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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条例(汇编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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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规章制度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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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熟悉业务,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处理好值班值宿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

三、遇重大、紧急情况,边处理边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汇报请示。

四、增强安全责任,保守秘密。

五、遇特殊情况需换班,要请示办公室同意,无故不到岗者,罚款100元,值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六、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并在交班前做好值班值宿记录,未做值班、值宿记录的按脱岗处理。

七、值班值宿人员,每天都要对办公楼内的水、电、门、窗等设施适时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记录。

八、严禁将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物品带进办公楼内。

九、机关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将公物带出办公楼时,要由分局领导批准。

十、值班值宿期间,严禁喝酒和非公务活动禁止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楼内闲谈和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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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值班检查情况通报

范文类型:通报,全文共 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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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xx小区团委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学习重庆市委、组织部部长陈存根同志《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三风、建三高”工作不断开创高校党建工作新局面》讲话精神,同时积极响应我校将在20xx年3月29日至4月30日,集中开展《重庆交通大学学生手册》辅导学习报告(重点讲解变更内容)暨依托团组织生活会开展《重庆交通大学学生手册》讨论活动的号召,学生xx小区决定召开了《学生xx小区学生教育管理年活动动员大会》。会议开展之后,取得了积极有效的成果,但在活动中也出现了无故缺席等不良现象。为了严明会议纪律,现将《学生xx小区学生教育管理年活动动员大会》的出勤情况做如下的通报

出勤率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团委办公室100% ,不参与新闻信息中心100%, 不参与勤工助学办公室100% ,不参与心理咨询及事务中心100% ,不参与自律委员会100% ,不参与管理学院团总支100% 4.4% ,

河海学院团总支83.3% 89.8% ;会议参与单位交通运输学院团总支100% 100%,

航海学院团总支100% 77.0% ,理学院团总支81.5% 81.8% 。

希望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能够对此次通报情况高度重视、严格督促下属学生干部,认真反思会议参与情况,积极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将会议内容真正落实到实处。

学生xx小区团委

二〇xx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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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网

范文类型:工作计划,条例,细则,全文共 36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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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市鉴定委员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1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1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五)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1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满24周岁,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且已年满4周岁的。

第十二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八条 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加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起3日内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生育1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公民与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公民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2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单位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城市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四)是农民的,由乡镇、村依照有关规定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

第二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其间,是国家公务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照发。农民接受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按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计划内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计划外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按1个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对非农业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镇)的流动人口是指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是指本乡镇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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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准则和条例的思想宣传精选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8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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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我们今天开这次务虚会的目的,就是对今后一段时间工作,进一步找准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创新推进机制,出台保障措施,确保快速高效务实地推动全县各项工作。

为什么今天召开这个务虚会?一是现在的环境季节是最好的干事时期,但我们不少工作仍处于停滞的状态,许多同志都在等待观望,我们需要尽快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让同志们安心工作。二是抢抓时间,越往后拖,越没有时间了。这三天是市委开务虚会,我请了一天假,再往后就是民主生活会,我要和四套班子领导一一谈心;还有各项年终工作的检查、总结、考核。然后就是元旦,一过元旦就是市里"两会"、县里"三会",特别是明年年初即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很快就过春节,不抢抓时间,今年就过去了。三是现在不谋划好,明年一年的工作就耽误了,就一定会受到影响,进贤的赶超发展就受到了影响。

今天我要讲的,其实就是在大家的思路、建议、经验的基础上,做一点总结整理,这段时间我跟四套班子领导和在座的各位进行了交流沟通,很受教育,很受启发,也有很多收获。特别是这两天,我和益民县长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益民县长有很多很好的思路想法,也都在我的讲话中。所以我的讲话是大家的思想、智慧、经验的凝聚,当然这里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要再次开务虚会,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

在这里,我主要讲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我们对今后一段时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并明确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

历届县委、县政府都为进贤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进贤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作了非常准确的定位部署,尤其是以王敏书记为班长的上届县委,为进贤县的发展确定了"一核两带、三城四县"的发展思路,明确了"末综合实力重返全省第一方阵"的发展目标。我们现在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将进贤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细化为三个阶段,明确三个阶段的目标,也就是"一年强基础,两年求突破,三年大变样"的目标要求。

我们定重点、定目标,就是按照几个总体要求:一是从群众最关注的工作着手;二是从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着手;三是从务实、实干着手。在这里,我想向大家报告一下发展目标,

一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把我们的园区打造成省级重点园区,经济开发区顺利成为副县级园区,园区有一大批亿元以上的大项目落户,特别是要几个十亿元以上的项目,担起财税任务的大梁,逐步让乡镇从财税负担中解脱出来。

二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让进贤县城初步呈现出中等现代城市的形象。12.35平方公里的新区基本建成,沿滨湖路、沿江路两旁的旧城改造焕然一新,城市整洁、清爽、有序。

三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市实现大幅进位赶超,大大缩小与第一方阵的差距。我们说第一方阵是前十位,我们要进入前十五位左右。

四要通过2到3年的拼搏实干,干部群众的幸福感有较大提升,干部的福利待遇有较大提升,教育质量有较大提升,发展环境有较大改善。

第二个方面,为实现各阶段目标,必须找准今后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

重点之一,把园区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主战场。

一要理顺园区体制。按照省级工业园区的要求,组建进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形成高效统一的园区机构,高规格配备园区班子,由县委常委兼任管委会主要领导。

二要创新园区管理。一是科学制定项目准入机制,严格按准入标准选商选资,原则上园区要进大项目、好项目,小项目基本不进,特别是要按投资规模配备相应资源。有同志反映现在好项目、大项目拿不到土地,小项目能拿到好土地,以后不能再出现这种现象。二是实施双向约束机制,要签订双向约束合同,供地、优惠政策要根据投资的进度、产值、税收贡献度来约束。没有约束机制,极易形成圈地现象。三是坚决清理土地,对圈地的企业、对不实的合同要坚决清理,全部收回土地,为园区发展提供空间。四是实施项目推进服务机制,项目一旦签订合同后,必须有专人负责,用最快速度、最优服务、最严的惩罚办法推进项目,对索拿卡要、推诿扯皮,影响工业项目推进的人要严肃处理。五是原则上不再为企业配套商住用地,可以用财税、资金等形式进行奖励补助。如果特别重大的项目提出要配套的,需召开四套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每位副县级领导要在会上表态。

三要统一招商机制。以后商务局局长兼任园区副主任,举全县之力招商。一是开展全员招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要有招商任务,各乡镇要把招商工作提高到财税工作的高度来抓。二是细化招商分工。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招商信息,商务局、园区各组建几个专业招商小分队,负责对接、跟踪、谈判、把关和签约。其中李渡、长山、白圩专门盯医疗器械产业的招商信息。三是明确招商重点。要瞄准大企业、大项目。医科园以后耗材性的项目不要引进,只招附加值较高、潜力较大的中大型企业;高新、温圳园区只招大企业,不分产业,只要不是高污染企业、夕阳企业,只要是大的企业就要,现在不谈产业的问题。四是严格招商考核。每半月对招商信息、乡镇小分队外出招商进行点评,每季度进行通报,每半年以落户项目为准,对各乡镇、各小分队进行考核。排名靠前的进行相应奖励。

四要提升园区承载力。一是拓展发展空间,园区不承担征地拆迁任务,由相关乡镇负责。要尽快征收土地,为园区发展预留空间,民和、罗溪、白圩要抓紧。二是快速建成网格化市政设施。举全县之力建设园区基础设施,由财政、国投、城投来负责融资筹资,快速形成园区较为完善的水、电、路、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三是尽快建成基本生活配套设施。要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园区的住宅、休闲、娱乐等生活配套基础设施。四是争取用地指标,要发动全县的人脉资源去争取指标,利用一切途径,盯紧一切来源,特别是省国土厅、中小企业局、工信委这些单位。

重点之二,把城市建设作为推进发展的重要引擎。

围绕打造现代中等城市的目标要求:

一要高起点规划。我们在二个月前就聘请了上海同济大学规划设计院来我县进行城市规划。一是对我们确立重点打造的12.35平方公里青岚新区,抓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在已经基本完成。二是对重点区域进行城市设计,包括中山路两旁、滨湖大道两旁以及五个出城口的城市设计。三是加快完善全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要高标准建设青岚新区。根据大家的建议,经过专家论证,我们设定了一个12.35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我们的新区。新区的范围就是云桥路以西,火车站以北,园区的凤岭路以东,青岚湖以南构成。整个新区分两个阶段建设,第一阶段以进贤大道向北推进到青岚湖。第二阶段以进贤大道向南推进到火车站。第一阶段又分成两步打造:第一步,从青阳大道到320国道改线处,这里面共有4320亩工地,有3个村庄,有养猪厂、民房、违法建筑,有发展用地、安置用地、非法买卖土地,现在林涛、官印、通文等同志正在全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有关村庄、发展用地、安置用地、非法买卖土地的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已经是第六稿,这次村庄、住宅拆迁标准以后就是全县的统一补偿标准,发展用地、安置用地的征收补偿政策作为解决全县发展用地、安置用地的统一政策,以后全县的遗留问题都采用这种政策解决。从现在开始,结束我县安置用地、发展用地的历史。在春节后一个月左右,4320亩土地要全部拆迁收储到位,随后全面开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房、公共服务设施、学校、体育公园的建设等。建完这些,还可以剩余1850亩土地。第二步,用第一步成功的政策和工作经验,开始从进贤大道到青阳大道之间6000亩土地的征收,力争在3到5月内拆迁收储到位。随后开始第二阶段的工作。我们计划用2到3年的时间将新区12.35平方公里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完,将新区的路网全部建完,实现和园区全面对接,与老城区完全融入,同时将安置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完。

三要高标准打造景观线路。进贤的城市条件非常优越,几面环水。我们要沿着滨湖大道、水上公园、沿江路、中山路依水打造城市的景观生态线。同时,对两边的旧城要整片改造,提升旧城的品质,切忌小块开发。

四要精心建设出城口。出城口是进贤人的脸面,要在明年春节前,把五个出城口全面建设提升。

重点之三,把城市管理作为展示进贤面貌的重要窗口。

进贤的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是老百姓最不满意的地方,说政府哪里做了事,说是全省最脏的县城。前段时间有一位领导同志路过进贤,也说进贤太脏、太乱。

一要实现违章建筑零增长。一是明确控违责任主体,就是由城管局全面负责,不要再出现城管局和民和镇交叉、相互扯皮的现象。二是创新控违机制。城管局划分网格化控违责任区,每个城管局的科级干部负责一块或几块区域,每一块设专人进行巡防。三是严格处罚。哪个地方出现违章,就立即对城管局的科级干部撤职,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同时该村的书记、主任,民和镇的分管副镇长实行一岗双责的连带处分,立即撤职。

二要实现城市环境优良整洁。一是解决卫生的问题。要理顺环卫所、民和镇、小区物业三者的关系。二是加强卫生检查管理。现在的情况是,有的一个环卫工人同时做三个人的事,哪里做的过来,还有一些是公益性岗位。我们说平时的卫生要不留死角,但一些大街大路还是垃圾满天飞,就是因为没有人检查,没有人管,没有奖惩机制。三是可以实施一些地方卫生服务外包。四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定一个近期的目标,春节前城市必须整洁干净。五是渣土运输,工地必须管好,不能灰尘满天飞。

三要完善市政设施建设。对破损的路沿石、裸露的地面、残缺的绿化、损坏的路灯、破损的广告,要进行一次大维修、大完善。在春节前,要有大变样。关键是要有长效机制,一有破损,就立即有人维修。

四要畅通交通秩序。一是公安交警要对县城进行交通规划设计,形成全县交通微循环。哪些路单行,哪些地方不能停车,哪些地方设停车场,哪些路要打通,都要规划好。各个交通口,特别是重点拥堵的地方要提高见警率,要有警察执勤管事。二是加大对市容秩序的整治,像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现象,要坚决整治到位。三是加大对五车的整治力度。近期的一个目标,就是在春节期间,县城不出现大面积堵车。

重点之四,把镇村建设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

我谈几点重点工作:

一要打造几个特色镇。重点是文港镇,三里、三阳的特色品蟹街。一是把文港镇打造成为全国文化旅游名镇,要把毛笔产业扶持做大做强,特别是防止工艺遗失;现在已经有原料生产市场,下步要打造全省、全国的文化用品市场;要围绕文化用品市场打造建设文港镇,加快城镇规划、产业规划的编制。二是把三里、三阳的品蟹一条街打造成全省重要的生态休闲旅游区。要把一条街拓展到一个面,在这里形成一个品蟹、休闲、观光、旅游的集聚区。当然,还有李渡、温圳等特色镇的打造。

二要打造军山湖的旅游。一是对军山湖旅游做规划,哪些地方保护,哪些地方开发,哪些地方做什么,开发的次序是怎样,都要设计好。二是把军山湖的资源统筹起来,要按照规划进行打造,要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把关,不能哪个老板想要哪块就给哪块,也不能哪个乡镇想怎样做就怎样做,各自为政,各占山头,糟蹋了我们的宝贵资源。三是大力开展招商,要真正招到几个真商,要有实力、有做旅游经验的企业,不要一招就是做房地产的。这点明年必须突破,再过2到3年要有旅游区的样子。四是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军山湖的生态。军山湖不仅是老百姓的生活用水,也是生态旅游最宝贵的资源。要取消精养池,全面禁止肥水养鱼,做到人放天养,环军山湖周边不能有养殖业。

三要做好镇村的规划。违章建筑要严防死守,以前总扯皮,说住建局规划是建口的,不是农口的,接下来我们成立镇村建设指挥部,住建局局长就是镇村建设指挥部的成员,指挥部要集中力量和资源,快速推动项目、减少扯皮。

四要把进贤的农业产业做强。我们的农业企业、农业产业较多,但还不大、不强。要力争每年有几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甚至是国家级龙头企业。

重点之五,要把道路交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要提前完成重大交通设施建设。320国道改线、昌进一级公路建设工程要在两年内完成;杭南长高铁站台、站前广场、站前大道包括隧道要在一年内完成,不能影响高铁的通车,这点必须高度重视;福银高速李渡互通工程要在半年内完成。

二要建设几个标准化的农贸市场。进贤的占道经营、城市脏乱差,也与没有标准化的农贸市场有一定关系,要想办法提升改造几个农贸市场。特别可惜的是,我们建好的市场都长期不能投入使用,这点必须尽快解决,尽快投入使用。

三要快速推动电镀集控区建设。一是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建完,争取在春节前建完。二是以这个为重要的招商资源,因为我们不会造成污染,招一批重大电子设备企业。

重点之六,要把民生事业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一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及时、坚决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对群众合理或基本合理、合法或基本合法的权益,我们要在第一时间解决。对这种诉求,不能形成重复访、反复访。二是形成涉访单位接访处访制度。要形成信访人明白自己的信访问题只有涉访单位才能解决,真正减少或基本杜绝越级上访现象。三是依法依规处置信访问题。处理信访问题,要注意不能为了回避矛盾而突破法律政策底线乱开口子,也不能迫于信访稳定压力而无原则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诉求。同时,我要转过来说一句话,所有的信访问题都要在法律框架下找到灵活机动的解决办法。四是建立信访长效工作机制。星期一的领导接访,原则上以接访为主,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直接解决,其他问题事后及时将信件安排给涉访部门。星期二坚持信访联席会议,原则上要解决重大问题,但要坚持不陪会。五是日常信访工作的高效调度,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信访局的调度,不能出现涉访单位人员不及时到现场处访。包括出现赴省访、赴市访,要及时接访,这就是乡镇书记要负责,要形成制度,一年如有几次不及时接访处访,要有相应的处置办法。

二要提升教学质量。真正说教育是最大的民生,教育最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幸福。这里我有两个观点:第一,一个孩子没有教育好,不是一辈子翻不了身,可能是几代都翻不了身,如果一个孩子学坏了,孩子的孩子也很难好起来,这也决定了进贤的人口素质,决定了进贤的事业发展。第二,因为教育质量的问题,很多学生外流,这里有条件、有门路的孩子可以去好的学校读书,没有条件的就没有办法。想想我们在座的大家,学生时期可能都是没有条件的,那个时候进贤的教育还是领先的,如果当时教育质量很差,可能就没我们大家的今天。因此,一是教育系统要创新管理。包括校长的交流、学校的教学任务目标制定、吃空饷教师的清理、学校的合并等方面。二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是师德师风的建设,要坚决杜绝请客送礼,该上课时不上课、不该上课时要上课的现象。三是加大投入力度,建设校舍,逐步提高教师待遇,设立资金奖励优秀教师等。

三要控制房价。保障民生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老百姓买得起房,现在进贤的房价都7000多元,很吓人,说明我们政府工作做得不好。要把房价控制在合理价位。一是合理限价,对进贤的房价要设置上限。前一个月,我要求住建局要控制在6000元之内,最高不超过6000元。二是多出让土地。三是对闲置土地要督促其尽快建房。

四要逐步提高干部职工待遇。以前我们每次加工资、加津贴的时候,省里给我们的政策,我们都是取下限,比如可以加300到600元,我们只加300元,所以亏欠了大家不少。益民县长对干部职工很关心,前几天我们在交流时,益民县长说年底就给大家加一些。我们争取再用2至3年的时间,接近或者达到新建县水平,这就要求园区的同志、城建口的同志加倍努力工作。

重点之七,把提升作风效能作为进贤发展进步的保障。

我把同志们跟我谈的进贤现象向大家说一下,声明一下,我只是把大家谈话转告给大家,不是我发明的。第一,做什么事都要找关系,制度原则容易开口子。像这次公安执法抓赌,三个人就找关系,就开口子,就放人了。现在就复杂了,市纪委、市检察院十多个人在进贤呆了一个星期,你想保都没有办法,几十年的警龄就可惜了。第二,扯皮厉害,抱团意识差,合作精神少。比如说环境卫生整治问题。第三,交办现象严重,一级对一级交办,县领导交办局长,局长交办副局长,副局长交办科长,科长交办副科长,副科长交办办事员,最后不办。第四,办事效率低下。有很多事半年都办不下来,有人到一个局去办事,这个局要有十多个人批字,头都会转晕。第五,索拿卡要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园区代表企业去局里办审批,审批的人问企业怎么不来,言下之意就是企业来了可以索取好处费。第六,招投标不规范。工程招投标大多数是假的,还有开标现场见人一个红包,没有到的,还要带过去。第七,干部赌博现象严重。这次三个赌博的事,网上一出来,轰动全市、全省,甚至惊动市委主要领导。第八,喝酒现象普遍。不仅是中午喝酒,有的同志晚上11点到我办公室还有酒味,还有吃饭上烟、发烟的现象。

在这里,我想强调几点:一是杜绝赌博,一经抓获,一律按这次的处置标准处理。二是执法一律不允许开口子,一经发现,一律按这次公安执法开口子的标准处理。三是对索拿卡要,一经发现,严格按有关党纪国法上限从严处理,纪委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四是办理效率低下,要逐步探索一个图章制度。五是土地等公共资源交易,一律公平、公正、透明出让,不设置任何条件。六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准说情,下步的闲置土地清理、市容秩序整治、交通秩序整治、空饷人员清理,一律不允许说情。对说情的,纪委要拿出处理意见来,发现一起电视台曝光一起。七是中午不准喝酒,酒席不准上烟,纪委拿出处理意见。八是规范招投标,有关部门要拿出整改意见,之前收受的红包,主动上交的这次不处理,以后坚决要依法严厉处理。

第三个方面,要健全务实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为了高效快速推动全县各项重大重点工作,我们用成立指挥部的方式来推动工作。

一要分片推进项目,明确组织机构。将全县重点工作设立五大指挥部,分别是园区建设指挥部、城市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指挥部、镇村建设指挥部、交通建设指挥部,并同时成立督查指挥部,各指挥部原则上由县委常委担任指挥长,副县级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与项目推进相关的责任单位及配合单位组成,并下设办公室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各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调度本指挥部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各项推进任务。

二要分级调度项目,明确推进职责。一是项目责任单位及配合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倒排项目推进计划,明确每个项目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狠抓项目进度,确保完成项目推进任务。对自己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可提交相关指挥部研究确定。二是各指挥部要靠前指挥、现场调度,推进项目建设。每周至少集中调度一次项目,研究和处理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指挥部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三是县政府原则上每周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一次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对各指挥部上报的问题进行确定。对涉及全局、关系重大,需要集体决策的问题,可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四是县委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常委扩大会议,将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作为主要内容,听取各指挥部情况汇报,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进行现场点评。

三要加强项目督查,落实推进责任。建立健全项目推进责任机制,对项目推进不力、所负责项目推进工作进展较慢的单位及责任人,将采取通报批评、诫免谈话、组织调整等方式进行处罚。对项目建设成效突出、所负责项目进展较快的单位和责任人将进行宣传表扬、物质奖励,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个方面,着力营造实在、实干、实绩的用人导向

有什么样的用人导向,就有什么样的工作导向。实干、实在、实绩的用人导向决定进贤事业的成败。

一要在发展的一线,以实干、实绩选拔干部,尤其是对那些在指挥部里做出突出业绩的干部,要优先选拔使用。

二要在发展的一线,把那些敢担当、敢负责的干部选拔出来,对那些不畏风险,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较真的,能够坚持政府利益、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干部,优先选拔出来。

三要坚持人岗相适。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干部,要安排与其相适的岗位,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在这里,我特别要强调的是,我们要坚决落实市委王文涛书记提出的拉票秒杀,找关系优先不考虑的指示。拉票秒杀,以后在进贤选拔干部中,有拉票的,不管多优秀一律不使用,为别人拉票的,一律组织处理。因为拉票会导致:一是平时不敢做事,关键时拉票就可以;二是平时做事不敢得罪人,当老好人,甚至拿原则作人情;三是容易引发告状,第二名告第一名;四是相互内耗,进贤出不了干部。找关系的不考虑,今后进贤选拔干部,就看实干、实绩,就看奉献精神,看是不是敢担当、敢负责,找关系的一律不用。谁对进贤的干部负责,谁对进贤的风气负责,谁对进贤的事业负责,就是县委。实际上,我从内心瞧不起去找关系的人,你今天两盒螃蟹,明天两瓶李渡酒,年底还拿两箱李渡烟花,谁经得了这样的轰炸。现在大家都去费这些心思,不但没有用,还会起反作用,这样的人再优秀的县委都不用。以后如有找关系托情的,要进行曝光,我们要学习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敢言在干部问题上,谁再托关系,就曝光。建议组织部以后一个月曝光一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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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员干部教育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19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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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入校以来,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指导,各级骨干和各位同学的帮助学习,我对大学深入开展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着力强化党员干部带头培育、模范践行的导向活动的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我科学发展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为准则,认真对照,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查找不足来完善自己,不断使自己符合党和国家对一名军人的要求。通过参加各种教育活动中去,我深刻认识到自身状况和存在的差距。总结归纳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性观念方面

在思想政治方面,作为一名军人,首先就要做到政治合格、立场坚定。在这一年里,我能够自觉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党和国家大事,紧跟党的步伐,深入学习党的新理论新观念,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入学以来,我认真参加了大队和队里组织的科学发展观知识的学习,科学发展观讲座活动。认真观看和收听了科学发展观的演讲比赛,科学发展观应知应会知识的考试,从而加深了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提高了自己的政治觉悟,增强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学习和工作的能力。还认真学习了大学政治部下发的《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学习宣讲材料》、《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应知应会》材料,通过学习,充分认清了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此外,我还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多种渠道关注国内国际

形势,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治思想文件、书籍;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道德修养方面

在日常养成及生活方面,能按要求完成各项公差勤务,认真搞好个人内务,谨记研究生大队的格言:树干部学员形象,做养成学员榜样。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队里的一些规定,注意保持军容风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平时能做到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珍惜集体荣誉。积极参加了队里组织的各项活动。同学之间经常交流彼此的想法,取长补短,虚心向他人学习。在生活中能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耐劳、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始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

三、生活作风方面

作为军人,自身思想上和工作方法上的学习非常重要。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作为一名去年刚入伍的国防生,我始终清醒的认识到我在生活作风方面距离一名军人的巨大差距,时时刻刻按照军队的各项条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不错过任何向老同志学习的机会,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自由散漫的作风,力求使自己达到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作风。经过近一年的锻炼,在我身上,已经基本可以看到一名军人应有的样子。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大学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

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大学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大学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大学的良好形象。积极配合骨干做好各项工作,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不会计较干得多,干得少,只希望把工作圆满完成。

四、法纪意识方面

人民军队有铁的纪律,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保证。我从入学的第一天起,就认识到纪律对一直部队,一名军人意味着什么,因此我一直坚持用法律和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纪律是军队集中统一和战斗力生成的决定因素,我们这支人民的军队向以严明的组织纪律而著称、因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战斗力而无往不胜。

五、工作中的不足与今后的努力方向

1、不断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每次都是队里组织的学习才去参加,很少自己主动的学习相关的知识,缺乏主动运用所学政治理论武装和指导自己的意识。以后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用它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加强对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增强时间紧迫感,认真阅读专业文献,尤其是外文文献,注意加强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创新能力。多向师兄请教,掌握论文撰写的基本思路,为今后的论文开题和撰写工作打下基础。

3、加强作风养成,增强军人意识。克服自身的不足,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队里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服从队领导和骨干的管理。

4、针对之前大半年我对队里的活动不太积极,和同学之间交流不足的问题,我决定在平时的生活中要做到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多跟领导和同学们交流,开拓视野,增进感情,健康快乐地工作、学习、生活,让自己的研究生生涯更精彩。

通过对于这一学年以来的总结,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所存在的优点和缺点。在今后的研究生的生活中我会针对自身所存在的不足,积极面对,不懈努力,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和潜力,踏踏实实,刻苦认真,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奋斗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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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行政值班职责概述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行政,全文共 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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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公司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规程操作日常资产管理、系统维护等;

2、负责公司固定资产验收、发放、调拨、转移、报废等日常管理,并建立台账与相关资料收集保存;

3、负责公司低耗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文印、礼品、维修备件、京东卡等)验收、发放、调拨等日常管理,并建立台账与相关资料收集保存;

4、定期针对固定资产、低耗物资盘点,并输出盘点报告,确保账实相符;

5、每月根据存量情况,提报办公用品、备品备件、耗材、药品等低耗的采购需求;

6、负责新员工入职人员工卡制作与发放;

7、部门内部团队协作支持相关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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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1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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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分别印发通知,对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检机关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作出部署。

透过“动员令”,学习贯彻《准则》、《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接下来,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做好学习贯彻,推动法规落地生根,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起来,将是对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考验。

学习贯彻,首先是学。《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只有学深吃透,才能入脑入心。学习要趁热打铁、求真务实,不仅各级党委(党组)要部署好、组织好、指导好,广大党员也要主动学、认真学、结合实际学。

“史上最严纪律出台,怎么学?纪委邀您来‘点题’!”10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纪委推出问卷调查,就如何学习《条例》征求广大党员干部、市民群众意见。连日来,各地各部门通过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领导班子专题研讨、在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准则》和《条例》的热潮,为贯彻执行开了个好头。

然而,知易行难。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说说”、“写写”、“挂挂”,决不能“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必须在学深悟透的基础上,拿出实招、硬招、狠招,将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落实主体责任,就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把党的领导融入日常管理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是纪委的分内之事。《准则》和《条例》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纪委必须发挥带头作用,做学习贯彻的表率;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问题导向,是修订《准则》和《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同样要坚持问题导向,用好问责这个有力武器。

今年9月,中央纪委转发了河南省委相关通报,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教训,言犹在耳。前不久,中央纪委对近期部分中央单位查处的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其中不乏因下属及家属赌博、因所在单位多次发生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事例。这些问题和教训充分暴露出,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田,落实《准则》和《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黄超在担任竹山县工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对工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继宏在乔迁新居、为其母治丧期间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问题不仅不提醒、不劝诫,还带头参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7月15日,湖北省纪委公开通报5起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这些受到问责的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如果能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在单位的问题也许就能及时得到解决。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全党的事,全党一起抓、全党一盘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行动起来。制度的执行,关键在人。党员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以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的实际行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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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_规章制度_网

范文类型:条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技术,园区,全文共 3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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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3年7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XX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XX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XX年6月17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马尾设立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开发区内设台商投资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三条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开发区实行外引内联,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对外贸易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五条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科技、咨询、信息、环保企事业;

(四)交通、能源以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五)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房地产开发业;

(七)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开发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八条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九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

照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外商将其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税前列支。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第十八条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款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金,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损失。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震动、腐蚀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开发区内内联企业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内联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内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可以按规定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所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就业,户口迁入开发区。

第二十四条开发区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注册和经营

第二十五条国内外投资者兴办各项企业,可直接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银行、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开发区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银行可以对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并保留现汇。

第二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止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税款、债务并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

第五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开发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开发区内企业所需职工,可自行招收、聘用,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收、聘用。

第三十二条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合同订立后,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之后,应当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开发区内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

第三十四条开发区内禁止使用童工。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取各项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福州保税区条例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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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教师学习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教师,全文共 1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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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总支要求全校党员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进入学校网站学习条例》和《准则》相关文件精神,要全文学习《条例》和《准则》,作好学习笔记,针对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以《条例》和《准则》规范自己、严格要求自己,要深刻总结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实践,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同志要把学习好、理解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

最近通过学习,使我们的党员干部更加强深刻的认识自己,时刻以《条例》和《准则》为镜,在镜中认识自己,提升自己,树立先锋榜样示范作用,踏实踏实的教书育人。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学习是每一名教师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也就不可能正确。在工作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学校赋予的重托,真心实意为加快发展、富校强校服务,为教师和学生服务。许多东西只有静心研读,才能有所思,有所获。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因此,我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作为党员教师,还要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要以一颗平常心来对待自己的职业,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平台,为祖国输送栋梁之材的平台。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受得住来自方方面面的物质利益的种种强烈诱惑,不要把个人利益看得太重,要为孩子们的一生着想,甘于清贫,一心为公,为人师表,只有这样,才无愧于“人民教师”这一光荣称号。我们只有不断加强学习,丰富自己的学识,勤于钻研业务,在教学中彰显自己的教学特色,真正与孩子们一同快乐、幸福地成长,才能为祖国的发展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二、自我约束、廉洁从教

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一要能顶得住歪理,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二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并且特别注意处理好“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又身兼班主任的工作,我一定认真对照《廉政准则》,努力学习,把学到的知识不折不扣地运用到工作中去。

首先,教师要努力培养自律的自觉性。其次,教师廉洁自律必须从最细小的事做起,不取一点一滴的不义之财,不索一针一线的非法之财。再次,教师要公正从教。所谓公正从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学生的性别、民族、智能差异,家庭状况、学生及家长对自己的感情差别等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情感模式。这是教师道德和教师法规对教师的重要要求,它体现的是教育的公平性、公正性。教师廉洁从教,除了法规约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外,主要靠教师用廉洁的标准来进行自我约束,自觉保持清廉纯洁的作风,这是廉洁从教的最深厚的思想基础。我们每一位教师,都要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以自己高尚品行和聪明智慧,教书育人,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将自己的美好形象永远留在学生的心坎里;使学生从小就懂得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从而逐步懂得做什么样的人,怎样做人。

三、追求完美,力求做到“精益求精”

民族的振兴靠教育,教育的振兴靠教师。可见,身为教师应深感任重而道远。在工作中,我们就要用心琢磨思考,要时常保持着精心、细心、尽心的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要从小处着手、从细节着手,要把教育事业当作自己的神圣信仰,要用心去思考,用心去工作,力求做到完美、精益求精。

四、加强学习和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要坚持从学校大局出发,坚持学校和学生的利益至高无尚的大局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动力基础,也是我今后加强学习和修养的追求方向。在强化这一观念时,联系自身的思想实际,想一想自己如何为学校的事业,为加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真正做到重事业、淡名利、争贡献。

五、追求完美,力求做到“精益求精”。

民族的振兴靠教育,教育的振兴靠教师。可见,身为教师应深感任重而道远。在工作中,我们就要用心琢磨思考,要时常保持着精心、细心、尽心的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要从小处着手、从细节着手,要把教育事业当作自己的神圣信仰,要用心去思考,用心去工作,力求做到完美、精益求精。只有这样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以“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工作”为座右铭,依法执教、廉洁从教、立足岗位、服务学生、为人师表,努力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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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影城值班经理述职报告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经理,全文共 1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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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暨组织部:

20xx年我在公司党委和沙运司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紧密围绕生产经营中心,积极抓了自身的学习和分管的各项工作,为沙运司双文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作如下述职,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重视自身学习,领会精神实质。

一年来主要在学习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团公司、公司“两会”和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及上级领导重要讲话精神方面下功夫,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树立大局意识和快速协调稳定持续发展意识,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公司党委和沙运司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还注意学习公司和沙运司下发的各类文件,正确掌握和执行政策。保持了流览书报的良好习惯。坚持参加了沙运司组织的干部责任化、员工职业化系列电教培训活动,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为有效开展工作奠定了比较好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抓好党建工作,发挥党员作用。

一是按照公司党委和沙运司党委的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开展了“如何持续发展的分析和思考”群众性大讨论活动,增强了党员干部和广大员工的危机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二是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负责指导了活动安排和各阶段检查总结等项工作。从2月份至6月份,各党支部能够按照公司党委和沙运司党委的要求,精心抓了党员的党建理论学习、对照检查、制定整改措施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基础,以深化“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活动为载体,以建立健全发挥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为根本,使先进性教育活动三个阶段的工作扎实推进,保证了质量,取得了好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

在整个教育活动中,我还参加了公司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督导检查组的工作,出色地完成了公司党委和先进性教育办公室交给的工作任务,为公司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自治区首批验收达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三是认真抓了党建目标管理工作。抓了各支部原始台帐基础建设工作,抓了“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抓了每季度对各基层党支部的考核,进行党建工作调研,把党员纳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四是认真抓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年共发展新党员13名,预备党员转正11名。

根据工作变动情况,及时建议党委调整充实支部领导班子,适应了生产工作的需要。在11月份及时安排布置了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并结合全年工作评选了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五是组织开展了建党84周年纪念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党员意识。六是组织开展了共产党员扶贫济困献爱心捐款活动。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以“学习先模事迹、弘扬先模精神,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为主题,深入开展了第七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加强督导检查,把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制度落到了实处。先后组织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和《沙运司机关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分工责任制》,热门思想汇报设置了举报箱、增设了意见箱,及时搜集职工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倾听群众的心声,为群众解疑释惑。组织开展了20xx年反腐倡廉专题研讨活动,并从上交的12篇论文中优选6篇上报公司参评。按照公司纪委对效能监察工作的部署,组织开展了20xx—20xx年各类企业商业保险投保工作和法人实体清理工作专项效能监察。坚持财务、技术、经营、审计、纪检和物资供销、基建工程部门共同对购销合同和基建工程项目会审制度,加强了监管力度。积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认真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促进了党员干部思想觉悟的提高,筑牢了思想防线,全年党员干部没有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我本人能够认真学习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了廉洁自律。

四、抓好宣传思想工作,提高声誉凝聚人心。

积极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了公司“两会”和公司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尤其重点学习、宣传、贯彻了公司刘经理的工作报告和讲话精神。组织开展了公司“两会”精神专题知识答卷,不断深化了学习教育活动。并运用“两会”和公司领导干部会议精神指导全年宣传思想工作,撰写了20xx年沙运司党群工作总结安排材料,进一步明确了党群工作思路,并在公司20xx年3月23日召开的党群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为全年宣传思想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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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工伤保险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保险,全文共 9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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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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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3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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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搭乘校车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一、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汉阳区学校、幼儿园(含民办教育机构)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二、各校(园)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园)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三、使用校车的学校(园)应当与区公安机关交通大队、教育局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四、使用校车的学校(园)必须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局的监督检查。

五、校车必须按核定准载人数,乘坐校车,不得超载。严格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要求校车驾驶员要有准驾同类车型3年以上的驾龄。校车必须喷涂统一颜色, 必须有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上路行驶时,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六、学生照管人员在乘车过程中维持学生乘车纪律,严禁学生干扰司机驾驶。清点上、下车的学生人数无误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知司机可以移动车辆。跟车学生照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不得租用证件不全、超载营运、不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师生,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不得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

八、学校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九、驾驶员应服从调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不疲劳驾车。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驾驶员不得饮酒驾驶校车。经常学习交通法规。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十、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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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变电所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适用行业岗位:电力,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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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保证卖场夜间安全

二、适用范围:夜班值班人员

三、培训范围:夜班值班人员

四、具体内容:

(一)值班人员于晚上20::00--次日早上8:00为夜班值班时间,上岗后不得吸烟、酗酒、离岗、串岗。

(二)上岗后检查各楼层卫生,及各楼层、各办公室是否有滞留人员,检查各楼层的电、门、窗是否关好,未关闭的关闭做记录。(并拍照作为检查记录追踪证据)

(三)监督夜班人员检查卖场、防止偷盗事件发生。

(四)检查锅炉运行情况,并作记录。

(五)夜间值班负责人负责监管安保部、物业部夜班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监督相关人员检查好楼层的安防、门窗、水电气的检查,检查各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后做记录。

(六)如发现夜间有人要进出,应问清对方的来意,并作记录,如与公司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七)夜间值班人员如有事外出,需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请假,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安排其他人员值夜班。

(八)夜间值班人员需要每两个小时到三楼办公室处的人脸考勤机进行刷卡,作为夜间值班巡更依据,少打卡一次罚款100元/次。

20:00-22:00

22:00-24:00

(九)夜班值班人员需要在08:00分到岗,并与安保部夜班人员一共开例会,次日早上需要与安保部经理/队长做好交接班工作,将异常工作及时和安保部交接。

(十)夜班加班人员要求:

晚间20:00之后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商场楼内,信息部、客服部当班人员可工作至晚上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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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党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全文共 9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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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走过94年历史、拥有逾8700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在世情、国情、党情出现巨大变化,面临来自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多重考验下,表达出要高标准“从严治党”的决心——这证实此时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传递出的强烈讯息。

在党的报告中首提“纯洁性建设”,提出从严治党的高标准、高要求,表达出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其实质就是党的纪律性建设。这既反映出新形势下,党对自身机体的健康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也反映出中央对党的纪律性建设的高度关注、高度重视,更深刻认识到腐败的顽固性和危险性。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因此,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可以说,防腐拒变必须警钟长鸣绝非大题小做,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亡党亡国绝非危言耸听。从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我们能够深切感受到党的纪律性建设对于党、对于国、对于干部、对于人民群众的重大意义。

振聋发聩的反腐声音和反腐警告信号,应该引起党员干部的深刻警醒和反思。党的纪律性建设好坏、从严治党高标准的落实情况如何,直接取决于广大党员干部的所作所为,也直接决定党国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应当有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自身党性修养视为一种责任、视为一种义务。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在党的教育、管理、监督之下严守党纪党章。更要在监督不到、管理不到的地方和监督不到、管理不到的时候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当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一种习惯;当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成为一种自然的时候,党的纪律性建设才算取得了根本性胜利。当然,实现这一目标的路还有很长,只有不断完善从严治党的各项制度、只有不断劈荆斩棘,才可能走上这条阳光大道。

党的纪律性建设,事关党的形象,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党的兴衰成败。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绝对是从严治党的“保鲜秘诀”,才能保持党的生命和活力。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决惩处腐败行为,才能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基本要求得以实现。才可能最终实现广大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自我提高的自觉,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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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处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1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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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纪律处分条例》,感到自己思想上又有了更高的认识。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那么纪律的生命就在于遵守。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xx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是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1月9日,我石墨化分厂特组织分厂各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党员全文学习两项法规,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每一个党员自查自纠,自我反醒,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否时刻以集团、公司、分厂利益最大化为自己工作的总出发点,是否在平时工作中有损公司利益,是否时刻以一个优秀党员的身份来要求自己。全体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作为石墨化的厂长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分厂所有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要从心底里敬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三是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而现实生活中,部分领导干部无视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共产党员模范精神具有极大杀伤力,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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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教师党员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条例,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教师,党工团,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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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党员教师一定要把“爱”的种子均匀地播撒到每一个学生的心田之中,让他们从心灵深处真切地感受到教师的关怀与温暖。只有善于爱学生的教师才是最受家长欢迎的好教师,不管到什么时候,学生也不会忘记你的辛勤哺育,这就是爱的伟大力量。

真心为生,抓好思想教育。学生是教师教育的对象,党员教师应认真积极地开展日常的德育工作,要把它抓实抓牢才行。学生是千差万别的人,教师只有要因材施教,才能教好生、育好人,千万不能搞所谓的“一刀切”,否则只能坑害了孩子,也会受到良心的遣责和家长的唾骂。先进的党员教师历来都很重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因为“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毕竟是教师的天职,所以,党员教师们理应带个好头。

善始善终,组织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检验每个党员教师工作态度与教学成果的最好方式。党员教师有理由备好每一堂课,应该上好教研课、示范课和公开课,多角度展示自己的教学才能,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知识的源泉。只要牢牢地牵住“课堂教学”这个牛鼻子,教育就不会迷失了前进的方向。

教科研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催化剂”,更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力武器”。因此,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用科学的来从事学校的教科研工作,平时也要认真搞好“传、帮、带”三结合,努力促进新教师的迅速成长,当好教育长征的“铺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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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工程,设计,全文共 4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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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重新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面是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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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办公室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6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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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安排:

上午 8:30一12:00

下午 13:30一17:30

(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双休)

为加强公司员工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2)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日为休息日。因工作需要周末或夜间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参照公司财务制度)。

(3)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罚款1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特殊情况除外,如临时有急事,需立即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或者电话请假)。

(4)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上网(电话)闲聊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爱护和保管好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6)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7)工作时间不宜在办公室吸烟,可以到走廊、阳台等地方吸烟。

(8)每天员工的着装打扮保持清洁、平整。男员工不留长发,女员工不化浓妆。

(9)员工保持各自工作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并且整理好桌面的工作资料和各种票据,公共区域的卫生由全体员工共同负责。

(10)积极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碰到疑问时及时地与领导沟通,以便准确地完成好工作。

南昌市创鼎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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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条例,全文共 47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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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甲方):__

地址(甲方):_____

职工(乙方):_____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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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_条例_网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3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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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哪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那么,下面请看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 大幅提高罚金出于何种考虑?

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很多条款的罚金幅度,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群众环保意识提高,新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大幅提高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幅度,珠海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调整。

以往,“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制约环境执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下一步,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导作用,严格执法,让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好珠海良好的生态环境。”该负责人说。

2 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仍需审批?

据介绍,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4 机动车还需申领环保分类标志吗?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xx年废止了《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xx〕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xx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珠海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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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xx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依法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本市依法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计划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删去第六十三条。

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没有与本市依法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

十、将第九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十一、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按时填报环境统计表,假报、拒报、迟报、漏报环境统计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删去第九十八条。

十六、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改动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环境保护设施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产或者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者采取限产或者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但是未停产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一百零一条。

十九、将第一百零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十一、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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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管理条例

范文类型:条例,全文共 4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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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由物业与业委会三七分

小区内的空地上,时不时有摊位在做生意;小区建筑的外墙和电梯里,挂上了各式各样的广告;小区公共通道上,有外来车辆临时停车……这部分收入怎么办,一直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共有部分管理收益应主要归属于全体业主,物管企业付出了管理成本,也应享有合理的回报。”参与立法调研的邱旭瑜律师说,根据多方调研,各方都能接受的观点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收入与业委会分成。至于如何分,律师建议是物业与业委会三七分成。同时,收入的使用也应有明确规定,用于小区的公共建设和文化建设,弥补专项维修基金不足等。对于收入多的,也可适当考虑减免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这个建议,与市住建局的想法不谋而合。根据该局正在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收益由业主大会约定使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未有约定的,所得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七成,其余可以补贴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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