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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条例【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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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5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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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增加和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本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资源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控制城镇发展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及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维护生态环境基本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 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在特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制定具体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跨流域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的,应当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或者区域的用水需求,达成协议后,方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达不成协议引起纠纷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章 取水许可

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禽畜饮用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非营利性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而必须取水的;

(七)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自用直接取水的。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计划、建设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取水;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 在珠江干流和西江取水量超过水利部规定限额的,取水许可应当报珠江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需要补充或者修正材料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取水有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解决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水许可证无效。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取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取水的,取水户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水许可证不得出租、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批机关可核减或者限制其取水量: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发生变化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需水量增加而水源无法满足的;

(四)节水、废污水处理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管水利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省管电力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管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水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市管水利、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以及在未设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内取水的水资源费。

其他应征收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对跨市、县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统一缴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和分级分成管理。县级水资源费,属对县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属对省管、市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地级以上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省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应当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五章 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全省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市、县(区)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度计划蓄水、放水。因干旱等特殊情况,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可以对水量进行临时调度,取水户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

第三十三条 农业灌溉应当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减少耗水量。

第三十四条 城镇供水应当加强对用户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三十五条 取水户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额取水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第六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审定本行政区域水体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水资源保护区,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

第三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和海水入侵,防止水质恶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观测资料,确定地面沉降地区的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和回灌总量,严格限制开采。取水户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请手续。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户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二)妨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四)出租、转借、涂改取水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海水入侵或者水质恶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隐瞒、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查处,强制扣缴,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取水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水申请给予批准取水许可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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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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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地处都江堰成都至都江堰客运铁路支线拆迁重建区地块1工程的水电安装部分承包给乙方施工修建。 2、开工日期:20xx年6月 日

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总日历日期: 天

乙方必须按此日历天数完成工程施工任务,逾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施工内容:按建设方提的安装部分工程量清单完成其工程量。

4、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水电安装、调试、运行符合合格质量标准。质量验收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协助完成。

5、工程承包总价:工程承包总价暂按投标总价,即:4967817.00元(大写:肆佰玖拾陆万柒仟捌佰壹拾柒元)

6、工程结算:

6.1、按安装部分工程量清单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

6.2、甲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2.00%(百分之十二 )收取乙方项目承包管理费(其中:空调设备单价不收取承包管理费),上缴方式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按此比例收取。

6.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税金。(综合税率为3.84%) 7、付款方式:建设方将工程款拨付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分六次支付工程款给乙方:

7.1、第一次:基础完成之后,按合同工程总额的10%支付。

7.2、第二次:一层浇筑楼板砼浇筑完成后,按合同工程总额的10%支付。

7.3、第三次:工程主体完成后,按合同工程总额的30%支付。

7.4、第四次:进入水电管道安装,按合同工程总额的20%支付。

7.5、第五次:工程完工后,按合同工程总额的10%支付。

7.6、第六次: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按合同工程总额的10%支付。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退还。

8、合同份数: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工程验收合格结清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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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物业,全文共 86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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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欢迎大家阅读。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服务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四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的;

(二)占用、损坏建筑物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装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五)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及家禽家畜;

(六)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具体续交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存储利息、增值收益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七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旧住宅区实施综合改造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落实改造管理方案签订管理规约。旧住宅区可以实行专业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区管理等模式。

第五十七条 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相关业主应当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并承担卫生清洁等费用。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xx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和供气管道、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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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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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 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 《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10年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 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 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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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4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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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__________总则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 。

二,国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 。

四,工程地点:__________ 。

五,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六,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第二条:__________工程期限

本合同全部工程自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至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更变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__________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 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__________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5.......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数__________元的百分之__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___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之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__________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对某个单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在组织施工前,甲乙双方应办妥改变施工方法的手续。

第七条:__________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________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时间。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负担。

二,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按期接管, 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 应由甲方负担.

三,某项工程中之单项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移交时甲乙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作减项竣工,并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条件:__________

1.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它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提供竣工图的工程,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甲方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_______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定,甲方接到竣工结算件后应在________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同意结算,XX银行据以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间,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并负担全部修理费用。

第八条:__________奖励,惩罚与仲裁

一,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施工,由此而节药的工程投资,百分之_______归乙方,百分之_______归设计单位。

二,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按该项工程的预算造价(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人工费计算),由乙方偿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如乙方采取措施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由甲方付给乙方万分之_________的奖励。奖金由甲方收益中开支或从甲方节药的投资中支付。如甲方确无资金来源,可不实行奖罚条款,乙方应从全局出发,不因此推迟交工。

三,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则视同贷款,拖延方应增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利息。

四,施工合同由各级XX银行监督执行。施工中的经济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第九条:__________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一,甲方派_____________同志为驻现场负责人,乙方派_____________同志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十条:__________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其中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_________份,报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XX银行各一份存留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第十一条:__________附则

一,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二,本合同订立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__________合同附件(均略)

一,工程项目-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

三,施工图预算表

四,甲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览表

五,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 份文件。

第十三条:__________其它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 (盖章)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施工单位(甲方):__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 (盖章)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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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1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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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

在沪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

合同类别:完成一定工作,自年 月 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后止。

二、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1、乙方工作岗位:

2、工作地点:

3、工作内容(可另列清单):4、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对调整情况进行书面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工时方面的规定,结合甲方的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并确保乙方平均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执行第项:

①月工资: 元/月。

②日工资: 元/日,待工工资: 元/日,双方未约定待工工资的,待工日执行日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可另行书面约定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时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4、甲方按月结算乙方工资,并在下一个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由乙方签字确认。工资发放清单由甲方存档保管。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甲方确保乙方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对乙方的管理。甲方应当将有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2、甲方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适用于乙方。

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造安全工作的环境。

4、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克扣乙方的基本工资。

6、甲方为乙方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甲方确保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漏保。

7、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

8、甲方对乙方的出勤、工作、违纪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奖罚乙方的依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各方面素质。

3、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工作。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查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4、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当结清乙方的工资。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法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工作地点或者甲方工商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九、其它

1、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及附件均一式2份,甲双方各执1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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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学校门卫寒假值班安全责任书

范文类型:责任书,适用行业岗位:学校,全文共 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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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值班力度,增强值班员责任心,确保我项目部各类财产不受损失,为全体员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现与值班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值班要求:

(一)值班室内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不得擅离职守。

(二)值班人员要密切注意监视屏幕,全面了解办公区的安全动态,认真做好消防、治安、报警故障等工作。如发生发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工作时间如有来客,应通报被拜访人,由被拜访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引来客进入办公场所。

(四)值班人员应定期巡视检查,周一至周五17:00-次日6:00应巡视两次,周末除夜间巡视外,还应于上下午至少分别巡视一次,并做记录。

(五) 周一至周五早6:00,悠唐值班人员应打开电开水器和热水宝;晚18:00,应将过道电灯、开水器、热水宝及门禁关好。

(六)严禁外人进入值班室,不准在值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日做好值班室卫生。

(七)值班人员应对监控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如有故障及时汇报、通知有关人员检查、维修。

(八)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查阅或删除电脑储存的资料。

(九)如发生灾情、险情,应及时通知上级领导,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展开灭火自救工作,情况严重应及时报警。

二、处理措施

(一)不按时到岗按迟到一次论处;擅离职守按旷工一天论处。

(二)在值班期间因值班人员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则应由值班人员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安全负责人: 值 班 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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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值班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1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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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指各科室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院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2. 医院实行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话可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医院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值班表在全院公开,值班表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院的医务人员,非本院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5.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

6.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症患者必须床旁交班。

7.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

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实施细则

1.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

2. 医院实行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话可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总值班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值班人员应提前到岗,与前一班值班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专册书写交接班内容,共同签字确认。各级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4.临床科室围绕患者开展医疗工作,根据科室临床工作需要设一、二线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床位规模和收治患者情况,单独或联合值班;临床科室可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安排三级医师担任三线值班。临床各科室、医技、护理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应及时将本科室排班表抄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定期向全院公布值班和总值班情况。

5.临床值班医师应提前到岗,接受前一班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房,对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危重患者等重点患者,应做好床旁交接班。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临床各科医师在下班前应将新入院患者情况,危重患者的病情及处理事项,手术患者情况及需要特殊观察的患者情况记入交班本,并做好口头交班。下一班接班医师未到时,上一班交班医师不得离开岗位。

(1)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病情变化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的患者及时检查,书写病历及各项医疗文书,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若需紧急救治,应积极参与。值班开展的所有诊疗活动要按照规定及时记入病历。

(2)值班医师应严格执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对危重患者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对不能自行解决的疑难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

(3)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病区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患者或家属反映病情时,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处理,必要时查看患者。护理人员请查看患者时,应立即前往巡视,不得未诊视患者而直接下口头医嘱。一线值班医师如因公必须离开病区时,必须向二线医师及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络,完成任务后及时返回。各级值班医师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4)值班医师在交班前,要认真完成书面交接班记录,重点记录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以及新入院患者情况、急诊入院患者检查及处理,手术患者情况,死亡患者抢救和其他事项。

(5)病区每日晨会集体交接班一次,病区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地点设在医办室;时间为8:00;全体站立;医生护士尽量背诵交班;可按如下要求进行站位排列:主任位于中央,左侧为科室副主任、上岗主治、交班医师、接班医师,右侧为护士长、护理带教、交班护士、接班护士,其他人员围站于周围。具体程序:科主任宣布交班、值班护士交班、值班医师交班、管床医师交班、科主任、护士长总结。

一线值班医师要汇报新收(包括转入)患者数量及病情概要,包括简要病史、体征、辅助检查结果、入院诊断等;新收危重患者主要病史、体征、辅助检查结果、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病情转归、注意事项、死亡患者的抢救、死亡原因及死亡诊断等;原有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处理经过、转归、注意事项等;原有普通患者的特殊情况;围手术期患者情况,含术后患者、当天拟手术患者情况等。值班医师要向接班医师或主管医师交接危重患者情况及待处理的工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重点情况应向上级医师特别说明。二线值班医师对一线值班医师交班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简要分析危重患者病情。科主任根据交接班情况,予以点评和布置工作。

(6)医师要严格按照排班表轮流值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值班者,调换双方必须协调清楚,并报科主任同意后方可换班,并向医务科做好备案。

7.药房、检验、放射、超声、心电等临床辅助科室,须根据情况安排好值班,坚守岗位,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记录。

8.非本院执业的医务人员,如试用期、进修及实习期的医务人员不允许独立值班,不允许独立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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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0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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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好“两个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多措并举,着力抓好以下四个重要环节:

一、必须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和前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特殊经济区域,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市场经济的先行区,经济活跃、开放度高,中西文化在此交汇、碰撞和摩擦,党员干部面对的诱惑多、挑战多、考验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着新课题。因此,加强对党员干部“两个条例”的学习贯彻更具重要的现实紧迫性和长期艰巨性。

二、必须在深化学习上做文章。学习是贯彻落实的基础。从开发区看,当前,对“两个条例”的学习已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全面展开,并呈现出良好的势头,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抓深化。近日,开发区已研究制发了《全区党员干部“两个条例”教育培训计划》,提出坚持全方位、多层次教育培训全区党员干部。即请中纪委领导为区理论学习中心组宣讲“两个条例”;纪工委和工委党校负责举办全区局、处级干部培训班;各党(工)委负责举办本单位、系统党员干部培训班,区成立宣讲团,工委党校派教师讲课;纪检监察干部分期分批参加中央、省、市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并明确规定,各类培训班要达到教育培训计划所确定的课时数和教育面。同时,充分运用以会代训、党课、记写心得、知识测试和竞赛等形式促进学习。还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开辟宣传专栏,营造舆论氛围,进一步推动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必须在监督重点上用气力。学习贯彻要提高针对性,必须突出重点。“两个条例”都对党员干部具有普遍约束力,但重点对象尤其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结合开发区实际,落实重大决策,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要突出对掌握人、财、物权的重点部门(单位)、岗位、部位和环节上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今年,除加强党内监督条例所规定的监督事项外,我区还要建立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财务清查工作小组,对全区范围内的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和村(居)财务进行清查,监督财权的运行。

四、必须在务求实效上抓落实。学习贯彻要取得实效,关键在抓落实。要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明确目标,建立制度,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综合用力。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党委抓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考核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贯彻落实。要加大查处违反“两个条例”行为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两个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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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10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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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学校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的活动以来,我坚持认真学习,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思想境界,用先进的思想武装头脑。在学习中,既学廉政理论,又学业务;既学政治,又学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加强党性锻炼,自觉在思想上自律,树立正确的道德追求。我深刻地认识到,在当今呼唤廉洁的形势下,作为在教育战线上工作的我们,要用自己的言行告诉他人也告诉自己:教育是奉献不是索取,教育是公益不是功利;教师先自重,才能受尊重。

我们不可否认,某些不良现象在教师身上确实存在,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老师利用职务之便,把发财之手伸向了学生家长,公开在节日里暗示学生家长要“有所表示”,并根据家长送礼的多少来决定对学生的亲疏。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师德,损害了我们教师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对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规定:教师必须“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教师不同于其他职业者,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教育学生健康成长。“亲其师信其道”,一个教师世俗势利,一切说教都会显得虚伪空洞苍白无力,只能引起学生的反感和鄙视。教师收受礼物不仅让教师清廉的形象大打折扣,也容易让学生沾染请客送礼的不良社会风气,这是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绝不允许的!否则,学生和家长都不会真正尊重你,你也不配得到任何人的尊重。

作为一名教师,要把职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完成,不能把它作为自己的谋生的手段来看待。作为教师要有良好的师风和教风,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爱校如家的主人翁思想和团队意识,要教好每一个学生,上好每一节课,管理好每一个班级,真正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因此,我们教师要廉洁从教,拒绝“有偿家教”、拒绝“家长馈赠”;要爱岗敬业,远离“有偿家教”、远离“家长馈赠”;要为人师表,唾弃“有偿家教”、唾弃“家长馈赠”。同时坚决做到:不向学生摊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不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不要求家长为自己说情、办事,不做任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事情。

从教这么多年来,我从不利用自己的身份,从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设课外辅导班,收取补课费;从不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从中获取回扣;从不接受家长宴请,收受家长礼物和馈赠;从不委托家长做任何超出与教育学生有关的事。我向来以此现象为耻,自觉抵制这种腐败不良之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记住自己的党员身份和教师身份,时时自省、自警、自励,开展经常性批评与自我批评,廉洁从教,以身作则,做一名合格的党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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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干部学习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部长,全文共 6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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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与与旧版本相比,新的《准则》和《条例》覆盖对象更全、纪律要求更严、主题宗旨更明,为组织部门更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提供了重要遵循。天峨县委组织部为深入贯彻中央精神,于11月24日迅速召开专题学习会,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精神。作为一名组工干部,通过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我感觉肩上责任重大,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是要真学,掌握精神。所谓真学,就是要坚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要对《准则》和《条例》原文从头到尾,一字一句地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切实增强贯彻《准则》和《条例》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要真悟,学以修身。要对照检查,把自己摆进去,真正让《准则》和《条例》精神入脑,做到真悟。自觉坚持“四个必须”,严守“八条规范”,真正用《准则》和《条例》精神规范自己的言行,坚守纪律底线。

三是要真会,学以致用。所谓真用,就是要做到联系组工干部具体工作实际、学以致用,把《准则》和《条例》精神具体运用到基层党建和组织工作中去。要善于运用《准则》和《条例》精神去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和组织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认真落实从严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务实创新,提升基层党建和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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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19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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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项目详见报价明细表—附件)。

五、工程造价: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二、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机具由乙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其他方式: ;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及付款

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规定调整包干造价;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总包干办法结算;其他方式: ;款,工程完工后结算;其他方式: ;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应本着“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原则,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业主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与设计单位或业主方商定并提出修改或变更措施,同意后方准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对某个单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日期。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负担。

二、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此结算。

四、保修期:1)個月 3個月 不提供

第七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施工中的经济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按建安合同法法規处理。

第八条 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一、甲方派________为驻现场负责人,乙方派________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及其他事宜。

二、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九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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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条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部长,教培,培训,全文共 66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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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

《条例》明确规定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既是干部的权力,也是干部的义务,以下小编为大家提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范文(一)

中共中央今年三月颁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次就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的具有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它不仅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法宝;也是广大干部获得受教育的权利的保护伞;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的思想政治保证;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现结合我市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条例》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正处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需要一大批德才兼备、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带领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艰苦努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我市的情况看,我市属鄂西北山区,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观念陈旧、经济发展缓慢,其中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人才。人才缺乏制约了经济发展。因经济落后,外来人才不愿来,现有的人才留不住,不仅专业技术人才留不住,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也在不断流失。人才的流失原因也很多,其中也与干部教育有一定的关系,组织上放松了对这些人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放弃了对理想报负的追求,不愿意过艰苦日子,哪条件待遇好就往哪里去,“孔雀东南飞”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市一中、市医院这几年年都有人才流失的现象,特别是市一中,这所中学的教师大都是从本市各学校选拔的教学尖子,这些老师不负众望,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学生,考上大学的学生人数在全十堰市名列第一,在全省也是屈指可数的,成为湖北省名校之一。一所人才济济的中学,在2019年这一年夏季,一次走了8位老师,一度影响了教学。在领导层,先后有乡镇党委书记、局长辞官下海。若是我们加强了各方面的工作,包括干部教育工作,就可以尽可能减少人才流失的现象 。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由于放松对这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他们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争名夺利,追求物本文来源于第一范文网质生活,贪图享受,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结果走向了末路。我市目前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黄金时期,如何来保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造就一大批人才势在必行。除了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外,不失时机的培养引进一批人才外,更重要的是加速提高现有人才培养。现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顺利实施规划,丹江口市也不例外,全市正在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的高质干部人才队伍,特别能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善于治国理政的领导人才。《条例》的出台,使干部教育工作有法可依,也是推动干部教育工作的动力,同时,也是压力,只要有了动力和压力的,有法律作保障,干部教育工作就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绩。只要我们从事干部教育管理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大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就一定能完成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只要在工作中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的办法和制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就一定能与经济发展与时俱进。

二、《条例》为干部教育培训指明了方向。

《条例》的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回顾我市干部教育工作,过去我市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每年都要研究制定来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特别在制定培训课程时,总感到顾虑重重,政治思想教育是不是还要搞?其它还要开设什么课,这些都是我们工作中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始终把握大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少,除开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一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等课程外,我们外聘市委宣传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政治理论工作者讲国际形势、反腐倡廉等,加大广大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教育;请法律工作者讲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请经济工作者讲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等,提高广大干部的经济管理能力;请长期在市委从事制定政策的文职人员,长期从事文学创作的同志讲公文写作、文学欣赏与创作,以提高广大干部的公文写作能力和文化艺术创作能力。这样做对吗?我们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为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使学员学有所获,我们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调查研究,在走访中,一部分同志讲,每次学习都学马列脱离工作实际;有的讲,要学一些对工作有实用价值的东西等。我们根据不同人的反映,作了分析研究,又对课程进行了一些调整,采取了菜单式的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决定开设什么课程,如我们对任职干部培训班,在开设的课程上重讲政治理论、党规党法、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管理和机关管理等。在初任培训中,我们除要开设马列理论政治教育课外,重讲政策法规、公文写作等。通过不断改进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过去每次培训请假旷课的学员多,上课注意力不集中、东张西望、说闲话的多,愿往后排坐的多。现在课堂情况有了很大转变,请假缺课的少了,上课说话的少了,每次上课都很早抢前排座位,怕坐到后面影响学习。除此之外,下课带着问题围着老师请教,自己掏钱复印教师讲稿。通过学习《条例》,我们肯定了自己的做法,同时也认识到了工作中的不足,有待于今后不断改进。

三、《条例》为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制约手段。

《条例》明确规定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既是干部的权力,也是干部的义务。在过去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我们遇到为调训某个人,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止被调训的同志参加学习,被调训的同志拿领导没有办法,而组织人事部门对不参加学习的人也没有办法。处理没参加学习的同志,缺乏法律依据;处理单位某个领导,轻描淡写的批评不起多大的作用,反而会更加不支持教育培训工作。现在有了《条例》,单位领导不按《条例》办事,组织人事部门可依照《条例》在提拔职务和年终考核等问题给予制约。《条例》既是干部个人参加培训的“护身符”,也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者的锐利武器。

四、《条例》是推动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的动力。

《条例》将是推动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强有力的动力。首先体现在教育培训经费有了着落。干部教育难,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培训资金难落实。过去出台的政策都要求各级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际执行的很少,并被个别部门挤占挪用,真正用到教育培训工作上很少,甚至没有。各单位为了完成培训任务,大都是从有限的办公经费中节约列支的。人多单位大的可以,人少单位小的就不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尽管我市在过去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每次调训报到率都在90%以上,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对被调训单位领导和被调训人员做的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分不开的,否则,是不可能的。《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利于减轻单位负担,改善办学条件,使每个干部都有受教育的权力,使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减轻工作压力和负担,一心一意的搞好教学研究和培训管理工作。

《条例》还对教学机构、师资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这对教学机构、教师既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听到了很多反映,如学校教学条件差,在生活上学校以盈利为目的,克扣学员生活费;住宿脏乱差,教室无教学设备,坐在后排的学员听不见、看不见;在教学质量上,教师一次备课管几年很少变动,临场发挥的少,照本宣课的多,讲课生动活泼的少,死板、呆板的多。为开展好干部教育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影响。有的参加过一次学习的同本文来源于第一范文网志就不愿意第二次参加学习了,有的甚至直接提出批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向教学部门提合理化建议,有的得到改进和采纳,如重新装修了学员宿舍、教室;个别教室添置了投影仪等。为鼓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采取了由学员参与评老师,学员结业时背靠背投票;另外,也有一些课题请聘教师授课;年底教师的奖金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员投票和讲课学时多少而确定,得满意票多的,讲课学时多的年底奖金也高。这种办法也极大的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现在的教学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条例》的出台,给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带来了勃勃生机,首先是经费得到了保证,再者给教育改革撑了腰、壮了胆,学校有压力、教师有压力,迫使教学部门必须走改革发展这条路,促进干部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从总的情况来看,中共中央出台的《条例》是我国几十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结晶,也是我国各项事业逐步走向法制社会的一个新亮点,它将为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使干部教育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制轨道,促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自查报告范文(二)

大规模培训干部是新形势下中央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2019年,我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盛市委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牢固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必要手段,着眼于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开拓创新,多措并举,不断开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一年来,区委十分重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始终把它当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做到措施有力,工作到位。

一是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加强在职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培养”的新思路。详征博纳,几易其稿,起草了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干部培训的任务、目标、内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还注意区分层次,对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提出不同的要求。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区委专门开会研究决定拨出专款用于解决师资、教材等方面的费用。先后拨出专款6万元,保证教育培训计划的全面实施。

二是领导带头学,干部自觉学。区委始终坚持每月一至二天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xx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领导科学和现代科学知识等。区委领导不仅自己带头学,还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为全区科级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了3个专题的理论辅导讲座,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区委领导的带动下,全区干部提高了学习的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不仅努力学习政治理论,而且还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各种业务知识,一年来全区共有35名干部参加了各种函授学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80%以上。

三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首先建立了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机构,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安排、全面管理,宣传、纪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借助盛市委党校作为主要的培训基地,齐抓共管,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第二,严格执行学习登记和考勤制度。要求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坚持每周半天的学习制度,并建立学习登记簿,对学习的内容和人员进行登记,区委组织部同宣传部不定期地进行研究、检查、汇报、指导、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三,明确工作任务,把干部培训工作纳入部门每年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奖励、晋升级别、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区分层次,突出重点

在干部的教育培训中,我们注意针对不同类型干部的特点,安排不同的学习内容,提出不同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一是区分层次,抓好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处级领导干部主要是抓好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的落实,同时做好上级机关举办培训班的选送工作。一年来,共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24次,选送处级干部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培训班30人次;科级干部主要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强化政治理论教育,提高理论素养,一年来,共举办科级干部理论业务培训班6期,受训人数达1100人次。对于其他干部,则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或举办专题讲座、播放电教片等方法进行,以此强化教育培训的效果,一年来,共举办中青年干部培训班3期,选送干部到省外或本省市培训学习80多人次。

二是突出重点,保证培训质量。首先,重点抓好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的培训教育,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在强化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同时,我们还注意引导中青年干部到艰苦地方去接受实践锻炼。一年来共选调78名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参加农村奔小康工作队,抽调一批中青年干部深入基层第一线参加各种专项工作,让他们在艰苦环境经受考验和磨练,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一年来,共培养选拔24名35岁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走上科级领导岗位,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了科级领导班子的结构,并对新提拔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岗位培训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其次,重点抓好政治理论的培训。坚持不懈地组织广大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实际深化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把握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入浅出理解精神实质,教育广大干部讲政治、讲大局、讲正气,把握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尝政治观点,自觉遵守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同时,积极组织和引导干部学习法律、电子政务等各方面知识,通过举办讲座对干部进行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教育广大干部较好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敬岗爱业精神。

三、改进方法,注重实效

在教育培训中,我们注意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培训途径,不断改进培训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在注重培训实效上下功夫。

一是坚持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采取多种途径,灵活多样地进行教育培训。在抓好干部集中培训的同时,注意引导广大干部坚持在职自学各种理论业务知识,在全区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单位还充分利用阅览室、电教室等教育阵地,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和观摩,取得较好的效果。区委组织部一年来共下发各种学习资料3000多册。

二是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党的xx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及时组织全体干部收看电视转播,学习报刊上发表的有关传达xx届四中全会精神重要文章,认清形势,鼓舞斗志,以xx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我们的全面工作;在党风廉政教育月中,主要是安排两个条例的学习,利用电教片正反典型的教育,并抓好专题知识测试。经过开展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进一步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艰苦奋斗的思想,增强了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中,举办6期电子政务培训班,参加600多人次。在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广大组工干部在学习、工作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更加认真、刻苦和负责的态度和精神,为全区党员干部树立了新的榜样。

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在干部教育培训中,我们始终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坚持学习理论与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学以致用,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区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有各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经济形势分析会,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分析能力和决策水平。区委还要求全区350名科级以上干部每人都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1篇理论研讨文章,参加全区理论研讨会。各级领导干部确实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不断创新,努力进龋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打算

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培训基地的建设力度不够,因各种条件限制和经费的原因,至今未能建立干部培训中心;二是对干部培训工作改革力度不足,开展课题研究较少。

针对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要以“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全体干部的头脑,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干部理论学习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改革的精神,与时俱进,确保全面完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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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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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分别印发通知,对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检机关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作出部署。

透过“动员令”,学习贯彻《准则》、《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接下来,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学习贯彻,推动法规落地生根,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起来,将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考验。

学习贯彻,首先是学。《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只有学深吃透,才能入脑入心。学习要趁热打铁、求真务实,不仅各级党委(党组)要部署好、组织好、指导好,广大党员也要主动学、认真学、结合实际学。

“史上最严纪律出台,怎么学?纪委邀您来‘点题’!”10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纪委推出问卷调查,就如何学习《条例》征求广大党员干部、市民群众意见。连日来,各地各部门通过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领导班子专题研讨、在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准则》和《条例》的热潮,为贯彻执行开了个好头。

然而,知易行难。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说说”、“写写”、“挂挂”,决不能“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必须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拿出实招、硬招、狠招,将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落实主体责任,就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是纪委的分内之事。《准则》和《条例》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做学习贯彻的表率;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问题导向,是修订《准则》和《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同样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问责这个有力武器。

今年9月,中央纪委转发了河南省委相关通报,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教训,言犹在耳。前不久,中央纪委对近期部分中央单位查处的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其中不乏因下属及家属赌博、因所在单位多次发生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事例。这些问题和教训充分暴露出,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落实《准则》和《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黄超在担任竹山县工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对工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继宏在乔迁新居、为其母治丧期间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问题不仅不提醒、不劝诫,还带头参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7月15日,湖北省纪委公开通报5起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这些受到问责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如果能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在单位的问题也许就能及时得到解决。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全党的事,全党一起抓、全党一盘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行动起来。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人。党员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以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的实际行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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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幼儿园值班巡查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幼儿园,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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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牢固树立“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值班巡查人员本着“安

全第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严格管理,消除隐患,减少损失,确保幼儿园无可防性案件及可防性事故的发生。

二、在幼儿入离园高峰时段,巡查“教师护卫队”和“家长护卫队”成员在园门口协助保安维持秩序,进行园区门口值班。

三、检查园内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游戏活动秩序是否正常。

四、检查各班幼儿作息时间、一日活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巡查教师在岗、当班状态;活动游戏材料准备;班级教育环境创设;班级常规是否有序等。

五、检查食堂的供餐及幼儿的饮食、午睡情况,观察教师、保育员的保育工作是否到位,确保幼儿在园吃好、睡好。

六、检查园舍、围墙、护栏、消防设施、报警监控设施、体育器材、应急疏散指示灯等是否完好,大门口、校园内各路口、楼梯通道是否通畅。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巡查记录。

七、督促、检查保安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纠正违反工作职责的行为。督察保安值勤人员按时清园,制止园内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和其他车辆乱停乱放及有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行为。幼儿园无法处理解决的应及时报警。

八、节假日幼儿园没有安排活动的,幼儿不能进入,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勤巡视,多检查,除隐患,保平安。

九、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记录当班发生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对不能当班解决的问题,写明未能解决的原因,临时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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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党的纪律处罚条例心得感想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全文共 1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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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局的要求和部署,今年4月份,我们义县局组织开展了“以人为本, 服务为民”为主题的电化教育月活动。通过学习,我对主题电化教育月活动的重要意义有了一个更高的认识,使我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肯定地说,通过这次教育月活动,使自己对相关内容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方面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现就学习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大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和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税务工作者,回想自己成长进步的历程,离不开组织的教育、培养和帮助,同样,也离不开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正因为有严格的党的纪律,有组织和群众的有效监督,才使我们的党能够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学习《纪律处分条例》我感到:管得多,管得宽,管得严,管得细是《纪律处分条例》的最大特点。它涉及到共产党员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不仅管公事,也管私事,比如现在社会许多人认为属于个人“隐私”问题的婚外情,还有属于家庭内部的抚养和赡养的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这就是对党员的特殊要求,党员不同于普通人。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党员可以分为两种人,一种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这种人受到党纪的追究,完全是咎由自取。还有一种人,就是不学法,不懂法,受到党纪和法律的追究时还感到冤枉和不服。事实再一次告诫我们每一名干部,就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党性党纪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作为一名手中有一定权利的税收执法人员,就更应该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以“以人为本 服务为民”的理念。

一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

二要从严自律,管住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 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

三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我们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护和维护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声誉。在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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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党员干部处罚条例学习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11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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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大学生党员作为党组织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是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新生力量,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学生是未来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而大学生党员则将是这支主力军的领导者。由于大学生党员是大学生队伍中的优秀分子,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形象。大学生党员应行动起来,“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把自己融入党的伟大事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学习,带动群众,真正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为切实发挥大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应该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一、学习方面(学习优秀)

中国共产党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的xx大要求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大学生党员作为高校的学生,其首要任务是搞好学习,只有学好了文化知识,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大学生党员在学习过程中努力争做标兵。不仅要有明确的学习目的、端正的学习态度,还要有良好的学习方法,较高的学习效率;不仅要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好老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还要在课外主动学习,探索一些自己感兴趣的学习领域;不仅要认真学习好本专业的知识,还要学习好相关专业的知识,以拓展知识的宽度和深度,完善知识结构;不仅要能够吸收已学的文化知识,还要勤于钻研,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培养先进的学习观念和学习意识。同时,可以在班级中建设党小组,开展一帮一,一带一活动,以党风带学风。这样,大学生党员在不断加强自身个人文化修养和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的过程中,其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使学生受到这种良好学习氛围的感染,共同进步。

二、工作方面(工作积极)

xx大还要求一如既往地从严治党。大学生党员在工作中要时时刻刻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大学生党员应该利用社团活动等机会,努力培养和展现自己的工作能力。工作能力也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体现。应本着为同学服务,对组织负责的原则,在实践中培养自己的交际能力和应变能力,为以后在工作岗位更好地施展自己的才华奠定坚实的基础。大学生党员应该在工作上应积极主动,以高昂的工作热情为同学全心全意地服务,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重工作方法,注意交流互动,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积极配合团支书、班长开好团支部民主生活会、班会;主动向同学汇报工作情况,结合自身经验和当代大学生心理特点,交流思想,提出问题,虚心听取同学的建议和意见,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逐步树立党员的威信。总之,在工作中要始终保持温、良、恭、俭、让的态度,既要时刻谨记自己身为党员的责任,又要坚决抵制身为党员的自我优越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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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大学生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全文共 1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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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问责条款,责任被具体化,为构建巡视工作责任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

根据这一条例,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核心是落实“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重点是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抓主体责任 党委“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落实责任,首先要抓责任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党委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对巡视工作,党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要带头尽责,班子成员要积极担责。党委“一把手”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配合“一把手”落实好巡视各项工作。

围绕党委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抓组织实施责任 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和同级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组织巡视力量,认真抓好实施;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领导小组的配置,事关巡视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从巡视工作实践需要出发,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这样配置,既有利于突出巡视主业,始终专注“四个着力”,发现问题,也有利于纪委、组织部门的日常协作。

抓监督责任 巡视组失职渎职要追责

按照党的xx届三中全会部署,巡视组要拓展监督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视检查“两个责任”中,通过巡视监督,面对面传导压力,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坚守责任担当,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落实巡视监督责任,巡视组责无旁贷。条例对巡视组失职、渎职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追责条款: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的,以及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进行责任追究。

抓成果运用责任 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巡视工作成效关键体现在成果运用上。条例对成果运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目的是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纪律检查机关对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要责成相关纪检监察室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明确具体的,要及时研究提出纪律审查意见。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办理和组织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巡视办反馈。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专题报告,要结合部门职责,研究提出处理措施。

抓整改落实责任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巡视整改落实是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条例规定,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被巡视地区、单位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改制度和具体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强化制度执行,逐级传导压力。中央和各省级巡视办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力争取得让干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成效。对巡视整改不力、腐败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地方和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促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督促整改工作持续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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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员违纪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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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局党委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意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黄强书记主持了学习。在家局领导阮瑞文副局长、但乃越副局长、王秀峰副局长参加了学习,并畅谈了学习体会,同时也分别对学习贯彻法规提出了明确要求。黄克艰、秦仁金、吉兵、王乔贵等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积极发言,交流了学习体会。

大家一致认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举措。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认真抓好法规的学习,扩大学习培训的覆盖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学精学透、全体干部职工要普遍了解,确保两项法规的贯彻落实得到领导干部的自觉参与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要加强对长航系统各单位贯彻落实两项法规工作的指导检查,确保两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好两项法规,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情况,特别是党委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好表率作用。

黄强书记强调,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一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这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纪检、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二是深入学习宣传两项法规制度,重点在学习教育、舆论宣传、集中培训上下功夫,发挥好党校的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舆论宣传主渠道作用。三是做好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制度的准备工作。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加强调查研究。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贯彻落实两项法规制度中的经验,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要通过抓好两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长航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长江航运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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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大学生党员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大学,学生,党工团,全文共 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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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于20xx年1月1日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党纪党规的最严要求(以下简称《条例》和《准则》)。重修后的《条例》和《准则》从原来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进行约束规定,现扩展到所有党组织、全体党员,体现从严治党的全面性和整体性,是我们党员遵守党纪党规的行为规范。

通过学习《条例》和《准则》,我认为《条例》和《准则》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体现一个“全”字。《条例》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准则》对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提出具体的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后,明白党员的具体行为准则是什么,什么行为是违反党纪党规的,如何才能做到遵守党纪党规等。二是体现一个“严”字。重修后的《条例》和《准则》不仅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圈”作了严格规范,而且对“生活圈”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违反党纪的行为,以实事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严查处,绝不枯息,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是体现一个“准”字。重修后的《条例》和《准则》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个人影响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列入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等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我认为此次重修《条例》和《准则》是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具体体现,为党纪立新规,严明组织纪律,强化违纪查处。只有坚持从制度规则抓起,从源头抓起,才能确保我们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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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建筑,工程,全文共 41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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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_(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项目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_月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月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_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天(日历天),自__年_月_日开工至__年_月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备料款,计人民币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计人民币__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计人民币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万元,分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_______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附件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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