核评价贯穿于大比武活动全过程,较好发挥了考核评价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

启示三:开展大比武活动是落实农村工作“书记抓、抓书记”的一种有效手段。村支部书记是关键中的关键、堡垒中的堡垒。为有效解决农村党支部书记“没干头、没盼头、没落头”的问题,在大比武活动中,我们将农村工作目标量化为党的建设、经济发展、美丽乡村、社会稳定四大项20余小项内容,通过擂台比武的形式比出成效、亮晒成绩,并加大在绩效考评中的权重,支部书记干得好不好让实绩“说话”,干得突出不突出让考评“评价”,上与下让等次“发话”,通过传导压力,进一步强化了村支部书记抓党建的主业主责意识,找到了一把激活基层党建的“金钥匙”,起到了“落一子而活全局”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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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2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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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窗口应切实代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赋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

第三条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实行“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窗口要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本局所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应当按照“阳光政务”有关要求,在窗口、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及市级相关网站等公示项目名称、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申请材料、许可结果等内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相关政策,熟练掌握本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按照阳光政务各项要求,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积极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政务中心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要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

第七条窗口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参见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要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群众、投资者和基层服务。接待服务对象要举止文明、耐心细致、热情周到,以实际行动维护本局和中心和良好形象。

第八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和电话咨询。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做到有问必答。能直接回答的问题,一次性告知,不推到处室;不能准确回答的问题,主动咨询业务处室后再认真回答,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应耐心听讲,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克制自己,用语文明,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要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汇报,妥善予以解决。

第九条窗口岗位工作实施A、B角制度,要确保窗口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任何时候不缺岗。岗位A、B角之间,以及窗口所有人员要做到互为补充,团结协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窗口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由派驻该工作人员的处室负责人安排好到窗口临时工作的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十条窗口应当按月整理、上报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办理情况和统计数据,对已办理完毕的事项材料要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住建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行政审批、管理服务、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吃、拿、卡、要"。不得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参与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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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办法,细则,全文共 8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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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制定了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授予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或组织的荣誉。为做好奖励工作,保证丰收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质量,根据《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丰收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丰收奖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标,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与推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目的,鼓励农技推广人才扎根基层,服务生产一线,鼓励农业技术研究、教育、推广队伍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不断探索农技推广新模式,提高农技推广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丰收奖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三种奖项。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不分设奖励等级。获奖人员在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按丰收奖一、二、三等奖对待,贡献奖和合作奖均按丰收奖一等奖对待。丰收奖每三年评一次。丰收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丰收奖的主要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个)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丰收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丰收奖的决策管理机构,设在农业部,负责制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奖励委员会由农业部部领导、相关行业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农业科技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农业部部属三院、有关部属事业单位申报丰收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是丰收奖在地方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委、局)牵头成立,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省级评审小组由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以及行政管理的专家代表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专家不得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和学科平衡。

第九条 丰收奖评审专家组是丰收奖的执行评审机构,由奖励办公室组建,负责对全国经过初评后推荐的丰收奖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和人选、团队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第十条 奖励范围:国家、地方财政资助或个人、社团自行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第十一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与国内同类先进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显著进步,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参数取得重大进步,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域同行所认可;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近3年内(以申报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其中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和加工品,须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许可证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加工批准文件的彩色复印件;

(三)具有近三年的成果应用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推广应用单位(盖章)、推广应用起止时间、近三年的经济效益(包括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和年增收节支总额,单位:万元)以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发明成果应附有专利证书复印件;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附有品种审定(鉴定)证书复印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附有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3.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应附有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4.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附有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5.兽药(生物兽药)应附有新兽药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保密成果应附有同级涉密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国家奖、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丰收奖;获得过省级及以下奖励的成果可申报丰收奖;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1.不超过25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2.须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并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3.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二)主要完成单位

1.不超过8个;

2.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须是项目下达单位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主持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自行组织推广的项目成果须是所在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价(鉴定)的成果;

(五)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六)经济效益报告。经济效益由申报单位自行计算,须填写主要参数,注明使用价格,并说明详细计算过程。产量数据、推广面积、市场价格等须标明统计部门名称,附有测产验收数据;

(七)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报送材料,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序,三等奖排序。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奖项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奖项进行复核。具体评审办法:专家组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农业技术推广成果项目进行差额评审,未评选上一、二等奖的项目直接列入三等奖,且置顶排序,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经专家组复核后进行末位淘汰。

(六)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第十九条 奖励范围: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

第二十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乡镇(或区域站)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量的60%以上。

第二十一条 评审标准:

(一)科研、教学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以下5条标准须同时具备。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促进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须具备上述5项评审标准中的任意3项。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须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并具备第3、4项之一。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含)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农业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或行业的广泛认可;

2.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乡镇(含区片)站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二)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县及县以下的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农业科技示范户

1.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较高的技术示范水平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含)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曾经获得过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推荐表;

(二)基于评审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

(1)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2)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出具原件,申报单位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5)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2.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1)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由申报人提供;

(2)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含)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域)站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3)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4)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含)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证明,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因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而取得的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服务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含)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6)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或领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

(7)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相关项目文件。

3.农业科技示范户

(1)初中以上学历和有关农民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连续5年(含)以上被确定为科技示范户,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含)以上,且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连续3年(含)以上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且对推动农业产业化(领办农业合作化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申报人提供原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6)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且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和推荐来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范围: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

第二十八条 奖励数量: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二十九条 评审标准: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四)带动当地某项产业快速发展,并形成主导产业,创立品牌或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

第三十条 申报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少于3个;

(三)每个合作单位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三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

(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三)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四)工作总结;

(五)连续合作3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评审工作须通过奖励办公室建立的“丰收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二)省级评审小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申报和初评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初评结果须在本省公示7天。如无异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奖励办公室;如有异议,须在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内对异议进行甄别处理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逾期不得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三)部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奖励委员会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申报工作。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

(四)奖励办公室对初评奖项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报。

(五)奖励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进行差额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结果达到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最终结果由主管部长签发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奖励证书。证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奖励等级、获奖者姓名、获奖者身份证号、获奖者单位名称等。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送达异议双方后,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如省级农业厅(委、局)或部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该申报成果仍存在非实质性异议,奖励办公室将取消该申报成果的评奖资格,不再进行递补评选,并视情况核减相关上报部门下一轮丰收奖的申报名额。

第四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丰收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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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办法,全文共 11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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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比较原则,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但《物权法》《办法》实施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并未被废止,因此原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非常谨慎,审查时常常为出借方是否为银行、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后续工程建设、担保物是在建筑整体还是局部等而困惑。

根据《细则》第75条的规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客体是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并不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必须同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必须同时具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两个条件。

由此,以前困扰登记人的三大难题也得到了答案:其一,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人不一定是金融机构;其二,担保的债权不一定是为后续工程建设筹集资金,也可以为第三人行为提供担保;其三,抵押标的不限于在建建筑物全体,也可以是其中部分。

关于更正登记

按照《办法》,更正登记可依申请人申请启动,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启动的,需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或书面同意,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人应申请异议登记;依职权更正的,仅限于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错误情形,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通知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通知期间暂缓办理其处分登记申请。

根据《细则》第79、80、82条的规定,可对更正登记作如下解读。其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其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没有明确,应该是指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对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影响的第三人。其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更正申请具有裁决权,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认为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其四,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判断是否有误,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参照权利人申请更正办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与异议登记

《办法》认为,“异议能(暂时)对抗登记的物权,又能阻断登记申请”。《细则》第84条的规定则可以概括为“异议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异议可以阻断登记申请”。

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应当不予登记。故登簿之前的异议,可以阻断登记。但是登簿后的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就不仅是异议所能对抗的。处分登记申请人及第三人知悉异议存在并出具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以完成登记,表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尽到了风险提示的告知义务,申请人在他日的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中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此外,申请人特别是权利受让人可能因此而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并因此可能在今后的确权诉讼中丧失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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