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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合同模板(合集20篇)

WF21-2024-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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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及会计代理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财务,会计,全文共 29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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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电话: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电话: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

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互利、诚实、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的财务顾问会计代理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要求1.财务顾问: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负责为甲方_________项目部与财务有关的法定会计业务外的财税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及工商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2.财务代理: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间负责为甲方的财务会计代理记帐工作。

3.乙方负责对甲方的验资、审计及评估工作提供服务。

二、双方的责任

(一)乙方责任1.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会计及代理程序,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代理业务,出具真实、合法的会计报告。

2.乙方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3.在甲方提供的真实、合法的票据基础上,乙方业务代理工作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1.甲方应对乙方开展代理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代理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照本协议书约定金额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按规定承担全部会计责任,乙方的代理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会计责任。

但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特别约定事项_________。

四、业务收费1.财务顾问年收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合同签订日预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余款。

2.财务代理每月收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每月10日前据实支付。

3.乙方对甲方的验资、审计及评估工作的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执行。

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认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认真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当承担他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对本协议具体内容的保密责任,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向两方以外透露本协议有关条款。

3.本协议合作期届满,合作关系终止,但不影响本协议中约定的有关责任以及双方未尽的权利与义务的效力和相应的追偿权。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在协商无效时,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六、本约定书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财务顾问及会计代理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为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互利、诚实、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的财务顾问及会计代理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一、委托目的和要求1.财务顾问:乙方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负责为甲方_________项目部与财务有关的法定会计业务外的财税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及工商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2.财务代理:乙方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负责为甲方的财务会计代理记帐工作。

3.乙方负责对甲方的验资、审计及评估工作提供服务。

二、双方的责任

(一)乙方责任1.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会计及代理程序,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代理业务,出具真实、合法的会计报告。

2.乙方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3.在甲方提供的真实、合法的票据基础上,乙方业务代理工作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1.甲方应对乙方开展代理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代理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照本协议书约定金额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按规定承担全部会计责任,乙方的代理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会计责任。

但因乙方原因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特别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业务收费1.财务顾问年收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合同签订日预付_________元,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余款。

2.财务代理每月收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每月10日前据实支付。

3.乙方对甲方的验资、审计及评估工作的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执行。

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认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认真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当承担他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对本协议具体内容的保密责任,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向两方以外透露本协议有关条款。

3.本协议合作期届满,合作关系终止,但不影响本协议中约定的有关责任以及双方未尽的权利与义务的效力和相应的追偿权。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在协商无效时,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六、本约定书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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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会计劳动合同公司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企业,全文共 15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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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乙方(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建立劳务关系,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二、工作条件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作环境。

三、工作范围:

1.根据甲方提供的单据、资料,进行建账、记账(含整理原始凭证,装订会计凭证/账薄)、税务申报;核算店内员工每月工资、考勤;核算利润和成本;审核每日的收银单、打印日报表。

2.做好各类纳税报表,凭证及帐册,每年年底之前做好各类综合报表,年鉴报表等各种财务所需帐目凭证,保证甲方正常营业,并顺利通过税务审计以及甲方年检。

3.甲方遇到查帐或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就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作出解释。

4.完成甲方交付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职业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严谨、责任感强、沟通、协调、协作能力。

2.熟悉财务软件及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应用、熟练操作电子办公软件。

3.有一年以上餐饮业会计专业的经验。

4.需持有会计证才能上岗。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并检查乙方的工作情况。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会计资料必须是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准确。

3.甲方按照约定劳务报酬及时足额的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并负责妥善保管好甲方的相关财务单据,原始凭证和资料等。

2.在提供劳务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3.为甲方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使甲方在合法合理前提下,享受税务政策,提高经济利益。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5.乙方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若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者财务数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金额为三个月劳务报酬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劳务报酬与保证金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劳务报酬每月为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正式入职后需交纳 元(人民币)保证金,离职后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八、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合同自行解除。

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金额为三个月劳务报酬的违约金。但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报酬时,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3.乙方提供劳务不符合要求或者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

4.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均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甲方财、物等离职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乙方离职时应按规定交还公司用品等,直到离职手续完成为止,公司才发放最后一次劳务报酬;如离职时没有完成归还甲方财、物等离职手续而离开,甲方有权在不违反公布及可公开获悉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扣除乙方相应的劳务报酬。

九、其他

1.乙方的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甲方不负责处理与乙方人事档案有关的任何事宜。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均与甲方无关。

3.双方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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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用工劳动合同书招聘会计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招聘,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1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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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快递员):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办公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2、试用期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快递员,主要从事本公司的快递派送及收取工作(即每天快递到以后打电话,打完电话进行派送、有客户寄件的上门取件)等。

三、工资及其待遇

1、乙方试用期工资XX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基本工资(800)+提成+奖金。乙方每月全勤,设有月全勤奖50元,月无业务问题,设月无业务问题奖50元,月服务态度好,设服务态度奖50元。

2、乙方每月交XX元押金,如果当月考核无任何问题次月返还前月押金。

3、提成:送出1个包裹0.5元,收到1个包裹5KG以下1元1个,5KG以上0.25元/KG。

4、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如有发现按矿工处理,扣除当天工资(当月个人工资的平均数)。请假25元一天。超过3天,每天35元。

5、在派件和上门收取件时收好快件及面单,如果丢失快件及面单,造成公司的损失,由乙方本人全部负责。

6、在快递费用收取是严格按价格表计算,算错,多算又不算在内占为己有的每次罚款100元,少算的有自己补上少算费用。

7、乙方必须树立服务态度就是形象,服务态度就是饭碗的意识,如果乙方因为服务态度差,被投诉的,一经核实,每次扣工资50—100元。

四、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四)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没有提前告知甲方的,甲方有权扣发其乙方一个月工资。

五、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乙方在业务(即快递派送及收取)操作过程中属于乙方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在工作期间(派送件及收取件过程中、上下班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如果出现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与本公司无关。

3、乙方必须维护公司形象,统一服装,服从公司管理,不得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用最好的服务态度对待每一个顾客。

4、业务员在有事时,如果公司要求乙方暂时顶替业务员工作时,乙方应该无条件接受。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鉴证日期: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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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代理日常会计记帐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7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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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其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决定聘请乙方代理日常会计记帐工作。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代理甲方日常的会计记帐工作,其具体范围包括:

1、审核原始凭证

2、出具记帐凭证

3、登记各明细帐、总帐

4、编制月报及年报

5、编制相关纳税申报表

6、把凭证装订成册

7、根据甲方的要求,可以作一般的月度财务分析

8、代理甲方日常税务申报事宜

二、代理期限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三、业务收费

1、收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元整。

2、结算方式为现金支付,按每预付。

四、甲方的义务

1、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保证所有的业务均已经过适当授权

3、按乙方帐务处理的时间要求完整提供乙方所需的会计资料

4、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5、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费用

6、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

7、主动配合乙方的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的便利

五、乙方的义务

1、根据工作的需要调配能胜任的会计人员

2、乙方应对其所知悉的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负保密责任

3、每月10日前完成报表、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在税务规定截止日期前完成代理申报工作

4、报表、纳税申报表编制完成后10日内完成凭证装订工作

5、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

六、纠纷解决程序

1、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调好日常工作

2、如出现问题并经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

七、其他事项

根据甲方业务发展并经甲方提出邀请,乙方可以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财务分析等服务,具体合作方式另行协商。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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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1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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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计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

第四章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入伙与退伙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事务所由等x人合伙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为:_______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条 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x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协议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会计报表;验证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基建预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评估;单项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凭证、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用品的销售等)

共6页,当前第1页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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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保险,全文共 2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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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 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 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甲方应在保单正本备注栏注明“《条款》与《补充条款》相予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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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86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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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1]

([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型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是否执行合伙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 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 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 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 ]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 ]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 ]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决定(选举)、担任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加入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 ]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 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 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 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 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 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 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 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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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年兼职会计聘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5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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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聘 方):

乙方( 受 聘 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会计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 财务部门从事 会计 岗位的工作。

三、工资福利

(一)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标准 元/月。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五、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六、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两(2)份,聘方、受聘方各持一(1)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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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会计担保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6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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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丙方为乙方履行主合同提供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的职务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乙方履行主合同向甲方提供担保,直至主合同终止或解除。

第三条甲乙双方签订主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方,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就本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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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8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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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 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 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 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 ]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 ]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 ]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决定(选举)、担任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加入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 ]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 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 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 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 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 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 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 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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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兼职会计聘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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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聘方)

乙方:---(受聘方)

第一条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师。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俱乐部兼职会计师,其工作范围为上级工会所规定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财会会计业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俱乐部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俱乐部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参加路局工会有关财会知识更新学习提供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会计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俱乐部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上级机关规定的条件参加财会协会活动和俱乐部的各项文体活动;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俱乐部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会计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俱乐部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俱乐部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管理爱护好甲方的有关财产和设备,下班要关闭好门窗、水、电,保证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6.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季度付给乙方基本报酬600元,在季度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报酬。

2、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铁路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俱乐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会计师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会计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会计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4.应聘会计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会计师因工作需要调离麻城;

2.应聘会计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

3.一个月无故不做帐;

4.俱乐部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师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年1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上级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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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会计师实习协议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8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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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

地址:

电话:

乙方(实习生):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的学生,自愿到甲方实习。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习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在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实习,具体职责和任务由部门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安排。乙方的日常管理由乙方所在部门负责执行;

三、实习期内,乙方的实习补贴为_________元/月(税前),甲方自实习之日起,按月支付给乙方实习补贴,支付周期参照公司正式员工;

四、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甲方为乙方购买雇主_____;

五、甲方应根据乙方实习期间的表现,如实填写《学生实习情况鉴定表》;

六、甲方根据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或违反甲方管理规定者,甲方将通知乙方解除实习关系;

七、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前述规定给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责任);

八、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应协助执行所有健康及安全法规和相关的实习规定,并坚决执行甲方有关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制度与程序;

九、在实习期间,乙方不得接受任何与甲方有联系的供货商或服务商的礼物和回扣;

十、乙方应服从甲方主管人员的实习安排,按甲方要求完成指定的工作及实习任务;

十一、乙方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假期;

十二、在实习期间乙方如因个人理由要离开甲方,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十三、实习期结束后,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劳动保障用品及其它物品和工具;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由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将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正式生效,并自生效日起执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

甲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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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3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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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为更好的发展,上列合伙人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车协议如下:

一、合伙购买的车辆概况

1、甲乙丙三方于20__年1月12日共同出资购买品牌为豪沃HOWO和东风大力神的商混搅拌车各一辆,车牌照分别为: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分别为:_______,_______;车架号分别为:_______,_______。合伙车辆总价款为___万元,加上挂牌、购置税、首次购买车辆保险费总价款为__万元(全款),现在系按揭购车(月供___万__年付清)。

2、甲乙丙三方以“联营”方式合伙经营车辆。

3、本协议在合伙车辆存在期间且三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二、三方首付款出资共20万元,车辆产权份额如下:

1、甲方首付款出资10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金额50%的产权份额;乙方首付款出资7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金额35%的产权份额;丙方首付款出资3万元,占购买合伙车辆总金额15%的产权份额;三方按上述比例分割产权,日后在收益中承担合伙车辆的按揭价款本息,也按上述份额获得收益。

2、三方以乙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以乙方名义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3、三方约定以乙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但合伙车辆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始终属于甲乙丙三方按份额共有。

4、三方依照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合伙车辆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及其它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合伙车辆由三方共同经营,日常维护保养运营费用在经营收益内优先支付。

6、三方同意于合伙车辆正式开始运营时,由所挂靠公司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记录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详细账目,并于每月25日由乙方同挂靠公司核对账目,并告知甲丙两方,同时确定合伙车辆的经营利润由三方按投资份额进行分配;若当月三方合伙经营出现亏损时,则由三方按各自的比例承担亏损。

三、以下事项必须由三方协商决定

1、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

3、合伙车辆的抵押事项

4、合伙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事宜

5、其它有关合伙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

6、任何一方单独对合伙车辆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两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赔偿另两方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

1、三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自行赔偿,给另两方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任何一方弄虚做假,多列支出,多报费用的,另两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并要求退还投资款、不给利润分成,车辆也由守约方所有。

4、如退伙,需事前30天内说明情况。

5、如更换或转让车辆等,按投资比例额分配。

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

7、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时间: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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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保险,全文共 2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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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 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如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款》和《补充条款》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 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应交仲裁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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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会计人员劳动合同范本参考_合同范本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3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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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劳动合同范本参考

合同范本一

甲方:招聘方

乙方:受聘方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根据甲方提供的单据、资料,进行建账、记账(含整理原始凭证,装订会计凭证/账薄),计提税金、税务申报、出具税收缴款书;财务管理咨询。

第三条 合同期限及报酬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年,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每___支付乙方工资___元,至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甲方每年应支付资料费_____元。(资料费指账本、凭证、报表、申报材料、交通及电话费等)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工作情况。

2、 甲方不得无故解聘乙方,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应聘会计违反合同事项,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b.应聘会计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c. 应聘会计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资格; d.应聘会计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会计资料必须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并应配有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原始凭证的保管工作。

4、 甲方按照约定工资报酬及时足额的支付乙方工资。

5、 甲方对乙方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补充。

6、 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由双方约定进行保管。

7、 无论是邮递、乙方上门服务还是甲方送到乙方,对所传递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均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按要求于当月25日-30日前交给甲方。

第五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 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负责妥善保管好乙方的相关财务单据,原始凭证和资料等,税务机关召开会议,培训等事务,除规定必由法人代表到场外,均由乙方参加,并及时将会议或培训内容转达甲方。

2、 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负责纳税申报及税务年检等工作。

3、 为甲方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使客户在合法合理前提下,享受税务政策,提高经济利益。

4、 乙方仅对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账簿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5、 对在执行会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 乙方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终止合同时有义务与甲方作好账务交接工作 。

7、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职务。

第六条 应聘会计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 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条 因双方协商之或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合同可以变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订日期: _ 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_

负责人: 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_电话: 电话: ___ __

地址: ________ 地址: ____

合同范本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与乙方签订会计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 小时,每天工作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会计工作岗位,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工资,每月计发工资的具体日期为。

甲方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可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计划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甲方单位被撤消、关闭、转产,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无故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逾期 月的。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8.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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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用工劳动合同书招聘会计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招聘,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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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甲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生产及其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工资分配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不低于。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定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点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号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年月日

签定日期:年月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章)

签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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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兼职会计聘用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1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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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财务会计。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甲方的财务会计,其工作内容包括:甲方日常财务管理、财务指标分析、经营成本监控、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算、内部审计、经营成果分析等;其工作采坐班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日常业务的实际需要,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具体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甲方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财务会计职务,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甲方财务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辞职,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做好交接工作。合同期间无故辞职,不能做出书面适当理由的,不予批准和结算工资。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甲方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监督;

2、在履行财务会计职务时,不得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甲方公司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500—1000元),在公司规定发放职工薪酬时支付余下报酬,乙方报酬为2600元/月。

2、因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甲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乙方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3、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1个月;

2、乙方无故1个月不完成工作任务;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财务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财务会计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聘用期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不可以违约。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聘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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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用工劳动合同书招聘会计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招聘,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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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乙方工作时间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每周工作 日,分别为周 ;每日工作 小时。

2、其他:

第四条 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元,工资结算周期为 (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 ,工资发放方式为 (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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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代理日常会计记帐协议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11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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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合法自愿、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先就甲方委托乙方业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

乙方代理甲方的会计记账业务,根据甲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和会计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甲方的具体内部会计制度规定要求,进行审核会计原始凭证,填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表)及内部账册,编制纳税申报表。

二、业务期间:

委托会计业务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提供给乙方的会计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2、甲方取得和自编的会计原始凭证,完整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并经报销人、批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批等,于次月10日之前移交乙方。

3、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经乙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乙方退回甲方时,甲方应及时完善和补充;

因甲方报送资料不及时而造成的会计核算、会计报表报送以及税务申报等方面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责任和业务: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甲方的具体内部会计制度规定要求,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

2、为甲方提供会计账务和会计报表的解释。

3、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4、在每月10日前,甲方将上月的原始凭证确定后移交乙方,乙方代为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5、每月代理甲方报税(国税、地税)。

6、按法规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

五、代理记账费用:

1、甲方每年支付乙方代理记账费用,代理记账费用的收取标准为:小规模为_______元/月(由于公司处于发展阶段,当公司形成规模,按原规定费用收取)一般纳税每年支付_______元/月。

2、办公费用及申报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确保按时足额给乙方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由于出现意外或不可预测的原因,影响相关事项不能如期完成,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相关事项。

七、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其他等因素造成乙方代理记账工作不能顺利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未按有关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业务,则将承担相关责任。

八、本合同以上未尽事宜,双方则另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起法律效应。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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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聘用兼职会计师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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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聘方(甲方):西段庄幼儿园 法人代表(负责人):郑 应聘方(乙方):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聘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

三、聘请待遇: 1.每月 元,假期不付,临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2.奖金:按园教师考评方案兑现.

四、其它事宜: 1.甲方根据本幼儿园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忠实饯行《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因乙方有工作失职,不能胜任,不服从学校安排,与同事、不能和学生和睦相处,教学质量低下等不利于幼儿园工作的现象,学校有权中途解聘并酌情扣除其未发款项,特殊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 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幼儿在园发生不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 2.押金:乙方一个月工资80% 3.乙方在聘期内未经幼儿园允许(或解聘)不得随意辞职外流、学习、离岗等,否则扣除其押金及所有未发款项,同时因此给幼儿园造成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在本园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付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聘期被本园解聘或经本园允许主动辞职,次协议自解聘之日起无效. 6.甲方在工作每月____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及奖金。 7。乙方聘期已满位续聘并交清各种财物,甲方将乙方押金、工资、奖金一律照发,否则酌情处理。 8.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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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委托日常会计帐务处理咨询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会计,全文共 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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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20xx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重庆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重 境影响评价项目进行等库区污染源调查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就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鉴于乙方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能力和条件,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

第二条 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 等库区污染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2.咨询要求: 报告编制符合相关编制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真实性。

3.咨询方式: 企业现场调查研究、提交资料现场核实,报告文本编写。

第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一阶段:进行企业污染源和环境质量实地现场踏勘调查,对水体和污染源进行分析。

第二阶段:开展实施报告,

第四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工作条件:提供交通服务,指定库区位置,在相关人员下进行调查。

甲方及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调查费用 。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库区污染源调查报酬总额为:8万元整, (大写:捌万元整)。

(1)合同签定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编制总金额的60%;(38000元)

(2)乙方编制方案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编制总金额的40%(57000)

第六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李渝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指定 娄端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检查和督促项目进展情况 ;

2. 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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