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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补偿金需要哪些证据【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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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书格式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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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_______________的申请。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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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加班后休假申请格式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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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派出所:

我叫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现户口在______________,非农业户口。本人于________年上学来到西安,________年毕业。之后在西安参加工作至今。________年___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__小区购买__________㎡住房一套,并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入住。根据户口迁移政策相关规定,符合落户条件,现申请将户口转入________。

望早日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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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试用期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6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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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 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劳动合同相关知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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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经济分析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12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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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经济分析/特定物/有效违约/不完全信息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物可以根据其属性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它物代替、世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92页;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6页以下。)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有许多法律意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这一分类直接决定合同交易时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注:其它法律意义有,例如,当特定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可以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义务。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页。)如果民法条文中直接明文规定特定物,一般认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即转移给买方。相反,而如果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特定物,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所有。由于在合同成立后到标的物交付之前大都存在一段时间间隔,有没有这一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和保管费用的分担。(注:参见李显冬:《民法概要》,山西人民出版社XX年版,第217以下页;前引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5页。)

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但对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了笼统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可以认为,无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产所有权均从财产交付时转移。但在民法中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并相应地规定在特定物买卖合同成立时就转移其所有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应当有这一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一是有利于保护第一个买方的合法权益。当规定了特定物,特定物的所有权从买卖合同成立时就移转给买方,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之后就不能再将该特定物卖给第三人,即一物二卖;否则就构成对买方的所有权的侵犯。依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买方首先可以要求卖方继续交付标的物,其次可以主张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卖方实际上是在处分买方的财产。相反,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卖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有所有权。当卖方一物二卖时,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第一买方的所有权。而买方只有一项合同债权,它只能根据合同债权要求卖方继续履约;它既不能诉卖方侵权,也不能因其债权而享有对第二个买主(即第三人)的优先权。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会助长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物数卖,甚至投机取巧,买空卖空,影响社会商品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第二点理由认为,如果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可以更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理由是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要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他因此会受到激励而及时地去领取标的物,以降低风险和避免更多的保管费用。

一、假定

本文将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以确定哪种安排更优。本分析将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卖方s生产一件特定的玉器,所需成本8万,而买方b认为该玉器的价值为12万元,则交易就会在8万元和12万之间的某一点发生。假设双方以10万元成交。由于该玉器一般不易从市场上购到替代物,所以b按照交易习惯预付10万元。依上述特定物之定义,该玉器为世上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假定双方在合同成立时都认为s不会一物二卖,不愿另花时间和精力为这个问题单独谈判,合同中因而没有对这一问题作特别规定。但在合同成立之后,s交付玉器之前,存在另一可能有兴趣购买该玉器的第三人t.t可能有三种出价,一是等于原价10万元,二是高于原价15万元,三是低于原价的5万元。t对玉器的出价事先不为s和b双方所知。为了计算上的简便,本文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它的利润不因它认为玉器所具有的价值而变化,因而在计算整个社会利益时,t的利润不会被计算在内。本文还假定t的三种出价出现的机会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

对于t的三种出价,s如果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物二卖后能够逃避责任,它就会在把玉器买给b之后、交付给b之前再把玉器卖给t.为了简便,我们可以假设s和t之间的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当s试图将玉器卖给t时,由于谈判成本的存在不会去阻止s;并同样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b不会试图从t手中再次将玉器购回。否则照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达成资源的最优分配;也就是说,在法和经济学看来,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无关紧要的。(注:这其实是科斯定理的第一步,即假设交易成本为零时的情况。实际上交易成本一般是不为零的,而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导则是,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最优的法律规则是能够最有效的减少交易成本的规则。见ronald h.coase,the problemof social cost,3j.l.&econ.1(1960年)。)最后还必须假设法律的执行成本在各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或者可以忽略不计。

表一:特定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示例

s是卖方:s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

b是买方:b认为玉器值12万元。

s与b的成交价是10万元;b事先交付合同价款。

t是第三人:

t认为玉器的价值分别为5万、10万、和15万元,等于它的出价:

三种出价的可能性一样。

s在订立合同将玉器卖给b之后、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按t的出价卖给t.

s与t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表二:一物二卖是否规定特定物制度两种情况下造成的后果

规定特定物 不规定特定物

卖方不能逃避责任 × ×

卖方能逃避责任 × ×

二、卖方不能成功逃避责任

先考察s不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所谓不能成功逃避责任,是指s在进行一物无法携款成功消失。也就是说,b和t仍可以找到s,按照法律规定向s索偿,并且事实上能够追回损失。

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明确规定特定物,意味着当玉器所有人s和买主b的买卖合同成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事实是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又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此时,b有所有权,它可以向s要求交付玉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s和t之间后来的合同无效,并基于所有权向t索要玉器。如果b向t直接要回玉器,t在此之后可以基于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而向s索回t已付的款项。但无论它们之间解决纠纷的先后顺序,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属于b,s将退回t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t的三种不同出价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由于s和t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论t事先付5万、10万、或是15万给s,s都要原封不动地返还给t.此时,只有s和b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按照这一合同,b付10万元而从s处获得玉器。与交易发生前相比,b实现其预期利润12万减去10万等于2万元:s也实现利润10万元减去8万元成本等于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是4万元:t得回它的出价,不赚不赔,收益为整个社会增益4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民法中如果不规定特定物,则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后、交付之前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给b之前一物二卖,将玉器再次卖给第三人t时,按照法律的规定,s和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s当时仍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当然s和b之间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那么谁应当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是t最终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因为此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玉器已经交付给t,t当然拥有玉器的所有权。而s和b之间的合同虽然也有效,但b仅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无法与t的所有权对抗。b因而没有向t索要玉器的权利;它只能向s主张债权。由于s此时未能成功逃避责任,它无法向b支付玉器,因而对b负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的赔偿原则,需将b放到一个好像没有违约发生、合同正常履行时的位置,那么b不仅可以向s要回原价款10万元,还可以要回它对该玉器的预期利润2万元,共12万元。(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实际损失加可预期的利润。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英美法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可见bettyho,hongkong contract law,butterworths,1994,p.434-508.)

这时社会的收益情况与t的出价相关。当s以5万元卖给t时,s不仅要退还b的10万元价款,还需偿付b2万元预期利润,共退还给b12万元。s一物二卖,两次总共获得15万元(从b手中获10万元加从t手中获得5万元)。退还b以后,它实际只获得3万元(15万元总额减去退给b10万元价款和2万元利润)。由于生产玉器的成本是8万元,它实际损失5万元(3万元减去8万元)。由于b未获得玉器,但获得b的赔偿共2万元。s和b的共同利润,为负3万元(b的2万元加上s的负5万元)。按前文的假定,t的出价等于它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它的收益等于零。与交易发生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此时为负3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将玉器再次卖给t时,s需赔偿b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再减去它的8万元成本,不赚不赔(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再减去8万元成本);b的利润不变仍为s付的2万元预期利润损失。t的收益仍等于零。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收益即为b的利润2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卖给t时,s在付给b2万元利润后,减去8万元成本,获益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s和b两者的共同利润,即整个社会的收益为7万元(s的5万元加上b的2万元)。

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总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无论t的出价多少,5万、10万、或15万,规定时整个社会的收益每次均为b和s的共同收益4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收益为三次收益的总和12万元(4乘3)。而当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收益按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7万加2万减3万等于6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

表三:卖方不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规定特定物 2 2 0 每次均为4:三次共为12 与t的出价无关

不规定特定物 -5 2 0 -3 当t的出价为5时

0 2 0 2 当t的出价为10时

5 2 0 7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6

三、卖方成功逃避责任

当卖方可以成功逃避责任时,b和t无法找到s;或者找到s时s已经一文不名无用处;或者,向s追回赔偿损失的交易成本无限高。总之,s一物二卖带来的损失,此时只能由b和t分担。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本文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

规定特定物民法中如果规定特定物,由于在卖方s和买方b的玉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b已经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当s在交付玉器给b之前将玉器一物二卖给t时,b有权根据其所有权声称s是在处分b的财产而法院直接申请s和t之间的合同无效,并向t索要玉器,玉器的最终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属于b.所谓一般情况,是指t不是民法中所指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t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现在或者将来的立法,它可能因此而获得玉器的所有权。(注: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移民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制度。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真正地占有动产。但我国民法中目前并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只是提到了在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它共同共有人的财产时,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见上述《意见》第89条。但现行的各种民法教科书均有这一制度的介绍,司法实践中也许会运用这一原则去保护其它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新近的民法典草案也明文规定了这一制度。因此,t也许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而获得所有权,或者至少要求b作出适当补偿。)但必须注意,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的应用范围是很狭窄的,它要求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情、在标的物价格上没有获得不当利益、尽到合理的询问义务等等,有偿地取得“委托物”而不是“脱离物”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这一制度不适用于国家为所有权人的情况。(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363-372页。)此时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b或t谁最终拥有玉器的所有权、或者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人是否要对未取得所有权的人进行补偿,都只是在b和t之间对s恶意逃避责任带来的损失的分担不会影响社会整体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因此,为了计算的方便,我们不妨假定在这种情况下,均由b享有玉器的所有权而且无需对t进行补偿。换言之,t是s一物二卖的唯一受害者。当s一物二卖,以5万元的价格再次将玉器买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依照上文的分析和假设,t必须将玉器还给对玉器有所有权的b.此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5万元。b仍然得到了玉器,实现了它原来的预期利润2万元。根据我们先前的假设,不将s逃遁之后获取的利益计算在整个社会的损失中。(注:如果算上s的非法收益,也不会改变社会整体的收益,因为s的收益的总和在有无特定物规定两种情况中是一样的,是否加上它的非法收益,不会影响本文的结论。)那么,与交易前相比,此时整个社会实际损失是b和t的收益(损失)之和,共3万元(b的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5万元)。

同理,当s以10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并成功逃避责任时,t的直接损失是它付的价款10万元。b的利润不变,为它获得玉器的所有权后实现的利润2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获益等于8万元(b的2万元减去t的损失10万元)。而当s以15万元再次将玉器卖给t时,t的直接损失是15万元。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是13万元(b的利润收益2万元减去t的损失15万元)。

不规定特定物

如果民法中不规定特定物,由于卖方s和第三人t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买方b不能向t索要玉器,它只能向s追偿,而由于s能够成功逃避责任,b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此时,无论t以何种价格从s处购买玉器,都不会影响b受到的损失。b的损失等于它事先付给s的预付款10万元。虽然此时s违约,但由于b无法找到s索偿,b也不可能兑现自己的预期利润2万元。t得到了玉器,不赚不赔,收益为零。依前文所达,本文不计算s逃遁后的“收益”。与交易前相比,整个社会的损失即为b的损失10万元。我们可以在此再做一个小结。当s无法成功地逃避责任时,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法中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理由在于,不规定特定物时,无论t的出价多少万,整个社会的损失每次均为b的损失预付款10万元。三次情况相加,社会的总损失为三次损失的总和30万元(10乘3)。而当民法中规定特定物时,社会的总损失为t三种不同出价时的情况相加,即为13万加8万加3万等于24万元。显然规定特定物可能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表四:卖方能逃避责任时造成的后果(单位:万元)

s获益 b获益 t获益 社会的总收益 备注

不规定特定物 不计 -10 0 每次均为-10:三次共为-30 与t的出价无关

规定特定物 不计 2 -5 -3 当t的出价为5时

不计 2 -10 -8 当t的出价为10时

不计 2 -15 -13 当t的出价为15时

三次总共为-24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表明,无论卖方能否在一物二卖后成功逃避责任,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设定特定物均将优于不设定。一般而论,当一个社会法制越健全,卖方就越难在一物二卖后逃避责任;反之,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卖方在一物二卖之后能成功逃避责任的情况就越多。但在一个法制糟糕的社会,人们在交易时就会更为小心地去防范可能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因此实际上出现的一物二卖情况可能反而会减少。无论如何,由于两种情况得出的结论都是规定特定物优于不规定,逃避成功比率的高低在此没有影响。

不过,由于一些问题尚未回答,本文尚不能直接断言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比如,规定特定物是不是更有利于有效违约、促进物流?现在的结论在当事人信息不充分即当第一买主不了解卖方是否拥有玉器真正所有权时是否适用?

四、有效违约

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是规定特定物与否会不会妨碍合同中的有效违约。在传统民法看,一物二卖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不道德的,甚至可能是触犯刑律的恶意欺诈,所以理所当然应当被禁止。但在法和经济学看来,道德与否是不相关的;社会资源能否最大化、是否能达到最优的配置,则是它判断事物的重要标准,如果不是唯一标准的话。换言之,如果某项一物二卖行为能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它就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反之,则是无效率的。而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于某项资源或物品是否分配给愿意为该物出价最高的买主。比如,为什么a愿意比b出价更高去购买一块土地呢?这是因为这块土地对a比对b更有价值;也就是说a可以用这块土地生产更多的价值。(注:see richard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4th ed,pp10-11,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那么这块土地就应当配置给a.而自由交换能促使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如果自由交换的物流越顺畅,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容易达到最佳的状态。有效违约就是促进物流的一种方式。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能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和有效违约,就是一项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反之则是无效率的。回到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人t比买方b愿意为玉器出更高的价钱,则卖方s就应当违反事先与第一买方b的买卖合同,将玉器卖给t,这就是有效违约。反之,如果b的出价更高,则玉器应当归b所有,s如果仍然违约而将玉器卖给t则是无效违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规定特定物还是不规定特定物能够把玉器配置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毋需考虑卖方s能否成功逃避责任,因为s的逃避行为不会影响t和b对玉器所赋予的价值,也不会影响到底t还是b最终拥有玉器。

如果民法中规定特定物,s在第一次将玉器卖给b时,b就已经拥有了玉器的所有权,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玉器的最终都是归b所有。(注:当t是善意第三人时,它可能因此而拥有玉器的所有权。如前文所述,这种情况适用的条件限制很多,在实际中出现不多。有这一点上,本文将这一情况忽略不计。)在第三人t的三种出价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中,只有15万元高于第一买方b所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那么,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价更高。而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玉器归属于b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由于我们事先假设在t的三种出价中,每一种出现的可能性都是均等的,(注:这一假设的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分析能否促成有效违约的可能性;下文将作进一步阐明。二是简化问题而便于操作。事实上这样假设也接近真实的情况。作这样的假设并不是作者的发明,类似的假设可见于polinsky对合同中风险的分析。参见see a.mitchell polinsky,an introductionto law and economics,p28-29,2e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9.)那么在大致三分之二的情况下,玉器归b所有的结果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民法中如果设定特定物,达到物的最优资源配置的可能性要大。如果民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物,由于s在没有交付玉器给第一买方b之前,所有权一并转移,s仍然拥有所有权。当s一物二卖时,不管t的出价如何,玉器的最终都归t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当t的出价是5万元和10万元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没有达到了最优的资源配置,因为b对玉器赋予的价值12万元更高。而仅当t的出价是15万元时,t的出价高于b赋予玉器的价值12万元,此时玉器归t所有的结果达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t的三种出价的可能性是均等的,只有三分之一的情况资源达到了最优的配置。所以,不规定特定物时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可能性要小。

有效违约的分析看起来仍然支持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我们知道,上述分析都基于一个假设:卖方s在决定一物二卖时,它并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最终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而如果它事先就知道它能否成功地逃避责任,结论就会不同。比如,如果卖方s在与第一买方b订立买卖合同之后,经过反复权衡,发现能在一物二卖之后完全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没有,它就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不同的决定。(注:在此必须假定s能够了解法律的规定。如果它不能了解法律的规定,它就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博奕反应。而且还必须假定它的预测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影响本文的推导。)当法律规定了特定物时,它就不会选择一物二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玉器总是归b所有。(注:t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例外。)而s与第三人t的买卖合同总是自始无效,s总是无法从t出的、也许是比b高得多的价款中获利。(注:同样,例外的情况是,当t是善意第三人,s可以因t最终获得所有权而获利。)但当法律不规定特定物时,s就会因t的出价而作不同的决定。如果t的出价是5万元或10万元,从前文的分析可知,s将玉器在以10万元卖给b以后又卖给t,根据t的不同出价,b的损失不同。当t的出价是5万元时,s的损失是5万元(t的出价5万元减去付给b的预期利润2万元再减去自己的8万元成本)。同理,当t的出价是10万元时,s的损失为0(t的出价10万元减去赔给b的2万元利润再减去8万元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一物二卖的后果都会比仅卖给b的情况要差(只卖给b,s可以获利2万元),所以s不会一物二卖。但如果t出价15万时,s就会选择卖给t,因为它可以因之而获益5万元(t的出价15万减去8万成本再减去2万给b的利润),高于买给b时的2万元。根据有效违约的分析,因为玉器最终归出价15万的t所有,这一结果达到了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上看,这时社会整体增值了7万元(s获益5万元加上b的获益2万元),也要高于不设定特定物时,社会整体增值的4万元(s和b各有利润2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特定物的状况要优于规定有特定物时的状况。也就是说,如果s事先知道它无法成功逃避责任,规定特定物妨碍了可能存在的有效违约。一般而言,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s成功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会降低。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规定特定物会妨碍了可能的有效违约,从而会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要求卖方s能够事先正确的推测一物二卖后的结果,而且要求t的出价相当地高出b赋予玉器的价值,出现的可能性也是不多的。(注:同时善意第三人动产取得制度还带来抵消作用。因为即便规定了特定物,由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s在t是善意第三人时,仍可以在t出高价时,违反与b的约定,而将玉器卖给t获利。)

如果s事先知道它能够成功地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它总是会恶意地选择一物而不存在有效违约的问题,因而对上文的分析不产生影响。

五、不完全信息

本文到目前为止的分析,均是基于买方b明确知道卖方s为玉器的真正所有人的假设也就是说,b在购买玉器时能确定地知道它自己肯定是第一买主。在法律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b便理所当然地拥有玉器的所有权。但这一假定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真实情况。实际中有些情形是买方b对s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这一信息是不完全的。b并不能清楚地知道物的占有人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如上文所引,有学者认为,规定特定物可以保护第一买方的利益,而且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66页。)但这一观点也仅仅考虑到买方b确知卖方s为真正的玉器所有人的情况,同样是不全面的。比如,在规定特定物的情况下,第一买主b在与s订立买卖合同后,心里似乎很踏实,因为玉器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它名下。但问题是,b如何保证自己一定是真正的第一买主?如果在它之前还有一个买主,虽然它自己认为自己是第一买主但其实不过是第二买主,或者第三、第四买主。而特定物要归于真正的第一买主所有。这样,任何当个买方在进行交易之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彻查货物的历史,以保证自己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但要了解这一信息,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买主,不仅要付出成本,而且有时成本还相当大,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能真正地保障物流的顺畅,也不能保障所谓的“第一买主。”社会的经济秩序也许很稳定,因为人们轻易不敢轻易购买特定物。但这样的稳定是以缩减物流为代价的,因而可能是不经济的。

相反,如果不规定特定物,所有权从交付占有时转移,物流反而会被促进。理由很简单,任何买主只要占有了该物,就拥有所有权,不用担心有其它权利人来主张权利。在购买该物之前,也没有必要去彻查物的来源,从而节约社会资源,真正地保障交易顺畅和安全。

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分析,不规定特定物要比规定特定物似乎更有利于促进物流。不是与本文第四部分以前的结论自相矛盾吗?这一分析到底能否起到限制、甚至前面的分析的作用取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在社会中出现的多少。如果买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了解前手卖主是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应当更倾向于对规定特定物作一定的限制。反之则不应当对规定特定物作出限制。这个问题需要有足够的经验数据,才能下结论。(注:在此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分析的局限性。在此,它无法告诉我们实践到底是如何的。而实际的情况又是它作进一步推演的前提。这是法律社会学就找到了它的入口,因为它关注事实到底是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倡两种方法的结合。see robertellickson,order with law,introduc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一般而言,按照德克海姆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在原初社会中,社会上没有或很少社会分工,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因而对交换的需求很小,交换的范围也很小。人们因此对物品的来源比较容易了解。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很细,专业化很强,社会变得更复杂,人们必须通过大量的交换来获得所需的物品,交易的数量和范围空前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更难了解到物的真正来源。(注:参见emile durkeheim,the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w.d.halls英译本,1984年)。)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必要对特定物制度的作用保留一定的怀疑,至少要作一定的限制。

在我看来,这其实是现代民法倾向于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注: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前苏联及东欧各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转引自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见—/new paee 19.htm,登录于XX年10月31日。)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都在规定特定物的同时也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很明显这两种制度有时是有冲突的。因为按照特定物的规定,第一买主当然地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规定了例外,即当善意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地占有“委托物”时也可以优于第一买主而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显然,在同时规定了特定物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特定物制度的限制。

六、结论和含义

综上所述,本分析所得的结果不完全一致。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信息完全时,即确知卖方为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规定特定物要优于不规定特定物。这一结论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和有效违约两个角度上得到证实。

但这一结论是有限度的。首先,考虑到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卖方在进行一物二卖后卷款而逃的可能性变小,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妨碍有些情况下的有效违约。而当买方关于卖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信息不完全时,即不一定确知卖方为其占有物的真正所有人时,这个一般结论更需要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一个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的办法。

因此,是否应当规定特定物,不能就此下一个一边倒的结论。立法必须权衡利弊作出选择。总的来说,我国应当首先规定特定物,以填补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使社会利益最大化和促进有效违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物流与前相比已大大增加,将来的立法可以更多地考虑对特定物制度加以限制。

本文的这一结论与近来要求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在一个物流停滞的社会,一般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静的利益,而一个物流频繁的社会则更倾向于保护占有人动的利益。(注:这一观点来自我的同事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博士。)起草《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学者们更多地支持规定动产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相信是基于促进物流的考量。(注: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又见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

本文研究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过是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的一个尝试。我国法律中还有许多具体制度有待这一研究进路带来更令人信服的论证。比如,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房地产规划制度、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环境法如何规定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等等。诚然,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建立在许多假设之上,这是由于经济学必须选择一些假设去简化问题,以便更好地关注和理解问题的某些特定特征。所幸的是,这些假定并不一定不切实际,而有艺术性的选择假设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洞见。(注:见polinsky,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5,87 harv.l.rev.1655(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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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减免诉讼费申请表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诉讼,全文共 3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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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民族:_________________汉族,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人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费。

理由如下:

在申请人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诉讼费用应当由申请人预交。

由于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已经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在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申请人家中的房屋严重被毁,家中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申请人已经无力缴纳诉讼费。因此,特请人民法院批准申请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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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生意周转需要借款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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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生意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整。

二、借款日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 月 日。

三、借款利息:月利率 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归还本金的同时支付利息,乙方逾期归还借款的构成违约。

四、如乙方逾期归还借款的按照每日借款本金总额的2%支付。

五、借款期限届满,乙方归还甲方的款项按以下次序扣除:

1、借款本金;

2、借款利息;

3、逾期违约金;

4、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对经济损失。

六、如乙方逾期违约导致诉讼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应当承担,为此诉讼支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合同签订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

甲方:

乙方:

现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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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申请书,全文共 1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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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经协商,双方愿意解除位于_________(铺位)的租赁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铺位退回给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违约金,逾期达七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铺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必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在工商部门办完营业执照迁址或注销手续。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_________元(_________)按金外,还需支付共计_________元(_________)作提前解约赔偿金,总合计_________元(_________)。

四、双方再次证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乙方解约退租当日,租金为每月共计人民币_________整(_________),在此期间涉及金额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据均不作实,以防产生纠纷。

五、甲方于乙方退租当日,一次性结清应付金额,乙方以收据收款。

六、乙方不得损坏铺位内设施和装修,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乙方退租当日,甲乙双方当面销毁所签《租赁合同》正本。

八、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在此之前双方所签定的所有租赁合同终止作废。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有以下后果: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三)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如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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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经济困难生活补助申请书范文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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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老师:

你们好, 我是一中高二年级10班的学生王,由于家庭条件比较艰难,父母文化水平有限,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田间劳作。因此,家庭收入微薄又因家中有年迈体弱多病的爷爷、奶奶,我一直上学,父母因常年的劳作累积了很多的疾病,长期看病吃药,使得家庭状况每况愈下。

所以,学生郑重向您申请国家助学金。 家庭的重担压的父母腰都弯了,脸上布满了皱纹,父母为供我上学,舍不得吃舍不得穿,节衣缩食,含辛茹苦,呕心沥血。在这样那样的忙碌中父母不仅要照顾我,还要赡养体弱多病的爷爷、奶奶,长期的无假了日的劳作使得父亲腰肩盘突出,颈椎病,母亲患上了风湿关节炎,病痛的折磨,生活的压力使得父母双鬓班白。

“知识改变命运”我深知只要不断完善自己,增长知识才能改变家庭状况,所以在进校之前,我就给自己制定了目标,本着“勤能补拙,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积极主动明确学习目的。求知的路途充满艰辛,然而成功的花朵散发着芬芳。当然,学海无涯知识无际,我勤奋刻苦不断在知识的海洋中徜徉。

学生性格开朗,热情大方,平易待人。在上学期,为了减轻母亲和父亲的负担,学生长利用闲暇假期期间,在外打工来添补生活学习所需。梅花斗雪,独立寒枝。我终于相信即使只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勇往直前。贫困不算什么,因为太阳每天都是新的。学生期望校领导老师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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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申请中国商标代理委托合同_合同范本

申请中国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粤海商务有限公司

甲方就拟定名称 申请商标注册事宜,现委托乙方办理申请文件以及申请,审查程序中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以下事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商标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3.甲方按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因乙方责任使甲方提出的相关商标申请事项被驳回,由乙方义务重新代理申请(规费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无保留地向商标代理人陈述商标申请的真实情况,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

5.如甲方的申请有弄需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乙方有权利终止合同,所收费用均不予退回;

6.如甲方的申请案在审查期间,发生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之间的权利纠纷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审查时限的延误或终止,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乙方承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约 月为甲方取得商标局核准的该项商标的

证明(政府因素除外)

8.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解除与乙方代理关系,但必须办理解除手续,所缴费用均不予退还;

9.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申请代理费: 元

其他事项代理费用: 元

由乙方代缴申请费: 元

合计: 万 千 佰 拾 元整(实际支付 元)

10.代理期间双方应密切配合,有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中途变更或终止委托代理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全部后果;

11.如甲方的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取得商标权证明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在乙方受到申请商标必须的资料及上述费用之日起生效,到该项商标申请获中国商标局正式授权,或因甲方原因造成视为放弃或驳回为止;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深圳市粤海商务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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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个人升职申请书需要怎么写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个人,全文共 10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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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

关于工作问题,此刻除了日常的工作外,我此刻就是六家的工商年检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计划在4月底把年间工作完成之后,我手上就没那么忙了。5月份开始统计的明细账,与各部门核对,主要是应收账款这一块客户较多,工作量大,与等人一齐完成。还有其他科目的明细账也要列出。同方3月份的财务报表已经出来,发现以前的账目也的确很乱,一些财务处理方法还有待改善。计划能够在6月底的时候把科目帐统计完全,然后使用财务软件。

账目还是比较清楚的,待开始营业了,成本和费用就要开始做,那我们的成本这一块就是依据仓库的入库单、生产领用、产成品缴库、出货数据,月底盘点数据,还有当月的发货开票、未开票、不开票的明细数据。我不清楚我们的财务软件是不是和公司整个仓库和生产连起来的,如果是连起来的,仓库及时把收料出货数据录进去,我们的成本会很清楚。如果存货这块不进我们的财务软件,就是增添财务的工作量,我的上一家公司成本这一块是手工帐的。收到原材料,根据仓库的入库单、采购单、发票、请款单入账,月底仓库出收料明细表,两个数据核对。仓库出具车间领用明细数据以及产成品缴库明细数据。对账科出具已开发票明细,未开发票明细、不开发票明细。月底盘点。成本根据这些数据核算出来。当然可能近2个月还没开始营业。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待摊费用的摊销这一块,我在之前的公司也负责这些工作,大多数的公司都是才有年限平均法来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其他生产工具器具:5年等各总类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都明白。三沃此刻是在建期间,账目不多,数据统计进入系统较分公司简单。

我自我也很清楚,从我的年龄和经验来看,我并不是财务主管的最好人选,但这些不代表我没有潜力来胜任这个工作,有受过专业知识的教育与实践的工作经验,以及我不断努力的毅力。我很幸运的碰到这个机遇,我想争取它。当然如果领导们觉得我无法胜任财务主管的职位,我也欣然理解,我有我的理想,但我也脚踏实地,我相信我只要努力的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我所没碰到的知识,我会一步一步的向前迈步的。但我十分期望领导能给我这个机会,给我个试用期,倘若领导最后还是觉得潜力不足,我也安逸的做回我的税务会计与其他工作。当然我有自信这件事情不会发生。对于财务与公司来讲,最需要的是对公司的忠诚,把公司的荣辱当成自我的事情,当然我们也需要公司的信任。

请给我个机会。我会努力。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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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解除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8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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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一职;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三、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部门备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指印)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员工)

甲、乙双方就年月日时,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增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_____元整。

二、该补充协议具保密性质,乙方同意不对第三人泄露本文件信息,以维护甲方利益。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那么这就是一份经济补偿协议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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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关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的报告

范文类型:申请书,汇报报告,全文共 1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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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费是仓储业为客户提供仓储劳务而收取的费用,仓储业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税目范围,收取的仓储费通常都是交纳营业税。但最近国税机关的税务人员,却要求企业将收取的仓储费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处理。税企双方纷争又起,究竟原因何在

事情是这样的,某油气田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自己的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该油气田企业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的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企业从应付的货款金额中扣取),截止今年检查之日为止,因购进货物共收取仓储费6444708.43元。

对于向供货商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是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还是应当交纳营业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

首先,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仓储业属于“服务业”栏目的内容,仓储业收取的仓储费应当按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

其次,该仓储劳务的发生时间在购买行为之前,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供货商。因此,这些仓储费是因为对外提供仓储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是购买货物的返还款。并且在仓储劳务发生时,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购买这些货物,所以这些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这些仓储费属于单纯的仓储服务收入,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

另外,如果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就要依据17%的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金936410.63元;而如果依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营业税,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322235.42元。计算交纳的营业税与计算转出的进项税相比较,可以节税614175.21元。

企业财务人员经过以上研究,认为既然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对仓储费计算交纳营业税;另外交纳营业税与交纳增值税相比较,还可以节税,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财务人员就对收取的这些仓储费,按照5%的税率计算交纳了营业税。

税务机关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做法,明确指出:

1、该油气田企业提供的仓储服务是具有一定的目的,那就是为将来的购买行为提前作准备。因此仓储费与购买货物之间,是具有一定的连带关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13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征收营业税的情况,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取的费用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二是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但是,该企业不是按照存储货物占用的面积、空间或存储的时间来计算收取仓储费,而是按购进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这样就与销售额有必然联系,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因此,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3、根据国税发[20__]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该油气田企业虽然不是商业企业,也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因此,根据国税发[20__]13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由于该油气田企业没有计算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造成少交纳增值税936410.63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936410.63元,并给予一倍的罚款。

笔者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仓储业属于营业税的税目,单纯的仓储费应当计算交纳营业税。但是,该案例中的仓储费属于一种特殊情况,收取的仓储费是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对于一些经营业务,税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照这些特殊的规定执行,所以该单位收取的仓储费,应当作增值税方面的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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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楼宇抵押贷款申请书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申请书,合同协议,全文共 27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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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抵押贷款申请书

申请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

┌─────┬───┬─────┬───┬───┬───┬─────┬──────┐

│申请人姓名│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

├─────┼─────────────┴───┬───┴─────┬──────┤

│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 │

├─────┼─────────────────┼─────────┼──────┤

│ 家庭住址│ │ 住宅电话 │ │

├─────┼─────┬─────────┬─┴─────┬───┴──────┤

│ │建筑面积 │ │合约号码 │ │

│ ├─────┼─────────┼───────┼──────────┤

│ 房购 │总房价款 │ │单位房价 │ 元/平方米 │

│ 情买 │ │ │ │ │

│ 况住 ├─────┼─────────┼───────┼──────────┤

│ │售房单位 │ │地址及电话 │ │

│ ├─────┴───┬─────┴───────┴──────────┤

│ │购买住房地址 │ │

├─────┼───────┬─┴─┬───────┬───┬─────┬────┤

│ │已存款累计 │ │存款期限 │ │存折账号 │ │

│ ├───────┼───┴───────┴───┴─────┴────┤

│ 申请贷款│ 贷款总额 │ │

│金额及期限│ │ │

│ ├───────┴─────┬────────────────────┤

│ │购房首期实际交款数 │ │

├─────┼─────────┬───┴────────────────────┤

│ │每月还款金额 │ │

│ │ │ │

│ 还 款 ├─────────┼────────────────────────┤

│ 计 划 │ │本人同意用所购房屋的产权作抵押,办理《房屋所有权│

│ 及措施 │ 抵押条件 │证》后好由开发企业交工商 │

│ │ │ 银行房地产信贷部 │

├─────┼─────────┼───────────────┬────────┤

│ │家庭月总收入 │ │ │

│ ├─────────┼───────────────┤ │

│ 每月稳定│ │ │单位盖章:(或 │

│ 总收入及│ 其中本人 │ │街道居委盖章) │

│ 单位证明│ │ │ │

│ │ 月收入 │ │ │

├─────┴─┬───────┴───┬───────────┼────────┤

│借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

│担保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经 │ │

│ 办 │ │

│ 人 │ │

│ 调 │ │

│ 查 │ │

│ 意 │ │

│ 见 │ 经办人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房 │ │上│ │

│ 地 │ │级│ │

│ 产 │ │行│ │

│ 信 │ │审│ │

│ 贷 │ │批│ │

│ 部 │ 审查人 意见 │意│ 审批人 │

│ 意 │ │见│ │

│ 见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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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完整劳动仲裁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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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工作单位:

用工性质:

住址:

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

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

具体如下:

1、一次性医疗补助元___18月。

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___9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___8月。

事实与理由:

20__年8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作业时腿部严重受伤。

经和顺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处软组织擦伤。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了治疗及护理,同时认定为工伤。

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申请人于20__年1月经______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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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土建工程师转正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师,工程,全文共 1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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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叫,于xx年xx月xx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在工程管理部担任土建工程师一职,负责项目工程土建管理工作。

首先感谢公司给我的这个机会以及公司在这段时间对我的培养,让我能融入这个团队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自己;在进入公司的这段时间以来,是我人生的重大转折。非常感谢我的领导同事们,他们给了我很多无私的帮助和指导,让我能够在本岗位工作中迅速入手,我深知作为公司的一员,不仅需要有耐心、细心,还要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为自己所做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在工作中不断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力争使工作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为x地产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现将入职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熟悉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了更快更好地融入公司这个团队,为以后的工作打好铺垫,我加紧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通过了解和熟悉,我为能进入公司这个团队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到自身的压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敢于创新,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熟悉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貌及建设范围;作为土建工程师,熟悉和了解现场对以后的工作是相当有利的。为了以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多次深入现场,对现场的地形地貌做更深层次的了解。在掌握第一手现场资料之后,我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对项目的地形地貌、土质情况进行研究,对以后施工重难点进行分析,并通过以往的施工经验,对项目的基础形式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对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做较为客观的预测,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3、监督完成基坑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严格按国家有关的“规范、规程、标准”及设计要求组织、指导、检查全过程的施工,确保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施工保质完成。

4、监督完成现场临时设施的建设;根据工程管理制度及现场总平面规划布置标准要求,对各参见单位的办公区及生活区的临时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并按时完成。

5、参与编制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根据公司总体目标;xx年项目小区x幢楼主体结构施工到10层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并达到“飞天奖”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市级文明工地,争创省级文明工地等总体目标要求。

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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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劳动仲裁申请书哪里有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7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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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民族,1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_____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_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加班费共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_____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___________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元;2休息日加班费_______________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赔偿金___________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高温补贴___________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___________元。

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_____元。以上六项合计:______________元。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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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工程验收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3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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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及内容

1、主体结构工程(钢筋砼楼面板)。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3、电气安装工程。

4、给排水工程。

延期说明

本工程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正确指导和公司领导正确指挥下、经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和一线职工的日夜奋战,在增加工程量(钢筋砼楼面板、女厕所挡板墙、女厕所蹲位)和停水停电经甲方同意追加工期两天的情况下,本工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合同约定和增加工程全部内容提前三天施工完成。

经自查工程质量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现向建设单位申请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单位负责人:

(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单位:

现场代表:

(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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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建设设备租赁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全文共 16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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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长期合作协议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设备租赁事宜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合同

1. 合同效力:本合同为甲方向乙方租赁演艺设备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合作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等继续有效;本合同签订后的约定,除具体合同外,以本合同为准。

2.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业务往来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订单、传真、图标、信函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限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具体合同:在合作期内如双方需签订具体合同,则以《设备租赁合同》为准,该具体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双方的最后一笔租赁业务交易完成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条设备的租赁和交付

1.甲方向乙方租赁的设备品种、数量,设备的价格以及租赁期限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2.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甲方租赁的设备按时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经甲方检查无误后,移交甲方投入使用。该指定地点双方应在订单上明确。

第四条付款金额及方式

1.付款金额:

1.1、支付时间:合作期间内,在双方每一笔单独的设备租赁业务往来中,在将租赁设备投入的项目活动搭建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套设备租赁费用总价款的40%,余款在该项目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付清。如甲方逾期支付价款,则应向乙方加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应付金额×_______%/日(利息率)。

2.付款方式:

2.1.甲方应将货款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乙方账户如有变更,应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应以乙方出具的书面公函为准)。

2.2.乙方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3.甲方如将应付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经办人员或其他账户,则该支付行为对乙方不产生任何效力。

2.4.乙方收到全部货款后给甲方开具(普通/专用)发票或收具(盖有乙方公司财务章有效)。

第五条双方违约责任

在合作期内,甲方每次向乙方租赁设备后,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1.1的约定,不按时支付设备租赁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本次设备租赁费用总金额的_______%违约金。

第六条本合同另附有《附加条款》,该《附加条款》针对甲乙双方在长期合作期内的每一笔单独的设备租赁业务往来。该附加条款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需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徐诉讼解决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自保存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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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转正申请工作总结报告

加入江航公司至今已经3个多月,担任叉车司机一职。试用期已过,希望能转入江航公司里一名员工,与大家一同工作为公司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梁主任和韦调度的带领指导下,在其他同志的配合下,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工作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

一、潜心学习,自觉锤炼。

在梁主任及其他老师傅的讲解分析叉车结构及各项技能,本人潜心学习熟悉了叉车的日常保养和加注各种油料,水料。掌握叉车一般故障排除技巧,努力提高自己的开车技能。

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三个月来已经熟悉了清理车间工作流程,以及本岗位的重要性。驾驶中保持高度集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道路交通规则,做到万无一失。稍有空闲,便潜心学习各种交通法规,做到遵章安全行车。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行车中的各种技巧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尽力弥补这些缺点,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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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工程预付款申请书

范文类型:申请书,适用行业岗位:工程,全文共 2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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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建设单位)

我单位承包的合同项目,依照合同约定,已具备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现申请第次预付款,金额总计元(小写)人民币,大写为元(大写)人民币。请领导审核。

附:1、付款计算书

2、施工合同(复印件)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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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全文共 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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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格式的,可以这么写: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员工)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一职;于___年___月___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三、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部门备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指印)

___年___月___日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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