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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办法(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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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_小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全文共 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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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特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和业主带回的需要临时停放小区的机动车辆。

二、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进出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六、为加强小区公共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停放车辆需缴纳车辆占道费,业主可办理包月卡,缴纳车辆占道费80元/月/车,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2元/小时/车。临时停车按车辆进入小区时间开始计费,一小时之内免费停放,超出一小时,按照2元/小时/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车/天。

七、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车辆秩序维护员负责维护小区车辆停放秩序,所收费用为车辆占道费,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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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司存量资产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21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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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存量资产管理,维护本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和促进本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量资产范围

1.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存量资产指的是归本公司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有形经济资源,主要包括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土地、低值耐用品等。

2.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____元以上(含____元),使用期限在____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

3.土地是指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占有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资产;

4.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____元以上(含____元)而低于____元的,使用年限在____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本公司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

第四条 管理部门

1._____部门为本公司一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资产的统一登记汇总,在_____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本公司资产。

2.本公司各相关部门为二级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类专用资产。分别是:

(1)部门负责公司土地、建筑物和家具用具等方面资产的管理;

(2)部门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方面资产的管理;

(3)部门负责所有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

(4)部门负责本公司内植物方面资产的管理;

(5)负责本公司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3.各管理机构应指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所占用资产的登记、建帐、建库,统计报表报送、资产异动报批等具体管理。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条 具体管理措施

1.资产登记

凡属本公司资产,不论形成渠道和经费来源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形成谁负责入库”的登记制度,即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到资产的______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建帐(卡)手续。没有_____部门的验证签章,本公司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结算。

______部门应根据会签后的有效凭证,进行公司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各部门应认真建立并做好本部门所占用公司资产的流水帐和分类明细帐。

2.资产使用

(1)本公司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______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各类资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并有权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低下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

(2)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使用部门收取成本管理费。

(3)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使公司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难以修复的故障,应及时呈报_____部门安排专人(项)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

(4)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若有多余闲置不用或不需用的资产,应主动报告_____部门进行统一调剂,_____部门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资产的平行调拨、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出租、出借等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公司财务。

(5)本公司资产个人不得长期占用。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原部门______办理设备清交手续;离开本公司时,应如数归还所占用的公司资产没有所在部门______和_____的共同验证签字,______部门不得放行。

3.资产报废

(1)公司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2)公司资产的报废,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报废”的原则。由具体使用部门先提出报告逐一说明资产报废原因,____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___部门,____部门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实、确认。单价在____元以下的,由____部门负责人审批;单价在_____元的,由使用部门报______审批;单价超过____元的需经_______审批。年终由____部门统一汇总呈报_____。

(3)报废的资产一律由______部门负责处置,取得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公司财务。

(4)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公司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5)确因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的资产丢失和损坏,应由公司__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方可进行正常的报失(损)程序。

4.资产清查与报告

各单位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公司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帐(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上报_____部门。公司_______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实行报告制度,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资产变动情况表,经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时报送_____。部门对报表进行逐项核实汇总,最终编制出公司存量资产统计报表呈报______部门。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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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会议室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会议相关,办法,全文共 12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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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计划运行与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计划目标的达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生产安排。

第三条管理职责。

1.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2.销售部负责销售计划、销售合同信息的提供。

3.质量管理部、采购部、仓储部负责配合生产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生产计划编制规定

第四条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市场部提供市场预测情况和年度销售计划及销售价格预测;财务部负责提供资金、费用、成本和有关生产经营效果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价格及市场预测;技术研发部提供技术改造计划、科研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生产部提供设备能力、各类产品定额消耗、安全措施、环保及绿化规划、各类产品产量计划等。

2.生产部负责对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3.由生产总监召集有关人员,对年计划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后,报总经理审核通过,确定年度计划。

4.生产部对所确定的年度计划进一步进行整理,形成文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

第五条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1.市场部提供合同情况及市场预测,采购部提供原辅材料供应情况。

2.生产部根据合同情况、设备能力、原辅材料的供应情况、年度计划及产品库存情况编制月度生产计划。

3.月度计划经生产总监审批后按《文件控制程序》发放到有关部门。

第六条临时计划。

1.市场部根据销售合同情况,下达《排产通知单》。

2.生产部根据《排产通知单》制订临时计划,并以《生产通知单》形式发放到有关部门。

3.临时计划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质量要求、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

第三章生产计划执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部组织各车间按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八条生产部做好全公司的生产计划协调、调度等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对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各部门应配合生产部的生产协调和调度工作。

第九条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生产部有权对公司的设备及物料进行调度。

第十条中间物料转移必须标明公司生产调度通知单序号。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开展工作,每月月底召开生产会议,总结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及布置下月生产计划,做好记录,记录本月生产完成情况和分析,提出的改进措施及下一月的生产安排。

第四章生产计划调整规定

第十二条年度生产计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修订意见,经生产总监、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通过后,发放到原部门。

第十三条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月度生产计划的调整由生产部提出调整意见,经生产总监审批后,发放到原部门。

第十四条临时计划的调整。没能完成临时计划的车间,须及时通知生产部,生产部通知市场部,市场部与客户取得联系后,对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如果客户要求更改合同,由市场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生产部,由生产部临时调整生产计划,调整后经总经理批准,再通知有关部门和生产车间及时调整生产任务。

第十六条

如因市场变化对销售的品种、数量调整和时间进行调整,则要提前三日通知生产部进行生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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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8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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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理顺生产计划编制流程,明确生产计划编制职责及要求,规范生产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为生产安排紧张有序的开展创造条件,确保各项生产任务在受控状态下按时、按质完成。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控制。

3 职责

a)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b)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批工作。 c)生产部、销售公司、车间、仓储物流、采购部按照要求编制相关计划。

4 生产计划的类型

4.1 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

4.2 销售计划/订单计划。

4.3车间月度计划、周计划。

5 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 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5.1.1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年度计划由总经理组织销售公司、生产部、财务部及相关人员于每年12月22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目标计划。由生产部根据会议精神于12月25日前编制完成,

经总经理审批于12月28日前下发执行。

b)公司年度计划主要依据上一年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剩余未完合同订单情况、潜在的订单预测情况、生产产能状况及公司发展的总体要求等编制。

c)公司年度计划必须反映公司年度计划总产值目标、上下半年产值分布、产品大类(分离机械类、水电成套类、电力分包类、备品备件及其他等)产值分布等信息。

d)年度计划发放范围:董事长、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

5.1.2 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组织事业部、供应协作部主管及相关人员于每半年/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的28日前召开专门会议确定下一个半年/季度生产目标计划。

b)公司半年/季度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会签,经总经理批准于前一个月的30日前下发执行。

c)公司半年/季度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

5.1.3 公司月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生产管理部于每月21日前根据公司季度计划及当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编制下月生产计划初稿送各事业部审核确认,23日前各事业部将一些需调整的信息反馈给生产管理部,生

产管理部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内外部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最终确定公司月计划。

b)公司月计划必须反映各事业部应完成的项目节点、供应协作部应回厂的外购件、下料工段及表面处理工段应完成的具体任务等内容。各事业部可直接用公司月计划指导本事业部的月度生产安排,也可根据公司月度计划重新编制事业部的月计划。

c)公司月生产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事业部审核,经生产管理部主管批准于25日前下发执行。

d)公司月生产计划计划发放范围:总经理、经营部门、生产管理部、事业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及各车间。

5.2 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及发放

a)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以公司年度/半年/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临时的紧急订单为依据编制,工号/项目计划必须详细反映该工号/项目技术准备时间、各个装配/零部件的加工工序及节点时间、要求回厂的外协/外购件及回厂时间、大件热处理及表面处理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由事业部安排计划管理员在生产通知下达后及时编制,事业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c)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发放范围由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 车间/工段月度计划、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5.3.1 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a)车间/工段月度计划以公司季度/月生产计划及事业部工号/项目计划为依据编制,车间月度计划必须详细反映当月本车间准备完成的各个项目的起点到计划完工节点间各节点的计划完成时间及班组/机台安排,同时反映出与车间当月计划有关的外协/外购件要求回厂时间、板材下料完成时间等信息。

b)车间/工段月度计划由各车间安排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c)车间/工段月度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3.2 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的编制

a)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以车间月计划为依据,机台计划/班组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周计划由车间计划管理员于每周六编制完成。 b)一般的机台/班组计划、周计划由车间领导审核,事业部批准;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由事业部审核,生产管理部批准。

c)车间/工段机台计划/班组计划、周计划发放范围由各车间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但必须送一份到生产管理部,以便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进行监控与协调。

5.4 车间各类计划可以合并编制但相关信息必须表达明确、清晰,指导性强。

5.5 销售急需的计划外产品,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6 生产计划的调整

6.1 生产计划的调整情况生产计划执行遇到如下情况时,需要调整生产计划:

a)订单的增加、减少或取消导致生产量变更。

b)设备、人力或原材料的配备无法配合生产任务如期完成。c)生产过程及其他因素改变导致计划无法实施。

d)突发事故影响了生产计划的如期完成。

6.2 生产计划的调整流程及要求

6.2.1 各项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动,确有异常情况需要调整生产计划时,按照需调整的生产计划的原审批程序进行。特别强调:关键机台(五米及以上立车、2米及以上卧车、200T及以上镗床、数控龙门铣)计划不得随意插入计划外的部件,如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生产管理部批准。

6.2.2 如果事业部、车间/工段在计划外加入其它生产任务而又不影响原有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可由事业部、车间/

工段协调安排,但需通报生产管理部。

7 生产进度控制

7.1 生产管理部及各部门计划管理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及生产进度。如发现生产进度延误时,应督促相关部门改善并及时通报,以确保生产计划按时完成。

7.2 对影响生产进度的问题,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要求相关部门或车间整改,并落实具体责任人和具体整改日期。对于所有阻碍计划执行得问题,都必须在既定的时期内由专人负责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协调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要及时报总经理协调和解决。确保生产计划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以推动生产计划的按时完成。

7.3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总体生产计划控制,负责对影响生产计划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

8 生产计划总结

8.1各部门计划管理员根据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比较计划与

实际情况的差距并进行相应的分析,进而提出改进意见。8.2 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计划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每月一小结,查找生产计划未达成的原因。将突出的重点问题发布至各相关部门,督促各部门对存在问题予以改善并检查改善效果,以不断提高生产计划达成率。

9 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提出本制度授权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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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年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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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39号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张建龙

20xx年11月24日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业工作站是设在乡镇的基层林业工作机构,依法对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农村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林业工作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林业工作站的职责

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林业发展规划;

(三)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档案管理、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等工作;

(四)协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林木采伐等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五)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森林保险和林业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七)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和管理乡村护林队伍;

(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九)承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第七条 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工作站;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设立区域林业工作站。

不具备设立林业工作站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八条 林业工作站的设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批准。

第九条 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编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林业工作站新进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设立符合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林业工作站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大中专以上专业学历。

第十一条 国家对林业工作站的建设给予适当扶持。林业工作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预算。

林业工作站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等专项任务的,下达专项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工作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第四章 林业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工作站的撤销或者变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林业工作站负责人的任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或者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对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林业工作站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对成绩显著的林业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工作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13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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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职员,全文共 21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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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为公平、公正、科学地评价员工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突出对优秀员工的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工作绩效改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2、创建规范的考核平台,进一步规范、统一、完善工厂考评体系,更好地指引各部门开展考评工作;

第二条 原则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工厂各科室人员及各分厂、车间办公室人员。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 工作业绩(占80%):分专项工作和日常工作两大项。专项工作是指员工月度工作计划中的工作内容(包含临时增加的计划外工作),专项工作考核根据员工月度工作计划完成的进度和质量进行评价。日常工作是指每月例行的工作,日常工作的考核根据日常工作完成的质量、进度及相关指标达成情况进行考核(如考核采购员的及时供货率、考核质量主管的质量指标达成情况等)。由于各部门、各岗位工作性质的差异,专项工作和日常工作考核所占的比重由各部门自行调节,但比例一旦确定后应在半年内保持比例的稳定性。

2、 工作能力和态度考核:考核员工为达到工作目标所需的各项知识、技能以及员工的敬业精神、团队协作精神、执行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等,各分项的考核权重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3、 加分项:考核员工创新、自主学习和特殊贡献等方面。

考核内容

权重

综合考核得分

工作业绩

专项工作

80分

两项比例由各部门灵活掌握,但总和为80分不变。

得分=专项工作+日常工作+工作能力和态度+加分项

日常工作

工作能力和态度

20分

加分项

3分

第五条 考核方式

采用逐项打分、三级考核的方式,先由员工自主考核,后由直接主管评分,最后由部门主管考核,员工自主考核作为参考,以部门主管考核评分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细则

由于各部门工作性质与工作内容存在差异性,工厂不制定统一的考核细则,只规范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各部分内容所占的比重,考核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报管理部会审后执行。

第七条 考核周期

每月考核一次。各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考核结果报管理部。

第八条 考核流程

下发考核表——员工自主考核——直接主管考核、签名——部门主管考核、签名——员工签名确认。

第九条 考核档案管理

各部门考核结果由本部门自行存档,并将副本上报管理部,由管理部将考核结果汇总、分析后存档。考核档案的保存期为两年。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等级

A

B

C

参考分数段

95以上

80—95

80以下

意义

分布比例

2

7

1

分值Pi

1.5

1.0

0

注:考评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分数段仅供评级参考。

1、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2、为表扬先进,激励后进,考核结果应拉开一定的档次,各部门的考核结果A:B:C的比例应控制在2:7:1范围内,建议在计算各级别人数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

3、为提高员工绩效考核的透明度,要求各部门于每月10日前在部门内部

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绩效提升

1、员工应根据自身考核情况,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绩效改进计划,并采取培训或自主学习的方式,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工作绩效。

2、对考核成绩为C者,须填写《员工绩效改进计划表》(附表三)制定书面改进计划。《员工绩效改进计划表》由所在部门保留,必要时管理部抽查。

第十二条 未位淘汰

员工绩效考核的评定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或岗位轮换的重要参考依据,连续两个月考核结果为C或半年内3次C的员工将被淘汰。

第十三条 员工绩效工资

某员工绩效工资=部门绩效工资总额*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Mi* Pi)/∑(Mi* Pi)

Mi=某员工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基本工资的20%)

Pi=考核结果对应分值

第十四条 提薪与升职

1—12月考核结果有六次以上(含六次)为A,且一年中未出现过C者,工资提升一级,9次以上(含9次)为A,且一年中未出现过C者,则工资提升二级。另外,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升职的重要参考依据,一年内月度绩效考核出现过两次C者,本年度内不能晋升。

第四章 考核面谈

第十五条 考核面谈必须及时进行,并贯穿于考核的全过程。通过面谈达到让被考核者了解自身工作的优、缺点,并对下一阶段工作的期望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面谈主要由直接主管进行。直接主管每月必须所有属下员工进行面谈;部门主管必须每月与A及C级员工面谈。

第十七条 部门主管应指导绩效考核结果为C的员工编制绩效改进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考核申诉

第十八条 如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直接主管提出,若不能达成共识,可向部门主管提出,部门主管应从公平、公正、科学的角度,在三天内给予合理的答复。

第十九条 若员工对部门主管的答复仍有异议,则可向管理部提出申诉,管理部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上报和公布的及时性、比例分布的合理性、考核档案管理及面谈等将列入基础管理对所在部门进行考核,每出现一项不符合扣基础管理考核分5分,对有时间要求的项目每延期1天扣5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部工厂管理部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三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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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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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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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

第六条 药品注册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追究制,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以及参与药品注册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和实验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 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条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份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例数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的目的和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并且不得少于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罕见病、特殊病种等情况,要求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出,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制备的疫苗或者其他特殊药物,确无合适的动物模型且实验室无法评价其疗效的,在保证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临床试验。

第三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按照其拟定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标准自行检验临床试验用药物,也可以委托本办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临床试验用药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用药物抽查检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当将已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单位及其研究者名单、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样本等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和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数据库。

第四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

(五)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

(六)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期或者I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中国首先进行I期临床试验;

(三)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时,在任何国家发现与该药物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和非预期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将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八条 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在新药审批期间,其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第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一次性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得自行补充新的技术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注册申请或者涉及药品安全性的新发现,以及按要求补充资料的除外。申请人认为必须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应当撤回其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重新申报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完成技术审评后,提出技术审评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生产的申报资料,并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需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复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送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在完成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十三条 样品应当在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其样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依据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七十一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

第七十二条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首先获得批准后,已经批准境内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其进行生产;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项申请,重新提出仿制药申请。对已经受理但尚未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其他同品种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以提出仿制药申请。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十三条 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

第七十四条 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第七十五条 申请仿制药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已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决定期间,暂停受理同品种的仿制药申请。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研制情况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药品检验所停止该药品的注册检验。

第七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八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意见,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审批意见通知件》。

第八十三条 已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上市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决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仿制药申请。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八十四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获得境外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上市许可;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药品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批准进口。

申请进口的药品,其生产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其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

第八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第八十八条 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第八十九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第九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完成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后,应当将复核的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三条 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临床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照规定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药厂商申请注册的药品,参照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程序办理,符合要求的,发给《医药产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五条 申请进口药品制剂,必须提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九十六条 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

第九十七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该药品已经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二)该药品应当是中国境内尚未生产的品种,或者虽有生产但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三)同一制药厂商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

(四)除片剂、胶囊外,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在境外完成内包装;

(五)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裸片、胶囊申请在国内分包装的,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持有与分包装的剂型相一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六)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应当在该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

第九十八条 境外制药厂商应当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并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第九十九条 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应当由接受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由委托方填写的《药品补充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报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零一条 进口分包装的药品应当执行进口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进口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并且应当标注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第一百零三条 境外大包装制剂的进口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包装后产品的检验与进口检验执行同一药品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提供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的质量负责。分包装后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撤销分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必要时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同时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按照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申请人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表》的“附加申请事项”中标注非处方药项,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非处方药审批和管理;不符合非处方药有关规定的,按照处方药审批和管理。

(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改变剂型,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二)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药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第一百零八条 非处方药的注册申请,其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符合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口的药品属于非处方药的,适用进口药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其技术要求与境内生产的非处方药相同。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通知申请人。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口药品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其中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改变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药品注册批件》附件或者核定的生产工艺,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检验所应当对抽取的3批样品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补充申请获得批准后,换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增发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原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是指药品检验所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一)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二)规定的药品;

(二)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药品,药品检验所应当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事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配备与药品注册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药品注册检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药品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报送样品或者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报送或者抽取的样品量应当为检验用量的3倍;生物制品的注册检验还应当提供相应批次的制造检定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进行新药标准复核时,除进行样品检验外,还应当根据药物的研究数据、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药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对药物的药品标准、检验项目等提出复核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要求申请人重新制订药品标准的,申请人不得委托提出原复核意见的药品检验所进行该项药品标准的研究工作;该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此项委托。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药品注册标准的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工作。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参考品。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可以组织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药品研究机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标定的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药品的名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对其中除企业信息外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批准药品生产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

申请人应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 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章 复 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2月28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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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办公室钥匙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5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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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钥匙是学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钥匙柜或钥匙箱是存取钥匙的重要环节,相关工作人员交接班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查和认真交接,如有丢失、损坏等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处理。领取或归还钥匙必须认真做好收发记录。

2、学校所有的钥匙全部保存在钥匙柜内,任何人都不能将钥匙带出学校。

3、钥匙柜内应设有明显的楼栋、楼层、数量等标记,以便准确领取或归还。

4、各种钥匙必须由相关区域服务员亲自领取,不得代领。

5、领取及归还各种钥匙都必须有严格的登记手续,钥匙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执行,并做到登记清楚,准确,做好钥匙收发存档工作。

6、交接班时,钥匙管理人员要根据登记本进行核对,签字无误后方可下班,所有钥匙由钥匙管理人员负责发放,任何人不得私自从钥匙柜内取用。

7、领取钥匙的人员要检查有无损坏,裂纹或芯片脱落等异常情况,钥匙不得私自借用,严禁钥匙离开自己的视线、脱离自己的管理范围、乱丢乱放。

8、夜间或所在区域已经下班后的钥匙使用,必须经过总值班经理签字同意,并且不少于2人在场方可利用钥匙开门。总控卡或重点部位钥匙或遇突发情况需用钥匙,需由总值班经理和保安部带班负责人共同启用,之后签字注明启用原因,用后及时封存或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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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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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办公用品使用管理,节约开支、避免浪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办公用品分类:

1、常用品:圆珠笔(芯)、水笔(芯)、铅笔、橡皮、墨水、胶水、回形针、大头针、装钉针、稿纸。

2、控制品:名片、文件夹、压杆夹、文件架、计算器、钉书机、笔记本、会议纪录本、信封、笔筒、钢笔、白板笔、水彩笔、固体胶、胶带、标签纸、涂改液、更正带、档案盒、档案袋、皮筋、刀片、图钉、票夹、印台(油)、量具、刀具、软盘、刻录盘。

3、特批品(不列入办公用品费用考核):印刷品(各类宣传单、各类表格、文件头等),财务帐本、凭证,苹果机彩色墨盒及打印纸,u盘等。

二、办公用品使用对象:各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能和业务部门员工,具体由各公司核定。

三、申购和采购:办公用品常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消耗情况进行申购备领,控制品和特批品由使用部门(人)提出申购,控制品经各公司总经理批准,特批品经董事长批准;批准后的《申购单》交采购中心执行购买。未填写《申购单》及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购买的不予报销。

四、管理和发放:

1、办公用品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按公司核定的费用标准向使用人发放。

2、采购人员应将所采购的物品交保管人办理登记入库手续,保管人根据采购价格核定物品单价,计入领用部门(人)费用,并在每月终填报《办公用品使用情况汇总表》。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领取办公用品。

五、各部门费用核定及有关规定:

1、各公司各部门应按总部核定的办公用品费用定额标准严格把好申购和领用关。保管人不得超标发放办公用品,确因工作需要超标领用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

2、核定的费用实行增人增费、减人减费,各部门增人或减人,其费用由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3、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增加费用的,应以书面形式报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总经理特批,并报请总部增加该项费用。

4、办公用品使用实行月统计年结算,截止时间为每月终和年终12月31日。由人事行政部门出具报表,财务部审核。费用超支在超支人年终奖金中扣除,节约费用计入下年度使用。

5、各公司可根据总部下达的办公用品定额自主确定各部门及各使用人的办公用品使用标准。

六、其它规定:

1、各部门要控制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杜绝浪费现象。水笔芯、圆珠笔芯、胶水、墨水、涂改液、计算器等办公用品重新领用时应以旧换新。

2、凡调出或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或交接手续时,应将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一次性消耗品除外)如数归还。有缺失的应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办公设备的耗材及维修费用。

1)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耗材及维修费用,总部另定定额标准。属多个公司共用的,按集团总部规定的标准进行分摊;属各部门或个人保管使用的,计入所在公司定额费用。

2)耗材包括:打印、复印纸,激光打印机碳粉、硒鼓,针式打印机色带,喷墨打印机墨盒(水),复印机碳粉,传真纸,鼠标,键盘等;其申购由设备使用部门(人)负责,并经总经理批准,属多个公司共用的,由指定管理公司的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申购。

3)办公设备的报修参照耗材申购程序办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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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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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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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外贸业务员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销售,全文共 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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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业务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借接来的订单或通过其他渠道自费开发的订单,一律按实际销售回款进行提成。

二、报价统一由董事长制定报价单,若有新款没有报价单时,应先报董事长核定价格之后再报,若确实有特殊情况,则外贸人员应在报完价后汇报董事长。

三、提成比例采取浮动制原则,销售合同款100万人民币以下(含),按1%提;100万—300万,按1.5%提;300万—500万,按2%提;500万—1000万,按2.5%提;1000万以上按3%提,并且公司另行额外奖励。提成的发放以货款回收后三个月内予以兑付。

四、公司领导开发的客源及其他业务员并非关联中介所获得的客户下单,交由业务员跟单时,业务员享有比例提成,提成比例为0.5%。

五、订单/合同在执行中,非业务员因素造成的损失,业务员不承担任何比例赔偿责任,因业务员操作失误和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损失,依失误大小和关联程度进行赔偿,原则上不高于业务员年度提成累计总额的80%。

六、如果客户要求寄样品,可以在向董事长申请后不要客户付样品费和快递费。

七、工资发放条例:外贸业务员工资1200元保底基数,每个业务员的考核基数是6万人民币/季,三个月内销售额不能达到6万人民币的,公司考虑将其换岗位。

八、货款回收条例:资金流转是公司的命脉,货款回收关系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转,业务员应该负起对所做订单的销售回款的催收责任,国际业务订单订的付款方式必须严格按照30%的预付款,余款在拿到提单传真给客户后付清。需特殊处理的客户,必须由董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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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安全管理最新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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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财产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工作及秩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办公大楼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办公大楼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义:

1、原则

1.1 分类原则即可控可不控分类原则。

1.2 事前预防原则。

1.3 谁使用谁负责。

1.4 检查处理到位。

2、组织架构

3、岗位职责

3.1 机关安全主管对机关安全负管理责任,有制订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事务直接调查、调配、宣传、处理的权利,对其下属有安全考核权利。

3.2 机关安全主任、机关安全助理对机关安全负直接管理及培训责任,对办公室安全工作有调查、协调、宣传权利,对其下属人员有直接领导权。

3.3 办公室各部领导对其所属辖区负间接安全责任,对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有配合及咨询权,对自身下属有安全培训及安全管理权利。

3.4 机关安全员执行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对办公室安全负直接安全责任,有培训、警告、

巡查权利。

3.5 机关人员执行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对自属安全负直接责任,有接受安全培训、咨询安全工作的权利。

四、管理办法

1、类别

1.1 可控类别即根据现有条件人为工作可以避免的办公室安全事故:电脑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电源使用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行走及上下楼梯安全事故、未做好防盗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为火灾、资料丢失及被盗、资金财产被盗等。

1.2 不可控类别即根据现有条件人为工作不可避免的办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设备的老化、

被抢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灾害等。

2、具体工作

2.1 日检:机关安全员每天晚上十二点进行巡检,并填写巡检表,如遇突发且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人员回报。机关安全助理当日审核巡检表。

2.2 周检:机关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对办公室安全不定期进行四次检查,并出检查报告。报告阐述一下内容:检查项目、问题、处理方式、合理性意见。

2.3 月会:机关安全人员及各部领导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会议,会议阐述以下内容:工作

概述、已解决的问题、未能解决的问题、合理性意见、下月工作。

2.4 监控室安全:监控室由机关安全主任及机关安全助理管理,由机关安全助理对监控室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

2.5 三楼化验室安全:三楼化验室定为危险区,唐总直接负责。

2.6 出现安全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3、考核办法

3.1 损失承担:由于可控类别工作未做到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根据损失额度,直接责任人承担60%责任,直属领导负5%责任,安全专员负10%责任,机关安全主任负10%责任、机关安全助理负10%责任,机关安全主管负5%责任。承担不了者法律处办。

3.2 免责条款:不可控事项免除安全责任,但应建立公司是我家意识。

3.3 日检工作未做、日检表不真实均扣除1分/次,月度汇总纳入绩效考核;日检表未审核扣除1分/次,月度汇总纳入绩效考核。

3.4 周检工作工作未做、周检报告不真实均扣除1分/次,月度汇总纳入绩效考核。 3.5 月会未举行扣除机关安全人员5分/次,部门领导未参加或未委派下属参加扣部门月度绩效3分/次。

3.6 监控室安全工作: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进行5元至500元罚款。数据丢失、设备非正常损坏,机关安全人员扣除当月考核。

3.7 安全事故发生后,机关安全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未来者应电话通知机关安全主管,否则取消当月考核,现场未保护视具体情况扣除5-20分当月考核。

3.8 月度未出安全事故,机关安全人员当月考核奖励10分;年度未出现安全事故,给予年度安全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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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服务窗口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服务,窗口,全文共 18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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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保证企业最大可能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第2章赊销业务管理

第3条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填写赊销的“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

第4条销售经理按照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开票,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5条应收账款主管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

第6条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3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财务经理,并及时通知销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第7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8条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3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9条应收账款主管应于每月最后3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

第10条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11条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第12条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销售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第13条销售业务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交企业财务部。

第14条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15条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给予答复,若在权限外需立即汇报销售经理,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第4章应收账款交接第17条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第18条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第19条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30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20条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21条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1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22条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23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第24条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25条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26条应收账款交接后1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

第27条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第5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

第29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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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1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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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学历、职称和素质结构,按照学院发展战略,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现制定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如下:

一、外聘教师的原则

外聘教师分为兼职和兼课两大类。

1.兼职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师常规管理。聘用兼职教师主要目的是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或特殊专业需要。

2.兼课教师是对紧缺师资的有效补充,需完成所安排的具体教学任务。聘用兼课教师主要是由于某些课程现有教师难以胜任,且属课时量不多的阶段性课程。

二、外聘教师任职基本要求

1、认同白云文化,热爱职教事业;

2、师德师风良好,工作责任心强;

3、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学院规章;

4、外聘教师主要面向校外企业和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以及高等院校中已经退休的教授、副教授;个别急需专业也可考虑该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高级人才;

5、兼职教师周课时一般为12—16课时,另有其它工作量。其它工作量是指指导青年教师、指导专业教研活动、参加听课评教等,每月总计8-10课时,由系(部、中心)作出具体规定。

6、兼课教师不限工作量。

三、招聘、考核、聘用

1、招聘 系(部、中心)用人申请经批准后,外聘教师可由人事处招聘。

2、考核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系(部、中心)进行面试,教务处会同系(部、中心)进行业务考核。

3、聘用 面试、考核合格,经批准后聘用。兼职教师聘期1--3年,兼课教师聘期一般为0.5-1年。

4、系(部、中心)也可按学院“532”结构要求自行聘请,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批准。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接受学院及其系(部、中心)的管理和领导。

2、外聘教师受聘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待遇

外聘教师薪酬标准及其它待遇

(1)固定工资与其它工作量

①兼职教师设固定工资,另加课时费;兼课教师不设固定工资,只计课时费;

②固定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③固定工资与其它工作量挂钩,其它工作量由系(部、中心)作出具体规定并负责考核,凡其它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者,按比例减少固定工资。

(2)课酬及其它待遇

①课时费:教授120元/课时;副教授100元/课时;博士生(讲师)80元/课时;硕士生65元/课时,其他职称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课时费一般按原始课时计算,只考虑实验(训)教学授课系数,不考虑班级人数系数、重复(多头)课系数、职称系数等因素。

②享受有薪假(以固定工资为基数,兼课教师不享受此项待遇)、商业医疗保险、旅游补助(兼课教师不享受)、免费体检(一年一次);

③免费提供住宿(广州市区教师免费安排交通车及午休床位);

④和专职教师一样,享受节日慰问金(品)及年度(学期)表彰奖励。

六、工资及课时费发放办法

固定工资:考勤由系(部、中心)月底报人事处,兼职教师其它工作量由系(部、中心)具体管理并按月考核,考核结果经教务处审核后于月底随教学工作量一起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于次月发放;

课时费:兼职、兼课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由系(部、中心)按月考核,考核结果经教务处审核后于月底随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起报人事处。人事处按标准课时单价计算的课时费学院分配后由董事会统一回收;人事处再根据批准的课时费标准和教务处提供的课时(工作量),计算课时费报财务部于次月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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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ktv歌厅员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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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歌厅由工会负责管理,主要包括批准开放、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活动纪律及音响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二、员工歌厅仅限于本公司员工使用,不对外开放,如员工生日聚会、重大活动庆贺等,经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歌厅开放时间为:18:30——22:00。

三、员工歌厅内严禁抽烟、饮酒、赌博、打架斗殴、刁难管理人员等违纪行为发生。

四、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垃圾等不雅行为;要讲究卫生,文明娱乐,保持活动室内干净整洁。

五、爱护音响器材、设施,器具用完后必须放回原处,对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对故意破坏的将追究责任和处理。

六、音响音量不宜过大,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严禁打闹嬉戏等不文明行为发生。

七、员工歌厅管理员有权对违纪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可参照公寓楼管理办法等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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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公司总经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制度与职责,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经理,全文共 7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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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总经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办法

公司总经理有哪些岗位职责呢?在管理方面有哪些管理办法?对于总经理一职了解吗?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公司总经理工作职责管理办法,仅供参阅。

第一条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地完成董事会和集团公司下达的还本付息和利润指标。

第二条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条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新开发项目。

第四条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长委托权限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第五条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决定总经理助理人选,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关联企业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决定派驻境外机构人员。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第六条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顾问,并决定其报酬。

第七条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加薪和晋级以及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第八条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内的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使用、贷款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做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条抓好公司的生产、服务工作,配合各分公司搞好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适应需要的员工队伍。

第十二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动员工参与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四条加强廉政建设,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各种社团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具体主管办公室、人事培训都、财务部、工程部、市场部、销售部等各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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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信息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5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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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序,借款的审批程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五章 长期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帐手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营业用房 30年

(二)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 3年

(三)电子计算机、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3年

(四)电器设备、安全保卫设备 3年

第二十九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20xx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于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项目,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等。(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支出。

(二)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药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管理费、通讯费、交通费、招待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报刊费、会议费、办公费、劳务费、董事会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其他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摊销的费用。

(四)摊销费:指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分摊期不短于5年。

(五)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按年末长期投资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提取。

(六)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职工工作餐费、取暖降温费、全勤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3%计提。住房公积金经批准后,由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费用的总额控制,严格制定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支出凭证,未经领导签字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项成本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核算,费用支出的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成本费用检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支出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营业费用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公司财务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90日内制作,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年末还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制表日至报出期之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通过财务分析促进增收节支,充分发挥资金效能,通过对财务活动不同方案和经济效益的比较,为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五条 总结和评价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指标包括:①经营状况指标:流动比率、负债比率、所有者权益比率;②经营成果指标:利润率、资本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第十章 会计电算化

第四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服务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UPS电源等。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数据和功能模块的正确性。

第四十八条 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数据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通过系统菜单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会计电算化未通过财政部门评审之前,采用微机和手工帐并行的办法。每月末,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第五十条 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序和权限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能IC卡、帐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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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4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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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更好的控制办公消耗成本,规范集团总部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打孔机、剪刀、戒纸刀、直尺、起钉器。

2、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第三条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笔。

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

4、部门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

5、每月24日前,由各部门将次月《申购单》填好(常用易耗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每月用量标准),经部门经理初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6、发放时间:每月15号(如遇假期,顺延)。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7、领用方法:由各部门按发放日期统一到办公用品仓申领签字,若部门领用超出需求计划的,须经综合部长批准后方可发放。

8、部分办公用品(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各种电脑墨盒)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传真纸领用时须以中间纸交换。

9、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总经理批准,综合部长审核后方可领用,申领时须依旧换新。

10、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综合部对于

节俭成效突出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扬。

第四条:未列入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领,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附件:1、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

2、《部门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

附件1: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办公文具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1.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笔记本,复写纸,卷宗,标签,便条纸,信纸,橡皮擦,夹子等.

2.管理消耗品:签字笔,荧光笔,修正液,电池,直线纸等.

3.管理品:剪刀,美工刀,钉书机,打孔机,钢笔,打码机,姓名章,日期章,日期戳,计算机,印泥等.

第二条文具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个人领用指个人使用保管的用品,如圆珠笔,橡皮擦,直尺等.部门领用指本部门共同使用的用品,如打孔机,钉书

第三条消耗品可依据历史记录(如以过去半年耗用平均数),经验法则(估计消耗时间)设定领用管理基准(如圆珠笔每月每人发放一支),并可随部门或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发放时间.

第四条消耗品应限定人员使用,自第三次发放起,必须以旧品替换新品,但纯消耗品(如打印纸)不在此限.

第五条管理品移交时如有故障或损坏,应以旧换新,如遗失应由个人或部门赔偿,自购.

第六条办公用品的申请应于每月25日由各部门提出

第七条办公用品严禁带回家私用.

第八条办公用品一般由管理部向批发商采购,其中必需品,采购不易或耗用量大的物品,应酌量库存,管理部无法采购的特殊办公用品,可以经管理部同意并授权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九条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提出办公用品申请单向综合管理部领取办公用品,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用品一并交回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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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1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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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规范对机关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两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公务车辆是指为两委机关所有或所用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车辆。

第二章 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机关公务车辆由两委办公室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局现使用的管委车辆由其自行管理,特殊或紧急情况,需服从两委办公室的临时调派。

第四条 车管人员根据办公室的授权,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对司机的日常教育、使用、监督与管理;

2、负责调派车辆,监管车辆运行和司机履责情况,对车辆保养维修和使用奖惩司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办理车辆年审、证照、保险、规费缴纳及月征等事项;

4、负责《机关公务车辆行驶记录薄》和《机关公务车辆维护、保养记录薄》的登记管理及月报工作。

5、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车辆调派与费用结算

第五条 根据用车部门申请次序及任务轻重缓急,车管人员统一调派车辆,派车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方便部门要车用车。

第六条 司机凭车管人员出具的派车单执行出车任务;非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任何人不得越过车管人员指定车辆或自找司机直接出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及油费承担执行以下规定:

1、车管人员根据用车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填发派车单,费用列支部门经费。

2、值班车辆仅限于接送值班人员上下班和处理突发事件应急使用,未经同意,严禁挪作他用;接送值班人员的区域限于新密市城区、矿区中心城范围内,每班接送次数一般不得超过当次值班人员总数的1倍。若办理部门公务需使用值班车辆的,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3、公务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郑州市域范围外)或节假日用车,用车部门应在工作日内提前申请,车管人员报请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出具派出单,司机凭单出车,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第八条 出车时司机必须向用车人明示里程起始底数;收车时应如实核算出当次费用(精确到“×元×角”),请用车人当场签字后立即交车管人员核查。司机不主动明示起止里数或是不按规定期限向车管人员交回派车单,当次出车费用由责任司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车辆加油与维修

第九条 司机凭办公室出具的加油凭证到指定地点为指定的车辆加油;石油公司凭经三方(管委办公室、司机、加油工)确认有效的单据直接到矿区财政局结算费用。

第十条 车辆维修、内饰的更换实行定点审批。

1、 由司机提出修换建议,车管人员确认无误后填报车辆维修(内饰更新)审批单,经办公室核准后,司机凭单到指定地点进行修换。

2、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因其他损耗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应及时与车管人员取得联系,经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方可进行。

3、经批准更换汽车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的,更换掉的大件或价值较高的废部件,经办人员必须将旧件交回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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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6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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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考核目的

根本目的:1、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绩效与贡献,实现公司整体绩效的放大和提升。

2、为公司员工奖惩提供参考依据。

3、作为公司成员提高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手段。

直接目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工资分配、业绩提成、任务奖金和岗位异动的参考。

二、考核范围

创业投资担保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

1、公司总经理

2、副总经理

3、总经理助理

4、部门各部长

5、客户经理及后勤各岗位人员

三、考核原则

1、以提高员工绩效为导向,重奖轻罚原则;

2、以定量的业绩为依据,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个人绩效目标与公司目标保持一致原则;

4、反馈与提升的原则:即把考核的结果,及时反馈,并对完成绩效的过程进行指导。

四、考核组织和责任

1、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指导思想,广泛征求意见,负责制订考核办法,并予以组织实施。

2、总经理及分管领导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任务,给各业务部门分配年度及月度工作任务,并根据考核办法对各部门月度及年度具体完成业绩予以考核。

3、分管领导负责向总经理汇报考核情况并提供分析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如实向财务部提供目标达成数据,财务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总经理批准签字执行。

5、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完整、公正、合理性负责,总经理对考核结果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业务部门(前台)考核办法及奖惩操作方法

一、考核办法

以绩效为导向,对经营过程中可量化或可行为化的关键指标予以考核。

二、适用人员

前台各业务部门:包括大地拍卖公司、个贷部、融资担保部各部门、工程履约部(含各分公司及办事处)、投管公司。

三、考核周期:除大地拍卖公司及投管公司某些业务项目采用年度考核外,其余部门均执行自然月度考核,季度兑现。

四、考核操作办法。

单位 考核指标 奖励办法 处罚办法

融资担保部(1-6部) 融资收入 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30%作为绩效工资,具体考核为:

1、完成月目标任务:

1)发放全额绩效工资;

2)享受实际保费收入提成;

2、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1)按实际保费收入0.5%给予奖励;

2)完成公司制订的年度总目标,月度所处罚的绩效工资全额补发。

3、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超出部分按2%给予提成奖励。其中1%在年底给予奖励,剩下1%在解保后给予业绩奖励。 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30%作为绩效工资,具体考核为:

1、未完成月目标任务,按实际业绩完成提成;

2、完成当月目标任务90%,发放本月绩效工资100%,完成当月目标任务80%,则发放本月绩效工资90%,以此类推。

3、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目标任务且低于60%,调整岗位或降薪。

工程履约(含各分公司及办事处) 保费收入 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30%作为绩效工资,具体考核为:

1、完成月目标任务:

1)发放全额绩效工资;

2)实际到帐保费收入提成;

2、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1)按实际保费收入3%给予奖励。

2)完成公司制订的年度总目标,月度所处罚的绩效工资全额补发。

3、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各分公司和办事处,超出且实际到帐保费收入部分均在原提成比例基础之上增加5%给予业绩提成奖励。 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30%作为绩效工资,具体考核为:

1、未完成目标任务,按实际业绩完成提成;

2、完成当月目标任务90%,发放本月绩效工资100%,完成当月目标任务80%,则发放本月绩效工资90%,以此类推。

3、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目标任务且低于60%,调整岗位或降薪。

个贷部 保费收入 管理人员及内控人员: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30%作为绩效工资,具体考核为:

1、完成月度目标任务:

1)发放全额绩效工资;

2)实际保费收入提成;

2、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1)按实际保费收入2%给予奖励;

2)完成公司制订的年度总目标,月度所处罚的绩效工资全额补发。

3、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超出部分按5%给予业绩提成奖励。 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30%作为绩效工资,具体考核为:

1、未完成月目标任务,按实际业绩完成提成;

2、完成当月目标任务90%,发放本月绩效工资100%,完成当月目标任务80%,则发放本月绩效工资90%,以此类推。

3、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目标任务且低于60%,调整岗位或降薪。

个贷部 业务员具体考核为:

1、完成目标任务,享受基本工资和业绩提成;

2、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除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和业绩提成,还给予以下奖励:每递增10万元,基本工资增加100元。 1、未完成目标任务,无基本工资,按实际业绩提成。

2、连续三个月无业绩,公司暂时冻结社保缴费,且由个人全额承担社保费用。

拍卖公司 标的物金额及所收佣金的比例。 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30%作为年度绩效工资,年底根据目标任务达成率予以考核发放,年底具体考核为:

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1)一次性发放月度提取的全额绩效工资;

2)实际业绩提成;

3)按实际所收佣金____%给予奖励。

2、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超出部份按____%给予业绩提成奖励。 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30%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工资,具体考核为:

1、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按实际业绩完成提成;

2、完成年度目标任务90%,发放每月所提取全部绩效工资,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则发放绩效工资总额90%,以此类推

3、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低于___%,调整岗位或降薪。

投管公司 咨询服务收入、资金拆借业务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 由于投管公司某些业务涉及年底考核,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30%作为绩效工资,其中20%为月度指标考核,10%作为年底指标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月度指标考核(咨询及资金拆借等):

1、完成月度目标任务:

1)享受全额绩效工资;

2)实际业绩提成;

2、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1)按3%给予奖励。

2)完成公司制订的年度总目标,月度所处罚的绩效工资全额补发。

3、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超出部份按____%给予业绩提成奖励。 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提取30%(月度考核指标20%+年度考核指标10%)作为绩效工资,具体考核为:

1、未完成目标任务,按实际业绩完成提成,本月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当月完成目标任务的比值成正比。如:完成目标任务90%,则享受绩效工资的90%,完成目标任务80%,则享受绩效工资80%,以此类推。

2、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目标任务且低于40%,调整岗位或降薪。

关于年度考核指标:

1、未完成目标任务,按实际业绩提成。

完成目标任务90%,发放每月所提取全部绩效工资,完成目标任务80%,则发放每月所提取绩效工资总额90%,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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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wifi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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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厅是我校举办各类学术报告、召开重要会议和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为了加强报告厅管理,保证其正常有序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受学校委托,负责学术报告厅的使用管理,未经学校办公室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二、学术报告厅的使用安排上遵循学校层面活动为主、兼顾学院、处室的原则。

三、报告厅的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使用单位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填写使用申请表)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一报告厅、第三报告厅使用须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字批准,第二报告厅使用须经综合科科长签字批准。经校办批准后,将表格送至图书馆二楼报告厅管理室,并请在会议前至少提前3小时联系报告厅老师对接准备,避免会议较多发生冲突,如不提前对接,责任自负。

四、使用报告厅的部门及人员应爱护报告厅的各类设施,自觉维护报告厅的环境卫生,注意用电安全,不在报告厅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不随处粘贴等。在使用完毕后,要认真清扫报告厅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桌椅设备摆放整齐有序。具体如下:

1、禁止将瓜子、水果等零食带入场内;

2、禁止在场内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等危险物品,严禁踩踏座椅;

3、未经同意,不得在报告厅内随意悬挂或张贴横幅、宣传物等物品;

4、除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场内各项设备,如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

5、控制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擅自进入并导致事故的将追究其责任;控制室的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以便解决。

6、会议和活动开始之前,会议负责人必须按照申请表中的使用要求,检验厅内所用设备的准备是否齐全,效果是否满意,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与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7.在使用完毕后,使用部门负责整理桌椅,清洁会场,由工作人员检查厅内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及卫生情况,待管理人员对卫生和设施状况验收并与会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离开。

五、报告厅原则上不接待娱乐活动。

六、报告厅及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原则上不针对有偿培训(包括二级部门承办的非校内的外借活动)或校外租用的培训、会议等活动开放使用。

注:报告厅所有设备与物品一律不外借。

校办报告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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