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值班条例(汇集20篇)

浏览

1061

范文

783

篇1:准则和条例的思想宣传精选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446 字

+ 加入清单

同志们:

我们今天开这次务虚会的目的,就是对今后一段时间工作,进一步找准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创新推进机制,出台保障措施,确保快速高效务实地推动全县各项工作。

为什么今天召开这个务虚会?一是现在的环境季节是最好的干事时期,但我们不少工作仍处于停滞的状态,许多同志都在等待观望,我们需要尽快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让同志们安心工作。二是抢抓时间,越往后拖,越没有时间了。这三天是市委开务虚会,我请了一天假,再往后就是民主生活会,我要和四套班子领导一一谈心;还有各项年终工作的检查、总结、考核。然后就是元旦,一过元旦就是市里"两会"、县里"三会",特别是明年年初即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很快就过春节,不抢抓时间,今年就过去了。三是现在不谋划好,明年一年的工作就耽误了,就一定会受到影响,进贤的赶超发展就受到了影响。

今天我要讲的,其实就是在大家的思路、建议、经验的基础上,做一点总结整理,这段时间我跟四套班子领导和在座的各位进行了交流沟通,很受教育,很受启发,也有很多收获。特别是这两天,我和益民县长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益民县长有很多很好的思路想法,也都在我的讲话中。所以我的讲话是大家的思想、智慧、经验的凝聚,当然这里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要再次开务虚会,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

在这里,我主要讲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我们对今后一段时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并明确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

历届县委、县政府都为进贤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进贤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作了非常准确的定位部署,尤其是以王敏书记为班长的上届县委,为进贤县的发展确定了"一核两带、三城四县"的发展思路,明确了"末综合实力重返全省第一方阵"的发展目标。我们现在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将进贤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细化为三个阶段,明确三个阶段的目标,也就是"一年强基础,两年求突破,三年大变样"的目标要求。

我们定重点、定目标,就是按照几个总体要求:一是从群众最关注的工作着手;二是从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着手;三是从务实、实干着手。在这里,我想向大家报告一下发展目标,

一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把我们的园区打造成省级重点园区,经济开发区顺利成为副县级园区,园区有一大批亿元以上的大项目落户,特别是要几个十亿元以上的项目,担起财税任务的大梁,逐步让乡镇从财税负担中解脱出来。

二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让进贤县城初步呈现出中等现代城市的形象。12.35平方公里的新区基本建成,沿滨湖路、沿江路两旁的旧城改造焕然一新,城市整洁、清爽、有序。

三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市实现大幅进位赶超,大大缩小与第一方阵的差距。我们说第一方阵是前十位,我们要进入前十五位左右。

四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干部群众的幸福感有较大提升,干部的福利待遇有较大提升,教育质量有较大提升,发展环境有较大改善。

第二个方面,为实现各阶段目标,必须找准今后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

重点之一,把园区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战场。

一要理顺园区体制。按照省级工业园区的要求,组建进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形成高效统一的园区机构,高规格配备园区班子,由县委常委兼任管委会主要领导。

二要创新园区管理。一是科学制定项目准入机制,严格按准入标准选商选资,原则上园区要进大项目、好项目,小项目基本不进,特别是要按投资规模配备相应资源。有同志反映现在好项目、大项目拿不到土地,小项目能拿到好土地,以后不能再出现这种现象。二是实施双向约束机制,要签订双向约束合同,供地、优惠政策要根据投资的进度、产值、税收贡献度来约束。没有约束机制,极易形成圈地现象。三是坚决清理土地,对圈地的企业、对不实的合同要坚决清理,全部收回土地,为园区发展提供空间。四是实施项目推进服务机制,项目一旦签订合同后,必须有专人负责,用最快速度、最优服务、最严的惩罚办法推进项目,对索拿卡要、推诿扯皮,影响工业项目推进的人要严肃处理。五是原则上不再为企业配套商住用地,可以用财税、资金等形式进行奖励补助。如果特别重大的项目提出要配套的,需召开四套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每位副县级领导要在会上表态。

三要统一招商机制。以后商务局局长兼任园区副主任,举全县之力招商。一是开展全员招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要有招商任务,各乡镇要把招商工作提高到财税工作的高度来抓。二是细化招商分工。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招商信息,商务局、园区各组建几个专业招商小分队,负责对接、跟踪、谈判、把关和签约。其中李渡、长山、白圩专门盯医疗器械产业的招商信息。三是明确招商重点。要瞄准大企业、大项目。医科园以后耗材性的项目不要引进,只招附加值较高、潜力较大的中大型企业;高新、温圳园区只招大企业,不分产业,只要不是高污染企业、夕阳企业,只要是大的企业就要,现在不谈产业的问题。四是严格招商考核。每半月对招商信息、乡镇小分队外出招商进行点评,每季度进行通报,每半年以落户项目为准,对各乡镇、各小分队进行考核。排名靠前的进行相应奖励。

四要提升园区承载力。一是拓展发展空间,园区不承担征地拆迁任务,由相关乡镇负责。要尽快征收土地,为园区发展预留空间,民和、罗溪、白圩要抓紧。二是快速建成网格化市政设施。举全县之力建设园区基础设施,由财政、国投、城投来负责融资筹资,快速形成园区较为完善的水、电、路、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三是尽快建成基本生活配套设施。要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园区的住宅、休闲、娱乐等生活配套基础设施。四是争取用地指标,要发动全县的人脉资源去争取指标,利用一切途径,盯紧一切来源,特别是省国土厅、中小企业局、工信委这些单位。

重点之二,把城市建设作为推进发展的重要引擎。

围绕打造现代中等城市的目标要求:

一要高起点规划。我们在二个月前就聘请了上海同济大学规划设计院来我县进行城市规划。一是对我们确立重点打造的12.35平方公里青岚新区,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在已经基本完成。二是对重点区域进行城市设计,包括中山路两旁、滨湖大道两旁以及五个出城口的城市设计。三是加快完善全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要高标准建设青岚新区。根据大家的建议,经过专家论证,我们设定了一个12.35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我们的新区。新区的范围就是云桥路以西,火车站以北,园区的凤岭路以东,青岚湖以南构成。整个新区分两个阶段建设,第一阶段以进贤大道向北推进到青岚湖。第二阶段以进贤大道向南推进到火车站。第一阶段又分成两步打造:第一步,从青阳大道到320国道改线处,这里面共有4320亩工地,有3个村庄,有养猪厂、民房、违法建筑,有发展用地、安置用地、非法买卖土地,现在林涛、官印、通文等同志正在全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有关村庄、发展用地、安置用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已经是第六稿,这次村庄、住宅拆迁标准以后就是全县的统一补偿标准,发展用地、安置用地的征收补偿政策作为解决全县发展用地、安置用地的统一政策,以后全县的遗留问题都采用这种政策解决。从现在开始,结束我县安置用地、发展用地的历史。在春节后一个月左右,4320亩土地要全部拆迁收储到位,随后全面开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学校、体育公园的建设等。建完这些,还可以剩余1850亩土地。第二步,用第一步成功的政策和工作经验,开始从进贤大道到青阳大道之间6000亩土地的征收,力争在3到5月内拆迁收储到位。随后开始第二阶段的工作。我们计划用2到3年的时间将新区12.35平方公里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完,将新区的路网全部建完,实现和园区全面对接,与老城区完全融入,同时将安置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完。

三要高标准打造景观线路。进贤的城市条件非常优越,几面环水。我们要沿着滨湖大道、水上公园、沿江路、中山路依水打造城市的景观生态线。同时,对两边的旧城要整片改造,提升旧城的品质,切忌小块开发。

四要精心建设出城口。出城口是进贤人的脸面,要在明年春节前,把五个出城口全面建设提升。

重点之三,把城市管理作为展示进贤面貌的重要窗口。

进贤的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是老百姓最不满意的地方,说政府哪里做了事,说是全省最脏的县城。前段时间有一位领导同志路过进贤,也说进贤太脏、太乱。

一要实现违章建筑零增长。一是明确控违责任主体,就是由城管局全面负责,不要再出现城管局和民和镇交叉、相互扯皮的现象。二是创新控违机制。城管局划分网格化控违责任区,每个城管局的科级干部负责一块或几块区域,每一块设专人进行巡防。三是严格处罚。哪个地方出现违章,就立即对城管局的科级干部撤职,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同时该村的书记、主任,民和镇的分管副镇长实行一岗双责的连带处分,立即撤职。

二要实现城市环境优良整洁。一是解决卫生的问题。要理顺环卫所、民和镇、小区物业三者的关系。二是加强卫生检查管理。现在的情况是,有的一个环卫工人同时做三个人的事,哪里做的过来,还有一些是公益性岗位。我们说平时的卫生要不留死角,但一些大街大路还是垃圾满天飞,就是因为没有人检查,没有人管,没有奖惩机制。三是可以实施一些地方卫生服务外包。四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定一个近期的目标,春节前城市必须整洁干净。五是渣土运输,工地必须管好,不能灰尘满天飞。

三要完善市政设施建设。对破损的路沿石、裸露的地面、残缺的绿化、损坏的路灯、破损的广告,要进行一次大维修、大完善。在春节前,要有大变样。关键是要有长效机制,一有破损,就立即有人维修。

四要畅通交通秩序。一是公安交警要对县城进行交通规划设计,形成全县交通微循环。哪些路单行,哪些地方不能停车,哪些地方设停车场,哪些路要打通,都要规划好。各个交通口,特别是重点拥堵的地方要提高见警率,要有警察执勤管事。二是加大对市容秩序的整治,像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现象,要坚决整治到位。三是加大对五车的整治力度。近期的一个目标,就是在春节期间,县城不出现大面积堵车。

重点之四,把镇村建设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我谈几点重点工作:

一要打造几个特色镇。重点是文港镇,三里、三阳的特色品蟹街。一是把文港镇打造成为全国文化旅游名镇,要把毛笔产业扶持做大做强,特别是防止工艺遗失;现在已经有原料生产市场,下步要打造全省、全国的文化用品市场;要围绕文化用品市场打造建设文港镇,加快城镇规划、产业规划的编制。二是把三里、三阳的品蟹一条街打造成全省重要的生态休闲旅游区。要把一条街拓展到一个面,在这里形成一个品蟹、休闲、观光、旅游的集聚区。当然,还有李渡、温圳等特色镇的打造。

二要打造军山湖的旅游。一是对军山湖旅游做规划,哪些地方保护,哪些地方开发,哪些地方做什么,开发的次序是怎样,都要设计好。二是把军山湖的资源统筹起来,要按照规划进行打造,要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把关,不能哪个老板想要哪块就给哪块,也不能哪个乡镇想怎样做就怎样做,各自为政,各占山头,糟蹋了我们的宝贵资源。三是大力开展招商,要真正招到几个真商,要有实力、有做旅游经验的企业,不要一招就是做房地产的。这点明年必须突破,再过2到3年要有旅游区的样子。四是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军山湖的生态。军山湖不仅是老百姓的生活用水,也是生态旅游最宝贵的资源。要取消精养池,全面禁止肥水养鱼,做到人放天养,环军山湖周边不能有养殖业。

三要做好镇村的规划。违章建筑要严防死守,以前总扯皮,说住建局规划是建口的,不是农口的,接下来我们成立镇村建设指挥部,住建局局长就是镇村建设指挥部的成员,指挥部要集中力量和资源,快速推动项目、减少扯皮。

四要把进贤的农业产业做强。我们的农业企业、农业产业较多,但还不大、不强。要力争每年有几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甚至是国家级龙头企业。

重点之五,要把道路交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要提前完成重大交通设施建设。320国道改线、昌进一级公路建设工程要在两年内完成;杭南长高铁站台、站前广场、站前大道包括隧道要在一年内完成,不能影响高铁的通车,这点必须高度重视;福银高速李渡互通工程要在半年内完成。

二要建设几个标准化的农贸市场。进贤的占道经营、城市脏乱差,也与没有标准化的农贸市场有一定关系,要想办法提升改造几个农贸市场。特别可惜的是,我们建好的市场都长期不能投入使用,这点必须尽快解决,尽快投入使用。

三要快速推动电镀集控区建设。一是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建完,争取在春节前建完。二是以这个为重要的招商资源,因为我们不会造成污染,招一批重大电子设备企业。

重点之六,要把民生事业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一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及时、坚决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对群众合理或基本合理、合法或基本合法的权益,我们要在第一时间解决。对这种诉求,不能形成重复访、反复访。二是形成涉访单位接访处访制度。要形成信访人明白自己的信访问题只有涉访单位才能解决,真正减少或基本杜绝越级上访现象。三是依法依规处置信访问题。处理信访问题,要注意不能为了回避矛盾而突破法律政策底线乱开口子,也不能迫于信访稳定压力而无原则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诉求。同时,我要转过来说一句话,所有的信访问题都要在法律框架下找到灵活机动的解决办法。四是建立信访长效工作机制。星期一的领导接访,原则上以接访为主,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直接解决,其他问题事后及时将信件安排给涉访部门。星期二坚持信访联席会议,原则上要解决重大问题,但要坚持不陪会。五是日常信访工作的高效调度,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信访局的调度,不能出现涉访单位人员不及时到现场处访。包括出现赴省访、赴市访,要及时接访,这就是乡镇书记要负责,要形成制度,一年如有几次不及时接访处访,要有相应的处置办法。

二要提升教学质量。真正说教育是最大的民生,教育最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幸福。这里我有两个观点:第一,一个孩子没有教育好,不是一辈子翻不了身,可能是几代都翻不了身,如果一个孩子学坏了,孩子的孩子也很难好起来,这也决定了进贤的人口素质,决定了进贤的事业发展。第二,因为教育质量的问题,很多学生外流,这里有条件、有门路的孩子可以去好的学校读书,没有条件的就没有办法。想想我们在座的大家,学生时期可能都是没有条件的,那个时候进贤的教育还是领先的,如果当时教育质量很差,可能就没我们大家的今天。因此,一是教育系统要创新管理。包括校长的交流、学校的教学任务目标制定、吃空饷教师的清理、学校的合并等方面。二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是师德师风的建设,要坚决杜绝请客送礼,该上课时不上课、不该上课时要上课的现象。三是加大投入力度,建设校舍,逐步提高教师待遇,设立资金奖励优秀教师等。

三要控制房价。保障民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老百姓买得起房,现在进贤的房价都7000多元,很吓人,说明我们政府工作做得不好。要把房价控制在合理价位。一是合理限价,对进贤的房价要设置上限。前一个月,我要求住建局要控制在6000元之内,最高不超过6000元。二是多出让土地。三是对闲置土地要督促其尽快建房。

四要逐步提高干部职工待遇。以前我们每次加工资、加津贴的时候,省里给我们的政策,我们都是取下限,比如可以加300到600元,我们只加300元,所以亏欠了大家不少。益民县长对干部职工很关心,前几天我们在交流时,益民县长说年底就给大家加一些。我们争取再用2至3年的时间,接近或者达到新建县水平,这就要求园区的同志、城建口的同志加倍努力工作。

重点之七,把提升作风效能作为进贤发展进步的保障。

我把同志们跟我谈的进贤现象向大家说一下,声明一下,我只是把大家谈话转告给大家,不是我发明的。第一,做什么事都要找关系,制度原则容易开口子。像这次公安执法抓赌,三个人就找关系,就开口子,就放人了。现在就复杂了,市纪委、市检察院十多个人在进贤呆了一个星期,你想保都没有办法,几十年的警龄就可惜了。第二,扯皮厉害,抱团意识差,合作精神少。比如说环境卫生整治问题。第三,交办现象严重,一级对一级交办,县领导交办局长,局长交办副局长,副局长交办科长,科长交办副科长,副科长交办办事员,最后不办。第四,办事效率低下。有很多事半年都办不下来,有人到一个局去办事,这个局要有十多个人批字,头都会转晕。第五,索拿卡要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园区代表企业去局里办审批,审批的人问企业怎么不来,言下之意就是企业来了可以索取好处费。第六,招投标不规范。工程招投标大多数是假的,还有开标现场见人一个红包,没有到的,还要带过去。第七,干部赌博现象严重。这次三个赌博的事,网上一出来,轰动全市、全省,甚至惊动市委主要领导。第八,喝酒现象普遍。不仅是中午喝酒,有的同志晚上11点到我办公室还有酒味,还有吃饭上烟、发烟的现象。

在这里,我想强调几点:一是杜绝赌博,一经抓获,一律按这次的处置标准处理。二是执法一律不允许开口子,一经发现,一律按这次公安执法开口子的标准处理。三是对索拿卡要,一经发现,严格按有关党纪国法上限从严处理,纪委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四是办理效率低下,要逐步探索一个图章制度。五是土地等公共资源交易,一律公平、公正、透明出让,不设置任何条件。六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准说情,下步的闲置土地清理、市容秩序整治、交通秩序整治、空饷人员清理,一律不允许说情。对说情的,纪委要拿出处理意见来,发现一起电视台曝光一起。七是中午不准喝酒,酒席不准上烟,纪委拿出处理意见。八是规范招投标,有关部门要拿出整改意见,之前收受的红包,主动上交的这次不处理,以后坚决要依法严厉处理。

第三个方面,要健全务实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为了高效快速推动全县各项重大重点工作,我们用成立指挥部的方式来推动工作。

一要分片推进项目,明确组织机构。将全县重点工作设立五大指挥部,分别是园区建设指挥部、城市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指挥部、镇村建设指挥部、交通建设指挥部,并同时成立督查指挥部,各指挥部原则上由县委常委担任指挥长,副县级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与项目推进相关的责任单位及配合单位组成,并下设办公室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各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调度本指挥部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各项推进任务。

二要分级调度项目,明确推进职责。一是项目责任单位及配合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倒排项目推进计划,明确每个项目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狠抓项目进度,确保完成项目推进任务。对自己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可提交相关指挥部研究确定。二是各指挥部要靠前指挥、现场调度,推进项目建设。每周至少集中调度一次项目,研究和处理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指挥部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三是县政府原则上每周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一次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对各指挥部上报的问题进行确定。对涉及全局、关系重大,需要集体决策的问题,可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四是县委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常委扩大会议,将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作为主要内容,听取各指挥部情况汇报,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进行现场点评。

三要加强项目督查,落实推进责任。建立健全项目推进责任机制,对项目推进不力、所负责项目推进工作进展较慢的单位及责任人,将采取通报批评、诫免谈话、组织调整等方式进行处罚。对项目建设成效突出、所负责项目进展较快的单位和责任人将进行宣传表扬、物质奖励,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个方面,着力营造实在、实干、实绩的用人导向

有什么样的用人导向,就有什么样的工作导向。实干、实在、实绩的用人导向决定进贤事业的成败。

一要在发展的一线,以实干、实绩选拔干部,尤其是对那些在指挥部里做出突出业绩的干部,要优先选拔使用。

二要在发展的一线,把那些敢担当、敢负责的干部选拔出来,对那些不畏风险,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较真的,能够坚持政府利益、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干部,优先选拔出来。

三要坚持人岗相适。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干部,要安排与其相适的岗位,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在这里,我特别要强调的是,我们要坚决落实市委王文涛书记提出的拉票秒杀,找关系优先不考虑的指示。拉票秒杀,以后在进贤选拔干部中,有拉票的,不管多优秀一律不使用,为别人拉票的,一律组织处理。因为拉票会导致:一是平时不敢做事,关键时拉票就可以;二是平时做事不敢得罪人,当老好人,甚至拿原则作人情;三是容易引发告状,第二名告第一名;四是相互内耗,进贤出不了干部。找关系的不考虑,今后进贤选拔干部,就看实干、实绩,就看奉献精神,看是不是敢担当、敢负责,找关系的一律不用。谁对进贤的干部负责,谁对进贤的风气负责,谁对进贤的事业负责,就是县委。实际上,我从内心瞧不起去找关系的人,你今天两盒螃蟹,明天两瓶李渡酒,年底还拿两箱李渡烟花,谁经得了这样的轰炸。现在大家都去费这些心思,不但没有用,还会起反作用,这样的人再优秀的县委都不用。以后如有找关系托情的,要进行曝光,我们要学习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敢言在干部问题上,谁再托关系,就曝光。建议组织部以后一个月曝光一次。

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篇2: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616 字

+ 加入清单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物业的定价将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模式确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有义务阻止业主私改住房

小区中业主私敲承重墙,私挖地下室等行为将得到遏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可阻止业主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在住宅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行为。

业主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影响邻居采光、通风;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将出台_细则_网

范文类型:条例,细则,全文共 1285 字

+ 加入清单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将出台

近日,《〈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将出台,民营经济组织可进入市政公用领域,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昨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原则通过《〈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拿出真金白银助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可获一次性奖补

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将得到一次性奖补。《实施细则》明确,对“个转企”和“小升规”的企业,县(市)区政府应分别给予不少于2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在全国拥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将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在实施品牌战略方面,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可获得不少于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民营经济组织可进入市政公用领域

《实施细则》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兴办企业,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具体来说,将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以及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外资来肥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基础设施领域,我市还将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社会事业领域。《实施细则》明确,将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投资。为优化缩短审批办理流程,将实行窗口集中审核、办理,所有市本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一律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收、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在24小时内办结,核准项目48小时内办结。

建立“一站式”人才公共服务平台

为吸引人才,《实施细则》提出,我市将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携带重大科技成果在合肥转化,以及从事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有望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和团队,经组织评审并报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为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同时,完善职称评审体制,突出事迹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对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工程技术研发、生产,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职称、任职年限、论文数量等限制,免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在“人才安居行动计划”中,我市将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规划建设一批高品质“人才公寓”,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可按政策规定选择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者入住“人才公寓”。此外,建立省市县上下贯通的“一站式”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围绕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在户籍签证、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领域实现“一站式”受理服务,解决人才创新创业后顾之忧。

展开阅读全文

篇4:车辆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条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5656 字

+ 加入清单

车辆管理条例3篇

车辆管理条例是为例科学合理规范管理车辆,做到高效、节约、安全行车而制定的一项措施。下面是车辆管理条例,欢迎参阅。

车辆管理条例1

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确保安全、节约、遵章、守纪,根据《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规则》、《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范围

(一)办领导工作用车;

(二)会务保障和公务接待用车;

(三)各处室工作用车;

(四)老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危、重病人用车;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

二、派车程序

(一)处室公务用车,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处统一安排,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

(二)出市区范围外的长途车辆,需经综合处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同意,并填写《省政府法制办公务车辆派遣单》。

(三)老干部用车,直接与综合处联系,统一安排车辆。

(四)特殊情况,可先出车后报告。

三、车辆管理

(一)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范围,严禁公车私用和利用公车学车、练车,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二)严禁私自出车或者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三)严禁酒后和违章驾驶,否则造成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四)车辆因违章停放而造成损失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因公出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10%。

(五)重要会议和办领导出差期间,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配。

(六)夜间或节假日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办公楼下或车队院内。

驾驶人员违反以上条款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四、油料管理

(一)公务车辆在郑州市区内实行定点加油;加油必须凭加油卡、《加油凭据》、对车号加油。严禁用单位加油卡给私车加油。

(二)外地出差加油,回程后过路费、行驶里程数、出差日期等有关凭证要一致。

(三)健全车辆耗油量统计,定期公布车辆耗油数量和行驶里程,以接受监督。

(四)综合处车管人员应加强对油料的管理,厉行节约,不徇私情。发现给私车加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车辆保养维修

(一)驾驶员要提高车辆维修技术和保养技能,提倡一般常见故障自己处理;车辆日常保养、维修时,驾驶员要提前申请,填写《省政府法制办公务车辆送修单》,经车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到定点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保养、维修过程中,擅自扩大维修范围或未经批准私自购置车辆用品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二)车辆在日常保养或维修期间,驾驶员要现场跟踪把关,出厂时,由驾驶员和车管人员共同验收、签字。

(三)车辆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到指定维修中心或定点维修点维修以便索赔。

(四)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时,驾驶员要妥善处置,同时向车管人员或者分管副处长说明情况。

(五)健全车辆维修档案,每季度末月25日前,由车辆管理人员与维修厂家核对单据、结算修车费用,再按程序审批报销,并定期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六、车辆经费管理

(一)车辆在郑州市区内维修经费的报销由定点单位提供原始明细单,并开据正式发票,经核查无误后,按照程序审签报销;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维修时,维修厂家提供原始明细单,并开据正式发票,回程后经费按程序审批报销。

(二)车辆在郑州市区内不按规定在其他地方加油费用不予报销。外地出差,回程后路桥费、加油费、行驶里程数、出差日期等有关凭证要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七、驾驶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服从车辆指挥、调配,自觉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三)随时做好车辆行驶准备工作,始终保持车辆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卫生。

(四)尊重领导,保守秘密,热情服务,不讲粗话、脏话,不犯自由主义。

车辆管理条例2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司车辆除机动车辆外,原则上将车分配到各班子成员、部室优先使用。车辆未用时,车队经请示后可临时调配。如领导出差,车辆归车队统一调配。

3、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同意。

4、节假日或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公司指定地点,严禁非工作用车,严禁搭载非公司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特殊原因需公司车队同意。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6、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和公司职工借用车辆必须填写《借用公车审批单》,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实行付酬派车。车辆使用费按1元/公里支付。

7、车队长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单车成本核算是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参与驾驶员工资的发放和年安全奖评比。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8、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车一卡制,车卡相符,并准确填写公里数。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

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凭派修单到指定的厂家维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2、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测。

(2)一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该级维护为每5000公里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该级维护为每15000公里进行一次。

3、车辆大修按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4、车辆维修1000元或更换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车队长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经理审批。维修程序为:

(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队长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队填写派修单。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200元的必须回收,交车队验收。

(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队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反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车队长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才能付款。

(3)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15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大修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时间、里程先达到者为准)。

三、报帐程序

1、公司所有车辆的费用开支,均以每台车为单位,单独办理报账手续。2、报账经办人必须是指派的该车驾驶员,特殊情况由非本车驾驶员发生的费用也应转交本车驾驶员统一报销。

3、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填写单据→车队长签认→财务部审核→领导批示→财务部报销。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考勤一律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无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罚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2、严禁长时间待车开空调,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3、严禁上班(待岗)期间玩牌赌博和离开公司办私事,违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4、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出车,当班驾驶员要求做到随喊随到,如要出车时无法按时到场视作事假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驾驶员必须做到上车系安全带,并有义务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带。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得强行超车,转弯不占道超车、不超车,通过集镇或遇雪、雨、雾天应保持车距,减速慢行。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6、严禁违章驾车,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疲劳开车,车辆乱停放。违者责任自负并处以罚款50元/次。

7、严禁在开车时使用通讯工具、抽烟、吃槟榔。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8、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车辆被盗者,取消全年安全奖并予以辞退。

9、严禁出私车或私自将车借与他人驾驶。违者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10、驾驶员需每天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将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填写行车日志的,罚款50元/次。

11、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学习例会。无特殊原因的,不得请假,学习迟到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缺课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五、安全事故处理

车队负责做好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奖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其中道路事故与机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交警、保险公司或修理厂做出鉴定,并由交警划分责任。

1、不论事故大小,事发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车队与保险部门联系,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影响。同时报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严禁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隐瞒实情。

2、事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当事人和随行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立标记。

3、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汇报,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4、因公出车造成的责任事故处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xx元以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安全奖;直接经济损失在20xx-5000元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全年安全奖及半年年终奖金;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全年安全奖及年终奖金。

5、责任事故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在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分别按事故经济损失的5%,4%,3%,2%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6、因私出车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辞退。

六、安全行车的奖励措施

全年无任何大小事故,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周到,遵章守制,车容整洁的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安全行车奖。

七、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办。

车辆管理条例3

为确保校园有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学校在相关校门安装车辆进出道闸装置。原则只同意本校在职教职员工自备车和与学校有公务业务的车辆进入校园,非本校教职工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只同意作短暂停留,超时间停在校园内的车辆需缴纳停车费。现就校园车辆管理及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免费车辆:

1、本校在职教职员工的自备车(以学校人事处在编在册名单为准,按现所在的工作校区,一人一车办一证);跨校区上课及公务,由所到校区的相关学院和部门发给校区车辆出门单。

2、学校的公务车;

3、与各学院和职能部处有公务业务的车辆,凭学校发放的车辆校门通行单(学校以每个学院及职能部处的在编在岗人数,发放校门免费一定额度的出门单,超出部分由各学院和职能部、处付费),由各学院和职能部、处领导签字同意的车辆校门通行单为准,。

4、学生家长自备车、运送校内货物车等临时来校短时间停车的车辆。(停车时间在半小时以内,超过时间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二、收费车辆:

1、全年包干收费车:

(1)凡与各学院和职能部、处有长年业务往来的车辆;

(2)长年在学校工作和经营的非本校在编在册的员工车辆;

(3)在校注册学习的学生车辆。

2、临时停放收费车:

无上述条件的车辆,一律按校园停车标准进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

1、全年包干收费车,年收费标准为:军工路1200元/年,复兴路3600元/年;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军工路每车收取5元/小时,复兴路每车收取15元/小时,一昼夜24小时,军工路最高收费为30元,复兴路最高收费为60元。超过24小时后,在收取第一天最高收费后再加第二天临时停车费,累加计费收取。

四、收费单据及发票:

1、全年包干车收费发票由生乐物业公司出具上海市税务部门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收费以一年一办理);

2、临时停车收费单据由各校门收费管理员出具上海市核准的停车收费单据。

五、管理规定:

1、免费车辆通行证由学校保卫处根据上述第一款规定,统一免费发放车辆无源卡通行证和自费购置车辆有源卡通行证;

2、学校516号校门原则上全天关闭,除重要贵宾来校和重要外事活动时开放,开启516号校门以学校办书面通知为准。

3、各学院和职能部处有公务业务的车辆一律不从516号校门进出,出校门时应提供各学院和职能部、处开具的车辆免费单,无校门通行单者一律按临时停车收取停车费。

4、学生家长自备车、运送校内货物车等临时来校短时间停车免费,超时按系统显示的金额进行收费。

5、各学院和职能部、处开出的免费停车单应从严把关,严禁非公务车辆作免费车。

六、注意事项:

1、为确保校园交通安全,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一律慢速行驶,并根据校园情况有序停车,严禁野蛮开车、停车和鸣喇叭;

2、进入校园停放车辆的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贵重物品自身携带,一旦发生失窃,学校和物业公司不承担查找义务和赔偿责任;

3、严禁免费车辆通行证转让他人使用,一旦发现,没收免费车辆通行证,并加收30元或60元以上的临时停车费。出借者交学院和部门处理。

4、严禁门卫进行无停车收费收据收费的行为,并欢迎大家监督举报。

未尽事项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篇5:2024年最新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553 字

+ 加入清单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

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

中国共产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强党内监督,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使我们的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八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们的党是一个善于自我批评、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党,是一个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发现和解决党内矛盾、纠正自身失误和问题的党,因此,严格党内监督,始终成为我们党保持机体健康和活力,顺利推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党内监督条例》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系统地总结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全面反映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党的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党内监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基本法规。《监督条例》的制定,充分展示了我们党无私无畏、敢于面对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决心和信心。

我们的党是一个拥有300多万个党组织和6600 多万党员的执政大党,五十多年来,绝大多数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能够按照党章的要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涌现出了许多象焦于禄、孔繁森等优秀共产党员形象,但是也有少数人不按党的规矩办事,腐化堕落、贪污受贿,成克杰、胡长青等是隐藏在党内的败类,他们严重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成为历史的罪人,这些教训是很沉痛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监督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面临比过去任何时候都繁重艰巨的任务,因此,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是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提高拒腐抗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课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党纪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

《党纪处分条例》是党的纪律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宪法为依据,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充实和完善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的基本法规。《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自觉性。第一范文网:

《党纪处分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更加明确了自己的政治责任。

通过学习《党纪处分条例》,我体会到,认真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党内法规和制度,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因此,要把“两个条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并且要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去,坚持将“两个条例”对照检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要以认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责,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长期任务,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046 字

+ 加入清单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_________工程的_________施工项目交由乙方负责施工。根据《_____》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承包范围:_________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费用

5.工期:按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工进场之日起_________个日历天。

6.工程质量:本工程为合格工程(具体要求详见第三条)

二.合同单价和付款方式

1.合同单价:_________

2、实际结算价款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单价为准。以上价格包括含税价,材料及其运输费,人工费,装卸费,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合同价款一经确定,不作任何调整。

4、该项目合同约定的款项由_________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的发票及合格证开具给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票据,如乙方提供假票据则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及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违约责任和安全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质量标准达不到甲方要求则乙方承担合同价款的_________%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事故责任的,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费用、包括给施工人员或第三方人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六.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为_________年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驻工地代表: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篇7:私营企业暂行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3743 字

+ 加入清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种类

第六条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

(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四)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的解散条件;

(七)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五)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纳税;

(三)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

第五章 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四条 私营企业必须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五条 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账簿,编送财务报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十倍以内确定。

第三十七条 私营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收入和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招用童工的;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私营企业对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四十五条 私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8:《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下月正式实施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9319 字

+ 加入清单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下月正式实施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制定的《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将于下月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7月29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通过、1997年10月25日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大网近日对外发布《条例》全文,共九章六十六条。《条例》首先指出,这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

随着义务教育的实施与发展,种种问题也随之出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学生辍学问题,教师待遇问题等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为此,《条例》明确并增加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条例》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并保证其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强调,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但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针对学生辍学问题,《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健全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在教师待遇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正式列入法规条例,强调了义务教育的特殊性。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20xx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簿籍,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免费住宿并给予生活补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免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度,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和学校安全等,作为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加强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督导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就学保障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状况,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第九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当地教育资源,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于每年上半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各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的统计数据,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调整教育资源和组织学生入学提供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查询适龄儿童、少年的人口信息。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办学规模和班生额招收学生,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烈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对台湾同胞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孤儿关爱服务体系,完善留守儿童、孤儿的学习、生活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课程设置和教学活动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发展等实际需求。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生活提供帮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确实无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提供送教上门等适宜的教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未成年罪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相关监管机构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健全预防辍学工作机制,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复学工作。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复学。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

第十九条禁止利用适龄儿童、少年卖艺、乞讨。禁止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演出。

第三章学校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用地。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备案、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留并办好农村边远地区和海岛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新建、恢复和搬迁,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搬迁应当先建后迁,保证正常教学。学校确需撤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循征求意见、制定方案、组织论证、社会公示、申报审批等程序。学校撤并应当先建后撤,保证正常教学。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和学校产权登记制度,保证教育用地不被挪用。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学校的闲置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所得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当地义务教育事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汛、防台、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安全规范,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防等设施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标准配备学生生活设施及生管教师、学生食堂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生活管理、食堂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班级和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监督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学校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和科学的教学方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师资配置,统一县域内教师工资制度、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以及优化结构、动态调整的原则,核定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组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第二十九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或者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新任教师。义务教育教师实行统一的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构建教师终身教育学习体系,建立教师培训制度,落实经费保障。学校应当按规定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完善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加强教师培训考核,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教师对身心有障碍、学习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学生,应当特别予以帮助和关爱。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

第五章素质教育

第三十四条实施素质教育应当遵循教育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发挥学生潜能和主动精神,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素质教育为核心推进教育教学、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等改革;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评价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对学校、教师开展素质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测和考核,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寓德育于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公民道德、民主法治、生命安全、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生态文明等方面教育,强化学生德育实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学校、家庭、社区相互配合,引导学生遵守学生守则,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正确的荣辱观、是非观。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深化课程改革,推进学校开展小班教学,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学校按照省颁课程计划开设规定课程,依据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学校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重视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组织形式多样、全员参与的学生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保证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美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音乐、美术、书法课堂教学;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开展课外艺术活动,鼓励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提高学生审美素养和人文素养。

第四十条学校开展学生实践活动,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组织学生参加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户外活动,培养学生劳动意识和动手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活动提供方便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场馆以及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类场馆、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按照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四十二条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设置心理辅导室,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学校可以配备专业人员,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工作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第四十四条学校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四)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五)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共同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四十六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监督学校开展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六章均衡发展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筹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制定或者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根据生源增长情况进行城镇学校扩容建设,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教育布局,规范学校在校生规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办学标准,均衡配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相结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构建优质学校对其他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辐射带动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教师的编制和配备、经费投入、继续教育等方面向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倾斜,促进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师资均衡。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制度,改善校际间教师学科、职称、年龄结构,缩小县域内城乡间师资配备差距。

第五十三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或者支教的经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义务教育支出,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办学经费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执行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核拨特殊教育学校(班)公用经费。

第五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向学校和依法设立的以发展教育为宗旨的教育基金捐赠财产,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基金应当按照章程、国家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将受赠财产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禁止学校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挂钩的捐资和物品赞助。

第六十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三)未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被鉴定为危房的校舍进行改造、重建、拆除的;(四)未按照规定搬迁、撤并学校,或者新区建设时未同步建设学校的;(五)擅自转让、出租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六)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或者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抽调、借用在职教师的;(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保障职责的;(八)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者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的。

第六十二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二)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三)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五)利用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

第六十三条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四)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谋取利益的;(五)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二)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学生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三)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六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学校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篇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436 字

+ 加入清单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值班迟到检讨书

范文类型:检讨书,全文共 347 字

+ 加入清单

今天上午,我迟到了5分钟,虽然领导说,说出迟到的理由,可是我觉得现在说理由,都只是托词,我不想再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惭愧。

所以,我只想为上午的迟到行为表示歉意和检讨。

对于准时上班,我一直都没有特别重视,经常迟到几分钟到办公室,觉得这没有什么,其实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习惯。

一方面,这反应了一个员工的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程度,另一方面,这会给同事和部门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尤其我是一个员,平时更应该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更应该杜绝迟到的行为。其实,我只要将闹钟调早10分钟,就可以避免迟到,可是我却没有这么做,归根到底还是思想上的问题。

我决心,从思想上重视公司的规章制度,保证以后准时上下班。”

签名:diyifanwen.com

时间:20xx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学校的值班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516 字

+ 加入清单

1、值班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汛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防汛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严格守汛期值班岗位制度。

2、值班人员作为总负责人代表在当值期间实施全面管理,负责保障全校正常运作。值班时按《汛期值班安排表》执行,到全校各岗位巡视,重点部门应加强检查,及时处理。

3、汛期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认真填写值班日志,重要问题预先及时请示汇报。

4、值班人员因事不能按时值班,须提前一天填写换班单,经换班人签字确认后,送校长室审批,由校长室负责通知,不允许私自串班。

5、值班领导要随身携带手机或有其他联络方式。

6、如有情况要及时联络,离开时应将去向告知保安人员。

7、要及时了解各部门的基本情况,协助各部门及时处理汛期内发生应急情况。

8、重点检查各部门,各处工作状态设施设备情况。重点部门应加强巡视(如外围、排水通道、各楼层公共区域、学生公寓、办公室等)。

9、值班期间禁止饮酒,空岗。

10、值班日志要认真记录,重点部位都要有巡视记录。

11、值班期间,遇突发汛情情况,应及时到现场处理,并立即向上级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及上级要求,立即启动汛期抢险应急预案。

以上要求各位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加强管理力度,认真履行职责。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12232 字

+ 加入清单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制定了《兰州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xx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授权代理人参加,也可以以电子方式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资料;(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资料;(六)业主名册。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

(十)批准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于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外的其他事项。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不得少于三十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超过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常住业主,且本人有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时间保证;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出资或者任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前款所述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公共收益的,从公共收益中支付。筹备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逾期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一经选举产生,其自行终止。

(一)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者达不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和谐稳定,需要调整或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二十三条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成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应当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代表的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代表经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

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后,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四条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六条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不得出售或者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且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不含人防地下室部分)、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但在约定期限的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在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开发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查验,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项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等进行查验时,应当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拒不移交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做好物业管理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个人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着装整洁,服务规范。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及时办理业主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四)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门卫、巡逻、房屋装饰装修、技防监控等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

(五)为业主的身份、住宅等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业主本人同意或者法定事项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

(六)积极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单位进入物业区域开展服务,为其提供便利。

(七)接受社区监督指导,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业主和物业的基础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交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六)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设置营业摊点;

(三)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

(四)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五)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

(六)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规定的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条款不得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审查、检查等工作。

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或者提交社会征信机关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对无正当理由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经营性用房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该项收益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扣除约定手续费后,于次年二月底以前缴存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将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向业主公布一次。

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产权、数量及出售、出租等方式。

开发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信服务,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的;

(三)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信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承接查验备案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应当依照有利于使用安全、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和建筑维修、有害物质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十一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管道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废旧家具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九)将住宅合租作为员工宿舍供多人居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违反有关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一)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二)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三)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五十四条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含开网店),不得将住宅出租用于经营性活动(含开网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前述两种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活动颁发营业执照。临街住户,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十五条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相关专业单位自建的由其自行负责管理。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相关专业单位在老旧住宅小区的服务项目暂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应当制定和实施限期改造计划,过渡实现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限期和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七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按照国家规定,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保值增值运作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一次性缴存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允许分期缴存,对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可以开通资金使用的绿色通道,先使用后补办手续,对维修单幢住宅的电梯、屋顶、消防等急用设施设备需要执行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可以限定在该单幢住宅业主的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业主专有部分的,由业主承担;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十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十六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不属于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属于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值班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990 字

+ 加入清单

(一)定义

指各科室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院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2. 医院实行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话可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医院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在全院公开,值班表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院的医务人员,非本院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5.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

6.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症患者必须床旁交班。

7.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

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实施细则

1.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

2. 医院实行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话可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值班人员应提前到岗,与前一班值班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专册书写交接班内容,共同签字确认。各级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4.临床科室围绕患者开展医疗工作,根据科室临床工作需要设一、二线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床位规模和收治患者情况,单独或联合值班;临床科室可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安排三级医师担任三线值班。临床各科室、医技、护理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应及时将本科室排班表抄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定期向全院公布值班和总值班情况。

5.临床值班医师应提前到岗,接受前一班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房,对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危重患者等重点患者,应做好床旁交接班。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临床各科医师在下班前应将新入院患者情况,危重患者的病情及处理事项,手术患者情况及需要特殊观察的患者情况记入交班本,并做好口头交班。下一班接班医师未到时,上一班交班医师不得离开岗位。

(1)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病情变化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的患者及时检查,书写病历及各项医疗文书,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若需紧急救治,应积极参与。值班开展的所有诊疗活动要按照规定及时记入病历。

(2)值班医师应严格执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对危重患者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对不能自行解决的疑难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

(3)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病区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患者或家属反映病情时,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处理,必要时查看患者。护理人员请查看患者时,应立即前往巡视,不得未诊视患者而直接下口头医嘱。一线值班医师如因公必须离开病区时,必须向二线医师及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络,完成任务后及时返回。各级值班医师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4)值班医师在交班前,要认真完成书面交接班记录,重点记录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以及新入院患者情况、急诊入院患者检查及处理,手术患者情况,死亡患者抢救和其他事项。

(5)病区每日晨会集体交接班一次,病区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地点设在医办室;时间为8:00;全体站立;医生护士尽量背诵交班;可按如下要求进行站位排列:主任位于中央,左侧为科室副主任、上岗主治、交班医师、接班医师,右侧为护士长、护理带教、交班护士、接班护士,其他人员围站于周围。具体程序:科主任宣布交班、值班护士交班、值班医师交班、管床医师交班、科主任、护士长总结。

一线值班医师要汇报新收(包括转入)患者数量及病情概要,包括简要病史、体征、辅助检查结果、入院诊断等;新收危重患者主要病史、体征、辅助检查结果、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病情转归、注意事项、死亡患者的抢救、死亡原因及死亡诊断等;原有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处理经过、转归、注意事项等;原有普通患者的特殊情况;围手术期患者情况,含术后患者、当天拟手术患者情况等。值班医师要向接班医师或主管医师交接危重患者情况及待处理的工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重点情况应向上级医师特别说明。二线值班医师对一线值班医师交班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简要分析危重患者病情。科主任根据交接班情况,予以点评和布置工作。

(6)医师要严格按照排班表轮流值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值班者,调换双方必须协调清楚,并报科主任同意后方可换班,并向医务科做好备案。

7.药房、检验、放射、超声、心电等临床辅助科室,须根据情况安排好值班,坚守岗位,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记录。

8.非本院执业的医务人员,如试用期、进修及实习期的医务人员不允许独立值班,不允许独立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意见,全文共 3279 字

+ 加入清单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近日,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定的《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汽车客运应与城乡发展布局同步规划

条例指出,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用于车辆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方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公共汽车客运与城乡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公共汽车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轨道交通、水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依法批准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

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和站台等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同一站点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一百米

因城市建设、道路施工、交通管理等需要,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或补偿。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

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的标准名称命名,方便公众识别。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牌,由客运经营者负责设置。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途经站点、首末班运营时间、所在站点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定时班线还应当标明首末站每班次发车时间。

客运线路和站点进行调整的,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调整前对前款规定的相关站牌内容进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设置、调整后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应当与现有公共汽车客运线网相匹配,其首站或者末站附近应当具备公共汽车停车场等固定基础设施条件。

票价确定调整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营期限.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前90日,经营者可以向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运营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考核合格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0日内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经营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需要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应当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无偿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本区域经济状况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确定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经营者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经营者责任。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擅自停止运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确定的运营方案组织运营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未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维护乘客、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就《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常规线路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

按照《条例(草案)》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鼓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关于站点设置,《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按照线路设置要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及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同时,应当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个体等方式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停车场、营业场所和运营资金;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与客运服务设施管理者达成使用协议的证明;有合理、可行的公共客运线路运营方案;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等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协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8年。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和质押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建立多层次、差别化价格体系

关于市民最关心的票价问题,《条例(草案)》要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乘车费;不得携带易污染车厢环境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应当配合驾驶员、乘务员做好安检工作;不得有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行为;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不得携带宠物乘车(导盲犬除外);不得在车内从事营销、行乞及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违反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乘车费。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089 字

+ 加入清单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可以说,《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突出主体责任。《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一举打破“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就必找准责任边界,形成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让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严肃问责”是《问责条例》的重要内容。《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对于强化“两个责任”机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制度上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突出凝心聚力。“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问责条例》的导向。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借款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1974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 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 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需要保证人的,或者经当事人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需要保证人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

第九条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

第十七条 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例第十六条罚息的计算相同。

第十八条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格式,由银行、信用合作社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干部任用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1039 字

+ 加入清单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在选人用人上,我党走过了跑官要官、用人唯亲、火箭提拔、过度以分取人等弯路,新版《干部任用条例》的出台目的是为贯彻以来中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好干部的脱颖而出,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长久发展,才能确保民众的安居乐业。因此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学习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时,应深刻理解条例中的三大支点。

坚持党的领导把关作用。我党长期在工作中坚守着吃苦耐劳、敢为人先的光荣传统。因此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也必须坚持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级党组织要主动牵头干部任用工作,创新思维和工作方式,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干部队伍组成结构,形成梯度合理、时间合理、差异合理的选人周期。同时要做好严格的把关工作。既要对党自身从严把关,更要对选拔和监督干部严把关。只有坚持好党的领导把关,才能确保干部选拔公平公正的底线,所选干部思想政治素养的底线。

凸显民主的话语权地位。自习履新以来,党的群众路线再次成为全民热词,也唤醒了多少干部对于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的记忆。在一个强调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及时的今天,在一个互联网发达、消息光速传递的今天,在一个民族思想解放浪潮一波波袭来的今天,民主话语权地位愈发重要。新版干部任用条例也传递出了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的信号。领导一句话拍板用人的时代已过去。凸显民意,正成为干部任用最强音。

深化考察工作的全面性。我国自古就有不拘一格降人才、德才兼备的用人要求。要有效避免高分低能、有才无德之辈为干部队伍抹黑,必须以深化干部考察工作为抓手。墨子曾说过“听其言,迹其行,察其所能而慎予官。”在任用干部考察期间不能只听少数人的一面之词,眼球也别慌着聚焦拟提拔者的成绩数据。多去实地看看,来点“微服私访”的考察,多听听旁观者意见,出点“德考”选择题做一做。要用全面细致的考察工作换取好干部的脱颖而出。全方位的了解一名干部,是干部任用前的最后防线,理应高度重视。

司马迁在史记中曾说过“为官择人,不可造次。用一君子则君子皆至;用一小人,则小人竞进矣。”一名好的干部对于我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也要利用此契机认真学习贯彻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愿更多的贤能之人能真正脱颖而出,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2024年1月超市值班经理工作总结范文_工作总结范文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超市,经理,全文共 2458 字

+ 加入清单

2017年1月超市值班经理工作总结范文

紧张繁忙的一年即将过去,新的挑战又在眼前。沉思回顾,在超市这个大家庭里使我得到了更多的锻炼,学习了更多的知识,交了更多的朋友,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当然也通过不少深刻的教训发现了自身的种种不足。这一年是充实的一年,我的成长来自超市这个大家庭,为超市明年更好的发展尽自已的全力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现将自己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市场大厦工作阶段

年春节后,我依旧负责市场大厦的各项经营工作,在与翟经理的配合下经历了节后淡季各商户的经营困境租金难收、托管员工因季节性原因大量减员等很具挑战性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使自己对我市的服装零售行情、市场大气候的了解、及员工人事的管理有了迅速的提高。通过与各商户的调解工作的接触,协调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锻炼。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配合公司的整体规划对市场进行了一定的布局调整。月份市场超市开始构想到月份开业,自己全身心的投入到了筹建工作中,人员招聘、业务培训、货架安装、商品上架到日常经营维护,在老总的关心下,公司各方的支持下,在刘总与李店的指导下,市场超市得以平稳的发展与过渡,自己对超市最新的业务知识又得了系统的强化。 负责市场期间,尽力维护了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没有发生意外的突发事件。但市场的整体潜力没能全部发挥发来产生效益是事实,虽然市场的发展有各方面的客观环境不成熟的制约,但市场的潜力没能全部发挥自己有很大的责任。这也显出了自身能力的局限,这是在市场工作得到的最深刻认识。同时,市场各种困难压力的经历,使自己的心理素质得到极大的提高,面对再大的困难与压力,我都不会退缩逃避,能够从容冷静的去面对解决,这是我在市场工作得到最大的收获。

二、超市工作阶段

月份因工作的需要,我被调到超市任店面经理兼非食品经理。在工作中加强商品管理与人员现场管理,实现业绩的提升是贯穿各项工作的中心。

虽然自开业就加入了超市这个大家庭,对超市的人员也很熟悉,但到了具体工作上必竟还是有差别的。为了尽快进入角色负起职责,一方面加强了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看书报文章,虚心向刘总李店请教。一方面加强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向食品、接货、收银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与非食品组长文娟深入交流。在短时间内与相关主管建立了溶洽的工作关系,负起了店面值班经理的职责。与柜组长一起对非食品的人员进行了整顿培训,对商品的规划与陈列作了调整,经过非食品员工的共同的努力,我们的销售有了明显的增长。在文娟升任非食品采购后,我兼起了非食品的组长,潜下心来,从头干起,卫生、陈列、库房、接货从每一个细节开始严格的要求,使非食品的卖场氛围有了改观。与员工有了更多的接触,在严格要求的基础之上,给员工更多的思想沟通与业务培训,使员工的精神面貌有了改观,工作的积极性自主性得到了发挥。在公司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全组员工齐心努力,非食品的进步得到了公司的认可。

店面值班经理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维护全卖场的正常营运,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在这个岗位上,自己立足全面把控全局,在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全面提升自身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水平,在收银、客服、接货、防损、消防等各个环节深入了解,发现问题,消减漏洞,作一名称职的店面经理。

三、人员管理培训工作

作为一名主管,对员工的管理是一门难度较高的必修课,每个人的经历、性格各不相同,如何使本部门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不是嘴上说说那么简单的事情。通过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在人员管理下了很大我功夫。遵循了严格与关爱并用的方法。

首先自身从心理上真正的关心员工、尊重员工,真正的为员工着想,真心的想让员工有所提高。在这个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思想沟通与业务培训,解决员工思路,树立明确的发展目标,确实激发员工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再通过业务培训让员工知道如何去作,如何作的更好。在工作管理上,始终严字当头,只要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决不纵容。使员工队伍从内在有动力,对外有战斗力能够产生效益。

但人是不断变化与发展的,人员的管理也会随之变化与发展,这需要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学习与提高,更好的发挥出团队的全部潜力。

对员工培训也是一名主管的重要工作,最早自市场的余名员工到市场超市的名员工再到月份超市六部门乙班余名员工的培训,通过一次次的培训与交流,自己从最初的基本商业常识培训,经过积集与学习,初步形成了对员工从思想、商品知识、销售心理与技能、纪律守则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内容。得到了员工认可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四、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市场把控能力的提高

超市零售业发展的潮流势不可挡,但零售业同时面临着机遇与挑 战并存,自己有幸能够参与进时代最具发展的行业之中,一定要把握机遇努力拼搏。学习、学习、再学习是在工作与业余时间不变的任务。一方面超市管理的基本功,商品陈列、库存合理存量、季节商品的调整、快讯商品的选择、营运各个环节的衔接,自己从书上的理论到日常工作中的实践,真正把所需的知识消化贯通再运用到工作中。另一方面,通过各种信息媒介了解最新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听取相关专业的培训,使自己在全局的思路更加明晰,以更高的角度来审视市场的变化,能够对公司决策层提出出自自己的战略性的建议。

五、不足方面与下年工作思路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必竟加入到零售行业的时间仅仅一年时间,具体开始超市的工作才近半年,而市场的学问与超市零售的知识是如此的深广。通过冷静的自省,自己还有诸多的不足,整体上因参与营运时间较短,操作不够自如外,具体还体现在:首先,对商品的选择与把控有待加强,由其由于分工不同对食品商品的了解相对更弱。其次,对市场的分析预测不够透辙准确,底气不足,这是由于经验少。

面对明年机遇与挑战,我本着务实扎实的原则,更好的负起自身的职责,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勇于实践,使自己的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为公司发展奉献自身全部的能量。

总之,在新的一年中我更加努力的投入到为之奋斗的超市事业中去,用发展用效益来回报公司,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值班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846 字

+ 加入清单

春节临近,为确保职工过一个祥和、欢乐的春节并保证节日期间正常生产用车需求,按照生产工作的总体安排,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春节期间队干人员分三班24小时轮流值班,所有值班人员按时签到,不得在值班期间请假或者脱岗,特殊情况可以相互调换。 2、值班期间严禁私自外出,不准在值班期间喝酒、睡觉、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发现问题能够处理的必须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在最短时间内报告上级领导,并做好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组织和落实。

3、值班人员要合理安排吃饭时间,外出就餐必须与同值班人员协商安排。必须有一人在岗位坚守。

4、值班人员要做好车间及宿舍的防冻工作,遇天气变化,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保证车间车辆不被冻坏。

5、坚持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车间及宿舍的消防工作,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6、保持高度防火意识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高功率电器,宿舍内禁止煮饭,不准用电炉,电热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7、修理工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安排好留守人员,留守人员必须保证车辆正常运行,合理安排维修,抢修,如因维修不到位影响车辆运行,对负责人严肃处理。

8、节日期间,杜绝酒后上岗和疲劳工作等现象,队领导在每班班前会期间重查工人的精神状况,重点检查入井人员是否饮酒,疲劳驾驶,严禁酒后入井上岗,对酒后准备入井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退回人力资源公司。

9、节日期间,队领导除按时跟值班外,加强车库内周边及宿舍生活区的管理,严厉打击偷盗、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等违反治安管理的现象,以确保节日安全。

10、为确保安全,严禁在矿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11、认真落实值班工作。按照乡信访办值班制度,仔细编排值班表,严格执行春节期间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签到,做好交接班工作,无迟到、早迟,缺度和擅自离岗现象;要求值班人员确保信息畅通,做好来文,来电,来人的记录。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协助妥善处理。同时要求各村,乡各部门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学习党问责条例的感想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80 字

+ 加入清单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对党忠诚是最重要的政治品格。这个忠诚,必须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杂虚假、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决不能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坚守对党忠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个人干净是最起码的为官底线。这个干净,核心要义是清正廉洁,要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干事、坦坦荡荡为官。保持个人干净,必须从廉洁自律开始,做到始终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戒贪戒欲,虑于微,防于小,从小事、小节做起,时刻凛然警觉、防微杜渐,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敢于担当是最基本的从政准则。这个担当,要求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做到敢于担当,必须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勇于作为,在矛盾面前迎难而上,在危机困难关头挺身而出,坚决拒绝做“老好人”“太平官”“推诿官”“圆滑官”。

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是有责任的!实践证明,哪个地区、部门有一个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就能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真正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当前,党的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素质不断提高、结构明显改善,但受成长经历、社会环境、政治生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现象,在矛盾面前不敢上、风险面前不敢闯、失误面前不担责、歪风面前不敢斗。“为官避事平生耻。”党的干部是人民公仆,按照的要求,必须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要意气风发、满腔热情干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干事但不干净的要处理,干净但不干事的也要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激发干部担当精神,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问责条例的制定,为党的干部的失责行为设置了高压线。全省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有以问责条例为戒律的自觉,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锐意进取促改革,凝神聚力谋发展,真心诚意为人民,确保广东改革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