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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五台山旅游攻略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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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报告:市民周末最爱游蓟县_调查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营销,全文共 2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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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报告:市民周末最爱游蓟县

日前,《XX年天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报告》出炉。记者从报告中发现,外地来津游客中,北京人钟情吃海鲜、廊坊人最爱逛航母;本地居民出游方面——

京津冀热门旅游地出炉

记者从刚刚召开的XX年天津旅游宣传工作会上了解到,由天津市旅游局与南开大学共同完成的《XX年天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第一期已经完成。《报告》针对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沧州、保定、廊坊、秦皇岛8个城市,以调查问卷为途径采集数据,通过定量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综合归纳等多种方法对天津以及周边旅游市场进行了科学的分析研究。

该调查在本地与近程客源市场共抽样4995名居民,从4945名居民提供的有效反馈可知,在做家庭旅游计划时,多为家庭第二代夫妇说了算。调查显示,第二代夫妇决策占比超过六成,其中丈夫做决策的家庭比例略高于妻子。第一代(老人辈)和第三代(孩子辈)作为旅游决策人的比例分别接近两成。

从调查中,记者看到虽然老人辈和孩子辈做决策的比例低于第二代夫妇,但是由于老年化趋势与核心家庭数量庞大的社会结构背景,老人、孩子的出游自主性在不断提高。

2896名周边城市居民所提供的周末家庭出游或购物游城市,涉及71个国内城市以及26个外国目的地。调查结果显示,在河北、北京居民偏好的前十名出游城市中,北京、天津、上海、石家庄、唐山、保定排在前列,其中北京、天津比例较高,分别占28.9%、19.6%,不难看出,天津紧随北京已经成为京津冀地带重要的旅游城市。

外地游客来津爱吃海鲜

从4037份有效问卷中,可知周边居民近一年内到访天津的比例为47%,而近一年内不会计划出游天津的居民比例为12%,这说明相当一部分周边居民对天津有很强的出游意愿,那么在外地人眼中,他们一年愿意来几次天津?又喜欢天津哪里呢?

从583份有效反馈中,可知保定居民近一年出游天津的意愿高达45%,比起北京、廊坊、唐山等地,保定居民出游天津态度积极。石家庄居民在424份有效反馈中,近一年有出游天津意愿的仅为25%,有54%的石家庄居民希望更多了解天津出游信息后再做决策,持消极出游态度的石家庄居民高达21%。

从北京居民在天津的逗留时长上来看,近五成的北京居民选择两天一夜游,近三成的北京居民选择三天两夜游。保定居民在津逗留安排两天一夜游较多,石家庄居民三天两夜游较多。近程客源市场来天津排名前三的旅游活动是游景点、吃海鲜、滨海游,其综合平均得分是5.5分、5.2分、5.1分。购物、听相声、逛都市、农家乐、泡温泉等也是外地游客来津游玩的重点。天津拥有滨海、海鲜等资源,海文化元素成为吸引周边城市游客的热门,海文化衍生的旅游产品比较打眼,成为外地游客争相体验的焦点。

此外,《报告》中显示,周边居民到天津旅游最热衷的前十名景区包括:天津欢乐谷、五大道、古文化街、滨海航母主题公园、天津佛罗伦萨小镇、天津之眼摩天轮、天津海昌极地海洋世界、米立方海世界、天津海河游船、天津热带植物观光园。其中欢乐谷、五大道、古文化街、航母公园最受欢迎,分别占比35.9%、27.6%、25.8%、25%。从统计结果来看,排名靠前的最受欢迎景区多为主题性景点,游客多以主题性观光活动为主。

对于近程客源市场到访天津的原因方面,专程游要高于路过游。19.6%的周边城市居民会在周末选择来天津进行休闲旅游或购物。此外,天津与北京作为华北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过路游游客的比例也不小。

市民周末游青睐蓟县盘山

调查中,916名天津市民给出了有效回复,在过去一年中,61.5%的居民市内家庭出游年度频率为0至2次,其中2次多达30.2%。11%的家庭一年内从未到家庭所在区县以外的区域游玩,只有11.4%的家庭市内出游频次超过了5次。抽样市民的市内活动偏好排序是游景点、泡温泉、吃海鲜、滨海游、农家乐、购物、逛都市、听相声。本地游中多为周末家庭游、短途休闲游,因此观光、水疗、品美食等活动普遍受市民欢迎。调查数据显示,最受本地市民喜爱的前十名景区依次是:蓟县盘山、佛罗伦萨小镇、古文化街、天塔、欢乐谷、梨木台、独乐寺、黄崖关长城、周邓纪念馆、滨海航母主题公园。不难看出,主题性景点与自然风景区最受天津市民喜爱。

在如何招待外地朋友来津游玩时,天津市民觉得地方小吃狗不理包子和十八街麻花深入人心,成为馈赠亲友的首选,泥人张、杨柳青年画、煎饼果子紧随其后。同时,滨江道、五大道、劝业场等地也成为天津市民心目中的标杆地区,从791名天津居民优先推荐外地亲友游玩的景区围绕海河、滨海、蓟县、温泉、风情街、航母、海鲜等关键词展开,可归类为建筑类、蓟县类、海文化类、温泉类、主题公园类、民俗文化类等内容。

其中33.2%的居民会推荐建筑类景区,22.9%居民会推荐蓟县内景区景点。本地居民优先推荐外地亲友游玩的前十名景区分别是:蓟县盘山、五大道民园体育场、天塔、黄崖关长城、海河、古文化街、滨江道、梨木台、欢乐谷、蓟县独乐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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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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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或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 个。分别是 、 、 .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 元至 元标准内。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 .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 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 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 、 、 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 %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 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 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

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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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出国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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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出境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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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书

范文类型:责任书,适用行业岗位:旅游,生产,全文共 1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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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我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层级管理负责制,县旅游局决定与各涉旅企(事)业单位签订20xx年度旅游行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旅游企(事)业主管部门是该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责任目标: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

(2)在落实中做到“四有”: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

(3)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组织考核。做到责任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奖惩落实。

2、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建设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安全机构(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

(2)每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自查和他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情况及整改有记录,内容全面,客观真实。

(3)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并向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报送“三同时”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4)对本单位的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地演练,提高职工的实际操作技能。

(5)在旅游旺季、节假日及防汛等非常时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联络畅通,若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上报,不准发生拖报、漏报和瞒报现象。

(6)安全生产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要有相关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及文件和会议、检查、隐患登记整改等原始完备资料。

3、落实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整改措施

(1)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做到一患一表,内容相符。

(2)及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期限,整改结束后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接待游客。

(3)认真开展本企业内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锅、容、管、特等特种设备必须报专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4、强化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

(1)重视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制定企业安全年度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新进岗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达成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2)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到多形式、多层次、有内容、有效果。

5、严格控制旅游安全事故

(1)采取得力措施,控制轻微和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旅游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以零为基数。

(2)若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结案,结案率达100%。

(3)重点旅游企业逐步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开展安全状况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三、考核:

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对上述各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年终考评,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县安委会对县旅游安全专委会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本责任书考核时段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县旅游安全专委会、县旅游局和涉旅企(事)业单位各一份。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责任单位: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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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内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48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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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____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____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专用条款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旅游者人数为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人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为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一)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标准:。

(十三)餐饮标准:。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第三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

合同编号:

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____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其他约定

旅游者(签章):旅行社(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证照号码: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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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旅游管理岗位实习学生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学生,全文共 2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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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目的:将专业与3接轨,逐步认识、体会,学会生存,学会感恩,学会做人,学会与人团结协作。更重要的是锻炼自己独立生活的能力,从一个实实在在的学生向一个社会人的过渡。逐步的了解社会,认识社会,从而迈入社会。

实习酒店:

长乐豪生长山湖国际酒店是福建省县级市里第一家五星级酒店,将致力于打造长乐市酒店业第一品牌。长山湖国际酒店是一家按五星级标准建造的旅游饭店,位于长乐市郑和路与广场路交叉口东南侧。酒店占地面积三十亩,总建筑为三万五千平方米;主楼21层,另有a、b裙楼各三层,集客房、餐饮、国际商务会议、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酒店地处城区黄金地段,交通便利,商贸繁华,东侧是风景秀丽的长山湖。酒店营业部门配置齐全,有客房、中西餐厅、亚洲熟食餐厅日韩料理馆、东南亚风情烧烤吧、ktv、慢摇吧、桑拿部、美容美发、健体中心、室内游泳馆、露天网球场、男女spa馆、英美式台球、乒乓球馆、茶艺居、网络咖啡吧、休闲花园、名店街、高级接见厅及各种规格会议室及多功能厅,是长乐市第一家五星级饭店,距离福州市区三十公里,距福州长乐机场二十分钟车程。酒店特邀香港知名酒店设计公司专业设计,注重人文、生态和环境有机结合的设计理念,引进建筑风貌和休闲方式,以期为广大消费者打造一个高档的商务接待场所。

实习内容:

我的实习岗位是房务部楼层服务员。班次分为早班、中班、夜班,这三个班次,我分别上过早班和中班。早班是从八点开始(后改到九点),每天早晨都要开早会,由主管交代一些注意事项和安排工作,然后领取所在楼层的房卡、对讲机,其次整理工作车,易耗品(也可前一天下班前整理);再次,做好所在楼层的公共区域的卫生工作;最后,如果有脏房的话就把工作车推出来开始清洁房间。住客房一般要在十点以后才能去敲门清洁。敲门方式是以轻两重,如果有客人来开门,我们就会微笑着说;“先生(小姐),您好!请问现在方便为您清洁房间吗?”经客人同意后方能进去。清洁好房间后,若有客人在房间,我们会以标准的站姿站好,面向客人说道:“先生(小姐)您的房间清洁好了,祝您居停愉快!再见!”然后出来轻轻地为客人把门关上。每天早晨的十一点,是每个楼层开始收取客衣的时间,当天下午六点前衣服会被中班服务员送进客人房间去。分配的房间清洁完了,把工作间整理一下,把走廊地毯吸一下尘,把楼梯拖干净,把工作表找领班签字,到房务中心交表,还房卡、对讲机,签退。一天的工作就这样完了。

中班是从下午三点半上到夜间十二点。一般中班只有两个人。主要的工作是送客衣,五点半左右去各个楼层开廊灯,早班没排完的房间也由中班清洁。六点左右就去开夜床,开夜床夜即是为客人的房间进行小整理,整理完后,把马桶盖揭开,把防滑垫放到浴缸里,把浴巾展开平放在淋浴间门前,把房间后帘拉上,调好夜读灯的柔和度,把一双拖鞋放到靠近主床头柜的旁边,将被子一角掀开折成四十五度角,并依次放上晚安卡、环保卡、早餐挂牌。这样,一间房间的夜床就开完了。一般开夜床只开到晚上九点左右就不开了。二十三点三十分就可以去关各个楼层的廊灯了,然后写交班,主要是一些注意事项和跟进事宜以及送衣的状况等。到二十四点就可以下班了。

实习体会:

作为一名学生,我们都没有真正的踏入社会,也没有真正的亲身去体验社会生活,所以关于社会的好与坏都是道听途说。其实社会也没有比别人说的那么黑暗、勾心斗角,但或许是没有遇见吧。那么,我很庆幸我遇到了一个好的“小型社会”,上至总监,下至普通服务员,同事之间的关系都很好。老员工并没有因为我们是学生,单纯,就对我们恶语相向、处处为难。相反,看到我们不会的地方总是很耐心的为我们讲解、示范,看的我们做得很慢,如果他们做完了还会来帮助我们。与上司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上我们是上级下属的关系,我们尊重他们,遇到他们礼貌的问好,私底下和我们是朋友,跟我们嬉笑打成一片,不论身份、地位。在福利上,除了我们的工作比社招员工稍低外,其他福利我们都是平等的,如奖金、过节费等。

经过这为期半年的实习,我们学会的不仅仅是技能,更多的是对人生的思考。之间的心理变化也经历了几次成长,懂得了很多。酒店之所以可以称“小型的社会”是因为它罗列万象,陈列事态百千,之所以有普通员工和上层管理者是因为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问题的人,存在一种激励与督导的管理。半年的实习工作,初次体会到了生存的不易,原来社会现实是如此的复杂,生活可以如此百态,人与人之间还有这些相处之道。

对于酒店等服务行业来讲,服务质量无疑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的生命线。高水平的服务质量不仅能够为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为其的再次光临打下基础。而且能够使顾客倍感尊荣,为企业树造良好的品牌和形象。在豪生酒店我们看到酒店领导十分重视服务质量的提高,即使对我们短期实习生,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后才能上岗。对老员工进行跟踪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和改善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在这里,我们学会了什么是责任;在这里,我们体会到了生活世事可以用“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来形容却不失真实;在这里,我们学会了正视现实,学会在适当的时候抚平不安和浮躁。

实习总结:

1、打铁还得自身本事硬。想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得到上司的赏识和提携,除了技能娴熟外,你的文凭、学历,知识的深度、广度等各方面的综合术能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我们楼层服务员中,有一个被升为领班的同事,也许他的铺床技术没有老员工娴熟,但就是恰好有一次机会,他帮经理处理了一个电脑技术上的问题,他就成为了经理常常关注的对象,发现他各方面的技能还可以,就把他升为了领班。别人不服气也得服气,因为别人有准备,且遇上了机会。所以想要以后有所建树,就必须学好各方面的专业技能。虽然机遇也不可缺少,但机遇从来都是为有准备的人留的。

2、社交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活动。经过这半年的实习,让我明确的认识到,以后的工作中,人脉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俗话说:“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就是这样一个道理。有能力还得有人赏识、提携。比如这次我们实习过程中,自己的工作表现得到了管理层人员的肯定和认可,这样我们毕业后又多了一条就业渠道。

3、要有警惕感和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做服务员的有义务保护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不能确认身份的客人,我们不能随便给他开门,以免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给客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4、每一位成功人士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酒店的管理层人员一参加工作就是管理层人员的,他们都有自己在基层的奋斗史,并且很珍惜在基层打拼的机会。我们经理经常对我们说的是,他很遗憾以前没在洗衣房呆过,现在对那一块布是很了解。

最后,非常感谢长乐豪生长山湖国际酒店给我的这次实习机会,相信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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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旅游局年度单位工作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28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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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开展机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

我局16日开展机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以来,按照县作风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较好地完成了学习动员、找查问题、整改提高、建章立制等各个阶段环节的工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在意见征求中,共征求到对局机关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2条,梳理成4条。县局针对梳理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整改措施,制定了整改日程表,明确了具体责任人,并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建设。

(二)旅游工作开展情况

1、安全工作。一是在年初与各景点、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安全生产(包保)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各景点、旅游公司在开展旅游工作中的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二是在“五一”黄金周来临之际,对全县旅游生产安全隐患进行了一次排查,并在黄金周期间,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除了坚持正常上班外,还实行了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了在“五一”期间无一例安全事故发生。三是6月11日,在城南新天广场参加了“6月法制宣传月”活动,对旅游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知识作了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四是加强了对清溪河漂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在5月中旬协助市、县相关部门完成了对清溪河漂流的安全评估。上半年,我县无一例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2、培训工作。4月24日至5月10日,为规范我县服务行业的职业行为、提高全县服务质量,我局协助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局举办了为期17天的县城在职务工人员培训班。此次培训涉及客房、餐饮、家政、商品营业员、美容美发及保健按摩、汽车修理等六个行业八个专业,参训人员共450人。这是__历史以来对服务行业培训中规模较大、质量、效果最明显的、短期培训中历时较长的一次,培训结束后,还对参考合格人员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奠定了基础,对我县旅游工作的发展起了推进作用。

3、调研工作。为更好地开发、利用好我县的旅游资源,我局抽调了专门人员配合县政协,从3月20—4月20日对全县的旅游资源进行了调研,深入凤仪、桴焉、庙塘、碧丰、杨兴、新州等12个乡镇的景区景点进行实地踏看,调查了解、摄影录像,并对全县景点景观中具一定开发价值的旅游资源制作成了光盘,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了__旅游资源的第一手资料,为__旅游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二是多次邀请、陪同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深入樊村、白水、凉风洞、穿洞等极具开发价值的景区景点进行了考察、调研,通过实地察看,了解情况,争取领导的重视。

4、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一是对九道水森林公园、清溪河漂流公司和各宾馆旅店加强了管理,对其现在工作人员进行了全方面的培训,特别是在“五.一”黄金周和“5.23”“一节一会”期间,每天对各景区景点、宾馆旅店的游客量、游客来源、客房出租率等情况进行了统计,并通过“国内旅游抽样调查问卷”的调查情况了解游客的需求和满意度,并对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加以完善。二是加强了对樊村度假、凉风洞、穿洞等景区景点的考察,完成了樊村生态旅游开发景区、芙蓉江休闲度假旅游开发项目的建设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申报了重点旅游项目材料。三是正在积极筹划编制全县旅游总体规划,可望在10月底以前完成。上半年共接待游客近2万人/次,创旅游收入780余万元。

5、旅游营销、信息报送工作。在旅游促销和信息报送方面,我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一是聘请中央电视台农业综合频道到我县白水景点、九道水森林公园、清溪河漂流、樊村进行报道、摄影采风,分别制作了光碟,在电视台播出,进行宣传。二是在《__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开辟了“__旅游频道”,通过“风光美图”、“景点推荐”和“特色美食”三大板块,采用文字、图片和视频向外宣传和推介我县丰富的旅游业资源和美丽景色,引起了全人民的的广泛关注并赢得了高度的赞誉。三是及时上报信息。半年来,我们不仅按照省、市县的要求及时报送各段时间所要求填报的统计网络信息,还对开展的其它工作以简报的形式进行了报道,半年共编制《简报》五期,简讯一则,在《__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网上》发表了四期,信息一则,通过这一平台,让更多的人了解了我县的旅游和旅游工作,关注我县旅游事业发展。四是与相邻绥阳合作,开发遵义—绥阳水晶温泉、双河溶洞—清溪河漂流—九道水森林公园旅游线路,取得初步成效。

(三)积极营造良好的旅游业发展环境

为了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制作了旅游资源光盘,在《__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开辟了“__旅游频道”,为我县旅游资源广泛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知晓度和关注程度;二是加强旅_风建设,加大整治力度,规范旅游市场;三是加强了对清溪河漂流和遵义旅行社驻__办事处的管理,对非法在我县境内从事旅游活动的行为进行了制止,规范了旅游市场,确保了旅游者的权益;四是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对清溪河漂流、九道水森林公园分别签订了旅游安全责任书,把安全落实到单位具体责任人;五是整治了景区的脏乱差,为游客提供了清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二、20__年旅游业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20__年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__]67号文件)要求,我县20__年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主要有三件:一是申报评定二宾馆一家和申报评定国家2a级旅游景区一个,要求在6月底以前完成,目前已完成考察和定点,正在完善相关的要求和编制材料,可望按时完。二是与遵义、道真、重庆联合打造跨区域旅游线,要求在10底以前完成,我县县委四家班子及相关成员单位已于5月份与重庆南川区的四家班子及成员单位在我县召开了了一次会议,在共同发展区域经济、联合打造旅游线路方面已达成共识;三是完成__县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要求在10底以前完成,现已与多家单位联系,现正在筹备之中,可望按时完成。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努力的方向

我县旅游资料极为丰富,但却深藏闺中,开发利用得非常少,没有形成旅游的大气候。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缺乏对外宣传,没有造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二是生态保护意识不强,现在资源破坏严重。三是已开发的景点基础设施落后,配套设施不健全,相关服务跟不上。四是旅游人才匮乏,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旅游管理人才缺乏,相关行业服务跟不上。四是全县没有形成旅游开发的合力,“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开发机制没有落到实处,全县缺乏宏观指导旅游开发的大政策,没有把旅游业作为我县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亮点来抓。五是没有工作经费,各项工作难以开展。

针对以上情况,下半年的主要工作将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一是完成全县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图片、资料、标语等方式将__的美丽风光展示出来,让更多的了解__,关注__的旅游。三是着力对现有旅游资源加强保护,出台相关文件,制止人为性破坏。四是协助制定旅游开发相关优先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总之,__的旅游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经全局干部职工的精心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的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为我县旅游业又快又好发展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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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外出旅游申请报告

范文类型:申请书,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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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党委:

我单位,现任X镇中心校党总支书记,X年参加工作,中教高级。先后担任初中毕业班班主任九年,X中学校长六年,X学校支部副书记、支部书记五年。由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迅速,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如火如荼的开展,加之我镇地处偏僻,远离都市,与外界联系少,该同志深感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个人业务水平有限,积极要求参加外出培训。

为了培养该同志加强学习,思想上、工作上不断与时俱进,开拓教育教学视野、拓展教育教学思维,更好地服务X镇教育事业,特向局领导申请外出学习培训,给该同志充电,恳请批准。如有机会,中心校将督促龙子苇同志倍加珍惜,努力学习,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用。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X镇中心校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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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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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旅游者):住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乙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团号:

第一条行程安排

1、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分至当日时左右游览下列景点(写明游览景点和停留时间,安排自费景点和购物的应当在行程中注明,自费景点不得超过个,购物不得超过次。)

2、返程集合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分。

第二条旅游费用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本次旅游费用全部付清。

第三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应参加本次旅游,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2.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3.在旅游中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

第四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对于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有义务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不得强迫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和自费景点。

第五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违约金。

第六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退出的或不按时返回到集合地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消协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时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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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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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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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吴江市散客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

范文类型:委托书,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服务,全文共 19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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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散客)就以下事项与受委托人(旅行社)达成一致,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与标准

┌──┬─┬────────┬─┬─────────┬─┬───────┐

│委托│1.│行李提取和委托│4.│抵离接送服务 │7.│代订汽车 │

│ ├─┼────────┼─┼─────────┼─┼───────┤

│项目│2.│联系参观 │5.│代购文娱票 │8.│代订饭店 │

│ ├─┼────────┼─┼─────────┼─┼───────┤

│用√│3.│代购交通票 │6.│代办国内旅游委托│9.│提供导游服务│

│ ├─┼────────┴─┴─────────┴─┴───────┤

│选择│说│ │

│ │明│ │

│ │ │ │

│ │ │ │

├─┬┴─┴┬───────┬─────┬──┬───┬────┬───┤

│代│旅客 │ 身份证号码 │ 行 程│日期│时 间│航班号或│购票人│

│ │ │ ├──┬──┤ │ │ │ │

│购│姓名 │ │自 │ 至│ │00:00│车、船次│电话 │

│ ├───┼───────┼──┼──┼──┼───┼────┼───┤

│交│ │ │ │ │ │ │ │ │

│ ├───┼───────┼──┼──┼──┼───┼────┼───┤

│通│ │ │ │ │ │ │ │ │

│ ├───┼───────┼──┼──┼──┼───┼────┼───┤

│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入住者│饭店名称及档次│ 客 房 │ 住店时间 │抵达时间│订房人│

│ │ │ ├──┬──┼──┬───┤ │ │

│订│ │ │类型│价格│ 自│ 至 │00:00 │电话 │

│ ├───┼───────┼──┼──┼──┼───┼────┼───┤

│饭│ │ │ │ │ │ │ │ │

│ ├───┼───────┼──┼──┼──┼───┼────┼───┤

│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托事项总费用│ 元│委托人预付费用│ 元│余款偿付时间│ │

├───────┼───┼───────┼───┴──────┴────┤

│委托代办费 │ 元│交通票取票地点│ │

└───────┴───┴───────┴───────────────┘

二、违约责任

1、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受托人(旅行社)(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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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旅游服务合作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服务,全文共 20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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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加盟甲方运营平台: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各成员单位提供优惠客房,并成为甲方网络平台的加盟会员酒店,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客房协议价格(酒店也可自附《房价表》等相关说明,无建议售价可不填)

1 )房间类型 门市价 结算价 建议售价

早餐: 份;加床: 元。

2 )为了更好的推广乙方酒店,乙方应在签约价格上无倾斜政策,建议返佣金额在____元以上。

3 )奖励政策:甲方每月完成( )间次奖励____元/ 间次,完成( )间次奖励____元/ 间次,完成( )间次奖励____.

4 )团队含义:同进同出____间以上为团队接待,价格为一团一议。

二、关于客房预订:

1.甲方各成员单位免费为酒店进行客源招徕与必要的促销,乙方负责协调酒店销售部、预订部及前台,配合好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单的落实确认与到店客人的入住安排。

2.甲方各成员单位在客人抵店前通过传真方式通知乙方 销售部、预订部,乙方按订单上传真号码回传各成员单位确认。

3.对于遇销售部、预订部休息下班,在无法联系到乙方销售人员的情况下,甲方各成员将直接发传真到乙方前台,由乙方前台按甲方各成员传真内容先予以接待。总台或商务中心传真号码:________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客人不能顺利入住,乙方应负责免费给客人升级或在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将甲方客人安排同星级酒店,佣金应照常返还。

5.甲方客人退房时间为中午____点,如客人要求延迟退房,乙方视当天房态情况尽量满足甲方客人的要求。

6.当甲方客人直接向乙方要求延住时,乙方可按甲方原先的传真预订价格给客人续住,佣金应照常返还。

7.乙方____点为正常保留时间,(特殊情况请在预订单上注明) ____ 点以后甲方成员单位取消预订客房,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乙方。

销售部休息日期: ____ 下班时间: ____ 预订部休息日期: ____ 下班时间: ____

三、关于夜审跟单:

为减少给乙方酒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各成员单位每天在______前后,以电话形式直接与酒店前台或预订部联系对保留至______的客房进行跟单,以便保留或及时取消,酒店应通知前台或预订部给予配合,正确告之甲方预订的客户是否到店、入住房号的情况。

四、关于付款、结算:

1.当甲方客户入住酒店时,乙方总台按甲方传真所指定的协议价格直接向客人收取所有房费。房费差价(佣金)归甲方所得。乙方佣金差价税____%

2.甲方在每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甲方各成员单位客人入住详细资料(包括客人姓名、入住房价、入住日期、离店日期、夜次、及返佣金额)经双方核对确认后,订房佣金由乙方在每月____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并由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汇款,甲方向乙方收取每日______‰的滞纳金。

备注: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只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收据),未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提供收款发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协助甲方接待好客人,为客人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做好预订、财务结算工作。

2.甲方各成员单位的订房,乙方正常保留当天______整(视当日房源情况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3.乙方遇门市散客价格调整或推出特惠价格时,应及时以传真形式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并要确认好的开展工作。

5.双方签约人员如有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原协议有效。

6.在设置甲方名称时,请统一用“中国订房联盟”名称设置,便于甲方成员单位客人查找预订信息。

7.乙方若有装修、停业等影响会员入住的情况,务必提前通知甲方。

8.甲方不为任何客人和各成员单位承担欠款和担保。

六、特别说明

1.所有用《中国订房联盟- 客房预订通知单》入住的佣金,由中国订房联盟法人单位: ____________ 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结算。开户全称: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订房联盟平台:已为酒店免费开通了,无须传真确认,无通信费用的(即时房态、即时确认系统)和移动商务平台(手机短信订房、即时短信确认系统),酒店可免费申请开通

3.为便于更好的合作,双方合作协议期为长期有效,甲方各时段房价以乙方的调价通知为准。

七、管辖法律及仲裁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凡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则可诉诸仲裁。仲裁应当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______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该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遵守。此协议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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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外事侨务旅游局行政效能建设的工作总结_政务工作总结_网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旅游,行政,政务,全文共 21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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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侨务旅游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总结

市效能办:

按照*效能办发20xx15号通知精神,现将我局20xx年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情况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效能建设工作落实

为加强对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效能建设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及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为承办科室,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及时完成和落实市上布置的行政效能相关工作,形成了领导负责、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局里多次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传达学习省、市有关效能建设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主要领导多次在召开的会议上就我局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强调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局干部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确保了效能建设有序推进。

(二)强化素质教育,进一步夯实效能建设基础

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做到常抓常议。20xx年,局机关专题学习行政效能建设会议精神4次,学习行政效能建设通报8次;针对当前效能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讨论2次,局领导对效能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务必做好三项制度建设、“两集中、两到位”等相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以素质教育为先导,注意发挥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把机关效能建设与业务工作、发展目标、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局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凝聚力量,增强信心。二是深入开展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活动,深入开展了宗旨意识、党性党纪、职业道德、法制教育活动。三是不断充实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增强做好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建设一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制定了《“两集中、两到位”进驻工作实施方案》,整合科室职能,将各科室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归并到局行政审批科,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中心要求选派窗口人员进驻中心工作,1—11月,政务窗口受理256件,办理256件,做到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办结率、限时办结率达到100%。收到市民12345市长热线5件,其中有两件为旅游规划建议,一件为国际友城建议,我局均按实际情况,按时回复了来件人及政务服务中心。年初按要求一次性划拨入驻政务中心窗口人员工作经费2万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入驻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四)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制定了《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办法》,确定了旅行社业务年检初审(公共服务)、旅行社设立许可和变更备案、景区景点讲解人员资格认定三项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条件,并安装了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完善了办理程序,在规定时限的基础上,在保证办理质量不缩水的情况下,缩短了办理时限,工作效率明显提升。

(五)认真落实三项制度,提高机关行政效能

按市上统一要求,我局对原有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进行了改进,制定了更切合实际的制度。将首问负责制度细化,制定了《首问负责制》、《首问接待制》、《首问登记制》、《首问岗责任制》、《挂牌上岗制》、《人员去向告知制》、《服务双岗制》、《首问考核制》等具体实施制度。对《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提出了新要求,对各科室每个岗位、工作环节都制定了程序规范、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办法。将修订完善的三项制度在政务外网、互联网旅游网站予以公布。在机关设立去向告知牌、首问责任岗,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接受群众监督。根据外事、侨务、工作特点,制定了《办事流程》指南,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六)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提高机关服务水平

加强机关考勤考核,实行机关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去向公示。做到上班有签到、请假有手续、公差明去向。局办公室按月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局纪检组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年终将考勤与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挂钩。进一步加强优质服务机关建设,把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想问题、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服务的水平。局纪检组充分行使纪检监察职能,督促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全年开展挂牌上岗督查6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全局通报,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有力促进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计划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扎实推进。

(二)认真落实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强化干部职工学习培训,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工作监察,提高机关服务效率和水平。

(三)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确保人员、经费保障,审批事项授权充分,加强入驻中心窗口人员教育管理,努力建设一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继续推行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落实考核措施,构建目标明确、责任到位、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督查工作格局,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及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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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员工旅游活动总结

范文类型:工作总结,适用行业岗位:职员,旅游,全文共 2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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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感叹时间的匆匆,可是他的流逝就像针尖上的一滴水滴在大海里,我的日子滴在时间的流里,没有声音,也没有影子。蓦然回首,竟然觉得两手空空。--年已然逝去,我的--也注定了是失去远远超过收获的一年。如果有可能我愿意将这一年我从的人生中砍去,但是来的依然来着,去的依然去着。我们终究还是要面对我们自己的生活,就像有很多事情不是我们不愿意相信但是他依然存在一样。或许这也是我的工作总结迟迟不愿落笔的原因吧。

不得不承认--年因为我个人家庭的原因给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工作状态都深受其害。去年过完春节才回到单位工作已经是二月份了,五月份又回家,七月底才来,断断续续的工作状态也跟着时间变得七零八落。

真的不知道这一年有什么成绩可言,如果非要说的话我觉得应该是心态的成熟心智的成长吧。岁月只能让我们变老唯有经历了才能让我们更成熟。从参加工作到现在一直是以带团为主,带了那么多团,去了那么多地,见了那么多人,俨然已经不是刚刚走出校门的那个大学生了,我觉得我最大的收获就是成熟。我觉得我以前给客人的感觉应该是青涩,老实;我想我以后给客人的感觉应该是稳重,老练吧。但是我觉得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不管到什么时候我们都应该保持一颗赤子之心。

在我的认知中从事旅游行业都是这样一个成长模式:首先都是要先从导游开始,在带团的过程中摔打磨练。时间长了慢慢的了解了旅游团,才开始做前台接待,销售旅游产品。慢慢的时间更长了就可以做计调,自己制定旅游产品。以前在单位带团的主力是我和小于,几乎所有的团都是我和小于来带,我没有时间就排小于,小于有团就排我。小于是科班出身,虽然比我进单位晚,但是一来就是成手,所以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总是愿意和小于比着来做,看看谁带的团更多,谁带的团更好。虽然从来没有人说我和小于谁带团带的更好,但是我自己心里知道,我和小于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或许是女生本身在工作中就比较讨巧占便宜,或许是小于的个性更容易得到客人的认可。但是我一直在默默努力希望能够另辟蹊径可以在文化知识上更胜一筹,所以每次带团我都会认真准备。去网上查找各种资料,尽可能多的准备和旅游目的地相关的种种。还记得以前和陈茂霞在一起的时候她说过的话,所有的导游都是一开始带团每次都认真准备,慢慢的时间长了就得过且过了,不知道你会坚持多久。虽然她现在已经不在单位了,但是我想告诉她,我不知道我还能坚持多久,但是我还在坚持。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不让自己和小于差的更多。

慢慢的小于已经从导游的主力军中渐隐渐退成为了前台接待中的中流砥柱。后来来的小敏慢慢顶替了小于的位置,再看看自己仍然混迹于导游的队伍当中。不知道导游是不是必须要转变成前台接待,说句心里话做导游早出晚归,风餐露宿确实辛苦,但是与做前台接待相比较做导游真的更接近于自己喜欢的那种工作的感觉。我觉得每一次带团都像是一次战斗,我们在出发之前永远也不知道这个团一路走下来会发生什么,有可能是突发的状况,有可能是难忘的瞬间;每一次带团又像是去完成一件艺术品,看似一程不变但是只有自己知道自己为尝试着改变而做出的努力。我喜欢带团做导游,趁着年轻的时候多跑一跑转一转没有什么不好,但是岁月如梭人生易老,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的年纪越来越大,四处奔波终究不是办法,我们终究还是要回到前台来做前台做接待做计调。

不用别人说自己也知道自己前台做的不好,我觉得不是我自己知识的欠缺,也不是自己能力的不足,最重要的还是心态吧。我总觉得人生苦短,人活着不容易,所以不想让自己活得太累,不管做什么事都是随性随心。自己不喜欢做的事总是听之任之,不愿意勉强别人也不愿意勉强自己。或许在别人看来我就是不求上进,自甘堕落,我从来也不解释,理解你的人根本就不需要解释,不理解你的人解释也是枉然。但是话又说回来,人生能有几回搏,今日不搏何时搏。人活一世也不能只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就像我们要想活得健康不能只吃自己喜欢吃的食物一样。记得上大学的时候著名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独创的一个概念叫高峰体验(peake-periences),即每个成功人士人生命中曾有过的一种特殊经历,感受到一种发至心灵深处的颤栗、欣快、满足、超然的情绪体验,由此获得的人性解放,心灵自由,照亮了他们的一生,让他们获得了人生的巨大成功。我想我做前台接待以来一直缺少这样一种高峰体验,我也尝试过逼自己一把,努力去做试图能在前台接待的过程中找到这样一种高峰体验。

在私下和同事的聊天过程中很多都有提到过辞职,包括小敏,小冉,甚至是昊楠都有过这种想法,我想除了这些人其他人虽然没有听他们说过但是我觉得所有人都有或者有过这样的想法,只不过有些人是想的时间长,有些人只是一想而过罢了。我从--年4月10号正式参加工作到现在已经两年多的时间将近三年了,两年多三年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了,说一无所获似乎有点太过于夸张,说事业有成着实有点让人心虚。其实--年下半年以来一直想着能和么总见面好好聊一聊,说一说自己的想法,谈一谈自己的人生规划,希望能够从么总哪里得到启发。但是一等再等结果就这样半年都过去了。自从我上班以来么总和大姐一直以来对我关爱有加,恩重如山,我一直觉得自己不争气,受之有愧。但是辞职不干也不是报答的方法啊,所以我就在想要不然我就做兼职吧,只要有万象时空的团,只要万象时空的团需要我带我肯定万死不辞。但是真的要走的话还真的舍不得,舍不得自己在这里认识的同事,舍不得自己在这里付出的努力,舍不得自己在这里的欢声笑语。所以我又想再给自己半年的时间吧,如果这半年除了带团在前台接待上仍然没有什么起色,那就辞职去专门去带团做导游吧。

最后关于公司的发展我觉得还是要以人为本,企业的发展能够带动人的发展,同时只有人的发展才能推动企业的发展。企业与企业的竞争说白了就是人与人的竞争。万象时空的这支队伍的业务素质相对于其他同行虽不能说是天壤之别,但也绝对是遥遥领先。但是我觉得我们还是有很多业务上的盲点,虽然我们也一直在强调培训的重要性,一直在强调自我完善,但是我觉得我们还是缺少系统的培训,每周一次仅一个小时的培训真的很难收到效果。要么就把业务分工,国内国内分开做,分工越细效率越高,这是产业革命总结出来的经验;要么就把每个人都打造成多面手,不管是谁拉出来都能独当一面。

逝者如斯,时不我待。人生就是愉快的旅行,让我们共享阳光灿烂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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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年出境旅游电子合同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8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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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一)内容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人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费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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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5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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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道路客运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旅游客运包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包车业务时使用。

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甲方签订合同后,必须提前 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乙方预订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书面确认。

(三)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使用车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驾驶人员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服务,并向乙方索取赔偿。

(五)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甲方应游客要求需变更行程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协商变更后的包车费用。

(六)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和配合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无故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同意乙方配备双班驾驶员。驾驶员(双班驾驶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七)车辆使用中,导游或领队应在专用座位就座,并负有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的义务和责任。出现人为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时,应依法赔偿。

(八)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甲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甲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甲方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公对公”统一结算。

(二)乙方在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认单》后,应在 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乙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车辆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

(三)乙方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包车和旅游客运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的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必须喷贴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统一标识和使用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将驾驶员后排两个座位作为导游、领队专用座位,并注明“导游领队专座”字样,且配备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按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四)乙方在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时,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过车辆限额搭载乘客、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行程变更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五)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做到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工作,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六)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乙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旅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时,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甲方共同组织参与救援;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八)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乙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包车费用

(一)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并提供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订车单和结算单。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包车费用主要有:

1.车辆租用费;

2.过路、过桥费;

3.停车费;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账号“公对公”转账结算包车费用。

(三)付款期限约定:

□每 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至日期;

□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 日内进行结算;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乙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二)甲方因实际团队人数与约定团队人数不符需要乙方另行安排车辆的,应当提前 小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双方重新协商用车标准及包车费用。如甲方未按期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前款所述标准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四)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投保的部份由保险金优先支付承担。

(五)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车费用的,按照未支付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应付金额的30%)。

第七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配备车辆及驾驶员,且经甲方通知仍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的,甲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的违约金。

(二)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被甲方拒绝的,乙方按前款约定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而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定车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改正的,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并向甲方支付约定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五)因乙方驾驶员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因车辆或驾驶员的原因引起团队游客投诉,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乙方车辆中途发生故障 小时内无法修复,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甲方与旅游者的合理诉求,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时提供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应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补救时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乙方车辆中途甩团,造成旅游行程延误或无法执行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第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

旅游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致旅游者或者双方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先行垫付经费或启动各自保险理赔,优先救助伤亡人员,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的,由乙方督促第三方共同采取积极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后由乙方负责向肇事者追索赔偿,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二)其他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解决:

(一)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一)甲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旅行社基本情况信息表》;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证明;

5.旅行社责任保险证明;

6.银行账号;

7.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乙方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道路旅游客运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4.《在营旅游客运车辆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车辆型号、车牌号、营运证号、行驶证号等基本信息);

5.《在营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台账》(台账中必须记录驾驶员姓名、性别、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6.银行账号;

7.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证明;

8.业务经办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后,如营运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三)合同签订后,每趟(次)旅游包车业务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予以确认。

(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对各自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以上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中明确的甲乙双方业务经办人的行为视为代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磋商、确认及采取措施等符合合同目的的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业务经办人有明确授权时依授权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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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旅游合同书

范文类型:合同协议,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00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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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出团日期:

出团线路: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旅游线路、出团时间、地接旅行社信息

1、报团人数:成人: 。儿童(不满14岁): 。

2、旅游线路: 。

3、旅游团集合始发地在: ;旅游结束散团地在: ;

4、旅游团出发时间: 年 月 日。结束时间: 年 月 日,共 天,

酒店住宿 夜。

5、地接旅行社信息:

A、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B、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C、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

地址: ;电 话: 。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付款方式(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旅游费用:

成人费用: /人。

儿童费用: /人。

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其他费用:

合计:(大写) (小写)¥

2、付款方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付清。

□分期付款: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预付团费(大写)

(小写)¥ ,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乙方帐户:

开户名称:广西金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金湖北支行

账户: 1320 0930 0019 073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

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在签约时尚未明确或需要变更的,须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补充协议》、《情况说明》等经双方确认件的合同附件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2 份,双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广西 南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可另纸附上)

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

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

说明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可另纸附上)

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

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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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旅游职员辞职报告_辞职报告_网

范文类型:辞职信,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职员,全文共 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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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职员辞职报告

尊敬的长运集团领导:

您好!

鉴于我个人的兴趣偏好和能力等原因的考虑,我已决定辞去在温州旅游集散中心的现有工作以迎接新的挑战。在工作期间我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也感受到了公司对我个人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对此我表示诚挚的感谢,也同时对我的离去将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作为我迈入社会的第一次社会体验将是我永生难忘的,感谢长运集团给了我这次工作的机会。同时希望您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

祝长运集团的事业蒸蒸日上再创辉煌,祝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前程似锦鹏程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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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休闲旅游品质提升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15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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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旅游品质提升调研报告

随着人们出游频率的增加和出游经验的积累以及信息化的普及,自驾游、自助游、房车游等各种新兴的、休闲性质的出游方式层出不穷,这为我区发展休闲旅游,加快旅游休闲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契机。加快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区作为我市旅游发展的排头兵,面对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如何先行先试赢得先机,为全省乃至全国海洋旅游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积累经验,作好示范,实现新一轮跨越,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略。

一、旅游新时期发展的积极现状

1.旅游经济实力稳健提升。旅游因佛而生,以海而兴,渔•港•景一体,人•佛•侠一脉,自然与人文、海洋与陆地相得益彰,我区围绕建设“一流的群岛型海洋旅游休闲度假胜地”目标,按照“标准化、精品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统筹谋划,创新突破,全区旅游产业总体保持着高位运行的增长态势。“”期间,全区游客接待量年均增幅超18%,旅游收入年均增幅超20%。XX年全区接待游客达1378.11万人次,创旅游收入89.5亿元。近年来,旅游亮点频出,知名度和美誉度迅速提升,旅游经济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

2.旅游发展格局逐步形成。立足资源特色,近年来我区委托国内外著名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完成了《区海洋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岛旅游总体规划》、《风景旅游区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海钓旅游产业规划》、《区块开发定位概念性规划》、《夜排档概念性设计方案》、《定位分析和概念性规划》、《海度假区规划》、《概念性规划》等大量各类各层次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按照区委确定的一个定位:坚持“标准化、精品化、国际化”的旅游发展战略,按照工业化时代的发展要求来推进我区旅游业的升级和硬软环境建设,旅游布局均衡发展局面逐步形成。XX年我区旅游项目投资达11亿元。

3.旅游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吃、住、行、游、购、娱”为核心的旅游基础接待设施在我区已经具备相当规模,全区目前共拥有国家4a级、2a级旅游区各2个,“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个,“省农家乐特色示范村”4个,“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5个,全国环境优美镇/乡3个,旅行社已发展至39家,星级饭店23家,同时配有大批社会饭店、接待中心、家庭宾馆,接待总床位2万余张,导游800余人,直接从业人员1.8万人。公益服务机构旅游服务中心实现网络、窗口、电话三维发展,服务中心在区内主要交通集散地及、等主要景区累计布点13个。同时,积极贯彻地区首个地方标准《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设立了一批旅游交通指示牌、旅游标志。通过广泛征集设计完成了旅游形象logo。此外,我区致力于酒店设施的提升。目前,在建五星级酒店共有5家,其中按五星标准建设的有6家,海中洲国际广场大酒店XX年底预计可对外营业,东港丽笙大酒店、东方大港国际广场、鲁家峙阿鲁亚大酒店、绿城威斯汀大酒店等五星级酒店预计在XX年均可建成对外营业。

4.旅游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依托资源优势和多年来促进产品转型、升级的积极举措,我区已初步实现了由单一观光型产品向观光型、休闲度假、专项旅游产品相结合的多元化产品结构体系转型,休闲旅游得到了迅速发展,开发打造了“沙雕故乡”、“金庸笔下”、“世界第一渔港”、“东海极地”、“中国主题钓岛”等特色岛屿,培育推出了中国国际沙雕节、渔港国际民间民俗大会、金庸武侠文化节、佛茶文化节等大型节庆产品。旅游发展领域不断拓展,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等新型业态不断涌现。乡村旅游发展到了现在的22个渔俗接待村(新型社区),432户渔家客栈(家庭旅馆),2500多张总床位的规模。我市第一家围绕海洋产品精深加工推出的工业游项目旅游食品工业游已运营两年,累计游客接待30万人次。根据XX年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休闲度假旅游的比重已经提高到了24.6%,购物、娱乐分别提高至12.8%、6.7%,旅游产业结构在发展中均有积极向好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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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关于旅游发言稿

范文类型:演讲稿,适用行业岗位:旅游,全文共 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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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是来自10测绘工程的心理委员,。今天,能够站在这里,作为优秀心理委员代表发言,我感到非常荣幸!

首先,我代表学院的全体心理委员对领导和老师们给予我们的重视和培养表示感谢。是你们给了我一个展示的舞台,给了我一个锻炼的空间。

作为一名心理委员,我们都应该感到任重道远!当前,大学生因学习、性格、感情、就业等因素导致的心理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加强心理健康的教育工作,我们学院专门成立了阳光工作室,在班级设立了心理委员,我们都应该感到很荣幸地成为了其中的一员。我们是学院老师和班上同学之间在心理方面了解沟通的桥梁,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个职位的重要性,树立使全体学生健康顺利学习、生活的心理工作目标,要拥有为他人服务的爱心和责任心,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问题要采取及时有效的帮助措施。

转眼间我已经在这个职位上做了近一年,在这个期间我负责全班同学的心理问题工作,配合阳光工作室的各项工作,密切关注同学们的心理动态,定期向阳光工作室汇报情况。在班上有同学觉得自己需要接受心理帮助的时候,我都有及时给予帮助,并在平时主动把一些心理知识普及到班上。

大家都知道,要做好心理委员的职责,就必须做到上述几点,但具体要怎么做?这是一个值得我们互相学习的地方。例如与同学相处,我们就要做到善于观察,积极交流。而针对同学的困惑,我们就应该开展一些相关的交流会,不一定要正式,不一定要请老师,不一定要在教室,不一定要全体,哪怕只是同学之间到外面走走,哪怕只是同学之间玩玩游戏,只要给我们的同学提供一个说出自己心里话的时机和场所,就已经给他们提供了帮助。这些事情看起来比平时只跟同学们作一个口头交流来得复杂,但如果本着一个帮助同学、服务同学的思想,相信大家都能够乐在其中!

在这一学年里,在我们学院老师的辛勤辅导和阳光工作室的热心帮助下,对我们心理委员进行了多次的心理健康培训讲座,我们的心理工作能力也提高了不少。我想说的是,希望大家能够把在其中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对自己班的同学的心理健康辅导上去,让我们每个同学都能够享受到心理健康的阳光雨露。

在发言的最后,我要说,只要大家共同努力,一个健康、阳光、温暖的校园心理健康氛围将会一直环绕在我们的周围,带给我们进取向上的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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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区农业生态旅游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页4]_可行性报告_网

范文类型:汇报报告,适用行业岗位:农业,旅游,园区,全文共 10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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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旅游园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 元。

对财政的贡献

财政年收入增加 500 万元。

投资盈亏

以产量表述的盈亏平衡点为估算产量的 30.14% ,表明项目有较好的资金回收能力。

风险分析

项目中产品的价格和产量相对比较稳定,表明项目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七、项目资金筹措(单位:万元)

预算筹措渠道

一、财政投入

1600.00

1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800.00

2 、省级财政投入

320.00

3 、市地财政投入

320.00

4 、县级财政投入

160.00

二、项目单位投入

3,098.7

三、银行贷款

四、其它资金投入

2,774.3

预算投资总额

7,473

八、项目投资估算(单位:万元)

项目预算明细

预算金额

合     计

7 , 473

新品种引进费

50.00

50 个品种

新技术引进费

40.00

40 项

专家活动经费

10.00

国家和省十名专家

柏油路

306.00

公用部分

水泥路

621.6

公用部分

绿化美化

41.2

29 , 200 延长米及森林浴场植被 110 亩

引水上山

719.00

机电井 500 眼,提水站 50 个,蓄水池 50 个及配套电缆管道

治河架桥

259.00

治理河道 3 条,架桥 9 座,(含水上娱乐垂釣区铁索吊桥一座)

田间排水沟水泥板护坡

156.00

40 , 000 延长米

硬化田间作业道

72.00

60 , 000 平方米

场地平整

33.00

别墅渡假区运土方 30 , 000 立方米

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室

17.00

公用部分,含主体建设及仪器设备、运输费用。

30 栋别墅主体及配套设施

1 , 239.38

含室外给、排水管网,自来水、照明电、动力电。

凉亭

10.00

10 座

果园扩建

1 , 050.00

农民自筹

210 栋高标准日光温室

2 , 100.00

农民自筹、招商引资

综合服务楼

270.00

3 , 000 平方米,公用部分,招商引资

60 座休闲屋

216.00

招商引资

6 座水上木屋

12.00

招商引资

人工湖

240.82

招商引资

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0.00

九、结论

根据以上研究成果,项目投产后,年增加收入2,870万元,并通过示范基地的示范辐射作用,引导和带动周边农民发展花卉、果树、水产养殖和无公害蔬菜生产,可有力地推动我市农业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项目区位于×市近郊,距市中心12公里,项目投产后,在发展水果、蔬菜、水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同时,还可发展现代生态农业旅游观光服务项目,随着×市对外开放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项目在旅游观光服务方面将有更加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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